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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持续国家投资拉动内需的背景下,以及各级政府财政收入的逐年增加,政府投资项目在国家基本建设中所占的比重逐年提高,投资方式也在不断创新。由于政府投资项目是以政府财政基本建设资金为投资主体的项目,所以它具有与一般投资项目不同的特点。通常理解,政府投资项目应该大多数是为社会提供公共产品,即主要提供非盈利的为社会大众所需的项目。也会涉及一些虽盈利却难以收回投资或投资回收期较长的基础设施项目。如何对政府投资公益项目进行融资,融资方式途径、渠道方法等的创新,也是摆在不同时期、不同市场环境、不同项目上值得探讨的热点话题。
1.对公益性政府投资项目的界定
1.1政府投资项目的概念
政府投资项目,就是以政府为投资主体对建设项目进行投资的项目。依据项目产品自身的特点及市场环境不同,我国目前政府投资项目可以分成两类:(1)基础性项目,即体现在社会经济领域,包括交通、能源、水利、通讯等设施的建设,这类项目仍属经营类项目范畴,建设后有长期、持续、稳定的收益,项目自身虽具备一定的融资能力,但由于不能通过市场自行有效调节,所以需要政府参与投资。根据基础性项目的特点,这类项目在管理上有条件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法人不仅负责项目筹划、设计、建设实施、还要承担部分资金筹措、投资控制直至生产经营管理、归还贷款以及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2)公益性项目,即体现在社会公共领域,包括文化、教育、卫生、党政机关、政法和社会团体等项目,这类项目是为社会发展服务的,建成后由有关单位无偿使用,难以产生直接的回报,所以由政府作为单一的主体投资建设。
1.2公益性项目及公益性政府投资项目特征
1.2.1公益性项目
公益性项目属于纯公共物品,作为纯公共品,它不能通过向受益者或使用者收费获得经营收入,故其建设资金以及建成以后的运行、维护费用,主要来源于政府财政性资金和以政府财政信用为基础的融资;其投资是非营利性的投资;投资主体为政府,长期以来无论是西方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政府都责无旁贷地担负起公共物品的提供者的责任。
1.2.2公益性政府投资项目的特征
通常,公益性政府投资项目具有三个方面的特征,即:(1)资金来源基本由财政收入支付;(2)投资不能产生微观的财务效益;(3)这种投资形成的固定资产在使用上是无偿的。这三个特征就决定了公益性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方式不同于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
2.政府投资公益项目融资中的实际问题分析
一般来说,公益性项目投资的资金绝大部分来自财政资金,具有无偿性的特点;同时,与资金来源的特征相对应,大部分公益性项目的使用也是无偿的,免费向全部社会成员提供服务。但是,城市经济建设的加快使得整个城市往往会对公益性产品的需求大幅上升,而公益性项目的特点又决定了其投资主体只能是政府。从一些城市公益性项目投融资的实践来看,公共品的生产供给主要以财政融资为主,市场融资所占比例很小,这种融资结构决定了公共物品的生产设施管理不是按照市场机制运作的,而是由政府投资、政府拥有、政府运作的公共事业。以事业性为主体的发展模式,虽然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维护社会公平,防止私人垄断,但另一方面,由于政府有限的财政资金难以满足公益性项目的巨大投资需要,而在现行财政体制、金融体制下,政府又不能利用银行信贷和发行债券来筹集投资资金,公共物品的生产供给严重落后于国民需求,导致供需矛盾加剧,严重影响社会福利水平的快速提高。而且这种模式缺乏竞争激励机制,是导致现有公共物品的生产机构运作效率低下、人员冗杂、创新不足、技术革新缓慢、腐败浪费等问题的重要因素。
以政府财政信用为基础的融资无论是在融资渠道还是在融资方式上均受到很大程度的限制,这导致一些城市的公益性项目建设中存在一个非常普遍、非常突出的问题,即在项目建设期内政府可用于项目建设的财政性资金(包括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和预算外专项建设资金)往往难以满足项目建设所需要的资金。
3.政府投资公益项目融资的创新方式
在现在的政府投资公益项目融资的实际中,现实做法是:为弥补公益性项目建设期内的资金需求缺口,改变公共品的生产供给过多依赖于政府财政的局面,政府必须设法以自身的财政信用作保障,在建设期内集中地从其他渠道,如国内外银行或民间投资者等,筹集建设资金。然后在项目建成后的一段时间内,再用财政资金慢慢地向银行偿还贷款或向民间出资者支付投资回报。
现在,全国各地的政府投资公益项目越来越多,也造成了政府投资公益项目融资方式的多样性,政府吸引投资的渠道也越来越丰富,本文下面仅仅推举论述两种方法,以供交流。
3.1政府项目补偿费质押贷款方式
此方法中:(1)定义、特点和适用条件。政府项目补偿费质押贷款方式是指在无未来现金流的公益性项目下,政府代替公益性项目的所有使用者向政府性项目建设单位承诺,在一定时期内以项目补偿费形式拨付财政性资金给项目建设单位,作为其项目收入,项目建设单位再以政府的项目补偿费作为质押担保向银行(包括政策性和商业性银行)申请贷款。其主要特点是:政府没有直接向银行贷款,也没有直接向银行提供贷款担保,没有违反有关国家法律规定,贷款的第一责任主体不是政府,而是项目建设单位。其适用条件包括:项目本身不具备收费条件或不产生未来现金流;项目是一种人人受益的公共工程,尤其是城市路桥,河道改造和治理和城市给排水系统等市政基础设施;以政府财政资金的拨付作为项目建设开发的收入,项目的建设单位是政府授权或新建的政策性公司或事业机构。(2)该融资方式的理念。政府项目补偿费质押贷款方式意味着给无未来现金流收入的公益性项目赋予了经营的理念。政府成立的项目公司虽然是政策性公司或事业机构,但是政府本着经营项目和资产的意识,代替公益性项目的所有受益人以小部分财政资金作为项目的使用费,赋予公益性项目未来现金流,从而使得项目公司能够以这部分未来现金流申请到银行贷款,筹集到的银行贷款资金。而在原来的政府直接投资方式下,政府的投资资金必须全部利用财政资金,而不能利用银行贷款。
3.2以政府项目补偿费吸引民间主动投资方式
此方法中:(1)基本定义和适用条件。①基本定义:在无未来现金流的公益性项目下,政府面向非政府投资主体,采用公开招标或磋商交易等方式确定项目投资主体,项目投资主体在政府授权的经营期限内建设,开发,管理或维护该公益性项目,获得政府拨付的财政资金作为项目报酬,当授权经营期限已满,将项目无偿转让给政府。②适用条件:项目是不具备收费条件或不产生未来现金流的公益性项目;项目投资主体是非政府投资主体,包括国有企业,股份公司,民营企业或外资企业等;项目投资主体不仅承担项目的投资,还承担项目的建设、开发、运营、管理和维护等;政府向非政府性的项目投资主体支付财政资金作为项目补偿费,以此来获得非政府投资主体开发经营的公益性项目;非政府投资主体以来自政府财政资金的补偿费作为项目建设、开发、运营或维护的收入;必要时政府还得有部分政策优惠或支持,加大吸引民间资本主动投资的激励。(2)主要特点。①本身的主要特点:对于政府来说,政府不必直接承担项目建设期的各种风险,也不必以财政资金直接出资,还不必为项目投资总额负债,从而有利于政府降低财政风险。政府只需在授权期限内较为平均地支付补偿费,这也有利于政府平衡财政预算和管理预算外资金。对于项目投资主体来说,这种投资方式具有稳定的项目收入,比较适合于稳健型的非政府投资主体,此外,也有利于协调政府和企业的关系。②以政府的项目补偿费吸引民间投资主动投资方式与BOT方式的不同点:第一:前者适用于没有经营收入或不具备收费条件的公益性基础设施项目,而BOT只适用于经营性或具备收费条件的基础设施项目,如:发电厂,收费公路和桥梁,城市污水处理等。第二:在前者的方式下,由于项目本身不产生未来现金流,所有项目的建设开发,运营维护等费用最终还是要有政府承担。在BOT方式下,项目投资主体主要以项目自身资产和未来现金流作为资金偿还保证,对政府没有或者只有有限的追索权。③以政府项目补偿费吸引民间投资与政府项目补偿费质押贷款的区别。第一,项目建设单位的性质不同。在前一种方式下,项目建设单位是非政府投资主体,但包括国有企业。在后一种方式下,则是政府性质的政策性公司或事业机构。第二:资金来源不同。在前一种方式所吸引的资金是主动投资的民间资本。在后一种方式所吸引的主要是银行机构的质押贷款。第三:具体环节有所不同。在前一种方式下,还存在非政府投资主体在授权经营期满后将项目无偿转移给政府的过程。(3)以政府的项目补偿费吸引民间主动投资方式的理念探索。能够推行该种项目投融资方式的重要原因在于政府有了一种基础设施建设开发的代建和有偿回报的意识。政府作为单一投资主体又无力完成投资规模和满足城市建设发展对公益性项目的需要,解决问题的出路在于引进非政府性的民间投资,由民间投资代建公益性项目,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但是,公益性项目本身并不产生未来现金流,这就需要政府对民间投资的公益性项目付出有偿回报。
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Real Estate Investment Trusts,简称REITS),是一种采取公司或者信托(契约)基金的组织形式,以发行收益凭证(股票或受益凭证)的方式将多个投资者的资金集中起来,由专门投资机构进行房地产投资经营管理,收购持有房地产(一般为收益性房地产)或者为房地产进行融资,通过多元化的投资选择各种不同的房地产证券、项目和业务进行组合投资,并将投资综合收益按比例分配给投资者,共同分享房地产投资收益的一种信托方式。REITS在香港被译为“房地产基金”,在台湾译成“不动产投资信托”,而中国大陆一般译为“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在西方国家的称谓也不尽相同,在美国等大多数国家直接称为REITS,但在英国和亚洲一些国家称为房地产投资基金(Property Investment Fund,简称PIF)。
作为一种投融资工具,REITS具有多元化组合投资分散风险,专业化经营管理,快速汇集资金,可随时买卖赎回,流动性强的特点,在多数国家还有专项法律规定的税收优惠。由于参与主体多元化,其法律关系也相对复杂。
二、我国发展REITS的背景
我国房地产业发展时间短,融资形式的扩展也刚刚起步,但随着近年来行业的快速发展,我国现已有60多家房地产上市公司,房地产开发企业也有约30000家,巨大的市场对金融工具创新提出了新的需求。2005年6月,香港证监会撤销了香港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投资海外房地产的限制,可以看出我国房地产业的融资需求已经吸引了海外投资者的注意力。2007年3月,天津滨海新区的房地产“领锐基金”获得银监会批准,标志着国内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试点进入了实际操作阶段。2008年12月出台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当前金融促进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明确提出要“开展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试点”。银监会2009年1月《关于当前调整部分信贷监管政策促进经济稳健发展的通知》中也提出,“根据风险可控、成本可算、信息充分披露的原则,积极推动信托公司开展如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等创新业务”。
从实践情况来看,虽然受到政策、法律、税务等多方面因素的制约,我国尚未形成REITS这种高端的融资形态,但REITS的概念已广泛运用在了地产类信托产品的设计中。在许多信托公司的房地产信托项目中,准REITS已初显雏形。准REITS强调在保证REITS核心释义的前提下,结合中国目前地产金融发展需求,对投资产品的环节有适度的调整。同时在市场发展的推动下,上海、天津等地正在竞相研究推进成立正式的REITS。
三、我国发展REITS的路径选择
由于我国面临着独特的历史背景、经济发展阶段、法制环境、投资基金和上市公司的监管经验以及税收体制等,对于国外先进的经验和模式只可借鉴,不可照搬。以下将根据国外REITS的发展经验,结合我国的法律环境和投资特点,探讨适合我国的REITS的发展模式。
1.REITS在我国发展的模式选择。从REITS在世界范围的发展路径来看,存在两种模式,即以美国、澳大利亚为代表的市场需求推动型和以香港、新加坡为代表的政府立法推动型。美国模式主要是从税收的角度,确立REITS符合税收优惠的条件,根据税法和市场状况,在投资结构、经营策略上做出相应的决策,因此美国模式基本上是在税收优惠驱动下的市场型模式。而亚洲REITS是在本世纪才起步的,它是在经济全球化和金融一体化的背景下,为加强本国经济金融竞争力,政府通过专项法规驱动的结果。
目前我国没有制定类似美国的税收优惠来推动REITS发展,而中国成文法的法律环境,在某种程度上决定了我国会倾向于制定类似亚洲国家或地区的专项REITS法律,来引导并规范REITS的成立。对于具体的业务运行模式,更多的应借鉴亚洲模式,特别应充分研究香港、新加坡经验,同时也参考美国的经验,但不能直接照搬美国模式。
2.REITS在我国发展的组织形式选择。美国的REITS主要以公司形式运作,具体形式有三种,即传统型的封闭式基金、可以公开上市的伞形合伙结构的UPREIT,以及在传统的封闭式基金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伞形多重合伙结构的DOWNREIT,它们发展运行的动力都是来自市场的推动。与美国的市场驱动型不同的是,REITS在亚洲的发展基本都是按照法规的要求设立的,主要以信托契约形式运作,突出特点是强调受托人和管理公司的独立性。
从国际上通行的组织结构中可以看到,我国的REITS发展主要有信托型、公司型和契约型三种路径。但在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中,《公司法》和《信托法》在不同领域、不同程度上对公司型和信托型的REITS产品都有所限制,同时信托产品在我国缺乏统一的交易平台,很难解决其二级市场的流动性问题。借鉴香港、新加坡经验,结合我国法律环境,本文建议在目前我国设立契约型REITS模式,法律、政策障碍少,可行性强,试点成功的机会更大。
契约型结构中主要包含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持有人。三方当事人在结构中的关系为双重委托和双重监管。第一,持有人委托基金管理人投资,委托基金托管人托管。第二,管理人接受委托进行投资管理,同时监督托管人并接受托管人的监督;托管人保管基金资产,执行投资指令,同时监督管理人并接受管理人的监督。这样的组织形式能够保证REITS产品的投资和收入分配策略顺利实施,并有效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3.REITS在我国发展的流通机制的选择。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按照流通机制不同可分为封闭式和开放式。封闭式基金的规模是固定的,而开放式基金可以随时购买和赎回。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REITS的存续期间、基金总额以及变现能力不同。就国际情况来看,目前美国以开放式REITS为主,新加坡的房地产投资基金有封闭式和开放式两种,而香港房地产投资基金是封闭式投资基金。产生差别的主要原因在于资本市场的成熟程度与管理水平不同,开放式REITS对市场的成熟度要求较高,市场发展的初期较难满足开放式REITS的运作要求。根据我国现有的法规制度,以及房地产行业的投资特点,本文认为在目前已有的证券投资基金的基础上,我国设立封闭式产业基金模式可行性比较强。建议我国先采用封闭式运作方式发展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随着金融技术以及资本市场的成熟与发展,可以逐步尝试发行开放式REITs。
首先,实施封闭式的交易方式,适应房地产行业投资特点。房地产业投资项目流动性较差,投资周期较长,要求资金来源具有较强的稳定性。封闭式的交易方式,可以使得基金规模保持不变,便于投资运作,因此采用封闭式交易方式更加适合产业的投资特点。其次,由于证券市场、房地产市场都具有高度的波动性,如果发展开放型房地产投资基金,可能会加剧证券和房地产价格的波动,不利于我国初期的REITS发展。最后,由于开放式REITS必须保留一定数量的现金用于投资者赎回,这必然会影响到基金的收益,而且开放式REITS资产规模经常变动,需在每日交易前对价值进行评估。然而,目前国内的资产评估机构体系不健全,无法对基金所持有的房地产项目价格进行持续评估,这也会提高投资操作难度,影响投资对象的选择。
在发展封闭式REITS的同时,也不能忽视为开放式REITS创造发展的条件。封闭式REITS运营成本较低,且不会稀释投资者权益,利于长期投资。但封闭式REITS也有诸多弊端,比如其流动性要低于开放式,当资产价值下降时,投资者只能承担损失而无法退出,因而投资风险要高于开放式。随着资产证券化以及产权交易市场的发展,房地产投资的流动性逐步提高,其变现能力将大大增强,发展开放式REITS的条件也将逐步成熟。
4.REITS在我国发展的募集方式的选择。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的募集方式主要有公募和私募两种。公募指向社会大众公开发行,私募则是指采取非公开发行方式向特定投资者发行。公募和私募各有优点和缺点,但是综合来看,本文认为目前我国发展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更应选择公募方式。
首先,目前我国进行私募REITS的风险较大。私募形式对金融市场的要求较高,其附带的市场风险以及政策风险较大,而我国金融市场还不够规范,资本市场的发育还不够成熟,建立私募式REITS可能损害投资者的利益,造成金融市场混乱。同时,从国际经验看,私募形式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机构投资者,而我国机构投资者的成熟度不足,且投资方向受到国家法律法规的限制,因此私募方式较难募集到所需的巨额资金,从而使REITS长期渐进式发展的体系难以建立。
其次,公募形式募集可以丰富市场投资理财工具,拓宽居民投资渠道,吸引资金的流向。目前我国居民的富裕程度越来越高,而适合居民投资理财的工具较少。公募发行REITS可以将广大居民手中的小额资金汇集起来投资于资金需求量较高的房地产行业,使得居民无论资金数额大小均可以参与房地产行业投资,分享我国房地产业高速增长带来的回报。
最后,目前我国公募化金融产品已经初具规模,很多市场基础和资源可以共享和利用。作为一种典型的公募产品,证券投资基金在我国的发展已经日趋成熟,可以给REITS的制度安排提供较好的借鉴。同时,监管机构在分类监管模式、信息披露的充分性以及托管责任的独立性等方面的规定也在逐步完善,这些都给公募方式提供了发展环境。
5.REITS在我国发展的投资管理方式的选择。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根据投资组合方式不同,可分为权益型REITS、抵押型REITS和混合型REITS。权益型REITS直接投资并拥有房地产,其收入来源主要为拥有的房地产的经营收入。抵押型REITS是指以金融中介的角色将所募集的资金用于发放各种房地产抵押贷款以及购买抵押证券。而混合型REITS具有权益型和抵押型REITS的双重特点。
关键词:投资公司 全面预算 预算管理
一、当前投资公司全面预算管理控制的主要途径
投资企业在经营与战略目标的实现过程中,为了解决市场需求与企业不变资源之间的矛盾,通常通过将市场需求与企业内部资源机制相结合,利用全面预算的方式对公司内部的资源进行优化配置,保证公司的内部状况能够最大程度的满足市场的投资需求,使得公司在长期的经营过程中能够获得最大的收益。通过这种全面预算的管理控制方式,能够使得公司的管理者将管理重点从企业的经营结果逐步延伸到对资本运作过程以及公司经营过程的整体控制方面,最终扩展至提升投资质量,为公司提供更大的经济效益发展空间。
二、投资公司全面预算管理工作存在的主要弊端与问题
(一)基于事先制定的标准成本进行预算编制
由于传统的预算管理标准中所形成的成本标准没有综合分析市场的多种因素,导致其不能经受市场的考验。同时,由于其采用了标准的成本作为预算制定和形成的根本依据,使得成本编制工作缺乏相关的科学性,进而使得企业的整个全面预算管理体系缺乏客观性。另外,采用标准的成本方法进行预算编制时,当实际运行成本超过预算成本时,则找到其中存在的差异,分析导致差异的原因,然后在预算的再次编制过程中尽量避免该问题的产生。因此,当标准成本制定完成之后,除非市场价格发生剧烈变化,通常很少对标准成本的相关内容进行调整。
(二)预算管理控制主要以事中、事后控制为主
一般投资公司为采用基于传统预算考核体系的奖惩措施来对公司中每个员工的成本指标进行管理、控制,达标者予以奖励、超标者则直接否定。这种管理控制方式属于典型的事后管理关系。若公司的投资项目在计划之初就缺乏科学性,那么即使在操作过程中通过各种优化手段对之予以优化,也难以使项目为企业增加效益,导致企业的前期控制作用不能得到充分发挥。
(三)预算管理控制的主要对象是企业内部
采用传统的成本预算编制作为预算管理的主要根据时,主要是通过将成本限定在企业内部的方式达到预算控制的目的。这主要是因为这种预算控制方式是依据当前既有的人力资源成本以及技术分析水平而制定的,没有从投资项目可接受的市场价格、利润空间等方面进行分析,更加没有通过采用风险转移的方式将成本转移到供应商身上。
三、基于成本的投资公司全面预算管理控制策略
在企业全面投资预算控制的过程中编制多种多样的图表并不是最终的目的,而是需要通过这些图表进行各项预算编制的多种经营活动,同时在解决企业预算问题的工程中对编制的预算进行一种检验,达到控制企业全面预算管理水平的目的,这同时也是投资公司全面预算管理的最终目的。
(一)将提前调查与投资选择相结合
在企业投资之前,应该由信托公司根据投资项目的具体情况进行调查团队的组织,针对公司预投资开展详细的投资前期调查工作,确认公司最初的调查意向得到确认和印证。其中,调查工作的主要内容包括对拟投资对象企业的公司发展前景、经营团队整体水平、资产情况、整体经营状态、法律风险以及财务经营状况等进行分析,同时形成完整的书面报告,向投资公司管理层提供投资意向参考。其根本目的在于通过客观反映的方式将投资对象企业的真实情况反映给投资公司,保证投资之后的实际环境与最初的环境相一致。
然后,投资公司则根据公司的业务投资理念、投资项目标准、行业整体价值、备选企业综合实力以及多种风险因素等,进行逐条分析,最终形成完整的书面报告,递交给公司的投资项目审查部门进行审查。
(二)将公司内部控制与外部控制相融合
从传统的全面预算管理与控制角度来讲,外部环境是多变的,而且企业对外部环境不能进行控制,因此企业的预算控制也只能主要针对企业内部进行,以企业的内部力量为主,即通过内部控制的方式达到对全面预算进行控制的目的。同时,自我控制方式则是企业人员在对其权责范围的具体预算情况与预算指标进行分析的基础上,找到其中的差异性,最后在上级预算管理者的指导下完成对应的控制工作。而管理控制工作则不同,其主要是在预算执行工作的过程,采用上级对下级的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方式,通过分析评价的方式保证预算控制达到指标要求。
通常,采用的全面预算控制措施主要包括产出控制以及制度两种。基于成本的全面预算管理控制策略不但从企业内部进行预算控制,同时对外部控制亦予以足够重视。在形成的对应执行体系过程中,其中就有一条要求公司与上下游的所有企业都保持相对稳定的合作关系,这样将可以为公司营造一个相对稳定的外部经营环境,使得传统意义上不能被控制的外部因素变得更加规律,从而表现出可控的状态。例如,很多企业就通过与投资对象企业签订长期的供应合同,以提高企业的信用等级。同时,还可以采用直接参股的方式,将企业捆绑在同一个利益集团中。这样,将使得企业经营工作中的不确定性变得更低,减小的投资公司项目投资过程中存在的不确定因素,有效的拓展了全面预算控制范围,最终达到了全面预算的目的。
四、结束语
基于成本的全面预算投资控制方式改变了传统全面预算工作中存在的外部环境因素不可控的问题,为企业的经营提供了一个良好的投资环境,实现了全面预算范围的拓展。
参考文献:
一、风险投资担保的内涵及构成要素
(一)风险投资担保的内涵。
风险投资担保是指投资担保人将风险资本投资于初始成立、极具前景或科技前瞻性的新兴企业或项目;在承担很大风险的基础上,为融资人提供股权投资或间接债权式投资的增值服务;培育企业快速成长,数年后再通过上市、兼并或其他股权转让方式退出投资,取得高额投资担保回报的一种融资服务方式。其中,风险资本是一种过渡式权益资本,其含义是:向创业企业进行股权投资,以期所投资创业企业发育成熟或相对成熟后,通过股权转让再获得资本增值收益。风险投资担保是由资本、技术、管理、专业人才、反担保措施和市场机会等要素组成的系统活动综合;一般要对应结合项目的种子期、创业期、成长期、成熟期等四个过程来设计或考量。
(二)风险投资担保的构成要素。
一般而言,风险投资担保主要由风险资本、风险投资担保人、投资对象、投资期限、投资目的和投资方式等六要素构成。风险资本是指由专业投资人提供给快速成长且具有很大升值潜力的新兴企业或项目的一种资本。风险资本通过投资拥有股权、提供借贷资本(以股权质押)、提供信用担保贷款授信(以股权质押作为反担保措施)或既投资拥有股权又提供借贷资本(或提供信用担保贷款授信)等方式投入风险企业或项目对象。风险投资担保人一般由风险投资公司(或风险资本家及个人、产业附属投资公司、财务公司等)和担保公司等机构组成。
风险投资对象主要涉及高新技术产业和新兴服务、文化等领域。就投资期限而言,风险资本从投入企业起到撤出投资为止,所间隔的时间长短被称为风险投资期限。投资期限依据投资规模、产品科技含量、社会化认同程度、产品替代度等多重因素决定,它是投资项目的管理、技术与运作合成。投资目的是通过投资担保使其达到规模经济,并适时提供其增信和增值服务,进而把企业做大做强;然后通过公开上市、兼并收购或股权转让等方式退出,获得超额投资回报。从投资的性质来判断,风险投资的方式有三种:一是直接投资即股权式风险投资;二是提供借贷资本或者予以贷款授信担保,这就为担保公司介入风险投资业务提供了一个契机或平台;三是提供一部分借贷资本或者贷款授信担保,同时又投入一部分风险资本拥有被投资企业的股权。不不论采取哪种投资方式,风险投资人一般都附带提供增信和增值服务。
二、风险资本的形成以及风险投资运作的过程与退出
(一)风险资本的形成。
我国的风险资本一般是由境外风险投资者、国内各类企业或担保机构投资者以及内陆个人投资者三种类别组成。境外风险投资者是目前我国主要的风险资本来源。风险资本进入企业后,通过其投资使之达到规模经济,并适时提供各项增值服务;然后通过境内外公开上市或其他方式退出,获得超额投资回报。国内各类企业或担保机构投资者是风险投资的主要参与者,企业介入风险投资主要是出于发展战略目标的考虑,并为企业寻找到新的利润增长点,甚至是二次创业机遇;而担保公司、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等投资者主要基于先投资、后退出的高额股权资本或增信禀赋回报的动机。内陆个人投资者主要是具有风险投资经验的投资人、创业企业家,或曾得到过风险投资支持进而回馈经济社会的投资者,他们以私募基金、先期股权投资或优先股等形式,参与到风险投资的具体业务中。
(二)风险投资担保的运作过程。
风险投资担保的运作过程主要包括寻求投资项目、项目的筛选、项目评价、投资谈判、投资生效后的监管五个阶段。首先,寻找投资项目是一个双向的过程,企业可以主动向风险投资机构或个人风险投资机构提交项目投资申请,再由风险投资机构进行评审遴选。其次,受资金运用与风险约束的多重因素的制约,风险投资公司或个人风险投资机构需要对申请的投资项目进行最初的甄别和筛选。第三,对通过筛选的项目进行更详细的评估与论证。第四,当项目经过评价论证后且判断结果可行时,风险资本家或潜在的风险投资企业就会在投资数量、投资形式和价格等方面进行商议;确定投资项目的一些具体条款或约束性条件。这一过程在国外被称之为“协议创建”,内容包括协约的数量、保护性契约和投资失利等具体约定。最后,达成各种协议后,风险资本投资担保人作为“股东”、保证人或合作方需要对接受风险投资的企业进行监管。
(三)风险投资担保的退出。
风险投资或担保人对企业或项目进行风险投资的目的并不是对接受风险投资企业的占有或控制,而是为了获取高额的资本投资回报。风险投资或担保人会在适当的时机变现退出,其退出时机一般可以等到企业上市发行股票或经营运作成功后。但为了分散风险或快速回笼资金,可以分阶段、分部分退出;即按风险投资的不同实施阶段或时期,将股票(或股权)分部分转出。何时退出取决于投资回报的适时收益率指标因素和未来增值放大预期,也是风险投资或担保人的择时判断极值域点。
三、风险投资中担保公司的介入与运行方式
担保公司如何在风险投资业务中有所作为,这是担保理论和实务工作者面临的一项新课题。《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九条明确规定:融资性担保公司经监管部门批准,可以兼营以自有资金进行投资的业务;该办法第二十九条明确规定:融资性担保公司以自有资金进行投资,限于国债、金融债券及大型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信用等级较高的固定收益类金融产品,以及不存在利益冲突且总额不高于净资产20%的其他投资。上述规定为担保公司介入风险投资业务提供了法规依据。由上可见,风险资本可以通过直接投资、提供信用担保贷款授信和混合投资等方式,介入并间接控制接受风险投资的企业或项目。这样,就为担保公司介入风险投资业务提供了技术支撑和可操作性规范。
(一)直接风险投资方式。
对一些有实力的担保机构而言,他们一方面可以承担扶持中小、微型创新型企业成长的社会职能,另一方面,该类公司自身风险控制和经营管理的优势明显,对新兴产业或项目的判断、评价、管理和控制完全有能力驾驭。同时,担保机构的业务品种具有不断创新和谋求超额收益的外在迫切要求,担保公司也必须在一定范围内置身于风险投资业务之中。一般而言,直接风险投资应选择在项目或产品处于种子期、成长期时介入为宜。
(二)通过提供担保授信而间接控制介入方式。
风险资本的介入可以通过提供担保授信方式间接形成,并以股权质押作为提供保证后的反担保措施,有条件地使担保机构间接控制其股权。一般而言,接受风险投资的企业抵、质押物均不充分或完全无抵、质押物,此时提供担保授信行为比较符合风险投资的特征,即担保授信只能以该企业的股权作为质押标的物,并补充企业其他仅有的抵、质物或第三人保证之复合担保措施;这体现了债务融资和权益融资的双重属性。但在具体的操作过程中应坚持以下四项原则:
第一个原则是恰当选择担保授信方式的介入期。一般而言,种子期要绝对控制,创业期可以谨慎介入,成长期进入比较有利,最佳时机是成熟期。
第二个原则是设计最佳的授信品种、期限、额度和费率。授信品种包括银行贷款担保授信、融资租赁担保授信、风险投资基本收益担保、股权转让价值担保等。就授信期限而言,银行贷款担保授信一般为两年或两年以上,最多不得超过五年;融资租赁、基本收益担保和股权转让价值担保等应根据具体情况加以设定。授信额度以企业或项目的自有资金和授信期内预期权益性融资增加的1:1设计并滚动相匹配,即实行以企业净资产为基数而设定担保授信额度的原则。就费率而言,保费按年度收取,年费率3-5%为优化区间值。
第三个原则是股权质押的额度控制:原则上应设定在绝对控股范围内,按拟贷款企业的净资产额乘以60%左右的数值,作为股权总净额与质押率的设计基础。
第四个原则是控制信贷资金与代偿股权处置:提供担保授信后,企业的信贷资金支付或回笼,必须立书约定由担保公司和银行双重控制;原则上实施额度审批、阶段性控制划款,并采取“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到期偿还后担保责任正常解除。如果逾期代偿,担保公司应当行使追偿权利,并从法理上剔除“流质条款”之潜在瑕疵;通过债权重组并控股持续经营、变现转让股权或部分转让股份。或者步入风险投资的具体操作框架内继续运作,并适时提供其增值服务,把该企业做大做强;然后通过公开上市、兼并收购或股权转让等其他方式退出,实现其超额投资回报。
【关键词】长期股权投资准则 修订 财务报表 影响
一、引言
长期股权投资准则的修订主要是在理论层面重新设计了联营企业与投资企业之间的内部经济交易方式和抵销方法,将多个企业之间的交易定义为原则性规则,从而更完整、细致的体现财务报表的信息实用性和全面性。借助会计人员制定财务报表,能够更直接的体现交易当中的利益损益以及抵销调整等等,这也必然导致财务报表会从多个方面发生改变。
二、修订后使用范围的影响
在新经济环境之下,经济全球化的趋势越发明显,我国大多数企业的经济都迈向国际化,资产市场逐渐明显,投资行为以及经济活动的频繁性也越来越高。长期股权投资主要是资本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属于企业借助投资行为获得其他企业股份的一种长期受益。在修订实施之前,长期股权投资的准则普遍是以长期债权投资以及短期投资等多种投资为基本形式的交易为主,在修订实施之后,长期股权投资的准则只能够规范和约束长期股权投资,在一定范围之内能够将短期投资变更为带交易性质的经济性投资[1]。在准则被修订之后,使用范围有明显改变,其主要包含以下两种:企业将自身所拥有的子公司以及合营企业等公司实行的控制权改变性投资;企业无法再对投资企业形成较大的影响,不能实现控制目的,不具备任何市场报价的经济性投资行为。
三、修订后新增企业合并性计算方式
修订后新增企业合并性计算方式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获取股权投资有一种方式主要应用相同控制之下的企业获得,实行联合方式进行投资的过程中,投资的形式既能是现金支付的形式,还能是承担相关债务或转变资产拥有人等多样化的方式作为投资的主要形式[2]。针对首发就实行长期股权投资的企业而言,支付现金以及成本、转染资产、承担相关债务等方式之间的差异是借助资本公积实现适当调整的。对于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而言,应当保持在同一控制方式之下,企业对中长期股权投资的启发式成本根本之上并根据合并权益所有者的账面价值份额进行分配;(2)对控制权不同的企业而言,合并成本投资的明确之下,应当在购入企业之后,按照合并成本来当做长期股权投资的投资成本[3]。初始投资成本在一定程度上是证券的公允价值中的一种,主要体现在所付出的负债或资产等方面,同时也有可能在合并投资的行为中体现为各种费用;(3)在一些能够获取初始投资成本的方式上基本上和原准则完全不相同,这些和原则差异的方法普遍是借助合并其他企业的方法实现。这一种和原准则相依的方法主要有四种。第一种,借助企业所发行的权益性债券来获取,这一种方法是一种权益性证券的公允价值当做初始化成本投资。第二种,针对投资者个人投资的状况而言,需要按照双方的投资协议或合同价值来明确投资时所付出的成本。但是,有一种状况例外,假设协议当中有价值不允许的约定则不相同。第三种,借助某种特殊的方式获取,利用使用非货币性的成本资产来实现交易,这一种交易具备非常明显的商业实用性,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良好的得到计量,假设所体现的资产公允价值不能够通过某些可靠性路径明确计算,则应当选择投入资产的公允价值。由此可见,假设有补价的方式,还是应当按照实际的状况进行适当的补价。最后一种就是借助负担债务的方式获取,这一种方式中,初始投资成本主要是其他企业股权投资的公允价值。
四、修订后财务报表对财务报表内容的影响
在修订之后,长期股权投资的准则明确要求投资企业对子公司投资进行期限约束。需要对这一种投资期限实行针对性的成本核算,在制定财务会计报表的过程中,应用权益法实行适当的优化与调整。
例如,A公司买入了C公司,获得了一定的经济收益,所获得的经济收益也包含了C公司的利润,C公司利润当中有一部分是属于A公司的,那么C公司每隔一段时间就需要将一部分经济收益拨给A公司,一般情况下是在年末。对此,C所获得经济收益的这一批货物的利润必须要减去A公司所获取的利润之后才是真正的经济收益,A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需要以权益法核算所获取的经济收益需要减去那一部分。合并两个企业的财务报表需要将两个企业内部的利润抵消掉之后才能够进行编制,A公司的交易直接体现在长期股权的投资当中,而C公司则是体现在经济收益当中,最终借助年末A公司的投资回报体现利润,常规合并财务报表必须要抵销掉A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以及C公司对应的一部分经济收益,但这这对于利润的真正获取而言仍然是从C公司给A公司来实现的,那么就应当是适当调整A公司的账面价值,也就是借助对方来体现长期股权投资。
在修订之后,产期股权投资的处理方式便是与国家上的会计准则保持一致。以为,在应用成本法对企业的投资进行处理的过程中,实际体现投资收益的利润与现金,在这一理论投资当中是真正的现金流通行为。对此,在应用成本法对财务报表实行独立制作的过程中,能够直接制造非常有应用价值的信息内容,这对于编制财务报表时的实用性和全面性有非常明显的影响。与此同时,在对编制财务报表的过程中,必须要按照权益法对报表进行适当的调整,通过这样的方式全面优化财务报表当中所体现出来的公司所控股权的投资权益改变状况,从而帮助企业掌握相关事项之间会计工作中相互抵消项目的处理工作。
五、总结
综上所述,长期股权投资准则的修订在一定程度上参考借鉴了国外的一些财务会计准则以及会计准则。准则的修订是基于我国国情的,其有效控制并约束了我国会计报表的处理方式,并提供了全新的实施方案,根据国际市场的企业准则实施状况进行优化,针对我国企业而言有明显的跨越式改变。长期股权投资准则的修订内容主要概括了企业的合并以及会计报表准则的部分实际标准。内容主要包含:对合并企业当中同一控制的企业应用权益结合的方法进行处理;对合并企业当中并非同一控制的企业应用购买法核算方式进行有效控制,将会计报表的合并准则集中在长期投资当中。长期股权投资的目标对每一个企业而言都需要有最大量的经济收益,从这一方式中获得的经济收益有非常多的途径,能够借助股权获得以及其他获利手段,从中获得更多的经济收益。
参考文献
[1]李小芹.长期股权投资、合并报表准则变化对集团企业价值管理的影响分析[J].中国注册会计师,2014,18(12):91-95.
关键词:建筑工程;投资风险;应对措施;探讨
中图分类号:TB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11/ki.16723198.2016.27.098
1建筑工程项目回避投资风险的应对方式分析
随着我国建筑工程投资项目的不断扩大,有关人员从不断地实践中得出了一定的应对项目工程投资风险的主要策略,主要包括回避投资风险,减轻投资风险以及风险的转移等等。
1.1回避建筑工程项目的投资风险的局限性
回避建筑工程项目的投资风险是应对风险的重要措施之一。在实际建筑项目建设的过程中,建设部门就可以通过建筑工程投资的大小对工程项目的风险进行计算,采用回避风险的方式可以使自己免受风险的损失。风险回避具有一定的局限性,仅仅使用在一定情形下对风险进行分析。风险回避能够有效地消除风险源,避免在建筑项目进行的过程中出现不必要的损失,但是在项目投资的过程中存在着较大的局限性,其主要表现为:
(1)建筑工程项目在回避投资风险的过程中,只能在应对风险事件发生的过程中,完全确定了损失的大小才具有一定的作用,但是风险具有较强的不确定性,在工程项目投资前对风险进行识别和衡量十分困难。
(2)建筑工程回避投资风险大多数都是放弃某个项目的开发,正所谓风险和利益息息相关,建筑工程项目负责人为了规避风险放弃项目的投资,即便投资风险降为零,却也失去了获得收益的机会。
(3)在建筑工程项目投资的过程中,风险的存在形式各不相同,主要包括社会风险、经济风险和自然风险等,这些风险很难回避,比如社会经济发展的周期性,或者是由于自然因素导致的灾难等等。虽然建筑工程项目回避投资风险具有降低风险的能力,但是在管理过程中受其自身因素的影响,不宜大量采用回避投资风险的方式。
1.2回避建筑工程项目投资风险的措施
为了能够做到准确的回避风险就必须充分认识到风险存在的可能性大小以及可能带来的损失情况。
项目施工进行中如果发现风险过大,同时保险公司也拒绝对工程建设项目进行承保项目负责人就需要适当的考虑放弃该项目。
当项目运行一段时间后,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项目风险大小发生了一定的改变,就应该由相关的风险评估部门或单位重新对风险进行评估,确定风险的大小,如果此时风险的大小远远地超过了预期情况,甚至无法控制风险的变化、亦或是控制风险的成本过大,此时项目决策者就应该及时的做出决定,停止项目的运行,以此来避免更大损失的发生。
如果建筑工程项目前期投入的资金较大,如果停止或放弃项目会造成公司损失巨大,就可以对项目进行转让。每个公司都有自身的优势和劣势,也许自己的风险问题正是其他公司能够承受的风险情况,如此一来既能降低工程损失,又能确保工程正常进行。
2建筑工程项目投资风险减轻的应对策略分析
与风险回避措施相比,采用有关措施减轻项目投资的风险更具有积极性的意义,风险减轻主要是在项目负责人在不想放弃工程项目的前提下,通过降低风险可能带来的损失情况,缩小风险,降低损失大小,采用各种技术方案和施工方案,以此来解决风险的措施。
2.1预防建筑工程项目投资风险的措施
预防建筑工程项目投资风险主要就是采用各种各样的措施杜绝项目建设中可能早层的损失,降低风险的方式和回避风险的主要区别就是预防风险的可能性永远不能为零,但是回避风险后风险发生的可能性为零。在工程项目于进行的过程中风险预防十分重要。
建筑工程投资决策阶段,为了应对投资风险,投资决策者必须建立一支具有高水平、高能力、经验丰富的投资管理队伍,树立风险意识,不断地健全和完善企业的风险预警系统,将风险管理的措施贯彻落实到实际工作中来。
在预防阶段,投资商应重点对以下几方面进行考察和分析,首先应实际去工程地点进行走访调查,对城市规划的方案、工程所在地的通讯情况、热力情况以及市政情况进行了解,认清到底的自然属性和地下埋藏物的情况。在了解当地实际情况后妥善的处理拆迁、征地以及后期的安置补偿事项。同时还应该增强自身的合同一式,在签订合同的过程中严谨、认真,避免合同内容存在模棱两可的现象。在建筑工程项目建设阶段,风险防范部门应该采用系统的管理方式,提高工作人员的安全责任意识,对施工现场进行实地监控和考察,避免出现质量欠缺的现象,定期做好现场施工日志,收集施工场地资料,便于后期的跟踪。
2.2建筑工程项目抑制投资风险的应用
抑制投资风险的发生是降低风险产生后果的重要部分,在实际工作中,完全的没有风险是不可能的,因此在实际风险控制中,只能采用不同的措施来抑制风险,工程投资者必须清楚地认识预防措施和减少风险损失的重要性,降低风险损失程度,将其合理的应用于风险控制中。
3建筑工程项目投资风险转移的应对策略分析
项目投资风险转移是应对投资风险的重要措施,风险转移并没有降低风险的大小,而是通过转移的方式,降低投资者的损失。
3.1项目投资风险转移的概念
建筑工程项目中的风险转移主要是指投资者有意识的将项目风险转移到与其有经济关系的另一部分进行风险的承担,以此来降低投资者承担的风险。风险转移是投资者降低投资风险和损失的一种常用方式,采用该种方式降低风险的程度取决于风险的危害程度和可能性。风险转移能够有效地消除一定的风险。和风险回避不同,风险转移并没有终止工程建设而是在正常运行中转嫁损失。
3.2建筑工程项目投资转移投资风险的方式
建筑工程项目风险转移的方式主要有合同转移、投资保险以及项目资金证券化等形式。就合同的风险转移而言主要是通过投资人利用合同中的条款按内容,对合同内涉及到的财务负担以及法律责任进行转嫁,将其主要承担方转移为对方,在建筑工程投资建设的过程中可以采用材料供销合同以及承包合同等进行风险转移。
建筑工程项目资金争取那话就是将项目过程中直接投入的资金进行转化为有价值的证券形式,将投资者和标的之间的直接无权关系转变成为有价证券的投资变为有承担形式的债权和债务的关系,将建筑工程的风险转移到证券资金中来。在建筑项目投资建设的过程中进行股票的发行以及债券等资金方式进行筹建,通过证券以及股票的方式使每个投资人都是项目建设的股东,股东在享受利益的同时也在承担着项目的建设风险,从而将一个项目的风险,按照投资比例的大小转移到其他股东之上。债券的使用在发行之后,到期就可以及时兑换,但是在持有期内就可以利用利率的变化化解掉投资的风险,特别是股票的转让,在很大程度上加强了不动产的流动,股票的发行者就可以在面对风险的过程中及时的抛售自己持股的股票,将股票份额转移给其他投资者。
保险是一种最简单的风险转移方式,投资者可以通过购买保险的方式将风险转移给保险公司,主要是对建筑工程产品以及与建筑工程项目有关的责任人和受益人购买保险,当出现一些自然灾害以及意外事故的情况下由保险公司对工程投资风险进行补偿。
4结束语
建筑工程项目投资的风险应对策略就是如何对建筑工程项目建设中的投资风险进行改善、降低,通过人为的方式对建筑项目的风险进行分析和判断,从而设计符合工程实际情况的方法减少发生风险的概率,在制定相应对策的过程中将风险的影响情况以及其他因素综合考虑,选择损失最小的风险应对方案,确定风险情况后可以将其与安全指标进行比较,确认出建筑项目的危险等级,清楚地认识到项目风险的大小,制定合理的应对措施。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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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黄启兵,毛亚庆.建筑工程风险控制的全面质量管理[J].四川水泥,2015,(4).
商业计划书格式(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第一部分 摘要(整个计划的概括)
一、公司简单描述
二、公司的宗旨和目标(市场目标和财务目标)
三、公司目前股权结构
四、已投入的资金及用途
五、公司目前主要产品或服务介绍
六、市场概况和营销策略
七、主要业务部门及业绩简介
八、核心经营团队
九、公司优势说明
十、目前公司为实现目标的增资需求:原因、数量、方式、用途、偿还
十一、融资方案(资金筹措及投资方式)
十二、财务分析
1、财务历史数据(前3年-5年销售汇总、利润、成长)
2、财务预计(后3年-5年)
3、资产负债情况
第二部分 综述
第一章 公司介绍
一、公司的宗旨(公司使命的表述)
二、公司简介资料
三、各部门职能和经营目标
四、公司管理
1、董事会
2、经营团队
3、外部支持(外聘人士/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顾问公司/技术支持/行业协会等)
第二章 技术与产品
一、技术描述及技术持有
二、产品状况
1、主要产品目录(分类、名称、规格、型号、价格等)
2、产品特性
3、正在开发/待开发产品简介
4、研发计划及时间表
5、知识产权策略
6、无形资产(商标/知识产权/专利等)
三、产品生产
1、资源及原材料供应
2、现有生产条件和生产能力
3、扩建设施、要求及成本,扩建后生产能力
4、原有主要设备及添置设备
5、产品标准、质检和生产成本控制
6、包装与储运
第三章 市场分析
一、市场规模、市场结构与划分
二、目标市场的设定
三、产品消费群体、消费方式、消费习惯及影响市场的主要因素分析
四、目前公司产品市场状况,产品所处市场发展阶段(空白/新开发/高成长/成熟/饱和),产品排名及品牌状况
五、市场趋势预测和市场机会
六、行业政策
第四章 竞争分析
一、无行业垄断
二、从市场细分看竞争者市场份额
三、主要竞争对手情况:公司实力、产品情况(种类、价位、特点、包装、营销、市场占有率等)
四、潜在竞争对手情况和市场变化分析
五、公司产品竞争优势
第五章 市场营销
一、概述营销计划(区域、方式、渠道、预估目标、份额)
二、销售政策的制定(以往/现行/计划)
三、销售渠道、方式、行销环节和售后服务
四、主要业务关系状况(商/经销商/直销商/零售商/加盟者等),各级资格认定标准及政策(销售量/回款期限/付款方式/应收账款/货运方式/折扣政策等)
五、销售队伍情况及销售福利分配政策
六、促销和市场渗透(方式及安排、预算)
1、主要促销方式
2、广告/公关策略媒体评估
七、产品价格方案
1、定价依据和价格结构
2、影响价格变化的因素和对策
八、销售资料统计和销售纪录方式,销售周期的计算。
九、市场开发规划,销售目标(近期、中期),销售预估(3-5年)销售额、占有率及计算依据
第六章 投资说明
一、资金需求说明(用量/期限)
二、资金使用计划及进度
三、投资形式(贷款/利率/利率支付条件/转股-普通股、优先股、任股权/对应价格等)
四、资本结构
五、回报/偿还计划
六、资本原负债结构说明(每笔债务的时间/条件/抵押/利息等)
七、投资抵押(是否有抵押/抵押品价值及定价依据/定价凭证)
八、投资担保(是否有抵押/担保者财务报告)
九、吸纳投资后股权结构
十、股权成本
十一、投资者介入公司管理之程度说明
十二、报告(定期向投资者提供的报告和资金支出预算)
十三、杂费支付(是否支付中介人手续费)
第七章 投资报酬与退出
一、股票上市
二、股权转让
三、股权回购
四、股利
第八章 风险分析
一、资源(原材料/供应商)风险
二、市场不确定性风险
三、研发风险
四、生产不确定性风险
五、成本控制风险
六、竞争风险
七、政策风险
八、财政风险(应收账款/坏账)
九、管理风险(含人事/人员流动/关键雇员依赖)
十、破产风险
第九章 管理
一、公司组织结构
二、管理制度及劳动合同
三、人事计划(配备/招聘/培训/考核)
四、薪资、福利方案
五、股权分配和认股计划
第十章 经营预测
增资后3-5年公司销售数量、销售额、毛利率、成长率、投资报酬率预估及计算依据
第十一章 财务分析
一、财务分析说明
二、财务数据预测
1、销售收入明细表
2、成本费用明细表
3、薪金水平明细表
4、固定资产明细表
5、资产负债表
6、利润及分配明细表
7、现金流量表
8、财务指标分析
(1)反映财务盈利能力的指标
A、财务内部收益率(FIRR)
B、投资回收期(PT)
C、财务净现值(FNPV)
D、投资利润率
E、投资利税率
F、资本金利润率
G、不确定性分析:盈亏平衡分析、敏感性分析、概率分析
(2)反映项目清偿能力的指标
A、资产负债率
B、流动比率
C、流动比率
D、固定资产投资借款偿还期
第三部分 附录
一、附件
1、营业执照影印本
2、董事会名单及简历
3、主要经营团队名单及简历
4、专业术语说明
5、专利证书/生产许可证/鉴定证书等
6、注册商标
7、企业形象设计/宣传资料(标识设计、说明书、出版物、包装说明等)
8、简报及报道
9、场地租用证明
10、工艺流程图
11、产品市场成长预测图
二、附表
1、主要产品目录
2、主要客户名单
3、主要供货商及经销商名单
4、主要设备清单
5、主场调查表
关键词:大学生创业;资金来源;融资方式;众筹方式
中图分类号:F83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11/ki.16723198.2016.30.057
0引言
近几年来,我国各地都出台了一系列的优惠举措支持大学生创业,在税收、办公场地租金、创业培训等方面给予了大力支持。根据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发展报告项目《中国大学生就业创业发展报告》显示,在2015届大学毕业生中有2.86%选择了自主创业。
为了调研分析互联网时代大学生的创业资金筹集现状语文题,我们对北京地区大学生进行了随机的问卷调查。问卷采用线上和线下纸质问卷分别发放,有效回收问卷共206份。这次的问卷设置一共21个问题,除创业者个人基本信息、创业背景问题外,问卷主要就创业意愿、业障碍和创业资金来源等方面问题进行调查。
1大学生创业资金有效渠道少,获得困难
我们的调查数据显示,80%以上大学生创业者对当前的创业政策和环境较为满意,但创业资金成为他们创业行动的首要障碍。
大学生创业获得创业资金的有效渠道非常有限,及时获得也不足以支撑创业活动有效开展。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首先,政府及金融机构支持有政策,难落实。尽管政府颁布了一系列的扶植政策,但支持资金要求门槛高,数额小,杯水车薪。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贷款对于什么项目可以发放贷款,发放贷款的金额以及贷款抵押物要求严格,而绝大多数大学生创业者不符合要求而无法获得贷款支持。
其次,社会风险投资机构对创业项目和创业者均有严苛要求。不仅追求短期内即有高回报收益,而且附加严苛的投资条件以及过高的股权要求。这些情况往往使得风险投资据大学生创业者于千里之外。
此外,高校及社会层面创业帮扶往往局限于创业教育培训、宣传报道、市场信息牵线搭桥等非关键因素方面,对于获取创业资金方面缺少有效的实际性支持。
2大学生创业资金主要渠道及其利弊分析
2.1大学生创业资金主要渠道来源
目前,大学生创业资金来源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
(1)个人及亲友自筹全部资金:这种方式包括个人自有资金、家庭成员或亲友资助以及两种情况混合。选择自己或家庭完全出资作为创业初始资金的比重是最大的,占35%。
(2)合伙人按股份出资:合伙创业者按照约定出资,约定所占股份的方式,这是最常见股权融资方式,在创业大学生中占22%。
(3)政府、企业、社会组织风投基金投资:股权投资单位通过投资取得新创企业的全部或部分股份,可以货币资金、无形资产和其他实物资产直接投资于企业,最终目的是为了获得较大的经济利益,这种经济利益可以通过分得利润或股利获取,也可以通过其他方式取得。能够获得风险投资的创业大学生占被调查者10%。
(4)民间或银行有偿借贷:有偿借贷,包括民间借贷及银行贷款。这两种方式都是借入有期限有利息支出的款项。一般而言,民间借贷利率要比银行贷款高得多,但如果缺少固定资产或抵押物,大学生很难从银行贷到款。这种筹资方式占被调查者21%。
(5)众筹融资:众筹,即创意者或微小企业等项目发起人(筹资人)在通过中介结构(众筹平台)身份审核后,在众筹平台的网站上简历属于自己的页面,用来向公众(投资人)推介自己的项目以获得众人投资的形式。这种筹资方式占被调查者12%。
此外,很多大学生创业资金来源是混合型的,即上述方式中两种以上方式的混合。总体而言,大学生创业资金来源主要有此五种情况。
2.2大学生创业资金主要来源方式利弊分析
2.2.1个人及亲友自筹全部创业资金
这种方式的好处主要表现在:企业股权单一,创业困难期度过会收获全部收益;自主决策,无干涉,决策效率高;创业者经营压力大、动力足等。
自筹资金创业的高风险也可能带来高收益。一旦熬过创业初期,当公司步入正轨之后,获取的收益将是一笔巨大的财富。对于一个股东少的公司来讲,事务的决策是非常高效的,大学生创业者可以完全根据自己的设计去经营创造这个公司。
完全自筹资金的不利之处在于:全部个人出资,经营财务风险完全有创业者承担,风险高压力大;创业资金一般数额有限,难以快速扩大规模;创业者家庭共同承担经营风险和心理压力等。
在当今这个发展节奏快,越来越强调用户数量与用户服务体验质量的年代,没有足够的资金就意味着较差的公司管理经营反馈制度、较差的用户体验以及更少的顾客利益。而这又会对公司接下来的发展起到制约作用。
2.2.2合伙创业者按股份出资
这种方式的好处:融资方式非常普遍,融资周期较短;一般按股份份额出资,据此分配企业职权和收益分配机制,有制度和法律保障,纠纷少;合伙出资创业还能分担创业压力和财务风险等。
这种方式是当代大学生创业者选择最多的创业方式之一,也属于现代企业制度最常见治理形式之一,股份制管理。也是我们向大学生创业者积极推荐的融资形式之一。
不利之处:创业初期,牺牲了部分的决策效率,决策需要达成一致,共同决策;创业者之间可能会出现权力分配、发展战略与事务决策的分歧,导致矛盾;企业内部容易出现围绕不同创业者的派系等。
2.2.3政府、企业、社会组织风投基金投资
这种方式的好处:融资透明性好、安全性高、投融资过程规范;融资额度大,可以最大定程度上解决创业者的发展资金问题;投资方的实力和资信较高,退出机制规范。
不利之处:门槛高,对企业条件与发展前景要求高;同时融资谈判过程和投资周期长,难度大;投资方一般要求话语权,融资方要牺牲一定的话语权和管理权限等。
其不利的方面主要体现在:
(1)风险投资机构一般对创业公司的起点要求非常高,尽管现在个人企业的融资门槛降低,但是创业初期的大学生所创办的项目要求仍旧非常高。目前大部分大学生创业项目与产品的技术含量并不高(甚至较低),其经济附加值较低、市场竞争力不强、替代品多。因此,对于投资者来说,这些创业项目的投资风险较高,难以引起投资者的关注。
(2)创业者牺牲了自己一定的话语权。为了获得更多的利益,股权多的一方,必定会参与更多的企业决策和企业规划等方面的决策。这样企业将很难完全按照创业者的想法去经营。
2.2.4民间或银行有偿借贷
这种方式的好处:银行Y源丰富、资金雄厚;民间资金操作简单快捷。
银行贷款是最常见的融资方式,但是贷款对于创业者而言门槛极高,因此民间借贷应运而生。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而非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民间借贷作为一种资源丰富、操作简捷灵便的融资手段,在很大程度上缓解了银行信贷资金不足的矛盾,有效解决创业企业的发展问题。
但是其不利之处也显而易见,银行和民间资金借贷均有很高门槛;银行程序复杂,放贷慢;民间资金利息较高,易出现纠纷,安全性差等。
2.2.5众筹融资
这种方式的好处:股东数量多、融资速度快;融资过程本身成为营销过程,可以利用互联网实现创业项目营销传播。这是近年最新的分散型融资方式之一,也是最具互联网创新意识的融资方式。
不利之处:融资对项目要求门槛也较高;当前相关法律系统不够完善,存在一定的安全风险。本次问卷调查中,有一小部分的篇幅都是关于现在大学生对众筹的了解及思考。结果表明,大部分的大学生只是听说过或者有了解过众筹投资。同时也有相当多一部分同学表示对众筹这一投资方式并不信任。
2.2.6混合情况
事实上,融资常常是多种形式混合。例如,合伙出资创业又获得贷款资金。尤其是当企业走上正常发展轨道,混合融资就会成为常态。
3结论与建议
通过我们的实际调查,我们得到如下基本结论:
(1)当前大学生创业资金主要有效来源渠道是个人及亲友自筹全部资金;合伙人按股份出资等两种方式。
(2)调查中,大学生创业者目前选择最多的融资方式是个人及亲友自筹全部资金。
(3)大学生融资创业未来发展方向是合伙人按股份出资;政府、企业、社会组织风投基金投资。
(4)已有少数大学生创业者开始尝试众筹融资等新型创业融资方式;但大部分人对此类方式尚无完整的认知。
对于大学生创业项目融资,我们给出这样的建议:
(1)大学生创业尽量从小微型项目起步,创业资金主要依靠创业者个人或家庭筹集。因客观条件限制,大学生创业者很难获得创业基金风险投资或银行贷款。
(2)如创业项目属于中大型项目,应该进行严格可行性论证,务必获得风险投资机构足额投资以后,才能保证较高的成功率。
(3)创业融资方式多样,各有利弊,创业者选择应根据个人和项目实际情况区别而定。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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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马建.基于众筹融资模式对大学生创业的研究[J].商业经济,2015,(10).
[6]张盼.互联网时代下大学生创业融资与众筹对接研究[J].现代商贸工业,2016,(10).
在福建省泉州市的东南角,屹立着一座宏伟壮观的特大型公路桥梁,这就是我国首例民营经济以BOT方式建成的泉州刺桐大桥。这是一个官民并举、以民为主、完全采用BOT(建设—经营—移交)投资模式的建设项目。在国内,以民营经济为主,通过BOT参与大型基础设施建设,刺桐大桥工程实属首例。它开创了以少量国有资产为引导、带动大量民营资本投资国家重点支持的基础设施建设的先河。[1]笔者的家乡在泉州,所以对刺桐大桥给家乡带来的重大经济效益关注较多。2001年11月10日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即WTO),这使我国经济的发展逐渐与国际接轨,但由于客观条件的限制,我国的基础设施建设仍然相当薄弱,尤其是当前我国正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开发利用西部丰富的自然资源必然要进行各项大规模的基础设施建设,BOT投资方式将扮演重要的角色。鉴于BOT是一种效应很好的投资方式,笔者认为目前我国急需通过BOT方式引进外国资本,发展基础设施建设,促进国民经济增长。有鉴于此,以下笔者拟对BOT的主要法律问题作一肤浅论述。
二、BOT的内涵界定与法律特征简述
BOT名称是对Build-Own-Transfer(建设—拥有—转让)和Build-Operate-Transfer(建设—经营—转让)形式的简称。现通常是指后一种含义。关于BOT投资方式的定义,目前国际上还没有一个公认的定义,但至少有下列几种观点:1,BOT是一种涉外工程承包方式;2,BOT是项目融资方式;3,BOT是一种国际技术转让方式;4,BOT是政府合同或行政合同;5,BOT是融资租赁方式;6,BOT是委托管理;7,BOT是一种新型的投资方式。[2]
笔者认为BOT是一种新型、特殊的投资方式(观点1到6均只是其内容的某一方面)。具体而言,它是指东道国政府与私人投资者(本国或外国均可)签订特许协议(以授予一定期限的特许专营权),将某一公共基础设施或基础产业项目交由私人投资者成立的项目公司筹资、设计并承建,在协议规定的特许期内,由该项目公司通过经营该项目偿还贷款、回收投资及获得利润,而政府则从行政角度对BOT项目进行行政管理、监督;特许期满后,项目无偿移交给所在国政府或其授权机构。[3]
BOT投资作为一种新的融资方式,同以往其它融资方式相比,有其自身的法律特点:
第一,法律性质的特殊性。主要是指BOT特许协议的特殊性质(留待下文论述)。
第二,主体的特殊性。BOT合同主体,一方是东道国政府,另一方为私人投资者或企业,大多数为外资企业。其中政府既是一个与外商地位平等的合作伙伴,又是一个政府特许权利先行获得者、承受者和具体实施的监督者,即其具有双重身份。
第三,投资客体的特殊性。作为BOT投资项目的标的——东道国的基础设施,如桥梁、电厂、高速公路等,不同于其他的投资项目,建设的又都是公益事业,东道国对其拥有绝对的建设权,私营企业则通过许可取得其专营权。又因其涉及到本国使用者的利益,国家必须权衡本国的国情和投资者利益两个方面,对其行使价格决定权以及相应的管理监督权。
第四,法律关系的复杂性。BOT投资方式作为国际经济合作的一种新型的投资方式,其内容涉及到投资、融资、建设、经营、转让等一系列活动,当事人或参与人包括东道国政府、项目主办人、项目公司、项目贷款人、项目原材料供应商、融资担保人、保险公司、经营管理公司以及其它可能的参与人。因此BOT投资方式形成了由众多当事人或参与人组成的多样复杂的法律关系。[4]BOT在某种意义上是一种复杂的合同安排,它所涉及的各方当事人的基本权利义务关系无一不是通过合同确立的。这些合同包括特许协议、贷款协议、建设合同、经营管理合同、回购协议以及股东协议等。
BOT的以上特征把它与一般的合资、合作项目及工程承包区别开来。
三、BOT投资方式中的主要法律问题分析
关于BOT投资方式中的主要法律问题,理论界已对其有了相当深入和宽泛的讨论。以下笔者选取BOT投资方式中几个有争议且比较重要的法律问题进行探讨,以加深对BOT的了解。
(一)BOT特许协议的性质问题
特许协议是指BOT运作中政府主管部门授权特许私人投资者进行BOT项目建设和经营的协议,其不同于政府对建设和经营该项目给予必要的批准和同意[5]。特许协议是BOT方式赖以运行的基础,随后的贷款、工程承包、经营管理、担保等诸多合同均以此协议为依据,因此,从合同法的意义上说,特许协议是BOT法律关系的主合同,其他合同均为从合同。BOT特许协议被誉为“BOT项目合同安排中的基石”。
除BOT特许协议外,基于这一协议上的其他合同都是平等主体间的合同,可以通过有关的民商事法律规范予以调整。而对于BOT特许协议的法律性质争议则较大。有关BOT特许协议的法律性质,从不同的角度出发,可以得出不同的定性。其争论主要存在于两方面:第一,BOT特许协议是国际契约还是国内契约(其中一方为外商投资者的情况下);第二,假如是国内契约,该契约是行政合同还是民事合同。
1,BOT特许协议属于国内法契约
BOT特许协议的法律性质有分歧:有人认为特许协议应属国内法契约,有人认为特许协议是国际性协议,也有人认为特许协议属于“准国际协议”,还有人认为特许协议是“跨国契约”等[6]。争论的焦点在于:特许协议是国内法契约还是国际协议。
笔者认为特许协议是国内法契约。特许协议是根据东道国的立法确定其权利义务关系,并经东道国政府依法定程序审批而成立。协议的一方为东道国政府,另一方为外国私人投资者,并非两个国际法主体。而持国际协议者认为国家与外国投资者签订专属于国家的某种权利,国家就已默认另一方外国公司上升到国家的地位。[7]我们知道,任何一种法律关系的主体都由法律确定,而不是由缔约一方赋予;任何一种法律关系的主体都有其本身的法定要素,而不能由任何一方赋予或默认。[8]因此,BOT特许协议不是国际法主体间订立的协议,不属国际协议,不受国际法支配。
2,BOT特许协议是经济合同
BOT特许协议是属于国内公法契约还是属于国内私法契约尚有争议。英国学者一般认为它是政府契约,适用普通法上的私法规范,但又根据其自身的特殊性创造了“契约不能束缚行政机关自由裁量权”的判例;美国学者将其当作“特许权”;而法国则将其视为政府执行经济计划的一种方式,因此称之为“行政合同”,并通过行政法院的判例,发展了一整套关于行政合同的法律规则和法律制度。[9]在国内,有人认为它是民事合同[10],有人认为它是类似土地使用权转让的行政合同[11]。
笔者认为,BOT特许协议是经济合同。在此,笔者认为有必要对民事合同(广义上包括商事合同)、行政合同及经济合同做一区分。首先应当明确的一点是,这三种合同是分别属于民商法、行政法和经济法的调整范围。[12]具体言之,民事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合意,那些为了明确上下级责任或将公权力具体化的合同,不属于民事合同[13];行政合同是指行政机关为了实现特定的行政管理目标和履行行政职能而与相对人经过协商,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所达成的协议[14],其所侧重的是行政组织及其权利设置、行使、制约和监督;至于经济合同,此处其具有特定的含义,笔者认为其是指由经济法调整的、国家在调节社会经济过程中与相对人经过协商,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所达成的协议,其包括三种具体的法律关系,即经济管理关系、维护公平竞争关系及组织管理性的流转和协作关系[15],“国家调节及参与”是其主要特征。经济合同所侧重的是有国家一方主体参与的、与国家整体经济运行有关的内容。从前面对BOT投资方式法律特征的分析中我们不难看出,BOT特许协议的主体——政府具有双重身份,其既是一个与外商地位平等的合作伙伴,又是一个政府特许权利先行获得者、承受者和具体实施的监督者,政府运用BOT特许协议是为了满足社会对公用事业的需求,而且,政府还可以基于公共政策的考虑单方面变更和中止合同,体现了“国家意志”和“经济”二者的统一。因此不难看出BOT不同于民事合同和行政合同,它具有经济合同的一般特征。
(二)BOT的法律保证问题
由于BOT项目涉及所在国的公众利益,而且是大规模的系统工程,因此它的成功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东道国政府是否给予强有力的支持。这种支持主要体现在如下几方面的法律保证:[16]
第一,国家豁免问题。在BOT项目运作中,如果东道国政府违约,又不放弃豁免,会由于不能对其而导致项目承办公司诸合同项下的权利不能享有。对这一问题的国际惯例是要求签约的政府就合同中的一切事项放弃司法豁免权,从而成为BOT运作中与其他当事人平等的法律主体。事实上,政府在BOT合同具有双重身份(如前所述),政府可以公益需要对项目进行征收或采取某些限制措施,而这对投资者是不利的。一般都在特许协议中订立相关的补偿条款,以弥补投资者的损失;同时也要求因投资者的不当行为造成的政府损失由投资者对政府进行补偿。
第二,给予BOT项目公司政策及法律上的优惠。以BOT方式进行的基础设施建设,建设周期长、投资回收慢、投资者对项目不能带走或实施法律强制保障措施,相比于有投入有产出的其他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承担的风险更大。所以应以法律的形式把对BOT投资者的优惠政策确定下来,以消除投资者的顾虑。但不能单纯依靠诸如税收优惠这样的手段来引导BOT的发展,因为这种以牺牲国家利益来吸收外资的行为不是长久之计,而且外商更注重的是东道国投资环境是否完善,其中最重要的就是法律环境,包括有关BOT法律的制定及实施。
此外,BOT的顺利实施还有赖于东道国政府完善的风险分担结构。政府承担的是政治风险和不可抗力风险;项目公司则承担经济风险,如价格波动、供求变化、市场竞争压力等,这是由BOT项目中风险由最有能力规避的一方来承担的原则来决定的。所以项目公司对东道国法制环境、风险分担机制的健全和完备状况是很重视的。[17]
(三)BOT项目公司的经营权与政府的所有权问题
首先,可以从BOT的具体内涵解析。根据世界银行《1994年世界发展报告》定义,具体的BOT投资方式主要包括三种方式:一是BOT;二是BOOT(build-own-operate-transfer),意为建设—拥有—经营—转让;三是BOO(build-own-operate),意为建设—拥有—经营。现在国际上的BOT投资方式是指第一种,它与后两种方式的主要区别是项目公司只拥有基础设施经营权,而无所有权。
其次,从权利转移看。政府通过与项目公司签订“特许权”协议(授予专营权),转移基础设施的经营权,项目公司则在一定期限后将其转交给当地政府。所有权自始至终由政府掌握。
此外,我国目前的法律对外商投资基础设施有限制性规定,而国家政策对有关国计民生的基础设施业的经营权放开更持谨慎态度。事实上,BOT投资项目与单纯的基础设施项目有所不同。在BOT投资中,外商只拥有一定期限的项目使用权和经营权,期限届满后即将之转移给政府。因此,政府可在符合产业政策的前提下,根据不同的具体项目,允许外商独资经营和控股经营。经营权是关系项目成败的关键。政府作为BOT项目的最终受益人,应通过法律手段对外商经营BOT项目进行有效监督,用立法形式允许外商采用委托经营、联合经营、独资经营等方式行使经营权,但不允许转让和出售经营权。在经营期限内要求外商接受定期调查,公开财务状况,维持项目扩大收入,为政府提供技术资料、培训管理人员。政府可通过以下途径控制项目经营权:(1)确定指标——设立相关资产经营状况指标;(2)限定数量——明确规定每一指标的上、下限;(3)法律途径——若发生私自更改或超过数量限定的诉之于法律。[18]
(四)BOT投资方式引起的有关争议是适用国内法、国际法,还是采用意思自治原则问题
关于BOT投资方式引起的争议,发达国家主张采用意思自治原则或适用国际法,其主要理由是BOT方式为合同行为以及发展中国家法制不健全,若适用东道国法律,会导致不公平、不公正。发展中国家则认为,由于BOT投资方式涉及的项目均为东道国的基础设施,与国计民生息息相关,并且是在特许协议下进行经营的,因此应适用东道国的法律。
笔者认为,BOT投资方式中涉及两类重要合同,即辅合同和BOT特许协议(已如前述)。所以对该问题不能、一概而论。因辅合同引起的争议可以依合同法律适用的一般原则来适用法律;至于BOT特许协议,如前所述,BOT特许协议属于国内法契约,加上其所具有的特殊标的,则在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没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原则上适用东道国法律,虽然如此,这一实践与合同法律适用的一般原则仍然有着密切联系。
有关BOT的法律问题还很多,如建设、经营等合同的法律问题、风险防范问题、环保法律问题等,限于篇幅,本文不再讨论。
四、结语
BOT作为一种新型的投资方式,有着巨大发展潜力,并在许多方面具有传统投资方式所不具备的优势,因而为世界各国尤其是发展中国家所广泛采用。其有利于促进东道国基础设施的建设并缓解东道国的财政负担资金困难,有利于东道国转移经营项目建设的风险,也有利于提高项目运作效率和质量。此外,它对东道国培养管理人才,发展经济等都有很大益处。[19]但是,由于BOT诞生的时间短、经验少,各国的立法尚不完善,尤其是在我国尚未有关于BOT的专门立法,所以更应该加快立法步伐,结合在实践中所产生的种种问题,争取尽早制定出一部完善的、能够对BOT投资实践起积极指导作用的BOT法律或法规。
主要参考书目:
1,余劲松、吴志攀主编:《国际经济法》,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年3月版。
2,余劲松主编:《国际投资法》,法律出版社1997年10月版。
3,史际春、邓峰主编:《经济法总论》,法律出版社1998年11月版。
4,张俊浩主编:《民法学原理》(下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10月修订第三版。
[1]参见《应用"BOT"投资模式建设泉州刺桐大桥的探索》,《中国工商》,2001年08期。笔者较关注家乡的建设,对于BOT这种新型的投资方式也颇感兴趣。
[2]徐兆宏:《BOT投资方式的主要法律问题分析》,载《财经研究》1998年第2期(总第195期),第42页。
[3]参见谭秀环:《BOT方式的法律探讨》,载《青海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1年第4期;余劲松、吴志攀:《国际经济法》,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年3月版,第222页。
[4]徐兆宏:《BOT投资方式的主要法律问题分析》,载《财经研究》1998年第2期(总第195期),P43。
[5]余劲松、吴志攀主编:《国际经济法》,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年3月版,第224页。
[6]参见余劲松主编:《国际投资法》,法律出版社1997年10月版,第147—148页。
[7]谭秀环:《BOT方式的法律探讨》,载《青海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1年第4期(总第91期),第7页。
[8]同[6]。
[9]同[7],第8页。
[10]王海波:《BOT方式法律性质分析——兼谈我国的立法对策》,载《杭州大学学报》1998年。
[11]孙潮,沈伟:《BOT投资方式在我国的适用冲突及其法律分析》,载《中国法学》1997年第1期。
[12]“经济法”是一门新兴的法律部门,关于经济法与民商法、行政法的关系,可参看史际春、邓峰主编:《经济法总论》,法律出版社1998年11月版,第139—143页。这有助于对“经济合同”的理解。
[13]参见张俊浩主编:《民法学原理》(下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10月修订第三版,第644页。
[14]方世荣主编:《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8月版,第156页。
[15]史际春、邓峰主编:《经济法总论》,法律出版社1998年11月版,第30页。
[16]参见李运霁:《BOT投资方式的法律问题及立法实践国际比较》,载《广西经贸》2001年6月(总第208期),第37页。
[17]龚晓春、王鸿波:《试析BOT投资方式的法律特征》,载《投资研究》1997年第1期。
[18]肖健明:《BOT投资方式法律问题探析》,载《财经理论与实践》1999年11月,第102期(第20卷)。
[19]杨志祥、王承志:《BOT投资方式法律问题探析》,载《鄂州大学学报》2002年7月,第9卷,第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