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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银行资金;制约因素;路径选择
1、银行资金进入股市的主要原因
资金具有逐利性,追求“高回报、低风险”是资金的基本特性。因此,股票市场收益率的相对过高是造成当前银行资金流入股市的根本原因。据了解,2000年一级市场新股申购的平均收益率超过20%,而风险几乎为零;在二级市场,至少有80%的股票由庄家控盘,其收益也相当可观;而一年期银行贷款利率仅为 5.85%,且实业投资呈现投向狭窄、风险较高、收益较低的特点,因此银行闲置资金在没有更好出路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流入股市。
2、银行资金进入股市的制约因素
2.1 金融法制法规不完善
我国金融法律体系还不十分健全,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还有差距,尚不能为银行资金直接入市提供良好的环境保障。一方面,法律法规不健全,没有明确界定违规入市的定义、内涵和表现形式,很多银行创新业务在问世以后马上遭到监管当局的禁止,只好转入地下违规变相操作,无法做到市场的有序和公正;另一方面,在颁布相应法律法规之后,执法守法不严,法而不规,金融机构违规的成本变小,刺激了违规行为的发生。
2.2 金融市场发育不健全
我国金融市场发展严重滞后,货币市场与资本市场之间缺乏有效的联动机制,是当前银行资金流入股市不畅的重要原因之一。我国证券市场发展不规范,存在诸多制度缺陷,如市场分割严重;尽管目前我国正在搞股权分置改革,但股票发行方式不合理,新股发行价过低,发行利润过高;缺乏完善的退出机制等。股票市场充斥着投机和非理性投资,“做庄”大行其道,股价暴涨暴跌。
2.3缺乏风险防范机制
无论是对券商放宽股票质押贷款的条件、向企业和个人开放股票质押贷款还是其他的引导银行资金进入股市的措施。都应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进行。我国金融体系的不成熟性和不稳定性使得这一前提更为重要。而我国目前仅有关于法人防火墙的原则性法律规定,在防范银证融合利益冲突,阻隔金融集团风险蔓延方面就缺乏有力的制度保障。我们应该参照先进国家的作法,尽快完成风险防火墙的构建,为银证合作层次的提高和随之而来的银行资金进入股市提供坚实的制度基础。
3、现实可行的路径选择
如何拓展银行资金合规入市的渠道问题,理论界和实际部门对此有较多的探讨,提出了很多的建议,如有呼吁大力培育私募基金、分流引导居民储蓄存款进入股市的,还有提出向居民个人开办股票质押贷款的,更多的讨论是围绕拓宽券商融资渠道来进行的。在这一点上,目前银行资金合规入市的渠道拓展应围绕增加券商合规融资来进行。问题的关键并不是增加新的融资渠道,而是要注重对现有券商合规融资方式的高效利用,尤其是对股票质押贷款的高效利用。
按现行法规,券商有同业拆借、国债回购和股票质押3条渠道从银行融资。但3条渠道融通的资金量却存在明显的不均衡。根据央行公布的货币政策执行报告:2003年一季度证券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通过拆借和回购方式从商业银行的净融入资金达1 851亿元。而通过股票质押贷款的融资量,3年多累计发放贷款仅200亿元。存在如此巨大数字反差,主要是开展股票质押业务的法规依据《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存在着一些缺陷和不足。
当然,对这种由于市场环境原因而加剧了的股票质押贷款本身所蕴含的缺陷与风险,只能通过加大监管力度和对市场环境的治理来逐步地解决。同时,还要充分利用和开拓其它的券商融资渠道,如允许券商更大规模地进入同业拆借市场,允许券商进入票据市场,允许券商以固定资产作抵押从银行获得贷款等,还可考虑成立证券金融类公司作为专门的信用机构。
我认为,除现有的同业拆借、回购和券商股票质押贷款等路径外,还可以发展以下4种途径:
3.1 银行购买证券投资基金
和股票相比,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收益相对稳定,市价波幅不大,投资风险较小,对投资者证券专业知识和投资分析水平的要求相对较低。而且,商业银行大都办理基金托管业务。对基金的了解程度较之股票要强得多,这都是商业银行投资证券基金的有利条件。尽管一段时间受股票二级市场持续低迷的影响,一些基金的净值下降,投资者对基金的投资热情有所减退,但基金的运作管理还是明显体现了专业优势。商业银行成为证券投资基金主体,一方面可通过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实施灵活、有效的流动性管理,增加业务收入,形成新的利润增长点,另一方向,商业银行以机构投资者身份对基金的巨额购买,会成为稳定市场、推动市场发展的主要力量。当然,对商业银行投资于基金的数额占资产总额的比例,应做出具体限定,以利于实现其资产结构的合理化和控制其经营风险。
3.2 银行向开放式基金管理公司发放贷款
中国的证券市场是一个单向做多的市场,开放式基金管理公司缺乏有效工具规避市场风险。而且市场出现下跌。基金投资者赎回的频率增加,基金的兑付能力会显著增大,迫使基金公司不得不将部分证券资产变现,从而使得基金重仓股的股价快速下跌,进一步加剧市场的跌势,如此恶性循环的结果甚至还有可能使基金面临被迫清算的窘境。如果保留大量现金满足赎回的流动性需要,又会严重影响基金的投资收益。因此,在开放式基金规模日益扩大的情况下,如何使基金公司及时补充流动性以应对赎回压力,已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16]。商业银行向基金公司发放短期临时性贷款,既增加了一条资产业务渠道,同时又可以降低基金公司的运作风险。有利于维护市场稳定。
3.3发展金融中介机构
银行资金有很大一部分是通过机构投资者投资股票市场而间接入市的,发展和完善机构投资是实现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良性互动的必要条件,因此有必要大力发展金融中介机构,特别是应当发展金融机构投资如养老基金、保险基金、信托基金等。目前保险公司及社保基金中己累积结余了大量的资金,除了存入银行或者购买国债,缺乏其它更有效的保值、增值手段,改革现有的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模式,借助资本市场的多种投资工具,拓展新的投资渠道,提高保险资金的运作效率,对保险市场、资本市场具有同等意义。
3.4拓展投资银行业务
上个世纪70年代以来随着经济的国际化与市场的一体化的发展,金融业竞争日趋激烈,金融的开放与多元引起资金分流,同时利率、汇率变化无常使金融业经营风险增大,银行传统信用业务的利润率不断降低,商业银行面对生存压力和发展需求,纷纷进行业务创新,促使国际银行业表外业务飞速发展,目前银行的竞争主要是表外业务的竞争。正是表外业务(特别是投资银行业务)的发展使得银行资金突破分业限制,进军资本市场,投资银行业务实际上成为了银行资金进入资本市场的主要载体。
参考文献
近日官方公告表示,中芯国际拟入股长电科技。通过股权置换的方式对接之后,前者成为后者第一大股东。一家是芯片市场的Foundry,另一家是封装测试环节的代表,两个领域的代表企业最终幸福地走到一起。此役之后,第三方对芯片业整合欢欣鼓舞。
此时疑问产生:整合是好,不过整合的领域到底有多宽广?我们的整合不断向下游拓展的时候,哪儿才是边界?像中芯国际与长电科技这样将半导体制造和封测融为一体之后,上游的IC设计与下游的终端ODM是不是也要收入囊中?这是待解的疑问。
类台积电模式
为了走到一起,两家企业走过了风雨兼程的几年。
在芯片供应链上,晶圆代工和封装制造是紧密衔接的两个重要环节。为了更好地融合双方的业务板块,中芯国际和长电科技早在2014年就成立合资公司,以实现12英寸凸块加工(Bumping)及配套测试能力。这种方式解决了部分问题,不过随着长电科技的发展,特别是星科金朋入主长电,通过第三方衔接内部业务的手续日益复杂。
“双方合作所涉及到的企业数量越多,其业务串行的难度就会越大,通过股权收购的方式强化合作关系很有必要。”Gartner半导体分析师盛陵海表示,伴随制造厂、封测服务商、投资方的介入,中芯和长电之间夹入长电新科、长电新朋、星科金朋等多家厂商。为简化流程,参股势在必行。
为此,经过一系列布局,双方最终如愿。据中芯国际公告显示,该公司向长电科技出售苏州长电新科全数19.61%持股,作价6.64亿元,由长电科技发行4322万股作为支付。同时,中芯还将认购长电科技1.5亿股新股,现金总价26.55亿元。完成收购之后,中芯合计持有长电1.93亿股A股,占其股本的14.26%,成为长电最大单一股东。
组建“制造+封测”的产业模式,自然有国家集成电路产业投资基金的内外斡旋,不过在业务架构上,这也是在效仿台积电的模式――从2010年开始,后者已经分别建立CoWoS(Chip on Wafer on Substrate,基板上晶圆上芯片封装)及InFO(Integrated Fan-Out,晶圆级整合扇出型封装)两大先进封装测试生态系统,2016年可全面进入量产。“通过入股长电,中芯可将其SiP(System in a Package,系统级封装)模块封测生产线更好地与自身业务相结合,同时借鉴了台积电的范本,这有很强的实际意义。”某业内专家表示。
中国式“一条龙”
如今,中芯和长电的协作,已经将制造与封测完整贴合。两个环节的衔接,已经达到产业并购整合的界限吗?未必。
芯谋研究首席分析师顾文军表示,市场化起步较晚失去了先手机会、缺少IDM公司导致企业间存在贯通障碍、大型企业匮乏限制规模优势,这三方面因素导致中国的芯片市场一直没能进入快速发展模式。随着半导体市场竞争压力日益增大,国内确实需要更多的入股或并购带动不可或缺却不具规模企业的积极性,搅动相对沉寂的市场池水。
至于整合方向,盛陵海认为内部动能从产业链下游逐渐向上延伸,而且很可能将IC设计囊括到全盘计划中,不过深入终端ODM业务的可能性不大。毕竟国内位于上游,且能够自食其力、不需要国家通过各种形式输血的半导体厂商,目前是少数;而从晶圆制造领域出发,领头企业已经初具规模。终端ODM格局已定,没有跟进的必要。
以本次事件的主角为例,中芯已经将产线的制程工艺提升至28nm,销售额也达到了22.36亿美元;在收购星科金朋之后,长电已经跻身半导体封装领域前三。“这场自上而下的产业整合已经有了雏形。”盛陵海表示。
不过谈到“一条龙”,或者IDM型企业的完整模式,IC设计是绕不开的环节。此次合作的双方,很可能在不久的将来寻找一家厂商填补空白。所有的企业中,联芯科技的可能性最大。
数据统计显示,得益于LC1860的成功,联芯科技2015年单款解决方案的出货量已经突破1300万,足以证明联芯的优质;与此同时,联芯的规模优势尚不明显,仍需要产业整合的推动力,联芯加入并非没有可能。“短期内,‘IC设计+制造+封测’三大领域企业联动,或将成为芯片业整合的主要形式。”盛陵海表示。
停不下的大基金
至于未来,在大基金的推动下,类似的市场行为将会继续出现。
通过外资并购方式吸引更多的外资,引进先进技术和管理方法,特别是使国内企业更加紧密地融入世界经济发展大潮中,对提高国内企业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能力具有重要意义。
外资并购是近年来逐渐兴起的一种FDI(外商直接投资)方式,相比直接设厂的FDI方式而言,股权并购的成本和风险更低,对并购后的市场预期也更加清晰,因而颇受外资青睐。
但是,看了下面的数据,可能多少会有些其它感觉了。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的一份研究报告指出,在中国已开放的产业中,每个产业中排名前5名的企业几乎都由外资控制:中国28个主要产业中,外资在21个产业中拥有多数资产控制权。比如玻璃行业,该行业中最大的五家企业已全部合资;占全国产量80%以上的最大的5家电梯生产厂家,已经由外商控股;18家国家级定点家电企业中,11家与外商合资;化妆品行业被150家外资企业控制着;20%的医药行业在外资手中;汽车行业销售额的90%来自国外品牌。
据国家工商总局调查,电脑操作系统、软包装产品、感光材料、子午线轮胎、手机等行业,外资均占有绝对垄断地位。而在轻工、化工、医药、机械、电子等行业,外资公司的产品已占据1/3以上的市场份额。
另外,银行、保险、电信、汽车、物流、零售、机械制造、能源、钢铁、IT、网络、房地产等热门行业也都有外资进入。并购方中来自美国的跨国公司最多,超过30%的比重;欧盟次之,占27%左右;其余来自东盟和日本等国家。从资金来源看,国外收购资金主要是跨国企业、QFII及各种私募基金,而且近年来国际私募基金已逐渐成为并购的主角。
从2005年以来,中国的外资并购案例骤然增多。从金融业、机械工业的国有大型企业的战略引资,到蒙牛、无锡尚德等民营企业的私募,外资的进入开始引起争议。
最近坊间流传着一个笑话:“牛市中的N种死法。”说的是牛市中一样会有光荣倒下的人,而且“死法”各异。有的人因为收益赶不上别人心急而死,有的人则是过早卖出后悔而死。当中描绘得最生动的是基金经理的“死法”:“基金经理忙活大半年了,净值就是不涨,天天被基民骂得狗血喷头,天天被赎回得一塌糊涂。这一天回家,门口的保安兴奋地对他说:‘你知道了吗,股票来钱就是快啊,我开户没半年,现在赚两倍了。跟我买吧,包赚……’基金经理闻听,只觉得胸口发热,头晕眼花,一日鲜血吐将出来,气绝身亡!”
牛市投资需要“发散”思维
这样的事或许就在我们身边上演,只是结局稍异――毕竟基金经理都有良好的心理素质,吐血而亡还不至于,但在人后痛洒两滴“英雄泪”的可能性还是有的。今年以来行情演绎的方式确实超出大部分基金经理的预想,也因此在投资策略的选择上充满了困扰。当市场热点围绕着二、三线低价题材股波澜壮阔地持续展开时,摆在基金经理面前的策略问题是积极参与这些热点获取短期的收益,还是坚守过去一年中立下汗马功劳的“价值投资”?我的答案是:牛市投资,需要一点“发散”思维。熊市中我们会更注重考量企业的内生增长能力,因为只有专注于自身的核心业务,通过降低产品成本、提高产品附加值等手段提高竞争力水平,才能抵御市场的下降。然而在牛市中,成长的故事会很多。“多样性成长”将造就不同的投资主题。譬如参股券商概念股,我们看到有的上市公司主营业务贡献每股收益仅为几角钱,但来自参股券商的投资收益却贡献每股收益一元多钱,不也同样带来爆发性的成长?再譬如资产注入概念股,一旦实现就能够在短时间内以一种相对风险较低的方式,使上市公司的资产质量和收益状况得到本质的提升。如果对这些投资机会全都冠名为“概念炒作”并敬而远之,岂不是有“因噎废食”之嫌?关键是要对“概念”进行深入研究、去芜存菁,在确定安全边际较高的情况下把握有实质性内容的品种。
如果放长一点眼光看,两种选择都无可厚非,结果可能是殊途同归。重要的是紧守自己的“能力范围”来做投资就好。我们所摒弃的是那种只因眼红别人赚钱就冲动跟进的做法。本杰明・格雷厄姆也说过:“你必须知道你在做什么。”即便是基金经理,也都有自己的能力范围。别的基金经理能赚得到的钱自己不见得赚得到,对别人在一些自己不懂的投资品种上大把赚钱要能淡然处之。就像资产注入概念,我也会参与,但一定是“锦上添花”的品种,就是那些本身质地很好,即便资产注入的美梦落空,也不会有太大影响的上市公司。毕竟,作为公募基金的基金经理,我承认自己在此类信息的真伪判断上并不占优势。
牛市经历“三部曲”
一、A股上市公司股东信息披露的一般原则及要求
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招股说明书》(2006修订,以下简称“《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的规定,如发起人、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主要股东为法人,应披露公司成立时间、注册资本、实收资本、注册地和主要生产经营地、股东构成、主营业务、最近一年及一期的总资产、净资产、净利润,并标明有关财务数据是否经过审计及审计机构名称;如发起人、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主要股东为自然人,应披露其国籍、是否拥有永久境外居留权、身份证号码、住所。我们注意到,包括《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在内的与上市公司股东信息披露相关的法律法规并没有对有限合伙(2006年后最为常见的基金组织形式)股东的信息披露进行明确规定。我们认为,法律规定方面的空白是目前对有限合伙制基金股东的信息披露标准不统一的重要原因之一。
同时,《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还明确了对招股说明书信息披露的规定是最低要求,并要求凡是对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披露。这一弹性规定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对基金股东信息披露的多样化。
值得注意的是,为从严核查“突击入股”,就申报材料前一年的新增股东而言,除按《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对新增股东的基本信息(如为法人,则披露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等;如为自然人,则披露该自然人股东最近5年的履历)、持股数量及变化情况、取得股份的方式、时间、价格及定价依据进行披露外,证监会创业板审核部在审核中,通常会根据具体情况要求披露更多信息,包括(1)新增股东的入股原因、资金来源;(2)与发行人、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高管之间的关系;(3)与本次发行人的中介机构及签字员之间的关系;(4)是否存在利益输送、委托或信托持股;(5)本次增资/受让股权对发行人财务结构、公司战略及未来发展的影响。
二、外资基金背景股东信息披露
外资基金通常通过控股境外法人股东,间接持有上市公司股份。对于境外法人股东的信息披露,按照《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对法人股东的披露要求,统一对境外法人股东成立时间、注册资本、实收资本、注册地和主要生产经营地、股东构成、主营业务、最近一年及一期的总资产、净资产、净利润进行披露。但是,在实践中对控股境外法人股东的外资基金的信息披露详略程度却不尽相同。
根据对2010年、2011年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12家包含外资基金背景股东的上市公司招股说明书的整理和研究,总结了如下两类不同程度的披露:
1、概括披露外资基金出资人信息
根据统计,阳光电源、京运通、瑞康医药、海源机械、启明星辰5家上市公司的招股说明书,仅概括介绍了外资基金的出资人或其普通合伙人,并未详细披露出资人具体出资比例。以京运通为例,普凯投资为京运通的境外法人股东,Prax Capital Fund II L.P.为控股普凯投资的境外基金,招股说明书仅将Prax Capital Fund II L.P.的主要投资人概述为“欧洲的企业家和机构财团”,并未公布其主要投资人名称和具体出资比例。
2、详细披露外资基金出资人信息
根据统计,聚光科技、骆驼股份、上海绿新、乾照光电、国联水产、誉衡药业、九安医疗7家上市公司的招股说明书,对外资基金的主要出资人的具体名称、出资金额或出资比例进行了详细披露。以上海绿新为例,首誉投资为上海绿新的境外法人股东,LC Fund III,L.P为控股首誉投资的境外基金,招股说明书披露了LC Fund III,L.P的普通合伙人LC Fund III GP Limited及其1%的出资比例,同时,还披露了LC Fund III,L.P最大的出资人Right Lane Limited及其49.41%的出资比例。
值得注意的是,在外资基金主要出资人为机构投资人的情况下,上述12份招股说明书并没有对该等机构投资人的股东/出资人进一步披露。
三、内资基金股东的信息披露
与外资基金通常通过控股境外公司间接持有上市公司股份不同,内资基金通常直接持有上市公司股份。实际中,由于内资基金的组织形式主要包括公司有限合伙制和公司制,相对而言,有限合伙制组织形式更为普遍。
就有限合伙制基金股东的信息披露而言,由于相关规定的缺失,在实际中,对于有限合伙制基金股东的信息披露,一般参照法人股东的信息披露要求进行,均统一对有限合伙制股东的成立时间、合伙期限、出资额、注册地及主要经营地、合伙人名单、执行事务合伙人、经营范围进行披露。但是在对有限合伙制基金股东的机构出资人的股东或出资人信息披露程度上却存在差异。根据对2011年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11家包含有限制合伙基金股东上市公司招股说明书的整理和研究,总结了如下两类不同程度的披露:
重庆:农村三权抵押融资
早在2007年,作为国家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的重庆就出台政策,在农村土地承包期限内和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允许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出资入股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经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在条件成熟的地区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出资入股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和独资、合伙等企业的试点工作。
2007年6月成为全国统筹城乡综改区以来,重庆的综改以为重点,进行了一系统的试点和探索,已在全市范围内推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林权、农房等农村“三权”抵押融资。重庆推行农村“三权”抵押融资,其目的是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居民房屋及林权抵押融资为突破口,探索解决农村金融服务的制度性缺陷,缓解贷款难、促进城乡金融服务均等化。根据《重庆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居民房屋及林权抵押融资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用于抵押的土地将由之前仅限于流转的土地,扩大到所有农村承包经营权土地;抵押的农房价值,将同房屋及其占用的土地一并评估。在评估时,应考虑转让的市场价格或复垦产生地票的交易价格;用于抵押的林地不仅包括商品林,还包括一般公益林。据新华社报道,重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林权、农房抵押融资时,其价值可以由抵押当事人协商确定,可以由其认可的评估机构评估确定。金融机构在处置抵押物时,可以依法拍卖、变现和流转等。
数据显示:2009年,重庆全市涉农贷款1570亿元,仅占全市贷款总额的17.9%,低于全国平均水平3.9个百分点;全市农户贷款占比仅为2%,低于全国平均水平1.7个百分点。
在金融机构和农村间搭建一个金融平台,通过金融创新,让金融机构的资金安全地投放到农村,并以此来激活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房、林权等沉睡资产。这是此项政策受期待的地方。如果可以激活其中的两到三成,全市可供抵押的资产至少有2000亿元。如果银行按评估价的五成提供贷款,那么,就可以贷出千亿元资金。《重庆日报》报道称,这项新举措有助于“破解农村金融‘失血’,激活农村万亿元沉睡资源”。
为防止农村“三权”抵押融资时,出现农民流离失所和金融机构坏账风险等问题,打消农民和金融机构的后顾之忧已经纳入了该市政策的考量。重庆市建立了农村产权抵押融资风险补偿机制,即通过市、区县两级财政资金补助、申请中央支持等方式成立农村产权抵押融资风险补偿专项基金。目前首期风险补偿专项资金为5亿元,主要用于对金融机构因开展农村产权抵押融资产生的损失进行补偿,补偿比例最高不超过损失额的30%。对可能出现流离失所危险的农民,该专项基金也将发挥及时救助作用。同时,对农村抵押房屋“变现难”等问题,重庆将完善农村金融中介服务体系,发展农村资产评估机构和农村资产交易平台,建立承包地经营权、林权、农房抵押登记体系。在农村土地确权的基础上,重庆在考虑成立一些土地信托机构。农民可将耕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交给这样的信托机构,他们来集中招商,引进大户,开发农业项目。农民可收取租金,也有机会成为企业雇佣工人。
除了金融机构融资,重庆也在考虑建立一个长效的城乡统筹筹资机制。一方面要依靠土地的资本化改革。另一方面,可将视野放开一些,比如建立国有产权分享机制。重庆国有企业总资产现在已达到1万亿元,所有者权益达到2000多亿元。今后几年,重点国有企业将全部上市。那么,将国有总股本的10%,用于城乡统筹,每年就可以有1000亿元。国有资本的存量资产也可用起来。现在重庆进行的公租房建设,财政成本接近500亿元,房屋产权,租金收益,都可以实现证券化,在市场交易。这个产权可以不要全部国有,将一部分给城乡统筹,让他来融资,可以做很多事。这样会形成一套国有资产新型的分配机制。
成都:农地股权融资,政府主导,商业担保
据有关部门统计,目前成都市上千个村庄流转的农用土地面积达188多万亩。
按照成都市政府的思路,通过确权,在克服产权缺陷基础上,通过土地市场引导土地流动,从而扩大农业规模经营,此外,还通过引入其他权利安排,把土地市场与农村金融市场相衔接,使农民获得其发展生产所需要的资金。
2008年,由成都市委、市政府牵头,组建了成都市农村产权流转担保股份有限公司。资料显示,该公司由成都市国资委控股的成都市现代农业发展投资有限公司,与成都市17家区(市)县农业投资公司等20个“股东”一起组建,注册资本3亿元。担保公司主要提供“行为担保”和“信用担保”两项业务。主要是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林权等流转行为进行担保;对利用农村各种权属证明质押融资进行担保;对利用宅基地、农村房屋、新居工程等抵押融资进行担保等。成都市担保公司副总杨他介绍,“我们每年可以提供24亿元的担保资金。但公司真正切入土地流转担保还是从2008年5月底才开始的。担保合同期为一年,在一年内这8500亩土地流转出了问题,两边都首先找我们”。
担保公司每年收取1%的担保手续费和5%的担保保证金,这两部分费用主要由产权流转受让方即公司方面支付。当流转受让人无力按时、足额支付流转费时,由担保公司承担保证责任,支付土地租金;而一旦出现因流转方违约,企业投资遭受损失时,担保公司也要根据担保标的承担相应的担保赔偿责任。“对于企业来说,虽然有一定的担保成本,但通过担保在融资方面有放大效应,可以获得银行更多的授信额度,尤其是农业保险等进入的话,就更好了。”杨他表示。成都市担保公司也有自己的规则:流转的土地不能改变农业用途,只能用以农业龙头企业的发展;担保期超过一年,公司不再负责因土地未能第二次流转所造成的损失。“毕竟这是一种商业担保”,杨他说,虽然属于政府主导,但企业的试点也不能不计成本,“这个担子毕竟很重”。
2010年9月13日,成都市金融办主任严静在“英国金融助推企业腾飞”研讨会上透露,为进一步支持股权投资基金在蓉发展,成都正准备成立专门的股权投资基金协会,并出台专门的扶持政策。而成都建设西部金融中心的潜力与良好前景,引起参会英国企业极大兴趣。
成都地方金融发展脚步越来越快。成都市地方出资设立的法人保险公司――锦泰财产保险于2011年1月获准开业;成都银行重庆分行已开业,实现跨区域发展成为全国性股份制银行。成都地方金融的发展里程碑事件,还包括2010年3月正式挂牌成立的锦程消费金融有限责任公司,这是国内首家合资消费金融公司。除了地方金融业的发展,成都在建设西部金融中心时,全城银行业核心竞争力不断提高,保险业也呈现快速增长态势。截至2010年6月底,成都共有银行机构45家,全市金融机构存款余额14329亿元,借款余额11277亿元。同时,保险机构达到54家,保费总收入169.6亿元。成都市在境内外上市的公司共有43家。同一时间,有17家小额贷款公司获批筹建,目前已有13家正式开业。
新兴金融业在成都的发展成绩可喜,随着新增的11家公司,目前成都融资性担保公司数量已超过百家。独立的第三方金融服务外包企业近30家,成都已初步形成外包集聚发展态势。目前,在成都的各类基金已达30余家,专门的股权投资基金协会亦进入筹建阶段。此外,成都在金融创新方面,因成都获批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已成功开办了首笔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这也是我国对欧洲国家开出的首笔人民币进口信用证。
浙江:“农地入股” 芝麻开门
国土部2009年11月确定在浙江开展农村土地整理改革试点。 2010年元旦起,浙江在全省推广农村集体土地入市,并逐步实现与城市国有土地“同地、同价、同权”的健康流转模式。不过随后浙江方面将“农村集体用地”更正为“农村集体建设用地”。
浙江省工商局、省农业厅2009年3月15日联合公布的《浙江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价出资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暂行办法》,《办法》规定,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价出资的,由全体社员评估作价。《暂行办法》的出台,把土地承包经营权从生产性要素转变成资产性要素,可以折价出资,也可以以股份形式加入到现代农业的要素市场。该办法的出台解决了农民以土地入股的合作法人登记问题,使得农地作价出资入股得以真正成行,从而为土地资源变身资本打开了最后一道闸门。
浙江的“农地入股”在制度设计上和重庆有所不同。浙江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出资仅限于向农民专业合作社出资,而不能是公司。而且在2007年1月1日起施行的《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中,早就明确地规定承包方可以自愿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从事农业合作生产,合作各方的权利义务由协议约定。但股份合作终止时入股土地应当退回原承包农户。从而保证了经营出现问题后土地承包经营权能回到农户手上,不影响农民对土地既有的任何权益。
允许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价出资入股,将农民手中“死”的土地资源转化为“活”的资本,“农地入股”在转包、出租、互换、转让之外,为推进土地流转提供了一种有效形式。一方面流出方通过入股所得收益要高于其他流转方式,流入方流转土地的短期资金压力也大大减轻,因此它尤其有利于土地流转的整村推进。
浙江省在2009年高规格下发了一份“37号”文件,专门用于引导各地推进农地流转、促进规模经营,据不完全统计,全省财政用于推动土地流转的奖励资金达1.2亿元。该省成立了244家以农地承包经营权作价出资的土地股份合作社,入股面积15.4万亩,同时在探索农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
在农业部门的一些人士看来,在东部沿海一些工业较为发达,农民兼业化程度高,土地流转意愿强烈的省份,通过“农地入股组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方式推进土地流转,是提高农业集约化程度、促进农业转型升级,让“地尽其力”为农民致富的重要手段。另一方面,以入股的方式将土地要素激“活”,也为农民的创业活动以及生产生活带来了大量启动资本。
试水土地信托流转,湖南益阳独辟新路径
2010年4月,湖南益阳市选择沅江市草尾镇作为试点,建立了以政府为主导,与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相结合,利用信托的手段逐步建设农村土地流转要素市场体系的新模式。由沅江市政府出资200万元建立土地信托流转基金并成立了土地信托托管中心,农民自愿流转的土地委托给托管中心,托管中心向企业集中招标。农民每亩将获得500~700元的收益,这比农民自发流转每亩收益高出100元以上。同时由受托的大户缴纳每亩10元的流转服务费,而土地信托托管中心的收益除保障公司的正常运行外,一部分将投入到当地社会公益事业当中,还有一部分将为农民的医保和养老保险埋单。当地农民与土地流转中心签订10年的土地流转合同。截至目前,草尾镇已成功流转土地15100亩。
用活“五类权证”,河南信阳构建覆盖乡村的金融服务体系
随着我国创业板的开市,创投被越来越多的人所熟识,创投对经济发展的“助推器”、“发动机”作用也被广泛认可。从国外日本软银、美国高盛、凯雷、 摩根斯坦利等风投机构的名噪一时,到国内深创投、联想投资、浙商创投的纷纷崛起,作为中部崛起的核心湖北,也有一批创投生力军在谱写属于他们的篇章。
据湖北省创投同业公会的不完全统计,近三年来,全省新成立的创业投资基金约30只,已募集或计划募集的基金规模约270亿。截至2010年底,全省实际运营的创业投资及相关管理咨询公司超过70家,注册资本总额约60亿元,管理的可投资省内企业的创投资本近80亿元。全年国内外创投机构在湖北共投资了近90个项目,投资金额近26亿元,其中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投资70余项,投资额近12.5亿元。在投资地域方面,省内创投机构的投向也发生了很大变化,除武汉地区外,大量的创投资本投向宜昌、襄阳、荆州、黄石等二级城市。投资领域也呈现多元化:除光电子信息行业外,新材料、新能源、生物技术、节能环保等战略性新兴产业也成为备受追捧的投资热点。
创投(venture capital investment)是创业投资的简称。是以权益资本(equity capital)的方式存在的一种私募股权投资(private equity investment)形式,其投资运作方式是投资公司(investor)投资于创业企业(venture companies)或高成长型企业(growth orientated enterprises),占有被投资公司(investee)的股份,并在恰当的时候增值套现(cash out)。
1999年3月,证监会第一次明确提出“可以考虑在沪深证券交易所内设立高科技企业板块”。设立高科技板块――即如今的创业板,意味着创业投资除了可以享受股份分红、并购重组、股份转让带来的传统收益之外,还可以进入资本市场,快速自如地退出并获取高额回报。
这对创业投资无疑是一大利好。自此,全国范围内掀起一股创业投资热。武汉华工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华工创投”)就是在该背景下成立的。它也是我省最早成立的创司之一。
2003年,光谷地区一家高科技企业寻求投资。经过一年左右的接触、谈判,华工创投最终决定向其投资数百万元。
投资前,该公司的年营业收入不过几百万元。但通过几年的发展,该公司已成长为一个年销售额上亿元的企业。由于企业发展迅速,效益不错,华工创投在几次分红之后就很快把投资全部收了回去。投资全部收回不说,华工创投至今还拥有该公司股份1000万股。“若该公司上市,收益率是多高呢?实在不好说!”华工创投有关负责人说。
过去十年,类似的投资项目华工创投投了30余个,其中约一半的项目已退出或部分退出。比较成功的投资案例还包括投资入股武汉天喻信息产业股份公司、武汉华大新型电机有限责任公司、武汉蓝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华工电气自动化有限责任公司等。其中天喻信息等公司已于今年在创业板上市。
另一家知名的湖北创司武汉东湖创新科技投资有限公司,也有不错市场表现。该公司成功投资的企业包括马应龙药业(深交所上市企业)、中联药业、火箭股份(深交所上市企业)、天喻信息(深交所上市企业)、武汉石油(深交所上市)、弘元股份、喜玛拉雅数字成像技术公司、吉奥信息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武汉新兴医药科技园、武汉创新生物医药孵化器、湖北信息安全基地、健民药业(深交所上市)、武汉华泰典当有限公司等。
波折与希望
与其他任何行业一样,我省创投行业的发展也不是一帆风顺的。2000年,随着美国NASDAQ市场科技股泡沫的迅速破灭,中国股市的概念炒作还未彻底就不幸夭折。受国际国内大环境的影响,我省创投行业从2002年起就由热变冷,归于沉寂。
随后,我省创投行业进行了一场大浪淘沙式的调整。少数以政府资金为主导的创投机构,如湖北科技风险投资公司、武汉正信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武汉开元科技创业投资公司等国资背景的大型创投企业,因国企改制、股东理念差异等原因纷纷暂停创投业务或者歇业;一部分较大的民营创投机构如武汉圣威德投资有限公司、光动力投资有限公司等,因项目运作不善或资金实力不足而转向或停业。
“受创业板即将开板及相关利好政策的刺激,我省创投行业2007年前后起又进入恢复发展期。”多位业内人士表示。
与此同时,湖北省积极构建创投体系,优化创业投资环境,吸引了国内外创业投资源源进入。我省创业投资又进入活跃期。
2008年,湖北省设立了1亿元的“湖北省创业投资引导基金”,通过湖北省与武汉市引导基金联动,与硅谷天堂、深创投、上海融昌、华工创投等知名创投机构合作,设立了4个创业投资基金,首期规模总计6亿元。与华工创投、宜昌市政府及社会资本共同设立的“科华银赛”基金,获得国家1600万元参股支持。
业内人士以深创投为例介绍说,深创投在鄂的投资约有50000万元,涉及多个项目。包括:2007年,深创投投资500万元入股沙市某物流企业;约2000万元入股武汉某游戏软件企业;出资参股我省一只创业投资基金等。
国际创投资本也通过多种渠道、多种方式进入湖北。从武汉走向全国的知名教育品牌――新动态国际英语就不止一次获得国际资本的青睐,最新的一次的融资金额高达1000万美元;日本大和投资株式会社与省高新技术产业投资有限公司、湖北省科技投资有限公司联合,设立的总规模4亿元人民币的湖北高和创业投资基金已正式启动。
关键词:探矿权 出资 困境 思路
一、探矿权理论概述
探矿权是指在依法取得的勘查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勘查矿产资源的权利,是矿业权的一种。矿业权包括对矿产资源的探矿权和采矿权,涵盖了对矿产资源的勘查和开采的权利。国家对矿产资源勘查实行统一规划。探矿权作为行政许可权的一类,是政府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之一。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入,国家建立了有形的矿业权流转市场,包括出让市场(一级市场)和转让市场(二级市场),出让方式包括协议出让、挂牌出让、拍卖、招标出让等方式。转让方式包括作价出资、出售、赠与和继承、合作、抵押、出租等。其中,探矿权的作价出资是所有人将矿业权进行价格评估后,将矿业权作为用益物权出资并取得股权,并按股权比例或约定比例分享收益或分担经营亏损。探矿权和土地使用权一样作为一项用益物权可以在二级市场合理流转。将矿业权作价出资后,接受方在国家规定的有效期内享有该探矿权的占有、使用、收益等权利。
二、国有探矿权出资研究
(一)国有探矿权出资的现实需求
探矿权的所有权人是国家,探矿权使用权人享有对该区块内矿产资源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政府代表国家拥有探矿权的初衷在于通过国有地质勘查资金投入,通过基础性、公益性勘查和风险勘查,缩小勘查范围,明确找矿靶区,降低社会资本勘查风险,进而带动社会资金的勘查投入。
矿产勘查是一个高风险、高投入的行业,随着一部分矿产品价格逐年下跌,矿产资源补偿费改税、采矿权探矿权价款收入纳入财政一般预算的同时,一方面中央和各级地方勘查资金大幅减少,使得国有勘查投入的资金来源呈断崖式下跌,另一方面矿业企业因没有足够的财力去支撑这种高风险的勘查投入,也会给企业发展带来致命冲击。
国家可以通过出让、划拨、授权经营、作价出资入股等方式将土地使用权配置给企业。而对于矿业权而言,并没有划拨、授权经营或作价出资入股等方式。企业在没有资金和专业能力寻求优质找矿资源的情况下,就需借助国家在公益性勘查工作中圈定的找矿靶区或有利工作区域的优质探矿权,而这些矿权的取得的前提是通过招拍挂等方式,给国家交纳一定金额的采矿探矿权价款后方可,这对企业的资本实力和运营资金有很高的要求。矿业企业如果自己没有拥有优质矿权,企业的发展就会受到限制,客观上有对国有探矿权注资有现实需求。
(二)国有探矿权出资的可能性
2007年6月,我国通过了《物权法》,将经行政许可取得的探矿权采矿权、土地使用权,在民事基本法中明确地确立为用益物权。我认为,国有探矿权作为一项权利,价值能够被确定,符合作为出资物的客观条件。其次,国有探矿权能够通过一定的经营手段而获得增值利润,作为出资行为的标的物,能够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具有商业价值和创造更多财富的可能。再次,探矿权可以依法转让。《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六条规定“除按下列规定可以转让外,探矿权、采矿权不得转让……”可见,矿产资源法对探矿权的转让事宜是做出明确规定的,而估价便是转让的前提之一。矿业权的价值能够被评估和转让,探矿权可以作为资产合理入账,是矿业权能够在法律监管内合法转让的前提。
三、国有探矿权出资的现实困境
矿业权作价出资入股在发达国家和我国香港及台湾地区已经有比较成熟的运作模式,是矿业权流转制度中经常使用的出资方式。但是在我内陆地区,国家出资形成的探矿权在没有以招拍挂等形式公开出让前由于探矿权价款政府并没有收到,而是以作价出资入股的形式投入到企业中,在现实操作中还存在一些困境。
根据国务院令第242号《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第五条:转让探矿权应具备下列条件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经缴纳探矿权使用费、探矿权价款”,国有探矿权是公益性地勘投入前通过申请取得,在取得一定找矿成果后通过招拍挂等公开方式交易而发生转让时政府收取探矿权价款。由于政府用地质勘查资金勘查投入而取得的国有探矿权并未实际交付价款,从而出现问题一:该探矿权价款并不实际交付的情况下有关法律并没有明确依据确定是否可以作价出资?产生的增值及原始投资的累计收益或亏损如何分配?问题二:假设该项国有探矿权必需经一级市场按法律程序足额交付探矿权价款后再作价出资入股,形成完整意义上的探矿权出资,但这部分巨额价款无论是政府还是企业都没有足够的资金来源。
探矿权作价出资需要对探矿权的价值进行评估。矿业权的估价程序较为复杂,需要由矿产主管部门指定专门的具有探矿权采矿权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采取专业方法评估,估价人员应当具备足够的矿业权评估的经验和专业技能。在矿业权作价出资尚未形成一定规模时,国内矿业权评估法律机制尚不完善,评估价值直接关系到国有资产的安全性,价值鉴定存在国有资产流失隐患。在对矿业权进行评估时,由于各种不确定因素无法预知,埋藏在地下的资源无法进行全部确定,有一定的主观判断来完成多项指标的评估。但主观因素的过多参与会造成评估人员利用这一特性而虚造评估报告的现象,不利于公共资源安全性的保护
四、国有探矿权出资模式的思路――以服务企业为本,优化国有探矿权资源分配,完善评估机制,促进矿业企业持续健康发展
政府工作的本质在于服务企业,支持企业发展,不与企业争利。为盘活资本、服务矿业企业,国有探矿权出资应当成为优化资源分配的有效手段,有效带动社会经济的正常发展。针对前面分析的国有探矿权出资的现实困境中的问题一,根据2004年国土资源部修订的《探矿权采矿权价款转增国家资本管理办法》第三条“国有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国有企业)以及国有地勘单位在申请出让或国有企业拟转让由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矿产地的探矿权采矿权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申请将应缴纳的探矿权采矿权价款部分或全部转增国家资本金(国家基金)”,提出将政府持有的探矿权也纳入上述办法的申请人范围的解决思路,或者增加国有矿业权授权经营出资方式和相应出资程序方面的明细规定的建议,政府层面相应完善配套修订办法。这一思路旨在将国有探矿权出资入股时,由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矿产地的矿业权的,也可视为国家资本金,政府将国有优质探矿权注资到大企业中,企业通过无形资产抵押形式取得商业银行贷款,从而带给企业较充足的流动资金以开展矿产勘查,形成企业、银行、政府三方共赢的局面。
针对问题二,建议设立商业地勘基金,原始资本一部分来源于政府手中持有的国家出资形成优质矿权,另一部分为国家现金出资,政府通过实施地质勘查项目的进行项目和资金的双向监管,以各类矿产和经济专家团队合作的方式服务企业。商业地质勘查基金通过企业模式运营,改变以前国有地勘基金重带动、轻收益的投资理念,以取得基金收益为导向,实现商业地勘基金带动矿业企业发展和社会资本的地质勘查投入,促进企业找矿能力的提高,实现商业地质勘查基金的良性循环。
完善评估机制。建立标准化的评估模式和方法,建立全国通用的评估体系。评估体系的建立要通过专业团队的协作完成,由国家相关部门牵头,形成评估体系建立研究小组。通过现代科学技术和已经形成的经验完成评估体系相关参数设置和评估流程规定。在评估程序上,也应明确评估体系的参数使用范围和流程方法,减少评估机构和人员的自由裁量权,降低主观人为因素对评估结果的影响程度。
与此同时,加强评估管理,完善事后事项管理办法。对于存在的违规评估行为,要严厉处分。明确处分办法,规范评估人员的评估行为。通过行政手段有效杜绝滥用矿业权的不确定性而虚假评估的行为,防患国有资产流失,保护债权人的合法利益。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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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国务院.1994年3月
急农民之所急积极探索实践
县是一个农业大县,县农行是一个农村大行,大客户、大项目相对较少。全行11个网点全部为乡镇农村网点,这些网点以前基本上以负债业务和中间业务为主,资产业务基本上处于停滞状态,由于资产业务的停滞,农村网点的竞争力也在下降。在这种状况下,通过对十个村抽样调查后,得出的结论为30%的农户有贷款需求,依照这一比例,全县有30万农户,有9万农户有贷款需求,贷款总需求近40亿元,这说明农村市场广阔。后,该行按照总行提出的“服务到位、风险可控、发展可持续”的原则,发展农户贷款业务。在推进过程中,先后采用了多户联保、信用等方式,也学习过“五老”推荐、村委会推荐、共青团+农户等方式,但是在继续加大农户贷款投入的同时,也越来越感觉到了困难在加大,这种困难来源于管理和风险防控的难度,按照上级行的规定,如果农户贷款不良率超过2%,小额农贷业务就会被叫停。但事实上农户贷款点多面广,目前每个网点平均发放贷款超过了300户,对这些农户管理已是力不从心,另一方面,由于农行人员少,信息不对称,对每个农户进行调查,放贷效率也不高,防控风险也更困难。从理论上讲,小额农贷的批量放款和管理是世界各国寻求解决的一个重要课题,小额农贷不通过批量处理,就很难解决收益覆盖成本、风险防控和业务发展难持续的问题。在这种情况下,必须进行新模式的积极探索。
帮农民之所帮创新担保模式
现代农业的发展,说到底还是要靠农户,根无基不立,没有农户的生产种植,任何产业链条都不可能做成功。作为农行,服务“三农”在农村说到底还是要服务农户,没有农户的发展,就没有农村产业的发展和新农村的发展。农户在生产经营中的金融需求很强烈,但是存在贷款难、存款难、取款难、汇款难等问题,这些问题如何解决是必须面临的问题。在破解农户贷款难的问题上,积极探索了农户贷款互助担保合作社设立、运作、控险、合作的四种模式,共同构筑起农户贷款互助担保合作社的整体框架,最终形成了现在小额农贷“批量管理”的模式。其主要特点是以合作社为纽带,以社员为对象,以产业为基础,实行互助担保。主要特色为:
科学严谨的设立理念农户贷款互助担保合作社坚持四个原则运作,即坚持政府引导、有限介入、商业运作、自负盈亏的原则。其中商业运作是,指在农户入社入股自愿的前提下,按照市场原则进行运作。包括两个重要因素:一是吸收股份。农户加入合作社时,入股5000元,用于建立担保基金。成员有贷款需求时,农行按照成员入股的金额最高放大10倍给予贷款支持;二是市场经营。担保合作社的主要经营收入为担保费和股金利息收入,农行让利于农户,对农户贷款实行利率优惠,农户在贷款时,按照不超过贷款额度的1%向合作社缴纳担保费。合作社的收入分为两个用途,其中不高于60%用于合作社的日常开支和维权费用,包括对工作人员的酬劳支付,其余用于增加担保基金、冲抵担保发生的经营亏损、代偿支出和弥补担保呆账损失,确保农户贷款互助担保合作社正常运行。
新颖高效的运行模式农户贷款互助担保合作社的最大创新就是把担保公司和社员联保模式组合起来,形成了独特的担保体系和担保模式。该模式吸取了担保公司的正规化经营方法、运作体系、管理措施,同时又兼备了社员联保的连带偿还责任。一是三个制度奠定基础。制订了章程、担保管理办法和财务管理制度,对社员加入的条件、社员的义务和权利进行了明确,同时进一步细化了担保流程,让流程更加清晰,操作更加规范,确保了担保合作社的可持续运转;二是三个流程提高效率。在入社流程上,按照成员申请、联保小组民主投票推荐、合作社理事会议民主投票决定、理事长审批的流程进行操作;在担保流程上,按照成员申请、联保小组民主投票推荐、合作社理事会议民主投票审批、向农行提供担保函(附名单)、农户借款合同逐户盖章担保的流程操作;在贷款流程上,按照成员申请、受理调查(担保函、总行农户贷款制式三张表)、上报审批、签订农户贷款合同(合作社逐户盖章担保)、贷款发放的流程操作。三是三个账户强化管理。设立担保基金账户,成员入股的股金全部存入担保基金专户,主要用途是在补偿担保基金账户不足以偿还逾期贷款垫付农行贷款;设立补偿担保基金账户。担保合作社按照社员贷款金额的1%至2%收取担保费,其中的40%存于补偿担保基金账户,用于偿还社员的逾期贷款;设立费用管理专户。在财务制度中规定将担保费的60%存入费用管理账户,用于担保合作社的管理费用,包括日常开支、维权费用、对工作人员的酬劳支付等。
安全有效的控险模式一是入社保证。入社保证即准入管理,是最源头的控险措施,农户申请加入合作社时,必须经过联保小组民主投票和理事会议民主投票两层关口。由于合作社是以村为单位设立,申请人的品行、财务情况,社员都一清二楚,保证了准入质量。二是基金保证。农户贷款互助担保合作社成员交纳股金作为担保基金,章程和农行同担保合作社签订的协议上都规定了当社员贷款逾期时,农行有权先从补偿担保基金或担保基金中扣还贷款。三是联保保证。当经过行政、法律、经济等手段清收无果,贷户确实不能偿还贷款时,按照章程和联保协议书的规定,贷款将首先由本联保小组成员按入股比例偿还,不足部分由担保合作社其他成员按比例代为偿还。四是社员退社控制。担保合作社成员对其他成员贷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在贷款本息 未还清时,不得退出合作社,逃避连带保证责任。五是逾期比例控制。担保合作社担保贷款逾期率高于10%,且担保合作基金垫付金额占基金总额的20%以上时,停止为农户提供担保,集中精力清收,当贷款逾期率低于10%,垫付比率少于20%时,方可重新为农户提供担保。
简单实用的合作模式农户贷款互助担保合作社成立后,农行与担保合作社签订合作协议,对担保合作社出具担保函并在借款合同上盖章确认担保行为的农户进行整体授信,分户用信。同时,吉祥寺农户贷款互助担保合作社的贷款模式与其他融资模式相比,主要有四大优势:一是放大倍数。农户入社时,需向担保合作社交纳5000元的股金,作为担保合作社的担保基金,农行按照农户交纳担保金的最高10倍放大贷款比例,即农户只要交5000元的担保金,就可以最高获得农行5万元贷款的支持(第二个合作社的农户贷款可达20万元以上);二是优惠利率。为了更好地惠农,让农民得到更大的实惠,农行对担保合作社成员的贷款利率实行优惠,低于金融同业贷款利率;三是简化手续。目前农户贷款互助担保合作社成员申请贷款,只需要填写一张申请表,在农行实地调查上报审批同意后,由担保合作社提供担保函并在借款合同上盖章确认即可。同时,授信期限一般为二年,最长的可达8年,在授信有效期内可循环使用,办贷效率明显提高;四是灵活方式。对担保合作社成员贷款,可以采取一般方式和自助可循环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