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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形资产的的摊销方式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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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形资产的的摊销方式

第1篇:无形资产的的摊销方式范文

【关键词】 出租无形资产摊销; 会计处理; 改进

出租无形资产是指企业将拥有无形资产的使用权在一定期间内让渡给他人,并收取租金。同时,出租方继续保持对该项无形资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处置的权利。在知识经济时代,出租无形资产已经逐渐成为许多企业经常发生的一项经济业务,其出租方式呈现多样化态势。在企业对出租无形资产进行会计处理时,不仅要正确核算租金收入,而且还要重视相应成本的摊销。现行企业会计准则规范了无形资产摊销的一般会计处理方法,而对出租无形资产摊销没有作出详细明确的处理规定。本文结合不同的出租方式,根据收入与成本配比原则,对出租无形资产会计处理进行探讨。

一、现行企业会计准则关于无形资产摊销及会计处理规定

(一)无形资产摊销规定

1.摊销基础。无形资产的摊销基础是使用寿命。对于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使用寿命应当为年限或构成使用寿命的产量等类似计量单位数量。对于无法预见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期限的,视为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不摊销其价值。

2.摊销金额。无形资产的摊销金额为成本扣除预计残值和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累计数后的金额。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其残值为零。但除有第三方承诺在无形资产使用寿命结束时购买无形资产,或者可以根据活跃市场得到预计残值信息,并且该市场在无形资产使用寿命结束时很可能存在等情况之外。

3.摊销期限。企业摊销无形资产,应当自无形资产可供使用时(即其达到预定用途)开始,至不再作为无形资产确认时止的有限期内系统、合理地摊销。

4.摊销方法。企业选择的摊销方法应当与该项无形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预期实现方式相适应。如可以采用直线法、工作量法等。对于无法可靠确定预期实现方式的,采用直 线法。

(二)无形资产摊销的一般会计处理

1.主要科目设置。“累计摊销”科目是“无形资产”科目的备抵科目,账户贷方登记计提的无形资产摊销额;借方登记因出售、报废转销无形资产成本时转出的已提累计摊销额。贷方余额为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累计摊销额。

2.自用无形资产摊销会计处理。企业计提无形资产摊销额时,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累计摊销”科目。

3.出租无形资产摊销会计处理。企业计提无形资产摊销额时,借记“其他业务成本”科目,贷记“累计摊销”科目。

二、出租无形资产摊销现行会计处理的缺陷

显而易见,现行企业会计准则关于无形资产摊销的会计处理规定只能在无形资产使用权全部自用或者全部出租情况下适用。而对于无形资产使用权部分自用、部分出租,如果仍然采用上述出租无形资产摊销会计处理方法,其合理性就值得质疑。下面通过实例予以说明。

例1:A企业将其拥有的一项商标使用权转让给B企业使用,该项无形资产账面余额为20万元,摊销期限为5年,按直线法摊销。出租合同规定:出租期限为2年,出租期间,商标使用权归承租方一家使用。承租方每年必须支付给出租方商标使用费5万元。则A企业的会计处理为:

按年取得转让使用费时:

借:银行存款 50 000

贷:其他业务收入 50 000

按年摊销成本时:

借:其他业务成本 40 000(200 000÷5)

贷:累计摊销 40 000(200 000÷5)

上述会计处理是合理的。因为在转让期内,A企业全部出租商标使用权,即自己不使用。同时也停止了由于该商标使用给企业带来的经济利益流入。根据“谁收益,谁承担”原则,合同期间的每年40 000元摊销额应当作为出租方取得50 000元租金收入而发生的相应成本。A企业由于转让全部商标使用权,每年新增其他业务利润为10 000元(50 000元-40 000元)。

例2:A企业将其拥有的一项商标使用权转让给B企业使用,该项无形资产账面余额为20万元,摊销期限为5年,按直线法摊销。出租合同规定:出租期限为2年,出租期间,商标使用权归承租方和出租方两家使用。承租方每年必须支付给出租方商标使用费5万元。则A企业的会计处理为:

按年取得转让使用费时:

借:银行存款 50 000

贷:其他业务收入 50 000

按年摊销成本时:

借:其他业务成本 40 000(200 000÷5)

贷:累计摊销 40 000(200 000÷5)

根据上述处理,A企业出租商标使用权,同时自己仍在使用,但由于对出租无形资产摊销仍然采用例1的方法,每年也能新增其他业务利润10 000元(50 000元-40 000元),不同出租方式而取得收益相同,显然存在不妥。实际上,例1与例2主要区别在于无形资产使用权“全部出租”和“部分出租”。“全部出租”业务,即出租方转让全部无形资产使用权,出租期间的租金收入是该项无形资产给其带来的唯一收入,计入“其他业务收入”科目,相应的无形资产摊销额计入“其他业务成本”科目;对于“部分出租”业务,即出租方转让部分无形资产使用权,出租期间除租金收入外,还取得了使用该项无形资产带来的营业收入,分别计入“其他业务收入”科目和“主营业务收入”科目,相应的无形资产摊销额也应当分别计入“其他业务成本”科目和“管理费用”科目,符合收入与成本配比原则。因此,对于每年发生的无形摊销额,出租方应当根据无形资产出租具体形式,采用一定的分配计算方法,对摊销额在其他业务成本和管理费用之间进行分摊,分别计入“管理费用”科目和“其他业务成本”科目。这在增强会计核算可靠性的同时提高了会计信息的真实性。

三、出租无形资产摊销会计处理的改进

(一)出租无形资产摊销会计处理思路争议

如何正确处理出租无形资产摊销已经成为备受学术界关注的问题,众多学者各抒己见,笔者总结了两种基本思路。

1.第一种思路,认为出租期间摊销额应当按照销售收入比例进行分配。即按照承租方与出租方预计与该项无形资相关销售收入比例分配无形资产摊销额的一种方法。对于承租方使用无形资产而承担的摊销额,计入“其他业务成本”科目;对于出租方使用无形资产而承担的摊销额,计入“管理费用”科目。这种会计处理方法虽然解决了无形资产使用权“全部出租”与“部分出租”会计处理没有区别的问题,同时也提出了摊销额在使用无形资产双方进行分摊的标准及相应计算方法,但仍存在一定局限性:一是在出租无形资产摊销额会计处理中没有明确会计主体,将承租方的经营情况也加以考虑。其实会计主体只应该是出租方,根据收入与成本配比原则,摊销额只能在出租方取得的与该项无形资产相关的各种收入之间进行分配,然后计入相应的成本费用科目。二是即使按照承租方与出租方预计与该项无形资产相关的销售收入比例分配无形资产摊销额,但在会计实务中,承租方预计销售收入信息也难以获取,即使获取了,准确性也存在一定问题。

2.第二种思路,认为出租期间摊销额应当按照摊销期比例进行分配。即出租方以自用无形资产与出租无形资产收益比为计算依据,计算出自用部分摊销期与出租部分摊销期,进而计算出租部分摊销比例,再分别计算自用部分摊销额和出租部分摊销额的一种方法。这种会计处理方法同样解决了无形资产使用权“全部出租”与“部分出租”会计处理没有区别的问题,并且能从出租方角度,将自用无形资产与出租无形资产收益作为计算依据,能从真正意义上履行收入与成本的配比。不足之处在于根据收益来推算摊销期、摊销额,不仅不很合理,也过于粗略。比如自用无形资产收益与出租无形资产收益是两种不同性质的收益,取得相同金额的两种收益所需要的时间不可能相同,因而其摊销期也不能简单地采用同一种方法来推算。

(二)出租无形资产摊销会计处理方法建议

出租无形资产摊销会计处理应当考虑出租方式、租期长短以及该项无形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等因素。对于“部分出租”,可以采用“时间分配法”和“收入分配法”来计算每年分别计入出租和自用两方的无形资产摊销额,形成当年出租方的其他业务成本和管理费用。

1.时间分配法。时间分配法就是根据承租方租用时间占整个会计期间比重来分配无形资产摊销额的一种方法。采用这种方法,计入当期“其他业务成本”科目的摊销额=本期摊销额×50%×(本期租用时间÷本期总时间);计入当期“管理费用”科目的摊销额=本期摊销额×50%×(本期租用时间÷本期总时间)+本期摊销额×(本期非租用时间÷本期总时间)。这种方法适用于租用时间在一年之内(包含一年),自用无形资产与出租无形资产收益相差较小的情况。

例3:A企业将其拥有的一项商标使用权转让给B企业使用,该项无形资产账面余额为20万元,摊销期限为5年,按直线法摊销。出租合同规定:出租期限为1年,出租期间,商标使用权归承租方和出租方两家使用。承租方每年必须支付给出租方商标使用费5万元。假设自用无形资产与出租无形资产收益大小相差较小。出租期间,A企业的会计处理为:

按年取得转让使用费时:

借:银行存款 50 000

贷:其他业务收入 50 000

按年摊销成本时:

借:其他业务成本20 000(40 000×50%×(12个月÷12个月))

管理费用20 000(40 000×50%×(12个月÷12个月)+40 000×(0个月÷12个月))

贷:累计摊销 40 000

2.收入分配法。收入分配法就是以出租无形资产与使用无形资产收入作为计算依据,分别计算出租承担的摊销额和自用承担的摊销额的一种方法。采用这种方法,先计算摊销额分配率,摊销额分配率=本期摊销额÷(本期使用无形资产收入+本期出租无形资产收入);再计算计入当期“其他业务成本”科目的摊销额和计入当期“管理费用”科目的摊销额。计入当期“其他业务成本”科目的摊销额=本期出租无形资产收入×摊销额分配率,计入当期“管理费用”科目的摊销额=本期使用无形资产收入×摊销额分配率。这种方法适用于租用时间在一年以上,自用无形资产与出租无形资产收益相差较大的情况。

例4:A企业将其拥有的一项商标使用权转让给B企业使用,该项无形资产账面余额为20万元,摊销期限为5年,按直线法摊销。出租合同规定:出租期限为2年,出租期间,商标使用权归承租方和出租方两家使用。承租方每年必须支付给出租方商标使用费5万元,出租方使用该商标每年预计收入为35万元。出租方自用无形资产与出租无形资产收益大小相差较大。出租期间,A企业的会计处理为:

按年取得转让使用费时:

借:银行存款 50 000

贷:其他业务收入 50 000

按年摊销成本时:

(1)摊销额分配率=本期摊销额÷(本期使用无形资产收入+本期出租无形资产收入)=40 000÷(350 000+50 000)=0.1

(2)计入当期“其他业务成本”科目的摊销额=本期出租无形资产收入×摊销额分配率=50 000×0.1=5 000(元)

计入当期“管理费用”科目的摊销额=本期使用无形资产收入×摊销额分配率=350 000×0.1=35 000(元)

借:其他业务成本 5 000

管理费用 35 000

贷:累计摊销 40 000

四、结束语

对于出租无形资产摊销,企业可以根据不同的出租形式,采用不同的会计处理方法。如果“全部出租”,出租期间的摊销额可以全部计入“其他业务成本”科目;如果“部分出租”,出租期间则应根据租期长短、自用无形资产与出租无形资产收益大小相差等情况,选择“时间分配法”或者“收入分配法”对当期摊销额进行分配,将分配结果分别计入“其他业务成本”科目和“管理费用”科目,这种方法相比于将摊销额全部计入“其他业务成本”而言,则更符合收入与成本配比原则。

【参考文献】

第2篇:无形资产的的摊销方式范文

【关键词】新无形资产准则 损益 开发费用 摊销

一、新无形资产准则的两个主要变化

(一)开发费用的处理方面——允许部分开发费用资本化

原准则规定,研究开发费用全部费用化计入当期损益。新准则规定,区分研究阶段和开发阶段,对于符合规定条件的开发支出,可以资本化确认为无形资产。

(二)无形资产的摊销方面——区分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和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

采用不同的会计处理原准则规定,所有无形资产均按一定的期限分期摊销计入损益。新准则规定,区分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和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对于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不再摊销,但至少应当于每年年度终了进行减值测试;对于使用寿命确定的无形资产的摊销也不再仅仅局限于直线法,并且摊销年限也不再固定。

二、实施新无形资产准则对上市公司损益的影响

(一)无形资产开发性支出资本化及影响

1.无形资产开发性支出资本化对上市公司损益的影响

财政部会计司《关于我国上市公司2007年执行新会计准则情况分析报告》中指出:2007年,已有137家上市公司(占1570家的8.73%)发生了资本化的开发支出。这一变化对上市公司损益的影响不可谓不大。以用友软件年报数据为例,笔者发现用友软件每年有大量的研究开发费用记入管理费用,约占集团主营业务收入的13%到15%不等,其数额若根据新准则的规定,将这些研究开发费用资本化,将会对该公司的利润产生重大变化,对企业的财务指标也将产生较大的影响。2005年用友软件的研究开发费用为1.47亿元,其中绝大部分为开发费用。假设80%可以资本化,则在新准则下,2005年无形资产的账面值将从原来的2968万元迅速上升为 14726万元,增加了近4倍。无形资产占总资产的比重也达到9.9%。随着以后每年开发支出的部分资本化,无形资产在总资产中所占的比重将越来越大。按照新准则,假设用友软件的研发费用中80%进行了资本化,无形资产若按10年直线摊销,那么利润总额将增加89.69%。

2.无形资产开发性支出资本化对上市公司损益影响积极意义

(1)无形资产准则实施符合确认条件的开发费用资本化的政策,有助于企业科技创新。新准则允许无形资产的开发费用在满足一定条件后可以资本化而不进入当期损益,该类企业在盈利水平上的压力顿时减缓不少。费用资本化不仅减少了费用,增加了利润,同时增加了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这有利于企业加大科技创新的投入,提高他们在研发投入上的热情,调动企业科技创新的积极性,特别是可以更好地克服企业管理者的短期行为。

(2)无形资产准则实施了符合确认条件的开发费用资本化的政策,有助于提高企业的业绩,减轻经营者在开发阶段的利润指标压力。对于上市公司来说,将研发费用从全部费用化改为有条件的资本化后,避免了将研发投入一次性冲减当期损益,使我国许多中小企业能减小眼前的亏损,更好的利用资金。

(3)无形资产准则实施了符合确认条件的开发费用资本化的政策,更符合会计准则真实性的要求。新准则更多地考虑到会计信息的真实性,有助于财务报告的使用者更准确的对企业过去、现在和未来的情况做出评价和预测。

(二)无形资产摊销的改变及影响

1.无形资产摊销的相关规定

新准则规定,区分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和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对于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不再摊销,但至少应当于每年年度终了进行减值测试;对于使用寿命确定的无形资产的摊销也不再仅仅局限于直线法,并且摊销年限也不再固定。无形资产新准则第四章第十七条明确规定:企业选择的无形资产摊销方法,应当反映企业预期消耗该项无形资产所产生的未来经济利益的方式,无法可靠确定消耗方式的,应当采用直线法摊销。《企业会计准则讲解》中提到企业选择的无形资产摊销方法,应当反映与该项无形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的预期实现方式,包括直线法、双倍余额递减法、年数总和法、生产总量法等。

2.无形资产新准则对于摊销相关规定的改进对损益的影响

(1)区分使用寿命确定的无形资产和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分别进行处理符合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只对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摊销,更符合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例如一些商标权、非专利技术等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随着时间的推移,实际价值可能不变甚至增加,假如也进行摊销,使得账面价值一直减少直至为零,此时账面价值显然不能反映无形资产的真正价值。

(2)无形资产摊销方法改变符合配比原则和谨慎原则。新准则无形资产摊销方法不局限于直线法,而是采用反映企业预期消耗该项无形资产所产生的未来经济利益的方式,无法可靠确定消耗方式的,才采用直线法摊销。可见,新准则采用的摊销方法更灵活。如果某项无形资产为企业带来的经济利益前期多,后期少,则该项无形资产的摊销应采用前多后少加速摊销法;如果某项无形资产为企业带来的经济利益前期少,后期多,则该项无形资产的摊销应采用前少后多加速摊销法;如果某项无形资产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多少与工作量有关,应采用平均工作量摊销法。对于多种摊销方法的可选性,一方面反映了会计准则的国际趋同和更全面性;另一方面也可以适应企业的经营需求,选择适合自己的摊销方法。

三、结语

新无形资产准则的实施对我国上市公司所产生的影响是重大的,对上市公司会计规范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增强了会计准则的可操作性,减少了执行过程中的随意性,从总体上提升了会计信息的质量和公司业绩的含金量,促进我国资本市场乃至整个市场经济的健康有序发展。但新准则中的一些比较模糊的规定需要在将来进一步加以完善,需要相关部门针对准则实施过程中出现的种种问题,及时做出具体的解答或说明,提高有关部门的监管力度,不断提高会计信息的质量;同时需要加强会计人员专业知识培训,提高会计人员的职业判断能力;此外,还应健全考核、评价和监督体系,全面提升我国会计人员素质和会计发展水平,以保证新准则的贯彻执行。

参考文献:

[1]财政部会计司.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06.北京:人民出版社,2007,4.

第3篇:无形资产的的摊销方式范文

[关键词]新会计准侧 无形资产 会计确认 会计计量

一、 现行无形资产确认与计量的标准

目前,我国对于无形资产的确认和计量是以2006年2月15日财政部新颁布的《企业会计准侧第6号――无形资产》会计准则为依据,根据新会计准则的规定,无形资产只有满足两个条件时,企业才能加以确认:一是该资产产生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二是该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1)根据资产的定义,只有预期能够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才能确认为资产;否则,就是费用。(2)这种利益的流入,应是企业所能控制的。具体来讲,企业要么拥有该无形资产的法定所有权,要么是该权利通过协议受到法律保护。(3)取得该无形资产的成本只有能够可靠计量时,才能计算出无形资产的净收益或净亏损,为投资者提供准确的成本收益信息。此外,准则还规定,企业的商誉因其成本不能可靠计量,而不能被确认为无形资产。

二、 新准则对无形资产确认的改进

无形资产确认要解决的问题是满足什么条件的无形资产项目才能作为企业的无形资产入账,新旧准则都规定无形资产的确认条件基本上有两个,即:“与该资产相关的预计未来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该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确认的基本条件相同但在具体确认项目上有以下改进:

1、 投资者投入无形资产确认的改进

旧准则规定“企业为首次发行股票而接受投资者投入的无形资产,应以该无形资产在投资方的账面价值作为入账价值”;新准则取消首次发行股票而投入的无形资产按账面价值入账的规定,并且规定企业为首次发行股票而接受投资者投入的无形资产的入账价值应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确定,但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的除外。

我国没有比较活跃的资本市场.无形资产的公允价值难以确定,在实际中难以操作,因此旧准则规定以账面价值作为入账价值。随着市场的发展、我国加入WTO和市场的开放。国外的会计准则对中国的会计准则有很大的影响。新会计准则向国际靠拢.强调公允价值的运用。

2、 研究开发支出确认的改进

旧准则规定企业自行开发并依法申请的无形资产,其入账价值应按依法取得时发生的注册费、律师费等费用确定,依法申请取得前发生的研究与开发费用,应于发生时确认为当期费用。新准则规定“企业内部研究开发项目的支出,应当区分研究阶段支出与开发阶段支出”,研究阶段的支出,仍按旧准则的规定进行费用化处理;开发阶段的支出,若同时满足第9条所规定的条件的,才能确认为无形资产。

具体来说,就是对于开发阶段的支出, 能够满足下列条件时,应当确认为无形资产:一是完成该无形资产以使其能够使用或出售在技术上具有可行性; 二是具有完成该无形资产并使用或出售的意图; 三是无形资产产生未来经济利益的方式,包括能够证明运用该无形资产生产的产品存在市场或无形资产自身存在市场,无形资产将在内部使用的, 应当证明其有用性; 四是有足够的技术财务资源和其他资源支持以完成该无形资产的开发并有能力使用或出售该无形资产;五是归属于该无形资产开发阶段的支出能够可靠计量。

新准则的这一规定无疑比旧准则科学得多。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注册费、律师费只是占无形资产价值少部分,无形资产的价值更多体现为开发阶段的支出,将研究开发支出部分资本化符合信息的町靠性和相关性原则。

3、 将商誉从无形资产中分离

旧会计准则中将商誉作为不可辨认无形资产进行确认,而新准则规定企业自创商誉以及内部产生的品牌、报刊名等.不应确认为无形资产。因为这类内部产生的无形项目几乎不能或可能永远不能满足准则中的确认标准。特别是该无形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的标准。这种规定可以减少企业利用商誉进行利润操纵的机会。商誉与其他无形资产不一样.它不能独立于所在的企业而单独存在。

三、 新准则对无形资产计量的改进

会计计量,应坚持三个基本质量标准:(1)同质性,即会计计量所提示的数量关系(应与被提示的物品或事项的内在数量关系保持一致;(2)证实性,即在给定条件相同时,不同的会计人员对同一客体的计量应得出相同的结果,也就是计量结果可以互为证实;(3)一致性、即计量方法的使用要保持前后期的一致性,以免使用者对会计信息产生误解。无形资产的计量包括初始计量和后续计量,以下从无形资产初始计量和后续计量两个方面讨论新准则下无形资产计量的改进。

1、无形资产初始计量的改进

旧准则规定,购入的无形资产应该以实际支付的价款作为入账价值。新准则中规定外购无形资产的价款超过正常信用条件延期支付,实际上具有融资性质的,无形资产的成本以购买价款的现值为基础确定。

譬如,外购无形资产的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项资产达到预定用途所发生的其他支出。旧准则规定,无形资产价款的延期支付超过了正常信用期限时的会计处理是:在时间短、金额不大的情况下不强调货币的时间价值、不考虑利息因素。按照新准则规定,无形资产价款的延期支付超过了正常信用期限时的会计处理是:购买无形资产的价款超过了正常信用条件而延期支付具有融资性质,无形资产的成本以购买价款的现值为基础进行确定,实际支付的价款与购买价款的现值之间的差额符合借款费用准则的应予以资本化。

通过以上比较可以看出,关于无形资产的初始计量,旧准则中更多强调以历史成本计价,新准则则更多强调以公允价值计价,

2、无形资产的后续计量的改进

所谓后续支出就是指无形资产确认形成后发生的相关支出。旧准则对无形资产不区分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和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规定其后续支出作为费用处理;新准则将无形资产区分为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和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并分别规定了两类无形资产的后续计量方法。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其应摊销金额应当在使用寿命内系统合理摊销,且摊销无形资产应当自无形资产可供使用时起,至不再作为无形资产确认时止。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是指该无形资产无法预见其为企业带来的经济利益,不得进行摊销,只计提减值。具体来说后续计量的改进有如下几点:

(1)无形资产摊销。①旧准则中规定预计净残值的确认标准,新准则对其进行了规定。②旧准则采用“分期平均摊销”,新准则提出“按照反映与该项无可靠预期实现方式的,应当采用直线法摊销”。③旧准则规定企业的无形资产按法律或合同规定的年限摊销。新准则提出“自无形资产可供使用时起,至不再作为无形资产确认时止的有限使用寿命内摊销”,无形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的预期实现方式进行摊销。

(2)摊销方法的变化。新准则规定无形资产的摊销应按照反应与该无形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的方式摊销,对于无法可靠预期实现方式的按照直线法摊销;旧准则中无形资产摊销方法没有反映企业消耗无形资产内含经济利益的方式,即没有反映无形资产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方式。旧准则明确规定,无形资产应当自取得当月起在预计年限内分期平均摊销,计入损益。也就是说,所有无形资产都应采用平均摊销的方法。这一处理方法不符合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只是为了简化实务操作。但无形资产在经济寿命期内给企业带来的经济利益常常是最初阶段很大,随后很快衰减。简单地采用直线法摊销无法将收益与成本进行合理配比,有悖于摊销的实质。

(3)摊销期限的变动。新准则规定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应当是自无形资产可供使用时起,至不再作为无形资产确认时止;而旧准则本着谨慎性的原则强调法律和合同规定的期限。旧准则明确规定:无形资产的摊销应当在其预计年限内进行,但预计使用年限超过了合同规定的受益年限或法律规定的有效年限的情况下,则无形资产摊销应在受益年限和有效年限两者中较短的期限内进行。如果不存在受益年限或有效年限,则应在不超过十年的期限内进行摊销。

参考文献:

[1]周晓丽.《浅谈新会计准则对无形资产的修订》.山西科技,2007;

[2]王丽英.《新准则下无形资产核算对报表和财务指标的影响》,会计之友,2010;6

[3]孙国军.《新会计准则下无形资产核算的探讨》.现代经济信息,2009;16

[4]刘雅婷.《现行无形资产确认与计量的缺陷与改进》.商业经济,2009;7

第4篇:无形资产的的摊销方式范文

无形资产减值与摊销是无形资产核算的重要组成部分,从资产负债表上看,“累计摊销”与“减值准备”都是无形资产的备抵项目,两者互为补充,共同反映无形资产账面价值的减少。无论是计提减值准备,还是提取摊销,都不同程度地体现了“正确计算损益,减少风险损失,合理确定成本补偿尺度”的谨慎原则。正是因为无形资产减值与摊销有着许多异同之处,对利润的影响也不同。

一、性质目的方面对利润的不同影响

计提摊销是对无形资产价值的分摊,并不表示无形资产价值的实际减少。尽管摊销特别是加速摊销,在一定程度上起到反映诸如技术进步等因素带来的资产贬值的作用,但这并非摊销的主要作用,摊销不能及时反映与调整可收回金额与账面价值的偏差。而无形资产减值准备正是在对无形资产计提摊销的基础上。对无形资产的现实计量。摊销是一种固定费用,从收入中补偿,不受收入高低的影响,从而,影响利润是平均的;减值准备是在摊销的基础上,确保无形资产现时价值计量信息的有用性的一种计量方法,对利润的影响是最现实的。

二、核算原则方面对利润的不同影响

计提无形资产减值准备是以谨慎性原则为依据的。谨慎性原则要求企业对交易或者事项进行确认,计量和报告时应当保持应有的谨慎,不应高估资产或收益,低估负债或费用。将无形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同时冲减其账面价值,体现了“谨慎”思想。

无形资产摊销是以配比原则为依据的。这种将摊销金额与其产生的经济利益联系起来的思想,正是配比原则的具体体现和运用。减值准备是一次进入当期损益,摊销金额是分次进入损益,在一年之中对利润影响不同。

三、核算范围方面对利润的不同影响

《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中规定,企业应当于取得无形资产时分析判断其使用寿命,并对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进行摊销,对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则不应摊销。而计提减值准备,《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中规定,对使用寿命确定的无形资产,企业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判断资产是否存在可能发生减值的迹象,存在减值迹象时,才对其进行减值测试;对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无论是否存在减值迹象,每年都应当进行减值测试。进而在《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第五条中进一步明确,当存在“资产的市价当期大幅度下跌,其跌幅明显高于因时间的推移或者正常使用而预计的下跌”等七种迹象的,表明资产可能发生了减值,应当估计其可收回金额。当可收回金额的计量结果表明,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应当将资产的账面价值减记至可收回金额,减记的金额确认为资产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计提相应的资产减值准备。

由此可见,计提摊销的无形资产范围不包括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而计提减值准备的无形资产范围恰恰包括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所以,对利润产生的影响不同。

四、计提时间方面对利润的不同影响

无形资产摊销的计提通常是按月进行的,并根据用途分别计入相关的成本或当期费用,属于因正常时间推移在不同会计期间的成本或费用,具有系统性和关联性。而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的核算通常是在资产负债表日(对使用寿命确定的无形资产减值)或年末(对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减值)根据实际减值测试情况来进行,在并无证据表明减值已发生的情况下,不必作账务处理。因此无形资产摊销在不同会计期间进入成本,费用,影响年末利润,减值准备在资产负债表日后影响利润,在无证据表明减值已发生的情况下,则对利润不产生影响。

五、计提方法方面对利润的不同影响

对无形资产摊销的核算,《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中规定:首先,对使用寿命确定的无形资产进行摊销,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不存在摊销问题;其次,使用寿命确定的无形资产的应摊销金额应当自无形资产可供使用时起,至不再作为无形资产确认时止的整个期间内进行摊销;再次,企业应当根据无形资产所含经济利益的预期实现方式来选择摊销方法,可以采用直线法,双倍余额递减法,年数总和法等,无法可靠确定预期实现方式的,应当采用直线法摊销。同时,企业至少应当于每年年度终了,对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的使用寿命及摊销方法进行复核,无形资产的使用寿命及摊销方法与以前估计不同的,应当改变摊销期限和摊销方法。企业还应当在每个会计期间对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的使用寿命进行复核。如果有证据表明无形资产的使用寿命是有限的,应当估计其使用寿命,并按无形资产准则规定处理,

而对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的核算,《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中规定:首先,当无形资产不能收回账面价值时,减值损失就发生了,就应当对其存在减值的迹象进行判断j其次,资产存在减值迹象的,应当估计其可收回金额,可收回金额应当根据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与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两者之间较高者确定;再次,可收回金额的计量结果表明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应当将资产的账面价值减记至可收回金额,减记的金额确认为资产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计提相应的资产减值准备;资产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得转回。

可见,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的核算没有像摊销那样有多种可选择的方法。无形资产摊销无论采取前面的任何一种,都会对当期利润产生影响,年数总和法、双倍余额递减法会提前减少前期利润,以后各期逐渐增加,最终与直线法摊销对利润影响的结果相同,直线法平稳体现当期利润。

六、纳税方面对利润的不同影响

第5篇:无形资产的的摊销方式范文

(一)新准则对无形资产的确认。《企业会计准则——无形资产》中规定:“无形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变的非货币性资产。”无形资产需要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才能予以确认:与该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该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同时规定,企业自创商誉以及内部产生的品牌、报刊名,不应确认为无形资产。

(二)无形资产的初始计量方法。无形资产的初始计量指最初取得。

无形资产时的入账价值。在无形资产的初始计量中主要运用历史成本法。取得的途径主要包括外购、自行开发等方式。1.外购无形资产的计量。外购无形资产应当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包括买价、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项资产达到预定用途所发生的其他支出。购买无形资产的价款超过正常信用条件延期支付,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无形资产的成本以购买价款的现值为基础确定。实际支付的价款与购买价款的现值之间的差额,除应予资本化的以外,应当在信用期间内计入当期损益。2.自行开发无形资产的计量。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属于企业内部研究开发项目开发阶段的支出能够形成企业的无形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前所发生的支出总额确认为无形资产的成本,但是对于以前期间已经费用化的支出不再调整。

(三)无形资产的后续计量方法。无形资产的后续计量是指在无形。

资产的存续期间衡量其价值,主要包括无形资产的摊销和减值。1.无形资产的摊销。①无形资产的摊销时间。企业应当于取得无形资产时分析判断其使用寿命。无形资产的使用寿命为有限的,应当估计该使用寿命的年限或者构成使用寿命的产量等类似计量单位数量,无法预见无形资产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期限的,应当视为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②无形资产的摊销方法。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其摊销金额应当在使用寿命内系统合理摊销。企业选择的无形资产摊销方法,应当反映与该项无形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的预期实现方式。无法可靠确定预期实现方式的,应当采用直线法摊销。无形资产的摊销金额一般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其他会计准则另有规定的除外。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不应摊销,只计减值。③无形资产的摊销金额。无形资产的摊销金额为其成本扣除预计残值后的金额。已计提减值准备的无形资产,还应扣除已计提的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累计金额。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其残值应当视为零,但下列情况除外:一种是有第三方承诺在无形资产使用寿命结束时购买该无形资产;另一种可以根据活跃市场得到预计残值信息,并且该市场在无形资产使用寿命结束时很可能存在。2.无形资产的减值。对于有使用寿命的无形资产如果出现无形资产减值的迹象,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处理。因企业合并而产生的商誉和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无论是否存在减值迹象,每年都应当进行减值测试。

二、现行无形资产计量存在的问题。

1.无形资产确认项目范围过窄。随着知识经济时代的发展,科学技术在经济增长中的贡献率将越来越高,知识成为经济增长的决定性因素,以知识为基础的无形资产将日益成为企业未来现金流量与市场价值的主要动力。在高新技术企业,衡量企业价值的主要标志不再是物质资源的多少,而是无形资产的多少。《新会计准则》规定予以确认的无形资产只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2.无形资产初始计量方法单一,计量金额不够全面。(1)外购取得的无形资产。新旧准则对外购或者单独取得的无形资产都以成本进行计量。但是,当购买无形资产的价款超过正常信用条件延期支付时,新准则规定无形资产的成本为其等值现金价格。IAS准则规定与此大致相同。而旧准则一般不考虑现值对资产计量的影响,直接以实际支付的款项进行初始计量。相比较,新准则的计量方式更加合理,计量结果也更接近公允价值,更真实地计量了无形资产的初始价值。(2)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

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分为研究阶段与开发阶段:研究阶段是探索性的,为进一步开发活动进行资料及相关方面的准备,已进行的研究活动将来是否会转入开发、开发后是否会形成无形资产等均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开发阶段是相对于研究阶段而言,开发阶段应当是已完成研究阶段的工作,在很大程度上具备了形成一项新产品或新技术的基本条件。新准则规定,与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的入账价值不仅包括依法申请取得时发生的注册费、律师费等费用,而且包括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开发阶段的支出;与旧准则相比,将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开发阶段的支出也允许计入其价值。3.对无形资产的后续计量不便于管理、控制。新准则对无形资产后续计量只包括摊销和减值,没有对后续支出进行规定。由于新准则的规定较为灵活,对于后续计量的许多方面需要专业的判断,如:残值、减值等,并且主观性较强,这就导致了在管理技术上难以控制和加大了操纵利润的空间。

三、准确计量我国无形资产的对策。

1.扩大确认范围。新准则规定企业自创商誉以及内部产生的品牌、报刊名等,不应确认为无形资产。这导致很多重要的无形资源被排除在外,如自创商誉、人力资本等,从而使企业无形资产整体价值被低估。企业的自创商誉以及内部产生的品牌、报刊名等被排除在无形资产的确认范围之外,但这些“资产”却在现代企业价值中占有越来越重要的地位。高度竞争环境下的创新型企业在这些方面表现得特别突出,如制药业等,它们的投资重点主要表现在雇员知识、营销和分配系统等方面。然而,这些在财务报表中都未能得到充分反映。可以考虑采取一种最适当的方式将此类无形资源的相关信息纳入财务报表,有助于投资者得到靠且相关的会计信息。

第6篇:无形资产的的摊销方式范文

关键词:无形资产;会计处理;税务处理;差异

一、无形资产的界定与确认

1.无形资产的基本内容。《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中的无形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1]。无形资产主要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特许权等。资产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符合无形资产定义中的可辨认性标准:能够从企业中分离或者划分出来,并能单独或者与相关合同、资产或负债一起,用于出售、转移、授予许可、租赁或者交换;源自合同性权利或其他法定权利,无论这些权利是否可以从企业或其他权利和义务中转移或者分离。无形资产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与该无形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该无形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企业在判断无形资产产生的经济利益是否很可能流入时,应当对无形资产在预计使用寿命内可能存在的各种经济因素做出合理估计,并且应当有明确证据支持。企业无形项目的支出,除下列情形外,均应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符合无形资产准则规定的确认条件、构成无形资产成本的部分;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中取得的、不能单独确认为无形资产、构成购买日确认的商誉的部分。

企业内部研究开发项目的支出,应当区分研究阶段支出与开发阶段支出。研究是指为获取并理解新的科学或技术知识而进行的独创性的有计划调查;开发是指在进行商业性生产或使用前,将研究成果或其他知识应用于某项计划或设计,以生产出新的或具有实质性改进的材料、装置、产品等。企业内部研究开发项目研究阶段的支出,应当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企业内部研究开发项目开发阶段的支出,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确认为无形资产:完成该无形资产以使其能够使用或出售在技术上具有可行性;具有完成该无形资产并使用或出售的意图;无形资产产生经济利益的方式,包括能够证明运用该无形资产生产的产品存在市场或无形资产自身存在市场,无形资产将在内部使用的,应当证明其有用性;有足够的技术、财务资源和其他资源支持,以完成该无形资产的开发,并有能力使用或出售该无形资产;归属于该无形资产开发阶段的支出能够可靠地计量。《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二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无形资产摊销费用,准予扣除[2]。在税务处理上,无形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给他人,或为管理目的而持有的、没有实物形态的非货币性长期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等。

2.无形资产的界定与确认差异。无形资产的界定与确认方面会计准则与税法规定主要有以下区别[3]:一是商誉。由于商誉的存在无法与企业自身分离,不具有可辨认性,所以在会计上不作无形资产处理,企业自创商誉以及内部产生的品牌、报刊名等,也不应确认为无形资产。由于商誉属于没有实物形态的非货币性长期资产,在税法中却作为无形资产处理。二是土地使用权。在会计处理上把已出租的土地使用权、持有并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作为投资性房地产处理。在税务处理上,企业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给国家或其他纳税人的土地出让价款、无偿取得的土地使用权,都作为无形资产处理。三是计算机软件。在会计处理上,主要是根据计算机软件的重要性来确定是否作为无形资产核算。在税务处理上,主要是根据计算机软件是否单独计价来确定是否作为无形资产管理。一般来说,企业购买计算机应用软件,凡随同计算机硬件一起购入的,计入固定资产价值;单独购入的,作为无形资产管理。

二、无形资产的初始计量与计税基础

在会计处理上,无形资产应当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1]。第一,外购无形资产的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项资产达到预定用途所发生的其他支出。购买无形资产的价款超过正常信用条件延期支付,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无形资产的成本以购买价款的现值为基础确定。实际支付的价款与购买价款的现值之间的差额,除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应予资本化的以外,应当在信用期间内计入当期损益。第二,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其成本包括自满足无形资产准则规定后至达到预定用途前所发生的支出总额,但是对于以前期间已经费用化的支出不再调整。第三,投资者投入无形资产的成本,应当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确定,但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的除外。在税务处理上,无形资产按取得时的实际支出作为计税基础[2]。第一,外购的无形资产,按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项资产达到预定用途所发生的其他支出作为计税基础。第二,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按开发过程中符合资本化条件后至达到预定用途前发生的实际支出作为计税基础;但企业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的费用已归入研究开发费中在税前扣除或加计扣除的,其计税基础为零。第三,通过捐赠、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取得的无形资产,按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计税基础。

三、无形资产的后续计量与税前扣除

1.无形资产摊销范围的差异在会计处理上,企业应当于取得无形资产时分析判断其使用寿命[1]。无形资产的使用寿命为有限的,应当估计该使用寿命的年限或者构成使用寿命的产量等类似计量单位数量,其应摊销金额应当在使用寿命内合理摊销。无法预见无形资产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期限的,应当视为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不应摊销。《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二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无形资产摊销费用,准予扣除[2]。但下列无形资产不得计算摊销费用扣除:自行开发的支出已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无形资产;自创商誉;与经营活动无关的无形资产;其他不得计算摊销费用的无形资产。另外,外购商誉的支出,在企业整体转让或清算时,准予扣除。

2.无形资产摊销方法的差异。在会计处理上,企业选择的无形资产摊销方法,应当反映与该项无形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的预期实现方式。无法可靠确定预期实现方式的,应当采用直线法摊销[1]。无形资产的摊销金额一般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其他会计准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税务处理上,无形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摊销费用,准予扣除[2];按照其他方法计算的摊销费用,要进行纳税调整。

3.无形资产摊销年限的差异。在会计处理上,未明确规定无形资产的最低摊销年度。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其应摊销金额应当在使用寿命内合理摊销。企业摊销无形资产,应当自无形资产可供使用时起,至不再作为无形资产确认时止。在税务处理上,一般规定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不得少于10年。作为投资或者受让的无形资产,在有关法律或协议、合同中规定使用年限的,可依其规定使用年限分期计算摊销。

4.无形资产摊销金额的差异。在会计处理上,无形资产的应摊销金额为其成本扣除预计残值后的金额。已计提减值准备的无形资产,还应扣除已计提的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累计金额。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其残值应当视为零,但下列情况除外:有第三方承诺在无形资产使用寿命结束时购买该无形资产;可以根据活跃市场得到预计残值信息,并且该市场在无形资产使用寿命结束时很可能存在。企业接受投资或因合并、分立等改组中接受的无形资产,要求按公允价值摊销。在税务处理上,无形资产以其计税基础作为可摊销的金额。已计提减值准备的无形资产,应进行纳税调整,税法不允许扣除无形资产减值准备。企业接受投资或因合并、分立等改组中接受的无形资产,一般来说只有当有关无形资产中隐含的增值或损失已经在税收上确认,才能按经评估确认的价值确定有关无形资产的计税基础,否则,只能以无形资产在原企业账面的净值作为计税基础[3]。

5.无形资产摊销复核的差异。在会计处理上,企业至少应当于每年年度终了,对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的使用寿命及摊销方法进行复核。无形资产的使用寿命及摊销方法与以前估计不同的,应当改变摊销期限和摊销方法。企业应当在每个会计期间对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的使用寿命进行复核。如果有证据表明无形资产的使用寿命是有限的,应当估计其使用寿命,并按准则规定处理。在税务处理上,无形资产摊销方法和期限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3]。

四、无形资产处置和报废的差异

在会计处理上,企业出售无形资产,应当将取得的价款与该无形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1]。无形资产预期不能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应当将该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予以转销。在税务处理上,企业出售、转让无形资产,应按《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确认为转让财产收入,并按第十六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该项资产的净值和转让费用[2]。企业无形资产对外投资、债务重组、分配股利和捐赠等,都要视同销售[3]。企业所得税处理的无形资产损失,主要是指无形资产出现以下一项或若干项情形:已被其他新技术所替代,且已无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已超过法律保护期限,且已不能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其他足以证明已经丧失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企业的无形资产当有确凿证据表明已形成财产损失时,应扣除变价收入、可收回金额以及责任和保险赔款后,再确认发生的财产损失。

作者单位:重庆科技学院管理学院

参考文献:

[ 1 ]企业会计准则编审委员.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M ].北京:立信会计出版社,2006.

第7篇:无形资产的的摊销方式范文

【关键词】 无形资产减值;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累计摊销;相互关系

一、无形资产减值准与摊销的差异性分析

(一)性质目的不同

无形资产摊销是指将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的应摊销金额在其使用寿命内进行系统合理地分配。累计摊销是“资产价值损耗的计量”,它把无形资产的价值按照一定标准分摊到无形资产预计可使用的期限内,以实现收入与费用的配比,属于成本的分配手段或分摊过程。无形资产减值是指无形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帐面价值,作为资产的一种,意味着“未来经济利益”,无形资产减值准备实质上是从“资产是预期的未来经济利益”的角度出发,对可收回金额与帐面价值进行定期比较。

当可收回金额低于帐面价值时,确认无形资产发生了减值,要计提无形资产减值准备,调整无形资产的帐面价值,以使帐面价值真实客观地反映实际价值。无形资产减值所表示的价值减损,主要是由于企业外部环境或内部因素的变化而引起,与生产经营的关系不大,可能发生也可能不发生,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计提摊销是对无形资产价值的分摊,并不表示无形资产价值的实际减少,无形资产减值准备正是在对无形资产计提摊销的基础上,以一种更灵活、更及时的方式,确保无形资产现时价值计量信息的有用与相关。也有人认为计提减值准备是对历史成本的修正,反映了无形资产当前的价值,是一种资产计价的手段。

(二)核算原则不同

计提无形资产减值准备是以谨慎性原则为依据的。谨慎性原则要求企业对交易或者事项进行确认、计量和报告时应当保持应有的谨慎,不应高估资产或收益、低估负债或费用。将无形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帐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同时冲减其帐面价值,体现了“谨慎”思想。无形资产摊销是以配比原则为依据的。无形资产能在较长的时间里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对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其价值将随时间的推移而消失。

(三)核算范围不同

《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中规定:企业应当于取得无形资产时分析判断其使用寿命,并对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要进行摊销,而对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则不应摊销。对计提减值准备《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中规定:对使用寿命确定的无形资产,企业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判断资产是否存在可能发生减值的迹象,存在减值迹象时,才对其进行减值测试;对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无论是否存在减值迹象,每年都应当进行减值测试。计提摊销的无形资产范围不包括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计提减值准备的无形资产范围恰包括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计提减值准备的无形资产范围比计提摊销的无形资产范围要大得多。

(四)核算时间不同

无形资产摊销的计提通常是按月进行的,并根据用途分别计入相关的成本或当期费用,属于因正常时间推移在不同会计期间的成本或费用,具有系统性和关联性;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的核算通常是在资产负债表日(对使用寿命确定的无形资产减值)或年末(对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减值)根据实际减值测试情况来进行,在并无证据表明减值已发生的情况下,不必作帐务处理。不同会计期间的减值损失与时间推移或正常使用之间并不存在必然的、系统的联系。

(五)核算方法不同

《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中规定:企业应当根据无形资产所含经济利益的预期实现方式来选择摊销方法,可以采用直线法、双倍余额递减法、年数总和法、生产总量法、车流量法等,无法可靠确定预期实现方式的,应当采用直线法摊销。对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的核算,《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中规定:资产存在减值迹象的,应当估计其可收回金额,可收回金额应当根据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与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两者之间较高者确定。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的核算没有象摊销那样有多种可选择的方法,主要是于期末通过对无形资产可收回金额与其帐面价值的估价、分析比较、判断来进行计提的,资产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得转回。

(六)纳税影响不同

税法规定:企业经营活动中使用的无形资产摊销费可以在税前扣除,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短期投资跌价准备、长期投资减值准备、风险准备基金(包括投资风险准备基金)以及国家税收法规规定可提取的准备金(主要指经报税务机关批准提取坏帐准备金)之外的任何形式的准备金都不得扣除。这就表明无论企业采取什么样的资产减值准备政策,在税收法规上均不予承认。企业计提无形资产减值准备是不得在税前扣除,对所得税数额没有影响。

(七)帐务处理不同

无形资产的摊销与日常经营管理息息相关,是经常发生的,所以其摊销额直接体现在企业的经常性费用中,提取时借记 “管理费用”、“其他业务成本”等科目,贷记“累计摊销”科目;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的提取与企业日常经营管理无直接关联,导致减值的情形也并非是经常发生的,资产负债表日,企业根据资产减值准则确定无形资产发生减值的,按应减记的金额,借记“资产减值损失”科目,贷记“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科目。

二、无形资产减值与摊销的一致性分析

(一)两者的金额大小相互影响

无形资产累计摊销额的大小会影响无形资产减值准备计提数额的高低,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的提取,也实实在在地通过改变摊销的核算基数而影响摊销额的多少。“无形资产成本(原值)”减去“累计摊销”等于“净值”;“净值”再减去“减值准备”等于“无形资产的帐面价值”。这“帐面价值”,可以理解为此时此刻该项无形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从这个角度来看,“无形资产减值准备”也是“累计摊销”的修正与补充,共同反映着无形资产的现时价值。

(二)两者的作用都使得无形资产帐面价值降低

从资产负债表上看,“累计摊销”与“无形资产减值准备”帐户都是“无形资产”帐户的备抵项目,都表现为无形资产价值的减少。当无形资产摊销时,则是将应摊销金额记入“累计摊销”帐户的贷方;当无形资产发生减值时,通过计提“无形资产减值准备”来减少其帐面价值,减记至可收回金额。以上关系的公式表示为:无形资产账面价值=无形资产原价(成本)-累计摊销-无形资产减值准备。

(三)两者的结果都会影响企业当期利润的减少

从利润表上看,无形资产当期计提的摊销金额计入“管理费用”、“其他业务成本”帐户;当期发生的根据资产减值准则确定的无形资产减值损失,按应减记的金额计入“资产减值损失”帐户。无论是“管理费用”、“其他业务成本”还是“资产减值损失”,都是损益类帐户,其最终都要结转计入“本年利润”帐户借方,使企业当期利润减少。

(四)两者的核算都需要借助会计职业判断

会计职业判断贯穿于无形资产摊销的始终。首先,判断确定的无形资产使用寿命。其次,判断确定的无形资产的摊销金额。再次,判断选择摊销方法。同样会计职业判断在计提无形资产减值准备中也得到了广泛的运用。首先,对无形资产可能发生减值的迹象进行测试判断;其次,在无形资产存在减值迹象的情况下,估计其可收回金额;最后,根据估计的可收回金额,确定无形资产减值损失。

第8篇:无形资产的的摊销方式范文

一、固定资产直线折旧法

(一)现行直线折旧法公式分析固定资产折旧是指在固定资产使用寿命内,按照确定的方法对应计折旧额进行系统分摊。“确定的方法”也即折旧方法。有平均折旧法(或直线折旧法)和加速折旧法两大类。平均折旧法又分为年限平均法和工作量法。目前教科书年限平均法一般公式表述为:年折旧额=(固定资产原价一预计净残值)÷预计使用年限;将工作量法一般公式表述为:单位工作量折旧额=(固定资产原价一预计净残值)÷预计总工作量。在新《企业会计准则》下,上述公式只适用于新购置的固定资产,以及固定资产在未来不发生减值且预计净残值和预计使用年限不变的情形,不具通用性。具体体现在:第一,不适用于计提了减值准备的固定资产。《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准则》第十四条规定:“应计折旧额,是指应当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的原价扣除其预计净残值后的金额。已计提减值准备的固定资产,还应当扣除已计提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累计金额。”显然,上述公式未考虑减值准备因素。第二,不适用于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变更的固定资产。《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准则》第十九条规定:“企业至少应当于每年年度终了,对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和折旧方法进行复核。使用寿命预计数与原先估计数有差异的,应当调整固定资产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预计数与原先估计数有差异的,应当调整预计净残值。”显然,企业至少应当于每年年度终了时,按重新预计的使用寿命(或尚可使用年限)和预计净残值来确定下期的折旧额或单位工作量折旧额。

(二)直线折旧法公式的改进根据以上分析,上述公式应做下列改进:年折旧额:(固定资产账面价值一预计净残值)÷预计尚可使用年限;单位工作量折旧额=(固定资产账面价值一预计净残值)÷预计尚可生产品或提供劳务总量。式中,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固定资产原价一累计折旧一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修改后的平均折旧法公式,不论是新购置的固定资产,还是已计提折旧的旧固定资产;不论是计提了减值准备的固定资产,还是没有计提减值准备的固定资产;也不论固定资产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是否变更均适用。

二、无形资产直线摊销法

(一)现行直线摊销法公式分析无形资产可分为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和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对于前者,应将其价值在使用寿命内系统合理地摊销。摊销方法应反映无形资产有关经济利益的预期实现方式,无法确定预期实现方式的应当采用直线法摊销。直线法也可分为年限平均法和工作量(或产量)法。目前教科书将无形资产年限平均法摊销一般公式表述为:年摊销额=无形资产原价÷预计使用年限;将工作量法一般公式表述为:单位工作量摊销额=无形资产原价÷预计总工作量。在新《企业会汁准则》下,上述公式只适用于新取得的无形资产,以及无形资产在未来不发生减值且预计残值和预计使用年限不变的情形。同样不具通用性。具体体现在:第一,不适用于计提了减值准备的无形资产。《企业会计准则(2006)第6号――无形资产准则》第十八条规定:“无形资产的应摊金额为其成本扣除预计残值后的金额,已计提减值准备的无形资产,还应当扣除已计提的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累计金额。”显然,上述公式未考虑减值准备和预计残值因素。第二,不适用于使用寿命、预计残值变更的无形资产。《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企业至少应当于每年年度终了,对无形资产的使用寿命和摊销方法进行复核,无形资产使用寿命及摊销方法与以前估计不同的,应当改变摊销期限和摊销方法。”显然,企业至少应于每年年度终了时,按重新预计的使用寿命(或尚可使用年限)来确定下期的摊销额或单位工作量摊销额。

(二)直线摊销法公式的改进根据以上分析,上述公式应做下列改进:年摊销额=(无形资产账面价值一预计残值)÷预计尚可使用年限;单位工作量摊销额=(无形资产账面价值一预计残值)÷预计尚可提供总工作量(总产量)。式中,无形资产账面价值=无形资产原价一累计摊销一无形资产减值准备。

修改后的直线摊销法公式,不论是新取得的无形资产,还是已计提摊销的无形资产;不论是计提了减值准备的无形资产,还是没有计提减值准备的无形资产;也不论无形资产使用寿命是否变更均适用。通过以上改进,对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会计计量将更符合实际情况,且具有较好的通用性,能够更客观地反映资产的真实价值以及应计提的折旧、摊销额。

参考文献:

第9篇:无形资产的的摊销方式范文

一、 无形资产的定义和适用范围发生变化

原准则无形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商品或者提供劳务、出租给他人,或为管理目的而持有的、没有实物形态的非货币性长期资产,分为可辨认和不可辨认无形资产,不可辨认无形资产是指商誉,但不包括自创商誉,外购商誉按照无形资产核算,在一定年限内摊销。

新准则无形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没有实务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强调了无形资产的可辨认性,商誉因不符合无形资产的可辨认性标准,被明确规定排除在无形资产准则之外。企业合并所形成的商誉,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至少应当在每年年度终了进行减值测试,而不用按照一定的年限每年进行摊销。

二、取消企业为首次发行股票而投入的无形资产按账面价值入账的规定

原准则第10条中规定:企业为首次发行股票而接受投资者投入的无形资产,应以该无形资产在投资方的账面价值作为入账价值。该规定在实务上有很多操作问题,譬如,如果投资者投入的无形资产在投资者账上没有记录,那么首次发行股票的企业在接受这项无形资产时不应将其入账,这使得企业未入账的无形资产,如:非专利技术等,将无法进行投资,制约了企业利用无形资产进行投资的能力。

新准则取消了这一规定,规定投资者投入的无形资产,应当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作为成本,但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的除外,这有利于企业利用无形资产进行投资。

三、区分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和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采用不同的会计处理方法

原准则未对无形资产按使用寿命进行区分,规定无形资产应当预计使用年限,并在预计使用年限内分期平均摊销。

新准则规定企业应当于取得无形资产时分析判断其使用寿命,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其应摊销金额应当在使用寿命内系统合理摊销,并至少于每年年度终了,对无形资产的使用寿命进行复核。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不应摊销,但应当在每个会计期间对无形资产的使用寿命进行复核,并且需要至少于每一会计期末进行减值测试。

对无形资产按使用寿命进行区分并采用不同的会计处理方法,符合无形资产经济利益流转的实际情况,特别是对于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更是如此。

四、允许部分研究开发费用资本化

原准则规定,自行开发并依法申请取得的无形资产,其入账价值应按依法取得时发生的注册费、律师费等费用确定;依法申请取得前发生的研究与开发费用,应于发生时确认为当期费用。原规定研究开发费用全部费用化,虽符合谨慎性原则,但不太符合资产确认的原则,阻碍了企业科技创新和技术投入,不利于正确评价企业的经营业绩。

新准则规定,企业内部研究开发项目的支出,应当区分研究阶段支出与开发阶段支出,企业内部研究开发项目研究阶段的支出全部费用化,应当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企业内部研究开发项目开发阶段的支出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计入无形资产,不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计入当期损益。

五、增加了无形资产摊销方法的选择

原准则规定无形资产自取得当月起在预计使用年限内分期平均摊销。

新准则规定,企业选择的无形资产摊销方法,应当反映与该项无形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的预期实现方式。无法可靠确定预期实现方式的,应当采用直线法摊销。新准则给予企业摊销方法的选择空间,可以无形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的预期实现方式进行摊销,例如:按照产品的产量多少进行摊销,更能合理的确定企业的损益。

六、不再限定无形资产的净残值为零

原准则规定无形资产全额摊销,不存在净残值。

新准则规定,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其残值应当视为零,但下列情况除外:有第三方承诺在无形资产使用寿命结束时购买该无形资产;可以根据活跃市场得到预计残值信息,并且该市场在无形资产使用寿命结束时很可能存在。

七、购入无形资产超过正常信用条件延期支付,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按照现值计量

原准则规定,购入的无形资产,按实际支付的价款作为实际成本。

新准则规定,购买无形资产超过正常信用条件延期支付价款,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应按所购无形资产购买价款的现值为基础确定。

八、对土地使用权处理不尽相同

原准则规定土地使用权全部由无形资产准则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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