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期刊网 精选范文 传统文化中的法治思想范文

传统文化中的法治思想精选(九篇)

前言:一篇好文章的诞生,需要你不断地搜集资料、整理思路,本站小编为你收集了丰富的传统文化中的法治思想主题范文,仅供参考,欢迎阅读并收藏。

传统文化中的法治思想

第1篇:传统文化中的法治思想范文

(一)德行并施,以德为主

在中国传统文化意识中,一直以道德的教育为主,而刑法处于辅助的地位,社会关系的调整德育才是根本,刑法只是工具。道德的教育从家庭开始,孩子的教育更是以教育做人为开始。即所谓“德主刑辅”:德教者,人君之常任也,而刑罚为之佐肋焉。修身、治国、平天下,首先人必须要有自己良好的道德修养,才能服众,才能出仕为官。有学者甚至认为,无法分清哪是法律,哪是道德。可见,法律与道德的融合关系之深。古代有“为政以德”的思想,要求统治者重视德育,反对苛政。刑法只能处罚已经发生危害的事实,而德育却能够阻止危险行为的发生,即“止邪于末形”。儒家思想坚决主张先教而诛,强烈反对不教而诛的刑法。在这方面可以看到,其积极的一面,但从历史长河发展的演进而看,这种思想限制了法律的发展,使得法律一直就是政治和德育的附随而已。

(二)皇权一统,天下无双

皇权是最神圣的、最权威的。“朕即法律”,古代帝王位于是权力金字塔的顶峰,掌管一切生杀大全,具有至高无上的独尊帝位。在封建社会能够存留下来的思想,无不以维护皇权正统为要旨,即使不愿意涉及政治的,也只能回避这个问题。作为传统文化核心的儒家思想更是极力的维护皇权,通过三纲五常,来束缚人的思想,确保大家对皇权无二心。在法律上更是对处罚皇权的行为处以最重的刑罚。“十恶”罪名,是违反封建皇权统治与纲常伦理的大罪,一旦触犯,便处以极刑,且不适用封建的“议、减、赎、当、免”等减免刑罚的制度。在传统法律文化中,法律是帝王的“治民之术”而已。从犯罪人的主观出发,考虑行为的主观恶性。法律的出现主要是用于制裁那些不服从教化的人

(三)以礼统法

中国古代的法律中,以“礼”治国,更深早于孔子的思想,后来的儒家思想,其实就是对“礼”的维护。西周时期,周公制定礼,维护周朝统治,周末以后礼乐崩溃,孔子周游列国希望“礼”能重建。儒家思想对礼进行概述和升华。例如,子产说:“夫礼,天之经也,地之义也”。又如荀子说:“礼者,法之大公,类之纲纪也”。传统礼法主张“君君、臣臣、夫夫、子子”的等级秩序,维护封建纲常伦理和封建宗族制度。在“礼”的作用下,维护社会等级秩序,保护规范的是整个集体的利益,不重视个人的利益,当个人利益触犯集体时,就必须受到惩罚。当然,“礼”并不排斥法律,儒学重要思想代表人之一的荀子更是提出了“隆礼”与“重法”的主张,到了汉代,董仲舒、贾谊提出了“礼法并用”的主张。从中国传统的法律来看,礼与法虽然并用,但礼是主导地位的,违反礼的罪行要比一般违法犯罪受到的处罚要重。“法”必须要以“礼”为纲。后者在定罪量刑上也起着主导的作用。

二、中国传统法文化与中国法治发展的关系

传统文化对于中国法治发展的作用和影响是在儒家法文化与西方法律文化相互碰撞、融合、冲突的过程中实现的。

(一)传统法文化对法治发展的局限性

中国传统法文化的形成是经过千年的积累和完善,是世界上任何国家都无法比的。但也是因为这个原因,其对当今法治的进步贡献是受限的。一方面,其思想在中国人的思想中根深蒂固,影响着当今很多人的价值评价,虽然中国改革开放多年来,人民的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大有改观。但是思想仍受传统文化的影响较深。另一方面,我们看到中国传统文化的发展过程是被西方法律思想强行打破和侵入的,距离今天方才百年历史,如果要求中国走上向西方高度民主文明的法治国家,要求中国用十几年的时间来完成,无异于痴人说梦了。目前由于中国的法治进程才刚刚起步,其中有现代法治思想,有用千年积淀的文化思想,造成了如今导致区域法治发展的多元性、多样性的形态。使的我们难以对付和招架。甚至有的学者认为:当代中国的法精神就很难得到我们整个民族的认同。因此,传统文化应该放弃,而主动接受基于工业文明而来的西方法律。

(二)当代中国法治发展对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冲击

从汉武大帝北上驱逐匈奴建立大一统帝国开始,中国一直是世界上最文明、最强大、最富饶的帝国。法律上更是具有先进性。到了近代,西方通过坚船利炮敲开了中国的大门,西学东渐开始了。其以巨大的冲击力从根本上改变了中国传统农业宗法社会原来的发展方向,使之在多少有些屈辱的方式中被迫转型,向一个未可知的现代社会过渡,而今天,推进法治中国建设、实现社会可持续发展,已成为新时代党和国家的一项重要任务。追求市场经济的社会势必要去改变传统法律文化中限制人身束缚的内容,以便利于经济的发展。“市场的活力有赖于建立起保护法律权力的环境,而这种法治环境在发达国家往往被视为天经地义、理所当然。”同时经济追求最大化利润,在追求利益上是排除道德的,利益越大,越敢背离道德。因此,市场经济下改造传统并不能全是有益于的改变,有的反而企图毁掉传统中有利于社会和谐的一面。这时候每个立法者要有正确的价值观念,懂得何时取舍,懂得如何去利用传统法律文化思想,不能在区域法治发展的外表下,行的是不利于社会和谐的一面。

三、中国传统文化对于我国当前法治发展的思想分析

(一)中国传统文化对中国法治发展的消极不利思想

“礼”和“德”作为核心的儒家思想,为中华文明的发展做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但是基于其产生的根本经济基础,我们就不能否定,它在当今对于法治发展消极的一面。第一,中国传统法文化中的重礼轻法,以道德为中心的泛道德主义思想。泛道德主义是指伦理国家应当以道德教化为主要手段,达到自我约束的状态,法律只起到了有限的次要作用。用礼让来调节社会矛盾,调整人际关系,夸大道德教化功能,轻视法律的作用。第二,中国传统法文化中的诸法合体,以刑为主的泛刑主义思想。泛刑主义指所有的法律都具有刑法的性质,几乎所有法律关系领域都可以用刑罚手段来调整,甚至在现代人看来完全应由道德来调整的行为,也往往被刑罚所覆盖。因此,在中国历史上形成了一种根深蒂固的观念,法即刑,刑即罚,法律即暴力,它是且仅仅是镇压的工具,这样泛刑主义传统在现实社会中也时有体现,直到今日,有些人仍然认为违反法律,就一定追纠刑事责任。第三,中国传统法文化中坚持“人治主义”思想。人治主义思想是中国封建社会的正统思想,力主“人治”高于“法治”,其核心思想是反对确立法律的最高权威,它确信只有让国家的治理者,尤其是最高统治者握有不受或不完全受法律限制的权力,才能建立起合理的社会秩序。

(二)中国传统文化对中国区域法治发展的积极有利因素

以儒家为核心的中国法律文化给后人留下了丰富的精神财富,至今对于人的影响都是深远和深刻的。传统法律文化追求“和谐”思想,重视“德治”的思想。人应与自然和谐,应与人之间和谐。法律一直追求“天人合一”的状态,这是从古至今,人们都在最求的一种积极的精神境界。“社会关系之所以不和谐根本原因是利益协调的问题”,中国传统法文化将和谐定位为法律的价值,在立法上的表现就是以严格维护礼确定的和谐局面为出发点,在法律的实施中也以维护礼所确定的“和谐”为目的,“和谐”成为法的出发点和归宿。用礼来分配利益,评判法律的好坏,不是看正义、自由和效益,而主要是看法律在法治国家中,把国家和谐是否安定有序作为评判的标准。对于“德治”的思想。古人认为应“以德服人”“政者正也,子率以正,熟敢不正”“为政以德,辟如北辰,居其所,而众星拱之”“其身不正,虽令不从”在儒家看来,法治近于霸道,与道德相比是较低一等的统治方式,因为法律主要是通过人对惩治的恐惧而起作用的,是对外在力量的屈服,是强迫与被迫的结果。而德治则是人的内心感化,通过道德力量改造和净化,从而消灭邪恶,这才是理想的治国方式。传统文化中的德治思想是中华民族自古的传统美德,对于当前区域法治来说,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也是应有之义,而市场经济需要诚实守信。而这就是传统美德的内容。德治思想,其核心是指规范人们在社会中为人处事的法则。是依靠“良心”办事,修身齐家必须有良心,良心好坏是评价一个人行为的基本准则。

四、走东西兼采、德法并施的中国法治发展之路

第2篇:传统文化中的法治思想范文

【关键词】传统文化;现代法制建设

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0278(2015)03-059-01

“法律往往起源于风俗,由风俗进而为法俗,由法俗又进而为所谓之法律。”①在许多具体案件中,具有审判权的官吏为了直接实现结果上的公道,牺牲了法律的普遍性,它表明了一种泛道德化的倾向,而法治则要求法律的绝对理性化、机器化。这一点在中国历史上是存在过的,并且痕迹明显。

中国传统文化中体现了现代法治的理论,依他们的说法,“释法术而任心治,尧不能治一国”②,“无庆赏之劝,刑罚之威,释势委法,尧舜户说而人辩之,不能治二家。”⑨这些观点明确反对了儒家的“人治、德治说”。法家讲究法的明确性与客观性,法术是不能被心术白由裁量的。人与人是不同的,即使都是明君贤臣对待不同的事物也有不同的判断力,当受这种判断影响的人对这种判断怀着一种侥幸或者期待可能性,他将不会再接受明确的法的约束。虽然法家强调法治的重要性,但是法家的法律却是一种以君权为背景的政治主张,“生法者,君也”,如果把法源为君调整为法源为民主契约,则结合了西方的法治思想与中国古代法家的法治思想。

因为中国传统法律思想是人治的思想,即君主治官,官治民,因此虽没有“君主犯法与庶民同罪”,但却有官吏犯法比庶民罪加一等的规则,法律的官吏的管辖范围与惩罚力度远远超过了平民,这虽然违背了“法律而前人人平等”但却反映了权利义务的一致性,有权必有责。专以儆戒百官的法律远在殷时就已经出现,秦代关于官员任用、管理的法律条令如《置吏律》、《除吏律》等。陈寅恪先生评论《唐六典》说“开元时所修《六典》乃排比排比当时施行令式以合古书体裁,本为粉饰太平制礼作乐之一端,故其书在当代行政上遂成为一种便于征引之类书,并非依其所托之《周官>体裁,以设官分职实施政事也。”④这对于现代法治的发展是有积极意义的,现代法治包含了这样一些内容:颁布在法律上限制国家权力的成文宪法;以基本法规来保障各种不容侵害的公民权利;法院依法保护公民之公权与私权不受国家权力之干涉;行政机关依法办事等等。法治在一步步进化,由于我国历史遗留下的公权力过强,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人民的合理权利,同时过强的公权力只会延缓法治的发展。比如,严刑逼供等行为,都是由于执法者拥有过多的权利,而使官与民在程序过程中出现明显的不平等。法治的对象是每个人,但是重点应在于对公权力机关的法治,治上才能治下,法治的核心在于控权,控制国家权力保障公民权利而非仅仅依据法律管理、治理国民,这样只能使法治的道路南辕北辙。虽然我国古代有严苛的“官法”,但是其目的是君主为了集权,防范最高权力之下的个人结党营私篡权夺位而设。在现代社会,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对官员权力的制衡对于法治的发展是很有借鉴意义的。

西方文化固然以“权利本位”为其特征之一,他们注重和强调权利,这一点远远甚于义务,这是在他们的传统文化中长期形成的。在人类的进化过程中,凡是一个理性的人都有趋利避害的本能,但是在一个文明的社会中,人们不能随意使用自己的权利,追求自身的利益,还要问问行为的正当与否,是否会侵犯到国家的权利、集体的权利和他人的权利。这个正当性可以理解为中国传统文化上的“义”。父慈、子孝、兄良、弟弟、夫义、妇听、长惠、幼顺、君仁、臣忠,士者谓之人义。我们可以由此“十义”去把握作为基本文化符号的一般意义上的“义”。也由此可以推导,我们的文化,基本上是以将义务置为首位的。如果说西方是“权利本位”,那我们可以说我国则是“义务本位”。虽然近些年来,我们越来越重视人的基本权利,公民也更加有权利意识,但是我们身上关于“义务本位”的历史烙印依然由内而外的影响着我们的行为方式,进而关乎到法治的发展。法治从字而意思上来看,法即约束,治即管束,由此看出法治的原始意义并强调赋予公民权利,而是较公民进行权利的取舍,在一定的义务下行使权力。如果人人都不遗余力的为权利而斗争,那么法律的管辖范围会大大缩小,权利即行使权利的自由,自由必然抑制平等。就像你有唱歌的权利,我有睡觉的的权利,但是你唱歌影响到了我的睡眠,有裁判权的第二方就要作出裁决,因为这两个权利无法同时存在,这时往往睡眠的权利会优于唱歌的权利,此时权利与权利之间就是不平等的。而法治的原则是平等而非自由,也就是说,在法治的道路上,人们行使权利的自由需要为法律而前的人人平等作出牺牲,而义务就是加之于权利之上的得以保障平等的路径。因此,在现代法治发展中,我国还处在前期的不成熟阶段,义务本位思想能使人人更好的履行遵守法律的义务。礼之所去,刑之所取,失礼则入刑,相为表里者也。当不履行义务进而违法的法律,自然会受到法律的惩罚。在失礼与入刑之间,则是平等之下自由之上的选择权。

现学界对与中国传统文化对于现代法治建设的消极影响声讨一片,然而却鲜有对我国传统文化的积极作用加以支持的,学习西方法治思想固然好,但是法律的移植不是理论的移植而是实践的长期作用,中国传统文化对我国人民的影响之深又歧视几个现代化就能根除的,妄白菲薄不如自我反省全而学习。

注释:

①杜文忠法律与法俗[M].人民出版社,2013

②韩非子.用人[M].

第3篇:传统文化中的法治思想范文

【关键词】 儒学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义利观 【中图分类号】D64 【文献标识码】A

儒学是中国传统文化的核心和主体。在新的时代条件下,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可忽略儒学的影响力。

儒学传统是我国国情的一部分,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根基

马克思说:“人们自己创造自己的历史,但是他们并不是随心所欲地创造,……而是在直接碰到的、既定的、从过去继承下来的条件下创造。”①儒学就是我们当前碰到的、既定的、从过去继承下来的条件,是影响我们过去、现在和未来的传统。儒学传统不只是博物馆中的陈列品,它始终鲜活地存在于中国人的生活中,根植于中国人的灵魂中,表现于中国人的言行中,影响着民族现实的思维方式、价值观念和行为规范,已经成为我国国情的一部分,以这样或那样的方式影响着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践行工作。

从国家层面看,“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价值目标与儒学传统中的“民以殷盛,国以富强”的治国之道,“民惟邦本,本固邦宁”的民本思想,“以文化人”、“有教无类”的教育理念,“天人合一”、“和而不同”的和谐理念有相通之处;从社会层面看,“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的价值取向借鉴了儒学传统中的“天下大同”、“大道之行也,天下为公”的人文理想,“不偏不倚”、“允执厥中”的处事方式;从个人层面看,“爱国、敬业、诚信、友善”则是对传统文化中“先天下之忧而忧,后天下之乐而乐”、“天下兴亡、匹夫有责”的社会责任感,“敬事而信”、“执事敬”的敬业精神,“言必行,行必果”的诚信理念的传承和发展。可见,儒学所蕴含的道德伦理为当今社会提供了普世性的价值和规范,建构起了个人、社会、自然三者和谐平衡的社会文化生态系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深厚源泉和固有根基。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对儒学传统的超越与创新

从理论来源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体现了时代性和民族性的统一。因其产生于社会主义时期,它必然以基本原理为指导思想,以关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经典论述为其文本依据。因其产生于深受传统文化影响和浸润的中国大地,它必然以儒学为主导的中华传统文化为其产生的土壤和根基。中华文化“海纳百川”的包容性特征使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吸收和借鉴了西方文化的有益成果。所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总体上是以为指导、以民族文化为根基、以西方文化为借鉴构建起来的当代中国的主流文化。”②

从精神实质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实现了对儒学道德观的超越和创新。其“民主”借鉴了西方式民主的理念,超越了儒家统治者“为民做主”的专制涵义,赋予广大人民以当家作主的民利,真正实现了人民决定自己命运的“民享、民有、民治”的民利③。其“平等”、“公正”超越了儒家的绝对平均主义,赋予它们以时代精神的价值内涵。其“法治”突破了儒家“为政以德”的人治模式,借鉴了西方现代“法治”理念,把“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二者结合起来,实现了法治的硬性约束与道德教化的软性约束相结合的国家治理模式④。

在对儒学的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中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以现念诠释和阐扬儒家价值观。“仁爱”是儒家最高道德准则。它通过“为政在人,取人以身,修身以道,修道以仁”达到人的身心和谐;通过“仁者爱人”、“与人为善”、“推己及人”实现人与人之间的和谐;通过“天人合一”、“和而不同”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这些价值观,为当今陷于金钱和物质“陷阱”中的人们提供了精神慰藉,为走出工业文明和技术理性导致的人的“物化”困境提供了方法指导。

“爱国”是儒家的最高理想。历代儒生以“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作为人生追求,形成了深厚的爱国主义传统,如“苟利国家,不求富贵”、“先天下之忧而忧,后天下之乐而乐”、“天下兴亡,匹夫有责”等等。这种传统已经成为激励世代中华儿女前赴后继、努力拼搏的精神支撑。在现代社会,我们要引导人们正确处理国家与个人、领导与群众、“先忧”与“后乐”的关系,使爱国和爱人民相统一、爱国和爱社会主义相统一、爱国主义和国际主义相统一,为实现民族复兴的中国梦提供强大的精神动力⑤。

以时代内涵改造和转化儒学传统。“均平”是儒家对公平公正的追求和向往。从《易传・文言》中的“刚健中正”到《礼记・礼运》中的“大道之行,天下为公”,从孔子的“不患寡而患不均,不患贫而患不安”到董仲舒的“不患贫而患不均”,都体现了人们对“富者足以示贵而不至于骄,贫者足以养生而不至于忧”的公平公正理想的追求。然而,这种建立在小农经济和宗法制之上的公平公正,含有维护君威和封建特权的意蕴。在民主政治和市场经济深入发展的今天,我们要在坚持正义观的基础上,吸收现代西方平等观和契约法治公正观,克服儒家公平公正观的道德缺陷,用道德约束与法治规范相结合来保障社会公平公正。

“义利观”是儒家衡量“君子”和“小人”的标准。儒家“义利观”尽管肯定利,但有重义轻利倾向:当“义”、“利”难以两全时,儒家做出先义后利、舍利取义的选择。儒家的义利观可以避免因物质至上而导致的人的异化,但其过分强调整体利益忽略个体利益、过分强调“义”而忽略“利”的思想已经不符合时展。我们要根据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提倡义利并举的价值观念,要把“能否满足人们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求”作为党和国家的一项主要任务,既要“充分尊重公民个人合法利益”,又要反对“见利忘义”、“唯利是图”,以形成“社会主义义利观”,丰富和发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涵。

总之,以儒学为核心的中华传统文化是中华儿女的精神家园,是中华民族的“根”和“魂”,是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丰厚土壤和思想资源。我们必须立足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实践,进行儒学传统的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培育和践行提供源源不断的精神滋养,为实现民族复兴的中国梦提供前行的动力。

(作者单位:宝鸡文理学院哲学系)

【注释】

①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一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585页。

② 肖琴:《中国传统文化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关系再探讨》,《湖湘论坛》,2014年第5期。

③ 张允熠:《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中国文化要素》,《研究》,2015年第6期。

④ 朱贻庭:《论文化创新的‘原源之辨’――传统文化的现代价值再创造》,《道德与文明》,2014年第5期。

第4篇:传统文化中的法治思想范文

 

“没有高水平的研究生教育,高水平研究型大学就无从谈起。”但是,在各种思潮的冲击下,当代研究生的思想观念日趋复杂,传统的研究生教育管理工作中的管理观念、管理方式和管理体制已很难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亟需一种新的具有超越传统管理理念的,注重文化价值和追求的管理模式来适应其发展。

 

1 文化管理与教育管理的文化本质

 

“文化管理”理论作为一种以“文化”为核心的新的管理理念,是继管理之父泰罗提出的“科学管理”理论和“行为科学管理”理论之后管理学理论发展的一个新的阶段。

 

“文化管理”一词,最早出现在“‘企业’文化管理”中。20世纪70年代末,随着文化学的兴起,“文化管理”逐渐被教育界广为釆用,而且不断在学术期刊和著作中出现。随后,“文化管理”一词成为与大学文化或校园组织文化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概念。

 

本质上,文化管理是一种柔性管理,是对“法治”、特别是“人治”的超越,它通过倡导共同的价值取向和精神追求,唤醒广大师生的创造性、研究性学习和工作激情,积淀深厚的文化氛围,形成强大的文化基因,成为推动高等教育快速、持续发展的源源不断的精神血脉,最终达到教育理念和教育目标的最终实现。

 

教育管理归根到底是对“人”的教育和对“人”的管理。教育的文化管理就是以高校的文化为载体,本着依靠人、理解人、尊重人、激励人、发展人的原则,从物质、制度、精神三个层次,影响并推动学校的教育发展,以达到提高教育质量、打造文化品牌的目的。

 

从深层意义上说,教育的文化管理的本质就是调动受教育者的积极性和主观能动性,就是对教育对象中的成员施以无形的、潜在的、隐性的文化影响,通过理性关注和价值引领,“引导并调控组织和成员的心态和行动”,通过对这种“文化影响”氛围的心理认同,增强群体凝聚力,进而实现高等教育目标与个体价值追求的理性整合,“使组织和成员进入自为状态”,最终实现学校教育的持续发展和个人的自由全面发展。

 

2 新时期研究生教育管理的文化选择与创新

 

倡导研究生教育文化管理,通过继承和发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主流价值观的引领作用,对西方文化予以合理汲取,实现社会主义文化的与时俱进,才会最终形成研究生群体共同遵循的“文化伟力”。

 

1、传统文化的继承发扬

 

教育管理均是对人的思想意识的精神层面实施的,是对人“心灵的唤醒与影响”。中国优秀传统文化是在中华民族漫长繁衍生息的历史发展进程中积淀与发展,是中华民族创造出的人类精神文明的一部分,是最为宝贵的精神财富。

 

继承和弘扬中国传统文化对于培养研究生人格和情感,弘扬和培育民族精神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当前高校研究生教育管理的创新,仍然应以积极的态度弘扬优秀传统文化。唯其如此,我们才可能真正建构起适应中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时期的研究生教育管理文化。

 

2、西方文化的去粗取精

 

首先,要积极汲取西方文化中的探索精神。古代西方文化从“源头”上就表现了一种追求真理和不懈探索的求知精神。如古希腊哲学关于“求真知”的追问,关于“认识你自己”的追问等等;其次,要批判地借鉴西方文化的民主精神。

 

由于古希腊社会民主而自由、宽松与和谐的氛围,使每个人都能自由且充分地参与竞争,充分地发挥自己的独特个性和创造力,从而创造了灿烂而辉粕的希腊文明;第三,是要批判借鉴西方文化的“法治”精神。

 

在资产阶级革命时期,法国思想家卢梭提出“天赋人权”论和“社会契约论”,从而使个人的自由权益得到全社会的合法保障,使西方社会普遍注重建立健全“法治”秩序,这也应成为我们予以借鉴西方文化精神的重要组成部分。

 

3、现代文化的与时俱进

 

大力推进社会主义现代文化建设是新时期创新开展研究生教育管理的重要条件。

 

现代文化是代表先进生产力的根本要求,符合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反映时代进步的潮流。大力发展社会主义现代文化,支持健康有益的社会文化,抵制腐朽落后文化,才能使社会主义科学文化建设健康顺利发展,才能对真正加强并改进新时期研究生的教育管理有所裨益。

 

总之,在我们建设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研究生教育管理体制过程中,我们固然需要从传统文化中汲取和提炼道德精神和准则,用以规范研究生生活实践;也需要借鉴西方积极合理的精神文化,以丰富研究生的管理思想体系;

 

同时我们同样需要在文化的现代化进程中,提取并吸纳时代精华的成分以建构我们新时代的研究生教育管理体系。

第5篇:传统文化中的法治思想范文

(一)上层意识和民主意识的冲突

在我国古代社会中,统治阶级的意识实际上是一种上层意识,反映的是这一特权阶级本身的经济利益与稳固政权的需求,并通过多种形式,对其经济和政治上已经具备的优势进行合理性和合法性宣扬。同时,统治阶级以此为基础,来设计其政权组织结构、统治形式以及政治策略手段和政治系统的运转机制等[5]。其目的是十分明显的:通过本阶级的政治意识形态使其政治影响力最终转换为社会公众内心的政治权威和价值标尺,与政治强制手段一起共同维护其统治地位。十分显见的是,这种上层意识将社会公众的利益放在了时展的最后,是一种畸形的社会发展模式。这无论是在古代的中国还是在世界上的其他国家,这种上层意识都最终遭到了社会的遗弃。在当今社会,上层意识已经难以发挥其传统的社会功用,并与民主意识形成了一定的冲突,其原因是十分明显的:随着我国改革开放进程的不断推进,我国人民的民主意识得到了前所未有的提高,尤其是在“人治”和“法治”的冲突中,让公众再一次认识到了追求民主、体现民主对于自身和社会发展的重要性。

(二)平等观念与等级观念的冲突

虽然在我国的传统行政文化中“平均”思想一直被推崇,在特殊的年代,还产生了难以预料的良好的社会效果。但是,这种思想并没有成为社会发展的主流,或者并未伸展到社会发展的根部。因为在传统社会中,等级身份制度是十分普遍的,处于社会不同阶层的人们能够享受到的社会利益是极为不同的。在这样的社会中,任何个体都在社会的发展进程中扮演着固定角色,这种角色的“分量”也就直接决定了他能够得到的权利与社会地位[6]。但是,可以断定的是,这种在传统行政文化中长期存在的等级制度,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应该体现的平等观念明显相悖。在当代的行政管理体系中,注重的是按照个人能力的大小和对社会贡献的高低确定其价值以及其在社会体系中的地位,这表明平等的观念已深入人心。

(三)人治与法治的冲突

在我国以往的社会中,行政管理的实施主要依赖于“人治”,即通过树立统治者的权威,通过强制式甚至是教化式的方法将统治者的权威神秘化和神圣化,“权威崇拜”或则“屈身权威”是我国古代社会的常态,百姓在统治者树立的权威系统中完成着自己的人生轨迹。但是,无论是在当时的社会背景下,还是以其他时代的眼光对此进行测度,“人治”下的行政管理和因此而形成的行政文化是有其致命的缺陷的,从行政效率低下、效果不突出到贻误国家大事的事实比比皆是。可是在当今时代,这种曾经广受推崇未受任何质疑的行政管理方式却与时代的要求相冲突,在人的充分发展得到越来越广泛认可的大时代背景下,需要通过法治的形式取代人治。法治的优越性是十分明显的,相对于人治而言,法律的公正属性更加明显,作为集体智慧和审慎考虑的产物,法治已经在大多数国家得到了认同和施行。

(四)功利主义与伦理至上的冲突

在我国传统行政文化中,儒家、墨家和法家都讲功利,但从本质上讲,以儒家为主体的中国行政文化还是有意无意在淡化着功利色彩,伦理至上的成分更多,在大量的历史事实中,我们能够看到太多的“重义轻利”的案例,甚至会将人们对物欲的追求视作非君子之为。可是,随着时代的发展,人类的物质文明得到了极大的进步。在我国,历经了改革开放的思想释放,作为对传统行政文化中“伦理至上”思想的否定,功利主义思潮开始抬头和兴起。这是因为,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大环境下,人们必须对物质利益予以重点关注,否则,在社会竞争愈演愈烈的当今时代,其利益将会受到严重的威胁和窃取。所以,功利主义成为当今社会的常态已经变得无可厚非。而这与传统行政文化中的安贫乐道、重义轻利的观念形成了强烈的冲突,在可预见的将来看不到可以得到调和的迹象。

二、传统行政文化视角下当代行政管理的发展与回归

中国传统文化与行政管理的契合并不是偶然完成的,在长达几千年的发展历程中,前者对后者的影响、后者对前者的传承一直都没有间断。因此,在当前情况下,行政管理要想获得长久的健康发展,就需要在传统文化视角下,实现当代行政管理的回归,回归到传统文化的庞大树荫下,回归到“人”的和“文化”的本性中去。

(一)充分认识行政管理的文化属性

在传统行政文化的形成过程中,传统文化对其产生的影响是极为直接和深远的。从社会学的角度讲,要想实现当代行政管理的高效化,就需要充分认识行政管理的文化属性。这是因为,如果社会的文化凝聚力和社会关系中的相互依存较为松散,社会活动就会出现一定程度的动荡,制度结构和日常生活就会变得混乱。因此,为了构建一个平等协调、和谐发展的社会,就必须通过当代行政管理搭建一个间接的平台,以此协调各种文化,使不同文化思想能够在法律的框架下实现共融,真正发挥政府在行政管理中的重要作用。

(二)合理挖掘传统行政文化

虽然中国传统文化历经了几千年的发展,其中的行政文化也在社会的不断变迁中逐渐形成了自身的特色。但是,不可否认的是,在传统行政文化中,有些思想和方法在兴盛多年之后已经逐渐趋于腐朽,并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人们的思维模式和行为方式产生了一定程度的冲突。从这个角度讲,为了实现当代行政管理的回归和发展,除了要继承和发扬传统行政文化中的精华外,更需要的是对其及其所属的中国传统文化进行全面的分析与批判。只有在珍视历史文化资源的前提下,对其进行辩证的挖掘和使用,才能赋予其时代的生机,才能在传统行政文化和当代行政管理之间找到契合点,实现社会管理效率的不断提高。

(三)加强行政管理的道德建设

“正大光明谓之政,国泰民安谓之治”。政是治的条件,治是政的结果,一个国家、社会的行政人员担负着管理国家的重任,因此要从己做起,以德服人。从行政学的角度讲,执政理念是否正确,执政体制是否科学,执政方式是否完善,执政绩效是否明显,是评价执政党执政能力的重要标志。在当今社会,统治阶级执政理念的实践效果,除了要通过“法治”的形式加以实现外,在客观上还与统治阶级的道德建设成效直接相关。单就这一点而言,当代行政管理就应该向传统行政文化获取道德建设的精要。“政者正其身”,“其身不正,虽令不从。”官员只有做到了品行端正、执法守法,社会公众才能上行下效,执政主体的施政主张才能最终得以实现。

三、结语

第6篇:传统文化中的法治思想范文

【关键词】传统道德;当代大学生;法律意识;影响

中国传统文化历史悠久、底蕴深厚,其中传统道德是当代中国政治建设和思想政治教育的基础和依据,它为我国的进一步发展提供了更多的资源。在当前“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的背景下,传统道德对当代大学生的法律意识具有重要的影响。此外,对我国当代大学生的道德规范教育和法制文化教育改革也具有现实价值。

一、中国传统道德以及大学生法律意识概述

尊礼重德是中华民族的传统,在文明发展的历史长河中,孕育形成了中华民族传统道德。传统道德包含了善、诚、义、公、孝、忠等内容,主要以我国古代的儒家伦理道德为主要内容,其中还包括了墨家、道家、法家等传统道德思想的精华在内。在经过了两千多年的历史过程中,儒、墨、道、法等各家伦理思想以及佛家所说的心性之间相互影响,互相吸收,进而形成了最具中国特色的伦理道德传统[1]。我国传统文化深刻的影响和支配着大多数人的思想和行为,传统文化对个人的生活工作以及人与人的交往都有着重要的影响。传统道德是我国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传统道德文化的不断发扬和传承,是中华民族生存和发展的根本,是中国各族人民最重要的精神力量。当代大学生法律意识是大学生在新时期对法律现象的认识、评价和解释,以及大学生的法律心理、法律态度以及法律观念等等。从某种意义上说,大学生的法律意识最终决定了他们在相关法律和社会层面上的心态和行为。

二、中国传统道德和大学生法律意识的关系

中国传统道德与法律意识的关系十分密切,二者相互影响,不可分割。我国传统道德文化涉及到人们生活的方方面面,渗透到每一位中华儿女的心里,形成了民族共同的心理,形成了历史性的并具有传承性的传统道德文化。当代大学生代表着中华民族的未来,对于传统道德文化的学习、传承以及发扬,有利于引导他们的法律意识更好的形成以及强化。而从另一个角度来讲,传统道德也有优劣好坏之分,良好的中国传统道德对于大学生系统地形成法律意识方面发挥着积极的作用,而不良的中国传统道德则会有损大学生法律意识的形成,甚至对当代大学生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以及世界观具有不利的影响[2]。因此,在对大学生通过传统道德进行法律意识培养的同时,要注重对传统道德进行筛选,根据大学生自身情况,因材施教,取其精华,弃其糟粕。

三、中国传统道德对于大学生法律意识的影响

中国传统道德对现代大学生的法律意识影响是不言而喻的,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中国传统道德对当代大学生法律意识的树立以及形成具有一定的影响人们思想意识的形成都来自于社会生活,当代大学生处在二十一世纪的新时期,信息时代的变化加快,我国经济以及政治的不断改革,民主建设以及法治建设的不断加强,这些都对大学生的思想意识以及法律意识具有深远的影响。中国传统道德是中华民族精神思想和传统文化的核心,当代大学生作为社会的栋梁,对促进社会的全面发展发挥着巨大作用,而大学生进行传统道德文化的学习,对于他们的思想和法律意识都具有一定的改变作用。

(二)中国传统道德对当代大学生的法律精神培养具有重要意义我国有着悠久的历史和深厚的传统文化。在历史文明中,一些优秀的精神思想如雨后春笋般涌现,例如:孔子的“己欲立而立人,己欲达而达人。”等关于人的思想主张,“先天下之忧而忧,后天下之乐而乐”展现了范仲淹的爱国情怀等等[3]。这些优秀的传统文化思想对中华民族精神思想和民族的发展做出了巨大的贡献。在当下,这些优秀的道德传统文化依旧具有社会道德的实际价值和意义,对于当代大学生而言,丰富多彩的传统道德文化为大学生的学习提供了丰富的内容,有助于培养大学生的法律意识,对当代大学生法律精神的培养同样具有重要的意义。

(三)中国传统道德能对当代大学生的法律意识给予补充和指引新时期环境下的当代大学生对待事物态度积极乐观,具有较强的求知欲,热衷于突破和创新,但他们也存在很多不足和弱点,比如有些学生存在集体观念不强、缺乏责任感、承受能力较弱等,还有法律意识也很薄弱,甚至有的大学生的法律意识缺乏,存在空白的现象。然而,中国传统道德文化对追求公平公正,向往和平理想的法治社会的大学生,在法律意识上可以给予相应的指引和借鉴。同时对大学生的行为意识也能起到约束的作用。从法律法规的认知角度出发,当代大学生心理渴望获得法律条款的实践知识,并希望使用法律武器来进行自身合法权益的维护,他们需要对法律知识进行深入的学习和了解,然而对法律的深入学习研究更需要对中国传统道德文化进行深刻的理解和认识[4]。

四、当代大学生法律教育存在的问题以及对当

代大学生进行法律意识加强的措施在大学生法治教学过程中,目前依然存在着一定问题,导致大学生对法律知识的接受不够全面系统等问题。首先,进行授课的教师普遍不是法律专业的教师,没有接受过系统全面的法律知识教育,对法治思想了解不透彻,同时思政教师缺少法律方面教学内容的专业培训,相应的法律教学就不够专业全面。其次,法治教育和思想道德教育的教学工作目前没有进行完全区分,多数高校法治教学只体现在教材某一章节,所占比重较小,学生重视程度不高,很容易造成学生学习上的放松,知识层面的模糊,相应的课程体系设计还需合理完善。再是教学方式不够新颖,还是以传统的介绍法律条例的方式居多,学生的学习比较枯燥乏味,导致学习兴趣不高。因此,高校要做好相应的教育教学体制改革,才能使大学生的法律意识培养得以进一步提高。首先,进行教学体系调整和课程设计改革。针对各个高校实际情况,机制允许、条件充分的一些高校,可将《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拆分,单独设立《大学生法律基础教育》课程,同时加强师资队伍建设,积极引进法律专业教师开展教学;针对部分基础相对薄弱、条件上目前还不允许法律课程单设的高校,在教师的选择上尽可能要专业化,选择部分专业的法学教师或受过专业学习的教师来进行教学工作,非法学专业的教师从事相关教学工作,需在岗前和教学中期定期不间断的组织和安排相关法律知识教学培训,可通过赴校外培训和邀请专家来校等形式进行。其次,积极创新教学方式,将课堂教学与课后实践教学相结合,将理论讲学与案例教学相结合,多增加当前社会热点案例和大学生犯罪案例切入,如同桌聚餐人员相互安全责任、酒驾与车让人交通新规、校园贷等。通过以上内容,不断增强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和自觉性。加强法制宣传有助于提升大学生法律意识。学校可以在一些有关法治的节日,比如国家宪法日、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消费者权益保护日等等这些节日做好相应的法制宣传,普及法律知识,更好的提升学生的法律意识。首先,鼓励大学生踊跃参与到法制宣传工作中,学校可以通过校园广播、宣传栏等方式进行宣传,提升学生的参与积极性。其次,学校可以进行相关的法律讲座,比如邀请当地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等一些法律相关部门的专业人员来开展专业的讲座,让学生更进一步了解法律知识,从而提升法律意识。

第7篇:传统文化中的法治思想范文

1.以人为本的管理思想

古代的思想家和管理者,早已认识到管理事物的核心在于掌握住人,也就是通过引导人的身心,管理人的行为,调节人际关系,从而实现管理目标。目前,越来越多的人认识到人是管理的第一要素,谁能拥有高素质的人才,谁就能掌握未来国际竞争的主动权。人是管理的主体又是客体,所以管理的核心是做好人的管理。在呼唤管理创新的时代,当一般程序性管理的技术和方法已日益成熟时,也就给大量的非程序性管理带来了创新空间。就中国管理理论薄弱的特点来看,结合中国文化传统,形成新的人本管理模式,是实现管理创新的前提。

2.自我管理的伦理管理

以儒学为代表的伦理型管理思想可概括为“修己”和安人”,即以自我管理为起点,以社会管理为过程,最终实现:平天下”之目标。格物——致知——正心——诚意——修身——齐家——立业——治国——平天下,是其管理思想的逻辑演绎,将家、业、国、天下的管理只看作是人口和范围的不同,而管理的模式和方法没有本质的差异,对家族的管理方法同样适用于企业和国家,这样就形成了以家族管理为出发点的中国传统管理思想。

3.无为而治的管理目标

道家强调管理的最高境界是“无为而治”,也将“无为而治”作为管理的目标,强调通过无为而治,顺其自然,以达到天下大治的目标。事实上,如果一个组织中所有的部门、机构和人员都能自觉按照组织目标来管理好自己,那么管理者也就“无为”了,而他们如果真能“无为”,则“无为”也就实现了“无所不为”。过去,行政职能部门将企业统得过多过死,管理者尽管做了很多,也很辛苦,但企业失去活力,员工失去积极性,结果与初衷相背。现代企业的经营和生产不再是本部门、本企业内部的事,而是全球性问题,这就更需要管理者“无为而治”,以实现“大治”。

4.法治的管理原则

从管理理论上讲,管理的最佳原则是法、理、情的有机结合。在管理过程中,必须树立法规、制度为管理原则,同时还要开展细致的思想工作,晓之以理,并以情动之。传统文化,讲究“法、术、势”的有机统一。长期以来,由于没能全面了解中国传统文化,常常片面认为中国文化自占就只讲“情少“理”,忽视了其丰富的法治思想,就很容易使我们的管理实践片面化。因此,全面了解、吸收优秀的传统文化,使合情、合理更合法成为中国管理创新的出发点和目标是非常必要的。

二、中国传统文化在现代管理中的作用及影响

充分发挥民族传统文化的优势,构建自己民族独具特色的管理文化,对于更好地在世界竞争中取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1.弘扬中国传统人文精神有利于构建具有强大生命力的管理文化

中国传统文化的一个基本精神,就是强调刚健自强。《易传•象传》就有:“天行健,君子以自强不息”。强调天的运行是刚健的(因为天道和人道是相通的),人能法天之“健”,张阳刚之气,成完美之德,自强不息,不断进取。在天人关系中,强调人是核心,是处于积极、主动地位的。这种刚健自强的精神一直传承下来,后来成为儒家文化的基本特征,成为中国传统文化的一个基本人文精神。

2.“重义”“先国后家”的民族文化有利于构建凝聚力强、管理效益高的管理文化

中国传统文化在价值观上推崇重义轻利、尊公蔑私、贵理贱欲,主张以民族、社会、国家、集体、家庭或家族利益为重,主张民族性高于个性,群体重于个体,个人利益服从国家利益或整体利益。中国传统文化的这种价值取向世代相传,造就了无数为国捐躯的英雄人物,造就了多少为了民众利益或者为了组织利益、为了集体利益而克己奉公的模范人物。今天,我们要塑造现代管理文化,就要弘扬这种优秀的中华民族精神和文化传统,并使中华传统文化与新时代精神、理想融为一体,创造出崭新的现代管理文化来。

3.中华民族传统文化的生命力有利于塑造具有中华民族文化特色的管理文化

中华传统文化造就了几千年延续不断的中华文明,它使中华民族屹立于世界民族之林。这不仅因为中华传统文化的基本精神,更因为中华文化具有综合性(兼容性)的特质,它能够不断吸收、兼容世界先进文化的精华。

今天,我们弘扬中华传统文化,以构建现代管理文化,不仅因为管理文化必须适应民族文化、民族心理,同时也是我国文化战略的需要。在世界文化多元化的格局中,中华文化要立于各种优秀文化之林,就必须彭显自己民族文化的精华。只有这种建立在自己民族文化基础上的管理文化才具有强大的生命力。

三、传统文化在现代管理中的渗透

1.关于管理对象

现代西方管理理论认为:人是管理对象中最能动、最活跃、最革命的因素。事实上,这些现代管理思想在两千多年的中国传统文化中就能找到源头活水。《尚书•盘庚》记载:“重我民”、“施实得于民”;孔子主张富民、教民,重视“民、食、丧、祭”,“民”位列第一;孟子坚持“民为贵,社翟次之,君为轻”的基木观点,强调政在得民,失民必定亡国灭身。

此类例子不胜枚举。总之,各家立论不同,却无不承认民在立国安邦方而的重要性,因而都主张重“民”。

2.关于管理组织

(1)企业员工行为管理的“律”与“和”

企业是一个群体组织,既有带强制性的“律”,也有自觉行为的“和”。“律”包括他律和自律,他律是借助于教育、惩罚、强制等外力约束个体行为的规范形式;自律是依靠个人进行自我约束的规范形式,制度强调他律的一面,是整合个体行为符合组织整体目标需要,但组织活动离不开个体的自觉和责任感,所以,也要依靠自律部分的自律和整体上的他律能较好地平衡矛盾双方:一方面充分发挥制度的规范作用;另一方面,尽量发挥自律作用,更好地发挥个人聪明才智和创造性。“和”是群体和谐,是整体优势面临激烈竞争考验的企业,应该大力培养企业的团队精神,增强员工对企业的归属感、认同感、荣誉感,这样才能提高企业的凝聚力、向心力和竞争力。这里需要的正是人们崇尚服从与依附的集体主义精神。

(2)企业织结构设置的“权”与“情”

“威”是一种权威、敬仰与威性,是不容动摇的力量。企业是一个生产性的组织,有着严密的管理,这体现在“威”的运用上,同时“威”也是企业“社会政治”的象征,但是,企业又是一个人家庭,家庭里的“情”也是调动职工积极性的重要因素之一。企业管理中的“威”有“分威”和“集威”,组织结构设置中“分威”与“集威”矛盾的平衡,常常要根抓具体企业的性质、规模、环境等确定,如大企业采用事业部制则趋于更多的“分威”,有助于下级的主动性,创造性;小企业采用自线制强调更多的“集威”,有助于统一指挥、统一行动。企业的“集威”与“分威”矛盾不是静止_的,随着影响企业内外部因素的变动而运动。儒学中“情”是一种“仁爱”思想,主要包括爱人之心、怜悯之心、宽恕之心,即“爱”需“仁”,没有原则的“情”是徇私,让职工觉得企业这个家无“家法”可循,但是仅有原则而无恻隐之心,则是“无仁无义”,企业员工感受不到家的温情事实上,“威”与“情”之间也是矛盾的统一体。

(3)企业管理中的“纵”与“横”

纵向管理即高层、中层、基层管理;向管理即计划、组织、人力资源、科技、生产、营销、财务管理等。纵向管理其实质是“威”与“情”的和谐,横向管理是企业内部矛盾的调和,多种经营要素的优化组合。“横”也包括横向比较,与国内国际同类企业比较,以便在竞争中取得比较优势。两者的相互结合、适宜,必须有科学的组织制度作保证,在纵向结构上,应尽量减少管理层次和管理职能部门,突出综合性管理部门的地位和作用,实行单职制,少设或不设副职,使企业变“扁”为适应市场竞争需要,应尽可能分散权限,发挥基层积极性在横向管理结构上,既要合理分工又要协作,对能源、安全、质量等综合问题可采用委员会制,跨系统直协调,也可以通过建立例会制、专业搭接等制度解决。

3.艺术化的处事技巧

微观层面上的管理方法难以尽述,就中国古代的管理手段而言,“中为道”不失为其中的精华,“中庸之道”的处事原则数千年来一直被人们津津乐道。管理的合理与适度对实践而言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以中庸为准则的管理方法,给了我们以很好的启迪,中庸思想不但为我们处理人际关系和遇到棘手的管理问题提供了解决的思路和手段,同时,作为扎根于人们思想意识中的传统文化,并由此形成的民族心理特征,也会为营造一个愉快、归属感强的企业内环境提供和谐的文化氛围。

第8篇:传统文化中的法治思想范文

关键词:法治建设 法文化障碍 研究分析

中图分类号:D92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5349(2017)14-0077-01

法治是人类政治文明的重要成果,是现代社会的发展理念。大至国家政治,小到人们政治行为,都离不开法治。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是我国的重要国家战略,而坚持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要求,是党和国家的根本所在、命脉所在,是全国各族人民的利益所系、幸福所系。我国法治建设分为多个发展时期,但法治建O中的法文化障碍长期存在,有待于进一步深入研究。

一、法治的原则

当代法治指的是:国家当展中逐渐生成的法治制度与条约。法治具有多样化、民主化、市场经济等特点,是治国理政、管理社会的重要途径。当代法治观念思想起源于古希腊时期。亚里士多德法治思想指出:法治应具有两种含义,即:已经建立的法律制度与服从,而民众所遵循的法治又应是制定完善的法律。其含义一种为:法律得到的大众服从,不仅需要人们遵守法律,政府也要服从法律,即为后续“法律至上”理念。另一种则是:民众与政府共同服从的法律是需要完善的。

英国有关法学专家在100年前对其法治建设进行了分析,强调:法治代表着法律的至高性。同时,提出了三项原则,第一,排除明确违背国家立法机构正常合法方式制定的法律,全部公民都不能受到惩罚,其财产安全与人身安全不能受到损失。第二,法治代表着法律的至高地位,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公民都不得越过法律边界。第三,全部公民都要遵守国家法律制度,同时接受法院审判官的管辖。宪法并不是个人的权利象征,个人权利为法院的定义与实施。

该法治原则包含了英国法治制度的公平平等、抵制独断专行、倡导自由。不过其原则更多的针对英国法律制度。主要集中于:第一,法律至高无上。该原则需要在一个法治国家中,将宪法作为前提的法律具有至高性。国家任何人都要在法律制度下,即使是国家元首或是执政党也要遵守法律。参照法律制度建设国家、管理社会。第二,平等性原则。法治的落实要以普遍有效的法律为管理社会形式,无论是任何民族、性别、地位的人,在法律面前都享有自由权利、平等权利,但也要遵守法律。第三,人权和自由。

基于当代法治在政治哲学角度而言,充分说明依靠法治的最高性对国家权利进行控制,以及我国文化机制和政治文化发展影响,确保人民自由权利的行使。

二、法与权

法律至上与权力至上的矛盾,在现代社会中主要集中于:法律权威性没有得到全面认可。改革开放后,民主与法治得到了完善,其变化也是人们所能够看得到的,但是宪法与法律的权威性仍然存在学术上的争议。宪法条例中强调:任何单位、国家机关、武装力量、组织都要遵守宪法与法律,不可越过法律红线。而在实际生活中,违法乱纪现象屡见不鲜,所谓的宪法至上、法律权威性并没有很好地体现在社会发展中。

法治的权威性难以体现在生活中,法律与权利问题始终没有得到解决,究其原因,政治制度变革落后造成体制性因素影响;以及我国文化机制和政治文化发展影响。

两千多年的政治发展,无非是在儒、法两种政治思想之间。皇权独断是社会发展中的唯一途径,君主独尊、皇权至上,独享国家行政、司法、财政大权,公共权力成为君主的私人财产。立足于专制政治上而言,在君不在民,君主是权力的象征,也是法律的源泉。皇帝圣旨是最高指示,凌驾于法律之上。在实际政治发展过程中,独享与管控法权的独断。

君主专治政治下,所有对、错标准决定权在于权力,权力象征着真理。君主掌握最高决定权,即:对、错标准。权大过法律,法律在权力之下,司法制度在法治上要受到权力的影响。

在这种理念的影响下,法律权威逐渐下降。这与西方发展过程中产生的现象是不同的。在我国法治建设中,这种政治文化传统对当代法治“法律之上”原则成为一种排斥。

三、结语

综合分析,尽管我国法治建设仍然需要一个时期推进。在推进全面依法治国过程中,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建立完备的法律体系,依法行政、公正司法,弘扬法治文化,为全面依法治国打下坚实的政治基础、制度基础、社会基础、保障基础和思想基础。本文中,笔者分别从:法治建设时代原则、法律至上原则和权利至上传统两方面对我国法治建设的法文化障碍进行分析。全面依法治国需要全体公民的支持和参与,广大公民要养成用法律保护自己的权利的思维方式,相信法律、依靠法律、崇尚法律。

参考文献:

第9篇:传统文化中的法治思想范文

[关键词]正当程序中国语境法治

一、正当程序的解读

在西方思想史上,自从亚里士多德以来,有关正义的学说可谓学派纷立,但这些观念基本上属于“实质正义”或“实体正义”的范畴,因为它们重视的是各种活动结果的正当性,而不是活动过程的正当性。正当程序作为一种法治观念产生于13世纪英国《自由大》,是西方古代“法的统治”观念与自然法学说的产物。“正义不仅应得到实现,而且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加以实现”。这种“看得见的正义”,其实是英美人的一种法律传统,最早体现于英国的1215年《自由大》,正式提出于1354年英王爱德华三世第28号法令,后又在著名的英国1689年的《权利法案》中得以兴盛。美国前联邦大法官威廉道格拉斯评价道,“权利法案的大多数规定都是程序性条款。这一事实决不是无意义的。正当程序决定了法治与恣意的人治之间的基本区别”。[1]

20世纪60年代以来,一些学者从关注人类自身的前途和命运出发,开始系统地研究过程或程序本身的正当性问题。1971年,美国学者约翰·罗尔斯出版了著名的《正义论》一书,他认为只要正当的程序得到人们恰当的遵守和实际的执行,由它所产生的结果就应被视为是正确和正当的,无论它们可能会是什么样的结果。正如孙笑侠教授所讲“宁要有正当程序的恶法”,法律程序要比实体规则重要,恶的程序法比恶的实体法更有害。[2]一些英美学者从揭示传统上的“自然正义”和“正当法律程序”的理念的思想基础出发,认为一项法律程序或者法律实施过程是否具有正当性和合理性,不是看它能否有助于产生正确的结果,而是看它能否保护一些独立的内在价值。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杰克逊认为,“程序的公正和合理是自由的内在本质,如果可能的话,人们宁愿选择通过公正的程序实施一项暴力的实体法,也不愿选择通过不公正的程序实施一项较为宽容的实体法”。陈瑞华教授将这种理论称为“程序本位主义”。关于正当程序的理论,以有很多学者从不同的方面加以归纳和总结,孙洪坤老师的《程序与法治》中全方位解读正当程序的理论,从正当程序的渊源,包括思想渊源、价值渊源、司法渊源、渊源,社会基础,法治背景,人文精神,文化底蕴等方面解释正当程序为什么是异域之花。

正当程序的规范与理念在美国已经深入人心,而在我国,即使是法治建设已历数年的今天,“正当程序”仍然徘徊于法治门外,行而无所趋。“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基本方略的提出,法治的基本精神逐渐深入人心。依法治国已经成为中国21世纪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的重要目标,中国已经迈向一个法治的新世纪。正当程序的构建,在我国社会主义法治文明的建设过程中,应是关键的一环。“现代法治社会的一个重要的标志就在于赋予每一个公民保护自己基本权利的资格和能力。”[3]孙洪坤老师的《程序与法治》这部著作从我国社会结构转型期这一背景出发,对正当程序在实现依法治国进程中的意义及建构之路进行深入的研究,把程序与法治的重大理论观点同建设我国法治社会具有重要现实意义的问题联系起来,提出一系列新的学术思想观点。

本书分为上、中、下三篇,每篇各自独立,相映成趣。上篇程序正义的法治之理,从法哲学、法社会学等多学科的角度,论证了正当程序这一舶来品应该而且必须在中国建设法治社会的过程中得以贯彻和体现。本篇还结合中国社会的现实状况,深入分析了目前中国程序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并且提出了如何使程序正义本土化实践的具体举措,该篇独到的视角,新颖的见解,使读者眼前一亮,并为之振奋。中篇正当程序的法治之神,讲述了从的高度审视正当程序并结合实际分析在我国如何进行正当程序的构造,以及正当程序和大众心理的碰撞和冲突;从人文精神、文化底蕴的角度溯本求源实现正当程序在中国的应然要求;从人权保障、政治文明、诉讼效率分析中国如何走向程序文明。下篇刑事程序的法治之维;以刑事程序为视角分析正当程序和最低限度的公正,着重强调简易程序的正当化,提出建立刑诉的正当程序原则,以期推动我国刑事程序法治建设,从根本上推进和谐社会的建设步伐。

二、中国语境下的正当程序

中国的状况是正当程序长期以来的缺失----历史上的中国是一个典型的德治国家,法治传统先天不足,强调存天理,灭人欲,强调社会秩序的和谐,避免纠纷和诉讼,让老百姓“疑法”“畏法”进而“厌讼”。中国的传统法律文化是以儒家思想为主导的,推崇仁治,崇尚礼教、奉行中庸之道,主张权力本位,尚“人治”而轻“法治”,其主要特征追求惩恶扬善,维护等级特权,强调命令服从,体现在法律上则是侧重定名止纷的实体合法,追求“无讼”的理想境界。提出社会学上关于社会性质分类的理论,一个是礼俗社会,一个是法理社会。传统中国乡土性的“熟人社会”就是礼俗社会,“在乡土社会中法律是无从发生的”。[4]重实体,轻程序的倾向,在中国传统法律观念中根深地固,在中国人的传统的法律思维中,一直缺乏程序的意象。即使是在今天,我们努力实践着依法治国,追求着现代的、民主的、文明的法治,程序虚无主义的影响依然相当严重。人们在对法的认知和遵行过程中仍然自觉不自觉地淡化甚至忽略程序。[5]我们的文化中并不缺少法(制)治的资源,只是缺少分析这些资源的“先进”方法和现代视野。[6]将法律作为一种文化来研究,也是一种语境的回归。

传统纠问式诉讼模式不以保护人的基本权利为价值目标,而是以确认人的职责和义务为本位,只要能够消除危害皇权和不稳定的社会因素,采取任何手段都是正当的合法的,因此程序法沦为实体法的奴婢,正当程序更无从谈起。当我们考察中国古代文化时,发现权利观念的阙如,私权意识的空白导致了观念上对程序的漠视。程序工具主义居于程序价值理念的主导地位,由于历史和现实的原因,在当下中国语境中,我国的刑事程序立法往往是以控制犯罪作为导向的,特别是“严打”时期现实社会价值取向对犯罪控制的强调。“书本上的法”要变为“行动上的法”往往步履艰难。[7]中国语境下的“程序正义”是我国在迈向法治社会进程中传统文化与制度的缺陷的现实表现,也是我国法治现代化的一种必然产物。它需要经过现代与传统,现实与历史,本土法律文化与外来法律文化的冲突与磨合,还要结合中国社会经济,政治,文化的发展不断的融合与整合,而最终以新的姿态展现在国人面前。[8]程序正义是与一个国家的哲学思想紧密相连的,必须与一个国家的民族相融合,才会发挥它的作用。中国传统意识为讨论中国的法律问题提供了语境,讲述中国法律应将其与生存它的文化背景相联系。我国现在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究竟适用程序本土化,还是移植舶来品。法治是“人治”的对立物,与专制格格不入,“法治”则具有现代“文明”的属性。法治是当代中国社会,尤其是法学界一个众所关注的热门话题。中国的法治路径究竟要采用实体法治还是程序法治,学术界并没有形成共识,有的学者认为,固然强调程序的独立价值可以弥补我国传统“重实体、轻程序”的不足,但以程序法治为我国法治的发展路径,则值得商榷。当下的中国不宜走程序法治的道路,而应采用实体法治为主,兼顾程序法治的模式。这种模式的发展路径是一种在传统中超越的渐进式法治模式,符合社会发展的需求,不会引起秩序重构中的震荡,成本低、效率高、阻力小、社会可接受性强,有利于我国法治的良性发展和法治目标的最终实现。而孙洪坤认为只有确立以人为中心,以权利为本位的思想,以人权为终极目标的各种程序性制度才能建立起来,法治社会才能一步步形成。程序价值之所在乃是社会发展之必需,特别是当代中国正处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社会这个关键的历史时期,对于法治文明的实现具有突出作用的程序必然要率先走向文明。目前,中国社会发生了巨大而深刻的变化,从社会关系看,是从各种以身份为特征的依赖型关系向以个人独立自由为基础的契约型社会关系转变;从价值观念看,是从中国传统的“权力本位”向“权利本位”转变,这正是中国引入程序正义的一个大的社会背景。程序正义对中国法治的最大意义不在于取代我们原有的那一套“程序工具主义”的东西,而在于它对中国法治进程循序渐进的影响,其最终目的也非是取代“程序工具主义”,比较完美的结果应该是二者的有机结合。正当程序对中国法制的意义应当有一个软的切入点。[9]孙洪坤在本书中现实语境下对程序正义的多维度批判中讲到在我国要破除程序虚无主义,矫正程序工具主义,摒弃程序形式主义,特别强调要强化程序理性主义,并论述其途径是:(1)与“人治”决裂,逐步清除民众头脑中积存已久的“官本位”思想。(2)改变传统的教育模式,培养民众的理性精神。(3)强化程序理性意识,要在尽可能广泛的社会范围内增强程序理性意识,而不是让普通民众仅充当旁观者的角色。[10]

三、中国构建正当程序的意义

“对于一切事物,尤其是最艰难的事物,人们不应期望播种与收获同时进行,为了使它们逐渐成熟,必须有一个培育的过程。”(培根)[11]本书基于正当程序的理念而展开,着眼于正当程序的本土化,力图从中国现实状况出发,发掘正当程序的理论在中国语境下对应的实际问题,在社会法治进程中,构建正当程序之路。当前中国首要的问题是成熟理论,我们应在正确分析和评估正当程序在当前司法实践与大众法律观念中的价值和地位的基础上构建“中国的正当程序”。[12]理论的成熟应以中国的法律文化背景为依托,切不可脱离中国实际,不可一蹴而就。我们应对传统文化保持一种应有的尊重。促进程序正义在中国的承继和实现,努力做到加快市民社会和民主政治的建设,改造传统司法价值的认定,转变程序价值的观念,并不断推进我国的司法改革。程序正义作为一个舶来品,它的内发性就在某种程度上决定了其本土化的实践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它不仅需要对传统的法律文化进行时代性的改造和扬弃,还要对现实中的诸多现象进行反思和总结,借以得出理性而具有可实践性的结论。真正的程序正义,应当努力实现在促进各方面当事人之间诉讼能力平衡之中,从实质上保障每位公民充分参与诉讼和得到正当法律程序保护的权利。

参考文献

[1]季卫东:《法律程序的意义》,载于《中国社会科学》总第79期;

[2]孙笑侠:《程序的法理》商务印书馆2005年P43页。

[3]毛国辉:《论法治社会与现代程序法理念的重塑》,载《政治与法律》1998年第3期,第21页)

[4]:《乡土中国生育制度》北大出版社1998年版10页。

[5]孙洪坤:《程序与法治》中国检察出版社2008版第55页

[6]王瑞峰:“论清代刑事司法中的引断”,载《刑事法论评论》第17卷,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版,307~349

[7]孙洪坤:《程序与法治》中国检察出版社2008版第49页

[8]孙洪坤:《程序与法治》中国检察出版社2008版第53页

[9]孙洪坤:《程序与法治》中国检察出版社2008版第12页

[10]孙洪坤:《程序与法治》中国检察出版社2008版第69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