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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项目,工程保险,管理。
近年来,随着我国铁路建设规模不断扩大,施工企业承担着越来越多的铁路工程施工任务,铁路工程项目管理水平也取得了长足的进步,工程保险伴随着工程项目的发展,在铁路工程建设领域得到相当程度的普及,并已成为铁路工程承包合同的必备条款。然而,由于施工企业工程保险管理专业人员的匮乏,施工企业和项目部工程保险基础工作和日常管理还十分薄弱,如何加强工程保险管理工作,实现合理转移风险、追求更高的风险管理目标,已经成为企业亟待解决的重要研究课题。
铁路工程施工项目多处于复杂的自然环境之中,往往经过高山峡谷、跨越大江大河、穿越戈壁沙漠和岩溶发育等特殊地区,加之铁路工程项目施工周期漫长、规模宏大,建设的复杂程度超过以往任何时期,施工期间施工单位需投入大量的机械设备和人员,长期处于不安全的环境之中,一旦发生各类自然灾害和意外事件,将会给员工带来严重的人身伤害,给企业造成巨额的经济损失。为应对风险、降低风险因素给企业带来的损失,选择工程保险已成为大多数施工企业转移风险的重要手段。但在工程保险管理工作中,许多施工企业和项目部还存在着诸多问题和不足,如保险管理工作还未得到领导足够的重视,工程保险投保方案制订不科学、不完善,保险日常管理工作不规范,索赔工作体系不健全,索赔工作开展不及时,索赔质量和效益不高。因而努力提高工程保险管理水平,加强管理工作,真正发挥保险的补偿功能和作用,提高索赔效益,为项目保驾护航,促进项目顺利进行和健康实施,达到预期的风险管控目标就显得尤为重要。
2 工程保险的全过程管理。
2. 1 选择保险顾问协助处理保险业务。
工程保险是高度专业和交叉的工作,涉及金融、法律、财经领域以及工程技术和预算等专业知识,工程保险管理包括项目风险识别和分析、保险方案制订、保险公司的选择、保险合同谈判签署、出险后的理赔等一系列工作。对于多数项目管理者而言,保险专业知识储备不足、认识不够全面,同时施工企业大多缺乏专业的保险人才和专门的保险管理业务部门,在和保险公司的业务往来中,企业可以说处于专业知识、经验和信息完全不对等的被动状态,依靠自身力量实现保险管理工作目标还不现实。因此企业需要引进专业保险顾问处理相应的保险业务,利用他们对工程风险管理和保险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从业经验,协助企业和项目进行项目风险和意外事件的判断和分析,结合项目的实际和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确定风险的应对处理手段和措施,拟定工程保险组合方案,代表承包商选择实力雄厚、费用合理、服务优良、信誉良好的保险公司承担保险业务,为企业争取最理想的保险条件和最优惠的保费,并提供理赔等后续服务。
2. 2 制定科学合理保险方案。
科学合理的保险方案是进行招标工作、开展保险工作的基础。保险方案的制定是以合理的保险费投入获取最大程度和最有利的保障为前提。施工企业和项目部应组织项目管理人员和工程技术人员,会同保险顾问,在全面审核施工图纸的基础上,认真组织现场踏勘,详细了解沿线的施工条件、自然环境、社会环境和地质情况,全面收集所在区域的气象、水文资料,在此基础上认真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并优化施工方案,编制机械设备和劳动力的投入计划,合理布置施工总平面图。在此基础上,项目部应召开专题会议,组织各方面的专家,分析所收集的资料和技术文件,研究讨论项目所面临的可能自然灾害和各种意外事件,对项目进行科学、合理、充分的风险分析评估,并制定工程保险投保方案。
一般而言,工程保险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即工程一切险( 包括物质损失部分和第三者责任险) 、雇主责任险、人身意外伤害险、机动车辆险等。对工程一切险,可根据分析所确定的风险程度确定投保范围; 对于雇主责任险,项目部应与公司人力资源部门充分沟通,了解现行国家《工伤保险条例》政策,根据本工程特点、工人雇佣方式及统计的危险工种比例等数据来确定是否购买和购买范围,如果本项目内有较多的高危岗位,如桥梁、隧道工程比例大,从事水上、高空、地下作业人员较多,则应考虑投保雇主责任险,对所雇用的劳务分包企业同样要求其投保雇主责任险,防止出险后劳务分包企业无力进行赔偿,连带影响项目实施;企业投入的大量施工用机具、设备和机械装置,可以根据需要购买机械设备险,如架桥机、隧道内的施工机械等。有条件的项目还可以通过扩展雇主责任险或购买团体意外险,加强工人遭受意外后的保障,减轻企业的责任承担。
如某项目在确定施工组织设计后,经过认真分析制订了项目投保方案,对风险高的单项工程进行了投保,如路基、桥梁涵洞、隧道工程等; 对风险较低的工程则不予投保,如现场箱梁的预制、轨道及站后工程等,这样既节省了保费的支出,同时风险较大的工程项目也获得了可靠的保障。
2. 3 保险公司的选择。
目前国内有很多保险公司都开展了工程保险业务,可供选择的保险公司较多,竞争较为激烈,这就为施工企业择优选择承保企业提供了较好的条件,施工企业和项目部可通过公开和邀请招标的方式择优选择保险公司。通过招标方式选择保险公司通常需进行资格预审,资格预审从保险公司的资质、展业领域、地域、承保能力、承包经验和业绩等因素进行选择,通过资格预审选择有实力、有经验和服务水平与项目规模相适应的保险公司进入下一阶段的投标,避免某些实力较弱、规模较小的公司对招标工作的干扰。
国内相关主管部门及行业协会尚没有制定完全成熟和统一的规范性招投标办法和招标文件范本,这就对企业通过招标选择保险公司提出了较高的要求。通过招标选择保险公司需要集中企业经济技术方面的专家以及保险顾问,事先编制一套高质量的工程保险招标文件,在招标文件中详细介绍项目情况,给潜在投标人提供可供参考的资料,设置好保险费率或保险费报价项目,合理设置免赔额( 率) ,以供投标人在同一个水平上自由报价,充分竞争; 同时在设置保险责任条款上特别是扩展责任条款和特别约定条款时,要针对本项目的特点进行优化组合,争取最大限度的保障利益; 招标文件中应允许保险公司提出合理化的风险管理建议供招标方参考和借鉴,招标人同时也可以通过投标人提交的合理化建议来考察投标人的技术、管理能力和经验; 对服务承诺和服务方案则重点从拟投入的管理、技术力量、理赔工作制度、防灾防损工作制度以及保险支持、业务咨询培训工作等内容进行要求。
对保险公司递交的投标文件,应组织工程技术和保险方面的专家对投标文件进行认真评审,按照事先拟定并公开的评标办法,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进行评定,即保险费率或保险费报价、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指标、保险责任条款( 包括主保险条款、扩展责任条款、特别约定) 、风险评估及风险管理的合理化建议、服务承诺和服务方案、优惠条件等,从而选择有实力的保险企业来承保。
2. 4 保险日常管理。
2. 4. 1 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及专门人员的配备。
风险和意外的突发性和不确定性决定了项目部应将保险管理工作纳入项目日常管理工作中。项目部应强化项目管理班子风险意识,企业在设置项目管理机构时,在项目领导层应指定一名副职领导分管工程保险工作,负责保险管理和索赔管理; 项目部在设置项目管理部门时,应将保险管理工作纳入某一个部门的工作职责之内,配置必要的办公设施设备,设置专门的风险管理工程师岗位,指定专人负责工程保险的日常管理工作,负责培训工作、组织宣讲保险专业知识和索赔工作的具体开展。分管领导负责指导执行部门工作,组织进行保险合同交底,协调索赔时各部门的职责和分工,督促相关部门按照合同条款履行合同义务,督促保险人履约。
2. 4. 2 工程保险管理制度的建立。
项目部可就工程保险管理制订相应的管理办法,将工程保险管理纳入标准化、制度化管理的轨道。其内容一般包括项目部、各部门、现场各工点的管理责任分工,管理机构设置和人员的编制和配置,理赔体系的建立,保险索赔报告制度,激励约束制度,对失职者的责任追究制度等内容,规范工程保险管理工作。
2. 4. 3 保险索赔工作。
保险索赔是工程保险管理的重要环节,是消除或补偿损失损害的关键性工作,其工作质量直接关系索赔利益。一旦发生可能引起保险责任项下索赔的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时,项目应该按照工程保险管理办法和事先制定的预案启动快速反应机制,各工点负责人应在出险后第一时间向上逐级进行口头和书面报告,保护现场并进行必要的抢险施救,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并将损失减少到最低限度,同时收集包括照片、影像等第一手资料和实物证据。项目部风险管理工程师接到工点汇报后立即通知保险人,并以书面报告提供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和损失程度,按保险人的要求提供索赔所需的有关资料,包括: 图片、影像资料、处理方案、现场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的物质损失、索赔金额及预算等。
在索赔阶段,项目部应组织相关部门人员,认真编制索赔报告,收集索赔资料,实事求是进行索赔金额的计算,确保获取自己合法的索赔回报。项目部还可与保险公司协商共同聘请保险公估机构,由保险公估机构公平公正处理索赔事项。
2. 5 重视风险管理和保险专业人才的培养和使用。
近年来铁路工程标段投资规模一般都达几十亿元,施工总承包已是铁路建设市场发展的必然趋势和客观要求,承包商在施工中所面临的风险也就越来越大。企业必须高度重视风险管理制度的建立和推广,高度重视风险管理和保险专业人才培养和使用,培养一批具备保险、金融、法律和技术、工程造价理论与实务的人才队伍,才能使企业风险管理工作真正服务于企业发展,达到预期的风险管理目标,才能使企业在大的风险面经受住考验。
3 结语。
随着我国铁路建设市场不断完善和风险分担机制的建立,风险管理和工程保险管理将会得到越来越多的施工企业重视,将会不断提高施工企业项目管理水平、抵抗风险的能力和项目经济效益,促进企业健康快速发展。
参考文献
社会保险人力资源管理作用分析
社会保险是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一个最重要的组成部分,是以人为本,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体现。社会保险的客观基础,是劳动领域中存在的风险。作为劳动者个人,具有生、老、病、死等不可抗拒的天然风险,作为企业劳动者,具有失业、工伤等难以预料的偶发风险。现代社会通过社会保险形成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将个人风险转由社会共担,从而达到保障社会个体工作生存基本条件的要求。
在现代企业管理中,人力资源作为重要生产力的作用日益明显,企业为了提升员工工作效率、工作主动性,必须采取更为有效的人力资源管理手段。社会保险作为保障职工福利的重要内容,代表着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的整体水平,如何发挥社会保险在人力资源管理中的作用已成为现代企业必须研究的重要课题。
1社会保险在人力资源管理的作用分析
1.1加强员工激励,体现职工价值
在现代企业,企业员工已不再是企业的外在雇佣力,而是企业发展的主体,必须造就员工内心的主人翁观念,创造企荣我荣,企损我辱的企业文化氛围。这就要求企业必须重视职工的福利,将员工的切身利益放在首位。加强社会保险管理工作有助于提高员工工作热情,消除员工不满情绪,解除员工后顾之忧从而让其更加专注于工作,在实现自我价值的同时为企业创造更大的经济效益。所以,企业人力资源管理首先是加强社会保险管理,树立社会保险是企业发展生命线的思想,严格执行国家社会保险制度,切实维护职工权益。
1.2促进企业生产力提升,提高全员利用效率
企业生产力的高低一定程度上取决于全员职工的总体合力,社会保险维护的是职工全员的福利,体现的是职工的切身利益,给企业职工心理带来了安全感。同时企业效益又是职工福利的来源,通过社会保险的载体可以提升职工对企业的忠诚度,降低员工消极怠工的几率。所以,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应该在企业发展条件许可的范围内进行员工社会保险缴纳基数的调整,从而激发员工的生产积极性,加强企业凝聚力,实现企业生产效率的提升。
1.3维护职工队伍稳定,促进企业可持续性发展
企业的可持续发展需要有一支稳定的职工队伍,但现代社会流动性大,员工跳槽频繁,管理和约束难度大。社会保险是一相延续员工终身利益的大型保险工程。职工要获得最大受益必须有为企业持续服务的工作经历作为保障,同时也以企业为员工缴纳的社会保险基数作为依据。因此,跳槽频繁的员工往往造成社会保险的严重损失,这对职工退休后养老保险影响较大。因此如果企业具有良好社会保险执行记录,将大大降低职工跳槽无序流动的可能性,保持职工队伍的相对稳定,实现企业可持续发展的目标。
1.4借力社会保障,减轻企业人力资源意外负担
社会保险的特点是其保险性质的社会特性,资金来源社会统筹,个人、企业、国家按比例分担。由于任何企业都不能保证本企业不因意外事故或原因引起额外的赔偿和损失,这些损失往往成为企业难以承受之重。社会保险恰恰提供了一个缓冲器,它从生老病死各个方面对企业职工提供了强有力的经济保障,其他许多本应该由企业直接支付的项目也转为保险支付,很大程度地减轻了企业的直接经济负担,使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具有一定的可控性和持续性。
2目前企业社会保险存在问题的思考
2.1人员素质参次不齐,管理水平偏低
企业人力资源管理部门虽然有社会保险管理这一内容,但相关人员素质参次不齐,缺乏一批训练有素、具有较强工作能力的专业化管理队伍,造成了企业人力资源管理整体水平不高。
2.2缺乏人本主义观念,对社会保险重视不够
我国企业在价值取向上存在一定偏差,过多考虑眼前利益而忽视了对长远利益的考量,缺少全面分析意识,在管理中缺乏人本主义观念,轻视社会保险的作用,工作中难免疲于应付,缺乏做好社会保险工作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2.3管理质量不高,缺乏有效的发展方案的制定和规划
完善的人力资源管理结构必须包括社会保险制度和计划方案,最大限度地提高管理质量,为企业职工提供更为可靠的生活保障。但目前我国企业社会保险意识不强,管理力度弱,人员不到位,对社会保险的长期发展缺乏总体方案和规划,人力资源管理呈现出极不完善的状态。
3加强社会保险管理,提高人力资源管理水平
3.1加强人才建设,建立专业化管理人才队伍
做好企业社会保险管理工作首先要有一支专业化管理队伍,目前首要任务是加强人才培养和引进,在人才建设上,必须强调人力资源管理知识和社会保险管理知识的有机结合,必须重视管理人员的工作能力与实践经验的有机结合。只有管理人员到位了,工作才能开展到位。
3.2树立社会保险是企业生命线的人力资源管理意识
在企业内部加强社会保险意义及作用的宣传,让企业从领导到员工每个人都认识到社会保险的重大意义,认识到社会保险就是企业的生命线,员工的生存线,没有社会保险的健康发展和推进,就没有企业的可持续发展。这样才能让社会保险管理在企业内部得到积极响应和配合,全面推进社会保险事业。
3.3制定企业社会保险发展规划,总体推进企业人力资源管理水平
根据企业发展的需要和条件许可的范围,制定企业社会保险发展规划,在发展规划上,一方面考虑企业发展的实际情况,另一方面重视企业员工的实际需求,力求制定出行之有效、科学合理的社会保险管理方案,为企业人力资源管理提供强有力的保障和促进作用,提升企业人力资源管理水平。
一、广东电网财产保险管理模式
广东电网公司为规范财产保险统一管理工作,建立专业化管理机构,全权委托广东电力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投资公司)作为财产保险统一管理机构,负责管理、监督、协调广东电网公司所辖各单位的财产保险工作。
广东电网通过所属的财产保险统一管理机构运作,采取统一选取保险人、统一保险合同条款、统一投保方式、统一协调理赔等方式,将所辖各单位财产保险业务进行统一规范管理。目前,广东电网统一在南方电网公司下属的鼎和保险公司投保。
二、大面积灾害财产保险管理分析
为提高广东电网公司财产保险大面积灾害的应急处理能力,做好电力财产的防灾减损和理赔工作,在台风、洪水、重大机损险发生后,能高效、及时地完成各类理赔案件的处理和电网设备的抢修恢复工作,最大限度地保障广东电网公司的合法权益,广东电网制定了《广东电网大面积灾害财产保险应急预案》,明确保险各方责任、理赔工作原则以及理赔处理的实施细则。
然而,在大面积灾害发生后,财产保险理赔工作仍存在一些问题:灾害发生后,生技部门、安监部门、财务部门分别从不同的角度下发统计表,要求出险单位分类统计损失数量和金额,因口径不同、格式不同,增加了基层单位的负担,一方面造成重复统计,另一方面也难以准确掌握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数据,两个台风报损达5.48亿元,但其中三分之二不属于保险责任;因电力行业的特殊性,各供电单位忙于抢修复电,不可能保留损失现场等待保险公司查勘;
因灾害面积大、范围广,主网配网均受到不同程度的损失,为及时抢修复电,广东电网安排了大量兄弟单位支持抢修工作,造成抢修资料分散,不利于事后索赔资料的收集;抢修时,时间紧、任务重,人工成本是平时的几倍,同时因自然灾害造成道路、桥梁损毁,大幅增加了交通运输成本,核损时容易造成保险双方的分歧。
三、大面积灾害财产保险管理实践
2012年“韦森特”、“启德”台风也给广东电网的电网财产造成了大面积的损失,投资公司在保险理赔过程中积累了一定的经验。在“韦森特”台风理赔过程中,出险供电局建立了由局领导为第一责任人、财务部牵头、生产技术部门主导、各生产运行部门配合的工作机制,按照共同制定的保险理赔原则,以全面的预(决)算来核算保险赔偿金额,保证了案件理算的合理性和时效性,对2013年度大面积灾害保险理赔工作起到了很好的示范性作用。
针对大面积灾害发生后出现的实际问题,投资公司提出了相应的对策:收集生技部门、安监部门、财务部门统计表格,对表格进行整合,,尽量从现有表格中提取保险理赔所需数据,避免基层重复劳动,一方面为基层减负,同时也取得更为有效和真实的损失数据;在理赔原则中提出,保险索赔必须以事实为依据,出险供电局要按保险公司要求进行登记、拍照,并按照鼎和保险公司标准格式填写损失清单,这样既保证了抢险复电生产要求,又为今后的保险索赔准备了相应的支撑材料;明确出险单位为保险索赔责任人,由出险单位负责向施工单位收集资料,省公司财务部做好居中协调,确保受损现场照片、损失清单、预(决)算书等资料的完整性;对于抢修时人工费比定额高的问题,通过计算正常情况下所需工时来弥补其中的差额。关于人工运距问题,在理赔原则中提出,保险公司及公估公司人员查勘时需综合考虑各方面情况,计算抢修时人工运距等问题,同时还应考虑抢险费用的核实问题。各出险单位在形成索赔资料时应采用预(决)算方式进行,10kV以上受损线路按照单条线路进行预(决)算结算;10kV以下线路按照台区进行预(决)算结算。
四、统一保险在应对大面积灾害中发挥的作用
(一)发挥资源内部整合优势
广东电网作为一个整体进行投保,经济发达地区的市局投保金额大,一般为优质资产,出险少,而县级子公司投保金额小,但资产相对陈旧,抗风险能力差,出险多。其结果就是经济发达地区的市局缴纳保费多,赔付少,县级子公司缴纳保费少,赔付多。在广东电网系统内实现资源再分配,向欠发达地区倾斜,帮助县级子公司逐步更新设备,提升电网整体可靠性和抗风险能力。
2012年度广东电网平均赔付率为82%,由表1可见,市局一般低于平均赔付率,而县级子公司则远远高于平均赔付率,从而实现广东电网系统内的资源整合。在2013年出现的大面积灾害中同样出现了此类情况。
由表2可见,2013年“尤特”台风单宗案件的赔付金额已远远超过部分县级子公司全年保费。而广东电网公司因遭遇“尤特”、“天兔”两个强台风袭击,且年内有2台500kV主变出险,全年赔付率预计为115%。由此可见,广东电网统保模式发挥了规模经济效应,确保欠发达地区在遭遇大灾时能得到足够的保险赔偿用于灾后抢修复电,体现财产保险的核心价值。
(二)优化索赔结果
财产保险的效果最终体现在出险案件的索赔结果上,统一管理模式下,大面积灾害发生后,投资公司利用自身的专业素质和丰富的大灾处理经验,通过介入理赔管理、监督、协调,带动各出险单位提高索赔水平,促使保险人提高理赔服务,从而优化索赔结果。
8月14日,“尤特”台风案件发生后,部分基层供电局,尤其是县级子公司财产保险管理人员不足、缺乏大灾处理经验,不知从何入手。投资公司及时启动大面积灾害财产保险应急预案,指导出险单位配合保险公司、保险公估公司的查勘核损,完成损失资产数量的登记、拍照工作,并迅速提出14项大灾理赔指导意见。同时,为提高大面积灾害的结案时效,投资公司制定了台风保险理赔计划表,按照理赔的九个阶段分别制定出每一阶段的完成时间,对案件理赔进度进行监控。截止12月17日,“尤特”台风65个出险单位中受损最大的阳江供电局和五华供电局已完成赔款金额确认工作,标志着短短四个月时间基本完成“尤特”台风结案工作。
“尤特”台风能在如此短时间内结案,得益于广东电网财产保险统一管理模式下,投资公司能做好统一指挥,统一协调工作,发挥专业优势参与理赔谈判,取得较好赔付结果。
关键词:国际工程;风险;保险
0引言
自“一带一路”倡仪提出以来,越来越多的我国企业“走出去”,中资企业海外承包业务迅猛增长。根据商务部统计数据,2018年我国企业对外承包工程业务完成营业额1.12万亿元人民币(折合1690.4亿美元),新签合同额1.6万亿元人民币(折合2418亿美元)。与国内工程相比,国际工程往往风险更大、更复杂,风险一旦发生,将会给我国承包商带来较大的经济损失。保险是承包商转移风险的一种有效手段,通过向保险公司合理投保,承包商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转移和防范工程风险,从而保证企业的经济利益。
1国际工程保险种类及要求
保险在国际工程管理中已经成为一种惯例,国际工程合同中对保险都有一定规定。FIDIC合同条款第18条对保险有明确要求,主要包括工程和承包商设备的保险、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害险、承包商人员的保险等,具体保险种类主要有4种:(1)工程一切险。根据工程内容的不同,分为建筑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其中,建筑工程一切险一般针对主要含有土建类工作性质的工程所投保的险种,对工程建设期间工程本身、施工机具、工程设备材料所遭受的损失予以赔偿,也对因工程施工给第三方造成的财产损害和人身伤亡承担赔偿责任;安装工程一切险主要用于各类机器、设备、钢结构等安装工程,该险种对安装过程中工程、设备、机具等造成的损失给予赔偿,也对因工程施工给第三方造成的财产损害和人身伤亡承担赔偿责任。(2)第三者责任险。该险种为工程一切险的附加险,对因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事故而造成的第三方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合同中一般会约定每次事故的赔偿限额和最低保险金额。(3)施工机具和设备险。该险种为工程一切险的附加险,也可以作为单独的保险。保险对象为承保工程中的施工机械设备,投保金额为设备的重置价格。(4)雇主责任险。该险种是承包商为其雇佣人员办理的一种责任险,对雇佣人员在工程期间的伤害、患病、疾病或死亡等原因引起的各类费用损失予以赔偿。对于含有大型设备的工程,合同中有时还规定承包商要办理货物运输险,其他国际工程常见的险种还包括设计责任险、机动车辆险、财产险等。我国企业在国际工程中有时还会投保出口信用保险,用于规避因政局动荡、战争骚乱等带来的风险。
2保险采购方式
在国际工程中,合同中一般规定投保人为承包商。但有时候由于业主办理某些保险更方便、更经济,合同可能约定业主负责办理某些保险,如工程一切险及其人员的保险,其他保险由承包商投保。如果合同规定由承包商负责投保,则作为承包商的我国企业应依据合同和所在国的法律进行保险的采购,通常有以下几种保险采购方式:(1)直接由当地保险公司承保。承包商直接在当地保险市场进行保险询价,并由当地保险公司按100%份额出保。这种承保方式方便可行有效,在很多保险市场成熟的国家或地区是承包商的首选。有些国家,出于对当地公司的保护,其法律、法规强制规定工程保险必须在当地投保。如孟加拉国保险法规定,保险需向当地保险公司投保,不允许直接向海外保险公司投保,当地私有保险公司需将至少50%的承保份额向当地国有保险公司SadharanBimaCorporation(SBC)办理再保险,海外保险公司及保险条款需经当地保险监管部门认可,并向当地费率委员会申请特殊费率条件。(2)当地保险公司出单,我国保险公司主控承保。若工程所在国法律法规规定工程保险必须在当地进行投保,但当地保险市场的承保能力及偿付能力有限时,可以由当地保险公司出单并自留一部分份额后,再将剩余的份额以再保险形式回分到我国国内的保险公司。通过这种方式,既规避了当地的法律风险,又保证出险时承包商能够得到及时赔付。(3)直接由我国保险公司承包。若工程所在国法律法规对当地出单无强制性要求,考虑到价格和便利性,承包商可直接在国内保险市场进行询价和采购满足工程合同要求的保险。(4)由保险经纪公司办理保险。作为专业的保险服务公司,保险经纪公司代表投保人的利益,协助投保人设计合理的保险方案、选择合适的保险公司、商定保险费率以及后续的保险索赔等,其报酬一般从支付给保险公司的保费中按一定比例获得,投保人并不承担费用。保险经纪公司对保险市场情况比较了解,且与保险公司长期合作,在降低保费和选择合格的保险公司方面,比承包商有更多优势。无论采用何种方式投保,承包商在采购保险之前都应详细了解合同中对保险的约定以及工程所在国法律法规对保险的规定,从而确定保险的种类和范围,制订合理的保险采购方案。对于首次进入某个国别市场的承包商,可选择保险经纪公司来协助制订保险方案和安排保险出单。考虑到我国保险市场的费率优势以及赔付的便捷性,我国的承包企业应优先选择我国保险公司承保;在一些法律法规对当地投保有强制要求的国家,市场惯例操作上也有可以豁免的情况,承包商应尽量争取当地保险机构的豁免;若无法豁免,应与当地出单的保险公司协商,争取更多的保额再保回我国保险公司。
3保险合同内容
在投保过程中,承包商一般采用询价方式向潜在的几家保险公司进行询价,并根据各个保险公司条件,如保费费率、理赔信誉、服务质量等,进行择优选择。在保险询价和谈判过程中,承包商应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3.1保险险种
承包商应明确投保的保险险种,除了合同约定的强制性险种,如工程一切险、第三者责任险之外,还应结合工程所在国的国情及工程实施环境等因素,对工程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风险进行识别和评估,合理选择其他保险险种,以便更好地防范风险和降低风险发生时带来的损失。如果在一些政局不稳定的国家,可选择投保出口信用保险,以避免可能发生的政治风险。
3.2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根据不同的承保工程确定。以建筑工程为例,保险金额为投保工程建筑完成时的总价值,包括建安费、材料费、设备费、运保费、税费等以及由业主提供的材料和设备的费用;第三者责任险一般由承包商与保险公司商定赔偿限额。
3.3保险费率
保险费率与工程所在地及周边环境、工程的难易及复杂程度、实施过程中的风险因素、保险责任范围等有关,具体费率需由保险公司对工程进行评估后确定。在询价和合同谈判前,承包商应结合本工程情况,了解类似工程在我国和所在国的保险费率情况,并初步测算保费,以便与保险公司就保险费率进行协商。
3.4保险期限
保险期限一般从工程开工之日起算,至业主签发移交证书时终止。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往往会发生一些不可预见的事件,从而导致工程的工期延误;为了规避此类风险,在保险谈判期间,可要求保险公司在保险期限外给予一定的免费延长期。
3.5保险责任范围
在常规的保险合同条款外,承包商往往要结合工程的具体情况,与保险公司商定扩展条款和确定免赔额,以便确定保险责任范围。承包商应重点关注扩展条款的选择,以便能将自身的工程风险合理地转移。如易发生洪水或有滑坡风险的工程,可设置清除残骸费用扩展条款;有管道埋设的工程,可设置埋管查漏费用特别条款和地下电缆、管道及设施特别条款等扩展条款,最大限度转移管道施工中可能的风险。免赔额是指风险发生后应由承包商承担的损失部分。保险合同应根据不同的风险而设置不同的免赔额,承包商应结合风险发生的概率及发生后可能造成的损失程度与保险公司商定各项风险的免赔额度。需要指出的是,免赔额的高低与保险费率有关,免赔额设置过低,保险公司往往要求提高保险费率。
4保险管理和理赔
4.1保险管理
为便于后期的保险管理,承包商可要求保险公司为本工程成立专门的工程保险服务小组,并指定专人负责处理一切保险事宜;同时可要求保险公司提供保险知识和风险管理培训,以提高工程人员的安全意识和防灾防损技能。承包商应充分认识保险管理的重要性,将保险管理纳入工程的合同管理范围中,并指定专人负责保险业务。同时应建立定期提示和检查制度,以便在发生事故时及时报告或在保险到期时及时续保或延长保险期限。需要注意的是,当工程延期或工作范围发生变化时,应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对保单进行调整。
4.2保险理赔
承包商应具有保险理赔和索赔意识,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发生与保险相关的事件后,应第一时间通知保险公司,并注意保护现场或保留证据,向保险公司进行保险索赔。在索赔过程中,承包商应根据保险合同条款的约定,向保险公司提供相关证据或证明材料,以便保险公司或保险公估人核对损失和金额。证明资料的收集和整理是国际工程保险理赔的重点和难点,承包商应予以重视。
关键词:海上石油 船舶保险 管理模式
一、海上石油专业船舶概况及特点
一般而言,海上石油企业为海上油气生产商,都拥有一条较为全面、专业面向海上油气井钻探、地震勘探、工程勘探、设施安装及维护、溢油处理、货物运输、设施守护、港口作业等工作的专业船队。根据业务性质划分,专业船舶分为为海上油田勘探开发服务的船舶、海上油田工程建设的船舶、基础维护等生活和工作船。
随着现代石油工业的发展,海上石油企业的业务向深水勘探开发和全球化进军,专业船队也必然同比例快速发展 ,其专业船队管理具有较为突出的特点。
(一)船舶规模快速增长
近年来全球经济的飞速发展,加速对工业经济血液---石油的需求,拓宽了深水石油的勘探开发,各海上石油企业专业船队拥有越来越多高性能高作业能力的各类船舶,船舶规模快速增长。
(二)船舶单一价值较高
海洋石油工业高科技、高投入的特点,正体现在这些与海油石油最直接相关的专业船舶上,其中部分专业船舶单一价值很高。例如,2010年墨西哥湾井喷事故发生沉船的深水地平线钻井船,其价值约7.5亿美元,而中国海油2012年投产使用的深水钻井船981号价值约60亿元。
(三)船舶种类众多
二、海上石油企业船舶风险分析
三、海上石油企业专业船舶保险管理模式探索
随着船队规模和面临风险不断发展变化,海上石油企业制定了运用保险保障风险、保险集中管理、运用自保公司等原则,船舶保险管理模式也在不断调整和优化,主要体现在以下的几个方面:
(一)确立运用保险作为风险管理和控制的重要手段之一
海上石油企业船队确立运用保险作为风险管理和控制的重要手段之一,主要基于以下两方面因素:
1)船舶单位自身控制风险的需要
船舶单位向能源公司(业主)提供海上油气田勘探开发支持服务,收取服务费用。由于经营方式决定,一般来说船舶单位资产负债率较高。一旦发生船舶碰撞、沉没或重大油污等风险可能给船舶单位的财务状况及现金流造成严重影响。
船舶保险是保险公司针对船舶的物质损失和对第三方责任等风险设计的转嫁风险的一种特殊商品。船舶单位通过向保险公司支付一定的保费而获得了在发生这些特定风险后得到经济赔偿的保障。也就是说船舶单位通过一个可以确定和预期的成本(保费),在一定程度上锁定或降低了无法预测的重大损失带来的剧烈财务变动。
2) 服务合同要求船舶单位购买相应的保险保障
根据石油行业惯例,能源公司和船舶单位订立勘探开发支持服务合同。服务合同对服务过程中,业主和承包商各自应承担的风险进行了明确划分,明确要求船舶单位承担船舶自身的碰撞、机械损失、火灾、第三方责任及人员风险,并相应购买充分的保险保障。服务合同还会规定,如船舶单位不能及时提供保单凭证,能源公司有权代替船舶单位购买保险,相关保费从服务费用中扣减。
为保障长期稳定的财务状况,并符合服务合同的要求,海上石油企业船队确立运用保险作为风险管理和控制的重要手段之一。
(二)制定海上石油企业专业船舶保险集中管理政策
海上石油企业专业船舶的保险应集中管理。如果舶单位各自安排保险,这种模式虽然较为适应松散的船舶资源管理状况,但是缺点也较为突出,即在某船舶单位出现重大事故,保险赔付率较高的情况下,该单位立刻面临着保险费率大幅上涨的局面或由于保险公司不愿继续承保,船舶单位不得不重新选择保险公司,致使策略不能保持稳定。而保险集中管理,规模效应使得船队保险费率和条件具有较大竞争力,船舶保险费率能够长期稳定趋势。同时由于集中管理,保险赔案的进度管理也大大加强,使船舶单位能够及时获得赔付,较好解决了投保容易理赔难的问题。
(三)运用自保公司控制和转嫁风险
全球大部分海油企业都拥有自保公司。在承保海上石油企业船舶保险业务上,自保公司科学确定自留风险份额并合理安排再保险,在控制风险的同时,获得了自身承保能力和准备金的积累。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是目前国内唯一设立自保公司控制和转嫁风险的企业,其自保公司截至2012年在香港保险市场中,物质损失险业务排名第一,水险业务排名第三,具备了中等规模财产保险公司的承保能力。
自保公司对海上石油企业的船舶风险管理及成本控制带来了非常明显的积极作用。
1、建立长期稳定的保险策略,有效稳定和降低保费水平
长期来看,商业保险市场呈波动变化。自保公司参与商业保险市场承保海上石油企业船舶风险,给予商业保险市场积极的信心和承保意愿,从而帮助母公司建立长期的保险策略。在船舶保险市场费率上涨或下跌中,自保公司利用自身积累资金,消化保险费率的波动,既节约保费支出,又可以稳定生产成本,减少因保险市场的波动而影响船舶单位的利润水平。
2、帮助船舶单位提高风险管理水平
自保公司作为海上石油企业的专属保险公司,其经营状况同船舶单位的生产经营紧密联系。自保公司对各船舶单位进行深入的风险分析,同船舶单位、保险市场共同确定保险保障范围、除外责任,并在保险合同中要求投保人加强风险管理的特定义务,积极促进了船舶单位风险管理水平。
3、承保特殊风险
有些特殊的船舶风险如物探设备等,商业保险市场不愿意承保或承保费率非常高。在深入评估风险后,自保公司制定了合理费率,积极承保,帮助船舶单位稳定经营成本和控制风险做出贡献。
运用自保公司被证明是企业合理控制和转嫁风险一条正确的途径。
(四)由使用单一保险市场到细分为船舶险、能源险和保赔险市场
由于海上石油企业船舶种类众多、面临风险及责任差别较大,从保险市场承保能力提供来源划分属于船舶风险、能源风险和责任风险。如普通船舶险市场不能承保钻井船运营、建造等能源风险及责任风险,向单一保险公司询价很难获得三个个市场最优报价组合。
海上石油企业根据船队特点,可进一步细分为普通船舶险、能源险和保赔险市场,充分利用了中国普通船舶险市场、亚洲船舶险市场、劳合社及国际能源险市场、国际保赔险市场等资源,优化组合,获得最全面的风险保障和最优的费率条件,并同各主要保险市场建立保持了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
(五)运用超赔再保险和比例再保险相结合模式
从保险市场发展及特点来看,能源保险市场主要集中在欧洲。香港、新加坡及中国等亚洲地区的能源保险承保能力较弱。但香港、新加坡及中国等亚洲地区的船舶险承保能力较强,保险条件和费率同欧洲相比具有竞争力。基于不同市场的承保地位和竞争优势,结合公司船队发展趋势,海上石油企业不断同各保险市场探索接触,优化调整再保险模式,运用超赔再保险和比例再保险相结合的模式,充分获得不同保险市场的支持并获得优惠的保险条件和费率。
(六)根据船舶单位承受风险能力,确定合理的风险自留水平
随着海上石油企业业务快速发展,各船舶单位财务及风险承受能力也不断提高。在船舶单位财务及风险承受能力提高的同时,海上石油企业对保险转嫁风险的功能和作用进行思考定位。对于为海上能源勘探开发生产提供支持服务的船舶单位,保险应当是转嫁重大的、一旦发生公司无法承受的损失风险,如发生船舶沉没,重大油污责任等情况。因此,海上石油企业在过去几年根据公司承受风险能力的提高,持续评估并确定了合理的风险自留额,即保险免赔额。
(七)确定合理的投保价值,充分保障风险
受通货膨胀、汇率变化以及全球船厂可利用资源的有限性,船舶重置价值往往会比投保价值高许多。另一方面,经济衰退和危机又可能会造成船舶重置价值大大低于投保价值。这两方面的变动都会对确定合理投保价值,充分保障风险提出考验。
例如,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经过科学的价值评估,在2008年适时调增了投保价值明显低估的11个钻井平台和18艘普通船舶投保价值,总计提高投保金额超过3亿元。在2009年度,海上石油企业又调低了价值明显高估的8个钻井平台投保价值,总计降低投保金额超过35亿元。
(八)开展保险风险检验、提升公司安全管理水平
关键词:商业保险;社会医疗保险;模式
一、我国现行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模式简介
我国的社会医疗保险制度包括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和新农合医疗保险。其中城镇职工与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工作由人社部门负责,新农合由卫生部门负责。由于城镇居民与新农合的保险在基金筹集与运作方式极为相似,我国有地区将两个板块医疗保险合并运行,如浙江嘉兴和江苏常熟,未来随着我国户籍制度的统一和城乡经济一体化经济形成后两种保险制度合并是必然趋势。为进一步完善医疗保险保障能力,建立多层次的保障体系,完善医疗保险待遇水平,提高医保经办效率,切实保障公民的医疗保障权利。我国各地陆续在原基础医疗保险制度之上增加补充医疗保险和大病医疗保险,目前,在我国社会医疗保险体系中商业保险机构参与运作管理的模式主要有三种类型:一是以河南新乡为代表的业务委托管理模式,即将医疗保险业务委托商业保险公司办理,政府向商业保险公司支付服务费用,商业保险公司不承担基金收支风险,是一种管办分离的保险运行机制,这种模式有效利用保险公司专业化、网络化的服务优势,减轻政府办医保的增员增编困境有效提高政府效能,不足之处是缺乏风险共担机制,未能有效利用保险公司的风险防控管理能力。第二种模式是广东湛江的风险保障模式,即社会医疗保险机构每年划拨保险资金的15%给合作的商业保险公司购买大额补充医疗保险,共同承担社会医疗保险经营风险,保险公司采取保本微利的经营原则经营社会医疗保险,有效提高了医疗保险管理效率并强化了医疗服务风险管控能力,不足之处是商业保险只局限参与补充医疗保险的运作管理,未能涉足基本医疗保险领域管理。第三种模式是以平谷为代表的共保联办型,该模式是政府将所有医保基金的50%委托商业保险公司进行商业化管理,双方各承担50%的基本医疗赔付责任。这种模式的优点在于有效利用了商业保险公司的专业化管理方式与充足的管理资源,同时又发挥了政府管理上的强势和权威作用。从而提高基金利用率和报销额度;并强有力地控制了医疗费用的不合理上涨。
二、辽宁省社会医疗保险发展现状与商业保险公司资源情况分析
根据《2013年度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统计公报》资料:2013年末辽宁省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人数为2333.3万人,其中,城镇职工参保人数1624.8万人,城镇居民参保保险人数为708.5万人,全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征缴收入319.8亿元,支出295.7亿元,分别比上年增长14.5%和14.3%。年末城镇两项基本医疗基金累计结存347亿元,其中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结余322.8亿元,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基金结余24.2亿元。全省参合农民为1973万人,农村常住人口参合率稳定在99%以上;全省新农合基金支出36.3亿元,用于住院补偿28.60亿元、门诊补偿5.50亿元,分别占基金支出总额的79%、15%。到位资金使用率达到66.45%。参合农民统筹区域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报销比例达到75%,新农合报销封顶线达到8万元以上。从参保率和医疗保险基金的收支情况看,辽宁省三项社会医疗保险基本实现保障范围全面覆盖,保障基金稳定运行的良好状态。辽宁省于2014年1月启动实施居民大病保险。依照《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发改社会〔2012〕2605号)辽宁省各地通过政府招标选定承办大病保险的商业保险公司,符合大病经营资质条件的商业保险公司自愿参加投标,中标后与社会医疗保险机构以签订保险合同形式承办大病保险,并承担经营风险。辽宁省政府高度重视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工作,并已将大病医保工作的实施作为省政府督查的重点民生实事之一。大病保险业务的全面开展启动了我省商业保险机构正式全面参与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工作的新局面。目前根据辽宁省保监会评定,我省有11家人身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和7家财产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具备大病保险经营资质。这18家保险机构共同参与社会医疗保险的竞标工作将会极大地推动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业务的规范、有序开展。据辽宁省保监会统计数据2014年1-12月我省各保险公司健康险收入401519.26万元,保费支出182863.78万元。辽宁省商业保险公司人身保险保费持续增长,健康险在2014年已经呈现出蓬勃的发展趋势各家保险公司不断推出市场急需的健康险险种,如平安保险公司推出的平安安康医疗保险作为社会医疗保险的补充保险由于其保障范围广,保障水平高,保障方式灵活,保障对象针对有社会医保和没有社会医疗保险的两类人群分别采取不同保障方案,其市场销售量持续上升。随着人们对防范健康风险意识的增加,以及政府政策对商业保险机构参与社会保险管理的支持倾向,辽宁省商业保险公司势必会整合自身资源,更深层次开拓医疗保险领域市场,满足广大公众对医疗保险的需求,最终实现保险公司、社会公众及政府的三方利益共赢。
三、辽宁省商业保险机构参与社会医疗保险管理的模式分析
目前辽宁省各地商业医保与社会医保合作的管理模式不尽相同,沈阳、大连、抚顺、鞍山、本溪、铁岭等地实行政府购买商业大病医疗险的保险合同模式,辽阳市新农合实行与商业保险公司合署联办的形式经营大病医疗保险,营口市新农合在经办模式上也进行了创新,营口是省内唯一实现新农合“管办分离”的城市。营口市将新农合业务以政府出资的形式向中国人寿保险公司营口分公司购买服务,并且随着新农合集资水平的上升,2013年政府购买商业保险公司的服务费用已由2006年的筹资资金总额的2%下降至1%。各地各种商业保险与社会医疗保险联合经办模式各有优势,均有效减轻了政府办理社会医疗保险的工作负担,提升医保经办效率,控制费用增长并最终提高参保人员的保障待遇水平切实保障人民获得医疗保障的权益。随着城乡一体化经济发展以其医疗保险保障改革的不断推进,统筹层次的不断扩展,辽宁省未来社会医疗保险发展的趋势将逐渐建成统筹城乡居民的医疗保险制度,医疗保障管理更加集中,管理工作量加大,政府医保机构势必借助商业保险机构的管理经验与管理资源来保障医疗保险工作的全面顺利开展,结合辽宁省商业保险公司的资源情况与社会医疗保险发展规模及保障层次深化的要求,我认为未来医保的经办模式主要应根据业务领域采用不同的合作模式,对于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业务其基本医疗保障由政府医保机构管办,其补充医疗险及大病医疗险业务可继续采用现行的风险保障模式即社会医疗保险机构与商业保险公司以签订保险合同形式每年划拨一定比例保险资金给合作的商业保险公司购买大额补充医疗保险,共同承担社会医疗保险经营风险,保险公司采取保本微利的经营原则经营大病医疗保险,辽宁省政府可给予税收优惠或减免保险公司办公费用支持保险公司竞标商业保险业务。对于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业务可借鉴营口的管办分离经营及平谷的共保联办的混合模式,业务经办上采用管办分离模式即城乡居民医保机构将城乡医保资金拨付服务费,与商业保险机构鉴定委托业务管理合同,委托商业保险公司代为收取保费,核保、建立档案、理赔;医保基金运作方面采用共保联办的医疗保险模式,即将医保资金的30%-50%划拨合作的商业保险公司共同经营社会医疗保险,在政府政策指引下,共享资源、共建管理系统,切实加大商业保险公司的对社会医保的管理力度,形成风险共担的保障机制。这种商业保险机构与社会医疗保险机构混合经营模式,解决了政府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医保制度的管理机构扩张瓶颈问题,有效利用现有的商业保险公司管理队伍与经验做到社会资源的最合理利用,同时由于该模式的风险共担机制也进一步强化了合作商业保险公司的管理积极性,有效提升医疗风险的监控力度,节约医疗资源的浪费现象,进一步保证城乡居民社会医疗保险的持续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2013年度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统计公报》辽宁省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厅网站.
[2]《我国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模式的优化分析》陈月,王君美[J]统计与决策2010年第12期.
【关键词】医疗保险;基金;管理机制;内控
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我国在实施医疗保险制度的过程中,旧的体制机制内部存在许多矛盾和隐患,逐渐影响我国医保事业的健康发展。为了解决这些问题,经过研究发现,加强内控建设,是建立医疗保险基金管理机制并保障其顺利健康实施的有效途径。加强内控建设可以增强医疗保险基金管理机制运行的制度化,使其在运行过程中不断改进,并朝着规范化方向发展,能够在保障民生、社会和谐稳定发展方面发挥更重要的作用。
一、何谓“内控制度”
我国在医疗保险制度方面实施内控制度的时间比较晚,这种制度是由国外引进中国的,它是在现代社会条件下,企业或者机构为确保内部机制健康有效运行,达到基本目标,而采取的关键的管理方式之一。内控制度的实施有严密的法律制度依据和规定,一般包括组织机构控制、业务运行控制、基金财务控制、信息系统控制四大方面。医疗保险基金关系到每个国民自身健康和利益,是中国重要的社会保障基金,加强内控的重要性不容忽视。“管好医疗保险基金,保障基金的安全运行,要求我们加强基金财务管理,制定各种政策和内控制度加强对医疗保险基金的监督管理”[1]。
二、医疗保险基金管理制度实行现状
通过对现行医疗保险基金管理制度的实施进行调查和研究,发现了许多问题和状况,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1.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不规范
我国现行医疗保险制度中的一些法律和规则,还有许多不够成熟和完善的地方,在实施的过程中也存在着较大的问题,以至于医疗保险基金在管理方面存在许多不足。比如不同的实施区域有自己相应的医疗保险制度,每个地方的医疗保险制度都有不同之处,有的甚至不管医疗保险基本法规,有自行的一套。这些都会导致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不规范,缺乏制度化,对于医疗保险基金的安全及其合理利用都造成了极大的危害。
2.医疗保险基金利用不合理
依据大量的研究发现,许多地方的医疗保险基金在使用方面存在许多问题,一定数量的资金的使用不合理,资金浪费的现象普遍存在。这样会导致医疗保险基金的利用无法达到最佳效果,难以发挥其应当有的作用,利用效益不高。事实上这就是一种资源的浪费,在社会上造成许多不良的影响,给医疗保险基金的管理以及其机制的完善带来巨大困难。现在的医院及保险机构都缺乏医疗保险基金预算意识,严重影响资金安全性,资金不合理使用现象严重。“医疗保险基金纳入了预算,从而才能保证资金的稳定性和安全性”[2]。
3.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不完善
医疗保险制度在中国的实施和改革虽然取得一定成绩,但是在基金管理方面还是不完善的。在医疗保险基金的来源、基金自身运行机制、相关管理基金的组织建立等方面都存在一定的问题。资金管理缺乏系统性,管理经验不足,预防意外情况的能力很低,这些都非常不利于医疗保险基金的管理,甚至加大医疗保险制度运行风险。这些问题都需要能够得到切实解决,只有把管理机制方面的基础问题彻底解决,才能够促使医疗保险基金管理制度顺利发展、不断前进,进而发挥更重要的作用。
4.对医疗保险基金的监督管理缺乏专业性
由于监管人员在专业知识上、个人基本素质等方面的欠缺,以及监督管理制度本身的不完善等问题,对医疗保险基金的筹备和使用的监督管理缺乏专业性。在这种不完善的监督体系之下,部分监管人员监管意识弱,甚至出现的情况,导致大量医疗保险基金不合理利用,甚至造成巨大损失。
面对我国医疗保险基金管理存在的问题,从多个方面入手,系统地加强内在控制机制,促使医疗保险基金管理规范化与制度化,确保医疗保险基金的合理利用,从而进一步推进医疗保险制度健康顺利实施。
三、加强内控,建立医疗保险基金管理机制的措施
要推进医疗保险基金管理机制的建立和规范化运行,加强内控建设是非常必要的途径。加强内控需要从财政管理、监管机制等方面系统地采取相应措施,全面地推进医疗保险基金管理机制的建立。
1. 加快医疗保险立法
我国的医疗保险基金管理,需要医院、患者、保险管理三方的共同努力,明确三方各自在医疗保险体系中的具体权利和义务等,并通过长期的贯彻和执行,不断完善医疗保险的各项法规政策,形成医疗费用的自我制约的机制。同时,我国应该加快医疗保险的立法,让医疗保险有法可依,制定一些操作性强的配套的政策法规,这样可以最大限度地提高医疗保险基金的运营效率。加强指导和实施医疗保险制度、医疗卫生体制、药品流通体制三大改革,从而使医疗保险改革有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
2. 整合社会医疗保险资源
一般保险基金运作大多受定律支配,因此,整合社会各类医疗保险资源,提高资源的利用效率,“要以保证安全、提高效率为重点,完善医疗保险基金管理制度”[3],消除基金安全隐患。成立统一的全民医疗保险基金,是我国建立全民医疗保险体系的必由之路。根据医疗保险的具体情况,可以采取以下措施整合医疗保险基金,一是对医疗保险资金结算的时间进行调整,改善以往的医疗保险结算时间不合理的状况;二是加强医院方面的管理,可以加强医院医疗保险资金使用的管理,以控制医疗保险基金不合理的支出状况;最后可以在医疗保险资金的支付方式上进行调整,建立多种支付方式和平台。同时,中央可以在一些省份进行试点,将城镇医疗保险、商业医疗保险以及农村合作医疗保险进行整合,通过试点,再进一步改善和推进,这样逐步建立统一的全民医疗保险基金。
3.配备高素质的医疗保险工作人员
医疗保险资金是需要专人管理的,其使用情况也需要专人负责,所以,医疗保险管理人员责任都是非常重大的,要有高度的事业心和责任感。他们都是医疗保险基金的卫士。同时,为了更好的管理医疗保险资金,应对医疗保险工作的需求,相关部门可以培养复合型的医疗保险管理人才,按一定的比例标准建设配备一支高素质的医疗保险经办队伍,有计划地轮流培训,不断加强医疗保险管理队伍建设,这样才能在医疗保险资金的管理方面由被动管理转为主动管理,才能遏制住医疗保险基金流失,保证各项医疗保险工作顺利、有序、高效的开展。
4.加强对医疗保险基金支出监督的市场机制
“医疗保险基金管理具有政策体系复杂,受益人群范围广泛,基金管理涉及部门增多,风险点复杂多样,风险识别难度大等特点,医疗保险基金风险的特点决定了基金风险管理任务的艰巨性”[4]。虽然我国的医疗保险基金是由医疗保险基金管理机构、财政部门、审计部门和社会舆论对医疗保险支付进行联合监督,但是由于政府难以掌握医方与患方关系的完全信息,再加上我国医疗保险基金流失问题比较严重。针对这一问题,新医改方案提出“完善支付制度,积极探索实行按人头付费、按病种付费、总额预付等”,并实行“医药收支分开管理”和“国家定点生产、集中采购和统一配送基本药物”的应对方案。
然而,为了更好的贯彻实施这些改革举措,政府还需要出台相应的政策法规,让这些改革措施有制度保障。比如,政府在向全体公民收取强制性全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同时,可以采取竞标方式,通过商业保险公司为全体公民提供无差异的医疗保险服务。实行这种机制,可以达到双赢的局面,一方面商业保险公司为了盈利,必然加强对医患关系的专业化监督;同时,也克服政府监管的种种低效和“软约束”弊端,一定程度上减少了医疗保险基金的流失。
5.规范院方和参保人的医疗保险行为严格规定医院的准入条件,加大对相关医院治疗资金的监督和管理力度。确保医疗保险机制能在规定的医院机构实行,参保患者在治疗时与院方签订相关的合同,确保责任的实施和权利的使用。对于有医疗保险实施的医院要定期的对其医疗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检查,明确规定各项医疗费用的收取。“要加强基本医疗保险支付管理,重点加大医疗保险对医疗服务行为的监控力度,建立和完善对定点医疗机构服务质量的考核评价体系”[5]。平时注意开展一些医学常识的普及、宣传活动,向群众介绍一些基本的医学知识,教导他们不能盲目就医,促使人们养成良好的就医习惯。积极向参加医疗保险的人员介绍医疗保险制度的基本运行机制,使其对这一制度有基本的认识和常识性的把握。医疗保险定点医院要做到医疗保险信息的公开化,向参保人员定期公布相关疾病的治疗常识、一些常规检查的收费情况、各种治疗会诊的价格等等。在实行这些措施的基础上,要进一步实行定点医院与参保病人双方约束制度,这样可以从两方面控制医疗基金的使用,控制医疗保险基金的急剧增加,减少资金的不合理利用以及浪费现象,最终有利于医疗保险制度的健康稳定运行,利于中国的国计民生、社会稳定。
四、小结
医疗保险基金管理机制的建立与健康运行,是一个长期、不断完善的过程。这个过程中,医疗保险制度实施的特定医院单位,参加医疗保险的病人以及医疗保险管理实施的机构都需要切实做出自己的努力,为建立和完善医疗保险基金管理机制贡献应有的义务与责任。加强内部控制,是有效的管理途径,也需要在医疗保险管理机制实施过程中不断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和其中存在的隐患,不断完善机制的管理和运行。这样才能统筹全局,全方位把控医疗保险制度的运行,促使其长期有效的发展,惠泽民生,在建设和谐社会的历程中发挥自身最大的作用。
参考文献
[1]张迎红.加强内控建立医疗保险基金财务管理机制[J].中国集体经济,2010(01):168|169.
[2]赵慧、王涛. 国家强化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三大指向[J].中国会计报,2009(02):1.
[3]刘宏. 完善医疗保险基金管理、消除基金安全隐患[J].法制日报,2009(07):1.
关键词:企业;社会保险;难题;对策
一、企业在社会保险管理系统中的责任
根据当前我国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与本企业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关系的员工,企业应该按社会保险法律规定为其办理并缴纳社会保险。这就赋予了企业在社会保险管理系统中的一定的法律责任:
(一)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相关手续。《社会保险法》中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带着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书及单位印章等相关证件,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如未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有权按核定金额要求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可见,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企业在取得营业执照后,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到当地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手续,建立社会保险关系。这是企业在社会保险管理系统中应当承担的社会责任。
(二)按时及时申报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企业应根据在职职工人数、缴费基数变化情况,在规定期限内为本企业职工申报社会保险缴费申报表、代扣代缴明细表、社会保险费变动申报表等相关资料,并为企业职工及时缴纳相关社会保险费用,如果企业没有依法履行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职责,社保机构应向该企业发出《社会保险费催缴通知书》,同时应向企业加收滞纳金或给予其他处罚。
二、当前我国企业社会保险管理中的难题
(一)企业领导对社会保险问题不够重视。从某种意义上来讲,社会保险是连接企业与职工的桥梁,社会保险的运作和开展当然也离不开企业与职工的相互理解、协调和配合。然而,在实际的企业经营管理过程中,一些企业领导对社会保险问题不够重视,对于社会保险的执行工作没有给予有效的支持,或者为了节省企业开支,对于社会保险问题不愿重视,故意推脱责任,不愿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在实际的企业经营中,还有部分企业领导不与职工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或者利用部分职工的社保意识不强的特点闭口不提应缴纳社会保险的问题。如此,企业职工难以享受到社会保险成果,职工的合法利益无法得到有效保障,最终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二)企业中缺乏社会保险管理专业人才。当前,我国社会保险工作越来越专业化,企业社会保险管理人员不仅是企业社会保险工作的执行者,更是企业员工的服务者。因此,现代企业社会保险管理人员不仅要具备扎实的专业知识,能够解答企业员工所提出的问题,而且应具备良好的服务意识。随着我国社会保险工作的逐渐完善和发展,我国企业社会保险工作也向着更加专业化和细致化方向发展,而对于社会保险管理专业人才的需求也是越来越高。当前,企业社会保险管理岗位所需人员既要求具备较高的专业知识水平,同时要求能够懂得一定的计算机知识,以适应日益信息化的现代工作方式。
(三)企业社会保险管理手段比较落后。随着社会保险业务的不断拓展,企业内部社会保险管理工作也呈现出日益复杂的态势,尤其是大中型企业中,对外要按照社会保险机构的要求完成各项申报任务,对内也要完成信息采集、信息核定等数据处理工作,而不同险种需要的信息不同,这就需要有针对性的制定完善的工作制度和工作流程,进行数据采集、整理、分析、汇总以及分类等,传统的人工采集信息的方式显然是难以完成的,必须争取强有力的现代信息技术的支持。而现阶段,我国多数企业并没有建立起与本单位实际情况相符的社会保险信息管理系统,社会保险日常管理业务的自动化与程序化管理还只是停留在理想层面,社会保险管理水平总体较低,管理手段相对比较落后,工作效率低下。
三、加强我国社会保险管理的对策分析
企业社会保险管理工作能够帮助职工抵御和降低风险,直接关系到企业的长远发展和社会稳定。做好企业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在当前经济发展的高速时期显得尤为重要。加强我国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可以从以下方面入手:
(一)加大社会保险的宣传力度,增强企业领导的社保意识。对于企业而言,社会保险工作不仅是企业职工的福利,更重要的是可以通过社会保险加强企业与员工之间的交流和融合,增强员工对企业的理解力与凝聚力,进而促进企业和谐稳定发展。因此,企业领导不应将其看作是企业负担,而更应看到社保工作对企业向心力的凝聚,应大力支持社保工作。
(二)加强相关专业人才的培训,提高企业社保人员的素质。企业社会保险管理工作中,社保人员的素质是非常重要的因素。加强企业社会保险管理,提高企业社会保险管理工作质量,就要高度重视加强相关专业人才的培训,提高企业社会保险人员的综合素质。一方面,要加强对企业社保管理人员的专业培训。可以通过组织专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业务培训,举办各类业务培训班,讲解社会保险的计算、基金管理办法、“五险一金”网络平台的应用等,从多方面提高企业社保人员的业务素质。另一方面,要强化企业的服务意识。社会保险管理工作本身就是一项服务型工作,它要求工作人员要具备良好的服务意识,主动帮助职工了解社会保险的相关知识,帮助职工解答社会保险管理的相关知识。因此,我们要强化社保人员的服务意识,学会换位思考问题,并通过文明规章制度制定文明规范和文明用语,确保社保人员耐心、细心、诚心的为企业职工服务。
(三)完善企业社保管理制度建设,确保企业社保落到实处。完善的企业社保管理制度建设对于确保社保管理工作落到实处具有十分积极的意义。完善企业社保管理制度建设,首先要明确社会保险管理机构,确保社会保险公开、公平、公正,要理顺企业社会保险各项工作程序,积极拓宽工作渠道,做好社会保险管理基础工作,提高办事效率;其次要完善企业社会保险的内容。要加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和调剂力度,不仅要注重在职员工的社会保险管理,更要解决部分职工负担过重以及退休职工的养老待遇等问题。
四、结束语
综上,我国企业社会保险管理水平的提升是社会保险的进步,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重要前提。就企业而言,社会保险的开展是广大职工基本利益的切实保障,是凝聚和团结职工、促进企业健康有序发展的良好契机。为此,我们要进一步加强企业社保宣传力度,加强社保人员培训,完善企业社保管理制度建设,多方面提高企业社保管理水平,切实保障企业社保落到实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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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刘云燕.加强企业社会保险管理工作的对策[J],企业研究,2014(12)
许多在海外的我国承包商有“投保容易索赔难”的感觉,其原因有保险公司的不规范行为,但更多是由于投保人不清楚保险条款,对保险责任、险种、赔偿手续等认识的局限性造成的。本文仅对承包商作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在施工过程中保险索赔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关对策。
一、工程保险索赔程序
不同的险种有着不同的索赔程序。相对而言,建筑工程一切险(Contractors' All Risks Insurance,简称CAR保险)索赔在项目施工期间出现的几率虽然并不是很大,但是由于该索赔对工程项目造成影响较大、涉及的范围较广、索赔金额较高等一系列特点,其索赔程序相对于车辆设备、人员保险索赔等程序而言,较为复杂、繁琐,因此本文将对建筑工程一切险的索赔程序进行分析。而车辆设备、人员保险索赔程序,从某种程度上来说可以看作是该完全程序的简化,在此不再赘述。
在施工过程中,一旦发生工程以及施工设备的损失或损坏,承包商应尽快通知业主和监理工程师,并在24小时内通知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在未征得保险公司人员同意的前提下应注意保护事故现场,如为了防止灾害事故损失继续扩大,承包商可以先行组织抢险,但在进行抢险之前应进行拍照和记录,并且尽可能保留、修复现场,以便保险公司到现场查勘。
1. 事故现场查勘
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到达事故现场后,承包商应派现场管理人员协同其对事故现场进行现场查勘,提供事故发生前现场的施工情况,如已经施救,还应向保险公司工作人员提供抢险过程的情况记录(包括抢险措施、事故现场照片和抢险投入的人员、设备等)。
2. 提供理赔依据
当工程保险索赔发生后,承包商应尽快提交工程保险索赔资料,包括工程事故报告、事故发生当月的施工进度计划、事故发生前一周的工程施工日报、受损工程的施工合同的工程量清单、工程损失清单等。以上材料也应提交给监理工程师确认,以便尽快向保险公司索赔。
监理工程师负责提供事故原因的说明(即事故相关证明),工程受损部位的设计施工图纸,监理工程师批准的修复方案等相关资料。
3. 索赔谈判
根据工程实际情况以及工程损失情况,由业主、监理工程师和承包商组成谈判小组,必要时可邀请设计单位参加,收集相关索赔资料和损失证明材料,进行索赔谈判。索赔谈判包括:
(1)保险事故责任的认定,是属于保险责任还是第三者责任,这就需要谈判双方依据索赔事件的事实情况来认定;
(2)损失的核定,其中包括直接经济损失(包括施救清理费用和修复费用)的核定,以及其他相关费用的核定。损失核定的顺序一般是直接经济损失和施救费用、修复费用、及其他相关费用。
4. 赔偿金额的计算
赔偿金额以下面三个金额最低者为限:保险金额、实际工程(包括材料和工程设备)和施工设备的损失、被保险人(即业主或承包商)的保险标的的可保利益。
赔偿金额的确定:
(1)可以修复的部分,以保险标的修复至其基本恢复受损前状态的费用扣除残值后的金额为准;
(2)全部损失或推定全损,以保险标的损失前实际价值扣除残值后的金额为准;
(3)施救费用,发生损失后,被保险人为了减少损失而采取必要措施所产生的合理费用,但根据建筑工程一切险条款,此项费用以保险标的保险金额为限。
一旦索赔单证齐全,保险双方就赔偿金额达成一致,即可签订赔偿协议,保险公司按协议中明确的最终赔偿金额支付赔款。
二、保险索赔中的问题及对策
1. 没有采用专业保险咨询机构服务
这里的专业保险咨询机构,指的是保险经纪和保险等提供保险咨询服务的机构。有时承包商会独立进行保险分析、方案设计、保险公司询价、合同签订、保险索赔等全部和项目相关的保险业务,原因如下:
(1)项目本身的特点
不同的工程项目有着不同的风险及其影响。一般来说,水电站、大型桥梁、隧道等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或坐落在低洼地带、泄洪区内、存在台风登陆侵害地区的项目,由于其自身的项目特点和施工环境导致项目的风险比较大,保险公司对于建筑工程一切险的投标报价费率就比较高,投保人会选择实力雄厚的大型保险公司进行投保。
但是对于施工环境较好的项目,项目风险相对较小,承包商会倾向于选择一家私有公司。因为工程项目的风险较低,保险公司的报价也会比较低。而这样的私有公司,大部分都会要求承包商取消保险经纪或,以减少费用。
(2)管理层决策的影响
大部分公司管理层虽然不是工程项目风险管理和保险方面的专家,也缺乏相关的风险规避和保险方面的专业知识,但是他们往往决定了风险规避方案和保险公司选择,所以一些项目的保险无法按照风险管理的理念和程序进行。针对上述问题,可以通过选择保险经纪代表承包商来办理保险业务,从而强化工程风险管理,并能有效进行风险规避。
2. 不熟悉保险条款
不熟悉保险条款会造成承包商不能及时发现,甚至无法发现保险索赔点,跟踪不及时或者轻信保险公司的解释,从而失去索赔机会或者导致索赔失败。
例如在一起拖挂车撞人事故后,就保险合同中关于“工程现场”的涵义,承包商和保险公司产生了争议。我国承包商认为,车辆是在工程所在国全国范围内作业,所以只要是在项目所在国,就可以认为是在工程现场。而保险公司认为必须是工程施工现场的沿线。可是这一点在合同文件中并没有明确的定义,所以产生了保险索赔争议。因此如果项目上有些车辆经常进行远距离运输,最好在投保工程一切险的时候明确“工程现场”的定义。
针对这些问题,承包商应该设立专门的部门来负责风险分析和保险合同管理全过程,设立专职保险管理人员,他们应该对工程项目风险有深入的理解,熟悉规避风险的方案和措施,在拟定保险合同前期应该研究保险合同、具体保险的程序和惯例,以便在合同签订前期和合同条款的商讨阶段对相关问题进行限定,更合理的规避风险。
3. 承包商不履行保险程序或者不遵守保险规定
在保险操作过程中,实际中存在很多情况并不能完全按照保险程序进行,例如:
(1)承包商为避免遭受更多的损失,而故意不遵守保险程序
保险公司一般不会赔付索赔事件的间接损失,除非某些国家允许承包商单独投保。
相对于保险公司赔付的直接损失,承包商的间接损失还是比较大的。比如一起设备损毁事故,损毁设备的重置费用、租赁费用相对于保险赔付而言是不小的数目。所以如果严格按照保险公司的要求,遵照保险公司的程序(包括递交索赔通知单――通知警察局进行现场勘验――警察局出具勘验报告――保险公司派人进行勘验――保险公司出具勘验报告――承包商提交司机驾照、所有权证书――承包商提交索赔估价表――双方确认价格――承包商更换相关部件或者整车――保险公司赔付),执行下来,至少需要一到两个月的时间。所以除非是非常严重的损毁,承包商不可能按照保险公司的要求在走完程序之后再动用车辆设备,而选择在出事后继续使用相关的车辆设备,以避免自身遭受更多损失。
(2)承包商由于信息沟通不畅,而无法遵守保险程序
如果事故发生在承包商无法控制或者不知情的情况下,造成承包商无法履行保险程序,那么将无法得到赔付,最终只能自己承担所有损失。例如:交通事故发生之后,司机为了避免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而逃逸,这就造成保险程序无法履行。没有司机的签字和出庭,就相当于保险程序不完全履行,原则上保险公司有权拒绝赔偿。
(3)承包商为了多得到赔付的金额,而故意不遵守保险程序
在实际的工程保险索赔中,有些承包商可能会为了多得到赔付金额,而故意损坏部分设备或者是夸大损坏程度。尽管这种行为完全违反了保险公司的规定以及相关法律,但是事实上很多时候并不被保险公司察觉。
另外在工程项目尤其是车辆设备较多的公路项目,存在大量的无证(指License,如驾驶证)人员或者无照(指Certificate,用来操作机械设备,例如吊车、平地机等设备)人员驾驶车辆的现象。这些人员所操作的车辆一旦发生事故,保险公司是不负责赔付的。针对这些问题,承包商应制定完善的保险条款,并且同时应该加强内部的管理,严格按照保险的规定进行操作,以期在发生索赔事故时可以顺利进行索赔,使自己的利益得到有效的保障。
4. 保险公司分支结构的权限
由于保险公司分支机构所拥有的总部授权和实力的限制,他们往往无法受理和洽谈大部分的工程保险业务。在相关保险业务洽谈的前期,几乎所有的保险谈判都是在总部进行。这导致分公司只是负责索赔程序前期进行文件整理和信息收集,之后把所有的资料传递给总公司,由总公司安排现场考察、价格确认、双方谈判等,这些分公司不希望过多地涉足这些工作,并且关于索赔价格确定的部分,他们也没有权力确定。这就导致工程保险日常索赔的工作不得不分成两个部分:工程现场程序履行和保险公司的榷商,从而延长整个保险索赔的时间和程序。
因此承包商可以要求保险公司总部对当地分支机构适当授权,在一定金额限度内,承包商可以在当地的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解决。
5. 不合格的保险
整个保险市场良莠不齐,一些保险更多地关注在保险前期承揽业务而获取费,在工程保险日常理赔过程中,不能及时地跟踪索赔事件的程序,也不能充分帮助承包商进行索赔。
例如,某个项目保险合作的第一年中,保险仅仅跟踪了三起索赔,剩余的二十起索赔都被耽误到最后一个月的时间由承包商亲自完成。这些保险更多地是站在保险公司的利益上,当保险公司与承包商在索赔价格发生争议时,没有坚持承包商的请求,导致保险索赔被拖延了三个月之后,承包商不得不被迫同意保险公司的赔付额度以期结束相关的索赔。
不力的保险会影响索赔的有效进展,因此保险的选择,对于承包商而言是至关重要的工作。一个合格的保险可以为承包商提供从前期的风险分析到最后保险索赔的全程保险服务,为工程项目的顺利进行提供有力的财务保障。
6. 保险公司的关系处理
承包商无论是与国有保险公司还是私人保险公司合作,会进行广泛的联系和沟通,包括:前期询价;保险方案设计;保险合同谈判和签订;保险公司提供的日常服务(如法律咨询等);保险索赔程序履行过程中的监督;保险现场勘验;赔付价格的谈判和确定和最终保险赔付款的执行。双方都应以友好的态度进行合作,从而使保险合同顺利进行。
在保险合同执行以及保险索赔过程中,关系的有效处理起到很大作用。这些关系涉及当地警察局、保险公司当地分支机构、保险公司总部的现场考察人员、索赔部负责人和总负责人。只有协调好各方面的关系,才能把保险索赔工作做好,使得当出现索赔事件时,才能合理、高效地完成保险索赔,减少工程项目损失,保障承包商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