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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1月25日,黄骅中捷新城某交叉路口发生一起交通事故:9人死亡,4人受伤,涉及河北、山东两省,回、汉两个民族的五个家庭。因死亡人数多,标的额大,涉及面大,社会影响大,案件一审时媒体全程跟踪报道,受害人家属情绪极不稳定,随时上访。主办法官朱婧红在100多个日日夜夜里,打了不计其数的电话,发了近千条短信,最后,让车主马元涛重树信心,找回了面对事故赔偿的责任和勇气;通过在阳信县电视台登广告等方式,因停运贬值的线路也拍卖变现。2011年9月18日,受害人的各项赔付款全部到位。被认为没有调解可能的“1•25”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系列案调解成功。
案情分析:
一、司法是善良和公正的艺术
麦莱克有句耳熟能详的话,“善良的心是最好的法律”。罗马百科全书编纂者塞尔苏斯(Celsus,Aulus Cornelius)有一句著名的经典法谚:法是善良公正之术。塞尔苏斯本非法律“专家”出身,一句“法是善良公正之术”却道出了法律的朴素真谛。其后的罗马五大法学家之一的乌尔比安将此语引述为“法律乃良善允正之术” (英译:Law is the art of goodness and fairness)一直为后世传颂。言下之意,法律是善良美好的,是公允正义的,是人们用来保护自身权益、追求良善允正的一种规则、手段和保障。在本案中,朱婧红法官以一个“情”字贯穿于整个案件调解过程,最终盘活营运线路,解决资金问题,平息激愤情绪,化解原被告矛盾,从而达到受害人、肇事者、营运公司“三赢”的局面。她无愧于“人民的好法官”称号。
美国耶鲁大学法学院院长哈罗德・H・柯在一次开学典礼上送给法学院新生的一句谚语:“永远别让你的技巧胜过你的品德。”从事任何职业,都需要一个支点,有了这个支点,才有坚定的信念坐标和正确的行为指引。对法官这一特殊职业来讲,这个支点就是司法良知。法官,不能只关注法律技艺的培养,更要锻造良好的道德品行,不能让自己掌握的技巧胜过品德。在审理案件时,有时就办案而办案,单纯运用法律技艺,严格按照法定的程序,最终作出符合法律规定的判决,要比苦口婆心的调解轻松的多。但是,如果这样作出的判决可能违背自己的司法良知,就要考虑尽量调解,以求各方利益的平衡,从根本上化解纠纷。本案中,如果听任当事人将司法程序走完,再进行司法鉴定,最终严格按证据规则作出判决,对承办法官来说,程序上没有任何问题,根据证据判决也很轻松。但这样做,有违法官的司法良知。因此,法官就不能单凭自己的司法技巧机械办案,而要凭着自己的司法良知,充分考虑案件的实际情况,本着案结事了,审执兼顾的原则进行调解。虽然辛苦,但能从根本上解决当事人的纠纷。
确实,法官应当正直善良,如同康德所言,对头上的星空和内心的道德律,要有永恒的敬畏,从中领悟到司法公正的神圣庄严,而不可欺。在调解案件时,只有正直善良,才能真正实现公平正义,因为中国人追求的正义与西方思想家界定的正义并不相同,中国人的正义观是一种以人情为基础、以伦理为本位的正义观,主要表现为直觉正义和天经地义,人们习惯于用自己的感觉来评价法院对纠纷的处理,当法院的判决与自己的感觉相违背时,便认为法院是不公正的,法律是不可信的。同样,中国人对法律的理解也西方人有所不同,在中国人眼里,法律是世俗的,是用来解决问题的。当一个判决无论在逻辑上如何自洽,论证如何严密,程序如何严谨,如果背离了群众基本的价值判断,仍难得到群众的认可。因此,在调解案件时,应遵循职业良知,坚守善良理念,从而做到真正的公平。总而言之,法官在调解案件时,要始终坚守善良的理念,怀着对人民群众的深厚感情,真正做到案结事了,维护公平正义。
二、徒法不足以自行
法律,不仅仅是一项正义的事业,也是一门精湛的技艺。但是,“徒法不足以自行”,所以,一名法官除了应具备娴熟的法律知识,还应用一颗善良的心。在办案过程中,进行案件调解时,法官应当具有知识分子的人文情怀,对各方当事人平等相待,对平民百姓、弱小无助者抱有深深的爱,怀有以人为本的悲悯和关怀。本案中,原、被告为了涉案的纠纷,已经进行了两次诉讼,双方花费的律师费、鉴定费、诉讼费已经很多,并且按法定程序判决结案,还要再进行司法鉴定,当事人的诉讼成本还要增加。在这种情况下,法官就应有善良之心和崇高的职业追求,体谅当事人的讼累,尽量调解结案,从而减少当事人的诉讼成本。经过多次思想工作,当事人认识到了判决结案的成本风险,最终同意协商调解。与此同时,法院作为解决社会矛盾的最终裁判机构,由于社会矛盾的复杂化,仅仅依靠法院的力量不能达到社会的和谐稳定,这就需要司法和行政部门分工负责,相互协调,以达到人民和社会利益双赢的结果。这个案件就是司法和行政完美结合的典型案例,值得推崇。
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道路上发生的交通事故,依照《办法》和本规定处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除外。
第三条军队、武装警察部队的车辆及人员发生交通事故,由交通事故发生地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调查处理。
第四条涉及外国人、无国籍人、华侨和港、澳、台地区人员的交通事故,外事办公室、侨务办公室、台湾
事务办公室等部门,应协助事故处理部门依照《办法》和本规定,按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五条受害者指认肇事嫌疑车辆或嫌疑人的,应提供有关证据。
第六条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根据检验和鉴定的需要暂时扣留交通事故车辆的,须开具暂扣证,期限不得超过
20天。需要延期的,经上一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可延长20天。对暂时扣留的车辆应妥善保管,扣
留期间的保管费用由车辆所有人预付,结案后按照交通事故责任承担。
第七条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害需要抢救治疗的,医疗费(包括:挂号费、检验费、住院押金、手术费、治
疗费和药费)由发生交通事故的机动车所有人及当事人预付,结案后按照交通事故责任承担。交通事故责任
者拒绝预付或暂时无能力预付的,公安机关可以暂时扣留交通事故车辆至事故处理结案。
第八条医疗单位对因交通事故受伤者,应立即先行抢救治疗,后办理收费手续。凡延误诊治抢救时机,造
成严重后果的,由有关部门依照《广东省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处理。
公安机关有责任协助医疗单位收回抢救治疗费用。
第九条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对方人员死亡的,丧葬费由机动车一方预付,结案后
按照交通事故责任承担。
第十条交通事故的尸体经公安机关检验或鉴定后,应当按照《办法》第十六条和事故发生地所在市、县的
殡葬规定处理,丧葬费按省政府规定标准执行。
第十一条被盗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受伤或死亡,事故当事人已逃逸的,伤者抢救治疗期间的医疗费、
死者丧葬费由当地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预付。保险公司有权向抓获的逃逸者及其所在单位或机动车所有人追偿
其预付的所有款项,公安机关有责任予以协助。
第十二条交通事故发生后,当事各方不报案而私下协议,协议不成再向公安机关报案的,按照《办法》第
二十一条的规定认定交通事故责任。
第十三条在损害赔偿调整中,当事人(人)对自己提出的要求应当提供有效的证据。
第十四条驾驶员所在单位或者机动车所有人向驾驶员追偿垫付费用的事宜,不属调解范围。
第十五条调解达不成协议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规定的调解期满后3天内制作调解终结书。
第十六条交通事故责任者按以下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负全部责任的,承担损失的100%;
(二)负主要责任的,承担损失的70—90%;
(三)负同等责任的,承担损失的50%;
(四)负次要责任的,承担损失的10—30%。
事故责任者有3方以上的,参照上述分担原则确定。
第十七条交通事故受伤者住院治疗的医药费用,应按公费医疗标准。伤者因伤势严重,需要到外地医疗的
,应由当地县级以上医院出具证明,并经公安机关同意。擅自到外地医院治疗、使用自费药品或者超过医院
通知的出院日期拒不出院的,其费用由伤者承担。
第十八条交通事故伤者住院治疗,医院确认需家属护理的,护理费用按每天不超过3人计算。
第十九条除抢救期间及确有必要经当地县级以上医院出具证明和经市(不含县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
以外,交通事故伤者在康复性医疗机构治疗的,其费用由伤者负责。
第二十条残疾者生活补助费按评定的伤残等级确定,Ⅰ级的按100%计算,Ⅱ级的减少10%。其他依
此类推。
第二十一条残疾者需配制补偿功能器具的,凭县级以上医院的证明,在本省选用国产普及型产品(不包括
高级豪华型的电子器具)。配制残疾补偿功能器具的费用,除属于有辅助劳作(手部)和代步(脚)功能器
具外,其余均按一次性的配制计算费用。需要安装上、下假肢的残者,自定残之年起,分别按18岁以下的
,每两年更换一次;18岁以上的,每4年更换一次(计至70岁止)的标准计算费用。
第二十二条确定扶养人时,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提供有扶养关系的证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为必
要时,应当要求其公证。
被扶养人属于无劳动能力的,女性应是年满55周岁以上,男性应是年满60周岁以上。因身体残疾或患病
而丧失劳动能力的,须持有县级以上人民医院证明书。年满16周岁,但仍在全日制中等或高等学校就读的
,扶养至毕业止。
第二十三条非法占用道路堆放的物资、摆卖的商品以及搭棚被撞损坏的,家禽、猪、狗、羊在道路上被碰
、压受伤或死亡的,不给予赔偿。
第二十四条交通事故造成现役军人、警察中属义务兵役制人员伤残或死亡的,其伤残生活补助费或死亡补
偿费,按照城镇居民平均生活费用标准计算。
第二十五条评定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等级,按照公安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GA35
—92《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的规定执行。
当事人因伤残向公安机关申请伤残评定时,须提交有关医疗证明,公安机关有权向医疗单位借阅伤残者的医疗
档案,医疗单位须予以协助。
第二十六条在交通事故处理过程中,任何一方均须听从处理机关处理,不得借故提出无理要求。对于干扰现
场勘查,进驻肇事单位寻衅闹事、故意刁难、无理取闹,非法扣留有关人员作人质,或扣车、物,哄抢、破坏
公私财物,打骂、围攻肇事人员和交通管理人员及扰乱办公秩序、堵塞道路交通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
管理处罚条例》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机动车所有人”,是指机动车在公安车辆管理机关入户注册登记的单位或个人。
首先,规定医疗费须“凭据支付”,没有指出结案后继续治疗费可不凭据支付,这就使继续治疗费的支付方式陷入单一,即只能在医院收取费用后取得单据,才能凭据要求侵权方支付。而医院通常对病人按月收费,这样便造成受害方只能按月向侵权方索要继续治疗费,如此就会引发以下问题:
1、按月支付,当侵权方由于某种原因不能继续支付时怎样保障受害方的合法权益?比如由公民承担责任的,当该公民早正治疗的受害人死亡时;由法人承担责任的,当法人破产、停产、期满终止等不能履行赔偿义务时。如果受害方得不到应有的赔偿,则又违反了《民法通则》第123条和《办法》第35条的规定。
2、当侵权方能履行却不按期甚至不履行其赔偿义务时,受害方将只能不断地采取诉讼或申请强制执行的方式来实现权利,这样既会形成讼累又不切合实际。
其次,鉴于按月或按段支付方式存在上述缺陷,在实践中,很多法院判令侵害方一次性支付继续治疗费给受害人,但这样又引发下述问题:
1、医疗费应“凭据支付”,对尚未发生的费用其医疗单据又从何而来?而无单据则违反《办法》第37条的规定;
在车水马龙的公路上、街道上,因为发生交通事故而导致道路堵塞的现象时有发生。有些轻微的交通事故,既未伤着人,双方车、物损失又不太大,且在责任认定上又能达成一致意见,当事人完全可以把事故赔偿问题当场了结,不一定非要等候交通警察前来处理。这样一来,因为交通事故而导致堵车的现象必然会减少许多。据有关方面披露,仅北京市交通管理部门2000年记录在案的轻微交通事故就达到10万余起,造成堵车点13万个。如果当事人能够达成共识、自行了结其中的5万起的话,就相当于减少路面堵点75000个,这无疑会对疏导交通起到积极作用。因此,从2001年2月1日开始,北京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作出新规定:对仅造成车物损失、且当事人对基本事实无争议的事故,为了防止造成交通堵塞,同时也是为了方便当事人,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当事人可以就事故损害赔偿当场了结。这种处理方法,用交通警察的行话讲:“当事人可按规定自行移动现场,不必非等交警来处理”。用老百姓的俗语说,就是“私了”。
虽说是“私了”,可也得有个规矩才行,不然“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事情怎么能“了”呢。北京市交管部门列出违反交通信号指示、未让先被放行车、支路车未让干路车、违反借道行使规定、违反禁止标志、违反导向标志、逆向行使、违章行使、违章掉头、违章会车、违章超车、未保留安全车距而追尾前车等36种违章行为,凡有属于36种违章行为之一的那方当事人,要负全部责任;如果一方当事人有36种违章行为之一,而另一方虽无36种违章行为,但有酒后驾驶、无证驾驶、驾驶无号牌机动车辆、驾驶报废机动车辆等4种违章行为之一的,对方当事人要负同等责任;如果双方当事人均有违章行为,违章行为多的一方负事故主要责任,另一方负次要责任。赔偿比例是:全部责任承担经济损失的100%,主要责任承担经济损失的70%,同等责任承担经济损失的50%,次要责任承担经济损失的30%。凡“私了”的事故,当事人双方达成协议并履行赔偿义务的,由执勤交警支队开具《道路交通事故经济赔偿执行凭证》。双方达成协议后一方不履行的,另一方可依法向法院提讼。
其实,在北京市交管部门对轻微交通事故实行鼓励“私了”的规定出台之前,上海、四川等地早已捷足先登,出台了鼓励轻微交通事故“私了”的有关规定。2000年3月1日,上海市公安局推出了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快速处置法。该法规定:凡在高架道路上发生的一般车、物损坏或人员轻微伤害的交通事故,情结简单、责任明确的,当事人在现场互相抄录对方车辆号牌和驾驶证号并有约定后,可以自行撤离现场,无需通知交警到场。但双方当事人必须在事发后3小时内,驾驶事故车到高架道路交管部门办理结案手续。对损失轻微的交通事故,当事人统一认识后可以自行协商解决;凡在高架道路上发生冲撞固定物的单车交通事故当事人,应迅速将事故车拖至路边或不影响交通的地方,凡按上述两项规定自行撤离现场,未造成交通堵塞的,交管部门将依法从轻处理。凡在高架道路以外道路上因追尾、违章改道、逆向行使、闯禁行道路、支路未让干路、转弯未让直行、碰撞固定物等8种原因引起的一般以下车、物损坏或人员轻微损伤的交通事故,情结简单、责任明确、当事人无争议的,可适用事故简易程序。即交警快速勘察现场,事故双方当事人签字认可后,立即撤出现场,恢复交通秩序。凡适用简易程序的交通事故可当场调节处理或当场处罚。当事人如不主动积极处置现场,消极等待造成交通严重堵塞的将依法从重处罚。
2000年4月四川省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也公布了《交通事故简易处理规定》,凡在省内发生的案情简单、因果关系明确、当事人争议不大、仅造成车辆损坏、财物损失和人体轻微伤害的轻微和一般通事故,在确定事故事实、判明损害程度、事故双方当事人同意的基础上,就可以“私了”。涉及两方以上车辆的交通事故,当事人对车辆、财物损失的赔偿达成协议可自行撤离现场,但必须在24小时内共同到案发地区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结案手续,经审查符合该规定的,由交通管理部门发给《交通事故简易程序处理结案书》。适用该规定处理的交通事故,对有违章行为的当事人的处罚按照从轻、减轻的处罚原则,当场予以罚款处理,并实行记分管理。
相对于以往发生交通事故,不论性质轻重、情结简繁,一律必须等候交通警察赶到现场处置的做法,鼓励轻微交通事故“私了”规定的出台,无疑是对处置交通事故传统办法的一大改革。实践证明,这项改革措施在缓解交通堵塞方面的作用是十分明显的。鼓励轻微交通事故“私了”,是一件既有利于当事人,又有利于疏导交通的好事。
出场律师:浙江振进律师事务所律师厉阳平
能否将保险公司列为被告
实例:陈某骑电动自行车过马路时,被李某驾驶的货车撞伤,导致右腿骨折。陈某前后共住院1个多月,花去医疗费两万余元。后经司法鉴定,构成7级伤残。李某家庭经济十分困难,根本无力赔偿,但李某的货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了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保险金额为20万元,且事故发生时保险并未过期。于是,陈某将李某和保险公司共同起诉至法院,要求李某赔偿全部损失共计18万元,保险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律师支招:《保险法》第50条规定,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温馨提醒:在处理交通事故时,可以将保险公司列为被告,要求保险公司在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先行赔偿。这样的规定,删除了理赔的中间环节,可使受害人及时获得充分有效的赔偿,体现了国家法律对交通事故的受害者这一弱势群体的倾斜保护。
责任认定不服如何处理
实例:余某无证驾驶两轮摩托车外出时,与林某驾驶的轿车相撞,余某受伤,花费医疗费数千元。交警部门的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余某、林某对此次事故负同等责任。余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交警对事故认定不公正,要求林某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法院经审理认为,造成此次事故的主要原因是林某车速过快、占线行驶;余某无证驾驶摩托车上路,具有一定的过错,应承担一定的责任。交警部门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与事实不符,不予采信。最后,法院判决由林某承担事故损失的70%责任。
律师支招:《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3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 由此可见,交警部门对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是证据,必须进行质证,由法庭予以全面审查,才能决定是否将其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当事人对责任认定不服时,法院可以采信也可以不采信。对责任认定有异议的,按照《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69条规定,法院可以将交通事故案件调查材料正本调卷,由法院作出新的责任认定。
温馨提醒: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前,当事人若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服,可申请重新认定;但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后,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改为交通事故认定书,只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而不再有重新认定的程序。
赔偿标准不一如何确定
实例:金华的李某是郊区的农民,在市区经商3年。去年5月,他因发生交通事故受伤,经鉴定构成10级伤残。由于李某属于农村户口,肇事车主在计算他的残疾赔偿金时,只同意以浙江省2005年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6660元为准计算。李某认为应以浙江省2005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6294元为准计算。两相比较,“市民”待遇较之“村民”待遇高出9634元。
那么,李某究竟能否享受这样的“市民”待遇?此事双方一直争论不休,最终闹上法庭。
律师支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残疾赔偿金和被抚养人生活费的计算,应当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结合受害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等因素,确定适用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人均消费性支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的标准。本案中,李某虽然是农村户口,但在城市经商、居住已达3年,其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地均为城镇,有关损害赔偿金应当根据浙江省城镇居民的相关标准计算。
温馨提醒: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涉及残疾赔偿金、医疗费、误工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等项,赔偿数额常常有几十万元。因诉讼标的大,责任人往往无力全额赔偿,加之保险理赔不顺畅,这类案件调解结案率很低,判决结案居多。
侵权或违约之诉如何选择
实例:楼某乘坐某运输公司的客车前往江西上饶。在江西境内,楼某乘坐的客车与当地一辆货车发生追尾,导致客车上的楼某受伤,花去医疗费5000多元。当地交警部门认定事故由货车驾驶员负全责。事后楼某向运输公司要求赔偿,但运输公司表示,他们对此次事故没有责任,所以不予赔偿,并提醒楼某,应该到江西找对事故负有责任的货车索赔。楼某考虑到路途遥远,费时费力,且赔偿数额也不是很多,于是想放弃起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路交通安全法》)出台后,很多人在处理事故时因翻腾完整部交安法也找不到一条能套得上当事人行为违反了的法律法规而懊恼,其实交通事故中的过错行为不一定是违法行为。理由是:交安法第二十二条一款有所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由此不难看出,驾驶人造成事故的行为可能是因不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而造成,也可能是因不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或不文明驾驶而造成的。所以交通事故中的过错行为不一定是违法行为,但违法行为一定是过错行为。
还有一种理解是:第九十一条的规定中,过错就是违反交通安全法律的行为,否则,不能用来认定交通事故责任。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理由一:新法扩大了交通事故范围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中所管辖的道路交通事故是指“(第二条)车辆驾驶人员、行人、乘车人以及其他在道路上进行与交通有关活动的人员,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和其他道路交通管理法规、规章的行为(以下简称违章行为),过失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故”。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本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五)‘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这与“道路交通事故”相比较,有了明显变化,要件为车辆、道路、过错或意外、后果。用车辆拟人化,代替人作为主体,用过错代替当事人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增加了“在道路上”和“意外”这两个要件。新法客观上扩大了交通事故的范围。由于在意外交通事故中,各方当事人均无过错,所以,各方当事人都不应该承担交通事故责任。为了适应这个变化,在事故认定原则的表述中,“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就是适应这个变化的结果。
理由二: 事故成因的要求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
从这个规定来看,《交通事故认定书》应该包含“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而交通事故成因是指“事故处理部门对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检验、鉴定等所收集到的交通事故证据进行审查、研究、查明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车辆、物品、道路及环境情况、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和生理精神状况、死亡人员的死亡原因、当事人的具体过错等基本事实,分析交通事故发生的主客观方面的原因,在此基础上提出当事人责任的专业性论断”。这个过程就是交通事故成因分析。由于《交通事故认定书》中“成因”处于核心地位,所以,对于“过错”的理解应该紧紧依据“交通事故成因分析”来进行分析。由于在对交通事故进行成因分析的过程中,我们首先必须在全面审查当事各方的交通活动的过程中,遴选出交通违法行为,然后,才能进一步分析这些违法行为在发生事故中有没有作用,以及这些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所以,按照这个思路,笔者以为,《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规定中的“行为”应该是交通事故成因分析中的行为,这里的过错,就应该是违法行为。
二十二条一款不能认定交通事故责任
在《道路交通安全法》起草中,公安部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中第七条二款“遇到本条例没有规定的情况,车辆、行人必须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通行”的“安全原则”的规定持否定态度。所以,在《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对“安全原则”的使用附加了相当的条件。对于“安全驾驶、文明驾驶”规定中附加了“按照操作规范”为前提。由于没有成文的操作规范,所以,本条不能用来认定交通事故责任。
类似于二十二条一款的规定在《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还有三十八条“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和第四十二条“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夜间行驶或者在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行驶,以及遇有沙尘、冰雹、雨、雪、雾、结冰等气象条件时,应当降低行驶速度”。笔者以为,这些原则性的规定应该通过相关的具体条文体现,所以,不能用来认定驾驶人的交通事
分析《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安全车速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一款规定“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线标明的速度。在没有限速标志、标线的道路上,机动车不得超过下列最高行驶速度:(一)没有道路中心线的道路,城市道路为每小时30公里,公路为每小时40公里;(二)同方向只有1条机动车道的道路,城市道路为每小时50公里,公路为每小时70公里”。
《道路交通安全法》四十二条二款规定“夜间行驶或者在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行驶,以及遇有沙尘、冰雹、雨、雪、雾、结冰等气象条件时,应当降低行驶速度”。《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机动车行驶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最高行驶速度不得超过每小时30公里,其中拖拉机、电瓶车、轮式专用机械车不得超过每小时15公里:(一)进出非机动车道,通过铁路道口、急弯路、窄路、窄桥时;(二)掉头、转弯、下陡坡时;(三)遇雾、雨、雪、沙尘、冰雹,能见度在50米以内时;(四)在冰雪、泥泞的道路上行驶时;(五)牵引发生故障的机动车时”。
由以上的分析,《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的第四十五条和第四十六条,就是《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的具体规定,所以,直接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认定交通事故责任是错误的。
法的基本特征拒绝安全原则认定交通事故责任
法具有不同于其他上层建筑现象的基本特征:(一)法是调节人们行为的规范。(二)法由国家制定或认可。(三)法规定人们的权利、义务、权力。(四)法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所以,法是由国家制定和认可的,是一种带有强制性的行为规则,它规定了人们的权利和义务。法是调节人们行为的规范(规则)。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是为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人身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提高通行效率”。“安全”是立法的宗旨和目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是在强调立法的宗旨和目的。为了做到安全驾驶,相关的法律条文对安全行车作出了详细的规定。所以,不能使用这样的条文来认定交通事故责任。
当《道路交通安全法》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中都没有“具体”规定的行为成为了对交通事故发生起作用的行为时,我们是否能够以此“行为”来认定当事人的交通事故责任呢?警察是国家机器,警察在法律授权范围内活动。警察的这种行为无疑超出了法律的授权。答案当然是否定的。
第一步交通事故报赔:
发生交通事故后,应妥善保护好现场,并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路面事故同时还要报请交通部门处理,非路面交通事故(如车辆因驾驶原因撞在树或墙上),应由安委会出具证明材料。
第二步交通事故核定:
1、保险公司接到报案后,会派人到现场勘察或到交通部门了解出险情况,同时对车辆进行定损,估算合理费用,并通知车主到保险公司指定的修理厂处理事故车辆。如车主要求自行修理,应办理自修手续,修理费如超出定损费用,将由车主自行支付超出部分的费用。
2、对第三者责任的索赔,还应由保险公司对赔偿金额依法确定,并依据投保金额予以赔付。对于保户与第三者私下谈定的赔偿金额,保险公司可拒绝赔付。
第三步赔付规定:全部损失。
1、保险车辆发生全部损失后,如果保险金额等于或低于出险当时的实际价值,将按保险金额赔偿。
2、保险车辆发生全损后,如果保险金额高于出险当时的实际价值,将按出险时的实际价值赔偿。
第四步交通事故部分损失
1、保险车辆局部受损失,其保险金额达到承保时的实际价值,无论保险金额是否低于出险的实际价值,发生部分损失均按照实际修理费用赔偿;保险车辆的保险金额低于承保的实际价值,发生部分损失按照保险金额与出险时的实际价值比例赔偿修理费用。
2、保险车辆损失最高赔偿额以保险金额为限。
3、保险车辆按全部损失赔偿或部分损失一次赔款等于保险金额全数时,车辆损失的保险责任即行终止,但保险车辆在保险有效期时,不论发生一次或多次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或费用支出,只要每次赔偿未达到保险金额,其保险责任依然有效。
4、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遭受全损后的残余部分,应协商作价归被保险人,并在赔偿中扣除。
第五步交通事故赔付时间:
1、及时报案。妥善保护好事故现场,并第一时间拨打话进行报案。如果事故比较严重或者事故责任存在纠纷,还应及时报警。
2、查勘定损。保险公司查勘人员到现场协助处理,车主应如是叙述事发经过,提供相应证明和照片等。
3、核价。损失不严重可当场定损,车辆损失严重或是多方事故,需要到定损中心定损。
4、提供单证。车主在交管部门对该车险事故处理结案之日10天内,向提交保险公司事故。
1、根据xxx风电场及《水电x局机电安装分局车辆交通安全管理规定》,加强xxx风电场项目部车辆交通安全管理,落实交通安全管理职责,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障项目部的生产经营正常稳定和生命财产的安全,结合xxx风电场工程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2、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做到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综合治理车辆交通安全。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履行车辆交通安全职责,经常进行车辆交通安全教育,提高驾驶人员的交通安全意识,强化内部车辆交通安全管理。
3、项目部要将车辆交通安全管理纳入安全生产总体工作,同时部署、同时检查、同时考核,组织落实车辆交通安全责任制;组织开展对项目部员工和的交通安全教育。
4、项目部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车辆交通安全责任制的实施,主管安全生产的副职主管车辆交通安全的具体工作,项目部安全管理部门负责车辆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5、项目部车辆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同时受水电x局安全管理部的领导和管理,对项目部车辆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进行监督管理。负责车辆的统一保险、交通事故处理;负责监督项目部落实车辆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和工作措施,牵头组织开展车辆交通安全专项检查和对本区域内事故多发部位、多发点段的整治。
6、项目部车辆实物形态的管理受项目部设备物资部的领导和管理,负责对机动车辆实物形态的管理。建立健全机动车辆管理体系和编制施工车辆安全操作规程;负责组织编制机动车辆的大、中修计划,并督促落实;监督、指导机动车辆使用,搞好机动车辆日常保养、维修,定期组织技术检验和性能试验,保证技术性能满足安全运行指标;负责对从事机动车辆操作、维修人员和管理人员持证上岗进行监督管理,并配合有关部门对相关人员的安全技术教育、培训、考核及取证工作;严格执行机动车辆改造、更新、报废制度;参加车辆交通安全专项安全检查和监督整改落实;参加车辆交通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
7、项目部驾驶员上岗资格的认定,由人力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并负责审查、建档和监督管理;负责对拟录用的车辆驾驶人员进行岗位能力资格审查,并定期对机动车驾驶员和相关工作人员的资质配置情况进行检查,定期组织身体健康检查和技术培训、考核,不适宜人员应及时调岗。
8、项目部安全部门负责机动车辆和驾驶员管理职责,负责制定车辆交通安全管理规章制度,落实车辆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教育职工自觉遵守交通管理法律法规,遵章守纪和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组织开展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保证项目部的车辆交通安全管理工作顺利进行,落实车辆维修、保养和检测制度;对车辆和驾驶人员应定人、定员、定岗,非生产需要和领导安排,任何人不得擅自动用车辆;合理安排驾驶员出车频率,防止疲劳驾驶。
9、专职驾驶员必须经分局人力资源部和项目部的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驾车。驾驶人员必须认真学习、执行道路交通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坚持车辆保养制度,爱护车辆,保持良好车况;严格遵守交通规则和安全操作规程,树立良好的驾驶作风,文明驾驶,安全行车,做到行车“三勤三检”;严禁私自开车,严禁违法酒后驾车,严禁驾驶与准驾不符的车辆,严禁无证开车,严禁将车辆交于无关人员驾驶。
10、在场内临时修建的施工道路上,应设置明显危险标志及必要的安全设施,以保障车辆行驶的安全性可靠性。
11、项目部安全管理部门,应当对车辆的完好状态进行管理,建立车辆状态管理台帐,做到专人负责。车辆使用单位应当加强对车辆运行过程中的状态进行检查,做到专项检查与定期检查结合,及时消除隐患,及时解决和修理车辆存在的问题,确保车辆始终保持在完好技术状态,严禁车辆带故障、带缺陷运行,建立检查、维修、保养制度,并做好检查、维修、保养记录。
12、严格执行《道路交通安全法》,按照车辆性能规定,合理安排正确使用车辆。
13、项目部的施工人员上下班的交通车辆,应使用客车,并保证车辆完好状态,做到每班检查,定期专项检查,在一时无法解决客车的情况下,采用平板货车临时替代客车,要采取严格的安全措施,并经报安全技术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使用,严禁超载、超速运行,严禁在无专项安全措施的情况下运行,确保车辆运行安全。
14、租用车辆的安全管理:项目部在需要租用车辆时,应打报告到分局设备物资部审批,同意后方可租用车辆。租用、出租双方必须签订租车合同,合同中要明确双方的安全职责,合同报分局设备物资部一份存档,报分局工程质量安全管理部备案。
15、项目部所使用或聘用的驾驶员,必须是经分局人力资源部确认为驾驶员岗位,经分局工程质安管理部考评合格备案的驾驶员。项目部不得聘用已退休驾驶员,如项目部需要使用驾驶员,应与分局人力资源部联系,并经分局工程质安管理部进行安全考核批准备案后方可聘用;未经分局人力资源部确认、未经工程质安管理部进行安全考核批准备案的,私自聘用驾驶员造成交通事故的,项目部领导承担责任。
16、项目部所使用或聘用的驾驶员,调配上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向分局工程质安管理部上报名单备案,以便加强对驾驶员的动态管理。
17、项目部安全管理部门,应严格对驾驶人员进行安全管理,严格执行《道路交通安全法》、xxx风电场,水电x局安装分局和项目部的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教育驾驶人员认真执行安全操作规程,遵章守纪,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牢固树立“谨慎驾驶、安全第一”的思想。
18、项目部安全管理部门,应定期对驾驶人员进行安全知识和安全技能的考核,并形成考核档案,对不适宜安全驾驶的人员应及时进行调整。
19、车辆驾驶员应按所持证照规定的驾驶车辆范围进行驾车,从事客车驾驶和临时性使用平板车替代客车的驾驶人员,必须具备大客车驾驶执照,并满足安全驾驶的能力要求和相关规定的要求。
20、严格执行车辆安全管理制度,安排出车时,应对驾驶人员精神状况进行了解,合理安排,严禁疲劳驾驶和带病驾驶,严禁驾驶带故障车辆。
21、未经项目部领导和安全管理部门的同意,在岗驾驶员不得将车交于他人员驾驶,否则发生交通事故将承担事故直接经济损失。
22、发生交通事故后,立即抢救伤员并打电话向交警和保险公司报案,保护好事故现场,严禁逃逸事故现场。立即上报水电x局安装分局安全管理部。等待分局安全管理部派人进行事故处理或委托项目部安全管理部门进行事故处理。
23、交通事故发生后,造成车辆损坏的,必须经过保险公司定损后,方可对车辆进行修复,同时,对车辆损坏的部位进行拍照,以便事后进行理赔。
24、交通事故中如果造成人员受伤,在事故处理时伤者必须提供治疗终结的出院证明、发票、用药处方等手续。
25、交通事故责任划分: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交通事故责任者应当按照所负交通事故责任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26、如分局安全管理部委托项目部安全管理部门进行事故处理后,须向分局安全管理部提供:事故责任认定书、调解书、车辆定损书、保险公司现场勘察书、车辆损坏部位的照片;如果有人员受伤,必须提供治疗终结出院证明、发票、用药处方等手续,如受伤较重的,还需进行伤残等级鉴定。具备以上资料,由分局向保险公司进行理赔。
27、对交通肇事驾驶员的处罚:
(1)一年内发生两起交通事故(每起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3万元以下),都负主要责任或以上责任的驾驶员,除进行经济处罚外,并进行转换工种。
(2)由于酒后驾驶或严重违章而发生的交通事故(含逃逸现场),除进行经济处罚外,并进行转换工种;同时负有刑事责任的,移交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3)在交通事故中驾驶员负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的依次按照直接经济损失(扣除保险公司赔偿部分)的60%、40%、30%、20%进行处罚,罚款金额在收到文件15日内由事故单位垫付一次性上缴到分局财务部。
(4)交通事故直接经济损失超过10万元,且驾驶员负主要责任或以上责任的,一年内不得驾驶小车(含皮卡)。
28、项目部安全管理部门,在车辆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中,对车辆交通存在的安全隐患和车辆交通安全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及时做出整改或修理安排。整改的情况应当做出记录,作为检查车辆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落实情况和发生车辆道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的依据。
29、发生车辆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在正常公路上发生的交通事故,由公安交警进行处理结案,项目部安全管理部门配合。在施工区域内的施工道路上发生的车辆交通事故,在公安交警不予以处理的情况下,由分局进行调查处理、结案,根据事故性质大小进行分级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