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一篇好文章的诞生,需要你不断地搜集资料、整理思路,本站小编为你收集了丰富的持续经营准则主题范文,仅供参考,欢迎阅读并收藏。
[关键词]上市公司;持续经营;不确定性;审计意见;分析
一、引言
企业持续经营的不确定性增加了注册会计师的审计难度,导致了审计风险。因此,企业持续经营审计问题也就引起了人们的普遍关注[1].我国自1997年出现首份对上市公司持续经营不确定性发表审计意见的审计报告以来①,这类审计报告大量出现。从1998年12月《独立审计准则第17号——持续经营》(以下简称《准则》)征求意见稿到2003年7月正式颁布实施《准则》修订稿[2],几年来对持续经营不确定性发表的审计意见已发生了较大的变化。本文的研究根据《准则》修订前(1997~2001年)和修订后(2002—2004年)两个时间段,对我国上市公司持续经营不确定性审计意见展开研究。
二、上市公司持续经营不确定性审计意见的总体情况
(一)对持续经营不确定性发表意见的审计报告数量
根据笔者统计,我国从1997年第一份上市公司持续经营不确定意见审计报告出现以后,注册会计师对上市公司持续经营不确定性发表审计意见的审计报告的数量呈上升趋势,从1997年的3份,到2004年的68份,占各年非标准审计报告的比重由3.19%上升到50%左右②[3].其中两次较大幅度的增长出现在1998年和2003年。由1997年的3份增加到1998年的20份,明显地折射出1998年《准则》的对注册会计师出具持续经营不确定审计意见的影响。尽管《准则》对1998年的审计报告没有法定约束,但已产生实质性的影响。2003年关于持续经营不确定性的审计报告较2002有较大增长,而2002年相对于2001年则变化不大,这也部分地折射出2003年《准则》修订稿的颁布实施对注册会计师出具审计意见的影响。2003年独立审计准则修订稿颁布实施后,持续经营不确定性意见审计报告占当年非标准审计报告的比重高达52.34%。
(二)持续经营不确定性意见的类型
1997~2004年期间我国上市公司的审计报告中有298份出现关于持续经营不确定性意见,其中带解释说明段的无保留意见共107份,保留意见18份,带解释说明段的保留意见74份,否定意见4份,无法表示意见的95份。
通过对持续经营不确定性意见类型的进一步分析,有两个问题值得引起注意和思考。
一是出现了否定意见。重庆会计师事务所对渝钛白1997年度的财务报告出具了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这成为我国第一份注册会计师对上市公司发表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而这份颇具“勇气”的否定意见恰恰是关于持续经营不确定事项的。随后1998年、1999年、2000年各出现一份。其中代码600833的上市公司商业网点连续两年(1999、2000)被出具了否定意见,且均与持续经营不确定性事项有关。
笔者发现,关于持续经营不确定性的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在1997~2004年的8年问仅仅出具了4份,且均发生在2003年《准则》修订之前。值得思考的是,修订后的准则是否使越来越多的上市公司“逃离”了否定意见的条件范围,还是修订后的《准则》进一步明确了判定审计意见类型的条件,使注册会计师发表该种意见类型的比率大大降低了。
二是无法表示意见(拒绝表示意见)出现率居高不下。在带解释说明段的无保留意见、保留意见、带解释说明段的保留意见、否定意见与无法表示意见五种审计意见类型中,带解释性说明段的无保留意见占总数最多,其次就是无法表示意见类型。《准则》修订前上市公司因持续经营不确定性而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所占当年持续经营不确定审计报告的比例较高,在1/3以上。
无法表示意见对注册会计师而言是比较乐意选择的,但这种意见在西方国家受到一定程度的批评和限制。
无法表示意见,无疑是承认注册会计师在经过一番劳动后并无收获,这是报告使用者所不愿看到的,但可以把关于持续经营不确定性的无法表示意见看成审计委托双方的一种计谋:对注册会计师而言,规避了一定的审计风险;对委托人而言,完成了委托、对报告使用者有了交代。
值得关注的是,审计中关于持续经营不确定性的无法表示意见,2002年较2000年和2001年有较大幅度的降低,且2002—2004年的出具情况稳定在23.21-27.94%之间,由此也可以推论,《准则》修订稿关于对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的修改对注册会计师的行为有了一定的指导作用。
(三)持续经营不确定性意见表述出现的位置
从注册会计师在审计意见中明确提及上市公司持续经营不确定性的情况来看,一方面注册会计师能够运用专业判断对上市公司的财务困境和经营困境等发表意见,但另一方面也看出注册会计师所发表的此类意见在意见类型上存在差异,在表述形式上也各有不同。有相当比重的持续经营不确定性的审计意见属于带解释说明段的无保留意见或带解释说明段的保留意见。
《准则》修订前,有55份审计报告在意见段之后提及了持续经营不确定性,占这一期间130份此类意见的42.31%。《准则》修订后,关于持续经营不确定性的表述在意见段之后的要远远多于在意见段之前的,有107份审计意见在意见段之后提及了持续经营不确定性,占这一期间168份意见的63.69%。
在注册会计师明确提及上市公司的持续经营不确定性问题上,由于通常把注册会计师以拒绝表示意见或保留意见类型出具的报告视为上市公司的持续经营存在重大不确定性,而如果仅仅出具了带解释说明段的无保留意见,或持续经营不确定性的说明段列于带解释说明段保留意见的意见段之后,那么很可能给信息使用者造成一些误解甚至误导。这种持续经营不确定性的审计意见表述差异可能由于被审计的上市公司在财务状况、经营状况上确实存在着差异,但也有可能是由于注册会计师以严重程度较低的意见表述方式向被审计上市公司妥协造成的。
以往文献对上述问题已经作出了一定的关注和研究。陈朝晖认为,在持续经营不确定性较大、财务报告又没有进行充分披露的情况下,发表保留意见或带说明段的无保留审计意见是不正确的[4].孙铮、王跃堂通过描述性分析提出,近年来我国注册会计师对上市公司出具的审计报告中确实存在着运用说明段改变审计意见性质的倾向,他们认为原因一方面来自于上市公司的要求和压力,另一方面是注册会计师主观上认为说明段为其改变审计意见的性质、推卸法律责任提供了途径[5].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首席会计师办公室也认为对于持续经营审计所存在的最大问题是“量刑不准”[6].如果对持续经营不确定性的审计意见表述形式不当,很可能对投资者准确理解会计信息造成误导,产生不利的经济后果。
由此,笔者认为《准则》在此方面的规范作用并不如所期望的那样。有必要在考察上市公司财务因素的基础上考察其他因素对注册会计师审计意见表述行为的影响,为审计报告使用者正确理解持续经营不确定性的审计意见类型的审计报告、进一步规范注册会计师对上市公司持续经营不确定性发表审计意见类型的审计报告行为提供必要的依据。
三、持续经营不确定性审计意见的来源
审计报告是审计的最终产品,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意见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当前上市公司、会计准则或制度、审计准则及注册会计师执业过程中存在的一些问题。修订后的《准则》进一步明确了注册会计师考虑被审计单位持续经营假设合理性的落脚点,即充分关注可能导致对被审计单位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疑虑的事项或情况。
这一变化贯穿于修订后的全部准则,具有更强的可操作性。为此,这里仍根据《准则》修订前和修订后两个时间段,分析检验修订后的《准则》在评价被审计单位持续经营能力方面的可操作性是否真正达到预期的效果。
(一)来自《准则》修订前的证据
通过对《准则》修订前的关于持续经营不确定性的审计意见类型的分析,笔者发现,这一期间因公司的财务状况恶化和公司停产而被注册会计师对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产生怀疑的情况占绝大多数,超过了60%,其余依次为:审计范围受到限制而无法对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发表意见,大股东及其关联公司占用资金或提供帮助的承诺、存在数额巨大的或有损失影响了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子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存在不确定性、公司经营环境的变化影响了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没有遵守银行贷款协议、公司的股权置换频繁、募集的资金未按规定使用以及严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政策影响了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等③。
(二)来自《准则》修订后的证据
在进行《准则》修订后持续经营不确定性审计意见来源分析时,我们将来源按照修订后的《准则》中所列示的被审计单位存在的可能导致对其持续经营能力产生疑虑的事项或情况加以分类,更加具体地检验修订后的《准则》对注册会计师出具持续经营不确定性审计意见的帮助和指导作用。《准则》修订后上市公司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是各种因素的综合结果,修订后《准则》仍以被审计公司的财务状况作为注册会计师需充分关注的中心,表明公司财务状况出现恶化是注册会计师在出具持续经营不确定性审计意见时考虑的主要因素。
笔者也注意到,因存在“对外巨额担保等或有事项引发的或有负债”事项而被出具持续经营不确定性意见的数量较之《准则》修订前大为增加④。修订前的《准则》将“存在数额巨大的或有损失”一项列为注册会计师应予以关注的“其他方面”,而修订后的《准则》将其作为“存在因对外巨额担保等或有事项引发的或有负债”列入“财务方面”需关注的事项,更加具体化了。
通过对持续经营不确定性审计意见的来源分析,有几点值得注意:
1.注册会计师比较注意分析资产质量,例如关注资产的获利能力。另外,因存在大量巨额担保或债务诉讼,被审计公司的资产冻结、抵押、质押现象较多,注册会计师对此表示关注也是重视资产质量的表现。这也可以进一步说明注册会计师的责任是尽可能“揭开现象看本质”。
2.上市公司不仅存在《准则》所提及的大股东长期占用巨额资金的现象,关联方占用资金的现象也较为严重,且存在一部分因应收关联方款项的收回的重大不确定性被注册会计师提出持续经营疑虑的审计报告。由此,笔者认为在今后的《准则》完善过程中应进一步关注关联方。
3.被审计单位各项资产的减值准备在持续经营不确定性审计意见段中被多次提到,说明存在着通过减值准备进行利润操纵的现象。
四、审计报告存在的问题
通过以上的分析,对我国1997-2004年期间注册会计师明确提及上市公司持续经营不确定性的审计报告状况有了一个比较客观的认识。分析的目的是为了揭示问题,这里主要揭示《准则》修订征求意见稿公布以来的审计报告所存在的问题。
[NextPage]
(一)审计意见没有明确提及持续经营不确定性
笔者在收集2001-2004年期间我国上市公司审计报告资料过程中发现,上市公司的审计报告存在的问题是:通过审计意见表述,可以发现存在对被审计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疑虑的事项或情况,注册会计师对事项作了说明,说明的理由完全符合《准则》规定的范围之内,但却没有明确提及持续经营存在不确定性,也未指明被审计公司是否对此进行披露。2001-2004年期间共有21份这样的审计报告,几乎包含了所有的意见类型,如带强调说明段的无保留意见、保留意见、带强调说明段的保留意见,同时还发现一例带强调事项段的无法表示意见。
意见的理由也非常充分,可以归纳为:(1)子公司正常经营业务停顿;(2)因巨额担保涉及诉讼引发的或有负债;(3)巨额逾期借款,且未办理展期手续;(4)连续三年亏损,遭受退市警告,股权置换;(5)资不抵债;(6)累计经营性亏损数额巨大、严重资不抵债,现金流量严重不足、无力偿还到期债务,存在因对外巨额担保等或有事项引发的或有负债;(7)主营业务萎缩,现金流量不足;(8)营运资金出现负数;(9)母公司长期占用巨额资金;(10)应收关联方欠款;(11)经营活动停顿。
如果注册会计师未对被审计单位按照持续经营假设编制会计报表的合理性做出评价,甚至连“持续经营”的字眼都没出现。笔者认为这是没有尽到注册会计师审计责任的表现。
(二)强调事项段的运用不符合要求
大多数注册会计师在无保留意见段之后增加强调事项段提及持续经营问题,但是笔者发现无论用修订前或修订后的《准则》衡量,有相当一部分带强调事项段的运用是不符合要求的。根据《准则》规定,强调事项段的表述应包括:(1)导致对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疑虑的主要事项或情况以及持续经营能力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事实,以表述注册会计师的职业判断;(2)被审计单位在会计报表中进行了适当披露,这才能构成出具带强调事项段无保留意见的理由;(3)不应使用附加条件的措辞。这三要点缺一不可,但经过分析,笔者发现部分审计报告在这几方面做得却差强人意。
一是理由不充分,判断不明确。一些审计报告对上市公司存在的问题避重就轻或没有充分披露影响持续经营能力的重要事项;有的披露了部分重要事项或情况,而对其他重要事项或情况只字不提,给会计报表使用人提供的信息不完整。一些审计报告在强调事项段中没有对上市公司持续经营假设的合理性作出实质性判断,只是提及上市公司认为可以保证持续经营。
二是存在带有附加条件措辞的强调事项段。一些审计报告在强调事项段中使用了附加条件的措辞,例如,某带强调事项段的审计报告为:“……若未来上述担保事项无法妥善解决,往来占款不能及时收回,贵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将存在重大的不确定性。”还可以经常看到这样的措辞“除非能够获取财务支持,否则公司的持续能力存在重大不确定性”。这种假设对审计报告使用者没有任何意义。任何一家公司如果不采取有效的措施,持续经营都不能进行下去。而这样做的结果,只能使注册会计师对持续经营假设的合理性的判断变得模糊,使审计报告使用者更加疑虑,违背了对持续经营假设合理性评价的初衷。
(三)对管理当局相关披露的表述
根据《准则》的规定,被审计管理当局是否在会计报表中适当披露对自身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疑虑的事项或情况成为注册会计师出具保留意见还是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的分界点。其中有两点是要求注册会计师重点关注并作出明确表述的,一是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是否作了披露;二是所作的披露是否符合准则要求。
对于前一点的关注尤为重要,因为这将涉及审计意见类型的选择。如果被审计单位在会计报表中进行了适当披露,注册会计师应出具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如果未作适当披露,则应出具保留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并在意见段之前的说明段中描述导致对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疑虑的主要事项或情况以及持续经营能力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事实,同时指明被审计单位未在会计报表中进行适当披露。
由此,应关注意见段之后的强调事项段,是否存在管理当局在会计报表中未作披露却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以及未作披露应在保留意见段前说明却在强调事项段中评价的审计报告。另外,出具的保留意见中,是否存在没有在意见段前指明被审计单位未在会计报表中进行适当披露的现象。笔者在分析《准则》修订后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与保留意见后发现,对于未在强调事项段中指明管理当局是否披露的情况,2002年共有10份,2003年7份,2004年仅有1份,而这一期间带有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与保留意见、且在意见段后表述持续经营情况的分别为28份、38份、46份,无论从数量还是比重来看,这种现象均呈好转之势。
笔者对《准则》修订后三年沪沪市强调说明段中对管理当局的表述情况进行了较为详细的统计分析,发现《准则》修订后沪市分别有4家、3家和2家上市公司的年报,虽发表了无保留意见,但经查阅会计报表,管理当局并未对持续经营事项作出披露。值得注意的是,2002年的4家中有1家注册会计师在强调事项段中指明管理当局已作披露,而2004年的2家也为同类情况。由此可以看出确实存在利用强调事项段改变意见类型的情况。这9家上市公司本应被出具保留或否定意见,如此的结果只能大大降低审计意见的质量。对带强调事项段的保留意见的情况分析中发现,2004年有了改观,4家上市公司应在保留意见段前的说明,却出现在强调事项段,这也呼应了上述问题中强调事项段的运用。
同时笔者也发现部分上市公司的会计报表虽然对持续经营情况作了披露,但是并不符合《准则》要求的“适当披露”。《准则》要求注册会计师应当提请管理当局在会计报表中适当披露:(1)导致对被审计单位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疑虑的主要事项或情况以及管理当局拟采取的改善措施;(2)被审计单位持续经营能力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可能无法在正常的经营过程中变现资产、清偿债务。
可见需做出披露的有三要点:(1)影响持续经营能力的事项或情况;(2)改善措施;(3)明确指出自身存在的持续经营不确定性。此三点均具备,才能称之为“适当”。
部分披露不适当的原因是出于管理当局改善措施表述不当,有的没有任何改善措施,有的虽有改善措施却不能令人信服,形同虚设。例如,一被审计单位在会计报表中是这样披露的:“目前,虽然公司正在积极采取措施,如申请银行贷款核销,寻找目标公司拟进行资产重组,以便公司摆脱财务困境,为公司今后发展寻求出路。但是,基于上述事项的存在,本公司的持续经营将受到重大影响,持续经营能力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可能无法在正常的生产经营过程中变现资产,清偿债务。”大部分表述不当的情况是不能满足上述要点(3),对于这一点,可以理解,被审计单位当然不想主动承认自身在持续经营能力方面存在重大不确定性,但是这是被审计单位的会计责任,如果此方面揭示不当,无形之中扩大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责任,审计风险加大。2004年注册会计师对管理当局的披露情况的说明情况较往年有了进步,但对其披露的质量的把关仍不能令人感到乐观。
同时笔者也对发表了带强调事项段的保留意见、但在意见段前发表持续经营意见的情况作了分析,《准则》修订后,此类意见并不多,其中2002年4份,2004年1份,2003年没有。5份中,2002年的3份未指明管理当局是否在会计报表中对持续经营情况作出披露,其余两例,均指明管理当局已在会计报表中作了披露。面对后面的情形,到底在意见段后表述还是在意见段前表示值得注意,审计意见的质量值得思考。
(四)评价持续经营假设合理性的表述
在关于持续经营审计意见的表述中,有两点是不能或缺的:一是出具持续经营不确定性审计意见的理由;二是对持续经营假设合理性的明确判断。在上述分析中,可以发现部分上市公司的审计报告在这两方面或多或少存在问题。
1.表述过于“委婉”。部分上市公司的审计意见在持续经营问题上表述得过于委婉,简单提及上市公司的会计报表编制基础,但又不直接触及持续经营问题,以至于审计报告使用者无法读懂注册会计师到底要告诉人们什么信息。人们要通过查阅会计报表才能知道这些审计意见是对上市公司的持续经营的重大不确定性进行说明。
2.无法表示意见的理由未作充分说明。在上面关于审计意见来源的分析中,将注册会计师出具审计意见的理由,根据对被审计单位持续经营能力在财务、经营、其他等方面的重大疑虑事项或情况作了详细的统计分析。
通过分析可以发现,虽有个别无法表示意见类型的审计报告充分说明了无法表示意见的理由,大多数审计报告在这方面也作了一定的说明,但因审计范围受到限制导致许多审计报告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理由不充分,不能令人信服。
审计报告行为的规范离不开《准则》的规范和约束,从本文的分析和研究可以发现,我国关于上市公司持续经营不确定性的审计意见还很不规范,应加强跟踪研究,并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①本文的分析限于A股上市公司,所指的持续经营不确定性意见为注册会计师在审计报告中明确提及持续经营不确定性的审计意见。
②1997~2000年数据来源于李爽,吴溪。中国证券市场中的审计报告行为:监管角度与经验证据。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3:147—150;2001~2004年持续经营不确定性审计意见数据是笔者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资料查阅得到。
③1997—2000年数据来源于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首席会计师办公室、上海证券交易所编著。注册会计师说“不”——中国上市公司审计意见分析(1992-2000)。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出版。2002年;2001年数据由笔者根据当年上市公司审计报告分析得出。
④笔者根据2002—2004年上市公司审计报告分析得出。
[参考文献]
[1]庄恩岳。中外审计准则比较[M].北京:中国审计出版社。2000.
[2]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2004[S].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4.
[3]李爽,吴溪。中国证券市场中的审计报告行为:监管角度与经验证据[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3.
[4]陈朝晖。论持续经营不确定性[J].会计研究,1999(7):15—22.
2012年5月,财政部《财务报表列报准则(征求意见稿)》(下称意见稿)向全社会征求意见。意见稿吸收了已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等相关条款的规定,其公布反映出我国对2011年新修订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保持持续趋同以及对完善我国会计准则体系尤其是财务报表体系所做出的努力。
基于对意见稿的学习,笔者对相关问题进行了探讨并提出了自己的看法,以与广大读者切磋。
一、财务报表列报准则的新变化
相比较原准则,意见稿在如下三个方面发生了较明显的变化,反映出新准则在完善财务报表列报、强化附注信息披露以及进一步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方面所做的努力。
(一)对重要会计概念进行了统一与规范
在意见稿中,准则对持续经营能力、重要性、终止经营和正常营业周期等会计术语进行了统一定义,并对涉及专业判断的情况进行了规范,这样的规范提高了准则的可读性和可理解性,对于会计人员理解和掌握准则具有重要作用。
1.持续经营能力
意见稿规定,企业管理层在报表编制过程中就应当对自报告期末起至未来至少一年的企业持续经营能力进行评价,并通过列举的方法从市场和企业层面,从财务指标、经营风险以及管理层的主观意向等方面进行了概况性描述。此种描述虽不能穷尽所有对企业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但也有利于企业管理层对准则中持续经营能力的理解,对企业管理层和会计人员理解持续经营能力信息的披露具有积极作用。
2.重要性
在意见稿中增加了重要性的定义,并且细化了判断报表项目重要性应考虑的因素。可以看出,意见稿的定义与我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对重要性的定义内涵基本一致,都是从财务报表使用者的角度来考虑报表错漏(错报或漏报)的严重程度,该严重程度在特定情况下会影响报表使用者的判断和决策。一句话,重要性实质上就是要求会计人员或注册会计师从报表使用者角度判断报表使用者的“容错程度”,即使用者对错漏的最大“容忍限度”就是报表项目的重要性。
报表使用者,作为会计信息产品的“客户”,处于信息不对称现象中的弱势地位,因此从规范设计上就应合理保证这样的一个基本“营销思想”:“客户”对会计信息产品的“服务消费”应尽可能地免受财务报表重大错漏的影响,继而做出不当判断或决策。因此,在会计准则中增加对重要性概念的规范,一方面反映了准则制定机构对作为“客户”的报表使用者会计信息需求的重视,体现了“营销思想”在会计领域中的应用;另一方面也弥补了长期以来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中所强调的重要性原则在概念上的空缺。
3.终止经营
终止经营的情形对全球化背景下的现代企业来说将变得越来越普遍。因此,作为对持续经营假设的一种违背和对这种违背的制度性弥补措施,需要在报表附注中对终止经营情形加以披露和规范。
意见稿规范了终止经营的概念,描述了终止经营的若干特点,如已处置或持有待售、可单独区分和计划性同时还明确了持有待售的确认条件。可以说,这样的定义和规范是对以会计持续经营假设为基础的概念框架披露层面的完善,同时也是对企业实际经营情况的务实考虑,当然也反映了与国际财务报表列报准则的趋同。
4.正常营业周期
意见稿对正常营业周期进行定义的目的,在于规范会计人员对资产负债表中的流动性项目和非流动性项目的划分,而这两个重要项目的划分对报表使用者的理解和判断以至于做出相应决策来说具有重大影响。
(二)完善了利润表的列报和综合收益总额形成的层次,实现了利润表与资产负债表的进一步协调
在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中,要求在利润表“每股收益”项下增列“其他综合收益”项目和“综合收益总额”项目,作为对原准则利润表格式的补充与完善。意见稿吸收了准则解释第3号的规定,同时对其他综合收益的含义进行了界定,这样,其他综合收益反映在利润表中同净利润一样都是扣除了所得税影响后的净额的概念。另外,意见稿中还将其他综合收益划分为可重分类进入损益和不能重分类进入损益两种类型。
经过上述完善后,就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而言,形成了如下公式所表述的清晰的勾稽关系,充分反映了会计的全面损益观:
资产-负债=净利润+其他综合收益=综合收益总额
(符号“”,指期末与期初的变动额。下同)
(三)完善并加强了附注的信息披露功能
附注表现为对表内项目的文字描述或明细说明,或对重大表外事项的说明。由于不受报表格式以及编表规则的限制,相比较报表本身而言,附注信息的表达方式更为灵活,所表述的内容更为详尽和丰富,因此附注的信息含量以及信息相关性更高。同时由于附注数据需要与报表数据相互关联勾稽,所以附注信息的可靠性并未因相关性提高而降低。相比较原准则,意见稿对附注的完善和加强具体体现在如下方面:
1.强化了附注在整个报表体系中的重要地位
我们知道,附注是财务报表体系中除四大报表之外的第五个组成部分,但意见稿明确提出:财务报表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的重要程度。这句话具有两层含义,首先,在整个报表体系,附注同四大财务报表一样具有相同的地位;其次,附注信息是重要的。这一规定强化了附注在整个报表体系中的重要地位,对会计和审计实践都具有重要意义。
在实际会计和审计工作中,企业管理层往往比较重视财务报表尤其是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而轻视甚至忽视报表附注。企业会计人员往往将附注编制工作交由负责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代劳,企业管理层对此已是司空见惯,并不加以干涉并纠正。而会计人员和管理层由于未经历附注的形成过程,对影响报表使用者判断和决策的重要信息(如报表项目的重要性、持续经营能力的影响因素等)也就缺少评价和判断。由于编制工作由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工作中代劳,而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责任并不能替代、减轻或免除管理层的会计责任,因此,这种情形实际上降低了会计信息质量,减小了会计信息的透明度,并增加了注册会计师的审计风险。
2.对附注披露的内容进行了规范与整合,形成了三个级别的披露层次,并明确了基本的披露顺序
基于对会计信息使用者的附注信息需求层次的细分,意见稿将附注的内容划分为三大层次,即最低限度披露层次、强调披露层次和或有披露层次。
最低限度披露层次,就是在一般情况下,附注应当按顺序至少披露七个方面的内容,如企业基本情况、编制基础、遵从性声明、重要会计政策/估计及其变更以及差错更正说明、报表重要项目和或有事项等需要说明的事项。最低限度的披露是为满足会计信息使用者最一般的、共性的信息需求,对企业的附注信息披露来说具有普遍性。另外,意见稿明确地将“企业的基本情况”列为第一项必须披露的内容,而不再是原准则中“补丁式”的披露要求。这一规定,体现了对报表使用者基本信息需求的尊重,也符合报表使用者应首先了解企业基本情况的正常阅读习惯。
强调披露层次,即除了最低限度的披露内容之外,应准则要求在附注中应当进行披露的事项信息,作为对所披露事项的强调与详细说明。如其他综合收益信息、终止经营信息、资产负债表日后期间的股利信息以及费用按性质分类的信息。
或有披露层次,即企业管理层需将对报表信息使用者决策与判断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事件进行披露,这种披露依赖于管理层对事件进行评价而产生的结论,具有一定的或有性,是会计审慎原则和保护投资者利益的体现。如管理层对企业持续经营能力进行评价并对其产生重大怀疑时,就应当在附注中披露导致对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怀疑的影响因素。
需要强调的是,我国利润表中的费用是按照功能进行分类的,除此之外,意见稿在附注中还增加了按照费用性质进行费用分类并披露的内容,这条规定对于增强利润表信息尤其是费用信息的透明度,对预测企业未来现金流量、判断未来的收益能力、了解费用的构成与比重具有重要作用。
3.强调了企业管理层的会计责任
伴随着对附注在整个报表体系中地位的强调,意见稿强调了企业管理层的各种会计责任,体现在附注信息上就是增加了对如下信息的披露:第一,在企业基本情况中增加对“财务报告的批准报出者和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信息的披露;第二,在会计准则遵从性声明中明确了声明的内容,即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声明;第三,强调了管理层对企业持续经营能力进行关注、评价和或有披露的责任。
在附注中增加对企业管理层会计责任的强调,有助于提高和强化附注在管理层心目中的地位,对于加强附注信息的编制与披露工作、界定管理层的会计责任和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是一种有效的信息公示或声明,具有积极作用。
二、对相关问题的探讨
我们可以从以上三个方面看出,意见稿的对于保持同国际会计准则的持续趋同,明确附注在报表体系中的地位以及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具有重要作用。但通过对意见稿的学习与研究,笔者注意到意见稿在如下方面存在着改进的余地,在此与大家共同探讨、切磋。
1.对持续经营能力的探讨
意见稿规定,企业管理层在编制报表的过程中就需要对自报告期末起未来至少一年的持续经营能力进行评价,如果结果表明对持续经营能力有重大怀疑的,就应当进行披露相关因素。笔者认为有如下问题值得讨论:
第一,这个规定是要求管理层自己披露对自己将会产生严重不利后果的信息,这样的“负面”披露一定会引起市场的消极反应,是管理层极为不愿意看到的情况。因此,在实践中即使存在着严重影响企业持续经营能力的不利因素,也会因管理层强烈的“选择性”披露动机而加以隐瞒或回避。因此,笔者认为,从准则设计上应更关心“如何保证准则的实施”,而不是单纯地“如何实施准则”,因此,意见稿的规定实际上是无法真正达到制度本身所想要达到的效果的。
第二,对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怀疑,实际上是要求管理层对持续经营能力有重大不利影响(一次判断)的客观存在进行主观判断(二次判断,即重大怀疑),多次的主观判断大大减少了信息的可靠性和准则的可行性。笔者认为,从准则设计上应最大程度地减少管理层进行主观判断的机会与程度。在这里,是否可以要求会计人员采用事项列举的方法,将所列举事项对持续经营能力产生的不利影响的程度留给使用者自己去判断,即是否可以这样规定:企业管理层应至少每年对企业持续经营能力进行评价,对企业持续经营能力有重大不利影响的各种市场和非市场因素都应该在附注中按照影响力大小和类别加以披露。
第三,从对持续经营能力的认识和划分来讲,意见稿规定:“企业如有获利经营的历史且有财务资源支持,则通常表明以持续经营为基础编制财务报表是合理的”。笔者认为,这样的规定并不严谨和全面,在实践中,出于集团或公司战略的需要,有些公司的确是处于持续亏损甚至于资不抵债的状况,但由于有外部资金输入而持续存在。那么该如何评价此类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呢?也就是说,持续经营能力强调的是持续经营这个客观事实,还是持续经营背后的自身盈利能力问题;换句话说,持续经营能力是指企业依赖于自身经营能力而持续存在,还是也可以依赖外部资金支持而存在。这个才是准则需要加以解决的事情。
2.对扩展附注披露内容的探讨
笔者认为,除了意见稿中所规范的附注披露内容外,还应在以下两个方面进行扩展:
第一,在附注中留出对特殊行业信息披露进行规范的条款空间。
近年来,越来越多的公司(如污水处理厂或高速公路公司等)以BOT(或TOT)方式进入公用事业并向社会提供准公共产品,由于产品的“准公共”特性,各利益相关方尤其是消费者(如用水人或高速通行驾驶员)不仅对实际的“服务产品”产生消费需求,还对会计信息产品产生“信息需求”。因此,对消费知情权的保障,对于保护广大用户(消费者)的利益和保证广大用户缴费的积极性,继而保证整个价值链的良好运行具有重要作用。以污水处理行业为例,利益相关方尤其是用水人(即排污户,关系到社会中的每一个人)对以污水处理成本为核心的相关技术和财务信息有着强烈的需求动机。但在现实中,这些公司会以成本信息属于公司的商业机密或没有对外披露义务为由而拒绝对外披露,其后果就是由于污水处理成本信息的不透明导致产生如下种种问题:许多水务公司每逢水价听证会召开时“集体哭穷”为涨价造势;用水者认为污水处理费收费过高而拒绝、逃避或消极对待缴费义务;政府职能部门在进行对污水处理行业或具体污水处理厂的扶持或评价其经营绩效时无从着手等等。
因此,笔者建议,在财务报表列报准则中增加对涉及公用事业的公司的披露义务,或者在附注中留出对这些行业信息进行披露的条款空间,以提高我国公用事业的相关成本和价值信息的透明度,推动我国公用事业的健康发展。
【关键词】 持续经营不确定性审计意见(GCO); 审计; 自我实现的预言
持续经营不确定性审计意见(going-concern opinion,以下简称GCO)是指由于被审计单位持续经营能力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导致注册会计师对其持续经营假设产生重大疑虑,从而出具的一种非标准审计意见。具体包括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和否定意见等类型。
企业持续经营能力是财务报告使用者进行合理决策、规避风险的重要依据。对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进行判断和评价是注册会计师审计时必须考虑的重要内容。持续经营审计意见日益成为资本市场令人关注的一个重要现象。
一、持续经营不确定性审计意见:国内现状
从1997年我国出现第一份对上市公司发表GCO审计意见的审计报告以来,GCO审计意见的审计报告在数量上呈上升趋势:从准则出台之前的零星,到1999年颁布《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17号——持续经营》后,GCO审计报告占非标准审计报告比例从百分之十几逐渐上升到百分之二十几;2003年对准则的修订导致这个比例直接跃升到50%左右;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 324 号——持续经营》正式颁布实施后,这个比例再次跃升到70%左右,个别年度甚至达到了80%。2011年,这个比例仍然保持在70%。根据中注协的上市公司2011年年报审计情况快报,截至2012年4月30日,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共为2 362家上市公司出具了审计报告。其中,标准审计报告2 247份,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91份,带其他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1份,保留意见审计报告19份,无法表示意见审计报告4份。在所有112份非标准报告①中,明确提及了持续经营不确定问题的有78份,占当年非标准意见的比例将近70%。
然而,另一组数据却令人疑惑,2007年实施审计准则1324号以来,期间终止上市的公司为28家,其中2007年10家、2008年1家终止上市的没有2007年以来的审计报告,剩余17家公司,除了ST本实(200041)因2005、2006年连续两年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审计报告一直被停牌,2007、2008年又连续两年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审计报告,并于2010年终止上市;ST东北高(600003)2007年被出具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并于2010年终止上市外,其余15家公司从2007年到其终止上市的2—4年内均收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即使是ST东北高(600003),2008年的审计意见同样是标准无保留的。我国的审计人员似乎并没有在警告社会公众关于上市公司经营风险上发挥应有的作用。是什么影响了审计人员对上市公司持续经营判断的质量呢?
二、持续经营审计决策:认知与动机
审计准则要求审计人员客观地、无偏地评价所有相关的证据。然而,大量心理学研究表明,人们在处理信息和作出具体决策,尤其是在处理复杂的信息时,决策者往往无法达到完全理性的状态。持续经营审计过程是一个需要在短时间内评价大量文件资料的多环节的信息处理和决策过程,因此,持续经营审计往往因为各种心理偏差,影响了审计人员如何看待和处理审计证据(Smith和Kida,1991)。
导致审计人员产生审计判断偏差的心理效应,也引起了研究者的关注,然而这些研究关注的是审计人员客观认知判断过程中的有限理性,如锚定效应、时近效应、框架效应和肯定性倾向等;强调客观因素,如证据的类别、证据的性质、证据的呈现方式等对审计人员判断的影响;强调即使决策者知道他需要理性或者努力想做到理性,但由于理性认知的限制,他们无法达到理性的状态(邢剑锋,2011)。然而,影响审计人员出具最终审计报告的,不仅仅是一个认知问题,它同时也是一个动机问题。
事实上,在持续经营审计决策的不同阶段,影响审计判断质量的因素也不同(于艳,2010)。在审计过程中,审计人员首先需要识别客户潜在的持续经营问题,这取决于审计人员的知识、经验、技能、审计判断模型及辅助工具、准则可操作性等因素的影响。在此基础上,审计人员需要决定是否应为存在持续经营问题的客户出具一份带GCO的审计报告,研究者往往从浅层的经济利益、审计风险角度加以分析,却忽视了其深层的动机形成过程。对动机的分析,在审计研究中还没有受到足够的重视(Guiral,2011)。
三、持续经营审计决策动机:一个基于自我实现预言的解释
自我实现预言(Self-Fullling Prophecy)效应,也称为罗森塔尔效应或皮格马利翁效应。相传塞浦路斯国王皮格马利翁擅长雕刻,决定永不结婚的他雕刻了一座美丽的象牙少女像并爱上了这个雕像。皮格马利翁把全部的精力、全部的热情、全部的爱恋都赋予了这座雕像。他像对待自己的妻子一样对待雕像,并最终感动了爱神,赐予雕像生命,与皮格马利翁幸福地生活在一起。人们借用这个故事说明人的期待效应。20世纪60年代末,哈佛社会心理学家R.Rosenthal(罗森塔尔)和L.Jacobson(雅各布森)对一所小学的学生进行了所谓的“预测未来发展”的测验(实为智力测试),而后不考虑测试成绩随机地在各班抽取20%的学生,并故意告诉教师,这些学生在学业上很有发展潜力。8个月后,对全校学生的再次智力测试进行一次测验,结果发现,那些所谓“具有发展潜力”学生的智力比其他学生有更大的发展。研究结果说明,教师对学生具有不同的心理预期,并且在无意识中把自己的预期传递给了学生,而最终结果,学生的行为与教师对他们的预期一致。罗森塔尔把这种现象称为“皮格马利翁效应”。
在持续经营审计决策中,研究者早就证明,审计人员能够识别陷入财务困境的公司(Kida,1980),所以审计人员是否决定披露GCO的原因可能超越了客户财务状况的因素,可能并非因为审计人员没有能力识别客户的持续经营问题,而是源于审计人员对GCO可能导致的经济后果的预期。
在持续经营审计中,自我实现预言效应表现为审计人员GCO可能导致客户企业终止业务的可能性增加。作为独立于上市公司和利益相关者的“第三人”而作出的审计意见,上市公司审计报告的意见类型为企业各方面的利益相关者所高度重视,并能对他们的决策行为产生重要的影响。上市公司破产之前被出具GCO审计意见,会被利益相关者视为审计人员向市场传递了公司财务困境方面的信息,财务报告使用者很可能对这个专业的意见作出反应,继而调整自己的行为来表示对这个专业意见的认可,从而导致股价下降以及企业财务状况的进一步恶化,并可能导致客户公司破产或加速破产。也就是说,审计人员的公开怀疑,加速了公司的结束。而这种自我实现效应对于审计人员的效应是:如果这种GCO自我实现,审计人员的未来经济租无法实现;或者,客户意识到GCO意见的逼近,先行更换审计人员,从而避免可能的GCO和潜在的GCO自我实现效应(Tucker,et al.,2003);或者因为出具GCO而客户并没有发生经营失败带来的声誉损失或被辞退损失(廖义刚,2012)(图1)。
对于这种自我实现的效应,审计人员在一定程度上可能是有预期的(Mutchler,1984)。因此,基于对这种自我实现预言效应的预期,审计人员就可能产生对客户持续经营状态的先念偏好,使得审计人员有强烈的欲望去相信客户将持续经营,从而不愿意将公司持续经营不确定这样的预期传达给社会公众。这种方向性的目标偏好,会使得他们更倾向于通过参考其目标偏好来评价审计证据(Wilks,2002)。审计人员可能采取一定的证据加工(evidence-processing)策略。所有的证据都会以无偏的方式引起审计人员注意的假设,在这种情况下是无效的。审计人员可能将更多的权重分配到与其期望结果一致的证据上,而忽视或者轻视那些质疑客户生存能力的反面证据的存在(Guiral,2011)。其最终结果是,审计人员在可能并没有意识到的情况下,对持续经营假设作出无偏判断的能力大打了折扣。
四、结论
审计人员的审计过程是一个信息的加工处理和决策过程,审计人员的行为特征不可避免对其产生重要影响。审计报告的错误,除了审计人员有意认可企业当局的会计造假之外,主要原因在于审计人员认知与决策中的心理偏差,这已经成为了行为审计的核心内容。
从心理学角度看,审计人员对审计证据的信息加工和态度(认知的过程),可能受到他们自我实现预言效应的期望驱动(动机/激励因素)。对自我实现预言效应的预期,使得审计人员并非中立的决策者,而是目标导向的,他们会更重视与其预期结果一致的审计证据,从而影响其对客户公司持续经营能力的判断。
【主要参考文献】
[1] Guiral, A., Ruiz,E. and Rodgers, W. To What Extent Are Auditors’ Attitudes toward the Evidence In?uenced by the Self-Fullling Prophecy Auditing: A Journal of Practice and theory,2011,30(1):173-190
[2] Kida, T. An investigation into auditors’ continuity and related qualification judgments.Journal of Accounting Research,1980,18(2):506-523.
[3] Mutchler, J. Auditor’s perception of the going-concern opinion.Auditing: A Journal of Practice & Theory,1984,3:17-30.
[4] Smith, J., and T. Kida. Heuristics and biases: Expertise and task realism in auditing. Psychological Bulletin. 1991, 3: 472-489.
[5] Tucker, R. R., Matsumura, E. M., and. Subramanyam, K.R. Going-concern judgments: An experimental test of the self-fulfilling prophecy and forecast accuracy, Journal of Accounting and Public Policy,2003,22:401-432.
[6] Wilks, T. J. Predecisional distortion of evidence as a consequence of real-time audit review. The Accounting Review,2002,77(1): 51-71.
[7] 廖义刚.审计意见的决策有用性及其出具动因:研究框架与研究述评[J].审计与经济研究,2012,27(5):49-56.
影响企业持续经营的因素
企业的经营始终受政治、经济以及文化等社会环境的影响,进行会计核算必然也会受到这些环境条件的限制和约束。为了适应这些社会环境进而满足会计核算和监督的需要,在进行会计工作之前重新设定一些先决条件,即会计假设是非常必要的。持续经营假设作为会计的基本假设之一,是指会计为其服务的会计主体在可以预见的未来不会发生破产或清算,将会永远经营下去。
然而事实上,没有一个企业可以做到真正意义上的“持续经营”。不论其规模大小,它总是一个有限生命的组织,都有一个产生、发展、繁荣、衰落和消亡的过程。这就像人类作为一个群体可以永远地生存下去,但是具体到某个个体,其生命都是有限的,长生不老已经被证明是不可能的。会计的服务对象即会计主体是特定的具体的企业个体,而非抽象的企业群体概念,因此也是不可能永远持续经营的。这样,会计主体的有限经营寿命与持续经营假设就产生了矛盾。当理论与实际不相符合时,我们只能对理论做进一步的完善或抛弃该理论。
影响企业持续经营的因素有很多,排除政治、不可抗力等企业无法控制的外界因素导致的企业无法持续经营外,企业自身因素导致其终断持续经营的可分为三类:一是由于经营不善导致企业亏损而无法持续经营,这是最普遍的因素。国信证券的一份分析报告显示:深圳本地61家A股上市企业中,就有22家因亏损严重而无法持续经营或持续经营困难,占总数的36.07%强。沪深两地总体看,截止至2002年7月31日,两市共有101家上市公司公布了预亏公告,占全部上市公司的9%左右,其中历年亏损的有70家,占亏损总数的69.3%。上市公司是一个优秀的企业群体,无法持续经营的比例尚且如此之高,更不用说其它非上市企业了。二是非经营性破产倒闭。典型的有美国的安达信、安然能源及世通公司等。它们或者盈利能力良好,或者虽然有亏损,但还不致于影响其持续经营能力,而且都是各自领域内的翘楚。但都因为严重违反了有关法律而被强制解散或宣布破产。三是出于竞争等目的而进行的并购。上世纪末掀起的并购浪潮中,绝大多数企业都是出于竞争与发展的目的,比如时代与华纳的合并。
但是,不管企业以何种方式结束经营,都证明其经营寿命是有限的,已经不符合持续经营假设,因而也不能以之为基础编制会计报告。否则,不仅理论与实际相脱节,而且会严重影响所编制的会计报告的质量。
持续经营假设与立法上的冲突
对于持续经营假设这一命题,不仅笔者提出质疑,而且事实上,它与我国现行的会计、审计立法已经发生了冲突。在我国前两批颁布的审计准则中多处要求注册会计师在执业时要关注被审计单位的持续经营能力。如“注册会计师应当对被审计单位持续经营能力等重要事项予以关注”。
作为基本会计假设,应该是不证自明的当然之理或难以证明但被普遍接受的事实。而持续经营假设显然既不是不证自明,也难以被普遍接受。对此,我国《企业会计准则――财务报告的列报》(征求意见稿)指出:在编制会计报表时,企业应当对持续经营的能力进行估计。如果已经决定清算或停止营业,或者已经确定在下一个会计期间将被迫进行清算或停止营业,则不应再以持续经营为基础编制会计报表。如果某些不确定因素导致对企业能否持续经营产生重大怀疑时,则应当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这些不确定因素。
理论是对实践的总结和升华。在竞争日益激烈的市场经济中,总有很多企业因不适应竞争而被淘汰,同时也会有大量的企业应运而生。企业的有限经营寿命已经成为一个被人们普遍接受的事实。这与我们的持续经营假设恰恰相反。既然理论与实践产生了冲突,作出妥协的只能是理论。因此,我们有必要对这一基本假设作一番修正。
对持续经营假设的修正
在多变的市场经济中,我们无法准确预计企业未来的经营状况,而对企业过去的、已经发生的经营活动做出准确的记录和计量是可以做到,也是应该做到的。因此,笔者主张将持续经营假设改为即时经营假设。也就是说,会计核算应当以企业在其存续期为前提,只要编制报告当期是持续经营的,企业就应当以之为基础进行会计核算,而不需要保证以后永远持续经营。
作为构筑一个完整的会计理论结构体系的会计基本假设,应该遵循客观性原则,即会计假设不是猜想,它总是以一定的客观条件为依据对那些直接观察到的规律和事实所做的假定。对企业未来状况的猜想显然只能做为一种假设条件,而不应做为整个会计理论体系基石的基本假设。即时经营假设则不然,它以已经发生的经营活动为依据,符合客观性原则。根据这一原则,只要经济活动发生时企业处于持续经营状态且没有终止这一状态的计划或征兆出现,企业就应该进行正常的会计处理,即从现时状况推断,企业有能力也有意愿继续经营。此时,持续经营是对企业现时状况而非将来状况的判断。而现时状况是一种客观存在的事实,满足了客观性原则的要求。
企业持续经营能力不仅仅是企业许多财务处理的基础,也是各利益相关方重要关注点之一。现代审计已经发展到了风险导向审计的阶段,而风险导向审计要求注册会计师在进行审计的时候先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评估重大错报风险,以确定重点审计领域,合理分配审计资源。在进行风险评估时,除了内部控制之外的其他五项评估,在一定程度上都关注了被审计单位的持续经营能力。
对于一项审计活动来说,其最终成果就是审计报告,或者从某种程度上来说,是审计意见。笔者根据2013年中国上市公司审计市场分析,在2013年报出具非标财务报表审计意见51家上市公司中,有26家是因为其持续经营能力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数量过半。这说明在审计发现的问题中,可持续经营能力存在不确定性是一个重大问题,需要注册会计师给予足够的关注。因此,研究企业持续经营能力对审计意见的影响是十分必要的。
二、持续经营能力对审计意见影响的研究现状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4号―持续经营》要求注册会计师在进行审计过程中必须评价被审计单位的持续经营假设是否合理,通过评价被审计单位的财务状况,评估影响持续经营能力的各因素的重要性,对企业持续经营能力进行判断,必要时在审计报告中形成持续经营不确定性审计意见。
对于持续经营能力问题的审计意见的一般规定如图1所示。但是,其中涉及到许多主观判断,具体什么情况应该出具什么类型的审计报告仍存在很大的探讨空间。
关于被审计单位持续经营能力对审计意见的影响,国内外许多学者进行过深入的研究:田利军(2004)认为:当被审计单位出现持续经营不利的迹象时,不管被审计单位的会计处理与披露如何公允、全面,注册会计师也绝对不可以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至少要增加强调事项段,提醒报表使用人注意不可验证和不可控制的事项。朱雁、李平(2007)对2005年沪深股市制造业上市公司年报数据为基础,实证研究了持续经营能力判断与审计意见类型之间的关系,结果表明,上市公司资产负债率与审计意见类型显著正相关,而现金流量比率与审计意见类型呈现显著负相关关系。车湘辉(2014)认为: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与持续经营审计意见的严厉程度负相关。
此外,国内外一些学者还建立了相关的模型:Lenard等(1995)选取了1982-1987年被出具持续经营审计意见的40家公司,构建了基于GRG2的神经网络模型,模型自助学习采用了8个变量:(1)经营性现金流量/负债;(2)流动比率;(3)所有者权益/负债;(4)长期负债/总资产;(5)资产负债率;(6)税前净收益/销售收入;(7)总资产净利润率;(8)上一年度是否亏损。审计网络模型对持续经营审计意见的预测准确率达到95%,而基于相同变量的Logistic模型预测的准确率为83%。王旭、孔玉生(2012)认为,BP神经网络模型可以应用于审计意见的预测。
三、2013年三个非标审计意见案例分析
(一)持续经营能力问题导致带强调事项段的保留意见―ST景谷
1.公司简介
云南景谷林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景谷”)是1999年由多家公司联合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该公司属于林业行业,主要经营临产化工系列产品、相关技术的出口业务以及本公司生产科研所需要的原辅材料、机械设备、木材加工等业务。
2013年,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ST景谷出具了带强调事项段的非标准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2.公司相关情况分析
(1)财务方面。截至2013年12月31日,ST景谷累计亏损26419.87万元,营运资金-12798.21万元,期末货币资金6198.43万元,逾期银行借款12549.11万元,拖欠银行利息2692.05万元,可能存在正常经营过程中无法变现资产,清偿债务。这些情况表明存在可能导致对ST景谷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疑虑的不确定性。
1)净利润
如表1所示,2011年、2012年ST景谷的净利润都为负。2013年ST景谷扭亏为盈,虽然净利润为正,但是,我们可以从财务报表中看出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仍然为负。而且,2013年公司非经常性损益的金额主要来自于出售林木资产。2013年底,ST景谷向南宁市泰安农林资源公司签订了出售林木资产的合同并在报告期前拿到了8300万余元的转让款。不难看出,ST景谷为了保壳争分夺秒,实际上公司并未在经营上摆脱困境。
2)净资产收益率
如图2所示,自2008年起,ST景谷的净资产收益率逐期下降。2012年第二季度后更是加速下滑,且远低于行业平均水平。到了2013年第二季度竟下滑到-576.7%,同期行业平均水平为-96.16%,作为反映上市公司盈利能力以及股东权益高低的核心指标,净资产收益率竟比行业水平低480多个百分点。
3)资产负债率
如表2,ST景谷2013年度的负债率高达90.17%。而在负债率较高的情况下,很难再得到银行的授信,即使能借到款,也需要支付很高的利息成本。也就是说,ST景谷想通过借款来周转流动资金较有难度。这会对公司的可持续经营造成很大的困扰。
4)借款逾期,流动资金不足
由表3可知,ST景谷存在大量逾期借款,ST景谷于2014年5月8日公告称由于涉及借款合同纠纷,逾期未偿还建行景谷支行的借款及利息,公司账户中的3385.40万元已被依法冻结。这将导致ST景谷流动资金不足,原材料采购受限,极大地影响了公司的正常运营。
(2)其他方面
根据年报,ST景谷分别与昆明长盛宏瑞商贸有限公司和昆明超冠人造板制造有限公司存在诉讼纠纷,法院尚未作出判决。因此,审计机构根据审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对ST景谷未决诉讼事项作为强调事项予以说明。
3.导致带强调事项段的保留意见的原因分析
通过本案例,我们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非标准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来源做了分析,可以看出,ST景谷被出具带强调事项段的非标准保留意见审计报告主要是由于持续经营方面出现了问题,同时一些未决诉讼也对事务所出具审计意见产生了影响。
(二)持续经营能力问题导致保留意见―厦华电子
1.公司简介
厦门华侨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厦华电子”),是国内最早涉足等离子电视研制并是国内拥有自主数字信号电路设计能力的企业,是中国平板电视的产业先锋,率先创造性实现上下游技术研发的无缝对接,其“全能微晶”平板电视正走俏国内外市场。
2014年,福建华兴会计师事务所对其出具了带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2.公司相关情况分析
(1)财务方面
1)净利润
从图3中可以看出厦华电子2006年到2008年连续三年净利润为负,连续出现大额亏损。随着相关改善持续经营能力相关措施的实施,该公司从2009年度开始连续4个年度盈利,但是公司近三年经营业绩逐年下滑,至2013年大幅度下滑,降到了-53756万元,说明厦华电子的持续经营能力存在重大不确定性,若不改善当前状况,可能面临着净利润为负退市指标的风险。
2)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
从表4中可以看出厦华电子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2013年相对于2012年减少了96.52%,结合前面净利润的分析,可以看出如果公司财务状况继续恶化,可能面临着净利润为负和净资产为负两大退市指标的风险挑战。
3)资产负债率
从表5可以看出,厦华电子连续3年处在高资产负债率的水平上,可以看出厦华电子可能面临以下风险:首先,靠公司正常业务运作获得的现金已无法满足按时归还相关债务的需要;其次,该公司面临着相对较高的财务风险,未来可能会有现金流不足,资金链断裂,不能及时偿债的风险,甚至会出现企业破产的情况;最后,资产负债率高还会进一步导致融资成本加剧。这些风险将会对公司未来的持续经营形成一定的不确定性。
4)经营活动现金流量
通过查看厦华电子现金流量表,各年度投资活动现金流量都是正的,根据生命周期理论,可以认为企业处于衰退期。可能面临着市场萎缩,产品销售的市场占有率下降,经营活动现金流入小于流出(见表6),同时企业为了应付债务不得不大规模收回投资以弥补现金的不足。
(2)经营情况
厦华电子财务状况为什么会出现当前的状况,可以结合厦华电子的经营状况。一方面,截至财务报表报出日,厦华电子已经终止经营彩电业务,说明主营业务已经基本停止。另一方面,受行业需求增长放缓,主营产品平均价格大幅下跌等多重因素影响,厦门华侨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日常经营陷入困难,财务面临风险。总体而言,主营业务的停顿与以上财务状况的恶化是有很大关系的,从以上财务数据可以看出,厦华电子未来生产经营情况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未来可能面临资金链断裂的风险,不得不对其可持续经营能力产生质疑
(3)其他方面
1)厦华电子承诺自股票复牌之日(2013年11月26日)起六个月内不再筹划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由于存在以上情况,同时也无法通过其他程序就管理层运用持续经营假设编制财务报表的合理性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依据,因此。无法判断厦华电子管理层继续按照持续经营假设编制财务报表是否恰当。
2)厦华电子已经终止经营原主营彩电业务,在非正常经营过程中变现资产、清偿债务。截至财务报告报出日,厦华电子尚在对期后剩余应收款项、存货等流动资产进行清理变现,注册会计师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判断厦华电子提取该部分流动资产跌价准备金额的准确性。
表7中货款涉及金额大、客户多、情况各异,时间难以确定,目前还缺少充分、适当的证据来确定能够回收多少货款。如果无法收回相关账款,也会对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造成一定的影响。
3.导致保留意见的原因分析
通过本案例,我们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来源做了分析,可以看出,厦华电子被出具保留意见审计报告主要是由于持续经营方面出现了问题,而其持续经营方面的问题又主要表现在财务状况恶化和公司主营业务停产所致。
(三)持续经营能力问题导致无法表示意见―ST长油
1.公司简介
中国长江航运集团南京油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长油”),由南京长江油运公司联合长江沿线八家国有大中型石油化工企业共同发起,于1997年6月1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主要从事国内沿海和全球航线散装液体货物的运输业务。
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认为该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对公司2013年度财务报告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意见。
2.公司相关情况分析
(1)财务方面
1)从盈利能力分析
根据表8,ST长油总资产净利率、销售净利率、权益净利率三项指标均为负数,意味其盈利能力存在重大不确定性,2013年相比2012年权益净利率下降高达24倍之多,可见ST长油截至2013年持续经营能力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2)从偿债能力分析
根据资本保全理论,要求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成本补偿和利润分配要保持资本的完整性,保证权益不受侵蚀。当企业的原有资本无法得到维持时,可持续经营能力存在重大不确定性。从表9、表10的数据显示,ST长油资产负债率逐年升高,净资产逐年下降,到了2013年净资产出现负值,这意味着负债高于资产,财务状况恶化出现资不抵债严重。原有权益被侵蚀,其可持续经营能力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3)从营运能力分析
从营运能力角度分析,根据表11数据,ST长油营运能力各项指标都明显偏低,2013年相比2012年有所回升,但差别不大,营运能力好坏直接影响可持续经营能力的高低,一个公司需要有足够资产保证企业运作,如果资产一旦短缺,将会增加企业短缺成本,为企业带来额外负担。
(2)经营方面
从经营方面考虑,ST长油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从而影响持续经营能力。一方面:决策层失误。在航海业低迷期间,继续扩张船队规模,长期租VLCC,导致大额计提预计负债。另一方面:子公司新加坡公司的治理存在缺陷。新加坡公司的经营部门对供应商信息的管理不健全,未能建立对供应商信息的共享机制。2012年,29.6亿预付租船费不知去向,也没有向公众报告,导致巨额账款去向不明,为企业带来重大亏损。
(3)其他方面
ST长油受“暂停上市”消息影响。截止2012年,ST长油连续三年亏损,若公司2013年仍不能实现盈利,根据上交所2011年7月修订的退市新规,公司将终止上市。“暂停上市”消息发出就意味着后面的融资、贷款都会出现问题,企业可能难以从银行得到贷款,而本来的贷款也会被抓紧收回。股东对企业失去信心,大量抽资,对进退维谷的企业来说更是雪上加霜。
3.导致无法表示意见的原因分析
通过本案例,我们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无法表示意见审计报告的来源做了分析,可以看出,ST长油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审计报告主要是由于持续经营方面出现了问题,问题主要表现在财务方面,企业四年出现亏损,财务状况恶化资不抵债现象严重;经营方面,决策层失误、管理层管理无能,导致经营亏损拖累公司;其他方面,受“暂停上市”消息影响。最后,由于会计师事务所无法获取公司运用持续经营假设编制财务报表的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而为此案例公司出具无法表示意见审计报告。
四、总结与启示
从上文分析中,我们可以看到企业不同的持续经营能力问题是如何影响审计意见的。从审计本身的目的出发,就是要增强报表使用者对报表的信赖程度,而报表使用者所获知的信息往往有限,特别是像企业持续经营能力这方面的一些信息。因此,审计工作需要通过最终的审计意见以及审计报告中的说明段,来使得报表使用者对企业持续经营能力有一个大体的了解。
相关的审计准则规定可以从财务方面、经营方面和其他方面来评估一家企业的持续经营能力,并且在其中列举了很多种情况。但是由于现实经济环境的复杂性,上述现象不可能包含所有的情况。这对注册会计师的执业判断能力、专业胜任能力提出了挑战。要求注册会计师在掌握会计、审计、财务方面的知识后,还应当尽可能多地去掌握法律、战略等方面的一些知识,以能够在执业过程中运用。
【关键词】新企业会计准则 所得税 差异 会计处理
新准则的出台也使得国家对企业所得税法规实施了调整,2007年3月,我国出台了所得税法。新法规统一了纳税人、税率、税前扣除标准和税收优惠等内容,与此同时,新会计准则非常重视所得税的变化,充分说明我国与国际会计接轨的趋势。由此可以看出,研究新税法和新准则之间的差异成为流行的热点问题。所以,对我国新所得税会计准则背景下的税收法规相关差异性进行了梳理和分析,旨在提升我国所得税会计和税收的理论与实践质量,对会计准则和税收法规之间差异的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
一、新企业会计准则与税法产生差异的原因分析
(一)目的不同
会计准则和所得税法规二者之间的目标不同就是其差异的本质原因。依据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企业会计准则的主要目标就是针对企业财务报告的使用者,包括一个企业的管理者、投资者,同时也包括我国相关政府机构以及社会有权利监督的群众等。而与这些相比较,所得税法的主要目标指的是针对我国经济体制的特殊需求,构建一套规范的所得税制度,可以为所有企业所共用。现阶段,我国会计准则的目标旨在为投资人、政府部分、债权人提供服务,所以,把这些人的收益摆在首位。相比较之下,所得税法仅仅满足社会公共的需求,实施国家政府机构的职能。这就引起了税法与会计在计算所得税中存在的永久性差异。
(二)基本前提不同
1.会计主体与纳税主体方面的差异。首先,在主体方面的基本前提就不同。会计主体可以是一个法律主体,也可以是一个经济主体。新企业所得税法对内外资企业不再加以区分,不考虑其资金来源,除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制企业外,无一例外地依照所得税法执行。而纳税主体所讲的主体就是指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即可。可见,会计与所得税计算过程中的纳税主体有所不同。
2.持续经营假设方面的差异。所得税法未能明确地指出其课税行为构建在企业持续经营的基础上,但在实际的操作过程中,其中的多条条款间接地证明了征收所得税要依照这种假设。例如,处理资产税务时,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政策的执行就运用了该前提条件。正是由于这个持续经营的前提,我们知道一个企业在其实际会计实务和管理的过程中,必须保证经济资源专项利用,不可以将会计经济资源作为它用,并且企业需要负担的债务和责任必须要按照合同和约定按时负责。可是,持续经营就不一定可以保证。从税法角度看,企业是否持续经营,其所负担的纳税义务不可避免。因而,在这方面,二者也有一定的差异性。
3.纳税年度和会计分期方面的差异。我国一般征收企业所得税均是按照年度核算。纳税年度的准确核算日期是从由当年年初的元月1日一直到当年的年末最后一天12月31日为终止点。但是,在实际实践过程中,很对企业的核算时间是无法保证这样的分期期间。一旦有这样的情况出现,就需要根据会计的实质性原则,将这个企业的真实经营期间才可以当成纳税年度。如果清算企业时则视清算时间为纳税年度。通过以上分析可知,该条款是以持续经营为前提的,分段考核计算的企业经营成果。此外,在考虑缴税年度时不但要关注会计分期的假设,还要考虑企业的中间营业或停止运营的情况,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保证征税公平,保护纳税人权益。与纳税年度相比,会计分期旨在边界会计数据的使用者能准确完整地掌握企业经营情况。
4.货币计量和计税本位币方面的差异。依照所得税法,企业在缴纳所得税以人民币为结算单位。其经营所得是外币结算的,当其上交所得税时,应将外币换算成人民币。相比较之下,会计上的货币计量定义,主要是指会计主体实施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时,通常以货币作为计量的单位,目的是为了更直观地表现会计主体的财务情况、运营状况和现金流情况。
二、新企业会计准则与税法差异的会计处理方法差异性分析
在会计实务中,财务人员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确认的利润与按税法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不一定相同。首先,二者会计相关处理的途径方面有差异。新会计准则在我国企业应交所得税的计算时,需要应用应付税款和纳税影响会计法,同时准则中也表明计算步骤必须使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其次,二者在收入、费用等方面的确认过程方面也存在差异。在处理会计成本、损失并进行损益核算的过程中,一定要根据我国财政部门所规定的一切财务、税务等政策和法律法规来实施。在申报纳税的过程中,应纳税所得额在确认的过程中,由于核算的方法和会计时期的差距,非常容易导致税前会计利润与应纳税所得额之间有差异。与此同时,二者在计税基础的相关处理方法方面也存在一定的差异。最后,在计提减值准备的方面也有处理方法方面的差异。根据新的会计准则的内容,企业的财务人员在每个资产负债表日都应该复核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账面价值,如果企业在后续时间内,应缴纳的所得税不能确保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转回,那么就可以减计其账面价值。
参考文献
[1]戴德明,张妍,何玉润.我国会计制度与税收法规的协作研究――基于税会关系模式与二者差异的分析[J].会计研究.2005(01).
[2]李勇.实施新《企业会计准则》对所得税的影响以及与税法的协调[J].会计之友(下旬刊). 2007(02).
[3]谢丽萍.新《企业所得税税法》与新《所得税会计准则》差异刍议[J].湘潭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04).
[4]吕敏,曾富全.会计收益、应税收益差异、所得税税负与纳税筹划――来自中国A股上市公司的经验证据[J].财会通讯.2010(12).
在此次的12项审计准则中,最引人注目的新增加了关于在审计报告中沟通关键事项的规定,要求在审计报告中对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重要项目予以单独说明。除此之外,对审计结论和报告、持续经营等涉及的6项准则做出实质性修订,对审计工作底稿、审计证据等5项做出一些文字性的调整。
一、新审计报告准则的修订背景
2008年全球经济危机以来,世界各国的经济普遍遭受重创。政府部门、监管机构和利益相关者,在积极反思原因的过程中,逐步提高了对审计报告信息含量的重要性认识,审计报告的改革应运而生。
为了提高审计报告的信息含量,满足资本市场改革与发展对高质量会计信息的需求,保持我国审计准则与国际准则的持续全面趋同,2016年12月23日,财政部了12项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新审计报告准则改变以往对于审计报告标准化的要求更加强调审计报告的信息质量,增强其对于报告使用者的有用性,加强注册会计师与管理层的沟通,提高了审计工作的透明度,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审计风险。
二、新审计报告准则的主要内容
(一)新制定准则的主要内容
新制定的《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4号――在审计报告中?贤ü丶?审计事项》,明确要求注册会计师在上市实体审计报告中增加关键审计事项部分,用于沟通关键审计事项。
1)准则对关键审计事项予以明确定义并给出了其如何决策的整体思路。
2)明确要求单设“关键审计事项”段,说明其原因,应对策略
3)在审计工作底稿中记录有关的关键审计事项
4)不得在审计报告的关键事项部分沟通的其他相关事项
(二)实质性修订的准则的主要变化内容
1.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1号――对财务报表形成审计意见和出具审计报告
1)审计报告要素顺序发生变化,将审计意见作为审计报告的第一部分,并要求在在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中增加了“形成审计意见的基础”。
2)增加了有关管理层评估被审计单位持续经营能力的责任。
3)改进了注册会计师对财务报表审计责任和工作的表述,增加对“合理保证”、“重要性”,尤其是关键审计事项等审计概念的核心阐述。
4)增加“形成审计意见的基础”段落,根据具体情况改为“形成保留/否定/无法表示意见的基础“。
5)增加关于披露项目合伙人姓名的要求,要求其出具的审计报告应当注明其项目合伙人。
2.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2号――在审计报告中发表非无保留意见
1)涉及与关键审计事项相关的无法表示意见审计报告时,不允许其审计报告中包含关键审计事项部分。
2)在发表无法表示意见审计报告时,不得包含注册会计师对其他信息的责任部分。
3.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3号――在审计报告中增加强调事项段和其他事项段
1)规定增加强调事项段的前提是不导致注册会计师发表非无保留意见,以及该事项未被确定为关键审计事项。
2)“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定性”段落,不再列入强调事项,而要求单独作为一部分分列,使得强调事项段适用的范围变窄。。
3)明确了增加其他事项段的前提,并将其他事项段单独作为一部分予以列报。
4.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51号――与治理层的沟通
1)扩展了与治理层的沟通事项,将影响审计报告形式和内容的情形(如有)也包括到了沟通事项当中,并且特别指出还应包括识别出的特别风险。
2)对沟通的对象以及沟通的形式和时间安排都做了详细的说明。
5.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4号――持续经营
1)增加了第十六条,要求注册会计师就其获取的关于管理层编制财务报表运用持续经营假设的审计证据是否充分、恰当进行评价。
2)增加了第十九条,如果注册会计师根据获取的审计证据认为识别出的影响被审计单位持续经营能力的事项不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注册会计师应当评价财务报表是否对这些事项或情况作出充分披露。
3)在审计报告中增加以“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定性”单独部分。
6.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21号――注册会计师对其他信息的责任
1)名称修订为“注册会计师对其他信息的责任”。
2)将其他信息的范围进行了限定,明确了财务信息初步公告、证券发行文件不使用该准则条例。
3)增加了注册会计师获取其他信息的程序,要求注册会计师在了解到似乎存在重大错报的迹象时要保持高度警觉。
4)增加了注册会计师面对可能增加审计风险的事项的应对措施。
5)将“其他信息”作为单独、 的一部分进行报告。
(三)仅作出文字调整的准则项目
对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第1111号、1131号、1301号、1332号、1341号,分别就审计业务约定、审计工作底稿、审计证据、期后事项、书面声明作出了一些文字性的调整,以便信息使用者更易于理解。
三、新审计报告准则的积极作用
(一)提高审计报告的信息含量,增强其决策相关性
新审计准则新增加的关键事项段,能够进一步的说明被审计单位的某些重要事项,使信息使用者更加全面和详尽的理解审计报告的内容,从而提高了审计报告的信息含金量,也是的使用者的决策更加科学和合理。这些变化更便于信息使用者进一步的理解被审计单位的财务状况,增强其决策的相关性。
(二)提高审计报告的沟通价值,拉近社会公众的距离
过去的审计报告采取标准的格式和内容,实际上造成了与社会公众一定程度上的隔阂,社会公众很难从其中发现其想要获取的更多的有价值的,针对自身特点需要的信息,此次新修订的审计准则,尤其是增加的关于关键事项的沟通问题,可以使信息使用者更易于理解审计报告的内容,增强社会公众对审计行业的认识,使审计报告更接地气。
(三)强化注册会计师的责任,提高审计质量,弥补了之前对于持续经营、其他信息等方面的不足,更加关注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
新的审计准则对于报表使用者关注的持续经营、其他信息等给于明确的规定,并且强调了注册会计师对于独立性的要求,这样不仅可以进一步满足信息使用者对其关注的重点邻域的信息需求,其实也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审计质量,降低了审计风险。
四、应对新准则挑战
新审计报告准则的实施,一方面确实是缩小了信息使用者与注册会计师之间的差距,另一方面也给计师事?账?和注册会计师带来极大的挑战。
自审计诞生以来,由于其总是在特定的社会经济环境中,社会公众和注册会计师对于审计的认识存在不同,对于审计工作的评价不同,审计期望差距就伴随着审计工作一直延续到了今天,并在审计的不同发展阶段呈现出了不同表现形式。在我国,审计期望差距问题也受到了足够的重视,特别是在2007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的《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标志着我国拥有了完善的执业准则体系,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有了更加明确的法律规定,在一定程度上修正和弥合了审计期望差距。
但是随着经济的发展,组织结构发生变革,经营方式多样化以及信息技术的更新,社会公众对于注册会计师的要求不断提高,产生了更高的期望,注册会计师则在不断改进中寻求职业界和环境中的平衡,审计理论界和实务界对此做了很多的探讨,但是大多数文章仅从理论上探讨了需要注册会计师、社会公众和审计准则制定机构共同努力,很多措施操作性并不强,本文基于审计准则的角度主要是出于以下原因:首先,1993年新西兰的Porter运用结构分析法,得出构成审计期望差距不同要素之间的差异,研究表明,在审计期望差距中约有16%的差距来源于不符合职业准则的行为,约34%的差距来自于社会公众的不合理期望,而约有50%的差距来源于执业准则的自身缺陷,由此可以看出研究审计准则本身对于弥合审计期望差距有着关键的作用;其次,由于审计准则固有的局限性—审计准则的制定总是在经济业务发生之后,具有滞后性,所以,如何制定合理的审计准则来弥合审计期望差距,适应快速发展的经济环境也就有了更深远的意义;最后,2007年起施行的新审计准则已经在为弥合审计期望差距做了较大的改善,但是很少学者对此进行研究,本文试图在总结新准则对审计期望差距的影响的基础上,提出审计准则如何进一步完善来弥合审计期望差距。
二、基于审计准则的视角对审计期望差距构成要素图的二次修正
在审计期望差距构成因素的框架中,最为清晰的应该说是由加拿大特许会计师协会下设的麦克唐纳委员会(1988)将审计期望差距分为四个部分,如图1所示。
如图1所示,期望差距是公众对于审计的期望与公众对目前审计业绩认识的差距,麦克唐纳委员会在报告中指出:“该图的重点在于公众期望和公众的看法。那些期望可能是合理的,也可能不是;那些看法可能是实际的,也可能不是。一个令人失望的、不切实际的期望,或一个错误的业绩看法,就如同审计和会计准则的真正缺陷一样,会破坏公众对审计人员和已审计信息的信任。然而,当职业界试图缩减期望差距时,评价公众期望和看法的现实性就显得很重要。假如公众有现行的执业准则未满足的合理期望(图1中BC段的距离)或执业的业绩未达到其准则要求(图1中CD段的距离),那么就应该改进准则或提高业绩水平。另一方面,假如问题是公众的期望不合理(图1中AB段的距离)或对业绩的看法错误(图1中DE段的距离),那么从逻辑上说就应该改进公众的理解。但这似乎缺乏可行性,所以职业界仍然必须准备对付这种结果。”
在麦克唐纳委员会的审计期望差距构成要素图问世之后,Humphrey(1992),Porter(1993)也分别提出了各自对于审计期望差距构成因素的看法,我国审计期望差距的研究起步较晚,胡继荣(2001)认为审计期望差距分为审计能力不足而形成的差距和由于公众的认识错误而形成的差距,赵丽芳(2007)则将审计期望差距划分为三部分:第一部分是审计人员现实执业质量的差距,第二部分是审计准则等规范的约束导致的差距,第三部分是社会公众缺乏正确认识而导致的差距。
审计期望差距是审计供求双方在特定社会环境下的产物,社会环境不同,图1中各个要素的相对位置就必然具有差异性,由于对于审计期望差距概念理解的不同,图1中E轴的存在性就会产生分歧,但是A、B、C、D轴的存在性还是确定的,B轴中所说的可能的准则是在现有的审计理论和技术水平条件下,审计供给方所分担的企业信息风险,但因审计供给方认识偏差,审计准则制定权合约安排得非有效、准则制定过程交流的非充分导致了审计准则的不完善,由此产生了BC段的差距,还有就是B、C轴的相对位置,在我国,在审计准则国际趋同的大背景下,使得我国在特定的历史时期中C轴的位置位于了B轴的左边,但是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国可能的准则B轴必然会一直向左端移动并超过C轴。
本文界定的审计期望差距是社会公众对注册会计师审计的期望与特定历史时期的审计执业水平之间产生的差距,笔者认为审计供求双方在特定历史时期共同作用下形成的差距才是真正意义上的审计期望差距,是一种现实的审计执业质量对审计需求方审计期望的承担落差,所以,本文基于审计准则的视角对审计期望差距构成要素图进行了二次修正,如图2所示。
由于本文采用的审计期望差距的定义与麦克唐纳的定义不同,差异使得本文E轴构成要素取消,其他的构成要素与麦克唐纳期望差距构成要素一致,不再赘述。
三、审计期望差距的审计准则原因
从重构的审计期望差距构成要素图2中,我们看到在合理的审计差距中很大一部分是审计准则差距,同样在上文中提到的新西兰的Porter在其构建的审计期望差距构成因素框架中论证到审计期望差距中约有50%来自于审计准则。而审计准则的缺陷导致的审计期望差距笔者认为有以下三个方面的原因:
(一)审计准则制定的制度环境
审计准则作为注册会计师行业的行为规范,相当于审计界与社会制定的一个契约,其目的是为了体现出相关各方的权利和利益,这些权利和利益反映的就是各方的审计期望,在环境的变迁中,伴随而来的是审计期望差距的不断产生,为了缩小审计期望差距,就需要将B轴和C轴之间的距离不断缩小。国外的审计准则于1917年,中国的审计准则始于1991年,可以说,我国用20年的时间走完了国外90年的道路,但是一个新的问题产生了,我国审计准则的变迁该怎样去借鉴国外的审计准则呢?笔者认为,选择怎样的审计准则是取决于审计环境的。
我国审计环境主要包括经济体制改革、财政体制改革、产权制度改革、国企改革甚至社会文化环境,可以说,经济体制改革和开放是其中的核心内容,一个国家的经济体制决定了其国民经济相关的各行各业的制度改革,改革开放前,我国的经济体制和产权制度是属于公有制的;改革开放后是以公有制经济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并存的状态,此时的审计准则主要是服务于国家的宏观调控,侧重于保护国有投资者的利益;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开展,非公经济的地位进一步提升,政府逐渐退出竞争性的行业,政企分开,形成了现代企业制度,此时审计准则不仅需要保证国有投资者的利益,还需要更加关注私人投资者的权利。审计准则的主模式大体上可以分成三种:私人投资主导型、企业主导型、国家投资或政府管理主导型,从我国经济体制改革中,审计准则主要是从“国家投资或政府管理主导型”逐渐向“国家投资或政府管理”和“私人投资”相结合演变。我们也看到了历次审计准则的变迁都反映了国家对于缩小审计期望差距的不懈努力,所以,笔者认为由于审计环境造成的审计期望差距是阶段性的。
(二)审计准则制定的组织结构
一方面,在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成立之前我国的审计准则是由财政部制定的,自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成立之后,财政部将制定审计准则的行政权利转移给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可以说,此时审计准则的制定是反映了审计职业界对于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看法,但是这就大大降低注册会计师在遇到法律责任时辩护的说服力,由于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是一个行业自律组织并不能称作一个政府部门,因此,制定的自认为合理的行业技术标准较公众而言就缺乏公信力和约束力。
另一方面,从审计目标的变迁过程中可以看出,查错防弊从最初开始就是审计的目标,但是执业界一直不愿意以积极的态度承担这种责任,而是将其作为验证财务报表公允性的一个附属产品,这就会使公众产生这样的认识,即审计准则就是注册会计师为了规避自己的审计风险,躲避法律责任,保护自身利益而设计的一种制度。
正是以上两个方面的共同作用,即使注册会计师再尽力按照审计准则实施审计,审计质量与公众的审计期望也会存在差距。
(三)审计准则制定的具体内容
首先,审计准则制定中存在着原则或者规则倾向的考虑。这两个名词来源于法律,原则赋予了更多的裁量权,具有不确定性,是规则的出发点和归宿点,为规则制定了使用范围,然而,规则制定了假设条件、行为模式和具体的法律后果,是原则的具体化。
同样原则和规则的取舍在审计准则的制定过程中也是存在的,原则导向审计的审计准则是与审计相关的价值观念或理念的规范化,赋予注册会计师更多的职业判断,要求注册会计师具有较高的专业胜任能力和职业道德素养,但也存在被滥用职业判断的可能性;规则导向的审计准则包含了具体的标准、行为指南,需要的职业判断较少,但是规则导向的审计准则也为注册会计师通过设计或者改变组织结构、交易模式,与被审计单位一起规避界限测试的舞弊埋下了伏笔。随着经济业务的日益发展,审计失败案例的越来越多,为了纠正规则导向带来的偏差,审计准则在与国际趋同的道路上越来越注重原则导向,但是这在审计环境还不健全的大背景下,原则导向审计的预期效果就显得比较一般。因此,在具体审计准则制定中,这两种审计导向的选择会导致审计期望差距。
其次,审计准则制定的某些条款规定存在漏洞。例如,在我国审计准则中规定禁止鉴证业务的或有收费却没有禁止非鉴证业务的或有收费,但是,现实中非鉴证业务的或有收费常常使得注册会计师和被审计单位的关系愈发亲密,从而影响审计独立性的发挥,进而影响审计质量。
最后,审计准则制定具有滞后性。可以说,在现行审计准则中许多条款后面都有着活生生的案例,比如美国的麦克森·罗宾斯公司倒闭事件(1938),导致了美国第一个整套审计准则—《一般公认审计准则》的诞生,2001年的安然-安达信事件导致了《萨班斯—奥克斯法案》的成型,应该说,许多的条款都是源于资本市场血的教训,但就是这样,才催生出每条审计准则的不断完善,这种完善审计准则和审计实务操作形成的时间差必然也会导致阶段性的审计期望差距。
四、新审计准则对审计期望差距的完善
应该说我国已经意识到了审计准则在缩小审计期望差距中的作用,在每次的审计准则修订中都很好地体现了这样的思路,2006年2月15日修订的审计准则就是如此。笔者总结了几个方面:
(一)审计报告准则改进
审计报告是沟通注册会计师和社会公众之间的桥梁,是注册会计师审计工作结果的反映,更是社会公众对于注册会计师进行审计工作评价的依据,所以审计报告对于弥合审计期望差距有很大的作用。《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1号—审计报告》对审计报告的要求较之前发生了变化,具体体现在:(1)明确了会计责任和审计责任的界限。旧审计准则对会计责任和审计责任的界定很模糊,只是表述为:编制会计报表是管理层的责任,在实施审计工作的基础上对审计的会计报表发表审计意见是注册会计师的责任,并无具体说明各自的具体责任。新的审计准则中归纳了对内部控制的责任、对会计政策的责任、对会计估计的责任等三项责任是管理层应该承担的会计责任。注册会计师的责任是这样表述的:注册会计师应该遵守职业道德的相关要求,计划和实施审计工作,从而对财务报表是否不存在由于错误和舞弊导致的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2)扩大审计范围。旧审计准则对审计范围的表述一直是三大会计报表,即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但是新准则在此基础上加上了所有者(或股东)权益变动表和财务报表附注,表述也由“会计报表”变为了“财务报表”。审计对象范围的扩大也意味着注册会计师审计责任的扩大,这在一定基础上弥合了审计期望差距。
(二)持续经营准则改进
新颁布的《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4号—持续经营》对重大疑虑事项的规范进行了再次修订,在此次修订中保留了原有审计准则中从经营、财务和其他三个方面对被审计单位持续经营假设产生重大疑虑的事项或情况的描述,同时指明了在审计持续经营过程中注册会计师和被审计单位的责任,具体体现在:(1)明确了被审计单位管理层和注册会计师的责任。新审计准则中明确指出,根据适用的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评估被审计单位的持续经营能力是管理层的责任。注册会计师的责任是考虑管理层在编制财务报表中披露的有关持续经营能力的重大不确定性。从准则的界定中我们可以看出,注册会计师在进行财务报表审计的过程中,考虑管理层运用持续经营假设的适当性和披露的充分性,但是对于没有提及到持续经营能力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审计报告不应该视为注册会计师对被审计单位能够持续经营做出的保证。(2)规范更加合理的审计程序。新审计准则中规定,注册会计师判断被审计单位持续经营的假设可以分为下列四大程序:首先,了解可能导致对被审计单位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疑虑的事项或情况;其次,评价管理层对持续经营能力作出的评估;再次,考虑超出管理层评估期间的事项或情况;最后,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新规范的审计程序减少了大量的主观判断,而且充分考虑了各种风险因素,体现了新准则采用的风险导向的审计思路,这样的审计程序有利于提升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质量,从而弥合审计期望差距。
(三)其他方面的改进
除上列举的具体准则条款之外,新审计准则在其他一些条款中也对弥合审计期望差距产生了巨大的影响,具体表现在:(1)更加明确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和管理层的会计责任,例如在《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41号—财务报表审计中对舞弊的考虑》中更新了舞弊的定义,考虑了舞弊的风险因素,明确了在财务报表审计中对舞弊的管理层的会计责任和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11号—审计业务约定书》更加明确了审计约定书包括的15方面内容,对执行审计工作的安排、审计报告格式、违约责任、管理层对财务报表的责任和注册会计的审计责任做了更加细致的划分,这些责任的划分和界定将会大大缩小审计期望差距。(2)间接提高了注册会计师执业质量的准则,如《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52号—与治理层的沟通》,《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52号—前后任注册会计师的沟通》,这两条准则是对我国注册会计师有关沟通方面的规范,意味着我国注册会计师的沟通规范和国际已经开始接轨,这种有效沟通必然会提高审计质量,弥合审计期望差距。
五、完善审计准则以进一步弥合审计期望差距
从上文的分析中可以看出新准则在弥合审计期望差距上已经做了很多努力,但众所周知,审计准则是有时效性的,需要随着经济环境的变化不断地修订和完善,笔者提出以下几方面措施来进一步完善审计准则,从而达到弥合审计期望差距的作用。
(一)建立政策研究部门
从上文第二部分的分析中,可以得出,审计环境对于审计准则的执行效果起了很大的作用,反过来,我们应该尝试让制定的审计准则更加适应当前的审计环境。因此,建立专门的政策研究部门就显得尤为重要,部门人员不仅需要掌握基本的会计、财务和审计知识,而且应该熟知社会学,经济学,政治学等知识,只有这样才能对于充分把握国家的宏观经济政策,理解国家的战略决策方针,进而展开调研活动,制定合理的审计战略,促进审计准则不断完善,弥合审计期望差距。
(二)建立政府监管下的自律型准则制定机构
从我国审计准则制定机构的变迁过程中可以看出,之前独立型准则制定机构存在着和审计职业界脱节的弊端,目前的自律型准则制定机构则更多地偏袒注册会计师的利益,因此,政府监管下的自律型准则制定机构就成为了一种折中的选择,这样才能平衡注册会计师和公众的利益,弥合审计期望差距。
目前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设立的审计准则委员会的构成可以看出注册会计师行业的专家占多数,注册会计师,中注协秘书,还有会计、审计学者共17名,超过全部31名委员的半数之多,因此,审计准则的制定机构需要增加证券业界、企业界和法律专家的比重,更多地反映公众的利益。
(三)在适当时候将准则转化为原则导向
笔者认为在制定审计准则的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注册会计师和社会公众的利益,结合预测未来可能的审计环境,提出一种抽象性的原则。与此同时,审计准则制定者应该结合审计实务将抽象的原则具体化为规则,具体到审计计划、审计过程和审计结果。如果注册会计师的执业水平,行业素养整体提高时,也可以适时将规则抽象为更加灵活的原则。
我国于2009年12月到2010年1月连续发出四批审计准则征求意见稿,修订后的审计准则充分体现了原则导向思路,将包括《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在内的九项具体准则中解释内容移入应用指南中,不再在准则正文具体规范。相信在不久的将来,待整体审计人员素质不断提高时,会有更多这样的做法来弥合审计期望差距。
(四)制定更加合理、严格的准则
审计理论的研究是一个动态发展的过程,如果准则的制定者能够及时了解公众的需求,把公众一些合理的期望转化为准则的内容,同时剔除过时的审计规范,笔者认为有两个途径可以改善准则内容的质量:
【关键词】持续经营;经营活动现金流;经营成果;现金流分析
一、现金流分析是企业持续经营能力判断的基础
持续经营是会计基本假设之一,《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有如下基本要求:“在编制财务报表的过程中,企业管理层应当利用所有可获得信息来评价企业自报告期末起至少12个月的持续经营能力。评价时需要考虑宏观政策风险、市场经营风险、企业目前或长期的盈利能力、偿债能力、财务弹性以及企业经营管理层改变经营政策的意向因素。”
可能导致对企业持续经营假设产生重大疑虑的事项或情况包括宏观政策风险、市场经营风险、法律风险等非财务因素,单从财务的角度来看,主要表现为两大类:第一类为企业现金流慢性枯竭,第二类为企业现金流急性短缺。第一类企业经营性亏损严重,且盈利预期不足,资不抵债,既不能获取正常的商业信用,也不能赢得追加投资,现金流逐渐枯竭,不能支付维系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所需要的资金;第二类企业短期内出现了严重的资金困难,而企业资产的变现能力又差,不能按时筹集资金偿还到期债务,又不能展期或进行债务重组,或不能缴纳逾期的大额税费,企业被迫清算。
第一类情况的企业主要是因为巨额亏损,现金流逐渐减少直至不能维系正常的经营活动,这是一个逐步“失血”的过程。在一个较长时期内的一直处于亏损的状态,最终影响到其持续经营能力存在着重大的不确定性,这种情况通过对企业历年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的数据稍作分析便可一目了然;而第二类情况造成的企业持续经营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往往单从企业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的数据是看不出来的,明明报表显示是盈利的企业却出现了资金链断裂,企业难以维系的局面。这种情况下就需要从现金流量表入手,分析企业的现金流才能做出更准确的判断。这类企业最初表现为营运资金以及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出现负数,企业资产的变现能力差,可用于偿债的资产变现净值大幅减少,甚至影响到了企业的信用等级,企业已无法从银行等金融机构融资,最终出现企业因资金周转困难而破产。其被迫清算或者破产往往是短期、突发性的因素所致。由此可见,合理充足的现金流是公司持续经营的基础,是企业赖以生存的前提。通过对现金流进行分析能进一步认识企业经营成果的实质,进而正确评价企业的持续经营能力。现金流分析是企业持续经营能力判断的基础。
二、现金流分析能修正企业经营成果一般分析的结论
通常企业列报的财务报表中,现金流量表是唯一按照收付实现制编制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是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编制的,只有现金流量表数据反映了本期的实际经营情况,而其他报表数据都是在持续经营假设的前提下,对应采取的会计政策、会计方法进行判断和估计的基础上,按照一定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的原则和方法进行核算的结果,某种意义上说是对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估算,含有对未知因素进行职业判断和预测的成分,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核算出来的利润数字并不就意味着是真正现实了的经营成果。
企业在持续经营假设,权责发生制原则下因存在非付现成本费用、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及资金流与货物流的不同步等原因,报表上的利润充满了不确定性,若分别从权责发生制与收付实现制的角度出发对经营成果进行分析可能会得出截然不同的结论。如数据上看,企业销售和利润同步增长,发展势头良好,公司在实际经营活动中过度采取了赊销的方式,而采取账龄分析法,企业所有客户账龄也都是一年以内的,当期不需要计提坏账准备,但应收账款增长率大大超过利润增长率,货款回笼慢,应收账款周转率越来越低,现金流量表“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数据远远小于利润表“主营业务收入”的金额,“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远远小于“净利润”,企业经营性现金净流量为负数且绝对值呈增大的趋势,则企业坏账增多的可能性就会增加,企业盈利可能只是表象。说明在权责发生制下,利润可能只是账面上的数字,不等于实际实现了,因此在没有实际获取了因利润而增加的现金或现金等价物之前,利润数据和实际盈利并不是一个概念。
对企业现金流的分解和对比分析,不但可以准确了解掌握企业经营的实质,正确判断企业经营质量好坏,揭示其经营风险高低,避免被表面的利润数据所迷惑,还可以据此预测其发展潜力。对企业自身而言,从现金流入手,对资金筹集、使用及增减变动原因进行分析,从质的角度来分析企业经营成果,既能判断企业经营目标的实现程度,找出经营成果实质上的不足之处,有针对性地进行督促整改,防止企业“虚胖”,又促进企业不断优化现金流管理,通过持续改进不断提高,防范企业潜在的经营风险,这对于企业提高企业经营成果质量,保障企业可持续发展具有现实的指导意义。
对于一个持续经营企业而言,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是权责发生制原则下核算的数据反映了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的量,而现金流量表数据则是收付实现制原则下核算的经营情况,反映了企业经营成果的质。通俗地说,现金流指标反映了企业利润类指标的合金量,是按收付实现制原则核算的结果对权责发生制原则核算结果的修正,通过现金流分析能更真实、更准确地了解企业的经营情况,对认识企业经营成果的实质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是企业经营情况分析的基础。
三、如何进行现金流分析
为了正确认识企业经营成果的实质,须对企业的现金流进行分析。如何进行现金流分析,现金流分析包括哪些内容呢?
现金流量分析可以首先分析净利润与现金流量的关系,计算净利润现金保障倍数(即经营现金流量净额/净利润或每股经营现金流量净额/每股收益),判断经营成果的含金量,这是现金流量分析的重点。正常情况下,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以及其他递延资产摊销等费用在报告期不发生现金支出,但它们需要通过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加以回收,因此,净利润现金保障倍数大于1(具体数据视不发生现金支出的费用支出和净利润的比率而定,通常在1.2倍-1.5倍之间才是合理的)。例如,某公司年度经营现金流量净额为4200万元,净利润6000万元,不发生现金支出的固定资产折旧费用1200万元,该公司实际的净利润现金保障倍数为0.7(4200/6000)倍,表明本年度所实现的利润只有0%的现金保障,尚存在30%存在不能实现的风险,而本期折旧和摊销费用的回收现金保障则为零。此例中,考虑折旧等回收所需现金,其经营现金流量净额需达到7200(6000+1200)万元,净利润现金保障倍数需达到1.2(7200/6000)倍,其所实现的净利润才有百分之百的现金保障。
其次,现金流量分析可以结合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等财务报表的数据进行分析,以进一步判断其合理性、真实性。对于那些净利润现金保障倍数过高的公司而言,较合理情形是报告期回收了以往年度形成的应收票据、应收账款,或预收账大幅增加款,但是,假如出现期末应付票据、应付账款、应交税金异常增加的情况,就是不合理的,存在人为操纵现金流量、粉饰经营现金流量净额的可能性较大。
现金流分析还应结合企业所属行业的特殊性,评价经营性现金净流量、净利润现金保障倍数等指标值的合理性。固定资产折旧或无形资产摊销占当期成本或费用的比重很小的公司如房地产、外贸等行业的公司,正常情况下净利润现金保障倍数能保持在1左右,经营成果的含金量就可能很足了,而固定资产折旧或无形资产摊销占当期成本或费用的比重较高的公司如港口、铁路运输、路桥等类型的公司,正常情况下净利润现金保障倍数必须保持很高的水平才能保证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和利润的现金回笼。
现金流分析的具体内容主要包括经营活动、融资活动、投资活动现金流的质量及风险分析,相应的指标则包括主营业务收现百分比、经营活动现金流净额、净利润现金保障倍数、现金流净额、每股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市现率等。
参考文献:
《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财会[2014]7号)
作者简介:
彭新武(1969―),男,汉族,安徽宣城人,大专学历,1997年取得会计师专业技术职称,2014年度以78分的成绩通过高级会计师科目考试。
1991年毕业分配到安徽飞彩集团有限公司工作,历任会计员、财务部销售结算科科长、控股子公司经营厂长兼财务科科长、集团财务部副经理、经理等职。1998年安徽飞彩集团有限公司改制后在深交所成功上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