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一篇好文章的诞生,需要你不断地搜集资料、整理思路,本站小编为你收集了丰富的农业保险经营原则主题范文,仅供参考,欢迎阅读并收藏。
(一)基本原则
试点工作坚持自主自愿、市场运作、共同负担、稳步推进的基本原则,坚持低保障、广覆盖,有限风险与责任分层相结合的保险经营原则。
(二)筹资机制
除中央、省的保费补贴外,建立市、区县政府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筹资分担机制。以市为单位建立核算账户,强化超赔风险控制。
二、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
(一)保险试点品种
保险试点品种目录为水稻、玉米和生猪。各区县原则上应对3种品种都展开试点工作。同时,各区县根据地方特色还可选择目录外的其他品种作为本地财政扶持的农业保险试点项目。
(二)保险保障程度
保险保障程度原则上以补偿承保对象的物化成本为主,以保障农民灾后恢复生产为出发点。种植业保险以大灾如旱灾、洪水(政府性蓄洪除外)、风灾、内涝、雹灾、冰冻等为主要保险责任,实行低保额的初始成本保险。保险分为一般自然灾害和旱灾两类,按低保障原则实行不同的费率和保障程度,由参保者自愿选择。生猪保险以自然灾害和疫病造成生猪死亡为保险责任,实行低保障。
(三)试点范围
四区一县的种植业承保面原则上要达到试点品种种植面积的40%,生猪承保面原则上要达到出栏数的20%,并重点在自然条件相对较好、产业化程度较高的区域实施。
1.种植业:在四区一县中经济条件较好、干部和农民投保积极性较高、产业化程度较高的乡镇、村组实施。
2.养殖业重点范围:全市年出栏20头以上的适度规模养猪户和存栏种猪20头以上的种猪场、户原则上全部纳入试点范围。
(四)参保对象和方式
加大引导力度,重点组织农业龙头企业、种养殖大户和各类农业专业合作组织参保。鼓励农业龙头企业自建基地或与农户紧密连贯的生产基地实行统一投保,鼓励各类农业专业合作组织为其成员统一投保,鼓励以村、组为单位联户投保。鼓励养殖、粮食种植大户投保。有条件的地区可适当调整鼓励粮食生产和扶持农业龙头企业的补助方式,以调动生产者和龙头企业的参保积极性。
(五)保险机构
采取政府与保险经营机构联办的合作方式。保险经营机构对政策性农业保险实行“单独建账、独立核算”。试点阶段我市在省确定的保险机构中选择一家公司开展农业保险试点承办工作,今年确定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市分公司承办试点工作。政策性农业保险条款、费率由省统一确定。
(六)保费补贴
1.财政补贴资金的筹集。对试点品种的保费补贴,除中央补助25%、省财政补助25%外,市财政补助5%,区(县)财政承担15%。也可动员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出资补贴,以使龙头企业与农户建立更紧密的利益联系。财政安排的保费补贴等资金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去年各级财政保费补贴资金应于去年月日前筹集到位。
2.财政补贴资金的管理。保费补贴资金实行财政支付。为承担今后巨灾可能带来的政府超赔责任(超赔责任是指保险赔付超过实际保费收入的部分而产生的赔付责任),市、区县财政保费补贴资金实行按年预算安排。当年如有结余,不抵减下年度预算,作为保险超赔和巨灾准备金。各级财政部门按保费补贴年度计划,提前向保险经营机构拨付保费补贴资金,年终据实结算。
(七)风险管理
在试点阶段,实行试点范围内农业保险风险责任在当年全市保费3倍以内封顶,并承担在此封顶线以内保险赔付责任的方案。政策性农业保险赔款在当年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的2倍以内,由保险经营机构承担全部赔付责任;政策性农业保险赔款在当年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2—3倍的部分,由保险经营机构与政府按1:1的比例分担。政府承担的超赔责任由省与市、区(县)财政分担,具体分担比例由省、市财政确定。
(八)理赔支付
保险经营机构必须按规定及时向农户支付政策性农业保险赔款。赔付分两次进行:损失发生后,先向农户支付核定损失的50%的预付赔款;在保险年度末统计全年全市总赔款后,再进行个案清算。全市全年总赔款在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的3倍以内,则按核定的赔款扣除预付赔款后全额支付;若全年总赔款超过了全市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的3倍,则个案赔款为核定赔款额乘封顶系数(全市政策性农业保险总保费3/全市总赔款),再扣减预付赔款后的额度。在操作中,要在保单中注明“全市全年总赔款在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3倍以内按核定损失全额赔付,超3倍以上按年终核定比例赔付”的理赔责任,并要求参保农户签字,使其具有法律效力。同时,要做好细致的宣传解释工作,确保农民充分了解参保信息。
(九)配套措施
四区一县要把农业生产者是否参加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作为享受各类政策性扶持、信贷支持的重要前提条件,对参保者在财政扶持、贷款等方面实行优惠、优先。要利用农村经济合作组织、专业合作社、农业龙头企业与农户之间的联接机制,带动广大农户团体参保。要充分发挥基层农技推广人员的作用,协同代办理赔定损和开展防灾防损工作。有条件的可依托乡镇建立专门的政策性农业保险核损理赔专家小组,由保险经营企业和农技人员、协会代表等组成,共同做好责任界定、现场查勘和定损工作,并建立必要的利益分享和责任约束机制。
在加强引导和参保者自愿的前提下,各试点地区要从促进农业保险可持续发展的角度出发,采取有效措施,支持保险经营机构拓展相关业务。要积极支持保险经营机构通过购买再保险分散保险风险。要加强对试点运作及项目的监管,合理控制管理运作成本。要建立农业保险项目的风险评价预警和运行监控体系。
三、切实加强对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构建组织体系
市政府成立市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另行文),负责全市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的统筹协调工作。领导小组日常工作由市财政局承办。四区一县政府也要成立相应机构,加强对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
(二)做好宣传发动
四区一县政府要迅速启动宣传工作,采取形式多样的宣传手段,向广大农户详细宣传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的重大意义,特别是参保的各项条款规定及参保后的权利、责任和义务等内容。要统一制作宣传光盘供基层宣传动员工作人员使用,并在试点工作开展区域的场镇张贴纸质标语和横幅标语。要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特别是乡镇有线电视传输系统等宣传载体进行广泛宣传,做到报纸上有文、电视上有图、广播里有声,全方位地宣传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使政策性农业保险的相关知识家喻户晓。
(三)细化工作任务
各级财政、农工办、农业、畜牧、气象等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切实把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确保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顺利进行。
市农工办负责牵头制定政策性农业保险实施推广的工作方案。
市农业局、市畜牧局分别制定种植业(稻谷、玉米)和养殖业(生猪)保险的具体操作方案。
市财政局负责财政补贴资金的筹集、拨付和监管等工作。
人保分公司牵头负责对四区一县、乡镇相关部门人员的培训工作,测算保险运行成本,在参保乡镇建立“政策农业保险工作站”等工作。
关键词:农业保险;近期模式;远期模式
农业是基础产业,又是弱势产业。发展农业保险是市场经济国家扶持农业发展、稳定农民收入的通行做法。但我国农业保险业务自1982年恢复以来,一直发展缓慢。2006年农业保险费收入8.5亿元,仅占全国财产险保费收
入的0.56%。导致我国农业保险发展缓慢的原因是多方面的,选择什么样的经营模式却是一个重要因素。
一、农业保险经营的客观困境及其障碍
由于农业保险标的――农作物及家禽家畜在生长发育过程中面临自然力和人力的作用,其风险远远高于其他产业。农业保险具有高风险损失率和高管理费用率的特点,由此导致农业保险市场的有效需求很难形成。世界各国对农业这一特殊领域如何更好地开展保险进行了长时期的探索,目前基本上形成了两种不同的发展路径:
(一)商业性保险经营模式
这种是保险人选择农业中不需要补贴或只需少量补贴的项目,按商业性原则经营农业保险。商业性农业保险多为私人公司经营,西欧国家是典型代表。他们按照真正意义上的保险经营要求,针对农业中经济价值高的标的,选择损失机会发生少但强度大的风险为承保对象。在西欧,由于地理和气候的原因,农业的雹灾损失十分严重,农作物雹灾保险成为商业性农业保险的主要险种。另外还有火灾、风灾等,这些灾害发生机会虽然不多,却具有毁灭性。毛里求斯承保甘蔗等糖类作物、牙买加承保香蕉。这些都属于高价值的经济作物。对于高价值的农作物,选择适当的风险承保,采用商业性经营原则,完全可以获得经营的成功。经营模式下,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的权利与义务对等,农民要支付足额的保险费。因而该模式在农业中的可承保面较狭窄。
(二)政策性保险经营模式
这种模式完全是在政府的推动下,把农业保险作为一项保护农业和农民的政策来开展的。主要特点是中央或地方政府对农业保险的经营管理费用及纯保费给予大量补贴,投保农民只需交部分保险费用。一般讲,农民从农业保险中所得到的赔款收入大于他们所交付的费用支出,即从农险中得到了政府的净收入转移。因此,这种经营模式实质上是灾害救济与保险机制的结合,又可称为灾害救济性农业保险。该模式作为政府保护农民收入的一项重要政策,多为政府机构或政府指定的公司经营。
在该经营模式下,农民对保险的有效需求迅速扩张,农业保险得以在广大地区普遍开展。北美国家和日本是这种模式的典型代表。他们承保了大多数主要作物的所有主要自然灾害及病虫害,即主要开展农作物一切险。美国政府早在20世纪80年代初就全额补贴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农险业务的活动管理费用,同时,为了弥补农险基金的不足,还提供了1亿美元的资本捐助。日本既直接补贴管理费用又直接补贴净保险费。在1947~1977年间日本农险业务总支出为4953.83亿日元,而政府提供了其中的3265.59亿日元,占65%。农业保险早已成为他们提高农业生产投资和稳定农民收入的重要政策。政策性农业保险模式不是完全意义上的保险,但却能使保险在农业领域广泛推行。
对于我国,灾害救济性的政策性保险模式无疑是一种最佳选择,但它是建立在政府大量补贴的基础上的。选择该模式的国家,大多是工业化发展比较成熟的国家。所谓工业化,实质是资源在农业和工业之间的动态再配置过程,是工业生产的资本化不断扩张并在经济总体和社会生活中不断取得支配地位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生产资源不断由农业向工业和服务业转移,工业份额上升,农业份额下降。当工业自身的剩余除了可以支持工业化进一步完善外,还可以用于支持其他产业发展时,工业支援农业,农业受到保护,政府对农业保险进行大量补贴才有了可靠的物质基础。也只有在此时,农业只是作为人类社会生存基础的地位会显得特别突出和光荣,农业将受到整个社会的关怀,农业成为关系到整个社会生存的大问题、小行业。大问题应当受到关怀,小行业能够得到关怀。工业化的成长过程一般划分为三个阶段,即农业支援工业阶段、农业与工业平等发展阶段以及工业支援农业阶段,不同阶段的工农关系是不相同的。
据资料显示,2005年我国农业与工业的净产值比例为14:86,城市人口率为40%,人均GDP为1300美元左右。据此,大部分经济学家认为我国经济发展开始进入工业化第二阶段,但由于区域发展的不平衡性,部分地区还处在工业化的第一阶段。第一阶段是农业补助工业,也就是说,目前我国部分地区的工业发展仍然需依靠农业提供的剩余积累推动。这一阶段的政府政策取向是农业挤压,通过不平等的税收、价格、资金投入等手段挤压农业以支持工业。第二阶段是平等发展,这时农工贸易条件得到改善,农业与工业各自独立发展,农业发展依靠自身积累。总体上看,我国经济发展离以工补农即农业保护阶段还存在一定距离,因而还不可能依靠工业收入来全面补贴农业。而且一些欠发达地区仍然需要通过挤压农业来发展工业。
那种认为目前我国应全面推行农业保护政策的观点,显然是一种超前意识。它只认识到了农业发展和农民需要保护的必要性,却没有认识到工业化阶段的可能性。美国、日本及加拿大等发达国家,工业化阶段早已完成。农业保险实际上是他们以工补农的大政策之中的一项具体政策。把我国的农业保险放在国民经济的大背景下来考察,现阶段农险要得到国家财政的大量普遍补贴,在当前是很不现实的。我国20世纪80、90年代的众多农业保险经营模式没有可持续性,就是由于受到了工业化发展阶段以及相应的政府政策取向的客观制约。
二、发展我国农业保险的现实选择及构想
在20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我国农业保险曾经一度繁荣,当时形成了四种重要的农业保险经营模式:一是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等商业保险公司自营,单独核算模式;二是保险公司与地方政府共办或代办模式;三是保险公司组织农民之间的互助保险合作社的模式;四是民政部门办农险的模式。这些改革,一方面通过险种间互补、政府财政资助或民政补贴等方式部分解决了农业保险基金不足的问题;另一方面,保险公司通过与政府合作、组织保险合作社等方式减少了自身所承担的经营农业保险的风险,一度在90年代初使农险迅速发展。特别是1991年全国农险保费收入达到5.17亿元,比1990年增长1.5倍。
然而,这些保险发展模式都只是权宜之计,其制度设计本身存在致命的弱点,因而后来大都没能长久。主要原因就在于,有些事实上是采用商业性保险模式来经营农险,却没有按商业性经营原则来选择和设计险种,有些在主观上是想按照政策性保险模式以扩大农业保险的经营面,事实上却不可能得到财政补贴资金来源的有力保障。正视我国经济发展阶段的客观制约,同时考虑到保险公司商业性质的经营体制,对我国农业保险的发展应分近期模式和远期模式进行分阶段设计:
(一)商业性保险为主、政策性保险为辅的近期模式
“商业性保险为主”,是指保险公司选择一定的农业险种,完全按商业性原则进行经营。目前的财产保险公司大都是股份制企业,必须为股东利益考虑,不可能容忍农险的长期大量亏损。在保险企业得不到充足的外部补贴来源时,农险要作为一项独立事业继续存在和发展,就必须恢复保险的本性,按照商业性保险的原则来严格选择和设计险种。选择经济价值高的标的、事故发生少但损失强度大的风险作为承保对象。如小麦在田间生长,价值分散,但收割后堆放晒场,价值集中,这时万一发生火灾,干万斤小麦便毁于一旦。因此,众多麦农必然对麦场火灾损失风险的转嫁产生强烈需求。有些经济作物如烤烟、蔬菜、花卉、果类等,商品价值较高,对已形成规模经营的农户来说,他们也存在对生长期风险的忧虑和损失转嫁的需求,并且他们有足够的保险费支付能力。随着我国“三高”农业、外向型农业的进一步发展,商业性农业保险的发展前景是广阔的。
“政策性保险为辅”,是指除了商业性农业保险项目外,允许少数经济发达地区通过保险公司内部的其它险种盈余补贴、地方财政补贴等手段对主要农作物或牲畜实行统保。其目的是为将来实行远期模式广泛开展的农业保险探索规律和总结经验。政策性保险的组织形式以商业保险公司承办、地方政府支持模式为最好,也可采用合办或代办模式。补贴应是固定的和事先确定的,补贴金额与农民所交保险费之和应与预期赔付额与管理费用之和相平衡。政策性农业保险要作为独立的地方经营险种单独立账、单独核算,免缴营业税、所得税,并且结余留存,作为农业保险专项基金专户存储积累。政策性保险应由保监会统一规划和安排,选择有条件的发达地区试办。
(二)政策性保险为主、商业性保险为辅的远期模式
近期模式不能使农民普遍受惠。随着经济的加速发展,工业化进程进入农业保护阶段,政策性保险即可广泛发展,并在农业保险体系中占居主导地位。远期模式要改变以商业保险公司为主体的农业保险经营体系,这时的商业性农险只是政策性农业保险的补充,为农民承保那些政策性农险以外的险种,或者为农民提供更高的保障。政策性保险体系的设想是建立事业性质的中国农业保险专业公司经营农险及其再保险;通过国家农业保险立法建立农业保险专项基金,并实行法定保险的经营方针;国家给予政策性农业保险和再保险以必要的优惠政策。远期模式的具体设计为:
1、中央设立中国农业保险专业公司,各省、地、县设立其分支机构。由该公司经营全国政策性农业保险和再保险。此外,允许农村合作组织经营某些政策性农业保险,但必须按一定比例向专业公司分保。
2、通过农业保险立法,建立农业政策性保险专项基金。由中国农业保险专业公司负责筹集、分配和管理专项基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提供该专项基金的一定份额。政策性农业保险和再保险独立核算,免征一切税赋,经营结余全部留作总准备金积累,以备巨灾风险。
3、确定政策性农业保险的险种。对有关国计民生的主要粮食作物、经济作物和牲畜商品的生产全部实行法定保险,政府对法定保险项目给予保费补贴。法定保险由中国农业保险专业公司及其指定的农村合作组织垄断经营。除法定政策性农业保险外的商业性农险项目,全部实行自愿投保。各商业保险企业及农村合作组织对商业性农险项目可竞争经营,国家农业保险专业公司为之提供再保险。
远期模式是发展农业保险的一种理想化目标。虽然现阶段它不可能在全国同时实现,但是少数发达地区可以通过地方立法提前实行。另外,远期模式必须在省范围内统一实施,并要进行农业风险区划和费率分区,承保范围太小了,风险难以有效分散。
参考文献:
1、李军,Francis Tuan.农业风险管理和政府的作用――中美农业保险交流与考察[M].中国金融出版社,2004.
2、(英)P.K.Ray.Agricultural Insurance-Theory and practice and application to developing countries. Pergamon Press,1986.
3、庹国柱,王国军.中国农业保险与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研究[M].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2.
关键词:农业保险
一、我国农业保险发展现状
我国农业保险业务于1982年正式恢复,由于缺乏国家财政资金的支持,主要走商业化的道路,在经历了几年运行之后,不断萎缩。2004年保监会颁布了发展农业保险的指导性意见,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全面铺开,上海安信、吉林安华和黑龙江阳光等农业保险公司相继获批成立,江苏、浙江、四川、内蒙古等省份的农业保险试点工作开始启动。2006年,全国多数省市区采取多种模式和渠道发展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2007年,中央财政注入10亿元资金于首批被列为中央财政政策性农业保险的试点的内蒙古、吉林、江苏、湖南、新疆、四川六个省区。2008年中央财政安排60.5亿元健全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制度,这一数字比2007年增加近两倍。尽管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但目前仍是处于起步和试点阶段,险种不足、覆盖面不广的问题突出,正式制度的创建问题并没有解决。
二、部分省市农业保险试点的经验与问题
(一)农业保险试点模式及经验
1、“以险养险”的大农险模式
保险公司不但经营农业保险,而且经营农民健康保险、农民财产保险、农村住房保险等一系列事关“三农”问题的保险业务,在扩大农业保险业务的同时,实现以赔付率较低的险种(如住房险)养赔付率较高的险种(如种植业险)。这种模式以上海、吉林为代表。
上海农业保险的成功经验是:政府财政补贴推动、商业化运作、以险养险,即通过政府财政补贴和商业险种的收益来弥补种植业、养殖业保险可能产生的亏损。上海模式是目前运行较好的农业保险模式,但这种模式其它地区很难复制。
2、黑龙江“互助制模式”
黑龙江省的阳光农业保险公司是一家“相互制”性质的保险公司。该公司在日常运营中较重视投保人的利益,且名义上不通过公司的对外经营获取利润,所以保险公司的规模和资金都存在一定程度的限制。一旦出现灾年,保险公司需赔付的资金较多,而且需要得到赔付通常都是参保的农民。只靠参保农民之间筹措的资金,明显不足以满足高赔付资金的要求。资金受限是相互制保险模式的保障能力比其他类型的农业保险弱的原因。
3、以“共保”为主的浙江模式
2006年,浙江省以“政府推动+市场运作+农民自愿”为原则,进行政策性农业保险的试点,采取“互助合作”和“共保经营”两种模式。共保经营是主体模式,由省内10家商业保险公司组建成立浙江省政策性农业保险共保体,以“独立建账、独立核算、利润共享、风险共担”为管理核算制度共同经营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
“共保”模式是国内外保险界应对罕见巨灾和损失概率不确定的重大项目的一种较为理想的农业保险制度模式,可以降低独家公司承保的风险,提高应对巨灾风险时的承受能力。但存在试点的区域过小,无法在空间上分散风险的问题。
4、四川省的商业保险公司代办模式
四川省的农业保险试点工作是在当地政府支持下的商业保险公司自办的代办模式。试点地区政府均采取以财政奖励代替补贴的政策,即农户可在投保后可持相关证明到有关部门领取保费补贴,为保费补贴的及时到位提供了有力保障。
这种模式实施中,保险公司的商业化意识较浓。保险公司一方面愿意积极参与试点,把试点作为抢滩农村巨大市场的契机;但另一方面又想把试点风险控制在最低范围内,客观上造成了保险产品单一、条款不尽科学合理。
(二)农业保险试点中存在的问题
1、政府补贴问题
从长期来看,要发展农业保险,无论采取上述何种农险模式,如果没有充足的财政补贴,只能起到有限的保障作用。在浙江、上海等少数经济发达地区,政府财政资金雄厚,而农业占地区GDP的比重较小,无论采用“共保体”模式,还是实行“大农险”模式,政府补贴充足,能够为农业保险的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但在经济欠发达地区,农民收入水平低、政府补贴不足等问题严重制约了农业保险的发展。
2、农民购买力与购买愿望较低的问题
我国农户家庭生产规模小、收入水平低、保费支付能力不足,特别是中西部地区主要从事小规模种植业的农户,大多缺乏为其农牧业生产项目投保的支付能力。
3、农业风险无法分散的问题
保险的大数法则,即投保主体越多,则保费越低,保障的风险也越低。农业风险存在时间和空间上的高度相关性,一旦发生就极有可能在短时间内造成跨区域的保险对象同时受灾。因此,要想分散农业风险,就必须在更大地域甚至全国范围内建立农业保险制度。然而由于国家扶持力度有限,我国农业保险试点尚未大面积铺开。
4、农业保险法和有效的巨灾风险分散机制的缺失
农业保险虽然经历了近20年的发展,但仍缺少专门的农业保险法规或相关的保险的实施条例。农业保险体制相关规定的缺失,使得政府在农业保险中的主导地位不明确,即使政府积极参与和推动,也缺乏法律依据,导致了在实际运营中农业保险公司的经营风险过于集中,很难实现农业保险公司的持续发展。
各试点地区的农业保险公司都面临着农业再保险缺失的问题。一旦巨灾发生,农业保险公司由于面临巨额索赔而存在破产的风险。国家在农业再保险领域和农业风险基金方面几乎是一片空白,与我国农业大国的地位、“三农”政策和新农村建设不相称。
三、新农村建设中农业保险的发展之路
(一)建立政策性业务商业化运行模式
农业产品的准公共物品属性,决定发展农业保险应遵循“国家财政支持、商业化运作,自愿与强制相结合”的原则,在尽可能大的范围内分散风险,并逐步完善法律保障机制和市场监督机制,建立政策性业务商业化运行模式,即:政府对保险机构经营的政策性农险业务给予财政资金补贴、税收优惠等政策支持,商业保险公司依照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原则经营农业保险,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对农业保险资源的基础性配置作用。
(二)建立全国统一的农业保险经营模式
发展农业保险应遵循大数法则,通过各种方式扩大承保面,以分散农业保险经营的风险。在各地农业保险试点的基础上,全国建立相对统一的农业保险政策性业务商业化运行模式。
[关键词] 辽宁省 农业保险 经营模式
农业本身是一个弱质产业,它在承担市场风险的同时,还要承担自然灾害风险。目前来看,一方面,农业自然灾害频繁,广大农民深切呼唤农业保险,但不断提升的保险门槛又让收入普遍偏低的农民望保险而却步;另一方面,从事农业保险经营的商业保险公司亏损严重,也不愿承担风险较大的农业保险责任。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辽宁省又是我国重要的农业大省。为更好地解决保险束缚辽宁省农业发展的问题,就必须通过改革与创新,突破瓶颈,建立一个合理的、高效服务于现代农业发展的农业保险模式。
一、国内农业保险发展模式和经验
农业保险在我国起步较晚,发展也比较缓慢。现阶段国内几种较为典型的农业保险模式也正处在不断的探索、完善之中。
1.安信模式
目前安信是全国运行最好的农险公司。以上海农业保险公司为例,走的是“政府财政补贴推动、商业化运作”的模式,它的特点是:在资金筹措方面采取“三家投”方式(即国家绿箱政策投一点,地方财政投一点,参保个人投一点)。这个模式的缺点在于“政府财政补贴,以险养险”的模式在上海可行,但其他地区则很难复制。主要是因为上海经济发达,财力雄厚,且农业占GDP的比重小,政府可以同时在资金和政策上给予扶持,而这不是经济欠发达地区可以效仿的。
2.安华模式
该模式以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代表,主要经营农业保险、涉农保险、城市保险,同时为政府代办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安华模式的优点在于:第一,运作机制革新;第二,险种拓宽规模较大。安华公司在经营运作过程中遇到的主要问题是:农民虽然对农业保险有需求,但投保能力弱是个普遍性问题。如果政府补贴乏力,“安华模式”将很难长期运转下去。
3.互助制模式
“互助共济,风险共担”是农业互助制保险的原则和宗旨,它以2005年1月在黑龙江投入运营的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为代表。互助制模式的优点是:第一,保险种类拓宽;第二,保费分担有所新意。互助制模式的缺点是:相互制保险公司没有资本金,也不能发行股票,风险基金来源于会员缴纳的保险费,劳动资金由外部筹措。
4.共保体模式
这种模式以浙江省成立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共同体”为代表。其主要特点是:市场运作,政府兜底,理赔方式根据浙江巨灾风险状况和商业保险公司的承受能力,通过调整赔付方式实行有限责任赔付。当全省农业保险赔款不超过所收农业保险保费的5倍时,“共保体”按核定的赔款赔付;当保险赔款超过所收保费的5倍时,则按比例赔付,由此实现最高承担农业保险保费5倍的赔付责任。这种做法降低了独家承保的风险,提高了化解巨灾风险的承受能力。相应缺点是共保的范围较小,出现巨灾后区域小且财力弱的政府难以兜底。
5.安盟模式
安盟模式以法国安盟保险公司为代表。它的特点是险种全面,另外,安盟产品还对国内产品不予承保的风险、对象提供保障。
它的优点是:第一,价格低廉;第二,运作手段先进。它按照两条线运行,一条线是销售网,另一条是技术支持网。
它的缺点是:规模是制约安盟公司盈利的瓶颈。安盟公司在我国以小额保险为主营,因此只能向规模要效益,在达不到临界效益的时候,经营风险不可避免。
二、 辽宁省农业保险的模式选择
1.辽宁省农业保险发展的重要性
辽宁省是我国的重要农业大省之一,农业自然灾害发生也比较频繁。据资料显示,以1998至2007年为例,辽宁省每年都发生不同程度的农业自然灾害(见表)。
资料来源:中国宏观数据挖掘分析系统
农业自然灾害不仅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对于生态、环境、社会等造成的间接损失更是难以准确估量。如何有效减少自然灾害给农民造成的损失,保障农民的利益,进而提高广大其农业生产积极性,切实增加收入,这些问题的解决在相当程度上取决于辽宁省农业保险的发展。
2.辽宁省农业保险模式的具体选择
如前所述,目前农业保险发展模式各有利弊,这为辽宁省选择适当的经营模式提供了一定的理论依据。对于辽宁省的具体状况而言,在借鉴国内农业保险发展的成功经验的基础上,应选择由中央政府牵头,地方政府为主导,各商业保险公司为主体开展区别化经营,多渠道广泛联营的农业保险模式。即由中央政府建立全国性农业保险公司,商业保险公司经营原保险的同时介入到农业保险中,政府公司经营再保险的模式。
这种模式不等同于“政府主导下的商业保险公司经营”的模式,也并非将纯商业化经营和纯政府化经营的简单叠加互补,而是在农业保险中使政府、保险公司、农民和保险市场达到一种融合,使其各司其职。具体来看:
1.“中央政府牵头”
意为应由中央政府建立专业性的隶属于中央政府或其部委的全国性农业保险公司,以该公司为主指导经营全国农业保险业务,它不在全国范围内经营农业保险实务,而把精力放在宏观调控和管理以及协助保监会作好监督上,集中精力从事农业保险的研究,使农业保险制度和经营不断得到改进。
建国初期我国就是依靠政府的强大执行力完成了对农业保险的初期探索并积累了经验。因此,成立专业性的全国性农业保险公司可增强农业保险各方的信心,是一种政府、整个保险业、单个的保险公司和农民四方受益的举措。对政府来说,农业救灾的压力可以减轻,农业生产风险可在全国的范围内分散,可以保持地方农业和整个经济的稳定;对于保险业来说,农村这块潜力巨大的市场尚未开发,由专业的农业保险公司在政策的扶持下着力开拓农村市场,对保险业的持续发展十分有利;同时商业性保险公司可以选择相应的时机进入农村保险市场;对于农民来说,他们本身就是农业保险风险的最大受益者。
2.“地方政府主导”
意为要调动辽宁省各级政府的积极性,为农业保险的顺利开展提供法律、行政、经济全方位支持。营造一个良好的发展环境,为农民生产生活提供最基本的保障,也为率先实现农业现代化、率先实现全面小康铺平道路。商业保险公司的主体经营既可以避免政府经营的低效性,又能充分调动市场的积极因素,而且是国家无需设立众多的分支机构,利用商业保险公司现有的资源就可以经营农业保险,既高效又经济。
3.“区别化经营”
这一点主要是指在商业性保险公司难以覆盖的地区,由各省、市、自治区依照相应全国性农业保险公司的要求,成立相应的分支机构并对农业保险实行专业化管理,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则经营运作农业保险,整合资源,分散农业风险,为农民提供优质、专业、快捷、便利的服务,同时为商业性保险公司实施有机补充,待时机成熟时可选择有偿退出市场。
4.“多种渠道广泛联营”
除了中央政府的全国性农业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和商业性保险公司之外,要鼓励社会各级力量加入农业保险经营中,并且在“扶持不干预,引导不领导”的原则下开展工作。但开展工作必须要有地方政府批准,上报全国性农业保险公司终审和备案,而后在各自业务范围依法规范执行,并由政府的保险监管部门审核监督。
综上所述,发展辽宁省农业保险就必须认真汲取国内农业保险发展的成功经验,还要总结我国农业保险经营的经验教训,探索和创建既适应农业经济发展,又具有辽宁省特色的农业保险机制及运作模式。在加入WTO的大形势下,按照相匹配的农业保险经营模式,充分调动辽宁省各级政府的积极性,使农业保险与政府救灾发挥互补作用,为辽宁省农业的稳定发展、农民生活水平提高、农村安定团结提供最大限度的保障。这是在新形势下解决辽宁省 “三农”问题,发展农业保险的客观要求,也是提高人民收入、构建和谐社会的有效途径之一。
参考文献:
一、试点工作的基本原则及筹资机制
(一)基本原则试点工作坚持自主自愿、市场运作、共同负担、稳步推进的基本原则,坚持低保障、广覆盖,有限风险与责任分层相结合的保险经营原则。
(二)筹资机制除中央、省的保费补贴外,建立市、区县政府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筹资分担机制。以市为单位建立核算账户,强化超赔风险控制。
二、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
(一)保险试点品种保险试点品种目录为水稻、玉米和生猪。各区县原则上应对3种品种都展开试点工作。同时,各区县根据地方特色还可选择目录外的其他品种作为本地财政扶持的农业保险试点项目。
(二)保险保障程度保险保障程度原则上以补偿承保对象的物化成本为主,以保障农民灾后恢复生产为出发点。种植业保险以大灾如旱灾、洪水(政府性蓄洪除外)、风灾、内涝、雹灾、冰冻等为主要保险责任,实行低保额的初始成本保险。保险分为一般自然灾害和旱灾两类,按低保障原则实行不同的费率和保障程度,由参保者自愿选择。生猪保险以自然灾害和疫病造成生猪死亡为保险责任,实行低保障。
(三)试点范围自流井区、贡井区、大安区、沿滩区和荣县(以下简称四区一县)的种植业承保面原则上要达到试点品种种植面积的40%,生猪承保面原则上要达到出栏数的20%,并重点在自然条件相对较好、产业化程度较高的区域实施。
1.种植业:在四区一县中经济条件较好、干部和农民投保积极性较高、产业化程度较高的乡镇、村组实施。
2.养殖业重点范围:全市年出栏20头以上的适度规模养猪户和存栏种猪20头以上的种猪场、户原则上全部纳入试点范围。
(四)参保对象和方式加大引导力度,重点组织农业龙头企业、种养殖大户和各类农业专业合作组织参保。鼓励农业龙头企业自建基地或与农户紧密连贯的生产基地实行统一投保,鼓励各类农业专业合作组织为其成员统一投保,鼓励以村、组为单位联户投保。鼓励养殖、粮食种植大户投保。有条件的地区可适当调整鼓励粮食生产和扶持农业龙头企业的补助方式,以调动生产者和龙头企业的参保积极性。
(五)保险机构采取政府与保险经营机构联办的合作方式。保险经营机构对政策性农业保险实行“单独建账、独立核算”。试点阶段我市在省确定的保险机构中选择一家公司开展农业保险试点承办工作,今年确定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市分公司承办试点工作。政策性农业保险条款、费率由省统一确定。
(六)保费补贴
1.财政补贴资金的筹集。对试点品种的保费补贴,除中央补助25%、省财政补助25%外,市财政补助5%,区(县)财政承担15%。也可动员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出资补贴,以使龙头企业与农户建立更紧密的利益联系。财政安排的保费补贴等资金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去年各级财政保费补贴资金应于去年8月10日前筹集到位。
2.财政补贴资金的管理。保费补贴资金实行财政支付。为承担今后巨灾可能带来的政府超赔责任(超赔责任是指保险赔付超过实际保费收入的部分而产生的赔付责任),市、区县财政保费补贴资金实行按年预算安排。当年如有结余,不抵减下年度预算,作为保险超赔和巨灾准备金。各级财政部门按保费补贴年度计划,提前向保险经营机构拨付保费补贴资金,年终据实结算。
(七)风险管理在试点阶段,实行试点范围内农业保险风险责任在当年全市保费3倍以内封顶,并承担在此封顶线以内保险赔付责任的方案。政策性农业保险赔款在当年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的2倍以内,由保险经营机构承担全部赔付责任;政策性农业保险赔款在当年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2—3倍的部分,由保险经营机构与政府按1:1的比例分担。政府承担的超赔责任由省与市、区(县)财政分担,具体分担比例由省、市财政确定。
(八)理赔支付保险经营机构必须按规定及时向农户支付政策性农业保险赔款。赔付分两次进行:损失发生后,先向农户支付核定损失的50%的预付赔款;在保险年度末统计全年全市总赔款后,再进行个案清算。全市全年总赔款在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的3倍以内,则按核定的赔款扣除预付赔款后全额支付;若全年总赔款超过了全市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的3倍,则个案赔款为核定赔款额乘封顶系数(全市政策性农业保险总保费3/全市总赔款),再扣减预付赔款后的额度。在操作中,要在保单中注明“全市全年总赔款在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3倍以内按核定损失全额赔付,超3倍以上按年终核定比例赔付”的理赔责任,并要求参保农户签字,使其具有法律效力。同时,要做好细致的宣传解释工作,确保农民充分了解参保信息。
(九)配套措施四区一县要把农业生产者是否参加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作为享受各类政策性扶持、信贷支持的重要前提条件,对参保者在财政扶持、贷款等方面实行优惠、优先。要利用农村经济合作组织、专业合作社、农业龙头企业与农户之间的联接机制,带动广大农户团体参保。要充分发挥基层农技推广人员的作用,协同代办理赔定损和开展防灾防损工作。有条件的可依托乡镇建立专门的政策性农业保险核损理赔专家小组,由保险经营企业和农技人员、协会代表等组成,共同做好责任界定、现场查勘和定损工作,并建立必要的利益分享和责任约束机制。
在加强引导和参保者自愿的前提下,各试点地区要从促进农业保险可持续发展的角度出发,采取有效措施,支持保险经营机构拓展相关业务。要积极支持保险经营机构通过购买再保险分散保险风险。要加强对试点运作及项目的监管,合理控制管理运作成本。要建立农业保险项目的风险评价预警和运行监控体系。
三、切实加强对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构建组织体系市政府成立市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另行文),负责全市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的统筹协调工作。领导小组日常工作由市财政局承办。四区一县政府也要成立相应机构,加强对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
(二)做好宣传发动四区一县政府要迅速启动宣传工作,采取形式多样的宣传手段,向广大农户详细宣传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的重大意义,特别是参保的各项条款规定及参保后的权利、责任和义务等内容。要统一制作宣传光盘供基层宣传动员工作人员使用,并在试点工作开展区域的场镇张贴纸质标语和横幅标语。要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特别是乡镇有线电视传输系统等宣传载体进行广泛宣传,做到报纸上有文、电视上有图、广播里有声,全方位地宣传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使政策性农业保险的相关知识家喻户晓。
(三)细化工作任务各级财政、农工办、农业、畜牧、气象等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切实把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确保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顺利进行。
市农工办负责牵头制定政策性农业保险实施推广的工作方案。
市农业局、市畜牧局分别制定种植业(稻谷、玉米)和养殖业(生猪)保险的具体操作方案。
市财政局负责财政补贴资金的筹集、拨付和监管等工作。
人保分公司牵头负责对四区一县、乡镇相关部门人员的培训工作,测算保险运行成本,在参保乡镇建立“政策农业保险工作站”等工作。
关键词:农业产业化;金融支持;制度
一、 农业产业化金融支持的制度扭曲
一般来说,金融制度与经济体制是相互适应的,然而在我国经济体制转轨的环境中,存在着两者不相匹配的现象,金融制度在一定程度上被扭曲了。这种制度扭曲的程度可通过比较农业部门在国民经济总量中的比重和该部门在合法金融机构贷款中所占的份额两个指标来获知。在良好的制度安排下,这两个指标差别不大,显示出较为均衡的局面,但是如果这两个指标存在较大的差异,则意味着金融制度的扭曲,金融资源过分地流向某一个部门,最终必然会影响到整个经济格局的可持续性协调发展。
二、农业产业化金融支持制度扭曲的原因分析
1、正规金融体系缺乏应有活力,对农业产业化支持能力不足。现有正规金融机构在支持农业产业化方面存在障碍,其根本原因是改革不到位以及国家对农业投资的监督保障机制不完善。我国现有的正规农村金融机构并不是农村经济内生发展的结果,而是政府所办商业银行嵌入在基层营业网点,因而从自身利益出发,处于化解金融风险和注重资产安全性的考虑,其在信贷资金的投放上越来越讲求择优性与趋利性原则。这在实际上造成了金融机构与农业产业化发展之间的矛盾与反差。因为农业产业化经营主体的行为目标是利润最大化,由此也要求农村金融机构依据边际收益等于边际成本的原则提供资金,我国正规金融机构过分注重了资产的安全性要求。
由此,无论农业银行还是农村信用社均普遍上收信贷权力,严格审贷程序和审批条件,强化了不良贷款比例指标考核,导致在新增贷款发放问题上,出现了大量的“惜贷”和“慎贷”行为。与此同时,农业银行已经开始收缩业务边界,逐步从农村收缩机构,业务向城市集中,农业贷款发放显著减少。组织不稳与功能不定制约了农村金融体系支持农业产业化发展作用的发挥。如据2001年对河南、山东、和浙江三省农区的调查,三省农村信用社的农业贷款仅相当于三省城市个人住房贷款的约1/2;山东农业信贷资金缺口至少有四成左右;浙江农贷缺口约为125亿元。
2、现行的产业投资机制不合理,政府增加农业投资的动机存在障碍。首先,政府增加农业投资的动机受到政府现行产业投资体制的制约。政府现行的农业投资体制是计划经济的产物,政府既承担着国民经济的管理职能,有代表国家承担对各个产业经营性投资的职责,其经营性投资的职责牵制了增加农业投资的动机。其次,政府可增加农业投资的财力受到政府现行的产业投资体制的制约。政府可增加农业投资的财力主要受两大因素的制约:既国民经济的发展水平和政府产业投资体制的影响。再次,政府增加农业投资的法制监督受到政府现行的产业投资体制的制约。如果按照政府现行的产业投资体制来制定农业投资法,其农业投资规模的法律规定难以有实质性的扩大,对增加投资无多大意义。如果脱离政府现行的产业投资体制规定农业的投资规模,也会在执行中变形走样,最后,国家在农业投资中存在“重工轻农”“口号农业”的现象。目前,我国已形成产品门类齐全的工业体系,但由于当前企业面临调整和改组,是国家需要投入大量资金进行重新配置,挤占了部分农业资金,制约了农业产业化发展。
3、农业保险缺位。农业保险是稳定农业生产、保障经营者利益的有力手段,它提高了农业经营者的收益保障程度,有利于改善农业和经营主体的经济地位,便于其获得贷款,引导农业金融资本的流入,促进农业扩大生产规模、提高集约化水平和降低资金融通成本。“自1982年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是试办农业保险以来,农业保险业务一度得到了快速平稳的发展。但由于农业保险回报率低,缺乏必要的政策支持和法律法规依据,加之保险公司实行商业化经营管理,业务重点也转向城市,近10年来农业保险业务日趋萎缩。”目前,多数省市的人保分公司都撤销了农业保险机构及业务。农业保险的缺位,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金融机构对农业产业化企业风险程度的评估等级,加剧了农业产业化金融支持的紧张状况。
4、体制外金融组织的市场准入限制较多,受到压制,致使其发展不规范。农业的产业化发展导致农村资金需求的膨胀,而在既有金融框架不能满足需求的情况下,体制外民间金融组织的存在就成为一种内在的必然。而且它的存在,以其手续简便,无僵化的规章及低廉的乡土信用担保,使得农户和龙头企业容易接近,并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他们的资金困难,拓宽了投融资渠道,填补了金融支持的空白。
从1983年开始各地自发成立的各种农村基金会,应该说是符合农业产业化发展要求的一种金融组织形式。但是,由于其定性排除在金融机构之外,不准办理金融业务,不作为金融机构来管理,所以,在运作方式、决策机制、对行为当事人的约束等方面存在诸多固有的、不可避免的缺陷,致使许多基金会在缺乏有效监督的情况下不仅办理了金融业务,而且违规办理了大量的存贷款,进一步加大了基金会的经营风险。
这种状况不仅严重背离了为农业、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服务的初创宗旨,而且最终导致了农村金融秩序的混乱。此外,在金融抑制的环境下,以民间借贷为主体的非制度金融虽然一直比较活跃,但一直不具备合法地位,更无法实现规范发展,难以有效地补充产业化经营主体的资金需求,并且相当部分的民间借贷仍然采取了口头约定等简单形式,利率普遍较高,粗陋的形式与较高的利率,这几点结合起来制约了资金的需求,限制了投融资规模,致使民间金融难以长期有效的补充产业化经营主体的融资需求。
三、农业产业化金融支持系统构建的路径选择
1、努力完善各项保障机制,稳步推进农村金融健康成长。首先,要切实转变政府职能。转变政府职能是实现农村金融变迁方式转换和实现农村金融成长的重要的外部条件。金融的发展离不开政府的参与和支持,但政府不能直接干预微观经济主体的金融创新行为,更不能以政府控制的体制内金融抑制体制外金融的发展。因此,政府的主要职能应转变到完善金融立法、维护金融市场竞争秩序、打击金融垄断、促进体制外农村金融成长上来,以此推动农村内生性金融组织成长。同时,要尽快制定合作金融法,赋予农村民间合作金融以合法地位,并就合作金融的基本经营原则做出明确规定,根据合作金融对社员服务、不以盈利最大化为经营目标的特点,制定相应的准备率和税收等政策优惠。同时要加强监管,督促合作金融严格依法规范经营,以满足农业产业化经营的需要③。
2、通过各种产业政策优化农业投资环境,增强农业进入资本市场的实力。要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必须追加预付性投资,构建产业链和产业群,培养具有市场开拓能力、能进行农产品深度加工、为农民提供服务和带动农户发展商品生产的龙头企业。做到这一点,政府财政政策应向农业倾斜,加大财政支农的力度;确定明晰的信贷政策,以财政贴息、财政担保等方式鼓励、支持资本流向产业化农户和龙头企业,保证农业投资有更宽松的信贷资金来源;运用税收政策,给予产业化经营农户以税率方面的优惠,增强其盈利能力。
3、规范发展市场化的体制外金融,推动农村金融市场竞争。农村非正规金融在改革开放后的兴起与发展,相对于传统经济体制而言是一种制度创新,是制度供给与需求交互作用的必然结果,其存在有着客观复杂的经济基础,在很大程度上是现代市场经济和农业产业化发展的需要。所以来自外部的强制打压是无益于问题的解决的,这不仅不符合经济发展规律,也违背了广大农民的意愿和现代农业的发展要求,结果只能促使其以更隐蔽的方式开展活动。因此政府的正确选择是放弃自己作为制度唯一供给者的思维惯性,承认非正规金融生存的合法地位,依法保护借贷双方的正当权益,并采取措施引导其健康发展,以有效补充农村正规金融制度的不足。在此基础上要加以规范和严格监管,促进其按照市场规则参与竞争,实现健康发展。同时,应适当放宽金融市场准入政策,允许中小型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按照规定程序和条件组建新的中小金融机构,解决其外部融资困难的问题,同时减少业务经营的地域限制,促进金融竞争。
4、完善农村保险机制,支持农业产业化发展。我国目前只有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和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开办农业保险业务,且由于常年亏损,这项业务已经急剧萎缩。我国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极不平衡,农业风险差异性极大,要发展农业保险,必须走经营主体组织形式多元化道路,建立多层次支撑、多渠道支持、多主体经营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
国家应尽快完善农业保险的组织体系,成立专门的农业保险经营机构――政府性国家和地方农业保险公司,进行宏观调控引导农业保险发展方向,各省市农业保险公司以区域性的经营管理为主导业务,再在广大农村按自愿互助原则成立不同形式的农业保险合作组织,大比例地向国家和地方各级农业保险机构分保,逐级分散局部风险,在建立农业灾后补偿机构的同时,农业保险组织可将贷款保险业务作为农业保险的附加险,当借款人无法归还贷款时,保险机构代为偿付。
作者单位:潍坊学院
参考文献:
[1] 金媛媛.关于农业发展资金供给短缺问题的思考[J].农村经济与科技.2005,7:23-24.
(一)发达国家农业保险的基本特点
发达国家,如美国、加拿大、日本、法国、德国、瑞典、瑞士等国的经济发展水平总体较高,其农业具有土地所有权较为集中、机械化程度较高、从事农业生产的人口较少等特征。与此相对应,农业保险的发展也有其自身的特点。
1•开办农业保险的历史较为悠久。这些国家都有较长的保险发展史,人们的保险意识较强,农业保险开办的历史也相应较长。德国早在18世纪就开办了农作物雹灾保险;1898年美国的私营保险公司开始承保生长期农作物多种灾害保险;欧美国家的牲畜保险最发达、开办的时间也最早,德国、法国、美国、瑞典、瑞士等国在19世纪就开办了牲畜保险。
2•承保面大,开办险种多。这些国家的农业保险经过了较长时间的实践,积累了较为丰富的经验和较为完备的技术,已发展到相当的规模。德国的农作物雹灾保险,到1978年承保户数已达47万,承保农作物面积达360万公顷,保额达100亿马克①;瑞士在1948年就把全国马匹的93•2%保了险;日本在1967年承保的牲畜约占可保牲畜的73%②等。欧美国家的农业保险不仅承保面大,而且开办的险种多,从最初试办的一项或几项发展到现在的几十项甚至上百项险种。
3•保险责任范围逐步扩大。欧美国家的农业保险经历了从承保单一风险到综合风险甚至一切风险的过渡。这些国家在开办农作物保险初期,一般只保冰雹灾害,随着保险技术的提高和农场主对保险范围要求的增加,都过渡到了对多种自然灾害综合进行承保,承保的农作物种类也越来越多。加拿大1917年对农作物保险只承担雹灾责任,到1959年便对多种农作物承保综合险,到1978年则在大多数农业区域实行了农作物一切险;美国从1939年开办小麦一切险,以后陆续开始试办棉花、亚麻、玉米、烟草、豆类、燕麦、柑橘等多种农作物保险,并从1980年起将“农作物一切险”推广到全国各个县和所有农产品;日本从1939年开办农作物一切险以来,到1960年以前就已有94%的水稻、52%的旱稻、77%的小麦和大麦保了险,一切险的规模相当大。
4•保险组织形式发生变化。这些国家的保险组织形式有不少是从原始的相互保险会社发展成保险公司的大规模经营。如1910年成立的英格兰全国农场主相互保险会社,由最初只承保会社内成员的牲畜,发展到1978年已成为在全国范围内经营农业保险的专业保险公司。
5•多种费用及风险分摊方式。在这些国家农业保险的费用分摊,一般实行由农场主和政府各按一定比例共同承担的方式。这种方法既能使保险公司获得社会平均利润,又不至于加重农场主的负担,起到了保障和促进农业生产的稳定与发展的作用。日本就根据农作物的保险费率确定一定的补贴比率,如水稻是50~70%,早稻、小麦和大麦是50~80%;对牲畜保险给予一定的保费补贴,如对承保的牛、马补贴保费为50%,猪补贴保费为40%。美国的农作物保险,不仅采取政府补贴方式,还采取向政府进行再保险的方式,以进一步分散农业保险经营者的风险。
6•提供法律保障。由于农业保险已逐渐成为这些国家保障和促进农业生产发展的宏观产业政策的重要手段,为促使其顺利发展,就必须将其纳入法制的轨道,得到法律的保障。日本在1929年就制订了《牲畜保险法》,1939年制订了《农业保险法》,到1947年又将这两项法律合并修改成为《农业灾害补偿法》;美国的《联邦农作物保险法》自1938年颁布后,到1980年前后共修改了12次,在1994年又进行了较大的修订,产生了《克林顿农作物保险改革法》,1996年再次进行修订。可见,在农业保险实施过程中对其认识的不断深化,使农业保险逐渐步入法制化阶段。
(二)发展中国家农业保险的基本特点
发展中国家的农业保险以亚洲国家最具代表性。这些国家经济比较落后,农业经济占主导地位,农业生产条件差,农业保险的发展相对较为缓慢。
1•开办农业保险的历史较为短暂。这些国家都是在取得民族独立并经过一段时间的稳定后才开始试办农业保险的,如印度从1961年开始农作物保险试点;泰国从1977年开办了小范围的棉花保险,1980年开办了奶牛保险,1982年开办了玉米保险试点;菲律宾于1980年成立农业保险有限公司;巴基斯坦从1981年由农作物保险委员会的主要成员———农业发展银行试办水稻、小麦保险。
2•保险险种少,涉及范围小。各国都是在小范围里进行少量险种的试点,所开办的险种也是根据政府农业政策的重点,选择在农业生产中占比重大的农作物进行保险,如印度主要是小麦保险和少量的水稻、棉花和牲畜保险;泰国是小规模的棉花和牲畜保险,只有斯里兰卡和菲律宾在全国范围内开办水稻保险。
3•保险责任范围较窄。这些国家对农业保险的责任范围均有一定的限制,一般不承担“一切险”,只有政府开办或有政府财政支持作后盾的保险公司才有能力承保“一切险”。如孟加拉国、巴基斯坦和泰国对农作物保险只负责气象灾害,不保病虫害。
4•保险组织形式主要是联合共保或政府机构参与。如印度以综合保险公司为主,与邦、区级的银行进行联合共保;孟加拉国是以综合保险公司为主,与农业合作社合办。而政府机构参加农业保险的有:斯里兰卡的农业保险理事会,为农业部所属政府机构;马来西亚由农业部和农业银行负责开办农业保险;巴基斯坦成立了农作物保险委员会,其中农业部为召集人,农业发展银行为主要成员,并有保险公司和银行集团的代表参加。
5•保险实施方式主要是强制保险方式。如斯里兰卡对水稻实行强制保险;印度、菲律宾、泰国要求所有从政府农贷机构或别的商业银行得到短期贷款的农户必须参加保险,保额以贷款额为限,保费直接从贷款中扣除,赔款往往也直接支付给放贷机构。
(三)原苏联、东欧国家农业保险的基本特点
包括原苏联、保加利亚、匈牙利、原民主德国、波兰、罗马尼亚、原捷克斯洛伐克在内的这些国家的所有制相同,其农业保险的发展状况也有相似之处。
1•保险组织形式主要是由国有保险公司经办,如匈牙利的农业保险由该国的“阿拉米•比兹托希托”保险公司专营,其他国家则是由“国家保险局”或“国家保险机关”办理,这些经营单位都不是企业,而是国家机构。
2•除匈牙利外,均实行强制保险与自愿保险相结合的方式。如保加利亚从1981年起,农作物收成按五年平均收获量价值的35%为强制保额;牲畜价值的60%,猪羊价值的50%为强制保额,对保障不足部分可投保自愿保险。
3•政府对农业保险支持。农业保险是这些国家贯彻农业经济政策的重要措施。如原苏联就实行农村保险基金独立核算制,免交一切税收,保证了农业保险业务的发展与稳定。
二、世界各国农业保险发展模式的基本特征。
虽然世界各国农业保险的发展状况有很大的差异,但从以上的分析中我们还是可以看出它们所共有的基本特征。
(一)国家重视,政府支持
各国政府为了更好地发挥农业保险的作用,均采取了法律、经济和行政手段对农业保险的发展予以扶持。
1•法律手段:立法保障。各国都制订了相关的法律法规以保证农业保险的顺利开展,例如对农业保险的目标、保障范围及水平、组织机构及其运行方式、农民的参与方式、费用的分担原则、税收规定等方面都进行了规范。农业保险中相当部分的强制险种也是以法律的形式确立并依法实施的。采取法律强制性的统一承保方式,可以使风险在更广泛的时间上和空间上得以分散,保证农业保险经营的稳定性。
2•经济手段:财税优惠政策。大多数国家对农业保险一般都免征税收,以促进农业保险的发展。有的国家还对商业性保险公司经营农业保险业务进行大量的财政补贴和资助,如承担农业保险的管理费和保险费的补贴责任等。
3•行政手段。除了由政府直接或间接参与经营农业保险外,很多国家还鼓励采用多主体经营、多渠道支持的形式建立农业保险制度,并在行政措施上给予保护。
(二)以收支平衡为主要经营目标
一方面,由于农业面临的风险较大,而农业生产的利润率较低,难以承受与高风险相对应的高费率;另一方面,高风险导致高赔付率,经营农业保险就难以获得较高的利润,甚至更多的时候需要政府的补贴和资助才能弥补亏损,以保证持续经营。所以不少国家的农业保险以收支平衡为主要经营目标。
(三)各国农业保险的组织模式不同
纵观发达国家、发展中国家和原苏联、东欧各国,他们所选择的农业保险经营模式主要有以下几种:政府成立专门的农业保险公司经营;政府支持下的合作社或相互保险公司经营;政府支持下的商业保险公司经营等。尽管各国的农业保险经营模式不同,但大多是在政府主导下的经营,带有明显的政策性保险色彩。可见,农业保险的发展模式,既需要各国的不断探索,更离不开政府的大力支持。
三、世界各国农业保险发展模式对我国的启示
(一)建立健全农业保险立法
农业保险作为一种农业发展和保护制度,对法律的依赖程度是相当高的。在实践中,农业保险往往由于保险公司财力有限、风险过大、成本过高而难以持续经营,所以需要建立政策性的农业保险制度,借助于财政税收优惠和补贴等来支持其发展,这些必然要求国家农业保险立法的健全和完备。从我国建国后农业保险的发展来看,农业保险的法律法规一直缺位严重,从1995年颁布实施的《保险法》(第150条)到2003年新修订实施的《保险法》(第155条)中都明确规定“国家支持发展为农业生产服务的保险事业,农业保险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这一方面表明农业保险的发展可以不受《保险法》规定的自愿原则的限制,可以采取强制方式;另一方面也意味着在《农业保险法》没有出台前农业保险缺乏法律约束及法律保障。
2003年3月1日实施的修改后的《农业法》第46条也仅指出“国家逐步建立和完善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鼓励和扶持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建立为农业生产经营活动服务的互助合作保险组织,鼓励商业性保险公司开展农业保险业务”。没有专门的法律法规的保障,农业保险的发展就不可避免地会落入尴尬的境地。因此,我国应加快《农业保险法》的立法进程,完善与农业保险相关的法律法规体系,为农业保险的发展提供配套的法律保障。
(二)建立农业保险政策性业务商业化运行的模式
农业是一个准公共部门,农业保险的发展具有极强的公共性和外部性。从世界各国农业保险的发展状况来看,建立有政府支持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是农业保险发展比较好的方式,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必须实行由政府直接经营和管理的模式。成立国家独资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公司的呼声一直很高,但分析起来问题不少:一是国家成了投资主体,公司经营的盈亏责任全部由国家承担,这种体制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相背离的,不利于政府职能的转变,可能导致经营效率低下。二是农业保险经营中的道德风险和逆选择风险难以通过体制转换得以解决,将会给经营管理留下“黑洞”。三是政策性农业保险公司的产权问题、法人治理结构问题会长期困扰公司的经营。因此,应该特别强调农业保险的商业化运作机制。中国保监会主席吴定富在国务院新闻办公室2004年2月13日记者招待会上也曾指出:开展农业保险的“总的指导思想是以商业经营为主、以政策支持为辅”。
基于此,我们应该建立农业保险政策性业务商业化运行的模式,即应该加大政府对农业保险的支持力度,建立各级政府财政、税收、金融的政策支持体系,多渠道、多经营主体的发展我国的农业保险。我国成为WTO成员国后,应该充分利用WTO规则所允许的农业收入扶持政策,即“绿箱政策(GreenBoxPolicies)”,对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的种植业和养殖业标的保险进行保费补贴,将中央和地方对农业保险的财政补贴纳入每年的财政预算中,既减轻农民的保费负担,增强农民对农业保险的有效需求,又使农业保险经营主体成为农民灾后补偿的主要经济主体;在现在对农业保险免征营业税的基础上,应加大政府的税收支持力度,免征所得税和调节税,以增强农业保险经营主体的经济实力;国家应在政策上允许农业保险经营主体申请一定额度的低息贷款,以应付农业大灾之后的保险赔款。从经营主体来看,我国既可以成立专门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公司,又可以由商业保险公司兼营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
因为充分利用现有的商业保险公司的保险经营技术和专业人才,可以节约机构设置成本及运作成本,提高人力资本的使用效率。还应该增加引进经营农业保险业务的外资保险机构,以更好地吸纳外资保险机构先进的经营理念、经营技术和管理经验。同时,从我国发展农业保险的现状来看,如果实行由政府支持下的保险合作社和联合共保方式经营农业保险,有利于防范道德风险和逆选择,但其规模较小,风险难以在较大范围内分散,因而可以考虑作为农业保险经营主体的一种辅助形式存在。如果是政府支持下的相互保险公司经营农业保险,虽然其经营成本较低,有利于农民的积极参与,但相互保险公司对我国来说还是个全新的概念,缺乏法律支撑和实践经验,推广难度较大。
(三)构建农业再保险体系
发展农业保险能有效稳定农民收入。农业保险具有稳定剂的功能,农民参加农业保险,平时支付少量的保险费用,在灾害事故发生时可以得到最低保障收入。这在一定程度上有效规避了风险,使农民收入不因突发事件而受到巨大影响,避免“因灾致贫”或“因灾返贫”的发生。
发展农业保险能有效保障农业投资安全。农业保险对农业生产的保障作用,降低了农民对风险的预期。消除了大部分风险的威胁,就可以促使农民增加农业投入,扩大农业再生产,实现保收增收。农业保险的发展,给有了农业保险这一坚强后盾,改善农民的信贷地位和经济地位,获得贷款的可能性也增加了,这既有利于农业生产得到又好又快的发展又可以吸引农业投资,搞活农村经济,形成良性循环。
目前农业保险所存在的问题
(一)农业保险相对需求有限。以家庭联产承包制为基础的农业产销结构,使承包者成为生产经营活动的主体,在享有经济收益的同时,也承担了生产经营风险。由于以家庭为单位的生产经营形式比较松散,从而将农业灾害情况所带来的损失分散到家庭,在第一产业生产经营收入占家庭总收入比例明显下降的情况下,这种小规模生产格局无疑降低了农民对保险的期望。农民风险意识普遍淡薄,缺乏投保的积极性。受自给自足传统的经济观念影响,家庭年均农业生产经营收入比较固定,农民侥幸心理严重,只关注于眼前利益。从事农业活动的收益本身就偏低,而农业保险费用较高,若增加农业保险的投入,收益会更低。
(二)农业保险相对供给不足。首先,我国农村地区广大,山地丘陵多、交通不便,村庄分布较分散,客观上增加了保险公司发展农业保险的成本,阻碍了保险公司的服务分支在广大农村的延伸,使得保险服务难度较大。其次,农村保险业务营销人员营销模式单一,业务员不了解基本的农村实际情况,存在保险产品和营销手段与实际脱节的情况,无法满足农民的需求。
(三)对农业保险的监管制度不健全。一个完整的保险市场监管体系应该包括:政府监管、行业自律、保险公司内部控制、社会组织监督和用于传导监管信息的载体———监管网络。农业保险为发展农村经济、推动农业生产、保护农民利益等方面提供保障,同时需要有相关的法律法规给予保护,使农业保险在对其定位、支持和相关原则的确立;投保人与保险公司双方利益的维护等方面都有法可依。目前,我省农村保险市场在监管方面一直都是主要依靠政府监管,其他各方的作用还远未发挥出来,而各级政府对于农村保险的监管存在很大的随意性,加之相关法律法规不够完善,出现了监管不到位的现象,这样就使得违法违规操作得不到有效的约束,降低了农业保险的信用度。
对发展农业保险的几点建议
(一)紧密结合实际,创新农业保险产品。保险公司要深入对农村市场的研究,了解当地农业发展现状和农民需求,把扩大农业保险覆盖面和参保人数作为目标,把创新产品种类和提高服务质量作为必要途径。保险公司应充分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农业保险要本着低保费、适度保障、缴费灵活、责任宽的原则,通过广泛的市场调查,针对农民在生产生活中的实际需求,完善和开发适销对路的保险产品,满足农民的需要。还应根据农业的分类有针对性的开发农、林、牧、渔等相应的险种,丰富保险产品,进一步挖掘市场。
(二)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农民参加保险规避风险的意识。由于受信息相对封闭和农民的受教育水平等因素的限制,在农村有相当大比例的农村人口不了解农业保险,对于农业保险规避风险的能力持怀疑态度。参加农业保险的目的是为了更有力的规避风险。这种风险是在农业生产过程中突发的、不可预测的灾害或事件所造成不可避免的损失。保险公司应利用现代的传播媒介,打破农村信息相对闭塞的局限,开展保险、风险、防灾减损等知识以及有关保费补贴政策的宣传工作,并通过对参保、理赔等程序的介绍,使农民了解整个理赔、查勘定损等服务的流程,让广大农民真正的了解保险、认识保险,提高参保积极性,促成农业保险市场的良性发展。
(三)提高农业保险营销人员的服务质量。一方面,农业保险的营销人员要不断加强学习,提高自身的业务水平,成为既具有专业素养、又有职业操守,讲诚信、守纪律的高素质保险营销工作人员。能将保险的条款准确并且深入浅出地介绍给农民,将条款包含的意思解释清楚并使其接受。另一方面,农业保险的营销人员要掌握农村市场具体特点、熟悉农村文化以及体察农民的想法,了解农民对于保险的需求,并能及时地向上反馈,使保险产品的设计更加有针对性和实用性。
(四)建立健全农业保险的监管制度。农业保险作为一种农业保护制度,对法律法规具有很强的依赖性。应尽快通过立法,界定政策性农业保险的保障范围、经营原则和政府定位;明确经营主体的组织形式以及政策支持办法、巨灾风险分散机制等,使农业保险各项工作有法可依,促进农业保险规范化、制度化发展。首先,我省农业保险的经营要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其次,山西农业保险规章的制定应从我省实际情况着手,制定出对山西农业保险具有实际指导意义的地方性法规。
[关键词]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安排;市场失灵;政府失灵
一、我国农业保险中存在“双失灵”
(一)我国农业保险的困境分析
农业保险是处理农业非系统性风险的重要财务安排,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现代农业发展的三大支柱(农业科技、农村金融和农业保险)之一。作为世贸组织允许各国支持农业的一项“绿箱”政策,农业保险日益受到各国政府的重视。然而在我国,农业保险却陷入了困境,出现了加速下降的趋势。我国农业所面临的困境主要有:农业保险保费收入不断减少;农业保险费率居高不下;农业保险的经营长期亏损;农民不愿投保,农业保险展业困难。
(二)“双失灵”是造成农业保险困境的根本原因
我国农业保险困境的根本因素是制度问题,在我国农业保险中存在着严重的“双失灵”现象。
1.市场失灵。自20世纪90年代中期,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逐步转换为规范的商业保险公司以后,我国农业保险经营的性质也发生了根本性变化。但商业性农业保险模式并不适应农业保险的特点。一是商业保险的高收费与农民的低收入存在矛盾,农民没有交费能力;二是农业保险存在高风险率、高费用率、高赔付率的特征,追逐利益的商业性保险公司对农业保险的规避也就不难理解。因此,农业保险自身的特点使其具有准公共产品的性质,即农业保险缺乏竞争性,存在非排他性和利益外溢现象。正因为此,对农业保险采取商业性经营模式会导致市场失灵。
2.政府失灵。农业保险的准公共产品特征及其商业化经营的实践共同佐证了一点,即我国农业保险的发展需政府履行弥补市场失灵的职责,而我国政府却长期处于缺位状态,也在很大程度上造成了农业保险的举步维艰。
因此,要使农业保险走出困境,关键和首要的问题是制度设计。农业保险制度设计应以政府为主体,突出农业保险业务的政策性,改变商业保险公司经营农业保险的现状,通过建立与市场机制有效结合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将政策与市场机制相结合,为农业保险的发展创造一个有利的环境。
二、国外政策性农业保险发展的模式
各国发展农业保险的模式大体可分为政府主导型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发展模式和市场主导型的商业性农业保险发展模式,分别以美国和毛里求斯为例进行说明。
(一)美国政策性农业保险发展模式
美国自20世纪30年代开办农业保险,采用的是政府主办、商业保险公司经营的发展模式。美国政府依据《联邦农作物保险法》,通过提供巨灾保险(属基本保障水平)、扩大保障保险(属较高保障水平)、集体保险和非保险作物保障计划四大险种,取代政府救济计划将农业生产者纳入农作物保险计划。并规定不参加政府保险计划的农户,不能得到政府其它计划的帮助。在运作模式上,目前农业保险的管理机构是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与风险管理局属于两块牌子、一套人马,主要负责全国性险种条款制订、费率拟定、业务指导和检查,开发维护软件、预测农产品价格等,为商业保险公司提供经营管理费补贴和再保险。政府还承担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的各项费用以及农作物保险推广和教育费用。1995年起,美国政府为了鼓励部分商业性保险公司开展农业保险业务,为开办农业保险的19家公司提供其相当于农业保险保费的31%的补贴,并提供农作物保险免税、比例再保险和超额损失再保险等政策扶持。2000年美国农业保险补贴平均占到纯保费的53%,保费补贴额平均达6.6美元/英亩,农作物巨灾风险推行强制性保险制度并补贴全部保费,其他皆为自愿选择。投保农民当年农作物收成因灾害减产25%以上时,可取得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的最高赔偿金额。1981—1988年间,美国政府对农作物保险的开支达42亿美元,赔付金额与投保金额的比例高达14:1。1989-1999年10年间,联邦政府对农作物保险的财政补贴总额累计达到108亿美元,仅1999年一年就达到22.4亿美元。2004年美国各家经营农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共收入保费41.9亿美元,其中政府对农险的补贴为24.8亿美元。此外,政府还给予免税和法律支持。虽然政府对商业保险公司的补贴昂贵,但是政府仍认为这是比救灾计划和政府直接经营更经济的做法。
(二)毛里求斯农业保险发展模式
毛里求斯的糖业保险基金在国际上被公认为是一项成功的农业保险模式,该模式具有四个鲜明特点:第一,效率高。由于该基金只承保一种作物,业务简单、单证费用低,加之计算机管理程度高、工作人员少,因而效率很高,其费用率仅占保费收入的7%(多数国家这一比例为15%—20%)。第二,费率拟定科学化。为防止风险不均质而导致逆选择,该基金设计了多达100个档次的费率体系,费率体系的高度差异化能激励生产者努力耕作,以改善自己的费率档次,从而达到少支付保费又能获得较大保障的目的。第三,投资收益高。基金的投资收入约为业务费用的150%,投资收入的50%用于基金积累,能够相应减少农民的保费负担,增强基金抗巨灾的能力。第四,商业化运作。虽然政府在基金建立初期承担支付工作人员工资的职责,而且政府要求强制投保,但到目前,该基金从原保险到再保险完全采用商业方式来运作。
虽然世界各国的农业保险经营模式都不尽相同,但政府的基本扶持方式大致相似,即主要采用法律保护、政府行政指导、财政资金支持、减免税费业务发展与农业信贷衔接等措施。
特别值得一提的是,大多农业发达和不发达国家都有专门的法律制度就政府对农业保险的优惠政策以及具体补贴比例进行规定。如美国和日本分别于1938年颁布了《农作物保险法》,美国于1994年又制订了《克林顿农作物保险改革法》。2000年6月美国国会通过了《农业风险保护法》,计划在以后5年内提供总计82亿美元财政支出,补贴农业保险。2002年美国又通过了新的农业法,进一步加强了对农业的补贴力度,决定在未来10年内给农业拨款1910亿美元,较目前实行的补贴增加了80%,在价格支持和收入政策、农产品储备计划、出口支持、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和信息服务、国内农业安全、教育研究和农业保险等方面推出了一系列新的举措。正是由于有了这些政府补贴政策和相关的法律制度支持,各国的保险经营机构的农业保险业务才得以蓬勃发展。
三、适合我国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制度设计
然而长期以来,我国由于经济发展战略等多方面原因,对农业保险的补贴和扶持非常少,我国的农险法律建设滞后、核算办法、税费扶持等政策不配套的状况没有扭转。《保险法》第155条规定:“国家支持发展为农业生产服务的保险事业,农业保险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但至今配套的法律、法规尚未出台。在我国,农业保险只免交营业税,其他方面同商业性保险一样,国家尚无配套政策予以扶持。这就造成了仅仅依靠商业性保险机构独立经营农业保险,而我国政府补贴和扶持缺位的情况。
(一)构建支持政策性农业保险的法律体系
从对美国和毛里求斯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发展模式的分析可以看出,政府首先是制定一系列法律法规,确保农业保险的顺利进行。我国虽然已于1995年颁布了《保险法》,但这只是一部规范商业保险的主要法律,并不适用于农业保险,对农业保险也并未有具体的规定。因此应尽早出台专门的《农业保险法》。《农业保险法》应明确规定政策性保险的政策性和非商业性特征、农业保险的经营目标、经营原则及组织形式等;规范农业保险的资金筹集方式、资金管理原则、政府支持方式等,并用存款比例、负债比例、流动性比例等经济指标调控其运行;《农业保险法》中还应对政府行为予以约束,对政府的作用和农民的参与方式进行规范,避免由于地方政府的随意性或财政困难而忽视对农业保险的支持。
(二)构建政策性农业保险的组织制度
1.设立专门政策性农业保险公司。由于我国农民收入低和保险意识差,因此由政府成立专业农业政策性保险公司引导农业保险发展是比较切合我国实际的。政府支付一切经营管理费用,采取强制保险,并享有免税待遇。除了专门政策性农业保险公司外,还应鼓励商业性保险公司、合作社经营农业保险业务,突破单一格局,向多元化发展。对商业性保险公司经营的农业保险业务提供优惠政策,如税收减免、费率补贴和亏损弥补等,缓和商业性保险公司经营目标与农业保险效益低的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