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一篇好文章的诞生,需要你不断地搜集资料、整理思路,本站小编为你收集了丰富的居住证管理办法主题范文,仅供参考,欢迎阅读并收藏。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郊县城镇私有居住房屋租赁的管理。
第三条 出租私有居住房屋,必须是出租人自住有余的房屋,产权必须明确。
私有房屋的出租人,必须是房屋所有人。共有房屋的出租人,须提交共有人同意出租的证明书或者委托书。人出租,应当具有房屋所有人委托的证件。房屋所有人已死亡的,房屋继承人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办妥房产继承过户手续后,方可出租私有房屋。
第四条 租赁私有居住房屋,须由出租人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租赁合同应当载明房屋座落地点、建筑结构、附属设备、租赁部位与面积、租赁用途、租赁年限、房租金额、交付方法、维修责任等。
租赁私有居住房屋,须由租赁双方填写《上海市私有居住房屋租赁登记表》,并连同租赁合同报房屋所在地的区、县房管机关审核,并报税务机关备案。
房管机关审核租赁合同,可以按月租金10%收取手续费,手续费低于3元的,按3元收取。
第五条 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因特殊需要承租私有房屋作为居住使用的,须经房屋所在地的区、县房管机关批准。
凡私有房屋出租给外国或者港澳地区驻本市机构使用的,须事先经市房管机关批准,并由市房管机关指定的部门办理租赁。任何人不得直接将私有房屋出租给外国或者港澳地区驻本市机构。
第六条 私有居住房屋的租赁合同发生变更、终止,或者产权发生转移时,出租人应当在行为发生之日起30天内向房管机关、税务机关办理变更登记、重新登记或注销登记手续。逾期不申报或者申报不实的,由税务机关按税收征收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七条 在本市房屋租金标准统一前,新建立租赁关系的租赁双方可以参照《上海市私有居住房屋月租金暂行单价》协商议定房屋租金。
私有居住房屋的租金,可以按暂行单价的标准适当浮动。其中,钢筋混凝土、混一、砖一结构房屋的浮动幅度不得超过30%;混二、砖二结构的浮动幅度不得超过40%;砖三、简屋结构房屋的浮动幅度不得超过50%。
本办法实施前已由租赁双方议定的租金,高于暂行单价的,可以由双方协商降低;低于暂行单价的,可以由双方协商在暂行单价的范围内适当调整,但每年的调整幅度不得超过调整前租金的50%。
第八条 租赁双方应当信守租赁合同,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
承租人应当按期交付房租,对承租的房屋设备等负有爱护、保管的责任。未经出租人同意,不得擅自拆建房屋设备或者改变用途。因承租人保护不善,使用不当,乱拆乱搭,以及其他过失造成房屋损坏的,应当负责修复或者赔偿。
出租人对房屋建筑及其设备,应当及时检查修缮,保障承租人的居住安全。
因出租人不及时修缮而发生房屋损坏、倒塌,致使承租人遭受损失的,出租人应当赔偿损失。
第九条 承租人有正当理由需要与他人交换住房时,须事先征得出租人的书面同意,出租人对承租人调近工作单位、调换居住环境等合理要求应当予以支持。交换住房不得造成人为的居住困难,更不得从中牟利。
有关单位对承租人另配住房,要求保留使用权另配新住户的,应当事先征得出租人的书面同意;出租人如居住不困难,应当支持配房单位的合理要求。
交换房屋或者另配新住户后,原租赁合同即行终止,新承租人与出租人应当另行签订租赁合同。
第十条 房屋租赁期满,租赁双方可以协商继续租赁或者终止租赁。出租人因居住困难等原因,需要收回部分或者全部房屋自用时,承租人应当积极设法另找住房,将房屋退还出租人。承租人的所在单位分配住房时,应当优先安排承租人。如承租人确实一时无法找到房屋,出租人应当酌情延长租赁期限。在承租人未找到房屋前,出租人不得强行逼迁。
第十一条 因国家建设、城市改造而临时过渡的被拆迁户(包括被拆迁单位)租赁私有房屋期满,而拆迁单位未能及时安置的,出租人应当允许延长租赁期限。
第十二条 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出租人有权依法解除租赁合同,收回房屋:
(一)承租人擅自将承租房屋转租、转让、转借,或者无正当理由闲置不用连续半年以上的;
(二)承租人利用承租的房屋进行非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的;
(三)承租人无故累积6个月不交付租金的;
(四)承租人擅自在承租的房屋内搭建或者改变房屋用途而拒不恢复原状的。
第十三条 私有居住房屋的租赁双方发生纠纷,可以由房屋所在地的房管所会同有关单位调解;调解不成的,租赁双方的任何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四条 本办法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市房地局负责解释。
现将《北京市国有住房出售收入收缴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北京市国有住房出售收入收缴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切实加强国有住房出售收入的征收管理,保证售房收入的专款专用,促进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根据财政部(94)财综字138号《印发〈国有住房出售收入收缴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和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人民政府房改办公室、北京市房管局京财建(1995)1326号《印发〈北京市国有住房出售收入上交财政暂行办法〉的通知》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出售国有住房取得收入的市、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企业、事业和机关团体,均为国有住房出售收入的缴款单位。
第三条 缴款单位上交的国有住房出售收入,以取得的收入总额为上交基数,上交财政的比例为:
(一)市、区(县)房屋土地管理局,直管国有住房出售收入85%上交财政。对于安装电梯的高层住宅的出售收入,按80%上交财政。
(二)行政机关和实行全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其自管国有住房出售收入,85%上交财政。对于安装电梯的高层住宅的出售收入,按80%上交财政。
(三)实行差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其自管国有住房出售收入,60%上交财政。
(四)实行自收自支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其自管国有住房的出售收入,10%上交财政。
(五)企业自管国有现住房出售收入,10%上交财政。
(六)其他国有住房的出售收入,在未做出新的规定之前,按上述不同类型单位上交比例上交财政。
第四条 符合市政府规定解困条件的职工人数占全部职工人数比例超过3%的缴款单位,需持市、区(县)康居办公室或房屋土地管理部门开据的证明,报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办理免征手续。免征的国有住房出售收入必须纳入单位住房基金。
第五条 市、区县财政部门为国有住房出售收入的征收机关,分别负责市、区县所属单位国有住房出售收入的收缴管理工作。
第六条 单位出售国有住房,经有关部门批准后,应立即向主管征收机关申报,办理以下手续:
(一)向征收机关提供单位出售国有住房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二)向征收机关提供国有住房出售方案及售房计划;
(三)向征收机关提供出售的国有住房单位产权证明;
(四)向征收机关提供国有住房出售类别(高层或多层)、售房面积、售房价格、收款方式、收款期限、单位性质等情况或材料;
(五)采取分期付款方式售房的单位,应向征收机关提供分期收款计划;
(六)售房单位应领取由北京市财政局统一印制的“国有住房出售收入专用缴款书”、“国有住房出售收入清算单”、“国有住房出售收入明细登记表”和有关填报说明。
第七条 售房单位在取得售房收入后,应按规定填写“国有住房出售收入专用缴款书”,必须在15日内向征收机关缴交收入。同时报送一联“国有住房出售收入清算单”和“国有住房出售收入明细登记表”。
第八条 单位按规定完成应上交财政售房收入后,凭“国有住房出售收入专用缴款书”回执,到征收机关办理清算手续,同时领取“国有住房出售收入专用票据”。
第九条 单位向购房人出售国有住房收款时,可先向职工开据一般收款凭证,待清算和领取“国有住房出售收入专用票据”后,再向购房人开据“国有住房出售收入专用票据。此票据作为购房人办理产权证书的合法凭证,无票据不得向房管部门办理产权证书。
第十条 企业和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出售国有住房,无论采取一次付清房款方式,还是采取分期付款方式,都必须一次缴清应上交财政的售房收入。
行政事业单位(不包括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和房屋土地管理部门采取分期付款方式售房的,按以下办法办理:
(一)向征收机关领取“国有住房出售收入分期付款清算单”;
(二)单位收取的首期付款,必须在15日内向征收机关缴交收入。当年收取的分期付款必须在当年12月25日前上缴征收机关,待完成应上交财政售房款后,再重新填报“国有住房出售收入清算单”办理清算手续。
(三)对分期付款的购房人,待其交清全部购房款后,售房单位方可向购房人开据“国有住房出售收入专用票据”。
第十一条 对1994年12月31日前企业、行政事业单位、房屋土地管理部门已取得的售房收入,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对已出售的国有住房及取得的收入各单位都要认真进行清理;
(二)对已取得的国有住房出售收入,要向同级征收机关提供具体使用情况报告、有关部门批准用款的批件或证明材料及支出凭证(复印件);
(三)市、区县征收机关对已使用的售房收入进行审核,对已按规定用途使用的,由同级财政部门补办有关手续,对未按规定用途使用的,按本办法第十六条办理。
(四)对未使用部分,要纳入单位住房基金。
第十二条 企业、行政事业单位出售国有住房取得收入上交财政后的余额,应按规定纳入单位住房基金;房屋土地管理部门出售国有住房取得收入上交财政后的余额,不得纳入单位住房基金,对留用部分必须用于直管公房的改建、维修、管理支出,并按规定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收支情况。
第十三条 市、区县财政机关有权对缴款单位的国有住房出售收入上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缴款单位应如实提供凭证、单据、帐册等有关资料和有关情况。
第十四条 缴款单位必须按征收机关规定的上交期限及时办理缴款手续。对逾期不缴款的,征收机关除限期追缴应缴款外,并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款额2‰的滞纳金。对拒不缴款的,由征收机关填发扣款通知书,委托开户银行进行扣交。
第十五条 缴款单位违反本办法,不如实申报或隐瞒、转移收入,故意漏交少交的,征收机关除追缴应交的款项外,并按《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六条 对1994年底以前所取得的售房收入,各单位应专项用于住房建设、维修、管理及住房制度改革,凡挪作他用的售房收入,一经查实,要全部追回并上缴财政,并视情节轻重,按财政部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七条 缴款单位对上交收入同征收机关有异议时,应先按征收机关的决定,如数上交财政部门,并按国务院的《行政复议条例》和财政部的《财政部贯彻实施〈行政复议条例〉的若干规定》申请复议。
第十八条 上交财政部门售房收入的单位,在本单位住房基金不足时,可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办理返还手续。
第十九条 缴款单位于1995年1月1日起到本办法下发前单位已取得的应上交的售房收入,必须在9月30日前上交同级财政部门。
第二十条 市、区县征收的国有住房收入要纳入市、区县政府住房基金。
居住证管理管理条例各方建议应建户籍自由登记制度
台盟中央建议,积极的进行制度改革,创建农民工同城市融合的制度平台,推进城乡平等就业制度建设,还农民与城市居民平等的就业权利,改革户籍制度,变严格的户籍管理制度为户籍自由登记制度,彻底消除户籍同福利待遇挂钩的现状,还农民与城市居民平等的社会权利。
统一城乡居民养老医保
居住证管理办法
全国政协委员、河北农业大学博士生导师王海波建议,流动就业人员异地参保面临困难,可通过4种办法完善社会保障管理制度。一是抓紧制订完善跨地域接续社会保险的办法,切实解决流动就业人员难以便利地参加社会保险的问题。二是尽快统一城乡居民的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三是尽快出台将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衔接的办法,努力把更多新一代农民工纳入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体系。四是待遇计算办法要简洁明了,使参保人清楚参保缴费与自己年老以后的待遇是如何挂钩的,以最大限度地调动职工和农民工参保积极性。
将农民工纳入工会管理
全国政协委员、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管委会主席王俊峰建议,鉴于进城就业农民工已经成为产业工人的重要组成部分,建议各级工会组织成立农民工工作部,将农民工纳入工会管理,了解诉求,多措并举。取消针对农民工进城就业的不合理限制、乱收费等歧视性规定。
扫除进城上学财政障碍
民盟中央建议,改革现有教育财政资源配置模式,引入教育券制度,将教育财政资源配置路径由政府学校学生转为政府学生学校,既能保证学生从政府获得教育资助,平衡流入地政府与流出地政府在教育财政上的关系,也能为学生冲破户籍地限制,根据需要选择就学地创造条件,为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在城市上学扫除财政上的障碍。
居住证管理管理条例征求意见20xx年12月4日国务院法制办就《居住证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征求意见。意见稿明确居住证持有人可与户籍人口享有同等的包括免费接受义务教育、平等劳动就业等多项权利,并可逐步享受同等的中等职业教育资助、就业扶持、住房保障、养老服务、社会福利、社会救助、随迁子女在当地参加中考和高考的资格等权利。
意见稿明确了居住证持有人享受的各项便利。根据规定,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享受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出入境证件,机动车登记,申领机动车驾驶证,报名参加职业资格考试、申请授予职业资格,办理生育服务证等便利。
《居住证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2013年,上海对持有上海市居住证的“新上海人”打开了落户大门――居住证积分入户制度启动。当年7月1日,《上海市居住证管理办法》实施,居住证积分时代正式到来。
事实上,近十年来,上海外来常住人口增长迅速,目前外来常住人口总数量居全国城市之首,外来常住人口的密度与比重均居全国之首。
上海市政府这样解读《上海市居住证管理办法》实施宗旨:探索特大型城市人口管理之路,为来沪人员提供透明的、可预期的未来和尽可能好的公共服务,帮助他们更好地融入上海。
根据这一办法,持居住证的人可根据国家和上海市规定,享受子女教育、社会保险、证照办理、住房、基本公共卫生、计划生育等公共服务待遇。达到标准积分120分的居住证持有者,所享待遇与上海户籍居民基本相同。
居住证积分入户制度实行一年多,对于积分制细则却一直争议不断。近期,上海社会科学院社会学所做了两项相关的问卷调查,一份是关于“完善居住证积分制的民意基础”,另一份是“上海非户籍人口的户籍心态”。通过1500个问卷样本分析,了解市民对现行居住证积分制的看法,以及非户籍人口如何看待户籍政策等问题。
“唯学历论”
根据居住证积分落户办法规定,积分指标体系由基础指标、加分指标、减分指标和一票否决指标组成。
基础指标包含年龄、教育背景、专业技术职称和技能等级、在本市工作及缴纳职工社会保险年限等指标。
其中占分值最高的是教育背景。持证人按照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取得的被国家认可的国内外学历学位,可获得积分。积分标准从低到高依次为:大专(高职)学历,积50分;大学本科学历,积60分;大学本科学历和学士学位,积90分;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积100分;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积110分。
而在专业技术职称和技能等级指标中,取得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一级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可获最高分值,140分;取得其他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证书和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且专业、工种与所聘岗位相符,可获得积分,从15分到100分不等。
就目前的居住证积分指标体系来看,年限的起步分值只有3分,技术技能起步分为15分,学历起步分值50分。学历具有很高的权重,应届本科毕业生或拥有本科学历和学士学位的非户籍人口,基本上都能达到享受准市民待遇的积分标准。
而那些没有高学历但已为上海服务多年,有一定专业技能的普通劳动者,他们可能获得的积分则比较低。比如,一名在上海工作20年的普通技术工人,他能获得的分数基本上就是3分×20年+15分(或30分)=75分(或90分),远远达不到120分的标准分值。
在问卷调查中,对于这一政策取向有异议。调查者中有78.8%的本地户籍居民认为,作为户籍政策标准,“有一技之长比学历更重要”,而不同意者为21.1%。这说明,本地户籍居民认为,上海吸纳外来人口的标准不应该“唯学历论”。
同时,上海一直以来实行的都是“控制人口,但不控制人才”的城市人口发展战略。从目前的居住证积分制管理办法来看,本科学历者基本上被视为上海城市发展欢迎的人才,而根据上述问卷调查结果,80.9%的户籍人口赞同“将本科学历作为上海人才引进的标准,但这个标准太低了”。这说明在本地人心目中,本科学历者不宜等同于上海需要的人才。
获益差别
问卷还调查了本地户籍人口对普通劳务工作者的态度。普通劳务工作者包括家政护工、环卫工人、快递员、保安、保洁员等,以及无照的自雇业者,如没有营业执照的个体户、流动商贩等。
调查发现,61%的本地户籍居民认为上海人的日常生活离不开普通劳务工作者,46.3%的人认为普通劳务工作者对上海的经济发展有利,而认为他们影响社会稳定的比例仅为7%,认为他们增加了上海的财政负担的比例只有2.3%。
由此可见,提供劳务的普通体力劳动者对上海的积极影响远大于消极影响,他们对上海的贡献也得到了本地户籍居民的普遍认同。
但这部分人在目前的居住证积分制度中却处于不利位置。比如,对他们来说最有价值的“在本市工作及缴纳职工社会保险年限”、“就业于特定的公共服务领域”和“工作并居住在远郊重点区域”这三项以年限积分的指标,分值的获得都有限,每满一年只有2分到4分,且都要满5年后才开始计入总分。
因此,未来居住证积分制应不应该考虑如何在学历之外制订更多元、有效的评价标准,尤其加强对劳务工作人员类的规定标准的探索,是值得研究的。
非户籍人口对户籍政策满意度分化较大
问卷对上海非户籍人口的户籍心态做了专项调查,通过对城市非户籍人员有关户籍政策、户籍改革以及落户意愿等户籍心态的研究,以当事人的角度对户籍制度改革提供了民间版本的另一种解读。
对上海户籍政策的总体满意度方面,35.60%的非户籍人口表示“一般”,“比较满意”的约为28.48%,“比较不满意”的27.24%,“非常不满意”的占5.58%。
总体来看,对于现行户籍政策持满意态度、中立态度和不满意态度的上海非户籍人口几乎各占1/3,说明这一群体对于户籍政策的满意度呈现出较大的分化。
谁最想取得上海户口
此外,问卷还区分了不同年龄段的非户籍人口对取得上海户口的意愿强弱。
数据显示,31?45岁的非户籍人口取得上海户口的意愿最强烈,比例达66.92%;30岁以下的人群次之,比例超过半数,达到56.58%;而比例最低的年龄组是45岁以上的人群,他们愿意放弃家乡户籍与土地等利益而获得上海户口的比例为42.11%。
负责项目调研的上海社科院社会学所助理研究员朱志燕分析,产生这种差异的原因非常复杂,而非户籍人口子女就学是其中不可忽视的原因之一。
此前,嘉兴在国内率先成立“新居民事务管理局”,对当地外来人员提供社保、廉租房、经济适用房及子女义务教育等服务。这些新居民将享有与本地居民相同的权利并履行相应的义务,其中符合条件者也可申请本地户籍。
嘉兴、慈溪两市外来人口总数高达270万,这次牵涉面极广的“户口本试验”成功与否值得观察。
嘉兴平湖试点:新居民落地生根
平湖本地居民有48万人,而各类外来务工、经商、创业人员有30多万。大量人口急剧涌入既为经济发展提供了动力,也给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带来巨大考验。以新埭镇为例,全镇共有外来人员2万余人,约占该镇总人数的1/3,以往经常发生各类社会治安案件。
2007年6月1日,平湖市在国内率先创设“新居民事务管理局”,作为由市政府直属的监督管理类事业单位,负责统一部署、组织、协调和指导新居民服务管理工作,从传统的以治安管理为主的模式转到社会服务管理模式。
该局首先取消了原有暂住证制度,根据新居民的工作年限、技术技能等具体情况和基本条件,实行《临时居住证》、《居住证》和《技术员工居住证》分类登记管理。申请到技术员工居住证者可申购经济适用房,“如果符合相关条件还可落户当地”。
在公共服务方面,居住证与社保、就业、教育、居住等挂钩,例如按每年人均5元标准安排新居民公共卫生补助经费,按人均6.4元安排计划生育专项资金。其他社会管理经费方面,也将根据财力状况逐步覆盖到全市人口。
嘉兴模式:人人都是城里人
平湖试点成功后,嘉兴市迅即在制度层面推进这项创举。
去年9月,嘉兴市从公安、劳动、计生、教育、卫生等部门抽调公务员,组建全国首家地级市新居民事务局。到去年底,基本上形成了一套覆盖市县、街道、社区的综合管理模式。
嘉兴市180万外来人员中,有66万人可申领《临时居住证》,65万人可申领《普通人员居住证》,15万人可申领《专业人员居住证》。为了完善相关配套,嘉兴市本级财政每年仅用于新居民子女就学的投入高达1亿元左右,计划生育也需要每年投入3000万元。
而对现有1600余万外来务工人员的浙江省来说,如何创造一个“引得进、留得住、用得上”的人力资源政策环境,正是有关部门设计居住证制度的初衷。
2006年9月,浙江省政府办公厅的《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实施意见》提出,“改革农民工登记管理办法,加快相关立法修改,逐步在全省范围内取消暂住证制度,转而实行居住证制度”。这一制度的核心,就是要消除城乡差别。
2007年4月起,浙江省发改委牵头有关部门赴嘉兴、慈溪专题调研,并很快确立了居住证制度改革的基本框架。
“我们是绕过了户口来设计附着在户籍上的福利制度,是户籍管理制度的延伸。”嘉兴市新居民事务局局长翁勤雄表示,拿到居住证的外来务工者,仍旧享有原户籍地土地承包权、计划生育权等各项权利,而一旦他离开嘉兴,居住证上的“市民待遇”也就随之取消。
翁勤雄认为,这种改革模式可操作性比较强,避免了户口突然无条件放开带来的财政供给和城市承载力问题。“如果将依附在现有户籍上的各种政策和福利逐步剥离,就能实现新老居民同领一本《居住证》,但这将是一个长期的探索和实践过程。”他说。
山东省居住证暂行条例最新版为进一步做好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和居住证制发、管理工作,强化社会治安管理,保障流动人口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居住证暂行条例》、《山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办法》等法规政策,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规范。
一、居住登记
(一)流动人口申报居住登记。流动人口应当自到达居住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通过互联网登录山东公安民生服务在线或山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系统),据实填报流动人口信息,并于10个工作日内持本人居民身份证、居住、就业、就学等证明材料,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居住登记。
流动人口也可以自到达居住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持上述材料,直接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填写《山东省流动人口居住信息采集登记表》,申报居住登记。
(二)居住登记审核。流动人口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居住登记,户籍民警应当对流动人口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审核。对信息真实、材料齐全的,应当场审核完毕;对材料不全的,应一次性告知需要补齐的材料。
审核内容主要包括:照片是否符合要求,居住地址填写是否为标准化地址,服务处所填写是否规范,联系方式是否有效,省内是否有重复登记、申报信息是否真实等。
居住地址填写标准,城区地址: 市 区(县) 路(街、巷) 号(小区) 楼(栋、区、座) 单元 房号 (备注);农村地址: 市 县 镇(乡、办事处) 村(居委会) 路(街、巷) 号(备注)。门楼牌号、楼房单元、楼房户号等一律使用阿拉伯数字填写。
(三)出具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凭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信息审核完成后,户籍民警应当从系统中打印《山东省流动人口居住信息确认表》和《山东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凭证》,在骑缝线加盖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户口专用章(治安派出所加盖派出所印章)。
《山东省流动人口居住信息确认表》经流动人口本人签字后存档。《山东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凭证》交流动人口本人,有效期6个月。
(四)相关单位和出租房主申报流动人口居住登记。用工单位、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房屋租赁中介机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大型集贸市场和商品集散地管理机构、物业服务企业和出租房主应当通过互联网登录系统,注册用户信息,并及时申报流动人口居住登记。
二、制发居住证
(一)居住证申领条件。流动人口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居住地设区市市区或者县(市)内居住半年以上,并同时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依照规定申领居住证。
居住半年以上,是指在居住地居住并在公安机关办理居住登记满半年。在同一设区市市区或者同一县(市)内不同地址连续居住并办理居住登记的,居住时间连续计算;居住登记信息注销后在同一设区市市区或者同一县(市)内重新登记的,居住时间自重新登记之日起连续计算。
合法稳定就业,是指被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录用(聘用),或者被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招收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在城镇从事第二、三产业并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稳定住所,是指公民在居住地实际居住具有合法所有权的房屋、在当地房管部门办理租赁登记备案的房屋、用人单位或就读学校提供的宿舍等。连续就读,是指在全日制小学、中学、中高等职业学校或普通高等学校取得学籍并就读。
(二)流动人口申领居住证。流动人口申领居住证,应当持本人居民身份证、居住、就业或连续就读等证明材料,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
居住证明包括房屋租赁合同、租赁登记备案证明、房屋产权证明文件、购房合同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单位、就读学校出具的住宿证明等;就业证明包括工商营业执照、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出具的劳动关系证明或者其他能够证明有合法稳定就业的材料等;就读证明包括学生证、就读学校出具的其他能够证明连续就读的材料等。
(三)居住证申请受理。公安派出所户籍民警对流动人口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认为符合申领条件的,应当场受理,并打印《山东省居住证申领表》和《山东省居住证领取凭证》,在骑缝线加盖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户口专用章(治安派出所加盖派出所印章)。
《山东省居住证申领表》经申请人签字确认后,与申请材料一并于当日交社区民警进行核实。《山东省居住证领取凭证》交申请人,作为领取居住证的凭证。
对符合居住证申领条件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制作发放居住证。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制作发放居住证的,可以延长至30日,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将延期原因通知申领人。
(四)居住证信息核实。社区民警负责对申领居住证的流动人口居住信息进行调查核实。社区民警应当于收到《山东省居住证申领表》后3个工作日内对流动人口居住信息进行核实。核实无误后,在《山东省居住证申领表》上签字确认,并将《山东省居住证申领表》及相关材料退还户籍民警。
(五)居住证签发。居住证由县级公安机关户政部门签发。流动人口申领居住证信息经社区民警核实后,户籍民警应当于1个工作日内提交县级公安机关户政部门。县级公安机关户政部门应当认真审核制证信息,对信息真实、填写规范的,应当于1个工作日内完成签发,由系统自动上传制证单位制证。对制证信息不符合要求或者未经社区民警核实的不予签发,并及时退回受理公安派出所,经社区民警核实修改后重新上传信息。
(六)居住证制作。制证单位自收到居住证制证信息3个工作日内完成制证,并以公安派出所为单位打印分发清单,连同居住证寄送至所属县级公安机关。制证单位要对制证信息、照片质量、项目逻辑关系等内容进行复核,对不合格制证信息,通过系统反馈受理地公安派出所。
(七)居住证发放。县级公安机关收到居住证后,应于次日分发至受理公安派出所。申请人凭《山东省居住证领取凭证》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领取居住证。对逾期未领取的,公安派出所民警应及时通知申请人领取居住证。
三、居住信息管理
(一)居住地址变更。在县(市、区)范围内变更居住地址的,仅在系统中更新居住地址,可以不换领居住证。在跨县(市、区)变更居住地址的,应当重新申报居住登记;符合居住证申领条件的,可以重新申领居住证。
(二)居住证签注。居住证每年签注1次。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连续居住的,应当在居住每满1年之日前1个月内,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办理签注手续,换领居住证。
逾期未办理签注手续的,居住证使用功能中止;补办签注手续后,重新申领居住证,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的居住年限自补办签注手续之日起连续计算。
签注所需材料与申领居住证所需材料相同。
(三)居住证补领。居住证遗失、损坏的,居住证持证人应当及时向公安派出所申请补领居住证。居住证的补领按照申领居住证的规定执行。
(四)居住登记信息注销。流动人口离开居住地到其他城市居住、已经在居住地登记常住户口或者死亡的,流动人口本人(或委托人)、出租房主和用人单位应当及时申报注销居住登记信息。已经办理居住证的,应当交回居住证。
社区民警应当对逾期未办理签注的居住证持证人和居住登记满半年的流动人口进行调查核实,督促其及时申领、换领居住证。经调查核实,已经离开现居住地到其他城市居住的,应当注销其居住登记信息,居住证同时废止。
四、档案管理
(一)居住登记档案。流动人口办理居住登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应当建立居住登记档案,内容包括《山东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信息确认表》以及居住、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
(二)居住证档案。流动人口办理居住证,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应当建立居住证档案,内容包括《山东省居住证申领表》以及连续居住、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
(三)保管期限。流动人口档案自流动人口注销登记后,保存期限为5年。
五、便民措施
(一)委托办理。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和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等,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申报居住登记、申领居住证。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办理的,应当提供委托人、代办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证件。
(二)公安机关办理业务便利。流动人口持居住证可以享有机动车登记、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和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出入境证件的便利。省内户籍的流动人口持居住证可以享有异地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的便利。
本规范自20xx年7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xx年6月30日止。
居住证办理的主要意义从暂住证到居住证,一字之差体现出城市管理的重大进步。
居住证新规定
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12日解读《条例》时表示,《条例》以《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为依据,以各地已出台的居住证制度为参考,注意与户口、身份证制度的比较,突出居住证的赋权功能,突出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的服务职能,在明确居住证的性质和申领条件的基础上,一方面确立了为居住证持有人提供的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另一方面鼓励各地不断创造条件提供更好的服务。
一些学者认为,发放居住证的意义,主要在于为暂时不能放开落户的地区,赋予流动人口分阶段的各项市民待遇。还有专家表示,居住证制度将是国家户籍制度改革至关重要的组成部分,它的主要作用是保障外来打工者迁徙自由,并享有公共服务的权益。
据了解,我国一些特大城市的居住证政策,附带一定的基本公共服务已是常态,如20xx年颁布的《上海市居住证管理办法》规定,持证人在子女教育、社会保险、证件办理、住房等方面享有一定的公共服务待遇;20xx年通过的《深圳经济特区居住证条例》也提出持证人可以享受一定的权益。
随着我国城镇化的快速推进,大量农村劳动力向城市转移就业;同时,城市间的人口流动也不断加速。第六次人口普查数据显示,全国跨县(市、区)居住半年以上的人口达到1.7056亿。这部分常住人口为当地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重大贡献,但在教育、医疗、养老、住房保障等方面仍难以与当地户籍人口享受同等的基本公共服务,工作和生活面临诸多问题。这些问题如果长期得不到有效解决,将会引发一系列的社会矛盾和风险。
此次《条例》从为流动人口享受居住地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提供制度框架出发,规定居住证是持证人在居住地居住、作为常住人口享受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申请登记常住户口的证明;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城市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依照《条例》的规定申领居住证。
相比今年年初的《条例》征求意见稿,《条例》中居住证明、就业证明的内容细化了。
《条例》规定,居住地住址证明包括房屋租赁合同、房屋产权证明文件、购房合同,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单位、就读学校出具的住宿证明等;就业证明包括工商营业执照、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出具的劳动关系证明或者其他能够证明有合法稳定就业的材料等;就读证明包括学生证、就读学校出具的其他能够证明连续就读的材料等。
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解释说,《条例》在不影响其他流动人口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政策享受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的基础上,进一步规定了居住证持有人享受的各项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
一是规定了居住证持有人享受的劳动就业,参加社会保险,缴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义务教育,基本公共就业服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计划生育服务,公共文化体育服务,法律援助和其他法律服务等基本公共服务,以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出入境证件,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机动车登记,申领机动车驾驶证,报名参加职业资格考试、申请授予职业资格,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和其他计划生育证明材料等便利。
二是建立了梯度赋权的机制。《条例》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逐步扩大向居住证持有人提供公共服务和便利的范围,提高服务标准,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三是建立了居住证持有人通过积分落户制度等方式申请登记常住户口的衔接通道,并明确了各类城市确定落户条件的标准。
在备受关注的积分落户方面,《条例》按城市大小分为4等,其中最严格的是城区人口500万以上的特大城市,界定标准为:应当根据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以具有合法稳定就业和合法稳定住所、参加城镇社会保险年限、连续居住年限等为主要指标,建立完善积分落户制度。
北京、上海、广州等一线城市都属于这种情况。12月10日,北京市的居住证制度和积分落户政策草案开始征求意见。
北京市积分落户的申请人,需同时符合持有北京市居住证、年龄不超过45周岁、在京连续缴纳社会保险7年及以上、符合本市计划生育政策、无违法犯罪记录等5项条件,才有资格参加积分落户。但北京市积分落户的合格分数线是多少,在文件中未公布,由北京市政府根据年度人口调控情况,每年向社会公布落户分数线。
对于能够落户的重要条件积分指标,北京市《积分落户办法(征求意见稿)》由3项基础指标和7项导向指标构成,其中教育背景、纳税指标、职住区域等项目分数较高。
华东政法大学政治学与公共管理学院教授郭秀云在接受财新网采访时表示,总体来看,北京、上海、广州等大城市的居住证和积分落户办法,都瞄准了高层次人才,学历和职称等占了较大比重。她去广东省调研时发现,尽管广东省的政策导向是为引导农民工落户,但能真正落户的农民工还是比较少。
相关阅读
广州居住证首次办理流程指南
办理条件
已经申报居住登记的流动人员,应当发给居住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本人申请,可以发给居住证:
(1)未满16周岁或者已满60周岁的;
(2)在居住地就医、探亲、旅游、出差的;
(3)在本市全日制教育机构学习的;
(4)已办理旅馆业住宿登记的。
所需材料
1、居住证相片回执。办证群众到具有二代身份证照相资质的相馆拍摄居住证数码相片,并取得居住证相片回执;
2、身份证明材料。身份证、户口簿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居住地址证明材料。包括房屋租赁合同、工作单位或居(村)委出具的证明等原件及复印件。
(1)居住在出租屋的,提供广州市房屋租赁合同、出租屋主(或出租人)出具的居住证明等材料;
(2)居住在单位宿舍的,提供用工(人)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等;
(3)居住在居民家中(亲友房屋)的,提供屋主出具的居住证明材料(包括居住地址及拟居住的时限),以及屋主的身份证明材料(身份证明材料记载的地址要与居住证办证申请人居住地址相一致),或屋主房产证明材料等;
(4)居住在自购房屋的,提供房产证明材料等;
(5)居住在工地工棚的,提供用工(人)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等;
(6)其他有效的居住地址证明材料。
4、其他证明材料。办理有效期7个月以上(最长为3年)的居住证,除提交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供已经在居住地连续就业、经商6个月以上的证明材料,泛指就业登记证明、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居(村)委出具的相关证明(须注明合同期限)。
办理流程
1、流动人口持申请材料到居住地所在派出所填写《成都市居住证申领表》;
广州、东莞、佛山、珠海宣布,从2010年1月1日开始取消暂住证,用居住证代替暂住证,并且外来人口持有居住证一定年限,且符合相关规定后,可在当地落户。多年来受世人所诟病的户籍坚冰是否会随着2010年春天的到来而逐渐融化呢?
无独有偶,号称“首善之都”的北京也不甘落后。北京市综治办副主任苗林2009年12月2日透露,本市正在进行暂住证改为居住证的调研,力争明年进行立法,在全市推广使用带有电子芯片的居住证。“北漂”一族得知这个消息,心里可谓是五味杂陈:既期待着借此争取落户机会,又担心新一轮的居住证改革又是一纸空文。人们不敢忘记,前几年风头甚盛的北京绿卡是如何变成一张空头支票的。
北京有个绿卡时代
北京绿卡是对北京市工作居住证的俗称。现今在某媒体工作的梁志坚就是北京绿卡的持有者。梁志坚于1998年离开了已工作六年的单位,从内蒙古一家地级报社辞职来到了北京。由于没有北京市户口,正式的工作关系无法调进单位,他在工作选择上受到限制。在同一单位内部,待遇与正式职工的差别非常大。“比如,单位分房子、升职、评职称、加薪,这些事情都跟我没关系,甚至于单位没法儿给我上保险,我也不能买经济适用房,不能享受到住房公积金贷款,更甚至于我都没有资格去买一张北京的公交月票。”梁志坚说。
这种情况直到2003年梁志坚拿到“北京市工作居住证”才有好转。工作居住证成为了证明他与北京之间的联系的文件。梁志坚回忆说:
“当时的审核不是公安部门,而是市委组织部,办理的条件是先审核单位的资格,再审核个人。也就是说个人条件再优越,如果单位条件不够也不行。当时我在千龙网,是北京市政府新闻网,单位给办理的,很顺利。”
北京市实行工作居住证制度始于1999年的《北京市引进人才和办理(北京市工作寄住证)的暂行办法》(2001年“北京工作寄住证”更名为“北京工作居住证”),这一政策非常严格。文件规定,本市高新技术企业、民营科技企业和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及研究开发机构,因发展需要引进本市紧缺的人才时方可办理。除此之外,还有一些具体的评定指标。因此,能够拿到绿卡的人非常有限。持有该证的劳动者,不再办理暂住证,在购房、子女入托、人中小学等方面享受本市市民待遇。
四年以后,办理工作居住证的条件有所放松。《关于实施北京市工作居住证制度的若干意见》将有资格办理工作居住证的单位放宽到企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外国、外埠在京设立的非法人分支机构等。并且含金量有所提高。
梁志坚就是放开政策后第一批拿到居住证的人之一。他表示,绿卡吸引人的地方在于,一是拿到绿卡,子女人学免交借读费,可以在购买经济适用房、办理基本养老保险、缴存和使用住房公积金等方面,享受北京市民待遇;二是当时的传闻是办绿卡3年后,可以转北京户口。对于“北漂”一族而言,工作居住证无疑是半个北京人的象征。
即便政策有所放宽,办理绿卡成功率只有百分之一。“总量控制”是工作居住证制度的重要原则。根据北京市人事局预测,2003年将有两至三万符合条件、愿意申报的外地人能够获得本市居住工作证。但是当时北京就已有260多万外地人。梁志坚无疑是幸运儿。
“但我拿到后没有用起到任何作用。这种东西就是这样,没有会感到别扭,但有了也未必能用得上。”梁志坚有些无奈地说。
遗留的空头支票
绿卡族对绿卡最重要的期待就是转为北京市户口。但由于种种原因,转户口的概率非常小。“绿卡一年一审,由单位办理。我离开千龙网后,去了一家部委单位,由于工作居住证政策只针对北京市单位,所以绿卡就没有续上。之后又换了几家单位,都不符合相关条件。就没有再办绿卡。据我所知,我们那批最早办下绿卡的,一直每年坚持审核的不是很多,到现在已经过了六七年时间了,也没有转为北京户口。”梁志坚说。
事实上,不管是1999年的政策,还是2003年的政策,都没有规定满三年可以直接转户口,只是规定持有工作居住证满三年,可由用人单位推荐,经主管人事部门审核后报市人事局批准,可以办理调京手续。绿卡并不是北京户口的“直通车”。
并且,随着配套的社会制度的改革,附加在户籍和绿卡上的利益逐渐减少,有无绿卡似乎已经关系不大。如今即便没有北京市户口,也不影响个人的基本待遇,比如办理社会保险、升职加薪、考执业证书等。绿卡优惠待遇也限于子女入学、申购经济适用房方面。
孟毓希(化名)2006年毕业于北京市一所著名高校。毕业后受聘于一家律师事务所。毕业时未能在京落户,他便将户口转回了山东老家。当记者问及没有北京市户口有无不便时,他说:“对日常工作和生活基本没有影响。据我了解,如果要在北京办一般的手续,暂住证就可以了,比如买房买车、考驾照、司法考试等。”近年来,随着北京暂住证制度的改革,暂住证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当年工作居住证的作用。
但不可否认的是,绿卡附加的利益还是不断地被人提及。因为对绿卡族而言,当年是作为人才而由北京市引进的,在待遇上应当比流动人口更接近市民待遇。因此,绿卡族不懈地争取与北京市市民同等的待遇。
今年1月份正义网发表了《北京“绿卡”族子女高考难题获人大代表关注》一文,再次提及了绿卡族子女的高考问题。
据北京市人事局统计,目前持有北京“绿卡”人员约有5万多人。截至2008年,这些人员户籍分布在河北、辽宁、内蒙古、黑龙江等2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与他们在京共同生活、年龄在16岁至19岁的子女有2723人,其中,16岁705人、17岁863人、18岁727人、19岁428人。对这些孩子的父母而言,子女在京高考成为他们对绿卡最大的期待,但是目前还没有任何松动的迹象。曾经作为半个北京市市民身份象征的绿卡。如今终于成为了一张空头支票,将同那段户籍松动的历史一起,为尘埃所湮没。
真改革还是做姿态?
暂住证、北京绿卡、北京户口已经构成了北京的身份等级制,成为实行差别待遇的凭据。如果2010年北京市实行了暂住证改为居住证,那新的居住证将给流动人口带来什么好处呢?
据北京市综合治理办公室介绍,力争明年开始逐步取消暂住证,由带芯片有服务属性的居住证代替。这种居住证将集纳个人基本情况、住房情况、就业情况、计划生育等方面的信息,并附加一定的社会服务功能,以吸引流动人口主动办证。对于附加什么样的社会服务功能,语焉不详。
统计数据显示,北京市目前暂住证登记人口超过800万。我们已经看到,条件更严格的“北京市工作居住证”都没能给仅五万的绿卡族带来多少实际利益,我们很难相信新的居住证会把具有实际利益社会服务,比如申购保障性住房和子女高考等,一下子覆盖到800万人。
或许另一则消息更能说明问题。1月15日,北京律师协会的网站了一则通知,要求申请材料中的人事档案存放地必须为北京市所属人才机构指定处:北京市人才交流的中心、北京市司法局律师库、各区县人才交流中心、街道办事处。另外,《北京市司法局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对外地律师申请进京变更执业机构也要求提供北京市所属人才机构出具的人事档案关系存放证明。
然而按照北京所属人才机构的存档条件,一般需具有北京户口。这意味着,没有北京户口的人,很难在北京各律师事务所实习,亦不能获得北京律师执业证。而外地律师要进京变更执业机构同样受到档案这一限制。
孟毓希说:“得知律协的规定,我很担心自己申请不到律师执业证。还好,我赶上了末班车。我的一些还在实习期间的同事就惨了,没有户口他们就没法儿将法律职业资格证转为律师执业证。”
北京律协1月15号的新规定,在法律执业界掀起了轩然大波。
“这明显就是地域歧视。对法律专业的应届毕业生非常不利。法律讲求的就是公平正义,没想到在我们的执业领域内还出现这样的事情。”说到这里,孟毓希的语气有些气愤。
如果将限制非京户在法律执业这件事情,看作北京市暂住证和居住证制度改革的注脚,我们真是不看好这一轮的所谓改革。如果不附加公共服务的内容,不简化申请和受理程序,再改也只是换汤不换药,甚至只是一种姿态而已。
自2016年8月11日起,北京市积分落户管理办法(试行)。根据《办法》规定,本市积分落户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每年申请一次。
北京迁入户口的申请人申请积分落户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持有本市居住证;不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在京连续缴纳社会保险7年及以上;无刑事犯罪记录。
积分落户指标体系由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以及教育背景、职住区域、创新创业、纳税、年龄、荣誉表彰、守法记录指标组成。总积分为各项指标的累计得分。
普通外地人没特殊情况是无法迁移户口到京的,北京户口严控,北京户口的迁移,咨询迁入地派出所户籍科为准(那办理),一般户口随父母随爱人迁移(户主也同意),或自己有能入户的房子也可以迁移进去。
(来源:文章屋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