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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股权投资取得的方式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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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股权投资取得的方式

第1篇:长期股权投资取得的方式范文

    2006年2月的《企业会计准则》,将于2007年1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中实施。新准则相对于现行准则和制度而言,存在较大的变化和差异。其中,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即是其中的一个重要方面,本文试就新准则规范下的长期股权投资核算进行讨论。

    根据长期股权投资对被投资单位的影响程度和公允价值能否可靠计量,新准则将长期股权投资进行了分类。主要划分为:一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权益性投资,即对子公司投资;二能够与其他合营方一同对被投资单位实施共同控制的权益性投资,即对合营企业投资;三能够对被投资单位施加重大影响的权益性投资,即对联营企业投资;四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性投资;五其他权益性投资,即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但在活跃市场中有报价、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的权益性投资。《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规范前四类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而第五类长期股股投资则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进行处理(包含于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中),对于第五类长期股股投资,本文不作详述。

    一、初始计量

    《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按形成或取得来源,将长期股权投资又分为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和其他方式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并分别规定了不同的初始投资成本计量标准。

    (一)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

    企业合并,是指将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独的企业合并形成一个报告主体的交易或事项。在我国将企业合并分为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和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参与合并的企业在合并前后均受同一方或相同的多方最终控制且该控制并非暂时性的,为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参与合并的各方在合并前后不受同一方或相同的多方最终控制的,为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从形式上看,企业合并又可分吸收合并、新设合并和控股合并。由于吸收合并中被合并方或被购买方解散,新设合并中合并各方均解散,被投资主体不复存在,因此,在这个意义上,只有控股合并存在长期股权投资持续核算的问题。

    1、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合并方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其初始投资成本:以支付现金、转让非现金资产或承担债务方式作为合并对价的,应当在合并日按照取得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的份额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与支付的现金、转让的非现金资产以及所承担债务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调整资本公积;资本公积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

    合并方以发行权益性证券作为合并对价的,应当在合并日按照取得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的份额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按照发行股份的面值总额作为股本,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与所发行股份面值总额之间的差额,应当调整资本公积;资本公积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

    2、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购买方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其初始投资成本(合并成本):一次交换交易实现的企业合并,合并成本为购买方在购买日为取得对被购买方的控制权而付出的资产、发生或承担的负债以及发行的权益性证券的公允价值(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通过多次交换交易分步实现的企业合并,合并成本为每一单项交易成本之和。此外,为进行企业合并发生的各项直接相关费用,约定的可能影响合并成本的未来事项在购买日估计很可能发生且对合并成本的影响金额能够可靠计量,该未来事项的影响金额等两项支出也应当计入合并成本。

    购买方对合并成本大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被购买方可辨认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负债及或有负债公允价值后的余额)份额的差额,应当确认为商誉。初始确认后的商誉,应当以其成本扣除累计减值准备后的金额计量。购买方对合并成本小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应当首先对取得的被购买方各项可辨认资产、负债及或有负债的公允价值以及合并成本的计量进行复核,经复核后合并成本仍小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其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例:甲上市公司与乙公司是不具有关联关系的两个独立的企业,2007年1月15日两公司达成合并协议,甲公司于2007年7月1日以公允价值为800万元、账面价值为600万元的资产作为对价控股合并乙公司,占乙公司60%股权。假设不考虑合并发生的直接相关费用,无或有项目,2007年7月1日乙公司财务状况如下(单位:万元):

    项目账面价值公允价值

    固定资产600800

    长期股权投资400600

    长期借款300300

    净资产7001100

    那么,2007年7月1日,甲公司会计分录为:

    借:长期股权投资800

    贷:有关资产600

    营业外收入200

    借:商誉140(800-1100×60%)

    贷:长期股权投资140

    (二)其他方式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

    其他方式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其初始投资成本:

    1、以支付现金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实际支付的购买价款作为初始投资成本。初始投资成本包括与取得长期股权投资直接相关的费用、税金及其他必要支出。hTtP://Www.XcHeN.COm.cn

    2、以发行权益性证券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发行权益性证券的公允价值作为初始投资成本。

    3、投资者投入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作为初始投资成本,但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的除外。

    4、通过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其初始投资成本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确定,即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满足“交换具有商业实质,换入或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的条件的,应当以公允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公允价值与换出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未满足上述条件的,应当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成本,不确认损益。

    5、通过债务重组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其初始投资成本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确定。即债权人应当对受让的长期股权投资按其公允价值入账,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与受让的长期股权投资的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债权人已对债权计提减值准备的,应当先将该差额冲减减值准备,减值准备不足以冲减的部分,计入当期损益。

    值得注意的是,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计量,无需区分成本法和权益法,仅需从长期股权投资形成或取得的角度,按照上述标准予以确定即可.

    二、后续计量

    《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对长期股权投资的后续计量,是从区分长期股权投资类别的角度,根据不同类别长期股权投资的特点,分别采用成本法和权益法进行后续计量的。

    (一)成本法

    成本法,是指长期股权投资按投资成本计价的方法。《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规定,下列两类长期股权投资应当采用成本法核算:一投资企业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长期股权投资(前文分类中的第一类长期股权投资);二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并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前文分类中的第四类长期股权投资)。特别地,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长期股权投资,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还需调整为权益法反映。

    已经确定采用成本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初始投资成本计价。追加或收回投资应当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确认为当期投资收益。投资企业确认投资收益,仅限于被投资单位接受投资后产生的累积净利润的分配额,所获得的利润或现金股利超过上述数额的部分作为初始投资成本的收回。

    当然,因追加投资等原因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但不构成控制的,应当改按权益法核算,并以成本法下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作为按照权益法核算的初始投资成本。对于原由《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规范的长期股权投资,因追加投资等原因形成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同样适当用本转换原则,即以金融工具准则确定的投资账面价值作为按照权益法核算的初始投资成本。

    (二)权益法

    权益法,是指长期股权投资最初以初始投资成本计价,以后根据投资企业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的变动对投资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的方法。《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规定,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前文分类中的第

    二、三类长期股权投资),应当采用权益法核算。

    确定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其初始投资成本大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确定方法与企业合并中的规定相同)份额的,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小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其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值得注意的是,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控股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其后续计量按照成本法核算,不适用上述原则。

第2篇:长期股权投资取得的方式范文

根据长期股权投资对被投资单位的影响程度和公允价值能否可靠计量,新准则将长期股权投资进行了分类。主要划分为:一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权益性投资,即对子公司投资;二能够与其他合营方一同对被投资单位实施共同控制的权益性投资,即对合营企业投资;三能够对被投资单位施加重大影响的权益性投资,即对联营企业投资;四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性投资;五其他权益性投资,即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但在活跃市场中有报价、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的权益性投资。《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规范前四类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而第五类长期股股投资则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进行处理(包含于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中),对于第五类长期股股投资,本文不作详述。

一、初始计量

《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按形成或取得来源,将长期股权投资又分为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和其他方式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并分别规定了不同的初始投资成本计量标准。

(一)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

企业合并,是指将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独的企业合并形成一个报告主体的交易或事项。在我国将企业合并分为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和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参与合并的企业在合并前后均受同一方或相同的多方最终控制且该控制并非暂时性的,为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参与合并的各方在合并前后不受同一方或相同的多方最终控制的,为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从形式上看,企业合并又可分吸收合并、新设合并和控股合并。由于吸收合并中被合并方或被购买方解散,新设合并中合并各方均解散,被投资主体不复存在,因此,在这个意义上,只有控股合并存在长期股权投资持续核算的问题。

1、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合并方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其初始投资成本:以支付现金、转让非现金资产或承担债务方式作为合并对价的,应当在合并日按照取得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的份额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与支付的现金、转让的非现金资产以及所承担债务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调整资本公积;资本公积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

合并方以发行权益性证券作为合并对价的,应当在合并日按照取得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的份额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按照发行股份的面值总额作为股本,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与所发行股份面值总额之间的差额,应当调整资本公积;资本公积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

2、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购买方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其初始投资成本(合并成本):一次交换交易实现的企业合并,合并成本为购买方在购买日为取得对被购买方的控制权而付出的资产、发生或承担的负债以及发行的权益性证券的公允价值(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通过多次交换交易分步实现的企业合并,合并成本为每一单项交易成本之和。此外,为进行企业合并发生的各项直接相关费用,约定的可能影响合并成本的未来事项在购买日估计很可能发生且对合并成本的影响金额能够可靠计量,该未来事项的影响金额等两项支出也应当计入合并成本。

购买方对合并成本大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被购买方可辨认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负债及或有负债公允价值后的余额)份额的差额,应当确认为商誉。初始确认后的商誉,应当以其成本扣除累计减值准备后的金额计量。购买方对合并成本小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应当首先对取得的被购买方各项可辨认资产、负债及或有负债的公允价值以及合并成本的计量进行复核,经复核后合并成本仍小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其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例:甲上市公司与乙公司是不具有关联关系的两个独立的企业,2007年1月15日两公司达成合并协议,甲公司于2007年7月1日以公允价值为800万元、账面价值为600万元的资产作为对价控股合并乙公司,占乙公司60%股权。假设不考虑合并发生的直接相关费用,无或有项目,2007年7月1日乙公司财务状况如下(单位:万元):

项目账面价值公允价值

固定资产600800二、后续计量

《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对长期股权投资的后续计量,是从区分长期股权投资类别的角度,根据不同类别长期股权投资的特点,分别采用成本法和权益法进行后续计量的。

(一)成本法

成本法,是指长期股权投资按投资成本计价的方法。《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规定,下列两类长期股权投资应当采用成本法核算:一投资企业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长期股权投资(前文分类中的第一类长期股权投资);二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并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前文分类中的第四类长期股权投资)。特别地,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长期股权投资,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还需调整为权益法反映。

已经确定采用成本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初始投资成本计价。追加或收回投资应当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确认为当期投资收益。投资企业确认投资收益,仅限于被投资单位接受投资后产生的累积净利润的分配额,所获得的利润或现金股利超过上述数额的部分作为初始投资成本的收回。

当然,因追加投资等原因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但不构成控制的,应当改按权益法核算,并以成本法下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作为按照权益法核算的初始投资成本。对于原由《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规范的长期股权投资,因追加投资等原因形成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同样适当用本转换原则,即以金融工具准则确定的投资账面价值作为按照权益法核算的初始投资成本。

(二)权益法

权益法,是指长期股权投资最初以初始投资成本计价,以后根据投资企业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的变动对投资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的方法。《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规定,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前文分类中的第二、三类长期股权投资),应当采用权益法核算。

确定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其初始投资成本大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确定方法与企业合并中的规定相同)份额的,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小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其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值得注意的是,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控股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其后续计量按照成本法核算,不适用上述原则。

权益法下,投资企业取得长期股权投资后,应当按照应享有或应分担的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损益的份额,确认投资损益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投资企业按照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计算应分得的部分,相应减少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投资企业确认被投资单位发生的净亏损,应当以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以及其他实质上构成对被投资单位净投资的长期权益减记至零为限,投资企业负有承担额外损失义务的除外,被投资单位以后实现净利润的,投资企业在其收益分享额弥补未确认的亏损分担额后,恢复确认收益分享额。

权益法下,投资企业在确认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净损益的份额时,应当以取得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各项可辨认资产等的公允价值为基础,对被投资单位的净利润进行调整后确认。被投资单位采用的会计政策及会计期间与投资企业不一致的,应当按照投资企业的会计政策及会计期间对被投资单位的财务报表进行调整,并据以确认投资损益。

投资企业对于被投资单位除净损益以外所有者权益的其他变动,应当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并计入所有者权益。

当然,投资企业因减少投资等原因对被投资单位不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并且长期股权投资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应当改按成本法核算,并以权益法下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作为按照成本法核算的初始投资成本。

三、减值及处置

新准则中,长期股权投资的减值方法有其特殊性。按照成本法核算的、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其减值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处理,即应当将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与按照类似金融资产当时市场收益率对未来现金流量折现确定的现值之间的差额,确认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且不得转回;其他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其减值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处理,即长期股权投资存在减值迹象的,应当估计其可收回金额可收回金额应当根据长期股权投资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与长期股权投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两者之间较高者确定。计量结果表明,长期股权投资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应当将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减记至可收回金额,减记的金额确认为资产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计提相应的资产减值准备,资产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得转回。

处置长期股权投资时,其账面价值与实际取得价款的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因被投资单位除净损益以外所有者权益的其他变动而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处置该项投资时应当将原计入所有者权益的部分按相应比例转入当期损益。

总之,新准则下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涉及多项具体会计准则,如长期股权投资、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合并、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资产减值等,需要相关会计工作者全面了解和掌握,以便于应用。

长期股权投资400600

长期借款300300

净资产7001100

那么,2007年7月1日,甲公司会计分录为:

借:长期股权投资800

贷:有关资产600

营业外收入200

借:商誉140(800-1100×60%)

贷:长期股权投资140

(二)其他方式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

其他方式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其初始投资成本:

1、以支付现金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实际支付的购买价款作为初始投资成本。初始投资成本包括与取得长期股权投资直接相关的费用、税金及其他必要支出。

2、以发行权益性证券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发行权益性证券的公允价值作为初始投资成本。

3、投资者投入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作为初始投资成本,但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的除外。

4、通过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其初始投资成本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确定,即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满足“交换具有商业实质,换入或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的条件的,应当以公允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公允价值与换出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未满足上述条件的,应当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成本,不确认损益。

第3篇:长期股权投资取得的方式范文

【关键词】长期股权投资;初始计量;后续计量;核算方法转换

对于长期股权投资的会计核算,新准则保留了权益结合法的会计处理方式,因此,长期股权投资的会计核算比较复杂,是会计实务中的一大难点,对于广大财务人员在实务操作中对于其核算必须要有清晰的思路。

一、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计量

新准则引入了公允价值计量属性,长期股权投资取得时相关的会计处理在计量属性上有所不同。长期股权投资的取得方式,包括非企业合并取得和企业合并取得两大类,其中企业合并又进一步划分为同一控制下的合并和非同一控制下的合并。对于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和非企业合并而取得的两类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为付出资产、发生或承担的负债以及发行的权益性证券的公允价值,其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而对于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在合并日按照取得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的份额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其与支付的现金、转让的非现金资产、所承担债务账面价值以及所发行股份面值总额之间的差额,调整资本公积,资本公积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

新准则对不同取得方式的长期股权投资分别规定采用不同的计量属性,充分体现出“实质重于形式”的会计质量要求。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合并双方存在关联关系,交易价格很可能不公允,且最终控制方在合并前后对经济资源的实际控制并没有发生变化,从本质上来说,不能作为购买,会计处理上应当采用账面价值。而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和非企业合并方式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交易各方是自愿、公平地进行交易,存在公允的购买价格,应当以公允价值为基础进行计量。

二、长期股权投资的后续计量

新准则关于长期股权投资的后续计量的会计处理,根据对被投资单位的影响程度和公允价值能否可靠计量,分别采用成本法和权益法。

新准则规定,应采用成本法核算的有:一是当投资企业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长期股权投资;二是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并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但是,母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及个别财务报表采用成本法核算,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应调整为权益法,并且应区分以下两种情形:1.对于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合并资产负债表应采用权益结合法处理,即被合并方的有关资产、负债应以其账面价值计量。2.对于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合并资产负债表应采用购买法处理,即被合并方的有关资产、负债应以其公允价值列示,初始投资成本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在合并报表上确认为商誉(大于差额)或计入当期损益(控股合并下,因购买日不编制合并利润表,所以应在购买日的合并资产负债表中调整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

当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时,长期股权投资应当采用权益法核算,不需要编制合并报表。采用权益法核算时,应对初始投资成本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进行调整。对于大于差额,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包含在“长期股权投资——成本”中,小于差额,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计入当期损益“营业外收入”。其后应当以取得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各项可辨认资产等的公允价值为基础,根据投资企业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的变化对投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

新准则要求权益法中采用公允价值这一计量属性,充分体现了“相关性”这一会计质量要求。

三、长期股权投资核算方法转换的会计处理

长期股权投资由权益法转为成本法的会计处理相对比较简单,以权益法下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作为按照成本法核算的初始投资成本,将长期股权投资的“损益调整”及“其他权益变动”明细科目转入“成本”明细科目,不需进行追溯调整。本文侧重分析长期股权投资由成本法转为权益法的会计处理。

(一)追加投资引起成本法转为权益法的会计处理

因追加投资导致长期股权投资由无重大影响下的成本法转为权益法核算时,应按照权益法的核算要求对原成本法下的核算结果进行追溯调整,即应以成本法下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作为权益法核算的初始投资成本,并在此基础上比较该初始投资成本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初始投资成本大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的属于通过投资作价体现的商誉,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小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之间的差额,应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同时调整留存收益。对于新取得的股权部分,应比较追加投资的成本与取得该部分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按照上述权益法的核算要求进行会计处理,惟一的区别是投资成本小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计入取得当期的营业外收入。原投资至新投资交易日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变动相当于原持股比例的部分,调整长期股权投资以及对应科目。

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调整数=(追加投资日被投资单位公允价值-初始投资日被投资单位公允价值)*原持股比例

并相对应地作出以下调整:初始投资至追加投资当期期初按照原持股比例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损益,调整留存收益;追加投资当期期初至追加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的净损益,调整当期收益;其他原因导致的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变动中应享有的份额,计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第4篇:长期股权投资取得的方式范文

财政部2006年2月15日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以下简称长期股权投资准则)对2001年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投资》(以下简称投资准则)做了进一步修正,从准则规范的范围到具体核算内容均发生了变化。

一、关于准则规范范围的比较

长期股权投资准则涉及的范围与投资准则相比明显较小,仅仅规范长期股权投资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且不包括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存在活跃的市场、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短期投资和长期债权投资的有关核算问题在《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中规范。投资准则规范了除外币投资的核算业务、证券经营业务、合并会计报表和企业合并以外的所有投资的核算问题,范围较广。

二、关于投资持有期间两种计价方法适用范围的比较

长期股权投资准则第五条规定,投资企业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长期股权投资,以及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并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成本法核算;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采用权益法核算。第六条规定,在确定能否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时,应当考虑投资企业和其他方持有的被投资单位当期可转换公司债券、当期可执行认股权证等潜在表决权因素。由此可知,长期股权投资准则在考虑投资企业在被投资单位实际拥有的表决权的数额对其控制权及影响力的影响之外,还考虑潜在表决权因素的影响,确定的判断标准更加客观、全面。

而投资准则规定,投资在持有期间的计价应视企业在被投资企业所占的股份比例以及所能产生的影响程度而采用不同的计价方法。如果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无控制、无共同控制且无重大影响,或者被投资单位在严格的限制条件下经营,其向投资企业转移资金的能力受到限制,则该项长期股权投资应采用成本法计价。如果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时,采用权益法对长期股权投资计价。

显然,对于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长期股权投资,长期股权投资准则规定平时不再采用权益法,而是改用成本法进行核算,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才按照权益法进行调整。笔者认为这种变化是为了避免关联企业之间的投资利用权益法核算来操纵利润,使会计核算结果更为可靠。

三、关于长期股权投资取得方式与初始投资成本计量的比较

长期股权投资准则增加了企业合并、发行权益性证券的取得方式,取消了行政划拨方式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使投资的取得方式更符合市场经济规律。在初始投资成本的计量上引入了公允价值的计价方法,既提高了资产价值的相关性,也保证了与国际会计准则的协调一致。如以发行权益性证券方式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以权益性证券的公允价值入账;通过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和债务重组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主要以公允价值作为入账价值;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中,购买方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其所带来的未来经济利益预计能够流入企业且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的,应当按照公允价值确认。

此外,长期股权投资准则还详细规定了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中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确定方法:

(一)合并方以支付现金、转让非现金资产或承担债务方式作为合并对价的,应当在合并日按照取得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的份额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

(二)合并方以发行权益性证券作为合并对价的,应当在合并日按照取得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的份额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同时,为了防止企业操纵利润,长期股权投资准则规定: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与支付的现金、转让的非现金资产以及所承担债务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调整资本公积;资本公积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与所发行股份面值总额之间的差额,应当调整资本公积;资本公积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

四、关于股权投资差额核算的比较

按照长期股权投资准则的规定,在权益法下,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大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小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其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而投资准则及财政部印发的《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有关问题解答(二)中规定,企业采用权益法核算投资时,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之间的差额,作为股权投资差额,分别以下情况进行会计处理:初始投资成本大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的差额,借记“长期股权投资――××单位(股权投资差额)”科目,贷记“长期股权投资――××单位(投资成本)”科目,并按规定的期限摊销计入损益;初始投资成本小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的差额,借记“长期股权投资――××单位(投资成本)”科目,贷记“资本公积――股权投资准备”科目。

由上述可知:在初始投资时,判断是否存在股权投资差额的计量基础及核算两个准则发生了较大变化。投资准则以投资成本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的差额确定,且无论正差还是负差,均应单独在账面上反映,并将正差在一定期限内分期摊销。而长期股权投资准则以取得投资时投资企业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各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确定,并且仅在初始投资成本小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情况下,其差额才单独反映,且无需进行摊销,直接在取得投资的当期确认为损益。

五、关于投资减值的比较

长期股权投资准则规定,采用成本法核算的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其减值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处理。即:在有客观证据表明该项投资发生减值时,应当计提减值准备,确认的减值损失为该项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与按照类似资产当时市场收益率对未来现金流量折现确定的现值之间的差额,并计入当期损益。其他长期股权投资,其减值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的规定处理。即:当长期股权投资存在减值迹象时,应估计其可收回金额(可收回金额应当根据股权投资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与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两者之间较高者确定)。当长期股权投资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时,说明股权投资发生减值,应将其账面价值减记至可收回金额,减记的金额确认为资产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计提相应的资产减值准备。另外,第8号和第22号准则均规定,长期股权投资的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得转回。

投资准则对所有的长期投资减值均采用统一的核算要求,规定如果由于市价持续下跌或被投资单位经营状况变化等原因导致长期投资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应将可收回金额低于长期投资账面价值的差额,确认为当期投资损失,并计提减值准备。同时还规定,如果已确认损失的长期投资的价值又得以恢复,应在原已确认的投资损失的数额内转回。

通过比较我们发现,投资准则仅从总体上规定了长期投资减值的处理要求,对可收回金额的确定缺乏详细的指导,不便于实际操作,减值可以转回又为一些企业操纵各期利润提供了机会。而长期股权投资准则虽然根据投资持有期间不同的核算方法要求遵循不同的会计准则(第8号和第22号准则)对投资减值进行处理,但其核算实质是相同的,即:确认的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将来投资的价值得以恢复,也不得转回。这样做可以有效防止企业通过减值的计提与转回操纵损益,有利于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另外,第8号和第22号准则规定的减值处理更为详细,可收回金额的计量操作性大大增强,方便企业实际运用。

六、关于会计披露的比较

由于长期股权投资准则和投资准则核算的范围发生变化,要求披露的信息存在较大差别,长期股权投资准则披露的信息不包括有关短期投资和长期债权投资的内容。

长期股权投资准则要求投资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长期股权投资有关的下列信息:(1)公司、合营企业和联营企业清单,包括企业名称、注册地、业务性质、投资企业的持股比例和表决权比例;(2)合营企业和联营企业当期的主要财务信息,包括资产、负债、收入、费用等的合计金额;(3)被投资单位向投资企业转移资金的能力受到严格限制的情况;(4)当期及累计未确认的投资损失金额;(5)与对子公司、合营企业及联营企业投资相关的或有负债。

投资准则要求企业应在财务报告中披露下列与投资相关的事项:(1)当期发生的投资净损益,其中重大的投资净损益项目应单独披露;(2)短期投资、长期债权投资和长期股权投资的期末余额,其中长期股权投资中属于对子公司、合营企业、联营企业投资的部分,应单独披露;(3)当年提取的投资损失准备;(4)投资的计价方法;(5)短期投资的期末计价;(6)投资总额占净资产的比例;(7)采用权益法时,投资企业与被投资单位会计政策的重大差异;(8)投资变现及投资收益汇回的重大限制。

下面通过案例比较分析长期股权投资准则与投资准则对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的异同。

第5篇:长期股权投资取得的方式范文

摘要:财政部于2014 年3 月13日修订了《企业会计准则———长期股权投资》,于2014 年7 月1 日起在所有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范围内施行,笔者对新旧准则的异同点进行了比较,希望对财务人员运用新准则有所帮助。

关键词 :长期股权投资;修订;异同点;比较

财政部于2014 年3 月13 日了修订第2 号企业会计准则《长期股权投资》准则的通知,要求从2014年7 月1 日起施行。

一、准则规范的长期股权投资核算内容的不同

(一)原准则规范的长期股权投资核算内容

1.如果投资企业能够对被投资企业实施控制,即被投资企业为投资企业的子公司,则投资企业应将该项投资作为长期股权投资核算。

2.如果投资企业能够与其他一方或多方合营企业对被投资企业共同控制,即被投资企业为投资企业的合营企业,则投资企业应将该项投资作为长期股权投资核算。

3.如果投资企业对被投资企业有重大影响,即被投资企业为投资企业的联营企业,则投资企业应将该项投资作为长期股权投资核算。

4.如果投资企业持有的投资,对被投资企业不能共同控制,没有重大影响,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公开报价、同时公允价值也不能可靠计量,则投资企业应将该项投资作为长期股权投资核算。

(二)新准则规范的长期股权投资核算内容新准则规范的长期股权投资核算内容仅包括上述的1、2、3项,不包括第4项。

由此可见:新准则规范的长期股权投资范围比原准则有所缩小,根据第22 号企业会计准则《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规范,投资企业应将该项投资作为“金融资产”核算,并根据投资企业自身的业务特点、投资策略、企业管理要求及对被投资企业的影响力等因素,将其作为“交易性金融资产”或“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核算。

二、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成本的确定不同

(一)通过企业合并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成本的确定

1.原准则规定的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成本的确定(1)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投资企业应当在确定的合并日,按照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非公允价值)与持股比例的乘积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成本。确定的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成本与转让资产及承担债务的账面价值的差额,应当调整资本公积,不足的部分调整盈余公积及未分配利润。

如果合并方通过发行股票完成合并的,按照前述方法确定的股权投资的初始成本与发行股份的面值之间的差额顺序调整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2)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购买方在确定的购买日按照第20 号企业会计准则《企业合并》确定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成本。

2.新准则规定的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成本的确定(1)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应当在确定的合并日,按照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在最终控制方合并财务报表中的账面价值(非公允价值)与持股比例的乘积作为股权投资的初始成本。确定的成本与转让资产及承担债务的账面价值的差额,顺序调整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

如果合并方通过发行股票完成合并的,按照前述方法确定的股权投资的初始成本与发行股份的面值之间的差额顺序调整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2)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股权投资初始成本的确定与原准则规定一样。

由此可见:新准则与原准则对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和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的规范原则是一致的,均要有效限制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中有可能产生的人为操纵的因素,从而影响合并成本的真实性,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中,不可能存在人为操纵的因素,所以新准则与原准则都要求,通过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成本均按照市场正常交易原则,视同投资企业首先出售资产,并以换取的货币资金购入被投资企业的股权一样确定初始投资成本。

(二)通过其他方式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成本的确定

新准则与原准则对通过除企业合并以外的方式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的确定基本相同,只是新准则取消了企业通过接受投资者投入的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的确定的相关规定。

三、后续计量的不同

(一)原准则规定的后续计量

原准则对下列两项投资采用成本法核算:

1.投资企业能够对被投资企业实施控制,即对子公司的投资采用成本法核算,但期末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要按照权益法调整成本法核算的结果。

2.投资企业对被投资企业不能共同控制,无重大影响,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公开报价、公允价值也不能可靠计量的投资采用成本法。

确定股权投资初始成本后,在股权持有期间除追加投资或收回投资外,也不调整初始成本。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现金股利或利润时,如属于被投资企业接受投资后产生的累积净利润的分配,投资企业应按照持股比例确认为投资收益,如属于被投资企业接受投资前产生的累积净利润的分配,投资企业应按照持股比例冲减长期股权投资成本。

新准则与原准则对权益法核算的规定基本相同。

(二)新准则规定的后续计量

新准则规定,投资方能够对被投资企业实施控制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采用成本法核算。确认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成本后,在持有股权期间除追加投资或收回投资外,均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值。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现金股利或利润时,应当按持股比例全额确认为当期投资收益。

由此可见:新准则与原准则在后续计量方面主要有三个方面的不同:

1.采用成本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范围不同;

2.投资企业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核算,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是否需要按权益法进行调整规定不同;新准则下编制合并报表时不需要将成本法核算的结果调整为权益法核算的结果,原准则下编制合并报表时需要调整。

3.持有股权期间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现金股利或利润时,投资企业的确认不同;新准则下投资企业取得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全额确认为“投资收益”,不存在冲减长期股权投资成本的情形。

参考文献:

[1《] 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 财政部,2014.3.13.

第6篇:长期股权投资取得的方式范文

关键词:长期股权投资 会计核算 纳税筹划

伴随着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为了实现资源的有效配置,不断的提高企业的竞争力,企业间的合并等现象屡见不鲜,进而,我国对于投资企业通过合并或转让方式得到的长期股权投资,也制定了相关的规章制度,并且对其核算方法也进行了相应的规范。这不仅使企业间的经济往来、财务状况等能够按照规定来进行规范,促进企业财务管理工作的有效提高,同时也为在市场竞争之下各企业间的经济活动进行了有效的管理和规范,进而更好的促进企业的发展,从而带动我国经济的健康持续发展。

1、长期股权投资概述

长期股权投资是指企业通过持有股份参与被投资企业的分配,或者是为了谋取其他的经济利益,而将资产让渡给其他单位所获得的一种资产。目的是为了实现对被投资单位的控制,加大对被投资单位的影响,从而达到控制原材料供应,控制销售渠道和达到规模效益,分散经营风险。长期股权投资具有投资大,投资期限较长,风险大,能为企业带来较大的利润。

2、关于成本法及权益法的解读

2.1、成本法

成本法是指投资按照成本计价的方法,在以下两种情况下,长期股权投资应该采用成本核算法。第一,当投资企业可以实现对被投资企业实施控制时,并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以及公允值无法实现可靠计量的时候;第二,当投资企业对被投资方不再具有共同控制或者重大的影响,同样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及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时候,长期股权投资就应该采用成本核算法。

2.2、权益法

权益法就是指投资以初始的投资成本计量之后,在投资持有的期间内,根据投资企业在实际中享有的被投资方所有者权益份额的变动,对投资的账面价值进行合理调整的方法,当投资企业来说,对被投资企业共同控制或是重大影响的时候,长期股权投资应当采用权益法核算。

3、关于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

3.1、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计量

3.1.1、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取得

通过在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在实际的核算过程中,可以将初始投资成本视作被合并单位净资产账面报价的份额来计算,如果初始投资成本和支付合并报价的账面价值出现差额,则差额要记入资本公积之中。

3.1.2、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取得

对于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在实际的核算过程中,可以把初始投资成本看做付出的资产或者所承担债务的公允值来进行计算,若付出的资产或者所承担债务的公允值同其账面价值出现差额。则差额应该计入营业外收入中,或者营业外支出之中。

3.1.3、非合并方式取得

非合并方式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包括两种,一是以现金购买股票,初始投资的成本为购买股票所支付的所有款项;二是接受投资企业投入的长期股权投资。

3.2、长期股权投资的后续计量

在成本法下,长期股权投资在取得股权的时候要按照初始投资成本计价,之后再追加或者回收投资应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另外,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应该保持不变。被投资企业宣布分派的利润或者现金股利,应确认为当期的投资收益,然而投资企业在确认投资收益的时候,仅仅限于被投资企业接受投资后,进而产生的累积净利润分配额,当企业获得的利润或者现金股利大于应有数额的部分,应当作为初始投资成本回收,以此来冲减投资的账面价值。

在权益法下,企业在投资时,若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成本比应享有的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小,要将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按照差额调增,且要记入营业外收入。在期末,当确认应享有的被投资单位净损益份额时,首先应以被投资单位的各项可辨认资产公允值为基础,对其净利润进行相应的调整。其次,依据调整后的净利润来确定应享有的或应分担的份额,确认投资损益并且调整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

4、长期股权投资所得税的纳税筹划

4.1、股息和资本利得的纳税筹划

由于股息与资本利得各自承担的所得税税负不同,前者是依据投资双方所得税的税率差异来补缴所得税,若投资的双方税率相同,那么股息不再补税,后者则要全额计算缴纳所得税。因此,为了实现合理的纳税筹划,在投资方转让股权的时候要避免把股息转化成资本利得。具体有以下两种方法:第一,在投资方转让股权之前,由被投资的单位对累计未分配利润或者盈余公积进行分配;第二,若投资方所转让的不是全资子公司,这时要将投资比例提高之后再转让。

4.2、会计核算方法的纳税筹划

在成本法下,在投资收益已经实现但是未分之前,“投资收益”这一账户并不能反映已经实现的投资收益,因此不需要对投资收益计算补缴所得税。而在权益法下,不论投资收益是否收回,投资企业都要在被投资单位实现利润当期,依据所占被投资单位的净利润比例来确认投资收益,并计算补缴所得税。因此,在进行纳税筹划时,企业可以采用选择长期股权投资的会计核算的方式,以此来进行纳税筹划,通常投资企业利用成本法比权益法更能实现延迟纳税与降低税负的目的。

5、总结

伴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以及企业改制的不断深化,我国股权投资的现象日益普遍,随之而来的股权转让的行为也逐渐增多。为了企业的长期稳定发展,以及社会经济水平的有效提高,在实际的工作中,应该不断加强对企业财务状况的管理,不断的提高企业的市场竞争力。

参考文献:

第7篇:长期股权投资取得的方式范文

一、不同渠道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交易费用的会计处理

(一)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

1.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

新准则规定,合并方以支付现金、转让非现金资产或承担债务方式作为合并对价的,应当在合并日按照取得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的份额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与支付的现金、转让的非现金资产以及所承担债务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调整资本公积;资本公积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合并方以发行权益性证券作为合并对价的,应当在合并日按照取得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的份额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按照发行股份的面值总额作为股本,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与所发行股份面值总额之间的差额,应当调整资本公积;资本公积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这些规定中并没有明确提到交易费用,但交易费用的处理是隐含其中的。举例说明:2007年6月30日,A公司向同一集团内B公司的原股东定向增发1500万股普通股(每股面值1元,市价13.02元),取得B公司100%的股权,并于当日对其实施控制;同时A公司发生交易手续费150万元,合并日B公司的账面所有者权益总额6606万元,合并前两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相同,合并后B公司仍维持其独立法人资格继续经营。

会计处理:

借:长期股权投资66060000

贷:股本15000000

资本公积——股本溢价49560000

银行存款1500000

说明在此种情况下,投资方在合并日按照取得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的份额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交易费用并没有计入投资成本,而是冲减“资本公积——股本溢价”,如果资本公积不足冲减,再调整“盈余公积”和“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2.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

新准则规定,购买方在购买日应当确定的合并成本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企业合并成本包括购买方付出的资产、发生或承担的负债、发行的权益性证券的公允价值以及为进行企业合并发生的各项相关费用之和。这意味着这种情况下发生的相关交易费用应计入长期股权投资的投资成本,与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处理是不同的。举例说明:2007年4月30日C公司为取得D公司75%的股权,支付的资产包括银行存款1200万元和一项专利技术,原价1500万元,至合并日已累计摊销400万元,支付资产的公允价值为2600万元,取得该股权后C公司能够控制D公司的生产经营决策。合并中C公司支付相关费用100万元。假定合并前C公司与D公司不存在关联方关系。

会计处理:

借:长期股权投资27000000

累计摊销6000000

贷:无形资产——专利技术15000000

银行存款13000000

营业外收入5000000

此例中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2700万元由C公司付出资产的公允价值2600万元和支付的相关费用100万元组成,而银行存款1300万元包括付出资产的1200万元存款和支付的相关费用100万元,借贷方的差额计入“营业外收入”或“营业外支出”。

(二)企业合并以外其他方式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

1.以支付现金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

新准则规定,以支付现金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实际支付的购买价款作为初始投资成本。初始投资成本包括与取得长期股权投资直接相关的费用、税金及其他必要支出。这种情况比较简单,将交易费用直接计入投资成本,借记长期股权投资,贷记银行存款。举例说明:E公司2008年2月10日自公开市场中买入F公司20%的股份,实际支付价款8600万元,其中含有已宣告未发放的现金股利600万元,另外,在购买过程中支付手续费等相关费用200万元。

会计处理:

借:长期股权投资82000000

应收股利6000000

贷:银行存款88000000

此例中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由8000万元购买款和200万元相关费用构成,特别需注意的是,实际支付价款

8600万元中的已宣告未发放的现金股利600万元不是交易费用,也不能计入投资成本,应作为未来可收回的应收股利处理。

2.以发行权益性证券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

新准则规定,以发行权益性证券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发行权益性证券的公允价值作为初始投资成本。为发行权益性证券发生的相关费用不构成长期股权投资成本,应自溢价发行收入即“资本公积——股本溢价”中扣除,溢价收入不足冲减的,应冲减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这种情况与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比较类似。

3.投资者投入的长期股权投资

新准则规定,投资者投入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作为初始投资成本,但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的除外,这意味着交易手续费等不计入长期股权投资成本。举例说明:E公司设立时,其主要出资方之一甲公司以其持有的对F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作为出资投入E公司。按约定,该项长期股权投资作价6000万元,交易中E公司发生相关费用200万元。E公司注册资本为24000万元,甲公司出资占E公司注册资本的20%。

会计处理:

借:长期股权投资60000000

贷:实收资本48000000

资本公积——资本溢价10000000

银行存款2000000

二、处置长期股权投资产生交易费用的会计处理

虽然长期股权投资的形成是多渠道的,不同渠道形成长期股权投资交易费用的会计处理各不相同,但对处置长期股权投资时产生交易费用的会计处理应该基本相同,基本处理方法是将取得的转让价款与该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投资损益;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因被投资单位除净损益以外所有者权益的其他变动而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处置该项投资时应当将原计入所有者权益的部分按相应比例转入当期损益。具体的账务处理为:处置长期股权投资时,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其账面余额,贷记“长期股权投资”;按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或利润,贷记“应收股利”科目,按其差额,贷记或借记“投资收益”科目。已计提减值准备的,还应同时结转减值准备。采用权益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的处置,除上述规定外,还应结转原记入资本公积的相关金额,借记或贷记“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贷记或借记“投资收益”科目。从以上的分析可以看出,处置长期股权投资产生的交易费用应直接冲减处置资产的收益,即减少“投资收益”的账面额。举例说明:G公司原持有H公司40%的股权,采用权益法核算该长期股权投资。2007年12月20日G公司决定出售10%,出售时G公司账面上对H公司长期股权投资的构成为:投资成本1800万元,损益调整480万元,其他权益变动300万元。出售取得转让收入715万元,另支付转让手续费10万元。

会计处理:

借:银行存款7050000

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750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成本4500000

——损益调整1200000

——其他权益变动750000

第8篇:长期股权投资取得的方式范文

(一)股权收购企业的会计处理 股权收购企业作为合并方,其通过股权收购而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区分企业合并的类型,分别同一控制下的股权收购与非同一控制下的股权收购,分别采用不同的会计处理原则。

(1)同一控制下的股权收购。同一控制下的股权收购采用权益结合法,收购方按取得的被收购企业所有者权益帐面价值的份额,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收购方以支付现金、转让非现金资产或承担债务方式作为合并对价的,其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与合并对价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调整资本公积,资本公积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收购方以发行权益性证券作为合并对价的,应以发行股份的面值总额作为股本,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与所发行股份面值总额之间的差额,应当调整资本公积,资本公积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

(2)非同一控制下的股权收购。非同一控制下的股权收购采用购买法,收购方应当按照确定的企业合并成本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企业合并成本包括收购方付出的资产、发生或承担的负债、发行的权益性证券的公允价值,以及为进行企业合并发生的各项直接相关费用之和。

(二)被收购企业的会计处理 对于被收购企业来说,股权收购是其原股东将其持有的相关股权转让给收购企业,因此,其会计核算只需改变实收资本(股本)的明细账户即可。

(三)被收购企业原股东的会计处理 被收购企业的原股东会计处理需区分以下情况:(1)收购企业以股份支付为合并对价,被收购企业原股东取得的对价股权也形成了企业合并,应当按合并准则进行会计处理。应注意的是,此时,形成了被收购企业原股东对收购企业的反向购买,从而影响到收购企业甲公司的合并报表编制。(2)收购企业以股份支付为合并对价,但被收购企业原股东取得的对价股权未形成企业合并,或收购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为合并对价,应根据《非货币资产交换准则》,按长期股权投资换取资产进行会计处理。(3)收购企业以货币资产为合并对价,应根据《长期股权投资准则》,按股权出售进行会计处理。

二、股权收购所得税处理

(一)一般税务处理 (1)收购企业以公允价值作为取得的股权或资产计税基础;(2)收购企业应确认非股权支付对价的所得或损失;(3)被收购企业的股东应确认股权转让所得或损失;(4)被收购企业股东自收购方取得的各项资产,应当以公允价值作为计税基础;(5)被收购企业的相关所得税事项原则上保持不变。

(二)特殊纳税处理 (1)收购企业取得被收购企业股权,以本企业股权支付取得的部分,按被收购股权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以非股权支付取得的部分,以公允价值为计税基础。(2)收购企业应确认非股权支付对价的所得或损失。(3)被收购企业原股东取得收购企业的股权的计税基础,应按被收购股权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但取得的非股权支付的计税基础应按公允价值确定。(4)被收购企业的原股东暂不确认与收购企业股权支付相对应的股权转让所得或损失,但应确认与收购企业非股权支付相对应的股权转让所得或损失。(5)收购企业、被收购企业的原有各项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和其他相关所得税事项保持不变。

选择采用特殊性纳税处理规定的股权收购业务必须同时满足以下五个条件:(1)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2)收购企业购买的股权不低于被收购企业全部股权的75%(3)收购企业在该股权收购发生时的股份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或为同一控制下且不需要支付对价的股权收购。(4)股权收购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5)取得股份支付的被收购企业原主要股东,在收购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

三、股权收购递延所得税处理

(一)应纳税暂时性差异 对于应纳税的暂时性差异,企业一般应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但同进满足以下两个条件的除外:(1)投资企业能够控制暂时性差异转回的时间。企业应有明确的证据表明其能够控制有关暂时性差异转回的时间,该差异不会转回,从而对未来期间不会产生所得税影响。(2)该暂时性差异在可预见的未来可能不会转回。应纳税暂时性差异会在处置或转让该项投资时转回,如果企业打算长期持有该项长期股权投资,则该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在可预见的未来期间不会转回,对未来期间不会产生所得税影响。在持有意图由长期持有转变为拟近期出售的情况下,应确认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负债。

(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 对于可抵扣的暂时性差异,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以很可能取得用来抵扣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应纳税所得额为限,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资产:(1)暂时性差异在可预见的未来很可能转回。(2)未来很可能获得用来抵扣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应纳税所得额。可抵扣的暂时性差异在可预见的未来是否很可能转回,主要取决于企业对该项长期投资的持有意图,如果企业不打算长期持有该项长期股权投资,则该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将在该项投资出售时转回,从而对该期间的所得税产生影响。对于不符合前述条件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不应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

四、案例分析

[例]甲公司原有股本9500万股,现以每股7.2元的价格向乙公司的原股东丙公司定向增发500万股普通股(面值1元),以及一台原值500万元,已提折旧200万元,公允价值为400万元的机器设备,收购其持有的乙公司全部股权。丙公司原持有乙公司80%的股权,采用成本法核算,其账面价值为2000万元(假设与计税基础无差异)。收购日乙公司的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为4000万元,公允价值为5000万元。在此股权收购业务中,甲公司的股份支付比例为:(7.2×500)/(7.2×500+400)=90%。超过了特殊纳税处理要求的85%的股份支付比例,取得了乙公司80%的股权,超过了75%的收购股权比例,在满足其他特殊纳税处理条件的情况下,收购各方可选择特殊纳税处理,也可选择按一般纳税方法处理,但相关企业必须选择一致的纳税处理方法。

(一)一般税务处理 一是同一控制下。(1)甲公司(收购企业)。由于甲公司取得了乙公司90%的股权,其长期股权投资应采用成本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按取得的乙公司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份额确定为:4000×80%=3200万元,其计税基础为取得的乙公司股权的公允价值5000×80%=4000万元,从而产生了可抵扣暂时性差异800万元。若甲公司不准备长期持有该项投资,且未来有足够的用以抵扣的应纳税所得额,则应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资产:800×25%=200万元。

借:长期股权投资――乙公司 3200

递延所得税资产 200

贷:固定资产清理 300

股本 500

资本公积 2600

借:固定资产清理 308

累计折旧 200

贷:固定资产 5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 8(400×4%×50%)

借:营业外支出 8

贷:固定资产清理 8

(2)丙公司(被收购企业原股东)。甲公司以股权支付和非货币性资产的组合作为收购对价,收购后丙公司取得了甲公司股权比例为500/(9500+500)=5%,未形成对甲公司的合并,因此,对取得的股权和资产根据《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进行处理。由于同一控制下的非货币换业务一般不具有商业实质,丙公司取得的甲公司股权和设备,应以其换出的原持有的乙公司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2000万元确认,不确认损益。其中换入股权的入账价值为:2000×(7.2×500/(7.2×500+400))=1800(万元)。换入机器的入账价值为:2000×(400/(7.2×500+400))=200(万元)。

丙公司换出的乙公司长期股权投资应按公允价值和账面价值的差额确认股权转让所得:5000×80%-2000=2000(万元),需计缴所得税500万元,取得的甲公司长期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按其公允价值3600万元确认,取得的机器设备的计税基础按其公允价值400万元确认。此时,换入资产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间产生了2000万元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若丙公司不准备长期持有该项投资,且未来有足够的用以抵扣的应纳税所得额,则应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资产:2000×25%=500(万元)。

借:长期股权投资――甲 1800

固定资产 200

贷:长期股权投资――乙 2000

递延所得税资产 500

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500

二是非同一控制下。(1)甲公司(收购企业):长期股权投资按收购对价的公允价值计价:500×7.2+400=4000(万元),与取得的乙公司股权的计税基础相同,此时,两者不存在差异。

借:长期股权投资――乙公司 4000

贷:固定资产清理 400

股本 500

资本公积 3100

借:固定资产清理 308

累计折旧 200

贷:固定资产 5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 8(400×4%×50%)

借:固定资产清理 92

贷:营业外收入 92

(2)丙公司(被收购企业原股东):非同一控制下的非货币换一般具有商业实质,丙公司取得的甲公司股权和设备,应以其换出的原持有的乙公司长期股权投资的公允价值4000万元确认。其中换入股权的入账价值为:4000×(7.2×500/(7.2×500+400))=3600(万元)。换入机器的入账价值为:4000×(400/(7.2×500+400))=400(万元)。丙公司应确认股权转让所得2000万元,计缴所得税500万元,取得的甲公司长期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为3600万元,取得的机器设备的计税基础为400万元,与其账面价值无差异。

借:长期股权投资――甲 3600

固定资产 400

贷:长期股权投资――乙 2000

投资收益 2000

借:所得税费用 500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500

(二)特殊纳税处理 一是同一控制。(1)甲公司(收购企业):此时,长期股权投资按取得的乙公司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份额3200万元入账,其计税基础由两部分构成,以股份支付取得的部分按丙公司原计税基础1800万元确定,非股份支付部分按设备的公允价值400万元确定,共计2200万元,从而产生了应纳税暂时性差异1000万元。甲公司持有乙公司90%的股权,可以控制被投资单位的利润分配政策。如果甲公司打算长期持有该项长期股权投资,则该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在可预见的未来期间不会转回,不需要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假设现甲公司不准备长期持有该投资,则应确认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负债。

借:长期股权投资――乙公司 3200

贷:固定资产清理 300

递延所得税负债 250

股本 500

资本公积 2150

(2)丙公司(被收购企业原股东)。丙公司取得的甲公司股权和设备的入账价值,应以其换出的原持有的乙公司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2000万元确认。由于采用特殊纳税处理,丙公司不确认换出的乙公司长期股权投资中股权支付对应部分的股权转让所得,以此取得的甲公司长期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按换出乙公司股权的账面价值1800万元确认。但应确认换入设备对应部分的换出股权转让所得:(5000×80%-2000)×10%=200万元,需计缴所得税50万元,取得的机器设备的计税基础按其公允价值400万元确认。

此时,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间不存在差异,但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之间产生了200万元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应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资产。编制的会计分录如下:

借:长期股权投资――甲 1800

固定资产 200

贷:长期股权投资――乙 2000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 50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500

二是非同一控制下。(1)甲公司(收购企业):长期股权投资按合并对价的公允价值4000万元计价,其计税基础由两部分构成,以股份支付取得的部分按丙公司原计税基础1800万元确定,非股份支付部分按设备的公允价值400万元确定,共计2200万元,从而产生了应纳税暂时性差异1800万元。

借:长期股权投资――乙公司 4000

贷:固定资产清理 400

递延所得税负债 450

股本 500

资本公积 2650

(2)丙公司(被收购企业原股东):丙公司取得的甲公司股权和设备,应以其换出的原持有的乙公司长期股权投资的公允价值4000万元确认,其中长期股权投资为3600万元,机器设备为400万元。丙公司不确认股权支付对应部分的股权转让所得,以此取得的甲公司长期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按原账面价值1800万元确定此时,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间产生了1800万元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应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同时,应确认非股份支付部分股权转让所得200万元,计缴所得税50万元。

借:长期股权投资――甲 3600

固定资产 400

贷:长期股权投资――乙 2000

投资收益 2000

借:所得税费用 500

贷:递延所得税负债 450

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50

第9篇:长期股权投资取得的方式范文

(一)一次交换交易实现的企业合并合并成本为购买方在购买日为取得被购买方的控制权而付出的资产、发生或承担的负债以及发行的权益性证券的公允价值。具体会计处理时,对于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在购买日按企业合并成本(不含有应自被投资单位收取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借记“长期股权投资”,按享有被投资单位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借记“应收股利”,按支付合并对价的账面价值,贷记有关资产或负债,按发生的直接相关费用,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其差额,贷记“营业外收入”或借记“营业外支出”等科目。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涉及以库存商品等作为合并对价的,应按库存商品的公允价值,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科目,同时将相关的资本进行一并结转。

[例1]甲公司于2007年3月31日取得乙公司70%的股权,遂聘请专业资产评估机构对乙公司的资产价值进行评估与核实,支付评估费用300万元。合并中,甲公司支付的有关资产在购买日的账面价值合计为10800万元,公允价值合计为15000万元,其中包括:土地使用权(自用)账面价值为6000万元,公允价值为9600万元;专利技术账面价值为2400万元,公允价值为3000万元;银行存款账面价值为2400万元,公允价值为2400万元。如果合并之前,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没有任何关联方关系,而且甲公司用作合并对价的土地使用权和专利技术原价为9600万元,到企业合并发生时已经累计摊销1200万元。

由于甲乙双方公司在合并之前并不存在任何关联方关系,故应当作为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处理。甲公司对于合并形成的对乙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确定的企业合并成本作为其初始投资成本,并做如下账务处理:

借:长期股权投资 153000000

累计摊销 12000000

贷:无形资产 96000000

银行存款 27000000

营业外收入 42000000

(二)通过多次交换交易,分步取得股权最终形成企业合并 此时,企业合并成本为每一单项交换交易的成本之和。其中,企业合并前对持有的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成本核算法的,长期股权投资在购买日的成本应当为原账面余额加购买日为取得进一步的股份新支付对价的公允价值之和;企业合并前对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等方法进行核算的,购买日应对权益法下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余额进行调整,将有关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余额调整到最初取得成本,在此基础上加上购买日新支付对价的公允价值作为购买日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

[例2]甲公司于2007年4月投资12000万元取得乙公司30%的股权,因能够对乙公司施加重大影响,对所取得的长期股权按照权益法核算,于当年确认对乙公司的投资收益450万元;次年5月,甲公司又以15000万元取得乙公司另外30%的股权。如果甲公司在取得对乙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以后,乙公司并未宣告发放现金股利或利润,而且甲公司按净利润的10%提取盈余公积,同时甲公司对该项长期股权投资未计提任何减值准备。

由于甲公司是通过分步购买最终实现对乙公司的控制,形成企业合并,故在购买日,甲公司应当进行如下账务处理:

借:盈余公积 450000

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4050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 4500000

借:长期股权投资 150000000

贷:银行存款 150000000

购买日对乙公司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余额=(12450-450)+15000=27000(万元)

另外,购买方为进行企业合并发生的各项直接相关费用也应当计入企业合并成本,该直接相关费用不包括为企业合并发行的债券或承担其他债务支付的手续费、佣金等,也不包括企业合并中发行权益性证券手续费、佣金等费用。在合并合同或协议中对于可能影响合并成本的未来事项做出约定的,购买日如果估计未来事项很可能并且对合并成本的影响金额能够可靠计量的,购买方应当将其计入合并成本。

无论是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还是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实际支付的价款或对价包含的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应当作应收项目处理。如果合并成本的公允价值大于合并成本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则差额作为商誉;如果合并成本的公允价值小于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则差额应作为当期损益。

二、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长期股权投资后续计量

《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规定,投资企业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长期股权投资,即投资企业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采用成本法进行日常核算,并在编制财务报表时按照权益法进行调整。由此可见,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形成长期股权投资的后续计量应当采用成本法。

在成本法下,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初始投资成本计量。追加或收回投资应当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应当确认为当期投资收益;投资企业确认投资收益,仅限于被投资单位接受投资后产生的累积净利润的分配额,所获得的利润或现金股利超过上述数额的部分作为初始投资成本的收回。一般情况下,投资企业在取得投资当年自被投资单位分得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应作为投资成本的收回;以后年度,被投资单位累计分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超过投资以后至上年末止被投资单位累计实现净利润的,投资企业按照持股比例计算应享有的部分作为投资成本的收回。

在成本法下,对于现金股利的处理涉及三个账户,即“应收股利”、“投资收益”和“长期股权投资”。在实际进行账务处理时,可先确定应记入“应收股利”账户和“长期股权投资”账户的金额,然后根据借贷平衡原理确定应记入“投资收益”账户的金额。当被投资单位宣告现金股利时,投资企业按应得部分借记“应收股利”账户。“长期股权投资”账户金额的确定相对复杂,基本做法是,当投资后应收股利的累积数大于投资后应得的净利的累积数时,其差额即为累积冲减投资成本的金额,然后再根据前期已经累积冲减的投资成本调整本期应冲减或恢复的投资成本;当投资后应收股利的累积数小于或等于投资后应得净利的累积数时,如果前期存有尚未恢复的投资成本,则首先将尚未恢复的数额全额恢复,再确认投资收益。“应收股利”科目和“长期股权投资”科目发生额按照下列计算公式进行处理:

“应收股利”科目发生额=本期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现金股利×持股比例

“长期股权投资”科目发生额=(投资后至本年末止被投资单位累积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投资后至上年末止被投资单位累积实现的净损益)×持股比例-投资企业已冲减的投资成本或:“长期股权投资”科目发生金额=(应收回股利的累积数-投资后应得净利的累积数)-投资企业已冲减的投资成本

在应用上述公式计算时,如果计算结果为正数,则为本期应冲减的投资成本,在“长期股权投资”科目贷方反映;如果计算结果为负数,则为本期应恢复的投资成本,在“长期股权投资”科目借方反映,但恢复数不能大于原冲减数。

三、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长期股权投资的减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