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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正文]:
保险投资是现代保险业存在与发展的关键。与此同时,保险业的稳健发展,一方面要求保险投资的安全性和流动性,另一方面要求保险投资的盈利性。显然,这三者的协调是十分重要的。而它们的协调需要法律从制度上加以完善,即法律应当为保险投资监管提供制度上的保障。
我国自1980年恢复国内保险业务以来,保险资金运用,大致经历了三个阶段:第一阶段从1980-1987年,为无投资或忽视投资阶段,保险公司的资金基本上进入了银行,形成银行存款;第二阶段从1987-1995年,为无序投资阶段,由于经济增长过热,同时又无法可循,导致盲目投资,房地产、证券、信托、甚至借贷,无所不及,从而形成大量不良资产;第三阶段始于1995年10月,为逐步规范阶段,1995年以来先后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简称《保险法》,下同)、《保险业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保险法律法规,但由于限制过紧,加之1996年5月1日以来的7次利率调整,使保险业发展带来新的问题,尤其使寿险业的利差损进一步扩大,因而,政府曾多次调整保险投资方式,1998年先后允许同业拆借、购买中央企业AA+公司债券,但仍解决利率下调对保险公司带来的压力,尤其难于解决寿险公司日益扩大的利差损。基于此,1999年10月28日,国务院批准保险基金通过证券投资基金间接进入证券市场,这是完善我国保险投资监管的一项重大举措,也是进一步发展我国保险业的重要步骤。
我国目前面临着加入WTO,这要求我国保险业参照国际准则;同时,已进入21世纪,由于各国的金融改革,金融自由化的浪潮,也给我国保险业带来了新的机会与挑战,这也迫使我国的保险监管应与国际大趋势相接轨。本文拟在比较海外保险投资监管法律规定之特点的基础上,对完善我国保险投资监管法律制度提出了若干拙见。
一、海外保险投资监管法律规定的一般特点
纵观海外许多国家或地区保险法及细则对保险投资的规定,尽管早期工业国或后起工业国和地区的投资方式及演进的阶段不同,但仍然存在以下几点带有共性的特点值得我们思索:
首先是确认和保证保险资金运用方式的多元性。在美国、日本、法国、德国、意大利、瑞士以及我国的台湾和香港的法律规定中,均规定了多种保险投资方式。这些方式具体包括:债券、股票、抵押贷款、不动产投资等。英国则通过司法实务确认保险投资方式的多元性。由于投资方式多样且较灵活,使得不同的保险公司根据自身的特点选择投资方式,将盈利性大、流动性强和安全性高的不同投资方式进行有效的投资组合,从而稳定了保险公司的经营,并进一步为保险业的发展提供了广阔空间。
其次是保险投资比例的限定性。不少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在注重投资方式多样化的同时,也规定了投资比例。如美国纽约州、日本、德国、我国台湾等均有这方面的规定。这些法律规定不仅涉及了风险比较大的投资方式所占总投资的比例,而且规定了某一投资方式投资与有关每一筹资主体的比例,这样,前者有效控制了有关投资方式所带来的投资风险;后者有效控制了有关筹资主体带来的投资风险,从而为控制投资风险提供了条件。值得注意的是,保险投资比例随着保险业的发展阶段而调整。如日本,在保险投资方式比例方面:存款从1947年的1/3,调整为1956年的35%,1969年则废除了该规定,1998年则改为无限制;拆借贷款从1947年1/20降为1956年的5%、1958年的29%,1969年则废除了该规定,1998年则改为无限制;地方债券,从1947年的20%至1969年则废除了该规定,1998年则改为无限制;公司债券,从1947年的2/3,1987年则废除了该规定,1998年则改为无限制;股票则自1947年至1998年始终规定为30%;不动产则自1947年至1998年始终规定为20%。
第三是关注寿险投资结构的不同性。保险投资的结构因产寿险不同而不同,产险业投资要求的流动性优于寿险,而寿险的盈利性和安全性优于产险业。法律的规定显然要有所体现。比如,美国纽约州的保险法律在规定保险公司投资的形式和数额的同时,对人寿保险公司与财产和责任保险公司的投资结构确定了不同的原则。在纽约州保险法中,适用于寿险公司的投资法以谨慎标准为原则,而适用于财产和责任保险公司的投资法则主要以“鸽笼式”方法为原则。
第四是加强证券投资的管理。在保险投资的发展过程中,证券投资随着经济的发展而上升,总的趋势是投资的证券化,但不同类型的国家或地区有所不同。早期工业国的保险投资已基本证券化,并且,在债券投资中股票和公司债券所占的比重呈上升趋势,股票的比重则快于公司债券上升的比例;而后起工业国则还有一个过程。如在美国寿险资产中,贷款所占的比重,1917年为47.6%、1930年为55.1%、1940年为29.4%、1950年为28.9%、1985年为27.4%、1990年为23.6%、1995年为14.4%、1997年为12.2%;不动产从1917年的3%降为1997年的1.8%;有价证券则从1917年的44.2%上升为1997年的73.1,其中,股票投资的比重从1917年的1.4%上升到1980年的9.9%,在稳定10年后,1991年上升为10.6%,1997年为23.2%;公司债券的比重从1917年的33.2%上升到1980年的37.5%,其后1990年上升为41.4%,其后直到1997年为41%左右波动1。这种保险投资的证券化是同美国资产的金融化相联系的,而这种资产的金融化,同保险业(尤其寿险业)发展到一定阶段所要求的流动性和盈利性是密切联系的。
后起工业国和地区经济发展的共同特点在于:在二战后才开始发展,起点低、发展速度快。国家为了加速经济发展,在强调盈利性、安全性和流动性的同时,也强调社会性,保险投资对推动经济的高速增长,起了重大作用。其中,日本保险投资在促进经济高速增长,使日本的经济跨入经济强国后,其保险投资由贷款为主逐步转向证券投资;而韩国的保险投资结构的现状与日本八十年代初期相似,正处于转化中,我国台湾寿险业贷款比重也较高,但不动产的比例较高,这与台湾不动产稳定增值有关,同时,从动态看,有价证券所占比例呈上升趋势。这说明,后起工业国或地区的保险投资结构演进为由直接投资向证券投资的演进是与其经济发展密切联系的。
日本作为后起工业国,80年代以前其投资比例依次为:贷款、有价证券、不动产、存款;而80年代以后,有价证券和存款的比例呈上升趋势,贷款和不动产投资的比例呈下降趋势。1986年证券投资占第一位,贷款退居第二位,1984-1986年存款上升至第三位,不动产退居第四位。其中,从1975年至1996年间,寿险业的投资中,贷款从67.9%下降到34.6%,有价证券从21.7%上升到50.7%,不动产从7.9%降为5.2%,其他资产从1.4%上升为6%。在此期间,1986年是个重要的转折点,有价证券的比例首次超过贷款的比例。日本保险投资是同该国经济发展的过程相联系的。就其过程的特点看,主要有:首先,注重保险投资的经济效益。20世纪50-60年代,日本侧重发展重工业,重工业经济效益较好,于是保险公司投资于机械制造和化工工业;70年代末80年代初,转向以轻工中小企业为主,同期寿险公司短期贷款占61.7%,后来证券投资效益好,又转向证券投资,1975年为21.7%,1984、1986、1996年分别为35.1%、41%、50.7%;贷款投资占总资产的比率由1975年的67.9%,下降为1986、1988、1996年的39.2%、30%、34.6%。其次,关心投资的社会效益和社会影响,包括向新型产业投资、投向社会公用事业、社会开发性投资、为扩大生活消费投资;同时还注意扩大海外投资。
韩国的保险法所规定的保险投资方式有:有价债券投资、不动产投资、贷款或汇票贴现、对金融机构的存款、对信托公司的金钱或有价证券的信托、财政经济部令制定的类似前述第1-5项的方法。并于第15条规定各类投资比例为:对股票的投资不得超过总资产的40%;不动产投资不得超过总资产的15%;保险公司购买同一公司债权及股票或以此为担保的贷款不得超过总资产的5%;对同一人的贷款不得超过总资产的3%,对同一物件为但保的贷款不得超过总资产的5%,对同一企业集团的贷款不得超过总资产的5%;对同一企业集团发行的证券及股票持有量不得超过总资产的5%,外汇、国外不动产及外汇证券的持有量不得超过总资产的10%,中小企业(风险企业除外)发行的股票持有量不得超过总资产的1%。保险公司持有或作为贷款担保的同一公司的股票不得超过该公司总发行股票的10%,但持有国外法人的股票时,可以例外。对增强保险财产运用的健全性和效率性有必要时,金融监督委员会可按保险业务的种类和保险公司的财产规模,在第一款规定的各种财产利用比例的十分之五范围内下调其比例。
韩国寿险业自1950年以来,随着经济形势的变迁,其保险投资中,不动产投资从50%以上降到了1997年的8.5%,其中,配合政府经济发展计划,以及鼓励出口发展重工业,寿险业资金运用转向投放资本市场及放款。目前韩国保险业法及保险资金运用管理规则规定各项资金运用投资对总资产比率为:股票不得超过30%;不动产投资为15%或以下(10%为营业用,5%为投资用);现金及存款为10%或以下。上述规定韩国政府鼓励保险公司多放款给房屋专项贷款,以及中小企业贷款2。韩国保险投资结构的变化为:韩国寿险业投资中,其结构的顺序依次由1981年的贷款、有价证券、不动产、现金及存款转变为1997年的贷款、有价证券、现金及存款、不动产。尽管有价证券的比重从18.5%上升到27.2%,贷款从62.8%下除为48.5%3,但仍然以贷款为主。
我国台湾地区保险投资结构的演变过程因产寿险而不同。从1991年至1997年,在财产保险业的投资中,其投资的结构顺序依次为:银行存款、有价证券、抵押贷款、贷款。其中,银行存款57.58%降为54.04%、有价证券从17.36%上升为31.74%、不动产从21.11%降为11.2%、抵押贷款从3.96%降为3%,其中股票从7%上升到19.45%,这说明产险业保险投资仍然以银行存款为主,这同财产保险主要属于短期业务要求投资流动性较强有关。寿险业投资中,投资的顺序依次为:贷款、有价证券、存款、不动产、国外投资和专案运用及公共投资,从1986年至1997年,其投资比重分别变化为:贷款从31.29%上升为35.05%、银行存款从23.77%上升为28.03%、有价证券从17.36%上升为28.03%、不动产从27.19%降为10.61%、国外投资从1989年的0.02%升为2.22%、专案运用及公共投资从1994年开始的1.95%上升为2.67%。其位次的变化为:有价证券由第三位上升为第二位、银行存款由第二位下降为第三位。这说明寿险业保险投资中有价证券的比重上升,但仍然以银行贷款为主。
由此可知,后起工业国和地区的保险投资与其经济发展密切联系,在经济发展初期,保险投资中,贷款的比重较高,一方面对国民经济发展提供了资金,带动了经济增长;另一方面,这些投资项目的高回报,带来了保险投资的高盈利。当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保险投资由贷款或不动产转向有价证券投资为主,日本的情况,说明了这一点。韩国的现状与日本发展的过程相似,韩国经济仍然处于日本当年起飞阶段,贷款比例很高;台湾寿险投资贷款、房地产比例也较高,这是由于这一阶段这些项目投资盈利性高。但随着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金融市场的完善,也将逐步向证券化投资过渡。
第五,细化保险资金运用的规范。不少国家和地区就保险资金运用的问题,注意从法律规范上较为详细地加以规定。如日本不仅在《保险业法》中规定保险资金运用的基本范围,同时在《保险业法施行规则》对其作出具体规定;我国台湾在《保险法》有关保险投资规定的基础上,相继制订了《保险业资金之专案运用与公共投资》、《保险业资金之专案
运用与公共投资审核要点》、《保险业资金办理国外投资限制》、《保险业资金办理外投资内容及范围》。它构成了由保险法规定保险资金运用的基本轮廓,由特别法作出具体规定的立法模式。这样便于根据不同时期的情况及时进行调整,既保持法律的持续性,同时又具有灵活性。
二、完善我国保险投资监管法律制度的几点思考
基于我国目前经济发展所处的起飞阶段,同时处于经济体制转轨过程中投资工具有限、规范交易的制度及组织有待完善,对投资市场的监控和引导乏力。因而一方面基于我国实际,另一方面借鉴海外保险投资监管法律规定的考察,本文认为欲完善我国保险投资监管法律制度,应当考虑以下几点:
第一,应当确立在安全性的前提下保护保险公司实现尽可能多的盈利的指导思想。也就是说,保险公司的投资应在遵循安全性原则的前提下达到尽可能多的益利。因为保险公司也是企业,在确保其资金运用安全的条件下,要以盈利为目标,从而保证资产的保值增值。这样不仅有利于保险公司经营规模的扩大,而且有利于其偿付能力的增强。
第二,完善投资环境。一个完善的投资环境,应包括有效的投资工具、公平交易规则以及保证这种制度有效贯彻的组织,即投资工具的多样化、交易规则的规范化、交易方式的灵活化、投资监管的有效化,以保证保险资金运用的安全、有效和畅通。
(1)完善投资工具。由于保险投资涉及不动产投资及金融市场的投资,因而,投资工具包括不动产投资和金融市场的金融工具,其中,金融市场的投资是保险投资的主体,因而,金融工具的完善,至关重要。其投资工具包括:债券、股票、票据、贷款、存款、外汇。其中:票据属于短期金融工具,分为汇票、支票和本票;债券和股票属于中长期金融工具,债券分为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和公司证券,政府债券分为公债券、国库券和地方证券;股票,含普通股和优先股。
金融市场的投资工具应该是长期、短期和不定期的结合体,安全性、盈利性和流动性不同层次的匹配,以便不同投资者选择,可利用灵活多样的投资工具,有利于保险投资者的选择,进行投资组合,也有利于提高其变现能力。就总体而言,保险公司应金融市场的成熟程度以及自身业务的特点选择投资工具。如在金融市场尚不成熟时,应选择流动性强、安全性高的投资工具。但寿险投资则宜选择安全性和盈利性均较高的投资工具,而不十分要求其流动性。同时,应建立与投资工具相配套的避险工具,如期权交易、期货交易,以防范和分散投资风险。
(2)完善涉及保险投资的法规。投资法规的完善,在于建立保证投资市场公平、有效交易的法律法规和制度,如不动产交易法、证券交易法、票据法、但保法等,从而保证市场交易有据可依。
(3)理顺投资监管机构及相关部门的关系。法律的真正价值在于它的实施。为保证有关投资法律法规的有效实施,必须建立相应的组织来保证。这些组织包括保险投资的行政主管部门以及配合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的司法机构,如投资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局、法院、仲裁机构,并且保证这些组织的合理分工协作,严格按照法律法规或规章办事,切实保证投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有效实施,严禁任何组织或个人凌驾于法律规章之上。
第三,确认和保护保险投资主体在保险投资方式上有一定的选择权。基于我国经济发展处于腾飞阶段,金融市场发育不全,基础产业和基础设施的建设资金缺乏,而这些产业投资回报率较高,应允许保险投资主体有权实施抵押贷款或有区域选择的不动产投资;无限度的政府证券投资、有一定限度的金融债券投资和限制较严的股票与公司证券投资。当然,银行存款在目前及未来依然是必要的。从长期来看,待我国经济发展到较发达国家行列、金融市场发育完善,则可转向证券投资为主,那是比较长远的事。
第四,在立法上,放松投资方式的同时,控制投资比例。从法律监管的角度看,在放松投资方式规定的同时,如允许投资于有价证券、不动产、抵押贷款、银行存款等,同时应规定投资比例4。前者是为了提高保险投资的盈利能力,多种投资方式,为保险公司提供了可供选择的灵活的投资工具,从而,为保险公司提高投资回报率创造了条件,当然,也为理智的保险公司投资者提高投资组合来控制风险提供了选择机会;后者则为控制投资风险提供了条件。这一比例分为方式比例和主体比例,方式比例规定了风险比较大的投资方式所占总投资的比例,这就有效控制了有关高风险的投资方式所带来的投资风险;主体比例有效控制了有关筹资主体所带来的投资风险,从而为控制投资风险提供了条件。主体比例,也应按投资方式的风险情况分别对待,对于高风险的筹资主体、高风险的投资方式,其比例应低一些,如购买同一公司股票不得超过投资的5%;购买同一公司债券不得超过投资的5%;购买同一公司的不动产不得超过投资的3%;对每一公司的抵押贷款不得超过投资的3%;对于较安全的投资方式但存在一定风险的筹资主体,其比例便可高一些,如存款于每一银行不得超过投资的10%。保险投资必须强调盈利,因为能够提高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但由于某项投资报酬是该项投资所具风险的函数,如对保险资金运用不加以限制,势必趋向风险较大的投资,以期获得较大的报酬,而危及保险企业财务的稳健。因为每一种投资方式的风险大小不同,一般而言,高盈利的投资方式伴随着高风险,低风险的投资方式则伴随着低盈利,显然,全部用于盈利性高的投资方式,必将使保险公司面临着全面的高风险,使被保险人有可能得不到应有的保险保障,也不利于保险公司的生存和发展,因而,为了保证保险投资的盈利性,同时控制高风险,应规定有关高风险投资方式所占的比例。同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任何工商或金融企业均有破产的可能性,无论采用风险大的亦或风险小投资方式,保险公司都会面临着筹资主体对保险投资所带来的风险,因而,为了控制每一筹资主体给保险公司所带来的风险,必须规定投资于有关每一筹资主体的比例5。
第五,法律应当对寿险和非寿险的保险投资作出区别性规定。由于寿险是长期保险,许多寿险带着储蓄性,更强调安全性,因而,一般可用于安全性和盈利性高、但流动性较低的投资方式,如不动产、贷款;非寿险是短期保险,要求流动性强,不宜过多投资于不动产投资,而应投资于股票、存款。同时,从风险控制看,寿险公司投资的比例在主体比例方面,应严于非寿险,因为寿险期限长、带有储蓄性,控制主体比例,便于保证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从而保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
第六,加强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监管立法。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愈大,表明保险公司可自由运用的资金愈多,则保险投资方式上可选择盈利性大、风险高的方式。通常衡量偿付能力的指标有:净保费与净资产之比;未决赔款准备金与净资产之比。我国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标准。由于保险监管的核心在于确保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所以,对保险投资监管的核心在于提高其偿付能力6。
当然,完善投资环境与放松投资限制相互依存。结合我国国情及保险业的特点,二者应同时兼顾,在完善投资环境的同时,适当放松投资管制。而在投资管制方面,实行严松合一,即在充分放松投资方式的同时,严格控制投资比例。这一比例的大小随投资环境的完善而逐步扩大,在投资环境尚未完善的初期,投资比例应该控制在非常小的范围内,其后逐步扩大。同时,在投资比例方面,也应因方式比例和主体比例区别对待,在初期,主体比例应当控制得更严些。这样既保证了保险投资的盈利性,也控制了投资风险,从而保证我国保险业持续稳健地发展。
【作者介绍】中国政法大学邮编;北京工商大学
注释与参考文献
1资料来源:根据1998《LifeInsuranceFactBook》整理,AmiricanCouncilofLifeInsurance,第109页。
2参考:周淑燕《南韩保险事业发展之梗概》一文(台湾《保险专刊》第47期,1996年,财团法人保险事业发展中心编制)第208-209页。
【关键词】地质灾害防治;矿山地区;投资多元化模式
0.前言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矿产资源的需求量也逐年增加。伴随着矿产资源的开采,矿山环境问题也日益显现出来。可见矿山地质灾害已经变成制约我国可持续发展、建设和谐社会的重要因素之一。矿山地质灾害是广义地质灾害的一种,它对资源、环境的破坏作用和社会影响正日趋严重,已不容忽视。矿山地质灾害防治投资,已经成为我国环境保护投资的重要板块。所以,建立多元化的矿山地质灾害防治投融资模式,是我国亟待解决的问题。
1.我国矿山地质灾害防治投资方式现状
1.1常规的矿山地质灾害防治投资方式
我国现阶段的矿山地质灾害防治的投资方式大多呈现单一方式。财政拨款一直是我国矿山地质灾害治理的主要资金来源,并占我国矿山地质灾害治理投资总量的50%以上。此外还设有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我国设立了特大型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这项基金由中央财政投入。我国已初步建立了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制度,对从事矿产资源开采活动的采矿权人,收缴矿山地质灾害防治保证金,主要用于矿山地质灾害防治、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另外,银行贷款是矿山企业进行地质灾害治理项目融资的主要途径。但是,由于矿山地质灾害治理项目,具有投资周期长、产出效益低、风险较高的特点,从银行贷款较为困难。其融资规模增长一直较为缓慢。
1.2我国矿山地质灾害防治投资方式的发展
从我国矿山地质灾害防治投资方式的现状研究中可以看出,目前我国矿山地质灾害防治的投资主体,主要还是中央财政和各级地方财政,投资方式单一,多元化的投资格局尚未形成,社会资金的投入正有待加强。也正由于此,近年来,虽然我国矿山地质防治工作已取得较大成绩,但由于矿山地质环境破坏历史欠账太多,加之矿山开采造成的地质破坏具有点多、面广、量大的特点,导致治理速度缓慢,全国矿山环境恶化的趋势尚未得到有效遏制。所以,多元化的矿山地质灾害防治投融资渠道亟待解决。
2.矿山地质灾害防治多元化投资机制
2.1建立各级政府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
通过对我国矿山地质灾害防治投资方式现状研究,我们了解到制约我国矿山地质灾害防治的瓶颈,归根结底是资金问题。我国现有的单一的投资渠道,不能使我国矿山环境恶化的趋势得到有效遏制。建立多元化的投资渠道势在必行。对于矿山的地质灾害防治的投资,我国设有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地质灾害调查、勘查、监测工作,少部分用于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建设。中央财政取消“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后,各地也不再设专项资金。实践中,不同程度地影响了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正常进行。后来又再次设立了矿山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以确保潜在的地质灾害得到及时调查、勘查和治理。
2.2建立矿区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
矿区地质灾害是由于采矿活动引发或加剧的人为地质灾害。它包括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采空沉陷、岩溶塌陷)、尾矿坝溃决等。实践中,因为治理费用较大,矿山企业承担不起,多由主管部门补贴,如今行业主管部门已经撤销,因此,如何筹集矿区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便成为地质灾害多发区许多矿山企业需要面对的难题。考虑到因采矿活动引发或加剧的地质灾害,既具有一定的必然性,也具有相当的随机性。其防治费用既可选用“基金”的办法,也可选用“保险”的做法。不论是哪一种办法,都需要从矿产品产值中抽取一定比例缴纳。一旦发生地质灾害,则由“基金”或“保险”提供赔付,矿山企业可用这笔费用进行善后修复和处理。
2.3建立适合我国矿山地质灾害防治的财政税收政策
利用财政税收政策加强矿山地质灾害防治,是环境经济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建立国家财政对矿山地质灾害的投入产出和成本核算机制,提高财政投资的效率和效益。将国家财政对矿山地质灾害防治的投资,转变成补、鼓励性投资,成为引导社会资金向矿山地质灾害防治投资的助推剂。在矿产资源比较丰富的省市,设立与矿产资源开采有关的税种,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情况,制定适当的税率,为当地的矿山地质灾害防治提供重要资金来源。
2.4通过证券融资改善矿山地质灾害投资现状
证券融资包括市政债券融资和企业证券融资。市政债券发行的目的,包括弥补财政赤字和为单独的项目融资,在矿产地质灾害防治中,主要可用于单独的项目融资。这种债券的特点是具有免税效应,可以吸引众多的居民投资者、投资基金、银行信托机构的资金,但同时债券需要到期还本付息,所以项目要有可赢利性。因此,社会经济的重要性和经济可行性是考虑的重要方面,也就是只有准公共产品才能适用与市政融资。企业证券也是很好的融资方式,由于矿产地质灾害防治需要大量的资金,企业自身无法直接提供,发行证券融资是一种很好的方法。企业证券包括股票和债券。股份制企业可以通过发行股票进行融资。股票融资分为优先股和普通股,优先股可以实现某些单位的控制权,有效防止私人对矿产地质灾害防治过程的不良运作;普通股可以有效筹集社会闲散资金,同时也可以吸引部分民营企业参与到项目的管理中,有利于提高矿产地质灾害防治的运作效率。企业债券融资也可以吸引社会上的闲散资金,债卷融资具有操作简单,筹资迅速的特点;企业债券和市政债券一样,有还本付息的压力,所以利用此方式筹集资金,可以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
3.结语
我国是矿业大国,今后一段时期,矿产资源紧缺仍是主要矛盾,矿产资源高强度开发仍会带来更大的环境矛盾。要从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战略目标高度,深刻理解矿山地质灾害治理的重要意义,坚持以人为本,落实科学发展观,统筹规划,注重制度创新,建立企业承担责任、政府有效监管的机制,多元投融资模式,加强矿山地质灾害防治,改善矿山环境和矿区周边人民的生活质量,全面推进矿产资源开发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
【参考文献】
[1]张梁等.三峡库区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投资机制与政策研究报告[R].中国国土资源经济研究院,2004.10.
刚开始的时候,西蒙斯的投资方法和许多人类似:通过对宏观基本面的分析来判断外汇和商品的价格走势,然后进行相应的买卖。但是投资开始还没过两年,西蒙斯就决定完全离开校园,全职进行投资活动。1978年,他离开石溪大学,成了专业投资人。他成立了一个叫林姆若伊的基金,专门从事各种投资,其中主要是外汇交易,但是也包括投资各种小公司的现在统称创投基金的投资活动。10年间,林姆若伊基金的投资回报是25倍,相当于每年增长38%左右,这和后来西蒙斯管理的大奖章基金的回报差不多。那时候西蒙斯还是花很多时间来关注宏观经济事件,比如美联储什么时候加息啦、加息之后美国债券的长期利率和短期利率都分别会有什么变化啦之类的东西。他当年的投资方法是判断型的,直到10年以后的1988年,大奖章基金鸣锣开张,西蒙斯的投资方法才完全转型,从判断型转到量化型。
这里我们要岔开话题,说说投资方法都有哪些类型。其实分起来也很容易,按照投资决策的方式,可以分成判断型和量化型两类。判断型投资者根据各种信息以及个人过去的经验来确定买卖什么、买卖多少、什么价位执行、交易如何退场(止损、止盈)等,这里面最有代表性的人物正是西蒙斯在纽约的邻居索罗斯。股神巴菲特也应该算是判断型的投资者。
投资行业一般把量化型的投资称做“黑箱”。简单来说,量化投资者不依靠大脑的判断,而是靠数学公式来投资。比如:量化投资者把最新的市场及其他相关信息输入到他的秘密公式里,公式得出的结果说买中石化,量化投资者就出去买中石化。过了一段时间,一天或者个把月,也可能是几秒之后,量化投资者又把最新的信息输入他的秘密公式,公式的结果说卖中石化,量化投资者就卖了。量化投资者和判断型投资者的最主要的区别在于,不用判断,而是完全依照公式。公式的好处是它的一致性:同样的信息输入同样的公式,得出的结果是一样的,跟输入的人是谁没有关系。西蒙斯正是量化型投资者的代表。量化型的投资方法还很年轻,它的发展壮大也不过是最近30年的事情。
投资方法还可以根据投资决策所凭借的信息类别来分,分成基本面型和技术型两类。基本面型的投资方法按照宏观经济或者公司盈利的各类指标来进行投资决策,而技术型的投资方法则一般是按照过去的价格走势来判断的。也有许多投资方法既不靠基本面,也不靠过去的价格走势,为了定义的严谨,我们把任何使用非宏观经济指标和公司营运指标来分析投资的方法都归入技术型投资之中。
据2007年的统计,全球70%的钱都是凭借基本面型的投资方法来操作的,30年之前,这个比率应该超过90%。技术型、量化型的投资虽说可以溯源到20世纪初,但是它们的发展和壮大是近30多年的事情,尤其是使用数学工具和电脑的量化投资方法。在金融危机的影响之下,很多投资行业受到影响,但是量化投资(包括指数投资)仍然是基金管理里面增长最快的一个部类。
综合上面两组分类方法,投资方法可以细分为基本面判断法、基本面量化法、技术判断法和技术量化法。索罗斯和巴菲特都应该属于基本面判断法,从目前了解的信息来判断西蒙斯属于技术量化法。技术判断法的追随者很多,它有另外一个名字:技术分析法,或者图线法。人们对技术分析这个行当的态度其实也类似于对金庸小说的态度:有人说好得不得了,有人则不屑一顾,认为这和占星术没什么不同。其实这类投资方法和西蒙斯的大奖章基金有很多相似之处,西蒙斯的林姆若伊基金在1978~1988年之间的投资方法很大程度上都可以归于技术判断方法,后来的大奖章基金也可以说继续走技术型投资的道路。
[论文摘要]投资会有一定的风险,而不同的投资者对于风险的容忍度是不同的。因此,如何依据个人的风险容忍度,制定与之相适应的资产投资方案就显得非常重要了。本文首先对投资者的风险容忍度进行评估,然后依据评估结果、以10万元为例对投资者提出相适应的投资建议,尽力做到获利性、安全性与风险承受能力的统一。
随着我国 经济 的快速发展,人们的收入水平不断提高,手中的闲钱也逐渐多了起来。2004年我国的gdp达到13.65万亿, 税收 收入2.57万亿,全国个人储蓄存款突破30万亿。而如何利用这些钱进行合理投资就成了人们必须考虑的问题。
有些人只是单纯地把钱存进 银行 以求“ 保险 ”,但由于银行的低利率、通货膨胀等因素,这种方式已不再“保险”。而还有些投资者对风险没有足够的重视,他们在股市里无所顾及,一旦把握不好就会血本无归。
投资就是为了实现其资本的增值,它没有什么成文的标准和准则,重要的是了解自己的风险承受能力。本文以10万元为例对不同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者提出相适应的投资方案。
一 风险容忍度的评估
选择你所认为最适合的答案。
1 有一个很好的投资机会,但是你得借钱,体会接受贷款吗?
a绝对不会 b也许会 c肯定会
2 你所在的公司要把股票卖给职工。公司计划3年后上市,在上市之前,你不能出卖手中的股票,也没有任何分红。但公司上市时,你的投资可能会翻15倍,你会投资多少买公司的股票々
a一点儿也不买 b四个月的工资 c八个月的工资
3 你刚刚获得了一个大奖!但具体哪一个由你决定,你希望是:
a 4000元现金 b 50%的机会获得7000元 c 25%的机会获得20000元
4 你的投资期限长达15年以上,目的是养老保障,你更愿意怎么做?
a投资于保本基金,重点是保证本金的安全。
b一半投资于保本基金、一半投资于偏债券基金。希望在低风险的同时还能有些增长。
c投资于不断增长的股票基金,其价值在短时期内可能会有巨幅波动,但10年后有巨额收入的潜力。
5你买入一种基金一个月以后,其价格上涨了20%,假设其他基本情况不变,你会怎么做?
a抛出并锁定收人 b保持卖方期权期待更多收益 c更多地买人,等待上涨
6你买人一种基金一个月以后,其价格下跌了20%,假设其他基本情况不变,你会怎么做?
a抛掉再试试其他的 b什么也不做,等待收回投资
c买入,这正是投资的好机会
7现在换个角度看上面的问题,你的投资下跌了20%,但它是资产组合的一部分,用来在3个不同的时间段上达到投资目标,
(1)如果目标是5年以后,你会怎么做?
a抛出 b什么也不做 c买人
(2)如果目标是10年以后,你会怎么做?
a抛出 b什么也不做 c买入
(3)如果目标是20年以后,你会怎么做?
a抛出 b什么也不做 c买人
将你所选择的答案a乘以1、b乘以2、c乘以3,然后相加就得出了测试的结果。如果分数为9-4分,你可能是一个保守型的投资者:如果分数为15-21分,你可能是一个温和型的投资者;如果分数为22-27分,你可能是一个激进型的投资者。
(资料来源:the wall street journal)
二 相应的投资方案
为了应对可能发生的意外和医疗事故,对于各种投资方案都首先拿出两万元购买两全分红型保险。因为根据保监会的规定,保险公司至少将拿出当年度分红保险可分配盈余的70%分配给客户,保险公司至多只能留30%,这样就做到了有事保障、无事分红。
1保守型的投资方案(一)
建议用3万元购买 国债 ,国债的风险低,很适合保守型的投资者。比如2006年11月开售的凭证式国债利率也有了较大的上涨,3年期和5年期分别上涨了0.72%和0.81%。加息后的国债受到了人们的热烈追捧,在极短的时间内被抢购一空。国债的优点很多,而上述凭证式国债的主要特点有:(1)发售网点多,购买手续简便,还可提前兑取;(2)可以记名挂失,安全性较好;(3)利率比银行同期存款利率高1-2个百分点,利息风险小,没有定期储蓄存款提前支取只能活期计息的风险,没有 市场 风险。用剩下的5万元投资于人民币理财,人民币理财期限一般为1年或2年,银行会用其30%-40%于定期存款、70%-60%用于投资,由于人民币理财的投资渠道都是银行间债券市场上高信用等级的人民币债券,由银行的信誉保证其风险较小。从最早的1年期收益率2.8%左右到现在的超过3%,人民币理财的收益率正在节节攀升,是一种很好的投资品种。
保守型的投资方案(二)
建议投资4万元于保本基金。其特点是上不封顶下不亏损,而这一点正符合保守型投资者害怕亏本、又希望获得高于存款利息和国债收益的 心理 需求。在目前的行情下,预计一般的保本基金收益率远高于同期存款或国债收益。估计年利率为3%-8%。它可以让投资者在本金不受损失的情况下分享股市上涨带来的超额收益,从而达到只赚不赔的投资效果。用余下的钱投资于货币型基金,货币型基金是以货币市场工具为主要投资对象,包括央行票据、国债回购、一年内短期债券、同业存款等短期资金市场 金融 工具。货币型基金的流动性强,收取的 管理 费较低,免赎回费和申购费。在所有的基金产品中是交易 成本 最低的一种。可以用基金账户签发支票、支付消费账单,有的货币型基金甚至允许投资人直接通过自动取款机抽取资金,故有“活期储蓄”之称;而且货币型基金具有月月复利、加息加利、滚动投资、收益免税等特性,因而有可能取得更高的收益。其收益水平通常高出银行存款利息收入的1至2个百分点。
2 温和型的投资方案
建议分别长期投资4万元于开放式的偏债券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一般说来,基金作为机构投资者,操控能力和抗风险能力均比一般的投资者要好得多。基金是长期理财的有效工具。而不是短期投机炒作的发财工具,2006年上证综指上涨128.7%,基金收益118.52%,而能真正全面分享到2006年以来基金投资翻倍收益的投资者,大部分是那些能坚持持有基金两到三年甚至更长时间的基民。因为长期投资可将短期投资可能的亏损吸收。既增加报酬的稳定度,又可有效降低市场风险,长期持有还可以为投资者节约申购、赎回的成本。债券型基金相对于直接投资债券,由于其通过集中投资者的资金对不同的债券进行组合投资,因而能有效降低单个投资者直接投资于某种债券可能面临的风险,如工行瑞信债券型基金,其最大的特点是在分享债券稳定回报的同时,通过打新股获取一、二级市场的丰厚差价利益,很适合不满存款利息收入、而又只有低风险投资需求的温和型投资著。一般投资者在购买股票时不但要研究发股公司还要判断利率走势等宏观经济指标,往往力不从心,而股票型基金由于有专家经营而对不同的股票进行分散化的投资组合,既有效降低了风险又分享了股市的收益。将偏债券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组合可弥补双方的不足,使风险最小化。
3 激进型的授资方案(一)
建议用3万元购买股票型基金,5万元投资于黄金买卖。投资黄金主要优点有:首先,黄金具有永恒价值可以长期持有;其次,黄金具有保值功能,可对抗通货膨胀及 政治 经济的动荡。在选择黄金品种进行投资时,标金和纯金币是投资的主要目标。而投资者在选择银行进行委托黄金买卖时要充分考虑银行的实力、信誉、服务以及交易方式和佣金的高低等因素。投资黄金最讲究介入的时机,还要熟悉黄金交易的规则和方法,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激进型的授资方案(二)
关键词:可转债;融资风险;发行主体;新兴产业
中图分类号:F832
一、我国可转债发展现状
本部分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论述。
(一)可转债定义
可转换公司债券简称可转债,是指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被转换成公司股票的债券。可转债包含债权和股权。投资者可以选择持有债券到期,发行公司还本付息;也可以选择在发行条款规定的条件下换成公司股票。纵观欧美市场,企业的债券融资金额为股权融资金额的3~10倍[1]。因此可转债是一种优良的融资品种。
可转债是一种可以保本的,上有顶下有底的股票。对于发行公司来说,可转债本质上是一种负债,是一种可以将债务变成公司股票的债。可转债是横跨股债二市的衍生性金融商品。在中国证券市场中,上市公司往往只将其视为再融资的工具,因此,中国可转债市场相比发达国家成熟的转债市场而言,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
(二)我国可转债发展历程
1997年,我国公布可转债试点;2001年《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实施办法》的颁布,从政策上保证了可转债的市场合法性;2002―2004年,中国可转债市场发展迅速; 2006年,中国证监会正式出台《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允许上市公司发行分离式可转换债券,从此,中国可转债市场迎来新的发展契机[2]。1997年以来我国再融资状况如表1。
2008年以来,A股市场走了5年熊市,但是对上市公司每年融资影响不大。2011年A股增发总额为4657.29亿元,创历史最高。2010年,A股配股总额为1438.25亿元,创配股历史新高。同年,可转债总额为717.30亿元,亦为历史新高。不过相比美国,中国刚起步。截至2006 年9 月, 美国的可转债市场规模约为2600 亿美元[2]。
(三)我国可转债发展特点
我国可转债发展特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1.发行主体与发行金额
从发行主体及发行金额看,我国发行可转债的公司所从事的行业很大比例是传统产业,如银行、运输服务、电力及能源、制造业和公共事业。本文对2010年至今的26家可转债样本进行统计,发行可转债的公司主要集中于制造业,占总样本的38.46%;银行业11.54%,服务业及运输19.2%,电力及能源15.4%,食品医药7.7%,节能环保3.85%,软件3.85%。 但是从金额上看,银行占总发行额的56%。新兴产业中的节能环保,软件开发只占1%。并且26家可转债公司清一色为国资背景,分布及不合理[3]。与成熟市场相对照,美国可转换债券发行的家数多,平均每家发行的额度小 ,支持高新技术以及高成长的中小新兴企业,反映其对有创造性中小企业以及新兴产业强而有力的支持。
2.发行期限
从发行期限看,《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可转债的期限最短为3-5年。2006年的《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可债券的期限为1- 6年。实际可转债市场中,5年期限的可转债为主体,与上市公司融资项目的实际情况无太大关联。这与发达国家转债市场有很大的差异,美国转债期限设置较为灵活,跨度比较大,视募投项目而订,6个月至30年皆有。
3.回售条款
从回售条款看,大多数发行转债公司在回售条款中规定,当股价连续多少个交易日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70%时可行使回售权;而在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中规定,连续30个交易日中至少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80%时,上市公司可以再次修正转股价格。极少数公司(机场转债)对向下修正的次数、修正价格自行限制外,大部分公司对该条款不做任何限制。向下修正条款的触发条件设置左右矛盾,发行公司滥用向下修正条款,使得回售条款成为了摆设。
4.赎回条款
从赎回条款看,发行公司采用的赎回条款如出一辙:比如,设置股价涨幅界限在110%~140%之间。而可转债市场的实际营运中,在上市公司股价走牛的情况下,投资方选择债转股,以达到利益最大化。赎回条款只起加速转股的作用。
综上所述,目前我国发行的可转债,发展不平衡,带有较强的股性,低利率性、低转股溢价性。
二、我国可转债市场存在的问题
可转债的价值,不仅在于债权的价值,更在于股权的价值。标的公司股票的价格波动越频繁,股票期权的价值越大。随着标的公司股价的上涨,转债价值也同步上涨。因此,比较适合高风险、高成长性的上市公司[4]。然而,由于我国证监会扶优的指导思想,对可转债发行条件要求较高,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新兴产业发行可转债的门槛,继而可转债成为了上市公司的特权。
(一)可转债风险认识不足
可转债融资不是免费的午餐。虽然可转债有低成本的优势,但由于转股时间较长,企业未来会面临诸多的经营风险,如利率风险、回售风险、转股失败风险、项目经营环境恶化等,这些风险也可能将公司拖下泥潭[5]。
中国转债市场上,发行公司将单笔可转债发行规模定得过大,主观上并没有还本付息的打算,而是将可转债视为股权融资的替代品。如果募投项目经营恶化、股价下跌连续超过五年,发行公司将面临转股失败的风险。比如,1992深宝安发行可转债,1997年转股失败。此后,深宝安财务上陷入巨大的危机,进而进入了一个更加漫长的衰退期。而日本八佰伴公司在20世纪80年行的可转债,遇上20世纪90年代股市暴跌,最终转股失败。因无力偿还可转债本息而宣告破产。这些都是上市公司对可转债风险认识不足而造成的。
(二)发行公司动机不纯
理论上,转债是以企业债券为载体,持有人可以在规定时间内按事先约定的价格转换成发债公司股票。投资者有权选择在转换期内将转债转换成公司股票,也有权选择不转换。可转债的可选择性,理论上可以防止恶意圈钱行为。
但在当下中国可转债市场中。可转债在某种程度上成为获得廉价利息的圈钱工具。比如:2008年8月21日,上市的新钢转债。票面利率 (%):第一年1.5%、第二年1.8%、第三年2.1%、第四年2.4%、第五年2.8%。2010年后,新钢股份将转股价格下调至目前的5.41元。2013年8月,转债到期,新钢股份股价大大低于转股价。投资者无一选择转股。虽然转股失败,但新钢股份却用明显低于银行贷款利息的费用,占用了几十亿现金。又如,2002年刚刚上市筹得107亿元资金的招商银行,时隔一年,就推出百亿元可转债融资方案。
而纵观较美国可转债市场,来自Yamaichi 研究所的统计数据表明,1957-1992年期间,美国可转债的整体年复利收益率平均为8 .3%。同时,1973-1995年期间,对比美国可转债市场指数与标准普尔指数,可以发现可转债整体市场风险不到股票市场风险66.7%,但可转债的平均年复利收益接近股票市场的99%之多[6]。
(三)可转债分布不平衡
在中国,可转债强调“风险中性”,因此发行主体集中在财务稳定型的大公司。却把最为适合可转债的,科技型,成长型的新兴产业排除在外 [7]。从已发行可转债公司的行业分布上看,主要集中于银行,电力、纺织、钢铁以及公用事业等一些历史收益平稳的行业。如,2010年6月,工商银行发行的250亿可转债。2011年,中国石化发行230亿可转债。2012年10月,南山铝业发行的60亿可转债,这类大型传统企业现金流稳定,期权的价值较小,无法发挥转债的优势。可转债也无法促进该类企业价值的提高,该类企业更适合发行普通债券进行融资。
从长远角度看,更应该鼓励一些科技型、成长型、符合国家经济转型政策的企业发行可转债。减少其利息支付,降低资金链断流的可能,优化社会资金分配,促进经济长远发展。可转债的优势可以在这类企业里面得以充分发挥。如2008年5月,康美药业发行9亿可转债。2010年5月,双良节能发行的7.2亿可转债。2013年8月,东华软件发行的10亿可转债。但是,从目前可转债市场来看,仅此三家符合国家经济转型的新兴行业标准。融资总额也不到全部可转债融资额的1%。反观美国,1990年后,大批具有创新性新兴产业公司扎堆可转债市场。如 IT产业、科技信息、生命科学产业 、医疗保健产业等等[8]。
三、对新兴产业可转债的建议
1950 年以来,国际上新兴产业可转债迅猛发展,有力地支持了医药、生物工程、半导体、通信、网络等新兴产业的发展。2011年美国新兴产业债券发行量达2226 亿美元, 存量达12811.2 亿美元[9]。近年来,新兴产业在我国经济发展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逐渐成为国家产业发展的排头兵。2010年国务院七大新兴产业:节能环保,新兴信息技术,生物技术,新能源及新能源汽车,新材料高度装备制造产业。而新兴产业明显的特征是:投入高,风险高,收益高,企业小,周期长,无形资产比例高,有形资产比例小。这些特征决定了新兴产业无法从银行和传统资本市场上取得稳定的融资。
然而,转债是一种现实证明可行的融资工具,是债权与股权转化结合的平台。它以筹资规模不受限制、筹资成本低、转股周期长、对发行主体约束较小等优势,成为比较理想的融资方式。企业发行可转债相当于是一种推迟的股权融资,在发行可转债时就获得了资金,但仅在可转债持有者实施转换时才增加公司股本。从当前市场和国际金融市场发展经验看,只有转债与新兴产业特性相匹配,发行新兴产业可转债将成为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与深化金融体制改革的桥梁。
(一)建立及健全新兴产业可转债法律、法规
放眼全球,主流国家和地区对企业可转换债券都有明确的立法。以台湾为例:台湾公司法的第262条规定:关于企业债转股,公司有依法转给股份的义务,投资方依法有转股选择权。在投资方行使转股权时,发行公司有向投资方发行新股的义务。在可转债转换股权时,员工以及原有股东没有优先认购新股的权利[10]。2012年以前,中国政府规定,只有上市公司有发行可转债的权利。狭隘的主体范围限制了中国可转债的发展。可喜的是2012年5月22日,上交所和深交所了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试点办法,中小企业可以作为可转债主体的一部分,新兴产业可转债的春天终于到来。
发行方式是可转债重要部件,分为公募和私募两种。中国现行公司法第154条规定:公司债券是指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而证券法又规定,证券只能按照公募的方式发行。然而,现实情况却是,企业间私募投资火爆,PE盛行。而企业私下投资方式和方法也是五花八门,根据不完全统计,截至2013年底,国内单私募基金总量超过1.2万亿。存在即真理,与其管着不放,不如挖好沟渠,让私募的资本流在合法的沟渠里面。因此,从法律上承认私募发行的合法地位是新兴产业可转债和国家经济转型的重要一步。
债转股是可转债发行的最后环节,是可转债成功发行的标志。我国目前实行法定资本制度,公司增资或转股需一次性完成。尤其公司股本需变动时,需先确定股本变动协议,经原股东大会,新股东大会通过,修改公司章程后,再到工商,税务,银行等部门备案并通过。原则上所有程序必须全体新老股东同时到场。耗时较长,需3个月~6个月。然而可转债转股由投资方决定,转股时间本身相对漫长,债权人松散,无法做到一次性转股。按照现行公司法,新兴产业可转债转股成功需时6个月~12个月,而此期间必将成为法律监管空白期。在此期间,企业经营风险将成倍增加。因此,针对新兴产业企业转债,从立法上,应简化公司增资及转股手续,缩短转股周期,保护投资方合法地位,尤为重要。
新兴产业可转债在中国还存在一些法律障碍。新兴行业可转债是一个系统工程。立法上,除上述提到几点外,还应健全其他配套制度。如:对发行主体企业的评估和监督制度,评估及监督机构的终身诚信制度,投资人对企业经营的监督制度,阳光的交易平台制度和风险防范制度。
(二)新兴产业企业资产标准化、证券化
新兴产业主体为中小企业。规模小、风险大、成长快和固定资产比例小的属性决定它很难从银行和证券市场进行融资。借鉴成熟市场经验,新兴产业资产标准化、证券化是可行的选择。20世纪90年代初,美国国会通过了中小企业资产证券化法案,该法案已取得了相当大的成就[11]。资产证券化,顾名思义就是将新兴产业中企业的净资产、无形资产、投产的项目以及相对可见的未来收入从企业中单独抽离出来,打包成标准化资产,并划分成同比例的债权或者股权。资产标准化可以从如下几个指标进行衡量:项目净资产及目前现金流,未来三年至五年可预见收入,公司及其股东终身信誉度,与该资产对接的客户群的资信及粘度,项目及产品近三年市场容量及增长报告,产品技术水平、专利及无形资产情况。
成立政府信誉背书的该类资产管理平台,该平台负责抽离、评估、保护企业资产,设计与资产相匹配的转债,如实考核并企业终身信誉情况及信誉评级,过滤资产的系统风险。最后将设计的转债挂牌向投资方出售。新兴产业可转债能否成功,关键是看平台如何发挥作用,而平台的重点任务是隔离风险。以法律条文的形式将企业资产从企业独立出来。确保该类资产从财务到经营上与企业其他项目无关。独立审核及审计资产包自成立以来的财务报表。匿名、量化、实地考察项目及产品的市场反馈。聘请专业人士,问卷形式调查项目或产品的专利及技术在行业里面的接受程度,以及与同行技术水平对比,并出具报告。平台有法律上强制执行权,以确保项目正常独立运营,不受资产以为企业环境变化影响,进而监督融资方及保护投资方,确保转债顺利运转。
目前,我国高新技术企业已超过3万家,新兴产业企业数已初具规模[12]。同时,新兴产业公司与传统产业公司相比,有比较强的技术创新力,有较高成长性和高收益性。因此该类上市企业已经具备比较强的偿债能力。可见,新兴产业可转债的发行主体已经形成。可以将该类企业中,信誉良好偿债能力较强的先进行资产证券化的尝试。
(三)控制新兴产业信息不对称
信息不对称是指,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各类人员对有关信息的了解是有差异的;掌握信息比较充分的人员,往往处于比较有利的地位,而信息贫乏的人员,则处于比较不利的地位。掌握更多信息的一方可以通过向信息贫乏的一方传递可靠信息时而在市场中获益。
理论上,Chakraborty通过试验研究发现, 因为可转债是债权和股权的结合,可以使公司获得与其价值相符的融资额, 而且不会因为融资时的信息不对称而产生逆向选择成本[13]。但是,目前我国中小企业普遍存在信息不透明、缺乏抵押物、信用基础薄弱等情况, 事实上中小新兴企业在资本市场上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问题。而新兴产业固定资产比例低,无形资产比例高的特点让新兴产业成为了信息不对称的高发区。该问题已经成为中国新兴产业融资难的一个主要障碍。
一方面,信息不对称会造成投资方对融资方价值和项目的误判。在当下中国企业经营环境中,融资方比投资方了解更多的企业经营动向。Akerlof理论中,阐述了当某个行业中,企业价值是从最低A到最高B,投资方无法深入了解某个企业相对确切的价值,只能参照行业中企业的平均价值(A+B)/2.来估算某企业的确切价值。当企业发可转债时,投资方心里价位是,A到(A+B)/2,而实际价值为(A+B)/2到B的企业则放弃发行可转债,从而退出市场。
另一方面,对于融资者来说,当发行可转债后,融资者心里已预期自己股权将被稀释。如果融资者股权从100%,可转债部分出售X%的股份给投资方。则融资方持股比例降低到(100-X)%。融资前,融资者占据企业价值V,控制的控制权消费F,融资后,企业消费F时,融资者自身的消费F(100-X)%。
因此,可转债状态下,V-F所对应的预算约束曲线斜率会低于融资者完全控股情况下的预算约束曲线斜率。但是可转债内嵌债券性,因此可转债状态下的预算约束曲线斜率必须高于完全股票融资情况下的曲线斜率。否则,投资方会预期融资方隐瞒公司经营信息,从而降低转股愿望,导致转股失败,增加企业财务风险。
因此,在信息不对称普遍存在的新兴产业,在严重融资约束的情况下, 资本稀缺性将会导致投资方在谈判中取得压倒性优势。因此本文提出:引入融资方竞争来克服信息不对称。用融资方饥饿疗法治疗新兴产业信息不对称的顽疾。Fischbacher (2009)的研究表明, 在市场中即使引入较小的竞争, 都能导致较大的行为改变;多个融资方在竞争同一笔资金时, 融资方将最大程度的公开企业经营现状及可预期的风险,做出最大程度的让步以表明自己的诚意。投资方几乎能够获取大部分的剩余价值。
(四)建立权威的信用评估机构
新兴产业是中国经济转型的原动力,是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关键。“十二五”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中明确提出:采取有力措施,强化政策支持,设立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建立稳定的财政投入增长机制;制定完善促进产业发展的税收支持政策;发挥多层次资本市场的融资功能支持新兴产业[14]。因此,在政策层面上讲,开展新兴产业高收益转债已经放开。
美中不足的是,目前我国可转债市场还没有出现权威的评估机构。中国新兴产业企业数量多,规模小,企业质量参差不齐。依靠目前现有的可转债机制,无法一一审查。欧美也是如此,早在20世纪20年代,欧美可转债市场大发展后,市场鱼目混珠,投资者面临巨大的不可知风险,信息严重不对称。在这种背景下,穆迪公司、标准普尔公司、惠誉公司三家信用评级公司孕育而生。经过几十年的洗礼,目前,这三家公司信用分析师团队人数已超过1500人,被公认为当今世界级的三大信用评级公司。可转债市场审核市场化,极大的保护了投资人,也保障了社会资金投向实事求是的新兴产业。这一举措,同时也让美国科技产业繁荣半个多世纪,巨大容量的科技企业也为目前美国向智慧产业转型提供了强而有力的保障。建立权威的评级机构就是建立投资人和新兴产业的桥梁。也是建立中国新兴产业高收益可转债的基石。
四、总结
在成熟市场,新兴产业高收益可转债主要针对规模小、风险大和成长快的科技型中小企业,通过可转债法律法规建设,资产标准化操作,以及权威评级机构严格把关,控制新兴产业因信息不对称带来的道德风险,在降低融资成本的同时,还能给企业带来良好的企业治理[15]。
中国战略性新兴产业有四大基本特征:一是高投入,二是高风险伴随高收益,三是企业中小型化,四是产业周期长[16],新兴产业高收益可转债切合新兴产业特点,与新兴产业相得益彰。同时,中国从改革开放至今,经济高速增长,M2已经超过100万亿。投资方手中有充裕的资金,但没有丰富的投资渠道。因此发展高收益可转债,既能繁荣债券市场,又能满足债券投资者需要。
综上所述,对于转债市场,发行主体以及债券投资者来说,开展新兴产业可转债将会是三赢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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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股票投资;风险与收益;投资方式
前言:财富的拥有并非永恒,现代经济的发展在给人们带来创富机会的同时,也使人们的财产状况存在许多变数,通货膨胀、货币贬值等都可能使得人们的财产大幅缩水。投资有方,才能抵御通胀带来的财富贬值,获得超过通胀率的回报。而股票投资为大多数人所亲睐,本文将分析股票在投资过程中的利与弊。从而更好的投资股票来获得收益。
一.股票投资的概念和目的
(一)股票投资的概念
股票投资是指企业或个人用积累起来的货币购买股票,借以获得收益的行为。
购买股票能带来哪些好处呢?由于现在人们投资股票的主要目的并非在于充当企业的股东,享有股东权利,所以购买股票的好处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每年有得到上市公司回报,如分红利、送红股。(2)能够在股票市场上交易,获取买卖价差收益。(3)能够在上市公司业绩增长、经营规模扩大时享有股本扩张收益。这主要是通过上市的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来实现。(4)能够在股票市场上随时出售,取得现金,以备一时之急需。(5)在通货膨胀时期,投资好的股票还能避免货币的贬值,有保值的作用。
(二)股票投资的目的
股票投资与投资的目的具有相同之处,即是保值和增值。
股票投资的目的是为了参与股份公司的发展,通过投资股份公司的股票成为股份公司的股东,通过分红的方式分享公司的发展而带来的利润,而我国当前的股份公司的现金分红能力较低,所有上市公司加在一起的现金分红不足以抵消证卷市场收走的印花税及手续费,造成股票价格不变的情况下每个投资者都亏损的局面,因此股票价格的上涨是投资股票的唯一收益,这是与股票投资的初衷相违背的,使股票投资向投机方向转变,通过投资无法获得收益的市场是不健康的,不成熟的市场。
二.股票投资的重要性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人民币贬值的速度也在加快.存款的利息总也赶不上CPI的增速.于是投资理财便成了这几年大家讨论的热点话题。
以目前一年定期存款利率2.25%计算,如果在去年8月存1万元,今年8月到期后,连本带息共10225元。但由于今年8月CPI同比上涨3.5%,这10225元仅相当于一年前的9875元,贬值125元。而股票投资中高收益的有1000%,而大众投资者平均收益都能达到11%,也就是说1万元一年后也有10000×(11%-3.5%)=750元。由此可见,股票投资具有抗通货膨胀的重要意义。
三.股票投资与其他投资方式的比较
股票投资的优缺点是相对其他投资方式来说的,所以在讨论股票投资的优缺点之前我们先讨论股票投资与其他投资方式的比较。以下我们主要讨论活期存款,债券,基金,期货,外汇等投资方式的比较。
(一)股票与活期存款的比较
活期存款具有流动性好,变现能力强,投资期间不限,手续简便且运用方便,但获利较低,难以抵御通货膨胀对资本的侵蚀等特点。股票是一种无偿还期限的有价证券,投资者认购了股票后,就不能再要求退股,只能到二级市场卖给第三者。股票的转让只意味着公司股东的改变,并不减少公司资本。在获利方面,股票远高于活期存款但是风险方面也高于活期存款,现在我国CPI增速高于存款利率,所以从保值角度讲,股票也优于活期存款。所以与活期存款相比,股票具有以下优点:流动性好,获利丰厚,能抵御通货膨胀对资本的侵蚀。同时具有变现能力差,风险大的缺点。
(二)股票与债券的比较
债券具有安全性高,收益稳定,到期偿还本和利,流动性强,可随时卖出风险低等投资特点。债券是政府、金融机构、工商企业等机构直接向社会借债筹措资金时,向投资者发行,承诺按一定利率支付利息并按约定条件偿还本金的债权债务凭证。债券的流动性强,可随时卖出。所以股票与债券相比具有以下缺点:风险性高,收益不稳定的不足之处。
(三)股票投资与基金的比较
集合理财,专业管理。基金将众多投资者的资金集中起来,委托基金管理人进行共同投资,表现出一种集合理财的特点。通过汇集众多投资者的资金,积少成多,有利于发挥资金的规模优势,降低投资成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进行投资管理和运作。基金管理人一般拥有大量的专业投资研究人员和强大的信息网络,能够更好地对证券市场进行全方位的动态跟踪与分析。将资金交给基金管理人管理,使中小投资者也能享受到专业化的投资管理服务。
(四)股票投资与期货投资的比较
期货具有有以下特点:(1)以小博大。(2)交易便利。(3)信息公开,交易效率高。(4)期货交易可以双向操作,简便灵活。(5)期货交易随时交易,随时平仓。(6)合约的履约有保证期货交易达成后,须通过结算部门结算、确认,无须担心交易的履约问题。
(五)股票投资与外汇的比较
外汇是世界上交易量最大的交易市场,外汇具有与期货相似的交易特点,,并且由于外汇是全球性的交易,所以可以一天24小时不间断交易。并且外汇交易具有各种各样的交易方式:(1)即期外汇交易(2)远期外汇交易(3)套利交易(4)外汇期货交易(5)外汇互换交易。
所以外汇与股票相比股票具有以下特点:交易方式不灵活;不能双向交易;交易时间也有严格要求;并且外汇交易具有多方式的交易方法,而股票交易方式比较单一;股票投资资金要求低;股票投资风险相对也低,相比更适合大众投资。
四.股票投资的优缺点
(一)股票投资的优点
各种投资方式中,买股票应该是大众投资者最好的投资方式。
股票还有以下优点:
1. 投资收益高。股票投资风险大,收益也高,只要选股得当,就能取得丰厚的投资收益。
2. 购买力风险低。与固定收益的债券相比,普通股能有效地降低购买力风险。因为通货膨胀率较高时,物价普遍上涨,股份公司盈利增加,股利也会随之增加。
3. 拥有经营控制权。普通股股票的投资者是被投资企业的股东,拥有一定的经营控制权。
(二)股票投资的缺点
股票也具有良好的流动性,但是变现能力却不好,因为股票具有不可偿还性。股票是一种无偿还期限的有价证券,投资者认购了股票后,就不能再要求退股,只能到二级市场卖给第三者。股票的转让只意味着公司股东的改变,并不减少公司资本。从期限上看,只要公司存在,它所发行的股票就存在,股票的期限等于公司存续的期限。但是股票买卖存在价格差异,也许在你需要变现的时候价格却低于预期或者购买价,变现的话可能存在亏损风险。
另一方面股票投资还需要有一定的投资分析基础,不像基金那样能交给专业的投资机构管理。
要说股票投资的优势和劣势,肯定要有比较才能说清楚。和银行存款、债券、基金、权证、理财产品、期货、外汇相比较之后,我们可以得出一些答案,股票投资的优势:风险与收益适中;操作难度适中;可以长期投资,股票背后是企业,可以分享企业的成长收益。
股票投资的劣势:对于保守的人来说存在一定的风险,在政策市里,一般投资者对政策的解读能力不足,目前A股业绩好的上市公司也多,但是由于国内股票市场走势与经济表现背道而驰,市场透明度低造成信息不对称,投资风险大,投资需慎重。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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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会计政策;选择;税务筹划
税务筹划亦称税收筹划,是指纳税人在法律规定许可的范围内,根据政府的政策导向,对多种纳税方案进行优化选择,通过对投资、经营、理财等活动的事先安排,尽可能地降低纳税成本,取得最大经济利益的一种行为。利用会计政策选择进行税务筹划,是指在不违反国家现有税收法规政策,对企业纳税事项的会计处理方法、原则进行事先确定和谋划,对不同的会计政策下的纳税方案进行比较,对现行会计政策的可选择空间进行充分分析的基础上,结合企业自身的特点,权衡利弊,从中选择一个纳税金额最少的方案作为最优会计政策,从而实现企业利润最大化。在税务筹划中,常用的会计政策选择包括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存货计价方法、成本费用的摊销方法、收入确认和结算方式等。本文主要以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存货计价方法、费用列支方法、及长期股权投资方法、坏账计提方法为例来进行所得税税务筹划进行分析,为企业税务筹划提供参考。
一、固定资产折旧方法的选择
折旧是产品制造成本的重要构成部分,具有“税收挡板”作用。目前企业常用的折旧方法有平均年限法、工作量法和加速折旧法,在不同的折旧方法下各期的折旧额是不相等的,所以选择不同的折旧方法就有不同的产品成本,进而会影响企业的盈利及税负。一般情况下,企业在利用固定资产折旧方法的选择进行税务筹划时,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
1.固定资产折旧税法规定。固定资产折旧方法的选择要符合法律规定。新《企业所得税法》第11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准予扣除。第32条规定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企业可在实行新税法的当年,对技术进步等原因引起损耗较大的固定资产采取加速折旧,增加税前扣除,以减少所得税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26条规定,对促进科技进步、环境保护和国家鼓励投资的关键设备,以及常年处于震动、超强度使用或受酸、碱等强烈腐蚀状态的机器设备,确需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经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逐级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因此企业在选择折旧方法时不能超出法律规定的范围。
2.固定资产折旧方法选择应考虑的因素。固定资产折旧方法的选择应该考虑通货膨胀的影响。由于存在通货膨胀,则企业按成本收回后的实际购买力已经贬值,无法按当前的市场价进行固定资产的重置。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企业采用加速折旧方法,可以使企业加快投资的回收速度和固定资产的折旧速度,有利于前期的折旧成本而降低税收额,而且对企业来说已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仍可为企业服务,却没有占用资金,企业经营有一个较为宽松的财务环境。因此,企业选择不同的折旧方法时,应考虑以下几个因素。首先,货币的时间价值。由于货币时间价值具有客观性,同一数量的货币在不同的时间其价值量各不相同的。因此,不同的折旧方法下的折旧金额的总“现值”是不相同的,从而使企业获得不同时间价值的收益和承担不同时间价值的税负。考虑货币时间价值的不同,企业应该采用动态方法进行折旧税务筹划。先将企业在折旧年限内计算的各年折旧额按事先设定的折现率进行贴现,然后再计算出各种折旧方法下的各年折旧费用的总现值和折旧抵税额的总现值,最后对各种折旧方法下的折旧总现值和折旧抵税总现值进行比较,在不违背税法规定的条件下,选择折旧抵税额最大的方案为最优折旧方法。其次,必须考虑折旧年限的影响。现行财务制度和税法对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均给予企业一定的选择空间。现行财务制度规定了生产用房的折旧年限为30~40年;受腐蚀生产用房的折旧年限为20~25年等等。这样,企业便可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对企业有利的固定资产折旧年限。
在采用“直线法”计提固定资产折旧时,固定资产的应计折旧年限越长,各期的进入营业成本的折旧费用就越少,应纳税所得额就越高。反之,进入营业成本的折旧费用就越多,应纳税所得额就越低。所以,固定资产折旧年限的选择对折旧税收筹划的效果影响较大。一般情况下,在企业成长的初期且享有减免税优惠政策的条件下,企业若延长了应计折旧固定资产的营运年限,就能够将应计提的折旧推迟到减免税期满后计入营业成本,从而降低应纳税所得额。相反,对正处于企业生命周期的成熟阶段且未享有任何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如果能缩短应计折旧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就可以在较短的时间内加速回收固定资产的投资成本,使企业前期成本增加、后期成本降低,前期利润向后转移以获得延期纳税的好处。
二、存货计价方法的选择
存货既是企业的一项重要资产,也是成本的重要组成部份,存货的计价方法会影响到企业总资产的额度,在负债总额不变时,存货的计价方法会对企业所有者权益的增减变动产生影响,从而影响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根据税法和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企业存货的计价方法包括个别计价法、加权平均法、先进先出法、移动平均法。在进行存货计价方法纳税筹划时,要关注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1.物价变动趋势。在通货膨胀的条件下,物价水平会持续上升,企业若采用“后进先出法”对期末存货进行计价,就会降低库存总成本,多计已销售产品成本,使企业应缴纳所得税额降低。相反,当物价持续下降时,若采用“先进先出法”,同样可以减少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以延期纳税。当物价波动幅度较大时,企业的存货成本会随着价格的波动而变化,企业各期利润不均衡,造成企业各期应缴纳所得税额的上下波动。此时,企业可采用“加权平均”存货计价法或“移动加权平均”存货计价法使库存成本保持在均衡,以消除物价变动对企业“节税”的不利影响。
2.税率的变动趋势。如果未来税率适度上调,则应采取“先进先出法”对存货进行计价以增强“节税”效果。反之,如果未来税率适度下调,则采用“后进先出法”也可增强“节税”效果。
3.税率的性质。不同性质的税率要选择不同的存货计价方法。在比例税率条件下,计税基数越大企业应纳所得税额就越高,这时企业要注意物价变动对存货计价结果的影响。当材料价格上涨时,应采用“先进先出法”;当材料价格下跌时,应采用“后进先出法”;当材料价格上下波动时,要采用“加权平均法”或“移动加权平均法”。在实行累进税率的情况下,采用“加权平均法”或“移动平均法”对存货进行计价,企业各期营业成本不会发生较大的变动,各期应纳税所得额较为均衡,可以减轻企业的税负。
三、费用列支所得税筹划会计选择
现行税法和会计制度在费用的列支和资产摊销上允许企业选择分摊期限和分摊方法,这就给企业留了税务筹划余地。采用不同的费用分摊方法,每期所分摊的成本费用不同,相应的税前利润和应纳所得税额也不同。企业应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选择对自己纳税有利的方法。
1.对于规定限额列支的费用争取充分列支。限额列支费用有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超过当年销售收入的15%)、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的12%)等,会计应准确掌握这类科目的列支标准,要避免把不属于此类费用的项目列入此类科目,也不要为了减少纳税将属于此类费用的项目列人其他项目,以防造成偷逃税款而被处罚。
2.在盈利年度和亏损年度的处理方法。在盈利年度应选择加速成本费用分摊的方法,发挥成本费用的抵税作用,以获得延迟纳税收益。在亏损年度,分摊方法的选择要考察亏损的税前弥补情况。在亏损额不能或不能全部在未来年度得到税前弥补时,应选择使本年度分摊费用最少的方法。这样可以使成本费用摊入盈利或亏损能够得到弥补的年度,充分发挥成本费用的抵税作用。
3.在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年度,应选择使优惠期内成本费用分摊额最小的方法,以避免成本费用抵税作用被优惠政策抵消。
四、债券摊销方法的会计选择
从会计核算实务的角度来看,不同的债券摊销方法,不影响计入财务费用的利息总额,只影响各期利息费用的摊销额。企业在选择债券摊销方法进行纳税筹划时应考虑以下几个方面的因素。
1.债券的发行价格。债券发行价格可分为溢价发行、折价发行和平价发行。发行价格的高低主要是由债券的票面利率和发行时的市场利率决定的。企业在进行纳税筹划时,要关注债券发行价格对纳税筹划结果的影响。溢价发行债券时应采用“实际利率法”进行摊销,这样可使前几年的溢价摊销额少于“直线法”下的摊销额,且使前几年计入财务费用的利息大于“直线法”下的利息,因此企业前期应纳所得税额低于后期应纳所得税。由于货币存在时间价值影响,采用“实际利率法”对债券的溢价进行摊销可使企业各年税负的总现值比较低。债券在折价发行的情况下若采用“实际利率法”进行摊销会使前期的摊销额少于“直线法”下的摊销额,前几年计入财务费用的利息也小于“直线法”下的利息,使企业前期应纳所得税多、后期应纳所得税少。考虑货币时间价值影响,采用“直线法”对债券的折价金额进行摊销,也可以使企业各年税负的总现值达到较低的水平。
2.债券的期限。债券的期限是由债券发行公司在发行债券前事先制定的,通常发行公司会根据未来资金使用时间的长短、债券在资本市场上交易的难易程度、资本市场利率的变动趋势以及其他公司债券的期限、投资者对不同期限债券的投资偏好等而确定拟发行债券的期限。确定债券的发行期限,对企业筹资活动的税收筹划有重大意义。一般情况,债券在溢价或折价发行时,发行期限与摊销额呈反方向变化,期限越长,年摊销额越小,反之期限越短,年摊销额越大。
3.市场利率和利率变动趋势。在采用“实际利率法”进行债券溢、折价摊销时,市场利率的变动对各期摊销额有较大影响。市场利率提高,各期的利息费用就增加,债券各期溢价或折价的摊销额就会变大,反之溢价或折价的摊销额就变小。因此,企业在进行税收筹划时,应密切关注市场利率变动对债券摊销额的影响。在债券溢价发行的情况下,如果预期未来市场利率会下降,采用“实际利率法”计算债券溢价摊销额会低于“直线法”下的摊销额,使更多的利息费从企业税前利润中扣除,减少应纳所得税额支出。
五、长期股权投资核算方法的会计选择
企业在对外投资时,可根据目标企业的财务状况,制定不同的投资额方案,从而确定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方法。
1.被投资企业的亏损时。通常权益法和成本法的应纳所得税总额相同,但在被投资企业亏损的情况下,选用权益法可利用盈亏抵补的税收优惠,以被投资企业亏损冲减投资企业利润递延所得税,获得这部分资金的时间价值。
2.被投资企业的股利分配政策。股利分配政策决定了被投资企业分红方式、发放股利方式、投资企业何时收到现金股利等。采用成本法,投资企业的投资收益已实现但未收回投资前,不作账务处理,也不需要计入所得税的计税基数。采用权益法,无论投资收益是否收回,都应作账务处理,计算缴纳所得税。因此,被投资企业股利分配政策,也影响着投资企业的会计选择。
3.对被投资企业是否控股。现行的《会计准则》规定,投资企业在向被投资企业注入资本取得股权后,是采用“成本法”或“权益法”进行账务处理,应根据投资方在被投资企业总股本中所占的比重以及实际产生的影响程度来决定。当投资企业在某一被投资企业的股权投资总成本低于该被投资企业总股本的25%且其所拥有的股权投资不足以对被投资企业的实际经营政策产生重大影响时,应采用“成本法”对股权投资进行账务处理。在这一条件约束下,当投资企业股权投资成本占被投资企业总股本的25%及以上时,应采用“权益法”对股权投资成本进行核算,同时要对其从被投资方获取的投资收益补缴企业所得税。相反,若投资方在被投资企业的股权投资份额未达到25%时,投资方就可以将纳税时间推迟。
六、坏账计提方法的会计选择
按照会计实务要求,坏账的处理方法通常可划分为“直接转销法”和“备抵法”。“备抵法”下坏账损失费用可以先于“直接转销法”进入当期费用中,增加了当期税前扣除金额,减少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因此,企业在进行应收账款纳税筹划时应考虑以下因素对坏账处理方法的影响。
1.是否处于免税期。对处于免税期的企业无论是否盈利都不需要纳税,因此采用“备抵法”或采用“直接转销法”核算坏账准备对当期的应纳所得税额都不会产生影响。此时,企业应更加关注免税期过后不同的坏账计提方法会对应纳所得税额产生的影响。
2.企业的经营状况。当企业当前经营状况较差或已经处于亏损状态,计提坏账准备更是加重了亏损程度,不能降低应纳所得税额,采取何种坏账计提方法对纳税筹划没有影响。当企业经营状况良好且处于非免税期,采用“备抵法”计提坏账准备金可以将应纳所得税额向后递延,相当于企业获得了一笔无息贷款,使当期的纳税现金流出减少到最低。
3.客户的资信程度。企业坏账损失的多少与当期的应收账款的金额有直接联系。销售方把产品赊销给购货方前,应首先对客户的信用状况进行调查,客户的信用程度决定产生坏账的可能性的大小。销货方应主动采取防范措施,以适当方法足额计提坏账准备金。另外,企业还要考虑其产品在市场上的占有率以及竞争对手的经营情况,合理确定赊销期限、赊销比例和现金折扣比例,选择最佳的坏账处理方法,确定最优的“节税”方案。
综上所述,在不同会计政策的选择中,企业进行纳税筹划的方式很多。企业在进行税务筹划过程中,应做到不能违背国家税收法规和《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努力节约税收支付成本、追求企业利润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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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改进控制的定义
新准则第七条强调“控制”构成的三要素为对被投资者的权力、参与相关活动的可变回报以及能够行使权力影响可变回报。这充分借鉴了IFRS10中“控制”的定义。IFRS10 规定:“如果投资者对其所投资的实体享有可变回报,并且有能力通过其对被投资方的权力影响这些回报,那么该投资方控制该被投资方”。这与我国的现行合并报表准则差异较大,因为我国的现行准则中关于控制的定义是为一个企业能够决定另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另一个企业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的权力。这借鉴国际会计委员会1994的IASB27中所规定的“控制”的定义。但随着会计理论与实践的发展,“控制”的定义也需要进行新的变革。
1. “可变回报”代替现行准则中的“利益”
新准则中的用词更加准确,使用“可变回报”代替现行准则的“利益”,并在第十七条给出了可变回报的定义及基本评价方法。这一改变体现了风险与收益的辩证关系。现行准则中的利益不强调“可变性”,利益一般指的就是正收益;而“可变回报”不仅体现正的收益,也包括负的损失。投资方不仅应分享被投资方产生的利益,也应当承担被投资方发生的亏损,即风险与利益并存。
“可变回报”的概念解决了在实务中的持续经营的资不抵债子公司合并与否的问题。在实务中会碰到资不抵债的子公司可能是母公司重要的原材料供应商、经销商或配套厂家, 或者具有“壳资源”重组价值。由于现行会计准则的规定不明确,使得母公司会千方百计支撑这类公司持续经营。这时母公司就可顺利地通过内部交易将成本、费用及不良资产转嫁给子公司,从而夸大企业集团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但按照新概念也应将持续经营的所有者权益为负数的子公司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这就有效地遏制了这种粉饰报表的行为。
2. 突出“权利”的概念
在新准则中,“拥有对被投资方的权利”是“控制”定义的第一个条件。同时在新准则的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中对拥有被投资方的权利进行了明确的解释,这些解释与IFRS10中的规定基本相同。
新准则第九条中“权利”解释为“投资方享有现有权利使其目前有能力拥有主导被投资方相关活动”,并指出“而无论其是否实际行使该权利,视为投资方拥有对被投资方的权利”。这里的“权利”突出一种“能力”和“法律或合同赋予的权利(如投票权、潜在投票权、其他合同安排中的权利等)”的权力,即使主导相关活动的权利尚未行使。同时也强调这种权利的“现时性”,只要投资方目前拥有主导被投资方相关活动的权利,就视为投资方拥有对被投资方的权力。
新准则第十条强调了投资方所享有权利的“共享性”和“排他性”。两个或两个以上投资方分别享有能够单方面主导被投资方不同相关活动的现时权利的,能够主导对被投资方回报产生最重大影响的活动的一方拥有对被投资方的权力。也就是说,在众多的投资方中对被投资方的回报产生最重大影响的相关活动的一方,拥有单一控制权,这种“单一性”就意味着只有这一个投资方是对被投资方施加控制的,只有这一个投资方可以将被投资方纳入合并财务报表之中。
新准则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分别引入了“实质性权利”和“保护性权利”的概念。投资方在判断是否拥有对被投资方的权力时,应当仅考虑与被投资方相关的实质性权利,并列举了判断某项权利是否为实质性权利是应考虑的所有相关因素。因此这就意味着表决权可能不再是控制被投资方的决定性要素,若是投资方的表决权想控制被投资方,那么该表决权必须为实质性权利。如被法院查封的被投资方,法院会主导相关机构去清查账目,尽管投资方拥有多数表决权,也不再具有控制权。
(二)引入实质性控制的概念
旧准则中对母公司控制被投资单位的规定是,母公司要享有被投资单位半数以上的表决权,或半数以下的表决权但同时满足四个条件之一的,也可以认为控制被投资单位。其中第一个条件是通过与被投资单位其他投资者之间的协议,拥有被投资单位半数以上的表决权,第四个条件是在被投资单位的董事会或类似机构占多数表决权。从此规定中可以看出判断控制权的标准主要还是以表决权来决定的。但新准则的第十四条增加了实质性控制的四条具体内容,前三条与IFRS10中的规定基本相同。投资方持有的表决权相对于其他投资方持有的表决权份额的大小,以及其他投资方持有表决权的分散程度;投资方和其他投资方持有的被投资方的潜在表决权,如可转换公司债券、可执行认股权证等;其他合同安排产生的权利;被投资方以往的表决权行使情况等其他相关事实和情况。
(三)引入委托关系
投资方是通过享有被投资方的权利,主导其相关活动而获得可变回报,这样这种主导作用越大,越能影响对被投资方的权利判断。但是这并不足以判断拥有主导权的一方就是拥有控制权的一方,因为有委托人或人的出现,这就引出了一个“委托问题”。新准则基本借鉴IFRS10中有关人的描述。IFRS10认为投资者若作为被投资单位的人而作出的决策,不能将投资人作为权利的拥有者,尽管人也能获得可变回报。
新准则第十八条规定,应首先确定做出决策的投资者的身份是主要责任人还是人,进而来判断投资方是否控制被投资方。人仅为主要责任人行使决策权时,不控制被投资方。投资方将被投资方相关活动的决策权委托给人的,应当将该决策权视为自身直接持有。人既然不控制被投资方,就意味着其不具有这项获得可变回报的权利的能力。这就是说只有最终拥有实际决策权,而且这种决策权不会被剥夺的主体才拥有控制权,才有权利获得被投资方的可变回报。新准则在第十九条对如何判断人身份的要求进行了阐释,在综合考虑决策者与被投资方以及其他投资方之间的关系的基础上判断决策者是否为人,这与IFRS10中所进行的解释一致。
二、与美国财务会计准则中合并范围的差异
由于我国的新准则中关于合并范围的修改,主要是借鉴了IFRS10中的相关规定。因此我国的新准则对合并范围的最新规定与国际财务会计准则高度趋同。但由于国情的巨大差异,我国的新准则与美国财务会计准则的差别还是很明显的。就合并范围而言,新准则的修订适应了我国会计理论与实践的协同发展,相比之下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的相关规定与我国的会计的总体发展有一定的不适应之处。
(一)“控制”的定义不同
FASB于1999年2月修订的征求意见稿《合并财务报表:目的和政策》中“控制”定义是为一经济实体具有指导另一经济实体经营活动的政策和管理的非共享的管理决策能力,其目的是为了从后者正在进行的经济活动中增加自身的利益或限制自身的损失。这个控制的定义明显与我国新准则不同,主要体现在我国更强调获得包括损失在内的“可变回报”,而不仅指的是从被投资公司获得利益。
(二)“特殊目的实体”的概念
2003年FASB了的美国财务会计准则解释第46号,在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内引入和解释了特殊目的实体公司的概念,同时说明了纳入合并报表的“可变利益实体”的判断方法,但我国的新准则还并未对特殊目的实体做出相关的规定。
三、新准则在实务应用中需注意的问题
(一)对于“可变回报”的理解问题
由于新准则中还未对“可变回报”做进一步的详细解释,因此还需等待应用指南或会计准则讲解的出台。但根据对IFRS10的理解以及会计实践的需要,“可变回报”指的应当时会随着被投资方经营业绩变化而变化的不固定的回报,这种回报会给投资方带来收益或者损失。例如被投资单位通过投资者提供的更加先进的技术和运营方法产生的利润,给投资者的额外分红,也应该作为 “可变回报”。对于回报的“可变性”的判断,投资方要灵活的考虑,比如银行发行的理财产品在合同上规定了年3%的收益,但实际上若每年无法支付这一固定收益,就会进行违约赔偿,这类回报就不再是固定的而是可变的,可变的程度就是该金融机构或保险公司的信用风险程度。
因此企业在确定合并范围时,不要拘泥于收取固定收益这一形式,要考虑回报的实质。根据风险与收益的对等原则,在考虑可能获得的收益的同时还要考虑损失。
(二)对“相关活动”的理解问题
新准则第七条指出相关活动的定义和具体例子。相关活动是指对被投资方的回报产生重大影响的活动。新准则对于相关活动的具体内容采取了列举的解释方法,而没有一个高度概括的定义。实务中不同的行业,甚至同一行业的不同企业的“相关活动”的差异也较大。因此,这对企业的会计人员的要求提高,因为要进行职业判断,根据本企业的具体情况来判断自身企业相关活动的内容。因此除准则举例列举的之外,比如高管的任命、年度预算计划的审批等等,会影响公司回报的重大决策都应该属于相关活动的范围内。
项目投资是对特定项目进行的投资,企业投资的主要目的是为了获得投资收益,投资决策就是在若干备选方案中,选择投资小、收益大的方案。投资决策方法通常有两类,一类是非贴现法,在不考虑资金时间价值的情况下进行决策,另一类是贴现法,在考虑资金时间价值的情况下进行决策。由于非贴现法没有考虑资金的时间价值,认为不同时点的资金价值是相同的,将不同时点的资金直接代入进行有关计算,不符合金融原理,其决策结果不一定正确。而贴现法下的各种方法则考虑了资金时间价值,将投资项目计算期内每年的净现金流量按折现率计算现值,把不同时点上的资金折算到同一时点上进行比较,能真实反映出不同时期的现金流入对投资收益的不同作用。所以,在进行投资决策时,应以考虑了资金时间价值的贴现法为主。贴现法一般包括净现值法、获利指数法、内含报酬率法三种方法。净现值法是根据净现值(净现值=未来报酬总现值-投资总额的现值)的正、负来判断投资方案是否可行,净现值为正,方案可行,净现值为负,方案不可行,净现值越大越好。获利指数法则是根据获利指数(未来报酬总现值与投资总额的现值相除后得到的比值)的大小来判断投资方案是否可行,获利指数大于1,方案可行,否则不可行,获利指数越大越好。内含报酬率是净现值等于零的折现率,内含报酬率法是将内含报酬率与预期收益率进行比较,如果内含报酬率大于预期收益率,方案可行,否则不可行,内含报酬率越大,表明企业未来收益越大,对企业越有利。企业在进行投资时,可以采用上述的任何一种方法进行决策。假设,有这样一个案例,某企业有A,B,C三个投资方案可供选择,三个方案的投入与收益情况如表1所示:1.不考虑资金时间价值的决策方法静态回收期法是不考虑资金时间价值的方法,它在决策中起辅助作用。根据表1的数据可计算得出A、B、C,三个方案的静态回收期分别为:PPA=1+(50000-28000)/32000=1.69(年)PPB=20000/9000=2.22(年)PPC=2+(50000-18000-18000)/18000=2.78(年)方案A的回收期最短,应选择A方案。2.考虑资金时间价值的方法(1)采用净现值法:NPVA=28000(P/F,10%,1)+32000(P/F,10%,2)-50000=50246.8-50000=246.8(元)NPVB=9000(P/A,10%,3)-20000=2382.1(元)NPVC=18000(P/A,10%,3)-50000=44764.2-50000=-5235.8(元)B方案的净现值最大,应选择B方案。(2)采用获利指数法:PIA=50246.8/50000=1.005PIB=22382.1/20000=1.119PIc=44764.2/50000=0.895B方案的获利指数最大,应选择B方案。3.采用内含报酬率法:设IRR为内含报酬率,计算过程如下:A方案:-50000+28000(P/F,IRR,1)+32000(P/F,IRR,2)=0通过插值法求出A方案内部收益率为:IRRA=11.86%>10%,方案可行。B方案:-20000+9000(P/A,IRR,3)=0通过插值法求出B方案内部收益率为:IRRB=16.77%>10%,方案可行。C方案:-50000+18000(P/A,IRR,3)=0通过插值法求出C方案内部收益率为:IRRC=3.94%<10%方案不可行。B方案的内部收益率最大,应选B方案。上述4种方法,得到两种结果,如果不考虑资金的时间价值选A方案,若考虑资金的时间价值则选B方案,那么A、B两个方案,哪个决策结果更准确呢?通常回收期法计算简单,容易理解,能直观反映原始投资的返本期限,但是,它没有考虑资金的时间价值,认为不同时点的资金价值相同,这不符合财务管理原理的。其次,没有考虑回收期满后继续发生的现金流量,而许多对企业的长期生存至关重要的较大型投资项目,并非在开始几年内就能带来投资收益。再次,如果以回收期作判别标准,往往会导致企业优先考虑急功近利的项目,放弃长期成功的方案。所以,投资回收期法不能正确反映投资方式不同对项目的影响。当互斥项目投资额不同时,净现值法与获利指数法的结果有时会有所不同。其原因在于净现值是绝对数,代表投资的效益,而获利指数是相对数,代表投资的效率,当互斥项目投资额不同时,投资收益的绝对数与相对数之间会产生差异。因为获利指数只反映投资回收的程度,不反映投资回收的多少,当两者产生差异时,应以净现值为准。当互斥项目初始投资不一致、现金流入的时间不一致时,净现值和内含报酬率比较法的决策结果也会存在差异。原因在于净现值法假定中期产生的现金流量重新投资,会产生相当于资本成本的利润率,而内含报酬率法假定中期产生的现金流量重新投资,会产生相当于内部报酬率的利润率。事实证明,净现值法总是正确的,而按照内含报酬率法却可能得出错误的结论。尤其是当方案的期望未来现金流量中有一些为正、另外一些为负,并且正负号变化次数超过两次时,会出现多重报酬率的问题。此时,内含报酬率决策规则完全失去了作用。荆新、王华成(2006)指出,在无资本限量的情况下,利用净现值法在所有的投资评价中都能做出正确的决策。因此,在这三种贴现评价方法中,净现值法是最好的评价方法。上述例子中,按照净现值法,我们应选择B方案。
二、资金时间价值在证券投资中的应用
企业是否进行证券投资主要取决于投资以后获得的未来收益的现值和证券购买价格之间的对比,要想计算未来收益的现值,必须要考虑资金的时间价值,如果未来收益的现值大于现在的购买价格,则此项投资是可行的,否则,则是不可行的。下面通过一个债券投资的例子来说明资金在证券投资中的应用。案例:A公司准备购买债券作为投资,K为6%,现有在三家公司同时发行5年期债券,面值均为1000元,其中,甲:票面利率8%,每年付息一次,到期还本,发行价格为1041元;乙:票面利率8%,单利计息,到期一次还本付息,发行价格为1050元;丙:票面利率0,到期按面值还本,发行价格为750元。要求:通过计算甲、乙、丙三家公司债券的价值,决策投资哪种债券?本文下面分别从考虑资金的时间价值和不考虑资金的时间价值两个方面来分析:1.不考虑资金的时间价值如果不考虑资金的时间价值,根据题中给出的数据,从目前三个企业发行债券的价格来看丙公司债券的发行价格(750元,甲为1041元,乙为1050元)最低,应该选择丙公司债券进行投资。2.考虑资金的时间价值如果考虑资金的时间价值,则需要计算三种债券未来债券收益的现值,计算过程如下;(1)甲公司债券收益的现值:P=1000*8%(P/A,6%,5)+1000(P/F,6%,5)=1084.29(元)>1041(元)(2)乙公司债券收益的现值:P=1000(1+8%*5)(P/F,6%,5)=1046.22(元)<1050(元)(3)丙公司债券收益的现值:P=1000(P/F,6%,5)=747.3(元)<750(元)通过计算分析,可以看出甲方案未来收益的现值为1084.29大于甲公司债券目前的发行价格1041元,投资甲公司债券是可行的,而乙公司债券收益的现值为1046.22元小于它目前的发行价格1050元,同样丙公司债券收益的现值为747.3元小于它目前的发行价格750元,也就是说若投资乙、丙公司的债券,它们未来的收益抵偿不了目前投资的支出,所以是不可行的,因此应该选择甲方案。如果不考虑资金的时间价值,就有可能得出错误的结论。
三、结束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