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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案例经典案例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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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案例经典案例

第1篇:民间借贷案例经典案例范文

P2P是Peer-to-Peer lending的英文简称,P2P网络借贷是伴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而出现的一种依托网络形成的新型金融服务模式,属于小额民间借贷,作为一种独立于正规金融机构体系之外的个体借贷行为,P2P网络借贷以其手续简便、方式灵活的贷款服务特点,为个人的融资开拓了新的渠道来源。

一、国内高校P2P网络借贷市场的发展现状和前景

2007年,在上海市成立了首家国内P2P网络贷款公司,2008年以后,国内P2P网贷平台开始迅速发展,呈现出蓬勃增长的规模和势头,宜信、搜好贷、红岭创投等一系列网贷平台相继成立,根据《中国P2P借贷服务行业白皮书2013》的调查,2009年时,国内的网贷平台还不到10家,而仅仅三年时间,到2012年末,平台数量已增加至近150家。今天,整个P2P网贷行业平台总量增长速度依然很快,不论是在企业增长的数量方面还是网贷交易总额方面,P2P网络借贷平台整体上以爆发式增长的态势发展壮大。

从2012年开始,网络借贷平台渐渐发生了变化,一些关注网络且具有民间线下相关经营经验的创业者开始致力于创建网贷平台。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经济的迅速发展和国家对互联网金融创新的大力支持,越来越多的以前担心政策隐患的企业家开始进军互联网金融领域,P2P网贷行业借着这个东风在全国市场特别是大多数高校之间跑马圈地,获得了长足发展。

显而易见,P2P网络借贷作为一种新型互联网金融创新模式,其在互联网经济的背景下应运而生,在当前经济新常态的形势下,P2P网络借贷行业的发展也是大势所趋,有着极为广阔的市场前景。随着相关法律法规的不断建立和完善,行业发展秩序的不断整饬和规范,在未来社会,P2P网络借贷市场将呈现出平台化、微型化、大众化、社区化和去担保化的发展趋势。在高校里,大学生群体已经成为推动校园P2P网贷市场发展的重要力量。作为互联网时代网络发展的见证者和受益者,当代大学生的消费理财观念越来越受到平等、便捷、开放、共享的互联网思维的影响,大学生群体愈加旺盛的消费需求和愈发超前的消费观念使得高校领域的P2P网贷市场大有可为,发展前景广阔,市场潜力巨大。

二、当前高校P2P网络借贷平台运营模式

自2007年国内第一家P2P网贷平台拍拍贷在上海成立以来,经过近十年的发展,P2P网贷平台已经与欧美国家网贷的最初面貌和运营模式有了较大的不同,P2P网贷在中国发生了较大变化,其模式被赋予了更多的“中国特色”,比如有的平台引入了无抵押有担保、线下交易的模式,有的采用无抵押无担保、纯线上交易的运营模式,有的平台甚至已经直接参与到了借贷双方在借贷过程中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中去。而对于专门针对高校学生开创的P2P模式则在具体的业务形态上有所调整,当前主打高校市场的P2P网络借贷模式主要分为三类:

(一)纯中介模式

纯中介模式与早期阶段的P2P网络借贷在本质上最为相符,其基本保留了P2P平台的最初形态,即财产出借者根据自身的相关需求通过平台自主选择交易对象,P2P公司只是作为相关网贷信息的者和借贷双方交易平台的提供者,始终扮演者独立的第三者角色,仅仅负责交易过程中的信用审核及招标等流程,而不直接介入双方借贷,对于交易中可能出现的风险则由借贷双方自行承担。

(二)债权转让模式

债权转让模式也被称为“多对多”模式,是中国特有的P2P网络借贷模式。在该模式下,P2P网贷平台突破了具有传统意味的中介角色,开始直接介入到双方的交易过程。在交易中,借贷双方并不直接签订债权债务合同,而是在公司完成申请的初步审核后,首先通过某特定个人放款给借款人,然后将第三方(该特定个人)的债权向投资者进行转让,平台则担任了交易双方的债务转移人。

(三)分期消费模式

分期消费模式是近几年比较热门的网络借贷平台的衍生形态。定义上,分期付款实?H上是卖方向买方提供的一种贷款,卖方是债权人,买方是债务人。对于高校学生而言,分期付款一般适用于电子产品等一些成本费用较高的消费行为。在校大学生的购买力相对有限,对于无法一次性支付完所有货款的交易,买方可以先支付一小部分资金就能够获得所需的产品,初期支付压力较小,但该方式的不足之处在于,获得商品以后每个阶段中的分期付款将附带利息,因此,以分期付款的方式购买同一产品,其最终所支付的总货款要比一次性付清的资金高昂。现在也有一些网贷平台针对高校学生市场实施零首付或零利息的分期消费政策,一般由平台先替学生垫付,交易实现后,学生再按照成交时约定的日期和金额将款项交付给平台,同时网贷平台收取一定的服务费用。

三、当前高校P2P网络贷款中存在的风险和问题

(一)高校P2P网贷平台质量参差不齐

目前,伴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在网贷行业中的内部竞争也日趋激烈,在高校网贷平台如雨后春笋般疯狂生长、数量急剧增长的同时,也有许许多多的网贷机构因丧失市场份额而宣布倒闭,在这个过程中,那些借网贷之名、行诈骗之实的网络诈骗平台也层出不穷。出现这一情况的原因是多方面的,第一,政府监管方面缺失滞后,对于网络借贷,我国还没有设立专门的对网贷的监管部门,网贷平台未经审核,只在有关部门完成注册就能投入运营,过低的行业进入门槛和进入要求导致该行业的运营发展脱离监管,表现出一种整体上失控失序的存在状态。第二,平台运营资金不足,有的网贷公司棋走险招,通过诈骗的手段等获得资金来源。据统计,在我国现有的几千家线上小额贷款公司中只有占极少数的几十家是中国小微金融协会的会员。相较而言,大多数网贷平台的业务规模都比较小,导致很多银行不愿意为这些公司提供资金托管服务,因此,有的不良平台就转而通过财务管理松散、审核监督不严的资金托管机构来骗取出借人的资金。

(二)客户违约的风险

银行信贷时常会面临客户违约而造成银行资金损失的风险,与之相似,P2P网贷平台也存在着这类常见的问题。在运营过程中不断降低违约比例、尽力减少坏账损失也是需要各类网络贷款公司经常关注和思考的重大问题。而跟银行的客户相比较,作为大学生的高校P2P网贷平台客户的信用质量就差了很多,他们中间大部分人的经济能力极为有限,也缺乏通过银行成功贷款的经历,大学生们留在央行征信系统内的可供参考的有效信息量极少。因此,为了降低这种来自学生的违约风险,网贷平台往往规定相对较高的年化利率,这样导致作为网贷平台客户的高校学生被迫担负高额的资金成本。显而易见,用于维持企业正常运转的畸高的资金成本,仅仅依靠经营利润来承担是远远不够的,这种行为在一定程度上也加剧了客户的违约风险。

(三)网络安全的风险

伴随着经济和网络的快速发展,互联网无疑已经成为个人信息和隐私安全的重要威胁。高校P2P网贷在网络安全方面容易产生以下风险:第一,大学生的个人信息数据和个人隐私遭到泄露。网贷平台大多要求实名认证,贷款和借款双方的各项信息如姓名、手机号码、身份证号等重要的身份信息和相关资料都会通过网络留存,这就为学生个人信息的安全埋下了巨大隐患,一旦有黑客通过相关技术和渠道破解了网站的保密技术,那么本来为保证交易双方信息的真实性而提供的个人姓名、资产状况、手机号码和身份证号等重要的个人信息就会遭到泄露,从而给学生带来很大的麻烦乃至损失。第二,有的网贷平台为了防止学生违约或者不能如期还款,针对一些女大学生实行“裸持”来抵押借款,这已经成为近几年来高校网贷市场中司空见惯的现象,频频见诸报端。虽然以“裸持”的方式能够获得更高的贷款额度,但如果学生逾期未还贷款则会面临其和隐私被公开曝光的威胁。更有甚者,有一些不正规的校园网贷机构将数据库中收集的学生信息集中兜售,从中牟利,致使学生的大量个人信息被泄露,隐私被曝光。

四、高校P2P网络借贷存在问题的对策建议

目前,随着各种媒体上关于P2P网贷特别是高校大学生网络借贷的一系列极端案例的不断曝光,关于高校的网贷平台的发展已经引起了政府、社会、企业、教育机构、金融和法律行业等各个方面的极大关注,校园网贷一次次地被推上舆论的风口浪尖,引发了社会的广泛讨论。

(一)高校要加强宣传和教育,积极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消费观念

高校要将网络安全教育纳入学生的校园安全教育体系之中,在教育和引导高校学生防止网络诈骗的同时,将高校网络借贷板块也作为网络安全教育的重要一环。学校要系统地整理、汇总和剖析近几年来发生在全国各地的校园网贷案例,理清其中的各种关系和相关纠纷,通过新生入学教育、主题班会和安全教育讲座等形式加强宣传教育,向同学们介绍经典案例,厘清盲目网贷隐含的风险和存在的问?},不断加强学生对校园网贷的了解和认识,教育和引导学生坚持正确、理性、科学的文明消费观念,帮助学生趋利避害。

(二)政府要建立和完善相关的监管和法律法规体系,使各项网贷行为都有法可依

P2P网络贷款的本质是民间借贷,近年来,在网络借贷这个行业的出现和发展过程中,其运营模式下隐藏的风险和凸显的问题充分暴露了当前网贷行业发展的不成熟、自身的不完善、监管的不到位以及尚待填补的法律漏洞。这要求我们首先要尽快建立和完善针对网贷市场的有关监管制度和法律规范体系,政府要加快网贷平台有关监管办法的出台,以法律的形式正式明确高校P2P网贷平台的法律主体地位,通过法律明确对网贷平台的利率范围、金额和贷款期限等方面的规定,保证网贷行业的各项经济行为都有法可依。

(三)不断完善高校P2P网络贷款平台的自律监管

2011年,中国小额信贷服务中介机构联席会成立,P2P行业开始主动谋求行业的规范与约束。成立联席会的目的在于不断加强本行业的自净和自律,通过建立数据共享机制等一系列措施,使P2P行业的发展乱象问题得到改善。《小额信贷服务中介机构行业自律公约》的,将进一步增强该行业的规范性和自律性,必然对P2P行业的良性健康发展起到积极作用。但是,P2P自律组织对网贷公司的规范力和约束力毕竟有限,因此,自律组织在管理好自有机构的同时,还要不断扩大影响力和号召力,吸收更多的企业加入,还要制定相关的自律条例和市场规范,以更好地发挥其自律的作用。

第2篇:民间借贷案例经典案例范文

关键词:小额信贷 国际案例 典型模式 发展方向

一、引言

20世纪 80 年代开始我国便创设有“小额贷款”这种扶贫性的金融服务方式,最初是为引导资金流向农村和欠发达地区,以改善农村地区金融服务质量。在历经个别试验、全面引进、扩大试点等几个阶段,目前已在全国范围内得到普遍推广。小额贷款公司是中国特色的又一创新型小额信贷模式,试点于2005年,主要为解决农村、农业和农民的发展问题。2008年受金融危机的冲击,我国中小微企业的数量锐减,有幸存活的中小企业急需资金救命;与此同时,大企业订单减少,营运资金周转速度放慢,资金使用效率降低。为了在不增加商业银行系统性风险的情况下扶持中小企业度过难关,中央出台了有关建立小额贷款公司的指导意见,这既能提高大企业剩余资本的使用效率,还可以引导民间资金和地下钱庄阳光化。小额贷款公司等创新型小贷模式与国际信贷的发展有天然的联系,为使中国微型金融的可持续发展不偏离国际发展趋势,本文特此对该领域作一梳理,此便为引言部分;文章的第二部分简要探讨国际小额信贷的起源;第三部分介绍国际小额信贷的典型案例;最好一部分是结论与建议。

二、国际小额信贷的起源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小额信贷专题组的研究,各种形式的储蓄和贷款小组最早出现在中世纪。但上海交通大学沈思玮副教授在对货币起源进行深入考究的时候,有了进一步的发现:大约公元前1100-前600年之间在地中海东部“随着海上贸易的发展,一些城邦的社会结构发生了根本性变化,手工、商业在经济中的比重急剧上升”,因而出现了最早的“工具货币”。由于地中海沿岸海盗贸易的昌盛及海上贸易下工具货币使用的不便,跨地区的货币存放及短期借债已经零星出现。在东亚集权制的国家,自耕农、佃农等农民阶级适逢天灾人祸不能按规定上缴苛捐杂税及解决一家人的温饱问题时,通常向地主富豪进行利滚利式的高利率小额借贷。18、19世纪,欧洲工业革命下各行业快速发展,贸易日益活跃,欧洲出现了规模化和正规化的储蓄信贷机构,爱尔兰已经有了无抵押小额贷款。到了20世纪早期,摆脱殖民统治谋求独立发展的拉美部分地区出现了小额信贷模式的信贷系统。

20世纪50、60年代,福利主义者通过国际扶贫基金、金融机构及其他非政府组织或直接向处于社会边缘的贫苦农民提供小额资助或有偿借贷,但这些活动没能改善他们的贫困状况,一些特许贷款也大量违约,这严重挫伤了救世主们的信心。20世纪70年代前后,一些个人或团体开始试验向贫困妇女或贫困组织提供小额贷款帮助其生产自救,由于各环节处理得当,一些模式获得了极大成功。

三、国际小额信贷的典型模式

目前被国际社会普遍认可的几种小额信贷模式包括印度尼西亚印尼人民银行小贷业务分离的个人贷款模式,孟加拉国格莱珉乡村银行小组联保贷款模式,乌干达村或镇整体信用担保模式,以及玻利维亚非政府扶贫组织转制商业银行的相互担保模式。

(一)BRI模式

印尼人民银行(Bank Rakyat Indonesia,BRI) 是印度尼西亚主要的国有商业银行之一,上世纪六十年代末开始探索扶贫减困的金融改革举措,1968年肩负双重职能,一方面按照普通银行标准向中产阶级和中小企业发放商业贷款,另一方面由政府补贴,向小农和小企业家发放特许优惠贷款。1969年BRI正式开展小额信贷业务,向农村提供金融服务,贷款资金由中央银行以3%的利率提供,而农民支付的利率为12%,这个利率低于年通货膨胀率和小额储蓄的利率,因而BRI的小额贷款项目前几年接连亏损,只能依靠财政部补贴维持。贷款违约率也一直上升,至1984年违约率超过50%,3600多家乡村信贷部无一盈利,年营运损失超过200亿盾(崔德强等,2008)。

而后,BRI在体制机制止进行改革,在内部建立农村银行事业部,并继续下设基层机构和独立营业中心,并使之成为独立的盈利中心。首先,独立营业中心是基本经营单位,独立核算,可以自主决定贷款规模、期限和抵押,执行贷款发放与回收;其次,机构内部建立激励机制,每年经营利润的10%在第二年分配给员工;第三,实行商业贷款利率以覆盖成本(年利率32%),如果借款者在6个月内都按时还款,银行将每月返回本金的5%作为奖励;第四,在吸收存款方面制订存款越多利率越高的政策,以吸引储蓄;第五,严格分离银行的社会服务职能和盈利职能。银行可以酌情对农户进行培训,但并非必须去做的义务。经过改革后,BRI扭亏为盈,2003年11月在印尼成功上市,并同时在美国证券柜台交易市场(OTC)挂牌交易(赵小晶等,2009)。

(二)GB模式

由于孟加拉国的格莱珉银行(Grameen Bank)模式在一个极度贫穷的国家取得了高达96%的还贷率,且长年实现赢利,因而该模式最被世人称道,小额信贷也因而被认为是格莱珉银行模式的创始人・尤努斯教授(2006年诺贝尔和平奖)首创于1976年。

格莱珉银行传统的“经典模式”有几大特点:一,期限控制,仅为一年;二,小组放贷,先后有序(“2+2+1”,即根据贫困程度,优先贷款最贫穷的2个人,再贷给另2个人,最后贷给小组长);三,必须分批还款,不能一次还清;四,单一借款人借款上限控制严格。2001年到2004年,格莱珉完成向二代转型。到2003年末,格莱珉已经拥有1195个营业所、1.2万名员工,并覆盖了312万贫困农户,存款余额2.27亿美元,贷款余额2.74亿美元,基本贷款年利率20%,贷款回收率99.06%,净利润1100万美元(徐忠,2006)。今天,格莱珉银行以保持了9年的盈利记录成为兼顾公益与效率的标杆。而依靠无抵押的小额贷款,该银行加639万个借款人中有58%的借款人及其家庭已经成功脱离了贫穷线。通过格莱珉信托公司,“格莱珉银行”还将其模式复制到世界各地,包括中国。目前格莱珉信托已在中国开展了16个项目,向5.35万人提供了共163万美元(折合人民币1304万元)的贷款。

(三)村银行模式

1984年,乌干达成立了一家由国际社会基金资助的非营利机构(FINCA),致力于为低收入家庭提供小额信贷服务。其创造性的特点是:服务对象缩小为一个村或一个小镇。“村银行(Village Banking)”独特的区域运营模式可以有效利用社区信息和团体压力来解决信息不对称和道德风险的问题。“目前该模式已被世界各国大约3000个组织广泛采用,成为国际小额信贷运动中的一种主要模式”(诸宁瑜,2012)。

(四)阳光银行模式

1987年,玻利维亚也成立一家以捐款为资金来源的非营利性组织(PRODEM),与FINCA不同的是,PRODEM主要为城市小企业及自我雇佣者提供小额贷款,依靠的是相互担保人制度,即如果贷款人拖欠不还,所有相关的担保人将联合承担偿还责任。比印尼BRI模式更为干脆的是,PRODEM在1992年进行模块分组,将商业化运作的部分单独分离,成立了正规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玻利维亚阳光银行(BancoSol),这成为国际上第一个转变为正规商业银行的非政府组织。“为此,玻利维亚还专门颁布了有关资本充足率、资产风险加权、坏账准备金及信息等方面的专门法规,使它具有合法地位,可以办理全部银行业务,能够确定合意利率来弥补成本”(赵小晶等,2009)。

四、结论与建议

国际小额信贷发展方兴未艾,总体朝制度主义迈进。这给中国小额贷款公司等创新型小贷模式提供了战略发展方向。以小额贷款公司为例,结合中国国情,我们认为小额贷款公司在国际主流的制度主义的框架内可以有三大发展方向:一是培育民营企业、民间资本参与的小额贷款公司发展成村镇银行,逐步使其以“正规军”的态势参与中国金融业的市场竞争,以此倒逼中国金融加快改革步伐;二是发展成互助基金,便于与小额贷款公司有紧密联系的企业之间进行资金调剂和周转,以提高企业联合应对资金困境;三是坚守纯粹的企业性质的金融服务机构,在国家有关优惠政策的指导和激励下,切实服务好农村、农业和农民的发展问题。

参考文献:

[1]崔德强,谢欣,有特色的BRI模式――印尼人民银行小额信贷模式剖析[J],中国农村金融,2008年第07期

第3篇:民间借贷案例经典案例范文

经济学的两个部分微观经济学和宏观经济学都是对于市场经济运行的经验总结和理论概况,实际上可以称为市场经济学。它揭示的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运行的基本机理和规律,并总结各个微观主体之间以及宏观经济变量之间的联系,在数百年的时间里形成了一套很完善精密的理论架构和分析方法。由于经济学是建立在不断变化的经济形势基础上的理论总结和众多经济学家的智慧结晶,因而可以用来解释微观经济主体的经济行为和微观经济现象,可以为进行经济管理方式提供思路,可以为制定宏观经济政策提供依据。[1]中国,对源自于西方的经济学理论实现了由排斥到选择性接受,再到越来越推崇的态度改变,这个过程在高校的教学过程中表现的尤为明显。作为一门专业基础理论课程,经济学目前基本上我国的大部分高校都受到重视,成为财经类各专业的主干基础课程之一。无论是课程的教学量还是被开设的广泛程度来看,都超过了以往必开的政治经济学,在事实上成为我国高校财经类基础理论教学的主要内容。这些年来经济学课程的广泛普及,对于我国经济学基础知识的推广和提高,对于改变学生的经济学知识结构,提高我国整体经济学认识水准,推动经济学教学水平的整体提高和经济研究内容的扩展,都有着明显的积极意义。作为中国对外开放所引进的新思想和新理论,作为一种完全舶来的事物,经济学没有中国土生土长的土壤和环境,在中国的高校进行课程教学和理论传播需要注意一些问题,尤其是如何确定正确的教学目标,并以相应合理恰当的过程和方式去实现显得非常重要。

二、经济学教学过程要教会学生经济学思维方式

(一)经济学教学目标的设立要避免两个极端

作为一门在高校广泛开设的财经类基础课程,开始课程之初要明确和设定恰当的教学目标,解决这个问题,我们需要结合经济学思想体系产生的大环境来考虑。传统中国社会重农抑商思想影响极为深远,没有产生经济学思想和理论的土壤,目前我们讲授的经济学理论完全来自于欧美发达市场经济国家,在其数百年的市场经济政策和实践的基础上提炼出来的理论总结和理性分析,很大程度上可以说是欧美意识形态、经济学基本原理和经济学分析研究方法的综合体。我们的教学目标应该如何设定呢?是将来自欧美的经济学意识形态、基本原理和分析方法这样的综合体系不加分析鉴别和盘托出?还是有所取舍,择优录用呢?我认为应该注意避免两种极端。作为东方的社会主义国家,在高校开设来自欧美的经济学综合思想体系,我们毫无疑问应该充分意识到经济学思想中的意识形态色彩。在改革开放之前以及改革开放之初,中国高校都曾经开设有一些不多的经济学课程,但是当时讲授经济学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强调这是一种为资本主义制度和市场经济合理性进行辩护的思想体系,被认为是充满辩护性的庸俗的学科,也正是在这种教学思想的指引下,经济学的教学目标成了深刻认识经济学本质,避免被西方腐朽思想侵蚀和演变的批判课,教学过程也变成了对于经济学思想的多角度的批判过程。[3]这种极端156做法显然是应该否定并被摈弃的。如果把经济学仅仅是看成只有经济学基本原理和分析研究方法的纯粹的科学,忽视其包含的意识形态色彩,显然又是走到了另一个极端。有些人认为经济学中的很多微观和宏观理论,描述的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各种经济主体行为总体特点和经济现象的内在一般规律,这些理论就如同自然科学中的物理和数学规律,是没有意识形态色彩的纯粹的科学理论,没有国家界限,没有社会制度界限,虽然产生于欧美,但是在中国一样的有效的。经济学的教学目标的设定应该是教给学生一整套经济学的基本概念、基本关系、基本理念和基本分析方法,在这个过程中,不要过多的去批判其不合理的方面和有别于中国实际的情况。过多的对于经济学基本观点和理解的批判会困扰学生的学习,使其对于经济学学习的目的产生怀疑和迷惑。相比较现代宏观经济学而言,经济学微观部分的基本原理还是没有太多意识形态色彩,对于所研究对象的分析也是比较客观比较科学。

(二)经济学教学要以培养学生经济学思维方式为目标

经济学教学的目标设定需要避免过多受意识形态干扰,同时也不能完全忽视中西方经济环境的不同,因此经济学教学目标不在于具体的经济学概念、观点、理论、结论的识记和背诵,而在于培养学生分析经济社会现象的基本方法和能力的掌握,教会学生以经济学思维方式去思考社会经济现象和个体经济行为。经济学如同其他学科一样,有着自己的独特的学科语言和思考方式。用经济学的思维方式思考社会经济现象和个体经济行为,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第一,需要用经济学的视角去观察和体验经济社会,按照科学的分析方法抽象出理论,然后运用这些理论去对经济现实进行验证和考察。第二,运用之前从经济社会现实中抽象出来的经济学基本原理和基本理论对于经济社会中的现象提出建议,通过相应渠道影响政府的经济政策,用经济学的原理和理论服务于社会。第三,立足于经济原理和理论,明晰不同经济学派别之间存在分歧的原因。不同经济学派对于相同经济现象会产生有差别甚至是完全不同的经济理解,并提出可能会相反的经济政策,这些都是完全正常的。教会学生用经济学思维方式去思考社会经济现象,能够使学生知道如何去看待经济现实,知道立足经济现象按照什么逻辑得出结论,知道经济现象背后的经济规律和产生原因,也促使学生敢于对经济政策提出不同看法,使得学生能够应用经济原理和经济理论去分析和解决工作生活中的具体经济问题,避免教条式的理解和运用经济理论。[4]教会学生经济学思维方式,既有利于学生对于经济学的学以致用,也有利于经济学思维方式在全社会的推广和普及,有利于全社会经济学素质的提高。

三、经济学思维方式的教学过程要与中国实际相结合

目前经济学教学过程中普遍存在一种重视具体教学内容轻视对于内容的分析的现象,讲解教材上的内容多,联系具体实践少,尤其是联系具体经济实际情况的中国要素更少,大多数案例都是来自于欧美国家。有些教师照本宣科,就教材论教材,甚至完全不做具体分析,纯粹抽象讲解经济学理论,脱离中国经济实际情况。这种情况的存在使得学生没有经济学与我们生活息息相关的切身体会,不利于培养学生对于经济学的学习兴趣,不利于在兴趣的指引下不断钻研经济学原理及对其实际运用。

(一)结合中国实际添加中国要素的重要性

抛开中西方在价值观和意识形态的不同,经济学也是根据西方发达市场经济国家的经济现实总结提炼而成的,其产生和成熟的大背景是欧美国家的经济条件和发展轨迹。而现阶段的中国和西方在很多经济条件方面有所不同。第一,中国属于东方社会主义国家而且是遵循科学发展观奋力实现中国梦的初级阶段,这与欧美发达国家在社会基本制度和发展水平上就有着巨大的差异。第二,中国目前正处于市场经济的转轨的过程中,原有的经济制度中的元素还在很大程度上存在着并发挥着不同程度的影响,由市场配置资源的机制在某些领域还没有完全建立起来,新旧不同经济体制的矛盾还将在相当长的时间里继续存在着。第三,中国人口众多生态环境脆弱,经济发展起点较低。[5]这就意味着在较长时期内,人口与资源、环境与发展的矛盾都将会持续不断影响着中国的发展模式和道路。有鉴于此我们不能原封不动将产生于欧美的经济学照搬到中国,而必须将其与中国的实际情况相结合,才能使之更好运用于中国。在经济学的教学过程中,这一点显得尤为迫切和必要,否则经济学教学极有可能成为脱离中国实际成为无本之木无源之水。在经济学的实际的教学过程中,有些内容可以直接采用,而有些内容因为与中国经济现实出入较大,需要经过改造或者放弃暂时不用。对于利率形成机制的不同造成的影响就是一个明显的例子。经济学中常常将利率设定为一个市场决定的经济变量,由资本市场的卖方和买方根据市场供求共同决定,而中国目前的利率是由央行高度管制的,民间借贷形成的市场利率虽然也有,但是还没有到影响经济发展全局的地步。由于利率形成机制的不同,建立在利率市场化基础上的一些理论就不能用于解释说明中国的现实经济。[6]

(二)结合中国实际添加中国要素的方法和思路

第4篇:民间借贷案例经典案例范文

关键词:创业;金融市场;创业金融;创业政策

中图分类号:F830 文献标识码:A

收稿日期:2013-02-19

作者简介:谭福河(1975-),男,山东莱州人,广州番禺职业技术学院创业教育中心副教授,武汉理工大学管理科学与工程学院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创业教育、创业金融;郦瞻(1973-),男,哈尔滨人,杭州师范大学电子商务系教师,哈尔滨商业大学经济学院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产业经济学。 一、引言

创业金融是一种可以独立的金融组织方式与金融制度安排。国内从20世纪80年代中期开始发展的创业投资之所以难以有大的起色,主要原因就在于寄居在传统金融体系之下的安排难以为资本特性的充分表达提供空间。创业金融是建立在以潜在收入流量为评估基础的金融制度安排,它摒弃了传统商业金融和现代金融的低风险、高流动性和稳定收益的“三角定律”,进而以可控风险下的高收益回报为理念展开金融活动(房汉廷,2005)[1]。创业金融关注创业者和早期企业。创业金融同一般的公司金融有8个重要区别,包括投资和融资决策的关系不同、分散风险在决定投资价值时起的作用不同、外部投资者参与管理的程度不同、开发新项目能力的信息不对称带来的影响不同、签订合约对解决激励问题的作用不同、期权决定的价值对企业重要性程度不同、回报作为估值和投资决策考虑因素的重要性程度不同、追求的目标不同等(理查德,2011)[2]。

创业金融行为存在的基点是资本,而站在资本身后的则是企图通过创业导向的行动获取更多财富或谋求自我价值实现的社会主体。伴随后工业化社会的进程,社会结构多元化的特征更为突出,由此而产生金融多元化趋势,创业金融是其主流。坚持社会公平正义,为每个人的发展提供发展机会,发挥每一个个体创新创业的主动性,为每个个人主体力量的发挥创造机会、创造条件,这是现代社会秩序建立的基本导向,也是创业文化的本体含义。资本是创业文化的载体,资本对价值的追寻过程即为创业金融,丰富多彩的创业活动则是创业资本金融行为生动的社会表达形式。

政府借助金融的手段影响创业行为是社会创业政策的一种类型,发达国家直接支持创业的金融基本政策包括三种:政府金融机构提供贷款,政府金融机构提供信用担保,政府直接设立或鼓励设立进行股权投资的投资公司。金融市场信息的不对称性会造成资本供求之间的矛盾被认为是创业金融政策具有存在必要性的基本理由,但不同国家对究竟该如何解决这一问题存在不同的选择。美国、英国等国家主流的看法是金融机构应该努力提高获取信息的能力,反对政府直接以金融手段参与创业过程,这些国家创业金融的发展规模都比较小,而且以信用担保为主。日本、法国等国家创业金融的规模则比较大,手段更丰富,因为这些国家认为金融市场信息的不对称性是很难消除的,政府有直接介入的必要[3]。

金融市场供给的一元化与需求的多元化之间的矛盾是透视我国创业金融政策的窗口。科学技术部2012年12月20日的《科技统计报告》揭示,2011年,中国创业风险投资机构的投资重心进一步后移,对种子期和起步期的投资项目占比仅为324%,创历史新低,尤其是对种子期的投资项目占比低至97%,投资金额仅占43%,项目退出平均时间为385年,明显小于2010年的437年。天使投资的发展情况在很大程度上能反映一个经济体资本创业的活跃程度。来自NBT新智库的《2012年中国创业投资统计报告》给出的数据相当不容乐观,在2012年中国创投市场披露的案例中,天使投资仅占4%。在美国,每年天使投资的资金规模与风险投资的投资规模基本相当,但天使投资投资的项目数量要多于风险投资的10倍以上。在信贷领域,银行放贷以企业的短期贷款为主,对个人的贷款占比只有15%左右,而且集中于房贷领域,所以说银行对创业只能“锦上添花”。从世界范围来看,真正对创业有帮助的是非银行金融机构及资本市场。但我国资本市场建设一直是一个短板,而非银行金融机构同银行的依附关系又比较强,有专家估计中国所有非银行融资活动的70%左右,事实上只是传统银行的表外活动。由此可以得出这样的判断:当前金融体系的供给是一元化的。国家在关于金融业发展的“十二五”规划中也明确承认多元化金融机构体系和多元化金融市场体系是有待完善的,真正体现创业特质的中小微型创业主体在这里难以找到自己的位置。

总第437期

谭福河:创业金融政策多样化与碎片化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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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 业 研 究

2013/09一元化的金融供给与多元化的创业金融需求之间的矛盾存在已有时日,公共政策早在20年前就已经关注到这一矛盾,并提出了总体改革框架,但遗憾的是最近10年的改革没有实质性的进展。本文探讨的不是这一矛盾,而是与此相关的公共政策。如今创业金融政策的发展呈现出新的态势:一方面,政府参与创业金融的活动日益积极,相关政策越来越多样化;另一方面,各种政策之间的不协调性更加突出,政策体系结构碎片化特征日益明显。多样性与碎片化的具体表现是什么?为什么在政府主导的金融体系下会出现碎片化的情况?政策碎片化是来自于价值层面,还是来自事实或行动层面?实现创业金融政策协同发展的出路何在?国内从本世纪开始关注创业金融问题,但是相关研究对上述问题还没有清晰的解释,本文以广州市番禺区为一个样本对象,试图对上述问题作进一步的解析,为相关决策部门提供参考。关于番禺区金融业及企业融资需求方面的数据均来自笔者承担的课题调研。

二、多样化:趋势与背离

(一)趋势:创业金融政策的多样化导向

创业金融政策多样化不是新的题目,但却从未像2012年这样引人关注。2005年《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3号)明确提出允许非公资本进入公用事业、金融服务、国防科技工业建设等领域,在加大信贷投资力度、拓宽直接融资渠道、鼓励金融服务创新等方面向非公资本开启了一扇门,这是金融多元化的真正开端。2010年《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13号),即“新36条”进一步强调要完善创业投资机制。但上述文件提出的一系列推动金融多元化的措施因为缺少实施细则和相应的保障条件,其实施效果并不理想,多元化虽然有了一些势头,但距离创业发展的需求相去甚远。2012年《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14号)在财税政策方面有具体的安排,在商业银行支持小微企业创新创业发展方面也有相对具体的规定,例如明确了商业银行在定价方面的自由度和对不良贷款的容忍度,但是对于小微企业创业所期盼的股权交易市场、债券融资、场外交易、创业投资等领域却依然没有什么大的起色,相关表达实际上是对原有文件内容的再次强调。2012年3月温州金融改革综合试验区获批,4个月以后,珠江三角洲金融综合改革创新试验区获批。规划文件特别强调要构建与社会经济发展相适应的多元金融体系,鼓励在地方金融组织体系方面先行先试,原本处于灰色地带的民间金融迎来了历史机遇。改革的一大亮点是赋予民间金融取得平等参与资本市场的资格,通俗的表述就是允许其进入体制内活动。于是,在官方的积极促进下,地方银行、担保机构、小贷公司、投资基金等金融机构大有久旱逢甘霖的势头,金融领域由银行独领的格局由此产生改变的可能。

央行统计调查司2012年9月的数据,从宏观上说明了金融多元化的趋势特征。2002年到2011年间,我国社会融资规模由2万亿元扩大到1283万亿元,年均增长229%。2002年除人民币贷款外的其他融资占比很小,仅为81%。但是到了2010年,人民币贷款占社会融资规模的比重下降至60%以下。2011年新增人民币贷款747万亿元,是2002年的404倍;除人民币贷款外的其他方式融资为536万亿元,是2002年的327倍,占同期社会融资规模的418%,比2002年上升337个百分点。数据显示,2011年企业债券和非金融企业境内股票合计融资180万亿元,是2002年的181倍,2011年小额贷款公司新增贷款1 934亿元,比2009年增长15倍。

金融多元化是手段而不是目的。引导资本合理流动、优化经济结构、建立可持续的发展方式是金融多元化最终的落脚点,这也是创业金融同传统金融在内涵上的重要差异。创业金融体现的是一种社会秩序,这种以民间创富意愿和生产要素资本化为基础的秩序使金融资本能够自由流动,从而实现产业与金融的深度对接,达到促进产业结构调整的目的。国家宏观层面的政策导向已经很明确,就是要通过发展创业金融,推动产业结构升级,推动创新创业型企业快速成长,实现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然而理论研究的主要观点及来自微观层面的表现同宏观政策表达之间呈现出明显反差。蔡红艳和阎庆民(2004)、吴剑雄(2012)等对该问题的理论研究得出的基本判断是:我国金融市场结构不利于产业结构升级,相比于政府的非市场力量,资本市场力量对产业结构调整的作用差强人意[4-6]。这种不尽如人意的效果是什么原因造成的呢?是因为政策时滞吗?如果是政策时滞的问题,似乎只需耐心一些就可以了,但如果不是呢?为了更直观的分析创业金融政策多样化的运行效果,以下选择广州番禺区作为典型案例,通过对企业融资需求及区域金融发展情况的分析来概括微观层面的具体情况。

(二)背离:微观层面的不同感受

本次调研的对象包括金融服务单位、企业、政府相关部门等三方面机构。数据收集主要采用问卷调查和访谈相结合的方式。访谈从2012年1月5日开始,调研人员先后走访了中国银行番禺支行、中信银行番禺分行、银达科技担保公司等6家金融服务机构,珠江灯光、标卓公司、华创动漫产业园等12家行业代表性企业,与上市办、金融办、厂商会等部门进行了深度交流。调研问卷在区厂商会的帮助下发给行业内具有代表性的企业,回收有效问卷63份。在样本中, 100万元以下的企业有43家,占到68%;500万元以上的企业有13家,占到20%。问卷调查对象主要来自电子电器、灯光音响、机床机械、家居用品等生产制造类行业,商业服务和旅游餐饮类企业仅有5家,这样的分布符合番禺产业结构的特征。被调查对象中民营企业52家,占8253%;外资企业7家,占1111%。此外,还有3家国有企业,1家集体企业。样本中近83%的企业是面向国内市场,17%的企业面向国际市场提品与服务,其中有159%的企业兼顾国内外市场。样本企业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下的占到94%,按照国家对企业的划分标准,被调查者基本属于小型企业。

1. 企业对金融服务总体满意度偏低。番禺区金融服务体系的基本结构较为完备,全区有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外资银行等银行分支机构30家,金融机构网点350多家,村镇银行1家,担保机构1家,小额贷款公司1家,保险机构分支机构20家,政府引导基金1支。上市办、融促会及相关行业协会在企业金融服务方面都发挥了一定作用。从金融服务的内容来看,银行及担保公司能够兼顾不同规模企业的需求,配合政策导向完成对中小微型企业的服务工作。但企业对金融服务机构提供服务的反馈中,表示一般的有619%,较满意和很满意 2. 企业资金紧张的情况突出。被调查企业普遍反映资金压力较大,有2381%的企业感到资金紧张, 619%的企业资金需求量较去年上升。与去年同期相比,有381%的企业出现产品库存增加,3016%的企业出现应收账款增加。关于融资的用途,从图2可以发现,补充流动资金是主要目的,购置固定资产的安排并不是考虑的重点。从这些数据可以判断,企业感到资金紧张主要是由于流动资金不足。形成这种压力的原因,排在前5位的依次是原材料价格上涨过快、劳动力成本上升、生产投资规模扩张过快、销售不畅与应收款回款困难、人民币升值压力过大等。企业缺口资金额度的情况如图3所示。

3. 创业型投融资渠道阻滞。番禺企业总体上处于创业转型期,访谈过程中接触的一个案例能够给出直观的解释。博仕机电工贸有限公司成立于2002年,公司目前主营饮料包装机械,是国内许多大型饮料企业的配套供应商,在国际市场也有所突破。在访谈过程中,我们了解到该企业是典型的技术创新型企业,在业内有良好的声誉和技术研发实力。公司仅有50余人,年营业收入几千万元。公司负责人非常希望能实现二次创业,带领公司实现新的跨越,但凭借本身的资金积累,公司难以进行大幅度的战略运作。公司近10年来从未使用过银行贷款,曾经因为要引入一项新技术向银行申请2-3百万元的贷款,但银行对这么小的额度不感兴趣。在被调查企业中,类似于博仕机电这样处于再创业阶段、急需创业资本注入的企业占有相当大的比例。

资本的天性是逐利。如果说流动性资金需求是显性特征,是为了解决一时之需,那么,创业投融资需求则是能够体现番禺企业资本运动趋向的内涵特征。但来自银行方面的反馈表明,企业用款意愿相比以往有明显下降,表明企业资金使用的审慎态度,同时也释放出资本流动受到阻滞的信号,银行提供的金融产品不能适应企业转型对长期资金使用的需要。但另一方面,由于整体经济发展模式的调整,部分传统企业的经营者撤出了原有投资领域,据业内人士的经验判断,比例大概有30%,这就形成了颇具规模的民间游资,加上其他寻找投资机会的资金,番禺民间资本相当丰厚。

4.企业融资成本高。企业普遍反映融资成本比较高,利率高被认为是阻碍企业向银行贷款的首要原因。银行对小微企业的贷款利率最高可以上浮到基准利率的70%,对此,57%的受访企业表示难以承受(见图4)。此外,向银行融资的程序太复杂是另一个重要原因,47%的受访企业反映复杂的银行程序增加了使用资金的成本。

5. 融资方式以借贷为主。从企业融资的途径看,向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贷款、向亲戚朋友借款、向股东或其他企业借款等债务性融资占据主流,股权融资占1587%(见图5)。出现这种情况的原因,一方面是企业对债务性融资较为熟悉,另一方面则是在资金市场可以获得的融资服务产品比较单一。联保联贷、贸易链融资、知识产权抵押等方式虽有所发展,但应用并不广泛。银行方面给出的解释是这类贷款业务的核贷成本高、风险大。

综上所述,番禺区金融供给与需求之间存在严重的不匹配,创业型金融服务需求在目前金融产业组织结构下难以得到满足。番禺区地处改革开放前沿,区域创新创业文化浓厚,民营经济活跃,目前进入转型升级的关键时期。番禺区面临的金融问题在全国具有典型性,番禺企业投融资环节的困境可以说是我国创业金融发展到今天所遭遇问题的生动典型。

一方面,番禺将近90%的企业属于小微企业,企业缺口资金额度(参见图3)的分布情况也表明小微企业对金融服务的需求是主流。另一方面,商业银行是地方金融推动政策金融的主体力量,非银行金融服务机构的发展相对滞后。上文提到的博仕机电公司的例子充分反映了中小企业融资过程中的尴尬。对银行的访谈了解到,各个银行都很重视开发这类企业客户,80%的银行都成立了面向此类客户的工作机构,但限于目前的银行管理制度及该类群体自身管理方面的问题,供需双方信息不对性的问题依然突出,银行开发这类企业是不经济的,这就是为什么小微企业去银行贷款受到冷遇的原因。没有正规的金融机构提供服务,当这些企业急需资金时,就只能求助民间金融市场,有的可能尝试高利贷这种非法的途径。

创业金融体系的主体是产业投资基金和产业银团组织。番禺民间资本虽然丰富,而且拥有卓越的创业文化环境,但却缺少推动资本积聚与流动的媒介。现有金融服务类机构直接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不足1%,适应创业投资发展的金融组织、金融工具与金融产品都非常欠缺,技术认证机构、产权估值机构、企业上市督导机构、针对创业型企业的专业担保机构、规范行业运行的行业组织等发展相对落后,导致创业资本难以聚集,更难以流动,产业金融的发展难以有跨越式发展。企业在这方面的呼声很高,有7302%的被访者认为应该加快发展中小企业资本市场。银行、保险公司、担保公司等机构也普遍意识到企业融资需求的变化,但在没有社会公共服务平台支撑的情况下,金融创新的成本和风险完全由金融机构自身承担,出于对投入产出效率及规避风险的要求,其金融创新的投入都相当谨慎。譬如知识产权抵押贷款,这种产品需要银行对知识产权的价值进行估值,但目前缺少类似的社会服务机构,银行自身也不具备这方面的专业能力。再如对初创企业的融资服务,在缺少抵押物的情况下,需要对初创企业的未来价值及企业信用作出判断,能提供这类服务的机构同样是空白。如此则造成资本供给与需求双方沟通的巨大障碍。所以,如何通过社会平台建设,降低个别金融机构的成本,贯通供需双方的沟通渠道,是一个关键问题。

推动商业银行服务中小微企业,健全资本市场体系,通过政策金融直接引导投融资,完善创业投资服务平台,这是近十年来形成的创业金融政策的基本架构,也得到了广泛的认同。微观表现与宏观政策要求之间的差距并不是问题,问题在于微观层面对宏观政策的理解与反应同政策原本的价值定位存在严重的不一致。这种不一致弱化了多样化创业金融政策的效果,并造成政策的碎片化。

三、碎片化:路径锁定下的必然结果

(一)碎片化的表现

创业金融政策只有遵循创业发展规律形成体系,才能产生推动社会创业蓬勃发展的正能量。《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在民营资本行业准入方面规定要贯彻平等准入、公平待遇原则;在金融扶持政策上鼓励政策性银行依托地方商业银行等中小金融机构和担保机构,开展以非公有制中小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的转贷款、担保贷款等业务;在金融市场建设方面提出要规范和发展产权交易市场,推动各类资本的流动和重组,鼓励非公有制经济以股权融资、项目融资等方式筹集资金,建立健全创业投资机制,支持中小投资公司的发展。《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第三十一条提出:各类金融机构要在防范风险的基础上,创新和灵活运用多种金融工具,加大对民间投资的融资支持,加强对民间投资的金融服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监管部门要不断完善民间投资的融资担保制度,健全创业投资机制,发展股权投资基金,继续支持民营企业通过股票、债券市场进行融资。第三十四条提出:充分发挥商会、行业协会等自律性组织的作用,积极培育和发展为民间投资提供法律、政策、咨询、财务、金融、技术、管理和市场信息等服务的中介组织。上述政策具有很强的系统性和包容性,但地方政府政策执行中过于聚焦创业的个别环节,没有形成基于创业规律的系统,具体表现在两个方面:

其一是成长期与成熟期的创业活动得到特别眷顾,其他阶段的创业金融政策缺位,造成创业活力难以持续的问题。图6概括了创业活动从创意产生到市场退出的基本过程,只有各个阶段的创业活动能够前后相继,整体社会创业活力才是可持续的。但当前的情况是,成长期与成熟期的企业不仅是民间资本追逐的宠儿,而且是政策性金融照顾的重点,创意产生阶段(预孵化阶段)、种子期、导入期及退出阶段的创业活动则被冷落。本来政策性金融设立的初衷是弥补市场失灵带来的负面影响,为在金融市场处于劣势的弱小企业提供支持,如今的创业金融政策不仅没有起到弥补市场失灵的作用,反倒是强化了金融市场的不完全竞争格局。

其二是商业银行贷款融资成为政策金融的主导手段,创业金融名实不符。限于中小微企业的经营特点,商业银行与企业之间存在非常高的信息不对称性,所以银行会惜贷,这是世界范围内的普遍现象。因此,通过商业银行支持中小微企业创业仅仅能解决部分企业的短期用款需求,难以发挥创业金融的作用。所以,发达国家大都建立了以政策金融为主体的多层次、多元化金融服务体系。例如:日本中小企业创业在融资支援方面以政府金融机构为主,其中国民金融公库是以小型企业为主,中小企业金融公库的申贷对象是以中小企业中较大型企业为主,重点以零售业放贷为主,商工组合金融公库则以同业公会为主要放贷对象;在信用保证方面,以信用保证协会的信用保证为主,辅以中小企业事业团的融资信用保险;在资本形成方面,以中小企业投资育成公司对中小企业投资支持为主[8]。国内创业金融政策虽然在多年之前就提出要发展多层次的金融支援体系,但着力点仍然是放在商业银行对企业的贷款方面,其它层面虽有起色,但难以担当支撑创业对金融服务的需求,而商业银行的性质决定了其“持币观望”的姿态,如此就造成了创业金融的散乱之态。

(二)碎片化的成因

多样化的政策设计为何步入碎片化的阶段呢?通过金融业结构调整促进创业资本的形成与流动是我国创业金融政策的基本路径,笔者认为以商业银行为主导的利益集团推动形成了政策的路径依赖,发展至今已经形成“锁定效应”,由此造成新生金融元素及非金融企业资本活动被边缘化,这是碎片化形成的根本原因。

雷蒙德.W.戈德史密斯在其《金融结构与金融发展》中肯定了金融机构对资源配置的作用,认为金融机构的介入使投资和储蓄的总量超出了储蓄者和投资者在不存在金融机构时的直接融资总量,而且金融机构能更有效率地在潜在投资项目之间进行资金分配,以提高边际收益率。但他也明确了金融机构发挥作用的条件是能够保证金融工具的有效供给和金融机制的正常运行[9]。因此,分析金融产业政策问题应基于金融产业运行的核心机制,而不能仅仅局限于金融机构数量的增减变化。产业组织是市场结构和企业行为的总和,合理的产业组织可以激发企业竞争活力,促进专业化和规模经济发展,有利于产业发展和产业结构调整,提高资源配置效率,这是产业组织理论中经典SCP范式的主要思想。产业结构(S)转换是否能引致企业行为(C)的变化,并进而促进经济绩效(P)的提升,取决于结构变化是否能形成相应的价格机制,建立新的市场秩序。在不同的社会经济环境中,企业融资方式有很大差异,金融工具的结构也是各有特色。譬如,日本企业间接融资的比重比较大,而美国企业直接融资的比重比较大,很难简单评说哪一种融资方式是好或是坏。所以,对金融产业组织结构政策的分析,虽然要关注提供不同金融工具的不同类型金融机构的分布,但更为重要的是探析什么样的结构更有利于保证金融业提供适合区域发展的金融产品,即金融工具的供给问题。

在国家提出的推动民营资本及中小微企业发展的多元化金融构想中,商业银行被置于首要位置。限于金融机构垂直管理体系,地方政府难以深度介入商业银行的运作,基于产业发展的金融创新不能协同开展,造成地方社会经济发展政策与金融发展的隔离状态。地方政府对金融创新的期望更多寄于非金融资本的市场化改革。但是政策留给民间资本流动的渠道一直以来较为单一,“十一五”期间非金融企业直接融资占比年均只有1108%。2012年的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进一步明确要引导民间资本进入金融领域,但相关规划同1998年通过的《商业银行法》有所抵触。此外,民间金融原本是弥补商业银行不足的重要力量,如今引导其进入银行业,一旦合法化、组织化以后,无非是进一步强化商业银行的垄断格局,直接带来营运成本的上升,民间资本原本的灵活性和低成本优势就会丧失,其推出的金融产品只会价格更高。原本被地方政府寄予厚望的小贷公司、担保机构、中介服务等环节,因为同商业银行利益的高度关联,也难以供给符合创业企业成长规律的产品。因为结构难以转换,从而形成“S(结构)”与“C(行为)”之间的割裂。所以,基于金融系统内部的产业组织结构政策难以产生建立新价格机制的效果。

四、结论与反思

总而言之,创业金融政策多样化格局初步形成,但政策被锁定在借助商业银行提供融资支持的路径之上,创业金融政策缺少协同,宏观设计与微观表现相冲突,碎片化特征更加突出,创业金融需求的有效供给严重不足。创富不同于融资,融资是技术问题,创富则是制度问题。对创业金融政策问题的界定应当围绕创富展开,但近20多年的选择始终是基于融资,其背后是政府“父爱主义”思想对市场秩序的干扰,是计划导向的金融系统凌驾于创业资本的不平等。金融生态系统既需要金融生态内部系统的平衡,也需要金融生态内部系统与金融生态外部环境之间保持协调。中国要成为创新型国家,需要建立与商业银行评价标准不同的新金融机制,形成包括创业金融体系在内的多层次资本市场,通过完善技术认证机构、产权估值机构、行业协会、企业战略联盟、资信评估机构等非银行金融服务机构,通过多层次政策性创业金融机构的建立与完善,通过进一步完备非金融企业资本交易平台,培育资本创富能力与健康的金融市场价格机制。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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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篇:民间借贷案例经典案例范文

关键字: 合同 原因 约因 合同效力

一、 问题的提出

人们常常提出这样一个疑问:一个没有“交易”的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或者更直接一点说:一个没有对价的合同是否应当赋予法律效力?德国学者指出:“具有行为能力的双方当事人每一次订立的、没有被错误、欺诈或者胁迫玷污的协议,是否都应产生或者引起可履行的合同义务呢?没有一个法律制度这样认为。他们都承认只有在比单纯的同意这样的事实多一点什么时,某种允诺才是无效或者可履行的。这种‘多一点什么’的东西是什么呢?”[1](P 77)这只能从市民社会中的合同之本质来考察。

在市民社会中,每一个“市民”都是利己的主体,因此,合同之任何一方当事人的允诺一般是为了得到某种回报[1](P 81)。因此,从立法及学理上看,无论是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均认识到,契约的目的是为了设立、变更或消灭权利义务关系,即为正当的交易。既然人们的合意是为了利益的交换,就会得出两个必然结论∶(1)将非财产性的约定从契约法上排除出去;(2)当事人的意志并非纯粹的意志,而是“物化了的意志”,即具有交易因素的意志,受到“物”的约束。于是,在英美法系就创造出了“约因”理论,即仅有当事人的合意是不够的,必须在合意上面加上一个物质性的因素-约因,使意志“物化”。而在大陆法系的许多国家,则在合意以外加上了一个“合法的原因”。特别是,大陆法系的民事立法(合同法)中,规定有同时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制度,即即使有双方当事人的合意,但在一方当事人不能对待给付时,另一方可以提出抗辩。这也充分证明了意志的物化。

二、 英美法上的约因理论

约因理论对英美法系的合同法理论与实践影响至深,英美契约法发展变化的蛛丝马迹无一不与约因相联系;法和经济学派的功利主义、富勒的信赖利益理论、丹宁的“约定上禁反言”规则均是围绕着约因理论展开的。霍姆斯说,契约的全部意义在于其正式性和外在性,约因在支持契约效力方面的说明,正是从当事人合意的外在视点去寻找契约的效力根源的。

约因这一概念萌芽于英国,发展完善于美国。约因在英国的出现最初是为了对抗其固有的令状程式。众所周知,中世纪的英国法极端重视形式,每一实体纠纷都有一种对应的诉讼程式。契约法领域的诉讼程式是包括那些具备法定书面形式及加盖印章的合同,而大量的非正式合同不能采取令状形式进行诉讼。因此,英国法院的法官最终发明了约因理论,从而使各种契约纠纷都能够有一个统一的度量标准,使之能够在一种共同的诉讼形式下进行诉讼[2](P 64)。英国的法官是如何创造出约因这一武器的呢?在以令状为基础的诉讼程式为传统的普通法系中,始终没有关于允诺在什么情况下发生效力的统一规范,而面对越来越多的超出令状诉讼程式的争议的出现,法官必须重新发明一种程式,以容纳所有的非令状诉讼。在旧有令状诉讼中,所争议的合同是先天存在的,法官的首要任务只是照章判决。而在新的诉讼程式中,法官首先要解决的问题就是所争议的合同是否合法存在的问题。但没有现成的法律可循,只能靠法官的分析得出结论。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说,约因是法官用以判断在什么情况下作出的允诺应当产生合同性质的法律效力的一系列思维过程的完整化的总结[2](P 66)。

虽然说约因产生的初始动机是为了使那些因令状的限制而得不到法律救济的契约纠纷获得救济,但其产生后的实际作用却是限制约定的效力,即哪些允诺应赋予法律的效力,哪些不使其产生法律效力,约因就是一个判断的标准,没有约因的允诺是不能被强制执行的。所以,在英美法系,契约的成立必须是合意+约因。那么,约因是什么呢?普通法系国家关于约因的传统理论认为:约因(对价)是指一方得到的某项权利、利益、利润、利得或者另一方作出的容忍,即不行使权利、遭受的损失或者承担的义务[3](P 64)。其基本思想是:允诺在法律上的履行,只有在允诺是作为一种交换条件做出时才是合理的,即作为回报,要求对待履行,其中允诺人允诺具有利益,且想从受诺人那里得到这种利益。如果不是这样,则允诺是不可履行的[1](P 83)。也就是说,只有在被告的允诺具有良好的、充分的或者足够的对价时,才允许提起违约所受损害的赔偿诉讼。

与侵权行为法及财产法不同,契约责任仅存在于特定的当事人之间,源于当事人的约定。吉尔默指出∶“契约理论想捍卫这样一种理想和主张,即任何人皆不必然地对某人某事负责。由于这种理想难以实现,于是折衷的办法就是将责任限制在一个狭窄的范围内,于此范围,责任才是绝对而无条件的。”[4](P 207)根据霍姆斯的论述,约因就是一种限制契约责任的工具。他指出,契约的全部意义在于其正式性和外在性,除非契约的形式-约因已经存在,否则不存在契约,也不存在契约责任。吉尔默称之为“契约机器的平衡轮”[4](P 210)。关于约因的作用,日本学者内田贵认为∶“约定要获得法律约束力,必须具备哪些条件呢?在此出现了英美法上特有的概念‘约因(consideration)’,即原则上约定只有满足了称为‘约因’的要件时方可成为契约……故并不是所有的情形均适合给予法的约束力,在普通法区别适于给予法的约束力的约定和不适于者,而对后者以‘无约因’来否定其约束力。”[5](P 299)作为对约定效力的判断标准-约因的说明的最好的案例,也是在英美法上最有争议的案例之一,就是1809年的斯迪克诉马利克一案(StickV.Myrick1809)。船方雇佣一批海员作一次往返于伦敦和波罗的海的航行,途中有两名船员开小差。为使顺利返航,船主答应将开小差的两名船员的工资分发给其他船员。但事后船主食言,船员们提出诉讼。法院认为,船主的诺言不能执行,因为缺少约因。理由是∶船员们在开船时就承担了这样的义务,即答应在航行中遇到一般普通的意外情况将尽力而为。有两名船员开小差属于这种意外情况,余下的船员应根据开始答应的义务尽力把船开回目的港,故原先存在的义务不能作为一项新的诺言的约因[6](P 11)。对于这一案件,威灵斯顿教授评述道∶“如果A和B已经达成了一项双务协议,经常发生的情况一般是∶一方当事人事后对契约感到不满,并拒绝履行契约义务,除非另一方答应给他大大超过契约原来约定的数目的一笔补偿。……在原则上第二个协议是无效的。因为,无论额外补偿是否实际支付,违约方履行原契约义务并未产生合法损害,况且在达成第二个协议之时,违约方就已经受到了契约义务的约束而必须完成工作;而对于承诺方来说,第二个协议的履行,也不会给他带来额外的合法收益,因为他已经拥有了要求对方履行契约义务的权利。在这种情况下,这一结论在原则上将得到国家权威的有力支持。”[4](P 213)这是对 约因作用的经典性说明。约因理论也经历了几个发展阶段:

1 “获益-受损”式的约因理论。1840年伊斯乌德诉肯扬案(EastwoodV.Kenyon1840)确立了“获益-受损”公式。其大致的内容是∶如果要约人从交易中获得利益,那么,这种获益就是其作出允诺的充分的约因;另一方面,如果承诺人因立约而受损,那么这种损失也是其作出允诺的充分约因。简言之,获益或受损均为允诺的约因[4](P 210)。但是,这一约因公式在实践中具体运用时暴露出了自己的弱点,最直接的是它未能说明契约效力的全部问题,尤其是未能说清楚,从法律的观点看,获益与受损意味着什么,因此,招致了学者的批评。

2 霍姆斯的互惠约因理论。霍姆斯是在对“获益-受损”公式的批评中提出自己的约因理论的∶所谓约因的本质不过是根据合意的内容,作为该约定的动机和诱因而赋予其约因或被接受之。反过来,作为引起提供约因的一般动机和约定,其根本在于,在习惯上彼此对他方而言处于互为诱因的关系[4](P 300)。霍姆斯理论的革命意义在于将约定和约因的相互诱因关系加以特别的强调,从客观上看,两者构成交易。霍姆斯理论的法哲学思想的中心原则是这样的∶法律发展的必然过程遵循下列轨迹∶最初,作为法律规则基础或渊源的是那些对具有主观道德错误或应受责备的案件的判决;最后,法律规则所具有的原始的道德内容将会完全消失,而被告意志的主观状态也会变得无关大体。法律就是这样从“主观”到“客观”、从“内部”到“外部”、从“非正式”到“正式”的运动[4](P 236)。这就是霍姆斯所说的,契约法的全部意义就是其正式性和外在性的意义。威灵斯顿对此作了这样的说明∶毫无疑问,法律通常是通过主观的意向性术语表达的,而远远不是客观的表述,但后者被认为是前者的证据……但是,当法律被确定时,我们见到的是实质的法律规则而非任何“证据规则”。此时,整个主观理论便告失败-这种主观理论有时又极其荒谬地浓缩为一句古怪而久已盛行的词语-“意志的合意”。通过“意志的合意”这种伪装,我们发现,在主观理论下无法精确地表述我们所确立的契约规则,除非我们坚持主张构成契约的必需要素只能是完全外在的(客观的)[4](P 238)。这个外在的客观的因素就是约因。根据这一理论,单纯的约定不足以产生法的约束力,还需要交易性的外观-约因。

霍姆斯的理论显然具有较强的说服力,具有空前的影响,至少在美国成为得以维持压倒一切的力量。依吉尔默的观点,由霍姆斯确立的古典契约理论的本质特征可以概括为三点∶第一,由于约因理论的重组,使契约责任的入口变得非常狭窄;第二,在契约责任成立的范围内实施绝对责任;第三,对大额的损害赔偿的限制乃至否定的态度[5](P 300)。虽然,我们很难就霍姆斯的理论对契约法的影响和贡献作出全面得当的评价,但就其对英美契约法的历史性贡献作下面的评价实不为过∶首先,霍姆斯的理论以约因这一外在的客观的标准限制了契约责任的范围,创立了内在逻辑紧密的理论体系,使英美契约法第一次真正成为一个独立的理论体系,并以第一次契约法重述的肯定为标志对英美合同法进行了成功的整合。虽然英美法在契约法方面总的趋势是抵制法典化,但这种自成一体的理论体系本身就是法典化的一部分。其次,霍姆斯的约因理论真正体现了“自由的交易”这一在当时条件下社会的真正需要。因为,在这一理论框架内,“过去的约因不是约因”,例如,B赠与A价值10美元的书,其后A向B允诺支付10美元的价钱,A的允诺就会因缺乏约因而无约束力。因为,在A允诺之前B的赠与已经存在,现在,作为A的允诺,B无任何对应的交换物,即双方无相互诱因关系;道德上的义务不能作为约因。但是,约因的价值不必与允诺的价值相等,因为某人愿意为一个允诺支付过高的代价,或者自愿接受低于其代价的许诺,那是当事人自己的问题,这完全是契约自由的内容,故在英美契约法上有这样的法谚∶一把胡椒面就足以满足法律对约因的要求。所有这些均充分体现了交换自由和契约自由的内容。在霍姆斯那里,巧妙地完好地揉和在一起。其理论获得了空前的认同和影响也就不足为奇了。

但是,随着“约定禁止翻供原则”的创立,约因理论面临巨大挑战。“约定不得翻供”原则是由英国法官丹宁勋爵于1946年7月的“中央伦敦财产信托有限公司诉海伊?特利斯房产有限公司案”中创立的。①在该案中,丹宁第一次在英国历史上正式地使得没有约因的允诺产生法律约束力。在该案的判决中,丹宁法官说∶“在每一个案件中,法庭认为某一承诺对于作出承诺的人是有约束力的,即使按照过去的习惯法,要找出它的任何约因也是困难的。法庭还没有走到为由于违背这种承诺而要求损害赔偿金的诉讼提出理由的程度,但是,他们不允许承诺的一方作出与其诺言不一致的行动。在这个意义上也仅仅在这个意义上,这种承诺才提出了禁止翻供的问题。”[7](P 177)丹宁法官因这一判决而流芳百世,其判例所创造的规则在英国引起了广泛的讨论。但这是否意味着约因的废除?答案当然是否定的,其在中央伦敦财产信托有限公司诉海伊?特利斯房产有限公司案的判决中我们已经隐隐约约地感觉到,不得翻供不能作为提出赔偿诉讼的诉因。在随后的“库姆诉库姆”(be)一案②中,丹宁法官重申了这一点∶“我虽然赞成在海伊?特利斯娅中所宣布的原则,但有一点是重要的,即不应把它扩展得太远,免得造成危害。这条原则不是制造出从前没有的诉因。当双方进行一笔交易时,在由于一方坚持自己严格的法律权利会产生不公正的情况下,这条原则仅仅是防止他坚持这种权利”。“照我的理解,这条原则是∶一方以自己的言论或行为对另一方作了一个用来影响他们之间的法律关系并且要照着去做的承诺或保证,那么另一方一旦迅速接受了这个承诺或保证并按此办事,以后就不允许作出承诺或保证的人回复到以前的法律关系上来,好像他没有作过这种承诺和保证。不过由于他自己把自己带进了这个限定的条件中,他必须接受他们的法律关系,即使就法律而言这种关系没有任何约因而只有他的话作为根据”。“考虑到这条原则从来不能孤立地作为诉讼本身的一个诉因而成立,那么当它是诉因的主要部分的时候,它决不能放弃约因的必要性。约因主义已被牢固地固定下来了,不能被一种间接的原因所。虽然近年来它的一些恶果在很大程度上有所缓和,但是它仍然是合同成立的基本必要条件,因此,没有必要对它进行修改或废除。我担心我不能把这一点弄清楚,从而把本案的法官引入歧途。”[7](P 181)

由此可见,公平的禁止翻供原则在丹宁法官那里,仅仅是作为衡平法避免不公正结果的手段,即是“盾”而不是“剑”。也就是说,受诺人可以在抗辩中使用,而不能直接据此提出诉讼请求。具体地说,当债权人允诺放弃债权时,债务人可以以其免除的允诺不得翻供对抗之;但在赠与的允诺中却不能使用。但是,随着时代的发展,约因理论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只要法官愿意,任何时候都能找出约因的存在,从而支持允诺的可执行性。卡多佐(BenjaminNathanCardozo)法官甚至在赠与的允诺中也找出了约因。甚至有许多学者和法院要求废除约因。但是,约因的传统作用并未消失,依然对约定起着制约作用。

三、 大陆法上的原因理论

《法国民法典》诞生之时,正是唯意志论思潮蔓延和泛滥的时代,意思自治和契约自由是私法的基本精神,但令人不解的是《法国民法典》第1108条却出人意料地规定了“合法的原因”作为合同生效的要件,从而成为限制意思自治的工具。《法国民法典》第1108、1131-1133条明确将“合法的原因”作为合同生效的条件,而第1131条规定:“无原因的债,基于错误原因或者不法原因的债,不发生任何效力。”

法国法使用“原因”这一概念,来源于罗马法与宗教法规。虽然约定必须遵守,但是,如果合同没有特定原因,就如一个案件中没有合理的或者适当的动机,这一合同 是不可控告的。所以,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就得出了这样的公式:“无原因的合同无义务”[1](P 75、77)。但是,由于法国民法典中并没有规定原因的定义,也未指明无原因、错误原因或不法原因是如何产生的,而罗马法中没有经典性注释,所以,债权制度中的“原因”便成为法国民法典中最不确定的概念之一[8](P 152)。为此,法国法上原因的定义以及原因的具体作用等问题就成为法学界长期争论的问题,并成为困扰司法的问题之一。

1 客观原因说。一般说来,任何人进行交易均有直接目的与最终目的。直接目的是欲通过契约取得的利益或物,例如在不动产买卖契约中,一方的目的在于取得不动产,而另一方是为取得价金。最终目的是直接目的的目标,例如,买房子是为居住,卖房子得到金钱是为购买汽车。前者称为“近因”,后者称为“远因”。近因在所有相同类型的合同中均是一致的、客观的,而远因则因人而异。因而,在法律上,只有近因才具有意义。法国学者博利亚(Berlier)指出∶“什么是原因呢?恩惠契约的原因就是恩惠本身;在利己契约中,原因就是利益,也就是说,当事人签订契约所追求的好处。在买卖契约中,这种利益对卖者而言是取得代表出卖物的价金本身;对买者而言,是获得该物而不是代表该物价值的金额。”③由此可见,传统的原因理论区分目的和动机,虽然是从“当事人为何进行交易”这样的主观心理出发,但却拒绝对当事人的心理状态进行个别分析研究,并以经济因素即交换的理念作为根据,因而具有客观性,可称为“客观原因论”。在这一点上,颇似英美法扩大了的约因概念。

2 主观原因论。与19世纪的理论不同,现代原因理论赋予原因以主观性,将之纳入决定当事人表意行为的“个人理由”的范畴,即纳入决定当事人订立合同的“动机”的范畴。根据现代原因理论,原因不仅包括近因,也包括远因。换言之,传统的理论是将原因与动机截然分开,而在现论那里,原因和动机至少是部分加以混同,故称为“主观原因论”[8](P 158)。传统理论学者之所以对动机的研究持敌视态度,并将原因与动机截然分开,首先是担心这种研究会导致合同关系不稳定。在他们看来,决定当事人表示同意的动机多种多样,无法进行辨别;同时,从社会哲学的角度说,任何对动机的研究,都将违背意思自治原则。因为,如果当事人真正有创设法律关系的自由,那么,法律就不应当去考虑当事人实施某种行为的理由。总之,对动机的探究与个人主义思想是背道而弛的,故传统理论认为,法官的权利仅限于对订立合同的客观因素进行审查,而这些客观因素对相同类型的合同的任何当事人来说,是没有任何区别的。但在现代法国学者眼中,随着个人主义和意思自治原则的衰落,人们不再将合同视为合同本身的目的。认为当事人只有在追求合法目的的限度内,才有权享受意志自由。而所谓契约自由绝不意味着可以自由地开设妓院。因此,在法国现代学者看来,原因应当成为审查当事人运用契约自由欲达到的目的的方法,成为淳化合同关系的手段……。简言之,在传统理论中,原因是保护个人的工具;而在现论中,原因成为保护社会利益的工具[8](P 159)。在这里,主观的因素掺杂其中了,加剧了其不确定性。

至此,我们不必再去作深入的探讨就已得知,原因从一个客观的标准变成了一个主观的标准,经济因素被意志因素所淡化,显然,这是判例的法律解释的功劳。这样,原因就被理所当然地归为动机之类的属于诚实信用原则的范畴中去了。结果是扩大了司法对个人契约审查的权力。到此,大陆法上的原因与英美法上的约因真的是越走越远了。

3 对原因性质的界定。原因究竟为客观的,还是主观的?德国学者指出:在合同因缺少原因而被视为无效的情况下,该词(原因)有不同的含义。这里的原因即是指对待履行。如果发现允诺之对待履行不存在或缺乏任何可能的经济价值,那么,接受允诺的一方可以指责该合同因缺乏原因而无效,并可逃避履行[1](P 79)。

法国学者莱尼?达维认为,原因学说给予一个非常简单的观念以影响。这个观念就是,在没有考虑当事人为什么作出这种许诺的理由和许诺者的目的时,你不能对一个许诺赋予法律的效力。不仔细研究这种理由和目的,不应该认为一项许诺具有约束力,一个契约也不应加以强制执行。这一点在英国也得到承认,但却是根据另外一种不同的学说,……在这里,原因学说包含了英国的契约取消和受挫失效规则的基础,它也包括了英国法学家所说的“约因失效”的情况。毫无疑问,这里所使用的“约因”一词,除了在“约因”学说中出现外,其含义是与原因近似的。……原因学说是法国法的基本学说,……它强调在一个契约中当事人的许诺不应该看作是彼此孤立的。另一方当事人对他的许诺的履行是对当事人的许诺的约束力的必要支持∶假如契约不能按照双方当事人在缔结契约时所希望的那样履行,契约将失去其价值,法律将不允许它有效。④伯利亚说∶“法律中最确定的是∶无原因即无义务。”⑤这多像霍姆斯的声音。如果法国法的原因学说到此处为止的话,与英美法上的约因理论就不会离得太远。

由此可见,早期的法国法之“客观原因说”是以个人之间的自由交换为基点的,并力图在法典中反映这一特征。拿破仑在民法典起草时说∶“当没有就取得所为的等价时,就没有买卖契约。”伯利亚也说∶“既然承认买卖契约是交易契约,也就是说,契约任何一方只是为了获取等价而付出代价,或者,在其愿意情况下,获取他们所转让物的价值的一部分价金。因此当物的等价没有被支付时,契约被取消是契约自身的本质。”⑥虽然说,法国学理对原因效力的分析是从主观出发的,但却得出了客观的结论,严格地说,也是一个外在的视点∶即契约效力的根源在于其物的交换性。这种物的交换性是当事人自律的根本动力,也是法律保护的目标。但是,如果我们据此认为,原因理论仅存于法国民法典中,那将是一个极大的错误。《德国民法典》、《瑞士民法典》虽然没有明确规定把合法原因作为合同成立的条件,但德国学理在法律行为方面确曾深入讨论过原因这个概念,其司法判例也承认之。德意志法的原因概念与法国法的正统原因概念相符合。就是说,原因不是指当事人心目中要达到的各种各样的目的,而是指所承担的义务的近前的典型的“目的”。每一类合同的“目的”都是相同的,即雷纳尔(LENEL)所谓典型的交易目的,不因为当事人的不同而不同。原因具有普遍性、典型性,所以,德意志学理与法国正统派一样认为每一类合同只能有一种债的原因,即取得债权的原因、清偿原因或赠与原因[3](P 67)。而《意大利民法典》第1325条与《西班牙民法典》第1261条仿照《法国民法典》都将“原因”作为合同生效的条件。由此可见,法国法的原因理论在大陆法系各国立法和司法中均有较大影响。

四、 小结

仅仅有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意思表示一致且真实,就承认市民社会中的合同的有效性是远远不够的,合同之交易的本质是不容忽视的,就像有的学者所指出的:双方当事人之间订立具有约束的合同,他们的一致同意是必要的,但仅此一项经常又是不充分的[1](P 108)。必须注重对价(原因)对合同效力的影响,而这一点在我国司法实践和学理上甚至被忽视了。我们不能认为下列合同有效:1 甲因害怕或者担心乙会破坏自己的店铺,就与乙商定:只要乙不破坏其店铺,甲每年支付给乙1万元,乙对此表示完全同意。在这种合同中,双方意思表示虽然一致且真实,但不能生效。因为乙对甲的店铺不进行破坏是其应有的法定义务而非是对自己不利的容忍,甲支付给乙1万元,乙没有支付任何对价。2 甲与某派出所订立合同,约定:如果在甲的人身或者财产受到损害时,派出所能够及时到场并进行保护,甲每年向其支付10万元。这种合同也是没有必要效力的,因为派出所及时保护公民的人身或者财产安全是其法定义务。甲支付了10万元,而派出所没有支付任何对价。3 甲与乙订立 买卖合同,约定甲应当在2003年5月1日交付货物。乙担心甲不能及时交货,就与其协商:如果甲能够及时交货,乙在价款之外另行付给甲10万元。

笔者认为,这种合同也没有效力,因为及时交货是甲的应尽义务,而不是合同外的另外负担。

而对于一些无偿合同,即没有对价的合同,大陆法系许多国家的法律将其作为例外处理。例如,赠与合同要求:必须保证是赠与人的真正意思表示。故大陆法系的许多国家都要求赠与合同必须采取公证形式才具有法律效力。①我国《合同法》虽然没有规定赠与合同的生效以公证为条件,但却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前可以撤销赠与。但公证的赠与合同除外(《合同法》第186条)。民间借贷合同被规定为实践性合同(《合同法》第210条)。

① 该案的案情大体是∶原告将其位于/:请记住我站域名/伦敦的一层公寓以每年2500英镑的租金出租给被告99年。二战开始后,由于人们害怕轰炸,许多公寓都空了。为了留住承租人,原告同意将房租减到一半,只收1250英镑。战争结束后,房客回来了,公寓重又客满。原告被告知从现在开始每年按2500英镑支付,并应补交自战争开始到结束期间每年少交的1250英镑,理由是原告允诺的减少1250英镑房租的诺言无约因(转引自[英]丹宁勋爵:《法律的训戒》,丁建等译,群众出版社1985年版,第176页)。

② 该案案情大致是∶库姆夫妇于1915年结婚,但于1939年分居。此后妻子提出离婚。1943年,法院作出了中期判决。丈夫同意付给妻子每年100英镑的免税抚养费。法院作出了终期判决,而丈夫却没有支付抚养费。1950年,妻子提出诉讼要求丈夫支付600英镑抚养费。一审法院按照中央伦敦财产信托有限公司诉海伊?特利斯房产有限公司案确立的规则判决丈夫支付该费用。然而,在上诉时,丹宁法官却又以“无约因”而否定了妻子的请求(转引自[英]丹宁勋爵:《法律的训戒》,丁建等译,群众出版社1985年版,第179页)。

③ 转引自[美]詹姆斯·高得利:《法国民法典的奥秘》,张晓军译,载于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第5卷),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第568页。

④ [法]莱尼·达维,《英国法和法国法》,潘华仿等译,中国政法大学校内用书,1984年8月,第103页。

⑤ 转引自[美]詹姆斯·高得利:《法国民法典的奥秘》,张晓军译,载于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第5卷),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第568页。

⑥ 同上。

[参考文献]

[1][德]海因·克茨 欧洲合同法[M] 周忠海,译 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

[2]傅静坤 二十世纪契约法[M] 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

[3]沈达明,等编著 德意志法上的法律行为[M] 北京:对外贸易教育出版社,1992。

[4][英]GrandGilmore 契约的死亡[A] 梁慧星,主编 民商法论丛(第3卷)[C] 北京:法律出版社,1995。

[5][日]内田贵 契约的再生[A] 梁慧星,主编 民商法论丛(第3卷)[C] 北京:法律出版社,1995。

[6]张文博,等 英美合同法指南[M] 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1995。

第6篇:民间借贷案例经典案例范文

[关键词]社会资本;经济发展;非正式制度;信任

[中图分类号]F06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0461(2009)05-0019-06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资助项目《基于特殊双重委托问题的家族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研究》(08JC790092)。

社会资本理论是近20年来发展最为迅速的社会科学研究领域之一,该理论一经社会学家提出,就引起了政治学和经济学等学科的关注。经济学对于社会资本理论的研究,主要集中在社会资本与经济发展的关系问题上。尽管经济学领域对于社会资本的概念界定还没有形成统一的认识,但总体而言,社会资本被认为是影响经济行为和经济绩效的诸如信任、规范和网络等要素的综合体。在社会资本与经济发展关系问题上,众多西方学者从不同角度开展了大量研究,这一研究领域文献的出现也引起了国内学术界的广泛关注。通过将信任、规范和网络等历史文化因素纳入经济学研究框架,人们发现社会资本在促成合作和交易、保证交易制度良好运转、降低交易成本和契约的实施成本、提高资本运行效率等方面发挥着积极作用,从而有利于提高经济绩效。

一、社会资本在经济学研究中的兴起

(一)

“资本”概念的扩展

“社会资本”在概念表述形式上就体现出鲜明的经济学色彩。从经济学的角度看,资本是在以追求利润为目标的行动中被投资和动员的资源,资本的本质属性在于它可以通过投资实现增值,是一种生产性资源。古典经济学将生产要素分为三类:土地、劳动和资本,这里的“资本”是指以机器、设备等实物形态和以货币形态表现的物质资本。长期以来,物质资本作为主流经济学研究的起点和终点,被认为是经济发展的约束条件和决定性因素。20世纪60年代,以Schuhz和Becker为代表的经济学家创立了人力资本理论,人力资本理论突破了古典经济学关于劳动同质性的假设,将“资本”的范畴从实体性概念过渡到了非物质性概念。

循着“资本”与“人”相结合的思路继续前进,经济学家研究发现,人力资本价值的实现受制于诸多因素的影响,特别是社会因素的影响。Loury在经济学领域首次提出了“社会资本”的概念,他在研究种族间收入不平等问题时提出,存在于家庭关系和社区组织之间的社会资本也是一种重要的资源。到了20世纪80-90年代,以Bourdieu、Coleman和Putnam等为代表的社会学家正式提出了“社会资本”的概念,尽管对于社会资本的内涵有不同的理解,然而在广义资本的子概念群中出现了物质资本、人力资本和社会资本的划分。资本概念的扩展反映了人们对资本认识的不断深化,也表明人们对促进经济社会发展要素的理解更加全面。

(二)对经济增长解释的完善

经济学对于“资本”的理解是一个不断深化的过程,对于经济增长的解释同样是一个不断完善的过程。古典经济学将有形的物质资本当作是经济增长的决定性因素,强调资本积累对于经济增长的重要性。人力资本理论的产生。使得经济增长理论进一步完善。人们开始认识到,以教育、培训、健康、迁徙等形式表现出来的,附着在劳动者身上的人力资本是经济增长的重要源泉。20世纪80年代以来,人们逐渐将注意力集中在束缚物质资本和人力资本积累的政策上,即为什么不同国家积累物质资本和人力资本的速度不同。

经济学的进一步研究表明,物质资本和人力资本在经济增长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然而技术知识和组织知识的巨大进步还需要依赖有利于资本积累和市场交易的制度。因此,以信任、规则和网络等形式表现出来的社会资本成为经济增长研究的核心问题,经济学家开始将社会资本的贡献作为经济增长的因素加以研究①。在微观层面上,主要考虑社会资本在降低市场交易成本、提高交易效率方面发挥的作用;在宏观层面上,主要探讨非正式制度、社会网络等是如何影响宏观经济绩效的。Putnam认为“社会资本增加了投资于物质资本和人力资本的利益”。

(三)“东亚奇迹”的启示

在对经济增长的考察中,“东亚奇迹”成为社会资本推动经济发展的典型案例。“东亚奇迹”打破了西方国家通过长期的经济微增长实现工业化的传统经验,创造了一种全新的经济发展模式。德国社会学家马克斯・韦伯早在20世纪初就断言,东方古老民族(中国、印度、伊斯兰国家)缺乏类似新教这样的宗教伦理,不能生成资本主义;相反,儒教所主导的东方文化在很大程度上会阻碍资本主义的发展。然而“东亚奇迹”的发生在一定程度上打破了韦伯的预言。Krugman通过分析也认为,东亚经济的高速增长来自于劳动力与资本投资的增加,而非与技术进步相联系的全要素生产率(TFP)的提高。因此,他认为这种增长是难以持久的。然而历经1998年亚洲金融危机,东亚地区仍然表现出持续的经济活力。

对于东亚经济发展的奇迹,理论界较权威的一种观点认为,

“东亚奇迹”只能部分地由人力资本、物质资本投资和技术进步等传统因素解释,和谐的人际关系及儒家文化道德规范相结合所表现出来的社会资本,是东亚经济发展的特殊动力和深层原因。东亚社会在经济发展目标上的共识、以家庭为核心的社会伦理观念和社会关系结构、政府与社会间较为和谐的关系、以制度安排和组织设计为特征的政府政策,所有这些为经济发展提供了一个良好的环境,增强了经济效率,促进了信息交流以及政府和企业间的合作。

二、经济制度中的社会资本:概念和类型

(一)社会资本的概念界定

“社会资本”概念继经济学家Loury首次引入经济学研究之中,社会学家Bourdieu对其进行系统界定后,Coleman、Putnam、Portes、Fukuyama、Butt和Stiglitz等学者都对其进行了多角度的定义。作为一种具有经济属性的资源,尽管大部分学者都认为社会资本涉及到一系列准则、规范、网络和组织等,并且对于其在经济发展中的积极作用加以肯定,但是对于社会资本的内涵和外延至今没有达成一致共识。

综观各种对社会资本的理论界定。笔者认为

具有代表性的主要是三种观点。第一种是Putnam的界定,他认为“社会资本指的是社会组织的特征,例如信任、规范和网络,它们能够通过推动协调和行动来提高社会效率。社会资本提高了投资于物质资本和人力资本的收益”。第二种观点来自Coleman,他将社会资本看成是“一系列拥有两个共同要素的不同实体所构成,这些要素均由社会结构的一些方面构成,而且它们促进了参加者的某些行动”。Coleman将社会资本区分为三种形式:义务和期望、信息渠道、社会规范。第三种观点来自North和Olson的研究,他们提出的观点更为宽泛,认为社会资本还应包括使标准规范得以发展及决定社会结构的社会环境和政治环境,例如政治制度、法律规则、立法体系和公民政治自由等正式制度关系和结构。

关于社会资本概念的三种观点虽然表述各异。但都强调了社会关系与经济结果的相互影响,并且关注经济人之间的关系,以及正式和非正式组织提高经济效率的途径。三者的区别在于,Putnam的界定强调了个体之间的“横向联系”,并肯定了社会资本具有的经济学意义。Coleman特别强调了社会网络的“闭合(closure)”对于社会资本生成的重要性,在他的界定中,社会资本不仅包括个体之间的横向联系,还包括纵向科层组织。而North和Olson的定义则从更加宏观的角度来理解社会资本,甚至将某些正式制度也纳入其中。

(二)社会资本的类型

在对社会资本外延的界定上。部分学者对其进行了类型划分(见表1)。Collier区分了“政府社会资本”和“民间社会资本”。Krishna根据集体行动产生的不同途径,提出了社会资本的两种类型:“制度资本”和“关系资本”。Uphoff依据社会资本的来源及表现、存在的领域、动力因素等角度将社会资本分为“结构型社会资本”和“认知型社会资本”。Collier、Krishna和Uphoff划分社会资本类型的标准各不一样,但是他们区分的社会资本的两种类型却分别具备某种共性。“政府社会资本”、

“制度资本”和“结构型社会资本”主要体现了社会资本的制度属性,它们以外在的形式表现出来,进而提高市场交易的效率。而“民间社会资本”、“关系资本”和“认知型社会资本”则主要体现了社会资本的非制度属性,它们以内隐的方式存在于群体中,以此影响组织中的个体行为。关于这两组社会资本,Coleman所研究的“开罗Kahn El Khalili市场”和“纽约钻石批发市场”分别提供了两个很好的例证。

虽然对社会资本的内涵和外延还没有形成统一的看法,但是社会资本所具有的非个体属性得到了学者们的认同。在传统的经济学假设中,每个市场上的经济个体都拥有独立的效用函数,而在社会资本范式下,个体的效用函数还受到来自他人和组织的影响。按照经济学的观点,社会资本的产生来源于重复的囚徒困境博弈,通过重复博弈产生合作解,并使交易双方形成对于声誉进行投资的动机。Uphoff就对社会资本的这种非个体属性进行了精辟的阐释。他提出社会资本的“社会”是指“一定程度的相互关系、一定程度的共同身份、某种程度的相互间而不是个人利益的合作。Coleman也认为”人力资本隶属于人,而社会资本则存在于人们的关系之中。

三、社会资本的经济效应:实证研究

关于社会资本的经济效应,经济学的研究中其实早有涉及。由于市场机制中信息的不对称和交易的不确定性,经济交往中存在着“社会成本”,尤其是在市场上搜集信息的时间和资金成本,以及保证契约执行的成本。因此,Coase和Williamson等在新古典框架下强调经济制度对于市场效率的重要性,他们将制度看成是减少社会成本和获得信息的正式机制④。North在此基础上进一步认为,决定着经济行为和交换的路径、规则和规范同样重要。在有关经济史的研究中他提出,在一个缺乏规范和信任的地方,企业家不可能造就持续的经济增长,他们要完全依赖经济自由、公民自由和政治自由,要依赖支撑相互信任的有利的制度框架。North关于制度变迁的理论中其实已经包含了社会资本的思想。Greif在研究中世纪地中海地区交易模式时,通过对马格里布和热那亚两种贸易商的对比,用预期的差异解释了两种交易模式在关系上的差异。North和Greif的研究中虽然没有直接用“社会资本”的概念,但是已经涉及到经济发展中非市场制度的重要性。

Serageldin和Crootaert在综合不同学者观点的基础上,将社会资本的经济作用归纳为“共享信息、协调行动和集体决策”。而对于社会资本在经济发展中的作用,更多的学者通过实证的研究进行了总结,在宏观层面,主要关注社会资本对宏观经济增长的贡献,以及在解决贫困问题中的作用;在微观层面,主要研究社会资本与人力资本的关系,以及社会资本对于金融发展的影响。

(一)社会资本与宏观经济增长

社会资本被逐渐认为是经济发展的关键因索,社会资本与经济增长的关系也是学者最为感兴趣的研究内容之一,这在很大程度上是受到两个典型的区域发展案例的影响,一个是东亚的经济增长,一个是意大利的区域发展差异。

东亚地区持续三十年的高速发展被称为是“东亚奇迹”,在探究“东亚奇迹”的特殊动力和深层原因时,人们最后总会将目光聚集在其丰富的社会资本上。甚至有学者将中国独特的经济制度形式概括为“网络资本主义(Network Capital-ism)”,认为以家族或联系密切的种族社群为基础的网络,在很大程度上培养了信任,降低了市场交易成本,并加速了信息的流动和创新。意大利的区域发展差异也是一个典型的案例,Putnam用了20年时间对意大利行政区政府进行了调查研究,发现以公民参与传统为主要表现形式的社会资本是决定意大利南北区域之间发展差距的关键因素。意大利北部地区之所以经济发展水平高于南部地区,主要得益于良好的合作传统、互惠性规范和市民参与性网络。为了进一步验证这一假设,Helliwell和Putnam选取“市民团体”、“制度绩效”和“公民满意度”这三个指标来衡量社会资本,用人均GDP作为因变量,通过实证分析研究了意大利社会资本与经济增长之间的关系。研究结果显示,意大利北部地区的社会资本水平高于南部地区,同时经济增长率也高于南部地区,从而进一步验证了Putnam关于“社会资本与经济增长呈正相关”的理论假设。

在衡量社会资本水平时,大多数学者都选择将信任作为社会资本的核心要素进行测度。按照Fukuyama的观点,信任是社会资本的基础,一个社会的经济繁荣程度,取决于该社会普遍的信任程度,信任程度的高低决定现代私营大企业的发展状况,从而决定一个国家的经济发展状况。LLSV从组织的角度出发,运用世界价值规调查(WVS)的数据来衡量社会的信任水平,研究发现

信任水平与司法效率、税收服从度、官僚机构效率、市民参与和大企业成功率等因素存在正相关。Knack和Keefer同样利用WVS数据进行研究,得出了“信任水平与经济增长成正相关”的结论。张维迎和柯荣柱以中国跨省调查数据为基础,研究了信任与经济绩效的关系,其中的一些结果表明,良好的信任有助于提高劳动生产率和企业利润,就中国而言,还有助于吸引外资。

有关信任和经济增长关系的实证研究在一定程度上检验了Fukuyama的理论假说,揭示了社会资本对宏观经济增长的作用。将信任等社会资本的核心要素纳入经济学分析框架,是对经济增长理论的丰富和发展,它证明除了物质资本和人力资本之外,社会资本也是决定经济增长的一个重要变量。然而此类研究也存在一定不足,一是对于社会资本的定量测度尚无统一标准。不同学者对社会资本的界定不同,采用的量化指标也存在差异,因此得出的结论缺乏统一的可比性。二是在研究中忽视了信任的标准问题,即没有严格区分“特殊信任”和“一般信任”对经济增长的不同影响。

(二)社会资本与贫困问题

除了关注社会资本对宏观经济增长的贡献,很多学者还将研究焦点集中到贫困问题上。现有文献关于社会资本在解决贫困问题中作用的论述主要表现在两个层面――家庭层面和社区(组织)层面。家庭层面的社会资本主要表现为家庭的社会网络,家庭通过它拥有的社会网络来获取资源,从而影响就业、家庭福利和贫困的改善。

然而更多的学者还是从社区(组织)层面对贫困地区公共资源管理系统中的社会资本问题进行了研究。其中最具代表的是Ostorm的研究。她运用博弈论分析了自组织资源治理系统中的社会资本。通过对尼泊尔灌溉系统的案例研究发现,依靠合适的激励机制和有效的参与合作,可以解决集体行动问题并提高公共资源的管理效率。Uphoff对斯里兰卡“合作性水资源管理”案例的研究也表明,通过非正式的组织网络和有效的合作,可以提高灌溉系统水资源的管理效率,实现帕累托最优。Narayan和Pritehett对坦桑尼亚乡村社会的调查研究还发现,乡村社会资本存量的增加会引起乡村全部家庭收入的相应增长㈣。

社会资本在解决贫困问题上的作用受到了学者的关注,构建贫困者的社会资本网络、增加贫困者的社会资本存量已成为很多国家和地区反贫困治理的目标。世界银行的研究表明,社会资本提供了一种组织信息共享、合作以及集体决策的非正式制度框架,对经济发展、社会公平和缓解贫困起着明显的作用。在我国当前二元经济条件下,政府的反贫困治理要由目前的物质资本范式和人力资本范式转向社会资本范式,应当通过构建贫困群体的社会支持网络、促进贫困群体的社会合作来增加其社会资本存量,从而有效解决贫困问题。

(三)社会资本与人力资本的关系

Coleman在经典文献“Social Capital in theCreation 0f Human Capital”中首次分析了社会资本与人力资本二者的关系。他把通常的“家庭背景”变量划分为财务资本、人力资本和社会资本三个方面,将家庭的社会资本看成是孩子与父母之间的关系,认为存在于家庭和社区中的社会资本对于下一代的人力资本产生具有重要影响。在Coleman看来,由于社会资本的公共物品属性,导致人们向社会资本投资不足。在Coleman的开创性研究之后,部分学者就社会资本与人力资本之间的内在关系进行了深入研究。Boxman等发现,人力资本对收入的影响会随着社会资本的增加而变小。Flap和Boxman通过进一步对荷兰企业高管人员的研究发现,无论人力资本处于什么层次,社会资本和收入都存在正相关;但当社会资本处于较高层次时,人力资本的回报将下降。

揭示社会资本与人力资本之间的关系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意义。虽然现有研究已经认识到社会资本是和人力资本一样重要的生产要素,但是对二者之间的关系及其转化还缺乏深入的分析。个体或组织拥有的社会资本与人力资本之间存在何种内在关系,个体社会资本存量和人力资本存量对于收入决定的影响是否存在差别,这些都是值得进一步深入研究的问题。

(四)社会资本与金融发展

金融发展是经济增长的主要推动力之一,但是对于金融发展的区域差异却有不同的解释。部分学者将社会资本概念运用于区域金融发展的研究中,其中最具代表性的就是Guiso等人的著名研究。Guiso、Sapienza和Zingales以意大利为例分析了社会资本对金融发展的影响,他们利用献血率和选举参与这两个指标来衡量社会资本。研究发现,社会资本水平与家庭现金持有率呈负相关,而与家庭证券持有率呈正相关,即在社会资本水平较高的地区,居民对金融工具的选择更偏向证券,企业更容易获得信贷,意味着金融发展水平较高㈣。Guiso等人的研究具有开创意义,它解释了影响金融发展的社会文化因素,但是没有就社会资本影响金融发展的内在作用机制进行说明。

社会资本在微观金融制度中的积极作用,最典型的例子就是孟加拉国的“乡村银行⑥”。乡村银行主要面向农村贫困群体开展小额信贷,这一模式获得了极大成功。Van Bastelaer考察了社会资本如何降低小额信贷固有的信息不对称的成本,他认为乡村银行主要的社会资本是员工和成员之间持续的关系,是信贷官员与借贷者之间庇护人和受庇护人的关系等。对于这种微观金融制度的成功,一个可能的解释就是社会资本促进了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良好的信息流,并且降低了信贷市场上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

四、社会资本的理论困境和非均衡分布

社会资本作为一个分析概念和理论模型引起了学术界的关注和兴趣,而且在理论建构和经验研究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果,但同时也面临着理论发展的困境。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Arrow就建议放弃社会资本这个概念,他认为社会资本理论的三个重要概念:信任、规则和网络都不是新东西,博弈论中的“声誉理论”早已涉及,在他看来,社会资本概念最大的问题就是无法测度性和定义的模糊性㈣。此外另一位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Solow也认为,讨论社会资本与经济运作的关系是难解、复杂的,

“社会资本”概念完全可以代之以“行为模式”一词。

在肯定社会资本的积极作用时,也有学者注意到了社会资本的非均衡分布问题。Portes和Lan-dolt首次提出了“消极的社会资本”这一概念。将社会资本的消极因素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是圈内信任导致的封闭性和排他性;第二是对团体内个人成员形成限制;第三就是社会资本具有负外部性,黑手党家族、集团和青少年犯罪集团就是例证。正因为社会资本的非均衡分布,很多学者认为它可能为腐败、裙带关系和寻租行为提供基础,而在经济领域还可能造成资源的垄断和市场的分割。

同样,Fukuyama也注意到了社会资本的这种非均衡分布问题。他在《信任――社会道德与繁荣的创造》一书中曾将不同的文化区分为“低信任度的文化”和“高信任度的文化”,他认为中国、意大利南部地区、法国等属于“低信任度的文化”,而日本、德国、美国等属于“高信任度的文化”。前者的信任只存在于血亲关系上的社会,后者是指信任超越血亲关系的社会。Fukuyama因此得出结论,中国社会缺乏超越家族关系的普遍性信任,强势的家族主义使得难以创建大规模的经济组织,而规模的限制终将阻碍家族企业的进一步成长㈣。他认为社会资本的非均衡问题表现为以社会的“特殊信任”替代了“普遍信任”,而这对于经济的健康发展是不利的。Fukuyama的推断仍有待商榷,但是他提出的问题值得我们进一步研究。

五、总结和简评

社会资本理论将社会网络、共同规范和信任等非正式制度纳入经济学分析框架,进一步拓宽了经济学的研究思路,为解释经济发展问题提供了全新的视角。经济学者对此进行了大量卓有成效的研究,很多研究具有开创性的理论意义。

第7篇:民间借贷案例经典案例范文

关键词 电影产业;金融资本;产业资本;转型

中图分类号J94 文献标识码A

2014年,中国电影年度票房接近300亿人民币,而这个数字在十年之前的2004年才刚过15亿。2015年的票房增长更是快得惊人,仅7月份一个月全国电影票房就54.9亿。超过了2002至2005年全国票房的总和。与此同时,影视产业的并购潮更是炙手可热,2014年的并购案例中,平均每6天就会在行业内发生一起影视类的产业并购案,1600亿元的资本如猛虎下山般扑向包括电影产业在内的大文化产业。

事实上,无论是电影票房的高速增长,还是电影产业的并购升温,金融资本在这个过程中都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一、金融资本与全球经济金融化

对于包括电影产业在内的几乎任何一个产业而言,都存在着产业资本(或称“生产资本”)和金融资本这两种非常重要的资本表现形式。需要明确的是,产业资本和金融资本都不是就资本的存在形式来进行区分的,而是就利用资本的行为者及其目的来进行区分的。

关于这一点,卡萝塔・佩蕾丝在其经典著作《技术革命与金融资本》一书中进行了非常明确的表述:“金融资本代表了以货币或者其它账面资产持有财富的那些当事人的标准和行为。他们可能获得利息、红利或者资本利得,但是无论通过何种手段,最终他们的目的仍然致力于以货币的形式拥有财富,并使其增殖。从本质上讲,金融资本正是重新配置与重新分配财富的行为者。相比之下,生产资本则体现了那些通过生产产品或提供服务而创造新财富的那些当事人的动机和行为。这些当事人向金融资本借入货币,进行生产或提供服务,然后与其分享所创造的财富。如果他们使用自己的货币,那么他们事实上要执行两种职能(笔者注:即金融资本和生产资本两种职能)。作为生产资本,其目的在于为生产而生产。他们在本质上是建设者。”简而言之,产业资本通过从事实际生产而赚取利润,金融资本通过从事借贷或投资等非实物资金运作,即钱生钱,来实现资本增殖。

金融资本具有极强的流动性和天生的逐利性,它们在本质上是无根基的,哪里有利润,它们就会迅速的流向哪里,它们会广泛投资于大量的产业、企业或者产品以趋利避害达到风险最小化、利润最大化的目的。虽然产业资本也以盈利为目的,但它却会较长时期地专注并扎根于某一自身所能胜任的产业、地域、企业或者具体产品,经历产业的形成、成长、成熟乃至衰退,并在这个过程中直面风险、探索创新或寻求转型。

金融资本或者金融部门虽然不创造价值,但它一方面可以投资于实体经济促进产业快速发展而获利,另一方面也可以依靠吸收更多金融资本投入金融市场形成泡沫而获利,因此,金融资本在各国都受到高度重视。在一个现代经济体中,金融资本和产业资本都有着不可或缺的重要性。而当金融资本的比重不断上升并对经济、政治、文化等各个层面产生越来越大的影响的时候,人们把这一过程称为经济金融化。事实上,在这一过程中,“不仅金融部门相对于实体经济部门不断扩张,在国内生产总值中所占比重不断上升,而且在非金融企业拥有的资本中,金融业资本相对于产业资本的比重也在上升,金融部门在国内利润中所占比重、来自金融业的利润在企业利润中所占的比重均在不断上升。”在全球领域,这一进程发端于上世纪70年代中后期,80年代得到发展,90年代加剧并异军突起。

在中国,经济金融化的趋势随着产业结构调整和金融体制改革也表现得日益明显,这也是资本积累的必然结果。随着中国改革开放30多年来资本积累程度的提高,以及近年来中国制造业、房地产业、出口外贸业等实体经济的利润率下降,相比之下,金融领域仍然有着较高的预期利润,这就使得很多产业资本不愿意参与到生产活动中去,反而从产业部门中游离出来转向流动性和利润率都较高的金融领域进而形成金融资本,并最终摆脱了物质形态的束缚,可以更为自由灵活的根据自身对于利润预期的判断选择到底是流向纯粹的资本市场还是流向新兴产业领域,或者流向更为复杂的全球资本市场。

这样,经济金融化的趋势在世界范围内逐步蔓延,“金融资本作为一种隐遁的决定性力量,其扩张性的逻辑突破了民族国家边界、超越空间领土范围,全面控制着人们的社会生活以及意识形态领域,主导着当今全球化的进程,就某种意义而言,全球化的展开方式是金融资本逻辑发展的必然结果。”经济金融化趋势使得金融资本相对于产业资本而言获得了更大话语权甚至是支配性力量,进而凭借其强大的流动性和渗透性在全球任何地域、任何产业或者任何一家具体的企业长驱直入,影响着区域的政治经济、产业的兴起与衰退以及企业横向纵向的重组整合。

二、中国电影从产业经营到资本运营的转型

通常情况下,文化产业的发展存在一定的“反经济周期”特征,在经济进入新一轮下行周期时,文化产业的发展与整个经济周期在时间上常常是不同步的,有时甚至出现逆势上扬的情况。事实也的确如此,近年来全球经济的低迷却没有影响到电影产业的发展,反而带来了这个产业的极大繁荣。美国经济学家将这种因经济箫条而导致低价产品(口红)热卖的经济现象叫做“口红效应”。事实上,经济不景气会使得人们的消费就转向购买廉价商品,电影票也是类似于口红的一种廉价商品,它虽非生活必需品,却兼具廉价和粉饰的作用,能给消费者带来一定的心理慰藉。因此,在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的下行周期转型过程中,中国的电影产业却取得了前所未有的发展。相应地,传统实体经济的利润降低使得大量闲置资本从那些领域游离出来形成金融资本,并迅速流向价值被低估的电影产业等新兴领域。

与此同时,在经历了多年快速成长之后,虽然跟国外比起来还存在很大的差距,但是毕竟中国的电影产业在内容生产方面的模式已经基本形成,无论在内容创作、拍摄手段、特效制作,还是在演员阵容、营销发行等方面,都已经具备了生产出质量上乘的电影作品的能力。也就是说,电影产品在市场方面存在着同质化激烈竞争的事实和进一步加剧的可能性。而就产业链各个环节上的不同类型的电影企业而言,经过数年甚至数十年的发展,它们也已经积累了丰富的行业经验和一定的产业资本。产业竞争已经从成长期的电影作品竞争进入到产业整合的转型阶段。电影产业的整合沿着规模经济和范围经济的方向,不同的企业存在不同的整合路径。从国内外的经验来看,电影集团的整合普遍趋向于大资本、大融合的集团化模式,资本运营是国际大型电影集团的常规战略手段。“总的来看,电影产业的集团化是多元资本在产业链的不同环节分别展开并互相渗透的”,而在集团化过程中,需要大量资本的投入才能将电影企业做大做强,仅凭借产业资本的缓慢积累则难以快速实现这一目标。电影领域的产业资本也恰恰需要借助更强大的金融资本以面对更加激烈的市场竞争。可以说,当电影产业和产业资本发展到一定阶段的时候,由于内在的扩张动机而导致产业对金融资本需求的不断增大。

因此,通过资本运营扩大规模、整合资源,成为中国产业进一步发展的必由之路。“所谓传媒资本运营,就是将传媒所拥有的可经营性资产,都视为有经营价值的资本,通过价值成本的流动、兼并、重组、参股、控股、交易、转让、租赁等途径进行运作,优化传媒资源配置,扩张传媒资本规模,进行有效经营,以实现最大限度增值目标的一种经营管理方式。”电影产业链上的不同企业可以通过利用资本运营的手段进行融资、兼并和结构调整,实现自身的几何级数增长。而资本运营模式与产业经营模式最关键的差异就在于金融资本的介入,金融资本的介入使得电影产业或企业的发展模式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图1)。图1中A企业通过资本运营在第二阶段取得了快速的发展,而B企业没有采取资本运营的方式,仍然按照产业经营的思维缓慢的进行着资本的积累。对于电影产业而言,产业经营阶段的电影企业经营重心放在了电影作品本身上面,而电影产业的资本运营突破了单纯的电影作品生产销售的限制,它的运营中心不是电影产品本身,而是资本,这就使得企业能够在更大范围和更高层次上实现利润的最大化。电影企业可以通过上市、并购等多种方式实现资本和资源的集聚与整合,并通过规模化、多元化、一体化等多种方式降低企业的经营风险,实现企业的发展以及资本的保值增殖。这对于我国的电影产业和企业而言都具有重大的变革意义。

于是,我们发现,电影产业中部分较有实力的企业,除了继续通过电影制作发行等产业经营的方式进行资本积累之外,还开始通过资本运营的手段实现规模经济或范围经济。例如2009年华谊兄弟的上市、2013年开始的电影产业并购潮等,而企业要达到这一目的需要更多的借助金融资本的力量。关于这一点,希法亭开宗明义直截了当地指出:“现代资本主义的特点是集中过程,这些过程一方面表现为由于卡特尔和托拉斯的形成而扬弃自由竞争,另一方面表现为银行资本和产业资本之间越来越密切的关系。由于这种关系,资本便采取自己最高和最抽象的表现形式,即金融资本形式。”这样,电影产业的发展对金融资本产生了越来越强烈的依赖性,产业资本创造的利润越来越多地被金融资本所占有。当然,电影产业也在金融资本的大力支持下显示了其未来发展的巨大潜力。

三、金融资本进入中国电影产业的主要表现

2015年的中国电影票房,首先用了不到100天的时间就站上了百亿大关,之后在暑期档的整个7月就高达54.9亿元,此外,《捉妖记》创下了国产单片电影22亿元的票房神话……一系列中国电影市场快速扩容的表现,背后都与金融资本对电影产业的支持有着巨大的联系。“金融资本能够推动产业资本运动更快更好地发展,能够提高产业资本的利用率,能够促使大量的闲散资金集中在一起,从而更加有利地推动产业资本规模的扩张。”随着经济金融化以及金融机构的发展,使得越来越多的闲置资金集中到了金融机构形成了金融资本,然后再分配给电影产业中的产业资本家使用。无论是银行贷款、基金投资还是电影众筹等,实际上都是金融资本的重要形式。具体而言,金融资本在电影作品的投资、电影企业的资本运作和电影产业的并购整合方面对中国电影产业的快速发展和转型都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一)电影项目投资

2014年,7部委联合下发《关于支持电影发展若干经济政策的通知》提出要“鼓励银行金融机构,为电影信贷提供支持;引导私募股权投资、创投基金投资电影产业”。事实上,在电影作品的拍摄制作方面,除了电影产业自身积累的产业资本之外,包括银行(债权)、投资基金、民间资本、互联网金融等在内的多层次金融资本也已经全面介入中国电影产业的生产和宣发环节,与产业资本结合在一起,共同创造了当前中国电影作品在数量和质量上的极大提升。在银行贷款方面,随着文化产业被确立为国家战略新兴支柱产业以及传统制造产业和房地产业近两年的持续走低,银行也加大了对电影产业的贷款扶持力度。早在2006年招商银行就曾经向《集结号》投入了5000万元的无担保贷款,近年来张艺谋导演的《金陵十三钗》和徐克导演的《龙门飞甲》也曾分别获民生银行1.5亿元和北京银行1亿元的贷款,以往电影项目很难获得银行贷款的状况正在发生改变,银行贷款支持电影的案例越来越多。

在电影产业投资基金方面,近几年来几乎每一部票房较高的国产电影背后都活跃着电影产业投资基金的身影。2013年8月博纳影业联手诺亚控股、红杉资本发起的博纳诺亚影视基金(第一期)投资的影片中,共有5部上映,分别是《澳门风云》《窃听风云3》《盗马记》《白发魔女》《智取威虎山》,累计票房17.36亿,电影项目层面的平均收益率在30%以上,基金所代表的金融资本的收益也超过了20%。在互联网金融方面,最典型的莫过于阿里巴巴集团推出的娱乐宝。网民出资100元(1000元封顶)即可投资热门电影作品,预期年化收益率7%,首期募集资金大约在7300万元左右,投资于阿里参与的4部电影《小时代3》《小时代4》《狼图腾》《非法操作》和1个游戏《魔范学院》。此外,《大圣归来》则尝试了电影众筹的方式,获得了来自89位投资人780万元的金融资本的支持,这项投资预计将获得本息约3000万元的回报,平均每位投资人可获得25万元左右的收益。

(二)电影企业上市

中国的电影产业以前对金融资本和资本市场并没有深刻的认识,更少有人懂得上市对一个企业所产生的发展模式的重大转变。直到华谊兄弟在创业板挂牌成为内地第一家上市的影视企业之后,很多电影产业的从业者才开始意识到,上市为企业带来的不仅仅是首次公开发行的融资机会,更重要的是企业通过上市将电影产业与资本市场之间的通道打通,进而获得了持续资本运营的能力。这样,如何以产业经营为基础,有效地运用资本运营的手段,使企业获得新一轮快速增长的发动机,成为很多电影企业开始重点思考的问题。借助于资本市场,产业资本和金融资本在一定条件下可以互相融合互相转化,资本市场为产业资本与金融资本之间的渗透提供了更加直接和便利的场所。2009年上市之前的华谊兄弟仅仅拥有6家全资或控股公司,但是上市之后通过短短五年的资本运营,借助更强大的金融资本的力量,它在电影作品本身的产量和规模方面得到了极大的提升,并以电影为核心逐渐向多元化和一体化方向发展,成长为拥有电影、电视剧、艺人经纪、电影公社、文化城、主题乐园、游戏、新媒体等集影视娱乐、实景娱乐、主题公园、品牌授权、电商平台于一体的大型传媒集团。可以说,上市为电影企业提供了一个更方便获得金融资本的融资平台或资本工具,上市之后的企业可以获得更多的金融资本用于企业的发展和扩张。在华谊兄弟之后,华策影视、保利博纳、光线传媒、华录百纳、新文化、中影集团、上影集团、万达院线、保利文化、唐德影视、天马影视、幸福蓝海影视、金逸影视等电影产业链上下游不同环节的企业陆续在主板、创业板和中小板上市。随着新三板的改革,越来越多的影视企业将会获得更多的机会搭上行业大发展的“资本快车”。

(三)电影产业整合

产业整合是电影产业发展到一定程度必然的内在要求,在产业加速发展和快速整合过程中,金融资本为电影产业提供大量的货币资金,实现电影产业的集中与整合。而电影产业则通过自身创造的剩余价值和利润,并将其中的一部分分配给金融资本,从而实现金融资本的增殖。无论对于传统产业还是电影产业,并购都是产业整合的重要手段,当前电影产业的并购主要有横向兼并、垂直整合及跨界收购等三种表现形式。

1.横向并购。当电影产业竞争日趋激烈,同时“互联网+”带来新的技术冲击和转型机遇的时候,电影企业迫切需要通过并购扩张、加固主业等手段来赢得新的发展机遇。华策影视收购克顿传媒,华谊兄弟收购常升影视,光线传媒入股新丽传媒等并购案例,就是通过横向并购的方式来提升产业集中度的。

2.纵向并购。打通电影产业的上下游进而形成完整的电影产业链是很多影视企业发展的客观需求,尤其是一些影视类的上市公司,希望通过纵向并购整合电影上下游的产业链,确立并巩固自身在电影产业中的地位和话语权。虽然阿里影业在2015年上半年净亏高达1.5亿,但该公司仍计划在未来一年投入至少20亿元进行产业链上下游的并购整合。如此充足的资金主要是来自于阿里巴巴集团注入的大量金融资本,使得阿里影业有机会在内容创新、投资、研发、制作和发行等环节不断探索互联网元素和传统影视行业的深度融合和创新应用,并有望在未来几年内成为融合互联网基因的全产业链影视娱乐巨头。

3.跨界并购。很多传统领域的上市公司由于经济下行带来的经营压力以及自身转型的内在需求,会选择跨界并购一些新兴的高成长性产业中表现良好的企业。例如电影公司等,以期获得更大的资本效应和媒体效应,进而迎合金融资本通过资本市场获得盈利的需求。中南重工10亿元收购大唐辉煌100%的股权,皇氏乳业7.8亿元收购盛世骄阳100%股权,喜临门作价7.2亿元收购绿城传媒100%股权等,都是典型的跨界并购的案例。但是也有质疑认为这些传统产业的上市公司跨界并购的主要目的并不在于寻求转型和重生,而是在于借助影视的概念助推其二级市场的股价飙升进而达到管理市值的目的,这无疑也是金融资本逐利性的重要体现。

四、结语:中国电影产业,文化金融论抑或文化资本论

电影产业与金融资本的结合,骨子里是一场你情我愿的公平交易。金融资本要借助电影产业的实体实现钱生钱、利滚利的价值增殖,电影产业要利用金融资本的手段实现规模经济和范围经济的发展目标。二者都希望能够谈一场轰轰烈烈的“恋爱”。但是这场“恋爱”是由电影产业主导的呢,还是金融资本主导的呢?通常的回答都是产业为本,金融为器。也就是说,资本也好,金融也好,只是发展和繁荣电影产业的工具罢了。无论对于政府政策而言,还是对于产业资本而言,金融是现代产业经济发展的重要助推器,没有金融资本的支持,电影产业的发展和繁荣也都仅仅是一个美好的图景而已,于是关于金融支持电影产业的文化金融政策密集出台。我们将这种观点和立场称为文化金融论。它将电影产业与金融资本的结合放在了文化产业发展的基本框架内进行探讨,核心是要通过借助资本的力量,多快好省的实现文化资源资产化、产业化和金融化,并形成金融支持电影产业发展的文化金融新业态,为电影产业整个生命周期提供成体系的金融支持。

然而,在当前电影产业转型的过程中,新旧模式相互交织、相互矛盾、漏洞百出的情况下,金融资本来势凶猛,它是否真正能够按照政府和产业所希望和设计的那样,充分发挥其金融支持产业的功能而不对电影产业造成伤害呢?还是它将充分利用转型过程的空当,不顾一切地展现出金融资本最本质的逐利面容,使电影彻底沦为一种经济附属呢?这样,将会是金融为本,产业为器,“产业公司由凯恩斯和熊彼特所描绘的经济的发动机转变为其首要任务是以牺牲其他利益相关者(即工人、消费者和管理者)来增加大股东的报酬及决策影响力,服务于大股东和金融机构为代表的食利者”,这样,电影产业就演变成了金融资本的获利手段。我们将这种观点和立场称为文化资本论。由于包括电影在内的我国的文化产业都还相对的处于成长期,尚未形成强大的传媒集团和产业资本,在此时大量的资本尤其是金融资本进入。一方面由于资本的投机性和对电影产业的过度热捧会在很大程度上形成产业泡沫,另一方面随着电影企业规模的不断扩张会造成产业资本对业外资本尤其是金融资本的越来越多的依赖。从这个角度来讲,资本之于产业,可以是淡水,但却更可能是海水,越喝越渴,越壮大越依赖,甚至使得原本积累的大量产业资本转而流向资本运营领域成为金融资本,企业家不是苦心经营自身的事业,而是热衷于按照金融资本的逻辑一味浮躁地追求规模和利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