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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闸工程运行管理规范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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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闸工程运行管理规范

第1篇:水闸工程运行管理规范范文

【关键词】水闸;上游护坦;粘质粉土地基;灌砌块石;加固

1 工程概况

慈溪市陆中湾两侧围涂工程为Ⅲ等工程,其主要建筑物陆中湾十一塘闸级别为3级,位于Ⅲ号区块的横堤12+840处,规模为5孔×7m,闸孔总净宽35m,底槛高程-0.37m(1985国家基准,下同),地基为粘质粉土地基,水闸上游进口段河道总长77m(闸室至进口段河道喇叭口坡脚末端距离),底宽45.5m,顶宽80m,两侧为河道护岸。水闸闸室上游设置了长12m的C25钢筋砼铺盖,铺盖上游为长10m的灌砌块石护底,灌砌块石护底前端接宽4m、深1.5m的抛石防冲槽,水闸上游防冲槽至进口段河道喇叭口坡脚末端约51m长的河道底部为天然地基(未设防冲设施)。排涝设流量360 m3/s。

防洪、防潮标准:水闸按50年一遇防潮标准设计。水闸施工围堰按汛期10年一遇位加安全加高设计。

排涝标准:20年一遇3日暴雨4日排出,并全过程控制最高水位不超过作物耐淹水深,并按20年一遇24小时暴雨36小时排出复核。

设计水位:外海设计潮位P=2%设计位为5.36m,多年平均低潮位为-1.87m。排涝闸前20年一遇洪水位3.06m,堤内河道闸前正常水位2.25~2.45m,内河设计低水位1.20m。

2 加固原因

水闸上游防冲槽至上游翼墙出口处底部未设防冲护底。2011年6月11日开闸放水时(右侧四孔全开),开启时内侧河道水位高程2.70m,外海侧为低潮位,过闸流量258 m3/s,同时因闸门不对称开启,进口段存在折冲水流和局部的漩涡,加上粘质粉土不冲流速低,进口段未设护底导致底部出现冲刷,局部最深冲刷深度达3.5m,引起右岸岸坡及水位观测台基础底部粉土掏空发生倒塌,继续冲刷将对闸室稳定产生影响。

3 应急加固措施

由于正值汛期,水闸需承担排涝任务,不能关闸对上游冲刷段进行全面修复。为防止冲刷范围扩大,影响水闸建筑物安全,经过对现场踏勘测量,决定采取临时的应急加固措施,具体措施如下。

(1)对进口段两侧河道岸坡坡脚临时抛块石混合料防护,防止岸坡范围坍塌。

(2)加强对水闸的观测,主要是冲刷深度及范围的测量,发现险情,及时通报。

(3)通过计算分析,对水闸闸门开度进行控制:闸门控制开中间三孔,开启度为0.6m,粉土不冲流速按0.60m/s计算,计算结果见表1。

表1 闸门开启流量计算过程表(每延m)

上游水位H上(m) 闸门开启度e(m) 流量Q(m3/s) 流态 下游水位H下(m) 总流量

(3孔,21m) 上游过水断面 平均流速

2.50 0.6 2.5 孔流自由出流 -0.37~1.33 53 166 0.32

1 4 孔流自由出流 -0.37~1.63 84 0.51

1.5 5.8 孔流 -0.37~1.83 122 0.73

2 9 堰流 -0.37~1.83 189 1.14

经过上诉的应急加固措施,现状上游冲刷段河底基本稳定,未出现冲刷深度加大及范围扩大的情况。

4 加固方案设计

为保证台汛期水闸能正常排涝,保障上游地区防洪安全,对上游护坦冲刷段河底进行全面加固。

4.1 设计流速及防冲护底材料选择

水闸上游20年一遇洪水位3.06m,5孔闸门全开,自由出流情况下极限计算流量390m?/s,过流面积200m?,平均流速1.95m/s。设计流量360m?/s情况下,最大流速1.81m/s。

不同的防冲护底材料具有不同的抗冲流速,见表2。

表2不同材料抗冲流速

材料 抗冲流速m/s 材料 厚度 抗冲流速m/s

干砌块石 3~4 雷诺护垫 0.23m 3~5

灌砌块石 4~6 0.3m 4~6

混凝土 6~8 格宾垫 0.5m 5~7

抛石 3~4

对于满足计算流速的护面材料,拟选用40cm厚抛石面层、40cm厚C20灌砌块石面层、40厚C20砼面层和30cm厚雷诺垫面层四种方案进行比较。

方案一采用40cm厚抛石面层修复冲刷段,总造价需516002元;方案二采用40cm厚C20灌砌块石面层修复冲刷段,总造价需1026559元;方案三采用40厚C20砼面层修复冲刷段,总造价需1206395元;方案四采用30cm厚雷诺垫面层修复冲刷段,总造价需936161元。

从造价比较来看,方案一抛石面层造价最低,C20灌砌块石面层和雷诺垫面层造价居中,砼面层护底造价最高。从施工方便角度,方案一基本可以带水施工,无需设置围堰,其余三个方案均需设置围堰,在干地上施工。从抗冲能力来看,方案一抗冲能力相对稍差,但3~4m/s的抗冲流速已经可以满足工程要求;其余方案抗冲能力更强,可以达到4~6m/s。从技术的成熟度看,抛石、灌砌块石、砼护底施工技术比较成熟,为常用的工程技术手段。雷诺垫尚为新型的护底护面材料,工程应用经验相对不如其它方案。

综上所述,在满足工程抗冲要求的前提下,从节省投资、方便施工的角度,采用方案二40cm厚C20灌砌块石面层作为防冲护底材料。

4.2 护坦加固方案设计

关闭水闸闸门防止海水倒灌,在水闸上游进口段河道末端修筑临时施工围堰,围堰顶高程3.00m;抽除围堰内积水,采用石渣回填冲刷坑至面层护底高程;然后铺设300g/m2 无纺土工布一道,在土工布上铺设石渣垫层厚20cm,石渣垫层上设置40cm厚C20灌砌块石面层作为防冲护底。加固范围如下图闸室阴影部分。

5 施工期水闸稳定验算

5.1 施工期水闸防渗验算

水闸闸室段长度17.50m,底板上下游备设置一道深4m的C20砼地下连续墙。水闸上游防渗铺盖长度12.8m,下游消力池防渗段长度8.5rn,水闸闸下防渗段总长54.8m。

闸址区位于粉土地基时,表层土抗渗性能较差。本工程闸基地下轮廓采用平

展式地下轮廓。根据《水闸设计规范》粉土的渗径系数取C= 10,因此计算得出水闸内外最大水头差不得超过5.48m。

河道护底设计高程-0.37m,则护底结构层施工时,要求围堰内水位降至-l.0m。因此水闸外海水位不能超过4.48m,接近5年一遇设计位4.50m。

水闸边墩侧向布置有4m长的翼墙,并且边墩与翼墙间设置有垂直止水,侧向渗径总长40m,墙后回填粘性土。粘性土渗径系数取C=3,计算最小防渗长度16.5m,实际侧向渗径长度大于最小防渗长度,侧向渗透稳定可以满足要求。

5.2 水闸稳定验算

水闸的上游河道加固期间,水闸工作闸门关闭进行挡潮,上游侧需设置围堰

进行干地施工,因此需对水闸主体建筑物在加固期进行稳定计算,确保水闸能安

运行。考虑到加固期时间较短,本次水闸外海潮位采用5年一遇位4.50m进行验算。根据水闸的闸室结构布置,按照《水闸设计规范》规定的荷载组合,

分别对完建情况、外海位情况(H外=设计位 h20%=4.50m,H内=内河

闸前无水,护底施工要求围堰内水位至-l.0m)2种工况计算闸室的偏心距、基

底应力、基底应力的不均匀系数及沿闸室底面的抗滑稳定系数。

由于结对称布置,根据《水闸设计规范》基底应力的最大值和最小值按Pmaxmin 计算;闸室基地面的抗滑稳定安全系数按KC= 计算,f为闸室基底与地基之间的摩擦系数,取0.35。水闸稳定计算结果见表3。

表3 水闸稳定计算结果表

闸名 工况 偏心距e(m) 基地应力(kN/m2) 不均匀

系数 抗滑稳

定系数

最大应力 最小应力

十一塘闸 完建情况 -0.30 100.6 82.1 1.23 /

P=20%外海位情况 0.26 81.5 68.1 1.20 1.49

偏心距是对闸底板中心的偏心距,偏内河侧为“+”,偏外海侧为“―”。规范要求,闸室基底应力比允许值1.50,抗滑稳定安全系数的允许值1.25。从上表可以看出闸室的整体稳定和基底应力的不均匀系数均满足规范要求。

第2篇:水闸工程运行管理规范范文

关键词:松北水系;精细化管理;水利工程

1概述

松北防洪、灌排体系改扩建及水生态环境建设项目是哈尔滨市打造“北国水城”的重点工程,既是哈尔滨市委十二届七次全会确定的“北跃、南拓、中兴、强县”发展战略中的“北跃”重点项目之一,也是《哈尔滨市水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规划》三个主要项目之一。截至目前,松北水系一期工程完成渠道开挖41公里、湖泊开挖4个,新建水工建筑物17座、桥梁38座,银水湾支渠等渠段实现通水,具有引水灌溉、排涝、水生态保护与修复、旅游等综合功能。多年来,哈尔滨市江北水城调度中心作为松北水系的运行管理单位,一直致力于松北水系渠系、闸泵站工程管理规范化,科学化,精细化探索。

2精细化管理概述

精细化管理是对各项管理内容进行精简运作,做到管理职能细分、具体工作细化、制度落实细化等,管理注重细节、过程、质量和效果,这是一种高效、节约的现代化管理理念和管理文化[1]。其基本原则是“精、准、细、严”,具有管理制度化、操作规范化、运行流程化、细节衔接化、考核数量化、信息准确性、反馈及时性和规程实用性等特点。多年来,水利工程运行管理一直侧重于规范化、现代化等方面,而较少涉及精细化管理。与目前企业所实行的精细化管理不同,水利工程要跨越多个行政区、同时还兼具多项功能,工程管理由多个管理点构成,且多为独立管理单元,对其进行精细化管理存在很大的困难,在管理实践中,还需依靠法律、行政等手段。水利工程精细化管理的本质意义就在于它是一种对目标分解细化和精准落实的过程,即将考核标准的组织管理、运行管理、安全管理、财务管理等工作内容进行细化量化,并落实到日常实际管理工作中去的具体体现[2]。

3实施精细化管理的现实需求

松北水系包含7座既有老的水工建筑物和17座新建水工建筑物。在踏查既有闸泵站时发现,传统的管理模式管理方式单一且较为粗放,缺乏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存在着各项制度落实不到位、过程监督不到位、管理执行不力等问题。如何协调管理既有老闸泵站与新建闸泵站成为一道难题。为此,调度中心通过省内外广泛借鉴学习,认为应该把精细化管理作为解决当前存在诸多问题的突破口。在确立了建设精细化管理这一带有方向性的思路后,结合实际情况,找准关键问题、薄弱环节,将精细化管理落实到整个过程、控制到各个环节、规范到各项操作、精确到每组数据,保证松北水系运行管理工作稳定高效运作,为松北水系水安全提供有力保障。

4精细化管理途径

调度中心作为松北水系的管理者,探索、推行精细化管理过程中,在深刻把握精细化管理理论内涵基础上,结合实际情况及工作任务,逐步探索建立以管理目标清晰明确、管理责任细化具体、监督考评科学完善、绩效管理奖惩分明为核心的精细化管理模式,促进管理水平不断提升。

4.1细化岗位职责,制定精细化管理标准

首先对各科室的职责重新梳理,使科室之间的权责更加明晰,避免工作推诿扯皮现象发生。然后各科室将科室职责量化、细化,分解落实到每一个工作岗位上,并制定各科室的管理制度体系、岗位责任体系、管理标准体系、考核体系四大体系,使各项工作管理步入了标准化、流程化的轨道。用量化的考核标准,取代模糊的管理要求,通过考核赋分的形式细化岗位职责、任务和标准,为职工履行岗位职责、深入推进精细化管理指明了方向。

4.2完善考核机制,提升精细化管理执行力

推行精细化管理考核评价机制,强化过程控制,坚持以考核促管理、以考核促执行,提升精细化管理执行能力,促进精细化管理落到实处。一是坚持全面考核。对设定岗位实行全面考核,检查责任落实、任务完成等情况,对照评分标准认真评定,量化打分。二是坚持多层次考核。实行调度中心全面考核、各闸泵站综合考核、日常抽查等多种形式相结合的考核方式,及时发现日常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三是督促存在问题整改。考核检查出的问题,督促职工限期整改。未能及时整改正的,采取相应惩罚措施并在在下次考核中将从重扣分。四强化考核监督。专人专管,若发现考核过程中不客观、不公正的,将追相关人员责任。五考核结果与奖惩挂钩,提升精细化管理的执行力。

4.3强化人员素质,构建精细化管理队伍

精细化管理离不开人力资源的支持,水利工程管理不仅需要高素质的管理人才,同时还需要技术过硬的技术人员。首先,调度中心秉承以人为本的管理理念,运用制度刚性化与管理柔性化相结合的方式对职工进行管理,使职工认识到自己担负的重任,强化其责任感。其次,建立人才培养机制和激励机制,调动起职工参与培训、自主学习的积极性,不断提高自身业务能力,充分发挥自身潜能。再次,为了满足数字水调建设要求,让管理队伍学会应用基本的计算机技术,努力培养既懂信息系统管理、又熟悉水利工程知识的复合型人才队伍。

4.4开展试点推广,不断积累精细化管理经验

按照“先易后难、以点带面”的原则,调度中心处选择相对基础条件较好的发生渠泵站开始接管作为试点,首先从建章立制、管理资料规范等易实施、见效快的工作开始,在试点取得成功经验基础上,逐步推广至其他闸泵站。同时,把精细化管理不断向水文测报、财务管理、水情调度等方面推广,力求逐步实现精细化管理全覆盖。

4.5推进信息化建设,深入推动精细化管理

松北水系采用的是集水雨情实时监测与预报、水量水质联合调度、排涝调度、农业灌溉水量调度、三维仿真、综合决策支持等于一体的数字水调系统,这是一项全新的、开创性的工作。数字水调的建设,是松北水系信息化建设的坚定一步,松北水系调度管理平台搭建,将为渠系调度提供现代化的管理平台和功能齐全的辅助决策支持环境,推动精细化管理深入开展。目前主体工程水量调度会商中心已建设完毕,各闸泵站终端设备还未施工,有关部门正在协调建设,抓紧推进数字水调建设也是近一阶段我单位的工作重点。

精细化管理是一种先进的管理理念和思想,是水利工程项目运行管理中的必然发展趋势。

随着松北水系一期工程陆续接管和后期工程即将建设,责任越来越大,我们要积极开展精细化管理的研究和实践,不断积累经验在摸索中前行,不断完善和优化精细化管理体系,进而实现松北水系运行管理现代化与精细化建设,充分发挥松北水系的巨大社会效益。

作者:杨磊 单位:哈尔滨市江北水城调度中心

参考文献

第3篇:水闸工程运行管理规范范文

从水利工程施工管理来看,主要有以下四个特点:一是涉及范围比较大。与农业、水利、交通、电力、环保等诸多行业都有着不同程度的关联。与地质学、气象学、管理学、经济学、法律学等都有着不可分割的关系。二是涉及法律法规比较多。与农业、水利、交通、电力、矿山、城建等法律法规都有着密切的关系。三是涉及不确定性因素多。如天气变化的不确定因素、参与建设人员的不确定因素、施工环境变化的不确定性因素、政策法规变化的不确定性因素、市场变化因素等。四是地域差别较大。不同地区的自然环境、地理条件、社会环境、经济环境等不尽相同,它们对水利工程的影响也不尽相同。

2精心设计施工技术管理内容

在进行水利工程施工技术管理中,要设计好施工技术管理方案,就要做好以下管理内容的设计:一是编制好投标文件,签订好承包合同。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必须严格按照要求进行,并充分考虑到工程的实际情况。同时,还要做好承包合同的签订,拟定好合同内容条款,避免出现模糊不清或错误的表述,以免给水利工程项目技术管理带来困难。二是不断优化施工方案,确保措施科学合理。对设计图纸进行认真会审,确保质量目标、成本目标确定的适宜性。对施工组织设计进行优化,严格按照施工进度进行结算,只有不断优化施工方案,才能够使水利工程成本得到有效的管理与控制。当遇到工程项目、单价发生变化时,建筑施工企业应该将有变化的单子,及时主动地向业主和监理工程师报告,及时做好签证手续的办理,以确保水利工程项目得到及时有效的调整,顺利推进工程项目。做好劳务费用结算,严格仔细地做好各种账单的审核。施工管理、材料管理等部门应该充分发挥作用,严格审核,层层把关,严防出现多结超结的情况,最大可能地节省水利工程成本。在采购材料时,以保证质量为前提,同时,充分考虑到材料的经济性,尽量建设材料采购成本。在拟定方案时,还要做好水利工程进度安排,及时根据不同施工阶段的进展,做好相关材料的配制,避免出现材料囤积过多而影响资金的流通,也要随时关注市场行情变化,在价格便宜时多采购一些材料,在价格昂贵时则不采购。也要避免因为材料储备不够而影响施工进度的正常推进,确保施工的连续性。进一步做好现场管理,实行限额领料制度、定额消耗制度,以减少材料的消耗和磨损,将材料成本控制在最低程度。三是做好竣工阶段的管理。在水利工程竣工阶段,必须充分考虑到施工进度情况,根据工期要求抢抓水利工程施工进度,做好各项资料的整理,以确保能够顺利完成验收,实现水利工程施工管理的预期目标。

3做好施工管理组织

一是施工管理组织与工程运行、管理有着直接的关系,只有做好施工管理组织,才能够确保水利工程得到科学合理的安排,推进水利工程顺利地进行。因此,我们应该充分考虑到水利工程施工管理组织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在施工管理组织设计时,做好组织结构形式设计,确定好管理层,对岗位职责进行仔细认真的制定,做好技术人员的选派。二是根据工程项目的规模、性质、工期、工程复杂程度来决定管理的深度和管理跨度。严格遵循水利工程技术管理工作规律,结合实际情况,做好工作流程的制定,以确保整个工程科学、有序地开展。三是制定具体的技术管理办法。在建立好技术管理组织后,应该结合工作内容,做好技术管理办法的制定,明确管理原则、管理分工、管理职责、管理意义、管理内容等,确立管理的方式方法。

4规范机电设备运行管理,保证机组正常运转

一是规范设备分类标识制作警示牌和划定工作安全区。对水泵、电机、配电柜等所有机电设备都进行统一编号和标识,并将序号固定在明显位置;规范设备测温距离,划定安全工作区域;按照电气管理规范完善配电室内标识牌管理等。二是规范设备操作程序。各泵站设备操作具有差异性,根据操作规程具体要求,制作了设备开关机操作流程图和设备故障处理流程图,并悬挂上墙;制作泵站变电一次电气系统图模拟盘,指导泵站电气倒闸操作。三是规范设备巡视。根据泵站设备运行管理的要求,按照泵站巡视路线图,对水泵、电机、变压器、配电系统及其他附属设施进行巡视,发现异常及时上报,查明原因并及时处理。四是规范运行记录。在计算机数据库能够自动打印报表的基础上,又设计制作了交接班记录、运行记录、设备检修及故障隐患记录、检修记录、倒闸操作记录等10余种规范化的记录本和记录表,重点通过值班人员现场巡视和观测所得数据,认真填写运行记录,并定期进行数据分析,做到有据可查,这是泵站技术管理中一项重点工作。

5结语

第4篇:水闸工程运行管理规范范文

【关键词】 沿海水闸达标创建机电设备规范管理

中图分类号:TU8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如东县掘苴新闸建成于2009年,是一座集排涝、挡潮、降渍、通航于一体中型沿海涵闸,其最大设计流量为527m3/s,是掘苴河的入海口门。共五孔,中孔通航,两边四孔为泄流孔。采用卷扬式启闭机,平面钢闸门。2012年10月如东县掘苴新闸顺利通过创建省一级水管单位的验收,笔者通过掘苴新闸在创建中逐步规范化的过程,着重从机电设备的规范化建设与管理方面同各位进行探讨与总结。

1启闭机的规范化管理

启闭机的管理标准:防护罩、机体表面保持清洁;启闭机的连接件保持紧固;滑动轴承的轴瓦、轴颈无划痕或拉毛;滚动轴承的滚子及其配件无损伤、变形或严重磨损;制动装置可靠、启闭设备运转灵活,钢丝绳无断丝、锈蚀,端头固定符合要求。

1.1启闲机的处理及机体着色油漆

启闭机机体着色在水利工程管理规范中只要求转动部位着红色、黄油杯着黄色,其它部位未作硬性规定。首先,将整个启闭机机体外壳用砂纸或手砂轮打磨、除锈,清洁干净后涂刷油漆上2~3遍,达到表面光洁为宜,一般启闭机底座刷成灰色,转动部位漆大红色(注意:若有手摇部位等同于转动部位),油杯漆大黄色,制动器漆绿色,电动机及其它部位可以漆中灰色,制动器主弹簧、支轮副及齿轮边不上漆,卷筒应保持出厂时原色。

1.2齿轮箱及齿轮的处理

先将齿轮箱盖打开,放出全部机油,用柴油进行全面清洗2~3遍,以清洗干净为准,然后加注齿轮油,齿轮油不要加注过多或过少,以漫过齿轮弧度1/3为宜,将齿轮箱盖盖上,按规范除锈、着色油漆;对露在外面的变速齿轮应先将罩壳拆卸下来,用手砂轮将轮齿打磨去油污后再逐个打磨到光亮、清洁,最后均匀涂抹3#钙基油,涂抹不宜过多,以防滴漏,也不宜过少,以防影响;传动轮同样处理。

1.3 电动机的处理

应保持电动机外壳无灰尘、污物,以利散热;检查接线盒压线螺栓是否松动、烧伤;每年至少用摇表测量电动机相间以及相对铁心的绝缘电阻1次,如果小于0.5MΩ,说明线圈受潮,需进行烘干处理,一般烘干温度约为100℃,烘干时间在20 h以上;如果绕组绝缘老化,需刷浸绝缘漆。

电动机应拆卸下来进行检查,检查定子、转子是否同心,定子、转子之间的间隙是否均匀合格,以判断轴承磨损情况,如果不均匀,则拆下轴承进行检查,磨损严重的要及时更换;检查轴承油脂状况,应保持填满轴承空腔的1/3~2/3,脏了及时更换;组装后察看电动机运转是否正常,噪音是否过大。

1.4制动器的处理

制动器的主弹簧不能上漆,弹簧拉杆丝帽禁止上油,否则影响制动效果;主弹簧变形、失去弹性时,应予更换;制动器行程间隙要留合适,经多次逐步调整达到与闸门升、降以及自动化控制相匹配为宜,并对行程间隙调整进行记录;开度仪的刻度要清晰、精度要达到要求。

1.5注油设施及黄油杯的处理

注油设施保持良好,油路通畅,油封密封良好,无“漏油”、“渗油”现象;黄油杯的数量以产品出厂时随机携带量为准,不能少,黄油杯要灌满黄油,拧紧时要留2~3丝间隙,缺油及时换油灌满。

1.6启闭机的铭牌处理

启闭机随机附带的铭牌不能缺失,用汽油清洗干净,油漆时贴同尺寸的不干胶,保证铭牌表面整洁、清晰。

1.7启闭机底座下的挡尘板

可以使用竹胶板(或木板)封闭,至少由两块板组成,中间预留孔洞,便于钢丝绳穿过行走,板一侧另加一个活动板(用铰链连接),便于启闭机运行时打开观察下部闸门运行状况。

1.8 启闭机的标记张贴

在与启闭机相对应的位置张贴编号(启闭机的编号也可贴于启动柜对面的墙面上),在启闭机外罩壳上张贴旋转方向(用大箭头标示,箭头为红色,“升”、“降”字为黄色),以操作人员站立在启动柜前能看清两侧的旋转方向为宜。启动机应贴设备保养卡,保养卡的内容为:设备名称、设备编号、设备等级、责任人、检查保养人、保养日期等。启闭机底座四周应涂刷连续的黄色警戒线。

2现场控制柜的规范化管理

2.1 接地处理

现场控制柜要有可靠接地,接地装置应用扁铁漆成黑色或黄、绿相间色。

2.2 现场控制柜处理

控制柜内线路应规范、工整,传送线路应集中并使用扎带捆绑在一起,外套保护软管;柜内应清洁无尘、无杂物;柜体外壳保持出厂原色无破损;柜底应有绝缘板封闭;控制柜上的电压表、电流表应请有资质单位定期校验。控制柜与启闭机的连接线路应用不锈钢槽盖板封盖(或套专用保护伸缩管)。柜面按钮应贴有指示标签,柜前、柜后都应有绝缘垫。

3钢丝绳的规范化管理

3.1内部含纤维芯的钢丝绳的处理

将预绕的钢丝绳全部放到底(卷筒上无钢丝绳),刮除钢丝绳上污物,注意:刮除时不得用硬金属,以免损伤钢丝绳,采用硬毛刷、柴油(或工业清洗剂)清洁钢丝绳。

3.2内部无纤维芯的钢丝绳的处理

首先将钢丝绳拆除,圈成圆圈捆好,圆圈大小视油锅大小而定,以保证钢丝绳全部淹没为宜,然后将30%的机油与70%的黄油放入铁锅内,用小火将黄油熬化,当混合油清亮时,再将捆好的钢丝绳放入油锅内,小火(一定要小火)煮2~3 h,将钢丝绳上的油污煮掉,使其清洁;也可在铁锅内放入适量柴油,这对清洗钢丝绳杂质、脏油效果较好,用小火加热蒸煮,将钢丝绳逐段放入锅中稍煮后再清洗,反复操作2~3遍即可。

3.3钢丝绳上油

将清洗干净(以洗涤出的钢丝绳呈灰白色的金属本色为准)的钢丝绳安装到启闭机的绳鼓上,扎紧绳头,在缠绕钢丝绳的过程中,用毛巾蘸3#钙基锂油基均匀涂抹在钢丝绳上,涂油量适中(厚度以4~6mm为宜),钢丝绳全部安装到位后,再用干净毛巾将钢丝绳上的尘渣抹干净。

3.4钢丝绳的养护

用毛巾或毛刷将钢丝绳上的灰尘、油垢清除干净,再用一块毛巾蘸上少量3#钙基锂油脂来回擦拭钢丝绳,使钢丝绳保持光亮清洁。钢丝绳的日常养护每月不少于1次,全年不少于12次;定期养护每年2次,汛前、汛后各一次,并要有记录。

3.5钢丝绳的检查与处理

检查两边钢丝绳的松紧程度是否一致、两吊点是否在同一水平上,检查钢丝绳的断丝、变形磨损等情况,做好记录,并对照GB一5972-86《起重机械用检验和报废实用规范》的规定要求,及时报废更换。.

3.6钢丝绳的其它注意事项

新更换的钢丝绳应与原安装的钢丝绳同类型、同规格,并与卷筒和滑轮上的槽型相适应;钢丝绳在卷筒上固定预绕的股数不少于4圈;钢丝绳在卷筒上应不咬边、不偏档、不爬绳;钢丝绳头的预留长度应小于钢丝绳直径的5倍,钢丝绳头切断整齐,用铜丝绑扎牢固。

4闸门及滚轮的规范化管理

4.1 钢闸门的维修养护要求

闸门表面无破损、明显锈蚀,若有锈蚀,单个锈蚀面积不得大于8cm2,锈蚀面积和不得大于防腐面积的1%,锈蚀深度小于门板厚度的15%;闸门止水装置密封可靠;闸门行走及承重部件无变形;吊耳板、吊座无裂纹或严重锈蚀;运动部位的加油设施完好、畅通。

4.2 钢闸门的维修养护

清洁表面、除锈、刷防腐油漆,一般刷成灰色。闸门漏水严重部位更换止水橡皮;闸门行走及承重部件、吊耳板、吊座除锈并油漆。

4.3 滚轮的处理

先将滚轮从吊耳座上拆卸下来,然后进行清洗、打磨、除锈、油漆,滚轮转动部位需上油。在滚轮保护罩外壳上油漆黄、黑相间的斜条,对滚轮应定期保养并有记录。

5配电设备的规范化管理

5.1 配电柜、控制柜内应清洁卫生,有人定期清扫;配电柜、控制柜前后均需配备绝缘垫;配电柜、控制柜内的线路应工整、排列有序,并且用缠绕线缠绕整齐;配电柜、控制柜的电缆应挂牌,注明规格、编号、用途、走向,且应无多余接头;配电柜、控制柜的铜排线应标明“A、B、C、N”相序或分色刷漆;配电房的空气开关应标明出路;配电柜、控制柜下方线进出洞口应用防火胶泥封闭,以防老鼠等小动物进入。

5.2配电房内配电柜、控制柜应编号,张贴柜的名称、设备养护卡,控制柜按钮应标明用途且标识明显;悬挂“正在运行”标志牌,检修时应悬挂“有人操作,禁止合闸”标志牌。

5.3配电房内应上墙明示电气主接线图、相关制度(配电房、电气设备安全操作规程、电工岗位职责、配电室管理制度)。

5.4 配电房内应配备工具箱,工具箱内配齐绝缘手套,绝缘靴以及检查、操作工具。绝缘手套、绝缘靴应定期进行交流耐压试验(每半年检测1次),检测合格后张贴标签。配电房内还应配备消防器材(灭火器)。

5.5配电房的大门应向外开,门上张贴“配电室”铭牌及“严禁烟火”、“机房重地,闲人莫进”警示标志。

5.6配电柜、启动柜上仪表、避雷器应定期检测校验(电子表不需检测和校验)。等级指数小于和等于0.5的仪表检定周期一般为1年,其余为2年;控制柜和配电柜上仪表的定期检验和校验应与该仪表所连接的主要设备大修日期一致,其它柜上的仪表每4年至少校验、检验1次。

第5篇:水闸工程运行管理规范范文

广州市水务管理条例全文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合理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水资源,发挥水资源的综合效益,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防治洪涝灾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规划、开发、利用、节约、保护以及排水、水害防治、水工程管理等水务活动。

第三条 市水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水务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组织实施本条例。

区、县级市水务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务的统一管理工作。

国土资源、城乡规划、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城市管理、价格、气象、农业(海洋渔业)、质量技术监督、港口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水务管理相关工作。

第四条 市、区、县级市水务行政主管部门在其法定权限范围内可以委托符合法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

第五条 市、区、县级市水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水务日常巡查制度,依法对本辖区内的水务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公共财政对水务基础设施的投入,拓宽水务投融资渠道,吸引社会资金参与水务基础设施建设。

第七条 市水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置并公开全市统一的险情报告和投诉、举报电话,方便单位或者个人报告洪涝险情、排水设施安全隐患和投诉、举报违法行为。市水务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或者投诉、举报后,应当及时处理,并在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处理情况书面答复报告或者投诉、举报人。

第二章 水资源管理

第八条 市水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编制市水资源综合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区、县级市水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市水资源综合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水资源综合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市水务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 市水务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以下规定组织编制市水资源专业规划:

(一)市防洪排涝、灌溉、供水、排水、抗旱、节约用水、水功能区划、景观水系、水文测验、水土保持、河道采砂等专业规划,由市水务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征求市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意见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二)市地下水普查勘探和动态监测规划,由市水务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编制,征求市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意见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三)市渔业以及水产养殖、水上旅游、水污染防治、航运等专业规划,由市农业(海洋渔业)、旅游、环境保护、港口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编制,征求市水务行政主管部门以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意见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区、县级市水务行政主管部门以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据市水资源专业规划和本区、县级市的管理需要,编制本行政区域水资源专业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条 市水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市水资源综合规划及本市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制定市水量分配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市水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批准的市水量分配方案和年度预测来水量以及用水需求,制定市年度水量分配方案和调度计划,实施年度用水总量控制和水量统一调度。

区、县级市水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市年度水量分配方案和调度计划以及本行政区域的用水需求,制定本行政区域年度水量分配方案和调度计划。

第十一条 市水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划定地下水限制开采区和禁止开采区,并提出取水总量控制目标和水源替代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地下水限制开采区的年度取水计划以及取水许可总量,不得超过其取水总量控制目标。

在地下水禁止开采区,除消防、抗旱、施工安全等应急取水外,禁止开采地下水;已经批准取水的,应当限期封闭水井。

第十二条 市水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本市地热水、矿泉水储藏情况,确定年度地热水、矿泉水开采区域和开采限量。

取用地热水、矿泉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取得水务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取水许可证,凭取水许可证向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并按照水务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开采限量开采。

第十三条 经批准取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安装经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的取水计量设施,保证其正常运行,并按照规定填报取用水报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或者擅自拆除、更换取水计量设施。

水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取水计量设施的使用和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依法处理。

第十四条 水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水功能区对水质的要求和水体的自然净化能力,核定该水域的纳污能力,向同级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提出该水域的限制排污总量意见。

水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水功能区的水质状况进行监测,发现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控制指标或者水功能区水质达不到水域使用功能要求的,应当及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采取治理措施,并向同级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通报。对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地区,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暂停审批新增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第十五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排放污水和废水。

在公共污水管网覆盖区域,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应当将符合国家和地方标准的污水和废水排入公共污水管网;在公共污水管网未覆盖区域,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自建污水处理设施或者自建污水管网接驳公共污水管网。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私设暗管等规避监管的方式向河道、河涌、湖泊、山塘、水库、灌溉渠等水体排放污水和废水。

第十六条 水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雨水、再生水开发利用的研究,采用先进技术,加强雨水和污水处理后的利用及配套设施建设,逐步提高雨水和污水的再生利用率。

鼓励下列情形使用雨水、再生水:

(一)城市绿化、道路清扫和公厕冲水等市政用水;

(二)冷却、洗涤等工业生产用水;

(三)观赏性景观、湿地等环境用水;

(四)建筑施工、车辆冲洗等用水。

第三章 河道、河涌及水工程管理

第十七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河道、河涌,除由水利部珠江水利委员会和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外,按照以下规定实行分级管理: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白坭河、珠江干流广州河段,由市水务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省人民政府赋予的权限管理;

(二)流溪河、新街河干流,由市水务行政主管部门管理;

(三)区、县级市之间分界的河道、河涌,由市水务行政主管部门管理;

(四)上述(一)、(二)、(三)项以外的其他河道、河涌,依照属地原则由所属区、县级市水务行政主管部门管理。

河道、河涌的名录和管理主体由市水务行政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

第十八条 越秀区、荔湾区、海珠区、天河区、白云区、黄埔区内河涌的管理范围,由市水务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划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河道和前款规定以外的河涌的管理范围,由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管理该河道、河涌的水务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划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九条 河道、河涌的管理范围按照以下原则划定:

(一)有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无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根据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确定;

(二)河涌的管理范围为蓝线划定的范围。未划定蓝线的河涌,其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背水坡脚以外六米之间的全部区域;无堤防的河涌,其管理范围根据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确定。

水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划定的河道、河涌管理范围进行勘界,设立界桩,并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条 珠江干流广州河段、流溪河干流、白坭河干流、增江、新街河堤防和捍卫重要城镇或者五万亩以上农田的堤防,其管理范围为内、外坡堤脚每侧外延三十米;捍卫一万亩至五万亩农田的堤防,其管理范围为内、外坡堤脚每侧外延二十至三十米;无明显背水坡脚的堤防,其管理范围为堤身结构外延三十米。

第二十一条 河道、河涌的整治与建设,应当服从相关水务规划,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防洪排涝标准、通航标准、水污染防治标准和其他技术要求,维护堤防安全,保持河势稳定和行洪、航运通畅,兼顾堤岸景观美化。

第二十二条 禁止下列占用河道、河涌、湖泊、山塘、水库水域的行为:

(一)修建危害防洪、供水、水资源保护、水力发电、灌溉等的建筑物、构筑物;

(二)进行房地产以及其他商业开发建设活动。

第二十三条 在河道、河涌、湖泊、山塘、水库管理范围内修建水利开发、水害防治、河道整治等各类工程和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等建筑物和设施以及进行航道疏浚、港池整治等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建设方案报送水务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向有关部门办理报批手续。

前款规定的建设项目需要覆盖、改道或者缩窄河道、河涌的,工程建设方案由市水务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建设单位方可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向有关部门办理报批手续。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在审批河道范围内码头建设项目时,应当要求建设单位提供水务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建设方案的审查同意意见。

审批在河道、河涌、湖泊、山塘、水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应当遵循严格控制、保护生态、占补平衡的原则。

第二十四条 建设单位申请工程建设方案审查的,应当向水务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书;

(二)建设项目所依据的文件;

(三)建设项目涉及防洪部分的初步方案;

(四)建设项目防洪评价报告;

(五)建设项目占用河道、河涌、湖泊、山塘、水库管理范围内水域和土地情况的说明。

建设项目占用水域的,还应当提交替代水域工程或者功能补救措施方案。

第二十五条 水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工程建设方案审查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符合下列条件的,方可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

(一)符合江河流域综合规划和有关的国土及区域发展规划;

(二)符合防洪标准和有关技术要求,措施适当,不妨碍行洪、不降低河道泄洪能力;

(三)对河势稳定、水流形态、水质、冲淤变化无不利影响;

(四)不影响水库大坝、堤防、护岸和其他水工程安全;

(五)不妨碍防汛抢险;

(六)不影响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七)需要占用水域的建设项目,其替代水域工程或者功能补救措施方案合理可行;

(八)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有关规定。

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不得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并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第二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水域占补平衡制度,确保本市的基本水面率符合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

经依法批准占用水域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根据被占用水域的面积、水量和功能,兴建替代水域工程或者采取功能补救措施。替代水域工程或者功能补救措施方案,应当纳入工程建设方案;兴建替代水域工程或者采取功能补救措施的费用,应当列入建设项目工程概算。

建设项目占用水域以及兴建替代水域工程、采取功能补救措施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二十七条 未经水务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拆除和转移水工程及其有关设施,不得改变水工程及其有关设施的调度和运行方案。

第二十八条 单位和个人申请拆除和转移水工程及其有关设施的,应当向水务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书;

(二)拆除和转移水工程及其有关设施的依据和理由;

(三)对水工程运行管理、水质影响的说明和拟采取的补救措施。

第二十九条 水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拆除、转移水工程及其有关设施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符合下列条件的,方可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

(一)符合江河流域综合规划和有关的国土及区域发展规划;

(二)符合防洪标准和有关技术要求,不妨碍行洪、不降低河道泄洪能力;

(三)对河势稳定、水流形态、水质、冲淤变化无不利影响;

(四)不影响水库大坝、堤防、护岸和其他水工程安全;

(五)不妨碍防汛抢险;

(六)不影响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七)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有关规定。

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不得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并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第四章 排水管理与防洪排涝

第三十条 排水应当遵循统一规划、配套建设、雨污分流、污水集中处理的原则。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对公共排水设施的规划和建设,加快公共排水设施的改造进程,提高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能力和内涝防治能力。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公共污水管网未覆盖区域尤其是农村地区生活污水处理和排水设施建设的投入,采取建设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等有效措施,并加强对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维护管理人员的培训、指导和设施运行的监督,确保该区域内的生活污水集中处理后达标排放。

第三十一条 市水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发展改革、城乡规划、城乡建设、国土房管、环境保护等行政管理部门编制排水总体规划和排水控制性详细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三十二条 城乡规划应当符合排水的要求,市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在确定地面标高时,应当满足城乡排水和防洪排涝的需要,并书面征求市水务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三十三条 市水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排水总体规划和排水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公共排水设施的建设和改造计划。

第三十四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市政道路应当与公共排水设施的建设计划相衔接,同步实施排水工程。

建设单位不得擅自抬高地面标高。

第三十五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排水设施的,应当根据排水规划采取雨污分流、地表径流控制和雨水综合利用等工程措施,使建设后的地表径流量不超过建设前的地表径流量。

地表径流控制的具体实施办法由市水务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城乡规划等行政管理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三十六条 公共排水设施的设计方案,应当报送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建设单位在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向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提供排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查同意意见。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需配套建设排水设施的,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在审查建设项目设计文件时,应当就建设项目的排水工程设计征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三十七条 建设单位申请公共排水设施设计方案审查的,应当向排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书;

(二)公共排水设施的设计方案;

(三)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相关文件。

第三十八条 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公共排水设施设计方案审查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公共排水设施的设计方案符合下列条件的,方可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

(一)设计方案合理,符合排水、防洪排涝等相关规划的要求;

(二)按照雨污分流建设;

(三)雨水汇水范围、汇水面积符合要求,暴雨重现期、综合径流系数等主要参数选取合理;

(四)有雨水利用、径流量控制等内涝防治方案;

(五)污水量设计合理;

(六)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有关规定。

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不得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并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第三十九条 公共排水设施工程完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定组织竣工验收。

公共排水设施验收合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

(二)按照相关部门批准的文件和图纸施工;

(三)排水管道按照雨水、污水分流建设;

(四)符合防洪排涝的有关规定;

(五)排水设施完好、畅通。

公共排水设施经验收合格的,建设单位应当在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竣工图纸报送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公共排水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对验收不合格的公共排水设施,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返修或者重建。

第四十条 施工单位在施工作业时,不得影响公共排水设施的安全。施工作业有可能影响公共排水设施安全的,施工单位应当编制公共排水设施保护方案,经与公共排水设施管理单位协商同意后,于施工前五个工作日内报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施工单位不得在保护方案中隐瞒有关情况,不得提供虚假备案材料。

第四十一条 禁止下列损害排水设施的行为:

(一)堵塞排水管道,妨碍排水;

(二)擅自占压、拆卸、填埋或者穿凿排水设施;

(三)向排水设施倾倒垃圾等废弃物;

(四)向排水设施倾倒、排放腐蚀性、放射性、易燃易爆等有毒有害物质;

(五)损坏或者盗窃井盖、雨水篦子等排水设施;

(六)擅自启动水闸;

(七)向排水管道加压排水;

(八)其他损害排水设施的行为。

第四十二条 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统一指挥本行政区域内的防汛抗洪工作,其办事机构设在本级水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实施防洪排涝应急预案和水务工程防洪预案以及防汛抗洪日常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在上级防汛指挥机构统一指挥下,做好本辖区防汛抗洪的具体工作。

第四十三条 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公共排水设施进行日常检查,发现公共排水设施存在安全隐患或者不能正常运作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排除,必要时,应当立即向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四十四条 市水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暴雨应急抢险预案和中心城区内涝抢险工作预案,按照抢险需要储备应急物资,建立抢险救援队伍,并定期进行演练。

第四十五条 市气象部门应当会同市水务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健全暴雨预警联动机制,加强信息共享。市气象部门应当对暴雨天气作出预报并及时向市水务行政主管部门和公众暴雨预警。

第四十六条 市水务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暴雨预警后,应当及时对易涝区域的排水设施和中心城区的主要公共排水设施进行检查,发现堵塞的应当及时疏通,并指导企业事业单位和居民做好防涝、排涝工作。

内涝险情发生时,市水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启动并组织实施内涝抢险工作预案,派出抢险救援队伍、紧急疏通淤塞排水管道、启用应急排涝设备抽排雨水。

第四十七条 在河道、河涌管理范围以及湖泊、山塘、水库、堤围等水工程管理范围内建设的码头、道路等建筑物、构筑物,涉及河道、河涌以及水工程防洪功能的,其所有人或者实际使用人应当加强养护和管理,并依法承担防汛抗洪义务,服从防洪、排涝、抢险的统一指挥。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水务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并通报批评;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由其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条例第五条规定,不依法建立水务日常巡查制度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七条规定,不依法设置并公开全市统一的险情报告和投诉、举报电话或者对报告、投诉、举报不依法处理、答复的;

(三)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不依法对取水计量设施的使用和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

(四)违法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不依法对水功能区的水质状况进行监测或者不依法暂停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

(五)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八条规定,不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

(六)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不依法制定暴雨应急抢险预案和中心城区内涝抢险工作预案的;

(七)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不依法建立暴雨预警联动机制或者不依法暴雨预警的;

(八)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不依法及时对易涝区域的排水设施和中心城区的主要公共排水设施进行检查或者不依法及时启动并组织实施内涝抢险工作预案的;

(九)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贪污贿赂等其他违法行为。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在地下水禁止开采区开采地下水的,由水务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开采,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限期拆除或者封闭其取水工程或者设施。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未安装或者破坏、擅自拆除取水计量设施的,由水务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计算的取水量和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计征水资源费,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

计量设施不合格或者运行不正常的,由水务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更换或者修复;逾期不更换或者不修复的,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计算的取水量和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计征水资源费,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随意或者采取私设暗管等规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水和废水的,由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进行查处。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将不符合国家和地方标准的污水和废水排入公共污水管网的,由水务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建设单位不按规定兴建替代水域工程或者采取功能补救措施的,由水务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擅自拆除和转移水工程及其有关设施或者改变水工程及其有关设施的调度和运行方案的,由水务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建设单位擅自抬高地面标高的,由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建设单位在公共排水设施验收合格后十五日内不将排水设施竣工图纸报送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由排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将未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公共排水设施投入使用,或者不组织返修、重建验收不合格的公共排水设施的,由排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罚款。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规定,施工单位不按规定时间报送备案公共排水设施保护方案的,由排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施工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备案材料的,由排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报送备案或者限期提供真实材料,给予警告,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损害排水设施的,由排水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并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未造成设施实际损坏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造成设施损坏的,应当依法修复或者赔偿,可以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治安违法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向排水设施倾倒建筑废弃物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依照本市关于建筑废弃物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占用河道、河涌、湖泊、山塘、水库水域修建危害防洪、供水、水资源保护、水力发电、灌溉等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进行房地产以及其他商业开发建设活动的,由水务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水务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的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未经水务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工程建设方案审查同意或者未按照审查批准的位置、界限,在河道、河涌、湖泊、山塘、水库管理范围内从事工程设施建设活动的,由水务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的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有关建筑物、构筑物的所有人或者实际使用人不履行防汛抗洪义务,严重影响防洪,构成治安违法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六十一条 本条例所称珠江干流广州河段,包括前航道、后航道、西航道。

本条例所称公共排水设施,是指政府或者其他主体投资建设、供公众使用的排水设施。

第六十二条 本条例自20xx年5月1日起施行,《广州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同时废止。

水务局负责的工作内容(一)贯彻落实国家关于水务工作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起草本市相关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草案,并组织实施;拟订水务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统一管理本市水资源(包括地表水、地下水、再生水、外调水);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水资源中长期和年度供求计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水资源论证制度和取水许可制度,水资源公报;指导饮用水水源保护和农民安全饮水工作;负责水文管理工作。

(三)负责本市供水、排水行业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排水许可制度;拟订供水、排水行业的技术标准、管理规范,并监督实施。[1]

(四)负责本市节约用水工作;拟订节约用水政策,编制节约用水规划,制定有关标准,并监督实施;指导和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

(五)负责本市河道、水库、湖泊、堤防的管理与保护工作;组织水务工程的建设与运行管理;负责应急水源地管理。

(六)负责本市水土保持工作;指导、协调农村水务基本建设和管理。

(七)承担本市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本市防汛抗旱应急指挥部)的具体工作,组织、监督、协调、指导全市防汛抗旱工作。

(八)负责本市水政监察和行政执法工作;依法负责水务方面的行政许可工作;协调部门、区县之间的水事纠纷。

(九)承担本市水务突发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监督、指导水务行业安全生产工作,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十)负责本市水务科技、信息化工作;组织重大水务科技项目的研发,指导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