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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地基;砂土;液化;处理
Abstract: according to the middle of Lhasa city Lhasa to the actual situation of levees, using a variety of methods of Lhasa to the foundation soil liquefaction discrimination, the foundation soil liquefaction processing method study. The water conservancy norms and the building codes for saturated sand liquefaction discrimination on, and compared the liquefaction processing method of this project to adopt the appropriate liquefaction processing method.
Keywords: foundation; Sandy soil; Liquefied; processing
中图分类号: TU4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1 前言
拉萨市拉萨河城区中段防堤地基卵石层中有饱和砂土层分布,砂土层埋深1.0~3.8m,厚度1.0~2.2m,处于松散状态。地下水位距地表约1m。砂土属第四系全新统的河流冲积层,砂土中粘粒含量在2%左右。该河段所处位置为地震高发区,地震基本烈度为8度,地震动峰值加速度为0.2g,根据《水利水电工程地质勘察规范》和《建筑抗震设计规范》的规定,判定此河段砂土为可能液化土。地震、涌浪、车辆行驶、机器震动等都可能引起饱和砂土的液化。
2 观测及试验内容
在拉萨河防洪工程取K5+205~K5+435段主要饱和砂土液化段作为案例进行以下内容的观测、试验和计算分析。
2.1原位观测
包括沉降观测、位移观测。
2.2 原位测试
主要对液化砂土层进行标准贯入试验。
2.3室内试验
主要对液化砂土取样进行粘粒含量和相对密度的测定。
2.4计算分析
包括静力计算分析(沉降和稳定)、动力计算分析(液化土层液化可能性、液化指数、液化失稳状态)。
3液化判别
根据《水利水电工程地质勘察规范》规定,对于地震动峰值加速度为0.2g 的8度抗震设防区,如果砂土中的粘粒含量大于18%时,可判为不液化土,研究段砂土的粘粒含量不超过3%,可初步判定为可液化土层,应采用相对密度法、标准贯入锤击数法方法进行进一步判定。
3.1 相对密度法
根据水利规范,研究段地震动峰值加速度为0.2g,饱和砂土相对密度不大于液化临界相对密度75%,根据试验成果,研究段内饱和砂土的相对密度为33~43%,为可能液化土。
3.2 标准贯入锤击数法
现行规范用标准贯入锤击数法进行液化判别可使用的规范有2个:其一为《水利水电工程地质勘察规范》(以下简称水利规范);其二为《建筑抗震设计规范》(以下简称建筑规范),这2个规范的计算原理基本相同,水利规范只能根据经验判别式判别地基土是否液化,但对液化的危害程度不能做出定量估计,使得选择抗液化处理方法上不能根据液化等级分别对待,这主要是因为水利规范不能反映液化土层厚度、埋深等因素对液化程度的影响,建筑规范采用计算地基液化指数来进行分级估计地基液化程度,本次分析同时采用建筑规范进行量化估计砂土液化程度。
标准贯入锤击数判别方法:标准贯入锤击数实测值N<Ncr,则应判定为液化土,否则为不液化土,N、Ncr按水利规范可按下式进行计算。
1)水利规范
(1)
式中No为液化判别标准贯入锤击数基准值;ds标准贯入点在当时地面以下深度(m);dw地下水位当时地面以下深度(m);ρc为土的粘粒颗粒含量质量百分率(%),当ρc<3,ρc取3。
2)建筑规范
按建筑规范对砂土液化程度进行量化评价,按公式(2)计算的液化指数IlE并根据其大小分为3个液化等级:IlE ≤6为轻微液化;618为严重液化。
(2)
式中Ni为饱和土层中i点的实测标贯击数;Ncri为相应于Ni深度处的临界标贯击数;n为每个钻孔内饱和砂土层标贯点总数;di为i点所代表的土层厚度(m);Wi为i土层单位土层厚度的层位影响权函数值。
天然状态下5个试验孔位的砂层液化判别结果见表1,液化等级均为中级。
表1堤线沿线未建堤防前砂土层液化判别表
高约3m的防洪堤防修建后,由于饱和砂土层受上覆附加荷载的作用,砂土的密度将有一定程度的提高。综合考虑拉萨河的径流情况、地基排水状况以及现行堤防设计断面,一般情况下地下水位不会有太大的变化。在不考虑密度提高的情况下,仅考虑修建堤防后标准贯入试验的深度校正和水位深度变化,按公式(3)对实测标贯击数进行校正:
(3)
式中,N’为实测标准贯入锤击数;ds防洪堤修建后标准贯入点在当时地面以下深度(m);dw防洪堤修建后地下水位在当时地面以下深度(m);d’s防洪堤修建前标准贯入点在当时地面以下深度(m);d’w防洪堤修建前地下水在当时地面以下深度(m)。
校正后对饱和砂土液化可能性判断结果见表2。可见原饱和砂土层的液化情况己大大改善,这就说明,填筑3m高的防洪堤后,饱和砂土液化的范围将大大减小,仅局部地方仍存在液化的可能性。
表2修建防洪堤后砂土层液化判别表
4常用砂层液化处理方法
饱和砂土液化的处理措施从其机理上主要有提高相对密度、改变土的成分(复合地基)等方法。
4.1提高密实度的方法
1)振冲密实法
一方面利用振冲器的强力振动使饱和砂土发生液化,砂颗粒重新排列,孔隙减小,另一方面依靠振冲器的水平振动力,加回填料,使砂层挤密,从而达到提高地基承载力,减小沉降,消除砂土液化效应。振冲密实法主要适用于粘粒含最小于10%的松散砂土,处理深度依据振冲器的功率大小由浅至深,最深可达30m。
2)挤密砂石桩法
该法采用沉管法或其他方法在地基中设置砂桩、碎石桩,并在成桩过程中对桩间土进行挤密,挤密的桩间土和砂石桩形成复合地基,消除砂土液化效应提高地基承载力。成桩过程中可采用大能量重锤夯扩桩体,挤密效果更好。其处理最大深度可达20m。
3)强夯法
以法般采用8~40t的夯锤从6~40m高处自由落下,砂土在强夯的冲击力和振动力作下密实达到消除液化的目的。其处理最大深度可达10m左右。
4)振动碾压法
该法一般采用16~32t凸块振动碾压地基饱和砂土,使土体密实,提高地基承载力、消除液化、减小沉降量,处理深度一般在2~3m,深度越大,碾压效率越低。
4.2 复合地基的方法
1)深层搅拌法
此法利用深层搅拌机将水泥和地基土搅拌形成复合地基,改良砂土,提高地基土的承载力,消除砂土液化,减小沉降量。
2)高压喷射注浆法
利用钻机将带有喷嘴的注浆管钻进到预定位置,然后用高压浆液冲切土体,形成复合地基,提高地基土的承载力,消除砂土液化,减小沉降量。
3)挤密灌浆法
通过钻孔向土层中压入浓粘土浆填充砂土的空隙,增加土体的粘粒含量,增加土体的密度,消除砂土振动液化的可能性。使用这种方法关键取决于地基土的可灌性。卵砾石土的可灌性好,砂土的可灌性差。
4.3 砂土液化处理方法的选择
以上方法对砂土液化的处理都有明显的效果,其中采用振冲密实法、挤密砂石桩法效果较好,多用于处理饱和液化土埋深较大、层厚较大土层,施工机具较大对施工空间要求较大;强夯法多用于处理饱和液化土埋深不大、分布面积较多的场地,其施工时对附近民房振动损坏影响较大;深层搅拌法、高压喷射注浆法、挤密灌浆法关键取决于地基土的可灌性,卵砾石土的可灌性好,砂土的可灌性较差,且卵砾石中的潜流流速比较大,吃浆量大,不经济。
针对拉萨河沿线饱和砂土层埋深较浅,分布较薄,所建防洪堤高度不高仅3.0m左右属非生命线工程,且防洪提建成后地基细砂层在8度地震情况下的液化的可能性大为降低或液化等级轻微,可采用振动碾压法对防洪堤基底饱和砂土进行压密,并在振动碾压后采取饱和砂样进行相对密度实验及进行标准贯入试验,以检验碾压效果及调整振动碾压能量。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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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水利工程防渗设计施工技术应用
水利工程的环境地质是工程建设环境和地质环境两个系统的叠加,是工程化的地质环境,两者之间相辅相成、相互制约,构成统一的系统。具体表现为水利工程环境适应地质环境和地质环境制约水利工程环境的关系。水利工程防渗设计施工技术处理中,要充分考虑影响水利工程的环境地质问题。
一、从环境地质的情况分析水利工程的特点
水利水电工程,规模宏大对环境的影响十分广泛。并且水利工程具有许多特殊、严格的要求,因此不同于其它一般工程。从地质角度来看,这种不同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对环境地质影响的普遍性和深远性
水利工程,不仅包括巨大的拦水建筑物,引水、导水建筑物,还会形成被拦蓄的巨大水体。
它们以附加应力的形式作用于地壳表层;这种附加应力不仅由建筑物和水体的自重引起,还应包括水体的侧压力、渗入地下引起的渗透压力,新增风浪压力,甚至包括水体渗入地下诱发地震引起的地震力,开挖人工边坡、地下洞室引起岩体应力重分布而出现的附加应力等等。
在水工建筑物和库水形成的附加应力(形变)、渗流场作用范围内,工程的地质环境条件将发生一系列极其复杂而深刻的变化,如重力坝坝基将可能出现沉陷、剪切滑移、旋转运动;拱坝拱座的压缩和剪切变形;坝基、库岸渗漏和渗透变形;工程活动过程中斜坡变形破坏;特有的围室洞岩变形破坏;水库蓄水还可能引起库周围水文地质条件的巨大变化,并可能导致水库诱发地震,大面积砂土液化,降低区域稳定性,诱发库岸斜坡失稳,形成浸没等等。所有这一切,远非其它工程所可能比拟。尤其是这些反作用不仅危及工程本身,还会影响人类的生存和其它经济活动。此外,水利工程还会影响水文、气候、生物?并间接影响地质环境条件。总之,影响的普遍性、深远性是十分独特的。
2.环境地质的严谨性
由于水利工程对地质环境影响极其普遍、深远,其反作用又严重威胁工程的安全稳定,因此,为了保证工程活动的安全,运行的稳定,水利工程对地质环境的质量、容量,必然要提出特殊的要求,远非其它工程所可以比拟。
3.对环境地质条件改变的复杂性
环境地质的质量和容量,能完全满足水利工程要求的情况,是非常罕见的,目前水利工程的选址更多取决于经济地理环境条件,地质环境条件在选择中的权值已经下降;随着水利水电工程的规模越来越大,改造地质环境条件以适应工程需要的任务会越来越重。因此在兴建这类工程的过程中,保护地质环境、减少以至消灭地质灾害的任务也日益突出。
二、环境地质对水利工程的影响
环境地质对水利工程的影响,则主要表现为滑坡、泥石流等动力工程地质现象和地面沉陷、黄上湿陷、砂土液化、水库边岸再造等各种地表变形破坏,还包括地表岩土体的性质变化(地下水位上升促使的沼泽化、土壤盐渍化等)。
主要调查研究和预测这些地质现象的发育规模、发展速度及趋势,并提出相应的工程技术措施来防止或减弱这些变形破坏。
1.水体环境在坡体滑动中起着不可估量的作用。主要是由于存在水及水的作用,减少了岩土体的抗剪强度,增加了上浮力和裂缝水压力,从而减少了坡体的稳定性。特别是破碎带,软弱夹层,风化作用形成的风化裂缝、风化夹层地下水作用形成的泥化夹层等均为易形成滑动面的构造面,这些构造面结合水系的作用无疑是雪上加霜,加剧了动力工程地质破坏。滑坡基本都与地下水系和地表水系的分布、存在的方式、运动方向或趋势等方面关系密切。
2.由于水利工程的施工是将水位抬高,使得原来土体饱和而软化,含水量升高,内聚力和内摩擦角减小。临近水系的建筑工程测量和设计也应该考虑这方面因素的影响。
3.水利工程环境地质在黄土地区的勘察。由于特有气候条件而形成的微观结构,还得考虑地下水位的上升引起的湿陷性,使建筑物加大沉降或开裂同样也会造成地面沉降。
4.环境地质的砂土液化问题。从水库功能、经济、技术等方面研究得出,对重要性水工建筑物必须进行抗震设防设计。
5.环境地质对于水库工程的影响,库周的岸坡存在边坡再造问题。
6.环境地质对蒸发作用强烈的干旱或半干旱地区的影响,由于水利工程的兴建,使地下水位升高,埋藏浅,促使地下水通过毛细作用上升至地表附近而蒸发,使土壤和地下水中所含有的盐分随毛细管上升于土壤表层聚积形成土壤盐渍化。
7.环境地质沼泽化的影响。由于渗漏或水位上升造成周边或下游一些低洼地长期积水。在湿生植物作用和厌氧条件下造成土壤的沼泽化。
8.以上均为水利工程水位上升后受环境地质制约所产生的影响。
根据水利部新时期治水思路,作为水利工作者必须承担起水利建设与生态保护两副重担,要深入研究环境地质对水利工程的影响。规划设计、工程建设、运行管理等各个阶段都要重视生态环境的变化,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和措施,为水利环境地质问题研究的深入开展和全面发展提供良好的条件。
三、水利工程防渗设计处理与施工技术应用
我国的小型水利水电枢纽工程为数众多,它们分布广,坝型多样,发挥着防洪减灾的重要作用,同时为农业灌溉生产和人民生活用水以及工业用水提供水源。然而,病险水利水电枢纽工程最主要的病征是渗透问题,有地基(包括坝肩)渗透和坝体渗透。根据不同的坝型、坝基和病因情况,应采取不同的处理方法。常用的是防渗墙和灌浆。
1.防渗墙类型及其特点
防渗墙一般要求墙体厚度小、渗透系数低、柔性强、耐久性好及单位面积造价低。防渗墙施工有多头深层搅拌水泥土、锯槽法、链斗法、薄型抓斗、射水法和倒挂井法等成墙工艺。
(1)多头深层搅拌水泥土成墙工艺多头深层搅拌桩机一次多头钻进,把水泥浆喷入土体并搅拌,使土体与水泥浆液混合固结成一组水泥土桩,桩与桩搭接形成水泥土防渗墙,目前最大成墙深度为22m,水泥土渗透系数0.3MPa.其优点是施工简便、无泥浆污染、造价较低,适用于粘土、砂土、淤泥和砂砾层(砂砾直径小于5cm)。实践证明,多头深层搅拌水泥土防渗墙防渗效果明显,在地下防渗工程中质量可靠,投资最经济、最有效,具有一定发展前景。
(2)锯槽法成墙工艺在先导孔中,锯槽机的刀杆以一定的倾角一边作上下往复切割运动,一边以0.8-1.5m/h的速度(根据地层状况)向前移动开槽;被锯切割下来的土体可由反循环或正循环方式的排渣系统排出槽外,并采用泥浆护壁。浇筑塑性混凝土,形成宽度为0.2-0.3m的防渗墙体。锯槽机由行走底盘、动力及传动系统、刀杆及支架加压系统、排渣系统、起重设施及电气控制系统组成;传动方式有机械式与液压式2种。以不同规格的刀杆进行组合,开槽宽度可达0.2-0.5m、深度达到40m.锯槽法的优点是连续成槽、工效高、墙体连续、质量好,并且成墙深,适应于粘土、砂土和卵石粒径小于100mm的砂砾石地层;还可以采用自凝灰浆、固化灰浆形成不同强度和抗渗指标的防渗墙。
(3)链斗法成墙工艺由链斗式开槽机排桩上的旋转链斗取土,同时将斜放的排桩下放到成墙深度,开槽机前进开挖沟槽,并采用泥浆护壁,其浇筑混凝土方法类似锯槽法。链斗式开槽机的开槽宽度为16-50cm,深度可达10-15m.适应于粘土、砂土和粒径小于槽厚的、含量小于30%的砂砾石地层。
(4)薄型抓斗成墙工艺采用斗宽为0.3m的薄型抓斗挖土开槽,泥浆护壁,浇筑塑性混凝土或用自凝灰浆形成薄壁防渗墙,最大成墙深度可达40m.适用于粘土、砂土及卵石和砂砾的含量与粒径在一定范围内的土层。
(5)射水法成墙工艺射水法成墙设备主要由造孔机、混凝土搅拌机和浇筑机组成。利用造孔机成型器内的喷嘴,射出高速水流来切割土层,成型器上下运动切割修整孔壁,采用泥浆护壁,正循环或反循环出渣。槽孔形成后,浇筑水下混凝土或塑性混凝土,形成薄壁防渗墙。成墙厚度为0.22-0.45m,深度可达30m。成墙垂直精度可达1/300,适应于粘土、砂土和粒径小于100mm的砂砾石地层。在1998年历史罕见的特大洪水过后,在长江、赣江、鄱阳湖等国内重要堤防加固工程中,射水法得到广泛采用,取得了较好的社会经济效益。
2.灌浆类型及其特点
土石坝坝体、坝基防渗处理中灌浆方法主要有均质土坝及宽心墙坝的坝体劈裂灌浆、高压喷射灌浆、坝基卵砾石层防渗帷幕灌浆等。
(1)土坝坝体劈裂灌浆土坝坝体劈裂式灌浆是运用坝体应力分布规律,用一定的灌浆压力,将坝体沿坝轴线方向劈裂,同时灌注合适的泥浆,形成铅直连续的防渗泥墙,从而堵塞漏洞、裂缝或切断软弱层,提高坝体的防渗能力,并通过浆、坝互压和湿陷,使坝体内部应力重分布,提高坝体变形稳定性。针对裂缝的局部灌浆,在可能有裂缝的区域,均匀布置类似固结灌浆的灌浆孔群;对坝体施工质量差,甚至出现上下游贯通的横缝,一般应做全线的劈裂灌浆。我国广东省宝树水库用土坝坝体劈裂灌浆技术来解决土坝坝体的渗漏问题,结果表明灌浆后坝体密实度得到提高,渗透系数降低,背水坡湿润渗水现象消失,坝体渗流量减少70%以上。
(2)高压喷射灌浆高压喷射灌浆防渗是借助于高压水泥浆液射流冲击破坏被灌地层结构,使水泥浆液与被灌地层土颗粒掺混,形成壁状固结体而起防渗作用。根据被灌地层结构和防渗要求不同,又分为定喷、摆喷和旋喷。高压喷射灌浆防渗处理的优点是:设备简单、工效高、料源广、造价低,搭接防渗的效果好。缺点是:机具较多、对地质条件的要求较高,控制不好易在较大(>200mm)颗粒背后形成漏喷现象。
(3)卵砾石层防渗帷幕灌浆卵砾石层的防渗帷幕灌浆大都采用粘土为主加少量水泥的混合浆液进行灌注,不同于在岩石中灌浆。卵砾石层灌浆难以形成自立的钻孔,故常采用套阀式灌浆、循环钻灌阀跟管灌浆、打管灌浆的方法。因受地质条件的限制,不能有效控制浆液的填充范围,为达到相对较高的防渗标准,常需采用3排以上的灌浆孔。随着防渗墙技术的日益成熟,目前较少采用该方法,仅用于当灌浆作为补充勘探的手段,同时兼顾防渗处理,可以更加准确地针对发生集中渗漏的地点,通过少量的灌浆使问题得到解决的情况下。
(4)控制性灌浆控制性灌浆是近年来提出的一种改进型灌浆工艺,是对传统灌浆工艺的一种调整,通过控制浆液压力和流量,在保证质量和效果的前提下,有效控制灌浆范围,节约时间和投资。
【关键词】:水闸安全鉴定论证;调查分析;安全评价;报告编制
水闸是一种利用闸门挡水和泄水的低水头建筑物,多建于河道、渠系及水库、湖泊岸边。其主要作用是控制流量和调节水位,还可担负防止潮水倒灌以及汛期排泄洪(涝)水的功能。在工程实践中,水闸除单独使用外,还经常与其他水工建筑物组成水利枢纽,共同发挥作用。
由于水闸的应用十分广泛,我国已建成各类水闸5万多座,其中大型水闸480余座,中型水闸3280余座,小型水闸4.6万余座,数量为世界之最。水闸在防洪除涝、农业灌溉、拦潮蓄淡、火力发电、城乡供水、景观旅游、生态环境等方面发挥了巨大的作用,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环境效益。
尽管如此,在已建水闸中,有的由于缺乏合理规划、设计标准低、施工质量差、设施不配套等原因而存在“先天不足”;有的经多年运行,在复杂的自然条件和外力作用下,其材料性能和受力状态不断变化,加上管理水平不高,维修养护不够,导致病害的发生、发展,功能下降;有的由于灾害因素,如地震、火灾、超标准洪水等,造成超载,使结构或构件造成损坏或损伤。
根据有关统计资料,我国有大型病险水闸248座,占大型水闸总数的51%;中型病险水闸1505座,占中型水闸总数的46%。估计小型水闸的病险率更高,病险水闸大量存在,病险工程的安全状况已成为政府和社会的心腹之患。
为保证水闸运行安全,规范地开展水闸安全鉴定工作,水利部颁布了水利行业标准《水闸安全鉴定规定》,根据该标准,水闸安全鉴定论证工作具备的基本程序为:工程现状调查分析、现场安全检测、工程复核计算、水闸安全评价、水闸安全鉴定工作总结等内容。从操作主体来看,工程现状的调查分析一般由水闸管理单位承担,现场安全检测和工程复核计算由委托的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和设计单位来进行。
(一)工程现状的调查分析
工程现状的调查分析一般从技术资料收集、工程现状全面检查和对工程存在的问题进行初步分析。技术资料的收集包括设计、施工和工程管理等方面,一是设计资料内容应涵盖以下内容:工程地质勘测和水工模型试验;工程的设计文件和图纸等。二是施工资料包括施工技术总结资料;工程资料监督检测或工程建设监理资料;观测设施的考证资料及施工期观测资料;工程竣工图和验收交接文件等。三是技术管理资料应包括技术管理的规章制度;控制运用技术文件及运行记录;历年的定期检查、特别检查和安全鉴定报告;工程资料成果;工程大修和重大工程事故处理措施等技术资料等。工程现状调查分析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①是基本情况,如工程概况、设计施工情况、技术管理情况等。②是工程安全状态初步分析:应对水闸的土石方工程、混凝土结构、闸门等工程设施的安全状态和启闭机、电气设备等的完好程度以及观测设施的有效性等逐项详细描述,并对工程存在的问题和缺陷的产生的原因进行初步分析。③是提出合理建议。根据初步分析结果,提出需进行现场安全检测和工程复核计算的项目及对工程大修或加固的建议。工程现状全面检查应在已有的检查观测成果基础上进行,应特别注意检查工程的薄弱部位和隐蔽部位,如水闸底部工程部位和闸门及启闭机部位是工程常见的薄弱部位和隐蔽部位,在检查中发现这些问题和缺陷,要初步分析其成因和对工程安全运行存在的影响。
(二)现场安全检测
现场安全检测依据的标准、规程和规范有:《水闸安全鉴定规定》、《回弹法检测混凝土抗压强度技术规程》、《水工混凝土技术规程》、《钻芯法检测混凝土规程》及《水工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等。检测的内容包括混凝土的强度、碳化深度及钢筋保护层厚度等反应混凝土工程现状的质量指标进行检查;裂缝、缺损及渗漏等外观缺陷;伸缩缝及止水带的损坏及错位情况;钢筋的锈蚀程度;防渗、倒渗和消能防冲设施的有效性和完整性检查。检测后,应对检测结果进行分析,提出比较合理的建议并拿出较为合理的处理方案。
(三)工程复核计算
工程复核包括水闸防洪排涝标准复核和过水能力复核、水工结构安全复核、金属结构安全复核三部分。复核计算应以最新的规划数据、检查观测资料和安全检查观测资料和安全检测成果为主要依据,按照现行《水闸设计规范》及其它有关标准执行。
防洪排涝标准复核与过流能力复核
水闸现有防洪排涝标准应满足现行规范《防洪标准》非常运用洪水标准及现有标准堤塘防洪标准;最大过流量应能安全下泄;闸顶高程应满足规范要求。在进行以上复核的时候,应该研究近年的水文基本数据,若属无实测资料地区,应采用暴雨途径计算设计流量,按照小流域推理公式法和瞬时单位线法两种方法计算,并进行成果合理性分析取值;并对暴雨洪水特性及历史洪水进行分析,综合分析后看当时的设计标准是否能满足现在的需要。
水工结构安全复核
水工结构安全复核主要是复核闸室、岸墙、翼墙的整体稳定性、抗渗稳定性、消能防冲和结构强度等。复核应以新测定的物理力学参数如材料强度、地基土和填料土的容重等基本工程性质指标进行。一是闸室的复核。闸室稳定复核计算宜取两相邻顺水流方向永久缝隙之间的闸段作为计算单位。二是消能设施的复核。常用的消能设施有消力池、综合式消力池和消力池、消力墩、消力梁等辅助消能工,目前大部分水闸采用消力池。消能防冲复核主要复核消力池的深度、长度,消力池底板的厚度和海漫的长度等。三是抗震复核。根据《水工建筑物抗震设计规范》要求,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时,可不进行抗震复核。抗震稳定和结构强度验算是水闸抗震验算的主要形式。抗震验算的部位主要集中在闸室和两岸连接建筑物及其地基、各部位的结构构件。
(3)金属结构安全复核
金属结构存在于闸门上。由于闸门分类众多,因此在复核验算中要根据不同的闸门型式采用相应的计算公式。 钢闸门结构发生严重锈蚀而导致截面削弱的,应进行结构强度、刚度和稳定性验算。另外,闸门的零部件和埋件等发生严重锈蚀或磨损的,应按实际截面进行强度复核。
闸门的预埋件一般包括主轨、反轨、侧轨、止水座、底坎、门楣、护角、护面以及在弧形闸门中的支铰铰座、支承梁等。由于在闸门设计中,埋设件的计算主要是主轨构件,其它一般不作计算,因此,在水闸现场检查和安全检测中发现有主轨弯曲、突起、或者砼开裂、脱落的,应进行主轨强度复核。
此外,还有闸门零部件强度复核、启闭力预算等复核,在此不在详细赘述。
(四)水闸安全评价
水闸安全评价一般从防洪排涝安全评价、水工结构安全评价、金属结构安全评价三个方面进行评价:一是水工结构安全评价。根据工程相关成果按《水闸设计规范》及有关标准对水工结构各个项目进行评价,评定是否满足有关规程规范的要求。二是金属结构安全评价。按照《水利水电工程钢闸门设计规范》及《水利水电工程钢闸门制造安装及验收规范》评价钢闸门是否满足规范要求。
根据以上安全评价,得出评定水闸的安全类别:一类闸是运用指标能达到设计标准,响正常运行的缺陷,按常规维修养护即可保证正常运行。二类闸是运用指标基本达到设计标准,工程存在一定损坏,经大修后,可达到正常运行。三类闸则是运用指标达不到设计标准,工程存在严重损坏,经除险加固后,才能达到正常运行。四类闸则是运用指标无法达到设计标准,工程存在严重安全问题,需降低标准运用或报废重建。
(五)水闸安全鉴定论证报告的编制
水闸安全鉴定论证报告的编制是对论证成果的文字性说明,报告的编写应按照规定的提纲进行编写,作为一项文字性说明,报告编写应追求文通字顺,文字简练,条理清楚,重点突出,材料翔实,客观公正,最后注意要反复修订、校对,以至最终结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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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橡胶坝、勘察、评价、建议
1.工程概况
香岛橡胶坝位于胶东著名的河流五龙河的下游,距入海口香岛3.66km。工程主要由橡胶坝及底板,上游防冲槽铺盖、高压摆喷和旋喷防渗墙,下游连接段、消力池,灌注桩防冲墙,下游防冲槽,管理与控制建筑物等部分组成。工程总长500m,橡胶坝共7孔,其中1#坝6孔高3.5m,2#坝1孔高3.8m。根据《水利水电工程等级划分及洪水标准》,该工程为2级水工建筑物,安全组别为Ⅱ级,设计洪水标准为50年一遇。
2.兴建缘由
五龙河流域控制面积2832km2,其中橡胶坝以上控制流域面积2726k2。五龙河为山区河道,河道比降大,洪水陡涨陡落。现状五龙河下游沿岸由于缺少水源工程,沿河村庄守着河道无水灌溉农田,致使农业生产长期徘徊不前,五龙河口濒临黄海,近年来降雨量减少,由于大量开采地下水,海水倒灌,农田盐减化,致使粮食作物大幅减产。修建香岛橡胶坝可以拦蓄上游雨洪,形成蓄水量为1200万m3的淡水湖,蓄淡压碱,防止海水倒灌,满足沿河两岸农田灌溉用水需求,使万亩荒滩变绿洲,为新规划的莱阳南海新城提供可靠水源保证。
3.工程勘察的任务
工程勘察的主要任务是:查明场地岩土层结构,分布规律埋藏条件、厚度、均匀性及工程特性;查明场地及周围有无不良地质作用,场地内地下水的埋藏条件、类型、水位变化规律及多年变化幅度;划分场地土类型与场地类别,判别场地与地基的地震效应;提出各土层的地基承载力及渗透、变形计算参数。
4.工程地质条件
根据《水利水电工程地质勘察规范》,按照拟建橡胶坝轴线布置勘探孔,共布孔11个,钻至基岩,孔深13.70~29.10m,均为技术孔。
4.1地形、地貌、地层岩性
场区地形平坦,孔口标高介于2.85~3.30m,孔口最大高差为0.45m。地貌单元属河流一级阶地,第四系全新统松散地层为冲积而成,其下伏基岩为中生代莱阳组砂岩。周围无地下管道及障碍物分布,环境工程地质基本未被破坏。
4.2场区地震效应
按照《建筑抗震设计规范》第4.1.3条规定,以2#、11#为例,计算场地覆盖层等效剪切波速见表1。
表1场地覆盖层剪力波速表
孔号 岩土层名称 深度(m) 岩土厚度(m) 剪切波速(m/s)
2# 耕植土层 0~0.80 0.80 120
中砂层 0.80~7.00 6.20 140
粗砂层 7.00~17.00 10.00 160
砾石层 17.00~24.00 7.00 260
强风化砂岩 24.00~25.00 1.00 440
微风化砂岩 560
11# 耕植土层 0~0.80 0.80 120
中砂层 0.80~5.00 4.20 140
粗砂层 5.00~7.00 2.00 160
砾石层 7.00~12.50 5.50 260
强风化砂岩 12.50~13.70 1.20 440
微风化砂岩 560
经计算该场地等效剪切波速为175.2~187.6m/s,综合分析判定覆盖层土为中软土,场地类别因其覆盖层厚度为13.20~28.60m,故为Ⅱ类场地,建筑设计特征周期值取0.40s。莱阳地区抗震设防烈度6度,设计地震分组二组,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值为0.05g。
4.3水文地质条件
勘探期间地下水埋深4.00~5.70m,黄海高程在-0.9~-2.6m左右,为孔隙水,其主要补给来源为漂流侧向补给及大气降水,以径流及蒸发为主要排泄方式。据地区经验,地下水位在丰水期与枯水期变化幅度为0.50~1.50m,一般为0.80~1.20m。在该场地取水样2件,进行了水质分析。水质分析结果见表2。
表2橡胶坝地下水水质分析报告表
S042 Mg2+ NH
OH- 总矿化度 PH值 侵蚀性能C02 C1-
Mg/e Mg/e Mg/e Mg/e Mg/e Mg/e Mg/e Mg/e
1500~1550 10955~10999 0.60~0.70 0 20138~20195 7.79~7.82 0 10955~10999
4.4橡胶坝工程地质条件
根据实地勘察资料显示,场区地形平坦,探孔孔口高程为2.85~3.30m,场区地下水为孔隙潜水,地下水埋深相应标高为4.00~5.70m,主要含水层为砾砂层。钻探深度最深29.1m(6#孔),主要为第四系松散层和中生代砂岩,地层由上而下分别揭示如下:
(1)耕植土层(Q4ml):褐色,场区均有分布,该层为砂壤土,多植物根系,厚度0.80m,相应层底标高介于2.05~2.50m,平均值2.34m,该层多植物根系,不宜作建筑物天然持力层,应清除。
(2)中砂层(Q4al):黄色,6#、7#孔缺失为粗砂层,其余孔均有出露,层底埋深2.00~7.00m,层厚1.20~6.20m,平均厚度3.31m,相应层底标高介于-3.70~1.28m,平均值-0.94m,松散,以石英、长石为主要成份,磨圆度好,在该层取扰动土样6件,并在室内作了筛分。对该层作标准贯入测试7点次,击数4~6击/30cm,标准差:0.81,变异系数:0.16,平均值:5.0击/30cm,标准值:4.4击/30cm。变形模量建议值取33MPa,内摩擦角取350。
(3)粗砂层(Q4al):黄色,场区分布均匀,层底埋深7.00~19.00m,层厚2.00~18.20m,平均厚度10.19m,相应层底标高介于-15.90~-4.15m,平均值-10.56m,松散~稍密,以石英、长石为主要成份,磨圆度好,在该层取扰动土样6件,并在室内作了筛分。对该层作标准贯入测试8点次,击数2.5~11击/30cm,标准差:2.48,变异系数:0.38,平均值:6.5击/30cm,标准值:4.9击/30cm。变形模量建议值取33MPa,内摩擦角取380。
(4)砾石层(Q4al):黄色,场区分布均匀,层底埋深12.00~27.50m,层厚2.00~12.50m,平均厚度7.11m,相应层底标高介于-24.40~-8.90m,平均值-17.76m,稍密,以砂岩为主要成份,磨圆度好为园砾,在该层取扰动土样6件,并在室内作了筛分。对该层作标准贯入测试6点次,击数12~14击/30cm,标准差:0.88,变异系数:0.10,平均值:9.2击/30cm,标准值:8.4击/30cm。建议内摩擦角取40°。
(5)强风化砂岩(J3):暗灰色,场区分布均匀,层底埋深13.20~28.00m,层厚0.50~1.50m,平均厚度1.05m,相应层底标高介于-24.90~-10.10m,平均值-18.07m,该层为中生代莱阳群砂岩,成块状,对该层作标准贯入测试6点次,击数30~32击/30cm,标准差:1.95,变异系数:0.09,平均值:21.7击/30cm,标准值:20.1击/30cm。
(6)微风化砂岩(J3):暗灰色,场区分布均匀,该层未穿透,碎屑结构,硅质胶结,层状构造,倾向西南,倾角较缓约40。左右。岩石基本质量指标为Ⅳ级。
5.工程地质评价
5.1地下水腐蚀性评价
依据《岩土工程勘察规范》附表,按环境类型水对混凝土结构具有中等腐蚀性,按地渗性水对混凝土结构具有微腐蚀性,在长期浸水条件下,水对钢筋混凝土结构中的钢筋具有弱腐蚀性;在干湿交替作用下,具有强腐蚀性。综合评价,在长期浸水条件下水对混凝土结构具有中等腐蚀性,在干湿交替作用下,具有强腐蚀性。
5.2场区稳定性、适宜性评价
根据地基土的分布和性质,场区内无不良地质作用,据已有资料及勘察,场区附近尚未发现活动断裂及断裂通过,该场地适宜建设各类建筑物。
5.3坝基渗透评价
坝基的渗透稳定是橡胶坝工程的主要工程地质问题,在橡胶坝蓄水高水位时,坝基砂性土在渗透压力作用下,细粒土被水流不断带走,形成渗流通道,是橡胶坝渗透破坏的主要因素。
5.4橡胶坝地基土评价
经钻探、土工试验及原位测试,该场地耕植土厚度0.80m,相应层底标高介于2.05~2.50m,平均值2.34m,该层多植物根系,不宜作建筑物天然持力层,应清除。中砂层6#、7#孔缺失为粗砂层替代,粗砂层、砾石层场区分布均匀。场区无不良地质作用,据己有资料及勘探,附近尚未发现活动断裂及断裂通过,该场地对建筑各类建筑物是适宜的。场区各岩土层承载力特征值,据周围建筑物施工经验、现场原位测试及其物理力学性质综合评定如下:(1)中砂层:110kPa,建议取变形模量33MPa,内摩擦角35°,渗透系数2.1×10-2cm/s。(2)粗砂层:110kPa,建议取变形模量33MPa,内摩擦角38°,渗透系数6.0×10-2cm/s。(3)砾石层:150kPa,建议内摩擦角40°,渗透系数1.8×10-1cm/s。
6.建议
6.1砂石桩加密地基
橡胶坝地基土松散,建议采用砂石桩加密,检测标准为相对密度不少于0.70。
6.2设高喷防渗墙
考虑到橡胶坝受潮水影响,上下游水位差大,建议在橡胶坝铺盖首端底板下设高喷防渗墙,两岸与堤防防渗墙连接。
6.3砼加防海水侵蚀剂
【关键词】病险水库大坝加固 处理研究 现状
中图分类号:TV62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一.前言
土石坝以其取材方便、适应性强、施工灵活、结构简单等优点而在当今世界中得到广泛的应用。由于土石坝的突出优点, 我国已建成了众多的土石坝, 但经过长期的运行, 这些土石坝都发生了不同程度的老化,有的已直接影响到正常运行. 本文阐述了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的技术特点,对坝体坝基存在的问题进行评价, 从而有针对性地提出加固处理措施,希望有所帮助。
二.病险水库的主要病害及其原因分析
1.水库库坝区渗漏 主要原因在于坝址选择不合理,坝基基础处理不当,坝肩处理不当,坝前末设防渗铺盖。 2.坝体裂缝 主要原因在于:坝体断面不安全,填筑质量差,坝肩与岸坡接茬不良,在施工中清基不彻底。土坝块石护坡在施工过程中,常常由于块石砌筑不紧密垫层不实,经长期自然沉落和冰胀、水冲等综合作用,使护坡体局部坍陷、下滑,个别块石从护坡体中挤出在外,造成整个坝坡凸凹不平,产生裂缝。3.库岸失稳 主要原因在于: 水库蓄水后,库岸长期在水的浸泡作用下,岩土产生了物理化学、孔隙静水压力和动水压力等效应,并引发的中小型滑坡、崩塌和泥石流等,对水库的安全运用和水土保持以及库岸边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都构成了较大的威胁。 4.水库淤积由于淤积严重,使一些水库己无效益,防洪和兴利矛盾十分突出。
其主要原因:一是水库上游水土流失严重;二是水库本身缺少排沙底洞,累计淤积所致。据统计,70%~85%的水库防洪标准偏低,主要原因是洪水分析成果不准,防洪标准偏低,泄洪能力不足。5.水库防洪不安全。
其原因主要有:缺少水文分析, 以致泄洪设施设置不足; 或随着水文系列资料的延长, 洪水资料发生变化; 泄洪建筑物存在安全隐患, 不能正常发挥功能。
6.大坝结构不安全。
造成的原因主要有: 土石坝坝体断面不足, 坝坡导致安全系数降低。
7.抗震不安全。即水库大坝的抗震性能不满足现行规范要求。
造成的原因主要有: 原设计地震烈度小于新的地震烈度区划图确定的场地基本烈度; 原设计未考虑地震工况。
8. 输水及泄洪建筑不安全。
造成的原因主要有: 输水隧洞或涵管的衬砌结构施工质量差或设计不完善, 出现裂缝、 露筋、 剥离、 冲蚀、 漏水, 影响建筑物结构的整体性。特别是土石坝坝下埋管漏水, 容易产生接触冲刷破坏, 危及坝体安全; 对于溢洪道, 主要存在结构裂缝及失稳破坏, 或溢流面及泄槽未衬砌或衬砌质量差, 出现冲蚀破坏; 无消能工或消能工不完善, 无法保证洪水安全下泄。
9.金属结构和机电设备不安全。多数病险水库的金属结构和机电设备已运行 30 ~ 50 a, 已超过或接近折旧年限, 老化、 锈蚀严重, 无法正常运用, 严重影响水库安全。
造成的原因主要有: 缺少维修更新与养护。
10. 管理设施不完善。多数病险水库的水文测报与大坝观测系统不完善, 特别是小型水库中大部分没有水文测报及大坝观测设施; 许多水库的管理设施陈旧落后, 防汛道路标准低, 甚至没有防汛道路。
造成的这种状况原因主要是: 重建设、 轻管理。
三. 病险水库大坝加固处理
1. 面板堆石坝裂缝处理对于面板结构裂缝,特别是贯穿性裂缝,应采用结构胶压力灌浆处理。 对于非结构(温度)裂缝的成因,根据混凝土面板堆石坝的不同裂缝成因,应采用弹性结构胶进行不同方法的处理。 压力灌浆应考虑面板底部、上部的密封处理,特别是应慎重考虑底部灌浆前的密封问题。对于贯穿性裂缝,或则严禁采用贯穿面板的灌注水泥类浆液处理。
2.泄水建筑物与放空建筑物统一布置。
修建泄水建筑物,关键是要解决好消能防冲和防空蚀、抗磨损。对于较轻型建筑物或结构,还应防止泄水时的振动。放空建筑物是水利枢纽的一种建筑物,主要用于放水用途,如在混凝土坝内设放水孔,在河岸开凿放水隧道等,可考虑泄水建筑物与放空建筑物统一布置。
3.大坝加高加固
提高水库防洪能力的措施归纳起来主要有两种:一是加高大坝, 增加水库调蓄能力; 二是加大泄洪建筑物规模, 扩大泄洪能力。我国在 20 世纪 70 年代末至80 年代, 许多大、 中型水库大多采取了以上加固措施来提高水库的防洪能力。
4.土石坝渗漏处理措施
(一)混凝土防渗墙
混凝土防渗墙加固方法, 就是沿土石坝的坝轴线方向建造一道混凝土防渗墙。防渗墙可建在坝体部分, 也可深入到基岩以下一定深度, 以截断坝体和坝基的渗漏通道。
(二)高喷灌浆
高喷灌浆最初主要用于粉土层和砂土层的防渗,近年来在砂砾层中也有许多成功应用的例子。如河南弓上水库, 土石坝填筑质量差, 坝体变形、 开裂, 坝下30 m 厚的砂卵石强透水层未清基, 加固前坝后渗漏出浑水, 渗漏量 90 L/s, 1999 年采用高喷灌浆法加固后,坝后渗漏消失。
5.土石坝坝坡稳定及抗震加固
(一)坝坡稳定加固
土石坝坝坡的稳定加固, 主要有培土放缓坝坡和削坡放缓坝坡法。对上部局部坝坡偏陡的坝坡稳定问题, 可采用格构护坡加固; 对于下游坝坡浸润线较高引起坝坡稳定性不足的问题, 可与防渗加固措施相结合,采用防渗墙加固。
(二)护坡加固
土石坝上游护坡加固可采用块石护坡、 现浇混凝土护坡及预制混凝土块护坡; 下游护坡加固可采用草皮护坡、 格构草皮护坡、 块石护坡、 现浇混凝土护坡及预制混凝土块护坡等。对于具有旅游功能的水库, 其上游坡可选用具有美化作用的预制混凝土块护坡, 下游护坡除可选用与上游坡相同的形式外, 还可选用草皮护坡及格构草皮护坡。
6.坝下涵管及隧洞加固
( 一) 改坝下涵管为隧洞。我国过去修建的许多水库, 其灌溉、 发电及供水用的输水建筑物采用坝下涵管。由于坝体变形、 涵管质量差及结构不完善等原因,大量涵管出现漏水, 发生接触冲刷破坏, 危及大坝安全。因此, 涵管出现渗漏缺陷后最好废弃封堵, 并在岸边新建隧洞替代。
(二) 加钢内衬。即在原涵洞或隧洞中增加钢衬使其达到结构安全和防渗的要求。钢衬与洞壁之间的空隙灌注水泥砂浆, 使钢衬与原洞壁形成整体。
7.除险加固应与增容和恢复库容同时考虑。在水库的病险得到有效排除的前提下,增容和恢复库容是提高水库自身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解决水资源紧张状况的一条好的途径。8.水库的除险加固建设应与自身管理设施的改善相结合。病险水库加固规划时,应考虑增设防汛指挥调度网络系统及通信预警系统、水文水情测报自动化系统、大坝监测自动化系统等先进的管理设施。对不能满足需要的防汛道路及防汛物资仓库等管理设施一并予以改造。 9.努力提高病险水库加固的科技含量。在病险水库加固时,应通过各种途径收集这方面的信息,广泛依托科研、设计、施工、大专院校等方面的技术力量,加以推广应用。坚持加固与提高、加固与技术进步相结合,力求在病险水库治理的技术经济方面有所突破。 10.建立良性的水库运营管理机制。要建立严格的管理责任制,责任落实到人。应抓好《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实施,使管理规范化、制度化。同时应加强水库大坝的监测和观测工作,配备齐全的监测设备,建设必要的观测设施,采用先进的观测手段,对大坝进行及时跟踪监测,及时发现大坝的隐患。
四.结束语
我国绝大多数水库遗留隐患较多,需要对水库大坝进行加固处理, 已显得十分必要和迫切。对水库大坝进行加固处理有着重要的意义。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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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了保障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工作有力、有序、有效地开展,积极、稳妥恢复灾区群众正常的生活、生产、学习、工作条件,促进灾区经济社会的恢复和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应当坚持以人为本、科学规划、统筹兼顾、分步实施、自力更生、国家支持、社会帮扶的方针。
第三条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受灾地区自力更生、生产自救与国家支持、对口支援相结合;
(二)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相结合;
(三)就地恢复重建与异地新建相结合;
(四)确保质量与注重效率相结合;
(五)立足当前与兼顾长远相结合;
(六)经济社会发展与生态环境资源保护相结合。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的领导、组织和协调,必要时成立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协调机构,组织协调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本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采取有效措施,共同做好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第五条地震灾区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自力更生、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多种渠道筹集资金、物资,开展地震灾后恢复重建。
国家对地震灾后恢复重建给予财政支持、税收优惠和金融扶持,并积极提供物资、技术和人力等方面的支持。
国家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积极参与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工作,支持在地震灾后恢复重建中采用先进的技术、设备和材料。
国家接受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提供的符合地震灾后恢复重建需要的援助。
第六条对在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过渡性安置
第七条对地震灾区的受灾群众进行过渡性安置,应当根据地震灾区的实际情况,采取就地安置与异地安置,集中安置与分散安置,政府安置与投亲靠友、自行安置相结合的方式。
政府对投亲靠友和采取其他方式自行安置的受灾群众给予适当补助。具体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制定。
第八条过渡性安置地点应当选在交通条件便利、方便受灾群众恢复生产和生活的区域,并避开地震活动断层和可能发生洪灾、山体滑坡和崩塌、泥石流、地面塌陷、雷击等灾害的区域以及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工厂、仓库。
实施过渡性安置应当占用废弃地、空旷地,尽量不占用或者少占用农田,并避免对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以及生态脆弱区域造成破坏。
第九条地震灾区的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条件,因地制宜,为灾区群众安排临时住所。临时住所可以采用帐篷、篷布房,有条件的也可以采用简易住房、活动板房。安排临时住所确实存在困难的,可以将学校操场和经安全鉴定的体育场馆等作为临时避难场所。
国家鼓励地震灾区农村居民自行筹建符合安全要求的临时住所,并予以补助。具体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条用于过渡性安置的物资应当保证质量安全。生产单位应当确保帐篷、篷布房的产品质量。建设单位、生产单位应当采用质量合格的建筑材料,确保简易住房、活动板房的安全质量和抗震性能。
第十一条过渡性安置地点应当配套建设水、电、道路等基础设施,并按比例配备学校、医疗点、集中供水点、公共卫生间、垃圾收集点、日常用品供应点、少数民族特需品供应点以及必要的文化宣传设施等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确保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需要。
过渡性安置地点的规模应当适度,并安装必要的防雷设施和预留必要的消防应急通道,配备相应的消防设施,防范火灾和雷击灾害发生。
第十二条临时住所应当具备防火、防风、防雨等功能。
第十三条活动板房应当优先用于重灾区和需要异地安置的受灾群众,倒塌房屋在短期内难以恢复重建的重灾户特别是遇难者家庭、孕妇、婴幼儿、孤儿、孤老、残疾人员以及学校、医疗点等公共服务设施。
第十四条临时住所、过渡性安置资金和物资的分配和使用,应当公开透明,定期公布,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具体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五条过渡性安置用地按临时用地安排,可以先行使用,事后再依法办理有关用地手续;到期未转为永久性用地的,应当复垦后交还原土地使用者。
第十六条过渡性安置地点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加强次生灾害、饮用水水质、食品卫生、疫情的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以及环境卫生整治。使用的消毒剂、清洗剂应当符合环境保护要求,避免对土壤、水资源、环境等造成污染。
过渡性安置地点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应当加强治安管理,及时惩处违法行为,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
受灾群众应当在过渡性安置地点所在地的县、乡(镇)人民政府组织下,建立治安、消防联队,开展治安、消防巡查等自防自救工作。
第十七条地震灾区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受灾群众和企业开展生产自救,积极恢复生产,并做好受灾群众的心理援助工作。
第十八条地震灾区的各级人民政府及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组织修复毁损的农业生产设施,开展抢种抢收,提供农业生产技术指导,保障农业投入品和农业机械设备的供应。
第十九条地震灾区的各级人民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优先组织供电、供水、供气等企业恢复生产,并对大型骨干企业恢复生产提供支持,为全面恢复工业、服务业生产经营提供条件。
第三章调查评估
第二十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地震灾害调查评估工作,为编制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提供依据。
第二十一条地震灾害调查评估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城镇和乡村受损程度和数量;
(二)人员伤亡情况,房屋破坏程度和数量,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工农业生产设施与商贸流通设施受损程度和数量,农用地毁损程度和数量等;
(三)需要安置人口的数量,需要救助的伤残人员数量,需要帮助的孤寡老人及未成年人的数量,需要提供的房屋数量,需要恢复重建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需要恢复重建的生产设施,需要整理和复垦的农用地等;
(四)环境污染、生态损害以及自然和历史文化遗产毁损等情况;
(五)资源环境承载能力以及地质灾害、地震次生灾害和隐患等情况;
(六)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地形地貌以及河势和水文情势、重大水利水电工程的受影响情况;
(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隐患;
(八)编制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需要调查评估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分工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毁损严重的水利、道路、电力等基础设施,学校等公共服务设施以及其他建设工程进行工程质量和抗震性能鉴定,保存有关资料和样本,并开展地震活动对相关建设工程破坏机理的调查评估,为改进建设工程抗震设计规范和工程建设标准,采取抗震设防措施提供科学依据。
第二十三条地震灾害调查评估应当采用全面调查评估、实地调查评估、综合评估的方法,确保数据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和评估结论的可靠性。
地震部门、地震监测台网应当收集、保存地震前、地震中、地震后的所有资料和信息,并建立完整的档案。
开展地震灾害调查评估工作,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和要求。
第二十四条地震灾害调查评估报告应当及时上报国务院。
第四章恢复重建规划
第二十五条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与地震灾区的省级人民政府共同组织编制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报国务院批准后组织实施。
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应当包括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总体规划和城镇体系规划、农村建设规划、城乡住房建设规划、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规划、生产力布局和产业调整规划、市场服务体系规划、防灾减灾和生态修复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等专项规划。
第二十六条地震灾区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省级人民政府的指导下,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实施规划。
第二十七条编制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应当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优先恢复重建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和公共服务设施;尊重科学、尊重自然,充分考虑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统筹兼顾,与推进工业化、城镇化、新农村建设、主体功能区建设、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相结合,并坚持统一部署、分工负责,区分缓急、突出重点,相互衔接、上下协调,规范有序、依法推进的原则。
编制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标准。
第二十八条地震灾后调查评估获得的地质、勘察、测绘、水文、环境等基础资料,应当作为编制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的依据。
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地震地质、地震活动特性的研究成果和地震烈度分布情况,对地震动参数区划图进行复核,为编制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和进行建设工程抗震设防提供依据。
第二十九条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应当包括地震灾害状况和区域分析,恢复重建原则和目标,恢复重建区域范围,恢复重建空间布局,恢复重建任务和政策措施,有科学价值的地震遗址、遗迹保护,受损文物和具有历史价值与少数民族特色的建筑物、构筑物的修复,实施步骤和阶段等主要内容。
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应当重点对城镇和乡村的布局、住房建设、基础设施建设、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农业生产设施建设、工业生产设施建设、防灾减灾和生态环境以及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土地整理和复垦等做出安排。
第三十条地震灾区的中央所属企业生产、生活等设施的恢复重建,纳入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统筹安排。
第三十一条编制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应当吸收有关部门、专家参加,并充分听取地震灾区受灾群众的意见;重大事项应当组织有关方面专家进行专题论证。
第三十二条地震灾区内的城镇和乡村完全毁损,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者人口规模超出环境承载能力,需要异地新建的,重新选址时,应当避开地震活动断层或者生态脆弱和可能发生洪灾、山体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塌陷等灾害的区域以及传染病自然疫源地。
地震灾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专家对新址进行论证,听取公众意见,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十三条国务院批准的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是地震灾后恢复重建的基本依据,应当及时公布。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公布的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所依据的基础资料修改、其他客观条件发生变化需要修改的,或者因恢复重建工作需要修改的,由规划组织编制机关提出修改意见,报国务院批准。
第五章恢复重建的实施
第三十四条地震灾区的省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和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有计划、分步骤地组织实施地震灾后恢复重建。
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支持、协助、指导地震灾区的恢复重建工作。
城镇恢复重建应当充分考虑原有城市、镇总体规划,注重体现原有少数民族建筑风格,合理确定城镇的建设规模和标准,并达到抗震设防要求。
第三十五条发展改革部门具体负责灾后恢复重建的统筹规划、政策建议、投资计划、组织协调和重大建设项目的安排。
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提出资金安排和政策建议,并具体负责灾后恢复重建财政资金的拨付和管理。
交通运输、水利、铁路、电力、通信、广播影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具体组织实施有关基础设施的灾后恢复重建。
建设部门具体组织实施房屋和市政公用设施的灾后恢复重建。
民政部门具体组织实施受灾群众的临时基本生活保障、生活困难救助、农村毁损房屋恢复重建补助、社会福利设施恢复重建以及对孤儿、孤老、残疾人员的安置、补助、心理援助和伤残康复。
教育、科技、文化、卫生、广播影视、体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商务、工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具体组织实施公共服务设施的灾后恢复重建、卫生防疫和医疗救治、就业服务和社会保障、重要生活必需品供应以及维护市场秩序。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应当加强对有关问题的专题研究,为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提供科学技术支撑。
农业、林业、水利、国土资源、商务、工业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具体组织实施动物疫情监测、农业生产设施恢复重建和农业生产条件恢复,地震灾后恢复重建用地安排、土地整理和复垦、地质灾害防治,商贸流通、工业生产设施等恢复重建。
环保、林业、民政、水利、科技、安全生产、地震、气象、测绘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具体负责生态环境保护和防灾减灾、安全生产的技术保障及公共服务设施恢复重建。
中国人民银行和银行、证券、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具体负责地震灾后恢复重建金融支持和服务政策的制定与落实。
公安部门具体负责维护和稳定地震灾区社会秩序。
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组织实施进口恢复重建物资、境外捐赠物资的验放、检验检疫。
外交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协调开展地震灾后恢复重建的涉外工作。
第三十六条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文物等有关部门组织专家对地震废墟进行现场调查,对具有典型性、代表性、科学价值和纪念意义的地震遗址、遗迹划定范围,建立地震遗址博物馆。
第三十七条地震灾区的省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民族事务、建设、环保、地震、文物等部门和专家,根据地震灾害调查评估结果,制定清理保护方案,明确地震遗址、遗迹和文物保护单位以及具有历史价值与少数民族特色的建筑物、构筑物等保护对象及其区域范围,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第三十八条地震灾害现场的清理保护,应当在确定无人类生命迹象和无重大疫情的情况下,按照统一组织、科学规划、统筹兼顾、注重保护的原则实施。发现地震灾害现场有人类生命迹象的,应当立即实施救援。
第三十九条对清理保护方案确定的地震遗址、遗迹应当在保护范围内采取有效措施进行保护,抢救、收集具有科学研究价值的技术资料和实物资料,并在不影响整体风貌的情况下,对有倒塌危险的建筑物、构筑物进行必要的加固,对废墟中有毒、有害的废弃物、残留物进行必要的清理。
对文物保护单位应当实施原址保护。对尚可保留的不可移动文物和具有历史价值与少数民族特色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历史建筑,应当采取加固等保护措施;对无法保留但将来可能恢复重建的,应当收集整理影像资料。
对馆藏文物、民间收藏文物等可移动文物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物质载体,应当及时抢救、整理、登记,并将清理出的可移动文物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物质载体,运送到安全地点妥善保管。
第四十条对地震灾害现场的清理,应当按照清理保护方案分区、分类进行。清理出的遇难者遗体处理,应当尊重当地少数民族传统习惯;清理出的财物,应当对其种类、特征、数量、清理时间、地点等情况详细登记造册,妥善保存。有条件的,可以通知遇难者家属和所有权人到场。
对清理出的废弃危险化学品和其他废弃物、残留物,应当实行分类处理,并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第四十一条地震灾区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做好地震灾区的动物疫情防控工作。对清理出的动物尸体,应当采取消毒、销毁等无害化处理措施,防止重大动物疫情的发生。
第四十二条对现场清理过程中拆除或者拆解的废旧建筑材料以及过渡安置期结束后不再使用的活动板房等,能回收利用的,应当回收利用。
第四十三条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应当统筹安排交通、铁路、通信、供水、供电、住房、学校、医院、社会福利、文化、广播电视、金融等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
城镇的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应当统筹安排市政公用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其他设施,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时序。
乡村的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应当尊重农民意愿,发挥村民自治组织的作用,以群众自建为主,政府补助、社会帮扶、对口支援,因地制宜,节约和集约利用土地,保护耕地。
地震灾区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村民住宅建设的选址予以指导,并提供能够符合当地实际的多种村民住宅设计图,供村民选择。村民住宅应当达到抗震设防要求,体现原有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传统风貌。
第四十四条经批准的地震灾后恢复重建项目可以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先行安排使用土地,实行边建设边报批,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用地手续。对因地震灾害毁损的耕地、农田道路、抢险救灾应急用地、过渡性安置用地、废弃的城镇、村庄和工矿旧址,应当依法进行土地整理和复垦,并治理地质灾害。
第四十五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对地震灾区地震动参数、抗震设防要求、工程建设标准进行复审;确有必要修订的,应当及时组织修订。
地震灾区的抗震设防要求和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应当根据修订后的地震灾区地震动参数,进行相应修订。
第四十六条对地震灾区尚可使用的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应当按照地震灾区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性能鉴定,并根据鉴定结果采取加固、改造等措施。
第四十七条地震灾后重建工程的选址,应当符合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和抗震设防、防灾减灾要求,避开地震活动断层、生态脆弱地区、可能发生重大灾害的区域和传染病自然疫源地。
第四十八条设计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抗震设防要求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抗震设计,并对抗震设计的质量以及出具的施工图的准确性负责。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施工,并对施工质量负责。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选用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国家有关标准规定的材料、构配件和设备。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第四十九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工程进行竣工验收时,应当重点对工程是否符合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查验;对不符合抗震设防要求的,不得出具竣工验收报告。
第五十条对学校、医院、体育场馆、博物馆、文化馆、图书馆、影剧院、商场、交通枢纽等人员密集的公共服务设施,应当按照高于当地房屋建筑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设计,增强抗震设防能力。
第五十一条地震灾后恢复重建中涉及文物保护、自然保护区、野生动植物保护和地震遗址、遗迹保护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二条地震灾后恢复重建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政府采购活动,应当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资金筹集与政策扶持
第五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通过政府投入、对口支援、社会募集、市场运作等方式筹集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资金。
第五十四条国家根据地震的强度和损失的实际情况等因素建立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基金,专项用于地震灾后恢复重建。
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基金由预算资金以及其他财政资金构成。
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基金筹集使用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
第五十五条国家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为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捐赠款物。捐赠款物的使用应当尊重捐赠人的意愿,并纳入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作为受赠人的,应当将捐赠款物用于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公益性社会团体、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作为受赠人的,应当公开接受捐赠的情况和受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接受政府有关部门、捐赠人和社会的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公益性社会团体、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接受捐赠的,应当向捐赠人出具由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捐赠票据。
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提供的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资金、物资和人员服务以及安排实施的多双边地震灾后恢复重建项目等,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六条国家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投资地震灾区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恢复重建。
第五十七条国家对地震灾后恢复重建依法实行税收优惠。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国务院税务部门制定。
地震灾区灾后恢复重建期间,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实施地方税收优惠措施。
第五十八条地震灾区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可以适当减免。具体办法由有关主管部门制定。
第五十九条国家向地震灾区的房屋贷款和公共服务设施恢复重建贷款、工业和服务业恢复生产经营贷款、农业恢复生产贷款等提供财政贴息。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制定。
第六十条国家在安排建设资金时,应当优先考虑地震灾区的交通、铁路、能源、农业、水利、通信、金融、市政公用、教育、卫生、文化、广播电视、防灾减灾、环境保护等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以及关系国家安全的重点工程设施建设。
测绘、气象、地震、水文等设施因地震遭受破坏的,地震灾区的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紧急措施,组织力量修复,确保正常运行。
第六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受灾群众的职业技能培训、就业服务和就业援助,鼓励企业、事业单位优先吸纳符合条件的受灾群众就业;可以采取以工代赈的方式组织受灾群众参加地震灾后恢复重建。
第六十二条地震灾区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其监护人因地震灾害死亡或者丧失劳动能力或者因地震灾害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由国家给予生活费补贴;地震灾区的其他学生,其父母因地震灾害死亡或者丧失劳动能力或者因地震灾害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在同等情况下其所在的学校可以优先将其纳入国家资助政策体系予以资助。
第六十三条非地震灾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当地人民政府的安排,采取对口支援等多种形式支持地震灾区恢复重建。
国家鼓励非地震灾区的企业、事业单位通过援建等多种形式支持地震灾区恢复重建。
第六十四条对地震灾后恢复重建中需要办理行政审批手续的事项,有审批权的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方便群众、简化手续、提高效率的原则,依法及时予以办理。
第七章监督管理
第六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的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以及产品质量的监督。
第六十六条地震灾区的各级人民政府在确定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资金和物资分配方案、房屋分配方案前,应当先行调查,经民主评议后予以公布。
第六十七条地震灾区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公布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资金和物资的来源、数量、发放和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十八条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资金的拨付和使用的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电力、铁路、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开展对地震灾后恢复重建项目的监督检查。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组织开展对地震灾后恢复重建的重大建设项目的稽察。
第六十九条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资金和物资的筹集、分配、拨付、使用和效果的全过程跟踪审计,定期公布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资金和物资使用情况,并在审计结束后公布最终的审计结果。
第七十条地震灾区的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对建设项目以及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资金和物资的筹集、分配、拨付、使用情况登记造册,建立、健全档案,并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和地震灾后恢复重建结束后,及时向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档案。
第七十一条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参与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的国家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监察。
第七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地震灾后恢复重建中的违法违纪行为,都有权进行举报。
接到举报的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应当立即调查,依法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实名举报的,应当将处理结果反馈举报人。社会影响较大的违法违纪行为,处理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七十三条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政府部门侵占、截留、挪用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资金或者物资的,由财政部门、审计机关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责令改正,追回被侵占、截留、挪用的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资金或者物资,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人事管理权限依法给予降级、撤职直至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四条在地震灾后恢复重建中,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拖欠施工单位工程款,或者明示、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违反抗震设防要求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人事管理权限依法给予降级、撤职直至开除的处分。
第七十五条在地震灾后恢复重建中,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降低建设工程质量,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七十六条对毁损严重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其他建设工程,在调查评估中经鉴定确认工程质量存在重大问题,构成犯罪的,对负有责任的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涉嫌行贿、受贿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七条在地震灾后恢复重建中,扰乱社会公共秩序,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第七十八条国家工作人员在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工作中、、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