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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经营状况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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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经营状况

第1篇:保险公司经营状况范文

关键词:商业健康保险,专业化经营,医疗保障制度,赔付率,发展空间

一、我国商业健康保险的发展空间

一个国家商业健康保险的经营和发展与该国医疗保障制度密切相关,从理论上说,一个国家的公共医疗保障制度,即国家医疗保障制度和社会医疗保障制度,对商业健康保险会产生一定的“挤出效应”。但实践表明,即使在公共医疗保障制度保障水平较高的国家和地区,也仍存在商业健康保险的发展空间。

1.国家医疗保障制度。在国家医疗保障制度安排下,国家通过财政预算拨款作为医疗保险资金的主要来源,为国民提供几乎是免费的医疗保障,如英国、加拿大。从理论上说,实行国家医疗保障制度的国家,由于公共医疗保障制度对商业健康保险的“挤出效应”,该国的商业健康保险将受到很大程度的抑制。但由于国家医疗保障制度提供的服务质量不高、等待期长等缺陷,许多国民在国家免费提供的医疗保障之外还另外购买商业健康保险,以提高其健康保障水平。例如,加拿大实行国家医疗保障制度,国民享受免费的医疗保险,但商业健康保险保费收入仍然占寿险保费总收入的22%左右。

2.社会医疗保障制度。在社会医疗保障制度安排下,通过立法强制实施,保险基金主要来自雇主和雇员,国家财政给予补贴,如德国、日本、台湾地区。在社会医疗保障制度安排下,社会医疗保险虽然覆盖面广,但往往保障水平不高,商业健康保险仍然存在很大的发展空间。

3.商业健康保险制度。在这种健康保障制度安排下,政府只为特定人群(如老年人、残疾人、低收入者、军人)提供医疗保障,其他人群通过购买商业健康保险提供医疗保障。如美国,美国的医疗保险制度是一种政府健康保险计划、私营健康保险计划和管理型医疗保险的结合体。除了老人和—些特殊群体,大多数美国人主要依靠雇主和(或)雇员本人购买的商业健康保险来提供医疗保障。美国是典型的以推行商业健康保险为主的国家,商业医疗保险覆盖人群超过总人口的60%,商业健康保险保费收入约占人寿保险总保费的20%。

由此可见,无论是在实行国家医疗保障制度或是社会医疗保险制度的国家,还是以实行商业健康保险制度为主导的国家,商业健康保险都存在较大的发展空间,其在寿险总保费收入中的占比通常高于20%。

我国的商业健康保险同样具有巨大的发展空间,据中国保监会公布的数据,2005年全国人身险保费收入3697亿元,健康保险费收入只有307亿元。如果我国的商业健康保险能达到寿险的20%,按2005年的寿险保费计算,商业健康保险费收入将达到739亿元,可见我国商业健康保险的发展潜力巨大。

二、我国商业健康保险的经营状况及其国际差距

(一)我国专业健康保险公司经营状况

2003年,保监会出台《关于加快健康险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提出健康保险专业化经营的理念,要求保险公司建立专业化的经营组织,引导行业健康快速发展。2004年人保健康、平安健康等五家专业健康保险公司获准筹建,健康保险专业化经营迈出实质性步伐。2005年以来,人保健康、平安健康、昆仑健康和瑞福德健康四家专业化健康保险公司先后开业。

人保健康提出“健康保障+健康管理”的经营理念,即不仅提供事后补偿,还将为客户提供个性化的健康服务,包括健康咨询、健康维护、就诊管理和诊疗服务等,目的在于改善客户健康状况,有助于保险公司降低赔付率和产品价格,增强竞争力。人保健康虽然可以依赖中国人保的强大品牌优势,但由于人保基本没有经营健康保险的经验和数据积累,经营难度较大。

平安健康保险公司将推出第三方管理服务等新型服务,引入“管理型医疗”模式。在产品上将会突破传统健康险的模式,为客户提供如眼科与牙科保健、老年看护等非传统健康险产品。平安健康保险公司将充分利用集团现有的保险成本优势、渠道优势、综合服务优势等,提高健康保险业务的盈利能力。以目前的形势来看,平安还处于“潜龙未动”状态,实力尚未显示。

其他专业健康险公司,昆仑健康和瑞福德健康已通过验收,但其目前核心岗位位置空缺且欠缺专业人才和经营经验,也没有提出让人刮目相看的“蓝海战略”,经营难度很大。

据保险公司的资料显示,我国各家保险公司经营商业健康险业务的综合赔付率均超过盈利平衡点,部分已涉足商业健康保险的公司也渐生退意,有的甚至已经在大规模地停止商业健康保险业务并欲逐步全面退出。

(二)国外健康险的经营状况

与之相对应,国外众多的以经营健康险为主业的公司却取得了不俗的业绩。2002年,国外共有8家以经营健康险为主业的公司人选《财富》500强,这些公司的经营状况为我国健康保险的发展提供了有益的启示。

上述8家主要经营商业健康保险的保险公司的财务经营状况表明,经营健康保险不仅不一定亏本,甚至可以进入世界500强。尽管目前我国有些公司的商业健康保险经营状况不太好,但这并不意味着商业健康保险本身就必然经营不好,而是我们的风险控制能力薄弱。只要充分借鉴其他国家健康保险经营的成功经验,做好数据分析、风险控制、产品开发、客户服务、信息系统等基础性工作,我国的商业健康保险必将大有可为。

三、推进专业化经营,提高我国保险公司健康险水平

导致我国商业健康保险发展困境的关键在于专业化经营的缺乏。专业化是健康保险的必由之路,这一点已在保险界形成共识,但如何进行专业化却是目前最应该探讨的问题,各保险公司应采取综合措施,不断推进专业化经营,来提高我国保险公司的健康险水平。

1.要建立专业化经营的组织架构。专业化经营的组织架构有多种形式,可以是专业健康保险公司,也可以是集团下的专业子公司,还可以是公司内的一个业务管理系列。事实上,各种经营模式都各有其优势和不足(见表2),没有适合所有保险公司的标准模式。保险公司应根据其规模、发展目标、市场定位和战略,选择适合自己的经营模式,而且我国各地区之间发展不平衡,也应该鼓励市场的多样性,关键在于赋予所选择的组织形式充分的技术开发、业务管理、产品开发等的权限和职能,彻底改变健康保险业务依附于寿险业务的状况。

2.要建立专门的核保和核赔体系。鉴于健康保险的风险控制特点,各保险公司应建立专门的健康保险核保和核赔体系;制定和实施健康保险核保人与核赔人的管理办法;加快研发和使用健康保险专用的核保、核赔手册等专业技术工具。要进一步发挥行业的力量,着手制定疾病表。

3.建立专业化的信息管理系统。专业化的信息管理系统不仅是实现健康保险专业化运作的基础和平台,而且对健康保险的风险控制和长远发展至关重要。传统的寿险业务管理系统集中解决的是业务流程、人机界面、系统集成等商用系统的共性问题。由于健康保险业务的复杂性、保险事故发生的频繁性,需要有效的过程管控系统,单纯的业务流程管理已远远不能适应健康保险的风险管控需要。公司可以通过自主开发或引进信息管理系统,建立和完善与健康保险业务相适应的信息管理系统,特别是完善健康保险的核保、核赔管理系统和数据统计分析系统,满足业务发展和服务的需要。

第2篇:保险公司经营状况范文

我国目前采用的偿付能力监控指标是在借鉴欧盟偿付能力额度制度和美国风险资本管理的基础上形成的,其中包括定性和定量监管两个方面。定性监管主要规定了保险条款、费率、准备金的提存,规定了保险公司单个风险自留额和全部风险自留额,并对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进行了规定;定量监管主要是采用了英国的最低偿付能力额度思路。但与实施这种保险偿付能力监管相配套的一系列制度体系和监管指标尚有许多不合理、不完善之处。

1.1缺乏完整的保险会计准则体系。

保险公司不仅同一般企业一样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而且还承担着社会保障的责任,关乎广大投保人的利益。保险公司的两重性质决定了其会计行为规范的两重性:一方面需符合一般财务会计原则,其主要目的在于保证保险公司对外财务信息的披露,要求真实、公允地反映保险公司会计期间内的经营成果和资产负债表日的财务状况,要求保险公司的财务信息与其他行业保持可比性;另一方面要符合监管会计原则,主要服务于保险监管当局为保证保单持有人利益而监控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需要。因此,保险公司在会计制度的设计上,不仅需要建立适合于保险行业的财务会计制度,还需要重视监管会计制度的建设。目前,国际上发达国家,如美国、日本都建立了专门的保险监管会计制度,而我国仅于2004年下发了《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准则公告第1号:固定资产、土地使用权和计算机软件(征求意见稿)》,保险监管会计制度建设总体尚处于初始阶段。

1.2缺乏统一的保险企业会计制度标准。

目前我国的保险企业会计制度实行两种标准,一种是适行于上市公司和股份公司《金融保险企业会计制度》(2002年1月1日颁布),另一种是非上市和股份公司实行的《保险公司会计制度》(1999年1月1日颁布),两种制度最大的区别是在《金融保险企业会计制度》中更加强调了会计的谨慎性原则,更有利于反映会计信息的真实性。由于两种制度对会计要素的确认原则及方法不同,对评估保险公司的实际财务状况及偿付能力也会带来直接影响。

1.3监管指标不全面,预警作用不明显。

保险财务监管指标体系的建立不仅要做到满足现状,更要能够对以前的财务状况进行分析,并对以后的经营态势做出合理预测。我国在借鉴美国保险监管指标体系基础上建立的财务指标体系只是侧重于公司盈利和经营性风险的分析,涉及综合性财务状况和准备金方面的指标较少。而美国的保险监管财务指标仅对产险公司就设立了11个指标,从综合财务状况、利润经营状况、流动性和准备金等多方面来综合考核公司的经营状况。我国只借鉴了美国监管指标体系的一些指标,没有设立一套类似于美国的对历史数据财务状况的追踪分析系统,在美国对历史数据财务状况的追踪分析系统中3年前提出过警告的公司中,有80%的公司最终都破产了。

1.4缺乏对财务指标的动态监管。

我国评估保险公司财务指标的偿付能力是以1年内公司认可资产减认可负债的差额作为标准的,只测算这一时期保险公司的静态偿付能力,没有考虑保险公司长期持续经营的要求,不能真实反映不同保险公司的实际偿付能力。另一方面我国使用的一系列财务比率法是定量指标体系构成的,它们在选择上是否恰当、合理,都会影响到预警系统的运行效率。在2003年下发的《保险公司最低偿付能力额度及监管指标管理规定》中只是从认可资产表、认可负债表、最低偿付金额几方面对保险公司的财务情况监管,并没有联系保险公司在一定假设条件下的现金流入、现金流出及其对财务状况的影响做出预测。

2.加强我国保险偿付能力监管的建议

2.1进一步重视并加强保险偿付能力的监管。

我国保险监管当局对财险公司和寿险公司分别规定了最低偿付能力标准,但这些规定并没有被很好地执行,一些中资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的概念和风险选择的意识不强,挂赔现象严重,整体偿付能力依然薄弱。保险公司承担着广大被保险人可能发生保险事故而引致的赔偿或给付责任,只有本身具有足够的偿付能力,才能保障被保险人的安全,增强消费者的信心。因此保险监管应进一步重视并加强对保险公司的最低偿付能力的考核,结合国情,参照国际惯例,改善目前最低偿付能力的计算方法,使其更加科学化、合理化,确保保险公司对所承担的风险具有足够的赔偿或给付能力,保证公司良好的财务稳定性和较高的置信度。同时要注重建立应急机制和化解风险的渠道,一旦发现偿付能力不足,应立刻采取诸如办理再保险、转让业务、增加资本金、调整资产结构或是限期整顿、停止部分业务、直接接管等补救措施,重新塑造保险公司的财务信用体系,以维护社会保险园地的正常秩序,促进保险业务的健康发展。

2.2建立完善的保险业法定会计准则体系。

加快保险企业会计制度的规范化、标准化和统一化建设,认真研究并借鉴国外保险会计的规范和标准保险业法定会计准则体系,结合我国保险业发展实际和监管要求,不断建立完善体现保险行业特殊性的保险业会计准则体系。保险公司可以先按照保险行业通用会计准则(GAAP)编制通用会计报表,再按照保险法定会计准则(SAP)调整为监理会计报表从而满足投资者和监管部门的不同需要。

2.3建立有预警性和评级等级制度的监管模式。

集中保险公司的资产获利能力、资产质量、投资收益、准备金充足率、资本金充足率等体现偿付能力安全性的各项财务指标,并分析3到5年的财务跟踪指标和财务评价等级制度,通过多年跟踪的财务指标来分析发现保险公司经营状况的征兆,评价公司今后的发展趋势,并且采用财务评价等级制度的方式对公司的大小和财务状况进行分类,提高监管的精细化程度。目前,以NAIC(全美保险监督官协会)的IRIS(保险监管信息系统)和RBC(基于风险的资本管理方法)为代表的保险机构偿付能力风险预警机制已经在世界各国广为应用,我国的保险监管应尽快改变传统的主观性和经验性做法,加快监管信息化建设,提高监管效率和质量。

2.4建立由静态监管向动态监管转变的监管模式。

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进行动态监管的主要内容包括:(1)动态评价保险产品负债与其相对应资产的实际形态是否匹配;(2)不仅是对决算期进行评估,而且通过对未来任一时点现金流量状态进行模拟,来反映和评估保险公司的所有经营状况;(3)借鉴美国做法进行利率假设,通过适当的概率分布来确定利率和变化,并考虑公司的各种资产和负债的配置,将公司现金流公式化,计算出各种利率假设下公司的现金流入和流出,以此来评价公司的偿付能力。

2.5加强保险行业自律。

成功有序的监管离不开行业组织的自律配合,保险行业协会是保险人或保险中介机构组成的社会团体,其在规范保险市场方面发挥着政府监管当局不具备的协调作用。因为行业组织在起市场主体间联络、信息、技术咨询和共享服务等作用的同时,在某种程度上还能独立充当市场秩序的维护者和行业经营行为的仲裁者。监管当局应积极支持保险行业组织的建设,以行业的自律担负起监管的辅助作用,通过保险行业协会加强各保险机构之间的交流与合作,维护保险市场正常的竞争秩序,从而避免同业过度竞争造成亏损和偿付能力的不足。

2.6提高保险监管从业人员的素质。

加入WTO,中国保险监管业面临考验,保险监管从业人员素质有待提高。加入WTO,意味着中国保险监管在物质或者有形的层面上迅速地向国际靠拢、与国际接轨,但保险监管同时也是一种文化、一种理念,文化和理念上的转变问题是不可能通过WTO或其他什么协议可以简单解决的。但事实证明,有形和无形两个层面之间是紧密相连的,二者既相互促进,又相互制约。只有达到协调一致,才能称得上是有效的、与国际接轨的保险监管。这里的关键问题是所有保险监管从业人员的普遍素质。从现状看,我国保险监管队伍是相当不错的,精练、充满朝气。但是必须看到,我们从事保险监管的历史毕竟太短,对市场经济和开放条件下保险监管理念、技术和手段的了解、认识和掌握有限。在不少人的观念中还留存着计划经济和封闭经济体制下政府行为模式的烙印。人的观念不转变、素质不提高,所谓的接轨是不会有生命力的。应当看到,在监管机构、监管形式和监管内容上,当前我国保险监管与国际潮流不一致。比如,全球兼并盛行而我国的保险监管则要求产、寿险分业经营,国际保险监管日趋放松对微观层次的监管而注意对偿付能力的审查,我国却强化对费率、条款的监管。对此,一方面,我们应积极地予以正确评价,我国的保险监管方面基本反映了我国的保险业水平及发展要求,如产、寿险分业经营就促进了我国长期以来发展不足的寿险业务迅速增长,又如从全球购并历史来看,合总是以分而发展为基础的。另一方面,我们也应当从国际保险监管中看到我国的发展趋势。

参考文献:

[1]黄亚锋著.论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体系的构建,《保险研究》,2001年06期.

[2]曾静.完善我国保险偿付能力监管的思考,《保险职业学院学报》,2004年04期.

[3]戴娟.借鉴国际经验加强保险监管体系的建设,《保险研究》,2004年05期.

第3篇:保险公司经营状况范文

关键词:信息不对称;道德风险;保险监管;博弈

中图分类号:F840.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1428(2007)04-0037-03

一、信息不对称与保险监管

1.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

由于投保人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的存在,保险人在承保、防灾防损方面处于不利地位。另一方面,投保人由于保险知识的缺乏,对保险合同缺乏很好的理解,加之对保险人的经营状况不甚了解,这些又会使投保人处于不利地位。人们购买保险尤其是人寿保险,是以牺牲当前的利益来换取未来的保障,保险公司对保户未来可能发生的风险进行的承诺是否能够兑现,关系到社会福利和公众利益。因此,由信息不对称引发的保险信用危机不仅危及保险市场的经济安全,而且还可能引发社会问题,从这个意义上讲,保险监管部门有必要采取专门措施改善保险市场这类信息不对称问题,见图1:

2.保险公司与保险监管部门之间信息不对称。

保险监管部门对保险公司的行为进行监管,保险公司应遵守这些规定开展经营活动。但由于利益上的差别,保险公司和保险监管部门之间存在某种意义上的对立关系:保险公司为实现公司自身利益最大化往往会用合法或非法的手段来逃避对自己不利的监管。而监管部门的责任就是要保证公司的偿付能力和稳健经营,保证投保人的利益和整个经济运行的稳定。两者在利益上的对立必然会产生保险公司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所以,保险市场上存在两类经营主体:守法经营者、违法经营者。保险监管部门对保险公司是诚实经营者还是违规经营者并不清楚,只知道违规经营的概率。这是一个典型的不完全信息静态博弈,如图2所示:

3.保险公司的信息披露不够完善。

我国保险公司的信息披露往往不够完善,一些重要的财务资料、业务流程和企业战略并不公布于众,这在一定程度上构成了企业与监管部门的信息不对称。所以保险监管部门对保险公司的监管不仅是对其保险业务的监管,同时也是对它的投资业务进行监管。对投资业务进行监管的一个方面就是完善保险公司的信息披露。

应该看到,在保险市场机制完善的情况下,保险市场可以依靠市场机制这只“看不见的手”良好地运行,只有在保险市场失灵的情况下,保险监管才有必要。同时,也不是监管越多就越好:监管越多,市场竞争机制受到的限制越大,市场机制越不能得到有效的发挥,社会信誉体制所赖以形成的市场竞争空间就越小,社会信誉建立的难度就越大。所以,存在一个最优程度的监管,超过这个最优程度,反而会因监管成本上升而带来负效用,如图3所示:

二、保险公司与保险监管部门内生博弈模型

下面建立模型来分析保险公司与保险监管部门的博弈关系,此模型的博弈双方分别为保险公司和保险监管审计部门。保险公司有两种策略选择:真实信息披露、虚假信息披露;保险监管审计部门也有两种选择策略:审计与不审计。假设,审计部门在审计时花费固定成本C,用F表示审计部门的审计概率,则 ,审计部门选择审计时,F=1:而不审计时,F=0。保险公司披露信息虚假程度用G表示,G∈[0,1】,完全虚假时,G=1;完全真实时,G=0。虚假信息可获取的非法收入为R,当保险公司选择违规被查处后不仅得不到R,还将予以数额为I的罚金。可以看出:我们用概率F、G分别描述审计部门审计概率和保险公司虚假信息的概率。据此,建立保险公司和保险监管审计部门之间的博弈支付矩阵,如图4:

图4:保险公司与保险监管审计部门博弈矩阵

分析以上博弈矩阵,由于审计资源的有限性,审计部门不能使审计覆盖率达到100%,即F=1。同时由于审计部门的审计作为一项工作,要遵守审计规定,随意性较小。审计频率有一定的规定,只有对一些突发事件会采取突击审计。所以,保险公司对审计部门的审计概率有一定的认识,并据此做出策略选择。假定给定审计概率为F,保险公司选择虚假(G=1)和真实(G=0)的期望收益分别为:

三、结论及政策建议

分析以上博弈结果,保险公司与保险监管部门不应是一种对立的关系,而应该是内生合作博弈关系,保险公司应该充分认识到保险监管部门的审计在于保证自己良好的财务状况、必备的资本金、充足的偿付能力,保证自己保险经营业务健康稳定地运行,所以,保险公司应与保险监管审计部门密切配合,积极提供审计资料,这种做法应该是一贯的,而不应根据对F的预测相应采取虚假的可能行动。

总体来说,我国目前的严格监管并非最佳选择,保险监管还亟待改革与完善。应尽快采取以下几项措施:

1.相互协调,建立以偿付能力监管为中心的监管目标体系。

为了提高中资保险公司的经营水平,提高市场运作能力,保险监管部门应调整监管目标,和广大保险公司加强沟通,在发展战略上协调一致,逐渐将重点放在偿付能力和市场准入两个方面。力求建立与国际惯例一致的保险监管制度,建立与国际惯例相符合的保险监管环境,并在监管过程中注重保险业的协调、规范与健康的发展。

2.相互配合,积极完善保险监管的组织体系,培育保险业诚信氛围。

保险监管部门应注重专业人才的培养,提高管理水平。应按区域保险密度和保险机构设置的实际情况,设立不同规模的监管机构,扩大监管覆盖面,并设计开发“保险业监管信息系统”以形成动态的保险监管组织体系。同时,积极培育保险市场的诚信氛围,发挥道德调节的作用。因为,“即使在市场经济中,在市场调节与政府调节都起作用的场合,在法律产生并被执行的场合,道德调节不仅存在着,而且它的作用是市场调节与政府调节所替代不了的,也是法律所替代不了的。”

3.相互提高,采取客观科学的保险监管模式。

保险监管部门在借鉴外国经验的同时,应针对实际情况,建立事前事后相结合的监管模式(参见图5),如可参考美国保险监管IRIS比率指标体系,将债务清偿动力和盈利能力作为衡量一个保险公司是否健康的标志。

第4篇:保险公司经营状况范文

误区一: 理财型保险的收益有保证

理财型保险虽然是保险,但是在理财功能方面是有风险的。其收益取决于保险公司对资金的投资和经营状况。最低年化收益率只保证最低收益,本金和收益均没有保证,投连险投资者需自负盈亏。投资者要在购买前认清理财型保险的风险,衡量自己的风险承受能力。

误区二:理财型保险等同于银行理财产品

有人认为理财型保险跟银行发行的理财产品差不多,其实不然,理财型保险一方面拥有规定的保障功能,另一方面其资金的灵活性有一定限制。保险理财师提醒消费者,勿将理财型保险当作银行理财产品来买,因为不管收益如何,它还是属于保险,提前退保仍会有较大损失。

误区三: 分红保险=银行存款

分红保险可分配的红利具有不确定性,没有固定的比率,而分红水平的高低则取决于保险公司的经营成果如何。消费者切不可盲目将分红保险产品与其他保险产品或金融产品混为一谈,或片面比较。

误区四: 预期收益率等于实际收益率

一些消费者误以为预期收益率就是实际收益率,其实二者是有区别的。预期收益率是指保险公司在目前的投资环境和风险预测中预计的收益率,并非投资者实际获得的收益率,实际收益率还要看险企的资金管理能力和投资运营能力。

误区五:万能险一定没有风险

万能险看起来很保险,其实容易误导消费者,作为理财型保险,万能险和分红险、投连险一致,除了保险的功能外,也有理财的功能,虽然有最低年化收益的保障,风险还是有的,并非“万能”。

误区六:投连险适合所有人投资

投连险最大的特点就是保险公司不保证最低收益率,同时也不承诺任何形式的风险,并且由于投连险具有一定的保险功能,短期退保也会损失本金。所以投连险只适合风险承受能力较大、愿意冒险的投资者。

第5篇:保险公司经营状况范文

在充分了解保险业运营风险的基础上,针对其可能存在重大风险的领域或环节实施重点审计,从而降低审计风险,深化风险导向型审计模式在保险业的应用,切实规范金融保险市场,促进保险业健康、有序发展。目前风险导向型审计模式在保险审计中的应用尚处于探索阶段,审计部门应结合自身条件和审计能力。

一、保险业经营风险分析

(一)社会信用环境差,保险业经营的信用风险高

近年来,各种保险欺诈案件层出不穷,其手段和方式也在逐渐技术化和隐蔽化。以车贷险为例,广东各非寿险公司车贷险平均赔付率高达4546%,个别公司甚至高达8543%。所有开办此项业务的保险公司基本都陷入亏损。从已发生的保险索赔案来看,故意拖欠、蓄意诈骗者居多数。据北京各非寿险公司的保守估计,目前约有20%的车险赔款属于欺诈。因此在全社会信用体系尚未建立之前,信用风险是我国保险业面临的最主要风险。

(二)保险业面临着严重的定价不足风险

主要由保险公司精算水平不高和过度竞争造成。表现为赌博性承保、超出承保能力承保、降低承保条件承保,以赔促保、赠与保险等不规范承保行为。由于定价水平明显偏低,保险收入很难覆盖风险。目前我国财产险、运输险的费率已经远远低于国际市场费率,一些大型项目的保险费率甚至低到万分之一以下。费率过低将使保险公司经营的稳定性受到极大影响。

(三)保险公司的理赔风险依然存在

因缺乏严密的核保制度和管理体系而导致保险资金流失的现象相当普遍,因不能合理定损使保险公司实际履行的责任超出了保险合同规定的责任。

(四)现金流风险即由新业务大量减少和大量保单退保造成的风险。由于资产和负债的长期特性,这类风险对寿险公司的影响远大于非寿险公司。如部分寿险产品大量退保,而新增保费增长缓慢,潜在现金流风险正在加大。

二、风险导向型保险审计的基本思路

(一)风险导向型保险审计模式

在现代风险导向审计模式下,审计风险=重大错报风险×检查风险。注册会计师应当从财务报表层次考虑重大错报风险,审计工作以对重大错报风险的识别、评估和应对为主线。其审计程序首先要求实施风险评估程序,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除内部环境外还包括行业状况、监管环境、企业性质以及目标、战略和相关经营风险等外部环境,在此基础上评估重大错报风险,再将识别出的风险与认定层次可能发生的错报联系起来,考虑风险的重大性和可能性,最后确定实质性测试的范围、时间和程序。

(二)风险导向保险审计重点对于风险导向型保险业审计来说,审计的起点是要了解保险公司的经营状况、监管环境以及相关经营风险,在了解其相应信用风险、理赔风险等经营风险的基础上评估重大错报风险,把审计资源集中在可能发生重大风险的环节和区域,如保险定价和保险理赔方面,据以确定实质性测试的相关内容。这种审计方式把保险业的经营风险和战略风险联系起来考虑重大错报风险,有效地提高了审计效率,对金融风险也有一定的遏制作用。

三、风险导向型保险审计策略

(一)防范保险欺诈,创造良好的信用环境

保险公司面临的信用风险主要表现为保险欺诈,审计人员在审计过程中应详细审查保险公司业务中存在的潜在信用风险,避免保险欺诈造成严重损失,从内部控制上降低信用风险。同时联合相关部门对这种违法犯罪行为予以严厉的打击,净化金融保险环境。从外部环境上降低信用风险,以防范金融风险、保护投保人利益为目的。

(二)重点审查违规理赔行为

违规理赔业务直接关系到公司损益,对于国有保险公司来说还涉及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问题,因此应当重点审查。具体可从业务部门的出险通知书入手,审查案件受理办理各环节及时性,有无超《保险法》规定时限。或将账面赔款支出数额与业务日报、赔案核对,查明有无弄虚作假及赔款包干、突击赔付、未出险固定赔付现象。可以根据赔款对象查赔款资金的划拨去向,看有无以赔谋私为保险公司谋福利的问题。通过多种方式来规范保险理赔,从而进一步降低保险业理赔风险。

(三)以“三会一行”的绩效审计为纽带,形成完整的金融监管体系保险业的外部监管,尤其要发挥“保监会”的作用,充分发挥其监督管理全国保险市场、维护保险业的合法、稳健运行的作用。将“保监会”的监管机制纳入保险公司防范金融风险体系中,使内部控制与外部监管有机结合,从而有力防范保险业的经营风险,进而降低审计风险,提高风险导向型保险审计的效率。

第6篇:保险公司经营状况范文

一、“三权”抵押背景下金融支农存在的问题

农业作为一个受自然环境影响较大的行业,受资金回报率难以预期、贷款风险较其他行业更高和金融机构的趋利性的影响,导致了农业发展金融需求远没有得到满足,金融支农工作存在很多问题与不足,主要体现在如下几点:

1.农村金融生态环境恶劣

长期以来,我国农村地区的金融知识都比较匮乏,对信用的认识也了解较少,使得农村村民法律意识淡薄,信用意识普遍不强,存在恶意逃避金融债务的现象。同时,农业生产经营受自然灾害、市场行情等因素,不能保证按时按量偿还贷款本息,这就使得农村金融发展的生态环境一直比较恶劣。

2.农业经营主体发展不规范

虽然近年来我国家庭农场、专业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得到了快速发展,但同其他产业经营主体相比,农业经营主体自身发展仍不规范,普遍存在经营证照不全现象,没有办理工商登记、税务登记和法人登记等必要手续。

3.评估价值难以确定

“三权”抵押作为一种新近推出的抵押担保方式,由于推出时间相对较短,导致具有专业评估资历的从业人员和相应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相对缺少,加上评估机构“谁委托、谁付费、对谁负责”的行规业律,易造成估值偏离抵押资产真实值,评估结论可信度不足,难以得到相关金融机构的认可。

4.抵押资产处置难度大

随之“三权”抵押方式的陆续试点,“三权”流转交易平台和“三权”交易中心缺失这一问题也日益凸显,严重限制了“三权”资产的流转,导致“三权”抵押物难以顺利流转,且抵押物处置成本相对较高。

二、“三权”抵押背景下金融支农服务模式设计

结合我国农村经济发展实际和金融支农服务存在的问题,在三权抵押和市场利率化的大背景下,探索建立具有普遍适用性的金融支农模式,推动我国农业快速发展和实现农业现代化,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1.模式设计原则

为更好提升金融机构支农积极性和支农效率,我国金融支农服务模式设计应遵循以下原则。

2.充分发挥政府支农关键作用

从以上发达国家成功的金融支农模式来看,除去发达国家健全的社会信用体系的因素外,其金融支农模式和农业发展的成功,关键在于充分发挥政府机构的作用,对金融支农相关政策用法律和制度的形式予以了明确规定,充分利用财政资金财务杠杆作用和央行支农导向作用,引导涉农金融机构加大金融支农力度,进而推动了农业的快速发展。

3.全力解决农业贷款担保问题

当前,我国农业正处于由分散化向现代化转型的时期,农业生产经营规模普遍偏少,除农产品加工企业外,农业经营主体大都缺少符合金融机构的合格抵押物,而大都银行机构推出的信用贷款和公务员担保贷款金额偏低,也无法满足现代农业发展的需要。

三、金融支农服务模式设计

根据“三权”抵押背景下我国金融支农存在的问题和现有模式的不足,本文提出建立政府主导型金融支农服务模式,以提供快捷高效的金融支农服务模式,进一步推动我国农业发展。

1.政府主导型金融支农服务模式简介

该模式为政府主导型“1+3+1”金融支农服务模式(政府+银行+担保公司+保险公司+农户),由政府主导设计和运行,将银行、担保公司和保险公司三个经济主体组织起来,共同加大金融支农力度,提升金融支农效率。

在此模式中,国家政府运用法政策、金融机构契约等方式引导金融机构加大金融支农力度,并以法律和文件的形式对银行和保险公司在农业贷款及保险方面给予的税收优惠、补贴等优惠条件予以明确。加快推进农村资源的确权颁证工作,建立统一的农村抵押品信息登记系统和多层次的农村专业流转市场,大力发展评估、信用增级和抵押品管理等中介机构,降低金融机构金融支农信贷经营风险和成本。

地方政府负责组建非赢利性担保公司为大额农户贷款、抵押不足等农户提供补充性担保,以及发挥村委会、乡镇政府作用,在加快培育农场社会信用体系的基础上,进一步收集汇总辖内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经营主体信息和当地特色农业信息,及时了解农业经营主体经营状况和金融需求,并定期向辖内涉农金融予以通报,协调解决金融支农工作中贷款投向、不良资产处置等方面上存在的一些问题和难题。

银行机构在政府部门给予的优惠和补贴下,按照当地地方政府通报的辖内农业经营主体经营状况和金融需求信息,有针对性的为当地农业经营主体提供低息或利息补贴贷款。而保险公司则要在政府部门的支持和引导下,建立和推出支持适合农业发展的多品种、低价位的农业保险品种,进一步提升农业经营主体参保率,有效降低农业经营风险。

2.模式运作流程

第7篇:保险公司经营状况范文

一、保险公司对资本的需求与筹资方式的选择

保险公司同其它企业一样,为了保证经营的安全性而需要一定量的资本。保险公司与其它企业所不同的是,它所经营的是风险。因此,保险公司承担的风险金额越大,其所需的资本金也就越多。我国《保险法》规定:“保险公司应当具有与其业务规模相适应的最低偿付能力。保险公司的实际资产减去实际负债的差额不得低于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数额:低于规定数额的,应当增加资本金,补足差额。”“经营财产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当年自留保险费,不得超过其实有资本金加公积金总和的四倍。”《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7条也规定:“在全国范围内经营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实收货币资本金不低于人民币五亿元:在特定区域内经营的保险公司,实收货币资本金不低于人民币二亿元。”《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13条还规定:“保险公司每申请增设一家分公司或省级以上分支机构,应当增加资本金至少人民币五千万元。”由此可见,保险公司的业务规模必须与其资本保持匹配,并应随着保险公司的发展和业务规模的不断扩大而追加其资本。由于一个完整的保险市场中存在着直接保险和再保险市场,因此,往往可以通过再保险市场的安排在一定程度上弥补直接保险公司的资本不足。然而,再保险公司同样也要受到政府的监管,也必须符合政府的最低资本要求。因此,保险公司虽然通过再保险安排可以扩大其业务规模,弥补其资本的不足,但必须以再保险市场的资本要求下的承保能力为限。

对于保险公司经营所需资本以及追加资本的筹集渠道,我国《保险公司财务制度》第7条规定:“公司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采取国家投资、各方集资或者发行股票等方式筹集资本。”而追加资本则可以通过自我积累、增资扩股、引进外资和发行上市等各种途径。自我积累方式虽然具有成本最小的优势,但是通过自我积累很难在短时期内获取大量的发展所需的资本金;而增资扩股、引进外资也只是权宜之计。相比之下,上市融资虽然具有较高的筹资费用以及支付红利或股息的压力,而且还必须考虑信息不对称所引发的较高交易成本和双重纳税的税收成本,但是,在我国现有经济体制和市场条件下,保险公司的上市融资不仅可以使保险公司永久性地占有这一部分资金,无须还本,而且还具有其它方式所不具备的优势。

二、保险公司上市是最佳选择

在开放的充分竞争的保险市场环境中,保险公司上市具有较大的制度优势。表现在:

1、可以提高上市保险公司的承保能力。上市保险公司多元化的资本供给机制,既可以在极短的时间内集中大规模社会资本,改变资本短缺的被动局面,又可以将保险市场的经营风险分散到资本市场、商品市场及至整个市场体系中去,为保险业的稳健经营和可持续发展准备基础性的制度条件。

2、可以提高上市保险公司的国际竞争能力和抗风险能力。目前民族保险业的资本总额只有200亿人民币,而最早进入中国的美国国际集团,其股东权益是271亿美元,至于在中国设立合资保险公司的德国安联和法国安盛公司,其股东权益分别是261亿美元和150亿美元,实力悬殊可见一斑。面临对外开放的巨大压力,股份制保险公司必须知难而上,利用上市方式筹资,可以使上市保险公司迅速增强资本实力,提高资本充足率,增强其竞争力和抗风险能力,主动迎接“入世”所带来的挑战。

3、可以提高上市保险公司经营活动的透明度,强化外部监管。保险公司上市后,要受到来自各方面的监督,如各种投资咨询机构和证券分析员的监督,审计、会计和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的监督,证券交易所以及证券监管部门的监督等等。在广泛的监督下,任何一个重大失误都会立即导致公司股价下跌,减少公司价值,任何一次违规操作,都会随时有可能被发现和公开,给公司造成巨大损失,甚至被驱逐出证券市场。公司必须加强管理,以减少各种浪费和成本,通过科学决策认真分析产品市场,评估投资风险,公司还必须注重财务结构,保持利润稳定增长,保持企业的稳健经营。同时,理性的保险公司也将会更加关注保险监管机构的各项政策规定和调控干预,这将大大提高保险监管机构宏观调控的有效性,促进宏观调控经济手段的运用。上市还有利于保险公司本身商誉的提高,使客户对保险公司的知名度有所认可,有利于上市保险公司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扩展业务范围,取得更多的市场份额。

4、股份制是现代企业的一种资本组织形式和企业财产形式,有利于提高资本运作效率。保险企业上市实现了所有者和经营者的分离,产权关系明晰、权责清楚,使企业在市场中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市场竞争主体;上市保险公司通过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可以独立行使各种企业管理权限,排除政府部门不当干预造成的战略失败和滞后效应。大型商业性保险公司的交叉持股结构,有利于抵消经营环境急剧变化而造成的冲击效应;通过兼并、收购、退出等股本变更行为进行金融企业的有效整合,实现低成本的快速扩张,提高企业经营规模和资本运作效率。

三、保险公司上市的现实条件和亟待解决的问题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出,保险公司上市将成为我国保险公司产权制度改革的方向,且就目前的情况看,也已初步具备了上市的条件。

1、宏观环境条件。随着改革开放进程的加快,我国经济得以不断发展,特别是1996年我国经济实现软着陆,低通胀高发展的状况表明我国经济运行势态良好,2000年的GDP首次超过一万亿美元。GDP的稳定增长无疑为保险公司上市融资起到了关键作用。虽然国家并没有明确表示允许保险公司上市,但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发展,市场化进程的加快,保险公司上市是与我国的战略转变方向一致的。

2、资本市场条件。虽然我国的资本市场尚处于发展的初期,还存在着市场规模较小、流动性差和市场主体行为不规范等问题。但是,以股票市场为代表的国内证券交易市场自创立运作以来,按照“法制、监管、自律、规范”的,出台了《证券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使得我国的证券市场建设日趋规范。到2001年底我国境内外上市公司市价总值占GDP的比重也超过了45%.保险公司的上市,一方面有利于自身的发展,另一方面也有利于我国资本市场的完善,从而实现保险公司与资本市场的双赢。

3、保险公司自身条件。上市公司是证券市场的基石,而企业自身条件的好坏是公司能否顺利上市的关键。我国产险公司的经营利润一直较好,寿险公司受到降息的影响,盈利状况不甚理想,但是随着保险基金运用渠道的逐步放开,市场占有份额潜力的挖掘,将使拥有大量资金的寿险公司的盈利能力大大提高。因此,我国保险公司上市的前景看好。

综上所述,我国保险公司不仅具有上市的需求,而且已基本具备了上市的条件。但是,决不能因此而“一哄而上”,保险公司上市必须满足国家《公司法》、《证券法》、《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同时,根据上市程序,国有保险公司应该先进行股份制改造,明晰产权,为上市创造条件;而依据现代公司模式组建的股份制保险公司,经营状况良好的,可以先行申请上市。因此,保险公司的上市之路并不平坦。目前,保险公司上市迫切需要解决以下问题:

1、所有者缺位问题。目前,股份制保险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的选派多为行政任命,与股东几乎没有资本联系。从制度安排上看,由行政安排董事长和总经理,在对行政负责和对投资者负责两者之间往往会产生矛盾。

要解决所有者缺位问题,关键在于政府必须按市场规则依法办事,彻底消除官本位思想,消除对企业行政控制的习惯作法,利用经济手段和法律手段管理企业,使企业按《公司法》规范人事任免行为,使公司法人真正受到法律、市场、资本、绩效以及股东大会的约束,从制度上形成董事会向股东大会负责、董事长向董事会负责、总经理向董事长负责的机制。同时,在国有资本控股的前提下,可以采取多种渠道充实和不断增强资本实力,改善公司权力结构。权力主体的增加必然产生权力的制约,其他非国有股东可以依法行使权力抵制国有股东的行政干预,从根本上保证公司的独立法人地位。

2、组织设计问题。组织设计即公司内部管理机制的策划、设置和实施。其内在实质是明确权责,表现形式则是组织机构的设立。国际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于1999年5月的大会上通过了“OECD公司治理原则”,成为目前世界上先进管理原则的集中代表,获得一致公认。该原则包括以下主要内容:(1)治理结构框架应保护股东的利益;(2)治理结构框架应确保所有股东的平等待遇:(3)治理结构框架应确认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利,并且鼓动公司和利益相关者在各方面密切合作:(4)应保证及时准确地披露与公司有关的任何重大问题,包括财务状况、经营状况、所有权状况的消息;(5)确保董事会对公司的战略性指导和对管理人员的有效监督,并确保董事会对公司股东负责。我国的《公司法》与这些原则的要求大致相同。公司的所有权和重大事宜的决定权在股东会,经营权则由董事会和经理实施。董事会的经营活动直接对股东会负责,并受监事会的监督。但是,我国在法人治理结构上仍然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如我国的公司经理虽然有了一定的权利制约,但人治色彩仍然很重,管理者经常凌驾于公司章程之上,甚至有些公司出现了公司经理架空董事会的局面,严重损害了公司的权力平衡,影响了公司的管理效率。要使保险公司顺利上市,就必须依法制司,在公司章程的制约下,充分发挥管理者的聪明才智。此外,在组织设计上,我国也还存在一些问题,表现如下:

一是在组织机构的设置上。目前我国的保险公司多按险种划分部门,同时设有部分职能部门,但是职能部门的设立缺乏计划性和完整性,且与业务部门的关系也不协调。职能部门应为业务部门提供技术支持,业务部门应接受和配合职能部门的决定和计划安排。这两者之间不存在上下级的关系,而是应分别服从各自主管经理的管理,由经理去协调部门之间的矛盾。

二是在公司扩展规模的方式选择上。目前我国公司都是按照行政区域以分公司的形式扩展业务规模。这虽然符合国内保险业务发展的现状和传统的经营模式,但束缚了保险业务发展多元化的需要。因此,可以按照地区经济、人口、社会的统计特征设置分支机构,这也体现出世界金融业发展的潮流。同时,也可建立网络式、扁平式公司结构以适应混业经营的需要。网络式公司结构通过保险公司与其它大型企业(集团)以及金融机构之间的相互渗透,可以以更快的速度、更少的耗费、更佳的效果传递信息。扁平式公司结构的主要特点是“一司两制”,即总分公司式和母子公司式同时并行。改革现行的总分公司式管理体制,成立一定数量的全资、合资的子公司,强化总公司的管理职能,弱化省市级分公司的职能,总公司直接管理地市级分公司,地市分公司以下只设展业、办事机构,以减少中间管理层次。新型的母子公司管理模式可以突破任何形式的行业和地域方面的限制,实行跨行业、跨地区、跨所有制综合经营。可以肯定,加入WTO以后我国的保险公司将发展成以保险业为主、跨行业经营、综合性、大型的跨国公司。

3、保险企业市场退出机制的建立。保险公司上市从某种角度讲,不仅意味着机会,还面临着挑战。保险公司既然成为上市公司,在其企业化的动作中,就存在破产的可能。我国《公司法》、《保险法》和《保险公司管理规定》虽然对保险公司破产问题有规定,但所做的规定比较笼统,在保险合同转移方面只谈到寿险,并且含有强制意味,缺乏实际操作性。因此,首先应健全保险企业被接管、整顿、终止、兼并、破产及债务处理等方面的法规和管理办法,增加法规的可操作性:其次,政府部门应转变对市场退出的观念,减轻自身对保险企业破产所负的责任,改变目前对保险公司业务及财务状况采取保密的做法,实行某种程度的公开,接受社会的监督,使投保人和社会各界对保险公司经营的市场监督成为可能,并承担一定的风险责任:再次,建立危机处理机构及其配套机制,准备若干种可选择的操作模式,以便在危机发生时,监管者能够迅速采取措施进行挽救和治理:此外,还应建立市场退出后的保障机制。保险企业退出市场后最大的后顾之忧是对广大客户的负债,这也是目前监管部门不敢对保险企业轻言退出的一个原因。因此,对于保险企业的市场退出不能完全依靠市场的力量,还需要借助官方监管者的力量,做好市场退出后的保障工作,使个别公司因倒闭所造成的影响最小。在具体操作上,可由中国保监会作为保险管理人,各保险公司按规定提存保险保障基金作为援助资金,实行公开兑标的方式,使多家公司参与竞争并找到最优转移方向。

「参考文献

1.黄瑞峰《金融企业上市箭在弦上》金融与保险2001年第8期

2.江生忠、祝向军《保险公司上市问题的理论分析》保险研究2001年第3期

3.余洋《关于股份制保险公司上市的思考》金融时报2000年6月22日

4.鲁蔚《尽快建立保险公司企业市场退出机制》金融时报2000年6月8日

第8篇:保险公司经营状况范文

我国保险保障基金的提取以保费收入的一定比例为依据,以资产总额的一定比例为上限,保险保障基金采取事前筹集而非事后分摊方式进行提取,计入当期损益,起到税盾作用。保险保障基金在尚未使用之前,作为一项负债,由保险公司集中统一核算,由单个保险公司(而不是整个行业)集中使用、统一管理。然而当前我国保险保障基金会计处理存在严重的弊端,其主要表现在:

第一,不符合会计理论的逻辑框架。在会计理论上,作为一项负债,必须有确定的债权人和到期日,或者债权人和到期日可以合理地估计确定。而保险保障基金的债权人和到期日既非特定,也不能够合理地估计确定。

首先,保险保障基金没有特定债权人,也不能合理估计确定。保险公司财务报表的其他负债项目均具有确定的债权人或可以合理估计。如银行借款、应交税金、应付工资等。保险保障基金却没有明确的债权人。既然保险保障基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国家是否能充当债权人的角色呢?如果国家能够充当债权人的角色,那么保险保障基金作为国家的一项资产,其产生的经济利益预期将会流入国家,但事实却不是这样。从获取经济利益的方式上看,国家只能通过税收、行政收费和国有资产权益分红等三种方式进行,保险保障基金显然也不属于上述三种方式中的任何一种。那么被保险人和其他债权人是否可以作为保险保障基金的债权人呢?保险保障基金只有当保险公司出现偿付能力严重不足,或濒临破产确需动用保险保障基金时,需报经保险监管部门等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支用,但这时已经不符合“持续经营”的会计假设,被保险人和其他债权人只有在清算假设基础之上才可以从保险保障基金中求偿。可见,保险保障基金不符合负债的第一个特性。

其次,保险保障基金“到期日”不确定,也无法合理估计。从保险保障基金的使用条件上看,当保险公司偿付能力严重不足或濒临破产时经国家有关机关批准方可动用。但是保险公司偿付能力严重不足或濒临破产的日期不能合理确定,也就是说,在正常经营条件下,预测公司偿付能力严重不足或濒临破产的日期几乎不可能。因为此时的情况已不符合会计核算中的持续经营假设,而是建立在清算基础之上。当保险公司濒临破产时,保险公司同样要运用资本金、资本公积、留存收益等权益性项目对债权人进行清偿,这时运用保险保障基金和运用其他权益项目对债权人进行清偿在性质上并无差异,只是从保障程度上而言,由于保险保障基金在国有独资商业银行专户存储,并在投资方向上进行严格限制,所以对债权人进行清偿时更有保障。因此说,保险保障基金不符合负债的第二个特性。

第二,不利于准确反映保险公司真实的财务状况和盈利水平。根据我国《保险公司会计制度》,保险保障基金从保费收入中提取,计入当期损益。保险保障基金作为长期负债在资产负债表中单独列示。在会计处理上设置“保险保障基金”和“提取保险保障基金”两个科目,分别属于负债类科目和利润分配类科目。期末,按规定提取的保险保障基金,借记“提取保险保障基金”科目,贷记“保险保障基金”科目。这种处理办法不利于反映保险公司真实的财产状况和盈利水平。我国保险市场发展十分迅速,保费收入增长速度快,由于市场竞争因素和规模效益的存在,净利润并不随同保费收入同比例增加,而计入当期损益的保险保障基金却按保费收入同比例提取(假设保险保障基金尚未提足至总资产6%),这样将会歪曲我国保险公司的盈利能力和净资产水平。保险保障基金列作权益还是列作负债对经营状况和经营成果影响很大,尤其是对经营状况指标中的负债经营率、资产负债率和经营成果指标中的利润率、净资产利润率、成本率、社会贡献率等指标的计算产生影响,不利于对保险公司经营的总结、评价和考核。

二、对我国保险保障基金会计处理的建议

笔者以为,应将保险保障基金作为权益处理,提取的保险保障基金应作为有指定用途的盈余公积项目在资产负债表上列示。这样才能对保险公司目前的盈利能力和净资产水平做出客观评价,对当前的保险公司监管指标体系才更具有相关性,使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监管处于适度水平之上,防止偿付能力监管预警体系过度敏感化。

第一,明确保险保障基金的所有者权益属性。保险保障基金与其他权益项目的区别主要有以下三点:其一,一般所有者权益项目不与特定的资产项目对应,而保险保障基金则与特定的资产项目对应。保险公司提取的保险保障基金,作为保险公司保护被保人利益的专项资金,按规定需要在国有独资商业银行专户存储。保险保障基金的运用,仅限于存入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和购买政府债券。而根据相关规定,其他保险资金除了存入商业银行和购买政府债券外,还可以购买金融债券、中央企业发行的企业债券、国债回购和一定比例的证券投资基金。其二,所有者权益中的盈余公积项目都是在完成所得税义务之后形成的,而保险保障基金的提取则是在税前进行的,由此起到了税盾作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保险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保险企业的财产保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短期健康保险业务、再保险业务,可按当年自留保险费收入,提取不超过1%的保险保障基金,并在税前扣除。保险保障基金达到总资产的6%时,不再提取扣除);其三,动用保险保障基金需经保险监管部门等有关部门批准,而动用盈余公积项目在不违反法律的前提下由董事会提出,股东大会批准即可。

但是,保险保障基金与其他权益项目的上述差别并非本质性的:

首先,与资产项目对应只是保险保障基金集中管理的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97条规定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提存保险保障基金。“提存”是一项法律用语,意味着对保险保障基金在行使所有权上的限制。然而,提存并不表明保险公司不能从保险保障基金中获取经济利益,在法定事项出现时(即保险公司出现财务危机、濒临破产情况),该项基金人仍能用以对债权人清偿。因此,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会计原则,对提取保险保障基金应分析其经济实质,而不必拘泥于其法律形式。

其次,保险保障基金的税盾作用源起将保险保障基金作为负债、提取保险保障基金作为成本费用计入当期损益的规定,并非保险保障基金与其他权益项目的性质差异所致。同时,保险保障基金也并非完全形成于税前,所有者权益项目也并非完全形成于税后。根据有关规定,保险保障基金的存款利息收入和购买政府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依法交纳所得税后,全额转入保险保障基金,从这一点看,保险保障基金的税盾作用是不完全的。

最后,保险保障基金需经保险监管部门等有关部门批准反映了运用时的限制程度,这与提取保险保障基金的目的有关。与其他盈余公积项目一样,保险保障基金同样反映了保险公司在股利分配上的限制,只是在提取目的上有所差异。如总准备金由保险公司经主管财政机关或公司董事会批准提取,用于巨灾风险的补偿,不得用于分红、转增资本金,其最终目的仍是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和被保险人的利益。保险保障基金同样是“为了保障被保险人的利益,支持保险公司稳健经营。”因此,从提取目的和使用方向上看应将保险保障基金界定为所有者权益项目。

第二,改进会计处理方法。在“盈余公积”科目下设置“盈余公积——保险保障基金”明细科目,并在“利润分配”科目下设置“利润分配——提取保险保障基金”明细科目。具体账务处理如下:

1、提取。保险保障基金从保费收入中提取,计入利润分配。期末,保险保障基金由各保险公司总公司于每年末决算日按当年全系统保费收入统一提取。按规定提取保险保障基金时,借记“利润分配——提取保险保障基金”科目,贷记“盈余公积——保险保障基金”科目。保险保障基金专户存储实现的利息,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盈余公积——保险保障基金”科目。

2、投资运用。保险保障基金的存款利息收入和购买政府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依法交纳所得税后,全额转入保险保障基金。保险保障基金专户存储实现的利息,根据银行的计息通知,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盈余公积——保险保障基金”科目;用保险保障基金购买政府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借记“长期债券投资——应计利息”科目,贷记“盈余公积——保险保障基金”科目;债券到期收回本息,按本息合计,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按债券本金部分,贷记“长期债券投资——面值”科目,按已计未收利息部分,贷记“长期债券投资——应计利息”科目或“应收利息”科目,按未计利息部分,贷记“盈余公积——保险保障基金”科目。

3、批准动用。公司经批准动用保险保障基金时,借记“盈余公积——保险保障基金”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保险保障基金作为盈余公积项目在资产负债表中单独列示。提取保险保障基金作为利润分配项目在利润分配表中单独列示。

第9篇:保险公司经营状况范文

1信息不对称及其在我国旅游保险市场的表现

在经济活动中,信息在经济主体间分布不均匀、不对称[1](P211-217),一方掌握另一方所不知道的私人信息,这一现象在经济学中称为信息不对称。信息不对称在经济活动中普遍存在,它不仅存在于有形的商品市场,而且在无形的服务市场中也经常出现。在旅游保险市场中同样存在着信息不对称现象。一般情况下,信息不对称是单向的,信息优势只存在于买卖双方中的一方。然而,由于保险机制的固有特性,旅游保险市场中的信息不对称却是双重的,对于保险公司和旅游者都存在,表现为:其一,旅游者对保险公司的信息不对称。旅游者在旅行过程中面临着诸如人身安全、保证携带财物安全等各种不同类型的风险,保险公司难以准确了解旅游者面临的不同风险;其二,旅游者在选择旅游保险产品时,通常希望能够购买到优质产品,但旅游者对保险产品的“质量”信息难以充分掌握,如旅游产品的类型、理赔环节等。

2信息不对称对旅游保险市场造成的负面影响

2.1阻碍了旅游保险的潜在需求向现实需求的转化近年来,我国旅游业迅速发展,旅游者对旅游保险的潜在需求很大。然而,国内旅游保险的发展状况却不尽如人意。一家专业调查公司曾对旅游保险市场做过调查,结果显示在七成旅游者当中,一半以上的消费者在旅游时根本不购买旅游保险,另有两成的消费者说不清楚自己是否购买过旅游保险;购买旅游保险者仅占三成左右,且购买金额多在十元以下[2]。尽管部分游客购买了意外伤害险,但目前游客意外伤害保险多以团体方式承保,而团队旅游仅占国内旅游的20%[3],其余80%采取自助式旅游的游客几乎都处于“无保”状态。这种现状的出现虽然与旅游者的保险意识淡薄有关,但是旅游保险市场中的信息不对称也是其中的重要原因之一。当旅游者试图购买旅游保险时,信息不对称将使旅游者在投保时徘徊不前,犹豫不决,最后可能做出少投保甚至不投保的决策。

2.2增大了保险公司的经营风险保险的经营过程实际上就是风险管理的过程,降低经营风险对于保险公司的稳健发展至关重要。只有当保险公司承保大量的风险和标的时,才能使风险发生的实际情形更接近于预先计算的风险损失概率,才能确保保险经营的安全。然而,保险公司难以准确了解旅游者面临的不同风险,故其推出的旅游保险产品将不能满足旅游者的差异化需求。当保险费处于一般水平时,低风险类型的旅游者投保后得到的效用可能低于不购买保险时的效用,那么低风险类型的旅游者将会退出保险市场,而高风险类型的旅游者将选择投保。在这种情形下,如果保险公司维持原有的保险费水平,将有可能使公司面临亏损的境地,为此保险公司不得不提高保险费。然而此时,低风险类型旅游者将不愿意为较低的风险而支付较高的保险费,最终导致旅游者出现“逆向选择”,即“劣质客户驱逐优质客户”———低风险类型客户退出保险市场,而高风险类型客户充斥着整个市场。这显然违背了保险公司经营过程中的大数法则基础,增大了保险公司的经营风险。

2.3加剧了旅游保险市场的供需非均衡矛盾保险需求是刺激保险业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保险需求越大,保险业的发展也越快。但当旅游者不能充分掌握旅游保险产品的质量信息时,将阻碍旅游保险需求的增长。因为此时旅游者将对整个保险产品定一个期望质量水平,并定一个期望价格。当保险公司厘定的保险费率高于旅游者的报价时,旅游者将会选择与期望价格相当的旅游保险产品,但是这种旅游保险产品质量一般都低于期望质量水平。旅游者消费完这种旅游保险产品后,就会对该旅游保险产品的质量评价更低,从而造成旅游保险需求的降低。这将直接影响保险公司在旅游保险市场的收益,最后可能导致优质保险公司觉得无利可图,从而减少优质旅游保险产品的推出,甚至退出旅游市场,此时旅游保险市场的供给将进一步降低。而质量较差的旅游保险公司的产品也将很难使旅游者满意。旅游者对保险产品满意度的降低将进一步导致保险需求的萎缩。由此形成恶性循环,使旅游保险市场的供需非均衡矛盾进一步加剧。

3旅游保险市场信息不对称的原因分析

3.1旅游者对保险公司信息不对称的原因

3.1.1旅游者面临风险的多样性旅游者在旅行的过程中,有可能遭遇到不可预见的风险。这主要是由风险的不确定性决定的,体现在空间上的不确定、时间上的不确定以及损失程度的不确定[4](P337-343)。而游客在出游前是不可能预见到将会在何时何地遭遇怎样的风险。

3.1.2保险公司的市场细分工作不到位保险公司在设计产品时必须以满足旅游者的需求为目标。尽管保险公司不可能知道单个旅游者在出游过程可能遭遇的风险,但是保险的经营就是要以大数法则为基础,承包大量的风险和标的,使风险发生的实际情形更接近于预先计算的风险损失概率。市场细分就是要求保险公司以市场为基础,尽可能准确地认识具有相同特征的旅游者可能面临的风险类型,从而设计出相应的产品。保险公司市场细分工作不到位,将使保险公司难以对旅游者所面临的风险进行预测。

3.2保险公司对旅游者信息不对称的原因

3.2.1旅游者对旅游保险产品缺乏专业的认识首先,旅游保险产品的“质量”与保险公司的财务实力、资信等级、经营状况、服务质量和发展前景密切相关。旅游者却很难准确评价保险公司的真实发展情况。其次,由于保险合同是格式合同,由保险公司事先拟订,旅游者只能被动地接受或拒绝,很难选择出适合自身需求的产品。最后,绝大多数保单条款在表述上所含专业词汇较多,或晦涩难懂或模糊不清,旅游者在购买保险产品时难以正确理解合同条款。而且在赔付时,一般由保险公司解释赔付条件和拒付理由,旅游者由于缺乏专业知识,抗辩的余地很小。

3.2.2旅游保险市场销售商的宣传作用未能充分体现在我国,旅游保险产品的销售主要依靠,其中包括旅行社和机票点代售。但这两种方式存在的缺陷极大地制约了其对旅游保险产品宣传作用的发挥。首先,代售网点的数量有限。这使得旅游保险只能在很小的范围内销售,因此只能对极其有限的旅游者进行面对面交流,从而难以对保险产品进行很好的宣传和介绍。其次,旅行社、机票代售点的商业性质,决定了其以利润最大化作为最终经营目标。而目前我国保险公司与旅行社、机票代售点的利益分配机制缺失,这直接影响了销售商宣传、介绍旅游保险的积极性。

4解决旅游保险市场信息不对称的途径

4.1旅游者应改变对旅游保险的认知方式受传统观念的影响,我国旅游者通常表现为旅游保险意识淡薄,即使有少数旅游者购买了旅游保险,也显得非常被动。可见,旅游者应该强化旅游保险意识,变被动接受旅游保险产品为主动了解、认识旅游保险产品。他们可通过网络、书籍等各种途径丰富旅游保险的相关知识,对专业词汇进行了解,并主动向专业人士进行咨询,以保证在签订旅游保险合同时对投保、承保以及理赔环节有更详尽的了解,方便选择最贴近其自身需求的保险产品。

4.2保险公司需进一步增强旅游保险产品的吸引力首先,保险公司在产品设计环节,应进一步做好市场细分工作,增加险种,科学地进行费率的厘定,并适当增加保额。国外旅游保险种类繁多,包括度假保险、行李多种保险、阳光保险、旅行取消保险以及体育和娱乐专项保险等,深受广大游客的欢迎。国内的保险公司可借鉴国外经验,加大新险种的开发力度,把旅游保险服务延伸到旅游各环节,并为特定旅游项目提供专项保险,以满足游客的不同需求。保险公司还应该加强相关资料的收集整理工作,并针对不同的旅游市场、旅游项目制定不同的费率,以确保费率厘定的科学性。此外,保险公司应该适当增加保额,做到多投多保,增强旅游保险产品的吸引力和竞争力。其次,保险公司应该提高旅游保险产品售前、售中及售后服务质量。售前服务质量的提高需要保险公司为旅游者提供良好的咨询工作,使旅游保险产品的相关信息能够及时有效地传递给旅游者。售中服务质量则体现在保险公司与旅游者签订旅游保险合同的过程中,保险公司员工应耐心地为旅游者解读合同条款,最大限度地消除旅游者在签订合同过程中的疑虑,增强合同的信息透明度。而在售后服务中,保险公司在理赔时应该大力提高工作效率,使游客尽早获得赔偿,增强旅游者对旅游保险的信心。

4.3销售商应充分发挥其宣传作用旅行社、机票代售点等销售商是连接保险公司和旅游者的重要纽带。由于旅行社、机票代售点等销售商的数量受到整个经济发展水平、行业盈利情况等多种因素的影响,增加商的数量不现实。要充分发挥商的宣传作用,关键在于尽快完善利益分配机制,提高其代售旅游保险产品的积极性。在这一方面,旅游业发达国家给我们提供了很好的借鉴[5](P282-299):旅游零售商保险服务可以获得保险产品销售价格30%的佣金,如果与首选供应商进行交易并达到了特定的销售目标,商可以获得“佣金”,即相当于销售额约2.5%的额外佣金。而对于国外大型旅游经营商来说,短途旅游和保险占到了营销结构的4%,其金额是相当可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