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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投资方法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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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投资方法

第1篇:股权投资方法范文

关键词:股权投资差额 贷方余额

《企业会计准则――投资》规定:股权投资差额,是指采用权益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时,初始投资成本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之间的差额。它应在一定的期限内平均摊销,摊销金额计入摊销当期的损益。也就是说,股权投资差额无论借差、贷差都要进行摊销。

而根据《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有关问题解答(二)》(2003年3月17日财会[2003]10号)的规定,股权投资差额应分别情况进行会计处理:初始投资成本大于应享有被投资方所有者权益份额的差额,借记“长期股权投资――××单位(股权投资差额)”科目,并按规定的期限摊销计入损益;初始投资成本小于应享有被投资方所有者权益份额的差额,则贷记“资本公积――股权投资准备”科目。

那么,股权投资差额处理方法的前后改变究竟传递着什么含义?其具有怎样的影响?改变是否恰当?

新方法的灵魂:谨慎性原则

为什么讲处理方法的改变充分体现了谨慎性原则呢?我们可从二者的摊销对投资账面价值的不同影响着手分析。借差的摊销减少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贷差的摊销一方面增加投资的账面价值,一方面增加投资收益。初始投资成本小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的差额,可能是由于被投资单位的某些资产高估所致,或因经营管理不善等产生的负商誉。如果按照原有的借差和贷差都予以摊销的方法处理,投资方和被投资方完全可能进行“暗箱操作”,操纵初始投资成本便可轻松完成盈利任务。而新方法规定将贷差记入“资本公积――股权投资准备”,则切断了企业的这条“盈利输送管道”,防范了企业粉饰会计报表,再度体现了谨慎性原则。

新方法的影响及分析

会计处理方法的简化

在确认被投资方发生净亏损而使投资账面价值减至零,或减至“投资成本”明细科目的余额以下的,尚未摊销的股权投资差额当期不再摊销,直到被投资方实现净利润,投资方按分享的份额恢复投资账面价值至投资成本后再摊销。在原有处理方法下,这条规定是针对借差来讲的。

因为贷差的摊销一方面增加投资的账面价值,一方面增加投资收益。即使不停止对借差的摊销,也不存在突破零限制的问题。如果被投资方发生净亏损而使投资账面价值正好减至零,则贷差摊销的财务处理可以不变而照常进行;如果被投资方发生净亏损而使投资账面价值减至零外,备查簿中还有未反映的损失,且其小于贷差摊销额,则贷差摊销应先冲减未反映的损失,然后以余额计入投资收益,即:

借:长期股权投资――股权投资差额

贷: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

贷:投资收益

若未反映损失数大于贷差摊销额,则贷差摊销应直接冲减未反映的损失,即:

借:长期股权投资――股权投资差额

贷: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

这样的处理方法略显繁杂。而采用贷差不摊销的方法后,一次性的把贷差记入“资本公积――股权投资准备”,待处置长期股权投资时,再将其余额转入“其他资本公积”明细科目,大大简化了会计处理过程。

有关税收的问题

按照税法规定,企业为取得另一企业的股权支付的全部代价,属股权投资支出,不得计入投资企业的当期费用,投资支出与应享有所有者权益份额的差额,均不得通过折旧或摊销方式分期计入费用或收益。即,税法不确认股权投资差额。具体按照借差、贷差分析可知:

股权投资差额的借差应作为时间性差异,在会计利润总额的基础上加上当期股权投资差额借方余额摊销作为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而对于贷差来说,在改变前的处理方式下,也应作为时间性差异,纳税调整金额为当期按照会计制度规定的贷差摊销金额。目前的处理方法是将贷差记入“资本公积――股权投资准备”,不存在摊销的问题,也就免去了纳税调整这一步骤。这正是会计与税法相协调的表现。

新方法所引发的进一步思考

谨慎性原则是否得到了充分体现

前面分析了将股权投资差额贷差记入“资本公积”方法进一步规范企业利润构成,体现谨慎性原则。但资本公积是所有者权益的有机组成部分,而且它通常会直接导致企业净资产的增加。而改变后的方法还是会增加企业所有者权益,报表使用者很难根据这项信息对企业财务状况做出正确判断。为了避免误导决策,就有必要明确资本公积形成的主要来源。

股权投资差额长期计入“资本公积”会引起什么结果

改变后的方法将贷差记入“资本公积――股权投资准备”,按照规定股权投资准备是所有者权益中的一种准备,在其未实现之前,不得用于转增资本,只有其实现之后,才能按规定程序转增资本。

这样的处理看似有效控制了企业为达到转增资本的目的而虚增资本公积,防止企业资本扩张能力的虚增。但仍留有一个缺口――那就是企业在处置长期股权投资时,完全可以把转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的金额用于转增资本。对于股份有限公司而言,这样会增加投资者持有的股份,从而增加公司股票流通量,进而激活股价,提高股票交易量和资本流动性。而这显然有悖于其处理方法改变的初衷――确保转增的资本公积体现其经济价值。

参考资料:

1.郝一洁,“执行《企业会计制度》中若干投资规定的建议”,《财务与会计导刊》,2003.02

第2篇:股权投资方法范文

关键词: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法;权益法;比较;转换

一、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方法简介

1.成本法

当投资公司对被投资公司经营活动无影响能力时采用的长期股权投资会计处理方法,即投资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账户,按原始取得成本入账后,始终保持原资金额,不随被投资公司的营业结果发生增减变动的一种会计处理方法。成本法下,投资企业账上的长期股权投资账户按投资成本入账以后,除非投资企业再次购入被投资企业的股份,或将购入被投资企业股份部分出售,或收到清算股利以及股票发生永久性跌价时,其长期投权投资账户的余额始终保持不变。被投资企业报告的利润或亏损,投资企业都不予确认,直到被投资企业发放股利或分配利润时,才作为投资收益入账。

2.权益法

权益法是适用于长期股权投资的另一种会计核算方法。该方法是指投资以初始投资成本计量后,在投资持有期间根据投资企业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的份额的变动对投资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的方法。根据这一方法,投资企业要按照其在被投资企业拥有的权益比例和被投资企业净资产的变化来调整“长期股权投资”账户的账面价值。

二、长期股权投资两种核算方法的比较

1.应用基础的比较

(1)成本法认为投资企业与被投资单位是两个独立的法人实体和会计主体。投资企业只有在与被投资单位之间发生以原有资产增减变动为条件的经济业务,或对被投资单位税后利润或现金股利的要求权实现时,才进行相应的会计核算。相关投资的持有收益为实际收到或确定将收到的利润或股利。

(2)权益法认为被投资单位是投资企业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被投资单位的所有经济活动都部分或全部被看作是投资企业的经济活动,投资企业对此均应在活动发生时或年终进行会计结算时进行相应的会计核算,相关投资的持有收益则因核算方法的不同而不同。从财务的角度不难推导出,非完全权益法下相关投资的持有收益理论上一般应为投资额与市场利率的乘积,与被投资单位个别利率无实质联系;完全权益法下相关投资的持有收益理论上最后则为所享净投资额(所有者权益)与被投资单位个别利率的乘积,体现了投资企业与被投资单位的整体一致性。

2.应用范围比较

在我国会计实践中,核算方法的具体应用范围通常依赖于会计人员的职业判断或会计核算制度的明确规定。根据会计核算制度的规定,如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无实质控制权,对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可用成本法,反之则应用权益法。而这个规定并不完善,它并未考虑长期股权投资在投资企业总资产中所占的比例情况。实际上,在这一比例较高的情况下,即使投资企业在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中所占份额难以使其对被投资单位产生实质性影响,但被投资单位的盈亏及资产的受赠等行为仍会在实质上对其财务状况及相关指标产生影响。如果投资企业仍按前述规定选用成本法对相关的长期股权投资进行核算,投资企业投放到相关长期股权投资上的那部分资产的运营状况将得不到充分的披露,进而极大地影响到投资企业会计信息的质量。因此,在这种情况下,投资企业使用权益法对相关的长期股权投资进行核算应是最优的选择。

三、长期股权投资两种核算方法的转换

1.成本法转换为权益法

(1)原持有的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因追加投资导致持股比例上升,能够对被投资单位施加重大影响或是实施共同控制的,在自成本法转为权益法时,应区分原持有的长期股权投资以及追加长期股权投资两部分分别处理。

①原持有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余额与按照原持股比例计算确定应享有原取得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前者大于后者的,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前者小于后者的,根据其差额分别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和留存收益。

②对于新取得的股权部分,应比较追加投资的成本与取得该部分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前者大于后者的,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前者小于后者的,根据其差额分别调增长期股权投资成本和当期的营业外收入。进行上述调整时,应当综合考虑与原持有投资和追加投资相关的商誉或计入损益的金额。

(2)因处置投资导致对被投资单位的影响能力由控制转为具有重大影响或者与其他投资方一起实施共同控制的情况下,首先应按处置或收回投资的比例结转应终止确认的长期股权投资成本。在此基础上,应当比较剩余的长期股权投资成本与按照剩余持股比例计算原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属于投资作价中体现的商誉部分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属于投资成本小于原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在调整长期股权投资成本的同时,应调整留存收益。

第3篇:股权投资方法范文

关键词:长期股权投资 后续计量 转换 财务影响

在企业投资的过程中,长期股权投资具有重要意义的原因,是其决定着投资单位的利益,左右投资单位在进行投资过程中的话语权。权益法和成本法是长期股权投资的两种后续计量方法,权益法的运用一般是在投资后,投资单位对被投资方的经营方式和财务具有共同控制和重大影响;成本法的运用一般适用于投资单位无法对被投资方产生影响,不能和被投资方共同管理,投资的效益没有可靠的数据验证,在市场中没有竞争力等情况。当然,在投资的过程中各种各样的风险还会不停的改变着投资双方的地位。长期股权投资后续计量方法的转换问题之所以会出现,是由于投资份额被投资企业所控制,用来获取其在投资中的权益。如果在产生投资后,不能合理的进行长期股权投资后续计量方法的转换,就可能被投资方所利用,作为利益获取的工具为自己谋利。因此,正确的长期股权投资后续计量转换是十分重要的。

一、新准则下长期股权投资后续计量方法的转换

企业在投资期间,股权投资后续计量方法可能会因为各种各样的因素发生改变,主要可以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一)投资方持续投资以提升持股比例

若投资单位对无法得到被投资单位准确的市场价值数据、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及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追加投资,并且对被投资方造成了重大的影响,则必须要改变长期股权投资计量方法为权益法来做出弥补,使双方不必遭受到严重的损失。

对于投资方在投资之日起至追加投资当天这一段时间,被投资方享有该段期间内的净资产公允价值,而投资方在投资之日起至追加投资当天这段时间内的净损益则应当算入整个的当期损益中。

(二)在处置部分投资时投资单位的持股比例下降

在某些特定的情况下,投资方会将原有的投资份额进行压缩,导致话语权降低,致使无法控制被投资方时,此时,权益法就必须做为长期股权投资后续计量的方法来使用。

首先,被处置的投资部分应按照比例终止原定的长期股权投资成本。在此基础上,重新计算出当前投资部分在整体投资中的比例,整合出当前的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购买当日的公允价值在权益法下具单一性,可以不予以考虑所处置部分投资过程中被投资单位的净资产价值),即可以不对其账面价值进行调整。但当投资成本缩水,无法保证原有投资份额时,应同时调整投资成本和留存收益。

二、对财务的主要影响

(一)给母公司带来冲击

基于新准则的规定,母公司在对子公司进行投资时,要使用成本法,而在合并财务报表之后则必须用权益法调整。这一变化并不影响财务报表的合并和编制,但是却影响着众多母公司,特别是个别控股型公司的财务报表。成本法和权益法所存在的最大的区别就是在投资收益方面的确认方式。权益法是对投资企业净损益做出改变后确认投资的损失或盈利,以达到长期的价值;而成本法则不受到被投资企业过去盈利或亏损的影响,确认投资收益也是在得到股利之后。

当前,我国的上市公司中有一大部分的股利发放都达不到其实现的净利润。而改变了核算方法之后,如果子公司能够一直保持盈利的状态,母公司在对投资收益进行确认时依然运用成本法的话,相比于运用权益法来确认其资产总额和净收益还有些许不足;但是如果子公司不能持续盈利反而一直亏损,这种情况则恰恰相反。这一变化,也使得母公司不得不对企业中原有财务指标作出相应的调整。

(二)过去的财务政策被迫调整

1、对利润分配做出改变

实务中,净利润才是对母公司进行利润分配的基础。运用成本法时,在子公司的利润分配十分低下的前提下,经营活动方面存在着收益不足等情况使得支出费用大于收益,新准则的规定还有可能导致母公司的留存收益无法达到预期的效果,不能按要求实行分红制度。但是为了符合国家的要求,使资本市场的预定效果得到满足,企业就必须对其当前在子公司中推行的利润分配政策做出明确的调整。

2、 调整筹资策略

在新准则开始实施后,长期股权投资后续计量方法的选择会在很大程度上改变公司的经营状况。公司的发展能力和偿债能力等也会在原来的基础上发生巨大变化。在新准则实施初期,与新准则存在利益关系的人必然会高度关注新准则的实施。因此,公司在面对这些债权人时不能慌乱,要耐心的进行解释,并调整筹资方式、策略和规模。

三、结束语

长期股权投资对一个企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其作为企业的金融资产,能够使其他的企业金融资产和企业长期股权投资得到区分,并且使会计处理的正确性得到会计准则和制度的认可。通过对国外企业在长期股权投资方面先进经验的不断摸索,再结合我国企业当前的长期股权投资的现实状况,会计准则委员会正在不断的努力改进我国当前的长期股权投资后续计量方法,以求在最大程度上达到最佳效果。当前在核算方面,长期股权投资的可理解性正在不断的增强,也越来越切合实际,但是,还并不是最完整的体系,尚且需要进行不断的探索,合理的运用会计信息使其为企业的发展添加动力。

参考文献:

[1]徐璧.长期股权投资中成本法与权益法的比较[J].科技创新与生产力,2010(07):278-279

[2]韩和芳.长期股权投资后续计量会计处理案例分析[J].财政监督,2010(12):125-126

第4篇:股权投资方法范文

随着中国大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PrivateEquity,以下简称PE)的快速发展,PE规模与相对落后管理水平间的矛盾日益突出,PE投资者在基金存续期内较难了解到基金的真实价值,这给投资者本身的风险管控和投资评价带来困难。本文拟结合现有PE的估值方法,探讨在实务中采用何种操作方式可让估值方法更具合理性及公信力。

二、PE估值的现实意义

PE是以非上市公司股权为投资对象的基金,与公开募集的基金相比具有投资者数量有限的特点,因此在现行的相关投资基金法规中并未对PE价值评估方法有明确的规范,但PE估值对投资者和管理者仍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一)对PE投资者而言

由于PE的投资者主要是机构投资者,包括信托机构、保险机构以及基金,由于它们本身需要对其资金提供者的收益和风险负责,大都属于风险厌恶型投资者。若PE管理人能定期披露其所管理的基金价值及价值变动情况,投资者则可以以此来对投资的收益和风险进行评判。如果其投资收益和风险指标低于预期,投资者将对管理人失去信心,可能考虑撤销后续的投资额度,改为安排其他投资;若收益和风险指标高于预期,投资者也可尽早调整投资策略,向管理人争取更大的后续投资份额。另外,由于会计准则的要求,金融工具必须以公允价值作为确认和计量标准,投资者需要真实的公允价值以计量投资。

(二)对PE管理者而言

随着PE规模的扩大,将吸引更多的投资者,按目前PE广泛采用的有限合伙制形式,投资者数量的上限可达50人。PE管理者定期向投资者披露基金价值能提高其金融服务的水平,提高投资者对PE管理团队胜任能力的认可程度、信任度以及PE管理团队在业内的知名度,为PE的后期发行做良好的铺垫。同时,PE的价值主要由所投项目的价值组成,经过合理评估后的基金价值可成为评价基金经理投资业绩的依据之一。

三、PE估值方法的合理性

(一)现有主流基金评估方法及分析

目前对PE主要的估值方法是先根据行业评估准则评估基金投资项目池中已投资的单个投资项目的价值,而后将这些单个项目的价值进行加总计算出PE的价值,这种方法也被称为“自下而上”①的估值技术,与在公开证券市场上市的证券基金所用的估值方法类似。对单个投资项目的价值主要有以下评估方法:

1.可比公司法

可比公司法主要通过分析可比公司的交易和营运统计数据得到该公司在公开的资本市场的隐含价值,主要使用的可比指标包括:市盈率(股价/每股利润)、市净率(股价/每股净资产)、企业价值/EBITDA、企业价值/收入、企业价值/用户数等。可比公司法的优点在于基于市场公开的价值信息,易于得到投资者的认可;缺点在于可比公司难以寻找且其市场价值易受政策面的影响而不准确。

2.现金流折现法

现金流折现法主要通过预测未来若干年的经营现金流,并用恰当的贴现率和终值计算方法计算这些现金流和终值的贴现值,以此计算企业价值和股权价值。现金流折现法的优点是理论最完善且反映了对项目未来的预测,受市场短期变化和非经济因素的影响较少;缺点是折现率、增长率等假设条件难以准确预计。使用可比公司法和现金流折现法对单个投资项目进行价值评估,各有优缺点,在实务操作中可将两种方法结合使用。但在加总各项单个投资项目的价值后,尚不能全面反映私募股权基金价值,因为从有限合伙人的角度来看,PE秉持的是一种购买并持有的投资理念,价值应涵盖投资持有到期并计划退出的时间点。因而,简单将项目价值加总不能为有限合伙人提供私募股权基金的经济价值。基金的整体价值除了已投资项目的价值,还应包括拟投资部分预期产生的价值。

(二)理想的基金评估方式探讨

根据以上论述,基金的整体价值从投资者的角度来看,应包括已投资项目价值和拟投资项目的预期价值两部分内容。

1.已投资项目的价值评估

对于已投资项目,评估其价值可将可比公司法和现金流折现法相结合,使得两种方法的优势互补。若在一个有效市场中能找到一家或一批与所投资项目的行业、产品周期、生产规模、客户群体相似度很高的上市公司,则可以采用可比公司法;若相似度不高,则可以分行业性质按可比公司法和现金流折现法进行评估。如:新能源、新材料等处于成长期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使用市盈率、市净率、企业价值/EBITDA、企业价值/收入等可比公司法;传统制造业、基础设施建设等具有稳定现金流的企业,可使用现金流折现法;或者两种方法同时使用,取其算术平均值。

2.拟投资项目的预期价值评估

PE的预期未来现金流不仅从已投资的项目中产生,而且还从即将进行的投资中产生。由于PE基金经理在项目投资过程中,会选择最佳的时机进入,投资总是分批进行的,因此截至定期评估的时点,仍会存有部分未投放的资金。在评估拟投资项目的预期价值时,可将这些未投放的资金以项目池中尚未投资部分所需资金量大小为权重摊分至其中,再按上述已投资项目的价值评估方法进行评估,计算出还未投资部分的预期价值。

3.局限性

以上对基金价值的评估方法是基于既定项目池中的投资项目来预测的,而现行基金发展过程中,PE的管理人有时在募集资金到位后才确定投资项目。在投资过程中,因投资项目的收益会随着市场形势的变化而发生变化,这样就导致了所投和拟投的项目不会总是固定不变。所以当项目变化,就会使基金价值失去可比性。

四、PE估值方法的公信力

中国证监会从1999年实施《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指引》开始,就不断地通过各类法律法规规范公募基金的估值方法及审核流程,提高基金估值方法及结果的公信力,但对于PE基金的估值规范却并未明确。笔者认为可采取以下方法提高PE基金估值的公信力。

(一)由具有公信力的机构审核由于PE募集的对象大都是特定投资者,因此目前PE管理人主要采用与现有投资者共同探讨并认定的估值方法来对基金价值进行评估。但此做法缺乏第三方的审核,造成公信力的缺失,对基金后续进入者缺乏说服力。

1.选择具有公信力的投资人审核

由于目前PE基金广泛采用有限合伙的形式,而合伙企业并不是一个金融机构,其设计基金估值方法并披露基金价值存在公信力不足。基金管理人可与投资人共同设计基金估值的方法,并让具有公信力的投资人审核估值方法及过程,并按期披露基金价值。例如,PE基金的投资人中含有信托等机构投资者,就可让信托公司审核该基金的估值方法并按期披露价值,因为信托公司是金融机构,具有第三方监管资质,这样处理可提高基金估值方法的公信力。

2.由托管银行审核目前PE的托管银行与公募基金的托管银行所起的作用差别较大,PE的托管银行只起到资金存储并保障资金安全的作用,无法起到审核估值方法并对外披露的作用,这

也与PE基金有关估值的相关法规不完善有一定的关系。但为了提高PE基金估值的公信力,PE管理人可与托管银行商议在托管协议中增加托管银行审核估值方法、估值过程及按期披露的职能,使得PE托管银行起到与公募基金托管银行相同的作用,从而增加估值方法的公信力。

(二)保持估值方法的连贯性

由于股权投资的收益体现是一个长期的过程,其价值变动相对证券投资缓慢,PE基金无需做到像公募基金那样频繁披露基金价值。但为了保证各披露期基金价值的可比性,确保后续进入者的公正性,需要PE管理者在初始确定基金评估方法之后,应保持基金价值评估方法在整个存续期内一致。

第5篇:股权投资方法范文

[关键词] 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法和权益法;转换

1成本法和权益法的理念

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确定后,其后续计量的方法包括成本法和权益法。两种方法依据的理念不同导致长期股权投资后续计量的结果不同。

1.1 成本法的理念

成本法是指长期股权投资按成本计价的方法,主要适用于投资企业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长期股权投资以及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并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

成本法依据的理念是法律形式重于实质的原则。从法律形式看,投资企业和被投资企业是独立的法人,除非被投资企业宣布分派利润,否则其实现的利润就只属于被投资企业,而投资企业无法按照比例分享。因此,成本法决定了投资企业持有期间不需要对被投资企业所有者权益的变动进行会计处理,只有被投资企业宣告分派现金股利或利润时才按持股比例享有的份额进行会计处理。

1.2 权益法的理念

权益法是指投资以初始投资成本计量后,投资企业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随着被投资企业所有者权益金额的变动而变动的方法。权益法主要适用于投资企业对被投资企业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

权益法依据的理念是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尽管从法律形式看,投资企业和被投资企业都是独立的法人,但是从经济实质上看,投资企业对被投资企业的财务政策和经营政策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因此,股权代表的是股东应享有(承担)的被投资企业所有者权益金额的增加或减少,投资企业应该按照持股比例反映长期股权投资随着被投资企业所有者权益金额变动而变动的部分。

2成本法转换为权益法的解读

由于投资企业增加或减少投资,导致长期股权投资的后续计量方法即成本法和权益法的相互转换。

2.1 适用范围

(1)原持有的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因追加投资等原因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但不构成控制的;

(2)因处置投资导致对被投资单位的一些能力由控制转为具有重大影响或共同控制的。

2.2 基本原则

成本法转换为权益法时需要解决的问题包括:初始投资成本如何确定;成本法下的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是否需要调整;如果调整,如何调整。要解决上述问题,成本法转换为权益法的转换处理的基本思想是遵循追溯调整法,即假设从原取得的投资开始就采用权益法,把原取得投资采用成本法下的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调整为权益法下的账面价值。

2.2.1 初始投资成本的确定

成本法转为权益法时,应以成本法下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作为权益法核算的初始投资成本。

2.2.2 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的调整

比较该初始投资成本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确定是否需要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

2.2.2.1 追加投资导致由成本法转为权益法

原持有的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因追加投资等原因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但不构成控制的,应区分原持有的以及新增的长期股权投资两部分分别处理。

2.2.2.1.1 原持有的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的调整原则

原持有长期股权投资的投资成本大于按照原持股比例计算确定应享有原取得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时,属于通过投资作价体现的商誉部分,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

原取得投资时投资成本小于按照原持股比例计算确定应享有原取得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的同时调整留存收益(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借记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成本)账户;贷记盈余公积和利润分配账户。

2.2.2.1.2 新增的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的调整原则

应按权益法处理,比较新增投资的成本与取得该部分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如果新增的投资成本大于投资时按新增持股比例计算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如果新增的投资成本小于投资时按新增持股比例计算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其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营业外收入),同时调整增加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账面价值)。

2.2.2.1.3 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变动的处理原则

对于原取得投资后至新取得投资的交易日之间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变动相对于投资企业按原持股比例计算应享有的部分,属于在此期间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损益中应享有份额的,一方面应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同时对于原取得投资时至新增投资当期期初按照原持股比例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损益,应调整留存收益,对于新增投资当期期初至新增投资交易日之间应享有被投资单位的净损益,应计入当期损益。属于其他原因导致的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变动中应享有的份额,在调整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的同时,应当计入资本公积。

2.2.2.2 因处置投资导致由成本法转为权益法

因处置投资导致对被投资单位的一些能力由控制转为具有重大影响或共同控制的,由成本法转为权益法。

按处置或收回投资的比例结转应终止确认的长期股权投资成本;在此基础上,比较剩余的长期股权投资成本与按照剩余持股比例计算原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属于投资作价中体现的商誉部分,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属于投资成本小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在调整长期股权投资成本的同时,应调整留存收益(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体现追溯调整。

对于原投资取得后至转为权益法之间被投资单位净资产公允价值的变动的处理:

第6篇:股权投资方法范文

《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规定,投资企业能够对被投资企业实施控制的长期股权投资及投资企业对被投资企业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并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成本法核算。投资企业对被投资企业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对于合并财务报表,《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规定,合并报表按照权益法调整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后,由母公司编制。由此可见,《企业会计准则》对于存在控制关系的子公司,母公司报表按照成本法对该长期股权投资进行核算。在编制合并报表时,需要将该长期股权投资由成本法转换成权益法再进行后续的合并程序。对于存在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合营联营企业,母公司报表及合并报表对该长期股权投资均按权益法核算。对于上述投资之外的并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在母公司报表及合并报表中均采用成本法核算。《国际会计准则第28号——对联营企业和共同控制实体的投资》规定,编制合并财务报告的母公司应该使用权益法核算对联营企业及共同控制实体的投资。《国际会计准则第27号——单独财务报告》规定,企业编制单独财务报告,对子公司、联营公司及共同控制实体的投资,应按成本法或《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9号——金融资产》的规定核算。《国际会计准则》对于存在控制关系的子公司,在合并报表及单独报表中,均使用成本法核算。对于联营企业及共同控制实体,在编制单独财务报告时,按成本法或《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9号——金融资产》的规定核算。在编制合并财务报告时,使用权益法核算。对于除子公司、联营企业及共同控制实体外的投资,在合并报表及单独报表中按照《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9号——金融资产》的规定核算。

二、长期股权投资核算方法对合并报表及母公司报表的影响

合并报表将母公司及其所有子公司视为一个统一的经济主体,综合反映企业集团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现金流量情况。母公司报表只反映对子公司实施控制的母公司的个体情况。按照经济主体理论编制的合并报表为投资者提供决策更为有用的信息,然而母公司报表也能提供某些合并报表不能反映的信息。因此,披露合并报表的同时提供母公司报表,能够使投资者全面了解作为经济主体的企业集团和作为法律实体的母公司的情况。合并报表基于经济主体理论,反映企业集团控制的全部经济资源,包括在联营合营企业的权益。合并报表对联营合营企业的投资以权益法核算,联营合营企业的业绩包含在合并报表中,《企业会计准则》要求对母公司报表中的联营合营企业投资也按权益法反映。母公司报表基于法律实体编制,联营合营企业的投资按权益法核算会对财务报告整体产生影响,不利于投资者做出决策,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不利于母公司报表的逻辑统一性母公司报表依据法律实体编制,综合反映作为法律实体母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现金流量,在母公司报表中各项目也应反映企业依据法律关系拥有的资产及承担的债务、享有的经营成果及现金流量。母公司对联营合营企业按照权益法核算,反应的是母公司享有的联营合营企业经营成果,不是从法律实体角度反映企业应收到的股利。在母公司报表中存在两种不同的编制基础,使得本应反映母公司法律实体的财务报表自身逻辑混乱。母公司报表中的长期股权投资及投资收益账面价值未能从法律实体角度真实计量,导致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被扭曲。

2.不利于合并报表与母公司报表的合理分工合并报表提供母公司及其所有子公司构成的企业集团的财务信息,母公司报表反映控股子公司的母公司情况。合并报表侧重于经济主体,母公司报表基于法律实体。合并报表与母公司报表互为补充,从不同的角度反映企业集团的经营情况。合并报表与母公司报表基于不同的基础编制,在合并报表和母公司报表中的联营合营企业投资应反映不同的编制基础。在母公司报表中,联营合营企业投资也按权益法编制,母公司联营合营企业的信息已经在合并报表中体现出来,在母公司报表中重复披露。母公司报表联营合营企业的核算方法打乱了合并报表与母公司报表应承担的职责分工,降低了母公司报表应该能够含有的信息量。

3.不利于财务报告使用者依据财务报表做出正确的经济决策根据决策有用观,财务报告基本目标是向财务报告的使用者提供决策有用信息,以便其做出正确的经济决策。合并报表和母公司报表作为财务报告最重要的组成部分,是财务报告使用者了解企业信息的最直接途径。作为经济主体的企业集团的信息,财务报告使用者可以通过合并报表获得。如果想了解法律实体的母公司的情况,财务报告使用者就需要获取母公司的财务报表。母公司财务报表以法律实体基础编制,财务报表使用者关心取得联营合营企业股利分配,而不是母公司按比例享有的联营合营企业的业绩,投资者从财务报告中无法获得有关母公司取得联营合营企业分配股利的信息。母公司报表未能恰当的反映作为法律实体的母公司的信息,降低财务报告的决策有用性。

三、长期股权投资核算方法的选择建议

第7篇:股权投资方法范文

关键词:长期股权投资;增减股份; 会计处理

中图分类号:F8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3198(2012)13010801

1多次交换交易,分步取得股权,最终形成企业合并

合并报表中,购买日之前的股权,按购买日的公允价值重新计量,按其与新购入股权支付对价之和,作为合并成本;其他综合收益转为购买日当期投资收益;原持股比例在当日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之差,在合并报表工作底稿中调整长期股权投资。

2取得子公司控制权形成企业合并后,购买少数股东全部或部分权益

合并报表中,子公司的资产、负债以购买日持续计算的金额反映。母公司新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与按新增持股比例计算的应享有子公司自购买日开始持续计算的可辨认净资产份额之间的差额,调整资本公积,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

3持有子公司投资后,出售部分股权,仍保留控制权

合并报表中,处置取得价款与处置投资相对应享有子公司净资产公允价值的差额计入所有者权益,资本公积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

4因处置部分股权投资或其他原因丧失了控制权

合并报表中,剩余股权按照丧失控制权日的公允价值重新计量;调整出售股权投资影响的所有者权益;其他综合收益转入投资收益。

下面用案例来具体说明各种情况的会计处理:

案例1:

(1) A于2010年12月29日以20 000万元取得对B 80%的股权,形成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2011年12月31日,A又出资3 000万元自B的少数股东处取得B 10%的股权。A与B少数股东在交易前不存在关联方关系。

2011年12月31日,B有关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为25000万元,自购买日按其公允价值持续计算的金额为26000万元,该日公允价值为27000万元。

(2)A于2010年1月1日以货币资金500万元取得了C 10%的股权,对C不能施加重大影响,C是非上市公司,股权公允价值无法合理确定。A和C是非同一控制下的公司。

C于2010年度实现净利润1000万元,分配现金股利100万元,无其他所有者权益变动事项。

2011年1月1日,A以货币资金3000万元进一步取得C 50%的股权,因此取得了控制权。原持有C 10%的股权的公允价值为600万元,C在该日的可辨认净资产的公允价值是5 800万元。假定不考虑所得税和内部交易的影响。

(1) 2011年12月31日合并报表中的商誉=20000-24000*80%=800万元

合并报表中,B有关资产、负债以购买日持续计算的金额进行合并,即与新取得10%股权相对应的被投资单位可辨认资产、负债的金额=26 000*10%=2600万元。因购买少数股权新增加的长期股权投资成本3 000万元与按照新取得持股比例10%计算确定应享有子公司自购买日持续计算的可辨认净资产份额2 600万元之间的差额400万元,在合并报表中调整所有者权益相关项目。

借:资本公积——资本溢价400万元

贷:长期股权投资400万元

(2)合并报表中合并成本=600+3 000=3 600万元

A对C投资形成的商誉=3 600—5 800*60%=120万元

将原10%持股比例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调整到购买日公允价值,调整金额=600—500=100万元

借:长期股权投资100万元

贷:投资收益100万元

案例2:

2010年1月1日甲以现金2000万元换取乙原持有A80%股权,乙对A80%股权为2006年1月1日支付价款1680万元取得。甲取得A80%股权,将其作为长期股权投资,当日A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为2400万元,与账面价值一致。2010年A实现利润640万元,其他综合收益200万元;2011年6月30日甲以800万元出售了A20%股权,仍享有控制权。A于2011年1月至6月实现净利润460万元,并实施2010年利润分配方案,分配现金股利300万元。

(1)甲在购买日合并报表上因购买A股权应确认的商誉或损益=2000—2400*80%=80万元,确认商誉80万元。

(2)2011年6月30日A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自购买日持续计算金额=2400+(640+460-300+200)=3400万元

(3)甲于2011年6月30日处置A20%股权时:

甲合并报表资本公积的影响金额=800—3400*20%=120万元;

如果在2011年6月30日甲以1200万元出售A40%股权,剩余40%股权的公允价值为1100万元,则计算以下金额:

甲合并报表中应确认的投资收益=1200+1100—(3400*80%+80)+200*80%=—340万元

对于剩余股权甲按其公允价值重新计量:

借:长期股权投资100万元

贷:投资收益100万元

参考文献

[1]企业会计准则.2006/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制定[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6,(2).

[2]于小镭,薛祖云.新企业会计准则实务指南(上市公司类)[M].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 2007,(1).

第8篇:股权投资方法范文

    (一)抵销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的处理原则

    《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10》中指出,投资企业与联营、合营企业之间发生的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按照持股比例计算归属于投资企业的部分,应当予以抵销,在此基础上确认投资损益。该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的抵销既包括顺流交易(投资企业向其联营、合营企业出售资产),也包括逆流交易(联营、合营企业向投资企业出售资产)。而如果投资企业还需要对外编制合并财务报表,则在顺流交易时,应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对投资收益及包含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的营业收入、营业成本进行调整,抵销有关利润中包含的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并相应调整对联营、合营企业的投资收益;在逆流交易时,应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对长期股权投资及包含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的资产账面价值进行调整,抵销有关资产账面价值中包含的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并相应调整对联营、合营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

    (二)对抵销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处理原则制定原因的分析

    顺逆流交易会计处理是以实体理论为基础的。实体理论的核心就是要将与母公司有关的联营企业、合营企业、子公司等作为一个整体来反映,认为合并财务报表是以整个企业集团为会计主体而编制的。我国企业会计准则虽然并没有规定要将联营、合营企业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范围,但是通过对联营、合营企业的投资进行权益法处理后,联营、合营企业的净资产和净利润中归属于投资企业的部分已经进入了投资企业财务报表,那么它们之间的交易也应该按照母子公司之间的交易一样进行抵销,以免虚增该实体的资产或利润。由此可知,会计准则制定的一个根本出发点是防止投资企业通过与联营、合营企业之间的关联交易虚增利润和资产。

    二、抵销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处理的实例分析

    (一)逆流交易的实例分析

    例1:甲企业于2011年1月取得乙企业20%有表决权股份,能够对乙企业施加重大影响。假定甲企业取得该项投资时,乙企业各项可辨认资产、负债的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相同。2011年8月,乙企业将其成本为600万元的某商品以1 000万元的价格出售给甲企业,甲企业将取得的商品作为存货。至2011年资产负债表日,甲企业仍未对外出售该存货。乙企业2011年实现净利润为2 000万元。假定不考虑所得税影响,分两种情形进行分析:

    1.假定甲企业没有其他子公司,无需对外编制合并财务报表。

    分录A(2 000万×20%):

    借:长期股权投资

4 000 000

    贷:投资收益

4 000 000

    分录B(400万×20%):

    借:投资收益

800 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

800 000

    为了说明抵销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分录的意义,首先需要引入一个概念:单行合并。所谓单行合并是相对于完全合并而言的。按照实体理论的要求,必须把包含联营、合营企业的部分都纳入广义合并范围,把投资企业与联营、合营企业看做一个整体企业。可是因为投资企业对联营、合营企业没有控制,不能按照合并财务报表的常规方法处理,只能通过单行合并方式进行处理。即,对于投资企业与联营、合营企业合并后整体企业的资产增加或减少(包括虚增),不能直接增减相应的资产,而只能通过对投资企业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的方式进行反映;同理,对于投资企业与联营、合营企业合并后整体利润的增加或减少(包括虚增),也只能通过对投资企业投资收益账面价值的调整进行反映。由此形成一个已经抵销了与联营、合营企业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后的“单行合并财务报表”。

    由此,我们把甲企业与乙企业作为一个整体企业观察后发现,整体企业利润虚增80万元,根据单行合并要求,甲企业只能把投资收益调减80万元;整体企业中存货的价值虚增了80万元,也只能通过抵销长期股权投资80万元来反映。抵销后,甲企业资产、利润增加金额都为320万元,没有虚增。从本质看,抵减的长期股权投资80万元正是甲企业存货虚增部分;抵减的投资收益80万元也恰好是乙企业利润虚增部分。

    2.如果甲企业有其他子公司,需要对外编制合并财务报表。在对甲企业个别报表进行A、B笔分录处理后,应在合并财务报表中进行以下调整,分录C:

    借:长期股权投资

800 000

    贷:存货

800 000

    对于该笔会计分录,可做如下分析:

    由于此时甲企业有子公司,需要对外编制合并财务报表,那么在年末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甲企业会编制相应的抵销分录来抵销内部交易。此时,可以把对于子公司、联营、合营企业的所有抵销分录放在期末统一进行处理,在发生时暂不抵销。即先不考虑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进行正常处理。分录D(2 000万×20%):

    借:长期股权投资

4 000 000

    贷:投资收益

4 000 000

    同时需要理清一点,此时按照实体理论编制合并财务报表,不仅仅只包含甲企业与乙企业的“单行合并财务报表”,而是一个包含了甲企业、乙企业、甲企业子公司的更大范围的“单行合并财务报表”。因为甲企业必须与其子公司编制“完全合并财务报表”,再把该“完全合并财务报表”用来与联营、合营企业编制新的“单行合并财务报表”,以反映整个实体真实的资产、利润等情况。

    在“完全合并财务报表”中,甲企业抵销了与其子公司的内部交易,使资产或利润不至于虚增,并且此时的抵销分录抵销的就是相应虚增项目。为了使对外报出的“完全合并财务报表”具有内在一致性(因为如果甲企业与其子公司有内部存货逆流交易,在甲企业与其子公司编制的抵销分录中,就是抵销的存在于甲企业报表上存货的虚增部分),就要求把跟乙企业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导致的存货虚增80万元部分按照抵销“存货”项目进行处理,对于乙企业虚增的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就按照“营业收入”与“营业成本”进行抵销,分录E:

    借:营业收入

2 000 000

    贷:营业成本

1 200 000

    存货

800 000

    如前所述,联营、合营企业并未纳入“完全合并财务报表”的范围,对于乙企业虚增的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依然只能以“投资收益”的减少来代替;而甲企业由于进入了“完全合并财务报表”范围,存货的虚增部分可以按照“存货”项目进行抵销;分录F(400万×20%):

    借:投资收益

800 000

    贷 :存货

800 000

    此时,把分录D与分录F合并可得分录G:

    借:长期股权投资

4 000 000

    贷:投资收益

3 200 000

    存货

800 000

    从最终的合并分录G可以发现,最终利润与资产都只增加320万元,与前述假如甲企业不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对于资产、利润的影响金额完全一致。完全合并财务报表中反映了整个实体的真实情况。

    此时,我们再进一步解释说明C笔分录。这里有一个前提也要首先理清,即甲企业在没有子公司不需要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的会计处理与甲企业假如有子公司需要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的会计处理在本质上是相互独立的,只是按照两种不同假定前提进行的不同的会计处理。可是在形式上,由于甲企业先进行了第一种处理(编制了A、B笔分录),为了使得这两种不同假定前提下的处理真正达到本质上独立(使两种不同假设前提下的处理最终对于实体的财务报表资产、利润的影响金额都只是320万元),就必须在形式上考虑A、B笔分录的影响(《企业会计准则讲解》特别强调了“进行上述处理后”,也就是做出了A、B笔分录进行处理后,甲企业如果此时又需要对外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再做C笔分录)。即我们在甲企业A、B笔分录的基础上,必须通过编制一笔分录C,使得A、B、C合并后最终与E笔分录一致,才能保证在实质上的独立,使其最终在第二种假定前提下的处理对于实体财务报表中资产、利润的影响金额都只是320万元。我们通过分录进行说明:

    在甲企业正常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如前所述,通过D、F笔分录就可得到最终分录G,而此处前提为甲已经做了一笔(2 000万-400万×20%):

    借:长期股权投资

3 200 000

    贷:投资收益

3 200 000

    从形式上看,这笔分录和最终分录G只差C笔分录,编制C笔分录后,就实现了保证实质独立的目的。

    但是,我们仍需要从实际意义上说明C笔分录。我们知道,在A、B笔分录中甲已经通过把长期股权投资抵销80万元,实现了抵销虚增资产的目的。而甲企业账面上真正虚增的是存货而非长期股权投资,此时,既然甲企业已经需要对外编制完全合并财务报表,并且虚增的存货体现在甲企业财务报表上,能够进入“完全合并财务报表”的范围,那么应该通过真正抵销存货而非替代性的长期股权投资来实现抵销虚增资产的目的。所以,只需要再做C笔分录,就可以把抵销的长期股权投资恢复,并抵销真正虚增的存货部分。而对于虚增的营业收入与营业成本,由于联营、合营企业的报表仍然不并入“完全合并财务报表”而只有继续以投资收益的抵销来替代,不用恢复已经抵销的投资收益。

    (二)顺流交易的实例分析

    例2:承例1,把乙企业向甲企业出售商品改为甲企业将其账面价值为600万元的商品以1 000万元的价格出售给乙企业,其他条件不变。

    1.先假定甲企业没有其他子公司,无需对外编制合并财务报表。

    分录A:

    借:长期股权投资

4 000 000

    贷:投资权益

4 000 000

    分录B:

    借:投资收益

800 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

800 000

    前文述及逆流交易时已引入“单行合并”的概念,在此依旧可以进行如下理解:整体企业利润虚增80万元,甲企业只能把投资收益调减80万元。另一方面,整体企业中存货的价值虚增了80万元,也只能通过抵销长期股权投资80万元调整。抵销后,甲企业资产、利润增加金额都为320万元,没有虚增。从本质上看,抵减的长期股权投资80万元正是乙企业存货虚增部分;抵减的投资收益80万元也恰是甲企业利润虚增部分。

    2.如果甲企业有其他子公司,需要对外编制合并财务报表。在对甲企业个别报表进行上述处理后,应在合并财务报表中进行以下调整,分录C:

    借:营业收入

2 000 000

    贷:营业成本

1 200 000

    投资收益

800 000

    对于该笔会计分录,也可做如下分析:

    同逆流交易的分析,先不考虑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进行正常处理。分录D(2 000万×20%):

    借: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

4 000 000

    贷:投资收益

4 000 000

    同样,甲企业必须跟其子公司编制“完全合并财务报表”,再把该“完全合并财务报表”用来与联营、合营企业编制新的“单行合并财务报表”,以反映整个实体真实的资产、利润情况。同理,为了使得对外报出的“完全合并财务报表”具有内在一致性,就要求把由于甲企业与乙企业之间的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所导致的利润虚增80万元部分按照抵销“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项目进行处理,对于乙企业虚增存货80万元部分,就按照抵销存货进行处理。分录E:

    借:营业收入

2 000 000

    贷:营业成本

1 200 000

    贷:存货

800 000

    同样,由于联营、合营企业并未纳入“完全合并财务报表”的范围,对于乙企业虚增的存货,由于其未能体现在“完全合并财务报表”中,依然只能按照单行合并的要求,以“长期股权投资”的减少来代替;而甲企业由于其进入了“完全合并财务报表”范围,利润的虚增部分可以按照“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项目进行抵销。而分录F:

    借:营业收入

2 000 000

    贷:营业成本

1 200 000

    长期股权投资

800 000

    此时,把D笔分录与F笔分录合并可得分录G:

    借:长期股权投资

3 200 000

    

营业收入

2 000 000

    贷:投资收益

4 000 000

    营业成本

1 200 000

    从最终的合并分录G可以发现,利润与资产都只增加320万元。与前述假如甲企业不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对于整个实体资产、利润的影响金额一致,完全合并财务报表中反映了真实情况。

    同逆流交易部分的分析,由于此时再采取第二种假定前提进行处理,编制分录的科目和金额会受到第一种假定前提下A、B笔分录的科目和金额的影响,我们必须考虑到之前的影响,在此基础上,再编制抵销分录,以使按照第二种假定前提编制的分录,其最终对实体的财务报表中资产、利润的影响金额都是320万元,而不会与第一种假定前提的处理产生差异。

    下面通过分录进行说明:在甲企业正常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根据前面所述,通过D、F笔分录就可得到最终分录G,而此处前提为甲已经做了一笔[(2 000万-400万)×20%]:

    借:长期股权投资

3 200000

    贷:投资收益

3 20 0 000

    从形式上看,这笔分录和最终分录G只差C笔分录,编制C笔分录后,就实现了保证实质独立的目的。

第9篇:股权投资方法范文

【关键词】长期股权投资 企业合并 成本法 权益法

一、长期股权投资的内容

长期股权投资准则修订以后,把原来属于该准则的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和重大影响的投资剔除出来,纳入到了《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列报》,所以现在的长期股权投资准只包括对子公司,合营企业和联营企业的投资。从这可以看出修订后的准则其适用范围缩小了。

二、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的会计处理

企业合并有三种方式,分别是新设合并,控股合并和吸收合并。而与长期股权投资相关的合并指的是控股合并形成的投资。控股合并又可以分为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和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区分同一控制还是非同一控制,主要是看参与合并的企业在合并之前是否受到相同的一方或者多方的最终控制。

(一)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

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采用权益结合法,这种方法就是对合并方的资产和负债采用账面价值即历史成本进行确认计量。这是因为如果站在参与合并的企业的最终控制方的角度来看,它并不是资产的买卖交易,资产并没有增加,它仍然属于集团内部的股权联合行为。在合并日,投资方取得被投资企业的股权时,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应该根据被投资企业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的份额为限。初始投资成本与账面价值之间如果有差额,应该计入资本公积,增加或冲销资本公积科目余额。资本公积不足冲减抵消的,再依次计入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综上所述,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不涉及损益问题,初始投资成本与账面价值之差只会影响资本公积和留存收益。

【例1】20××年3月31日,Z公司合并L公司,取得L公司70%的股份,并且两公司同属于母公司H公司。L公司全部股权5000万元,其中股本2000万元,资本公积1000万元,盈余公积1500万元,未分配利润500万元。Z公司通过发行股票的形式取得该项投资,股票面值5000万元。会计处理如下:

借:长期股权投资―L公司(5000×70%=3500)3500,0000

资本公积―股本溢价 1000,0000

盈余公积 500,0000

贷:股本 5000,0000

(二)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

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采用购买法,这种方法就是采用公允价值对取得的被投资企业的股权进行确认计量。它把企业合并看成是一方购买另一方的交易。投资方取得被投资企业的股权时,长期股权投资的的初始投资成本即为投资方所付出资产或债务的公允价值之和。投资方转让非现金资产应该按照相关业务发生时的实际账务处理进行处理。例如以存货为支付对价,则应按企业销售业务进行账务处理。

【例2】20××年3月31日,Z公司合并L公司,取得L公司70%的股份,合并前Z公司与L公司及其股东不存在任何关联方关系。Z公司付出的专利技术的账面价值为4000万元,累积摊销为1200万元,公允价值为2000万元,同时支付银行存款1000万元。会计处理如下:

借:长期股权投资―L公司 3000,0000

累计摊销 1200,0000

营业外支出 800,0000

贷:无形资产 4000,0000

银行存款 1000,0000

三、成本法与权益法的区别

投资企业在取得长期股权投资的持有期间,对长期股权投资的后续计量要根据投资方对被投资方是实施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分别采用成本法或权益法。成本法是指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按初始投资成本计量,一般对账面价值不进行调整的方法;权益法是指在取得长期股权投资时以投资成本计量,但在后续持有期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则要根据投资方所享有的权益份额的变动进行调整的方法。两者之间的区别主要有:

(一)适用范围不同

根据新准则的规定,投资企业应该对控股的子公司采用成本法进行后续计量;对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合营企业和联营企业采用权益法进行后续计量。

(二)对投资损益的处理不同

在成本法下,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一般会保持不变,被投资企业实现净利润或发生亏损时,投资方不做会计处理;而在权益法下,被投资企业不管是实现净利润或是亏损,投资企业都要确认投资损益,进行会计处理,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在确认投资损益时,还需要考虑投资企业和被投资企业内部交易形成的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的抵消问题,即顺流交易和逆流交易。顺流交易是指投资方向其被投资方出售资产;逆流交易是指投资方向其被投资方购买资产。投资企业在采取权益法计算确认应享有的对被投资企业的投资损益时,应抵消未实现内部损益的影响,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

(三)初始投资成本与应享有的被投资企业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差额处理不同

成本法下不存在比较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与投资时应享有的被投资企业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大小,而是直接按照初始投资成本计量;在权益法下,还需要比较两者的大小,视情况区别处理。当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大于享有的被投资企业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时,不需要对初始投资成本进行调整;当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小于应享有的被投资企业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时,应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计入当期营业外收入。

(四)取得现金股利或利润的会计处理不同

成本法下,当被投资企业宣告分配现金股利或利润时,投资方根据享有的被投资方所有者权益限额确认投资收益,但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权益法下,投资方不再确认投资收益,而是要确认为应收股利,并相应地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这是因为在权益法下,当被投资企业实现净利润或亏损时,投资企业都要相应地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在这时投资方一般已经确认投资收益或损失,而在被投资企业宣告分配现金股利或利润时则不再确认。

参考文献

[1]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2014)[S].2014.

[2]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讲解[S].上海:立信会计出版社,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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