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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P O退出方式。通过将企业的股份首次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退出。这种情况下,风险资本一般会持有风险企业的股份直到公开发行,实现利润锁定,并且再将其投资所获得的利润分配给风险资本的投资者。
并购退出方式。在并购退出方式下,风险资本所持风险企业的股份将随企业的股份整体出售给第三方投资者。这里的第三方投资者通常为战略并购者,它与企业的生产活动在同一个或者相似领域,例如一个和风险企业有着相同和相似业务的企业,或竞争对手、供应商或销售商等,期望通过并购方式将风险企业的产品和技术纳入自己的产品链中,实现自身产品的快速升级或规模的快速扩张。
转售退出方式。这种退出方式是指风险资本单独将其所持有的风险企业股份出售给第三方投资者,这里的第三方投资者通常为战略投资者或其他风险资本。转售方式不同于并购退出方式,在转售方式下,只有风险资本会将其所持有的企业股份出售给第三方,其他企业股东保持不变。第三方投资者购买股份的目的通常是为了能够获得该企业的技术,或者为了将来能够对企业进行进一步的收购重组。
回购退出方式。回购退出方式是指风险资本将其所持有的风险企业股份回售给风险企业,企业的管理人员利用借贷资本或者股权或者其他产权收购该部分股份的退出方式。
清算。当风险投资企业认为风险企业失去了发展前景,或者成长太慢、资金回收期较长,达不到预期投资目的,就会选择从项目中撤出,寻找新的投资项目。当企业在风险资本退出后难以吸引到新的投资者时,企业就不可避免要选择破产清算。清算也意味着风险投资的投资失败。
风险资本退出是其投资环节中及其重要的一环,顺利地退出能够使得投资收益得以顺利地实现,并使得风险投资进入顺畅的周期循环。在风险资本退出方式选择中,风险投资家必须根据退出实现利润的高低、退出前后的激励机制方式和监督成本大小来决定最优的退出方式,但退出实现利润的大小始终是风险投资家考虑的最重要目标。
在风险投资发展潮起潮落的过程中,退出机制一直是投资机构、高科技企业、政府、学者关注和争论的焦点。退出是风险投资最重要的一个环节,不能成功退出的风险投资项目无法给投资人带来有效的回报,创业团队和管理层也无法获得相应的收益,风险投资资金也不能有效地循环。部分退出是风险投资退出方式的一种,加拿大阿尔伯特大学Douglas J. Cumming教授和多伦多证券交易所资本市场部Jeffrey G. MacIntosh教授的《风险资本的全部和部分退出的跨国比较》(A Cross-Country Comparison ofFull and Partial Venture Capital Exits)对美国和加拿大的风险投资的部分退出进行了比较描述。
风险资本在退出其投资项目时,可以全部退出,也可以是部分退出,仍然保留一部分股份。
在I P O退出方式下,风险资本很少会在I P O时全部出售手中的风险企业股份。通常情况下,全部退出时风险资本会在IPO的一年内出售持有的全部风险企业股份;部分退出时风险资本在IPO的一年之内只出售其所持有的部分风险企业股份。
并购退出方式较为独特。并购退出方式定义为整个企业被出售给第三方投资者。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说,似乎不存在并购退出方式下的部分退出形式。然而,在某些情况下,并购退出仍可视为部分退出。
在并购退出方式下,并购者通常用换股的方式进行并购,主要有四种方式:第一种,被股票有较高流动性的公众企业并购。此时风险资本得到的股份相当于现金,因为这些股份的流动性高,可以在公开市场上自由地出售,兑换为现金。这类的退出可以归为风险资本的全部退出。第二种,被股票有较低流动性的公众企业并购。股份也可以通过在公开市场出售转变为现金,但是受限于并购者企业股份的流动性,股份可能只能在一段时期内转变成现金,甚至不能转变为现金。因此,风险资本相当于同时投资了原先投资的企业和并购者的企业,这类退出可以视为部分退出。第三种,被私人企业并购。由于私人企业的股份缺乏流动性,没有一个既定的市场可以出售,而且私人企业一般会对股份出售进行制度上的限制,风险资本较难将这部分股份转化为现金,因而这种类型的退出可以视为部分退出。第四种,被其他企业的投资企业并购。投资企业进行并购活动,但这样的交易既可能是全部退出,也可以是部分退出,这依赖于股份的流动性。
在转售退出方式下,全部退出即是指风险资本将持有的所投创投企业股份全部转售给第三方投资者,部分退出就是只转售其中的一部分。在回购退出方式下,全部退出时风险资本将持有的风险企业股份全部卖给风险企业,部分退出则只卖出其中的一部分。在清算情况下,大多意味着风险企业倒闭。根据加拿大风险资本协会的定义,部分清算为风险投资是“即将死亡”的投资,一个还未破产的风险企业缺乏利润增长的潜力,不能再吸引风险资本对其继续投入资金和精力。
部分退出是有很多原因的。风险投资者一般是价值附加型的投资者,他们投资项目时所带来的不仅仅是资本,还有有助于企业发展的经验和技术等。在风险投资基金的赎回日临近、企业的价值被高估等情形下,风险资本会有较强的动机退出投资,风险投资基金需要将其投资项目转变为流动性更高的形式。因此,即使所投资的项目仍然具有一定的升值空间,它也必须选择退出,至少是部分退出。
风险资本部分退出时会卖出其持有的一部分企业股票,而不是全部。这会减少风险资本未来的潜在投资收益,但也同时会削弱风险资本对风险企业的控制力。但这并不会大幅度降低风险资本的投资成本,因为这个成本大多属于沉淀成本,已经较为固定。随着风险资本部分退出其投资项目,投资规模会减小,投资的未来经济收益也会减少。因而,部分退出不会出现在绝大部分的情况中。
风险资本退出的种类较多,情况较为复杂,样本统计较为困难,加之进行计量统计需要一定的样本数量,一般会花费较长时间,利用Douglas J. Cumming教授和Jeffrey G. MacIntosh教授文章中较早的统计数据亦可说明部分退出不会出现在大多数情况中的现象。
部分退出的原因是多样的。在大多数的部分退出情况中,部分退出的目的是为了减轻退出时作为出售方的风险资本和购买方之间存在的信息不对称现象。部分退出情况下,风险资本会保留部分股份。由于维持对高质量风险企业的投资比维持对低质量风险企业的投资有更低的成本,同时高质量的企业有更高的增值空间,因而部分退出是表示风险企业质量较高的一个积极的信号。所
以风险资本通常会倾向于选择部分退出方式。
风险资本一般不会让风险企业自我发展,它会引入其他对企业发展有积极作用的战略投资者来帮助企业管理和进行战略决策。但这会使得风险资本需要出让一部分股份,形成风险资本部分退出的情况。
对于资历尚浅的风险投资企业而言,最重要是在建立良好投资记录的同时保留住最有价值的投资项目。但是,建立能够得到认可的良好投资记录需要风险资本退出这项投资。通过部分退出的形式,风险资本既可以保留住有价值的投资项目,同时还可以建立投资记录。从这点上看,部分退出是一种折中的方式,可以使得风险资本建立足够的投资记录来帮助他们在未来募集投资资金,并同时保留住那些具有较大升值潜力的投资项目。
还有一些较少出现的情况,例如在一些风险投资基金里,在基金赎回日临近的时候,投资者对投资项目的偏好会出现分歧,有的投资者仍然看好并愿意持有风险资本所投资企业的股份,这部分人称为“保留者”,另外那些想要出售股份、赎回投资的人称为“赎回者”。由于“保留者”和“赎回者”的同时存在,这使得风险资本更倾向于选择部分退出。
风险资本在五种不同退出方式中选择不同的部分退出方式。第一,IPO退出方式中部分退出的选择。IPO退出方式会产生很大程度的信息不对称。在公开上市发行股票时,公众投资者一般是最不了解真实情况的,常常处于信息的弱势地位,根据加拿大风险资本协会和Venture Economics的资料统计,56.5%的风险企业都是高新技术企业,也正因为如此,投资者缺乏对专业技术的认识,无法深刻了解行业和企业的本身发展状况。通常投资者还会遭遇“免费搭车”的问题,投资者对企业的监督能力较弱,面临着较高的道德风险,他们寄希望其他投资者对企业进行准确的价值判断,并希望其他投资者对企业上市后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
投资银行利用其的专业知识对股票定价,缺乏技术及经验和“免费搭车”的问题将得到减缓,从而使得公众投资者得到一定程度的保护。通过投资银行进行股票发行,股票在公开市场流通是对企业质量较高表示的一种积极信号。越是有名的投资银行所承销的股票,意味着该股票的质量越高。但是,投资银行利用自己的专业知识来决定是否承销某企业的股票,他们对风险企业的认识水平无法达到战略投资者和企业内部人员的程度。因此,即使有专业的投资银行参与I P O,信息不对称的程度也相对较大。所以在风险资本利用I P O退出方式时,更多地利用部分退出方式可以尽量减轻信息不对称现象。根据北美地区风险资本所投资项目的退出方式统计,在I P O退出方式中,部分退出占到了42.42%,是各种退出渠道中选择部分退出方式比例最高的。
第二,并购退出方式中部分退出的选择。在并购退出方式中,企业将被整体出售给第三方的战略并购者。通常大多数并购者都是技术型的企业,这类企业大多没有充足的现金,无法利用现金并购,常用的方式是用换股并购。由于技术通常难以进行估值,对高新技术投资的风险一般要高于对非技术型企业的投资。因而,风险资本在所投资的技术型企业里持有股份将会伴随一定的估值风险。利用股份作为支付手段,是并购双方解决这种风险的一种方法。
一个高速成长的企业有不确定的未来收益,这类企业通常会被给予一个较高的溢价。面对高溢价的企业,风险资本将会更多选择部分退出,这既是表示企业质量较高的一个积极信号,也可以使得风险资本能够享受到高溢价带来的高回报。随着投资期的延长,企业逐渐成熟,信息不对称的程度和估值风险也将降低,风险资本利用部分退出方式的可能性就越来越低。
第三,转售退出方式中部分退出的选择。在风险资本临近赎回日时,或者在投资预期变差时,风险资本可能将股份转售给其他的风险资本。当然,风险资本可能会尽量避免这样的情况发生,但是在风险企业既不可能实现IPO,也不可能引入战略投资者时,转售方式可能是最好的退出方式。当风险资本认为企业有一个不错的发展前景,而现有管理层和管理团队缺乏领导企业进一步发展的能力时,风险资本不会选择其他的退出方式,而会更愿意选择部分转售的方式。
这种方式可能使企业的价值增值,因为一方面,新的战略合作者的引入可能会减少风险投资家的潜在收益,但它也将降低原有投资者的监督和管理成本,而且新的战略合作者的经验和技能将有助于企业潜在价值的大幅提高,从而补偿了风险投资家出售股权的损失。另一方面,风险投资家采用部分出售其股权,也向潜在的战略合作者发出一个信息,即风险投资家对目前管理关系下的企业未来和企业技术的发展潜力是否具备公开上市的标准缺乏足够的信心。这将给潜在的战略合作者提供一个“以小博大”的机会,即先支付少量的费用,既降低投资风险,又可利用自己的专业技能帮助企业发展,当企业发展一旦成熟,则可以收购整个企业或公开上市。然而,如果企业并没有价值提升的潜力,这种类型的退出方式就会受阻,不会有新的投资者会购买风险资本手中的股份。一般说来,对于转售的退出方式而言,部分退出要优于全部退出。一般是企业在遭遇投资难以为继时,才会选择全部退出。根据数据统计,转售退出方式中的部分退出现象只比I P O退出方式中选择部分退出的比例略低,为38.1%,而高于其他三种退出方式中的部分退出选择的可能性。
第四,回购退出方式中部分退出的选择。在回购退出方式下,风险企业购买风险资本所拥有的股份。一般在风险企业业绩不佳已“名存实亡”时,或者风险资本与风险企业关系破裂时,常采用这种方式。在回购退出中,风险资本可能更倾向于完全退出。因为在这种退出方式下,交易是在局内人之间发生的,已经不存在信息不对称的问题,企业也不可能溢价收购风险资本手中的股份,风险资本不再需要部分退出的方式。尽管如此,对于一个运作不佳的风险企业来说,可能没有充足的现金来收购风险资本手中的股份,而是通过签发票据等形式来收购。由于采用信用支付方式,造成了回购中也存在着风险资本部分退出的现象。
1风险投资退出的风险分类
风险投资退出所面临的风险有来自被投资企业外部的和内部的风险以及风险投资退出方式和退出时机的选择所带来的风险。
(1)来自被投资企业外部的风险有:政策风险、利率风险、通货膨胀风险、环境风险等。政策风险主要指政府在指导经济工作时所做的突然性政策转变,这对于一个企业的经营有致命的威胁。利率风险是指由于利率的变动导致投资收益率的变动,从而使投资人的收益受到影响。通货膨胀风险是指当物价上涨时,货币的购买力下降可能给投资人带来的风险。环境风险指企业的复杂多变的外部环境给企业的发展带来不确定因素,形成的风险。
(2)来自被投资企业的内部风险有:技术风险、管理风险、道德风险等。技术风险是指由于即技术不成熟、不完善给产品开发带来的问题,影响高新技术产品的成功。管理风险指企业经营管理不善造成的企业破产、亏损给投资者带来的风险。风险投资家能否成功运作风险资金与管理是否到位密切相关,如果创业者素质差、独断专行,员工无凝聚力、管理松散,必然使管理风险增大。道德风险是指企业的经营权和所有权的分离,经营管理者拥有企业投资者所不具有的内部信息(信息不对称)从而牺牲投资人的利益来换取自己的私利。
(3)风险投资退出时机和方式的选择带来的风险。选择何时退出和选择采用什么样的方式退出对风险投资的成功退出非常关键,其中也并存很大风险,无论哪一环节出现问题都可能导致投资者的收益受到影响甚至投资失败。
2风险投资退出的风险控制
风险投资中存在着多种风险,一般来说,外部风险属于系统性风险,是风险资本家和风险企业家所无法控制的,风险资本家主要采取尽可能回避的态度。因此,风险投资家主要关注的是来自风险企业的内部风险和退出环节的风险。因此如何控制风险投资退出所面临的利率风险、通胀风险和环境风险等所有企业经营所必须面对风险,在此不予分析。由于选择风险投资项目和投资后对企业管理对于风险投资的退出非常关键,直接影响退出绩效。本文并非单纯分析退出这一个环节的风险控制,而是从选择风险投资项目、投资后对企业的监督指导和管理、风险投资退出时机和退出方式的选择四个方面来分析风险投资退出的风险控制。
2.1风险投资项目时的风险控制
选择什么样的项目进行投资是风险投资操作的首要问题,也是整个风险投资过程中的关键环节,它直接关系到风险投资是否能顺利退出。风险投资家在选取项目时要对项目做具体的、长远的分析。风险资本家在分析某个投资建议是否可行时应该从管理者、市场和技术三个方面考虑。风险资本家应从各个角度去考察企业领导者是否在他从事的领域里具有敏锐的洞察力,是否掌握市场全貌并懂得如何去开拓市场,是否懂得利用各种手段去筹措资金,是否有将自己的技术设想变为现实的能力,是否有较强的综合管理能力,是否能组建一个由具有各方面专长的人才组成的相辅相成的管理层。风险资本家还应该根据自己的经验和对市场的认识,分析判断待投资项目和技术的市场前景。该项技术能否形成产品并有广阔的市场。
2.2投资后对企业监督指导和管理中的风险控制
投资项目确定后,根据协议,风险投资家就要为风险企业注入必要的资金,支持风险企业的发展。一般在这一阶段,风险投资家对风险企业不仅仅只是不断地注入资金,满足其发展的资金需求,而是要完全地参与到风险企业的发展中去,参与对企业的经营管理,帮助企业开拓市场。因为,对于风险企业,其创建者多是一些技术专家,相比来说,企业的经营管理是他们的弱项,他们一般都缺乏经营管理方面的知识和技能。而风险投资家正好和风险企业家形成了互补,他们拥有市场研究、生产规划、经营战略、财务法律方面的优势,并且在社会上有广泛的信息与关系网络,可为风险企业提供各种咨询和服务,帮助企业规范管理。因此,风险投资的资金投入阶段,是风险投资家和风险企业相互合作、共同发展的阶段,风险投资家必须要全面的融入到风险企业中去,利用自己在管理、财务方面的专长,使企业有更好的发展,为其风险投资的顺利退出奠定基础。
2.3选择风险投资退出时机的风险控制
从理论上看,风险投资的最佳退出时机应为收益最大化的那一点,但由于在退出中涉及到诸多复杂因素,如政策、市场和法律等的影响和干扰,实际退出时机与理论的最佳退出时机之间存在一定偏差。下面从企业的产业周期、企业股权价值和退出方式这三个方面分析风险投资家应如何选择退出时机来控制退出风险。
(1)从企业的产业周期看,普遍认为风险投资应该在被投资企业的“成熟期”退出。而针对一些由于技术风险、市场风险在成长期就破产的企业和发展一般的企业应该尽早退出;针对那些发展到成长期后期,由于技术替代以及改进等使得竞争加剧,盈利降低的投资项目也应该在竞争对手产品入市前尽早退出以获取高回报、早回报。针对少数闯过技术风险与市场风险的在成熟期的前期发展成为中型企业,在符合正式股票上市标准时,可上市退出以便获取高额回报。
(2)风险投资家根据企业股权价值决定退出时机。当风险企业的财务状况存在严重问题时,如计算出的股权持有价值小于零时,风险投资家应立即退出。如果市场中出现某一项目给风险投资家带来的股权持有价值大于现有项目的股权价值,风险投资家就应果断实施退出,撤出资金进入下一个风险投资项目。
(3)最佳退出时机与适宜的退出方式相配合,才能达到最佳效果。采用何种方式退出往往与当时的金融环境有关。若金融环境良好,风险投资家一般优先考虑公开发行股票上市的方式退出。那么在企业符合上市标准后,可以获得最大收益时应选择退出。在行业和经济衰退时期,并购活动增加,信息不对称程度高。这个时期对于公开发行股票上市退出并不有利,对于收购有利。若风险投资采用出售方式退出,风险企业的出售应该选在企业未来投资收益的现值比企业的市场价值高才时,这时风险企业获得的利润最大,最有利于风险投资者的投资利益。
综上所述,风险投资退出时机的选择受到被投资企业的经营状况,所处的金融环境,风险投资家和被投资企业的预期收益等各方面的影响,因此要综合考虑各个方面选择时机退出。
2.4选择退出方式时的风险控制
风险投资家在进行风险投资时总是希望通过投入最少的资本,获得最大的资本收益,而高收益也意味着高风险。因此慎重选择风险退出方式是控制风险投资退出风险中及其关键的一步。各种退出方式中,公开发行上市的回收倍数最高,其次是股份回购,再次是收购,最后是清算。然而,现实中最优先考虑的并非一定是公开发行上市,最后考虑的也并非都是清算。为使投资风险降低,风险投资家在选择时,需综合考虑各方因素,主要有:
(1)风险企业自身经营状况。风险企业经营状况较差,或者行业不景气时,必然要采取清算退出。当经营状况较好,达到预期目标时,采用股权转让方式。其中,能否采用公开发行股票上市退出,还要看企业财务数据是否达到上市要求,企业家是否有足够的资金支持上市的各种费用。能否采取出售和回购,还要分别看企业家能否找到合适的接收方,以及风险企业家的购买能力。
(2)风险投资家的偏好。希望减少退出的复杂程度和花费,实现资本一次性迅速退出的投资者,可以选择出售或者回购作为退出方式。而愿意承担上市复杂的手续、高昂的费用、不能一次退出但是希望得到最高回报的投资者,可以选择公开发行股票上市退出。
(3)经济金融环境。如果资本市场不完善,或是资本市场活跃度不够,风险资本家在考虑退出时,就要谨慎选择公开发行股票上市方式。产权市场的混乱也会给采用股权转让方式实现退出的企业造成很大阻碍。风险资本家在选择时,需要考虑经济金融的综合环境。
作为风险投资家,在决定退出投资时,应根据风险企业的自身特点和当时的外部环境,灵活地选择退出方式,规避由于退出方式选择不当带来的投资风险。
关键词风险投资退出方式退出机制
1引言
风险投资一词来源于英文VentureCapital,又称创业投资、风险资本,是一种由专门的投资公司或专业投资人员在自担风险的前提下,通过科学评估和严格筛选,把资金投向有潜在发展前景的新创或市值被低估的公司、项目、产品,并以其长期积累的经验、知识信息网络辅助企业经营以获取资本增值的投资行为。
风险投资本质上是一种追逐高利润、高回报的金融资本。风险投资的目的不是单纯为了获取股息而长期持有风险企业股份的投资行为,而是通过退出投资赚取与之承担的高风险相对应的高额利润,这就要求风险投资家要在一定时间以一定的方式结束对风险企业的投资与管理,收回现金或有流动性的证券,从而给投资者带来丰厚的利润。风险投资的循环方式是将回收的已经增值的资本再投入到新的风险企业中去,在不断的投资—退出—再投资的过程中实现增值,不断发展壮大,因此在投资的风险企业成功后将风险资本变现至关重要。
退出机制正是风险投资变现的机制,是风险资本的加速器和放大器,是为风险投资提供必要的流动性、连续性和稳定性。没有退出机制,风险投资就难以发展;退出机制不健全,风险投资的发展也就不迅速。因此,我们说退出策略是风险投资运作过程的最后也是至关重要的环节,风险投资的成功与否体现在退出的成功与否。风险投资的退出机制是否有效,风险投资能否达到最终目的的关键所在,并且退出机制与风险投资可以相互促进,互相强化,退出机制对于风险投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2风险投资几种主要退出方式的分析与比较
从风险投资的发展历程来看,目前,风险投资的变现回收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2.1公开上市
公开上市(InitialPublicOffering,简称“IPO”),是指将风险企业改组为上市公司,风险投资的股份通过资本市场第一次向公众发行,从而实现投资回收和资本增值。
上市一般分为主板上市和二板上市。主板上市又称为第一板上市,是指风险投资公司协助创业企业在股票市场上挂牌上市,从而使资金退出。二板上市又称为创业板市场,主要服务于中小企业的股票市场,其相对于主板市场而言,上市的条件比较宽松,企业进入的门槛较低,比较适合于新兴的中小企业,尤其是具有增长潜力的高科技企业。许多国家和地区都设立了二板市场,如美国的纳斯达克(NASDAQ)市场、加拿大温哥华股票交易所的创业板市场、比利时的EASDAQ市场、英国的AIM市场以及1999年第四季度开始正式运作的香港创业板市场等。其中以美国的NASDAQ市场最为成功,约30%的美国风险投资都经由这一市场退出。风险投资企业发行股票上市,使得许许多多的风险投资家和创业家一夜暴富,成为亿万富翁。在二板市场最发达的美国,那斯纳克(NASDAQ)市场使这种白手起家的创业神话一再上演:较早的有计算机硬软件公司如苹果公司、微软公司和英特尔公司等,较近的有电子商务类公司如雅虎公司、亚马逊公司等。这些成功典范也使股份上市成为风险投资家首选的资本退出方式。据美国风险投资业的统计,风险投资的各种退出方式的年平均投资回报率为:回购和并购为15%,而发行股票上市为30%~60%。
公开上市有其固有的优点,它不仅为风险投资者和创业者提供了良好的退出路径,而且还为风险企业筹集资金以增强其流动性开通了渠道。大多数的风险企业会选择在企业发展成熟阶段的后期上市。这个时期的风险企业正处于发展扩张的阶段,如果仅依靠企业自身的积累和风险资本的投入是远远不够的,通过股票上市,风险企业可以在资本市场上筹集到大量的资金。同时,也有利于分担投资者的投资风险,提高风险企业的知名度和公司的形象。
俗话说有利就后有弊:上市公司经营透明度的不断提高使得企业自主性逐步下降;上市后的股价波动对公司的形象产生一定的影响;公开上市将耗费公司的大量精力和财力,不适合规模较小的公司采用。同时,创业者和风险投资者需要承担企业能否成功上市的风险。通常为了维护投资者的信心和维持市场的秩序,证券管理部门、证券市场都会规定创始人股权需按一定的条件并在一定的时限后才能出售,这就使得发起人的投资不可能立即收回,也就拖延了风险投资的退出时间。高科技企业作为小盘股,流动性差,其未来股价的波动较大,创业投资不能在股份上市的同时变现,无疑增加了投资风险。
在我国,到目前为止还没有开设完整的二板市场。虽然2004年5月,作为向创业板过渡的中国中小企业板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成立,但是它并没有改变我国风险投资的退出现状,目前看来其所起的作用不大,仍处于在实践中摸索的阶段。在我国目前还没有合适的二板市场能够让风险企业上市融资的这种情况下,我们可以充分利用周边国家和地区的创业板市场,实现风险投资的退出。实际上,我国目前已有数家公司在海外上市,如1999年,搜狐、网易在NASDAQ市场上市并取得了巨大成功,为中国风险企业在海外的上市提供了很好的借鉴。2003年底,纳斯达克(NASDAQ)的大门再次向中国企业敞开。2004年通过发行股票上市的退出明显较2003年增多,中芯国际、盛大网络、掌上灵通、51job等十几个企业海外上市为其身后的创投机构实现获利退出创造了条件。
2.2股份回购
如果风险企业在渡过了技术风险和市场风险,已经成长为一个有发展潜力的中型企业后,仍然达不到公开上市的条件,它们一般会选择股权回购的方式实现退出。
股份回购一般包括两种回购方式:创业者回购风险投资者的股份和风险企业回购风险投资者的股份。前者是通过买股期权的形式来实现的,是在引入风险投资签订投资协议时,由创业家或风险企业给予风险投资家一项选择权,他可以在今后某一时间要求创业家或风险企业按照预先商定的形式和股票价格购买他手中的股票;后者则是通过卖股股权的形式来实现的,即是给予创业家或风险企业一项选择权,让其在今后某一时间以相同或类似的形式及股票价格购买风险投资家手中的股票。在股权回购时到底是采用买股期权或是卖股股权来进行,这主要看风险企业对风险投资吸引力的大小而定。如果风险企业是一家受到许多风险投资公司普遍看好的公司,则可能会采用买股期权;如果是风险企业急需引入风险投资,则可能会采用卖股期权。绝大多数股权回购是采用卖股期权进行回购的。一般而言,在风险投资投入时投资双方就已签订好关于股份回购的协议,包括回购条件、回购价格和回购时间等。
股份回购对于大多数风险投资者来说,是一个备用的退出方法。当风险企业不是很成功的时候,为了保证已投入资本的安全,便可采用此种方式退出。由于企业回购对投资双方来说都有一定的诱惑力,所以风险企业从风险投资家手中回购股权的方式发展得很快。在美国,从企业数目来看,风险企业回购已成为风险投资退出的最主要的途径之一。虽然我国目前以此种方式退出的案例并不多,但是从发展趋势看,股份回购应该是未来我国风险投资基金退出的一种现实选择。
2.3兼并与收购
兼并与收购(MergeandAcquisition,M&A)是风险资本退出的比较常用的一种方式,是风险投资商在时机成熟的时候,通过并购的方式将自己在风险企业中的股份卖出,从而实现风险资本的退出。其中兼并是指由一家实力较强的公司与其他一家或几家独立的公司合并组成的新公司,而实力较强的公司占主导地位;收购则是指企业通过证券市场购买目标公司的股份或者购买目标公司的产权从而达到控制目标公司的行为。风险企业被兼并收购通常可以分为两种方式,即一般收购和“二期收购”。一般收购,是指创业者和风险投资者将风险企业完全卖给另一家公司。这种方式通常是高科技创业者不愿意接受的,因为这意味着将完全丧失独立性。不过,对于困境中的中小高科技企业来说,卖断产权也不失为一条出路。如1998年鄂武商以350万元整体收购武汉顺太有限公司,解决了武汉顺太有限公司因缺乏资金无法对其专利产品进行规模生产的难题。而“二期收购”则是指风险投资者将其所持有的股份卖给另一家风险公司,由其继续对风险企业进行后续投资,创业者并不退出风险企业。据不完全统计,在风险投资的退出方式中,一般收购约占23%,二期收购约占9%,两项合计占31%,但收益率仅为IPO的1/5。
无论采用那种方式并购,时机选择非常重要。时机选择适宜,风险投资就能获得较大的收益。一般风险企业应该选择在企业未来投资收益的现值比企业的市场价值高时把公司出售。这时风险投资公司可以获得最大的投资收益。
由中国风险投资研究院(香港)编纂的《2003年中国风险投资行业调查分析报告》显示,我国风险投资退出方式以股权转让为主。通过对风险投资退出项目的调查分析,在2003年190家样本公司中有38家风险投资机构的64个项目得到全部或部分的退出;62个提供了退出方式的信息,其中以股权转让方式退出的有51个项目,占到了82%;以其他退出方式退出的项目相对较少,比例都在10%以下。
2005年4月,中国风险投资研究院(香港)公布的《2004年度中国风险投资业发展现状调查分析报告》表明,2004年中国风险投资延续了2003年以来的回暖趋势,投资更为活跃,并呈现出一些新的特点。在中国风险投资研究院(香港)本次调查回收的有效问卷,有36份问卷提供了退出项目方式的信息,统计结果显示,调查范围的风险投资机构近3年共123个退出项目中,有49个项目以国内企业收购的方式退出,占退出项目比例的40%。由此可见,收购兼并依然是国内风险资本退出的主渠道。
股权并购在我国如此盛行,笔者认为其主要原因有以下两方面。一方面,由于股票上市及升值均需要一定的时间,而兼并收购的退出方式可以立即收回投资,使得风险投资者能够快速、完全地从风险企业中退出,因此具有强大的吸引力;另一方面,由于并非所有企业都能符合上市的条件,而且风险投资本身具有高风险性,这就使得一些风险投资者在权衡各种利弊得失后毅然选择并购方式来实现其风险资本的退出。
2.4破产清算
破产清算是在风险投资不成功或风险企业成长缓慢、未来收益前景不佳的情况下所采取的一种退出方式。虽然以清算方式退出一般会带来部分损失,但也是明智之举的,因为投在不良企业中的资金存在一定的机会成本,与其被套牢而不能发挥作用,倒不如及时收回资金投入到下一个更有希望的项目中去。据统计,美国由创业资本所支持的企业,有20%~30%完全失败,约60%受到挫折,只有5%~10%的创业企业可以获得成功。当某一项目面临失败或缺少足够的成长性时,风险投资家应拿出壮士断腕的勇气,果断地抽出资金,转向投入预期回报更高的标的之中,寻求更好的获利机会。在很多时候采用清算公司的方法虽是迫不得已,却是避免深陷泥潭的最佳选择。
3结语
从上文对每种退出渠道的分析可以看出,每一种退出渠道都各有其优劣:发行股票上市是投资回报率最高的方式,风险企业被兼并收购是投资收回最迅速的方法,股份回购作为一种备用手段是风险投资能够收回的一个基本保障,而破产清算则是及时减小并停止投资损失的最有效的方法。因此,不能绝对地去评判某种退出渠道的适合与不适合。作为风险投资公司,在决定退出投资时,应根据风险企业的自身特点和当时的外部环境,灵活地选择退出方式。
目前,在我国风险投资的退出活动还不是十分活跃,风险投资退出机制的不完善和不畅通已成为制约我国风险投资发展的瓶颈。风险投资作为一个亚新生事物,还需要我们在今后的实践中不断地总结经验教训去发展去完善。同时,风险投资机构在考虑退出方案的时候,一定要明确自己的目标,结合中国的实际法律和监管环境,在专业机构的帮助下设计并执行相应的退出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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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风险投资 退出机制 公开上市
伴随着知识经济时代的来临,高科技产业成了中国产业升级中的一个焦点,在高科技成果产业化进程中,风险资本作为一种金融资本,它需要在高科技项目之间灵活的进入和退出实现自身价值增值,因此,便捷的退出机制是风险投资成功的重要保证。所谓“退出机制”是指风险投资机构在其所投资的企业发展相对成熟之后,将所投资的资金由股权形式转化为资金形态的渠道或方式。良好的退出机制是实现投入―退出―再投入的风险资本有效循环的中心环节。只有建立了通畅的退出机制,资本循环才能完成,资本增值才能得到实现。
一、 国外风险投资的主要退出方式比较
风险投资的退出方式很多,从国外看风险投资的退出方式大体有:公开上市、并购、回购、清算等。
1、 首次公开上市(lnitial Public Offering ,IPO)
股份公开上市(ipo)是指风险投资者通过风险企业股份公开上市,将拥有的私人权益转换成为公共股权,在获得市场认可后转手以实现资本增值。这种方式保持了风险企业的独立性,通过公开上市,风险企业可以获得在证券市场上持续融资的渠道。一般来说,公开上市(IPO)被认为是风险资本退出的最佳方式。这是因为IPO有很高的平均内部收益率(IRR),有很短的平均持股时间,而且IPO经常以债务形式建立起来,使风险水平大大降低。因此IPO是风险投资家最渴望的一种退出方式,微软、雅虎、苹果都是,IPO创造的神话。但是,IPO在获得巨额回报的同时,也存在一些弊端。首先,IPO的条件很严格,上市耗费时间长,不但有可能影响公司的正常运作,还有可能因为资金占用时间过长而丧失其他的投资机会。其次,IPO需要的费用一般很高,对于一些资金不足,规模较小的企业来说,将加大公司的财务负担,从而为公司的运营带来很多不必要的困难。此外,进行IPO上市后,由于受交易规则的制约,信息公开程度需要大大提高,IPO的投资收益变现时间较长,受市场因素的影响也比较大。
2、并购、回购
并购退出是指风险企业发展到一定程度,要想再继续发展就需大额追加投资,如果风险投资家和风险企业家不愿或不能追加投资,就会通过转卖风险企业资产或股份的形式退出。这包括公司整体转让、部分转让和部分资产出售。股份回购是指风险企业发展到一定程度,风险投资家将股份卖给风险企业家。公司管理层可以以个人资信作担保,或以即将收购的公司资产作担保,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借入资金,将股份买回,风险投资家成功退出。在风险投资的导入期和成长期,风险投资家占风险企业的股份额不是太大,比较适合采用这种方式退出。
并购和回购作为风险资本通过产权市场退出的方式在风险投资的变现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股份回购的最大优点是风险企业被完整地保存下来,不存在股份的对外转卖和资产的出售。并购、回购相对于公开上市回报低一些,但操作简单、费用低,可以实现一次性全部撤出且适合各种规模类型的公司。股份出售或回购的谈判对手通常只有几个,所涉及的部门和手续相对要少,可以做到股份的全部转让而没有后顾之忧。对于处于萌芽阶段规模弱小、风险巨大的高新技术企业这是一条可行的退出渠道。以德国为例,风险资本退出的主要渠道是企业股份回购或企业出售,风险投资的收益以投资对象从风险投资家手中购回企业股权方式为主。在风险资本的退出中,企业回购的约占60%,出售企业占20%,而公开上市的还不到10%。
3、清算
如果风险企业成长缓慢,或经营状况不佳,可以解散或破产清算。清算退出一般有解散清算、自然清算和破产清算。解散清算是由风险企业各股东达成一致协议,公司不再继续经营,实施停产解散,这种解散方式是指主动性的。一般由作为股东之一的风险投资家提出即可宣告解散。自然清算时由于风险企业出现偿债危机,在与债权人达成协议的基础上进行的清算。在清理收入偿还债务人债务后,剩下的才能弥补风险投资的损失。破产清算是风险企业依法申请破产后进行的清算。
清算方式作为风险投资失败的选择,相对于其他的风险资本退出方式,通常会带来损失,根据国外的研究,以清算方式退出的风险投资一般仅能收回原投资额的64%,但是采取这种方式是十分必要的,因为沉淀于不良企业的资金会产生巨大的机会成本,与其被“套牢”还不如收回资金进行下一轮投资。对于风险投资家来说,一旦风险企业的清偿价值不足以偿还债务人的债务,风险投资家将血本无归。
三、我国风险投资退出机制发展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我国风险投资产业经过近二十年的发展,虽然已建立起一套基本的退出体系,但由于多种因素的影响,我国风险投资的退出渠道仍不畅通,风险企业成功退出的概率较低。据不完全统计,截至2003年底全国200多家创业投资机构累计投资项目2660项,累计退出项目500多个,在2000多个累计项目中,已上市的项目占3.94%,准备上市的项目占8.81%,被其他机构收购的项目占9.82%,继续运行的项目占64.99%,清算所占的比例仅为4.92%。2003年全国创业投资机构共退出项目近200个,其中,被国内、外企业收购是退出主要渠道,占40%左右,创业者(原股东)回购、管理者收购、上市退出和清算的分别为7.1%、25%、11.3%、5.4%和14.9%,另有近3%的创业投资退出项目没有注明退出方式。总体上,被国内外企业收购和创业者(原股东)回购成为退出的主要方式。 从目前的情况来看,我国风险投资退出面临的障碍很多,但主要来源于以下几个方面:
主板上市困难。一是我国主板市场上市条件较高,一般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很难达到上市要求;二是主板市场上的法人股、国有股不能流通,风险资本无法通过抛售股票方式退出;三是我国的股市易受政策影响,波动较大,无疑给风险资本的退出增加了风险系数。
产权交易不发达。企业并购、股份回购以及破产清算等退出方式均是在产权交易市场中完成的。如果风险投资家不愿受上市条件的种种约束,可以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通过产权交易市场退出。而我国实行经济体制改革才短短20年时间,产权交易市场还很不发达。主要表现在:一是我国现存的产权交易市场大都受地方行政力量的控制和切割,容易脱离地方的实际情况一哄而起,,因此影响了风险投资以股权出售方式顺利退出;二是交易成本高,使风险资本在投资不理想或失败后退出较为困难;三是产权交易一般都通过契约方式完成,过程漫长。
现行法律制约。风险投资的规范运作涉及到一系列法律体系,而我国现行的制度和法律、法规不健全,限制了风险资本的顺利退出。如税法中关于资本利得纳税的规定造成了风险资本和风险企业所取得的利润、红利和股息的双重课税,一定程度上抑制了风险资本的退出。再如新《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关于发起人持有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的条款,也对风险投资的退出形成障碍 。
三、我国风险投资退出机制的现实选择
1、加快中小企业版改革
首先,将中小企业版从主板市场中分离出来,编制创业板上市指数,尽量减少对主板市场的冲击,实现中小企业板全流通的制度创新。其次,降低上市门槛,借鉴境外创业板的成功经验,改变对预上市企业的筛选标准,不再一味强调中小企业的盈利能力,由于中小企业特别是创新型企业的注册资金比较低,很难有三年盈利的业绩, 因此应更注重企业的成长性,使那些处于创业期的企业也有机会在中小企业版上市。
2、建立以收购为主的退出机制
尽管收购退出与IPO相比,收益率较低,而且以企业的管理权的丧失为代价,但在一个以银行贷款为主要融资渠道的国家里,在证券市场尚未成熟之前,收购仍然是一个具有吸引力的可行的退出方式。就收购的主体而言,可由国内大公司或国外的公司来收购。就国内大公司而言,风险企业可以利用大企业的技术资源、人力资源和品牌资源以及管理方式、销售网络,谋求继续发展。而对大企业来说,对风险企业的收购,可以提高企业的整体实力。如果有国外公司来收购,尽管风险企业的管理权转移到了国外企业手中,但是,我们可以利用这些风险企业引进国外先进的技术和管理经验,向国际化企业发展。因此,采取收购退出机制在目前看来,是一种符合实际的退出方式。
3、积极利用海外证券市场
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的进一步扩大,国内市场与国际市场的联系愈益密切。可以将风险投资退出渠道选择在海外,即在海外创业板市场上市。对风险投资来说,重要的是能够有效地实现资本退出,至于退出的市场设在哪里并不重要。我国的风险投资可以在NASDAQ、温哥华创业板、香港创业板市场直接上市。我国目前达到美国纳斯达克上市要求的企业并不多,但我们可以充分利用周边一些国家和地区的创业板市场。如新加坡、韩国、香港地区等的创业板市场,实现风险投资的退出
4、利用场外交易市场
场外交易是资本市场发展的初始状态,在尚未建立集中统一证券交易所时期,大量企业产权交易是通过场外交易进行的。场外交易的优点在于十分灵活,既没有上市标准,也不需要严格的交易监管;既可以为投资者和风险企业提供一个交易场所和信息沟通渠道,推动风险资本向产业资本的置换,又因其范围较小而得以有效地防范金融风险。因此是一种比较适合中国风险投资发展现状的产权交易方式。
作者单位:吉林工商学院教务处
参考文献:
[1]张小雷.风险投资的退出机制与建模分析 [J].工业技术经济, 2006,2:56-58.
[2]韩艳翠,李放.完善我国风险投资退出机制的思考 [J].华中农业大学学报,2005,1:33-35.
关键词: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退出方式 金融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即Private Equity Fund(简称PE),是指主要通过私募方式募集、投资于企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各阶段或者上市公司非公开交易股权的一种权益性投资基金。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优化社会资源配置、帮助国家调整产业结构、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和推动地方经济建设等几个方面多具体重要作用,因此自诞生以来发展迅速,已经成为继银行信贷和资本市场IPO后的第三大融资方式。
一. 退出对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重要性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是一种阶段性投资,其投资持股的目的不是掌握控制权或经营权,而是在持股若干年后完成退出变现。退出是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获利和实现收益的主要手段。
首先,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投资的本质来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是以较低的成本进入创业企业后,通过参与被投资企业经营管理使其增值,之后在恰当的时机退出所投资项目或企业,获取高额收益。
其次,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流动性来看,退出才能保证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流动性。退出既是过去投资行为的终点,也是新的投资行为的起点。顺利退出才能使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将账面增值进行兑现,套现的资金才能投入需要扶持的新的成长性企业。
再次,对于投资人来说,投资私募股权基金是为了获得较高的投资回报,如果不能退出,不仅意味着没有收益,而且会影响该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今后的募集。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整个运作过程中,募集、投资、管理、退出,环环相扣,而退出是决定回报大小和基金持续发展能力的重要一环。
二、主要退出方式及其利弊比较
(一) 股权上市转让(IPO)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资金注入被投资企业后,经过几年的经营,被投资企业达到上市标准,获准在境内外发行新股上市。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锁定期满之后通过二级市场减持退出。该方式为目前国内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退出的主流方式。
股权上市转让的优点是能以较高的价格退出。Bygrave和Timmons(1992) 研究发现, 在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退出方式中, 以IPO方式的价值最大,收益程度最高,其投资回报率往往大幅度超出预期。
股权上市转让的缺点是被投资企业上市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作为限售股股东,通常有1年以上的限售股锁定期。
境内外上市分别来说,境内上市的优点包括:同类公司在境内上市的发行市盈率较高;境内上市的承销、保荐费用和中介费用较低;企业的信息披露成本较低;上市后再融资的难度较小。A股市场的高流动性和高市盈率在使企业获得更高的股票定价的同时也使企业融到更多的资金,因此统计数据显示自2010年三季度以来,八成以上具有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背景的创业企业选择在境内上市。
但同时也应注意到境内上市的缺点:上市额度有限、审批时间较长;政策风险较大,例如2008年股权分置改革之后一段时间内曾一度终止新股IPO发行;境内增发、配股等再融资的门槛较境外高;境内上市对企业的财务资质要求较高,例如关于股本总额的要求,即使是创业板也要求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3000万元人民币。
同样,选择境外上市也需要考虑以下问题:一是理解和熟悉不同国家证券监督管理的成本,以及与境外监管机构、中介机构的沟通成本;二是境外的危机公关和媒体监控成本;三是境内外不同会计制度和会计准则导致的会计报表转换成本以及信息披露成本等;四是境外上市的承销费用、保荐费用和支付给法律、审计等专业机构的中介费用等可能高于境内上市;五是境外再融资发行成功的难度较大。
(二) 股权协议转让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通过与股权受让方签署股权转让协议,也可以实现股权退出。股权协议转让又可以分为转让给第三方、转让给合作股东方等方式。
在国外,非上市公众公司股权交易市场是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最重要的退出出口之一,但国内由于OTC市场(场外交易市场)、新三板市场和产权交易市场的缺失或者不完善,股权转让方式还处于起步摸索阶段。此外,国内的产品交易机构繁多,存在多头管理、市场分割、各自为政的状况。以天津滨海新区为例,天津股权交易所和天津滨海国际股权交易所尽管设立之初存在定位差异(天津股权交易所目标定位为中国全国区域的OTC 市场,是美国NASDAQ 市场的中国版本;天津滨海国际股权交易所是专业从事企业股权投融资信息交易的第三方服务平台),但实际结果是存在相当程度的同质化竞争。这种现象在各地争先设立产权交易所的过程中同样存在。
尽管该方式处于发展初期,还不能成为国内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退出的主流方式,但后续发展潜力巨大。其优点是退出周期短,效率高,双方自愿合作,灵活度较高。但协议转让存在寻找交易对手方的问题,且由于交易双方存在信息不对称,退出的回报低于股权上市转让方式。
(三) 兼并收购
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快, 越来越多的外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进入中国市场,其中不乏实力较强者。对规模较小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来讲, 将部分项目直接卖给国外战略投资者是现实的退出方法之一。此外,盈利能力较弱的股权基金被实力较强的股权基金收购,也是可行的退出办法之一。
并购的前提条件是要有发达的收购与兼并市场和成熟的金融中介机构,而我国的中介机构还缺乏为私募股权基金服务的经验。因此目前情况下该方式也不能成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退出的主流方式。目前国内市场上各种私募股权投资机构多达500家,如果行业重新洗牌,并购方式预计将会迅速发展。兼并收购也是实现行业优胜劣汰,整合行业资源的重要途径。
(四) 回购安排
回购安排是指被投资企业上市完成融资后,被投资企业或其母公司利用现金交易等方式,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处购回其原先投入的股权。回购是股份转让的一种特殊方式,被投资企业回购或被投资企业母公司回购均可以实现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退出。采用此种退出方式,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投资时通常会要求所投资企业,承诺在上市后以事先确定的价格和转让方式回购其所持股份。
回购安排一般是由被投资公司的母公司作担保进行, 或者母公司直接承诺回购。使用这种回购安排来退出关键在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对被投资企业母公司的赢利水平有一个比较全面的评估。在退出形式上往往通过逐步回购的方式来退出。
(五) 清算
破产清算当然可以使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投资人尽快退出, 但它却不利于一般合伙人今后的募集和运作,是投资各方最不愿意采用的一种方式。但是该方式也有其优点:可以保证收回一定比例的投资额,减少继续经营的损失,使资金尽快退出并重新投入更具成长性的项目中。在美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投资的企业有32%会进入清算程序,其所占比例与IPO 的比例大体相当。
清算方式的缺点是耗时较长,要通过繁琐的法律程序,退出成本较高。
三、退出方式选择建议
(一)对于处于成熟期的企业,适合选择股权上市转让方式退出。成熟期的企业特点包括:项目投资规模较大、与产业投资者联系紧密、项目技术成熟、市场已经初步打开、生产规模有望逐年扩大、经济效益稳步上升。此类创业企业有望通过几年的发展,使各项财务和经营指标达到上市融资标准。
另外也有部分企业其盈利能力暂时还不强甚至亏损,但依然适合通过上市实现退出。
(二)对于发展较为成熟、特别是预期投资收益现值超过企业市场价值的企业,对于那些急需资金周转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可以选择股权协议转让或兼并收购模式。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将创业企业包装完善,出售给另一家私募股权基金,从而得以实现投资退出,获得风险收益。该方式在一级市场发行情况不佳、上市难度较大等情况下,特别对于那些本身实力不够强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以及缺乏与监管机构、中介机构沟通能力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比较适用。
(三)对于部分上市后依然希望掌握公司控制权、不希望股权过于分散或不希望转让股份给第三方的创业企业。可以采用回购安排。
(四)对于被投资企业成长缓慢或者市场出现较大波动、项目上市或并购等因素不再成立时,选用清算的方式可以保证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投资损失最小化,并及时为下一个项目准备好资金。
以上退出方式各有其适用的情况和范围,要视具体情况权衡利弊,斟酌使用。
四、相关政策建议
以上各项退出方式的使用依赖于相关政策的完善,具体来说有以下几点:
(一)整合、完善现有法律法规
尽管原外经贸部于2003年了《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十部委又于2005年11月联合出台了《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分别对外资和内资的创业投资企业进行了规范。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运作和退出可依据的法律法规依然缺失。既没有系统的针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设立、运营、管理、退出的框架性规定,也没有规范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退出的专项通知或规定。
建议在现有的《公司法》、《合伙企业法》、《证券法》、《信托法》以及其他相关法规予以整合和修订,例如修订《基金法》或者制定专门的《私募股权基金法》,并在其中明确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退出的相关条款。
(二)明确私募股权投资的监管机构
目前的创业投资企业中,发改委、财政部、商务部、证监会、人民银行、外管局等各参与其中,多头管理现象明显,需要高层领导明确监管思路,统筹业务监管模式,减少行政程序,提高效率。
(三)有关部门应当积极推进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提供多种退出渠道和机制供选择。
下一步应在继续发展主板市场和中小板市场的基础上,完善创业板市场,构建场外交易市场,建立多层次的资本市场体系,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提供多样化的退出选择。
(四)在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发展过程中加入第三方监管机制。由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发展处于“跑马圈地”的起步阶段,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运作各环节出现了一些不规范的行为,退出环节的不规范影响到了投资人的利益。建议参照证券投资基金的模式,引入商业银行开展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托管,切实保障退出过程中投资人的利益。
参考文献:
【1】伍先敏我国私募股权基金退出机制研究 宏观经济观察2009/11 总第404期
关键词:风险投资;IPO;股权转让
中图分类号:F830.59 文献标识码:A doi:10.3969/j.issn.1672-3309(x).2013.08.35 文章编号:1672-3309(2013)08-77-03
一、引言
风险投资(Venture Capital)简称VC,是一种由专业投资公司在自担风险的前提下,通过科学评估和严格筛选,把资金投向拥有潜在发展前景的企业或项目,并以一定方式参与该企业或项目的管理,期望通过实现项目的高收益,并最终通过出售股权来获得高额收益的一种投资行为。该种投资与常规投资的不同之处在于投资者只重视在投资期内该企业的业绩增长,在经过投资团队的管理与培育之后,风投机构就要通过出售股权等方式退出以此来获得高额的投资收益。
风险投资行为起源于美国并迅速风靡世界,它在给新兴企业带来资金的同时也送来了先进的管理经验,成为推动全球企业发展的一股重要力量。中国境内的风险投资活动起步较晚,在经历了三十多年的发展之后,目前中国风险投资机构已达900余家,管理着上千亿元人民币的资本,风险投资项目规模也在不断增长。截至2010年底,样本风险投资机构管理的可投资于中国内地的风险资本总量达到2359.87亿元,与2009年相比,增长了32.42%(见表1)。
表1 2006-2010年中国风险资本总量
数据来源:摘编自《中国风险投资年鉴2011》。
风险投资过程,实质上就是一个“投资——退出——再投资”的良性循环过程,也就是在一次次循环中,风投机构实现资本的持续增值,良好的退出机制对于整个风险投资循环来说就显得格外重要。
二、我国风险资本退出途径现状分析
由于风险投资机构的目标是实现所投资企业在相对较短的时间内实现整体价值的增值,在此基础之上出售股权才能获得巨大回报,所以针对这一目标,风险投资的退出机制大致分为3种:公开上市(IPO)、股权转让、清算退出。最近几年,我国风险投资市场资本退出方式的基本分布情况见表2。
表2 2006-2010年度风险资本退出方式分布
注:2006—2010年该项调查的有效样本机构数分别为62家、61家、99家、53家和68家。
数据来源: 摘编自《中国风险投资年鉴2011》。
表2给出了我国2006-2010年度风险资本退出方式的大致分布。通过抽样调查分析我们看到,各年的退出项目主要采取的是股权转让方式,该方式所占比例最底为2007年的53.58%,最高时在2008年竟达到75.32%。我们分析其原因是由于在2009年10月之前,中国证券市场没有创业板块,缺少了二级市场的支持,上市渠道较为单一,各风险投资机构在退出过程中,顺利通过IPO实现上市的项目少之又少。一般来说,通过IPO的退出方式被众多风险投资机构推崇,因为该方式有很高的平均内部收益率(IRR),有很短的平均持股时间,使风险水平大大降低。但由于我国对IPO监管力度大,要求严格使得门槛过高,风投机构不得不通过股权转让来实现其退出步骤。近些年,股权转让退出方式所占的比例呈现出逐年下降的趋势,这些失去的份额基本上被上市交易所占去。但2007-2008年度,上市交易方式的市场份额出现了跳水似下降,由42.31%锐减到23.28%,究其原因,出现此种现象应该是受到2008年由于美国次贷危机而引发的全球金融海啸的影响。但随着全球经济的调整和中国经济的快速复苏,现已回到正常水平,并逐年增长。尤其是在中国创业板正式启动之后的一年,2010年采用上市交易方式的比例由28.32%迅速回升至33.53%,市场影响效果十分明显。而清算方式则一直比较稳定,维持在7%水平之下,2010年度甚至只占到0.59%。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可以看到,股权转让在我国风险投资机构项目退出阶段使用的最为常见,所占份额最大。这和西方发达国家在使用风险投资初期的情形是一致的,虽然IPO退出方式能够获得最理想的收益,但由于各种原因,其份额并不是最大的。我们相信,随着创业板2009年10月份的开板,会有更多受到风险投资支持的风险企业走上IPO的道路,这也将会成为提高我国风险投资机构的收益和吸引力的一个重要因素。因此IPO所占的比例还有很大的提升空间,我国风险投资的收益和运作效率也将会提高。
三、我国风险投资退出机制存在的问题
经过20多年的发展,我国风险投资退出机制建设也有了一定的规模和成效。A股中小企业板和创业板先后于2004年6月、2009年正式启动,再加上一些地方股权交易市场的建设,这些举措都成功拓宽了风险投资退出的渠道。但通过对我国风险资本退出现状的分析,我们依然可以发现一些问题,需进一步改进和完善。
(一)风险企业上市标准较高
目前,我国风险投资机构实现IPO退出机制主要集中在A股中小板和A股创业板两个板块,IPO企业数量在这两个板块达到74%以上。而我国的主板市场经过多年的发展,已成为国内较为成熟的股票市场,但是由于历史的原因和作为主板市场的特点,主板上市条件较高,风险投资很难通过主板上市形式退出。根据《中国风险投资年鉴2011》披露,2010年全年度仅有20家风险投资企业通过A股主板实现IPO,占总数量的6.31%。
与此同时,我国中小企业板和创业板与发达国家的相比,风险投资企业上市标准仍然相对过高。信息不对称现象的存在使得我国二级市场的投资者对新型产业前景的判断能力有限,因此,为了让更多潜力巨大、符合标准的风险企业能够上市,应该适当降低风险企业的上市标准。但是由于风险企业具有相对高风险的特征,在控制失败率方面也要有所准备,进一步完善创业板的退市制度。
(二)相关法律法规制度仍需完善
自2010年以来,风险投资业的发展得到了国家政策的大力支持,国家以及地方都出台了相关的法律法规,《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保险资金投资股权暂行办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的若干意见》及《国务院关于加快培育战略新兴产业的决定》等,分别从民间资本、保险资本、外资资本及战略新兴产业等方面提出了参与风险投资的政策方向,并鼓励这些资本和行业参与到风险投资事业中去。
2011年,中国在大力鼓励创业企业投资和股权投资的同时,也加强了对投资的监管,在如何利用资金推动科技发展和创新发展上也提出了若干指导意见,但是部分监管悬而未决,例如,对协议控制(Variable Interest Entities),简称VIE的监管。2011年8月25日,商务部了《商务部实施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安全审查制度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正式将协议控制纳入监管范围。最初VIE模式是中国互联网企业在条件受限情况下,为获得外资或实现上市而产生的一种变通方式。自新浪通过该模式在美国成功上市后,该模式被多家互联网企业所采用。《规定》虽然没有直接谈及限制问题,但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是将VIE纳入监管的第一步。但对于VIE纳入监管体系的几种方式:取缔(严格禁止)、审批、备案等,《规定》没有给出具体的实施办法,所以只能等待有关部门的进一步监管措施。同时,政府在财政、税收等方面的扶持力度不够,法律法规建设仍需完善。
(三)缺乏有效的中介组织
中介组织在风险投资退出的过程中是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一般而言,中介机构包括专门中介机构和一般中介机构两类。专门中介机构主要包括风险投资行业协会、标准认证机构、知识产权估值机构等,这些机构在我国大部分地区还没有发展起来。国内目前的中介机构主要是一般中介机构,主要是指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事务所、投资银行等。但由于我国风险投资仍处于成长阶段,这些一般中介机构还缺乏为风险投资服务的实践和经验,甚至有些中介机构的运作不规范,在IPO过程中重大信息披露遗漏和财务造假等现象,例如虚增收入,虚转成本,虚增利润等违法违规行为时有发生。
在中介机构当中,“重保代、轻保荐机构”这一不正常现象造成责、权、利的严重不对等。保荐代表人享受着高额工资津贴和项目提成,但对项目质量的把关却动力不足;一些规模较小的证券公司为了有投行业绩装点门面,过度倚重“保代”,造成投行部门的风险控制流于形式。因此中介机构也需要进行整顿并加强监管,这一不足也影响了风险投资的退出及风险投资行业的健康发展。
(四)企业的信任危机蔓延以致境外资金利用较少
2012年,中国企业在全球资本市场的活跃度出现大幅下滑,IPO企业数量及规模跌至冰点。统计数据显示,2012年至今仅有154家中国企业在A股市场实现IPO,合计融资1034 .3亿元,A股IPO企业数量及融资规模再创新低。在全球资本市场不景气的背景下,去年中国企业在境外IPO融资规模也出现大幅下滑,2012年共有71家企业在境外资本市场IPO,累计融得资金645.9亿元,数量及金额同比分别减少32.4%、49.2%。其中58家中国企业登陆我国香港资本市场,融资约631.6亿元;6家企业登陆德国法兰克福证券交易所,3家企业登陆英国资本市场,2家企业登陆美国资本市场,1家企业登陆澳大利亚证券交易所,1家企业登陆新加坡证券交易所。
全球资本市场持续萧条这固然是一个客观因素,但由于我国企业诚信危机的蔓延,境外资本市场,尤其是美国资本市场对中国企业的热情持续减弱,全年仅有唯品会和欢聚时代两家中国企业成功赴美上市。境外投资者认为中国股票主要存在财务问题和VIE问题。国内企业只有把业绩做好,使财务真实、透明,才能更好的利用境外资本。
四、完善我国风险投资退出机制的建议
研究西方发达国家成功的创业板市场我们看到,诸如美国的纳斯达克市场的繁荣与美国成熟的风险资本市场是密不可分的。因此,要实现我国创业板的快速发展,必须不断加强各种制度建设并完善政策环境。虽然我国的风险投资市场已经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但仍须采取一定的措施弥补风险资本退出机制存在的不足。
(一)建立多层面的资本市场体系,形成多样化的风险投资退出路径
风险投资是一个多阶段循环的投资过程,相应地也需要通过多层面的资本市场体系实现多样化的项目退出路径。鉴于我国风险投资退出机制的发展现状,我们应该拓展场外交易市场。场外交易可以通过其交易灵活,没有上市标准,没有严格的交易监管的特点成为我国实施产权交易的一种重要方式。
我国在发展场外交易市场和二板市场的同时,还需要建立多层面资本市场体系。通过风险投资机构之间的退出市场、回购市场、并购市场、场外交易市场、二板市场、主板市场及境外市场等在内的多层面资本市场体系,丰富风险投资多样化退出路径,拓宽和完善我国风险投资退出渠道。
(二)构建有效的中介服务体系
2012年5月底,证监会了《关于进一步提高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质量有关问题的意见》(下称《意见》),将发行人列为财务信息质量的第一责任人,同时也明确了相关中介机构的责任和追究机制。我国应按《意见》的规定,进一步规范中介机构的行为,完善中介组织的资质审定及从业人员资格考核,对违法从业者进行相应的处罚,以维护和促进中介行业健康发展。并引导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参与创业投资业的发展,提高投资业务的交易效率和规范程度。
除此之外,我国还应该培养、引进投资方面的专家,加快建立如风险企业融资担保公司、风险企业评级机构等专门中介结构,健全我国风险投资中介机构体系。
(三)引导风险投资企业利用境外上市,获得多方面收益
目前我国创业板上市时间仅不到4年时间,相关法规也不够完善和成熟,发展力度还不够大,鉴于国内股票市场的现状,政府应鼓励与引导地方风险投资企业选择合适的境外地点实行小规模的IPO也是解决风险投资退出问题的有效途径。经过长期的发展,境外的创业板市场已拥有巨大的融资能力、完善的资本市场结构、规范的运作机制。
境外股票市场近期看来,满足了国内风险企业对资本的急切需求;长远看来,还带给这些风险企业先进的经营理念、完善的管理机制和良好的国际影响等方面的收益。因此,在国内二板市场刚刚建立还不完善之时,可以利用香港创业板和国外二板市场实现IPO退出。
五、结语
在全球经济不景气的背景下,许多企业的发展都面临着各项困难。风险投资企业的存在为新兴产业和创业初期的企业提供了资金支持以及管理指导服务,但如果没有一个良好的退出机制,正常的风险投资活动必将受到严重影响。我国创业板开出的时间较为短暂,许多方面都还具有提升的空间,我们应该在实践中积极探索,在充分发挥原有退出方式的前提下,不断创新,拓宽风险资本的退出渠道,从而使得风险投资市场能够高效运转,进而推进我国整体经济水平的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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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风险投资 退出方式 现实选择
风险投资是指通过一定的机构和方式向各类机构和个人筹集风险资本,然后将其投入到具有高风险和高潜在收益的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或项目,并以一定的方式参与所投资风险企业的管理,期望通过实现项目的高成长率并最终通过出售股权等方式获取高额预期收益的一种投资行为。在风险投资的运作过程中,风险投资的退出具有重要意义。风险资本能够顺畅地退出,是风险资本得以循环流动的关键,也是风险资本实现收益的保证。
一、风险投资的退出方式
不同的国家和地区,由于其风险资本的来源不同,资本市场的发育程度不同,因而风险投资退出的方式也不相同。目前,世界上风险投资的退出方式主要有四种:
1.首次公开上市退出(IPO)
首次公开上市退出是指通过风险企业挂牌上市使风险资本退出。首次公开上市可以分为主板上市和二板上市。采用首次公开上市这种退出方式,对于风险企业而言,不仅可以保持风险企业的独立性,而且还可以获得在证券市场上持续融资的渠道。而对于风险资本家来说,则可以获得非常高的投资回报。例如,2003年12月9日在美国NASDAQ上市的携程网,上市当日的收盘价比18美元的发行价高出了89%,成为美国资本市场上三年来首日表现最好的首次公开上市的股票。携程网最大的机构投资者CARL YLEGROUP获得了922万美元的收益,最早对携程网进行投资的IDG风险投资基金和软银科技风险投资基金等其他投资者也都获益巨大。根据美国的调查资料显示,有三分之一的风险企业选择通过股票公开上市退出,最高投资回报率达700%左右。因此,首次公开上市退出被认为是最佳的退出方式。
2.并购退出
并购退出是指通过其他企业兼并或收购风险企业从而使风险资本退出。
由于股票上市及股票升值需要一定的时间,或者风险企业难以达到首次公开上市的标准,许多风险资本家就会采用股权转让的方式退出投资。虽然并购的收益不及首次公开上市,但是风险资金能够很快从所投资的风险企业中退出,进入下一轮投资。因此并购也是风险资本退出的重要方式。特别是近年来,与国际新一轮兼并相对应,采用并购方式退出的风险资本正在逐年增加。从事风险企业并购的主体有两大类:一类是一般的公司,另一类是其他风险投资公司。
3.回购退出
回购退出是指通过风险企业家或风险企业的管理层购回风险资本家手中的股份,使风险资本退出。就其实质来说,回购退出方式也属于并购的一种,只不过收购的行为人是风险企业的内部人员。回购的最大优点是风险企业被完整的保存下来了,风险企业家可以掌握更多的主动权和决策权,因此回购对风险企业更为有利。
4.清算退出
清算退出是针对投资失败项目的一种退出方式。风险投资是一种风险很高的投资行为,失败率相当高。据统计,美国由风险投资支持的风险企业大约有20%~30%完全失败,60%左右受到挫折,只有5%~10%的风险企业可以获得成功。对于风险资本家来说,一旦所投资的风险企业经营失败,就不得不采用此种方式退出。尽管采用清算退出损失是不可避免的(一般只能收回原投资的64%),但是毕竟还能收回一部分投资,以用于下一个投资循环。因此,清算退出虽然是迫不得已,但却是避免深陷泥潭的最佳选择。清算有三种方式:解散清算、自然清算和破产清算。
二、我国风险投资退出机制存在的问题
目前我国风险投资退出机制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1.法律法规不健全
风险投资是一个复杂的金融过程,它的规范运作牵涉到一系列的法律法规。没有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作为保障,风险投资难以走向法制化、规范化的发展轨道。
目前,我国还没有专门的以风险投资为对象的法律,风险投资尚处于一种法律保护相对薄弱的境地。现有的《公司法》、《证券法》也存在一些不利于建立风险投资体系的条款。如《公司法》第三十六条关于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的规定,第一百四十二条关于发起人持有的股份公司的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的规定,第一百四十三条关于公司不得回购本公司股票的规定,等等。这些条款对于风险投资的退出都形成障碍。另外,目前企业破产清算的有关法律法规也制约了风险资本的退出。其中的《企业破产法》只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企业的破产,而其他企业的破产则必须遵循《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这些规定限制了风险投资的运作和发展,不利于风险投资的及时退出。
2.资本市场不完善
尽管目前我国有沪深两个主板交易市场,但尚未推出适应风险投资特点的二板市场,导致我国风险投资退出困难。首先,目前主板市场要求的门槛较高:净资产5000万人民币和连续三年盈利。这样的高标准是那些中小高新技术企业难以逾越的障碍。其次,目前的主板市场主要服务于国企改革,而那些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大都是民营性质,因此很难进入主板市场。再次,在现有制度框架内,主板市场上的国有股和法人股不能流通,而我国目前风险投资所形成的股权多属于法人股性质,因此,即使在主板上市其投资也不能通过变现退出。
3.中介服务不成熟
中介机构按所提供的服务可分为两类:一般中介机构和特殊中介机构。
一般中介机构包括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事务所等。其存在的主要问题是:(1)服务质量有待提高。例如在资产评估方面,由于风险企业尚未形成一种明确的盈利模式,对其评估主要依据的是对未来前景的预期,这和我国传统的资产定价模式不同。因此在评估中容易产生较大偏差,而资产评估不准确的直接后果是在风险投资退出中给投资人造成损失。(2)职业道德极需规范。例如某些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为了获得业务,违规为企业提供虚假文件和财务报告,欺骗广大投资者。这样一种中介服务环境,在我国风险投资退出实践中很难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特殊中介机构包括行业协会、标准认证机构、知识产权评估机构等。特殊中介机构一般都带有一定的政府色彩,其主要问题是数量少、专业人才缺乏等。
综上所述,可以看出我国中介机构的发展成熟还需要有一个渐进的过程。
三、我国风险投资退出方式的现实选择
根据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适合我国风险投资退出的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1.企业并购
鉴于我国目前特殊的法律政策环境,风险投资通过企业并购退出应该是较为现实的选择。特别是近几年来,许多上市公司对风险企业表现出了较高的关注。与非上市公司相比,上市公司不论从其内在需求、融资渠道和资金能力等方面来看,都更有并购风险企业的动力和能力,风险企业也更愿意被上市公司所收购。上市公司通过收购高科技风险企业的股权,实现了自身价值的提升,股价也随之上涨。而被收购的高科技风险企业的投资者,则通过出售公司的股份而获得了较为可观投资回报。例如,2004年3月,雅虎(香港)公司以1.5亿美元收购了内地首家提供互联网中文关键词搜索服务的3721公司。作为3721公司第二大股东的集富亚洲在卖出其所持有的股份后,便完全退出3721的业务,实现了风险资本的退出。因此,上市公司对风险企业的并购是风险投资退出的重要方式。
2.买壳或借壳上市
尽管上市发行股票退出是风险投资最佳的退出方式,但由于我国目前主板市场上市标准过高,而二板市场尚未建立,采用直接上市退出困难重重。因而采用买壳或者借壳方式间接上市也不失为一种理性选择。风险企业可以从已上市的公司中寻找合适的对象,将自己的资产和项目注入壳中,或者购买上市公司的部分股权,对其控股,以达到间接上市的目的。
3.境外二板上市
现在许多国家和地区都设有二板市场,如美国的DASDAQ、英国的EASDAQ、法国的NOUVEAU、荷兰的PARALIEL、德国的NEUER、新加坡的SESDAQ、日本的OTC和我国香港的创业板市场等等。由于二板市场上市标准相对较低,世界上一些国家的风险投资都利用它实现退出。如以色列和一些欧洲国家的风险投资,一直利用美国NASDAQ市场退出。尽管目前在我国的风险企业中,达到美国NASDAQ市场上市标准的企业不多,但是我们可以充分利用周边一些国家和地区的创业板市场,如新加坡、韩国以及香港的创业板市场,实现风险投资的退出。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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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张军徐小钦:我国风险投资退出渠道的路径选择研究.科学经济社会,2004(3)
[3]冉云:我国风险投资退出机制存在的问题和发展建议.成都纺织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5(1)
所谓风险投资退出机制是指风险投资机构在其所投资的风险企业相对成熟后,将所投资的资金由股权形态转化为资金形态,即变现的机制及相关的配套制度安排。吸引投资者从事风险投资的最重要原因是其带来的高回报,与其他投资工具不同的是,风险投资获取收益主要不是通过分享企业的经营利润,而是通过上市、被其他企业收购或在股权变现过程中获得收益,所以风险投资的退出机制就成为风险投资最关键的一个环节。风险投资的顺利退出,对补偿风险资本承担的风险、准确评价创业资产和风险投资活动的价值、吸引社会资本加入风险投资行列,具有重要意义。根据被投资企业经营状况和外部金融环境的不同,退出途径主要有以下三种方式:
1、公开上市(首次公开上市发行,IPQ)。IPO通常是风险投资最佳的退出方式。通过这种方式可以使风险资本家持有的不可流通的股份转变为上市公司股票实现盈利性和流动性,而且收益普遍较高;IPO是金融市场对该公司生产业绩的一种确认,而且这种方式保持了公司的独立性,还有助于企业形象的树立以及保持持续的融资渠道。但公开上市难度较大。据资料显示,只有30%的风险资本选择公开上市退出。它需要有良好的资本市场条件,如Nasdaq市场、中国香港创业版市场。
2、股份转让。在风险投资的退出渠道选择上,更多的风险投资家选择股份转让方式退出。一方面公开上市难度较大,时间长,即便公开上市成功,风险资本也要在发行股票后还需一段时间才能完全退出。另一方面公开上市硬性规定较多,不具有灵活性。因此,股份转让成为风险投资家退而求其次的选择。股份转让包括股份回购、一期并购、二期并购,其中股份回购是指风险企业或风险企业家本人买回风险投资家持有的本企业股份,这种股份回购方式在美国基本上达到38%,比公开上市还要多,也是最常采用防止股权稀释的方法之一。一期购并是指购买者是新的投资者,这种购并是企业间的收购与兼并,在风险资本退出方式中占23%。二期购并是指购买者为另一家风险投资公司,新的风险资本进入风险企业,在风险资本退出方式中占9%。股份转让在总量上比公开上市多得多,但收益率仅为公开上市的1/5。由于它具有简单、易行、灵活、方便、时短、费少等优点,所以股份转让仍不失为风险资本退出的良好渠道。
3、清算破产。由于高科技创新所具有的巨大的不确定性和高风险性,大部分的风险企业不是很成功的,相当一部分风险企业最终会以失败而告终。特别是对于处在萌芽阶段的风险企业,它的失败比例非常之高。当风险企业发展不利和已没有发展前途时,风险投资家便会想方设法摆脱风险企业,使自己的风险资本最大可能的保全。因此,清算破产就成为在企业经营状况恶化且形势难以扭转时减少损失的最好办法。
二、中国风险投资退出机制的现实选择
对于中国目前的风险投资退出方式问题,国内很多专家学者倾向于大力发展二板市场,或者通过兼并收购的方式实现中国风险资本的退出。
(一)公开上市(IPO)
1、从主板市场来看。高科技企业上市十分困难:一是受上市规模的限制,二是争相上市的企业多。现阶段我国企业普遍资金紧张,特别是一些国有企业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高负债率、设备老化等问题,急需大量资金,随着国有企业改革的深化,大批国有大中型企业上市筹资,占用了大部分指标,使得高科技企业上市难上加难,风险资本也无法退出实现资本增值。我国的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在主板市场上市的难度很大,具体体现在以下方面:一是上市标准太高,主板市场对上市公司的股本总额、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数额、企业经营业绩、无形资产比例都有较高的要求,风险企业难以逾越。二是上市指标太少,我国股票发行实行“计划控制指标”,而争相上市的企业又多,大批国有大中型企业上市筹资,占用了大部分指标,使得高科技企业上市难上加难,风险资本也无法退出实现资本增值。三是现有制度规定法人股、国有股不能流通和交易,只能进行场外协议收购,与风险投资通过股权转让、获取资本利得的特性相背离,因此风险投资通过主板市场退出几乎不可能。但我们仍能找到变通的办法,即风险企业可以利用现有上市公司资源进行“买壳上市”、“借壳上市”或“受壳上市”等操作,这是目前比较实际的风险投资退出方式。
2、从创业板市场来看。近年来,虽然我国的风险投资业有了很大的发展,基本形成了自己的发展体系,但现代意义上的风险投资产业还没有真正建立,风险投资在高科技产业的发展中远未起到应有的作用。建立我国创业板市场的目的,是为了给具有高成长性和高科技的中小风险企业提供筹资渠道,从而促进我国高科技产业的发展;是为了给风险投资提供必要的退出渠道,以促进我国风险投资业的发展。虽然接受风险投资的风险企业不一定每个都能上市,甚至不乏失败的案例,但创业板市场毕竟能为风险资金建立一种释放机制、一个出口。没有出口,无法获得高增长阶段的高利润,就无法弥补失败项目的损失。而让资金卷入常规业务,风险投资的功能就丧失了,退化为普通资金。依靠境外创业板市场到境外上市的科技公司应得到鼓励,但不能没有自己的创业板或创业板市场,缺乏国内广大投资群众的参与,风险投资市场机制是无法建成的。
3、海外上市。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的进一步扩大,国内市场与国际市场的联系愈益密切。可以将风险投资退出的渠道选择在海外,即在海外创业板市场上市。要利用好二板市场,一是准备上市的高科技企业要解决类似于H股市场存在的公司治理结构问题,建立真正现代意义上的公司产权制度和管理制度。二是有关部门在上市企业的选择和审批中应采取有别于H股的一些标准,尽可能按市场原则取舍,向高科技企业倾斜,放松民营和私营企业的审批。在对待国内高科技风险企业到海外上市的问题上,我们应持一种乐观支持的态度,因为我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无论在风险投资领域或在资本市场的运作方面我们都存在的许多不完善的地方,通过使少数成功的风险企业到海外的二板市场上市,不仅可扩大利用外资的规模,而且有利于按照国际惯例与标准规范内地风险资本的运作经营,拓宽内地相对狭窄的退出渠道。对风险投资来说,重要的是能够有效地实现资本退出,至于退出的市场设在哪里并不重要,而且许多国外市场对其他国家公司的上市持积极欢迎态度。目前,我国已有中华网、亚信公司、裕兴电脑、青鸟环宇、搜狐和网易等高科技风险企业在美国NASDAQ市场和香港创业板市场上市。但是境外资本市场对于风险投资的企业之国际化程度、境外上市的操作经验和技巧都有较高的要求。
(二)股份转让。选择股份回购、一期购并和二期购并即股份转让方式的专家共计达到了38%,总和超过了选择通过二板市场退出的比例。结合中国特殊的法律政策环境限制以及实际操作的经验,这种方式也确实具有现实意义。股份转让的产权交易模式比较适合企业所处行业比较朝阳、企业成长性较好且具有一定盈利规模,但因种种原因不够上市要求和条件、或在二年之内无法尽快上市的被投资企业。股权转让可以通过投资机构自有的渠道完成,如促成不同投资机构之间的股权转让,也可以借助专业机构如投资银行、证券公司的收购和兼并部门完成。在这方面讯龙公司被新浪收购以及邦讯被亚信收购都是很成功的退出案例。
[关键词]风险投资退出机制渠道
一、我国风险投资退出的现状
风险投资(Venturecapital),又称创业投资、风险资本,是一种由专门的投资公司或专业投资人员在自担风险的前提下,通过科学评估和严格的筛选,把资金投向有潜在发展前景的创新或市值被低估的公司、项目、产品,并以其长期积累的经验、知识信息往来辅导企业经营以获取资本增值的投资行为。
风险投资本质是一种追逐高利润、高回报的金融资本。风险投资的目的不是单纯为了获取股息而长期持有风险企业股份的投资行为,而是通过退出投资赚取与之承担的高风险相对应的高额利润。风险投资家对风险企业经过一段时间的经营管理与培育之后,选择一种合适的退出方式实现投资收益,并将投资再投入到下一个风险企业中去,在不断的“投资—退出—再投资”的过程中实现资本的持续增值。因此在投资的风险企业成功后将风险资本变现至关重要。所以风险企业需要选择一定的方式通过资本市场将风险资本撤出,以求实现资本增值或者降低损失,为介入下一个项目做准备。
我国的风险投资业开始于20世纪80年代,被称为创业投资。1985年1月11日,我国第一家专营新技术风险投资的全国性金融企业——中国新技术创业投资公司在北京成立。经过近10年的发展,到90年代中期步入迅速发展阶段。这期间涌现了大批的风险投资公司和风险投资管理公司,参与投资了大量的高新技术项目和高新技术企业。到2002年,我国风险投资的资金总量创造了历史新高。但到了2003年风险资金的总量不但没有增长反而出现了下滑趋势。
到20世纪90年代,风险投资在我国经过10余年的发展,许多风险资本到了从风险企业退出实现收益的阶段,但我国证券市场发展的不完善、多层次资本市场的不健全,使得这些早期投入虽已到了收获季节的资金无法及时变现,风险投资公司难以融到新的资金进行新的投资,追求的高风险高收益无法实现,造成许多风险投资公司无力进行风险投资,也不愿再进行风险投资。我国的风险投资退出机制,已成为我国风险投资发展的瓶颈。
二、风险投资常见的几种退出渠道
从风险投资的发展历程来看,目前,风险投资的变现回收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1.公开上市
公开上市(InitialPublicOffering,简称IPO),是指风险投资的股份通过资本市场第一次向公众发行,从而实现投资回收和资本增值。
上市一般分为主板市场和二板市场。主板上市又称为第一板上市,是指风险投资公司协创业企业在股票市场上挂牌上市,从而使资金退出。二板上市又称为创业板市场,主要服务于中小企业的股票市场,其相对于主板市场而言,上市的条件比较宽松,企业进入门槛较低,比较适合于新兴的中小企业,尤其是具有增长潜力的高科技企业。
公开上市是金融市场对企业经营业绩的一种确认,这种方式不但保持了企业的独立性,而且有助于企业提高声誉、树立形象,并能为企业后续发展提供顺畅的融资渠道。
2.兼并与收购(M&A,MergerAndAcquisition)
兼并与收购是风险资本退出的比较常用的一种方式,是投资商通过并购的方式将自己在风险企业中的股份卖出,从而实现风险资本的退出。兼并是只有一家实力较强的公司与其它几家独立的公司合并组成的新公司,而实现较强的公司占主导地位;收购则是指企业通过证券市场购买目标公司的股份或者购买目标公司的产权从而达到控制目标公司的行为。
风险企业被兼并收购通常可以分为两种方式,即一般收购和二期收购。一般收购,是指创业者和风险投资者将风险企业完全卖给另一家公司。这种方式通常是高科技创业者不愿意接受的,因为这意味着将完全丧失独立性。而二期收购则是指风险投资者将其所持有的股份卖给另一家公司,由其继续对风险企业进行后续投资,创业者并不退出风险企业。
3.管理层收购(MBOManagementBuy—outs)
管理层收购是在风险投资退出时,风险企业的管理层为了不使股份被其他公司拥有,采取主动回购风险投资家手中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公司管理层可以以个人资信做担保,或以即将收购的公司资产做担保,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借入资金,将股份买回,风险投资家成功退出。在风险投资的导入期和成长期,风险投资所占风险企业的股份额不是太大,比较适合采用这种途径退出。管理层收购,虽然使风险企业保持相对独立性,管理层仍持有对风险企业的控制权,避免因风险资本的退出给运营造成的震动,但是,其最终的实现,取决于管理层的收购意愿和实力。
4.清算(Write—off)
清算退出是在风险投资不成功或风险企业成长缓慢、未来收益前景不佳的情况下所采取的一种退出方式。对于风险资本家来说,一旦所投资的风险企业经营失败,就不得不采用此种方式退出。因为投资在不良企业中的资金存在一定的机会成本,与其被套牢而不能发挥作用,倒不如及时收回资金投入到下一个更有希望的项目中去。因此,清算退出虽然是迫不得已,但却是避免深陷泥潭的最佳选择。清算有三种方式:解散清算、自然清算和破产清算。
三、我国风险投资退出渠道分析
1.IP0方式退出困难
在常见的退出方式中,公开上市通常认为是最理想的退出方式。据美国风险投资业的统计,风险投资的各种退出方式的年平均投资回报率为:并购为15%,而发行股票上市为30%~60%。公开上市不仅为投资人和创业人带来丰厚的回报,而且为风险企业的后续发展创造了广阔的空间,如果条件许可大部分风险投资者都会选择上市退出。但上市退出必须有完善发达的资本市场做支撑,尤其是要具备面向中小高科技企业全面开放的二板市场,如美国的纳斯达克(NASDAQ)市场、加拿大温哥华股票交易所的创业板市场、比利时的EASDAQ市场、英国的AIM市场,以及1999年第四季度开始正式运作的香港创业板市场等。其中以美国的NASDAQ市场最为成功,约30%的美国风险投资都经由这一市场退出。较早的计算机硬件公司如苹果公司、微软公司、英特尔公司等,较近的有电子商务公司如雅虎公司、亚马逊公司等。这些成功典范使得股份上市成为风险投资家首选的资本退出方式。
我国在2004年5月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开通了中小企业板,但其上市标准和准入条件与主板市场一样,还未真正成为为中小企业服务的二板市场,因此很难为处于高速成长期的中小风险企业提供进入证券市场进行交易的机会。所以在我国风险企业的资产规模和盈利水平都很难达到上市要求的情况下,风险投资选择公开上市退出是不现实的,也是难以实现的。
2.风险资本股权转让退出受到限制
股权转让依赖于成熟的产权交易市场、发达的资本市场,我国产权交易市场、资本市场的不发达已经成为风险资本股权转让退出的重要障碍,导致企业并购形式单一,加大了企业并购的难度和风险。同时由于企业被并购后影响其已有的地位和声誉,可能会反对并购。
3.管理层收购是目标公司管理层利用借贷所融资本购买本公司的股份,从而改变公司的所有权结构或控制权结构,进而通过重组目标公司,实现预期收益的一种并购行为。它对明晰企业产权制度、改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合理的公司激励机制等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在实际运作中也暴露出许多与原始设想相背离的情况,如企业管理层利用职务之便进行暗箱操作侵占国家资产问题、内部人控制问题、MBO后企业的后续发展问题等,都使人们对管理层收购在我国的实践提出质疑。
4.清算退出比例偏低
清算作为风险投资止损的一种有效手段,风险投资者应该有一个明确的认识,应摒弃我国长期以来人们只赏识成功而唾弃失败的思想,勇于面对失败,重视机会成本,在风险投资达不到预期目的时应及时止损,将损失降到最低。
通过以上的分析可以看出,每一种退出渠道都各有其优缺点。因此,不能绝对地去评判某种退出渠道的适合与不适合。作为风险投资公司,在决定退出投资时,应根据风险企业的自身特点和当时的外部环境,灵活地选择方式。
目前,在我国风险投资的退出活动还十分活跃,风险投资退出机制的不完善和不畅通已成为制约我国风险投资发展的瓶颈。风险投资作为一个亚新生事物,还需要我们在今后的实践中不断总结经验教训去发展去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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