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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召开的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会议精神,全面深入地开展整顿和规范水利建筑市场秩序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1、近几年来,全国水利系统根据《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强化了对水利建筑市场的监管,加强了对水利工程项目建设的管理,积极维护了水利建筑市场秩序。
但是,水利建筑市场秩序混乱的问题还没有得到根本解决,有些方面的问题还相当严重。水利建筑市场秩序的混乱,不仅严重危及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影响投资效益的发挥,而且败坏行业风气,影响水利建设事业的健康发展。整顿和规范水利建筑市场秩序已成为当务之急。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一定要深刻认识整顿和规范水利建筑市场秩序的重要意义,增强做好这项工作的政治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把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水利建筑市场秩序,作为实践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重要工作来抓。
2、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领导,按照国务院的总体部署和水利部的工作要求,研究制订本地区整顿和规范水利建筑市场秩序的实施意见,明确任务、目标、措施和组织领导,要有专人负责这项工作,并于*年7月底之前将实施意见和名单报送我部建设与管理司。
二、目标任务
3、整顿和规范水利建筑市场秩序是一项长期、艰巨而复杂的任务,必须坚持深化改革和加强法制并举的指导思想,标本兼治。既要加强规章制度建设,深化建设体制改革,又要突出重点,有针对性地开展专项治理。通过全面深入地开展整顿和规范水利建筑市场秩序,尽快使水利建筑市场秩序有明显好转。
4、今年整顿和规范水利建筑市场秩序的主要工作是:一是抓紧制(修)订与整顿和规范有关的规章制度;二是把好水利建筑市场的准入关。做好水利施工企业资质的初审工作,做好项目招标时对投标单位的资格审查工作,做好对严格执行建设程序的管理;三是严厉查处规避招标、明招暗定、层层转包、违法分包等问题;四是加强水利建筑市场执法检查、稽察。
三、措施要求
(一)提高法制意识,完善水利建筑市场法规体系
5、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工程建设各方要进一步提高法律意识。对已经颁发的有关建筑市场管理的一系列法律、法规和规章,必须认真学习领会,全面贯彻落实。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已颁发的有悖于国务院规定的文件,要立即予以纠正或撤销。
6、水利部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水利工程的专业特点,抓紧组织制定和完善有关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的规章制度。包括制定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规范和约束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行为、规范设计市场、规范监理市场的规章制度;积极推行合同范本制度。
(二)加强行政监管队伍建设,完善水利建筑市场监管体系
7、完善市场监管机构,强化市场监管责任。各地应结合本地工程建设以及整顿和规范水利建筑市场秩序的需要,完善监督机构,包括人员、经费以及装备等,明确监督职责。要加强监管队伍的建设,努力提高监管人员的业务素质和监督水平。要搞好政府监管职能的定位,端正政府行为,防止职能错位或越位,减少监管的随意性,做到依法监管。
8、完善水利建筑市场监管体系。按照国务院要求的“全国统一领导,地方政府负责,部门分工指导,各方联合行动”的原则,建立行政监督与工程稽察相结合,重点地区、重点项目监督与行业监督相结合的水利建筑市场监管体系。
9、充分发挥工程稽察的作用。水利部稽察办要把水利建筑市场秩序作为重要稽察内容,要把投资大、任务重、建筑市场秩序比较混乱的地区作为重点稽察地区,要把建设管理难度大的水利枢纽工程、堤防工程、河道整治工程作为重点稽察项目。近期稽察的重点是查处规避招标、假招标和工程转包等违法违规行为。
10、清理整顿对水利建筑市场主体的各种乱收费、乱摊派、乱资助现象。各在建项目的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在今年8月底前完成除法定规费外的各种收费、摊派、资助的登记、清理工作,地方项目报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汇总,中央项目报流域机构汇总。9月底前,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机构将书面报告报我部建设与管理司。
11、充分发挥社会舆论和新闻媒体作用,动员人民群众积极举报,对重大事件要予以曝光。
(三)贯彻《招标投标法》,规范招标投标行为
12、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必须依法进行招标投标。凡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工程项目的施工、重要设备和主要材料采购,必须依法招标。各地不得随意扩大或减少国家规定的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规模标准。要提高公开招标比例,严格控制邀请招标。凡不适宜公开招标的国家重点项目或者地方重点项目,必须按有关法律规定报审后,方可进行邀请招标。
13、积极推行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招标。
14、招标公告及招标文件编制要规范。招标公告应真实反映招标工程的实际情况并按有关规定公开。招标文件的编制要严格按照有关示范文本认真编制。
15、招标设计及标底编制要合理。招标设计必须按照国家和部有关规定进行,满足工程招标投标的需要。水利工程施工招标宜设置标底,标底应由水利工程造价专业持证人员编制,严禁标底编制偏低现象。要加强对标底编制的监督检查。
16、资质审查及评标、定标要严格、规范。项目法人应建立资质审查责任制,严格资质审查。评标标准和方法必须在招标文件中公开载明,不得随意更改。评标时,评标委员会要按招标文件公布的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应当限定在一至三家,并标明排列顺序。定标时,项目法人原则上应尊重评标委员会的意见,确定中标单位。
17、项目法人要将评标报告及中标结果报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对于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评标标准、方法以及中标结果,水行政主管部门要追究项目法人代表的责任。
18、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尽快建立评标专家名册和评标专家库,流域机构和有关水利工程招标机构也应尽快建立和完善评标专家库。要严格认定专家资格,实行动态管理。加强对评标专家的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培训,提高业务素质。
19、提倡平等竞争,反对压价中标。招标人应给所有潜在投标人提供平等竞争的条件,不得将评标过程变为变相议标过程,不得要求投标人盲目压价,评标标准和方法以及中标条件不得含有任何地方保护及行业保护的内容。
20、勘测、设计、施工单位不得转包或违法分包所承接的工程。要建立水利工程承包合同及分包合同备案制度。对不履行备案制度的勘测、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予以通报批评,并在资质年检中作为不良行为给予记录;发现有非法行为的,要责令整改,依法查处。
21、分包工程必须符合有关规定。对于项目法人(建设单位)不依法履行分包管理,或者与勘测、设计、监理、施工单位串通,允许其转包、违法分包或者转让监理业务,甚至强行指定转包、违法分包的,水行政主管部门要给予通报批评,并会同有关部门对该单位直接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给予严肃处理。
(四)严格执行建设程序
22、所有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都必须严格执行法定的建设程序。要明确项目法人(建设单位)为工程项目的第一责任人,对工程项目的组织建设承担法定责任。在工程建设中不执行法定建设程序,应当首先追究项目法人(建设单位)代表的责任。
23、严格执行开工报告和竣工验收制度。要按照规定的管理权限进行开工报告管理。对于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实行招标、不办理质量监督手续、不进行监理的工程,有关部门不得办理开工报告;对于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和未按规定进行竣工验收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必须作出严肃处理。
(五)建立严格的市场准入和清出制度
24、采取有力措施解决当前水利建筑市场的供求关系严重失衡问题。必须按照四部委文件要求和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资质等级标准,用两年左右的时间,对水利系统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咨询单位资质进行清理整顿,调控规模,优化结构,静态控制,动态管理。
25、水利施工企业要按新标准重新就位。要按照新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利用一年时间,对全国现有水利施工企业重新就位。所有施工企业,不管其隶属关系和所有制如何,也不管是主营还是兼营,只要申报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资质,都必须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同意并签署明确意见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才能予以批准、颁发资质证书。
26、强化水利建筑市场的准入制度。勘测、设计、施工、监理、咨询、招标单位,必须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相应的水利工程建设活动,严厉打击无证、越级或者挂靠承接业务的行为。
27、建立动态管理的清出制度。对于有建筑市场违法违规行为,发生严重工程质量事故,出现重大安全事故,出现工程转包以及不执行水利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行为的单位,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依照法律法规作出降低资质等级,直至依法将其清出水利建筑市场的处罚。
现代建筑企业的项目管理对于企业来说至关重要,经营规模不断扩大,业务领域不断扩展,项目管理难度和压力越来越大,尤其是传统水电项目管理模式面临严峻挑战和考验,公司在项目模式、质量安全、进度成本、文明施工、分包管理等各要素方面还达不到最佳科学的管理,特别是在风险防范等方面还存在很多问题,项目履约能力还需要进一步提高。
2企业的项目管理成本较高
水利水电施工受地形、气候、水文、地质条件等的影响较大,因多处于偏远山区或者江河流域等地方,材料的采购运输、机械设备的进出场、人员安置等往往使项目成本费用增高,如果不能科学合理的整合资源,事前不能做好成本的测算,确定成本控股目标,就很容易在耗费大量资源而最后造成项目不能赢利甚至亏损,影响企业经营发展。
3主要管理策略分析
3.1加强市场营销力度,创新市场营销方式
“市场是企业的生命工程”这一理念告诉我们,要将市场开拓贯穿生产经营的全过程。对于竞争激烈的市场环境,要积极主动寻找市场机会,用科学的策划方案寻找市场新出路,积极参与竞争,展现自身企业优势,要对企业现有资源进行重新整合,对有效资源重新归置,把资源用在实处,利用自身的品牌优势和资源整合优势对新市场进行新开发;要完善市场营销体系,形成公司、分公司、项目部三级市场营销体系,进一步增强市场开拓能力,积极开展高端营销,加强与项目所在地政府部门的沟通协调,为深度合作奠定基础;积极开展区域营销,加强对重点项目、重点区域及其周边地区的市场合作;积极开展联合营销,利用社会资源提高企业市场拓展能力,同时顺应发展,在核电、地铁、房建、市政、矿山等非水电领域加强开发,实现合同额和经营领域的新突破。
3.2创新项目管控模式,提升项目履约能力
要不断的健全和完善项目管理制度、项目经营业绩考核制度并以此为基础,根据项目行业特点,资源配置方式的变化,完善项目管控模式,强化项目管理;加强整个项目的过程监控,重点抓好亏损、进度滞后项目的监管,要将风险管控作为重要内容纳入施工全过程,加强变更索赔管理,提高项目的履约能力和盈利水平,实现利润最大化;完善项目考核办法,加大安全质量、工期、变更索赔、应收账款、成本控制等指标权重,建立更加科学合理的项目考核评价体系。加强项目的成本管理,降低成本消耗,加强在建项目工程款回收和完工项目工程款清欠力度,防范资金风险。加强项目合同管理力度,加强安全质量管理,确保安全、质量、进度、成本受控,规避项目管理风险;进一步完善分包管理体系,加强对协作队伍的管理,加强分包履约监督和风险控制,真正让分包队伍按公司要求履约,坚决杜绝以包代管的现象。大力推进项目管理信息化,通过现代管理手段实现项目精益化管理。
3.3加强人力资源管理,实现“人才强企”
树立“人才优先发展”理念,以加强人力资源能力建设为核心,不断完善人才培养机制。紧紧围绕公司发展目标,重点加强项目管控、专业技术领域紧缺人才的培养和引进;培养在资本运作、市场开发、财务管理、人力资源、法律、党建等方面具有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的经营管理人才;在员工福利、职业规划等方面合理进行改革,让人才能享受到更多劳动成果,培养熟悉海外政策和环境、善于进行国际市场开拓和管理的国际经营管理和商务人才;培养爱岗敬业、技艺精湛、善于解决技术难题的技能人才队伍,打造一支结构合理,专业配套、素质优良的人才队伍。采取有效措施吸引优秀人才,留住紧缺人才,用好精尖人才,加快推进人才专业化、职业化、市场化。
3.4加强企业成本控制,提高盈利水平
成本控制是提高企业盈利水平、提升项目管理水平的重要途径之一,要对工程中所要消耗的人、财、物力进行科学分析,统筹规划,合理控制,以减少不必要的消耗。要建立有效的成本目标,把账务管理与成本目标 结合起来,加强对项目成本的监督检查。要加强项目的成本过程控制,特别是对项目的人才成本、专业设备成本和社会成本的控制。只有抓住成本控制,加强成本管理,企业才可能获取最大利润。
4施工企业管理中成本控制实例
关键词: 水利工程;招投标;上海市
1 上海市水利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的现状
近年来,党和政府十分重视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加大了投资力度,上海市水利建设的规模也在逐年扩大。为了确保工程质量,降低工程造价,保证公平竞争,打破行业和地方保护,防止腐败现象的滋生,上海市水利部门从1997年起就全面实行了施工招标投标制。经过3年多的不断努力,上海市水利工程承发包已全部进入市统一的有形建筑市场,并按有关规定规范运作。去年,国务院办公厅发出通知,要求基础设施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和主要设备、材料采购都要实行公开招标。上海市水利部门在招标工作中又加大了力度,所有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上的水利工程全部实行了施工公开招标,同时勘察设计、监理的公开招标工作也全面展开。
截至1999年底,上海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合计施工招标231个标段,设计招标16项,勘测招标10项,监理招标9项,合计中标价为9.35亿元。从招标工作的发展速度来看,主要有4个显着特点:(1)招标量在逐年增加,1997年仅为0.6亿元,1998年为2.2亿元,1999年为6.55亿元,3年中增长了10倍;(2)行业界限已经打破,1997年系统外中标单位仅为10%,1998年上升为27.2%,1999年已达到50%;(3)通过招投标,工程造价降低了10%左右,为国家节约了投资;(4)工程质量也在逐年上升,优良率呈递增的趋势,1999年优良率已达到76%。
目前,上海市水利工程建设实现了两个百分之百,即应招标的工程百分之百地进行了招标,应公开招标的工程百分之百地进行了公开招标。
2 上海市水利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的做法
2.1 健全规章制度、建立市场运作程序
1997年,上海市水利部门制定了《上海市水利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成立7上海市水利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负责水利建设项目的报建、招标审批、发包资格审查、施工合同鉴证等建设工程招标过程的管理,并根据《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中“统一管理与专业管理相结合”的原则,与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共同了《上海市水利工程承发包管理操作流程》,进一步规范了上海市水利工程承发包管理,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全部进入市统一的有形建筑市场奠定了基础,并确立了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全市建筑市场中应有的专业管理地位,形成了在统一的大建筑市场中,各行政主管部门互相尊重、彼此协调的格局。
建立市场运作程序,是实现上海市水利工程建筑市场从无序到有序的主要内容,上海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运作的程序和管理节点主要是工程报建、工程发包资格审查、勘察设计发包及初步设计审批、监理、施工招标发包、工程合同登记、施工许可申办,为实现以建设项目为主线的建设市场的闭合管理、简化办事手续,上海市水利工程同市其它建设工程一样,实行了工程建设项目ic卡制度。该卡由建设单位在办理工程报建手续的同时申领,并按照市场的运作程序,办理各管理节点的手续,每办理完一道手续,均要打入“y”,表示“通过”,以进入下一道管理节点,若节点单位读卡后显示“xx”,则前面的节点尚未完成,该节点管理部门的读卡机就会揭示建设单位应该先办理哪些手续,否则该节点单位就无法进行操作,真正做到“前事未完、后事不办”,促使建设单位按基本建设程序办事。
2.2 实行政府职能转变,发挥中介机构的招标作用
在实行招标承包制的起步阶段,上海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曾具体地管理过建设单位招标活动,这种做法曾为推动招
标投标制起过一定的促进作用,但是,随着建设市场的培养和发展,“事无巨细、全由政府做主”的政府包办做法已不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原则,实行政府职能转变,把应该采取市场手段的事情交给市场去解决,已是大势所趋。
1997年,上海市水利部门组建了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招投标机构,把招投标工作中的服务职能从政府职能中分解、转移出去,机构成立后,充分发挥了专业优势,具体负责编制招投标文件,提出评标办法,组织报名、现场监测、答疑、招标、开标、评标等各项工作。
招标中介机构招标,对于建设单位专业人员不足、业务能力差、或因长期不搞建设项目而不具备常设项目管理机构的单位,可减轻其招标工作的压力,使其招标工作能在符合国家有关法规的范围内运作,并可使建设单位节省大量的工作人员。同时,为了在同行业竞争中生存和发展,招标机构就必须在技术上精益求精,不断提高服务水平,从3年来上海市水利工程招投标的情况看,中介机构招标作用的发挥,对规范招投标工作、提高招标质量起了很大的促进作用。
2.3 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在招投标过程中,上海市水利部门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做到“六公开”:(1)公开招标信息,招标单位必须在接受投标报名的5d(不含节假日)前,通过“上海热线”、《中国水利报》、《上海建设工程招投标信息》等相关报刊统一向社会公开招标信息;(2)公开报名投标的条件,并与招标信息同时;(3)公开接受投标报名,在规定时间内,招标单位公开接受投标单位的投标报名,接受投标报名的时间不少于1d;(4)公开选定投标单位,每个标段招标不得少于6家,投标单位的选定,分为全部选定和在公开情况下部分抽取两种办法,部分抽取的投标单位不能少于2/3;(5)公开评标办法和程序,招标单位拟定的评标办法连同招标文件应一起发给投标单位,于投标前公开,在评标、定标的过程中,除规定必须保密的内容外,其程序向社会公开;(6)公开招标的结果,招标结果通过《上海建设工程招投标信息》向社会公布中标单位。
为体现公正原则,做到公正评标,技术专家全部从评标专家库内随机抽取组成
,技术标规定为暗标,即投标书中不应有任何隐含投标单位身份的内容,否则为废标。
为确保公开竞争,防止不正当的压价、串标和泄漏标底行为,合理控制标底价,上诲市水利部门实行了“无标底招标、有标底评标”的招标方法,即招标单位不设标底,只参考定额,并结合市场行情编制出参考工程造价,在招标文件中一并向投标单位公布。评标时,在技术标评审通过的前提下,商务标评审可通过抽定报价算术平均值权数和加权平均工程造价下浮率(此中两个区间在评标办法中明确),计算出期望工程造价(即为评标的标底),接近期望工程造价者得高分,技术标和商务标合计得分最高者为中标单位。这个方法也称“制约四方法”,对于制约发包方、承包方、中介方和管理方,排除不正当人为因素,确保招投标公正性起到了有效的、积极的作用。
3 上海市水利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的发展设想
3.1 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理顺招投标管理体制
根据1997年上海市水利部门制定的《上海市水利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中的规定,原上海市水利局是本市水利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上海市水利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设在局基建处),具体负责本市水利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的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1)贯彻执行国家和本市有关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的规定;(2)指导、监督、检查招标投标工作的实施;(3)总结、交流招标投标工作的经验;(4)组织审查招标人或者招标人的资格;(5)组织审查招标申请书和招标文件;(6)审批评标机构;(7)监督开标、评标和定标工作;(8)审批评标报告;(9)调解处理招标投标活动中出现的重大问题;(10)监督承包合同的签定、履行。
笔者认为,根据“小政府、大社会”的政府机构改革原则,政府的主要职能应该是宏观调控,为完善和规范建筑市场创造宏观条件,在行政管理上应该由全部直接管理转变到直接管理、间接管理并存,并最终过渡到宏观管理,这样才有利于行政行为的专业化和政府机关
的精简。根据这个观点,笔者认为具体负责招标投标日常工作的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的职能应该从政府职能中分离出来,其主要职责是原上述职责的(4)、(5)、(7)、(10)等项,而政府职责应该是(1)、(2)、(3)、(9)等项。
设立专职招标投标管理机构,主要还有以下优点。
第一,使招投标管理工作制度化、经常化、专业化。招标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化工作,有完整的程序,环节多,专业性强,专职的招投标管理机构由于其专门从事招投标管理活动,在人员力量和管理经验方面有着得天独厚的优势,有足够的人力和精力对招投标活动进行全过程、全方位的市场监督管理,有利于提高招标工作的管理水平,有利于招投标活动在“公开、公正、公平”的竞争机制下进行,有利于承发包双方利益的保护。
第二,有效地控制了市场的准入,保证市场的有序化,首先要控制市场的准入,有些具备市政资质的投标单位虽然兼营范围中包含水利工程,但却没有主营水利,按照水利部的有关规定,就不能参加某些水利工程的设计、监理、施工投标;有的投标单位在投标时提供了业绩资料,但却是分包工程的业绩,或者有同类工程的经历却没有较好的业绩等等。专职招投标管理机构通过其日常建立的一套有关企业及工程动态的资料库,对投标单位资质、业绩的审查将更加全面。
第三,有利于及时发现、解决招投标中的问题,提高招标工作的透明度和质量。专职招投标管理机构人员由于直接、长期工作在招投标第一线,业务水平比较高,经验比较丰富,比较容易发现招投标活动中弄虚作假、串标压价、合法不合理等问题,并能针对出现的问题及时提出操作性强的解决方法,同时对探索和推广科学的编标、开标、评标、定标等办法,严格专家评委的资格审查,实行动态管理,提高招标工作的透明度和质量发挥重要的作用。
3.2 建立在上海市统一的有形建筑市场下的水务工程专业分中心
目前,上海市已建立了一个交易管理中心和25个分中心,形成了总包、专业、建材、中介4个层次的,覆盖全市所有区域和部分专业的立体的有形建设市场体系。
上海市水利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是从1998年进入上海市建设工程管理交易中心统一管理的,随着近几年水利投资的不断加大,尤其是今年重新组建水务局后,上海市水务工程的投资规模从原水利工程的每年8个亿左右扩大到近20个亿,建立在市统一的有形建筑市场下的水务工程专业分中心就非常必需。
水务工程专业分中心应是不以赢利为目的,为水务建设工程交易各方提供优质服务,并进行自律性管理的会员制事业单位。行政上隶属市水务局,业务上接受市交易中心的指导,其基本功能是:(1)信息服务功能,主要是收集、存储和集中各类水务工程信息、企业状况信息、材料价格信息、法规政策信息、项目经理、评标专家和其他技术经济、管理人才的信息等,为发包、承包双方提供信息服务,解决了过去水务工程招投标信息分散、渠道不畅的问题;(2)场所服务功能,为开标、评标、定标等活动提供了一个功能齐全、服务周到、统一、公开,并在一定交易规则制度制约下的承发包场所,增加了工程交易的透明度,有利于政府部门的有效监督;(3)“窗口式”集中办公服务功能,通过工程报建、招标、投标、施工许可、合同鉴证、质量安全监督等有关管理部门进驻集中办公,为发包承包双方提供便利的“一条龙”配套服务,不仅提高了工作效率,为承发包人提供方便,而且保证了管理的程序化和制度化。
水务工程专业分中心的成立,将会进一步推进水务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的市场化、社会化、专业化和法制化,对建立一个高起点、体系完善、管理科学的水利建设有形市场具有深远的意义。
3.3 加强对水利工程招标机构的监督和管理
近年来,上海市水利工程招标机构对保证招标质量,提高经济效益起到了有益的作用,但是在招标工作中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例如:一些招标机构依附于行政机关,借用行政权力或行政影响,实行强制,甚至超越权限,越权;为承担项目无原则迁就招标人的无理要求,违反了招标的公正性原则;有的招标项目服务质量不高,收费较多等等,为保证水利工程招标工作公正、客观、有效地进行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该加强对水利工程招标机构的监督和管理,首先要做到以下两点。
第一,凡原隶属于水行政主管部门的
招标机构,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与行政主管部门脱钩,完全按照市场规律运作,财务独立,人事独立,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成为真正独立从事招标业务及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
第二,国务院《关于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的意见》中规定: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利工程招投标过程中(包括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泄露保密资料、泄露标底、串通招标、串通投标、歧视排斥投标等违法活动的监督执法,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各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业务的招标机构的资格认定。从上述的管理分工来看,由于对招标机构的管理没有法律和控制手段,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利工程招投标全过程的监督管理工作就不够全面、彻底;同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只管招标机构的资格认定,对水利工程招投标的管理工作仅进行业务指导,水利工程招标机构服务质量如何,在实际中能否达到水利工程招标的要求等动态情况,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了解得就不够清楚、透彻、由于对水利工程的业务不太熟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认定水利工程招标资格时往往只重视其静态的资料,不重视其动态的服务质量。因此,应建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认定水利工程招标机构的资格前,须征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将水利工程招标机构的静态管理与动态管理联系起来。
3.4 积极推进水利工程招投标工作向深度和广度发展
3.4.1 逐步推广合理低价的评标方法
合理低价的评标方法,主要是不设标底,由专家评委从最低报价的标评起,以低推向高,逐个论证,如低标者经分析论证认定其技术先进、方案可行、报价合理即为中标,高标者不予考虑,这种方法不仅防止了行政干预、地方或行业保护及腐败现象的滋生,还解决了目前广泛采用的标底上下浮动方法的随机性和不科学性的问题,同时提高了企业工程管理的市场竞争力,从而减轻加入wto以后对水利工程招投标工作的冲击。
但合理低价的评标方法目前还不能全面推广的主要障碍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目前我国社会主义市场化程度还不高,建筑市场公平竞争的环境尚未全部形成,工程造价管理的改革暂不具备完全开放、由市场形成价格的条件,适应国际市场竞争的工程计价、定价和规则还未制定,所以,建议有关部门要抓紧制定《建设工程承发包价格管理规定》,作为《招标投标法》的配套实施文件,明确工程造价管理承发包及实施过程中,标底价、投标价、评标、定标、签定合同价及合同价款的调整变更、结算等各环节工程价格的计价规则,明确工程承发包价格的纠纷处理办法,同时严格落实对建筑市场竞争过程中不正当行为的惩罚措施。
第二,水利工程招投标工作是专业性、技术性、经济性、事务性很强的工作,要求承发包单位都要有一定的技术、经济、法律人才,但目前,特别是对招标机构而言,工程造价和法律方面的优秀人才非常匮乏,从事工程造价的专业人士的素质还不能完全胜任合理最低价的评标要求,同时由于大部分水利工程都要求在汛前完成,往往缩短招投标的时间(一般要求工程招标时间为3个月左右,但现在大部分只用了一个月左右),增加了评标的难度,限制了合理最低价评标的推行。
第三,招标机构为了避免承担评标中出现的错误等责任,建设单位害怕以后工程建设实施过程中由于甲方原因(如设计变更等)而造成中标单位的索赔等诸多麻烦,都不愿意采用合理的最低价中标方法,所以要尽快制定赔偿制度和索赔与反索赔的规定,建立行业自律机制和行业协会以及合同争议的评审、调解机构,坚决按社会主义市场化的经济规律和原则办事。
3.4.2 将招投标工作与工程承包合同管理有机地连接起来
招投标工作与工程承包合同的管理是工程建设阶段不可分割的两大部分,由于上海市水利工程招标文件的编制主要是由招标机构承担,承包合同管理由监理单位承担,造成了招标工作和合同管理的脱节,这对项目法人的总体利益是不利的。在承包合同实施过程中,
一方面由于监理工程师未参与招标工作、不熟悉招标文件和合同,在执行合同初期不能很快地进入监理角色,只能边上岗边学习;另一方面由于编制招标文件的招标机构不参与合同管理,招标文件编制的质量没有实践的检验,招标文件的编制水平就很难提高,这给监理工程师进行合同管理造成了很多困难,给工程合同变更和索赔带来很大的隐患,许多工程在完工之后,工程合同与原来招标文件已大相径庭,违背了招标单位在招标时的初衷。笔者认为,招标工作应与工程承包合同管理有机地连接起来,虽然目前招标机构与监理公司合并困难较大,不符合现实,但监理工程师作为专家参与招投标工作全过程应该是可行的,而招标机构对工程造价的控制可以延续到工程竣工决算阶段,由招标机构来参与工程竣工决算的审核。
3.4.3 引进竞争机制,激励投标单位向高质量和技术创新方向发展
目前水利工程招投标过程中,存在着“严进宽出”的现象,即招标很严,中标很难,中标之后工程质量能否达到投标时的承诺,就没有很强的约束措施,同时也不影响下次的投标,“严进宽出”的后果,使得投标者越来越追求投标的技巧,而忽视企业的业绩,笔者认为在加强工程合同管理的同时,要引市场优胜劣汰的机制,对那些业绩好,获得国家级、市级工程优质奖的投标单位,应在以后一定时期的招投标中给予评标加分或优先推荐的奖励,对那些业绩不好、发生过质量事故或安全事故、屡次违约的投标单位,应实行评标减分或取消投标资格,以激励投标单位向高质量和技术创新方向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