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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文简要概述了新颁布实施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的主要内容,分析、解读了该条例实施后对事业单位的重要影响,引发了几点思考,以期引起大家对事业单位改革的再思考。
关键词 :概要;重要影响;思考
2014年4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2号下发《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以下简称人事管理条例),于2014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人事管理条例是我国首部系统规范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行政法规,对事业单位普遍适用的人事管理制度从国家法律层面作了规定,是做好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的基本依据和准则。从此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工作将有法可依,同时也必将对未来深化事业单位改革以及发展产生深远影响。
一、人事条例概要
人事管理条例共分为十章四十四条,条例适应事业单位改革发展的新形势新要求,分别对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公开招聘和竞聘上岗、聘用合同、考核培训、奖励处分、工资社保、人事争议处理等人事管理主要环节均作出了明确规定,确立了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基本制度。人事管理条例的出台必将进一步推进事业单位改革和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改革,对于规范事业单位管理,提高事业单位人力资源管理效能,保障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合法权益,建设高素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队伍,形成能进能出、能上能下的用人机制,促进提升事业单位公益服务质量,增强事业单位公益属性,让人民群众享受更加优质高效的公共、公益服务具有重要促进作用。
二、重要影响
1.全面推行岗位管理
人事管理条例第二章岗位设置内容中第五条提出国家建立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制度,明确岗位类别和等级。这从法律层面明确了事业单位要做好岗位设置管理工作,并全面推行岗位管理。事业单位需深入实施岗位管理、合同管理,促进事业单位人员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实现人员能上能下, 待遇能高能低,岗变薪变。事业单位务必要加强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并深入、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岗位管理的政策、规定,符合国家法律规定。
2.公开招聘、竞聘上岗
人事管理条例实施后,事业单位除国家政策性安置、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涉密岗位等人员以外,新招聘人员须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事业单位内部产生岗位人选需经过竞聘上岗,从而实现了事业单位人员能上能下的竞争性选拔方式,进一步规范了事业单位招人、选人、用人程序,这将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有利于增强事业单位用人机制活力,有利于事业单位全面推行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
3.促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
人事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事业单位应与工作人员订立聘用合同,期限一般不低于3年。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后,明确了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的订立、履行、解除、终止,此举推动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由终身制向聘用制转变,打破了多年来的事业单位固定用工制度,进一步规范了事业单位人员按岗聘用、合同管理制度,搞活了用人机制,实现了事业单位人员能进能出,在人事关系出现争议时也有了法理依据。
4.考核工作绩效、实施绩效工资人事管理条例第二十条和第三十二条分别规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聘用合同规定的岗位职责任务,重点考核工作人员的工作绩效;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和津贴补贴。这预示着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将由固定工资向绩效工资转变,不再是干多少一个样、干好干坏一个样,彻底打破“大锅饭”制。
三、几点思考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的颁布实施对于事业单位的改革、发展具有里程碑式意义,为事业单位改革尤其是人事制度改革指明了方向,对事业单位管理体制改革、用人机制转换提供了法律依据,这必将极大促进事业单位改革、发展进程,有力增强事业单位公益属性,有利于提高事业单位公益服务能力。
1.注重顶层设计、加强岗位管理
在事业单位推行岗位设置管理,将是一个长期的系统工程,不可能一蹴而就,但当前需要事业单位积极实施,切实迈出岗位管理改革的步伐。在具体实施过程中,领导层要注重顶层设计,从单位实际出发,按照科学合理、精简效能的原则进行岗位设置,坚持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从而逐步推进,使岗位管理适应组织的发展目标,最终达成组织的战略发展目标。在整个组织结构和岗位体系建立的过程中要充分考虑上述岗位设置原则,做到人岗匹配,人尽其责,人尽其才,逐步形成合理、科学的组织结构、岗位体系,最大程度地发挥组织效能,实现事业单位发展战略目标。
2.努力实现三个转变
事业单位要依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认真思考、主动作为、积极谋划事业单位改革和人事制度改革,努力实现事业单位人员从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从终身制向聘用合同制转变、从固定工资向绩效工作转变。事业单位人员需转变思想、更新观念,适应事业单位改革发展总要求,为事业单位发展做出应有的贡献。
3.全面深入推行岗位设置管理
事业单位全面推行岗位设置管理是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有效载体。现行事业单位须以人事条例实施为契机,在现有基础上进一步深化岗位设置管理,严格按事业单位的管理、专技、工勤三个岗位类别、级别、职数进行岗位设置管理,以转换用人机制和搞活用人制度为核心,以健全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为重点,打破传统体制,打破身份界限,建立起权责清晰、分类科学、机制灵活、监管有力的人事岗位管理制度。
4.有利于积极推行事业单位聘用制
人事管理条例关于事业单位聘用制的相关规定统一了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合同的订立、履行、解除、终止,开启了事业单位用人聘用制的转换,由过去的固定、终身用人,到现在的合同用人,用合同以法律形式规范了事业单位的用人机制。这为事业单位推行科学的聘用制度、岗位理制度奠定了基础,避免了人为因素的过多干预,从制度上、法律上保障了事业单位聘用制的有序推行。
5.招聘录用新员工更加规范
人事管理条例规定,事业单位新进人员必须公开招聘,并规定了严格的招聘程序。当前,事业单位新进人员公开招聘工作已经在全国范围内基本实现全覆盖,已初步建立了民主、公开、竞争、择优选拔新进人员的制度框架。今后事业单位新招聘工作人员必须面向社会公开招聘,这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萝卜招聘”、“内部招聘”、“近亲繁殖”等问题的出现,促进了人员招聘的公开、公正,事业单位需严把人员入口关,真正把适合的、优秀的人才招进事业单位里来,切实、逐步提高事业单位人员综合素质,为事业单位科学、持续发展提供强有力人才支撑和保障。
6.积极推行绩效管理
人事条例中明确事业单位应当根据聘用合同规定的岗位职责任务,重点考核工作人员的工作绩效。由此,事业单位今后需不断探索、深入研究,积极推行绩效管理制度,逐步建立起科学合理、结构完整、覆盖全面、管理规范、突出岗位绩效的事业单位绩效管理制度,为开展职工绩效考核奠定基础。事业单位需大力推行绩效管理,实施绩效考核,员工兑现绩效工资,要重点体现出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实际贡献等因素,真正发挥绩效工资的正面导向和激励作用,充分调动职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
7.完善考核办法
人事条例中明确规定事业单位职工的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考核还应注意听取服务单位的意见和评价。事业单位需改变以往“德、能、勤、绩、廉”的单一考核模式,需依据条例进一步完善考核制度,探索真正建立起适合事业单位特点、岗位特点,使工作绩效与岗位激励相结合的考核办法。
上述仅为个人对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的一点浅显认识,抛砖引玉,以期引发同行们对事业单位改革再思考、再实践、积极行动、积极作为。我们深信,《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的颁布实施必将大力促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切实保障事业单位科学发展,迸发出生机活力和内生动力,助推实现中国梦。同时,事业单位改革之路也必然充满困难与挑战、矛盾与问题,改革之路任重而道远,需要在国家层面统筹领导、协调、组织,全体事业单位长期不懈努力探索、实践,方能实现改革之成功,方能真正增强事业单位社会公益属性。
参考文献
[1]人力资源管理全案[M].电子工业出版社2007(4).
[2]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
关键词:事业单位;岗位管理;现状;措施
中图分类号:R197.2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6)08-0000-01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事业单位改革也在不断尝试革新,但是效果并不是很显著,尤其是事业单位岗位管理方面存在一定的问题,岗位管理是以“岗位”为核心内容的人力资源管理,事业单位岗位管理的内容主要有:岗位设置、聘用人员、收入分配以及岗位培训等等。随着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岗位管理工作得到优化,为了能够进一步提高事业单位的服务能力,更好的服务于经济社会,当前,我们必须认清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一系列改善措施。
一、事业单位岗位管理的现状以及问题
(一)岗位管理与编制管理脱离
事业单位是以为社会提供公益为最终目的的,属于国家公益性单位。事业单位一直坚持“按需设岗、按岗聘用”的理念对岗位进行管理,但是目前部分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并没有严格按照编制管理来开展,主要体现在这些方面:第一,岗位设置与编制管理出现脱节的现象。最近几年,相关报道经常会出现事业单位的“临时工”,而这类问题就是与编制脱节的主要体现,部分事业单位没有根据规定要求来对岗位进行设置,导致出现了多余的岗位设置;第二,事业单位岗位设置依据不够全面。我国针对事业单位岗位设置规定方面有着严格的标准与依据,部分事业单位为了发展的需要忽视了这些标准与依据,导致职称评定时存在一定的盲目性与随意性。
(二)绩效考核制度没有落实到位
事业单位岗位管理中实施绩效考核的目的是激发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加强工作人员的责任感,绩效考核简单来说就是提高事业单位工作有效性,而实施的一种改革制度。目前,绩效考核在事业单位岗位管理中已经成功实施多年,但是从当前的实际情况来看并没有取得良好的效果,主要原因是执行力度不够,如:第一,部分事业单位的领导并没有认识到绩效考核的真正意义,认为绩效考核属于表面工作,因此,在具体实施的过程中也就只是走了走形式,还有一些领导认为绩效考核属于变相式谋取福利,由于这些观念与意识的影响,绩效考核必然无法落实到位。第二,事业单位在绩效考核方面缺乏专门的管理机构,部分事业单位将绩效考核放在财务管理内容当中,没有针对性的管理,导致绩效考核的结果缺乏公平性、公正性与公开性。
(三)岗位管理意识落后
事业单位人事改革制度虽然已经推行了很多年,但传统思想“铁饭碗”的深入影响,部分事业单位岗位管理的意识还比较落后,依然将“终身聘用制度”当做事业单位岗位管理的核心内容,没有重视岗位定向招聘管理的现实作用,尤其是没有重视事业单位岗位双向流动的重要性。另外事业单位在岗位管理存在私利思想,部分人员因为岗位管理改革触及到自己的私利而进行阻扰,影响事业单位的健康发展。
二、事业单位岗位管理的改善措施
(一)完善事业单位岗位管理机制
逐步完善事业单位管理机制,才能进一步实现岗位设置与编制管理的衔接。事业单位首先要对岗位设置进行科学规范的管理,实现事岗匹配、以事求岗的要求,根据事业单位实际的工作任务与人事编制的实际要求对岗位设置进行优化,最大限度规避“临时工”现象的出现。这就要求事业单位要对人事改革制度进行全面的考虑,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对岗位进行合理的设置,以求实现事业单位特定的社会功能。其次,针对超比例结构人员进行妥善处理。对于优化事业单位岗位设置而超比例的人员要通过合理的制度规定进行处理与消化,如事业单位可以实施过渡期岗位设置,针对年龄较大,并且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可以将其安排到过渡行位上去,这样做的目的是给优秀的年轻的人更多晋升的机会。这里需要注意的是要以当前人力资源优化配置为大前提,以此来调动所有事业单位职工的工作积极性。
(二)完善绩效考核制度
根据目前事业单位绩效考核实施的现状来看,事业单位需要建立专门负责绩效考核的部门,要充分考虑到事业单位管理工作的涉及面比较广,而且绩效考核的内容比较多,事业单位需要建立专门负责的部门,由专业工作人员开展绩效考核的工作,这样才能对事业单位每一位职工的态度、能力等等一系列指标进行仔细的分析与考核。事业单位还需要制定科学的合理的绩效考核方法,通过多种绩效考核方法来激发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同时还要建立有效合理的激励机制,事业单位针对优秀的工作人员要给予必要的奖励,这种奖励不仅是精神上的,而且还要适当注重物质上的奖励。对于绩效考核不合格的工作人员,必须及时给予惩罚。
(三)树立科学的事业单位岗位管理思想
事业单位要树立聘用管理的理念,要深入认识到聘用制度的科学性、合理性与优越性。事业单位要用聘用制度来管理,将岗位管理的精髓体现出来,从而激发工作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加强工作人员为社会服务的责任感,所谓“铁饭碗”的思想不应该在新一代的事业单位员工意识中存在,要将这种落后思想彻底清除。其次,在事业单位内部要积极宣传事业单位人事改革制度的优势与意义,加强对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工作的认识。最后,还要促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树立竞争意识,积极推行竞争上岗,要严格根据岗位设置的具体特征来聘用工作人员。
三、结语
事业单位岗位管理是促进事业单位事业健康发展与进步的主要内容,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应该围绕人事制度改革的基本要求来进行改善,要善于抓住当前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存在的问题,将重点放在岗位数目设置、岗位分析、岗位人员变动实施操作等等方面,逐步完善事业单位岗位管理的措施,提高事业单位岗位管理的整体水平,以保障事业单位能够为全社会提供更加优质的服务。
参考文献:
[1]孙艳飞.事业单位岗位管理问题思考[J]. 财经界(学术版),2016,17:148.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所指事业单位是由机构编制部门批准设立、以社会公益为目的、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其经费由财政全额供给或差额补贴或自收自支的各类社会组织。
第三条事业单位新进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实施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和事业单位新进工勤技能人员,除国家政策性安置、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或批准聘用的人员外,都要实行公开招聘。
第四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以机构编制部门批准的编制及组织、人社部门核准的岗位为依据,在编制及核准的岗位结构比例内出现岗位空缺时,统一组织招聘。
第五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党委、政府宏观管理与落实用人单位自相结合,统一规范、分类指导、分级管理;实行考试、考核的办法。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六条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是全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的主管机关,负责全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的政策指导、审批审核、监督检查和综合管理工作。
第七条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分别负责市、县(区)党委、人大、政协、审判、检察、派、人民团体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和市、县(区)行政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的计划审定、公告、考试考核安排、聘用人员审批等工作,以及市直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的考试考核、考察体检、人员聘用等工作。
第八条县(区)委组织部、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分别负责本县(区)党委、人大、政协、审判、检察、派、人民团体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和行政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计划的审核上报,并按照核准的招聘方案组织实施本县(区)公开招聘人员的考试考核、考察体检及人员聘用等具体工作。
第九条市、县(区)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负责审核并上报所属事业单位的招聘计划,组织招聘单位报名,进行资格审查,参与笔试面试考务工作;市、县(区)事业单位按程序负责办理编制使用核准,上报招聘计划,组织招聘报名以及岗位认定、人员聘用等手续。
第十条市、县(区)委编办根据核定的编制数额、经费供给方式和现有人员结构情况对公开招聘的编制使用计划进行核准;市、县(区)财政局依据编制、组织、人社部门有关规定,配合做好经费核拨、工资兑现等工作;市、县(区)纪检监察、教育、公安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能做好公开招聘的相关配合工作。
第三章招聘范围和条件
第十一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应面向社会,凡符合条件的人员均可报名应聘。已有工作单位的人员,须经原工作单位出具同意应聘的证明方可报名。
第十二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原则上一年组织一次。特殊紧缺专业的岗位,经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批准可单独招聘。招聘岗位有3人以上(含3人)报考方可开考,报考人员少于3人时,按紧缺专业的岗位招聘。
第十三条应聘人员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品行良好。
(二)具有招聘岗位所需的文化程度、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三)管理岗位和专业技术岗位一般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工勤技能岗位应具有高中或中专(含职业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年龄在35周岁以下,采取直接考核方式招聘的人员年龄可放宽至45岁以下。
(四)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五)具备岗位所需要的其他条件。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报名应聘:
(一)现役军人;
(二)试用期内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三)在公务员录用考试和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中被招聘主管机关认定有作弊行为,仍在禁考期内的;
(四)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五)曾被开除公职的。
第四章招聘程序
第十五条公开招聘人员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提出招聘计划;
(二)审核招聘计划;
(三)审定、备案招聘计划;
(四)招聘公告;
(五)报名与资格审查;
(六)考试、考核;
(七)公布成绩;
(八)考察与档案审查;
(九)体检;
(十)确定拟招聘人员;
(十一)公示拟招聘人员;
(十二)审批拟招聘人员;
(十三)签订聘用合同,办理聘用手续。
第十六条事业单位根据岗位空缺情况和工作需要,持机构编制管理证和编制使用申请,报同级机构编制部门进行编制使用核准后,依据《编制使用单》,填写《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计划申报表》,招聘计划申报工作每年月底前完成。招聘计划的主要内容包括:按照核准的本单位岗位设置方案和岗位空缺情况,提出招聘岗位的数量、名称等;招聘人员数量、资格、条件、招聘方式等;本单位关于落实招聘工作的准备情况和招聘有关的其他事宜。
第十七条市直单位的招聘计划,经主管部门审核、市编办核准后分别报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定;县(区)所属事业单位的招聘计划由县(区)委组织部、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汇总,经同级机构编制部门审核后,分别报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定。审定的招聘计划由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一报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审查备案。
第十八条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一招聘公告。招聘公告的内容主要包括:招聘单位的名称、性质;招聘岗位名称、招聘人员数量及待遇;招聘岗位所需资格条件;招聘办法;考试、考核的时间及范围;报名方法等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十九条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报名,对应聘人员的资格条件、证明、证件等进行初审,按管理权限报同级组织、人社部门复核,确定符合招聘条件的人员并发给准考证。
第五章考试与考核
第二十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考试实行全市统考,每年至月举行。
第二十一条考试内容为招聘岗位所必需的职业能力、专业能力和专业技能。考试按岗位分类进行,包括笔试、面试或专业能力、操作技能测试。笔试成绩占总分的70%,面试成绩占总分的30%。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原则上都要组织面试,个别特殊岗位不需要进行面试的,由用人单位提出意见,经市直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或县(区)委组织部、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同意后,报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
第二十二条笔试科目为《综合基础知识》,包括公共基础知识和专业知识两部分,闭卷方式,分值100分。管理岗位的专业知识考试内容为职业能力,专业技术和工勤技能岗位为本专业(行业)的专业知识、专业技能。
第二十三条面试根据招聘职位可采取结构化面试、专业能力测试、操作技能测试等方式进行,分值100分。面试人员按照招聘计划1∶3的比例依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确定。面试考官小组由同级组织、人社部门选聘相关专家学者7至9人组成。
第二十四条考试可委托市、县(区)人社部门所属考试中心、人才开发交流中心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提供服务。
第二十五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按照公开招聘程序采取直接考核方式招聘:
(一)具有博士学位的。
(二)紧缺专业具有硕士研究生学位、学历的。
(三)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
(四)符合《市引进高层次人才暂行办法》规定条件的。
(五)符合“三支一扶”大学生就业政策规定的。
直接考核方式的内容主要是应聘人员的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及与应聘岗位相关的业务能力和工作实绩等。
第六章考察、体检与公示
第二十六条根据应聘人员笔试、面试后的最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招聘计划等额确定考察、体检对象。
第二十七条应聘人员考察采取审查档案、考察谈话、社会调查等方式进行。考察内容包括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能力素质、遵纪守法、工作实绩(学习成绩)等情况,以及应聘资格条件的真实性。
第二十八条体检在县级以上综合性医院进行。体检标准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执行。招聘岗位对应聘者体质有特殊要求的,在招聘公告中公布,在考试、考核之前安排体检。
第二十九条经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一审核,对确定的拟聘人员,在中国·门户网站、市委组织部网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公示7天。
第三十条凡应聘人员考察、体检、公示不合格的,取消其进入下一测评环节的资格,按规定程序依次递补人员。
第七章岗位聘用
第三十一条对公示无异议的拟聘用人员,事业单位填写《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审批表》,由市直主管部门或县(区)委组织部、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后,形成书面报告并附成绩册、体检表、考察材料、个人档案及相关表格,按干部管理权限报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下发《事业单位招聘人员录取通知》。
第三十二条事业单位负责填写《省事业单位新进人员岗位审核表》,凭《机构编制管理证》和《事业单位招聘人员录取通知》到同级编制、人社部门办理新增人员入编证明单、增人计划卡,办理人员分配或调动手续。
第三十三条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与受聘人员按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聘用合同,首次聘期为3年。
第三十四条通过公开招聘新进事业单位的初任人员,由同级组织、人社部门根据《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的要求,统一组织进行初任培训,培训原则上不少于72学时。
第三十五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人员按规定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为个月,试用期计入合同期限,其中被聘人员为应届大中专毕业生的,实行年见习期,见习期计入合同期限。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试用期满经考核不符合本岗位要求,又不同意单位调整其工作岗位的受聘人员,用人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第三十六条通过公开招聘新进事业单位的初任人员,由同级组织、人社部门按干部管理权限,依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和岗位设置管理的有关规定确定岗位等级、实施岗位聘用。在聘期内,享受在编人员待遇,解聘后相关事宜按国家和省上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事业单位新进人员被聘用后,用人单位按照《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办法》,加强平时管理,做好平时和聘期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解聘或者调整岗位的依据。
第八章纪律与监督
第三十八条市、县(区)委、政府成立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领导小组,由市、县(区)党委、政府分管领导担任组长,组织、纪检监察、人社、编制、公安、财政、教育、卫生、无线电管理等部门领导任成员,专门负责招聘工作。
第三十九条市、县(区)组织、人社部门要切实履行综合管理职责,制定公开招聘考试工作方案和规程,规范报名、资格审查、笔试考务、面试组织等程序,完善保密制度,明确职责分工,按管理权限做好招聘考试的组织工作。
第四十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行回避制度。凡与事业单位负责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近姻亲关系的应聘人员,不得应聘该单位的文秘或者人事、财务、监督岗位,以及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
第四十一条严格公开招聘纪律。对有下列行为的,必须严肃处理,情节严重违反法律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一)应聘人员伪造、涂改证件、证明,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应聘资格的。
(二)应聘人员在考试考核过程中作弊的。
(三)招聘工作人员指使、纵容他人作弊,或在考试考核过程中参与作弊的。
(四)招聘工作人员故意泄露笔试、面试题目的。
(五)事业单位负责人违反规定私自聘用人员的。
(六)招聘工作组织机构及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招聘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影响招聘公平、公正的进行的。
(七)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
第四十二条建立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诚信记录制度。对于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应聘人员,将其违纪情况载入本人诚信记录,并在三年内不得参加事业单位招聘;对违反本办法招聘的人员,一经查实,应当解除聘用合同,予以清退。对违反纪律的工作人员,视情节轻重调离招聘工作岗位或给予处分;对违反招聘纪律的其他相关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四十三条招聘工作要做到信息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接受纪检监察机关和其它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按照市物价局、财政局《转发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废止部分收费文件的通知〉的通知》(平市价()61号)规定,参照公务员录用考试收费标准,收取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考试报名费。
山西省绩效工资管理办法最新全文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山西省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指导意见的通知》(晋政办发[20xx]74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 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要适应事业单位改革的总体要求,以增强活力和提高公益服务水平为导向,以建立科学的绩效考核机制、工资水平合理决定机制和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为目的,通过规范收入分配秩序,统筹在职人员和离退休人员的分配关系,逐步完善事业单位分配制度,促进事业单位创新发展。
(二)基本原则
1、坚持按劳分配,多劳多得,优绩优酬。建立和完善与工作人员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实际贡献紧密联系和鼓励创新的分配激励机制,充分发挥工资分配的激励导向作用。
2、坚持统筹兼顾,综合平衡。着眼社会收入分配全局,针对事业单位特点,合理确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水平,形成事业单位与其他社会群体以及事业单位内部不同行业、不同部门之间工作人员合理的收入分配关系。
3、实行总量调控,内部搞活。对事业单位核定一定的绩效工资控制总量,单位在核定的总量内,按照规范的程序和办法自主分配。
二、实施范围
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和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等四个实施意见的通知》(晋政发[20xx]47号)规定,实施人员为列入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范围的省属事业单位正式工作人员。
三、绩效工资总量的核定
(一)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综合考虑单位上年度12月份基本工资、岗位结构和各级岗位核定总量参考标准核定。各级岗位核定总量参考标准根据省级机关工作人员规范后的津贴补贴标准确定并适时调整。 在并事业单位各级岗位(职务、技术等级)核定总量参考标准见附表一。
对经费来源不同的事业单位,实行不同的绩效工资总量核定办法。
(1)无收入的财政拨款事业单位,年绩效工资总量计算办法为:年绩效工资总量=本单位上年度12月份基本工资总额+(本单位各岗位人数相应岗位核定总量参考标准12)。
(2)有收入的财政拨款事业单位和财政补助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按照无收入财政拨款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的1.2倍核定。
(3)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按照无收入财政拨款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的1.3倍核定。
对知识技术密集、高层次人才集中、国家战略发展需要重点支持、具有行业特殊性的事业单位,在按上述办法核定总量时,可以适当高出一定幅度,但应进行报批。
(二)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每年3月底前核定一次,除确因机构、人员和工作任务发生重大变化等特殊情况,原则上当年不作调整。
(三)核定绩效工资总量,由单位填写《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核定表》(见附表四),按单位隶属关系经主管部门审核,自收自支单位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审批,财政拨款和财政补助单位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审批。
四、绩效工资分配
(一)事业单位要将用于分配的绩效工资总量划分为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两部分。【山西省事业单位绩效工资管理】
基础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物价水平、岗位职责等因素,按月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工作量和实际贡献等因素,具体项目、标准和发放方式,由
单位根据考核结果自定。基础性部分与奖励性部分之间的结构比例,根据单位经费来源的不同按5:5至7:3掌握。
(1)经费由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执行统一的基础性绩效工资标准。基础性绩效工资标准按核定总量参考标准的70%确定。在并事业单位各级岗位(职务、技术等级)基础性绩效工资标准见附表二。
(2)经费由财政补助或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基础性绩效工资的项目、标准由单位自定。
(二)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要结合行业特点制定绩效考核办法,加强对事业单位内部考核的指导。事业单位要完善内部考核制度,根据专业技术、管理、工勤等岗位的不同特点,实行分类考核。要依据考核结果,坚持多劳多得、优绩优酬,重点向关键岗位、业务骨干和成绩突出的工作人员倾斜。
(三)事业单位要制定具体的绩效工资分配办法。制定分配办法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征求意见。分配办法须经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在本单位公示,报单位主管部门批准。
(四)事业单位主要领导的绩效考核要纳入主管部门的考核范围,其绩效工资在核定的本单位总量内,由单位提出意见,报主管部门批准。单位主要领导的绩效工资水平,原则上不高于本单位工作人员绩效工资平均水平的2倍。
五、相关政策
(一)这次实施绩效工资同清理核查津贴补贴结合进行。单位通过自查,摸清收入来源、支出去向、帐户情况和津贴补贴实际发放水平,取消资金来源不合规的项目。实施绩效工资后,除按国家规定发放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特殊岗位津贴、政府特殊津贴和改革性补贴(与我省规范机关工作人员津贴补贴后同口径保留项目)继续按规定标准发放外,一律不得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以外发放任何形式的津贴补贴和奖金。
(二)实施绩效工资后, 20xx年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前按原规定发放的年终一个月基本工资的奖金及工资构成中津贴比例按国家规定高出30%的部分(不含特殊岗位原工资构成比例提高部分),不再另行发放。
(三)经批准受聘到两个岗位的人员,基础性绩效工资与岗位工资执行同一岗位的标准。
(四)新参加工作的人员,初期、见习期、学徒期、熟练期间基础性绩效工资按本人初期、见习期、学徒期、熟练期满确定岗位工资的岗位标准执行。奖励性绩效工资由单位确定。
其他新进入事业单位的人员,按新聘任的岗位执行相应的基础性绩效工资标准。
山西省绩效工资管理的激励作用达成目标
绩效考核本质上是一种过程管理,而不是仅仅对结果的考核。它是将中长期的 目标分解成年度、季度、月度指标,不断督促员工实现、完成的过程,有效的绩效考核能帮助企业达成目标。
挖掘问题
绩效考核是一个不断制订计划、执行、改正的PDCA循环过程,体现在整个绩效管理环节,包括绩效目标设定、绩效要求达成、绩效实施修正、绩效面谈、绩效改进、再制定目标的循环,这也是一个不断的发现问题、改进问题的过程。
分配利益
与利益不挂钩的考核是没有意义的,员工的工资一般都会为两个部分:固定工资和绩效工资。绩效工资的分配与员工的绩效考核得分息息相关,所以一说起考核,员工的第一反应往往是绩效工资的发放。
促进成长
绩效考核的最终目的并不是单纯地进行利益分配,而是促进企业与员工的共同成长。通过考核发现问题、改进问题,找到差距进行提升,最后达到双赢。
山西省绩效工资优劣分析优点
1.将个人的收入同其本人的工作绩效直接挂钩,会鼓励员工创造更多的效益,同时又不增加企业的固定成本。
2.严格的、长期的绩效工资体系是一种有效的方法,让公司不断改进员工的工作能力、工作方法,提高员工绩效。
3.这种方法使绩效好的员工得到了奖励,同时也能获取、保留绩效好的员工。
4.当不景气的时候,虽然没有奖金了,但是由于工资成本较低,公司也可以不炒人、少炒人,让员工有安全感,增加员工的忠诚度;当经济复苏时,公司也有充足的人才储备。
缺点
1.绩效工资鼓励员工之间的竞争,破坏员工之间的信任和团队精神。员工之间会封锁信息,保守经验,甚至可能会争夺客户。对那些一定需要团队合作才能有好的产出的企业,这种方法就不适用。
2.绩效工资鼓励员工追求高绩效。如果员工的绩效同组织(部门、公司)的利益不一致,就可能发生个人绩效提高,组织的绩效反而降低的情况,这时候这种方法就失去了价值。例如,销售员为了达成交易,可能会对客户做出很多免费服务承诺,公司为了兑现承诺可能会投入很高的成本。
3.员工可能为了追求高绩效而损害客户的利益。例如,保险公司的业务员,为了达成交易过度夸大保单价值。当被客户识破后,有可能会要求退保,同时,保户也会对保险公司产生不信任。再如医生为了增加效益,可能会给病人开高额药方,做不必要的昂贵检查。这种做法有违医院的宗旨,同时也会损害医院的形象。
一、事业单位监督管理法制化建设情况
随着我国政治、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发展,为了推进事业单位的社会化进程,保护事业单位合法权益,加强对事业单位的科学化、规范化和法制化管理,促进各项社会事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1998年9月25日,国务院第八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并于10月25日颁布实施。《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颁布,标志着我国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制度有了基本的国家法规的规范。2005年4月,中央编办报请国务院备案印发了《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细则的颁布,以法规的形式明确了事业单位的民事主体资格和法人地位,明确了登记管理的具体实施步骤和方法。2012年7月省政府下发了《关于加强事业单位监督管理的意见》,对进一步健全完善登记管理制度,加快探索实现工作重心从登记管理向监管服务转变提出了新要求。2005年12月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转发了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制定的《山东省事业单位考核试行办法》,明确规定成立由组织、机构编制、监察、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审计等部门组成事业单位考核委员会,考核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机构编制部门,具体由监督管理机构承担;并明确了对事业单位考核的内容、方式方法和程序、等级和标准、结果使用。另外,2010年2月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山东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信息公开办法》,2012年9月省编办、省公安厅印发了《山东省事业单位印章管理办法》,对事业单位登记信息公开管理和印章管理提出了明确要求和管理措施。2013年3月省编办印发了《山东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监督检查办法》,进一步规范了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监督检查方法、内容、程序。以上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法规、政策和制度的颁布实施,使事业单位登记监管法制化逐步完善,为各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开展工作提供了有力的政策保障。
二、事业单位监督管理工作机制情况
事业单位法人监督管理工作是一项综合性和动态性强的工作,《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细则的颁布实施,第一次规范事业单位管理体制,由单一的上级行政管理部门管理,变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构监督管理。2000年7月,中编办等15部门印发《关于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使用问题的通知》,2002年9月省编办等17部门印发《关于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和山东省事业单位登记证书使用问题的通知》,2006年12月,省编办等20部门下发《关于印发山东省事业单位法人监督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等文件,对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使用和相关部门监管做出了规定,逐步建立起了事业单位登记管理部门牵头负责,相关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共同监管,与举办单位监管相结合的监督管理机制。通过相关部门对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使用的齐抓共管,促使事业单位必须先到登记管理机关申办法人登记或年检,也使事业单位对法人登记重要性和目的意义的认识大幅度地提高,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在社会上的知名度也大大提高。
三、事业单位监督管理方式方法实践情况
一是事业单位登记监管。事业单位法人申请设立、变更和注销登记,是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对事业单位法人资格准入和撤销的基本管理形式。各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通过依照法定程序办理事业单位法人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依法保护事业单位与登记事项有关的合法权益,监督事业单位按照登记事项开展活动,处理违反《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事件。
二是事业单位年检监管。为了更有效地实施对事业单位法人的监督管理,我国建立了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制度。事业单位应就上一年度执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按照登记事项开展活动的情况进行总结和自查,并将自查结果即“年检报告”于3月31日前报送登记管理机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对年度报告进行审查,并根据审查情况作出相应处置。
三是事业单位绩效考核。事业单位绩效考核是对事业单位依法履行职责情况的综合考核,是加强事业单位监督管理,促使事业单位提高公益服务质量的有效手段,是各级党委、政府对所属部门单位年度综合考核的有效补充。2012年7月省政府下发《关于加强事业单位监督管理的意见》,对推进事业单位绩效考核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事业单位绩效考核引入了服务对象满意度调查,考核结果作为事业单位法人履行职责评价,机构编制调整,财政经费预算,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和相关人员聘用、奖惩及绩效工资总量等的重要依据。目前,事业单位绩效考核工作正在由试点地市向全省迅速推进,试点地市由试点部门向覆盖全部事业单位推进。
四是事业单位登记现场核查。为确保登记信息的合法性和真实性,规范事业单位登记监管,部分地市、区县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积极探索,开展事业单位登记现场核查,加大了对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的实地核查力度,对事业单位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年检等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开展实地核查,加强实质审查。
五是事业单位监督管理联席会议制度。事业单位监督管理联席会议制度是机构编制部门联合相关部门建立的相互配合、规范使用《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重要工作机制。各部门依照制度各履其责,在事业单位活动的重要环节加强对法人资格的监督,更好地发挥了证书作为事业单位法人资格合法凭证的作用。
六是事业单位登记管理信息公开制度。2010年12月省政府办公厅下发了《山东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信息公开办法的通知》,要求事业单位法人要将依法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年检的信息以及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社会公众知晓或参与的重大信息,应当及时、准确予以公开,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保障公众对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七是事业单位法人信用等级评价制度。建立事业单位法人信用等级评价制度,是通过科学确定评定内容,规范评定程序,对事业单位信用等级做出公平公正评价。对事业单位实施法人信用等级评定和管理,有利于增强事业单位法人的责任感和荣誉感,能够充分调动事业单位干部职工的积极性,更好地实现和发挥事业单位的服务功能,也有利于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和社会对事业单位进行动态监管,是拓展事业单位监督管理的新途径。
四、事业单位监督管理工作中的两种关系
一是事业单位登记与监督管理的关系。事业单位登记与监督管理相辅相成,有机联系,是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不可分割的两大组成部分。登记是监督管理的基础,登记的事项是监督管理的重要依据;监督管理围绕登记展开,贯穿于登记管理的各个环节,是否按登记的事项开展活动,是对事业单位监督管理的重要内容;监督管理是登记的效益保障,事业单位经核准登记后,如果不进行监督,就难以保证登记目的的全部实现。
二是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构监管与其他有关部门对事业单位法人监管的关系。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构与审计、物价、财税等部门都是行政执法机关,分别履行国家赋予的对事业单位有关方面的监督管理,其监督管理的依据和分工各不相同。登记管理机构对事业单位法人监督管理主要依据是《民法通则》、《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监督管理事业单位法人是否按照规定办理登记和是否按照登记事项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开展社会活动。审计、物价、财税等部门对事业单位有关方面的监督管理分别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或规章进行,主要是对事业单位法人的财务收支、价格管理、税收情况等专项业务的监管。
五、几点建议
一是加强事业单位登记监管法制体系建设。《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细则是实施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的基本法规,其涉及事业单位监督管理的条款比较原则和概括。近年,各级登记管理机关在工作实践中积极探索,不断总结登记管理的经验,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研究和制定了部分事业单位法人监督管理方面制度,事业单位监督管理法制化、制度化、规范化有了较大提升,但与事业单位监督管理实际工作开展的需要还有较大差距,需要尽快完成《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修订,并制定出台有关加强事业单位监督管理配套制度,建立起较完备的事业单位监督管理法制体系,为监督管理工作的开展提供有力的法制保障。
二是加快推进事业单位绩效考核工作。开展事业单位绩效考核是在新形势下加强事业单位管理的一项重要举措,是对登记管理工作实现工作重心转变的新要求,也是机构编制部门强化职能的重要措施。事业单位绩效考核工作是机构编制部门的一项新工作,需要大胆探索,各级、各地要抓紧建立考核组织机构和工作机构,科学制定考核办法和考核指标体系,大力推进组织实施,确保考核结果使用效力。推进事业单位绩效考核工作要与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相结合,与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相结合,加快形成事业单位以法人治理结构为核心的管理机制,以提供优质高效公益服务为核心的服务形式,以绩效考核为核心的考核机制,切实推动事业单位分类改革。
三是对监管理方式创新进行规范提升。近年来,各级、各地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积极探索,大胆创新,事业单位监督管理方式方法更加丰富,如事业单位绩效考核、事业单位登记监管现场核查、法人信用等级评价制度等等,有力推动了事业单位监督管理工作的开展。在基层探索试点基础上,需要上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规范提升。
[关键词]工人 考核
[中图分类号]G72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5349(2011)09-0015-01
推行国际通行的职业技能鉴定不仅可以推动国有企业劳动用工制度的改革,而且可以促进人才的流动,加快我国人力资源市场的发展,最终实现人力资源素质的整体提高。《工人考核条例》约束的是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机关事业单位、中直机关事业单位以及参照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单位中在岗的工勤及其他工作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约束的是企业一线生产工人,是对特殊岗位,特殊工种的特殊要求,建议有关部门认真研究并采取有力措施,做好技术工人考核工作,做到技术职务、技术职称和工人技术等级协调发展,促进机关事业单位协调发展,为构建和谐社会,实现四个现代化服务。
《工人考核条例》1990年6月23日国务院批准,1990年7月12日实施,历经21年实践检验,笔者觉得与当今的社会发展和企业生产实际并不完全适应,有必要进行修改或者重新颁布。1990年是我国从计划经济转轨市场经济12年左右,当初的市场经济和真正的市场经济还有很大一段距离,1990年颁布实施的《工人考核条例》并没有完全摆脱计划经济的束缚,不足3000字的条例,远远不能适应新时期市场经济的需要,修改、修订已经成为社会的必然需求。2007年03月30日原劳动部颁发《工人考核条例》对工人考核进行重新规定。现在看来,2007版的《工人考核条例》也有必要进行修订和补充。
2000年3月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6号令《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明确,国家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实行先培训后上岗的就业制度。同时规定了用人单位招用90个技术复杂以及涉及到国家财产、人民生命安全和消费者利益的工种(职业)的劳动者,必须从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中录用。
《工人考核条例》和《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无非是对工人考核问题进行规范,实行全国统一的技术工人考核标准,尤其是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把这种全国统一的技术工人考核评价体系提高到一个新的层面。那么,如何依据国家规定,做好技术工人的考试考核,对技术工人的技术能力和水平进行客观的、符合实际情况的评价,是各级职业技能鉴定部门和工人考核部门亟待回答和解决的新问题,笔者以为,必须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要提高认识,明确目标,把工人考核和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做好。组织部门选用干部都有明确的考核办法,通过全面考核,择优录用干部,那么对于生产一线的工人,也有必要进行考试、考评和考核,职业技能鉴定是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对企事业用人单位员工职业技术能力水平的综合评价的一种有效措施。我国目前推行的职业技能鉴定体系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是在计划经济条件下公认工人等级考核制度基础上,吸取了国外先进的职业培训、职业考核的通行做法逐步发展和完善的一种中国特色的职业技能考评制度。在全国范围内推行职业技能鉴定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能够有效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完善现代市场经济并不是放任自流的无序经济,是我们国家人力资源管理的一项重要举措,对于当前经济体制改革和经济建设具有重要作用。
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和深化,计划经济条件下的等级考核已不能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以及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我国的经济成份已由单一的国有经济逐步转化为以市场经济为主导,大力发展股份制经济,以多种经济成分并存为主体的新格局,劳动用工制度和工资分配制度也逐渐向合同聘用制和一岗一薪制转变。因此,推行国际通行的职业技能鉴定不仅可以推动国有企业劳动用工制度的改革,也可以促进人才的流动,加快我国人力资源市场的发展,最终实现人力资源素质的整体提高。
关键词:事业单位;固定资产;会计处理
一、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的核算存在的问题
1、根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事业单位固定资产在购建时一次性列为当期支出,这项规定对于必须使用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进行核算而同时又要考核经济效益的单位来说,其最大缺陷是,由于费用和收入不配比,因此无法科学,准确地考核经营结余。固定资产账面所反映的价值是其购建时的原价值来反映资产的成本显然不符合实际情况,无法体现资产的真实价值。其次,由于不折旧,事业单位的固定资产很容易被各方“遗忘”,特别是一些不常用的固定资产,等到国家组织对资产进行全面清查时,由于平常疏于管理,最终会计部门很难寻找到其“踪迹”。因此,这非常不利于国家资产实物管理。
2、事业单位的固定资产在购置时一次性列为支出,而在其使用期内不计提折旧,也不做减值测试,固定资产账面只反映原值,在处置和报废时,处置收入和报废时间没有相应会计资料作为严格的依据。这样的处理方法使固定资产价值的变动得不到正确反映,有违会计信息的真实、可靠。在工作实践中,因为缺乏必要的会计核算和监督,事业单位对固定资产的处置较为“宽松”,可能使固定资产提前报废和低价处置,造成国有资产的损失。
3、事业单位的财务目标和管理方式不同于一般企业,其资产的核算与管理须与相应的预算管理体制相配套,因此,对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的核算要不要计提折旧的问题,目前尚不能急于定论。但为了正确反映其固定资产的真实价值状态,同时使有关财政部门、主管部门能够全面、动态地掌握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占有、使用状况,可在报表附注中对固定资产的现时状况加以披露。
4、对于固定资产的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不能为求方便或其他原因随意低价处置;同时,按照财政部对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收入“应当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新规定,处置固定资产取得的收入,不应再作“固定资产修购基金”,而是作“应缴财政专户款”。
二、事业单位固定资产核算中存在问题的解决对策
(一)购置固定资产的会计处理
事业单位购置固定资产,现行管理办法是根据资金来源渠道分别列支,会计分录如下:支付款项时,借记“事业支出”、“专款支出”、“专用基金一一修购基金”等科目,货记“银行存款”科目;固定资产人账时,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货记“固定基金”科目。这两组分录之间不存在勾稽关系,不能确切明了地反映业务内涵。在实际业务处理中,不少单位往往只作了付款分录,忘记作资产入账分录。其结果,导致账外资产形成,甚至给不法分予可乘之机,造成国有资产流失。制度如此硬性规定的依据是,事业单位的固定资产主要是由国家拨款形成的。
对于完全实现财政预算管理或不实行结余考核办法的事业单位,其固定资产核算,按以下办法处理:事业单位购建固定资产时,借记“事业支出”或“经营支出”等,贷记“银行存款”等,同时,借记“固定资产”,贷记“固定基金”。这种核算办法的优点是,事业单位支出与财政支出保持一致,同时还能反映国宝资产的真实价值。
实行结余考核管理的事业单位,其固定资产核算,按以下办处理:事业单位购建固定资产时,代记“长期等摊费用”,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同时,借记“固定资产”,贷记“固定基金”。平时,根据固定资产使用年限,分期摊销长期选择费用,借记“事业支出”或“经营支出”等,贷记“长期选择费用”。这种核算办法的优点是,固定资产费用与收入能够配比,且能反映固定资产的实际价值。
对于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的资金主要来源于自筹资金的事业单位。其固定资产核算是与企业会计制度同步的,就没必要保持固定资产、固定基金的对应关系,故建议取消“固定基金”科目。购置固定资产不再按资金来源列支,而是比照企业会计,只通过一组分录反映,即直接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有关资产科目。
(二)固定资产折旧的会计处理
按现行管理制度规定,事业单位不计提折旧,而为了保证固定资产的更新和维护,又规定按事业收入和经营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修购基金,在事业支出和经营支出的修缮费和设备购置费中各列支5 O%。
事业单位作为非营利组织,具有公共事业和产业双重性质,其固定资产也需要保值增值,故应计提固定资产折旧。在会计处理上,应取消“固定基金”和“专用基金――修购基金”科目,增设“累计折旧”科目,以计提的折旧基金取代修购基金。固定资产预计使用年限,选择合理的折旧方法进行摊销,将每月应摊销的折旧价值作为费用计入有关的成本或支出中,从相应的收人中得以补偿。在计提固定资产折旧费用时,借记“事业支出――折旧费”科目,贷记“累计折旧”科目。
(三)以固定资产对外投资的会计处理
现行管理办法规定,事业单位向其他单位投资转出固定资产时,应按评估或合同协议确认的价格,借记“对外投资――其他投资”科目,贷记“事业基金――投资基金”,按固定资产账面原值,借记“固定基金”科目,贷记“固定资产”科目。这种会计处理,其目的是为了保持固定资产与固定基金的对应关系。但上述分录的对应关系显得有些牵强,未能直观反映各单位对外投资的增加与“事业基金――投资基金”增加有什么必然联系,令人费解。同时,造成以固定资产对外投资与以其他资产对外投资会计处理方法口径不一。故建议取消“固定基金。科目,使事业单位用固定资产对外投资的会计处理同以其他资产对外投资的会计处理趋于一致。
从事业单位的性质和资产保值增值角度看,应当正确看待事业单位的投资行为,通过建立科学的投资管理办法,不断完善事业单位的投资程序。投资管理办法应根据不同性质的事业单位和投资项目实行有差别化管理,以促使事业单位最大限度地规避投资风险,获取合理的投资回报。按照新《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核算思想来完善事业单位投资核算方法。进一步体现投资项目的风险性和拟投资时间,确保投资核算能反映投资行为的真实目的,从而有助于事业单位针对不同类型的投资项目采取不同的管理措施和程序。
参考文献:
一、事业单位财政支出绩效考核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早在2003年,广东、浙江等发达省份已经开始了事业单位财政支出绩效考核的探索。2009年财政部颁发了《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一次在国家层面上立法来推行财政支出绩效考核制度。随后,全国所有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推出了省级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截至2016年底,31个省级行政区以及部分计划单列市出台了不同层级的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办法,为财政支出的绩效考核提供了法律保障。
目前来看,我国的财政支出绩效考核开展的时间不算太长,虽然全国各地都在稳步推进,但是整体还处于探索阶段,在财政支出绩效考核中还存在许多问题,成为财政支出绩效考核效率不高的制约因素。
(一)缺少配套的管理制度
虽然财政部和各省级财政部门出台了财政支出绩效考核相关办法,但是绩效考核办法是宏观性、指导性的文件,最终对各事业单位的财政支出进行考核,需要各级财政部门制定具体的考核细则或者规章制度。但是,当前各级财政部门在实际考核中并没有相关的考核实施细则,更没有建立起与之配套的事业单位分类考核制度、重大项目支出专项考评制度以及绩效考核奖惩制度等各项制度,严重影响了绩效考核的全面性以及可靠性。
(二)对绩效考核缺少足够的重视
当前,各事业单位对财政支出绩效考核工作认识程度不够,没有将其列为重点工作来抓,更没有绩效考核的理念。过去很长一段时间,事业单位形成的重视预算、轻视决算,关心资金的争取、忽视资金的管理等观念根深蒂固。各事业单位多以掌控更多的资金为第一任务,没有把主要精力放在如何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和社会效益方面。部分事业单位出现项目支出巨大,但是没有依法依规使用,导致浪费大量资金,却没有取得预期的效果,给事业单位带来严重的负面影响。
(三)财政支出绩效考核指标体系未细化
财政部颁发的《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只是要求以项目支出作为绩效考核的重点,而对全面的财政支出绩效考核没有做硬性的规定。所以,当前的很多财政部门对绩效考核都是以项目支出为主,很少做到对单位整体支出的绩效考核。此外,按照《办法》规定,对各单位的指标应当建立共性指标和个性指标。很多地区和部门建立的共性指标存在脱离实际、操作性较弱的问题。具体到每个事业单位的个性指标体系,指标过于粗放,没有细化。究其原因,财政部门等考评主体按照各事业单位自己上报的指标作为个性指标。这样做有好的一面,各事业单位上报的个性指标比较真实可靠,不会让考核指标脱离实际。但是各单位为了让本单位在考核中取得比较理想的成绩,往往会减少个性指标的数目,也不会对可以细化的指标进行再分。这样的结果就是由于个性指标没有细化,绩效考核的结果过于简单,没有太多的参考价值。
(四)事业单位财政支出绩效考核缺少第三方参与
事业单位财政支出绩效考核的组织部门是当地的财政部门,具体实施部门也主要为当地的财政部门。各事业单位财政支出的范围、财政支出的项目、财政支出的使用目的并不完全相同,单凭财政部门对财政支出进行考核,工作量巨大,任务繁琐,会严重削弱考核结果的客观性和公正性。此外,事业单位财政支出绩效考核工作量的繁重,也会导致财政部门为了及时完成考核工作,而不能严格按照考核办法和细则对各单位进行全面细致的考核,考核结果的可靠性得到不保证,考核工作流于形式也在所难免。因此,财政支出绩效考核引入客观、独立又具有很强专业性的第三方考评主体迫在眉睫。
(五)财政支出绩效考核结果得不到运用
财政支出?效考核的目的就是为了规范财政支出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和社会效益。但是现实中财政支出绩效考核结果没有得到及时的反馈,更没有得到合理的运用,财政支出绩效考核作用就更难以实现。目前来看,很多事业单位的绩效考核没有落实到位,考核工作流于形式。财政支出绩效考核结束后,各事业单位只是查找问题、分析原因、完善制度、制定措施等,未能将绩效考核的结果运用到如何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上来,没有将考核结果运用到如何更好地编制财政预算上来,没有将考核结果和单位负责人年度目标考核挂钩,也没有和单位的评先评优挂钩,导致绩效考核的作用大打折扣。
二、完善事业单位财政支出绩效考评体系的对策
(一)健全财政支出绩效考核配套制度
各地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和省级的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办法,制定一套适合本地区发展的财政支出绩效考核细则,对上级考核办法进行细化,提高财政支出绩效考核的可操作性。同时完善财政支出绩效考核的相关配套制度,包括财政支出分类考核制度、项目支出审查制度,重大项目支出专项考评制度、财政支出绩效考核奖惩制度等。
此外,各事业单位要把财政支出绩效管理作为财政支出工作的重中之重,强化认识,落实主体责任,把绩效管理工作作为常态工作。既要积极做好迎接财政部门的财政支出绩效考核工作,也要建立单位内部考核制度,对单位内部的各部门进行绩效考核。
(二)完善财政支出绩效考核指标体系
财政支出的考核指标分为共性指标和个性指标。共性指标应当由财政部门结合所在区域实际情况,制定出既要符合国家规定,又要有区域特色的共性指标体系。个性指标是各事业单位特色的指标,应当由各事业单位根据年度预算以及年度计划制定全面、细致的个性指标,然后报财政部门审批。财政部门对个性指?吮匦虢?行全面细致的审查,评价指标的可行性,对个性指标提出意见。不论是个性指标还是共性指标都制定详细的考核标准,量化计分。
(三)引入第三方考核主体
为了提高财政支出绩效考核的可靠性和权威性,引入和财政部门无隶属关系的第三方评价机构,鼓励社会参与,构建科学的绩效考核体系,出具更加真实、客观的考核结果。当前,可以建立一种第三方绩效考核共性模式。首先,建立财政支出绩效考核协调机构,负责绩效考核的管理和协调。各级财政部门绩效考核相关职能处室作为协调第三方考核的工作机构,负责确定考核范围、制定考核体系、对第三方考核实施监督、对考核结果验收等。其次,以政府采购的形式来选择第三方考核机构。财政部门可以以公开招标或竞争谈判的方式筛选出一批第三方机构,建立第三方考核机构数据库,并授予其绩效考核服务资质。第三方考核机构可以是专业的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咨询公司、高校科研机构、社会团体组织等。最后,财政部门和第三方考核机构做好沟通。财政部门和第三方考核机构沟通的重点应放在考核的范围与需求、制订的考核方案、考核形成的专业报告等领域。
(四)强化绩效考核结果的反馈与运用
财政支出绩效考核的结果必须及时反馈,并将反馈结果落实运用。一是完善考核结果反馈机制。考核工作结束后,财政部门应当将被考核部门项目支出的落实情况、存在问题及时反馈至被考核单位,并要求被考核单位拿出整改措施,并评价整改措施的可行性,以及监督后续整改的落实情况。二是,强化绩效考核结果的运用。①各事业单位根据财政部门财政支出绩效考核结果与年度预算做比较,根据项目支出的考核结果与年初预算的差异,对下一年度的项目预算做出合理调整。②将财政部门绩效考核结果与单位负责人年度目标考核挂钩,与事业单位内部相关责任部门、责任人员的评先评优挂钩。
为了正确评价我区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一年来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工作任务及德才表现情况,充分发挥考核工作评价、激励作用,调动工作人员投身滨湖新区建设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根据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安徽省公务员考核办法(试行)》(皖组字[2008]2号)和人事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规定》(人核培发[1995]15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就20****年度考核工作通知如下:
一、考核范围
全区各级党政群机关(含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和事业单位在职在编工作人员。其中市管干部年度考核工作,由市委组织部统一安排;区管干部年度考核工作,由区委组织部统一安排;其他人员年度考核工作,由区人事局统一安排。
二、考核时间
20****年年度考核工作,自本文下发之日起,至2008年4月10日前结束。
三、考核等次
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年度考核设立优秀、称职(合格)、基本称职(基本合格)、不称职(不合格)四个等次。
本次考核工作,全区优秀指标数控制在实际参加考核人数的15%以内,实行统筹安排。机关、事业单位优秀指标数统一下达(见优秀指标分配表)。区直部门、单位和各街镇、工业区,一般工作人员的年度考核等次由各单位评定,分别上报;全区区管干部的年度考核等次由各考核组按照规定的比例,在征求区委、区政府相关分管领导和区人大、政协相关负责同志的意见基础上,分别提出各组的区管干部评定等次建议,再提交区委常委会议研究确定。
20****年年度考核,区管领导班子成员和其他区管干部由区委考察组进行考核,一般干部采取评分量化进行,即对被考核人通过民主测评确定分值。民主测评基本分设置为总分100分。民主测评平均分值达到90分以上的,可确定为优秀等次(考核优秀人数必须严格控制在下达指标数内);平均分值在70-89分之间的确定为称职(合格)等次;平均分值在60-69分之间的为基本称职(基本合格)等次;平均分值在59分以下的确定为不称职(不合格)。确定为基本称职(基本合格)、不称职(不合格)等次,考核委员会或考核小组要认真核实情况,准确把握,并按规定审核。
四、考核内容和标准
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廉(思想品德20分、履职能力25分、服务态度10分、工作实绩35分、廉洁自律10分)五个方面。考核是在全面考核德、能、勤、廉的基础上,重点考核工作实绩,并把工作实绩作为评价工作人员的主要依据(具体各类人员考核基本标准见附件)。
五、考核方法
考核工作坚持平时考核和年度(定期)考核相结合、领导与群众相结合、定性与定量相结合,注重量化考核。各单位要结合实际,合理制定考核方案,注重多层面考核,要把量化测评结果作为确定年度考核等次的重要依据。
各部门、单位在开展考核工作时,要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
(一)区管领导干部和其他区管干部的考核程序由区委组织部统一安排,区考核组分单位组织实施。
(二)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的考核程序:
1、被考核公务员总结本年度德、能、勤、绩、廉表现,重点是履行职位职责和完成所承担的工作任务的情况,填写《公务员年度考核登记表》,并在一定范围内述职、测评;
2、主管领导在听取群众和公务员本人意见的基础上,根据平时考核情况和个人年度总结,写出评语,提出考核等次建议和改进提高的要求;
3、对拟定为优秀等次的公务员在本机关范围内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3个工作日;
4、机关负责人或考核委员会根据主管领导意见、民主测评情况和优秀等次名额,确定考核等次;
5、将考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考核公务员,并由公务员本人在填写考核等次的《公务员年度考核登记表》上签字。被考核公务员拒不签字的,由机关公务员管理部门作出书面说明,并在《公务员年度考核登记表》上注明。
(三)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考核程序:
1、被考核者按照考核内容撰写个人总结或述职报告,并报直接主管领导审阅;
2、在本单位全体干部职工会上述职;
3、进行群众民主评议,本单位的全体人员对其进行逐项评议打分;
4、根据测评情况和优秀等次名额确定考核等次,并对拟确定为优秀的人员进行公示。
5、反馈考核结果,由本人在填写考核等次的《年度考核登记表》上签字。
六、几种特殊情况人员的考核问题
1、新录用人员在试用期内参加年度考核,不确定等次,只写评语,作为任职、定级的依据。
2、新调入人员(含调任或转任的公务员),由其调入(调任或转任)的现工作单位进行考核并确定等次。其调入(调任或转任)前的有关情况,由原单位提供。
3、挂职锻炼的公务员,挂职锻炼时间在半年以上的,由挂职单位进行考核并确定等次;挂职锻炼不足半年的,由派出单位进行考核。挂职锻炼的其他人员,由区委组织部、区人事局根据相关文件规定进行考核,并确定等次。挂职锻炼结束的当年由挂职的单位提供有关情况,原单位进行考核。
4、单位派出学习、培训的公务员和工作人员,由原单位负责考核并确定考核等次,其学习、培训的有关情况,由所在学习、培训单位提供。在本考核年度内,非单位派出但经单位同意外出学习、不在工作岗位时间超过半年的,不进行年度考核。
5、军队转业干部,由转业后所在单位考核,其转业前的情况,可参阅干部转业时的鉴定,一般当年确定为称职(合格)等次。
6、本年度病、事假累计超过半年或事假连续超过3个月的,擅自离职半个月以上,超假一个月以上的,或留职停薪超过半年的,不进行考核。
7、机构改革中离岗退养人员,本人自愿可不参加年度考核,由单位直接定为“称职”等次。
8、对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年度考核的人员,不确定考核等次,经教育后仍然拒绝参加的,直接确定其考核结果为不称职(不合格)等次。
9、涉嫌违法乱纪被立案调查尚未结案的工作人员,参加年度考核,不写评语、不定等次。结案后,不给予处分或者给予警告处分的,按规定补定等次。
10、受处分公务员的年度考核,按《安徽省公务员考核办法(试行)》执行;受处分的其他工作人员按照合纪发[2002]18号《关于转发〈关于纪律处分执行工作的有关规定〉的通知》执行。
单位对受到处分的人员情况(何时、何文号、何处分),要在《被考核人简明情况登记表》备注栏中注清楚。
七、考核结果的使用
年度考核结果作为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职务、级别、工资以及奖励、培训、辞退的依据。
公务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累计两年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在所定级别对应工资标准内晋升一个工资档次;
(二)累计五年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在所任职务对应级别范围内晋升一个级别;
(三)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且符合规定的其他任职资格条件的,具有晋升职务的资格;连续三年以上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晋升职务时优先考虑;
(四)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当年给予嘉奖;连续三年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记三等功;
根据组通字[2008]4号《关于实施〈安徽省公务员考核办法(试行)〉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规定,公务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予以嘉奖,奖金标准为800元;自2005年起,连续三年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记三等功一次,奖金标准为1500元。
(五)享受年度考核奖金。
公务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由单位领导成员或机关公务员管理部门负责人对其诫勉谈话,限期改进;
(二)本考核年度不计算为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
(三)一年内不得晋升职务;
(四)不享受年度考核奖金。
公务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降低一个职务层次任职,降职决定按照公务员管理权限由任免机关在三个月内作出。降职后,职务、级别工资按有关规定调整;无职可降的,其级别工资降低一个工资档次;
(二)本考核年度不计算为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
(三)不享受年度考核奖金;
(四)连续两年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予以辞退。
公务员主管部门和公务员所在机关应根据考核情况,有针对性地对公务员进行培训。
八、几点要求
1、考核工作要坚持客观公正、注重实绩、发扬民主的原则,按规定的权限、条件、标准和程序进行。
2、各部门单位工作人员的考核结果,按干部管理权限分别报送区委组织部和区人事局审核备案。报区人事局审核材料,公务员应提供年度考核结果审核表、被考核人简明情况登记表、考核量化测评汇总表各一式两份,年度考核登记表、公示材料各一份;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应提供考核结果统计表、考核花名册各一式两份,年度考核登记表、公示材料各一份。
3、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当年考核为称职以上的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实行绩效工资前,仍然享受年终一次性奖金。机关事业单位年终一次性奖金发放数额为当年12月份的基本工资。奖金所需经费仍按原经费供给渠道解决。奖金审批程序,各单位在报送考核备案材料时一并报区人事局审批。
凡事业单位考核确定为优秀等次的专业技术人员,应于审核结束10日内办理考核优秀证书,逾期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