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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资金管理办法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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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资金管理办法

第1篇:保险公司资金管理办法范文

【关键词】农业保险;补贴资金;问题;加强管理

一、农业保险补贴资金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的《农业保险条例》,第四条规定了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对农业保险业务实施监督管理。国务院财政、农业、林业、发展改革、税务、民政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农业保险推进、管理的相关工作。也就是说,农业保险的监管部门,除了中国保监会和保监会各省监督管理局外,财政、农业、林业、发展改革、税务、民政等部门按照部门职责,也要承担一定的农业保险监管责任。《农业保险条例》第二十三条更进一步明确了财政部门对骗取农业保险的保险费补贴行为的监管职责,第三十条规定了“骗取保险费补贴的,由财政部门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笔者对H省调研情况,目前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管理中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1.保险机构垫付农户自缴保费骗取财政补贴资金。面对我国分散耕种的小农经济开办农业保险,保监会“惠农政策公开、承保情况公开、理赔结果公开、服务标准公开、监管要求公开和承保到户、定损到户、理赔到户”的要求难以落实,保险经办机构为降低经营成本,甚至通过“大规模、有组织”的垫付农户自缴保费骗取财政补贴资金。H省在2016年开展农业保险专项检查中,在一个省辖市就发现了两家保险机构连续两年在全市范围内垫付农户保费骗取财政补贴资金的严重违规行为。

2.同一保险标的重复投保骗取财政补贴资金。由于目前各家保险机构业务系统尚未联网,各家公司分头承保和理赔。投保人向保险机构提出投保申请,保险机构无法查询其在其他保险机构是否已经入保。H省在2016年检查中,发现了某农场耕地分别在两家保险公司参保小麦保险和小麦制种保险,造成中央财政资金重复负担保险补贴。

3.种植大户骗保。随着近年来土地规模经营,种植大户经营风险较大,参保意愿强烈。由于种植业保险农户只需要负担20%的保费资金,各级财政负担80%的保费补贴,部分地方出现了种植大户在不同保险机构重复投保,出险后在不同保险机构分别报案理赔,以保险理赔作为盈利的手段。H省在检查中就发现了种植大户分别在3家保险公司以同一保险标的物投保花生种植保险,分别在3家公司报案获取理赔款。

二、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针对分散耕种的小农经济如何开办农业保险,各省积极探索,目前尚没有一种模式是可以在全国各省通用的成功模式。原因主要是:

1.农业保险第三方定损机制尚未建立。按照中国保监会农业保险承保理赔管理办法,农业保险的现场查勘和定损由保险机构自行组织安排,并自行决定是否聘请农业专家定损,但应确保“查看到村、理赔到户”。实际操作中,保险机构为节约经营成本,很多先确定一个行政村的赔款总金额,再由协保员分配到每个农户。从保险机构各行政村查勘照片重复使用来看,公司没有做到查勘到村。纵使聘请了农业专家,专家资质、专业水平、个人素质无法保障,且以县为单位出具粗略损失率的定损报告,无法w现各行政村损失程度,定损报告无实际使用价值。某些地方甚至发现气象部门气象证明造假。公司理赔服务不到位的深层次原因,由于农业保险政府划分经营区域、政府负担保费补贴资金的特殊性,让基层政府满意而不是农户满意成了保险机构的首要目标。

2.保险机构惜赔问题难以检查和处罚。长期以来农户和基层政府意见最大的惜赔问题在难以通过检查发现和查实,主要原因,一是农业保险的季节性强,事后的检查已无法通过实地查看了解当时受灾程度,保险机构的查勘定损报告和赔款计算书只要没有逻辑错误,无法发现惜赔问题。二是定损专家为保险机构聘请,定损报告内容已与保险公司协商一致。三是协保员为保险公司聘请,与保险机构说法一致,近年来甚至出现了保险机构、基层政府、农户三方“合谋”的现象,说法完全一致而无法查实。四是村民碍于村干部不愿作证,检查过程中,随机走访中发现的惜赔问题,也农户由于害怕村干部报复而不愿作证或者更改证词。惜赔问题无法查实和处罚,使保险机构更加有恃无恐。

3.农业保险监管部门监管不力,加重了保险机构侥幸心理。一是保险监管部门监管力量严重不足。《农业保险条例》第四条规定:“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对农业保险业务实施监督管理”,各省保监局负责农业保险监管业务的也就1―3个人,要监管全省面向千家万户的农业保险,难以实现有效全面监管。二是监管部门处罚轻微,保险机构违规成本低。按照《农业保险条例》,对于保险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最多只能给予50万元罚款,相对于骗取的上亿的保费补贴资金,违法违规成本过低。就算是存在“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的规定,由于检查工作量巨大且难以全区域全面的检查,处罚威慑性不够。比如,H省2016年组织50多人开展了为期半年的专项检查,检查结果当地保监局也只是对一个县级公司停办新业务一年,花费大量人力时间的检查,处罚威慑力也有限。

三、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管理规范化发展之路

财政部《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险费补贴管理办法》(财金〔2016〕123号)文件的出台,为财政部门加强保费补贴资金管理指明了方向。同时,《农业保险条例》明确,省级人民政府可确定适合本地区实际的农业保险经营模式。财政部门对保费补贴资金的管理,可以采取合理设计保险机构经营规则、界定政府引导职责边界、对违法违规行为实行退出机制等方式。

1.省政府层面出台制度,指导市县政府正确引导农业保险发展。《农业保险条例》明确了对农业保险经办机构的监管,而对地方政府出于监管真空。农户参保意愿低的现状,保险机构要开展业务需要基层政府从宣传发动、组织承保到协助查勘定损的全程深度介入,政府的正当干预直接关系到农业保险合规发展。可考虑经省政府下发规范农业保险发展的指导意见,从省级政府层面细化地方政府引导农业保险发展的合规途径,禁止不当参与行为。

2.完善保险机构选择办法,通过稳定经营预期提高保险机构服务质量。为避免保险机构为抢占市场恶性竞争,按照财政部“补贴险种经办机构要按优胜劣汰评选确定”的规定,市县政府可以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选择农业保险承办机构,但应充分考虑保险机构农业保险服务供给能力、农业保险投入、服务体系建设、科技手段使用、服务承诺以及操作合规性等因素。市县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确定保险承办机构,引导保险机构建立以服务为导向的适度竞争机制。同时,市县通过签订三年服务协议,避免保险机构“短视”行为,通过稳定经营预期引导保险机构加大投入,着眼长远以服务质量占领市场。

第2篇:保险公司资金管理办法范文

我国保险公司最初的业务开展以及财务管理是在政府监督之下进行的。伴随着金融领域的改革和金融混业的发展,国家对保险公司的财务管理监管有所放松。入世后,我国保险业开始国际化发展,在财务管理方面,我国保险业吸收和借鉴了许多国外的优秀成果,同时政府也相应加大了对保险公司财务监管的力度。经过多年的不懈努力,保险公司财务管理的专业化水平以及人员队伍的建设有了长足的发展。尽管我国保险公司在财务管理某些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相对西方成熟的保险行业和财务管理体系,我们仍旧存在一定的差距。并且伴随着我国经济的迅猛发展和金融混业经营的开展,我国保险公司面临的财务风险在逐渐加大,这对于如何化解保险公司在财务管理方面的各类风险,使之不进一步衍生出新的不良问题,保证保险公司财务管理的持续性发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使得完善保险公司的财务管理作为今后工作的重中之重。

二、我国保险公司财务管理面临的问题

1.资金运用渠道不够多元化。在国家对保险行业资金的运用监管力度有所放宽的情况下,保险公司资金的运用明显趋于多元化,同时这也得益于债券市场的发展和整个国家金融体系的完善,但同发达地区的保险行业相比,我国的保险资金运用渠道依然不够多元化且投资的创新能力较低。从目前的行业资金运用情况来看,过多的资金以银行存款沉淀在银行里,只能获得相对较低的利息,远不能满足保险产品所要求的投资收益水平以及保证保险资金保值增值的要求,保险公司必须开拓出投资的新领域来保证给付的可靠性。

2.未能充分考虑偿付能力的风险因素。保险行业的财务管理核心在于财务风险的预测和防范。目前许多国家都采取了偿付能力的边界管理模式,其管理方法是利用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额度与法定的最低偿付能力标准的比值来判断和评估公司的经营状况。但是该比值规定在实际的保险公司经营和财务管理中并没有被很好地被执行,目前我国部分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依然薄弱,存在一定程度的偿付能力不足的情况,因此很大程度上增加了保险公司的财务风险。

3.财务报告和财务检查的手段和方法存在缺陷。目前我国保险行业在财务报告和财务检查程序上存在很大的缺陷。在制度方面,会计制度与国际惯例脱节,难以实现信息的标准化和对比化;在具体细节上,如报表报送不及时、财务数据不完整、信息收集效率低下等;在监管方面,监管队伍的素质参差不齐,且只注重合规性检查,忽视安全性检查和风险评价,实际绩效大打折扣;在单据统一方面,公司单证的印制、领用、保管、使用等制度既不统一又不规范,各种单证之间的衔接、制约不紧密,单证有意无意的流失情况经常发生,单证混乱往往造成数据失真,资金流失。此外,新的信息处理技术和支付手段的出现,对纸质原始单证及电脑生成的电子单证有了更高的要求,同时单证管理也要系统化、科学化。这些不完善的地方如长期发展下去,势必会诱发保险公司的财务危机。

三、我国保险公司财务管理完善的对策

1.完善保险公司治理结构。

1.1调整资金规模与业务规模的比例。目前各国对保险公司的最低资本金都作了限定,不仅注册时必须达到一定的规模,就是在营业中也要求保持资本金的最低限度。而目前我国保险资本金规模与业务规模不太相适应,对保险公司资本充足率的要求不应只作法律上的规范,对于资本金规模达不到标准的保险公司,该保险公司必须对其业务规模和资本金规模做出相应的调整,使其符合法律规定的经营标准。同时,在保险公司经营和财务管理中更应加强公司内部的实际监管和控制,使保险公司的资本金无论是注册时还是经营中,都满足法律规定的标准。

1.2提升监事会的地位,扩大监事会的职权范围。为强化监督的作用,应扩大监事会的职权和地位以此来平衡审计关系。鉴于目前保险公司的监事会功能较弱的情况,各保险公司应逐步调整监事会的人员构成,增加法律,会计等专业人士的加入,以此来强化监事会应有的监督功能,同时扩大监事会的职权范围,赋予其对公司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的监督权,进而完善公司的财务管理。

1.3建立科学合理的绩效评价体系,为建立科学合理的绩效评价体系,监督决策者和经营者的行为应给予考虑,在绩效考核方案中应将其设计进去,摈弃单纯看重结果的做法,加强对过程,特别是财务信息产生过程的关注。建立能对经营者进行有效监督与激励的机制,使其目标函数与所有者目标函数一致,达到所有者、会计人员与经营者三方经济利益上的相容,以期达到最佳的合作效果。

2.加强体系建设,完善财务制度。

在现代企业中,制度建设始终是核心并对公司的管理和运营起着重要的支撑作用。在国家实施新的会计准则背景下,保险公司应不断完善和加强各项财务制度,使其和国家标准达到统一。在人员的管理方面,采取公平、公正的管理原则,实施定期考核制度。在单证管理方面,对主要的有价财务单证的保管、领用、回销等系列程序必须统一管理,制定统一管理办法。在资金管理方面,设立总出纳岗位,负责整个公司的资金调度,建立健全《现金和银行存款管理》、《资金收付程序管理》等各项资金管理制度。在不影响正常的赔款支出的情况下,对资金的业务支出和行政管理实施统一有效的管理,同时也要加强财务基础性工作的规范,建立公司内部的流程和制度,确保数据有效和制度畅通。

第3篇:保险公司资金管理办法范文

国内保险资金管理和运用存在的

由于现有保险投资管理体制不完善,国内保险公司的投资管理水平与国际上其他保险公司相比有较大差距,造成保险资金运用收益率普遍偏低,保险资金的管理与运用方面仍存在着诸多的问题:

(一)保险资金运用渠道较为狭窄

,国内保险资金运用渠道较为狭窄:主要用于银行存款、国债、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等,这对于防范投资风险、规范保险投资活动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从全局来看,由于银行存款在保险资金中占相当大的比例,单一的投资结构导致保险资金的收益下降,不利于保险资金的长期管理与运用,了保险公司自身效益的提高。2002年,我国个人保险业务保费收入2500亿元,约占当年新增居民储蓄存款的18%,其中约18%投资于国债,5.4%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52%为银行存款。而从国际保险市场来看,保险投资已成为西方金融保险业赖以生存和发展的重要支柱,其投资结构具有很强的市场取向,如表1所示。

从表1可以看出,由于环境和市场情况的差异,四国保险公司在各领域投资的侧重点不同,但均重视资金的收益性和安全性:投入较安全且具有较稳定收益的债券的比例都很高;适当涉足股票、房地产等高风险、高收益的领域。同时,产、寿险公司由于资金性质的不同,其投资方向也有一定差异:产险资金较多的投向流动性强、易变现的债券等项目,寿险资金则更青睐于贷款等长期投资领域,这就能更好地保证保险资金的安全性,防范和化解投资风险。

(二)保险资金运用的收益率不理想

保险业的盈利主要由两方面构成:承保利润和资金运用收益。目前,国内保险公司盈利的主要来源较为单一:产险公司利润的主要来源是承保利润,寿险公司新增业务存在利差益,意外险利润成为寿险公司利润的主要来源,而原有高预定利率保单却出现巨额利差损。与此同时,由于国内保险资金运用渠道有限,国家宏观经济调控政策调整尤其是1996年至2002年中国人民银行连续七次降息等因素的影响,保险资金的收益率出现下降趋势。2000年的保险资金收益率为3.89%,2001年为4.3%,2002年下降至3.14%,导致寿险利差损的问题非常突出:除了前几年高预定利率的传统险保单外,近年来发展迅速的分红险等寿险新产品也出现了新的利差损。由于竞争而导致的承保利润的逐渐萎缩,再加上保险资金运用收益率的下降,严重影响了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从而对整个保险业的发展产生了不利的影响。

(三)保险资金管理和运用模式不灵活

目前,国内保险资金管理和运用的模式较为简单,缺乏灵活性。各保险公司资金运作的组织形式主要是在其公司内部设立专门投资机构,如证券部、国债部等,也有个别保险公司委托证券公司和信托投资公司运用资金。这两种运作方式有各自的优缺点:内设投资部的优点是保险投资受保险公司的直接控制、易操作。但也存在明显不足:投资决策缺乏独立性、易受干扰、资金运用程序简单、投资管理不、投资效益难以得到保证等。委托专业机构投资的优点是使得保险公司将全部精力集中于主业,专业化管理保障了投资效益,缺点是委托人投资有资金风险,如非法挪用资金、交易舞弊等,同时需要交付高额管理费用,增加了保险公司的经营成本。

另外,缺乏专业化的资金运用人才也是国内保险公司面临的难题之一。长期以来,由于国内保险公司以保险业务为主,经营模式单一,再加上投资渠道受到严格限制,形成了重保险轻投资、重来源轻运用的局面,忽视发展保险投资专业队伍,缺乏具有较高专业性、技术性的投资管理人才。当前,保险公司的很多投资业务由原从事保险业务的人员来承担,形成投资决策者不懂投资风险、投资经营者不懂投资、投资效益较低的局面。与专业证券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相比,保险公司投资部门的人才意识、用人机制、工资待遇还存在较大差距,现有的管理模式和薪酬水平很难吸引高水平的专业投资人才。

(四)保险资金管理和运用的监管不完善

监管侧重点有偏差。现行的保险投资监管政策非常注重资金的安全性,把安全放在首位,强调保险投资必须稳健、遵循安全性的原则,并保证资金的保值增值,这是从维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方面来考虑的,是非常必要的。但监管的最终目的是促进市场的发展,严格的市场监管不应以牺牲市场效率为代价。

监管存在内外不公平。根据《上海外资保险机构暂行管理办法》规定:外资保险机构的资金运用可以以人民币和外币两种形式进行投资,除了享有和中资保险机构相同的投资方向外,还可以进行境内外汇抵押、担保放款、股票投资等。中外资保险资金运用监管政策的不一致,人为地造成了资金运用业务上的不平等,更不符合世贸组织“国民待遇”的有关规定。

监管政策存在漏洞。在现行的保险投资监管法规中,没有区别对待产险和寿险两种不同的资金运用形式。实际上,产、寿险资金的性质和投向领域都是不同的:寿险资金的时限较长,适于长期稳定的投资,可以投向长期债券、抵押贷款、不动产投资等等;而产险资金的期限则短得多,要求有很强的投资流动性,可以投向股票、短期国债、信誉高的债券等等。这就要求制定监管政策时要分类管理,制定不同的投资政策和监管法规,保障保险资金运用的有效进行。

解决保险资金管理和运用问题的几点建议

(一)进一步完善法律法规,建立保险资金运用的有效监管制度

现有的保险资金运用监管模式,比较符合我国保险业发展短、保险资金运用水平不高的现状。随着国内保险业开放程度的不断提高和保险市场的稳步发展,创新监管模式、改善监管,建立完善的监管措施已越来越受到保险界的关注。在实施有关监管措施的过程中,要切实注重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可考虑对新修订的《保险法》中有关资金运用规定做出更详尽的解释细则和管理规定,从法律上切实加强保险资金运用的监管,保障保险资金安全有效地运作。

为保障监管政策的延续性,现阶段应坚持并逐步完善严格监管模式,有选择的稳步放宽资金运用范围,拓展资金运用渠道,规范产、寿险资金监管模式。要继续加强资金风险控制,审慎控制保险资金运用比例,国际保险资金运用的先进经验,引进国际合作机制、吸收资金运用专业人才等。总的原则就是,既要做到防范风险、确保资金保值增值,更要促进保险资金运用上一个新台阶。

(二)进一步拓宽保险资金的运用渠道和范围

近年来,国内保险投资渠道逐步拓宽,特别是政府规定保险资金可以通过购买证券投资基金间接进入证券市场,极大刺激了保险资金的投资热情。为了更好的保险资本市场,应该根据国内保险市场的特点,以银行基本利率为支点,积极进入资本与货币市场。

允许保险资金直接进入证券市场。可考虑取消对保险资金直接进入证券市场的禁令,鼓励保险资金购入业绩好、红利丰厚并具有发展潜力的上市公司股票,尝试购买衍生产品来扩大运用领域等。当然,考虑到国内证券市场尚处在发展时期,保监会应对各公司的投资比例和投资方向做出严格规定。同时,为适应市场化运作的要求,可考虑采取多种组织形式来运作保险资金:保险公司发起成立保险基金或资产管理公司;伙同证券公司等联合发起成立专业基金或资产管理公司;与国外投资者合资组建基金或资产管理公司。据测算,仅就投资效率而言,保险资金直接入市比通过投资基金间接入市的成本要低出1个百分点。

大力发展多种抵押贷款。为适应居民的各种消费需求,拓展保险服务范围,应允许保险公司对信誉好的保户提供抵押贷款,如开办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子女助学贷款等,这些贷款具有明确的投资领域,风险较小、收益稳定。

丰富债券投资品种。,国际保险投资中债券处于重要地位,占到30%以上。可以考虑发行国内长期债券,适应寿险资金长期稳定的特点,这有利于寿险公司的资产负债匹配。在强调国债市场的同时,要鼓励保险资金激活国内金融债券和债券市场,鼓励长期寿险资金进入基础建设债券市场,支援国家重点基础建设,发展国民。同时,应允许保险公司购买商业银行债券,定向发行债券,丰富债券投资种类。

谨慎涉足不动产领域。国内的不动产市场具有周期性强的特点,可以选择增值能力强、风险较小的项目小规模进入。由于不动产的变现能力差、风险较高,保监会要严格控制其比例和规模。

(三)建立多样的保险资金运用模式

考虑到国内保险资金市场的特点,可以采取多种资金运作模式,促进保险资金运用的多样化。

设立全资或控股投资子公司。作为大型寿险公司,可以成立自己的全资投资子公司,拓展业务领域,增强公司的金融实力,打造具有规模效应的金融集团。同时,也可考虑收购和控股有较好发展前景的投资机构(如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资产管理公司等),直接利用现有的专业人才和投资渠道,以取得更快、更好的投资效果。

委托专业投资机构。由于专业投资机构在投资经验、投资渠道和专业人才等诸多方面有优势,委托其进行投资运作,保险公司可以减少投资成本,提高投资收益,使得专业化的资本管理运作成为公司新的利润增长点。

内设投资部门。为了对保险资金进行直接管理和运作,保险公司也可采用内设投资机构的模式。要进一步优化投资部门的运作机制,起点要高,按照国际保险资金运用的惯例和成功经验,不断创新,勇于进取,为公司的发展奠定基础。

(四)强化保险资金运用的风险意识

保险资金运用的风险管理是整个资金运用的核心。根据美国保险业1996~2000年的测算,保险公司所面临的主要风险为:保险风险20%,信用风险1%,利率风险11%,商业风险4%,保险分支机构投资风险23%,保险投资风险53%,可以说投资风险是保险公司最大的风险源。因此,必须高度重视保险资金运用的风险控制,强化保险资金运用的风险意识。

加强保险公司财务指标的风险管控。根据国内保险公司经营的实际情况,要充分加强财务指标的资产负债管理,制定相关的投资策略,谋求资产、负债的匹配性,达到控制风险、获得利益最大化的目的。同时,可借鉴动态财务法,分析评估不同时期、不同投资策略下的保险资金的运作过程,找出风险与盈利的平衡点。通过对宏观经济和利率、保险公司资产负债、保险公司动态财务指标的全面分析,可全面反映保险资金的运行情况和运行效果,加强对投资活动的风险管理。

健全保险资金风险投资组合,规避市场风险。为保障保险资金的安全,可将保险资金按一定比例组合投入多个领域:稳定但收益一般的存款和债券领域;有风险但收益较高的抵押贷款领域;有较高风险但收益可能很高的股票和不动产投资领域。为最大限度地防范风险,要严格限制在资本市场及不动产领域内保险资金投资的总量和比例,用风险的不同组合来规避可能的投资风险。

(五)健全风险管控体系,确保资金运用的安全性

基于保险公司负债经营的特点,要特别强调保险资金的安全性,维护被保险人的利益。应逐步建立起政府依法监管、企业自律内控、有效监督相结合的三位一体风险管控体系。

强化有效的政府监管。为适应金融混业经营的趋势,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这三大金融监管部门应密切合作,依法监管。可考虑定期举行三部门的联席会议,情况、协调立场,共同筑起防范风险、保障资金安全的防线。

第4篇:保险公司资金管理办法范文

据了解,武汉省政府近日出台了《关于加强城镇居民住房保障工作的意见》,明确提出要取消住房公积金贷款强制性保险,由购房人自愿选择投保。简德齐说,依据这一规定,公积金中心正着手研究取消公积金贷款强制保险的相关办法。

个人办理公积金住房贷款,不需要再强制交保险费。市房改委资金管理中心副主任简德齐称,买不买房贷保险,购房人自愿选择,但此前已办理保险的不予退保。

据计算,购房者贷公积金最高限额30万元、最长期限30年,最多需缴4500元的保险费。取消强制保险后,购房者则可节省1000元~4500元不等的保费。

据了解,在房贷过程中购房者往往要为房屋遇火灾、水祸等抵押物灭失向保险公司缴纳1000元~2000元左右的保险费,保证担保物房屋的价值,以减少银行发放房贷的风险。由于保障的是银行的利益,所以投保费用究竟该由银行出还是购房者出,历来是争论的焦点。但央行一纸公文规定,强制购房者投保。此举被认为是将本应由银行采取的风险控制义务转嫁了消费者,银行发放房贷变成了少担风险、坐享利益的事情。

今年9月工行率先以房贷优惠形式实行自愿投保,农行、建行纷纷跟进,商业性房贷强制保险已名存实亡。

至于银行发放房贷的风险如何控制,建行、农行房贷部门负责人均表示,该保险只保房屋框架、窗户、装饰等一概不理赔;实践中出险率又小,南京至今为止鲜有赔付,所以取消强制后对银行影响不大,却实实在在地为购房者省了钱。

市房改委资金管理中心自1996年开始办理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至今累计发放贷款总额达97.3亿元,共支持8.89万户家庭购建住房。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以房产作为抵押的,借款人需在合同签订前办理房屋保险手续”的规定,本市自1998年开展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以来,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实行“必保制”。市民申办公积金贷款时,必须办理房屋财产保险,保费金额按照相关的系数计算,如一笔30万元20年期的贷款,需缴纳3000多元的保险费。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关负责人介绍,今年为进一步惠民便民,切实减轻购房市民的经济负担,降低职工贷款费用,进一步突出住房公积金贷款“低息便民”的政策优势,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保险问题进行了调研,在充分规避贷款风险的基础上,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建议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实行保险自愿政策并获得了批准。据介绍,2007年9月3日前已经办理了住房公积金贷款保险手续并缴纳了保险费的,各保险公司将不再退费。

一直以来,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对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实行“必保制”。市民申办公积金贷款时,必须办理房屋财产保险,保费金额约等于贷款总额乘以万分之五,再乘以贷款年限。

有关人士坦承,10多年来,公积金贷款强制保险在防范房屋风险方面“实际作用有限”,反而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职工经济负担。

银行界有关人士认为,取消公积金贷款的强制保险可节省购房人一笔支出,从银行角度讲,短期收入可能略有减少,但从长期看有利于房贷业务发展,对老百姓和银行都是双赢。

■产品资讯

信贷资产证券化信托

日前,2007年首单资产证券化产品――“浦发2007年第一期信贷资产证券化信托”正式宣告成立。这是2007年我国资产证券化扩大试点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和华宝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合作推出的首单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

第5篇:保险公司资金管理办法范文

关键词: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安全管理;保险

自1998年起,全国已积累2000多亿元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维修资金),其中数百亿元被开发商侵吞或挪用。住宅维修资金的安全问题,一时间成了全社会的关注焦点。如上世纪80年代后期房地产开发销售之发祥地的深圳市,当初的建筑物已过二十多年,均到了需要维修的时候,但一个城市上百亿元的住宅维修资金在缺乏监管下,或被房地产开发商,或被住宅物业服务企业挪用,或因房地产开发商的破产倒闭而不知去向,业主的权益受到了极大的侵害,由此引起的住宅维修资金的法律纠纷层出不穷,引起了全社会的关注。笔者认为造成现有局面的,除了开发商、物业服务企业必须对此负责以外,还有更深层次的原因。

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存在的安全问题

1.安全管理制度管理不严

当前绝大部分地区已经意识到了维修资金管理的重要性,有明确的财务管理的规定,但没有相应配套的会计核算方法。有一些县市在制定管理方案时,不能考虑自身实际与可能,未能严格进行维修资金使用的测算,为新修资金风险埋下隐患。同时新型维修资金管理机构一般为新组建的单位,人员素质不整齐,加上培训不到位,往往缺乏对定点小区的监管;个别人员不能严格按照政策,执行统一的审核标准,造成了维修资金的不正常支出。

2.安全监管力度不够

从目前情况看,我国大部分地区的维修资金收入直接结缴当地房地部门维修资金专户,但仍然有部分地区则是将维修资金收入先计入收入过渡户,然后再从收入过渡户转存至维修资金专户。这种做法在部分维修资金收入直接缴存专户确有困难的情况下无可厚非,但对于直接缴存没有障碍的地区,则增加了不必要的管理环节,其结果是既增加了维修资金管理的风险,又使维修资金收入的到帐时间因此而推迟。

3.资金安全使用不当

当前我国维修资金的使用相当少,比如自2000年2月开始,到2005年7月31日,北京市共归集商品住宅维修基金63.9亿元,并由市建委小区办负责归集监督,其间按活期存款利率计息。这笔巨额资金在凌云居等3个小区动用前,从没有支用、发放过。同时其使用中也存在一定的安全问题。(1)维修的标准需要更加细致。虽然一般的有中修大修的年限,但是,有些设备不能单纯以年限来界定。(2)划拨维修资金的税收问题。由于小区办把维修基金的款项要先划拨到物业公司,一旦出现划账,就要缴纳营业税,而住宅的维修不存在营业的问题,这就需要在税收上与税务部门达成一定的约定。(3)有的业主没有缴维修资金。他们的户头里没钱可取。在进行维修时,这部分人就无法支付维修费用,因此在提取时就存在缺口,造成资金困难。如果另外收取,由目前的状况看,收取的难度比较大。

二、加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安全管理的措施

1.转变政府的管理思路

维修资金的管理制度上,我国和其他国家的形成了鲜明的对比。我国采取的是政府干预,在办理房屋产权证书前,作为法定要件,必须按照一定比率一次存维修资金,而且在以后的维修资金的管理使用上实行“统一缴存、专户存储、业主决策、专款专用、统筹监管”的方式。本文认为,我国的维修资金管理使用制度,在上述五种内容下,从头至尾体现的都是监督管理的色彩,需要加以完善。(1)把交存维修资金规定成了强制性义务,并把交存维修资金的标准核定为维修工程总费用的50%;(2)对业主委员会的指导;(3)利用维修资金进行维修的施工费用的基本计算方式;(4)有政府相关签发的除物业管理企业的专家以外的专家资格认定者的参与;(5)对业主委员会的基本情况、物业服务费和维修资金的累存状况、会计审查结果等进行监管。这样可彰显我国维修资金制度的立体式综合监管服务的特点,从根本上转变政府职能部门的服务意识。

2.建立严谨的资金管理制度

要制定严密的操作规范和严格的规章制度,使违规行为无可乘之机,要针对个别物业公司与业主共同套取维修资金的行为,制定相关奖惩制度,严肃处理违纪违规行为。要严格落实、执行好维修资金财务管理和政务公开制度,切实做到钱账分离、封闭运行、保证安全、公开透明、公平公正、合理使用。省、市、县房地、财政、监察、审计等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维修资金的监督力度,形成有效的监管机制,严禁以任何理由挤占、截留、挪用维修资金。此外,舆论监督和群众监督也是十分有效和必不可少的监督形式。近年来,在有些地方实行的民主评议制度,就收到了较好的效果。

3.增设维修资金信托监察人

一个住宅社区完成建筑工程,在进入销售阶段到房屋基本售出需要一段不短的时间。即便是维修资金收取方式改为由房屋买受人直接交到房地产管理局存于其指定的银行,也存在一个维修资金的管理问题。当前我国小区中只有不到5%成立了业主委员会,这样一来,买受人所交存的维修资金就只有躺在行政主管部门的银行帐号里休眠,起不到资源的有效利用。更何况,该维修资金的使用应该由业主集体决定,不但物业服务企业不能越俎代庖,就是行政主管部门也不得不经多数业主的同意,擅自越权“审核批准”维修资金的使用。为此我们建议由政府出面成立不动产管理委员会第三人事业机构,一是实施对各业主委员会工作上的指导,二是以信托监察人的身份监管由房屋销售单位代交的维修资金和交存于房地产管理局之后的维修资金。这样就可避免房屋销售单位和

房地产管理局无法自我监管的弊端,彻底保证从维修资金的交存和前期保管的万无一失。

4.创设维修资金管理保险制度

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安全管理中,我们建议创设维修资金管理保险制度,规定于申请住宅建造时,就必须办理住宅质量保障保险手续,不办理该保险手续的建筑商不得进入施工现场,不协助办理该保险的开发商不得申领房地产开发建筑许可证、不得申领商品房销售许可证。等将来社区业主委员会成立时,开发商必须将住宅建筑物质量保证保险所包括的一整套材料一并转交于业主委员会,从而构成开发商对全体业主的一项债务,并反映在开发商房屋销售的合同之中。如此,房屋买受人获得保险公司开具的保单就有了制度上的保障。将来在住宅建筑物发生问题时直接找保险公司理赔,从而降低消费者的购房风险,达到保护社会公众利益的目的。藉此制度,首先可促使保险公司和质量审验单位对被保险物采取审慎负责机制,扼制行政质量审验部门的人情审验;二是可确保维修资金的有效使用。

总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安全管理不但与住房人的维修资金的使用息息相关,而且还关系到社会公众的利益,所以笔者在此提出上述意见,希望围绕建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安全管理方面提出一整套合理解决方案。

参考文献:

[1] 彭万林.民法学修订第三版[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43.

[2] 何宝玉.信托法原理研究[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26.

[3] 朱大旗.金融法第二版[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517.

第6篇:保险公司资金管理办法范文

【关键词】保险;资金运用;风险管理

一、保险资金运用环境分析

(一)保险资金运用制度环境的逐渐宽松与成熟

自2009年2月修订和完善的“保险法”出台以来,保险资金运用的发展跨越了一个里程碑,资金运用渠道冲破制度束缚,逐渐向多元化发展。以前保险资金运用大多为银行存款单一渠道,随着发展,目前已有债券交易、股票、证券投资基金等有价证券以及投资房地产等多种方式。据数据统计,截至2012年底,保险资金运用余额为6.85万亿元(人民币,下同),占行业总资产的93.2%。其中,银行存款为2.34万亿元,占比34.16%;各类债权3.56万亿元,占比44.67%;股票基金8080亿元,占比11.8%;除此之外,保险资金还通过多种投资形式进入房地产市场等诸多领域。这表明,保险资金的运用从制度上有了更为宽松的环境。但制度环境更宽松,并不意味着资金运用风险降低了,所以,为了有效地防止保险资金的运用风险,我国保监部门进一步规定,保险公司在资金运用过程中必须遵循安全性原则,保险企业对资金运用也更为重视,将资金运用及风险管理提上企业财务管理的重要日程。

(二)保险资金运用市场新环境的困难与挑战

随着市场环境的发展变化,当今保险资金运用犹如惊涛骇浪中的一艘小船,尤其是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大幅波动,对保险资金运用带来更大的困难和挑战。从最近两年的市场环境来看,股市下跌,固定收益类资产的市场价格也一直低迷,保险公司对外投资资产的总价值处于“缩水”期。投资成本直线上升,投资回报却因市场新环境的变化而变得不可知。更何况,虽然投资渠道从政策上放宽了,但各种投资渠道所面临的风险却接踵而至,如:出现市场流动性问题如何解决,金融工具违约风险如何面对等。保险公司面对新环境没有经验可言,一切也都处于摸索之中。这一切均表明,保险公司资金运用的难度加大。

二、保险资金运用风险分析

(一)保险投资低收益率风险

据中国保监会披露,2012年保险投资年化收益率为3.39%,从近五年来的数据分析我们可以看出,这个收益率已是继2008年金融危机以来的新低谷。而且,从资金运用渠道占比来看,目前保险资金主要的投资去向70%以上还只限于购买国债及大额协议存款,投资收益实际仍处于较低水平。没有一个好的投资去向决定了保险资金不可能取得较高的收益率。而当前保险资金运用大环境的不理想又使得保险企业寻找投资收益较高的项目变得困难重重。

(二)“跟风”开发及投放保险产品易引发经营风险

为提高收益水平,提升竞争力,各保险公司不断开发新产品。然而,新产品的开发及投放如果不能与自身经营能力相适应的话,则容易引发经营风险。如:自2012年下半年以来,各保险公司纷纷在银保市场推出中短期保险理财产品,这些保险产品主要以长期分红险或万能险的产品形态出现。在产品设计上,这些产品的一年末或两年末现金价值和分红演示均高于银行同期存款利率。我们可以通过以下分析大致计算出保险公司这些投放到银保市场上的一年期保险产品的成本,从而预测出投资最低收益率并判断其是否存在风险因素:通过银行销售保险产品,按照当前“市场行情”,一般需支付给银行1.6%的手续费;此外,为了获得客户青睐,还承诺一年后支付给客户的定期存款收益3.25%;在经营过程中,保险公司还需承担1.5%左右的经营费用。合计计算,这款保险产品成本不低于6%。由此可见,保险公司通过银保市场渠道获得的这笔保险资金一年的投资收益率必须高于6%,否则保险公司不仅无任何收益可言,还可能会出现较大的亏损。而在当前的投资政策和环境下,若想投资收益超过6%其压力是可想而知的。更何况,一年时间到期,保险公司就需向客户进行本金及收益的兑付,而届时如果公司现金流不够,将引发企业财务危机。在实际收益达不到预期又必须支付现金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只能从次年的银保短期产品中抽出一部分本金用于支付上一年的收益,这种 “饮鸩止渴”的方式若持续下去,终将引发保险公司的经营及偿付能力的风险。

(三)保险资金激进型投资可能带来亏损风险

为保证一定收益率,部分保险公司可能在保险资金运用上会显得急于求成,产生激进主义,在未经全盘、长远考虑的基础上冒然进行投资,从而直接或间接给公司带来亏损风险。例如某些保险企业为了短期利益,什么火爆投资什么领域,不作具体分析,市场一旦出现较大的波动或者骤跌的情形,轻则导致保险公司出现巨大的经营亏损,重则给这类保险公司带来致命的打击,也不利于整个保险市场稳健持续地发展。

(四)其他风险

除上述风险外,保险资金运用还存在一般资金运用时常见的利率风险、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操作风险甚至道德风险等。本文重点从当前企业投资环境的角度来分析保险资金运用及风险应对问题,故对其他风险不作扩展性论述。

三、保险资金运用原则及风险防范措施

(一)保险资金运用应遵循的原则

一般来说,“安全性、收益性、流动性、分散性”是保险资金运用应该遵循的原则。其中,安全性主要指保险资金在运用时,必须确保企业在任何时候都有足够的偿付能力,虽然保险公司主要经营的是风险,但不能因为资金运用而给投保人带来新的风险;收益性则强调提高资金利用率,实现企业经济效益;流动性是指保险公司在进行投资运作时,必须随时保证资产的可变现能力。分散性则要求保险公司应根据不同市场需求和自身优势,实行投资和经营多元化,使得不同投资项目的盈亏在时间上或数量上相互补充,以弥补某一方面损失给企业带来的风险。

(二)保险资金运用风险防范措施

1、投资前进行预测,选择较好的投资项目。保险公司在进行投资运作之前,必须做好投资预测,进行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选择安全性高、数额小、短期、形式多样、收益高的投资项目,防止投资激进主义。在选择的同时,还需要充分考虑到保险事故发生的随机性特征,以及由此带来的保险赔偿随时支付的需要,确保资金运用的流动性。

2、建立内部投资绩效评估机制,加强投资监管。2010年8月,保监会从投资市场、品种和比例等方面对保险资金运用政策进行了系统性调整,加强了资金运用的企业外部监管。从企业内部监管角度看,保险公司应该建立投资绩效评估机制,定期分析和评估,及时发现资金运作中出现的问题并进行调整,降低资金运用风险。

3、实行多角化投资分散风险。正如“鸡蛋不要放在同一个篮子里”的道理一样,保险公司应根据自身优势和市场需求,实行多角化投资和经营,使得不同投资项目的盈亏在时间上或数量上相互补充,以弥补某一项目损失给企业带来的风险。当前投资渠道放宽,这给保险企业实行多角化投资提供了一定条件。

4、合理开发及投放新产品,降低潜在投资风险。一款好的保险产品,不仅能够给企业带来经济效益、增强企业市场竞争力,同时也能降低企业潜在的投资风险。然而,什么样的产品才是好产品呢?由于各个企业的发展阶段、经营特点与方式均不同,适合甲公司的产品未必适合于乙公司。所以,保险公司在开发新产品时,应充分考虑自身因素,合理安排新产品的开发与投放,不要“跟风”,防止因不适宜的产品给带来公司所不能承受的经营风险。

5、与第三方合作,打造互利共赢投资模式。保险业是一个长期的业务,维持长期稳定的资金源,探索更多的投资方式显得更为重要。目前,许多保险公司积极探索与第三方合作,打造互利共赢的投资模式,以达到投资避险目的。如一些保险公司就通过运用“团体综合金融发展委员会”(简称“团金会”)模式陆续与各地政府或企业开展全面战略合作,范围涉及到股权投融资、债权投融资、投资银行、信托融资、资产管理、保险服务、年金服务以及资金结算等多项内容,通过这种多方合作,寻求各投资领域的创新,实现互利。

四、结语

随着金融全球化的不断深化和金融市场的不断融合,保险资金运用在保险业发展中的作用和地位日益重要,保险资金投资运用是创造保险企业资金生命力的一种方式,它不仅为经济建设提供了资金,也为社会的稳定发挥了重大作用。所以,努力提升保险资金运用效益、降低投资风险是对每一个保险公司适应经济发展、提高自身核心竞争力的现实要求。保险企业应当充分认识到当今企业所处的经济环境,分析保险资金运用中的各类风险,并结合自身情况采取行之有效的方式去防范和化解风险。

参考文献

[1] 赵燕.论保险投资运作的风险管理[J].财会研究,2009.

[2] 王曦.浅述保险公司的资金管理风险[M].现代商业,2010.

第7篇:保险公司资金管理办法范文

关键词:保险会计制度;改革;会计准则

2001年11月27日,财政部颁布了《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于2002年1月1日起在股份制上市企业施行。2003年,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和中国人寿保险公司顺利地拉开了在海外股份上市的序幕,新《金融企业会计制度》正式开始实行。本文通过不同时期的不同会计制度的比较与,以求对我国的保险会计制度有所启示,进而为建立保险会计准则提供。

一、《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会计制度》时期(1982~1993)

1978年以前,我国的金融体系基本上是中国人民银行一统天下的格局,1982年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独立出来,相继在1984年2月颁布了《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会计制度》,由于当时我国的体制还是计划体制,而且保险公司还处于“拓荒”阶段,许多保险企业独有的特性尚未发挥出来,财会制度上缺乏相应细化的规定。因此,1989年12月中国人民保险总公司对此制度进行了修订,重新颁布了《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会计制度》,并于1990年1月1日起施行。修订后的会计制度,其实用性和规范性均增强了。从总的来看,这个时期的会计制度有以下几个特点:

1 财务管理实行计划管理原则。由于计划经济的,保险公司在财务会计制度上实行统一计划、分户经营、以收抵支、按盈提奖的财务管理体制。突出财务计划的作用,利用定额进行财务计划的编制,用以评价企业财务活动;公司收人大部分上交国家财政,成本开支范围由国家规定,盈利全部上交国家,亏损由国家弥补;资金管理实行专款专用制度,将资金划分为固定资金、流动资金和专项资金。资金主要由国家有计划地划拨,仅以专用基金形式给予企业一点财务权力。

2 会计制度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为了保证会计制度的统一性,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的会计制度由总公司统一制定,各级保险公司都必须严格遵照执行,各级公司不得自行变更或修订制度,但可将执行中发现的,及时反映给总公司,由总公司负责修订。

3 在核算体制上按照不同性质的保险业务,分别确定会计核算体制,如按国内财产险、涉外财产险、出口信用险和人寿保险业务分别单独核算。其中国内财产险业务、人寿保险业务一般由各级公司独立建帐、独立核算、分级管理、自计盈亏或自负盈亏;涉外财产险与出口信用险一般由总、分公司以下单独建帐、分级管理,总公司统一核算盈亏,分公司自计盈亏。

4 会计恒等式采用“资金平衡”,即“资金占用总额=资金来源总额”。保险企业的资金,从占用的角度看可分为固定资金、流动资金。固定资金是指占用在企业固定资产上的资金,它包括办公用房、职工宿舍、机具设备、工具等,流动资金是指占用在流动资产上的资金,它包括货币资金、结算资金(如应收及暂付款、预付赔款等)、各项支出(如赔款支出、手续费支出、业务费等)。保险企业的资金来源,按不同渠道分为自有及内部形成的资金(比如国家拨给的资本金、固定基金、内部形成且有专门用途的准备金、专用基金)、借入资金、结算资金(如应付及暂收款、应付手续费等)、业务经营收入(如保费收入、利息收入、迫偿款收入及投资收入等)。

5 会计科目分为资产类、负债类、资产负债共同类和损益类。另外,鉴于当时的核算体制是按四大险种分别核算,因此,设置国内、涉外、信用、寿险四套会计科目,分别核算不同险种的业务。由于四类业务的财务活动有很多共同之处,也有不同之处,因此四套科目中大部分科目是四类业务通用的,少部分是专用的。

6 记帐允许从资金收付记帐法、借贷记帐法中任选一种。

7 在货币计价上国内业务(包括财产险与寿险业务)以人民币为记帐符号;涉外财产险、信用险业务则采用外币分帐制,直接以原币入帐,年终时将外币业务损益按决算日牌价折算为人民币核算。

二、《保险企业会计制度》时期(1993~1998)

随着党的“十四大”召开,以上这种计划体制下会计制度已不能适应党的“十四大”报告中提出的“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主义市场经济”的改革新要求。因此,1993年,财政部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总体要求,对我国所有的会计制度进行了全面而彻底的改革,财务会计改革进行了模式性的转换。1993年2月24日,财政部结合保险行业经营特点及管理要求,在《企业会计准则》的基础上颁布了《保险企业会计制度》,于1993年7月1日起施行。这次改革是一项重大的举措,其重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首次确立了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和利润会计要素体系,并对会计要素的记录和报告作出了基本规定,规范了会计核算的基本前提和基本原则,实行了权责发生制的核算原则,提高了企业财务核算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2 在核算体制上将非人身险业务与人身险业务分别进行会计核算,即分别建帐、分别核算损益。非人身险业务可分为财产保险、货物运输保险、种植业和养殖业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人身险业务分为人寿保险、养老保险、健康保险等。

企业经营的再保险业务,可区别为分入业务与分出业务进行核算,也可将分出业务并入直接业务核算。信用险业务可实行三年结算损益的核算办法。

3 建立了资本金制度,实行资本保全原则。企业筹集的资本金,在企业经营期内,投资者除依法转让外,不得以任何方式抽走;按照资本保全原则,企业固定资产盘盈、盘亏、转让、报废、毁损发生的净损益以及计提折旧不再增减资本金,而是直接计人当期损益。这与以前企业收入中大部分上交国家财政、资金随意增减相比有利于企业的自我积累和发展壮大。另外,改革了资金管理办法,取消了专款专用制度。实行企业资金统一管理和统筹运用,以促进企业提高资金运用效益。

4 建立了资本金核算体系。制度抛弃了与计划经济体制相适应的“资金来源总额=资金占用总额”的平衡公式,采用了与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的会计恒等式,明确了产权关系,并在此基础上建立了一套资本金核算体系。

5 会计科目分为资产类、负债类、所有者权益和损益类,并分别对保险企业会计科目及使用说明作出了明确规定,规范了各类科目的设计,并从保险企业“安全性”、“流动性”和“盈利性”角度出发,细化了资产流动程度、风险程度和财务损益的科目。

6 采用了国际通用的借贷记帐法和国际通行的会计报表体系。制度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规定保险企业对外报表为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务状况变动表和利润分配表,并对这些报表的作用、报表项目的和填列方法作了具体说明,使财务信息成为国际通用商业语言。

7 扩大了保险企业使用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的自主权。制度规定“在不影响会计核算要求和会计报表指标汇总、以及对外提供统一的会计报表格式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增减、合并某些会计科目”。“企业向外报送的会计报表的具体格式和编制说明,由本制度规定,企业内部管理需要的会计报表由企业自行决定”。

8 规范了保险企业基本业务的会计核算标准和损益的。制度对资金的筹集与积累、非人身险业务、人身险业务、再保险业务、拆借、贷款和投资业务、固定资产、货币资金及结算款项、费用、营业外收支、利润及利润分配等业务的会计核算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9 体现了一定程度的会计稳健原则。制度规定保险企业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计提坏帐准备、贷款呆账准备、投资风险准备,允许企业采用加速折旧法。

10 对有外汇业务的企业规定即可采用外汇分帐制,也可采用外汇统帐制。采用外汇分帐制的企业,应设置“外币兑换”科目。各种货币之间的兑换及帐务间的联系均通过“外币兑换”科目。

三、《保险公司制度》时期(1998~2001)

1993年制定的《保险会计制度》执行了6年,它对于促进保险企业的,促进企业间有序竞争,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随着我国主义市场体制的不断完善,国内保险市场不断发展和壮大,保险行业发生了许多新变化,特别是1995年10月,我国颁布实施了《保险法》,国家加大了对保险行业的监管力度,并于1998年成立了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此后,保险监管部门出台了《保险管理暂行规定》等配套的政策法规,保险公司管理体制发生了重大变化,保险公司的保险业务由多业经营转向分业经营;另外,保险公司保险资金运用发生了重大转变,改变了过去放开经营的做法。这些新变化和新情况客观上要求会计制度与之相适应,作出新的规范。因此,1998年12月8日,财政部对原制度进行了修改,颁布了《保险公司会计制度》,于1999年1月1日起施行,这次改革的主要有:

1 改变了会计制度名称。制度考虑到当时保险企业都已是公司制企业,因此将《保险企业会计制度》改名为《保险公司会计制度》,这样更加符合我国保险公司实际情况。

2 重新确定了保险业务的分类,并实行按险种分类核算。制度根据保险分业经营的原则,对保险业务的分类进行了调整,将保险业务分为财产保险公司的业务、人寿保险公司的业务和再保险公司的业务三大类。财产保险公司的业务分为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等;人寿保险公司的业务分为普通人寿保险、年金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和健康保险等;再保险公司的业务分为分入保险业务和分出保险业务。在具体业务分类上,修改了原制度在具体业务划分上存在的交叉情况,明确规定财产保险公司不得再经营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业务,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业务划入人寿保险公司的业务。另外,公司可根据具体情况和有关部门的要求,对保险业务进一步分类核算。

3 完善了保险业务损益结算办法。制度规定除长期工程险、再保险业务按业务年度结算损益外,其他各类保险应按会计年度结算损益。与原制度比较,本制度作了如下调整:(1)原制度只明确了信用险按业务年度结算损益,本制度明确了长期工程险等长期性财产保险业务以及再保险业务按业务年度结算损益;(2)前者规定业务年度为三年,后者没有规定业务年度的具体年限,其具体年限由保险公司根据保险业务性质确定。

4 增加了确认保费收入的原则。关于保费收入的确认,我国原制度规定,非人身保险业务、人身保险业务和分保业务规定保费的收入入帐时点,确认原则不统一,也不尽合理。本制度对保险业务规定了统一的保费收入确认原则,明确规定应同时满足三个条件:第一,保险合同成立并承担相应保险责任;第二,与保险合同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公司;第三,与保险合同相关的收入能够可靠地计量。

5 增加了存出资本保证金和提取保险保障基金的会计处理。按《保险法》规定,保险公司成立后,应按其注册资本总额的20%提取保证金,存入保险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银行,除保险公司清算时用于清偿债务外,不得动用。根据该规定,本制度相应增加了存出资本保证金的会计处理;另外,《保险法》规定,为了保障被保险人的利益,支持保险公司稳健经营,保险公司应当对财产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和短期健康保险按当年自留保费的1%提取保险保障基金。根据该规定,本制度相应增加了提存保险保障基金的会计处理。

6 调整了贷款和股权投资业务的会计处理。按照《保险法》及其他有关保险监管法规规定,保险公司不得从事除保户质押贷款以外的其他贷款业务,不得买卖股票和进行股权投资。根据上述规定,新会计制度相应取消了除保户质押贷款以外的其他各类贷款业务的会计处理,取消了股票投资及其他股权投资业务的会计处理。

7 增加了抵债物资的会计处理,修改了长期待摊费用的会计处理。制度将原“递延资产”科目改为“长期待摊费用”科目。这是因为“递延资产”实际上是不能全部计人当期损益而在以后会计年度分期摊销的待摊费用。它并不能为公司带来经济利益,不符合资产的定义,不能作为一项资产。

8 规范了会计报表体系。本制度将原“损益表”名称改为“利润表”,将原按保险业务设置的损益表改为按保险公司设置利润表,并对各报表的指标项目作了相应调整;用现金流量表取代财务状况变动表,确立了现金流量表在保险财务报表中至尊的地位。

四、《企业会计制度》时期(2001至今)

2001年,继新《会计法》和《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颁布实施之后,财政部又了《企业会计制度》,保险公司又面临一次重大变革。因此,2001年11月27日,财政部颁布了《金融企业会计制度》,于2002年1月1日起施行。该制度以《企业会计制度》为基础,借鉴国际会计惯例,充分考虑了股份制改革的必然趋势特别是上市企业的基本要求,集银行、证券、保险等会计制度于一体,分别对6个会计要素以及有关金融业务和财务会计报告作出全面系统的规定。这次改革是提高会计信息质量的又一重大举措,其主要内容有:

1 实现了会计要素的重新界定以及相关的确认和计量。会计要素是企业对外提供财务信息的基本框架,虽然1993年会计制度改革对会计要素作出了基本规定,但是,仍然只规定会计记录和报告,并没有完全解决会计要素的确认和计量,这种会计制度本质上是规范簿记的内容。这次新制度对6个会计要素进行了严格界定,并对其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全过程作出规定,和原制度相比较,更加全面、严谨、规范,使其反映的会计信息更加符合事实。

2 首次将国际上普遍遵循的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纳入新制度。实质重于形式是指经济实质重于具体表现形式,它要求“企业应当按照交易或事项的经济实质进行会计核算,而不应当按照它们的形式作为会计核算的依据”。例如,对于保费收入的确认,强调的是“保险合同成立并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这一经济实质,并不以“保险合同成立”这一法律形式作为唯一标准。遵循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体现了对经济实质的尊重,能够保证会计核算信息与客观经济事实相符。

3 在某些会计原则和会计处理上实现了与国际会计惯例相协调。随着我国加入WTO,外资保险公司纷纷进入保险市场,它要求国内保险公司的会计标准要与国际惯例相协调,采用国际保险业的通行做法。这次新制度所规定的会计政策和会计确认、计量标准,与国际会计准则中所规定的基本相同。比如,各项准备金的提取采取了国际通用的办法;短期投资期末计价采用成本与市价孰低法;在固定资产折旧政策上,允许企业按照资产的使用情况计提折旧。

4 谨慎性原则体现更充分。保险公司是经营风险的特殊行业,它本身属于一种负债经营,其业务对象具有广泛的社会性,从而也就决定了保险行业在处理会计信息的方法上必须更加稳健保守。这次新制度无论是会计要素的确认,还是会计方法的处理以及会计信息的披露,可以说将谨慎性原则体现得淋漓尽致。比如,新制度将虚拟资产排除在资产负债表之外,明确规定开办费不得列入资产,待处理财产损溢在期末结帐前处理完毕;注重资产质量,要求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它包括坏帐准备、贷款损失准备、短期投资跌价准备、长期投资减值准备、固定资产减值准备、无形资产减值准备、在建工程减值准备、抵债资产减值准备等八项准备;此外,对利息收入明确规定了严格的确认条件,对于逾期贷款,缩短了应收利息转表外核算的天数,由一年缩短为90天。

5 明确了新业务和疑难问题的处理方法。随着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的分离,所得税会计的重要性日渐突出,过去保险公司会计制度很少涉及,在所得税的会计处理上,也只局限于应付税款法。而这次新制度在所得税的会计处理上分别确定可采用应付税款法和纳税会计法,并详细地列示了其方法。此外,新制度对于实务工作中新出现、以及在以往会计制度尚未规范的一些疑难业务比如或有事项、会计调整、关联方关系以及交易、证券投资基金等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6 增加了对外提供的会计报表,完善了会计信息披露。新制度在原来提供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利润分配表的基础上增加了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充分考虑了上市公司投资者日益增长的信息需求。此外。对会计报表附注进行了详细、严密的规范,提高了财务会计报告的信息含量和可理解性。

7 明确了会计政策的审批权限。新制度规定,在遵循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前提下,保险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会计估计、财产损失处理的批准权限为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或经理会议或类似机构。不再经过政府有关部门规定和批准,改变了过去会计政策和税收政策批准权限混淆不清的现象,赋予了保险公司更大的自主权。

综上所述,我国的保险会计制度随着保险业的发展,保险市场的开放以及企业制度的建立在不断完善,但是同时也要看到,任何一种建立完备制度的企业都是不可能存在的。因为基础的不严密性,其体系就不可能完备,加之外部环境的变化,会计制度本身当然也是不可能完全没有漏洞。虽然,新制度的颁布和旧制度相比,更加注重了保险企业的风险问题,谨慎性原则得到了较多的运用。但是,新制度只就保险公司财务会计事项做了原则性规定,财会制度相关内容不全并过于宽泛,而且,新制度集银行、证券、保险等会计制度于一体,没有体现保险行业的特色。此外,2002年,为了履行我国入市承诺,加强保险监管,新《保险法》又重新颁布,保险公司业务范围、保险资金运用形式、保险公司组织形式、保险条款费率监管等方面又发生新的变化,比如,在财寿险分业经营上新《保险法》规定,财产保险公司和人寿保险公司可以同时经营意外伤害保险和短期健康保险,因而保险会计制度又面临新的调整。笔者认为,保险公司作为一个特殊的行业,需要单独有一个统一的、合理的会计准则,制定保险会计准则是符合保险会计规范的发展趋势,它不是保险企业会计制度细枝末节的修改,而是在系统地把握保险会计个性、保险会计规范发展与变革趋势以及我国保险业发展的实际情况的基础上制定出来的。因此,当务之急,财政部应在现有的新制度基础上尽快出台保险行业会计准则。

[1]财政部。保险企业会计制度[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1993.

[2]财政部。保险公司会计制度[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1999.

第8篇:保险公司资金管理办法范文

保险公司内部控制( 简称内控),是指保险公司各层级的机构和人员,依据各自的职责,采取适当措施,合理防范和有效控制经营管理中的各种风险,防止公司经营偏离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机制和过程。保险公司财务内部控制,是指保险企业财务部门和人员通过一系列程序和方法,对财务活动进行科学的规范、约束、指导和评价,确保财务目标实现的管理活动。它是企业内部控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内控的核心所在。财务内部控制对于维护企业财务安全、保证财务数据真实可靠、降低各项成本、避免资产损失、实现经营目标等,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二、保险财务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保险公司财务内部控制主要有以下方面:

( 一) 财务预算控制

实行财务预算管理制度,严格按预算进行财务事项的处理。如在执行过程中发现确需调整事项,必须按权限严格审批后执行。要切实控制费用支出和预算偏差,确保预算执行效果,保证财务目标的实现。

( 二) 会计处理控制

通过会计处理控制,规范会计核算流程,提高会计数据采集、账目和报表生成的自动化水平,实现业务系统和财务系统无缝连接,减少人工干预,确保会计处理的准确性和效率。应当依据真实的业务事项进行会计处理,不得在违背业务真实性的情况下调整会计信息。应当加强原始凭证与财务数据的一致性核对,做到账账、账实和账表相符,确保会计信息真实、完整、准确。

( 三) 成本费用控制

成本费用控制包括对赔付成本、手续费支出、业务及管理费、税费成本的内部控制。通过成本费用管理办法、成本核算办法、成本分析和成本费用考核等办法,尽量节约和控制成本费用,提高费用投入产出比,以求达到更高的盈利目标。

( 四) 资金管理控制

企业应当加强资金营运全过程的管理,明确现金、有价证券、空白凭证、密押、印鉴等的保管要求和职责权限。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对包括分支机构在内的公司资金实行统一管理和实时监控,确保资金及时上划集中。定期核对现金和银行存款账户,定期盘点,确保各项资金的安全和完整。应当严禁资金的体外循环,切实防范资金风险。

( 五) 资产管理控制

应当加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的管理控制,理顺资产管理流程,通过实物管理和价值管理的相互制约,保证资产安全完整。要关注资产减值迹象,合理确认资产减值损失。要及时发现资产管理中的薄弱环节并加以改进,不断提高企业资产管理水平,提高资产使用效能。

( 六) 财务报告控制

财务报告是企业财务信息对外报告的重要形式之一。企业应当严格执行会计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准则制度,加强对财务报告编制、对外提供和分析利用全过程的管理,明确相关工作流程和要求,落实责任制,确保财务报告合法合规、真实完整和有效利用。

( 七) 财务机构与人员内部控制

包括财务管理分级负责制、财务经理委派制、财务人员岗位责任制、财务人员岗位轮换制、对违反财经纪律及企业财会规章制度事项的处罚规定等。通过对财务机构及财务人员的控制制度,保证各项财务内控制度的落实和有效执行。

三、保险公司财务内部控制中存在的问题

目前,在保监会《保险公司内部控制基本准则》指引下,各家保险公司基本建立健全了内部控制制度,特别是财务内控制度。但是由于各公司重视程度不一,执行上参差不齐,存在执行不到位的情况,使内控制度的有效性打了折扣,由此造成各种财务风险。

( 一) 存在重视内控制度的制定,而忽视制度执行的问题

目前财务内控制度没有落地执行,财务内控制度的执行逐级衰减,特别是基层公司,主要精力放在开展业务收取保费上,管理职能弱化,财务力量相对薄弱,内控制度不能得到有效执行。如,在财务人员不足的情况下,难以做到不相容岗位分离,极易发生资金风险。

( 二) 执行制度的刚性不够

一些保险公司的制度主要用来约束员工,对领导网开一面。有的领导潜意识中认为制度是为员工设立的,自己不在其列,没有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的自觉性;有的领导以工作繁忙为由,没有按照职责权限审核有关财务事项,随意让下级代为处理;有的财务人员不敢要求领导遵守有关规定,导致财务内控在领导面前失效。如某保险公司财务经理,违反不相容岗位职务分离的控制制度,一人操作财务事项全过程,挪用公款三百多万。而有关财务人员对于财务领导不敢监督,盲信盲从,导致挪用公款成为事实,给公司财产造成巨大损失。

( 三) 信息技术力量薄弱,缺少规范操作

有的保险公司目前还没有完善的财务管理信息化处理平台,无法有效杜绝人为干预和操作失误。有的保险公司虽设立了信息处理系统,但没有按照系统要求规范操作。如实际工作中,经常发生财务人员不在单位时,为及时完成有关工作,将密码告诉同事代为操作财务事项;有的财务人员调离岗位时没有及时删除其权限;有的多人共用同一工号,出现问题难以分清责任;还存在财务系统密码长期不更换,导致密码控制效果减弱等现象。

( 四) 忽视财务队伍建设

财务人员进入职场后知识没有及时更新,员工素质没有跟上财务工作不断发展的理念和专业技术,导致对内控制度的执行弱化。

四、加强保险公司财务内部控制有效性的措施

( 一) 培育内部控制企业文化

培育内部控制企业文化是保险公司应当重视的一项工作,公司各级负责人要在企业内部控制文化建设中发挥主导和率先垂范作用。要提高全体员工的风险防范意识,形成以风险控制为导向的管理理念,使内控制度得到自觉遵守。要以非常严肃的态度对待财务内部控制,严格执行制度,让制度约束人成为人人遵守的铁律,任何人没有违反制度的特权,违犯内控制度必须追究。全体员工共同努力建立起领导重视、部门协作、全员参与的内部控制环境,营造良好的内控氛围。

( 二) 利用计算机技术进行财务信息处理

利用计算机技术代替人工进行财务信息处理,可以有效消除或减少人为干预和操作失误,对财务内部控制进行转化和提升,形成信息化管理平台,为内部控制提供技术保障和系统支持。在财务信息化建设中,要注意规划合理、授权得当、系统运行维护和安全措施到位,避免造成管理效率低下、控制失效及可能导致的信息泄漏、系统无法正常运行等情况。有了先进的信息系统,仍要通过财务人员的认真操作、严格执行才能起到控制作用,达到控制目的。

( 三) 科学设置工作流程和人员岗位,明确职责分工

根据内部控制的需要,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应当科学设置工作流程和人员岗位,明确职责分工,确保关键岗位的人员具有一定的专业能力,能够胜任工作。员工素质是内部控制得以有效实施的关键,因此要重点选好财务关键岗位人员并通过定期培训保证和提高员工职业素质和专业胜任能力,使其跟上财务工作不断发展的理念和专业技术,更好地在内控中发挥作用。财务关键岗位的考核、薪酬、奖惩、晋升等要与内部控制的成效挂钩。应当明确财务各个岗位人员在内部控制中所负的责任,实行责任追究,风险问责。如有违规,不仅追究当事人的责任,也要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违规必究,绝不姑息。

( 四) 设置科学的评价体系,找出存在的问题,及时改进和完善

财务内部控制是否健全及合理有效,还要有一套科学的评价体系进行测试和评估,找出存在的问题和漏洞,及时改进和完善。内部控制评价是指对被评价单位内部控制的调查、测试和评估,即通过调查了解被评价单位内部控制的建立和实施情况,进行相关测试,对其健全性和有效性作出评价。

保险公司对财务内部控制的评价,可以分为以下两种形式:

1. 财务部门及员工进行自我评价

这是指财务部门及员工在部门内部为实现目标、控制风险而进行的内控有效性的自我评价。财务领导及员工,最了解本部门及本职工作的情况,也最容易在工作中发现存在的问题及风险点。因此,自我评价不仅有助于降低成本,而且符合人本管理的理念。通过定期对财务工作及流程进行梳理、自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有效防范财务风险。

第9篇:保险公司资金管理办法范文

一、保险公司风险管理的内容及特点

保险公司风险管理是对风险的识别、衡量和控制的技术方法,也可以指经济主体用以降低风险负面影响的动态连续过程,其目的是直接有效地推动组织目标的实现。保险公司风险管理的总体目标是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企业价值最大化将通过风险成本最小化实现。

(一)保险公司的风险管理包括风险识别、风险分析和风险衡量

保险公司的风险识别应从风险源、受损标的、危害及危险因素四个方面入手:

1.通过风险源的识别可以分析出保险公司所面临的外部环境风险,通常包括物质环境风险、社会环境风险、政治环境风险、法律环境风险、技术环境风险、经济环境风险、金融环境风险等几个方面,它们是保险公司风险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因其来自外部,我们称之为非保险风险;

2.通过风险标的的识别可以认识到保险公司的主要受损标的是金融资产还是人力资本;

3.通过识别各个经营环节风险可能造成的损失可以明确保险公司的销售、承保、定价、理赔及投资风险与危害之间的关系,从而形成了保险公司的内部经营风险。对于保险公司而言,风险造成的最大危害就是企业破产,除此之外,风险还会使保险公司实际收益与预期收益发生偏离从而蒙受损失或丧失额外收益,这种结果也是保险公司的危害;

4.从危险因素入手,保险公司可以结合保险经营各环节进行风险分析。承保风险主要来自于被保险人的逆向选择及道德风险,以及在外部环境作用下可保条件弱化的影响日益严重;定价风险的产生主要是违背了保险定价的基本原则,使费率水平不能弥补保险人支付的赔款及营业费用,以及合理预期利润的需要;理赔风险产生了保险理赔过程,包括审核单证,委托理赔人,确定赔偿责任和金额,理赔人员素质,通融赔付五个方面可能造成损失;投资风险来自于违背安全性、流动性和收益性的保险资金运用原则,保险投资后形成的金融资产组合结构的风险受外界环境的影响较大,其中利率风险的影响最大;销售风险对保险公司的内部经营影响不大。

(二)保险公司的风险管理方法包括损失控制和损失融资

保险公司风险控制方法的目的是为了改变保险公司的风险状况,帮助保险公司回避风险防止损失,在发生损失时努力减少风险对损失的负面影响。保险公司内部经营风险可以根据各环节的特点采用不同的风险控制方法,普遍适用的方法是损失防范和损失减少,这一方法的核心内容是保险公司内控制度的建设;保险公司外部环境风险也适用损失防范和损失减少的风险控制方法,这一方法的核心内容是保险合同的限制性条款的使用。保险公司风险融资方法的目的是为保险公司的损失支付赔偿金,并承担损失的财务后果。保险公司转移风险的方法包括再保险转移和非再保险转移两种:保险公司的再保险转移就是由再保险公司承诺承担损失带来的财务负担,保险公司非再保险转移就是风险的接受人不是法律注册的再保险人,保险公司遭受损失后由其他机构承担财务后果。保险公司的风险融资决策大多数是自留风险与转移风险在不同程度上的结合。自留风险的条件是保险公司有足够的能力承受与风险相关的最大可能损失,足够的能力是指保险公司金融资产的偿付能力。如果对风险的控制能力低或没有控制能力,保险公司就选择转移风险(外部环境风险),如果对风险的控制能力强,保险公司就选择自留风险(内部经营风险)。较高的额外费用或交易成本会增加保险公司选择自留风险的可能,但如果风险接受方提供的服务更有效率,使转移风险的成本比自留风险更低,保险公司将会选择转移风险。自留决策需要在两个方面进行基本的权衡:一是由于增加自留风险所带来的收益,二是由于更大风险从而不确定性增加所带来的期望成本。保险公司最佳的自留风险与再保险转移决策是:将可以合理预测的损失自留,将那些可能很严重地影响偿付能力的损失进行再保险,对拥有足够分散化的股票持有人的保险公司,无论是再保险转移还是非再保险转移都不可能减少资本的机会成本,转移风险要想增加保险公司价值,就必须能够增加期望现金流。再保险转移对保险公司期望现金流的影响包括两方面:通过支付附加保费减少期望现金流,通过减少保险服务成本、减少筹措新资金的可能性、减少财务困境的可能性及减少期望税收增加期望现金流。

保险公司风险管理最后的步骤就是对风险管理决策进行监控与评价,实施完整的综合风险管理,主要包括:1.保险公司必须解决集中控制和分散操作之间的关系,规模庞大组织分散的保险公司的办法是损失控制由当地部门分散处理,损失融资由总公司集中处理,并且保险公司风险管理活动是一种综合功能,应当在董事会层次进行监督和协调;2.监控保险公司风险管理决策的手段是信息管理,它包括风险交流、风险管理信息系统、风险管理报告及成本分摊系统;3.可以通过与第三方机构签订合同得到所有必要的服务来实施保险公司的风险管理决策;4.评价风险管理决策的核心是衡量决策的效果,通常的证据是损失比率的趋势,由于很多综合风险管理措施都是一种长期活动,因此对风险管理决策的评价可能需要较长时间,风险成本是另一个常见的评价标准,保险公司的风险成本包括因为风险和不确定性所必须支付的一切费用,不仅包括直接成本而且包括间接成本。

二、我国保险公司风险管理现状分析

(一)我国寿险公司内部经营风险主要表现

1.我国寿险公司业务核保不完善,承保风险还很突出,主要是重业务发展轻业务质量,重规模轻效益的现象还很突出;核保制度不健全,核保管理不完善;核保人员素质差;核保队伍建设不足;道德风险日益严重,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欺骗或隐瞒已存在的某种风险或故意编造保险事故的现象经常发生。

2.我国寿险公司费率管理存在问题,定价风险也很严重,主要是费率厘订过于标准化,不符合实际情况;费率管理高度统一,不利于引导保险公司专业化经营;费率审批手续繁琐,不适应业务发展和市场变化的需要;费率执行过程中费率监管弱化,恶性削价竞争较为严重。

3.我国寿险公司利差损风险将长期存在,主要因为盲目追求业务规模,经营体制上的弊端,缺乏专业技术管理人员的风险因素在短时间内很难彻底改变。

4.我国寿险公司投资风险表现突出,主要原因是历史形成的呆账严重,违规资金运用的问题仍然存在,保险资金运用渠道过于狭窄,新的寿险产品过于强调投资收益存在引发投保人信用危机的可能,这些风险导致了我国寿险公司偿付能力普遍不足的局面。

(二)我国产险公司内部经营风险主要表现

1.我国产险公司保费增长过快的表外风险严重,主要是我国产险基层公司普遍存在重业务轻管理,重规模轻效益的倾向,业务员普遍缺乏风险意识和效益观念,领导追求任期内的业绩不采取长期的风险控制措施。

2.我国产险公司的资产风险日益突出,主要表现是资产总量高速增长但结构不合理,隐藏泡沫,增长方式原始,高效益资产所占比重甚小。同时由于资本经营机制不规范,造成的资金结构风险也很突出,主要是资产结构配置不合理,资金使用过程中的机会成本浪费现象严重,表现在经营机构的设置方面尤为明显,而且缺乏明确的资产负债管理目标,对资本市场及投资渠道的调研论证缺乏科学性,投资决策的制定长官意志明显。

3.我国产险公司的核保核赔制度也不完善,承保理赔风险表现突出。主要是违反授权规定的承保理赔权限擅自承保定损理赔的现象仍然存在,违反承保实务规范要求盲目签单承保的现象时有发生,违反《保险法》及监管规定违规支付手续费的问题也很突出,业务中的逆选择及过度承保风险一直存在,夸大虚构保险事故进行保险骗赔的案件数量和金额都呈现急速上升的趋势,保险理赔人员的素质不高甚至缺乏应有的职业道德,各种人情赔款等都会增加产险公司的经营风险。

4.我国产险公司的信用风险日益严重,主要表现为应收保费越来越多,单证领用管理混乱,再保险知识缺乏造成分保不能摊回的风险。

三、提高我国保险公司风险管理水平的措施

(一)针对保险公司可以控制和主动防范的内部经营风险采取的措施

1.加强资产风险的管理,建立宏观及微观风险管理模式,形成资产风险管理体系;定期召开风险管理会议,将资产风险管理贯穿在日常工作中;开发使用风险管理软件系统,利用VAR风险分析模型进行资产风险分析。

2.完善核保制度控制承保风险,坚持规模与效益并重,展业与管理同步的经营思想,加强业务质量考核,制定与利润相关的考核指标,并把这些指标作为经营者业绩考核的重要依据;完善核保制度,加强核保管理,科学设定核保权限,将核保质量同核保人员经济利益挂钩;提高核保人员素质,实行资格考核;改善核保条件,提高核保技术,提升电子化、信息化、网络化工作水平。

3.强化费率管理避免定价风险,建立并实行分级管理制度,根据不同险种的业务规模、经营期限、风险程度、技术要求,实施不同的费率管理办法,分别实行标准费率、审批费率、报备费率和自由费率;建立并实行差别费率制度,体现地域差别、被保险人差别、保险人差别;建立并实行费率稽查制度,尽快延伸保监会各地监管机构,合理确定稽查要素,对检查中发现的违规行为依法处理;抓紧建立费率管理法规体系,使其能够适合现阶段保险业务发展的要求并覆盖费率管理的各个方面及各个环节。

4.加强道德风险的防范与管理,应提高人的风险防范意识,建立人承保质量的评估体系,建立和强化理赔报案制度,提高全民的法律意识和道德水准。

(二)针对保险公司不能控制只能化解的外部环境风险采取的措施

1.经营者要从单纯地追求业务规模、市场份额转变到以经济效益为目标,同时要改革目前的一级法人核算体制,对分支公司实行子公司化经营,使其经营结果直接与企业经营者和员工的利益联系在一起。

2.要加快培养人才,在短时间内培养一批懂寿险、懂经营、懂管理的经营者,按人寿保险自身的内在规律去经营管理寿险公司。

3.积极调整产品结构,大力发展低预定利率、非利率敏感型产品及资产管理型产品,大力发展保障型的产品,提高保险公司盈利水平。

4.实行财务再保险,提高风险转移的效率,扩大可保风险的范围并将风险直接转嫁到资本市场,利用资本市场直接融资来增强承保能力。

5.强化内部资金管理,聘请专业人员,增强时间效益意识和资金运用成本意识,采用先进的资金管理手段,提高资金收益率。

6.强化业务管理,严格核保核赔,提高业务质量,防范和控制风险,从风险的管理和控制中提高直接盈利水平;加强人员培训,精简队伍,提高劳动生产率,降低管理成本,提高间接盈利水平;加快信息系统建设,减少环节,集中管理,提高效益,增加费差益去化解利差损。

7.积极推动长期寿险业务的再保险实施,并对以前高预订利率业务采取措施鼓励退保或转保。

8.充分利用国家降低营业税的优惠政策,争取国家给予更多的财政、税收、投资的政策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