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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税务审计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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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税务审计

第1篇:公司税务审计范文

法定代表人:韩军,董事长。

被告: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地址:罗湖区松园路11号。

法定代表人:莫天松,局长。

深圳金曼克电气有限公司于1994年度取得进项专用发票47张,进项税额累计为797536.69元。金曼克公司仅于当年11月份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一次,缴纳增值税59231.07元,并抵扣4张进项发票,抵扣额为37251.85元。1995年6月1日,金曼克公司就其1994年1月至1995年4月间增值税额向原国税二分局递交逾期申报报告,请求确认其1994年末留抵税额。金曼克公司请求留抵的依据是一份1995年3月份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在该表“抵扣审核情况”栏中,签有“留抵人民币252512.19元”及审核人“廖”字样,并盖有“深圳市地方税务局(47)征税专用章”,但未注明审签日期。据此,原国税二分局准允金曼克公司1994年末留抵税额为252521.19元。金曼克公司1995年度总销售收入(含一般销售收入和地产地销售收入)为21578558.62元(已剔除1996年4月已申报纳税的398498元)。金曼克公司在本年度共开出6张普通发票、收到货款1291980元。金曼克公司将此列入等预收货款科目未在当时申报纳税。1996年6月12日,深圳市国家税务局第三稽查分局对金曼克公司1994年度和1995年度纳税情况进行稽查,并于同年8月13日作出深国税三立〔1996〕094号《关于对深圳金曼克电气有限公司税务稽查的处理决定》认定金曼克公司94及95年度有瞒报销售收入和调减地产地销产品销售收入,增加一般销售收入违反税收征管的行为,为此依据《税收征管法》第二十条、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决定追缴税款874428元,加收滞纳金82415.29元,并处罚款10000元,共计966843.29元。金曼克公司不服,向深圳市国家税务局申请复议。

1996年12月31日,深圳市国家税务局作出深国税发〔1996〕763号《复议决定书》,认定金曼克公司1994年度逾期申报纳税、1995年度有调增地产地销、减少一般销售及将销售收入挂“预收货款”不申报纳税的行为,依据《深税发〔1994〕514号通知》和《深税联发〔1994〕25号通知》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规定,对金曼克公司作出决定:一、对金曼克公司1994年度未经审核的进项发票不予抵扣,追缴增值税款346124.87元,并对不按期申报纳税行为处以2000元罚款;二、金曼克公司1995年度应补交税款491955.56元,并对调增地产地销、减少一般销售行为和将销售收入挂“预收货款”不申报纳税的偷税行为处以偷税额0.2倍罚款即98391.10;三、取消原处理决定中对金曼克公司收取滞纳金82415.29元的决定;四、金曼克公司1994年和1995年共应补交税款838080.43元,罚款100391.10元,总计938471.53元,已入库966843.29元,应退还给该公司28371.76元;五、金曼克公司在收到本复议决定之日起,迳向第三稽查分局和福田征收分局办理退库手续。金曼克公司不服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诉称:原告1994年度未依法申报增值税是事实,但在经办逾期申报过程中,是依税务部门的要求进行的。被告在复议时,对1994年原告取得的43张发票的进项税额不准再报再审,没有法律依据,剥夺了纳税人办理逾期申报和抵扣进项的合法权利。原告1995年开出的6张普通发票中,除1张价款为4500元的发票当时应作销售收入处理而误作预收货款处理、未依法报税外,其余5张均为带有预收订金性质的预收货款。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33条规定,企业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为货物发出的当天。故被告因此而认定原告偷税的理由不能成立,而应将原告所欠税款作滞纳处理。为此,请求撤销被告复议决定第一、三项,变更第二、四项,并赔偿原告资金占用利息损失18126.28元。

被告辩称:原地税四分局和原国税二分局在原告逾期申报1994年度税项,且进项发票未经审核的情况下给予抵扣,严重违反国家税务机关有关规定,必须予以纠正。依照深圳市税务部门的有关规定,未经审核并已超过抵扣期限的43张进项发票不能抵扣。原告1995年度调减地产地销产品销售收入并增加一般销售收入、将开出的6张普通发票的收入长期挂在“预收货款”帐户而未在当期如实申报纳税,已构成偷税,故应追补税款并处以5倍以下罚款。原处理对此加收滞纳金不妥,应予取消。我局的复议决定认定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请法院予以维持。

「审判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被告在复议决定中适用的《深税发(1994)514号通知》、《深税联发(1994)25号通知》分别是由深圳市税务局向市国税局、地税局及各分局、稽查大队发出的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增值税专用发票稽核检查工作的通知》及《转发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增值税专用发票计算机稽核办法〉的通知》。上述两《通知》并未向社会公布。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试行)》第三条规定,对法人作出一万元以上罚款处罚之前,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应当依法申报纳税。被告依法有权对原告逾期申报纳税和调增地产地销、减少一般销售及将销售收入挂“预收货款”未申报纳税行为作出处理。本案被诉复议决定第一项对原告1994年度取得的47张进项发票中的43张不予抵扣,因依据的《深税发(1994)514号通知》及《深税联发(1994)25号通知》属税务机关内部文件,不具有法律效力,依法应予撤销。经查证原告1995年度一张200000元发票收入应税额,已于1996年2月纳税入库,被告复议决定第二项认定原告应补交税款491955.56元与事实不符,应予撤销。被告复议决定第四项中对原告科处罚款共计100391.10元,数额较大,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及国家税务总局《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试行)》第三条的规定,告知原告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违反法定程序,应予撤销。鉴于被告复议决定第三项和第五项基于以上三项作出,应予一并撤销。原告请求判令赔偿资金占用利息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第1、2、3目之规定,该院于1987年8月18日作出判决如下:

一、撤销被告深圳市国家税务局1996年12月31日作出的深国税发〔1996〕763号复议决定。

二、由被告对原告1994年度和1995年度纳税情况查证核实后,依法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本案诉讼费11904元由被告承担。

一审宣判后,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上诉。

「评析

本案原、被告争议的焦点有二,一是原告1994年度未依法申报增值税,其43张未经审核的进项税额能否抵扣;二是原告1995年度调增地产地销、减少一般销售及将销售收入挂“预收货款”未申报纳税的行为是否构成偷税、数额是否准确。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应当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全面的审查,并不受当事人争议问题所限。在本案中,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主要存在三方面问题:

一、1994年度原告未依法申报增值税的事实清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纳税人未按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二千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可以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被告除对原告罚款二千元外,又对原告1994年度43张进项发票以未经审核并已超过抵扣期限为由不予抵扣。其不予抵扣的决定适用的法律依据是深圳市税务局1994年发出的两份内部通知,而行政机关未经公布的内部文件不应作为对外执行的法律依据。

第2篇:公司税务审计范文

关键词:百货公司;税务风险管理;增值税;企业所得税

一、百货公司税务风险管理问题分析

1.重点环节税务风险管理问题

在百货公司运营过程中,税务风险潜藏于各个重要环节,具体包括:在进货环节中,存在合同条款、供货商选择以及发票虚开等方面的税务风险,如公司在对相关商品进行订货时,有两种开具发票的形式,即购买方支付全款后开具发票和分批开具发票,选用前者时,会导致公司的税负风险增大;在销售环节中,存在增值税销项税额计算、大宗货物销售收入以及平销返利等方面的税务风险,如百货公司常常会以各种促销的手段吸引消费者,这种销售方式在给公司带来一定利润的同时,若是账务处理得不好,则会增大税务风险;在存储环节中,百货公司的库存商品常常会出现损毁,按照税法规定,这种情况进项税额不能从销项税额中进行抵扣,而是需要从进项税额转出,若是公司将损坏的商品返厂,并以补差价的形式进行账务处理,则会增大税务风险;在调拨环节中,异地调拨时有发生,如果未将这种调拨方式视作为销售,且不开具发票,则会产生一定的风险,容易引起税务机关的关注,并成为稽查的对象;在扩张环节中,若是将店面装修产生的费用进行当期一次扣除,则会导致当期费用增长过快,从而使公司的税务风险增大。

2.重点税种税务管理问题

随着“营改增”方案在全国范围内各行各业的实施,对百货公司税务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新的税收体制下,百货公司需要核算较为复杂的增值税相关业务,强化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及时做好专用发票认证工作。但是,由于百货公司的财会人员专业素质偏低,知识结构老化,对最新的税收政策掌握不足,所以易使公司面临着增值税税务风险。同时,还有一些百货公司为实现最大化的税后收益,在纳税筹划中存在着人为操纵会计利润、人为增大成本等情况,使公司面临着逃漏税风险。百货公司在重点税种的税务管理中存在着不规范的操作行为,给公司带来了税务风险,具体表现为:财会人员没有按照税法规定,对提供服务中的终止、折让、开票有误等情况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出现了虚开发票问题;没有准确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没有将视同销售部分进行账务处理;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不严格,存在着认证不及时、遗失、损毁的风险;企业所得税在年度申报时存在着纳税调整不合规的问题,故意加大及税前扣除项目,减少应纳税所得额,以达到降低税负的目的。如,没有根据真实业务和税法规定调整广告费、业务招待费、资产减值准备、坏账损失等支出,导致税前扣除项目金额增大,易使公司面临着逃漏税风险。

3.税务信息管理问题

会计信息的质量直接影响着税务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开展,但是在会计实务中,百货公司存在着会计信息失真问题,无法为税收筹划和税务管理提供可靠依据,增大了公司的税务风险。如,百货公司采用“账外账”、大量现金交易、不开具合法凭证等手段开展财务活动,导致会计信息难以如实反映公司的经营业绩,使公司存在着隐瞒应税收入的问题。百货公司在开展税务风险管理时,习惯采用静态的管理模式,导致无法对变动的信息进行及时采集,致使信息滞后,从而造成公司税务风险增大。在对相关信息进行采集的过程中,受到一些因素的影响,很容易造成信息失真,加之信息采集缺乏规划,且受到市场经济的制约,使得百货公司很难利用第三方信息与税务机关信息进行比对,严重影响可信息的整体质量。不仅如此,我国的税源信息只能通过相应的环节进行采集,如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等,其中部分信息为纳税人自行填报,真实性有待商榷。因税务机关的指标分析模型尚不健全,无法进行逻辑关系分析,致使百货公司很难从中发现税源信息的异常,导致信息资源的附加值不

二、加强百货公司税务风险管理的措施建议

1.加强重点环节税务风险控制

百货公司应针对重点环节采取以下的风险控制措施:一是进货环节。对于百货公司而言,进货环节是税务风险控制的重中之重,可在该环节中,采取相应的方法对税务风险进行控制。百货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进货合同审核制度,选取科学合理、切实可行的合同条款,并对整个进货过程实行营运分析控制,以此来降低税务风险。同时百货公司的税务部门应当成立筹划小组,在供货商的选择上开展筹划工作,准确测算出选择不同供货商对公司税务及收益产生的影响,据此对供货商进行择优选取,降低税负提高收益。二是销售环节。针对销售环节,百货公司可以采取各种有效的策略和方法对税务风险进行控制。公司可指派专门的人员对商品信息系统的运行状态进行定期维护,对商品的税率进行审核,看是否准确,并与税务机关进行沟通,按照规定的纳税收入时间对销售收入进行确认,设置专门的人员对储值卡业务进行管理。针对大宗商品的销售应当建立完善的监督管理机制,指定专人负责监管。强化销售活动的财务审核,如平销返利等。三是储存环节。在该环节中,百货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存货管理制度,对公司的所有财产进行保护和控制,通过检查的方式及时发现存货的缺失及损坏等情况,上报税务部门,做进项转出处理。四是调拨环节。在该环节中,百货公司应当建立异地调拨管理制度,指派专人对调拨过程进行跟踪,并对发票的开具以及相关账务进行处理。五是扩张环节。在该环节中,百货公司应当进一步强化实物捐赠的财务审核工作,指定专人对改扩建业务的账务进行处理,全面分析设置分公司和子公司的利弊,规避税务风险。

2.加强重点税种的税务风险控制

百货公司要将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作为重点税种进行风险控制,规避逃漏税风险。具体措施如下:一是增值税风险控制。随着营改增政策的全面实施,百货公司应加大增值税方面的风险控制,对增值税销项税额进行准确计算,根据现行税法中给出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对公司的销售收入进行确认,所有的销售收入均应当按照全额进行计算,依据相关要求,对应纳税金进行及时准确计提,并对销售处理进行正确的财务操作,以免引起税务风险。同时,百货公司应当对进项税额进行正确核算,所有不能用于抵扣以及应转出的进项税额必须及时转出,并通过合理合法的途径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做好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工作,防范虚假开具的情况。二是企业所得税风险控制。百货公司应当对税前扣除项目进行真实计列,可在年度申报的过程中,以检查为依托,调整应纳税所得额,并重点对如下事项加以关注:员工的工资福利、广告宣传费、业务招待费、固定资产折旧、公益捐赠支出、坏账准备金、资产盈亏、资产减值准备、租金支出以及所有不允许税前扣除的项目,在此基础上,对税收筹划进行合理编制,降低税务风险。

3.加强税务信息管理

百货公司要建立健全税务信息管理机制,加强与涉税客户、供应商以及执法部门的沟通联系,消除信息孤岛现象,为强化税务风险管理提供依据。具体措施包括:一是建立内部信息反馈制度。百货公司的各个部门应当以月度为单位对本部门的相关信息进行收集反馈,如物资的购进、耗用、损失、销售及库存情况等。按照实际情况对信息反馈表进行填写,上报财务部门。而税务部门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对各部门的信息进行分析汇总,上报给公司管理层,在获得批准后,按管理层给出的意见,进行税务处理。此外,可按月度财务报表及各部门的涉税业务情况,对业务涉税信息反馈表进行如实填写,向下发给各个部门,向上发给公司管理层。二是建立外部信息征询制度。百货公司的各部门可按具体的业务情况,与供货商及客户进行定期沟通,收集相关的信息编制市场信息意见征询报告,提交给税务部门,经汇总整理后,上报公司管理层。税务部门应在每个季度中,与税务机关和行业协会进行联系,将收集到的信息进行汇总,填写涉税业务处理意见征询报告,并上报给公司管理层,获批后进行税务处理。三是实施信息汇总制度。百货公司应当严格按照规定流程对涉税信息进行加工、传递及处理,以财务信息流汇总表的形式,对涉税信息的处理及传递加以明确。

4.完善税务风险监管机制

百货公司要建立健全税务风险监管机制,规范和约束公司的税务管理工作,确保有关税务的各项工作合法合规开展,有效规避税务风险。首先,百货公司应当开展专业的税务内审工作,借此来对税务风险进行监督和控制。公司可以按照自身的业务特点,遵循科学合理的原则,对税务内审部门及岗位进行设置,通过外部招聘的方式,引入专业能力强、综合素质高的税务审计人才,针对公司的涉税问题,进行税务内部审计。通过审计,及时发现涉税业务存在的风险,采取有效的措施进行防范。其次,百货公司在完善税务内部审计的同时,应当充分认识到中介机构在税务审计方面的专业性,采用聘请的方式,让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本公司进行税务专项审计,以此来弥补税务内审工作的不足,找出内审中遗漏的风险因素,给税务风险的防范和控制提供依据。再次,百货公司可以采用成本效益分析法对一段时期内的税务风险控制效果进行评价,据此对税务风险管理的相关制度及措施进行优化改进,提高风险控制效果,降低百货公司的税务风险。

第3篇:公司税务审计范文

财务需要熟悉财务各模块流程及账务处理,了解企业内控管理,熟悉ERP系统的运作流程,熟悉金蝶等财务软件,以下是小编精心收集整理的财务并表处职责,希望对你有所帮助,如果喜欢可以分享给身边的朋友喔!

财务并表处职责11.协助总经理制定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和规划,组织编制公司财务战略规划,并实施;

2.参与公司重大决策,从财务、资本、风控、政策等方面提出前瞻性的预警及措施建议;

3.根据公司发展战略,搭建合理的财务管理体系;

4.建立并完善公司财务管理制度、工作标准和相关工作流程,进行有效的内部控制;、

5.负责公司的会计核算、成本管理、税务管理、预算管理、资金管理及风险管控;

6.根据公司经营规划,组织、指导各部门编制财务预算,并持续进行阶段性预算完成分析;

7.研究和掌握国家税收政策,开展公司税务筹划;

8.制定公司资金运营计划,统筹资金管理,并进行有效的风险管控;

9.制定公司财务分析体系,定期组织财务和专项分析,为经营决策提供依据;

10.负责融资的全面工作,推动公司融资工作的成功实施;

11.负责部门员工的工作安排,并对下属进行工作指导,确保部门工作的顺利开展;

财务并表处职责21.申请票据,准备和报送会计报表,协助办理税务报表的申报;

2、制作记帐凭证,银行对帐,单据审核,开具与保管发票;

3、协助财会文件的准备、归档和保管;

4、固定资产和低值易耗品的登记和管理;

6、协助主管完成其他日常事务性工作。

财务并表处职责31.负责公司的会计核算业务,正确设置会计科目和会计账簿;

2.负责公司日常账务处理,审查原始单据,整理会计凭证,编制记账凭证;

3.负责编制公司的会计报表及财务分析报告;

4.负责编制细化的公司各部门预算、决算报表;

5.负责总分类账、明细分类账、费用明细账、固定资产账簿的登记与保管;

6.负责核算项目成本、分摊各种费用,计提固定资产折旧,核算各项税金;

7.审核、装订及保管各类会计凭证;;

8.定期对账,发现差异查明原因,处理结账时有关的账务调整事宜;

9.负责公司税务业务申报,税金的缴纳工作;

10.负责管理公司报表、税务报表、统计报表等各种报表的上报;

11.配合公司年度审计、项目课题专项审计工作;

12.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财务并表处职责41、负责财务全盘管理工作,主持部门日常管理工作;

2、负责财务计划、管理制度的制定及实施;

3、负责公司各项财务审核工作、做好财务管控;

4、财务预算的编制工作,根据经验规划制定资金使用计划。

5、负责公司财务报表分析,保障公司运营效益;

6、负责公司资产管理,定期进行资产盘查和应收款项的催收;

7、负责公司税务筹划工作实施,减少税收风险,享受税收政策;

8、做好业财融合,为业务部门提供财务专业指导工作,保障业务开展;

9、根据公司发展规划,做好财务队伍的梯队建设和人才培养。

财务并表处职责51.负责各部门费用核算、报表出具、销售分析

;

2.负责库存管理相关工作;

3.负责核算业务部门的利润表,统计运营部提成

4.负责部门预算、费用管控,审核费用单据及相关付款单据;

5.审核与处理财务相关工作、监督销售相关惩罚制度的执行;

6.协助领导完成其它工作。

财务并表处职责61、负责财务信息系统的运维、搭建、维护及优化;

2、结合公司的业务战略与财务战略,设计实现财务自动化、专业化、无纸化目标的系统蓝图,并有计划有组织地实现财务智能化蓝图;

3、统筹管理所有财务相关的系统,协调财务需求、业务需求及技术实施三方,协同管理不同系统间的关联影响,设计并实现效的系统间信息互通;

4、负责财务内部的系统管理,制定系统管理制度(职责、规范),对关键系统管理节点进行审核控制,建立财务内部的系统培训机制;

财务并表处职责71、公司备用金管理,业务款收付,银行业务,费用报销,应收账款管理,及月底对账工作;

2、成本控制、流程管控;

第4篇:公司税务审计范文

二年以上工作经验|男|28岁(1988年9月16日)

居住地:北京

电 话:189********(手机)

E-mail:

最近工作 [ 1年8个月]

公 司:XXX印刷有限公司

行 业:印刷、包装、造纸

职 位:平面设计

最高学历

学 历:本科

专 业:涉外会计

学 校:重庆工业管理学院

自我评价

自我评价 品行端正, 做事严谨负责,与人相处十分融洽,具有很强的团队意识。熟悉国家税法、会计法规及政策,熟悉会计帐务处理、财务成本管理等具体工作,并熟悉办理银行、税务的各项业务。熟悉企业内部控制,预算控制及企业会计制度设计等工作。计算机技能:熟练使用Windows, word, excel, PowerPoint, Internet。英语水平:能进行日常口语对话及商务英语对话,并能英文进行帐务处理、编制报表。

求职意向

到岗时间:一个月之内

工作性质:全职

希望行业:事务所

目标地点:北京

期望月薪:面议/月

目标职能:签字注册会计师

工作经验

2012 /7—至今:XXX会计师事务所[1年8个月]

所属行业: 事务所

会计部签字注册会计师

1. 审计多家大型集团公司总部及其下属子公司,并从事会计报表审计、合并报表审计、以及所得税审计、资产清查以及资产评估等工作。

2. 为被审计单位出具审计报告、管理建议书,并帮助企业编制会计报表附注。

3. 其间在股份有限公司及大型集团公司助勤,帮助企业完善会计制度、改进会计核算体系。

4. 并监督下属各分、子公司财务核算及帐表处理、帮助企业建立涉及全国30个分公司的到收管理系统并正常运行。

2011 /7—2012 /7:XXX东方科技有限公司[1年]

所属行业: 金融

1.财务部 财务经理

2.负责公司财务、资金管理,制定公司财务预算并监督公司成本、费用预算控制,公司合同管理。

3.设计公司财务制度、内部控制制度及帐务处理流程。

4.负责公司财务报销审批,采购与应付款控制与审批、销售与应收款控制及审批。

5.作为公司招商引资项目负责人,负责公司商务计划书整体制作以及协同同各部门负责人完成其相应部分。

6.管理公司财务部门,监督北京及成都分公司财务人员,负责公司帐务处理;公司内部管理报表及公司合并报表编制,负责公司税务、年检、审计等事务。

教育经历

2007/9—2011 /6 重庆工业管理学院 涉外会计 本科

证 书

2009/6大学英语六级

2008/6 大学英语四级

第5篇:公司税务审计范文

【关键词】肯尼亚;分公司;当地税务

一、引言

肯尼亚作为英国曾经的殖民地,完整的沿袭了英国的制度及体系,颁布了全面的法律及法规,任何在肯尼亚市场开展业务的公司都必须按照肯尼亚的法律法规在当地注册。我院于2012年进入肯尼亚市场开展业务,经过调研发现外国公司在肯尼亚注册分为有注册资本和无注册资本两类,有注册资本的为子公司,颁发Certificate of Incorporation的营业执照;无注册资本的为分公司,颁发Certificate of Compliance的营业执照,不同种类公司所需缴纳的税费也是不一样的。最终我院注册分公司,就要按照肯尼亚的税法来履行分公司在当地的缴税义务,处理纷繁复杂的分公司税务问题。

二、肯尼亚当地税务体系概述

肯尼亚税务局KRA(Kenya Revenue Authority)是肯尼亚税收的征收、管理、监督部门,负责估税、征税和执行税法。

肯税务局就居民或非居民源自或产生于肯尼亚的全部收入征税。应税收入包括:经营收益或利润、使用或占有财产的收益或利润、资本增益、赡养费或类似补助金、雇佣或提供劳务的收益或利润、股息、利息、养老金、社会保障基金,以及其他应税的收入,包括保险偿赔、社会保障金的发放等。

肯尼亚的主要税种包括公司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资本所得税、增值税、预扣税、消费税、营业税、遗产税、关税和铁路发展税等。

三、外国公司在肯尼亚设立分公司所涉及到的当地税费

外国公司在肯尼亚设立分公司所涉及到的当地税费主要有以下几项:

1.关税:英文名称为Customs Duties,肯尼亚税务局规定对进口到肯尼亚的商品要征收关税,关税税率从10%至25%不等,相关税费在商品进口清关时缴纳。所以当分公司需要进口商品到肯尼亚时,在肯尼亚海关清关时要根据进口的商品的种类、品名的不同来缴纳相应的关税。

2.铁路发展税:英文名称为Railway Development Duty,由于肯尼亚的铁路仍是当年英国殖民时期修建,其运力已远远不能满足现代物流要求,且很多路段已年久失修无法运营,所以为了筹集铁路路网建设及升级改造资金,肯尼亚从2014年7月1日起对进口到肯尼亚的商品加征1.5%的铁路发展税,该税费在商品进口清关时缴纳。所以分公司需要进口商品到肯尼亚时,在肯尼亚海关清关时还需要缴纳1.5%的铁路发展税。

3.增值税:英文名称为Value Added Tax,简称VAT。肯尼亚税务局规定在肯尼亚当地发生的商业交易的每一个环节都必须缴纳增值税,增值税率为16%。当分公司在日常运营中向客户收款时需要将该笔收款的16%的增值税金额加上,该增值税金额为进项税(Input Tax);在向当地供应商、服务商付款时也要将该笔款项16%的增值税金额加上,该增值税金额为销项税(Output Tax)。每月缴税时进项税与销项税进行抵扣后的金额就是实际所需要向肯尼亚税务局缴纳的增值税金额。

4.公司所得税:英文名称为Company Income Tax,该税费主要是向在肯尼亚当地发生的商业交易的利润部分进行征收的,凡是在肯尼亚注册的公司应缴纳的公司所得税为利润的30%,而未在肯尼亚注册的外国公司应缴纳的所得税为利润的37.5%。所以当肯尼亚分公司年终审计该年度分公司运营有良好的收益,那么所需缴纳的公司所得税就是这部分利润的30%,但如果本年度分公司运营不善未产生利润,则不需要缴纳公司所得税。

5.个人所得税:英文名称为Personal Income Tax,该税费主要面向个人收入征收,包括个人所有的业务所得、红利、利息和财产所得,税率为10%至30%,征税起点为12000肯先令/月。由于肯尼亚法律规定该税费由雇主代缴,所以当肯尼亚分公司有当地雇员时还需要为当地雇员代缴个人所得税,根据当地雇员薪资的不同,代缴的个人所得税也从10%至30%不同,但月薪不超过12000肯先令的当地雇员则不需要缴纳该税费。

6.预扣税:英文名称为Withholding Tax,由于肯尼亚的很多企业会通过合理避税的方式将利润做平进而逃避缴纳公司所得税,肯尼亚税务局规定在商业交易的每一个环节还得缴纳预扣税,税率为3%。所以分公司在日常运营中向客户收款时客户会把3%的预扣税扣掉缴纳给税务局,并从税务局领取一张预扣税证明交给分公司。同样分公司在给供应商或服务商付款时也需要将3%的预扣税扣掉缴纳给税务局,同时领取一份预扣税证明交给供应商或服务商。当分公司年终审计有良好的收益需要缴纳公司所得税时,凭这些预扣税证明可以对公司所得税进行抵扣。

四、报税及缴税

关税和铁路发展税是在进口商品到肯尼亚时,在海关清关时需要缴纳的。

增值税和预扣税是每个月都需要缴纳的。肯尼亚税务局规定在每个月的20日之前必须由肯尼亚注册会计师填写税务申报表并签字,若有税费缴纳还需同时附上缴税凭证,一起提交给税务局完成本月的报税及缴税工作。2015年之前都是由会计提交纸质版的报税资料给税务局,从2015年起肯尼亚开始实行网上报税系统ITAX,所有的公司都必须在税务局ITAX系统上注册一个账户,然后在ITAX系统上直接通过账户进行每月的报税及缴税工作。

公司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是每年度都需要缴纳的。肯尼亚税务局规定所有的企业都必须请肯尼亚当地注册审计事务所进行年终审计并于当年的12月底前向税务局提交审计报告并缴纳相应的税费,随后税务局会对审计报告进行审核,对纳税情况进行巡查,如果发现有偷税漏税的情况发生,公司将会被勒令停业,同时也会面临巨额罚款,造成非常严重的影响。

五、总结

以上列举的这些税务问题是每个在肯尼亚设立分公司开展业务的公司都会涉及到的,而且肯尼亚的税法非常完备,税务局执行也非常严格,所以外国公司在肯尼亚设立分公司一定要遵守当地法律法规、合法工作、依法纳税,做好日常的报税、缴税及审计工作,妥善处理好当地税务问题,保证分公司日常运营顺利进行,竖立良好的中资企业形象。

第6篇:公司税务审计范文

一、上级管理费问题的产生及原税法的规定

在我国石油对外合作中,多与国际石油公司签订石油产品分成合同(下简称“石油合同”)来完成联合作业。通过签订石油合同,规定合作各方的权利、义务,规范石油合作勘探、开发、生产中的问题。在合作开发石油资源中,几个合作伙伴通过共同控制资产的方式拥有某一区块的权益,但在实际作业中,一般由一个参与方成为实际“作业者”,统一管理合营公司的日常事务及生产作业,而其他合同参与方通过联合管理委员会行使自己的权利。对应作业者的这一职能,在石油合同中就规定了“上级管理费”作为费用补偿机制。

石油合同中的上级管理费是指作业者的上级管理机构对石油作业提供经营管理服务的费用,包括经营、管理、会计、财务、公司内部审计、税务、法律事务、劳资关系、金融、经济资料收集以及关于采购、计划、设计、研究和业务活动等的一般性咨询的费用。在勘探、开发、生产的不同阶段按投资金额的比例计提。这在世界石油联合勘探、开发、生产中属于惯例。

另一方面,来我国从事合作开采石油资源的外国石油公司在境内多数没有总机构,其总机构职能是由母公司或母公司指派的某一关联公司代为行使的,并由代为行使总机构职能的公司向在华的外国石油公司分摊管理费,提供管理服务支持。

在老税法下,根据我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有关条文的规定,国税发[1993]第69号文对石油公司计提的上级管理费规定为,“外国石油公司可以列支支付给总机构同本企业生产经营有关的合理的管理费。”并允许其“境外母公司对境内公司分摊管理费,但准予分摊的管理费数额不得超过石油合同所规定的数额。”

这一规定与原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精神相一致。原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总公司可以按规定向其全资子公司收取管理费,支付管理费的子公司可以将管理费用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同时,这一规定也考虑到外国石油公司机构设置及经营管理的实际情况,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支持了合作开采石油资源,有利于吸引外资。

二、新税法下的政策调整

2008年新企业所得税法取消了总公司向子公司收取管理费用并允许税前扣除的规定。同时,《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也被废除。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本文由收集整理不得扣除。《关于母子公司间提供服务支付费用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86号)也特别强调了这一点。这些相关政策的实施,给企业间税前列支管理费用画上了禁止符。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2号公告,2011年1月4日起《国家税务局关于外国石油公司境外母公司提取管理费有关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3]69号)全文失效废止。至此,对外合作开采石油资源的外国公司列支上级管理费及其母公司分摊的管理费在所得税前扣除已经没有法律依据。

尽管税收法规出现调整,但企业间的这类业务还是真实存在的。在石油合同中,作为作业者的一方,确实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来确保合营公司的正常运转。而在2011年第2号公告出台后,企业计提的上级管理费不能在税前列支,需要缴纳25%的企业所得税。

三、内部服务协议的适用

结合母子公司间管理服务业务的界定及解决方案,并参考其他国家石油产品分成合同的实际操作方式,笔者建议在石油合同的基础上以签订服务协议的方式来解决其涉及的所得税问题。

管理费用不能税前扣除,但是按规定收取的服务费用可以扣除。虽然企业所得税法不允许总机构收取管理费用,但是对于承担一定服务职能的总机构来说,可以将管理费用转化为服务费用,签订服务合同,实行收费服务,服务协议是广泛适用的。对于一些没有服务性职能的总机构,也可以增加服务职能,提供服务项目,如财务审计、培训、管理咨询等,以收取服务费的名义取代管理费。企业可以税前列有服务协议的服务费用,如接受人事、安全、健康、环保、采购、存货、物业管理工作相关的服务或劳务费用,同时应留存有关合同、协议、发票、工作订单、写时记录等凭证资料,以及中介机构报告等。

通过这种形式,满足新税法的要求,支付管理费用的公司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该项费用,避免25%的税收负担。不过,收取服务费的一方需要按规定缴纳5%的营业税,同时要将服务合同报税务机关备案。

当然,在签订合同中,要同时注意《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企业与其关联方共同开发、受让无形资产,或者共同提供、接受劳务发生的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分摊。这就要求我们的内部签订合同时,要制定合理的费率水平,也可请中介机构出具鉴证报告,增强说服力。

而这种情况也适用于产品分成石油合同的各合作伙伴间,作业者向伙伴们提供服务,通过签订服务协议的方式,明确这些服务的收费标准,如小时工资及时间等,将笼统的按投资比例计提的管理费分割成实际提供具体服务内容的协议。具体可以划分为:

会计共享中心服务:完成合营公司的基础会计处理,集中统一提供会计记账、凭证保存、出具报表等服务。

财务管理集中服务:完成合营公司税务、预算、资金、经济评价等财务管理职能,集中统一处理合营公司纳税申报、项目预算、资金筹款支付、经济性测算等服务;

法律事务服务:完成合营公司法律事务集中处理,提供法律业务服务;

咨询服务:完成合营公司劳资关系、金融、设计、研究、健康、环保等活动的一般性咨询服务;

审计服务:完成合营公司审计及审计配合的工作。

建立这些成本中心后,除了考虑人员费率、工时及外部中介费率等因素,还应考虑提供服务的其他成本,如房屋租金、差旅费、通讯费等及相关营业税金,确定服务协议的价格,双方签订服务协议,就可以有效降低企业税务成本。

四、通过服务协议进行税务筹划示例

a公司为我国的石油企业,通过国际招标,与b公司组成合营公司共同开发某一石油区块,b公司为作业者,b公司的母公司为位于英国的c公司。按石油合同的规定,b可以向合同参与方a按一定比例收取“上级管理费”共计100万元,作为提供服务的回报。同时,由于b公司在中国境内管理职能不完善,有一些业务需要总部c公司的支持,c公司分摊了管理费用给b公司共计80万元。

分析:

(1)不进行税务筹划:不签订服务协议。

(2)进行税务筹划:签订服务协议。

第7篇:公司税务审计范文

关键词:非居民税收;税收管理;税源管理

中图分类号:F810.4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2)12-0011-02

引言

目前,中国非居民税收管理问题的研究,是国内理论界广泛关注的重点,许多学者从不同的角度对中国非居民税收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阐述:张林海(2009)指出,非居民个人一般具有高素质、高职务、高收入,在境内停留时间短、出入境比较频繁,且经济活动隐蔽、收入难以确认、核定程序复杂,因此非居民涉税信息不易掌握。黄鹤(2005)、梁译丹(2011)认为,电子商务的兴起大大增加了对非居民税收征管的难度。唐迎霞(2010)则指出,税收政策的缺失使非居民纳税义务判定难。徐长英等(2007)从跨国公司税收筹划的角度进行分析,并指出跨国公司利用劳务形式分摊费用从而规避税收,这种做法会损害中国的税收权益,而且不利于市场的公平竞争。何健(2008)指出了国际税收协调中存在的问题,并认为国际税收协调与合作的效用未充分发挥,国际税收协调尚需改进。吴淑生等(2009)研究了对非居民企业的税收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他们认为,当前对非居民企业的税收征管中存在对离岸银行业务支付的利息未扣缴预提所得税的监管难度较大,重组行为中非居民企业低价转让股权造成税款严重流失,比重越来越大的境外劳务费日渐侵蚀着工程劳务所得税基等问题。

综上所述,国内理论界已经提出中国非居民税收管理中存在的诸多问题,然而在中国非居民税收管理的实践中仍然存在其他的问题,如税源信息的获得和利用、跨国税源监控的能力和方法、针对跨国公司跨国税收筹划的反避税等方面均存在问题。目前,中国理论界对这些问题的研究相对较少,有些甚至没有涉及,这些问题值得中国各级税务机关和其他政府相关部门予以重视。

一、中国非居民税收管理的实践探索

(一)中国对非居民税收管理的成效

1994年以来,经过理论界的研究探索和税务机关的不断努力,中国非居民税收管理取得了明显的成效。主要表现在:一是非居民税收法规体系得以不断完善,2008年开始执行的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对非居民税收作出了具体规范;二是与此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多个相关文件规范非居民税收征管行为,并建立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申报制度;三是颁布了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办法,出台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办法、汇算清缴管理办法及工作规程;四是围绕税源培育与管理,实施了“金税工程”、推广税控设备、推行CTAIS(中国税收征管信息系统),税务信息化、电子化发挥了长效机制,扩展了税源监控手段;五是非居民税收征管实现了制度与机制创新。许多省市税务机关制定了非居民税收管理操作规程并采取了卓有特色与成效的非居民税收管理措施,如:开展纳税提醒服务,强化宣传辅导,提高扣缴义务人、纳税人的税法遵从度;六是理顺对外支付业务税务证明管理业务流程,坚持管理与服务相结合,强化日常管理;建立市、县二级税务机关国际税务专业化管理机制等。上述征管措施的运行,使许多省市非居民税收收入实现了历史性突破,有效的维护了国家税收权益,增加了税收收入,促进了国际税务管理水平的全面提升。据国家税务总局的统计资料显示,2008年中国非居民企业税收收入为384.02亿元,2009年实现560.18亿元,比上年同期增长45.9%,2010年为778.56亿元,增长39%,2011年已突破千亿元,达到1 025.89亿元,较上年增长了31.8%。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1.税源信息不对称,数据信息资源的有效利用程度不够。部门之间信息共享性差,税务机关与外部横向衔接的广度和深度不够,还没有建立起与工商、银行、财政、海关、统计等政府其他部门的横向网络,难以有效地对征管数据进行综合利用,形成许多信息孤岛,数据监控不能实时在线发挥作用,数据资源潜在浪费现象十分严重。

2.对跨国税源的监控不够有力。目前,税务机关所获得的涉税信息大多来自统计部门定期公布的静态信息以及从纳税人的申报资料中获取的静态资料,动态信息的获取相对较少,税源监管所需要的相关数据和信息难以及时掌握。基层征管部门没有定期深入企业进行调查,所进行的大多是根据上级布置的“临时性”、“一次性”工作,没有具体的工作要求和考核标准,影响了跨国税源监控效能的发挥。

3.对非居民税源的监控方法和内容单一。目前,中国对非居民税源的监控工作主要是通过企业打电话咨询相关政策、对外支付开具税务证明、与外管咨询了解情况等方式获取信息,即一般是在事后才能介入税收管理,且通过这些方式方法所了解到的情况基本停留在对非居民涉税事项表面和肤浅的了解上,缺乏对税源信息的全面掌握和动态监管。

4.中国征管水平不高,反避税能力不强。近几年来,中国反避税工作在各省市特别是沿海地区稳步发展并且取得了长足进步。然而,中国反避税工作所取得的成效与目前跨国企业避税的严峻状况相比仅仅是冰山一角,仍然存在许多问题需要不断研究和解决。

二、完善中国非居民税收管理的路径选择

1.建立渠道广、信息共享程度高的跨国税源信息采集制度。首先,要多渠道获取跨国税源信息。应从以下几点着手:一是建立国际税源日常申报制度,重点完善居民企业跨国交易申报、非居民税收和扣缴企业所得税申报报告制度。二是充分发挥工作人员的主观能动性。跨国税源管理人员要提高自身的信息敏感性,善于从报纸媒介网络上发现找出可以利用的蛛丝马迹。三是加强与其他政府职能部门的信息交换力度,建立规范的交换工作体制,对于利用的信息要给予情况反馈,同时可以提高对方的交换积极性。四是加强市场价格资料信息的网络建设。五是要进一步拓宽信息采集渠道,丰富税收情报案源,将税收情报的来源从目前的售付汇税务凭证逐步拓展到税收管理的各环节。其次,提高部门间信息共享程度。地税与国税两局应加强协作,两局应将与重点税源相关的纳税申报和征收资料实现采集型管理,达到信息资料共享。然而,单纯依靠税务系统内部的信息往往无法满足税收征管的需要,税务部门应拓展信息渠道,充分调动社会各阶层人员的积极性,实现多渠道监控,与工商、银行、外管、公安等部门进行定期的资料交换和信息沟通,明确各部门的协税护税义务及法律责任,实现信息资源的共享,逐步建立起稳定、严密的社会协税护税网络。

2.构建层次合理、简洁明了、操作性强的非居民税收征管模式。构建更加合理的非居民税收征管模式,不仅可以帮助税务机关更好的为纳税人提供服务,而且可以提高纳税人自觉申报纳税的积极性,降低税收遵从成本,从而提升非居民税收征管的效率。在实践中,应创新工作方法,加大政策学习力度和宣传力度,提升各级税务人员对国际税收政策的掌握程度和业务水平,努力拓宽政策宣传面,提高各类企业非居民税收政策的认知度。在此基础上,完善制度,规范工作流程,建立与信息化时代相适应的具有制度化管理、规范化操作等特征的新型税收征管方式。

3.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涉税事务合作与协调。非居民税收管理涉及面广,关联交易众多,不仅各级税务机关要加强合作,借鉴先进税源控管经验,积极构建部门协作交流机制,而且要加强同外管局、工商局、银行、海关等部门的协作交流,形成齐抓共管的局面。首先,要加强不同地区税务机关相互对异地关联企业、关联交易情况的协助调查,运用信息化手段,实现各地区税务机关的信息共享,及时进行财务、税收等数据的情报交换,不定期解决信息不对称等问题,降低执法成本,提高行政效率。其次,建立税源信息报告制度,当企业对外支付超过一定限额时,即由银行、外管局向税务机关进行报告,促使税务机关及时全面掌握跨国交易信息;涉及跨国交易对外支付的,如由总机构或销售公司集中付汇、数额巨大、情况不清的,支付地税务机关可要求该支付所涉及的各生产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对相关情况的真实性、合理性进行调查,并函复支付地税务机关,从而避免不真实、不合理的支付。最后,对一些关联交易程度高、境外支付名目多并且销售量巨大、亏损严重的特大型跨国公司,其子公司或分公司所在地税务机关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启动涉外联合审计程序,逐级向国家税务总局提出全国性联合审计申请,通过联合审计堵塞跨国公司税收征管的漏洞。

4.加强国际税收合作,与有关国家签订避免双重征税协议。通过签订避免双重征税协议,既可避免国际税收磨擦,又能有效地加强国际税收合作,防止税收流失或双重征税。截至2010年,中国已与90余个国家和地区正式签署了避免双重征税协议,为保证在国际税收协定背景下转让定价调整的顺利实施,保护中国的税收权益,应及时与其他有关国家签署国际税收协定。于此同时,应开展反滥用协定的调查,与部分国家换函和谈判,修订原有协定,堵塞漏洞。

5.培养高素质的非居民税收管理人员队伍。非居民税收的管理,最终还是得依赖人员来落实。随着国际间经济交往日益紧密,跨国资本的流动更加频繁,对非居民的税收管理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建设一支管理水平高、税收业务精、财会知识丰富、英语过硬、计算机运用熟练的专业人员队伍十分紧迫和重要。

参考文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Z].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

[2] 徐金强.中国非居民税收管理存在的问题与完善建议[J].涉外税务,2006,(9).

[3] 张林海.非居民税收管理的难点及建议[J].涉外税务,2009,(12).

[4] 吴淑生,丘勤,钟志深.非居民企业税收管理的难点与对策[J].涉外税务,2009,(1).

第8篇:公司税务审计范文

一、财务组织管理及职能划分

跨国公司的财务管理职能分为三个层次:

1.总部财务职能部门。它通常由cfo或副总裁来领导,负责整个集团的财务管理职能。其主要目的为:在财务职能的范围内支持产品线和区域组织的经营活动以及收购及兼并活动;它通过内部审计部门,确保各公司的组织活动符合规定的程序以减少相应的风险;它控制财务运作活动并确保与总部建立的目标相一致。

2.产品线的财务职能部门。通常设财务总监和若干个分析员负责整个产品线的财务管理,其主要工作是制定产品线的财务管理政策,如转移定价、协同工作及利润分享、年度产品线的预算编制,月度和季度经营情况分析、资本支出控制等。

3.区域性的财务服务部门。主要负责所管辖区域的财务管理,如向区域内子公司派遣财务负责人员,研究地区性特定的经营环境,制定相应的融资服务及财政政策等,同时也对所管辖内的子公司提供财务咨询服务。比较常见的是把地区性的财务部门作为一种服务中心,向各子公司提供从会计记账、融资服务、外汇调剂、经营审计等全方位的财务及会计服务。

二、会计管理

会计管理的目的:①与外部审计师一起确定公司所使用的会计准则;②负责季度和半年的合并会计报表;③负责管理与外部审计师的关系;④负责管理与制定会计准则的各种政府主体以及金融市场之间的关系;⑤负责评估外部的重组、收购和兼并等活动对合并报表的影响。

由于跨国公司多数在美国和欧洲上市,其会计报表采用的会计准则多数为美国公认会计准则或国际会计准则。我国自1993年进行会计改革以来,相继制定和了会计基本准则以及一系列的具体会计准则,并逐步与国际会计准则接轨。所以中国的会计准则与国际上通行的会计准则差异不大,所以在中国的各跨国公司子公司多数采用调整的方法编制其呈报总部的会计报表。

三、财务控制

财务控制的主要目的为:①从财务角度负责组织与协调公司管理层的决策;②建立及发挥各部门之间的协同作用,并进行标准比较活动(benchmarking);③监控各单位产品线的经营业绩,并与预算相比较,与相应的负责人共同分析原因并实施相应的纠正措施;④负责集团的资产管理,有效地降低营运资金,并跟踪在公司政策范围内的资源分配;⑤负责所有公司重组和投资活动的营利分析。

财务控制主要是通过预算的管理来实现的。预算管理通常分为损益预算、资本支出预算以及资金预算。所谓损益预算,主要指经营主体的收入及经营利润方面;资本支出预算主要指年度内的支出项目,如固定资产的增加、收购及兼并等;资金预算主要指根据年度内经营现金流量和投资支出的现金流量的需求,如何合理地确定资金的来源并有效地分配资金。

在预算的组织形式上,跨国公司主要是以各产品线进行管理的。每年的六七月份,根据总部的总体策略和要求的进程,各产品线将组织所管辖的子公司进行预算的编制。各子公司编制的预算先由所属的区域管理部门审阅,再送交产品线管理层进行审阅,各产品线汇总其产品线内的所有子公司的预算后送交总部高级管理层审核批准后执行。

四、成本管理

1.采用标准成本体系和作业成本管理(activity based cosing)。通过在全球范围内采用标准成本体系,有利于各子公司的横向比较及分析,推广某些子公司的先进经验,分享最佳实践。如耐克森在全球范围内推行标准成本体系,同一产品种类采用同一种消耗标准,每月召开电视会议,对各子公司的生产差异进行比较分析,这种用法有利于先进经验在全球范围内的推广。

2.成立工业小组负责优化生产实践和成本降低项目。跨国公司通常在产品线内设立工业总监负责产品线范围内的技术及成本问题。各子公司也设立非正式的成本降低小组,每年确定工作的课题,在产品线工业总监的指导下工作。这些小组在全球范围内分享经验,通过引进先进生产技术,优化生产组合,使生产协作的整个产品生产线成本达到最低。

五、资金管理

资金管理的目的:

①在短期和长期内确保集团资产的流动性,为集团管理利率和货币风险提供必要的工具,同时永久地监控交易伙伴的风险;②现金流量管理;③通过资金蓄水池,集中管理公司在银行的资金;④作为集团各子公司的“虚拟”银行,保证各子公司的流动性、协助他们投资多余的资金,进行外汇交易以及控制他们与银行之间的关系;⑤协助各子公司管理投标过程中的外汇潜在风险;⑥协助各子公司建立他们的出口信贷;⑦通过收购与兼并职能的合作,监管在项目融资框架内的特殊融资;⑧监控与集团公司股票有关的金融市场的运作情况。

跨国公司通常在总部设立单独的资金部门来负责全球范围内的资金管理工作。它的主要职责包括制定融资政策、选择及管理银行合作伙伴,通过利率管理、企业资金管理行使集团内部银行的功能,对集团内部各成员单位提供资金的融资服务。同时资金部门还设立外汇交易室,集中对集团内各成员单位所需要的外汇进行交易及配对,并在必要时进行衍生工具交易如利率期权、外汇期权等。

在我国,由于外汇管理,不能自由兑换,且政府对外债实行逐笔登记制度,所以跨国公司的资金和外汇集中管理策略不能有效地得到实施。跨国公司一般允许中国境内的子公司在得到总部批准的情况下,可与当地银行发生建立信用关系,向其借入资金。或者成立一个公司作为载体,向子公司提供融资服务。

六、税务管理

税务管理的主要目的:

①确保经营活动遵循当地的税务法规,合理建立税务记录以及在公司面临税务审计时集团公司利益不受损失;②优化税务支出;③议定内部转移定价原则。

为达到上述目的,跨国公司的税务管理部门需要对集团内各单位提供税务咨询,分析各国之间税负的差异,通过议定内部转移的价格,合理降低集团税负,以使集团公司总体税负达到最优。

在我国,税务管理部门对跨国公司的税务管理集中在转让定价和关联交易方面。由于我国的税务法规在这个方面的规定并不十分具体,所以税务部门在具体执行时也面临着一些困难,使跨国公司在进行税务筹划时带有相当多的不确定性。同时远在国外的跨国公司税务部门也不十分了解我国的税务法则,在监控方面也面临着很多困难。但是由于在我国有着很多的税务优惠规定,所以一些跨国公司认识到这些地区性差异,则一般在我国设立专门的税务专员负责税务的管理,最大限度地争取税收优惠。

七、内部审计

第9篇:公司税务审计范文

关键词:

作者通过深入企业实际工作和回单位后理论研究相结合的方法进行课题讨论,考虑到研究对象的独特性和该行业的整体情况、国内经济总体变化情况、税务环境变化情况等因素,并结合公司现阶段正在使用的纳税筹划方法和近3年来国内外研究成果,设计了针对该企业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和其他小税种的税务筹划方案,设计重点倾向于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主要创新之处就是将宽泛理论与公司实际业务发展情况相结合,把理论真正运用到实践之中,针对发现的问题和可筹划空间有机结合,达到减少不合理、重复税负的目的。

关键词:纳税筹划;增值税;企业所得税;高新技术企业;新税制改革

1、国内外研究现状

我国从2008年至今,税务制度发生了很多变化,纳税筹划是跟随着税制的变革进行改变的,所以在过去几年,我国关于纳税筹划方面的研究也有了很大变化。纳税筹划在现在有了系统的论述,从其历史延革到中外古今的横纵向比较;也慢慢形成了系统化、理论化的具有中国特色符合中国国情的专业知识体系。现代企业已经将纳税筹划融入到日常财务管理的方方面面,随处可见纳税筹划的身影。

OECD(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成员国中,增长最快的两个税种是消费税(从1965年占税收总额的12%增长到2005年的18%)和工薪税(从18%增长到25%)。这两种税收比所得税递减的更快,几项研究证明,在一些发达的税收辖区,资本利得的有效税率接近零,而且自20世纪80年代初(外汇管制放松时)以来,资本的名义税率也趋向于急剧下降。结果,过去曾以来所得税收入的一些国家被迫相对提高递减税。相应税务筹划的趋势也随着国家征税重点的倾斜而发生改变。

2、徐州派特控制技术有限公司税负现状分析

税负率是用于衡量企业在一定时期内实际税收负担的大小。从国家宏观调空角度讲,只有相对合理的税负才能保障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从纳税监管角度讲,在名义税率和税收政策一定情况下,实际税负过低,则有可能存在偷漏税问题,会引起税务监管部门的注意;从企业来讲,如果实际税负较高,企业也应该查明原因,加强纳税核算管理,避免不必要的纳税损失。而对于像徐州派特控制技术有限公司这类的一般纳税人来说,由于可以抵扣进项税额,税负率就不是17%或13%,而是远远低于该比例。

徐州派特控制技术有限公司所处的行业的总体税负率为3.7%,在所有应缴纳增值税的行业中属于税负水平偏高的领域,由于既定的公司性质本身就承担了较高的税率。该公司2010年的税负率为:432.31/5306.53=8.15%,这个税负率又大大高于同行业的平均值。在一个本就较高的基础上偏高,而且失去了国家对外资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鼓励,更需要进行细致的纳税筹划以促进企业长久的发展。

3、徐州派特控制技术有限公司纳税筹划现状分析

对于制造业企业来说,最重的一笔税负应该就是增值税,对于大中型企业来说,常用方法比如在分子公司之间一个税务期间,统一纳税时,有赢有亏,就可以通过相互之间的买卖来平衡,达到最终整体上的税负最低的目标。其次就是根据国家提供的优惠政策,将企业的未来发展重点尽量向可以享受优惠政策的领域靠拢。

企业的加工费用包括了折旧、人工、辅助生产的费用,这些费用都没有对应的进项可以抵扣。但如果企业将部分产品发外加工,对方开具专用发票,这些加工费就产生了进项,企业销售额相同的情况下,交纳的增值税减少,税负下降。企业高速成长过程中,选择发外加工模式的情况很普遍,尤其对于该企业现阶段纯劳动生产性的增长更会带来大笔的人工费用,对于非核心技术生产的部分分包到有一般纳税人资质的外包商手里做可以为企业增加很大一部分的进项税用于抵扣。

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用收入总额减去准予抵扣项目金额。假设2011年的应税所得额为2000万,在申请到高新技术企业情况下,按照该税收优惠政策,企业在2011年需要交纳的企业所得税为300万;如果没有国家给予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徐州派特控制技术有限公司就要按照统一的2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在相同应税所得额情况下,需缴纳500万得企业所得税,采取这种合理合法的受到国家鼓励的纳税筹划政策,仅企业所得税一向就能够为企业节省200万的税负支出。筹划效果显著。在企业现阶段使用的纳税筹划方法中,无论是增值税还是企业所得税都是通过对于国家准许的税收优惠政策的享用来减少税负,这在正常企业中都是最常用的方法,也是有法可以的最安全效果最直接的纳税筹划。

4、徐州派特控制技术有限公司增值税筹划方案设计

理论依据:税法规定,一般纳税人外购货物和销售货物所支付的运输费用,准予按运费结算单据所列运费和7%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抵扣。而且自2007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或销售货物,取得的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的货运发票,必须是通过货运发票税控系统开具的新版货运发票。

针对这项规定建议徐州派特控制技术有限公司在购进原材料时,与供应商协商,将运输费用视为全部货款的一部分,要求供应商在开票时将运费和货款合并在一起,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无论分开开票还是合并开票,公司付出的货款和运费总额不变,但运费的可抵扣额为7%,货款的增值税率为17%,如果将运费的那部分换成增值税,那么进项税额增加运费的十个百分点,可以在抵扣销项税额的时候多抵扣一些,但这么做的话,供应商那方的销项税额就会增加,所以要与卖方做好沟通协商。

由于徐州派特控制技术有限公司为合资公司,每年都会从加方进口上千万商品,主要进口的货物是弯板,根据我国高速公路车道宽度不同,弯板尺寸有125、155、175和195四种,因为进口的商品和供应商单一且固定,所以公司并未进行进口自主报关资格的申请,一直以来的进口都是通过公司,经由天津或上海海关入关,在和公司签订的合同中交给公司的费用包含关税、海运费、费、仓储费用和从海关到公司的运输费用。无论入关后从天津港还是上海港运至徐州派特控制技术有限公司,内 陆运输费用都是一笔不小的开支,但是上面列示的各项开支报关公司之前都是汇总开具一张普通发票,没有任何进项税额可以用于抵扣。

建议公司与报关公司重新协商,签订合同,将内陆运输费用从国际航运费、报关费等费用中独立出来,为我公司开具运输专用发票,这样就可以抵扣开具的或票上注明的运费和建设基金总额的7%,特别注意拒绝接受货运公司开具的货运定额发票,这种发票按照规定已经不允许抵扣。

总结运费筹划的关键就是采用专业的物流公司;杜绝明显偏高或者不合理的运费,税务机关会进行核准调整;无论购货还是销货,在合同中事先确定好运费的承担方式。

5、徐州派特控制技术有限公司所得税筹划方案设计

理论依据:技术部正在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得到国家批准之后公司可以在整体上享受到15%的优惠税率。与此同时公司也可以进行国家科研项目的备案申请。因为根据税法的相关规定,企业开发科新技术而产生的研发费,费用化部分在据实扣除基础上加计50%扣除;资本化部分按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不少于10年内摊销。

根据08年新实施的企业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针对不可以抵扣或超出可抵扣数额的项目要特别注意,因为一些相对敏感的部分如果在应纳税所得额上跟税务部门产生分歧的话很容易会有滞纳金罚款等营业外支出的产生,同时也会对企业在税务部门的形象产生不良影响。在审计报告中列示的那些需要在税前进行调增项目给了我很大的提醒,公司每年在进行纳税清缴的时候都会产生一些调增调减项目,其中调增占大多数,但是并没有人思考过通过一些什么样的方法可以尽量减少这些项目的发生。

设计方案:通过拆分企业的组织结构,设立分公司来增加扣除限额,从而增加税前的扣除费用,减轻企业所得税的负担。建议将企业的销售部分离出去,成立一个独立核算的销售公司。企业生产的产品以成本价3505.05万元卖给销售公司,销售公司再以5306.53万元进行对外销售。费用在两个公司之间分配:总公司与销售公司的业务招待费分别为48.83万元和45万元。由于增加了独立核算的销售公司这样一个新的组织形式,也就增加了扣除限额;又因为最后对外销售总收入不变,仍是5306.53万元,没有增值,所以也就不会增加公司的增值税税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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