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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数民族的艺术文化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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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数民族的艺术文化

第1篇:少数民族的艺术文化范文

一、 少数民族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主要形式及特点

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各民族在长期的历史演变过程中传承下来的具有本民族特征的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它承载着一个民族特有的传统文化,体现着一个民族的文明和智慧,是中华民族传统文化的有机组成部分。

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主要表现形式有:民族口头传统和表现形式,民族传统表演艺术,传统工艺,民俗、节庆、礼仪等文化,还有集中表现、体现和展示某种特定文化传统的区域、场所、空间。

与汉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相比,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许多鲜明的特点:

民族区域性。少数民族大多居住在边远地区,相对处于一种远离经济、社会、文化主流的边缘化状态,自然环境相对封闭,其传统文化在较为稳固的空间内传承。不同民族在特定的区域内形成了各具特色的生活方式,存在着不同的价值观念,有着不同的风俗习惯,长久以来便促成了少数民族的地域性文化,其中,非物质文化遗产在区域上的差异也是非常明显的,如东北地区的蒙古族与内蒙地区的蒙古族,甘肃、云南的藏族与青藏高原的藏族,都在民俗上表现出一定的区域性特点。

表现形式的多样性。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内容丰富、种类繁多,涉及文学、音乐、舞蹈、医学、体育竞技等诸多领域,从不同角度不同方面反映着一个民族的风俗习惯和生产生活,因而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在表现形式上具有复杂性和多样性。正是各民族文化的丰富多彩才使中华文化呈现出了多元化的特征。

大众接受的局限性。有的少数民族只有语言没有文字,有的语言文字齐全,但也只限于本民族使用,所以普及面较窄,给大众的接受带来了很大的局限。

更强的濒危性。随着我国经济、社会、文化发展水平的不断提高,少数民族文化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特有环境发生了巨大的改变,少数民族的生活方式逐渐向城市化趋近,许多生产生活习俗也在悄然蜕变。少数民族的语言、服饰正在逐步汉化;牧民在游牧生活中形成的特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也丧失了其生存土壤,逐渐走向衰退;一些传统手工制作技艺,如印染、编织、手工器具制作等项目因经济效益低下、需求市场萎缩,已完全被机械化生产所取代……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已到了濒临解体的境地,如何对其实施保护已是迫在眉睫的文化发展大事。

二、 少数民族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存在的问题

(一)、保护意识淡薄

从地方政府的层面看,还没有切实把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摆放在一个足够重视的位置。时常可以从网络、媒体上看到珍贵的古建筑被拆,珍贵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被毁,原因无非是追求现实的经济利益而漠视传统文化的保护。从保护机构的层面看,对濒危项目、濒危传承人还没有真正做到 “抢救性保护”,没有保护意识上的紧迫感,当人亡艺绝的时候,该抢救的东西已经不复存在了。从基层群众的层面看,尤其在少数民族地区,更多的群众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还不够了解,年轻人大多认为是过时的、无用的东西。更多的人已经离开了生活了几代人的故土,丢弃了古老的传统劳作,许多祖辈传承下来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正在因为这些改变而悄然消失。

(二)、生存环境的破坏

当前非物质文化遗产面临的最大威胁就是逐渐失去其赖以产生、发展的文化生态环境。少数民族地区的传统文化主要是狩猎和游牧文明的产物,随着人们生存环境、生活方式和生活理念的变化及外来文化的冲击,传统的民俗民风已经渐渐被人们摈弃,文化生态正在发生巨大变化,非物质文化的生存环境受到严重威胁。依靠口传心授保留下来的许多东西,因无法适应时代的发展而衰微甚至消亡。

(三)、传承断代

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延续的决定性因素就是传承人,而传承人目前的状况令人堪忧。很多掌握技艺的传承人年事已高,年轻人又不愿继承,技艺面临失传;有些技艺目前是得到了延续,但经济效益低下,作为一种谋生手段肯定难以为继。总的来看,大多数非遗项目都存在传承断代、后继乏人的现象。

(四)、没有形成合力

有很多项目的保护单位是文化系统以外的单位,包括集体的、个体的企业。文化部门与这些保护单位缺乏业务上的联系沟通,脱节现象普遍存在,这就导致对某些项目的传承保护情况了解不够,对传承人履行传承义务的情况知之甚少,加上专项保护资金的安排使用也存在一些问题,使得保护机构本身就没有形成合力。

(五)、专业人才匮乏,队伍不够稳定,素质有待提高

非物质文化遗产内容丰富,涵盖面广,且专业性、知识性较强,需要一定的知识积累和经验积累,各级保护机构应有专职人员从事这项工作。但基层文化单位业务交叉、冲突现象比较严重,很难做到专人专职,而且人员队伍不够稳定,调换频繁,使非遗工作的质量无法保证。还有,人员的知识结构各不相同,个人文化素质良莠不齐,加上接受的专门学习培训非常有限,在实际工作中,不能进行深入挖掘和系统整理,更谈不到学术性的研究。缺少摄录、照相、记谱、影音制作的专门人才,使许多资料征集后不能有效保护和利用。在少数民族地区,还有一个非常突出的问题就是从事语言文字翻译的人才非常匮乏,这给少数民族地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工作带来了直接的影响和制约。

三、 对少数民族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现状的思考和建议

第2篇:少数民族的艺术文化范文

关键词:非物质文化遗产;少数民族;民俗体育

中图分类号:G80-0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7116(2009)05-0091-04

Protection of Chinese minority nationality folk sports culture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immaterial cultural heritages

CHEN Yong-hui1,BAI Jin-xiang2

(1.Department of Police Physical Education,Hunan Public Security College,Changsha 410138,China;

2.School of Physical Education,Jishou University,Jishou 416000,China)

Abstract: For the protection of immaterial cultural heritages, the “immaterial nature” of the heritages should be highlighted, the social value of the protected subjects and contents should be embodied, and the heritages should be utilized rationally. The authors analyzed inspirations from the protection of immaterial cultural heritages for the protection of Chinese minority nationality folk sports culture, and pointed out the following ways for the protection of Chinese minority nationality folk sports culture: 1) build a leveled protection system; 2) establish a information database; 3) strengthen the protection and cultivation of people in minority nationality folk sports culture; 4) build an atmosphere of folk sports traditions.

Key words: immaterial cultural heritage;minority nationality;folk sport

非物质文化遗产跟各族人民生活实践息息相关,反映了我国各族人民的精神文化生活,是一种不可再生的文化资源。然而,随着全球化趋势和现代化进程的加快,强势文化对弱势文化的不断渗透,我国的文化生态正在发生巨大变化,文化遗产及其生存环境受到严重威胁[1]。因此,党的十六大提出要从“对国家和历史负责的高度”和“维护国家文化安全的高度”来保护我国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就是对不同文化形式和价值的尊重,是对文化多样性的保护[2]。因此,在我国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工程下,关注对少数民族民俗体育文化保护,意义重大。

1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认识

1.1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要凸显遗产的“非物质性”

2005年,国务院办公厅下发的《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明确指出:“非物质文化遗产指各族人民世代相承的、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如民俗活动、表演艺术、传统知识和技能,以及与之相关的器具、实物、手工制品等)和文化空间。”尽管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表现形式包括若干面,但每一项真正符合标准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都不可能以一个物质符号独立存在,之所以称为“非物质”,即意味着那些无形的环境、抽象的宇宙观、生命观才更具有价值[2]。通过语言途径传播的哲学思想、价值观、道德尺度、思考方式构成了一个社会生活的基础,这些无形的文化符号和有形的物质形态共同构成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文化综合体,我们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要考虑到文化综合体的整体性存在。

1.2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要体现保护对象的价值

只有为现代社会发展所需的东西,保护才具有意义。联合国《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指出:“在本公约中,只考虑符合现有的国际人权文件,各群体、团体和个人之间相互尊重的需要和可持续发展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显然,国际社会把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内容限定在一个正面的健康的剔除了糟粕的框架之中,因此,我们不能把我国所有的文化传统都冠以遗产加以保护。《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中贯穿下来的定义及范畴是非常明确的,在此前提下,遗产所包含的内容不能违背当今文明时代的主体价值观,更不能与现代社会准则相抵触[3],因此,我们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要有选择性。

1.3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更重要的是对遗产的运用

非物质文化遗产只有运用于人民群众的生活之中,它才能够得到延续和发展。联合国《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指出,保护就是采取措施,确保非物质文化遗产生命力,包括遗产的确认、立档、研究、保护、宣传、弘扬、传承(主要通过正规和非正规教育)和振兴。如何科学、合理地把非物质文化遗产运用于人民群众生活之中,这也是保护工作中要重点考虑的问题,我们不能为遗产的保护而进行纯粹的保护,而应为遗产的发展进行保护,必须对传统文化的传承、创新与发展问题做出妥善安排,采取措施,让一些优秀的非物质文化能服务于人民群众,只有这样,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才具有真正的文化建设意义。

2少数民族民俗体育文化是我国重要的非物质文化之一

民俗体育是在民俗中孕育生长,并在特定地域流传的体育形态和生活方式,它是为一定民众创造,为一定民众所传承和享用的一种融入和依附于该民众的风俗习惯之中的民族传统体育活动。民俗体育总是和特定的民族传统文化和民族精神相联系,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我国的社会历史、政治、经济、文化、宗教、风俗及心理形态。对特定的族群而言,它是非常重要的,它与包孕它的民俗一起,起着传承、延续、发展人类自身的重要作用[4]。生长在少数民族地域中的民俗体育活动总是与少数民族的生产民俗、人生民俗、岁时民俗、精神民俗相互渗透。根据史料记载,许多少数民族在较低的社会发展阶段,很多体育活动形式和内容与护种、优先权、母权制、外婚制、提供自由交往场所、生殖崇拜、择偶嫁娶等一系列婚俗活动密不可分[5]。如哈萨克族的“姑娘追”、布依族的“丢花包”、壮族的“抛绣球”、苗族的“赶秋”等。在岁时民俗活动中,每个节日民俗都是通过体育活动来体现,这些体育活动形式多样,并且与人们的宗教、生产活动、社会活动、社交活动、文化活动有着密切的关系,如壮族的打扁担活动,瑶族达努节的跳铜鼓舞,侗族的花炮节、斗牛节,蒙古族的“那达慕”大会,鄂温克族传统的“来阔勒节”中的套马活动等[6]。少数民族民俗体育文化是我国重要的非物质文化之一。

3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对我国少数民族民俗体育文化保护的启示

3.1弄清楚少数民族民俗体育文化的整体性存在

民俗体育文化总是在特定的地域环境中与特定的民俗文化、民族精神相互联系,是体育活动形式、人文环境和自然环境的综合体现。少数民族民俗体育文化体现了少数民族的民俗风情,是少数民族民俗、风尚与传统体育活动形式不断地融合而逐渐形成的,它离不开它所生存的人文、自然环境,是与孕育它的民族、地域生长在一起的,构成文化综合体,并且这样的文化综合体不可拆解[3]。少数民族民俗体育活动所体现出来的内容美、形式美,离不开少数民族的生存环境,人们通过感官对少数民族民俗体育活动中的声、色、形诸要素的感知离不开当地人文和自然环境的融合,拆开一方都无法体现其完美的文化意境。非物质文化遗产包含了有形和无形的物质形态,也包含了有形和无形的环境,还包含着人的思想、生命价值观等。保护少数民族民俗体育文化,我们要考虑其文化内在性,即表现形式自身蕴涵的精神内涵和意境,还要考虑其文化外在性,即少数民族民俗体育本身是某个少数民族或地域文化的组成部分,离开了民俗、自然环境,其体育活动本身也就失去了存在的土壤与意义。诸如,湘西土家族传统体育毛古斯,动作粗犷豪放、刚劲有力,让人们领略到远古时期的原始艺术之美,其表演形态中所保留的自然崇拜、图腾等远古信仰符号是一笔珍贵的文化遗产[2],但如果脱离了土家族所特有的生存环境,那么这种文化信仰符号也就失去了特有的价值意义。

3.2在全面普查少数民族民俗体育基础上突出重点

少数民族民俗体育项目形式多样、内容丰富,而且一些古老的少数民族民俗体育文化,其精华和糟粕的区分并非短期内能清晰界定,很有可能因为一时之见而影响到一个民族文化的发展。比如,毕摩作为彝族的高级知识分子和宗教神职人员,因其活动形式有极强的神秘色彩,曾被认作是封建主义的东西而遭到抵制,相关的一些毕摩活动中的体育内容,如铃铛舞、羊皮鼓舞等也受到抵制;带有浓厚的原始宗教色彩的彝族笙舞“老虎笙”连同虎节一起被视为封建迷信活动而被取缔;彝族传统的游戏竞技活动“斗牛”在期间就曾被视为“低级趣味”而遭禁止。尽管这些活动现在经过重新定位都已相继恢复开展,但我们已经付出了代价,如毕摩的数量锐减,相关的一些舞步失传,老虎笙几十套动作也仅剩十几套[7]。因此,对待少数民族民俗体育文化,我们应该进行全面普查,全面挖掘整理那些面临失传的民俗体育文化,在挖掘整理基础上,重点突出保护有价值的对象和内容。

3.3兼顾少数民族民俗体育文化商业利益

非物质民族文化遗产保护的目的是为了民族传统文化的延续和发展。开发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商业价值,一定程度上可改善民生,但也有可能造成民族文化的变质,因此,需要科学对待和合理开发民俗体育文化商业价值。有些民俗体育活动商业价值不大,而有些则具有较大商业价值,对于前者,只有靠政府有限的行政拨款,而对那些商业价值大的民俗体育活动的开发,一方面可减轻政府的经济负担,另一方面也为政府和百姓带来一定经济利益,特别是在经济相对落后的西部少数民族聚居区,对于那些离土不离乡的人来说,参与商业表演与经营是其改变贫困落后状况的重要途径。因此,开发民俗体育活动的商业价值具有合理性。要依据以人为本的原则,尊重少数民族群众与地方政府追求经济发展和改善民生的努力。也要指出,少数民族民俗体育文化和当地旅游自然景观结合起来开发,会有更大的经济利益。

4少数民族民俗体育文化保护措施

4.1构建分级保护体系

少数民族民俗体育项目繁多,且分布地域广,应建立分级保护体系,即从中央到地方,逐步实行国家、省、地市、县4级保护体系,这样才有利于相关部门有序管理和开发,有利于服务本地域少数民族群众生活需要。各体育部门要成立专门的民族传统体育非物质文化保护机构,各级保护机构要制定出相关的保护管理制度,要对不同少数民族民俗体育文化在传承人员和参与活动的群体数量、分布状况、生存环境、开展状况、文化特色、保护现状及存在的问题等有全面的了解和备案,要充分发挥科研院所和大专院校以及有关社会团体、个人等的作用,以专项课题资金资助的形式,鼓励、动员相关科研人员、体育工作者积极参与少数民族民俗体育文化的普查、整理、创新等工作。

4.2建立少数民族民俗体育文化数据库

2005年下发的《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明确要求:要积极推进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工作[2]。当前,在开展民族、民间传统体育文化遗产普查方面是落后的。保护少数民族民俗体育文化,应全面开展普查工作,全面了解和掌握少数民族民俗体育文化资源的种类、数量、分布状况、生存环境、保护现状及存在的问题等,在普查基础上,建立少数民族民俗体育文化数据库。当前,对少数民族民俗体育文化资料进行数字化整理和编目是非常实用和理想,也是最科学的保护方法。数字化技术是当今信息处理的最新技术,是信息现代化的基础工作。少数民族民俗体育文化的数字化与编目,有利于文字资料和录像资料的永久性保存,有利于体育科研工作者快速、有效运用。

4.3加强对少数民族民俗体育文化中人的保护与培养

少数民族民俗体育文化是我国民族文化的一部分,如何让优秀的少数民族民俗体育文化一代代传承下去,以人为载体的活态、动态传承是最有效的手段。一方面要加强对传承人的保护。各级政府要对各民俗活动的代表性传承人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提供资金资助,也要对组织、开展、参与各民俗体育活动的主要民间艺人提供必要的“经济实惠”。比如,在少数民族地区开办类似“传习馆”的学习班,政府部门可对从事这个事业的民间传授者给予高薪[8],鼓励他们坚持对民俗活动的组织开展,让他们能看到政府对他们的关心、支持和信任,使他们能把传承民俗体育文化作为自己的事业。另一方面,加强对少数民族年轻一代民族文化认同感的培养。各民族地区要根据地域文化特色,挖掘当地少数民族民俗体育文化教育资源,把优秀的民俗体育文化纳入教学与活动开展中。各级教育部门可通过行政手段要求少数民族地区学校开展一些适于在学校开展的民俗体育项目,通过学校教育,培养学生兴趣,使学生在活动中慢慢的接纳并喜爱民俗文化,使学生能理智的对待外来文化和本土文化,使自己能认识到传承民族文化意味着责任。

4.4营造传统氛围

民俗体育活动是以文化表现形式和文化空间的结合而存在,民俗活动的开展离不开孕育它的生存环境。保护少数民族民俗体育文化,也应该对其产生和存在的原始氛围进行关注,为少数民族民俗体育营造一个传统的氛围,以保证民俗体育活力的存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也曾经在有关民族民俗活动和传统活动的保护中提到过“在原始氛围内保存民族传统活动,使其充满活力”[9]。传统氛围即文化表现形式和文化空间形式的综合存在。凡是按照民间约定俗成的古老习惯确定的时间和固定的场所举行传统的大型综合性的民族、民间文化活动,就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文化空间形式[2]。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应重视从遗产本身的文化空间入手,不仅保护遗产本身,还应保护其生存与传承的文化空间,才能实现真正意义上的保护[10],在少数民族民俗体育文化保护中,不能将民俗体育活动从生存环境和背景中割裂出来。一方面,结合自然资源,打造特色体育文化旅游品牌。有自然景观资源优势的民族地区,应充分挖掘本地的民俗体育文化资源,在开发少数民族民俗体育文化商业价值时,要注重本地原生态体育文化生存环境的保护,努力保持原始氛围,以吸引更多游客参与进来。另一方面,利用传统的岁时节庆日,开展民族地区民俗体育竞赛娱乐活动。各级政府可制定必要的竞赛规程,可在保持民俗的基础上,借鉴现代体育成果,对一些竞技性、娱乐性不强的民俗体育进行体育技术改造和整合,使其既具有现代气息,又保持原始氛围。

少数民族民俗体育活动是少数民族先民在历史长河的演进中所创造的珍贵的民族文化形式,具有鲜明的民族特征和文化价值。然而,在现代化程度日益提高的今天,许多民俗体育活动却逐渐失去了其主体地位,甚至由于长期的遭受冷落而逐步走向消忙。今天,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程为少数民族民俗体育文化保护带来了历史性机遇,我们要抓住机遇,做好少数民族民俗体育文化的保护工作。

参考文献:

[1]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S]. 2005-09.

[2] 白晋湘. 非物质文化遗产与我国传统体育文化保护[J]. 体育科学,2008,28(1):3-7.

[3] 刘红婴. 正确理解非物质文化遗产[N]. 光明日报,2004-06-21.

[4] 柯玲,邵荣. 中国民俗体育学探略[J]. 北京体育大学学报,2008,31(6):760-762.

[5] 文善恬. 论民族婚俗与民族体育传统[J]. 湖州师范学院学报,2004(1):39-41.

[6] 倪依克. 论中华民族传统体育[M]. 北京:北京体育大学出版社,2005:41.

[7] 宋志英,杨清源,宋广民. 承德民族体育项目的形成与发展[J]. 承德民族师专学报,2003,23(3):116-118.

[8] 张宏宇,李小兰. 论少数民族传统体育的抢救和保护[J]. 北京体育大学学报,2006,29(10):1319-1321.

第3篇:少数民族的艺术文化范文

关键词:少教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西部大开发;法律保护

中图分类号:D922.1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8631(2010)05-0066-02

中国是一个历史悠久的多民族国家,少数民族约占全国人口的8.41%,主要分布在西部地区,西部地区少数民族人口约占我国少数民族总人口的75%。在长期的历史发展过程中,我国各民族创造了各具特色、丰富多彩的民族文化,各民族文化相互影响、相互交融,增强了中华文化的生命力和创造力。不断丰富和发展着中华文化的内涵,提高了中华民族的文化认同感和向心力。因此,少数民族文化的保护问题对于增进民族团结。实现我国的西部大开发战略,促进西部地区的经济、社会、文化协调发展来说意义重大。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界定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1972年通过的《世界遗产公约》中将世界遗产界定为文化遗产和自然遗产两大类。后来文化遗产的概念得到进一步发展。又分为物质文化遗产(文物、建筑群、遗址)和非物质文化遗产。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界定,根据2003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通过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中的定义,“非物质文化遗产指被各群体、团体、有时为个人所视为其文化遗产的各种实践、表演、表现形式、知识体系和技能及其有关的工具、实物、工艺品和文化场所。非物质文化遗产包括以下方面:(1)口头传统和表现形式,包括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媒介的语言;(2)表演艺术;(3)社会实践、仪式、节庆活动;(4洧关自然界和宇宙的知识和实践;(5)传统手工艺。

我国自加入《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后,2005年由国务院办公斤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的附件1《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申报评定暂行办法》中将非物质文化遗产界定为“指各族人民世代相承的、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如民俗活动、表演艺术、传统知识和技能,以及与之相关的器具、实物、手工制品等)和文化空间。”并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范围界定为:1、口头传统,包括作为文化载体的语盲;2、传统表演艺术;3、民俗活动、礼仪、节庆;4、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民间传统知识和实践:5、传统手工艺技能;6、与上述表现形式相关的文化空间。此界定与《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的界定大致相同,并无本质区别。

非物质文化遗产与物质文化遗产相比,具有活态传承性、非物质性、民族性、地域性等特性。因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存的难度上要大大超过物质文化遗产。

1.活态传承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主要依靠传承人的口传授和言传身教。虽然物质文化遗产也具有传承性,但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更具有自己的特色,即在传承过程中的活态性,一方面。非物质文化遗产在继承与传播过程中会与当地的历史、文化和民族特色进行相互融合,从而发生变异,另一方面就是传承人的作用,传承人掌握并承载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知识和精湛技艺,他们既是非物质文化遗产活的宝库,又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代代相传的代表性人物。

2.非物质性。这是相对于物质文化遗产的而言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抽象的文化思维,它存在于人们的观念之中,所以从本质意义上讲,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无形的,不像物质文化遗产那样是有形可感的物质。因此。所谓非物质性。并不是与物质绝缘,而是指其偏重于以非物质形态存在的精神领域的创造活动及其结晶。

3.民族性和地域性。非物质文化遗产与一定的民族、地域有密切的关系,非物质文化遗产产生与发展与各个民族在不同地域的独特生活方式、民族文化传统、民族心理、民族风俗习惯有关,充分体现了各个民族的个性和民族审美习惯。

二、西部大开发中对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必要性与紧迫性

保护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保护少数民族文化权利的应有之义与重要内容。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和促进文化表现形式多样性公约》指出,文化在不同的时代和不同的地方具有各种不同的表现形式。文化多样性对人类来讲就像生物多样性对维持生物平衡那样必不可少,从这个意义上说。文化多样性是人类的共同遗产。应当从当代人和子孙后代的利益考虑予以承认和肯定。各民族所创造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反映了特定历史地域和不同民族的特点,其作为中华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中华民族的固有财富。加强对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能够展示中国人文传统的丰富性,有利于增进民族团结,也有利于促进中华文明的繁荣与共同发展。

我国对于少数民族文化的保护日渐重视,截至2009年6月,被列入世界文化遗产名录的有云南丽江古城和布达拉宫。被列入世界自然遗产名录的有四川黄龙、九寨沟和云南“三江并流”自然景观,被列入世界人类口述和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有新疆维吾尔木卡姆艺术和蒙古族长调民歌。2006年5月20日,经国务院批准公布的第一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共计518项,其中少数民族项目165项。约占全部项目的31.9%。2008年6月第二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共计510项,其中少数民族项目248项,占全部项目的48.6%。至此,我国55个少数民族都有项目列入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但在现代化与城市化的冲击之下,我国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现状仍然不容乐观。

一方面,西部大开发中。少数民族地区的经济迅速发展,但随着城市化,工业化进程的加快,现在少数民族的生产生活方式都发生了变化,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发展的大环境遭到破坏,很多少数民族民间传统手工艺濒临灭绝。例如,据资料记载,贵州民间产漆器的地区清末至解放前泛指毕节、大方、德江等10地。现在仅大方县还保持有漆器生产,与原来生产的地域相比贵州省蚕桑技术的保存只占加%,不仅如此,原在威宁等5个县分布均匀的民间开采铜矿技术现在全部消失,此外,桐梓的井盐、毛毡,遵义的油绸,仁怀的沙酒,赤水的竹篦和先炳生铁锄,思南的丝线,安顺的皮革器和牛皮毯,雷山的石印,黎平的树皮布,安龙的龙溪砚,铜仁的葛布和麻布,兴义的三清镰刀等都几乎已消失。还有沿河的土家族乐器,盘县的雕版印刷,贵阳的雄精雕等。贵州省博物馆传统工艺课题研究组最近初步调查统计,贵州传统工艺濒临失传的项目占15.6%。已知失传的项目约占5.6%。

另一方面,由于外来文化、主流文化的冲击,很多年轻人对本民族的传统文化缺乏兴趣,使得很多口传心授方式传承的珍贵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文化出现“人在技艺在,人走技艺失”的现象。例如,流传于宁夏贺兰县的以秦腔和道情为主的皮影戏。有自己独特的演出风

格,但因为现代化媒体及娱乐方式的冲击,现在仅仅只是一些老年人身藏的技艺,很难再看到。面临相同境遇的还有宁夏泾源县的回族踏脚舞,回族踏脚舞是从西域传人中国的一种回族攻防武术。具有浓郁的民族特色,现在同样面临后继无人的尴尬局面。

三、西部大开发中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保护建议

1.制定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基本法。我国目前涉及到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法律法规有《著作权法》、2005年3月国务院办公厅颁发的《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以及2005年12月国务院颁发的《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还有一些地方性法规,如2000年云南省的《云南省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条例》、2005年广西的《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条例》、2006年的《宁夏回族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以及2008年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等,此外,还有部分民族自治州、自治县也出台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如《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北川羌族自治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等,这些地方性立法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全国性立法缺失的不足。但现有的立法主要是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立法层次偏低,不利于我国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且各省立法各有特色,有的省侧重于非物质文化遗产。有的省侧重于民族民间传统文化,我国少数民族分布的特点是大杂居小聚居,对一些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保护或申报时往往需要各省或各地区的合作。因此在实践中容易发生冲突,也需要一部上位法来进行统一协调。

2.明确在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中的政府责任。同时鼓励民间组织参与保护。因为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属于公益性项目,因此不论是联合国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还是国务院的《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都明确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政府的责任,但仅仅只依靠政府是不够的,尤其在目前西部地区经济发展相对落后,少数民族又多分布在偏远地区。各地政府经费投入不足而很多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濒l临灭绝,迫切需要保护的情形下,应当鼓励民间力量的介入,并对在保护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行政奖励。例如宁夏民营企业建成了“中华回乡文化园”和“吴忠民俗展示馆”等项目,采用市场运作的规则保护与发掘回族传统文化,取得了良好效果。

3.完善少数民族非物质遗产传承制度,加大对传承人的鼓励和保护制度。首先,要完善对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认定制度。非物质文化遗产主要是集体智慧的结晶。由特定群体共同创造完成,超越了个人智力成果的范围。因此,非物质文化遗产权利主体的确认便成为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问题。实践中。近年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申报中。同一项遗产在同一族源中或家族支系中产生的矛盾和纠纷现象不断增加,有的因家庭成员意见不一致,而造成申报失败或遗产流失。其次,要对代表性传承人的权利、义务以及经费资助办法等做出明确具体的规定。宁夏灵武市郝家桥镇崔渠口村四队的马氏口弦被命名为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示范点后,其代表传承人马兰花老人已经成立了口弦表演小组,但是经费欠缺依然是困扰其发展传承的一大问题,且由于家族式传承的方式因受众面狭窄,在一定程度上也束缚了传承。而“穆斯林八卦太极拳”创始人于志祥,改变了过去回族武术秘不外传的做法,于1982年把自己全部武术技艺贡献出来并汇编成书;“汤瓶功”第6代传人杨华祥,倾心编写了《中国汤瓶功》等论著。还在银川市建立了伊斯兰汤瓶功传授中心,对宝贵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起到了良好作用。

第4篇:少数民族的艺术文化范文

关键词:消防;大团寨;文化遗产;保护;对策

中图分类号:TU96+7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8-0422(2012)05-0143-01

1 引言

在我国南方一些少数民族居住的山区,由于特殊的自然环境和民族生活习惯,人们喜欢群聚而居,三、五十户,甚至几百户聚居在一个寨里,家家相连,户户相叠、鳞次栉比,这样的村寨习惯称为大团寨。如贵州省黔东南州有50户以上的大团寨2814个,其中100户以上的800个,全国最大的苗族村寨雷山县西江苗寨达1450户,最大的侗族村寨黎平县肇兴侗寨达786户。寨内木楼不仅式样美观,风格独特,而且建筑结构巧妙,技术精湛,体现了少数民族古朴自然的精神风貌和独特的审美情趣,为建筑学民族民俗学以及建筑美学等方面的研究提供了宝贵的资料,是我国民族文化的瑰宝。不少村寨已被列为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部分建筑工艺(如侗族木构建筑营造技艺)被列入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

2 大团寨的防火措施与文化遗产保护的矛盾

2.1大团寨的火灾危险性

大团寨的火灾危险性主要体现在:一是村寨房屋布局密集,无防火分隔,火灾容易蔓延;二是村寨房屋耐火等级低,建筑内可燃物多、荷载大;三是村民用电用火不规范、不合理形成的消防安全隐患突出,造成的火灾多;四是村寨消防水源、灭火器材缺乏,自防自救能力差;五是村寨地处偏僻,交通不便,外部救援力量难以迅速到达。

2.2目前大团寨的防火措施

针对大团寨存在的火灾隐患,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特别是消防部门)做了大量的工作,也取得了一定的效果。概括来讲主要是“六改”,即:“寨改”:结合旧村改造、农村安居工程,积极引导和动员农户搬离大团寨,改大寨为小寨,开辟团寨防火隔离带,提高大团寨防御火灾能力;“房改”:将木结构房屋改为砖木、砖石结构房屋;“灶改”: 首先是号召和鼓励广大农户修建沼气池,将传统火炉改为沼气灶、节能灶,其次是引导有条件的村民将厨房移至一楼,建节柴灶,条件达不到的,在原堂屋侧利用不燃材料硬化一块区域做厨房用,并建节柴灶,取消原堂屋中央的火塘; “电改”:结合电网改造工程,对村寨的供电线路和村民住宅内陈旧老化的用电线路进行全面改造,更换老化线路,电线穿管保护并安装漏电和短路保护装置,使之符合有关规范要求;“水改”:结合农村人畜饮水工程改造,每个村(寨)建立高位水池,铺设生产、生活和消防共用供水管网,对设置高位水池有困难的村寨,修建地面储水池塘并设置简易消防车取水点;“路改”:结合农村公路通畅通达工程,对村组(寨)道路进行加宽加固,保证路面宽度不小于3.5米,保证主干道能通行重型消防车,支干道能通行中小型消防车,并将公路尽量延伸至大团寨的中央,确保消防车能进入每个村。

2.3目前大团寨的防火措施对大团寨本身造成的损害

由于团寨自身的特点,火灾已成为作为文化遗产保护的大团寨的最大危险。通过“六改”,大团寨的火灾隐患得以最大限度的消除,自防自救能力也得以增强。但改造本身对大团寨的伤害也是显而易见的。如“寨改”,破坏了大团寨的完整和协调;“房改”破坏了少数民族的建筑工艺;“灶改”改变了少数民族传统的生活习惯(如火塘不仅是侗族家庭日常餐饮和供暖中心,同时也是家庭议事、聚会、团聚、交谊的场所);“路改”把原来古色古香的青石板路换成水泥路。甚至“水改”、“电改”,如不注意,都有可能影响大团寨的美观和艺术性,如乱拉电线,铺设消防水管和消火栓不注意与周围环境的协调等。

3 对策

3.1划分重点,区别对待

邀请有关专家对少数民族村寨分布区域进行详细调查,以民族村寨传统建筑的完整性、艺术性与建筑风格的代表性为依据,划分出重点保护村寨和一般村寨。对重点保护村寨要采取原生态建筑文化保护的方法,就是让村寨建筑以原来固有的形态不做任何改动地保存下去。当然,民族村寨保护毕竟不同于文物保护,不应将它当成博物馆,追求的目标是既要保护历史环境,又要改善基础设施(如电线线路可采用地下电缆沿并道路铺设),提高住民的居住生活质量。根据利用与维护相结合的原则,可以把重点保护村寨开发成为旅游景点或者建设成为少数民族建筑文化保护村,通过合理利用,创造经济和社会效益,使其建筑风格在利用中得到更好的发展与保存;对于一般村寨, 则应充分考虑防火问题,按照规范的要求和既有做法,改造消防通道,划分防火分区,提高建筑物的耐火等级,增设消防设施。甚至还可以引进新的建筑材料和建筑技术,营造出具有现代性、适居性、安全性的现代村寨。如贵州省为保护黔东南民族建筑传统,帮助农民建设美观实用、建筑形式多样、具有民族特色的住房,贵州省建设厅组织编制了“贵州新农村民居建筑方案图集”,为农村房屋的改造提供了有益的指导。

3.2贯彻“防消并重,防消结合”的农村大团寨消防工作方针,建立适合农村大团寨特点的灭火救援体系

我国的消防工作方针是“预防为主,防消结合”,这个方针正确地概括了群众同火灾作斗争的基本经验,准确地科学地表达了“防”和“消”的关系,正确地反映了消防工作的客观规律,对我国消防工作无疑具有普遍的指导意义,但就现阶段农村大团寨消防工作而言,笔者认为,在要注重“防”的基础上,应该突出“灭”,加大灭火的人力和物力的投入,做到“防消并重,防消结合”。这是因为:一是农村大团寨的根本性火灾隐患如村寨大、建筑布局密集、建筑物的耐火等级低等短期内难以消除;二是村民的一些生活习俗如习惯在木楼上用火,在火塘旁烘烤衣物、腊味、竹笋、香菇等在短时期内难以得到改变;三是农村的文化素质普遍较低,加上少数民族使用自己的语言,不便沟通,消防宣传工作存在较大难度,村民的防火意识在短期内难以得到提高;四是缺乏及时、有效的扑救是造成农村大团寨小火酿成大灾的根本原因,反之,如果扑救及时,可以有效地减低火灾损失。如2003年5月29日,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下乡乡土门村发生火灾,土门村18名义务消防队员迅速出击,扑救及时,较好地控制火灾蔓延,有效地保住了土门村189户、700余人免受火灾洗劫。

由于大团寨一般地处边远,起火后公安专职消防队难以及时到达,因此,建立适合农村大团寨特点的灭火救援体系显得尤为重要。笔者建议,从“人力、水源、装备、战术”四个方面着手,不断发展壮大专兼职消防队,积极加强志愿消防队建设,完善消防基础设施,修建消防水池,敷设消防给水管网,配备适合当地实际的消防车辆和必要常用的装备器材,由消防部门对村寨消防队员进行培训,使之具备必要的消防知识和灭火救援能力。对于50户以上的村寨,可以探索建立“一寨一队一泵(消防机动泵)一案(灭火和破拆预案)”的大团寨消防工作新模式,力争做到“小火能控制,大火不出村(寨)”。

3.3积极探索运用性能化防火设计理念整改大团寨火灾隐患的新方法

性能化防火设计是建立在消防安全工程学基础上的一种新的建筑防火设计理念,是以建筑物在火灾中的性能为基础的防火设计方法。其基本思想是在确保建(构)筑物使用和观赏功能的前提下,针对建(构)筑物的消防安全目标,运用工程分析和计算来确定最优化的消防安全设计方案的防火设计方法。它可由设计者根据建筑的不同空间条件、功能条件及其它外部条件,自由选择和确定各种防火措施,将其有机组合,最终形成满足消防安全目标要求的总体防火安全设计方案,提供科学合理的消防安全保护。其方法包括确立消防安全目标,建立可量化的性能要求,分析建筑物及内部情况,设定性能设计指标,建立火灾场景,选择工程分析计算方法和工具,对设计方案进行安全评估,制定设计方案并编写设计报告等步骤。与现行的设计方法相比,它所关注的是具体的消防安全目标的实现,而不是拘泥于满足规范的最低要求。依据性能化防火设计的这些特点,结合当前大团寨火灾隐患整改难的问题,可以探索将这一设计理念引入大团寨消防工作中。

与以往不同的是,以性能化防火设计方法来制定的大团寨防火措施不仅要达到预防火灾的目标,而且还要从遗产保护目的着手,充分考虑建筑特征和居住者的特征,以同时满足生命安全、财产保护和遗产保护的目的。对于每个大团寨,它都要结合团寨本身的地理特点、外部特征、建筑构件形式、内部空间、管理方式等因素,对每种危害进行评估,最终采取一种特殊的设计变通方案使防火措施与大团寨自身特征有机结合起来。这样,性能化防火设计方法的概念和原理在解决传统的“处方式”消防设计方法存在困难的大团寨防火工作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优势:一是明确了大团寨的防火安全目标和性能要求;二是达到安全目标所采取的方法有灵活性,不作硬性规定;三是通过对设计方案进行评估,使得防火措施在满足消防要求的同时,不影响建筑原貌特征和内部结构的目的。尽管目前我们缺乏对农村大团寨房屋建筑构件燃烧特征和火灾情况下构件变化规律、建筑内火灾蔓延趋势以及烟气运动发展规律等方面必要的研究,也没有建立相应的消防数据库,但这种方法作为将来大团寨消防工作的新趋势仍然令人期待。

参考资料:

[1]陈文贵等.中国消防全书[M].吉林人民出版社,1993.12.

[2]罗德启.贵州民居.[M].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 ,2008.11.

第5篇:少数民族的艺术文化范文

关键词:少数民族文化资源 人才培养 艺术教材

一、少数民族文化是艺术人才培养的重要资源

少数民族文化,是今天的显学——文化学密切关注的内容。实际上,它不仅是文化学者展开学术研究的丰富矿藏,也应该是地方艺术院校培养艺术人才最值得重视的文化背景和教学资源。因为,中国内地大多数地方艺术院校地处少数民族地区,这些地区的许多珍贵艺术文化的形态较为完整地存留下来,构成了当地艺术院校办学的区域文化背景或者说是办学的区域文化基础。如果有正确的文化态度,就会将这种背景或者基础,当做自己办学的资源优势加以很好地利用;如果价值判断不准确,常常会将这种背景或基础当做妨碍前进的包袱或是自惭形秽的发展低起点。尽管随着多元文化价值的强调,这样的意识和心态已经越来越少,但是,如何更好地利用自己的文化背景与文化基础来发展少数民族艺术教育,培养人才,创新艺术,却越来越成为一个值得积极探索并深入研究的问题。

文化背景,主要指少数民族艺术文化在学校培养的艺术人才的成长过程当中,成为他们对少数民族艺术认知系统所建立的重要基础。只有对少数民族风俗民情、历史社会、语言行为等有所了解,成为自有知识,才能对少数民族艺术有深切的体会和真挚的情感,才能产生自觉的传承行为与创作热情。但是,如果面对丰富多彩的少数民族文化,只是将其存在当做一种背景知识来介绍,让学生掌握,那就太大材小用、重鼎轻置了。实际上,应该在民族文化传承的高度上认识少数民族文化内容,中国众多的民族大家庭,“少数”民族文化展现了文化构成的“多数”部分。

教学资源,主要指少数民族文化艺术资源经过学校专家学者的耙梳、整理,总结出典型代表、规律性的东西,进入学校课堂,成为现代规模化教育的教学资源,成为学校艺术人才培养的知识系统中的重要部分。

民族文化的薪火相传、延绵不绝、自立自新、发扬光大,就是要在人才培养的链条上得到充分体现。

二、特色教材:少数民族艺术变为艺术人才培养资源的重要途径

少数民族文化,在今天的社会里,成为许多社会活动的重要资源。譬如,文化研究、宗教研究、法学研究、文化产业研究、经济研究、社会文明研究、生态研究等等。而作为艺术院校,尤其是地方艺术院校的教育资源研究,如何将少数民族文化转化为艺术教育资源,近些年越来越多地被人涉足,但是,常常是一时一地一得的议论或心得。其实,这是一个特别值得系统思考的问题。

意识到少数民族艺术文化是艺术人才培养的重要资源是一回事,将这种资源变为切实有效的教学资源则是另外一回事。有理念,有思想,还要有行动、有措施。问题集中到一点,就是“如何行动”“什么措施”。

云南大学出版社与云南艺术学院合作,通过特色艺术教材出版、重点学科丛书出版和艺术精品课程教材出版项目,探索了一些路径,积累了一些经验。

1.跟踪:采风经常化

第6篇:少数民族的艺术文化范文

本文基于非物质文化遗产在保护中存在的诸多问题,重点是以郊区赫哲族“伊玛堪”为例讨论一下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整体性保护和生产性保护——这两大实际文化遗产后续开发、保护、传承的问题。本文希望寻找一个科学的、系统的、操作性强的研究方法和分析理论,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产业化、生产性保护奠定一定的理论基础。

关键词:文化生态; 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与保护;伊玛堪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理论内涵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一门强调理念与实践运用的新兴学科,而其研究主体—非物质文化遗产则承载着人类生活的智慧。非物质文化遗产形式丰富、内容广泛,渗透于人类生活中的各个领域。在保护工作中,如何保持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完整性与本真性,如何在其濒临消失的困境下恢复其活力,这是实际保护工作中需要攻克的关键。

文化生态学是一门新兴的学科,虽然出现的时间较晚,但适应性强,为很多文化学科的子学科所借鉴运用,并达到了很好的研究效果。它突出强调用生态、有机的方法研究文化的存在状态,发展和与周围环境之间的互动。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运用文化生态学的理论和方法,可以开拓遗产保护工作新的视野,提供更加有效的研究方法。

我国于2005年3月由国务院办公厅公布的《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的附件《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申报评定暂行办法》中,界定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各族人民世代相传的、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如民俗活动、表演艺术、传统知识和技能,以及与之相关的器具、实物、手工制品等)和文化空间。《暂行办法》列举了非物质文化遗产涵盖的六项内容,与《公约》界定的五项一致,另外还列举了一项“与上述表现形式相关的文化空间”。由此我们可以看出,非物质文化遗产反映出人们的“生产方式”、“生活智慧”、“文化人格”等等,以口传心授的方式,在时空中不断传承演进。相对于物质文化遗产,非物质文化遗产更表现出一种勾连时空的活态性。虽然在表达方式上,“非物质文化遗产”显得有些“洋腔洋调”,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人们对它的理解。但是作为一种正在逐渐发展、完善的学科,它有着很强的应用性,对于正式保护世界文化资源,是一种建设性的新窗口。它的定义也会随着保护研究工作的深入展开逐步完善。在实践、理论交织进步的过程当中,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理论与实践将会得到全面的发展。

二.赫哲族“伊玛堪”文化生态分析

赫哲族人在长期的渔猎生活中,创造了具有鲜明民族特色的光辉灿烂的文学艺术,其中,以说唱艺术伊玛堪流传最广、最受欢迎。伊玛堪是赫哲族的曲艺说书形式,流行于黑龙江省的赫哲族聚居区。伊玛堪,最早的含义为鱼即哈(鱼),现在的含义,有的认为是故事之意,有的认为是表示赫哲族这个捕鱼民族的歌。其形式有说有唱,是一种古老的民间说唱文学艺术。现有50多部典籍,被誉为北部亚洲原始语言艺术的活化石。

伊玛堪的篇幅巨大,现已采录下来的每部都在几万字至十几万字之间。其内容丰富多彩,大多是叙述古代氏族社会时期部落与部落之间的征战与联盟、氏族之间的血亲复仇、民族兴衰、维护民族尊严和疆域完整的英雄故事,也有一些降妖伏魔、追求自由和歌唱爱情的,还有讲述萨满求神、渔猎生活、及风土人情等。

从已经采录到的伊玛堪中,可以看出它的两大特点:首先它是对赫哲族历史的忠实记录。无论是历史学家、语言学家,还是民俗学家、宗教学家,均可从中撷取宝贵的原始资料。有人称伊玛堪为赫哲族的口头百科全书,应该说当之无愧。第二是它集中体现了赫哲族的审美观。伊玛堪用古典浪漫主义的手法,描述了赫哲族的英雄们除暴安良、降妖伏魔的英雄主义气概;描述了赫哲人对忠诚和信义的高度赞美,对自由和爱情的执著追求,以及对美好未来的无限憧憬。显而易见,伊玛堪不是那个时代生活的简单记录,而是在那个时代的广阔背景下,按照美的规律艺术地再现了生活美,堪称一部完美再现赫哲族英雄人物、历史变迁与民俗风情的大型古典交响诗。伊玛堪是赫哲族人民的生活中不可缺少的一种艺术品类和一种娱乐审美的方式,它同时还具有传承本民族历史文化的"教科书"功能,价值独特,意义重大。

国家非常重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2006年5月20日,该曲艺经国务院批准列入第一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

三.赫哲族“伊玛堪”文化生态传承保护的建议

(一)完善法律规范,确保非遗工作顺利进行。立法保护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最根本保障。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不可再生的文化资源,但在人们的文化保护意识中还没有被充分认识,因此立法显得格外重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也不是一蹴而就的行为,是长期的浩繁的系统工程。较完善的法律保护,是抢救与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工作前提当中的重中之重。

(二)建立科学的管理机制,协调各职能部门的工作。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大多存在政府部门内部职责不明,政府与非官方组织缺乏沟通协调等问题。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涉及到社会领域中多个行政管理部门的协同合作,而现在的状况却不容乐观。各部门之间分工不定、多头管理等等,造成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推进速度缓慢。乌泥径手工棉纺织技艺在保护过程中,也存在着各级管理部门之间协调沟通不畅通的问题。因此,通过明确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的建立和及时的授权、实施,各地文化行政部门的职责将会更加明晰。有了保障措施和授权,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或许可以更畅通。各职能部门若能携手合作,将会对我国文化事业的发展形成良好的推动。

(三)加强宣传力度,让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成为全社会的责任。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是人类共同的文化遗产,是人民创造的民间智慧,理应归于人民。群众对于这些文化遗产有知情权和保护的权利。现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虽然开展得红红火火,但是更多却是专家、政府的行为,群众对于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要么不甚了解,要么无从了解。要从更广阔的社会角度,让更多的人,尤其是年轻人,了解传统的民间文化。用适合的展示语言,向现代人群宣传古老的,但不失魅力的传统文化。(这涉及到传统文化的现代解构问题,在下文中会具体讨论)年轻一代将会是民族文化传承的中坚力量,要让他们通过正确的方式,了解民族文化,并且由内而外的热爱之,产生民族文化自尊自觉。因此,如何用最自然的方式向青少年介绍非物自文化遗产,是一个技术性很强的问题,仍然需要社会各界、相关行政部门的通力合作。

(四)商业和旅游业的参与。除了政府有效的保护政策,笔者认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还要得益于商业的运作和旅游业的参与。要以各种非物质文化遗产来吸引游客,把非物质文化遗产转化为巨大的文化产业,不但可以促进当地旅游业的发展,而且可以极大地提高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播和影响力,从而达到经济效应和社会效应的双赢。

四. 结论

“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传承本民族历史文化的“教科书”功能,价值独特,意义重大。在保存发展自己的同时,出现了文化的变迁及新的特点。在传承和保护的过程中,要充分发挥政府的主导与推动力、原始民族的文化自觉与内省力、学者的学术指导与影响力,通过逐步建立起比较完善的保护体系,全社会的努力,必将使之得到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王洪军.谈赫哲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J]佳木斯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7,2

第7篇:少数民族的艺术文化范文

关键字:利益相关者 少数民族 可持续发展

一、理论研究背景

(一)理论的产生和发展

利益相关者理论是20 世纪60年代起源于英美等西方国家的一种管理理论,其早期思想可追溯到20世纪30 年代。到20世纪60 年代, 斯坦福研究所将"利益相关者"这一术语定义为"利益相关者是那些失去其支持,企业就无法生存的个人或团体"。利益相关者理论的核心思想是:任何一个企业的发展都离不开各种利益相关者的投入或参与,企业追求的是利益相关者的整体利益, 而不仅仅是某个主体的利益。

利益相关者理论在相关领域的应用研究初期,企业一直是绝对的研究主体,直到20 世90年代初期以后,才开始从企业扩展到政府、社区、城市、社会团体以及相关的经济和社会环境等。

(二)国内外旅游利益相关者理论的研究

这一理论从20 世纪80 年代开始引入旅游研究领域。Purnomoc(2005)研究了国家公园和森林管理的利益相关者问题;Dianne Dredge(1999)、Buanes(2004)分别对区域发展问题以及滨海地区发展问题进行了研究。

国外学者对旅游利益相关者问题的研究主要集中在以下四个方面: 旅游利益相关者的界定及分类; 旅游规划、管理与营销中的利益相关者问题; 旅游环境伦理与可持续发展中的利益相关者问题; 社区旅游及其协作中的利益相关者问题。

国内方面, 保继刚等(2002)在桂林市旅游发展总体规划中,讨论了旅游地的游客、政府、商业部门、本地居民、景点开发商等利益相关者, 对他们的利益表现、决策过程与行为、相互制约和相互影响关系进行了初步分析, 并结合系统动力学分析寻找和认识主要利益群体在桂林市旅游业中的促进和限制作用, 剖析了桂林市旅游业发展的内部结构和深层制约机制。张伟等(2002)将利益主体理论应用到四川省乐山市旅游发展战略规划过程中, 并对不同利益主体的旅游意识和利益表达进行了分析。

从国内外的研究来看,利益相关者理论在旅游领域的运用已经取得了初步的成果。国外研究者主要集中于利益相关者的协作方面的研究,包括协作的原因分析、协作的组织形式、协作程序和途径、协作过程管理以及协作的效果评估。国内的研究还处于理论的引入阶段,内容还比较粗浅,主要集中在对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复杂关系的探讨上,在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博弈分析上主要集中在生态旅游和可持续发展方面,突出说明利益相关者参与规划和管理的重要性,但是对具体的根源和对策探讨的还不够系统和深入。

二、少数民族地区文化旅游核心利益相关者

旅游是综合性很强的行业,几乎涉及社会发展中的各个方面,其中涉及的利益主体包罗万象。少数民族地区和非少数民族地区的文化旅游发展有其共性,涉及的利益主体很多都是相同的。可是,我们不能忽视少数民族地区文化旅游发展的特性,少数民族的特殊性、当地政府的自治性、旅游生态的不可再生性。

结合少数民族地区的这些特点,笔者认为在少数民族文化旅游发展中涉及的利益主体包括:中央政府、当地政府(自治州、自治县、自治乡等)、原住民、旅游经销商、旅游交通、媒体、文化旅游者等等。国内学者夏赞才在2003年利用利益相关者理论建立旅行社利益相关者基本图谱, 将旅行社利益相关者分为核心层、战略层、层三个基本层次, 探讨三个层次的相关者之间的复杂关系。根据这一理论,笔者认为少数民族地区文化旅游的利益主体也可以分为三个层次---核心层、战略层和延伸层。其中,政府(中央和地方)、原住民、文化旅游者为核心层;旅游市场营销者和旅游规划者属于战略层;旅游交通和文化保护部门属于衍生层。在本文中,笔者重点分析少数民族地区文化旅游发展中的核心利益层。

(一)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

少数民族地区的政府是民族自治政府,从自治区到自治州,再到自治县和自治乡,多个层次的自治政府。少数民族文化旅游的发扎需要一个总体利益和目标的代言人,来控制、引导、协调、规范其它利益相关者的目标和行为,能够担当此任的只有,尤其是中央政府。少数民族地区文化旅游是一个内在地具有政治性的事物,在这里,价值观的协调与冲突,权力的制衡,利益的分配,参与和决策机制的建立,目标的设定和标准的确定等都具有鲜明的政治色彩。政府拥有有力的工具来影响社区旅游的发展:立法,协调政策、项目与基础设施,提供激励、规划和促销等。

(二)原住民(社区参与)

少数民族地区的原住民在当地的旅游发展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发挥的作用是巨大的。第一,游客在旅游过程中也感受居民生活的方方面面,居民是旅游资源的一部分;第二,居民是当地传统文化和习俗的主要保护者;第三,居民为游客提供家庭旅馆、餐馆、商店、手工艺品、节庆活动等旅游设施和旅游产品,是开发商未签约的"合作伙伴";第四,居民在社区扮演的角色往往能反映出个人对社区的关注程度和在旅游决策中的控制力等问题,当居民较多地参与社区各种活动时,他们往往对社区变迁和发展持肯定态度,相反,随着当地旅游决策中当地人控制力的下降,对旅游的支持也会下降。

(三)文化旅游者

热衷于少数民族文化旅游的旅游者的旅游动机在于体验当地独具特色的民族文化。这些旅游者的进入给少数民族地区带来了一定的积极影响,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第一,为当地社区带来活力;第二,为居民带来了外来文化;第三,旅游者在当地旅游能带来收入和经济利益,能提高当地经济发展和改善居民生活水平。

三、目前少数民族文化旅游发展中的问题分析

在旅游业给少数民族地区带来经济效益的同时,也导致了民族文化的庸俗化、民族文化认同感失落以及价值观的退化和遗失, 造成旅游地价值降低等一系列问题。这些问题可以用一句话来简单概括---开发与保护的不协调,不能实现文化旅游资源的可持续发展。

笔者认为这一系列问题的产生是有其根源的。从利益相关者的理论来分析,是由于少数民族地区旅游发展利益主体利益的不平衡产生的。少数民族地区文化旅游发展中的核心利益主体中,中央政府的核心利益是地方稳定,人民安居乐业;地方政府的核心利益是追求政绩,追求GDP的增长;当地居民的核心利益追求是收入的增加和生活水平的提高;文化旅游者的核心利益是高满意度的游客体验。梳理清楚这些利益主体的核心利益,想方设法平衡这些利益,从而促进少数民族地区旅游发展的可持续性就不是那么困难了。

我们假设一个少数民族地的文化旅游发展是一个的球。根据牛顿力学,我们不难知道,球要运动离不开力。在旅游发展过程中,利益相关者追求的核心利益就是旅游发展的推动力。对物体的运动产生影响的力分为两种,动力和阻力。我们分别用F1和F2来表示。如图2:

当F1 F2,即动力 阻力时,物体向前运动,B发生作用,少数民族地区文化旅游发展良好;当F1 F2,即动力 阻力时,物体向后运动,A发生作用,少数民族地区文化旅游发展倒退;

当F1=F2,即动力=阻力时,物体原地静止,少数民族地区文化旅游发展停滞不前,维持原状。

这里的F1和F2指的是利益相关者的合力,不单单指一个利益主体对旅游发展产生的影响。我们可以用f来表示每个利益主体对物体运动即文化旅游发展产生的作用力和反作用力。上图中的黑色箭头为f,表示为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原住民和文化旅游者对该地文化旅游产生的作用力。

具体分析:

第一,利益相关者对旅游开发的价值取向一致性可以增加合作的可能性。当政府、原住民和文化旅游者的利益一致时,这个时候的动力F1 F2。政府需要发展旅游来推动当地经济的发展和GDP的增加。政府采取各种优惠措施来招商引资,这样就带来更多的就业机会,为当地居民提供岗位,拓宽收入渠道,引起当地居民的支持。文化旅游者的进入为旅游地带来货币,提高当地居民的生活质量;游客得到最高的旅游体验,满意度提高。从而达到政府--居民之间、居民--旅游者、旅游者--企业、居民--旅游企业两两的共赢。这样的情形是一种最完美的模式,是学者和实践者的追求模式。

第二,当利益相关者的价值取向不一致则意味着冲突,这个时候F1 F2,阻力大于动力,文化旅游发展受到阻碍。这个时候的典型的情形是政府想发展旅游,在规划用地方面与原住民产生冲突,社区参与度不高;原住民为了获取经济利益,破坏政府保护的文化旅游资源,同时摆摊设点,拉客现象频生,间接降低旅游者的游客体验。这种模式的产生是由于利益分配不均引起的,从根源上讲是决策过程中采取的决策方法和程序的失误。

四、平衡利益关系,实现可持续发展

由于这些利益相关者来自不同行业和部门,他们具有不同的价值目标和利益要求,他们与旅游目的地的关系密切程度是不一样的,他们所具有的影响力也不同,如在众多的旅游发展利益相关者中,旅游经营者追求经济利益的最大化;旅游者寻求旅游需求满足最大化;政府主管部门探求管理效益最大化;而居民寻求高收入和好的生活环境。不同的利益相关者,有的对旅游地的生存和发展具有决定性的影响,有的则较弱。同时他们与旅游地的关系程度及影响力也是动态变化的。所以旅游目的地在发展旅游业的时候,不能只考虑某一组织或群体的利益而忽视或轻视其它相关者的利益,也不能用静态的眼光来对待利益相关者,必须用动态的眼光来协调和关注每一个利益相关者,让他们能够公平的分享旅游业所带来的利益以及公平的分担旅游负面影响。

(一)政府合理引导和调控

为实现旅游可持续发展,在旅游发展和环境保护之间存在着大的矛盾。一方面,旅游要发展,要对当地经济做出贡献,要改善当地居民的生活质量,就需要扩大接待能力,吸引更多的游客;另一方面,游客的增多会对当地环境造成不利影响。一个影响旅游地可持续发展的消极因素如何在最短时间内被消除,就要依赖政府做出及时的反应,政府须迅速制定各种政策。政府应改变以往不合理的产权安排, 从旅游文化资源保护的内部因素出发, 在开发中将少数民族的利益放在第一位, 公平合理地安排政府、少数民族和开发商的产权关系。

(二)鼓励原住居民参与

少数民族是民族文化资源的载体, 解决民族文化资源保护的问题首先应贯穿于民族文化资源开发的全过程, 从问题的根本点入手, 进行合理的产权安排, 让少数民族在资源开发中得到最大的利益, 成为自己资源的真正主人,这样才能从根本上激励他们合理开发和保护自己的资源,才能做到民族文化旅游的可持续发展。景区要想获得可持续发展,就必须在诸如环境管理工作上采取适当对策以尽量避免消极因素的出现。

(三)满足旅游者的体验需要

不同的旅游者因年龄、性别、爱好、国籍的不同,也表现出更明显的体验偏好,其所追求的利益也就表现为旅游者在进入旅游目的地后通过旅游体验和认知所获得的各种知识、愉悦和满足感的总和。如果景区生态环境遭到严重破坏,旅游者便无法达到"购买"其产品的目的。

五、结语

总之,为了实现少数民族文化旅游旅游的可持续发展,就要协调好原住居民、地方政府、中央政府、旅游者之间的关系,管理好旅游景区,从不同的立场、不同的角度进行思考,尤其要把原住居民这一相对弱势群体作为主要的利益群体之一来对待。同时,还要根据旅游活动的复杂性、区域生活的丰富性以及地区间的差异性来制定相关的政策和措施,从而保证少数民族文化旅游健康、全面、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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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Chris Ryan. Equity , management , power sharing andsustainability issues of the'new tourism'[J] .Tourism Management ,2002 ,(1) :97 - 116.

[7]世界旅游组织(WTO) ;张广瑞译. 全球旅游伦理规范[J] .旅游学刊,2000

[8]周玲.旅游规划与管理中利益相关者研究进展[J] .旅游学刊,2004

[9]李正欢,郑向敏.国外旅游研究领域利益相关者的研究综述. 旅游学刊,2006

第8篇:少数民族的艺术文化范文

关键词:少数民族;舞蹈艺术;发展

在21世纪的今天,我国的经济水平得到了不断的发展和进步,社会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在迅速建设和发展着,伴随着这种发展现状,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改变着人们的精神面貌,影响着人们的思想认识,而文化的多元化发展又促使了人们在文化上的认识更加多元化,其不断影响和刺激着人们的文化观念。作为中国领土的一个大板块—少数民族,在经过中国文化的不断积淀后,少数民族的文化可谓是源远流长,其文化体系中的舞蹈文化更是值得我们去品味,如今,少数民族的舞蹈渐渐地形成了一种艺术,这一舞蹈艺术正向全国范围内扩散着,发展势头良好。

一、舞蹈艺术的内涵

舞蹈艺术是指经过人们提炼和加工的人体动作来作为主要的表现手段,并运用舞蹈语言、节奏、表情和构图等多种基本的要素,塑造出具有动态性和直观性的舞蹈形象,从而表达人们的思想感情的一种艺术表现形式。舞蹈艺术不同于其他的人体动作艺术,它主要是以舞蹈动作为主要的艺术表现手段,着重表现语言文字或其他艺术表现手段难以表现的人们内在的深层次的精神世界,包括深刻的思想、细腻的情感、鲜明的性格等等,舞蹈艺术就是创造出一种可以被人感知到的生动的舞蹈形象,从而来表达舞蹈表演者的审美情感和审美理想。在哲学家和美学家的眼中,舞蹈艺术已经升华为一种生活,甚至是生命的艺术。

二、少数民族舞蹈的重要性和重要地位

少数民族的舞蹈是在长期的时间作用下逐步形成的,如今其舞蹈可谓是艺术性和 审美性相当高,它是由少数民族人们在长期的社会和历史进程中,通过集体传承、集体发展、集体创造而逐渐积累和发展起来的一种文化表现形式,具有鲜明的民族特色和地域特色,少数名族的舞蹈对汉族文化的影响是非常深远的,在其社会进程的发展过程中创造出了丰富多彩的民族文化,特别是歌舞文化,他们的舞蹈文化艺术不管是对中外乐舞文化的交流与传播还是对加强民族团结与进步、促使我国拥有更加深厚的文化底蕴都发挥着其独特而重要的影响和作用,为我国舞蹈艺术的发展和文化底蕴的深厚作出了突出的贡献。从这些方面可以充分证明,少数民族的舞蹈,特别是其舞蹈艺术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和地位,其重要性不言而喻。

三、少数民族舞蹈艺术的发展探讨

少数民族的舞蹈艺术发展是经过了一定的发展历程的,有其沉淀意义,其舞蹈艺术在目前看来可谓是源远流长,底蕴深厚,具有强烈的民族色彩和生活气息以及独特的舞蹈语言、鲜明的民族特色,比如,北方的舞蹈呈现出刚健豪放美、南方的舞蹈呈现出婀娜多姿美、平原的舞蹈呈现出柔美细腻美、高山的舞蹈呈现出潇洒奇特美,可以说少数民族的舞蹈艺术是千姿百态、异彩纷呈的。对于少数民族的舞蹈艺术发展来说,其分为几个时期的发展历程,具体如下:

(一)奠基期

这一时期是少数民族舞蹈艺术发展的起步期,有很多舞蹈艺术家充分展现了其民族舞蹈特色,涌现出了一大批的优秀少数民族舞蹈作品,比如说蒙古族的《鄂尔多斯舞》、《盅碗舞》等获得了赞誉,另外还有傣族的《孔雀舞》等都获得了好评,这些舞蹈不仅第一次在人们面前充分展示了其独特的魅力和艺术特色,而且还揭开了少数民族舞蹈艺术发展的序幕。

(二)破碎期

这一时期经历“”的冲击,使得少数民族舞蹈艺术的良好发展势头被阻断,几乎所有的舞蹈创作都处于停滞状态,甚至是惨遭禁演。少数民族的舞蹈艺术发展被扼杀在摇篮里。

(三)发展期

这一时期经过“”的洗礼后,从这之后开始进入了一个全新的发展阶段,少数民族舞蹈艺术得到了空前的发展势头,比如在北京举行的全国舞蹈表演,舞蹈艺术家以一支《牧民见到》的舞蹈,充分展现了蒙古族风格鲜明和浓郁的民间舞蹈艺术,抒发了蒙古族人们对主席的爱戴之情,引起观众的极大反响。

(四)探索期

这一时期是少数民族舞蹈艺术在发展和积淀后的时期,其舞蹈艺术进入了一个全新的时期,逐渐转变为对舞蹈艺术的创作、表演观念进行大胆的艺术形象创作、多种编舞方法相结合的探索,在这一时期,少数民族舞蹈艺术探索的方向,基本上是以创作题材为依据,对其民族风情和风俗以及民族性的人物形象进行探索与舞蹈艺术创作。(作者单位:内蒙古赤峰市群众艺术馆)

参考文献:

[1] 海和平.论少数民族舞蹈艺术的发展[J].陕西教育(高教), 2010,(1)

第9篇:少数民族的艺术文化范文

关键词:平面设计;少数民族;文化符号;应用意义;具体应用

近年来,随着文化的多元化发展,平面设计中少数民族文化符号的应用日益增多,并渗透到人们日常生活的各个方面。实践表明,平面设计对于少数民族文化的传承与发展发挥着重要作用,而平面设计中少数民族文化符号的融合也为平面设计的发展带来了更多可能性和创新性。本文从平面设计中少数民族文化符号的应用意义出发,并从平面设计中少数民族图腾文化、少数民族色彩搭配、少数民族构思理念等具体应用进行了探究。

一、平面设计中少数民族文化符号的应用意义

1、丰富文化表现形式,弘扬少数民族文化内容

少数民族文化符号具有丰富的文化内涵,其具体内容包括少数民族文字、图形、服饰、信仰以及文化习俗等,其丰富的文化内涵以及极具个性化的文化表现形式,通过很长一段时间的历史洗礼,便产生了极具感染力和影响力的文化效果。少数民族文化符号的应用涉及诸多文化领域,并成为文化产业创新的重要元素,给人们的文化生活带来积极的推动和促进作用。少数民族文化中包含着传统文化遗留下来的文化内容,能够积极地刺激大众的审美需求,其鲜明的色彩搭配以及个性化的内涵文化表现,都能够有效地推动现代文化形式的发展,并产生积极的作用。面对传统文化与现代文化融合发展的当今社会,少数民族文化符号的独创性、风格性正逐渐被人们所接受和认可,并成为社会文化发展的趋势方向,从而形成文化对思想意识的熏陶影响。

2、促进社会文化交流,拓展少数民族文化影响

现代社会,人们的生活节奏紧张而繁忙,大众的文化交流正日益淡化,而针对文化的情感体验和文化内容的感知能力也正在日益下降。而少数民族文化符号的渗透能够为大众文化内容注入新鲜血液,带来发展活力,促进民族融合发展,从而实现少数民族之间的相互交流和了解,提升中华儿女对于中国文化内容的认知,完善我国的文化内容体系。少数民族蕴含的独特的文化精神和文化品格极具代表性,而社会文化的交流与融合也需要少数民族文化的融入,丰富大众的文化视野和情感体验,以少数民族的文化符号提升大众的文化感知能力,以少数民族文化的内涵性丰富平面设计的发展形式。

3、发展特色文化产业,实现少数民族文化效益

少数民族文化中深邃的文化内涵需要人们进行深入挖掘探究,特别在文化产业化发展的今天,少数民族文化能够产生实际的客观的社会效益以及经济效益。从平面设计领域来看,少数民族文化符号的应用,能够有效提升艺术的观赏价值,让大众感受到民族文化的感染力和影响力。少数民族文化的融入既能够实现文化传承的社会效应,同时少数民族文化的融入又能够丰富文化产业模式,创新文化产业形式,创造出多元化的文化产品。而通过少数族文化的社会效益能够积极的引导大众的文化审美取向,激励文化企业积极的进行创新实践,通过平面设计的文化创新推动产业发展的影响力,实现少数民族文化对平面设计的推动作用。

二、平面设计中少数民族文化符号的具体应用

1、平面设计中少数民族图腾文化的应用

少数民族的图腾文化代表了少数民族的信仰以及精神文化,特别是少数民族的图腾文化的象征意义较为深刻,其体现了一个民族的精神寄托与情感维系。少数民族图腾文化的内容表现极具张力和艺术表现力,能够瞬间吸引大众的目光,其深刻的文化内涵更是大众解读和了解少数民族文化内容的有利契机。因此,在平面设计中如果能够善加利用少数民族的图腾文化,必然能够碰撞出独特的艺术火花。例如黑虎是彝族的图腾,傣族人以孔雀作为图腾,这些艺术形象都代表着不同少数民族的精神寄托,在不同主题的平面设计中能够体现出独特的高贵和优雅的文化气息。

2、平面设计中少数民族色彩搭配的应用

少数民族色彩搭配上大都具有显著的特征,其民族色彩或鲜明艳丽、或对比强烈。而通过色彩能够给大众带来最为直观的视觉感受,从而在人们的脑海中形成深刻的色彩印象,色彩搭配恰到好处时能够营造出整体的画面感,带给人们更为强烈的情感体验。少数民族的色彩搭配为平面设计带来了丰富的创意和灵感,将色彩的搭配作为平面设计的语言和表现手段,带给人们不一样的审美感受,唤醒大众对于色彩的想象力。色调的调和与应用能够带来的各种情感的感受,例如彝族以黑色为美,认为黑色代表着庄重、庄严、严肃、深沉的氛围,瑶族狗头冠是盘瓠图腾的一种大、强、尊的象征,因此在色彩的搭配上善于利用黑色来渲染庄重的气氛,通过黑白的搭配体现整体设计的肃穆之意。回族的“三原色”绿色、白色、黑色则象征着高尚圣洁的内涵,体现回族人对于人格道德的追求崇尚。

3、平面设计中少数民族构思理念的应用

少数民族文化符号元素以其完善的构思理念,形成了独具特色的文化体系,每一个独具代表性的文化符号都能够让人们随之联想出相应的民族文化。平面设计应该体现自身的创作风格,体现独特的创作理念,准确的向大众传达文化创作的内容。以广告设计为例,少数民族的文化符号的融入应该展现的是相应品牌或者产品的标志性特征,对于企业的文化,产品设计的理念都有所传达,这是平面设计所应该突破的。具有标注性和象征性的文化符号能够实现创意的推广,在大众的文化意识形态中形成固定的符号文化,以平面设计为契机,吸引大众对于相应产品的注意力。平面设计不仅仅需要向少数民族符号文化发展那样有自己的独特设计理念和文化符号,更需要融合和渗透这种少数民族符号文化,用少数民族的文化符号和文化构思推动平面设计的创新发展,创造出独具民族文化风格和蕴含民族文化内涵的设计产品。

三、结语

总之,平面设计中少数民族文化符号的应用体现越来越广泛,拥有广阔的发展潜力和空间。针对平面设计领域与少数民族文化发展而言,实现平面设计与少数民族文化符号的有机融合,并开展科学合理的创新与实践,满足现实人们对于文化的需求体验具有深远的现实意义。不管是从艺术创作和审美发展领域来看,还是从大众对于文化的感受和体验出发,平面设计中都应该不断吸收和使用少数民族文化符号的创新元素,实现平面设计的艺术审美价值和社会效益,从而创造出具有少数民族文化特色的平面设计作品,推动平面设计的民族化和国际化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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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宋志成,石进明.关于中国传统图形与品牌自我整体性连贯性的研究[J].韩国设计文化学会杂志,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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