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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行业属于我国国民经济的支柱型产业,在我国经济发展过程中占据着非常重要的地位,建筑行业的发展在很大程度上促进了我国经济的持续发展。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的监督管理工作从始至终都是建设工程的核心,它直接影响到工程竣工之后使用者的生命财产安全,关系着我国经济的平稳健康发展,做好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是势在必行的。
随着我国建筑市场的飞速发展,尤其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颁布实施,代表着我国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体系已经开始形成。但是因为建设工程施工技术涉及较多,导致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尚无法完全适应市场的需求,监督管理体系中依旧存在着很多需要注意的问题。这些关键问题要求建设工程施工技术人员和相关的质量监督管理人员必须要开展好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不断摸索出一套符合我国建设工程实际的质量监督管理办法,从而确保工程质量监管工作可以更好的与当前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相适应,从而推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迈向新的台阶。
二、建设工程施工前的质量监督管理
对于建设工程施工之前的质量监管,一般来说主要做好三个方面的工作。首先是对于建设工程设计勘查文件审查工作的监管,对于设计勘查机构的质量行为以及所得结果进行有效监督,工作的重点应该是对相关文件资料的把关上。如果这一过程中存在违规违法问题,可以采取经济处罚或者法律制裁的方式直接进行处理,从而让直接责任主体完全承担因为疏忽或者有意而导致的质量责任。通过对设计勘查机构的质量监管与有效出发,将其不良行为记录在案,编入责任主体的信用档案材料中,从而形成一种有效的信用约束,保证建设工程责任主体能够自觉改进质量管理保证体系,推动质量体系的有序运作。对于各个主体、各个阶段的质量行为要有效的进行监督控制,建立完善施工单位内部质量制度,确保建设工程设计勘查文件能够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标准要求。其次,要对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进行有效的监督管理,这一环节的重点应该是施工招投标的管理,将市场监督与质量监督有机的结合起来,通过质量监督管理推动市场竞争的良性循环,而让市场的规范运作反过来促进质量监督工作更加有效的进行;最后是要做好建设工程合同文本的质量监督管理,尤其是施工合同的监督管理,将工程施工规范落实到合同中去,用合同的有效约束力来保证建设主体的施工行为。通过对这三个方面的监督管理,能够确保建设工程在施工过程中的有效管控。在实际施工之前的质量管理工作的重心其实质上是对业主质量行为的监管,这是因为业主是建设工程全过程的组织者与决策人。
三、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的质量监督管理
在我国当前的市场经济体制之下,建设工程的质量监管工作模式应该与建设工程政府监督管理工作性质和内容相适应。质量监管单位是以委托机构的名义进行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直接对委托机关负责,建设工程的质量监督管理应该是从公众与社会的立场出发,对工程项目进行监管。建设工程实际施工过程中的质量监管也应该重点做好三个方面的工作,做好事前、事中和事后的全方位质量监督管理。三大重点监管部分即地基基础质量、工程主体质量以及环境质量,在对这三个关键监督点进行质量管理的过程中,主要要做好建设工程重点安全部位的质量监督管理,现场质量监管检查的手段应该合理的选择检查设备,从而得到准确的检测结果,提高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规范性和权威性;还可以通过抽查检查的方式,确保强制性标准有效的贯彻实施,确保各项法律法规能够在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得以落实,从整体上对建设工程的质量安全进行有效的控制。此外,在做好程序监督管理的过程中,还应该做好技术监管。技术监管我们通常都选择评价标准的办法,评价标准方法一般有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是对工程施工现场质量保证条件的评价;第二是对建设工程竣工检测结果的评价;第三是对工程施工现场质量保证条件的评价;第四是对工程实体质量的评价;第五是对工程竣工之后的整体观感进行评价。
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对象还应该包括了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在内的所有参加工程建设的主体。质量监督管理单位必须要认识到自己所站的角度,加强对建设工程参与主体质量行为的监督管理,对于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各种违规行为要进行严厉查处,提高各参与建设主体的自律能力,增强整个建筑行业的综合素质,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同时,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还应该善于运用计算机信息和网络技术,逐渐实现现代化质量监管,逐渐实现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网络化和信息化,不断提升质量监管工作水平。总之,在建设工程的实际施工过程中的质量监管应该以施工主体为重点,监理、设计、材料、设备供应主体应该积极的进行配合,从而做到全方位全过程中的质量监管。通过对施工现场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以及随机抽查的监督验收,将工程建设各个主体的质量行为以及活动结果全部都纳入监督管理的范围中,将质量监管工作渗透到工程建设的全过程之中。通过对建设工程施工过程的质量监督管理,确保工程建设的各主体能够规范的开展施工,保证建设工程施工的科学性和规范性,从而保证国家和公众利益得以有效的实现。
四、建设工程竣工后的质量监督管理
建设工程竣工之后所开展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应该是建设工程项目投入使用的把关监管。首先应该确保不符合质量标准的工程禁止投入使用,从而避免低质量工程对使用者和国家的安全造成不必要的影响;其次应该将工程装修、维护的质量监督管理纳入到整个工程质量监管的范畴中。一是应该最大限度的避免因为装修和维护中的违规行为对现有的建设工程地基、主体结构以及质量造成破坏,二是要减少因为维护质量不符合相关标准要求而给使用者和国家造成的损失。建设工程竣工阶段进行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应该努力把好两关:其一是严格的对建筑工程进行竣工验收审查,保证备案登记的权威性与有效性;其二是做好建设工程装修维护时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保证建设工程在其寿命使用期限内的质量,为使用者提供安全、舒适的生产生活环境,确保建设工程质量的可持续发展。我们应该积极的提倡和做好建设工程的质量监管,把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工作纳入经济管理的范畴,从而处理好建设工程交付之后因为质量问题而带来的后顾之忧。
第二条全市行政区域内所有村镇建设工程的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村镇建设工程,是指我市城市规划区、县(市)城规划区以外的建制镇、集镇(乡)、村庄规划区内的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建造、装饰装修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以及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工程。其中:
建制镇、集镇(乡)规划区内的公共建筑工程、居民自建三层(含三层)以上、及其它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或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的建筑工程和村庄规划区内的学校、幼儿园、“村民中心”等公共建筑工程以及三层(含三层)以上住宅工程,称为“限额以上工程”;
建制镇、集镇(乡)和村庄规划区内建设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含辖区内生产性建筑工程),村(居)民自建二层(含二层)以下住宅工程,称为“限额以下工程”;
第三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村镇建设工程管理工作。其中: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建筑市场、工程技术、质量监督、安全监督、工程造价、建筑节能、招投标管理、建筑市场稽查等相关部门和机构,负责“限额以上工程”的指导监督和宏观管理;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村镇建设管理部门,负责“限额以下工程”的指导监督和宏观管理。
第四条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辖区内的村镇建设工程管理工作。其中:
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建筑市场、工程技术、质量监督、安全监督、工程造价、建筑节能、招投标管理、建筑市场稽查等相关部门和机构,对“限额以上工程”实施监督和具体管理;
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村镇建设管理部门和机构,对“限额以下工程”实施监督和管理。
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也可委托具备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对“限额以下工程”中村(居)民自建二层(含二层)以下住宅工程实施具体管理。
第五条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村镇建设工程管理工作。其村镇建设管理机构对受委托管理的“限额以下工程”实施具体管理和监督检查。
村(居)委会在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村镇建设管理机构和部门的指导下,协助做好本村范围内二层以下住宅工程及一些小型工程的报批和施工管理工作。
第六条村镇建设工程应符合村镇总体规划和建设规划要求,其“限额以上工程”,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督管理;“限额以下工程”,按照建设部《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及其有关规定和《河北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市乡村规划建设管理条例》进行管理。
第七条村镇建设工程应履行规划选址、施工设计图审查、办理施工许可、委托质量监督、选择施工队伍、签订施工合同、竣工验收备案等基本建设程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超越权限审批建设项目或擅自简化基本建设程序。各类村镇建设工程在开工前,建设方必须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方可施工。其中:
(一)村镇“限额以上工程”按照国家、省、市相关规定办理。
(二)建制镇、集镇(乡)规划区的“限额以下工程”及其辖区内小型生产性建筑工程,严格执行“一书两证”制度。按以下程序办理:
1、工程建设方在征得村(居)委会或用地权属单位同意后,持工程设计图纸、设计文件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建设申请,填写《村镇建设工程申报审批表》;
2、乡镇人民政府村镇建设管理机构派员现场踏勘,提出初审意见报乡镇政府研究,同意建设的住宅建设项目报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核发《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公共建筑和生产性建筑项目报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核发《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建设方持《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到有关部门办理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后,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3、建设方持《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到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建设用地手续;
4、建设方在办妥用地手续后将有关证件、工程设计图纸等资料交乡镇人民政府审查,乡镇人民政府对所报资料审查合格,并对沿街房屋的外观设计进行把关后,再转报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符合条件的,通知建设方按规定交纳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等相关费用后(政策规定减免的除外),由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5、建设方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选定有相应资质的施工队伍,并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范本》签订工程施工合同,再到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村镇建设管理机构办理施工许可,领取《河北省村镇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6、建设工程开工前,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村镇建设管理机构,应派员现场定位放线,方可开工建设。
7、工程竣工后,建设方组织有关部门进行验收,并向乡镇村镇建设管理机构办理备案;乡镇村镇建设管理机构做好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工作,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村镇规划建设档案管理制度,对规划建设过程中形成的有关资料及时整理归档。
(三)村庄规划区内村民自建二层(含二层)以下住宅工程,严格执行“一书一证”制度。按以下程序办理:
1、建房户向属地的村(居)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经村(居)民委员会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并填写《村镇村(居)民建房申报审批表》;
2、乡镇人民政府村镇建设管理机构派员现场踏勘,提出初审意见报乡(镇)人民政府研究,同意建房并需使用耕地的,报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其他土地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核发《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在原址翻建的,可直接按本条(三)款第4项规定办理。
3、建房户持《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到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建房用地手续;
4、建房户在办妥用地手续后将有关证件、资料交乡镇人民政府村镇建设管理机构审查,乡镇人民政府村镇建设管理机构对沿街房屋的外观设计进行把关,符合条件的,核发《村镇村(居)民房屋建设许可证》;
5、建房户在取得《村镇村(居)民房屋建设许可证》后,开工前应将所选择的施工队伍或建筑工匠报乡(镇)人民政府村镇建设管理机构备案,并经乡(镇)人民政府村镇建设管理机构派员现场定位放线后,方可开工建设;
6、房屋施工过程中,应接受乡(镇)人民政府村镇建设管理机构依法进行的监督管理。
第八条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在办理村镇建设项目审批手续时,应将办理程序和办事制度公开,接受群众监督。审批时限:乡镇人民政府不超过15个工作日,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超过20个工作日。逾期不答复的,视为同意,并在15个工作日内补发证件。
第九条在建制镇、集镇(乡)规划区范围内搭建临时建筑,必须由建设单位或个人向乡镇人民政府村镇建设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并核发临时建设用地、工程规划或村镇房屋建设许可证后方可搭建。需临时占用土地的还应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手续。临时建筑使用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如国家或集体需要用地时,必须无条件限期拆除。
第十条强化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重点应放在抓好工程的结构质量和施工安全上,加大对工程的地基验槽和主体结构施工过程、预制构件等涉及结构安全的建材以及施工用电和安全防护等专项监督检查力度。尤其是对跨度、跨径在9米以上或高度在4.5米以上的厂房、公共建筑和公益事业建设项目,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按要求进行工程地质勘察,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队伍施工。
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流动抽查与定点监督检查制度和相应的巡查报告制度。
乡镇人民政府村镇建设管理机构除对村(居)民自建低层住宅进行不定期检查外,对其管理的“限额以下工程”要进行定期检查,监督落实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各项规程、规范和制度。同时,主动接受上级村镇建设管理机构的工作指导。
村(居)民委员会应根据农村建设的需要,组建村(居)民建房自治管理小组,发挥其在村(居)民建房过程中的自治管理作用。
第十一条加强村镇建设工程的抗灾、减灾管理。在村镇建设选址时,必须充分考虑避开地质条件不稳定、抗震不良、滑坡、泥石流、塌陷、洪水和风口等自然灾害易发生地段以及有严重环境污染、不便于进行基础设施配套的地域。在工程设计审查时,要根据地域特点提高抗震、抗风等防灾的设计标准,并区分不同工程类型和结构形式,组织编制或推荐使用村镇建设工程防灾减灾设防标准和标准图集,引导农民建设安全住房。同时,加强抗震、抗风等知识的普及和宣传教育,提高农民的安全防范意识。
第十二条引导村镇建设工程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改变传统的建造模式和建筑结构;推广新型村镇居民住宅设计方案和通用设计、标准设计图集,引导农民建设经济安全适用、节地节能节材的住宅。
第十三条鼓励具有资质等级或从业资格的施工队伍和个人承揽相应的村镇建设工程施工任务,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给予政策上的支持。
承担村镇建设工程施工任务的施工企业和施工队伍,应当按照规划、设计图纸和有关技术规范、标准组织施工。
第十四条妥善做好村镇建设工程重特大质量安全事故的处置和信息报告工作。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要建立村镇建设突发事件的预警机制,确保重特大质量安全事故在第一时间内得到有效控制,并按时限要求逐级上报情况,最大限度地降低事故损失和负面影响。
第十五条村镇建设工程各方责任主体的违法、违规和各级职能部门的违纪、不作为行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本规定使用的《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河北省村镇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村镇村(居)民建房申报审批表》、《村镇村(居)民房屋建设许可证》,除建设部和省建设厅统一规定的制式外,其它可根据实际需要自行印制。
第十七条各级村镇建设工程管理部门,要按照本规定确定的各自职能,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和措施,确保本规定的顺利实施。
为加强对民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的监督管理,确保民防工程的防护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号令、国家人防办《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定点企业管理规定》及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用语含义)
本办法所称的民防工程防护设备,是指设于民防工程内部及其出入口、连通口、进(排)风口及排烟口等部位,用以对核生化武器、电磁脉冲武器和常规武器杀伤破坏效应进行防护的专用设备。主要包括防护门、防护密闭门、密闭门、防爆波活门、防电磁脉冲门、超压排气阀门、密闭阀门、密闭观察窗、防爆地漏和过滤吸收器等。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销售和安装民防工程防护设备的,其质量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管理部门)
**市民防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民防办)负责本市民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监督管理。
第五条(企业资质要求)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民防工程防护设备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国家人防办颁发的《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定点生产企业资格认定证书》(以下简称《企业资格证》)。
第六条(企业生产基本要求)
生产企业应当严格按照国家人防办批准的生产品种及的图纸、标准和规范生产民防工程防护设备,不得擅自扩大生产范围,严禁异地私设加工点。
第七条(企业生产质量管理要求)
生产企业应当建立质量检验机构,加强对防护设备产品的质量管理,定期对防护设备产品进行检测,完善质量保证体系。
每件防护设备应有一套完整的生产质检记录,并建立产品档案,保存购置的原材料(含工件)质保书、购销合同、原始发票等出厂证明文件。
第八条(企业年检要求)
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年检。
每年7月上旬,本市生产企业应当将《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定点生产和安装企业年检表》及其他相关年检材料报市民防办。
第九条(销售企业及产品的名录公布)
市民防办建立本市防护设备销售企业及产品名录,并向社会公布。销售企业名录包括本市取得《企业资格证》的企业,以及进沪销售备案合格的外省市企业。未进入名录的企业,不得在本市销售防护设备产品。
市和区、县民防办以及市民防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应当通过网站、行政事务办理总窗口、质量报监等,将销售企业及产品名录信息书面告知建设、施工单位,由建设、施工单位自主采购选用合格的民防工程防护设备。民防部门不得推荐使用指定产品。
第十条(外省市企业进沪销售备案)
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生产企业在本市销售防护设备的,应当取得国家人防办颁发的《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定点生产企业资格认定证书》,并向市民防办办理进沪销售备案手续。
第十一条(进沪销售备案材料)
办理进沪销售备案手续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市民防办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1、《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生产和安装企业进入**市场备案表》(加盖申请单位公章,一式两份);
2、《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定点生产企业资格认定证书》副本(原件、复印件各一份);
3、本年度或上一年度《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定点生产和安装年检表》(原件、复印件各一份);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复印件各一份);
5、拟销售防护设备产品的型号规格,以及本年度专业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
第十二条(产品销售)
在本市从事生产、销售和安装民防工程防护设备的企业,必须提供合格的产品,并按规范要求进行安装;销售的产品必须附有产品合格证和使用维护说明书,并在产品的显著位置钢码打印标有厂名、企业资格证书、产品编号、生产日期等内容的铭牌。
防护设备产品质量实行终身负责制,定点企业应按照有关要求做好售后服务工作。
第十三条(销售合同)
防护设备产品的销售,提供单位应当与建设、施工单位签订销售合同。销售合同推荐使用市民防办无偿提供的格式文本。
第十四条(安装规范)
防护设备中的钢筋混凝土防护设备、钢结构手动防护设备、电控门、防电磁脉冲门、地铁和隧道正线防护密闭门,以及隔震专用设备应当由其生产企业负责安装。其他防护设备可以由生产企业或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的企业负责安装。
从事民防工程防护设备安装的人员,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参加专业培训,取得安装资格证书。
第十五条(现场检查抽查)
市民防办应当通过实地检查和产品质量抽检等方式,加强对本市定点企业产品的质量管理。
市民防办应当加强本市防护设备的产品质量管理,对在本市销售的防护设备产品,不定期抽样送交专业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检测不合格的,定点企业应当停止销售,按要求进行整改,并经专业检测机构检测合格后,方可继续销售。
第十六条(安装质量监督)
市民防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防护设备安装质量的监督管理。
未向市民防办办理备案手续的定点企业以及不具备定点企业资格的企业生产的防护设备用于民防工程的,市民防工程质量监督部门不得出具民防工程质量监督认可文件。
第十七条(取消名录情形)
本市取得《企业资格证》的企业,以及进沪销售备案合格的外省市企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民防办将其从销售企业名录中取消,其产品不得在本市民防工程中使用:
1、被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取消其定点企业资格的;
2、提供虚假申报备案材料的;
3、涂改、出借、套用或转让许可证的;
4、年检不合格的;
5、制假售假的;
6、偷工减料、严重降低防护效能,其产品一年内两次(或两种型号产品)被检测认定为不合格的;
7、存在恶性竞争、严重扰乱本市防护设备市场秩序行为的;
8、在本市从事人防工程防护设备供应及安装过程中,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事故的;
9、未提供已在本市销售并经质监部门认定送检的各类防护设备产品当年度检测报告的;
10、违反其他法律法规,丧失企业法人资格的。
关键词: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中图分类号:F253.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为了提高建设工程的质量,就必须提高对质量的监督管理水平,不断探索和实施新的监督管理方法。本文主要就建设工程的质量问题和质量监督管理的不足,进行了监督管理方法方面的研究和探讨。
一、我国建设工程质量的主要问题
由于我国建筑行业飞速发展,与之相配套的法律法规还不够完善,一些不法分子进行利益交易,使得存在工程质量问题的“豆腐渣”工程屡见不鲜。
由于出现的工程质量问题比较多,现主要列举以下几个主要问题:由于地基不稳定造成的房屋沉降或倾斜;由于材料质量问题或施工方法不当引起的墙体开裂;由于设计施工不当或材料问题引发的房屋各处渗水;由于材料质量问题引起的房屋裂缝等。所有这些问题都在威胁着人们的生产和生活,加剧了工程建设单位与建筑工程使用者之间的矛盾。
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现状
我国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体系还不完善,质量监督管理还存在着一些问题,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工程建设单位的质量监督管理意识不强
虽然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在我国已经取得了一些成绩,但是由于对质量监督管理的重视程度不够,工程建设单位的质量监督管理意识还不强。大多数工程建设企业还没有全面认识质量监督管理的作用,一些单位的监督管理只是流于形式,质量监管工作难以发挥实效。这样往往会造成工程质量监管不力,严重的甚至会给建设工程质量带来严重威胁。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队伍素质普遍偏低
由于我国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体系还不够完善,国家在质量监督管理人才的培养方面做得还不够,一些质量监管人员缺乏系统的知识,而在企业中又得不到相关业务知识的培训,导致建设工程质量监管人员的素质普遍较低。加之一些企业不重视对年轻监理人员的培养,造成老的监理人员缺少“继承人”,阻碍了企业的长期发展。如何提高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团队的整体素质,建立一个人员学历层次高、业务知识完备、专业技能扎实、质量监督管理经验丰富的高素质团队,是每一个建设企业都必须考虑的重要内容。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力度不够
由于监理机构收费标准低使得人力、财力有限,监理职能与建设企业质量监管人员职能交叉甚至重叠等原因,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力度不够的现象十分普遍。首先,由于对建筑材料购买的监管不到位,容易导致劣质建筑材料流入建筑工程建设中,给建设工程质量埋下隐患。其次,对施工过程监督管理力度不够,一些低素质的施工人员就会进入施工环节,施工技术和施工经验就大打折扣;一些工程建设企业在利益的驱使下就会偷工减料,严重影响建设工程的质量,甚至会危及工程使用者的安全。
建设工程监理市场不规范
这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监理业务的承揽方式不规范。在一些监理业务的承揽过程中经常会出现转包监理业务、无证监理、私招监理等现象,导致建设工程监理的应有作用在很多项目上得不到充分发挥。二是地方保护主义限制了建设工程监理的发展。一些地方政府制定繁杂的规定,蓄意抵制外来监理企业进入,以此来保护当地监理企业,这种垄断经营、封锁市场的行为不符合市场经济自由竞争的宗旨,是一种经济发展的短视行为。
建设工程监理收费不合理
实际上我国建设工程监理企业的收费低于国家的要求,这主要是由三个方面的原因造成的:一是有的建设工程企业把工程监理支出看成是企业的经济负担,严重压缩监理费用,使得监理工作不能有效展开,导致一些不稳定因素的出现,给建设工程企业带来风险,造成不必要的损失。二是在进行监理竞标过程中,一些竞标企业竞相压低价格,大打价格战,希望通过价格优势赢得投标。三是我国建设工程的相关管理部门和物价部门没有形成严格的价格监督制约机制,没有对建设工程单位和监理单位的压价行为进行有效控制。
提高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水平的策略
基于以上对当前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分析,笔者认为要想提高管理水平,可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1、建立健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体系
正所谓无规矩不成方圆,因此要提高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水平,首先应当建立健全管理体系。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体系是实施工程质量监管的保障,健全质量监督管理体系首先要完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增强质量监管的可操作性。其次要规范市场监理秩序,严厉惩处转包监理业务、无证监理、私招监理等行为;制定统一的监理准入标准,使各监理单位能够自由流动,提高监理的质量;工程建设的相关管理部门和物价部门要制定严格的价格监督和制约机制,对工程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的压价行为进行有效控制,完善建筑监理的收费制度。
2、明确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目标
在建设工程施工之前,工程建设单位负责人要严格按照我国工程建设相关的法律法规,结合建设工程质量验收标准和业主的要求,制定详细明确的建设工程质量目标,从而确定质量监理目标和监理标准。建设工程监理目标要能够充分反映建设工程施工的实际情况,根据业主提出的具体要求加以有效实施。在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要严格遵守监理目标的相关规定,对工程施工的全过程实施全方位的监理,以便确保建设工程的质量。
转变角色,健全配套法律法规,实现监督管理国际化、法制化
笔者建议,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践中,应当积极转变角色,实现政府对工程质量监管工作方式的快速转变,即由传统的授权执法逐渐转向现在的委托执法;由传统的实体质量节节把关,逐渐转向现在的随机抽检;由传统的看、问式检查方式,逐渐向现在的科学仪器应用转变;由传统的对工程质量等级进行直接审查,逐渐转向现在的竣工验收备案;由以施工现场对承包商的监督为主向全面、全过程监督转变。通过上述角色的转变,可以有效地改变政府的行政职能形象,促进监督管理工作向着专业化、规范化方向发展,以经济和法律相结合为主要手段对建设工程质量所有参与者实施执法监督。同时还要建立健全建设工程质量配套法律法规,不断增强建设工程质量社会保障能力,从而实现监督管理工作的法制化与国际化。实践中,笔者还建议借鉴发达国家的社会保障经验,加强国内建设工程质量的咨询与服务保障系统建设,尤其是要进一步完善和规范监理工作,培育建设工程保险与担保市场和业务,加强市场主体要素监管,全面推动建设工程保险与担保市场和的良性运转。同时,还要不断加速与国际惯例的有效接轨,全面推进工程质量监管国际化发展进程。
4、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人员的培训
在建设工程质量监管过程中,监督管理人员是关键,人员的素质关乎建设工程质量监管的水平。要想提高建设工程的质量监理水平,就需要定期地对监理人员进行业务和技能的培训,提高监理人员的综合素质,尽量避免由于监理人员素质偏低造成的工程质量问题。对新入职的监理人员要实施岗前培训,通过对他们进行相关法律法规和业务标准的培训,使他们掌握监理工作的基本要求、工作程序,明确自己的责任和义务,具备上岗的基本能力;此外还要加强对在岗人员的岗位培训,在岗人员要不断学习知识,充实自己,提高自己的知识素养和业务能力,应对不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5、不断改进和完善政府的质量监管模式,全面提高监管效能
水利是国家的千秋大业,水利工程质量的好坏,是关乎民生的大问题,随着水利水电建设项目量的日益增加,水利水电工程项目建设的质量的质量问题受到各级政府及人民群众普遍重视和广泛关注。“百年大计质量第一”,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是水利工程质量管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质量管理的一个重要环节。“质量兴国”是我国社会主义建设的长期战略方针,提高产品质量和工程质量是我国经济工作的长期战略目标。水利水电工程是国家基础设施工程,是大型的综合性产品,投入巨大,价格昂贵,试用期长,公益性强,涉及人民生活环境和工作条件的改善,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工程质量的优劣在整个社会主义经济建设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不仅关系到国家建设资金的有效使用,还事关人民群众生活、生命财产的安全和经济、社会的持续健康发展。为确保工程质量,工程质量监督就显得非常重要。加强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管理,保证水利水电工程质量,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近年来,人们质量意识不断提高,工程质量监理工作逐步被人民所重视。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的依据是2000年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调理》和水利部1997年颁布的《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水利工程建设中,为了加强工程施工质量管理,实行“政府监督、社会监理、企业自检”的质量保证体系,经过十几年的实践,在引进国际先进管理方法和经验的基础上,探索研究适合我国国情的新型管理模式,我国在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领域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取得了可喜的成果。随着水电建设体制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水电建设市场的不断开放,水电开发投资主体的不断多元化趋向发展,要求我们在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管理监督方面要有更深的改革和更大的进步。
1 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监理特点和现状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项目大多在边远山区,施工条件较困难的的江河之上,施工环境和施工质量受地理条件、气候条件等自然条件的影响很大。其次、质量监理专业性强,水利水电工程种类繁多,每一类工程又可以分成不同的结构形式,尤其水下结构较多的工程,绝大部分无法进行定性设计,因此水利水电工程对建筑材料、施工方法、施工条件等都有特殊的要求,质量监督人员为了完成质量监督工作,就必须具备较强的水利工程专业技术知识。
近年来,水利部以《水利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为龙头,先后出台了一系列规章制度和工程质量管理法规,也为提高质量管理水平发挥了积极作用。首先,法人(建设单位)负责,监理单位控制,施工单位保证,政府部门监督的工程质量管理体系建立运行并得到全行业认可。其次,施工过程中落实四制,制定严格的质量控制程序,即“建设项目法人负责制”、“招投标制”“工程建设监理制”“合同管理制”。第三,各地建设主管和质量监督部门按照基建程序,在工程的各个关键阶段如设计审批、开工和竣工验收时把好工程质量关,从程序上控制出现大的质量问题。。
2 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监理存在的问题和制约因素
随着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市场主体的多元化,影响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的因素也呈现多样化、复杂化态势,目前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监督体系、制度和形式难以适应水利水电工程建设质量管理的需要。同时,十几年来,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的形势、形式和要求,采用的技术、工艺和材料,执行的标准、规范和规定等都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因此《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设立、定位、定职,影响了质量监督工作的开展。同时,由于《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没有具体的奖惩条款,影响了质量监督的效果。另外,由于对质量监督的程序、手段和成果等方面缺少操作性规定,导致各级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监督主体之间在质量监督工作方式、方法和标准上不尽统一。三是,水利水电质量监督效能不到位。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监督体系不健全,制度不完善,使得一些共层未能真正执行质量监督制度,也使得质量监督机构未能发挥应有效能,造成质量监督效能不到位。
3 进一步做好水利水电工程监理的办法
第一,加强水利水电工程质量控制。在施工过程中落实“四制”,制定严格的质量控制程序,即“建设项目法人负责制”、“招投标制”、“工程建设监理制”、“合同管理制”,以保证工程质量。加强施工过程中得各阶段的质量控制,施工前掌握好技术依据,实施项目法人单位、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的“三方联测”, 检验检测验收原材料、构配件及设备,对施工组织设计,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另外在运用全面质量管理方法、加强工程质量控制的同时,认真履行施工合同,加强各个单项工程的现场质量控制,认真做好工地实验工作,加强对原材料的质量控制。
第二,加强水利水电工程建筑法制建设,强化各参与行业、单位法制意识,认真贯彻执行现有法律法规,依法培育和管理水利水电工程建筑市场,强化水利水电工程建筑市场准入和清出制度,从而提高工程质量。工程监理制度能促进承包企业提高技术和管理水平,有利于对工程质量、工期、投资目标进行有效控制,防止偷工减料、粗制滥造问题发生,必须严格实施并完善水利水电工程的建设监理制度,提高监理工作水平。
一、调整管理权限。施工招投标管理按项目立项审批权限划分,其中市立项工程、市重大工程、中央各部委立项工程、本市优秀历史建筑保护等工程的施工招标投标由市招投标管理部门实施监督管理,区(县)立项工程的施工招标投标由区(县)招投标管理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试点城镇(一城九镇)的基础设施项目,总投资在1亿元人民币以下的施工招标投标由试点城镇所在的区政府实施监督管理。
由原市属行政事业局改制的企业(集团公司)立项工程的施工招标投标由市招投标管理部门实施监督管理。其他企业(集团公司)立项工程的施工招标投标,可由该企业(集团公司)自行选择项目所在地区(县)或市招投标管理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二、根据项目不同投资性质实施分类管理。对政府财政投资和国有投资占控股地位的工程项目的招投标实施全过程监管。招标人应在交易中心内进行包括招标信息、公开接受报名、召开答疑会、举行开标会、组织评标会、公示中标人等在内的所有活动,并接受招投标办的监督。
三、根据不同工程规模和类型采用不同评标办法。施工招标可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中标法”、“综合评分法”等评标办法。
采用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者招标人对工程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施工招标项目鼓励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中标法”。四、实行招投标公正度评价制度。对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项目,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5日内,由招投标管理部门向招标人、招标机构、投标人、评标专家发放招投标公正度评价表。评价表直接向建设行政监察部门反馈。对有不公正评价的项目,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将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调查,一经查实,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招投标公正度评价制度的具体操作办法另行发文。
五、建立“不良名单”制度。对投标单位违反法律法规的,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一经查实,应依法处罚,违规投标单位将不得参加重新组织的招标活动。同时,该违规单位将被列入“不良名单”,向社会公示。
六、加强招标机构管理。对招标机构,一年内查实有一起违法违规行为的,年检定为不合格。二次年检不合格的,对甲级机构提请建设部降低资质等级;对乙级机构收回其工程招标资格证书。同时,追究招投标专业人员的责任。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承建各类建设工程所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系列合同,包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简称施工合同)、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以下简称专业分包合同)和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以下简称劳务分包合同)
第三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施工系列合同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四条签订施工系列合同应当使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的合同文本,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和《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
第五条签订施工系列合同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遵循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六条施工系列合同主体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和履行合同的能力。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施工系列合同进行违法活动,不得损害国家、社会和第三人利益,不得扰乱建筑市场秩序,不得非法干预施工系列合同的签订和履行。
第八条签订施工系列合同的,人应当取得委托人的授权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以委托人的名义签订合同。
第九条施工系列合同签订后7个工作日内,合同双方应当一起将合同文本报送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备案的施工系列合同作为确定双方当事人权力义务关系的最终依据。
第十条经双方同意补充、变更、中止、解除施工系列合同的,应当订立书面协议,并按照第九条的规定备案。
第十一条实行招标投标的工程,承发包双方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订立施工合同;不实行招标投标的工程,承发包双方应当在开工前订立施工合同。专业分包合同应当在专业工程开工前签订,劳务分包合同应当在劳务作业开始前签订。
第十二条合同双方应当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实质性内容包括建设规模、承包范围及方式、工期、质量、价款等。
第十三条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也不得将其承包的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如需分包,必须在合同中约定或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经发包人书面同意后,签订分包合同。
分包人不得转包或再行分包(劳务作业除外)
第十四条施工合同备案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招标的工程,中标通知书、招标文件、投标文件;
(二)不招标的工程,承包方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发包方的相应证件;
(三)不招标的工程,工程量清单、报价书;
(四)工程质量保修书;
(五)实行担保的,提供担保合同或保函。
第十五条专业分包合同备案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建设单位同意分包的书面材料;
(二)招标的工程,中标通知书、招标文件、投标文件;
(三)不招标的工程,工程量清单、报价书(施工组织设计);
(四)合同双方资质证书、营业执照;
(五)实行担保的,提供担保合同或保函;
(六)工程质量保修书。
第十六条劳务分包合同备案时,应提供双方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及施工合同或专业分包合同,招标的工程,提供中标通知书。
第十七条施工系列合同备案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于其中违反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的内容,应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合同双方(见“合同备案意见书”,各市(行署)可根据实际情况另行制定“合同备案意见书”),责令其改正。
(一)施工合同
1.建设单位是否将工程肢解发包;
2.合同价款与中标价是否一致;
3.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工程建设项目是否采用了工程量清单计价;
4.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是否符合《黑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计价管理办法》的规定;
5.预付工程款的比例(或数额)、支付时限和抵扣方式(重大工程项目按年度施工进度或投资计划逐年预付);
6.安全生产措施费的总额、预付金额(开工前预付不低于总额的50%)、支付办法、抵扣方式等;
7.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方式、数额(工程价款的60~90%)和时限;
8.工程施工中发生变更时,工程款的调整方法、索赔方式、时限要求和支付方式;
9.采用固定价格的,国有资金投资项目合同价款不应超过200万元,并明确包含的风险范围、风险系数(或风险金额)以及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款的调整方法;
10.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应明确约定可以调整综合单价的情况;
11.采用定额计价的,各项费率、各专业费率(土建、安装、装饰、市政、园林绿化、修缮等)是否约定清楚,并符合相关规定;
12.工程竣工价款的结算时限应符合国家和省《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的规定,明确约定支付方式、数额、时限;
13.工期提前或延误的奖惩约定;
14.与履行合同、支付价款相关的保险、担保事项;
15.采用可调价格,应明确约定材料价差的调整方法以及各种可调因素;
16.对于双方同意的分包工程应在合同中约定;
17.合同中对工期、质量的约定是否明确、合理;
18.争议的解决方式,仲裁或诉讼只能选择一种;
19.附件中对工程质量保修期、保修金的数额、返还时限的约定应符合规定;
20.合同主体是否合法;
21.应当实行招投标的工程是否招标;
22.备案资料是否齐全;
23.是否使用统一的合同文本;
24合同实质内容与招投标文件是否一致;
2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及有关文件规定或有潜在争议的条款。
(二)专业分包合同
1、参照施工合同;
2.分包工程在施工合同中是否有约定,如果没有约定,建设单位是否同意(书面同意材料)
(三)劳务分包合同
1.劳务分包人是否具有相应的资质;
2.劳务报酬的结算、支付方式、数额、时限;
3.违约责任的约定;
4.争议的解决方式。
第十八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合同管理人员在施工系列合同备案时,应当提示合同双方充分考虑合同履行期间的风险因素,明确约定风险范围及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款的调整方法。
第十九条合同中对涉及合同价款的内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按照《黑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计价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合同工程因故暂停施工或重新开工的,合同双方应当向合同备案部门书面报告。
第二十一条备案的合同,自合同备案之日起,保存时间不低于10年。
第二十二条备案的合同中有修改的地方,应当由合同双方盖章确认。
第二十三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报送备案的合同,应当由经办人签字(或盖章),并签署备案意见和备案时间,盖备案机关公章,加盖骑缝印。
第二十四条合同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工程价款争议,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可以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申请调解。
调解不成的,可以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讼。
第二十五条施工系列合同未按本办法规定报送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限期补办备案手续,逾期未补办的,按照《黑龙江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相应条款予以处罚。
第二十六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施工系列合同履行的监督管理,对于不按合同约定支付预付款、进度款、不按规定完成竣工结算的行为,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除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外,同时记入企业不良行为记录。
1.未使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的合同文本;
2.未按规定时限将施工系列合同报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3.经双方同意补充、变更、中止、解除施工系列合同,订立的书面协议未备案;
4.未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求纠正合同中违反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的条款;
第二条本市城区范围内公共消火栓的规划、建设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共消火栓,是指在道路两侧及其他公共场所设置的,为灭火提供水源的消防设施。
第四条本市公安机关和所属消防机构,以及市建设、规划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法定职责,共同做好公共消火栓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应当依照国家规定的技术规范,规划和设置间距不得超过120米、保护半径不得超过150米的消火栓,并与道路建设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按前款规定设置消火栓,所需经费由建设单位列入道路建设工程总概算,并委托城市供水企业负责安装。
第六条城区现有道路未按国家技术规范设置消火栓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公安消防机构制定补建计划,逐年分步实施,在3~5年内使消火栓的设置达到国家技术规范的要求。
补建消火栓所需经费从城市建设维护费中列支,但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在城市道路两侧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消防机构的要求,在指定的临街地点设置消火栓。
第八条新建、改建、扩建住宅小区,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设计消火栓,建设单位应当将设置消火栓的经费纳入住宅小区建设工程总概算,并与主体建设工程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九条歌舞厅、影剧院、宾馆、饭店、体育场馆、车站、码头、商场、集贸市场等公共场所的产权单位和经营管理单位,未按国家技术规范设置消火栓的,必须在市公安消防机构规定的期限内予以补建。
第十条市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施工许可手续时,应当征求市公安消防机构对消火栓设置的审核意见,未经审核或者经审核不合格的,不得发给规划、施工许可证;在进行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当通知市公安消防机构参加。
第十一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埋压、圈占、损坏或者擅自停用、移动、拆除公共消火栓及其标志。
因建设需要迁移、拆除公共消火栓的,建设单位应报市公安消防机构批准,并按要求负责迁建、还建。
第十二条禁止违章使用公共消火栓。非公安消防机构确需临时使用公共消火栓的,应当经市公安消防机构批准并征得供水企业同意。
第十三条公共消火栓由供水企业负责维修、养护。
维护道路两侧的公共消火栓,所需经费从城市建设维护费中列支;维护住宅小区或其他公共场所的公共消火栓,所需经费分别由物业管理公司或其经营管理单位承担。
第十四条市公安消防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公共消火栓保护责任制,强化监督检查,发现消火栓损坏或不能正常使用时,应及时通知供水企业进行维修。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门前三包”责任区内的公共消火栓的维护管理工作。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市公安消防机构举报。
第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由市公安消防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处以警告、罚款,并责令限期恢复原状或赔偿经济损失;逾期不恢复原状的,由市公安消防机构或者清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违反本办法规定应当给予治安行政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给予处罚;触犯刑律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等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
关键词:城市建设工程;工程质量;工程管理
中图分类号:F253.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工程质量监督及其管理工作在城市建设工程中的意义
近年来,我国的城市建设工程的建设工作得到了充分的发展空间,尤其是针对现今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工作的大环境下,我国的城市建设工程的建设工作已经成为了我国彰显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成果,进一步提高我国国人生活水平,推动城市现代化发展的一项重要工作了。但也因为城市建设工程的建设面积的大型化和现代化趋势,也直接导致了建筑结构的复杂化,使得整个城市建设工程的安全性要求更高:建筑结构是建筑产品受力的支撑主体,也是建筑产品的安全保障,在建筑结构的复杂化趋势下,建筑结构中受力点也增多了,这就使得整个结构在施工的过程中需要得到更多的安全性保障,让国家现代化要求对城市建设工程的建设标准的大幅度提高了。否则,结构中任何一个受力点的质量监督不足,则会直接导致整个结构的稳定性不足,甚至引发大型的建筑坍塌事故。
就我国目前现状而言,随着建筑产业的发展,工程质量、工程成本、工程进度三项管理工作的要求及标准的大幅度提高已经成为了一种必然的趋势了。这三项管理工作是互相牵引、互相制约的。如何更好地协调这三项管理工作的关系,已经成为了我国现今每一个工程管理人员都需要考虑的问题了。尤其是在质量监督及其管理工作上,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工作的日渐成熟,市场经济竞争的日渐激化,市场对于工程质量的管理要求更得到了前所未有的革新。且由于工程质量的管理工作是贯通着整个施工阶段,影响着工程各方面工作的一项管理工作,而城市建设工程本就是一个极具系统性的工程,工程规模的大型化、工程结构的复杂化都直接加大了质量监督及其管理工作与进度管理、成本管理工作三项管理工作之间的关系矛盾。工程管理人员一旦在实施质量监督及其管理工作的过程中出现了协调效力不足等问题,则会严重影响到工程的整个运作,甚至会导致工程成本、工程质量、工程进度的失控。因此,工程管理人员必须严格抓好工程质量监督及其管理工作,对工程质量监督及其管理工作中所涉及的各项管理要点进行充分的可行性评估,从根本上实现质量监督及其管理工作的全方位落实。
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要点浅析
就我国目前现状而言,我国的工程质量的管理工作仍然存在着一定的漏洞,尤其是在协调工作上,部分的工程管理人员有时候往往为了控制工程质量而忽略了工程的成本管理或是进度管理,使得整个工程的成本及进度没有得到充分的保障,在国家对城市建设工程的迫切性要求下,这是严重影响了城市建设工程企业自身的发展的。且在工程过程中极有可能产生因设计变更或工程质量问题而严重滞碍工程进度的现象发生,得不偿失。笔者下面将就现今工程质量监督及其管理工作中所存在的问题作进一步的探讨。
2.1提高工程管理人员施工组织能力
施工阶段是我国现今城市建设工程各项工作的最主要阶段,也是一个贯通了城市建设工程过程中其余各个阶段各项工作的一个重要阶段,是施工设计的落实阶段,也是工程质量的主导性阶段。这一性质直接奠定了施工阶段的系统性。在施工阶段系统性日渐凸显的要求下,对于工程管理人员施工组织能力的要求也逐步提高了,尤其是在各类施工技术不断革新、工种日渐多样化、工程结构逐步复杂化的形势底下,工程管理人员在实施质量监督及其管理工作的过程中能否体现出施工的系统性要求,能否做好组织工作,更直接主导了整个施工阶段的质量监督及其管理效果。但就我国目前现状而言,大部分的工程管理人员由于缺乏相应的设计能力或缺乏相应的施工组织经验,仅仅倚靠单方面的主观意念进行质量监督及其管理工作,在既没有结合施工现状,也没有严格遵守施工规范的情况下就开展相应的施工组织设计工作,且在设计完成后没有对设计的质量监督及其管理标准和质量监督及其管理要求进行相应的可行性评估工作,致使整个施工组织工作的计划性作用得不到有效凸显,且加大了工程开展的局限性,或者导致整个工程质量的失控,在后续的施工过程中还有可能会产生相应的设计变更现象,严重地阻碍了整个施工工作的开展。
2.2工程招投标阶段
就我国目前现状而言,我国大部分的工程招标工作仍然存在着一定的漏洞,在招标的过程中没有严格按照相关程序对投标企业资质进行核定,且部分工程招投标阶段中甚至存在着权钱交易的现象,让整个招标形同虚设,在没有凸显招标工作的“公平竞争”特质的前提下甚至会由于投标企业资质的不足而造成工程质量监督及其管理工作的流于形式,且在各项施工技术不断革新的要求下,假如施工企业不能够完全满足于施工的要求,工程质量也就得不到最大化的保障了。这不仅对工程的质量有着重要的影响力,且对于工程的整体进度也有着根本性的威胁。
2.3做好工程质量监督计划制定工作
工程质量的管理工作是一项极具计划性的工作。而其计划性的落实,则是我国现今工程质量监督及其管理工作实现系统化、规范化的一项重要因素。但就我国目前现状而言,大多数的工程管理人员在开展了相关的质量计划制定工作之后,并没有严格依照计划进行落实,部分的工程管理人员虽然依照计划开在的相关的工作,但在计划实施后,没有实行全方位的监督管理,在其实施过程中没有做好相关的工程质量监督计划制定工作,没有详细记录工程中的各项施工质量核定数据,使得整个工程质量监督及其管理计划仍然得不到有效的落实。且即使有制定相关的工程质量监督计划,往往也在进行记录的过程中没有进行相关的质量核实工作,让整个质量监督及其管理流于形式。
2.4严把专业监理关
在工程项目开工前,应通过招标确定有相应资质的专业监理公司对城市建设工程进行监理。中标监理公司要实行总监负责制。要求监理单位组建工程建设监理机构,并配足配齐监理人员。所有监理人员必须具有相应的资格证书并做到持证上岗。监理单位要制定具体详细的旁站监理工作方案,实行全方位、全过程监理,对基础工程(包含桩基隐蔽工程及回填土方)、结构工程(砼浇筑、施工缝处理)、隐蔽工程的隐蔽过程、建筑材料的见证取样送样、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规定的应旁站监理的部位和工序等六个关键部位实行重点监理。同时,监理人员必须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公平、公正地进行工程监理,并自觉服从质量监督管理人员的管理。当前随着高层建筑的不断增加,要加到对电梯安装工程专项检查,同时不定期地对城建工程加强质量巡查和检查,在此基础上要加强对商品混凝土站的监督管理,确保商品混凝土质量。加大推广先进的工艺工法的力度,重点要做好建筑工程质量投诉和鉴定工作,及时化解质量纠纷,解决质量问题。
2.5严把行政监督关
质量监督主管部门应牵头组织,聘请相关部门、单位的业务负责人、专家等参与,成立了相关城市建设工程行政质量监督小组。具体工作中,根据工程项目的内容和性质,必要时聘请省、市业务部门的专家、学者参与。通常可以采取日常跟踪监督、随机抽查和重点检查、节点验收相结合的方式,对工程项目分阶段、分节点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按照监督内容和要求,对开工前准备和施工过程实行全方位跟踪监督,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严格落实工程节点验收评估制度。每个工程转换节点时,施工方要提出验收申请,经质量监督部门组织专家组评估形成节点评估报告,报工程负责人签字同意后,方可转入下一施工节点。
结语:在建筑结构复杂化、建筑面积大型化的大趋势下,利用工程管理来对工程质量进行全过程、全方位的管理,在保证工程成本、工程进度的前提下加强工程质量保障、实现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是建筑行业更快更好的发展的基础。
参考文献:
[1]李慧基,项目工程成本管理的几点有效办法[J],广东建材,2007(9)
[2]万小媛,如何加强项目工程成本管理[J],江西建材,200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