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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法规概念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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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法规概念

第1篇:建设工程法规概念范文

【关键词】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监理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建筑业伴随着国家的经济建设和社会的飞速发展,已经成为我国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其运行质量将在很大程度上决定未来国民经济整体的发展速度和质量。而工程质量水平是建筑业发展的重要标志之一,工程质量直接影响国家经济发展速度和内在质量。二十多年来,全国广大质量监理和监督工作者遵循 “公正、求实、 科学”的原则开展工作,使得受监工程质量覆盖面不断扩大,力度也逐步增强。一些大中型或重点工程项目在行之有效的监理和监督管理下,工程质量有了非常显著的提高,近年来,全国已经涌现出一批批国家级和省、部级的优质样板工程,赢得了良好的社会和经济效益。但是, 我们也应该看到,我国的工程监理和监督管理工作还并不完善,因为有的地区监理公司刚刚建立,很多地区的质量监理和监督工作还没有得到充分的重视,有的还尚未制订地方性法规,有的地方工程建设监理和监督基本还是一个空白。

1 工程质量监督和工程监理的概念及内容

1.1 工程质量监督的概念和内容

工程质量监督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统称监督机构)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履行质量责任的行为以及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监督检查、维护公众利益的行政执法行为。

在具体监督过程中,监督方式及内容的设置应自始至终贯穿事前监督(主要涉及两个方面,一是对工程项目的工程质量监督注册资料审查;二是对施工现场参与工程建设各行为主体 的质保体系进行审查。)事中监督(主要涉及两个方面,一是施工作业面的抽查;二是工程实体抽查。)、事后监督(主要涉及两个方面, 一是主要分部验收的监督,二是单位工程质量验收的监督。)的控制与监督相结合的思想,把质量投入要素、质量转化过程、中间产品和最终产品的监督相结合,以转化过程监督为重点,把好中间产品和最终产品交验的监督关。

1.2 工程监理的概念和内容

建设工程监理即指工程监理是指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监理企业,接受建设单位的委托,承担其项目管理工作,并代表建设单位对承建单位的建设行为进行监控的专业化服务活动。其特性主要表现为监理的服务性、科学性、独立性和公正性。

从目前监理制度发展的过程和发展方向上看,工程监理的主要工作可概括为:三控制(包括:投资控制、进度控制、质量控制)。三管理(包括合同管理、安全管理和风险管理)、一协调(主要指的是施工阶段项目监理机构组织协调工作。)。

2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与工程监理单位的性质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是政府为了对建设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管理而设立的专门机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是根据有关法规和技术标准,对本地区的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其性质就是代表政府行使质量监督管理权的行政执法机构。监督工作是集国家法律、法规、行政于一体的一门科学,它具有外在性、平等性 、独立性、强制性、权威性等基本特征;监督的主体是独立的,而不是依附和服从于被监督者的。因此,监督关系决不是以被临督者自愿为基础建立的,不管被监督者是否愿意,监督机构与施工企业之问都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监督机构有法律、法规赋予的权威,对施工企业有行政处罚权,对于建设单位、企业等与工程有关的各方面,质量临督是强制性的,不是委托监督关系,而是必须接受政府监督,因此质量监督是政府行为。

建设监理单位是由政府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经营型监理企业,具有企业法人地位,是受建设单位 (业主)委托 ,或通过招标投标获得经营业务,依据双方签订的合同内容,代表业主对工程建设进行监理活动。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之间依据经济合同建立的是监理与被监理的关系。在现阶段 ,建设监理是建筑市场的三大主体之一 ,遵循的原则是 “公正、独立 、 自主 ”,其性质是企业行为,监理单位可以推动建设工程质量的健康发展。

3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与工程监理的职责与权限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是代表政府对建设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管理的专门机构 ,任务明确 ,覆盖面广,对所在范围大小工程建设项目依据国家法规、规章和行政管理文件规定的职责和权限依法行政,监督工程质量 ,确保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安全 ,同时也维护建设各方的合法权益,不仅对影响工程质量的各种因素进行行政干预,而且可以根据政府授权行使行政处理和处罚权,对实施建设监理的监理单位进行监督,对建设监理单位的违章行为提请建设监理主管部门进行查处。监督机构应负的责任,是依据行政法规对工程质量承担监督管理的责任 。

建设监理单位是代表建设单位 (业主)对建设工程实施管理的企业,依据与业主所签合同进行监理活动。监理的任务是协助业主实现项目目标,监理的内容是 “三控一管一协调”。监理的深度和广度不尽相同,有对项目工程建设全过程的勘察设计、施工招标 、工程施工等各阶段的监理,也有对其中某个阶段的监理 。当前,一般是工程施工阶段的监理。尽管建设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同属企业,但是,建设监理企业有其特殊地位,一方面是由于它受业主委托,代表业主实施对施工过程的控制和管理;另一方面,国家的方针政策是对建设工程实行建设监理制,赋予了监理企业与施工企业不同的职责,即在工程建设过程中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企业行使管理、监督、 检验和认可权,但并未改变其企业的属性,因而监理企业与施工企业又是平等的主体。建设监理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行政法规和施工合同条款有关规定,承担经济和法律责任。

4 结论

通过以上简单的对比分析得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与工程监理的之间既有区别又有联系,虽然它们从其内容、性质、职权和行使方式等方面存在着本质得区别,但是如果两者能够很好地相互协调、相互扶持、共同发展,全方位把好建设质量关,一定能将我国的建设事业推向新的高度,造福亿万人民!

参考文献:

[1]江苏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编.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实务[M]. 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8.5

[2]刘迎.浅谈工程监理的发展状况[J]. 科技信息,2010,9

第2篇:建设工程法规概念范文

11C 12B 13D 14C 15B

16D 17B 18C 19C 20B

21ABCDE

22 ACE

23ABC

24BCE

25BDE

26投标担保是指在招标投标活动中,投标人随 投标文件一同提交给招标人的一定形式、一定金 额的投标责任担保。其主要保证投标人在递交投 标文件后不得撤销投标文件,中标后不得无正当 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不得向 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 提交履约担保,否则,招标人有权不予退还还其 提交的投标担保。

27安全责任追究制度:就是依照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生产安全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的一种制度。

28无效合同,是指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29定金是在合同订立或在履行之前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或替代物作为担保的担保方式。

30是指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31二级建造师的执业技术能力具有如下要求:

1)了解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及有关行业管理的规定。

2)具有一定的施工管理专业知识。

3)具有一定的施工管理实践经验和资历,有一定的施工组织能力,能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

32 建筑工程项目招标应当具备的条件:1. 概算已经批准;2项目已经正式列入国家,部门或地方的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3建设用地的征用工作已经完成;4有能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及技术资料;5建设资金和主要建筑材料、设备的来源已经落实:6已经获得建设项目所在地规划部门批准,施工现场的“三通一平”已经完成或一并列入施工招标范围。

33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意义

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主要条款

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当事人概念说明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发包方的主要义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承包方的主要义务

第3篇:建设工程法规概念范文

[关键词]商品房;交付条件;争议

中图分类号:D923.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7)04-0278-01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购买商品房已经成了关乎到人们一生的大宗商品。但在交房的时候存在着诸多争议,争议问题的核心是交付条件是否具备,主要集中在交付验收的标准、竣工验收备案表的性质和地位、专业验收是否属于交付条件等问题上。

(一)关于验收合格的争议与见解

商品房交付实践中,是否验收合格具备交付条件应该根据有关的法规。《建筑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建设方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施工方、设计方、监理方进行竣工验收。《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作为调整工程建设活动的特别法,已经明确规定:建设工程具备了竣工验收条件,经建设、施工、勘察、设计、监理五家单位验收合格即竣工质量验收合格后,可以交付使用。另外,《房地产管理法》和《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也有相关的规定。其中,《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标准和规范。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将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商品房按期交付给买受人。未能按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以上“验收合格”作为交付条件的法规和合同依据,对其作为交付条件的事实本身已无争议。但是对判定“验收合格”的标准本身却存在争议。争议的主要表现是对于“验收合格”的概念与内容理解不同,只是列举说明了相关建设、监理、施工等单位应当完成这些工作之后,才能够认为作为交付条件的“验收合格”工作已经完成,现有法律法规对于是否“验收合格”并没有明确的界定。

针对争议,笔者认为“验收合格”应是指房子竣工验收合格,即紧密相关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建设等五家单位验收合格。因此,开发商将这几个单位验收合格作为交付条件约定到合同中,并按照合同约定将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商品房按期交付给买受人是有法可依的。实践中也认可了五家单位竣工验收合格可作为商品房的交付条件,并且示范文本允许当事人自行作出约定也是可行的。

(二)关于《竣工验收备案表》的争议与见解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是指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的行为。其法律依据,一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该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二是《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该法第四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依照本办法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备案机关)备案。”这两个法律里面产生的文件就是《竣工验收备案表》。

在上述两个法规规定中,并不能看出竣工验收备案与商品房交付条件的关系,对于未办理或者未获得《竣工验收备案表》的法律后果如何,是否影响到商品房交付条件的构成,以及条件是否完备等问题在此规定中并没有涉及并明确界定,这也是对《竣工验收备案表》的性质与地位存在争议的主要方面好需要完善的内容。

(三)关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与《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关系的争议与见解

第4篇:建设工程法规概念范文

【关键词】施工资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强制性规定;合同效力

承包工程者完成发包人委托的工程项目的施工,发包人按期验收并支付报酬的合同就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一种特殊合同,不但要满足合同生效的基本要求,也要符合强制性规范的要求,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资质就是一项强制性要件。本文以我国现行的行法律、 法规为依据,浅析施工资质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效力的影响。

一、施工资质的概念及性质辩析

⒈施工资质的概念。资质即资格,民事主体在某行业所具备的能力、潜质、资格、技术、经验等,取得主管部门对其颁发的具备从事该行业的资格凭证。现阶段在我国有关资质的定义是,公民具备某专业的技能、知识,主管部门对其颁发的从事相关行业的准入凭证,如医师资格证书、注册建造师资格证书等。规定,从事有关建筑活动的单位、企业,根据其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及设备、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对其进行资质等级的划分,在资质合格的情况下取得等级资质证书后,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之内从事建筑业的相关活动。

⒉施工资质的性质。①施工资质与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按照《建筑法》的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只有在有营业执照并且具有施工资质的情况下才可以从事建筑经营活动。如果企业法人的经营范围除了建筑施工外,还有其它不需要审批许可的目的范围,也即是该企业具备建筑施工外目的范围的权利能力,那么该企业就具备了一般民事权利能力;②施工资质与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法人作为民事主体,享受权利的同时也要承担民事义务。那么建筑活动企业法人在取得施工资质即特殊权利能力的同时,也就取得了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特殊的民事行为能力。如果企业没有施工资质,也就不具备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能力,当事人在无民事行为能力情况下所签订的合同也是无效合同,不受法律保护;③施工资质与法人的经营范围。经营范围是指公司设立登记时所记载其生产和经营商品的类别及服务范围,能够反映法人业务的经营方向和活动的内容。从事建筑施工经营的企业法人不仅仅需要具备一般经营范围的手续,只有在具有施工资质证书的情况下才能够取得合法的建筑施工的特殊的民事主体资格。如果施工企业法人所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不在施工资质等级规定的范围之内,按照相关规定,就可以否定合同效力;④施工资质属强制性规定范畴。所谓强制性规定,就是法律要求人们必须遵守,并且不能随其意愿随意更改或者排除,如果违反也将会受到法律的制裁。施工资质就属于强制性规定。因为施工资质不但是取得建筑施工权利能力及行为能力的前提,也关系到建筑企业的民事主体资格的问题。同时建筑法律、行政法律法规对施工资质有禁止性的规定,如果建筑企业违反施工资质中的强制性规定,就要收到相关法律的惩罚。

二、强制性规定对合同效力的影响

我国《合同法》中规定,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无效合同,可以起到阻止或者减少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能够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公平秩序。但是在确认合同无效时也要维护合同法的首要原则,即契约“自由、合同效力”的原则。究其根本,强制性规定影响合同效力的根源是“利益”。国家利益、集体利益、个人利益是利益的三个层次的分类,其中集体利益、个人利益都必须为国家利益让步,国家利益又包括国家政治利益、国家安全利益、国家的社会经济秩序。如果当事人的合同违反国家利益,就属于无效合同。

三、施工资质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效力的影响分析

⒈施工资质强制性规定属管理性或效力性辨析。建筑工程的产品质量直接关系到公民的生命安全、财产利益。存在施工企业将建设工程层层转包、分包渔利,施工中不按设计规范、偷工减料,甚至出卖资质及执照等现象,严重影响建筑市场秩序。所以相关法律就应用而生,例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法》都对建筑施工企业的施工资质进行强制性规定。是属于效力性强制性规定还是管理性强制性规定,与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效力密切相关,如果是管理性强制性规定,如果企业违反规定,不会影响到合同效力,仅仅收到行政处罚,如果是施工资质为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在违反规定的情况下不但会受到行政处罚,还可以否定施工合同效力。从法律解释上分析,让欠缺施工资质的企业签订的施工合同继续执行,建筑工程完全有可能出现严重的质量安全问题,严重危急公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巨大的危害,同时欠缺施工资质的企业或个人承揽工程,也会扰乱建筑市场的秩序,甚至使其出现混乱的局面。所以从建筑法上来说,施工资质不但具有行政管理性规定而且具有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从利益上分析,国家对施工资质等级的管理主要是为工程的发包人提供便利,从而能让其选择合适的承包人,此时,施工资质发挥的是“公共服务性”的性质,在这一层上说没有充分的依据否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所以不能简单的界定施工资质属于那种,应该齐全相关的细节法律,从而方便界定法人应该承担的责任。

⒉违反施工资质强制性规定的类型及对合同效力的影响。无论是采用法律解释或者利益权衡的方法判断施工资质的强制性规定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效力的影响,最终还是由仲裁员或法官进行诠释。诠释的标准是:①是否取得施工资质。《建筑法》规定,如果承包人不具备相应的建筑施工企业施工资质,那么所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②是否超越施工资质等级。有关法律规定超越施工资质等级承揽工程合同无效;③如果借用施工资质,那么借用施工资质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建筑施工合同被判无效后,相关承包人要归还因合同所取得的财产,如果不能返还,也应该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要赔偿对方所遭受的损失,如果双方都有错,就各自承担各自的相应责任。

结论

施工资质是建筑施工企业进入建筑市场的资格,如果违背《建筑法》关于施工资质的规定,所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为无效合同。为避免豆腐渣工程的出现,确保建筑工程的质量及维护社会的公共利益,对只以利益为目的的违法合同要严肃查处。资质是行政法规、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效力具有决定性作用的是承包人的资质条件。不过严格的的资质管理制度应该减少行政法规对民事活动的干预。但是建筑业蓬勃发展下工程质量故事频发,工程非法转包的情况下需要严格控制行业准入的条件,发挥挥资质强制性规定的作用,规范引导市场的行为和维护施工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使建筑行业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王利明:《法律解释学导论---以民法为视角》[M],法律出版社年版,2009.

[2]钟瑞栋:《民法中的强制性规范---公法与私法“接轨”的规范配置问题》[J],法律出版社年版,2009.

[3]沈德咏、奚晓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关于合同法解释(二)理解与适用》[J],人民法院出版社年版,2009.

[4]廖正江. 《建设工程合同条款精析及实务风险案解》.中国法制出版社. 2011.

[5]曲修山,何红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处理事务》.知识产权出版社. 2004.

第5篇:建设工程法规概念范文

关键词:水利工程;合同管理

随着近些年来水灾旱灾频繁,加上水利工程战线长、投资大、施工队伍多、涉及面广、管理难度大,这引起了国家和各地方的关注,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合同管理越来越得到重视。在水利工程建设管理中,合同管理作为其核心,并始终贯穿着工程建设的全过程,其确保了整个工程建设的顺利实施。本文就水利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展开了探讨。

1 水利工程施工合同管理概述

1.1 水利工程施工合同管理的概念

水利工程施工合同管理是指在水利建设项目的实施过程中,监督并管理施工合同的履约活动。承发包合同的签订是水利工程施工项目的实施的基础。制定并履行合同条款承,在合同环境下,业主和承包商可以对水利建设项目的运行状态加以调控。分解合同管理目标责任的分解,使项目管理机构的内部职能逐渐规范化。

1.2水利建设工程合同管理的特点

水利建设合同管理作不仅具备一般合同管理的特征,还有具有不同于其他合同管理的特点,如下几点:

1.2.1周期长

水利工程的建设过程,是一个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其既包括施工期,还包括招标投标期和合同谈判期,以及保修期,通常一个水利工程的建设时间至少要在2a上,有的甚至要花上10a的时间。为此,合同管理需要从领取标书到合同完成并失效为止不间断、长时间地进行。

1.2.2项目价格高

水利建设工程项目通常价值较大,工程经济效益会受到合同管理的影响较大。在实际工程中,合理有效地管理合同,就能避免承包商亏本,并使其从中获得利润。在现代工程建设竞争较为激烈的环境下,合同价格中所包含的利润将更少,合同一旦管理不善,将会导致工程亏本。

1.2.3合同管理动态性

水利工程建设会受到自然因素和人为因素的影响,而这些因素有时是不能预见的。例如,水文气象以及工程地质的变化等都会对工程建设造成影响,这些变化会使得工程建设与原合同要求是不一致,这样就会不同于预定的工程量。从而就会发生工程合同的变更问题,尤其是对于规模较大的水利项目而言,在其合同的实施过程中,可能会出现高达几百次的变更,而合同实施就只能根据工程实际变化情况进行调整,这就决定了合同管理的动态性。

1.2.4合同实施风险大

由于合同建设周期长、涉及面广,工程在实施过程中,会受到经济条件、社会条件以及自然条件和法律条件外界环境的影响,这就加大了合同实施的风险。而业主和承包商具有的风险也各不相同。项目决策和实施阶段是业主风险的主要阶段,而承包商的风险则来自于经济风险、技术风险、政治风险和管理风险等。由于这些风险都难以预测和控制的,有时会影响到合同的正常实施,致使经济上的损失。

2合同管理的内容

2.1 施工准备阶段的主要工作

同项目法人一起进行项目分标,各个合同的内容要予以确定;以合同内容为依据,进行各个合同的施工计划的编制;协助项目法人进行招标文件的编制;参与或协同项目法人组织招标、开标、评标和合同签订的工作;对开工前各方的各项准备工作做好检查;核查图纸,并签发图纸;组织技术交底会;确定项目划分的关键部位;进行开工令的签发。

2.2 工程实施阶段的主要工作

控制好工程质量、进度及投资;检查施工是否安全,做好环境保护工作;做好工程变更的管理工作;索赔、违约、工程担保等管理;解决合同争议;做好分包管理;加强对施工单位的人员的管理;把好材料和设备质量关;工程风险管理;参建各方的合理化建议;合同的终止;清场与撤离;信息管理;工程联络。

2.3 保修期阶段的主要工作

以施工合同约定和相关规定为依据,要将保修期的起算日期注明在工程移交证书中;保修期满后,仍然存在施工期的施工质量缺陷没能得到修复,或是有施工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时,在征得发包人同意后,监理机构要做出相关工程项目保修期延长的决定;督促承包人根据计划来完成尾工部分,并与发包人一起进行尾工项目的验收工作,并办理相关的付款签证;如果工程质量缺陷是因为发包人或运行管理单位的使用或管理不当所引起的,对于承包人因修复该质量缺陷而提出的追加费用付款申请,监理机构要受理;进行工程项目保修责任终止证书和工程最终付款证书的签发工作。

3水利建设工程合同管理的方法

3.1严格执行工程合同管理法律法规

建设工程合同管理法律随着《合同法》、《招标投标法》等法律的颁布而得到不断的健全。然而,在实际的工程中,在法律的执行上还存在着很大的问题,例如,勘察、设计、施工单位转包、违法分包,对于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不予认真执行,监理单位监理不到位等问题。为此,在进行建设工程合同的管理时,要严格依法进行管理,严格按照工程合同管理的法律法规来执行。

3.2普及相关法律知识,培训合同管理人才

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这对于工程管理人员素质要求越来越高,尤其是对于工程建设领域的工作人员,需要提高合同意识,这就需要进行相关法律知识的普及,培训合同管理人才。对于与合同相关的法律知识,参与合同管理的每一工作人员都要熟悉,并增强其合同观念,做好工程合同管理工作。

3.3推行合同示范文本制度

推行合同示范文本制度,不仅可以有助于当事人对相关法律法规的了解和掌握,熟悉合同运行,使建设工程合同法律法规的要求相符合,避免缺款少项现象的发生,或是避免显失公平条款的出现;其还能有利于行政管理机关监督合同,有助于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对纠纷及时予以裁判,确实维护当事人的利益。总之,推行合同示范文本制度,推动了建设工程合同管理制度的不断完善。

3.4 严格控制工程变更

在施工企业中,常常会出现“低价中标高价索赔”的现象,为此,对于工程变更,为避免因此而引起的索赔,要严格执行其监理程序,审核好变更设计,对每一项变更部分,作可行性分析。

总之,水利建设工程合同管理是工程管理中不可缺少的重要部分,只有先做好水利工程的合同管理工作,才能确保水利建设工程建设进度和质量,从而更好地发挥工程的效益。

参考文献:

第6篇:建设工程法规概念范文

【关键词】工程监理 项目管理 相互关系

一、概念与范畴的对比分析

(一)概念的对比

1.工程项目管理的概念。所谓的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指的是从事工程项目管理的企业在建设单位的委托下,在合同约定的前提下,为建设单位提供工程决策阶段的相关可行性的研究报告,并针对报告进行一定的分析和策划;而在工程项目的实施阶段,工程项目管理负责为建设单位提供招标、采购管理等一系列的相关服务,同时还可以代表建设单位对工程项目实施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工程进度、资金投入以及合同拟定等方面的管理和控制。

2.工程建设监理的概念。由中国建设部和原国家计委共同颁布实施的《工程建设监理规定》中对工程建设监理的概念进行了明确地表述:工程建设监理指的是工程监理单位在项目法人的委托下,根据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有关的工程建设文件等对所受委托的工程建设实施监督和管理的行为。我国的建筑法明确规定,建筑工程监理人员必须要严格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等对建设工程实施工程监理行为。

(二)工程监理与工程项目管理之间的相似处

1.工程监理和工程项目管理的管理思想基本一致。二者在实施管理的过程中都强调通过强化对企业的管理、提升企业技术创新能力来增强企业的市场核心竞争力,尤其是针对企业的成本管理、资金管理、法制管理、质量管理等具有更高的要求,采取多元化的管理手段和方式来提升企业管理的质量,增强企业的竞争力。

2.工程监理和工程项目管理遵循的原则基本一致。二者都以遵纪守法、公平公正、追求科学为准则,在合同允许范围内,运用科学的管理手段和方法,注重对企业的信用管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3.工程监理和工程项目管理的质量控制体系基本一致。监理工程师注重对质量的控制,通常情况下采用1509000作为其质量保证体系的要求和标准,而工程项目管理则是以1509000作为其质量保证的重要根据和国际标准保持一致。

(三)关于工程监理和工程项目管理二者之间的区别分析

根据我国对工程管理的相关制度来看,工程监理和工程项目管理之间的联系十分紧密且存在诸多相似的地方,但是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发现,工程监理和工程项目管理两个概念并不能完全等同,二者属于独立的个体其根本界限不可相互混淆。

1.二者具有不同的法律地位。工程监理属于我们国家工程建设领域实行的基本制度之一,不仅在国家相关法律中有明确规定,而且在我国很多工程项目中必须实施监理,比如我国主要建设项目、大中型公共事业项目、成片开发的住宅小区等,这是我国强制性实施的法规制度。与之相比,工程项目管理则不一样,它是国家在工程建设中提倡实施的一项管理建议,不是国家强制性实施的法规制度。

2.两者实施的主体不同。我国相关制度规定,实施工程监理必须要具备监理的手续监理企业或者咨询企业。没有工程监理手续的单位对工程实施的管理不属于工程监理。工程监理是业主授权监理企业在建设工程中对其工程进行监理,提供相应的服务管理。按服务范围来说工程监理包含于工程管理项目。

3.两者服务的对象不同。在我国工程监理的服务对象只有两种建设单位或工程业主,但我国的工程项目管理在国际市场上属于工程咨询一类,根据当前的国际形势,工程咨询机构不仅可以为业主或者建设方提供业务服务,而且还可以为一些设计机构、施工单位进行业务帮助,为保险、金融、担保单位提供服务,还可以进行工程总承包管理、联合承包工程。由于授权的主体不一样,工程项目管理在项目管理中所产生的效益就不一样,解决问题的方法、原则、方式就有所不同。而工程监理单位只是建设单位的,不一样的工程项目虽说具体的要求不一样,但在解决问题的时候,所用的方法、方式是一样的。

4.两者服务的内容和范围不同。当前在我国工程监理主要是在施工阶段进行监理,工程监理的服务范围是依据工程的总方向开展的。相比,工程项目管理的服务范围不仅仅包括工程监理的内容,还包扩前期的竞标工作,设计、施工、项目总承包、资源、风险管理,施工中的索赔及工程估评许多服务项目。

(四)项目监理与工程管理重要性的对比

1.工程项目管理重要性。现在的市场经济中,竞争激励,适者生存。可以说工程项目管理是建筑市场的必然走势。随着现在市场的竞争性,要求的专业化技术越来越精。所以工程项目管理是现在建筑市场,必不可少的一个组成部分。一个好的项目管理企业会为业主解决所有项目相关难题。这也是为什么工程项目管理能在这个市场经济中立足的基础。因此作为一个专门为建筑工程进行质量监督的监理企业,必须要向工程项目管理转变。

2.工程建设监理的重要性。工程建设监理在工程建设中是必不可少的,起着关键性的作用。工程监理在工程建设中控制工程的投资、工程工期、工程的质量,同时还要管理工程的信息和工程的建设合同,有关单位的工作关系也要工程监理来协调。做好这三个控制、两个管理、一个协调,来保证整个建设工程的的安全及其质量,提高工程建设水平,赢取更大经济效益。

二、结束语

从总体上来讲,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服务对象和业务范围等方面都比建设工程监理有了更大的延展,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操作模式具有较强的应变性,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可以根据建设单位的需求变化做出及时的调整,为建设单位提供订单式的服务,从而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客户的差异化需求。从某种意义来讲,工程监理将来的发展应该逐渐向建设工程项目管理靠拢,因此,我们应该对一些具有转型潜力的监理企业进行一定扶持和帮助,并鼓励这些企业向工程项目企业过渡,从而快速适应市场发展的需求。

参考文献:

1.工程监理走向项目管理的必然趋势,城市建筑 张宇 2013 14

2.论工程监理与工程项目管理的关系,改革与开放 宁炜 2003 7

3.工程项目管理与工程监理的比较研究,城市道桥与防洪 黄健文2012 5

第7篇:建设工程法规概念范文

关键词:建设工程监理;监理的作用;监理工程师;建设工程监理与建设工程的关系

中图分类号:U415.1文献标识码: A

建设工程监理制度的起源,可以追溯到16世纪产业革命发生以后的欧洲,随着社会对房屋建造技术的要求不断提高,传统的建筑业开始出现专业分工,社会对建设监理的需求逐渐产生。随着建设监理需求的发展,欧美、日等工业发达国家把建设工程监理逐步推入法律化、制度化、程序化轨道。美国的《统一建筑管理法规》、日本的《建筑师法》及《建筑基准法》等,都对建设监理的内容、方法以及管理组织做了详尽的规定。在建设工程中形成了业主、承包商和监理工程师三足鼎立的基本格局。

一、建设工程监理

建设工程监理是我国的建筑业与基本建设管理体制改革发展产生的结果,国外到目前为止还没有和建设工程监理完全相同的概念。现行建设工程监理规范明确所谓建设监理,是指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受工程项目建设单位的委托,依据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经建设主管部门批准的工程项目建设文件、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及其他建设工程合同,对工程建设实施的专业化监督管理。

二、建设工程监理及建设工程各种要素

(一)、建设工程监理

管理组织或建立执行者接受事主委托,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对某些相关行为进行监控、约束、监督、疏导、协调,使其做法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并且能够科学合理的实现目标,这种行为就是监理。建设工程监理企业在建设单位的委托下,代表建设单位依照法律法规与有关技术标准、建筑工程合同的要求,对承包单位在建设资金使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等方面实施全过程跟踪、监督、管理,促进工程项目质量、投资、总起等多个目标的实现,这就是建设工程监理。

(二)、监理工程师

监理工程师是独立于承包商与业主之外的第三方,监理承担工程监理的任务,一般就是监理企业或者单位,在现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被称做“监理单位”,在《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中被称做“监理人”,也可称为“工程师单位”,或者简称“工程师”,但与《建设施工合同》中的工程师有所不同。

(三)、承包商

承包商可以是施工企业,也可以是工程公司,既与业主签订了承包合同,对工程项目的实施进行承担、执行并且完成合同所规定的各种任务的实施者。也称为“承建单位”,在以前的施工合同里属于“乙方”,在现行的合同中被称为承包人。

(四)、业主

对项目的投资者、拥有者、使用者或是最高决策者的统称为业主。一般被称为“建设单位”或者“项目法人”,在过去的施工合同中属于“甲方”,现行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又被称为“发包人”。

三、疏理几种关系,明确各方责任

建设工程监理贯穿在建筑工程的整个过程中,和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密切的关系。建设工程监理和建设工程的关系主要包含建设工程监理和工程项目管理之间的关系和监理工程师、承包商、业主之间的关系。

(一)、建设工程监理和工程项目管理之间的关系

所谓建设监理就是对建设工程项目的监督与管理。在科学管理的思想中看,只有被称得上“项目”的工程,才会具有监理的需求和条件,达不到称为“项目”条件的工程,不需要也不能实行监理。建设工程项目的管理是对工程项目建设的设计单位、工程业主、监理单位在组织管理上的措施、施工单位进行的管理,通过进度控制、投资控制、质量控制、合同管理、信息管理和组织协调等方式,最好的实现项目管理的一种管理。

由上可知,工程监理的任务就是对建设工程项目的目标进行控制,中心任务就是对项目的进度、投资以及质量目标进行控制。

下面介绍一下工程项目管理与建设监理的比较分析:

1、相同点。

工程项目管理和建设工程监理都是服务于工程项目的,在管理思想、手段、理论、方法上两者没有太大的区别,工程项目管理服务的模式与建设监理的服务模式是一样的。

2、不同点。

①业务范围

建设工程监理主要是对施工的进度、质量、资金的监督管理,而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是各种专业服务的集成,它的工作内容包括招标、造价咨询、施工管理、勘察设计、工程监理等。所以从业务范围来讲,建设工程监理只是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而并不是其全部。除此之外建设工程监理不包括设计工程的管理,而项目工程管理就包括这项。

②提供者和服务对象

建设工程管理不仅管理施工企业的项目,比如建设单位方、设计方、供货方和施工方等建筑业中的项目各方都需要进行项目管理。

建设单位是建设工程项目过程的核心,所以建设单位方的项目管理业就成了整个项目管理的核心。如果建设单位缺乏项目管理的经验,则可委托专业的项目管理公司来提供项目管理服务。如果施工单位或者设计单位缺乏经验也可委托项目管理公司来提供项目管理的服务。除此之外,若参与项目的各方具有足够的项目管理的经验,也可以成为建筑工程项目管理服务的提供者。

建设工程监理则有所不同。依照《建筑法》规定,建设工程监理就是代表建设单位对承包单位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建设资金等进行监督。由此可见,建设单位就是建设工程监理唯一的服务对象。

(二)、业主、监理工程师、承包商之间的关系

1、业主与监理工程师之间的关系

业主与监理工程师之间是经济和法律的关系,属于委托与被委托的关系,但不属于从属关系。监理工程师在工程实践活动中是独立于业主和承包商之外的,单独执行其职责和任务,而业主也不得违约超越合同规定随意干涉监理工程师的工作,监理工程师同时也要保持公正立场,不得违反合同的规定和承包商存在有任何业务之外的经济联系。否则,如果影响到业主的利益,业主则有权要求解除委托合同,并更换监理工程师。

2、业主与承包商之间的关系

这两者也是经济法律的关系。业主把将要投资兴建的工程项目发包给承包单位,承包单位则按照合同规定完成任务并获取相应的报酬,其责任、义务、权利都由承包合同进行相关规定。

3、监理工程师与承包商的之间关系

这两者属于监理与被监理的关系,不存在任何合同和经济的关系。这种关系是由合同规定确定的,业主与承包商签订合同时承包商要接受监理的监督和管理,从而确定了这两者的关系。工程监理按照工程承包合同和委托合的规定权限职责对承包工程进行监理。监理在执行工作过程中,不只是要对工程的质量、造价、进度等进行监督管理,还要公正的处理有关工程的变更、索赔、费用调整、工程付款等涉及到的承包人的合法权益问题。

总之,由上可得,建设工程监理和建筑工程的关系主要就是建设工程监理和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关系和业主、监理工程师、承包商的关系这两个方面的关系处理。要在明确了建设工程监理的权限、范围、要素的基础上再进行监理,这样才能更好的实现监理的目标。

参考文献

第8篇:建设工程法规概念范文

关键词:建设工程监理;项目化教学;教学改革

中图分类号:G7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0568(2012)32-0029-02

《建设工程监理概论》课程致力于使学生掌握必需的监理方法和知识,并培养他们独立运用所学的专业课程知识解决工程实际问题的能力,为毕业后从事监理工作打下良好的基础。笔者在多年的教学过程中发现一些普遍存在的问题,通过多年的研究,提出《建设工程监理》的项目化教学方法。

一、《建设工程监理概论》简介

1. 课程简介。《建设工程监理概论》是工学科土建类建筑专业专科的一门专业课程,该课程是针对土建类建筑专业专科的学生,通过对工程建设监理基本理论和相关法规,工程建设合同管理,工程建设质量、投资、进度控制等内容的学习,使学生系统掌握建设监理的相关知识是本课程的主要任务。本课程的目的和要求包括:一是使学生了解、熟悉和掌握工程建设监理的基本概念、理论和方法及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二是使学生了解、熟悉和掌握关系到工程建设合同管理的法律知识和标准化合同示范文本主要内容的程度,以及根据合同协调、管理和监督工程建设的熟练程度,提高学生运用合同手段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三是使学生了解、熟悉和掌握工程建设质量、投资、进度控制的内容、程序、方法等理论知识。

2. 教学中遇到的问题。由于学校给该课程安排的课时较少,教师备课、安排教学计划很受影响。导致授课过程中很难详细讲解全部知识点,只能讲解重要的知识体系和结构,不可能加入详细的案例辅助知识。繁重的教学内容使教师在课堂教学中成为唯一的主角,学生只能被动地做笔记,很难发挥主观能动性,难以在学习知识的同时提高思维能力。

二、项目化教学方法探究

传统的课程教学是以教材内容组织教学,主要教学内容是知识体系,远没有摆脱学科体系的教学困境。目前大多数教师开始尝试改革课程,采取实践教学、仿真教学、情景教学和案例教学等多种教学方法,对于学生职业能力和学习兴趣的提高大有裨益。但是,让每一位教师真正掌握适应高等教育需要的教学方法,做到“学、教、做”理论联系实际的教学仍然存在差距。因此,非常有必要对教学内容和课程体系进行进一步改革,“以职业实践活动为主线、以能力为本位、以服务为宗旨,构建职业教育特色鲜明、紧密联系生产实际的”的运行机制和课程体系。

所谓项目教学法,其实是“行为导向”教学法的一种,是指教师和学生进行的教学活动,是通过共同实施一个完整项目工作而实现的。一个项目是开始时间和结束时间都按计划制定好的工作,原则上要求在完成项目后应该提交完整的作品。而所谓项目化教学,其实就是对课程进行项目化。课程项目化是指通过联系地方产业的实际情况,以职业能力培养需要为出发点,将专业课程的教学内容设计成可以训练具体技能的项目,教学与考核以项目组织实施结果为依据,实现培养专业人才能力的目标。项目化教学以综合培养职业技能和职业意识为教学目标,教学方法强调成果的可应用性、师生的互动性及学生的自主性。

三、项目化教学法在《建设工程监理概论》中的应用

将上述项目化教学理念融入《建设工程监理概论》课程教学,笔者结合实际情况,兼顾实际可操作性和可行性,提出以下两大教学措施,以充分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改善教学质量。

1. 加强课堂的案例学习,透彻理解理论和概念。系统学习工程监理制度的基本知识。建设工程监理的基本概念、对技术人员和监理企业的各项制度和要求、与建设工程监理相关的制度和法规都在这一部分涉及到。这部分的教学重点是让学生明白建设工程监理作为一种科技服务活动,不仅需要从业人员具备某一门专业知识,而且要求具备法律知识和经济管理理论知识,只有这样才能管理工程合同、协调和组织工程施工、解决施工中出现的技术问题等。因此,具备复合型知识结构,拥有运用这些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是对监理工程师的基本要求。例如,学习FIDIC合同管理的内容时,笔者以“中新苏州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为例,通过该工程监理案例的学习向学生讲授FIDIC合同在工程项目中的应用,在此基础上介绍FIDIC合同与我国现行合同的区别。

2. 组织学生设计项目,并确保项目能够协同运作。《建设工程监理概论》课程项目设计不仅要结合当地相关行业的实际需要,密切联系专业人才培养,还要充分考虑学生与教师的自身特点。课程项目设计从受教育者的项目训练效果来看,应该是循序渐进、先简后繁、先易后难。在实际运作过程中要确保有众多的企业专家、学生和教师参与其中,协同运作开展项目。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要充分体现机动灵活的教学方式、有效的教学效果和实际应用的教学成果。要立足于学生、企业和学校多方互利共赢的目标设计课程项目,设计课程项目化开发方案要本着利于企业发展、利于学院发展、利于教师成长和学生培养的原则。具体要求如下:

(1)实施项目教学的关键在于要精心策划和准备恰当的项目,在确定项目时要对以下几个方面的因素加以综合考虑:一是所选项目要紧扣教学目标和教学大纲;二是项目的难易程度要符合教学实际;三是项目要有一定的使用价值。例如,可以通过一些建设工程监理实例让学生认识到监理工作在建设工程中的重要性,明确学习目标,然后通过组织学生到所举实例中的工程现场进行实地参观,在此基础上提出本课程的总任务,确定项目内容和目标。

(2)创设协作学习的环境和资源。教学规范是项目课程的一般要求,学习过程的设计要以实践课程为依据,给学生提供多种机会在不同情景下运用所学知识,对现代教育技术手段加以充分利用,并尽可能多地提供学习资源,教学场所结合理论学习与实践于一体。

(3)在项目教学过程中要充分发挥学生的主体作用。以学生为主,教师为辅,在实践中要培养学生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充分发挥学生的创新精神和主观能动性,同时重视教师的指导作用,教师主要负责组织和设计整个教学、师生共同交流探讨的过程。

(4)项目化教学要注重完成项目后的评价。项目教学是围绕完成项目设计的,这就使得学习过程成为创造实践活动,注重的应该是完成项目的过程。因此,应该以完成项目的情况作为评价学生学习效果的标准。

综上所述,《建设工程监理概论》项目化教学是对传统建设工程监理教学模式的突破,通过解决一些现实的工程监理问题来实现学生对知识的掌握,有助于提高学生学习的主动性、积极性及实际动手能力。

参考文献:

[1]洪英,杨衡.高职监理概论课程教学探讨[J].广西教育,2009,(12).

第9篇:建设工程法规概念范文

关键词:建设工程 工程造价 造价管理

Abstract: this article from the characteristics of the engineering cost, project cost management concept, engineering cost management of the problems and strengthen the project cost management measures four aspects.

Keywords: construction engineering project cost cost management

中图分类号: TU723.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前言:随着我国建筑业的发展,工程项目建设已不在像以前一样只考虑工程质量问题,在保证工程质量不变的前提下尽可能的提高经济效益是现在每一个工程建设项目必须面对的问题。所以,我们应该正确认识工程造价管理和解决工程造价管理存在的各方面问题,建立完善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降低工程造价,使建设项目的投资控制在合理的限额之内,保证投资项目的实现,最终达到理想的投资效益和社会效益。

一工程造价的特点

1 工程造价具有大额性,要发挥所建设的工程项目投资效用,其工程造价都是非常昂贵。所投资的费用动辄数百万、数千万,一些特大的工程项目造价甚至可达数百亿人民币。

2 工程造价的个别性、差异性,任何一项工程都有特定的用途、功能和规模。因此,对每一项工程的结构、造型、空间分割、设备配置和内外装饰都有具体的要求,所以工程内容和实物形态都具有个别性、差异性。

3 工程造价具有动态性,任何一项工程从决策到竣工交付使用,都有一个较长的建设期间。在工程的建设中,往往由于诸多外在因素的影响,造成许多影响工程造价的动态因素。所以,在整个项目的建设期间工程造价处于不确定的状态,直至该项目竣工决算后才能最终确定此项工程的实际造价。

4 工程造价具有层次性,在一个建设项目中包含多个单项工程,一个单项工程又由多个单位工程组成。所以工程造价有三个层次,即建设项目总造价、单项工程造价和单位工程造价。

5 工程造价具的兼容性,工程造价除建筑安装工程费用、设备及工器具购置费用外,征用土地费用、项目可行性研究费用、规划设计费用、与一定时期政府政策(产业和税收政策)相关的费用占有相当的份额。盈利的构成较为复杂,资金成本较大。

二工程造价管理的概念

工程造价管理分为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对建设工程投资费用的管理,另一方面是对工程价格的管理。

1 建设工程投资费用管理是为了实现投资的预期目标,在拟定的规划、设计方案的条件下,预测、计算、确定和监控工程造价及其变动的系统活动。

2 工程价格管理分两个层次。在微观层次上,是生产企业在掌握市场价格信息的基础上,为实现管理目标而进行的成本控制、计价、订价和竞价的系统活动。在宏观层次上,是政府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的要求,利用法律手段、经济手段和行政手段对价格进行管理和调控,以及通过市场管理规范市场主体价格行为的系统活动。

三目前我国工程造价管理存在的问题

随着我国建筑业的蓬勃发展,工程的造价管理的作用越来越重要。目前我国造价管理工作还是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管理部门如何为建设工程求一个合理的造价,已成为一项十分艰巨的任务。

1 我国目前工程造价计算模式仍采用定额计价经济模式,由于技术、结构和材料的不断更新,导致定额缺项或需要补充的项目与内容也不断增多。很多时候因为缺少可靠的数据资料,导致抉算定额或补充定额存在很多不合理的地方;其次在结算时普遍存在高估冒算现象,有些施工单位为了获得更多的效益,不从改善经营管理、提高工程质量、社会信誉等方面入手,而从多计工程量、巧立名目等手段人为的提高工程造价。另外由于工程造价构成项目多,且变动频繁,使计算程序复杂,计算基础不一等等均容易造成错误。

2 规章制度不健全,虽然我国已出台了有关的法律、法规,使规程造价管理有章可循。但在实际贯彻中存在众多问题,由于人为因素造成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现象经常出现。因此,对行业立法的加强实施已成为当务之急。

3 由于建设工程预结算的编制是一项很烦琐而又必须很细致地去对待的技术与经济相结合的核算工作,不仅要求编审人员要具有一定的专业技术知识,包括建筑设计、施工技术等一系列系统的建筑工程知识,而且还要有较高的预算业务素质。但我国造价工程师资格考试才刚刚起步,正规院校造价工程管理专业的毕业率非常小等,这些原因都严重影响我国造价工程管理的发展。

四加强工程造价管理的对策

为了我国造价管理工作更好的发展,须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工作,以切实有效的改善我国工程造价管理存在的问题。1 建立完善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加快我国法规的建设以此来对建筑市场进行规范,维护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

2 应从加强投资决策、设计阶段造价管理与控制、严格招标三方面做好工程前期的造价管理工作。合理确定工程造价,加强对投标的监督工作。

3 做好施工阶段造价管理工作,在施工过程中造价管理有着重要的意义。在项目建设中,对具有较大影响工程造价的设计变更要对照设计方案进行严格审核,对未经同意擅自追加投资,改变设计等在进行造价审查时一律不予承认,相关部门还应追究其责任。

4 提高工程造价管理从业人员的整体素质,加强人才的培养。对工程造价管理从业人员要及时的进行培训,使其职业道德、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及业务知识进一步提高。

5 大力推行工程量清单计价,工程量清单计价方法满足建筑行业平等竞争的需求,为投标单位提供了一个平等竞争的基础,同时它也是在施工过程中支付工程进度款的依据。此外,在工程出现变更时,可以根据工程量清单作为参考标准,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或索赔。

结束语: 总之,对工程建设的造价进行科学有效的管理与控制,可以有效的解决目前工程建设中高估冒算、投资失控、节约国家建设资金等问题。所以,我们必须加强工程建设造价管理工作,降低工程造价,提高经济效益,促进国民经济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 廖新平.谈工程造价管理的作用 [J].山西建筑,2012年05期

[2] 吴汉平.深化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改革的思考[J].建筑经济, 1998年05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