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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保险公司最初的业务开展以及财务管理是在政府监督之下进行的。伴随着金融领域的改革和金融混业的发展,国家对保险公司的财务管理监管有所放松。入世后,我国保险业开始国际化发展,在财务管理方面,我国保险业吸收和借鉴了许多国外的优秀成果,同时政府也相应加大了对保险公司财务监管的力度。经过多年的不懈努力,保险公司财务管理的专业化水平以及人员队伍的建设有了长足的发展。尽管我国保险公司在财务管理某些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相对西方成熟的保险行业和财务管理体系,我们仍旧存在一定的差距。并且伴随着我国经济的迅猛发展和金融混业经营的开展,我国保险公司面临的财务风险在逐渐加大,这对于如何化解保险公司在财务管理方面的各类风险,使之不进一步衍生出新的不良问题,保证保险公司财务管理的持续性发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使得完善保险公司的财务管理作为今后工作的重中之重。
二、我国保险公司财务管理面临的问题
1.资金运用渠道不够多元化。在国家对保险行业资金的运用监管力度有所放宽的情况下,保险公司资金的运用明显趋于多元化,同时这也得益于债券市场的发展和整个国家金融体系的完善,但同发达地区的保险行业相比,我国的保险资金运用渠道依然不够多元化且投资的创新能力较低。从目前的行业资金运用情况来看,过多的资金以银行存款沉淀在银行里,只能获得相对较低的利息,远不能满足保险产品所要求的投资收益水平以及保证保险资金保值增值的要求,保险公司必须开拓出投资的新领域来保证给付的可靠性。
2.未能充分考虑偿付能力的风险因素。保险行业的财务管理核心在于财务风险的预测和防范。目前许多国家都采取了偿付能力的边界管理模式,其管理方法是利用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额度与法定的最低偿付能力标准的比值来判断和评估公司的经营状况。但是该比值规定在实际的保险公司经营和财务管理中并没有被很好地被执行,目前我国部分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依然薄弱,存在一定程度的偿付能力不足的情况,因此很大程度上增加了保险公司的财务风险。
3.财务报告和财务检查的手段和方法存在缺陷。目前我国保险行业在财务报告和财务检查程序上存在很大的缺陷。在制度方面,会计制度与国际惯例脱节,难以实现信息的标准化和对比化;在具体细节上,如报表报送不及时、财务数据不完整、信息收集效率低下等;在监管方面,监管队伍的素质参差不齐,且只注重合规性检查,忽视安全性检查和风险评价,实际绩效大打折扣;在单据统一方面,公司单证的印制、领用、保管、使用等制度既不统一又不规范,各种单证之间的衔接、制约不紧密,单证有意无意的流失情况经常发生,单证混乱往往造成数据失真,资金流失。此外,新的信息处理技术和支付手段的出现,对纸质原始单证及电脑生成的电子单证有了更高的要求,同时单证管理也要系统化、科学化。这些不完善的地方如长期发展下去,势必会诱发保险公司的财务危机。
三、我国保险公司财务管理完善的对策
1.完善保险公司治理结构。
1.1调整资金规模与业务规模的比例。目前各国对保险公司的最低资本金都作了限定,不仅注册时必须达到一定的规模,就是在营业中也要求保持资本金的最低限度。而目前我国保险资本金规模与业务规模不太相适应,对保险公司资本充足率的要求不应只作法律上的规范,对于资本金规模达不到标准的保险公司,该保险公司必须对其业务规模和资本金规模做出相应的调整,使其符合法律规定的经营标准。同时,在保险公司经营和财务管理中更应加强公司内部的实际监管和控制,使保险公司的资本金无论是注册时还是经营中,都满足法律规定的标准。
1.2提升监事会的地位,扩大监事会的职权范围。为强化监督的作用,应扩大监事会的职权和地位以此来平衡审计关系。鉴于目前保险公司的监事会功能较弱的情况,各保险公司应逐步调整监事会的人员构成,增加法律,会计等专业人士的加入,以此来强化监事会应有的监督功能,同时扩大监事会的职权范围,赋予其对公司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的监督权,进而完善公司的财务管理。
1.3建立科学合理的绩效评价体系,为建立科学合理的绩效评价体系,监督决策者和经营者的行为应给予考虑,在绩效考核方案中应将其设计进去,摈弃单纯看重结果的做法,加强对过程,特别是财务信息产生过程的关注。建立能对经营者进行有效监督与激励的机制,使其目标函数与所有者目标函数一致,达到所有者、会计人员与经营者三方经济利益上的相容,以期达到最佳的合作效果。
2.加强体系建设,完善财务制度。
在现代企业中,制度建设始终是核心并对公司的管理和运营起着重要的支撑作用。在国家实施新的会计准则背景下,保险公司应不断完善和加强各项财务制度,使其和国家标准达到统一。在人员的管理方面,采取公平、公正的管理原则,实施定期考核制度。在单证管理方面,对主要的有价财务单证的保管、领用、回销等系列程序必须统一管理,制定统一管理办法。在资金管理方面,设立总出纳岗位,负责整个公司的资金调度,建立健全《现金和银行存款管理》、《资金收付程序管理》等各项资金管理制度。在不影响正常的赔款支出的情况下,对资金的业务支出和行政管理实施统一有效的管理,同时也要加强财务基础性工作的规范,建立公司内部的流程和制度,确保数据有效和制度畅通。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人管理规定(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保险合同。
第一条 总则
(一)甲方委托乙方在甲方授权范围内,以甲方的名义代甲方办理个人人身保险业务,乙方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按照约定范围从事活动所产生的保险责任由甲方承担。甲方按本合同约定支付乙方手续费(佣金,下同)。本合同及相关文件内容均不直接或间接构成甲方与乙方之间有雇主与雇员关系。
(二)本合同一经订立即生效。乙方有______个月的被考察期,被考察期间,甲乙双方均可随时提出解除本合同,对方应予同意
第二条 授权
(一)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可在_________市行政区划范围内以甲方名义招揽甲方开办的适合个人投保的人身保险业务(具体险种见附件)、收取保险费及提供售后服务。
(二)甲方根据业务发展的需要可以对乙方的业务区域、险种及其他授权内容进行调整。
第三条 保险费的收取和交付
(一)乙方须在甲方收取保险费之后在保险费收据上签字,且只能在收到保费之后才能开具收据。
(二)乙方不得为客户垫缴保险费,乙方缴至甲方的保险费一律视为是由投保人缴纳的。
(三)任何情况下,乙方均不得使用自己的姓名和账户收款。乙方应在_________个工作日内按甲方规定的方式将以甲方人身份收取的全部保险费及时缴至甲方,不得挪作他用。
第四条 手续费的支付
(一)甲方根据乙方的保险费收入支付乙方手续费,具体支付标准由甲方按不同险种、不同缴费期限和不同缴费方式确定,并予公布。甲方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可以统一对手续费标准进行调整,并予公布。
(二)手续费以人民币现金或转账的方式支付。
(三)同时符合以下四个条件,乙方才有权要求甲方支付手续费:
1.投保单由乙方签署姓名、代码,并且经过甲方核保,甲方已据此签出保险单。
2.甲方已收到相应的保险费。
3.乙方遵守合同的各项规定。
4.在本合同有效期内。
(四)出现本合同第五条第(五)款情况时,甲方不再支付乙方相关的手续费。
(五)不论本合同是否终止,投保人于签收保险单后十日内要求解除合同或由于乙方的过错致使投保人解除合同时,乙方无权获得与所退还保险费相关的手续费,已领取的必须退还甲方。
第五条 甲方权利
(一)签发保险单,对乙方在授权范围内招揽的保险业务具有最后确认权。
(二)有权制定和修改各项管理办法和规章制度,随时对手续费及其他待遇的有关规定进行修改与补充,并通知乙方。
(三)有权对乙方的活动进行监督、管理、检查,有权对乙方的工作情况进行考核和奖惩。
(四)有权代扣乙方应缴纳的税款。
(五)当客户向甲方提出要求变更为其服务的人时,甲方有权将该客户的保险单变更为由其他人或由甲方直接提供服务,并书面通知乙方。
第六条 甲方义务
(一)按本合同第四条规定向乙方支付手续费。
(二)对乙方符合甲方要求并在授权范围内招揽的业务承担保险责任。
(三)向乙方提供开展业务所必需的证件、资料、单证及提供必要的帮助。
(四)依据《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个人人管理办法(暂行)》为乙方提供有关待遇。
(五)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培训。
第七条 乙方权利
(一)在甲方授权范围内从事人身保险活动。
(二)要求甲方支付手续费。
(三)要求甲方提供有关证件、保险单证和资料。
(四)要求甲方提供有关培训。
(五)享受甲方提供的有关待遇。
第八条 乙方义务
(一)应遵守甲方制定的与乙方业务相关的规章制度。
(二)为客户提供收费、送单、咨询、协助变更保险单和协助办理理赔申领事宜等服务。
(三)努力维持现有业务。
(四)应达到甲方确定的最低业绩标准。
(五)按时参加有关的培训、会议和研讨等活动。
(六)按照甲方的要求对活动和业绩情况进行记录。
(七)承担与开展业务有关的一切费用。
(八)按甲方规定领取有关单证时履行签收手续。
(九)不得与客户串通,损害甲方利益。
第九条 担保
(一)在本合同订立时,乙方应按甲方规定交付保证金,保证金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由甲方负责保管,合同终止后无息返还乙方
(二)在订立本合同时,乙方还需提供两个经甲方同意或认可的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公民或法人作为担保人,与甲方订立保证合同,作为本合同的从合同。
第十条 合同解除与终止
(一)甲乙双方均可以提前_________个月以书面通知的方式向对方提出解除本合同,_________个月期限届满,本合同即行解除
(二)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提出解除本合同:
1.违反本合同规定,并造成严重后果。
2.不符合个人人条件,或丧失人资格。
3.达不到甲方培训、业绩考核的合同维持条件的要求。
4.有违法犯罪或严重损害甲方信誉行为。
5.对甲方有不诚实的欺骗行为。
6.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的权利义务即行终止:
1.保证合同失效,从失效之日起1个月内又无新的担保人。
2.乙方年满60周岁。
3.乙方成为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人。
4.法律规定的其他应当终止的情形。
(四)合同终止有关事宜
本合同终止后,乙方应立即按规定与甲方办理交接手续,乙方应向甲方交回钱款、展业证书、本合同书、保险条款、单证、文件、手册、其他印有甲方公司名称的印刷品以及归其保存的表格和文件,还应提交甲方需要的与甲方业务情况有关的台账和记录(客户记录、资料)的复印件,不得再以甲方人名义从事任何活动。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
(一)乙方超出甲方授权范围或在合同终止后仍以甲方名义进行的活动,除经甲方追认的以外由乙方自行承担责任。
(二)甲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违反合同规定,乙方有权提出解除本合同,给乙方造成损失的,乙方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三)乙方违反本合同及甲方与业务相关的规定,甲方有权变更授权范围或解除本合同。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乙方应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
第十二条 其他
(一)《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个人人行为准则》作为本合同的一部分,乙方应在从事业务时始终予以遵守。
(二)甲乙双方就本合同发生争议,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均可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本合同自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______年,期限届满前_____个月如双方均无异议,合同将自动延展到下______年
(四)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本合同对外不作为任何身份证明。
(五)如果甲乙双方在订立本合同之前,曾订立相关的合同或聘用合同,双方同意在本合同生效后原合同自行终止。
甲方(盖章):_________乙方(签字):_________
一、保险人的地位和作用
纵观西方发达国家保险业的发展史,保险人在其中扮演了重要的角色。他们为保险市场的开拓、保险业务的发展起到了功不可没的作用。例如,在英、美、日等国约有80%以上的保险业务是通过保险人和经纪人招揽的。在我国,《保险法》专门以一章的形式阐述了有关保险人和保险经纪人的问题,并且于1996年2月和1997年12月两次出台了“保险人管理规定”,这些无不说明保险人在保险业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
实际上,保险制的实施,保险人的出现,为完善保险市场,沟通保险供求,促进保险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具体说:
第一,直接为各保险公司收取了大量的保险费,并取得了可观的效益。据有关资料介绍,,我国通过各种保险人所获得的保险业务收入占保险业务总收入的50%左右,而湖北省保险费收入的60%是通过保险人获得的。
第二,各种保险人的展业活动渗透到各行各业,覆盖了城市乡村的各个角落,为各层次的保险需求,提供了最方便、最快捷、最直接的保险服务,发挥了巨大的社会效益。
第三,直接、有效地宣传和普及了保险知识,对提高和增强整个社会的保险意识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进一步促进了我国保险事业的发展。
第四,保险人的运行机制,对保险公司尤其是对国有独资的中保公司的机制转换,有着直接和间接的推动作用;对领导有启发;对员工有触动。大家都从中深刻地认识到,中保公司必须建立起适应市场经济需求的机制。另外,保险作为一个新兴的行业,它的发展能容纳大批人员就业。日本从事保险的人,约占国民的1%.随着我国保险事业的不断兴旺发达,保险人的队伍将日益扩大,从而在安置就业方面,将发挥一定的积极作用。
二、保险工作中亟待解决的问题
在我国保险业十多年的发展过程中,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以及具体使用人的各家公司对保险人的发展与管理均给予高度的重视,从政策上就保险人的种类、设置条件、设立程序等方面作了原则性的规定。1996年2月,央行又出台了《保险人管理暂行规定》,于1997年12月,有关部门针对保险业务发展迅速、相应管理滞后的实际情况,重新修订出台了《保险人管理规定(试行)》,其中就人的资格、专业人、兼业人、个人人及执法管理做出了较细的规定,并从1996年起首次实行了保险人专业资格。目前,已有近50万保险人取得了资格证书,并活跃在各地的保险市场,为唤起社会公众的保险意识,为促进保险业务的迅速发展做出了巨大的贡献。但由于保险人发展的时间较短以及区域间的不平衡,保险工作中不可避免地出现了这样或那样的问题,亟待加以解决。这些问题具体表现在:1.保险公司之间互相争夺机构,导致手续费给付标准提高;2.为争抢保险业务,随意设立保险点,既无保险证书又无保险公司委托证,甚至连保险协议尚未正式签订,就委托保险业务;3.与保险点结转保费不及时,随意性较大;4.对点领用的单证缺乏严格的管理和控制;5.普遍存在重、轻管理的倾向,对各点督促、检查不力,指导不够;6.人业务素质差,单纯为手续费而展业,致使承保质量得不到保证;7.超越权限,导致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发生矛盾,甚至对簿公堂;8.直接争抢已在被公司的保户(此问题尤以续保期财险和寿险为甚),并向被保险人索要手续;9.不按规定办,脚踩几只船,打保险公司的牌,同时为几家保险公司;10.利用对客户的制约关系,强迫客户向其指定的保险公司投保;11.挪用保费,造成资金安全无保障;12.曲解条款,夸大回报;13.弄虚作假,违反职业道德;14.人发展的业务赔付率高。
造成这些问题的原因主要有两点,一是人的素质问题,二是管理体制的问题。因此,要解决这些问题除应加强培训外,还要尽快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进一步改革和完善管理体制,并在此基础上关心人的成长。
三、解决保险工作中存在的与对策
保险网点的迅速和对保险管理的滞后,造成我国保险中介组织的先天不足。规范保险人的经营行为,加快发展、完善保险网点,统一保险人委托的做法已刻不容缓,笔者认为,当前要从宏观上和微观上分别采取相应措施。
措施之一,严格检查和严格执行保险必须具备和持有《保险人资格证书》以及被公司颁发的证,对于无证或两证不全的保险人,坚决取消其保险资格,这样不仅能够有效地保证保险人的素质,提高保险业务的质量,也可以限制一些单位随意搞保险和保险公司随意设立点。对此,监管部门应加大监督检查的力度。
措施之二,明确规定各险种手续费的给付标准,任何被人都不得擅自增加和提高保险手续费给付标准,不得通过险种间调剂手续费等变通办法拢络保险人。
措施之三,加强对保险人的业务培训和监督管理,不断地提高保险人的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为此,金融监管部门和保险公司都应督促保险人认真执行我国关于人的各项规定。
措施之四,由金融监管部门牵头,尽快成立各地保险人自律组织,增强行业自律的力度,减少和避免保险工作中被人之间的不规则竞争。鹬蚌相争,必然是渔翁得利!这应成为各家保险公司的共识。也只有在达成共识的基础上,才能规范保险市场,规范保险。
措施之五,应改变原来单一按保费收入计提工资的办法,实行与工作态度、业务质量和管理质量等综合指标挂钩的考核办法;同时,坚持做到“两公开一监督”,倡导文明服务,将理赔制度和理赔结果公开,赔款通过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措施之六,注重感情投资,在生活上多关心他们,尽力为他们排忧解难,使他们安心工作,尽职尽责;在业务上帮助他们疏通展业渠道,解决业务拓展和管理环节所遇到的各种困难。在劳动用工制度上,对有突出贡献者可以从保险系统内或各地劳动人事部门争取招工转干指标,使他们感到保险事业有“奔头”。
措施之七,通过建章健制,使保险人有章可循,有据可依,严格履行保险人从业守则,从而有效地指导他们做好工作,引导他们健康成长。
措施之八,要求保险人为客户推荐合适的保险服务及商品。商品既要符合客户的要求,又要考虑客户的缴费能力,决不能贪图自身利益而损害客户的利益。
表达保险合同样本
委托方:(以下简称甲方) (被人)
住所:
负责人:
受托方: (以下简称乙方) (人)
住所:
负责人: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人管理规定(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 经协商一致,签订本保险合同。
第一条 总则
1、甲方委托乙方在甲方授权范围内,以甲方的名义甲方办理人身保险业务,乙方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按照约定范围从事活动所产生的保险合同责任由甲方承担,甲方按本合同约定支付乙方费用(指业务的佣金、手续费,下同)。本合同及相关文件均不直接或间接构成甲方与乙方的员工之间有雇主和雇员关系。
2、乙方只为甲方人身保险业务,不得为甲方以外的保险公司人身保险业务。
第二条 范围
1.乙方推销甲方指定的保险产品(具体险种见附件一);
2.乙方甲方收取产品的首期暂收保险费;
3.乙方收取甲方指定的保险产品的续期保险费;
4、甲方以书面形式委托的其他特定事项。
(二)地域范围___________行政区域内。
第三条 期限
本合同有效期为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合同到期日前六个月双方需就合同的续签或终止等相关事宜进行协商,合同到期日前未达成书面续签协议的,本合同即行终止。
第四条 费用
1、费用按甲方上级公司规定的标准(详见附件一)支付给乙方,甲方上级公司规定的标准如有调整,甲方支付的费用也作相应调整。
2、甲方以转帐形式向乙方支付费用。
3、乙方设立独立的费用帐户,并在每月的10日前(遇节假日顺延)向甲方提交上个月的业务结算表;甲方核实后,在20日前(遇节假日顺延)将上个月的费用全额划入乙方帐户。
4、乙方收到甲方支付的费用时,应向甲方开具税务部门认可的保险中介服务专用发票。
第五条 权利与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对乙方在范围内招揽的保险业务具有最后确认权,对符合承保条件的签发保险单;
2.按本合同约定收取保险费;
3、有权根据甲方上级公司对费用标准的调整而调整,并通知乙方;
4、有权制定和修改与本合同业务相关的各项管理办法和规章制度;
5、有权对乙方的活动进行监督、管理、检查。
6、有权根据需要调整权限范围。
(二)甲方的义务
1.按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费用;
2.负责对乙方员工进行必要的相关保险实务知识培训;
3.对在甲方核保权限内且单证齐全、符合甲方业务管理规定的投保单,甲方应在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核保决定;
4.乙方新单保费划入到甲方后,因甲方原因未出单,在此期间被保险人遭受意外责任赔偿事故,由甲方负责处理;
5.对新出台的有关法律法规、保险监督管理部门的管理规定和甲方上级公司及甲方的规定,甲方负有告知乙方的义务;
6.对获悉的乙方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二、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乙方的权利
1.有权按本合同约定收取费用;
2.有权获得必要的相关保险实务知识培训;
3.有权从甲方处获取与业务相关的保险监督管理部门的管理规定和甲方上级公司及甲方的有关管理规定;
4.有权要求甲方及时签发符合承保条件的保险单。
(二)乙方的义务
1.未经甲方同意,不得与甲方现有的业务渠道或业务关系单位发生团体的、同险种的业务往来;
2.承担与业务有关的一切费用;
3.不得聘用甲方未解除劳动合同(协议)或合同的员工、个人人或专管员,不得聘用与甲方解除劳动合同(协议)或合同后六个月内的员工、个人人;
4.未经甲方同意或授权,不得向客户作出任何承诺或签订协议;
5.在收取客户保险费后,按本合同规定及时将保险费划转给甲方;
6.接受甲方的业务检查、监督和指导,并按照甲方的要求进行整改;
7.在甲方的保险业务时,必须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及保险监督管理部门的管理规定和甲方上级公司及甲方的管理要求;
8.必须使用甲方提供的宣传资料、条款、费率、单证、各种表格等资料文件,且不得修改;
9.根据甲方需要,协助甲方做好理赔工作;
10、对获悉的甲方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11.本合同终止后,乙方须及时将所有的客户资料、各种单证、未交接的保险费及其他材料完整地送缴甲方,并通知相关客户,不得以任何理由损害客户的利益;
12.不得违反《保险人管理规定(试行)》第58条的规定。
第六条 业务操作规程
根据中国××保险公司__________分公司的规定,保险业务的具体操作流程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单证管理;
(二)新单业务操作流程
(三)续期业务操作流程
(四)首期暂收保险费和续期保险费的划转;
1、乙方必须按甲方要求开设独立的保险费帐户,在交接投保资料的同时,将乙方已收取的首期暂收保险费划入到甲方指定的帐户;
2、乙方在收取指定的续期业务保险费的二个工作日内将保险员全额划入到甲方帐户;
3、保险费帐户:
户名:
帐号:
开户行:
4、甲方根据交接的清单总金额来核对确认乙方的实际划款金额。
(五)甲方应为乙方单独编制业务电脑编号,以方便双方业务流程的操作、各类结算及相关业务的查询。
第七条 合同的变更、解除
1、本合同生效后,甲、乙方均不得擅自变更。确有特殊原因需变更的,经双方协商一致后,以书面形式变更。
2、甲、乙双方可在合同有效期内要求解除合同,但必须提前六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另一方在接到解除合同的通知之日起六个月,本合同解除。
3、乙方违反本合同第五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的义务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4、甲方违反本合同第四条第三款的规定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第八条 违约责任
1、乙方违反本合同第五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的义务的,乙方应承担甲方因此遭受的损失;
2、乙方在为甲方业务过程中,有违规行为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损失赔偿责任。
3、甲方违反本合同第四条第三款的规定,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承担违约责任。
4、甲乙双方因其他违法行为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
第九条 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任何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同意提交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裁决对双方均有终局法律约束力。
第十条 其他
1.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协商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同等法律效力。
2.本合同涉及保险业的专用名词,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解释,法律法规无规定的,按保险行业惯例解释。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个人人保险合同书
被人(以下简称甲方): 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经营许可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人(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家庭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保险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编号: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公司营销服务部管理办法》和《保险人管理规定(试行)》及有关法规,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就保险个人事项达成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且乙方保证人在《履行保险个人合同保证书》上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期限__个月,自_____年___月____日起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
第二条 甲乙双方的关系为保险合同关系,不直接或间接构成劳动关系。
第三条 甲方委托乙方在本合同授权范围内为甲方保险业务。
第四条 地域范围
甲方授权乙方在甲方经营区域__________省(自治区、直辖市)_______市(地区、州、盟)_______县(市、区、旗)保险业务。
第五条 业务范围
(一)甲方授权乙方下列保险业务(按险种列明)
1.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 4._____________________
5._____________________ 6._____________________
7._____________________ 8._____________________
9._____________________ 10.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乙方保险业务的行为限于:
1.向客户宣传、介绍、推荐甲方提供的保险产品;
2.将投保人填写的投保单及相关的投保材料交付甲方;
3.甲方收取保险费,并将甲方签发的保险单、保险费收据等相关单证交付给投保人;
4.接受客户咨询;
5.甲方书面委托的其他事项。
(三)乙方不得处理下列事项:
1.签发或批改保险单和保险费收据;
2.核保、核赔;
3.其他未经甲方书面授权的事项。
第六条 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在甲方授权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行为,由甲方承担责任。乙方超越本合同甲方书面授权范围的行为,由乙方承担责任。
第七条 保险费的解付方式和期限
(一)乙方应在收到保险费当日将代收的保险费全额解付甲方或存入甲方指定的银行帐户;特殊情况下经甲方同意,解付期限可以延长为收到保险费二十四小时之内。
(二)乙方不得使用非甲方帐户收取保险费,不得将保险费挪作他用。
第八条 手续费支付标准和支付方式
(一)甲方按照国家规定,向乙方支付手续费。双方约定的各险种手续费标准是:
1.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 4._____________________
5._____________________ 6._____________________
7._____________________ 8._____________________
9._____________________ 10._____________________
11._____________________ 12.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甲方按列明的手续费率向乙方支付手续费,但乙方所得手续费产生的税款由乙方承担。
(三)甲方按每一会计月份的实收保险费以现金或转帐方式结算乙方手续费,结算日为次月_______日,遇节假日顺延。
(四)甲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以及甲方业务管理需要,可调整手续费标准,如乙方不能认可新的手续费标准,本合同自动终止。
(五)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乙方才有权要求甲方支付手续费:
1.甲方已审核签发保险单;
2.甲方已全额收到保险费;
3.行为符合合同各项约定。
(六)乙方的业务发生退保或变更,甲方相应调整乙方的手续费。
第九条 甲方的权利
(一)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制定个人管理制度,并据此对乙方与保险有关的行为进行管理;
(二)对乙方业务的核保、核赔权;
(三)乙方越权及违反本合同其他约定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造成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向乙方索赔;
(四)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留存乙方《保险从业人员资格证书》;
(五)按税务机关规定代扣乙方应缴纳的税款;
(六)了解乙方业务完成情况和客户详细信息。
第十条 甲方的义务
(一)根据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手续费;
(二)对乙方在甲方授权范围内的保险业务承担保险责任;
(三)为乙方核发或更换《保险人展业证书》;
(四)将乙方《保险从业人员资格证书》报保险监管部门备案并办理年度检验;
(五)为乙方提供从事保险业务所需展业证件、业务单证和甲方认为必要的宣传材料;
(六)认真听取乙方提出的合理化建议;
(七)为乙方提供与保险业务有关的培训。
第十一条 乙方的权利
(一)在授权范围内为甲方保险业务,并获得甲方支付的手续费;
(二)依法解除本合同;
(三)取得甲方提供的有关业务的展业证件、业务单证、宣传材料;
(四)享有甲方为其提供的与保险业务有关的培训;
(五)拒绝甲方的违法、违规和非书面委托事项。
第十二条 乙方的义务
(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以及甲方制定的有关规章制度,遵守职业操守,维护甲方及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利益,维护甲方的社会形象;
(二)参加甲方组织的业务培训,不断提高专业技能;
(三)向投保人全面说明保险合同内容,并按照甲方的要求就保险标的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对于保险合同中的责任免除条款,向投保人明确说明;
(四)协助甲方了解投保标的的真实情况和风险状况;
(五)按本合同约定向甲方解付代收的保险费;
(六)保守甲方和客户的商业秘密;
(七)非经甲方书面授权,不为甲方以外保险机构保险业务;
(八)按甲方要求确定展业身份称谓,不向投保人作任何与保险业务有关的虚假宣传和承诺;
(九)在接到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出险通知后,及时通知甲方;
(十)保险合同订立后,在接到投保人要求变更、终止或者解除合同的请求后,及时转告甲方。
第十三条 保证
乙方请______________ 作为乙方履行本合同的保证人,由其出具的《履行保险个人合同保证书》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十四条 合同的变更
(一)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依法对保险的地域范围、险种范围、手续费标准、保证人等合同内容进行变更,并订立补充协议予以约定。
(二)双方如不能就变更事宜达成一致意见,本合同自动终止。
第十五条 合同的终止及解除
(一)本合同期满前三十天内,甲、乙双方任何一方可以向对方提出续签保险合同,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续签保险合同。
(二)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乙任何一方要求解除合同,应提前三十天书面通知对方。
(三)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可随时单方解除合同:
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
2.违背社会公德,损害甲方信誉和形象;
3.挪用或侵占保险费;
4.串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保险受益人欺骗甲方;
5.使用不正当手段强迫、引诱或者限制投保人、被保险人投保或转换保险人;
6.擅自变更保险条款,提高和降低保险费率;
7.泄漏客户信息及甲方商业秘密;
8.遗失重要保险单证造成甲方重大损失;
9.为甲方以外的保险机构保险业务;
10.违反本合同约定中乙方的任何一项义务。
(四)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本合同终止:
1.本合同期满;
2.乙方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3.乙方丧失劳动能力;
4.乙方《保险从业人员资格证书》被保险监管部门吊销;
5.法律规定的其他应当终止的情形。
(五)本合同终止或解除时,乙方须将甲方核发的《保险人展业证书》、期间有关的单证材料、客户资料、乙方和保证人留存的合同原件和借用甲方的物品交还甲方,并办理有关手续;甲方交还乙方《保险从业人员资格证书》。
(六)本合同终止或解除后,乙方不得再以甲方的名义从事保险活动。
第十六条 违约责任
(一)甲方无正当理由,未按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手续费,除应如数支付手续费外,每拖延壹日,要向乙方支付应支付手续费金额_______%的违约金。
(二)乙方未在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向甲方解付保险费,除如数上交保险费外,每拖延壹日,要向甲方支付应交付保险费金额____%的违约金。
(三)甲乙双方违反本合同约定,除本条第一、二款的情形以外,须支付壹百元至伍百元的违约金。
(四)乙方超出甲方授权范围或者在合同终止后仍以甲方名义进行的活动,除经甲方追认的以外由乙方自行承担责任。
(五)甲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违反合同约定,乙方有权提出解除本合同,给乙方造成损失的,乙方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六)乙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违反本合同约定造成甲方损失的,须按照损失金额支付赔偿金。
第十七条 争议处理
甲乙双方就本合同发生争议时,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依法仲裁或提起诉讼。
第十八条 附则
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及乙方保证人各持一份,报甲方所属分公司备案一份。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签字(盖章):____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合同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
关于保险保证合同
合同编号:_________
甲方: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人管理规定(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保险合同。
第一条 总则
(一)甲方委托乙方在甲方授权范围内,以甲方的名义代甲方办理个人人身保险业务,乙方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按照约定范围从事活动所产生的保险责任由甲方承担。甲方按本合同约定支付乙方手续费(佣金,下同)。本合同及相关文件内容均不直接或间接构成甲方与乙方之间有雇主与雇员关系。
(二)本合同一经订立即生效。乙方有_________个月的被考察期,被考察期间,甲乙双方均可随时提出解除本合同,对方应予同意。
第二条 授权
(一)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可在_________市行政区划范围内以甲方名义招揽甲方开办的适合个人投保的人身保险业务(具体险种见附件)、收取保险费及提供售后服务。
(二)甲方根据业务发展的需要可以对乙方的业务区域、险种及其他授权内容进行调整。
第三条 保险费的收取和交付
(一)乙方须在甲方收取保险费之后在保险费收据上签字,且只能在收到保费之后才能开具收据。
(二)乙方不得为客户垫缴保险费,乙方缴至甲方的保险费一律视为是由投保人缴纳的。
(三)任何情况下,乙方均不得使用自己的姓名和账户收款。乙方应在_________个工作日内按甲方规定的方式将以甲方人身份收取的全部保险费及时缴至甲方,不得挪作他用。
第四条 手续费的支付
(一)甲方根据乙方的保险费收入支付乙方手续费,具体支付标准由甲方按不同险种、不同缴费期限和不同缴费方式确定,并予公布。甲方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可以统一对手续费标准进行调整,并予公布。
(二)手续费以人民币现金或转账的方式支付。
(三)同时符合以下四个条件,乙方才有权要求甲方支付手续费:
1.投保单由乙方签署姓名、代码,并且经过甲方核保,甲方已据此签出保险单。
2.甲方已收到相应的保险费。
3.乙方遵守合同的各项规定。
4.在本合同有效期内。
(四)出现本合同第五条第(五)款情况时,甲方不再支付乙方相关的手续费。
(五)不论本合同是否终止,投保人于签收保险单后十日内要求解除合同或由于乙方的过错致使投保人解除合同时,乙方无权获得与所退还保险费相关的手续费,已领取的必须退还甲方。
第五条 甲方权利
(一)签发保险单,对乙方在授权范围内招揽的保险业务具有最后确认权。
(二)有权制定和修改各项管理办法和规章制度,随时对手续费及其他待遇的有关规定进行修改与补充,并通知乙方。
(三)有权对乙方的活动进行监督、管理、检查,有权对乙方的工作情况进行考核和奖惩。
(四)有权代扣乙方应缴纳的税款。
(五)当客户向甲方提出要求变更为其服务的人时,甲方有权将该客户的保险单变更为由其他人或由甲方直接提供服务,并书面通知乙方。
第六条 甲方义务
(一)按本合同第四条规定向乙方支付手续费。
(二)对乙方符合甲方要求并在授权范围内招揽的业务承担保险责任。
(三)向乙方提供开展业务所必需的证件、资料、单证及提供必要的帮助。
(四)依据《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个人人管理办法(暂行)》为乙方提供有关待遇。
(五)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培训。
第七条 乙方权利
(一)在甲方授权范围内从事人身保险活动。
(二)要求甲方支付手续费。
(三)要求甲方提供有关证件、保险单证和资料。
(四)要求甲方提供有关培训。
(五)享受甲方提供的有关待遇。
第八条 乙方义务:
(一)应遵守甲方制定的与乙方业务相关的规章制度。
(二)为客户提供收费、送单、咨询、协助变更保险单和协助办理理赔申领事宜等服务。
(三)努力维持现有业务。
(四)应达到甲方确定的最低业绩标准。
(五)按时参加有关的培训、会议和研讨等活动。
(六)按照甲方的要求对活动和业绩情况进行记录。
(七)承担与开展业务有关的一切费用。
(八)按甲方规定领取有关单证时履行签收手续。
(九)不得与客户串通,损害甲方利益。
第九条 担保
(一)在本合同订立时,乙方应按甲方规定交付保证金,保证金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由甲方负责保管,合同终止后无息返还乙方。
(二)在订立本合同时,乙方还需提供两个经甲方同意或认可的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公民或法人作为担保人,与甲方订立保证合同,作为本合同的从合同。
第十条 合同解除与终止
(一)甲乙双方均可以提前_________个月以书面通知的方式向对方提出解除本合同,_________个月期限届满,本合同即行解除。
(二)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提出解除本合同:
1.违反本合同规定,并造成严重后果。
2.不符合个人人条件,或丧失人资格。
3.达不到甲方培训、业绩考核的合同维持条件的要求。
4.有违法犯罪或严重损害甲方信誉行为。
5.对甲方有不诚实的欺骗行为。
6.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的权利义务即行终止:
1.保证合同失效,从失效之日起1个月内又无新的担保人。
2.乙方年满60周岁。
3.乙方成为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人。
4.法律规定的其他应当终止的情形。
(四)合同终止有关事宜
本合同终止后,乙方应立即按规定与甲方办理交接手续,乙方应向甲方交回钱款、展业证书、本合同书、保险条款、单证、文件、手册、其他印有甲方公司名称的印刷品以及归其保存的表格和文件,还应提交甲方需要的与甲方业务情况有关的台账和记录(客户记录、资料)的复印件,不得再以甲方人名义从事任何活动。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
(一)乙方超出甲方授权范围或在合同终止后仍以甲方名义进行的活动,除经甲方追认的以外由乙方自行承担责任。
(二)甲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违反合同规定,乙方有权提出解除本合同,给乙方造成损失的,乙方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三)乙方违反本合同及甲方与业务相关的规定,甲方有权变更授权范围或解除本合同。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乙方应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
第十二条 其他
(一)《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个人人行为准则》作为本合同的一部分,乙方应在从事业务时始终予以遵守。
(二)甲乙双方就本合同发生争议,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均可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本合同自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_________年,期限届满前_________个月如双方均无异议,合同将自动延展到下_________年。
(四)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本合同对外不作为任何身份证明。
(五)如果甲乙双方在订立本合同之前,曾订立相关的合同或聘用合同,双方同意在本合同生效后原合同自行终止。
甲方(盖章):_________乙方(签字):_________
摘 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试点改革,是国家实施结构性减税的一项重要举措,也是一项重大的税制改革。营改增对人寿保险公司现有财务、业务管理带来了机遇,更带来挑战。本文在介绍营改增的背景基础上,重点针对营改增对财务管理流程带来的影响及应对做了分析,便于人寿保险公司及早策划,及时应对。
关键词 :人寿保险公司 营改增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试点改革,是国家实施结构性减税的一项重要举措,也是一项重大的税制改革。
2011 年,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营改增试点方案。从2012 年1 月1 日起,在上海试点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截止2013 年8 月1 日,营改增范围已推广到全国试行。2014 年1 月1 日起,将铁路运输和邮政服务业纳入试点,至此交通运输业已全部纳入营改增范围。自2014 年6 月1 日起,将电信业纳入试点范围。
2014 年3 月13 日,财政部税政司营改增试点运行的基本情况,2013 年减税规模超过1400 亿元左右。
随着营改增试点范围的不断扩大,财政部正在酝酿于2015年度颁布金融服务业营改增政策,保险业作为金融服务业的重要组成部分,营改增的变化将对保险公司带来较大影响。根据已完成营改增改革行业的经验,政策颁布和政策实施的时间间隔已经越来越短,留给保险公司的准备时间将非常有限。
截至目前,虽然保险行业营改增具体政策尚不明朗,但是营改增将对保险公司产生全方位的影响,包括对于财务处理、纳税申报、业务流程、产品定价和信息系统等都产生重大的影响。因此本文重点从人寿保险公司(以下简称“寿险公司”)实战角度,提出提前准备,及时调整公司现有管理及业务流程,以应对营改增的冲击。
一、营改增背景介绍
要了解营改增,首先要了解增值税与营业税的区别。
增值税是以商品(含应税劳务)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从计税原理上说,增值税是对商品生产、流通、劳务服务中多个环节的新增价值或商品的附加值征收的一种流转税。实行价外税,也就是由消费者负担,有增值才征税。基本公式是销项税额减去进项税额。
营业税是对在中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就其所取得的营业额征收的一种税。基本公式是营业额乘上营业税适用税率。
目前,我国实行增值税和营业税并行的流转税制,对销售货物主要征收增值税,提供劳务主要征收营业税。保险业作为典型的现代服务业是当前中国增长最为迅速的生产业,但是我国对保险业实际上在重复征税。对于从事营业税应税劳务的保险业,购进已纳增值税项目所承担的增值税不能抵扣,由此发生的增值税、营业税重复征税将导致保险业更大的税收负担,对整个行业产生不利影响。
从税收征管的角度看,两套税制并行造成了税收征管实践中的一些困境。在现代市场经济中,商品和服务捆绑销售的行为越来越多,形式越来越复杂,要准确划分商品和服务各自的比例也越来越难,这给两税的划分标准提出了挑战。
从国际税制改革发展趋势看,目前全世界已有170 多个国家和地区开征了增值税,征税范围通常会覆盖绝大多数货物和劳务。以增值税取代营业税,逐步实现对于货物和劳务征收统一的间接税,使增值税覆盖绝大多数货物和劳务,符合国际惯例。
总之,增值税的“链条”完整了,可以有效避免重复征税,有利于减轻纳税人的税负,有利于优化产业结构,有利于完善现行税制,有利于提升征管效率。
二、营改增对寿险公司现有财务、业务管理带来的机遇与挑战
营改增既能对保险公司的采购、管理带来益处,同时增值税相比营业税在业务流程、系统功能、会计核算、人员操作及合规要求等领域具有一定的复杂性,对保险公司现有的业务流程及信息系统支持方面也提出了更多挑战。
(一)机遇
寿险公司能够在收取费用或提供增值税应税服务时,通过明示的方式向服务接收方收取增值税;各项支出对应的增值税将不再是寿险公司的成本,因经营采购、接收服务而产生的进项税可抵扣,能够在整个产业链上降低整个社会经济发展的纳税成本,提高经济效益和经营效率;增值税的统一申报与管理将为公司带来集团内各单位税务及操作流程整合与改进的良机;增值税的以票控税、特有征管等模式一定程度上会降低公司的税务合规以及业务流程的操作风险。
(二)挑战
营改增是对公司管理一次全方位的考验。具体包括对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与沟通、监督等内控五要素均带来较大影响;对承保、理赔、批改、收付费、佣金/手续费、再保、采购、税务等核心业务流程均需重新评估、改造;增值税合规管理工作将增加保险公司的合规成本,如人员培训、软硬件系统升级改造等;现有的增值税的征管方式和征管理念对财税处理带来的挑战等。
三、营改增对财务管理流程的影响及应对
财税[2011]110号文件规定“金融保险业和生活服务业,原则上适用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如保险业全部采用简易征收,保险企业将不能抵扣相应的进项税额,会导致抵扣链条中断、重复征税。采购产生的进项税其税率在营改增后高于原营业税税率,会增加采购成本。如不采用简易征收,保险业营改增最核心的问题在于增值额的确定,例如由于赔付支出无法给公司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此如何抵扣,进而如何确定增值额就很关键。
但无论怎样,在寿险公司的经营价值链中,营改增对业务流程的影响将是全局性的。首先,保险核心业务流程,包括:产品设计、承保、保全、理赔、收付费和单证管理等流程需要根据增值税相关要求进行改造,流程中的岗位职责、信息交接、重要表单样式、开票时点等需要重新检视、评估和再设计;其次,需要对会计和核算、财务管理、单证管理、税务等管理流程进行风险控制评估,防止科目使用错误、虚开增值税票、进项税票过期、进项税分摊不清无法抵扣、操作失误等风险的发生。下面举例分析对保费收入、手续费支付等财务流程及发票管理的影响。
(一)对收入及税收流程的影响分析
1、对收入确认及税收影响
新会计准则实施后,寿险公司对投连险的管理费收入作为收入核算,营改增后,对这部分收入的税务处理将随之明确;现行税法对一年期以上(含一年期)健康保险免征营业税,营改增后,将重新核算免税和非免税业务的增值额,将带来对相关会计科目的设置、调整。
2、采取措施
统一科目设置及核算原则。
修订《会计核算办法》等制度办法,重新制定增值税下会计处理规则:对保费、赔付、给付、费用及资本性支出均需进行价税分离,分别核算不含税金额及对应的销项税额与进项税额;制定衔接过渡方案以核算营改增之前销售的长期保险;明确处置资产、视同销售、采购等业务环节的会计处理。
(二)对手续费计算与支付的影响分析
1、对手续费计算与支付的影响
对寿险公司中介业务手续费,主要是计算规则与数据口径的重新定义;手续费分摊、手续费发票与支付时点;发票、合同与付款信息一致性;进项税发票登记与保管等变化带来影响。
2、采取措施
梳理并调整手续费计算规则;明确手续费计算及其分摊规则;实现核心业务系统的手续费的自动计算;调整手续费支付流程,嵌入对进项发票的获取要求;建立进项发票的记录、存档、认证和接收流程;发票、台账与收付信息的每日核对;增值税发票信息的系统标示;对于已收票、未收票、待收票等系统存在报表和提示功能等。
(三)对财务管理的影响分析
1、经营数据分析与预算考核影响
调整考核指标的取数口径,需按照价税分离后的各项收入、成本、费用及资本开支进行分析;对预算考核取数口径的影响等。
2、采取措施
过渡期实行经营分析数据口径的对比分析;调整营改增后预算考核指标设计,重新制定考核政策,使考核更加符合公司战略导向。
(四)对发票管理流程影响分析
1、发票管理影响
以票控税。专用发票的取得、开具、传递及管理难度非常大;操作复杂繁琐,每一张专用发票都需要通过税务机关认证方可抵扣,认证手续繁琐;增值税管理需要全员参与,确保及时取得符合规定的进项抵扣凭证,确保销项发票的管理严格;开票不及时可能会带来合规风险;进项税票获取不及时可能带来的抵扣损失等。
2、采取措施
在全流程中对增值税发票进行管理。制定全面的增值税发票管理办法,包含领用,保管,开具,寄送,作废,红字冲销,留存等流程;加强对采购发票的管理,包含发票获取、移交、认证、报账、退回等;加强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
参考文献:
[1]《营改增 未雨绸缪 稳占先机》.德勤.中国.2014 年7 月.
[2]《保险业营改增研讨会材料》.普华永道.2014 年8 月.
关键词:网络保险;发展现状;发展前景
0 引言
网络保险是指保险公司(或保险中介机构)以信息技术为基础,以网络为交易平台,实现保险全过程的网络化,全过程包括投保、核保、理赔、给付或赔偿等过程。
投保过程包括网络了解保险产品;选择适合险种,根据提示输入基本信息,选择相应投保建议书,或者通过经纪人(网络)进行保险咨询;填写电子保单(是指传统纸质合同用电子数据文件来代替,投保人通过保险公司或保险中介机构提供的个人网络服务平台来查阅并核实保单内容);通过网银转账系统或信用卡、支付宝、微信支付等方式支付保险费;保险公司经核保后同意承保,并向客户确认签订合同;对整个合同的签订、划交保费过程查询、保单变更、理赔报案、理赔情况查询、验真、续保等业务,投保后客户可以通过网上售后服务系统实现。
1 网络保险具有如下特点
①替代了保险销售人员在业务流程上的作用。
从业务流程角度来说,传统渠道的业务流程为:销售人员向投保人进行宣传介绍投保人产生投保意向联系销售人员销售人员进行一系列的处理投保结束。
与传统保险不同,网络保险是投保人直接通过网络保险系统进行所有业务,不用经手销售人员就能完成投保。
传统营销采用“人海战术”,找顾客上门,绝大多数人群由于对陌生人的戒备心理,会对这种登门销售比较排斥,这会导致保险公司失去部分潜在的客户。保险公司通过网络营销手段,能够在很大程度上节省管理费用、办公场地费用。
如上述由于网络保险省去了许多中间环节,保险公司运营成本的下降将会促使保险产品价格有所降低,客户可以获得比其他销售渠道低15%左右的价格,这种保费的降低,肯定会刺激客户对保险类产品的各种需求, 使得消费者的风险可以更好的得到转移,得到应有的保障。
②可以更好的将潜在的保险需求转换为真实的保险消费。
据2012年6月底的政府相关统计报告[1]调查表明,网络购物用户规模达到2.1亿,网民使用率提升至39.0%,较2011年底用户增长8.2%。
信息化时代,保险行业可以充分使用互联网平台,更深层次研究网络群体中的潜在消费群体的投保倾向和保险需求,设计出符合网络消费群体的保险相关产品,将网络平台中的潜在保险需求,转换为真实的保险消费。
③符合当前消费者追求方便、快捷的消费心理。
现代社会节奏明显加快,大部分消费者在消费时追求方便和快捷,网络保险超越空间、超越时间限制的服务符合消费者的这种心理。
消费者可以不去保险公司营业柜台, 可以24小时随时随地方便地上网,登陆保险公司的网络保险销售平台, 只用几分钟就可以用网络平成保险产品交易。
为了更好地满足消费者的这种心理,网络保险产品的条款项目应该力求更加的通俗化,让普通人群能够轻易理解,以节省消费者的理解时间。
2 中国网络保险的发展现状分析
根据2010年全国保险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保险公司摸底调查显示,在59家保险公司之中,27家已建立网络保险平台,占保险公司的46%; 13家正在筹建,占22%;19家还没有建立,占32%。参加摸底调查的各公司,在网络保险平台建设上的投入同比增长83%,为5961万元。这些数据表明网络保险时代的来临,网络保险既是信息经济时代全球化、网络化的产物,也是保险业发展内在要求。
以往的网络销售产品包括家财险、车险、企财险、货运险、责任险、健康险、寿险、意外伤害险等,其中最高的是意外伤害险标准化产品占约为30%。还有的保险公司与一些互联网巨头合作推出了一系列与以往不同的保险产品。
2.1 我国发展网络保险的优势
①我国庞大的网络客户群体是发展网络保险的坚实后盾。
我国的网络正在迅速的发展,网上支付规模也在以迅猛之势不断地增长,庞大的互联网市场为我国网络保险的增长提供了坚实后盾,这预示着网络保险商机无限。网民的高速增长、网上购物的强烈需求,为我国网络保险提供巨大的发展空间,推动网络保险的快速发展。
②网络保险意识的不断增强
美国著名社会心理学家-亚伯林罕・马斯洛在他的需求层次理论中指出,安全需要、生理需要、尊重的需要、归属与爱的需要、自我实现的需要是人类需求的五个层次。其中,自我实现的需要标明,对于有自行网上购物能力的人更趋向于自己思考、自己判断、自己选择,不会盲目听从保险产品推销人员的一番话,保险推销人员甚至会引起消费者的反感。所以会逐渐更加趋向于网络保险。
2.2 网络保险发展中面临的问题
①网络保险中存在的风险。
网络保险的交易是通过网络实现,所以发展网络保险的过程中不可避免的与互联网安全问题的风险同在。虽然考虑安全问题,网络保险系统设计过程中考虑多层次安全系统,但随着包括Hacker技术在内的其他入侵技术的提高,客户信息的保密性与保险产品交易中的安全性同样面临着一定的风险。对购买保险的消费者而言,产品是否满足自己的风险保障需求,能否如预期那样快捷理赔,保险产品的简便和客观因素都不能在产品购买之时得到确认,此为产品风险。
此外,还有网络支付的安全性问题、网络交易的有效性问题这也是购买保险的消费者们担心的,是属于交易风险。产品风险和交易风险的叠加,使得网络保险不确定性也随之增大,由于上述两种风险,厌恶风险的消费者拒绝在网上进行交易。
②部分消费者对电子合同缺乏信任。
进入网络信息化时代之前的传统保险,一直以保险人为核心推销产品,传统保险体系的营销机制在推动保险业的发展中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部分消费者习惯了这种面对面交流、面对面签订合同的模式。他们面对着电脑屏幕利用网络这个虚拟的东西,只能看而不能摸的,签订合同会使他们心理有所顾忌,缺乏安全感,无法产生信任,怀疑电子保单的合法性。
③部分消费者保险知识匮乏。
随着我国国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许多人对保险的意识逐步增强,但是公众的保险意识整体水平还是不高。部分消费者保险知识匮乏,容易上当受骗。
2.3 解决网络保险问题的对策
①建立有效风险评估体系,降低网络保险风险。
主要包括:制定并实施网络系统安全规范;预测与防范系统安全隐患;建立与完善系统安全机制;测定与检查系统安全程度;稽查与监督系统安全。要适应实际千变万化的情况,需要建立动态的网络安全保障系统,并升级安全保障系统,从而防范网络中存在的安全风险。
网络保险立法应包括: 电子数据认证、网上交易与支付、电子合同、在线争议解决、网上知识产权、电子商务认证等,针对网络保险的特点,还需要电子保险合同管理办法、反不正当竞争办法等管理办法,这就需要保监会、保险行业协会等相应机构制定有关网络保险的管理办法。
②培养消费者对电子合同的认识。
根据《合同法》第十一条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传真、电传、电报、用于数据交换的EDMS、电子邮件)等,有形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电子签名法》之中(第三条)规定,民事活动中的合同或者其他文件、单证等文书,当事人可以约定使用或者不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
公安部门及司法部门要加大对于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抬高涉及违反法律法规的企业及个人的违法成本。规范网络保险市场相关制度:对网络保险交易平台、网络保险专业机构、网络保险个人实行许可制度;开展保险务必须经过保监会或授权机构的许可的市场准入制度;对保险公司实行登记备案制度;所有经营网络保险的组织或个人务必要备案,名单让社会广大群众在因特网上免费查询,实现政府管理、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模式。
③提高消费者对网络保险的认识
对于消费者应加强对保险知识的宣传,加强对网络保险知识的宣传。消费者可以通过保监会的网站查看销售网络保险产品的单位名称等信息、确认中介机构资质;拨打保单中的客服电话,确认保单真假,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消费者还应懂得在不小心购买到网络假保单时,应该及时向保险监管部门、当地公安部门进行报案,不能因为保费便宜或嫌麻烦而忍气吞声。
3 我国网络保险发展前景预测
信息化社会的不断提高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网络保险会被越来越多的国民所认识,被越来越多的消费者所接受,保险的网络营销渠道逐渐成为人们购买保险的首选渠道。
据北京华凯智博的中国保险市场调研报告显示,城市居民对保险产品销售渠道的偏好上,从一年前的3%把“电话/网络”购买作为首选,如今已升至8%,是上升幅度最大的销售渠道。
据权威机构预测,到2020年网络营销渠道市场份额占比将达中国保险业的20%,未来10年,中国至少有千亿元的市场规模等待挖掘。
真正意义上的网络保险是指保险公司通过网络推出的保险产品可以满足不同人群的不同需求,消费者可以不用再担心交易过程中或交易之后会出现任何风险会出现风险的,已经完善的网络保险。
①应该认识到在短期之内网路保险会与传统保险共存这一点,将网络保险与营业点销售、电话销售有机结合起来,使得它们扬长避短,各自发挥自己的优势,为企业带来最大的利益。应引导从事保险业务的单位优化渠道结构,合理配置资源,巩固渠道,提升中介品质,探索和规范电话销售、网络销售等新型渠道,逐步形成不同渠道相互补充、共同发展的格局。
②保险商应将企业的最终目标放在实现完善的网络保险上。网络商务平台作为保险产品消费者与保险单位交互的有效渠道,保险商提供透明、即时化信息,包括:保险机构、保险仲裁商、保险产品和服务的信息;针对投保人提供账户(保单)管理功能;不同保险公司在相同条件下同种保险产品的报价对比等。在技术安全方面,采取各种一流的安全措施保障系统和资料的安全以开展在线保险。采用CA认证技术有效解决互联网交易存在的非法篡改、非法访问、抵赖、拒绝服务等安全问题。
③尽快创建维护电子商务发展安全运行的法律保障机制,特别是保险监管部门,应制定出相应的法律法规对网上保险业务进行规范管理,营造出一个有序的良好的竞争环境,尽快使中国网络保险走向理性化和有序化。
4 对我国发展网络保险的建议
大部分学校都会组织学生参加商业保险,商业投保主要业务为学生团体平安险、重大疾病险及医疗保险。保险公司作为盈利机构,它的主要目的是盈利,并非保障,因此存在缴费高,保障低,收费容易,赔付难的现象。网络保险可以充分发挥自己的优势,争取到这批学生资源。由于网络保险的便捷性,大学生也会更趋向于这种保险。保险公司在发挥其优势的同时,应该致力于制定出更符合大学生自身特点的保险制度。
如果网络保险能够充分利用学生资源,这无疑是一种双赢模式,学生可以方便快捷的享受到保险的服务,保险公司则能够保障更多的顾客,获取更多的利益。
与互联网界的强手合作。上面提及的阳光保险公司与淘宝网合作推出的航空延误险之所以取得如此好的成绩,既是阳光保险针对电子商务人群量身设计的成果,淘宝网的强大的顾客群的功劳更是功不可没。淘宝网的电子商务平台,旗下大量客户不但可以成为阳光保险公司保险产品的购买者,其信用水平和交易记录亦可成为阳光保险新险种的载体,淘宝网广泛的个人用户基础、媒体资源和营销渠道,为未来阳光保险的发展和互联网金融的推广铺平了道路。其他保险公司在发展网络保险时,也充分可以吸取上述阳光保险的经验及手段,寻求与互联网界强手的合作,共同赢利,各取所需。
互联网界强手拥有广泛的个人用户基础、媒体资源和营销渠道,而这正是保险公司实施网络保险最需要的资源,保险公司可以充分利用这些资源,确保更多的顾客,推出最适合消费者的保险产品,促进保险公司飞跃的发展。
参考文献:
[1]中国互联网络信息调查中心(CNNIC)调查报告.
[2]方华芬.浅谈网络保险在中国的发展[J].2008(2):251-252.
[3]冯一萌.网络保险生意实验[N].IT经理世界,2012(340).
[4]王薇.三股力量构筑网络保险格局[N].中国保险报,2011(5):1-2.
[5]吕杰.促进我国网络保险发展的对策[J].经营与管理,2010(10):27-28.
[6]王秀珍.中国网络保险营销发展浅析[J].中国市场,2011(621):77-78.
[7]黄业勇.网络保险产品开发研究[J].金融电子化,2008:53-55.
关键词:商业保险公司;新农保;宜兴模式;SWOT分析
中图分类号:C9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12)20004002
1 商业保险公司参与新农保建设的背景
商业保险公司在保险业务方面有着专业的人员、技术以及相关经验,由其来经办新农保有着现实的必要性与可行性。我国宜兴市首开先河,以“服务外包”的形式和中国人寿合作推行新农保的宜兴模式,显示出了其独特的优势。
2 商业保险公司参与新农保建设的宜兴模式介绍
2.1 商业保险公司的角色
商业保险公司在宜兴模式中是方的角色,由政府作为委托方支付手续费向其购买新农保服务,从而由政府过渡到商业保险公司向农民提供新农保服务。在分工上,“征、监、管”相分离。中国人寿宜兴支公司根据市政府委托设立宜兴市农民基本养老保险业务管理中心,承担全市新农保参保手续办理、个人账户管理、养老待遇结算和发放等经办服务;市社保部门负责统筹规划、政策制定和监督检查;市财政部门负责基金管理,对基金实行独立建账、专户储存、专款专用、封闭运行;各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新农保宣传工作和新农保基金征缴工作,各村积极协助。
2.2 商业保险公司的经办方式
中国人寿宜兴支公司启动了服务公共事业程序,成立了农民基本养老保险业务管理中心,在全市设立1个结算中心、20个镇(园、街道)业务服务网点,构建起覆盖全市的经办网络;同时抽调组建一支由25名员工和优秀营销员组成的信息管理员队伍,派驻各业务服务网点实行挂牌上岗。此外,宜兴支公司还自主研发出“宜兴农民基本养老保险业务管理系统”,实现了全市联网、实时互通,提高了工作效率,确保账户信息的安全性和规范性。同时,建立了一整套业务操作和单证管理制度,经办人员严格遵照操作流程和管理制度开展参保手续办理、个人账户管理、养老保险待遇结算和发放等日常管理工作。
2.3 商业保险公司的经办效果
在新农保覆盖上,参保率、领取率均居处全国前列首位,基本养老金水平稳定上升,而且业务开办近5年来,当地农民对新农保业务的有效投诉为0。在新农保的政府开支上,如果按传统的做法由社保机构统包统揽,需要增设200余人的管理队伍,加上设施设备、教育培训、运营开支等直接和间接开支,至少需要1000万元的投入,而选择服务外包,则只需要100万元的成本。
3 商业保险公司参与新农保建设的SWOT分析
3.1 优势
3.1.1 商业保险公司专业运作,提高新农保管理水平
商业保险公司有着规范化的业务管理、信息化的数据管理和专业化的风险防控体系,其办理保险业务的专业性是毋庸置疑的。“新农保”是一个系统工程,基础数据的搜集分析、账户管理、养老金给付等过程都需要专业的保险知识和精算技术,这些专业技术资源是政府机构所不具备的。而且,商业保险公司有完善的培训机制和高素质的服务团队,通过在当地组建服务队,对队员进行专业化培训,可以在短时间内使他们掌握新农保经办业务的各项专业技能。
3.1.2 保险公司资源优势,降低新农保经办成本
如果由政府来提供服务,社保机构就要招聘大量人员,政府需要支付人员培训的费用,巨额的人力成本和经费,还有大量的时间成本。而商业保险公司作为专业机构,拥有众多营销网点、管理体系成熟、经办经验丰富。如果能够充分利用商业保险公司的这些优势,可以在很大程度上降低行政成本,同时缩短建立完善的新农保体系所需要的时间。另外,商业保险公司参与的模式有助于改善政府部门粗放分散的管理模式,削减预算,减少财政支出。
3.2 劣势
3.2.1 农村经济基础薄弱,商业保险公司成本高
我国农村地区人口分散、交通不便,而且经济基础薄弱、农民收入水平较低。大部分保险公司在县域及以下市场没有网点,如果经办新农保需要在乡镇县市场重新铺设机构、发展队伍,开发新的业务系统,前期投入较大,实现利润的周期较长。而商业保险公司是以经济利润为导向的,在城市市场依然有利可图,在对农村市场缺乏了解的情况下,除中国人寿等少数在农村具有网点优势和先发优势的公司之外,大部分保险公司对农村市场持观望态度。
3.2.2 农民保险意识缺乏,商业保险公司形象差
长期以来,受传统经济体制、思想观念、生活方式等多方面的影响,我国农村居民风险意识和保障意识比较淡薄,相当一部分农民“谈保险色变”,不熟悉保险的功能作用,更不善于运用保险来转移和分散生活中的风险,加大保险公司经办新农保的难度。另一方面,商业保险公司在我国发展时间短,基层营销人员素质不高,很多时候为了赚取利润造成了错误的营销,导致了一系列的负面报道,这也使得农民对于保险公司来经办新农保产生不信任。
3.3 机遇
3.3.1 《政府工作报告(2012年)》表明了政府支持
《政府工作报告(2012年)》在第六点“切实保障和改善民生”中明确提出要在今年年底前实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全覆盖。多渠道增加社会保障基金,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监管,实现保值增值。加强社保服务能力建设,有条件的地方可对各类社保经办机构进行整合归并,有些服务可委托银行、商业保险机构代办。这一点不仅表明了政府对于加快构建社会保障体系的决心,更是对商业保险机构代办社保的认可和支持。
3.3.2 商业保险公司参与新农保建设打开了农村市场
虽然中国农村城市化进程在加速,但仍有一半的人口生活在农村。随着“三农”问题的逐步解决,政府对农村政策的扶持和倾斜,中国农村经济状况将有一个质的好转。保险公司为新农保提供第三方服务是一个增强农民保险意识、改善企业形象、打开农村市场的好机会。商业保险公司可以借此机会开展补充养老保险、附加保险和涉农财产保险等业务,形成新农保与其他涉农保险多元保障相统筹的模式,增强农民的抗风险能力,进一步提高农村社会整体保障水平。
3.4 挑战
3.4.1 商业保险公司参与新农保建设缺乏政策支持
不仅商业保险公司对农村养老保险市场的开发力度不足,我国相关政策对于促进农村商业保险发展的支持力度也不够。政府政策包括政府的财政、税收政策对农村商业养老保险业务发展机构及相关从业人员的倾斜,还包括政府对当地农村养老保险工作的推动作用。保险公司经办新农保业务在全国目前只有几例,尚未得到主管部门的认可和支持。不完善的相关政策产生的不确定性使得商业保险公司对参与新农保的建设望而止步。
3.4.2 商业保险公司参与新农保建设缺乏法规指引
我国保险方面的法律法规主要是对商业保险公司从事商业保险行为的规范,很少涉及对保险公司作为第三方代办社会保险的指引,虽然之前有过新农合江阴模式,重庆失地农险模式,保险公司是否参与以及如何参与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仍旧没有清楚的法律定位。地方政府对保险公司在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中的作用认识不深,导致保险公司与政府合作关系较为松散,不能建立起长效运行机制,影响到商业保险公司参与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稳定性。
4 建议
4.1 政府层面
4.1.1 出台优惠政策,减轻保险公司负担
考虑到商业保险公司经办新农保的巨大成本,政府应该出台优惠政策,以提高其参与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积极性。一方面,政府可以对保险公司经办新农保业务的所得税实行单独核算,在税率上给予适当优惠,对相关重难点地区的新农保进行财政补助,以鼓励更多保险公司积极参与到新农保制度建设中来。另一方面,由于商业保险公司在经营过程中要受到保监会,工商部门等政府部门的监督管理,为减轻其负担,政府政策应该对其代办的新农保业务有所帮助。
4.1.2 健全法律法规,明确各主体关系
政府应该出台相关法律法规来明确政府、保险公司和农民三者之间的法律关系,明确保险公司参与新农保制度建设的法律地位和市场地位,建立监管机构和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的沟通协调机制,并联合制订保险公司参与新农保制度建设的管理措施,降低保险公司的政策性风险,为制度的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首先,建立第三方(指代商业保险公司)服务的评价体系,以及第三方服务机构的管理办法。其次,界定清楚政府与企业的职责边界。最后,商业保险公司应与政府各部门加强沟通,建立有效的反馈机制,促进发展,同时防范政企合作的风险。
4.1.3 加强政策宣传,提高农民保险意识
针对农民保险意识比较薄弱,政府应深入广泛地开展好宣传工作,帮助农民树立风险保障意识,使农民真正认识新农保、积极主动地参加新农保。由于理论知识晦涩难懂,不易被农民理解和接受,可以运用典型案例宣传,采取农户喜闻乐见的宣传方式,如电视、广播、村委会的公告栏等进行宣传,使农户对新农保产生感性认识。
4.2 商业保险公司层面
4.2.1 发挥自身专业优势,完善新农保制度
商业保险公司可结合新农保工作实际,借鉴国内外先进经验,制定出较为完善的新农保服务方案和操作实务,建立新农保业务管理办法与流程,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基金稽核等各项规章制度,定期披露新农保基金筹集和支付信息,建立健全有关各方定期、不定期沟通与反馈机制,配合政府相关部门实施监督,不断优化工作流程,持续提升服务水平,加速建立农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长效机制,为新农保业务的正常开展提供制度基础。此外,针对新农保涉及保险周期较长、参保人数众多、缴费或领取标准不一等情况,利用商业保险公司拥有的专业精算人才和长期经验数据积累以及较丰富的管理经验,为新农保制度方案设计、基金运营管理等提供评估与咨询服务。
4.2.2 建立高素质服务队伍,树立良好企业形象
建立高素质的服务队伍是改善商业保险公司在农民心中企业形象的第一步。在经办队伍建设上,进一步建立健全人员招募机制,进一步充实乡、村两级服务队伍,对农保中心工作人员、乡镇(街道)分管负责人和劳动保障员、村(社区)经办人等实施分层次的教育培训,不断拓宽培训领域,着力在专业知识、保险实务、服务礼仪等方面开展培训,不断增强工作人员的服务意识,逐步提升其专业水准,为新农保的持续推进提供强有力的人才保证。保险公司应该好好借助为农民办理社会保险这个机会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纠正农民对商业保险公司的片面认知,通过潜移默化逐渐增强整个社会的保险意识,为完善我国农村保险市场打下坚实的基础。
4.2.3 开发农村小额人身险,平衡新农保利润亏损
农村小额人身险的保费较低,保险金额较小,投保和理赔手续都比较简便,以风险保障型为主,保费较低且手续简便,在农村具有极大的发展潜力。在商业保险公司参加新农保建设的过程中,可以逐步建立起针对农村地区人群的生存资料数据库,弥补保险公司在这方面的不足,从而为开发农村小额人身险的产品设计作好准备。保险公司完全可以借助新农保的业务网络,积累的农村业务经验,树立的保险企业良好形象,获得的群众信任来发展农村小额人身险。这样既可以填补农村保险市场的空白,满足农民多样化的保险需求,又可以获取一部分利润来平衡新农保的利润亏损。
参考文献
[1]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2009,(9).
[2]李喜蕊.建立商业保险参与新农保的新机制[J].中国金融,2011,(14).
[3]吕军.新农保的“德阳模式”——德阳市旌阳区新农保服务创新模式探析[J].民生保障,2011,(3).
去证券公司开户,填表,签字。
去保险公司买保险,填表,签字。
去营业厅换卡,可以不填表,还是要签字。
……
如果一天集中把这几件事情都办了,不但手里留下好几张“没什么用”的单据,还练习了好几次签名。
烦吗?答案是肯定的。不过烦的不只是消费者,企业一样很烦。企业信息化提了很多年,但还是有大量纸质协议和公单堆积如山,不仅增加了企业运维和管理成本,也会拉低业务效率。
随着保险行业信息化的逐步发展,在如何防范信息化过程中的信息安全风险、顺利推动保险新业务(电子保单、银保业务等)开展等方面的需求也将越来越高,全流程电子签名解决方案正成为保险公司战略转型的必备利器。
信手书来
2012年11月21日13时03分,吴艳在太平洋寿险上海分公司营销员李家蔚的帮助下,在“神行太保”智能移动保险平台上签名确认,完成了全程无纸化的投保操作。
这次投保与以往有很大不同,一是不再需要签署纸质单证,吴艳通过投保平台录入投保信息,在PAD上核对投保提示书和投保单后,使用专业的电容笔,在由国家法律认可的第三方数字认证机构提供的签名设备上签名,最终确认投保;二是不需要准备身份证件复印件,营销员使用平板电脑摄像头实时采集投保所需证件影像,并通过3G网络实时传递到系统后台。
这是国内保险行业电子签名的第一单,由第三方数字认证机构北京数字认证股份有限公司(简称BJCA)基于手写数字签名技术实现,这一无纸化的移动展业解决方案也获得保监会的首度认可。
在保险移动展业现行的投保流程中,纸质的投保确认书是影响出单速度最大的一块短板。从签署纸质投保确认书到交回公司,再到扫描录入、后台审核,每个步骤都将延迟最终的出单时间,一般要7天才能承保生效。在这种模式下,不仅客户需要长时间等待,同时大量消耗了保险公司内部的资源。而电子签名取代了传统的手工填单、交单、扫描等流程,改由客户直接在平板电脑上手写签名,直接出电子保单,这个过程只需要几分钟就能完成。
早在一年前,BJCA和太保寿险部门就开始了对这项业务合作的沟通。
“早期,我们和保险公司都面临电子化的问题。”北京数字认证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林雪焰介绍,公司也曾跟其他保险公司一起探索相关的解决方案,开始针对电脑操作用U盾,但发现不论成本和方便行上都不太可行,直到同太保擦出了火花。
彼时,太保也在探索业务创新,开展寿险业务移动展业,为缩短业务流程与时间,提升成单率,迫切需要实现投保环节的全无纸化和电子签名。双方在沟通伊始就一拍即合。
认证机构提供具备法律效力的数字签名需要让自己的签名具有整条法律证据链。BJCA创新研发的“信手书”手写数字签名系统就是通过电子认证、手写电子签名以及对签名数据验证的一体化安全机制,实现“所见即所签、所签即所得、所得即可验”,对客户签约过程的时间、地点、人物、行为进行签名认证,最终形成了一条符合法律要求的完整证据链。一旦保单内容被篡改,电子保单上的电子签章将自动失效。
无纸化、在线化、移动化是未来保险业务发展、创新的驱动力。数字认证解决方案要形成一个可信的数据电文,手写数字签名只是其中一部分,从保单的模板设计、生成、数据组合,到保单的盖章、签名、存储以及打印输出,整体来看是一个文档的生命周期管理,其中包含了很多的技术创新。
比如,金融机构交易记录至少保存5年,但是寿险保单的期限长,要让几十年的保单一直有效对技术要求很高。数字签名的算法随着时间的推进可能会过时和不安全,认证机构要能保证电子签名的保单在70年以后还具备法律效力。此外,如何保证打印出来的保单和电子版一样具备法律效力,这些都是林雪焰和BJCA技术团队需要继续研究的课题。
业务驱动
从网银业务开始,国内很多银行已经在一些业务上开始了电子化服务。不少银行推出了以网银U盾形式出现的电子化手段,但想让超过两亿的网络支付使用者人手一Key并非易事。此外,目前电子银行在节能减排上效果有限,真正的耗能耗材大户是个人金融部、资金管理部等业务部门,而这些部门的无纸化程度还处在非常初级的阶段。于是,电子签名就成了银行业降低成本的有效手段。
外资银行已经有很多电子签名的应用,比如西班牙银行使用手写板代替手写签字。而香港汇丰银行全面实施电子签名,全港100家分行共1400个柜台设置了电子签名设备,每年可支持1500万宗交易,减少纸张用量同时节约了办理业务的时间,交易时间平均缩短14%,提升了客户满意度。
尽管我国银行业受各种条件所限未能大范围推广应用电子签名,但电子签名带来的各种好处让银行业心动已久。此前曾有调研显示,银行分支柜台网点每笔交易的费用成本为1.07元,电话银行为0.45元,ATM自助银行为0.27元,而电子银行成本仅为 0.01元。
悬殊数据的背后是电子银行能够节约大量的纸质资源和能耗资源,以及加速银行业务办理流程。目前,已经有银行在探索在营业厅试点单证的无纸化。
无纸化有很多人在做,但林雪焰觉得,技术上实现无纸化的问题早就解决了,核心的差别在于是得符合法律要求,合规的无纸化。很多无纸化将签字的图片简单一放,但这种场景对法律要求高的单证是不具备法律效力,而金融领域大量的文书都是需要具备法律效力的。
从业多年来,林雪焰也深刻体会到,数字证书的从技术保障手段,变成业务驱动的手段,它已经不是技术发展的产物而是业务发展必然的产物。手机银行,保险移动展业,证券离线开户都是业务发展的结果。
一路坚持
就人类签名的发展史来看,从青铜器时代的“以鼎为载”到农业时代的毛笔书写,到工业时代的签字画押,再到信息时代的电子签名,人类用于表明身份、确认信息内容的签名方式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信息时代更是让数字签名有了更多的展现舞台。
德国是全球首批采用数字签名法的国家之一,数字签名法在数据交换时赋予数字签名与手写签名同等的法律效力。2000年6月,当时的美国总统克林顿使用一张智能卡,签署了美国《电子签名法》。该法案被称为那届美国国会通过的最重要、具有里程碑意义的电子商务立法。
1990年代末,以中国电信认证中心(CTCA)、上海市数字证书认证中心(SHECA)等为代表的国内最早的一批数字认证中心成立,此后,全国先后建成了近百家不同类型的数字认证机构。2000年左右,各种数字认证机构项目纷纷上马,掀起一波建设CA的狂潮。短短数年内,国内大大小小的认证机构已达百个之多。一时间,数字认证市场硝烟弥漫,各家群雄割据且作壁上观,巍然一派春秋气象。
随着2005年《电子签名法》和《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的出台,明确了CA机构的运营规范,对CA市场实行准入制度,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盲目建设现象的发生。为了弥补行业应用中的不足,大部分认证中心都已开始在技术开发上加大投入。
坚持是BJCA人独有的特质。从1999年还在读研时候,林雪焰就对数字安全产生兴趣,并且从那时起开始研究这个领域。而信手书产品部总经理马臣云等一批核心技术人员都在这个行业打拼了十几年。在干了多年的苦力活之后,BJCA已拥有多项自主的知识产权和核心技术,针对不同的行业也有不同的解决方案。
从目前国内保险公司组织机构形式和职能分配看,多数是实行总、分、支公司管理模式。保险公司分支机构作为最基层经营单位,其主要职能是销售保险产品、提供保险服务,保险公司分支机构是保险公司运营系统的终端和服务窗口,是保险公司微观经营基础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险公司业务收入和利润的直接来源,其经营管理水平的高低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保险公司的整体经营状况,直接反映保险公司的社会形象和发展水平。加强基层保险公司的管理,提高基层公司业务发展能力和管理、服务水平,对于夯实保险公司发展的基础、实现良好的经营业绩至关重要。
一、基层保险公司经营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在经营理念上,发展和管理、速度和效益的矛盾突出。经营过程中,为了保证完成保费计划指标,基层公司领导把主要精力集中在完成保费计划上,理赔管理、服务举措、内部建设等方面工作存在诸多薄弱环节,业务发展屈服于管理的问题比较突出。面对竞争日益激烈而尚欠规范的市场环境,基层公司在处理速度和效益的关系上存在观念上的偏差,重速度、轻效益,风险管理意识和风险控制水平不高,部分业务质量较差,为完成保费任务不计成本地承保一些赔付率高、连年亏损的业务,经营效益水平低,制约了保险公司的快速健康发展和壮大。
(二)在市场开拓思路上,业务领域狭窄,产品创新力度小,销售渠道管理不完善。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日益发展,国民经济所有制结构已经发生巨大的变化,个体、私营经济已成为国民经济的重要力量。然而,保险公司的业务领域没有跟上形势的变化,大企业、大项目仍然是各公司竞相争夺的焦点,存在巨大市场潜力的个体、私营经济领域和地域广阔的农村保险市场几乎没有得到有效的开发。从各保险公司产品结构看,部分市场需求接近饱和的传统产品仍然是基层公司的主要保费收入来源,产品结构雷同、单一,不能适应快速变化的市场需求;基层公司对新产品开发推广的积极性不高,工作力度太小,新兴保险市场领域亟待加强开发。在销售渠道上,虽然扩大了营销业务和专、兼职业务,但在管理上没有建立落实相应的制度,比较混乱。
(三)在市场竞争方法上,表现为“三高一低”的违规经营行为仍然是部分基层保险公司竞争的主要手段。近年来,部分专、兼职机构和个人人受自身经济利益的驱动,违反保险监管部门的规定抬高手续费;部分基层保险公司为了抢占市场,不计成本地采取高返还、高手续费、高佣金、降低费率等违规手段招揽业务,并且有愈演愈烈的趋势。保险市场的恶性价格竞争严重影响了市场秩序和保险公司的社会形象,影响了保险公司的经营效益,损害了被保险人的利益,造成大量保源流失,不利于保险业的健康发展。
(四)在服务水平上,技术含量较低,仍然存在过分依赖关系和人情的现象。基层公司在展业过程中,主要依靠业务人员的“关系网”拉业务,或者是通过大量招聘营销员的“人海战术”开拓市场,保险从业人员素质参差不齐,误导消费,坑害被保险人利益等行为时有发生,部分业务人员忽视消费者心理状态而采取死缠滥打的推销方式。基层保险公司的“人海战术”和“关系业务”的过度膨胀,使国民对保险的作用产生误解,有的甚至产生反感情绪和厌恶心理,不利于培育国民的保险意识,损害了保险业的社会声誉和保险从业人员的社会地位。另外,基层公司在理赔服务过程中,有的为了稳固与大客户的关系不讲原则地进行人情赔付或通融赔付,有的为了个人或小集体的利益进行人情赔付和搞假赔款,而对一些非关系客户另眼相待,服务态度和质量差,违背保险经营的损失补偿原则和最大诚信原则。
(五)在保险队伍建设上,干部职工主人翁意识减弱,企业文化氛围不浓,团队协作精神不强。基层公司领导班子为了各自一时的政绩和小集体的利益,短期行为突出,当公司整体利益和局部利益发生冲突时,过多地考虑自身的利益和职位,缺乏大局观念和长远发展的意识。在对员工管理方面,多为简单的“一包一挂”(包保费任务、挂费用),忽视了对管理水平和经营效益的考核。对公司文化建设重视不够,忽视对员工的经营理念、专业技能和职业道德素质教育。在“绩效挂钩”的考核机制下,基层公司业务人员和营销人员过分地注重自身的经济收入,没有把从事保险工作当作终身的事业,缺乏主人翁意识,缺乏爱司爱岗和团队协作精神。
二、基层保险公司经营管理中问题产生的原因
(一)尚处于发展初级阶段的国内保险市场,没有形成高效有序的市场运行规则。改革开放以来,国内保险业得到了长足的发展,保险业务快速增长,保险市场不断发展,保险立法不断健全。但与保险业发达国家相比,国内保险业还处于初级阶段,市场主体较少,市场垄断程度较高,市场竞争层次较低,规范有序的市场环境尚未形成,价值规律在保险市场中的作用尚未得到正常的发挥,国民保险意识有待进一步提高。在这种尚欠完善的保险市场环境下,市场供给大于需求,传统市场领域趋向饱和而导致竞争激烈,新兴市场领域因国民收入水平和行业发展水平的差异较大而没有形成规模需求效应。直接经营业务和面向市场的保险公司基层单位受各自计划任务的压力和经济利益的驱动,在市场监督管理力度不够的情况下,难以避免地导致经营管理中的短期行为和违法违规行为。
(二)基层保险公司管理的精细化程度不高,内控管理制度不健全。1.部分基层公司在制定年度业务发展计划指标时,缺乏对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保险市场发展水平等因素的分析,下达的计划指标难免简单化和针对性不强,导致基层公司完成保费任务的压力过大而盲目追求业务发展规模,业务质量不高,效益水平低下;或者是违规经营,采取一些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2.基层公司在经营管理过程中缺乏长远发展的眼光,对保险市场开发没有长远的计划和措施,着眼于短期利益。如在新兴市场开发和新的保险产品推广上,因为市场对保险的认知需要一个较长的过程,并且要求保险公司进行大量的宣传和加大前期投入,一些基层公司考虑到投入大、收效慢而丧失了积极性,遇到困难就退缩,新兴保险市场开发工作难以展开。3.基层公司内控制度不健全,统一法人制度执行不力,贯彻落实上级公司要求不到位。部分基层公司对管理工作重视不够,没有根据形势的变化健全和完善内控管理制度,部分制度缺乏现实操作性,形同虚设,使管理工作无章可循而出现混乱的局面。部分基层公司统一法人意识不强,对上级公司制定的承保理赔、规范经营、财务管理等方面的制度和要求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越权行为和违规行为时有发生。4.管理技术落后。部分基层公司电子化水平较低,运用电子化管理的认识和措施也有差距,有的还大量依赖和使用手工操作,给管理工作的精细化造成障碍。
(三)基层保险公司从业人员整体素质不高。据调查,部分基层公司业务人员90%以上没有接受过正规的保险专业知识教育,文化水平较低,接受新生事物的能力较差。对员工培训缺乏一套行之有效的制度,也没有长期性的计划。当前,基层公司大部分业务员依靠经验和关系网展业,对保险的职能和作用认识不清,缺乏市场营销、风险管理等学科知识的支持,承保理赔工作技术含量低,服务水平停滞不前,对公司的发展战略、经营理念、经营管理办法,以及多项改革措施和公司发展前景缺乏足够的了解。也有相当一部分基层公司高管人员不完全具备职业经理人的素质,对于发展战略、经营目标、市场营销、成本核算、人力资源配置、考核机制、统一法人制度等重要管理职能缺乏足够的认识和综合灵活地加以运用。
三、提高基层保险公司经营管理水平的措施
基层保险公司要在竞争日益激烈的保险市场上占有一席之地,必须认真分析并解决经营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做好以下四个方面的工作,不断实施新的竞争战略和提高经营管理水平。
(一)转变经营观念,变粗放式经营为集约化经营。我国加入WTO后,国内保险公司发展已经面临各方面的挑战。基层保险公司过去那种粗放式的经营管理模式,已经不能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基层保险公司在经营管理过程中必须树立成本效益观念,苦练内功,以增强盈利能力和提高市场竞争实力为中心,实现公司业务速度和效益的同步增长,不断发展壮大。在业务发展战略上,要深入调查了解当地经济发展情况,认真分析市场变化,不断研究市场动态,多角度、全方位地挖掘市场潜力,以先进的经营理念、灵活的展业方式、丰富的保险产品、优质的保险服务参与市场竞争,促进业务快速、持续、健康发展。要不断学习和借鉴同业发展的先进经验,弥补自身的不足,增强发展的后劲。基层保险公司领导班子要有长远发展的眼光,避免经营管理中的短期行为,坚持依法依规经营,加强公司各项管理和基础建设,为公司长远发展打好基础。
(二)加快创新步伐,提升市场竞争力。创新是发展的不竭动力,是提高竞争实力的客观要求。要加快产品创新,在深入分析和研究市场需求的基础上,加大对新产品的开发和推广力度,加大宣传和投入力度,努力开拓新的市场领域,不断形成新的业务增长点,彻底摆脱业务发展依赖于传统险种的束缚。基层保险公司在业务发展战略上,对我国国民经济所有制结构发生的变化要有充分的认识,不能老是把眼光局限于一些国有大企业上,应充分挖掘个体、私营经济和广大农村市场的潜力,充分利用保险人、经纪人等中介机构资源,培养一批忠诚于公司、职业道德素质高的营销队伍,完善落实好营销员管理制度、人管理制度、经纪人管理制度,开辟新的业务发展渠道。要加快服务创新,创新服务的内涵和形式。基层保险公司要突破保险服务仅限于承保和理赔的局限,强化对客户的延伸服务,倡导增值服务和跟踪服务。加强对承保前的风险评估和承保后的风险管理,对客户提出全面合理的风险防范建议,既有利于提升服务质量和水平,又有利于提高公司经营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