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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2011年“五五”普法成果的基础上,进一步总结工作经验,分析存在问题,加强工作研究,创新工作思路,全面、深入推进“五五”普法规划的贯彻实施。
二、继续坚持领导干部学法制度和执法人员法制教育制度,抓好集中培训、法规考试、“案例研讨”、“每月一法”、“下基层巡回讲课”等学法活动,今年举办系统内法规学习班不少于4期、案例研讨会1期。
三、抓好工商法规的宣传普及。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宣传栏、宣传单等形式,广泛宣传工商法规;组织好3.15宣传活动、 “12.4”法制宣传日以及重要法律法规颁布实施纪念日等开展的专项普法教育活动;充分利用县局政务网站开展工商法规宣传活动;积极推进“法律六进”活动,利用基层“一会两站”向城市居民和农村村民开展工商法规宣传,配合个私协、消协等单位举办企业负责人和个体户法规培训班一期以上。
一、加强会计监督和会计管理,建立健全财务规章制度。为了适应新的管理体制的要求,保证各项
工作任务的完成,我根据《会计法》及有关财务法律、法规,修订完善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务管理制度》,明确了收支、往来及各项资产的管理细则,划分了职责,规范了行为,建立了财务分析长效机制,为领导正确决策提供了准确的数字依据,使财务工作达到规范化、制度化。为规范会计人员的工作职责和行为,我制定了《××市劳动局会计人员岗位职责》和《××市劳动局会计人员行为规范》,为我局财务管理创立高效、快捷的工作作风打下了良好的基础。为了加强国有资产管理,防止资产流失,我完善制定了《固定资产管理制度》,明确规定了资产购置、使用和报废等一系列管理办法。为了加强各类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督与管理,达到制度化、规范化、全方位监控管理。我完善制定了《××市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办法》。为了加强部门预算管理,细化支出预算,合理安排预算执行计划,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市财政局部门预算管理的有关要求,我着手制定了《定额支出预算管理办法》。随着一批财务管理制度的施行,进一步规范了我局会计基础工作,做到了有章可循,使财务管理工作达到规范化、制度化的要求。
二、加强国有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市政府关于清产核资工作的具体安排和要求,针对我局国有资产管理的现状,我着手制定了《固定资产管理制度》,明确规定了资产购置、使用和报废等一系列管理办法,按要求设计了《固定资产清查表》和《往来款项清查登记表》,根据国家财政部颁发的《预算单位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的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了统一的固定资产代码,设计了固定资产登记表和卡片,实行
“一物一卡,账卡物相符”的管理模式,带领相关人员采取实地盘点的方式对全局各类资产进行了详细的登记,核准了物品的名称、型号、存放地点,对固定资产分类编码,建立了固定资产台帐。对于往来款项的清查核实,我在调阅帐薄的基础上,追溯有关当事人,了解详情,查明原因,限期清理。在详细清查的基础上,我组织有关人员借鉴先进的管理经验,研制开发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固定资产管理系统》软件,由静态管理发展为动态管理,有效监控了资产的使用状态。
关键词:中医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制度缺失与完善
中图分类号:F25文献标识码:A
The Chinese medicine drugs the concentration invites bids to buy institutional imperfection and perfect researches
Zhang Xiaolan
(Yantai Vocational College)
Abstract: Last the Chinese medicine drugs of many years concentration certainly invite bids the purchase to really develop aggressive result, but because the Chinese medicine drugs the concentration can't invite bids to buy various problems that system exist stills to make concentrated invitation to bid purchase of the Chinese medicine drugs still developped its power completely.
Key words: Chinese medicine drugsThe concentration invite bids
Buy the systemImperfection with perfect
1999年9月,国家开始进行中医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试点。
2000年 2 月21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关于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提出由卫生部牵头,国家经贸委、药品监管局参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进行中医药品集中招标工作,规范医疗机构购药行为。
2000年7月7日, 医疗改革13个配套政策出台,其中《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试点工作若干规定》和《药品招标机构资格认定及监督管理办法》两个政策文件涉及到中医药品集中招标,进一步规范中医药品集中招标活动。
2004年9月23日,为进一步完善中医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政策,规范中医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行为,卫生部等六部委制订和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中医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若干规定》,提出了扩大中医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范围,简化中医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程序等措施。
一、中医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制度执行中存在的问题
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发挥了一定的积极成效,但是中医药品集中招标中依然存在着许多问题,这些问题阻碍了中医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制度的功能发挥。
1.中标药品使用受阻
药品中标后,并非万事大吉了,中标只是第一道“关口”,仅仅是取得了进入医院的“通行证”。至于医院能够采购多少、价格如何,这其中又大有文章了。很多中标药品,尤其是招标药品价格较低的药品,在中标后其销售量和使用量都大幅度下降,出现了“中标就死”的不正常现象。出现这些不正常现象的成因,主要是由于招标没有关闭大多数非招标药品进入医院原有的“灰色通道”及医院的信息披露不完善。
2.药品的伪创新
“不投标等死、中标找死”现象促使药商屡屡“创新”。比如有些常用药中多加一点无关紧要的东西,就申报为“新药”;有的在包装和剂型进行变化,也改头换面变为新药。但这样的“创新”并没有对患者带来任何利益。为什么药商要变相创新?因为对药商而言,不投标不能销售自己的药品,无疑是“等死”。还有一些药商在营销手段上创新,利用“包装翻新”变相涨价,这样的“创新”并没有对患者带来任何利益,这样的招标也就更值得置疑。
3.药品流通成本不合理上升
我国药品流通领域的成本费用过高。药品流通成本占药品总成本的比例过高,一直是药价虚高的“罪魁祸首”。即使在实行中医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后,药品流通成本也呈现上升趋势,究其原因,主要由于现行的招标手续十分繁琐、地方以招标名义,巧立名目乱收费、招标过于频繁、实行中医药品集中招标后,产生了新的“利益团体”。
4.国家税收流失
国家税收流失主要体现于以下几个方面:第一、 医药企业是国家的纳税人,而医疗机构是不纳税的。第二、 部分地区的行政部门为了鼓励本地区的医药企业销售产品,对医药企业实行各种税收优惠政策。第三、由于没有监督机构对流通领域利润分配的监督,中医药品集中招标制度并未有效的削弱医院的垄断力量,同时又造成了社会资源又消耗在招标采购的各个环节之中。
二、完善中医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制度的对策研究
规范中医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模式。切实贯彻卫生部等下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中医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若干规定》,规范中医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模式。医疗机构中医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以省或市(地)为组织单位,县(市)或单一医疗机构不得单独组织招标采购活动。
提高政府管制的效率,强化监督机制。避免过多的行政干预,政府部门在强力推动,强化监管的同时,要充分发挥宏观调控作用,引导医疗机构、医药企业自觉自愿地按市场经济规律运作。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卫生部2000年9月1日实行的关于《药品招标机构资格认定和监督办法》对药品招标机构提出了明确的要求。主要为:有从事招标采购并提供相关服务的资格;与行政部门没有行政隶属关系和其他利益关系;有健全的组织机构,有内部管理的规章制度和开展药品招标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业务人员。
处理好各方的利益关系,充分调动各方的积极性。实行药品招标采购触动了各方面的利益。由于药品价格的普遍下降,药品商业、企业其利润空间明显缩小,甚至危及到一些企业的生存。在医院补偿措施尚未到位之前,药品经销企业竞相降价,医院积极性并不高;广大患者当然双手赞成招标采购,但手中的药单费用仍然很高,很多老百姓对招标采购还是一片茫然,因此招标采购各方面均是消极态度。因此,应该处理好各方的利益关系,充分调动各方的积极性。
加快“三医联动改革”,完善制度配套。“三医改革”,即:医疗卫生体制改革、医疗保险体制改革、医药生产及流通体制改革,三者是一个有机整体,其中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核心是建立分担机制,医疗体制改革和药品流通体制改革的核心是引入竞争机制,三者缺一不可,只有联动改革,同步进行,才能有效地实现改革目标。离开医疗体制改革和医疗保险体制改革进行药品流通体制改革,无异于缘木求鱼。因此,必须加快三医联动改革,加快建立相应的配套制度,以发挥中医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真正的预期作用。
作者单位:烟台职业学院
参考文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中国卫生统计年鉴(2000-2004年).
[2] 中国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国务院体改办、国家计委等.关于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2000,6.
[3]卫生部.加强医疗机构中医药品集中招标管理.2005.3.
一、免费对象及免费提供课本的范围
享受我市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免收学杂费的在校学生,均免收课本费,所需课本及必需的学习资料由政府免费提供。
每学期各年级免费提供的课本及必需的学习资料目录范围,由市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免费标准和当年的教育教学需要确定并公布。
二、免费标准
我市免费提供课本的补助标准为:小学每生每学年150元,初中每生每学年300元。
此标准分别指小学、初中各年级的生均标准。根据教育教学需要,政府提供的免费课本补助可分别在小学和初中各年级之间适当进行调剂。
三、资金来源
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收课本费的资金由市、区(县级市)财政按比例分担:
(一)白云区、花都区、南沙区由市财政补助40%,区财政负担60%。
(二)增城市由**市财政及该县级市财政各负担50%。
(三)从化市由**市财政补助80%,该县级市财政负担20%。
(四)越秀区、海珠区、荔湾区、天河区、黄埔区、番禺区、萝岗区由市财政补助10%,区财政负担90%。
随同父母跨区(县级市)流动,符合流入地入学条件和免费范围,并能确认学位的“流入学生”,纳入流入区(县级市)免课本费资金补助范围,承担比例分别参照上述(一)至(四)点规定。
本市辖内农场、林场、渔民职工子女,在义务教育阶段的课本费资金由就读学校(按隶属关系)所在区(县级市)一并按规定纳入本区(县级市)农村免费义务教育范围解决。
四、资金管理
实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免课本费的财政专项补助资金,要严格按照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规定,实行集中支付,加强监督管理,确保专款专用,确保资金使用的安全、规范、有效。
五、免费课本的选用和采购
要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严格程序,规范操作,确保免费课本的选用和采购工作依法有序,确保免费课本按时、保质发放给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生。免费课本选用、公开招标和集中采购的结果,以及免费课本供应商的服务等情况必须向社会公告。免费课本的采购由各区(县级市)教育行政部门按规定进行采购。选用和采购办法另行制定,或者按省教育厅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检查监督
市、区(县级市)教育、财政、审计、监察部门要制定免费提供课本工作的监督管理办法,建立有效的监督、检查工作机制,加强对免费提供课本工作的监督管理,对免费课本政府采购工作各个环节实施检查监督,防止发生违法、违纪问题。
七、其他事项
免费课本的包装、保险及运输等全部费用均包含在课本总价内,严禁向学生收取与免费提供课本有关的任何费用。严禁任何部门和单位在发放免费课本时,搭售其他未列入免费目录的资料。
今年以来,各镇办、区政府各有关部门在农民负担监督管理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农民负担水平不断下降,保持了平稳的态势。但是,个别镇办和部门在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农村义务教育、有些涉农行政事业性收费、农业灌溉水费电费、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等部分领域农民不合理负担的问题仍然存在。近日,省农业厅、省纠风办、财政厅、发展改革委、省政府法制办、教育厅、新闻出版局联合转发了<关于转发国家七部委《关于切实解决部分领域农民不合理负担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陕农业发[]166号)。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中、省文件精神,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按照市农业局、纠风办、财政局、发展和改革委、市政府法制办、教育局、新闻出版局七部门联合下发的文件(咸政农发349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经区政府主要领导同意,现就我区年终减轻农民负担工作检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内容
1、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情况。是否按照《区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监督管理办法》(咸秦政办发【】72号)规定的标准、程序、范围进行筹资筹劳。是否有超出议事适用范围、违反民主议事程序、超过限额标准的议事项目,对符合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的议事项目是否报区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办公室复审、备案。
2、强农惠农政策资金落实情况。主要包括粮食直接补贴、农资综合补贴、良种补贴、农机具购置补贴、退耕还林补助、能繁母猪补助、奶牛补助以及征用农村集体土地补偿款等强农惠农政策资金落实情况。是否足额发放,有无遗漏登记和兑付现象。
3、涉农收费情况。农业用水用电、农民建房、土地、计划生育、殡葬、身份证办理、生猪屠宰、农民外出务工经商办证等方面有无不合理收费,是否存在超标准、超范围收取等乱加价行为和强行代收其他费用现象发生。对农村经营服务性收费,是否遵循公开、合理、自愿的原则,有无强行服务、强行收费现象。
4、集资、摊派情况。有无借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之名,在通村公路、水利电力、校舍修建和文化基础设施建设等领域向农民强行集资、摊派行为。
5、农村教育收费情况。农村中小学校有无要求学生强行订购教辅、订阅报刊、购置保险、作业本等现象,是否将讲义费、取暖费、电子阅览费等教学管理范围内的事项作为服务性收费或代收费事项收费情况。
6、农村报刊订阅情况。农村订阅报刊限额制是否得到落实,有无超标准和摊派行为等。
7、镇办及各部门对涉及农民出钱出物出劳的文件是否报相关部门严格审核、备案,是否有不合理收费文件等。
二、检查方法、时间
检查办法:本次检点以镇办、部门全面自查为主和区减负办、纠风办等部门联合抽查的方法进行。
在年底,各镇办及农林、纠风、教育、财政、物价、审计、宣传、卫生、水利、土地等有关部门自行组织对本镇办、本部门农民负担及监督管理情况开展一次全面检查,并形成自查报告。
元旦后,区减负办和纠风办等部门将组成联合检查组采取随机抽样的方式,对相关镇办农民负担情况及有关涉农部门落实支农惠农情况及农民负担监管情况进行抽查,抽查采取听汇报、查阅资料、走访农户以及明察暗访相结合的办法进行。
关键词:次贷危机;金融风险防范;金融监管
美国次贷危机无疑为中国金融风险的防范与监管提供了反面的经验教训,尤其是引起人们对中国住房按揭贷款市场潜在风险的高度关注。中国会不会重蹈美国次贷危机之覆辙?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美国次贷危机对完善我国金融风险的防范与监管具有重要启示。
一、加强信贷风险管理,完善证券化风险防范法律制度
次贷危机表面上是美国房价走低、利率走高所致,根本原因是资金供应方降低信贷门槛、忽视风险管理,需求方过度借贷、反复抵押融资。尽管这种风险基本上通过证券化的方式已经分散了,但是这些风险并没有消失,一旦条件具备,风险就会暴露出来,而且风险通过证券化的渠道影响更为广泛。著名金融学者易宪容认为,中国按揭贷款实际上比美国次级债券的风险要高。如果中国的房地产市场价格出现逆转,其潜在风险必然会暴露出来,国内银行所面临的危机肯定会比美国次级债券出现的危机要严重。[ 1 ]可以说,完善房地产信贷及其证券化风险防范的法律制度是中国避免重蹈覆辙的当务之急。
首先,要加强信贷风险管理,提高住房按揭贷款的信用门槛。2007 年《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商业性房地产信贷管理的通知》规定, 90平方米以下的首套自住房的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20%; 90平方米以上的不得低于30%;对已利用贷款购买住房、又申请购买第二套(含)以上住房的,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40% ,贷款利率不得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的1. 1倍,而且贷款首付款比例和利率水平应随套数增加而大幅度提高,且借款人偿还住房贷款的月支出不得高于其月收入的50%。在紧接着的《补充通知》中明确“以借款人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为单位认定房贷次数”。在次贷危机阴云密布的背景下出台上述严格住房消费信贷管理的措施,表明我国监管层已经意识到了住房按揭贷款市场的高风险,显示了监管层切实加强信贷风险管理的决心。
其次,要完善住房按揭贷款证券化风险防范法律制度。金融资产证券化是近年来我国金融改革与理论研究的热点。经济学界广泛探讨了资产证券化的风险,如交易结构风险、信用风险、提前偿还风险和利率风险。法学界则重点研究了我国开展资产证券化所面临的主要法律障碍,如资产支持证券性质界定的模糊性、SPV (特殊目的公司)运作模式所存在的法律问题、“破产隔离”与“真实出售”以及实质性风险转让的法律依据等[ 2 ] 。目前规范资产证券化的主要法律是2005年央行颁布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和中国银监会颁布的《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监督管理办法》。以上法律对信贷资产业务的市场准入和风险管理做出了专门规定,专门设立了“业务规则与风险管理”一章,对资产证券化的各个参与主体提出了统一的风险管理要求,强调了金融机构的内部风险隔离和风险揭示问题,要求参与证券化交易的金融机构建立有效的内部风险隔离机制。以上法律属于部门规章,法律层次较低,难以解决现存的一些法律问题。应当借鉴国外资产证券化风险防范的经验教训,尽快制定专门的金融资产证券化法,处理好外部监管和内控制度之间的关系,完善我国资产证券化风险监管。
二、加强市场化监管,完善金融机构破产法律制度
次贷危机表明,要减少金融机构的道德风险,必须构建完善的市场纪律约束机制,加强市场化监管。以存款保险为核心的金融安全网在强调金融安全的同时也加大了金融机构经营上的道德风险。也许激励结构的最重要的部分是:使所有方都明白,即是管理良好,银行也可能倒闭,因为银行业务涉及风险承担的问题。而监管当局将允许那些偿付能力不足的银行倒闭。不幸的是,监管当局不可能做出一个完全可信的、不救助破产银行的事前承诺,但是,可以建立一个增加承诺难度的体制[ 3 ] 。新《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银行监管核心原则》也强调监管不能够代替市场约束。
加强市场化监管要求构建完善的金融市场准入机制、金融市场行为监管机制和金融市场退出机制。必须根除金融领域“不破产、无风险”的传统观念,并充分认识到金融破产制度的重要价值和意义:第一,可以有效抑制金融机构的道德风险。第二,存款人的破产观念转变必然带来风险意识的提高,进而自觉对银行通过“用脚投票”等方式来监督银行的监督管理,从而加强市场约束的力量。[ 4 ]尽管我国的《商业银行法》、《保险法》和《证券法》等法律已经明确规定商业银行、保险公司及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是自我经营、自我约束、自担风险的企业法人,但是我国的金融市场退出机制尚不完善。2006 年制定的《企业破产法》第134 条规定:“金融机构实施破产的,国务院可以根据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实施办法。”目前,《银行业金融机构破产条例》已进入立法进程。它对于完善金融机构破产法律制度,提供银行经营风险的激励具有重要意义。一旦危机发生,它能够为政府干预危机措施的效果提供威慑力,同时也有利于确定政府干预的合理界限,防止政府过度干预破坏市场约束机制。
三、加强监管成本意识,完善金融监管协调机制美国的金融监管体制是一种典型的分权型多头监管模式,被称为伞式监管+功能监管的体制,实际上是功能监管与机构监管的混合体,监管机构形成横向和纵向交叉的网状监管格局[ 5 ] 。这种监管体系存在的明显不足是容易造成重复监管或监管真空,从而导致金融体系的风险。因此,必须加强金融监管机构之间的协调。1999 年《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规定由美联储作为综合监管的上级机构对金融控股公司进行总体监管,其它监管机构负责功能性监管,OCC、FD IC等监管机构负责对银行进行监管,SEC和州保险监管机构分别对证券公司和保险公司进行监管,即美国在原有分业监管的框架下加强了各金融机构的协调和综合。
次贷危机发生以后,美联储以及美国财政部联邦住房局等监管机构采取了干预措施,但收效甚微。这引发了人们对美国金融监管体制的反思,最终引发了美国金融监管体制的革命。美国财政部长保尔森2008年3月31日宣布,美国政府将对金融监管体制进行全面改革:第一,扩大美国联邦储备委员会的监管权限,除监管商业银行外,还将有权监管投资银行、对冲基金等其他可能给金融体系造成风险的商业机构。第二,新建“金融审慎管理局”,整合银行监管权。把目前由5个联邦机构负责的日常银行监管事务收归“金融审慎管理局”统一负责。第三,新建“商业行为监管局”,负责规范商业活动和保护消费者利益。主要行使目前证券交易委员会和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的职能。此外,还新建了“抵押贷款创设委员会”和“全国保险管理局”,将抵押贷款经纪人和保险业监管权从各州政府分管逐步收归联邦政府统一管理。美国媒体称,这将是美国自上世纪经济“大萧条”以来最大的一次金融监管体制改革。
次级按揭贷款债券涉及到银行、证券和保险等各个金融行业,如保险公司、投资公司甚至养老基金都是次级债的重要投资者。次贷危机的发生表明美国的金融监管机构之间缺乏有效的协调机制,对投机风险产生了监管真空,最终引发了系统性的金融风险爆发。此次金融大改革中美联储的监管权力进一步扩大,作为“市场稳定监管者”不仅可以监管银行、金融控股公司,还可以有权监管投资银行、对冲基金等其他可能给金融体系造成风险的商业机构。这表明其加大了金融监管协调的力度。另外,减少多头监管者,整合金融监管机构,为协调金融监管清除了障碍。[ Www.]
此前阿里巴巴与苏宁云商先后传出涉足银行业的消息,在达沃斯论坛上,强调推进中国金融体制改革的背景下,未来民营资本进入银行业将仅是时间问题。从媒体报道的这份管理办法讨论稿来看,民营银行获批也将进入倒计时。国家批准成立民营银行之后,同时预示着未来金融体制改革将加速,推出利率市场化的同时,存款保险制度在短期之内将会推出,原因在于随着民营银行规模的不断扩大,开放金融领域的同时,也意味着金融结构性风险上升,存款保险制度的推出将很好的化解此项风险。
所谓的存款保险制度,指的是当金融机构发生经营危机或面临破产倒闭时,存款保险机构向其提供财务救助或直接向存款人支付部分或全部存款,从而保护存款人利益,维护银行信用,存款保险制度被视为是,稳定金融秩序的一种制度。目前在西方存款保险制度被普遍使用,原因在于西方以民营银行为主,设立存款保险制度也是防止国家信用被滥用。目前中国虽然尚未建立该制度,但是实际上是存在着隐性存款保险制度的,即以国家和政府的信用对存款类金融机构的商业行为进行担保,这符合我国使用行政手法对市场问题进行调控的一贯作风。
随着中国金融改革市场化程度的不断提高,国家信用对存款类金融机构的商业行为进行担保的局面必须被改变,以防止国家信用被滥用衍生出的一系列金融风险。民营银行试点的成立对于中国的民间借贷而言无疑是一个好消息,目前中国民间借贷市场问题频出,温州、鄂尔多斯、神木等地相继爆发民间借贷危机,为了解决民间借贷问题,中央可以开始在温州尝试改革试点,尝试解决问题的办法之一便是让民间借贷合法化,合法化对于民间借贷而言,无疑是一个可行之路,通过设立民营银行将这部分热钱纳入在监管体系之内,将问题摆在台面上解决,可以有效的化解流动性风险。
目前中国的民间借贷利益链条由三部分构成:银主、中介、借款人。利益链条的上游是银主,既有闲散资金又愿意追求高收益的人;中游是中介,中介的链条包括服务于银主的中介、服务于借款人的中介;利益链的下游是借款方。除了担保公司外,囊括银行、典当行、寄售商、投资公司、租赁公司、民营企业及个人,整个链条环环相扣。经济转型导致的企业盈利下滑背景下,民间借贷利益链的风险也日益增加,随时具有断裂的风险。
一、安全生产管理的总体要求
市国资委高度重视所出资企业的安全生产的监管工作,将依法履行出资人的安全生产监管职责,企业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工作方针,不断提升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创造和积累成功经验,确保企业安全生产无事故。一是强化责任落实,形成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二是结合企业实际,坚持“一岗双责”制度,建立健全“统一领导、落实责任、分级管理、分类指导、全员参与”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三是夯实基础工作,全面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四是坚持奖罚严明的考核原则,强化安全风险管理,确保重大危险源的超前防控;对认真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国资委制定的各项安全生产制度,防止事故发生和职业病危害作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适当奖励。对严重安全生产不达标、违章违规违纪造成重大安全事故和经济损失,情节严重,性质恶劣者,给予行政、经济并罚。五是加强应急管理,增强各类突发事件的应对能力;六是坚持防治结合,切实做好安全隐患的排查治理;七是推进“科技兴安”,强化科技防范,不断提高本质安全水平。
二、安全生产工作的目标
进一步落实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企业的安全管理,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标准化,提升企业的安全水平,推动所出资企业实现科学、协调、可持续、安全发展,确保本单位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为实现全系统安全生产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三、安全生产工作内容和措施
进一步完善各项安全规章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各级人员应自觉把安全工作摆在各项工作的首位,认真落实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把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与省《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暂行规定》结合起来。将安全生产责任目标层层分解,认真抓好落实,不断修订、完善和细化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确保各项制度有效地落到实处。逐级签定安全生产责任状。不断完善企业绩效工资制度,加大与安全生产挂钩比重,有效落实安全生产奖惩措施。生产班组是安全生产工作的最前沿,也是目前最薄弱的环节,因此,要进一步强化生产班组的安全责任意识,实行安全生产工作重心下移。把安全生产目标和责任落实到生产岗位。将安全承诺签订到每一位在岗职工,形成从领导覆盖到全体职工的共同安全责任体系,最终实现大安全格局。
(一)市国资委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国资委对所出资企业依法履行以下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1、督促所出资企业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安全生产工作;
2、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对所出资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体系,与所出资企业负责人的绩效薪酬挂钩;
3、参与或组织所出资企业安全生产检查、督查,督促企业落实各项安全生产防范和隐患治理措施。
(二)所出资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责任。
所出资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必须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认真执行市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工作部署,逐级建立健全覆盖企业全体职工和岗位,生产经营和管理全过程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1、所出资企业应当建立以企业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的安全生产分级负责制,主要负责人是本企业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1)建立健全本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定期研究安全生产工作
(2)组织制定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3)组织制定并实施企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4)督促、检查子企业安全生产措施的有效实施;
(5)督促、指导、检查子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6)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2、所出资企业主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对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负综合管理领导责任。负责协助主要负责人落实各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协调和综合管理本企业及子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
3、所出资企业主管生产的负责人对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负重要领导责任。负责协调并落实企业生产过程中各项安全生产制度和措施,改善安全生产条件。
4、所出资企业其他负责人对主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应当按照分工抓好主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
5、所出资企业应当加强安全生产管理队伍建设,提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素质。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依法参加安全生产知识和安全管理能力的培训,经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鼓励和支持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
6、所出资企业及子企业工会组织依法对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与劳动防护进行民主监督,依法维护职工安全、健康等合法权益。
7、所出资企业应监督子企业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及个人。监督子企业与承包、承租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责任书,明确安全生产管理责任。所出资企业应对子企业的安全生产履行如下监督管理责任:
(1)监督管理子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具备情况;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组织机构设置情况;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建立情况;安全生产投入和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情况;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情况。
(2)将子企业纳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按照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定与其签订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明确安全生产管理责任,严格安全生产的检查、考核、奖惩和责任追究。
(3)对控股但不负责管理的子企业,应当与管理方协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要求,通过经营合同、公司章程、责任书等形式明确安全生产管理责任、目标和要求等。
(4)对委托管理或承包经营的单位,所出资企业应当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按照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定与受委托方或承包方签订安全生产管理责任书,明确安全生产管理责任。
(三)组织领导
对系统内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考核在市国资委领导下,由市国资委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具体组织实施,委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并提出奖罚意见。所出资企业对子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考核,由所出资企业研究决定并组织实施。所出资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组织机构,包括:
1、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安委会作为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机构,负责统一领导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研究决策企业安全生产的重大问题。安委会主任应当由所出资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担任。安委会应当建立和完善工作制度和例会制度。
2、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所出资企业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监管职能部门或指定一职能部门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专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员配置数量应根据本企业的生产经营内容和性质、管理范围、管理跨度等情况进行配置。此机构是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综合管理部门,对其他职能机构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进行综合协调和监督。
3、所出资企业应当明确内设各职能部门的具体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各职能部门应当将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具体分解到相应岗位。
四、安全生产工作要求
(一)所出资企业应当将安全生产纳入所出资企业总体发展战略规划,积极推行和应用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方法、体系等,实现安全生产管理的规范化、标准化、科学化、现代化。
(二)所出资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制度,加强对本企业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的检查、督查。
(三)所出资企业应当制定和完善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和督促子企业开展预案演练,提高企业有效应对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能力。
(四)所出资企业应当按照本实施意见,结合行业特点和企业实际,制定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或制度,逐级全面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并建立安全生产考核和奖惩机制。加强对子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管理,严格安全生产业绩考核,加大安全生产奖励力度,严肃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违纪行为。
(五)所出资企业应当监督子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定,督促、指导、检查子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全安全生产组织保障体系。确保企业各种证照齐全有效,生产经营活动符合政府有关部门核准、许可范围。督促、指导、检查子企业在重大危险源以及易燃、易爆、强腐蚀、粉尘、高温、毒物、辐射、电力设施等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建立重大危险源监控系统。督促、检查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
(六)所出资企业应当按要求将安全生产工作计划、安全生产方面的重要活动、重要会议、重大举措和成果、重大问题等重要信息和重要事项及时报告市国资委。
五、考核与奖惩
安全生产管理考核,采取自查自评与上级组织考核相结合,平时考核与年终考核相结合的方法进行,并制定《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责任制考核奖惩办法》。
(一)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体系。完善工业国资系统综治考评制度和奖惩体系,增强考核标准和考核办法的科学性、操作性,充分发挥考评工作的推动作用。将安全生产目标、事故控制指标等逐级分解,建立健全“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体系,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二)要严格安全生产考核标准。严格目标责任考核,增加干部政绩业绩考核中安全生产的权重。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分为“工作目标”和“事故控制”两大指标。工作目标主要考核落实安全生产领导责任、完善安全生产目标管理体系、夯实安全基础、隐患排查与整治、安全宣传教育与培训、打击非法生产经营、标准化建设和规范化管理、事故调查及应急管理等。事故控制指标主要考核各类事故死亡人数、亿元GDP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率、工矿商贸十万从业人员事故死亡率等。
(三)要严格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奖罚措施。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按照自查自评与组织考核相结合、平时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定性考核与定量考核相结合的原则,采取评分制,标准分为100分,采用逐项扣分的办法,每项扣分直至该项标准分扣完为止,并根据得分情况对相关责任人实行奖惩。对国家和行业有明确提取安全生产费用额度规定,但未能严格按照国家和行业的有关规定足额提取安全生产费用的企业,市国资委从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的业绩利润中予以全额扣减。企业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中因安全生产问题受到降级处理的,取消其参加该年度市国资委组织或者参与组织的评优、评先活动资格。市国资委对年度安全生产相对指标达到国内同行业最好水平、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或者达到安全生产考核奖励标准的企业予以表彰;对认真贯彻执行本办法,安全生产工作成绩突出的个人和集体予以表彰奖励。
(四)认真落实安全费用提取使用、安全风险抵押金等制度,推进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完善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制度,研究制定扶持发展农村公共道路客运交通政策。2011年起,市、县两级要设立安全生产专项资金,专项用于重大危险源监控、重大安全隐患治理补助、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等支出。贯彻落实《社会保险法》和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推进各类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认真落实各项工伤保险待遇,研究制定工伤预防费的使用管理办法,加强工伤预防工作。每年从工伤保险费中提取5%作为安全生产工伤事故预防及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专项经费,保障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有效开展,提高全社会安全意识。研究制定安全产业政策,加快高危行业企业整合重组,提高行业安全发展水平。
关键词 不良资产;证券化;制约因素;对策建议
一、浙江辖内信贷资产证券化开展情况
据统计,截至目前,已有浙商银行、杭州银行等6家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参与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发行规模超过100亿元,涉及600多笔贷款。所选取基础资产主要为优质中小企业贷款,以信用和保证贷款为主,并采用风险自留方式进行内部增级,优先级产品的利率介于5%到6%间。相关产品均在银行间市场发行交易,投资者主要为商业银行、信托公司和基金公司,商业银行及商业银行理财计划是主要投资者,占比80%以上。
二、当前推进不良资产证券化面临的难题
从国际看,信贷资产证券化比较成熟的美国、日本、韩国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配套支持体系都比较完备,业务模式和交易结构设计多样,投资者构成较为广泛,对盘活不良资产都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从我国实际看,现阶段推进不良资产证券化面临着政策制度、技术管理、市场条件、信用环境及道德风险等诸多制约,亟待破解。
(一)资产证券化相关法律制度不完备。信贷资产证券化过程及各参与主体间的法律关系极其复杂,如果没有良好的法律制度和完善的法律体系调整这些法律关系,保障各个环节良性运转,有可能导致风险失控。尽管相关部门已经出台了《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监督管理办法》等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对资产证券化业务起到一定指导作用,但层级偏低,更未对不良资产证券化问题做出任何规定。调研中,很多机构都要求对不良资产证券化立法。
(二)现有监管规定存在一定制度障碍。一是信托公司作为信贷资产证券化SPV(特殊目的载体),但不允许批量接收不良资产。按照现行规定做法,我国信贷资产证券化主要通过信托公司作为SPV,实现真实出售和风险隔离,但《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转让管理办法》(财金〔2012〕6号)第三条规定,批量转让是指金融企业对一定规模的不良资产(10户/项以上)进行组包,定向转让给资产管理公司的行为。因此,信托公司虽然可以作为信贷资产证券化受托机构,但无法批量受让不良资产。另外,该文件规定,资产管理公司购入的不良资产应采取债务重组的方式进行处置,不得对外转让,因而信托公司也无法从资产管理公司批量受让不良资产。综上,信托公司无法成为不良资产证券化SPV。二是资产管理公司具有不良资产管理专业优势,但不允许作为不良贷款服务机构。一般的信贷资产证券化中,基础资产较为优质,对贷款管理能力要求不高,基本委托发起机构作为贷款服务机构。不良贷款的有效管理、清收、处置需很强专业能力,资产管理公司作为贷款服务机构相比发起机构更有优势。但《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贷款服务机构应当由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并具有经营贷款业务资格的金融机构担任,而资产管理公司不具有经营贷款业务资格。三是投资者资格准入上存在一定限制,不利于投资者多元化。如,保监会《关于保险资金投资有关金融产品的通知》(保监发[2012]91号)规定,保险资金投资的信贷资产支持证券,入池基础资产限于五级分类为正常类和关注类的贷款。
(三)道德风险较难防范。不良资产证券化发起人对基础资产池拥有信息优势,在相关制度不健全、信息披露不充分的情况下,容易引发道德风险,导致贷款人将重心放在规模扩张上,放松贷款审查标准或将贷款投向高风险领域。
(四)配套支持政策和操作手续亟待优化。一是抵押权属变更不顺畅。不良信贷资产往往有抵押物作为增信措施,且大多为土地使用权、在建工程或房屋抵押,但抵押权批量变更登记存在登记系统限制或登记机关不予操作的情况。此外,在信托公司受让不良资产时,大多数抵押登记机关不予办理由银行变更为信托公司的登记,信托公司在此情况下能否对抵押物行使权利,法院的观点也不一致。二是税收负担重。财政部、国税总局对SPV的纳税问题进行了规范,并给予了一定优惠,但只是暂时政策。三是评估定价难。不良资产证券化对信用评级等中介机构提出更高要求,但目前国内公信力强、认可度高的评级机构不足,外部信用增级机构和信用增级工具有限。
(五)交易市场和投资者主体发展不足。一是投资者主体单一。目前信贷资产支持证券仅在银行间市场发售,商业银行持有比例超过70%,基金公司、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等机构投资者参与程度不足,个人投资者和大多数非金融企业无法参与其中,风险仍然在银行体系内部集聚。二是产品缺乏流动性。受投资者主体单一、银行间市场缺乏流动性支持机制、产品禁止再证券化等因素制约,投资者基本将产品持有至到期,不利于市场发展。
三、推进不良资产证券化相关对策建议
(一)推动立法保障。建议出台专门法律法规指导资产证券化业务常态化发展,规范证券化过程中的SPV设立、破产隔离、真实出售、贷款担保、资产池管理、会计处理等关键问题,融合各部门现行的监管规定,明确监管职责,为各部门制定具体操作细则以及实现资产支持证券的跨市场交易确立规范统一的法律框架。特别是对不良资产证券化业务,应规范信息披露,建立良好市场约束机制。
(二)推动完善发展环境。在切实防范风险的基础上,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解决各类市场主体参与不良资产支持证券投资、受让不良资产、参与贷款服务等方面存在的政策障碍。协调抵押登记机关优化抵押变更登记流程,允许不良资产涉及抵押物的批量变更登记。推动税务部门实施税收优惠政策,减少流转环节的税费。
(三)推动各类市场主体发展。一是促进业务发展由外部推动向内生推动转变,鼓励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充分吸收国际经验和教训,夯实内部制度建设,着手培养熟悉证券化操作和不良资产管理的业务团队。二是大力发展不良资产证券化业务所需信用评级、信用增级、资产评估、贷款服务、财务顾问等中介机构。
(四)推动建立协调推进工作机制。不良资产证券化涉及多个监管部门和市场主体,要加强司法、财政税收、抵押登记、金融监管等各部门工作联动,立足于优化经济金融发展环境,推进配套环境建设,强化投资者保护,鼓励更多投资经验丰富、风险管控能力强的非银行机构投资者参与。
作者介绍
林祖松,2005年7月北京大学硕士研究生毕业后到浙江银监局工作,先后在非银机构监管处、国有银行监管一处、非现场监管一处(其间在银监会挂职锻炼10个月)工作,2011年9至今担任政策法规处业务创新监管科科长(2014年4-11月在中信银行杭州分行挂职部门总经理助理)。获得中国银监会党委授予中国银监会系统“监管标兵”、浙江银监局系统“监管标兵”等荣誉称号。
参考文献
[1]姚卫巍.3万亿资产证券化启航.证券市场周刊.2013(32)
[2]韩鑫韬,古曼.韩国信贷资产证券化的启示.中国金融.2013(21)
[3]刘元根.中国资产证券化现状及发展探讨.经济研究导刊. 201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