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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合同管理办法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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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合同管理办法

第1篇:机关合同管理办法范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提高员工讲卫生、讲文明的意识,规范员工的卫生行为,提高大家自觉维护卫生环境的觉悟,保持优美的办公环境和生产环境,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县公司各单位,各支局、所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管理原则和体制

第三条、公司员工均有爱护卫生环境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条、公司卫生管理实行经常性与突出性、专业性与群众性、公司与个人卫生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县公司由综合办负责卫生组织领导。

第六条、县公司划分部门卫生包干的卫生清洁区,建立卫生责任制度。

第三章卫生及不卫生的界定

第七条、以下为卫生状况:(一)窗明几净,墙地面清洁;(二)四角无积尘、蜘蛛网;(三)灯具、电器、用具清洁;(四)办公桌整洁;(五)物品堆放整齐,通道畅通;(六)室内无杂物;(七)地面无痰迹、纸屑、烟头;(八)厕所清洁、无异味;(九)个人仪表整洁、干净。

第八条、以下为不卫生状况:(一)随手乱扔垃圾(二)乱搭建、占用公共用地;(三)垃圾堆放死角、排水沟堆积污秽;(四)乱涂乱画;(五)厕所脏、臭、气味难闻。

第四章员工卫生规范

第九条、公司员工需圆满完成包干区域的清洁卫生。

第十条、不乱倒茶渣,防止堵塞管道,污浊外流。

第十一条、不在厕所乱扔手纸、杂物。

第十二条、不准随地吐痰、不准在办公室内吸烟。

第十三条、员工自身应整洁干净。

第十四条、积极完成卫生值日工作。

第十五条、积极参加突击性卫生大扫除工作。

第五章其他卫生

第十六条、改善工作和生产场所、楼道、电梯、危险处的采光条件,确保光线充足、照射适宜。

第十七条、保证工作场所的空气充分流通,谨防“办公室综合症”的发生。

第十八条、配合卫生防疫部门,做好公司区域内的消毒、灭鼠、灭蚊、灭蝇、消灭蟑螂等除害工作,做好流行病、传染病的防疫、治理工作。

第六章检查考核

第十九条、公司每周星期五组织相关人员对各部门进行卫生大检查。

第二十条、每周五下午为大检查时间,由县公司综合办组织市场部、运维部、等相关单位负责人,对全公司所有单位的室内外卫生进行全面检查,并于下周一将检查结果进行通报公布。按照检查标准,每发现一处不合格者扣1分,按得分多少排列顺序,每月三次位于后三名者,将给予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四次者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对于每月检查连续四次排列在前三名的单位,给予通报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一条、室内外卫生检查标准:(一)所有公共场所、办公室应设有明显的禁烟标志。(二)室内物品要摆放整齐有序,墙壁无乱挂、乱画现象。(三)地面无垃圾、纸屑、烟头、痰迹、水迹。(四)门窗、墙壁、天花板、办公桌、椅、茶具要干净、明亮、无积尘、虫网。(五)楼梯走廊无积灰、纸屑、烟头、痰迹、水迹、垃圾。(六)不乱倒茶渣,防止堵塞管道,污浊外流。(七)不在厕所乱扔手纸、杂物。

第二十二条、室外卫生检查标准:(一)环境规划合理,美化绿化面积要达标。(二)地面平整无污水、垃圾、粪便、杂物、家属区无卫生死角。(三)道路要硬化,院内无乱挖、乱堆、乱搭现象。(四)道牙整齐美观,无缺口、断裂、变形现象。(五)垃圾桶要盖好,果皮箱要定期清理。(六)有灭鼠药品、灭鼠工具及投放记录。(七)院内设有明显文明礼貌、爱护花草的标志牌。

第二十三条、供养卫生检查标准:(一)配备防蚊、蝇设施(蚊香、灭害灵等)(二)墙壁无乱刻、乱贴、乱画现象。(三)地面无污水、污物、杂物。(四)便器无便迹、污垢。(五)保持通风、清洁、无异味。、

第七章附则

第2篇:机关合同管理办法范文

关键词:施工企业;合同;问题;办法

Abstract: This paper presents a comprehensive analysis of contract management in construction enterprise the problem that exists in the job, put forward corresponding settlement method.

Key words: construction enterprise; contract; problem; solution

中图分类号:TU2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2104(2012)

合同管理工作是建筑施工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的一个重要环节,企业各级管理者要正确认识合同管理工作的重要性,以人为本,用科学发展观指导企业经济管理工作,加大合同管理工作的投入,规范合同工作程序,提高合同管理人员综合素质,充分发挥合同工作在

经济管理中的积极作用,为企业的可持续发展打下坚实的基础。

1 施工企业工程合同管理的定义

施工企业合同管理是指企业对以自身为当事人的合同依法进行订立,履行、变更、解除、转让,终止以及审查、监督、控制等一系列行为的总称。加入WTO意味着我国的施工企业已面向国际市场,参与国际竞争,但合同管理仍然是我国施工企业项目管理中最为薄弱的环节。

1.1 工程合同管理的内容

工程合同管理工作涵盖从投标到工程竣工验收的全过程,具体来说,工程合同管理的内容分为以下几个方面:

1.1.1 招投标阶段的合同管理工作

对招标文件进行分析,对合同文本进行审查,做好相应的分析报告,对合同的风险性及利润的空间做出评估。进行工程合同的策划,解决各合同之间的协调问题,并对分包合同进行审查。对合同的签订、修改等进行法律方面的审查。

1.1.2 合同实施过程中的管理工作

建立合同实施的保证体系,以保证合同实施过程中的一切事务性工作能有秩序地进行,使工程全程处于控制中,保证合同目标的实现。对合同实施情况进行跟踪,将合同实施情况与合同分析资料进行对比分析,找出其中的偏离,监控合同的履行情况,对合同实施方面提出意见、建议。进行合同变更管理主要包括:参与变更谈判,对合同变更进行事务性处理,落实变更措施,修改变更相关的资料,检查变更措施的落实情况,解决工程项目合同纠纷,落实日常的索赔和反索赔工作。

1.2 工程合同管理的意义

施工项目管理的过程,就是一个完整的合同履行过程,它包括了质量、工期、资源、安全的管理,也包括了分包和预算管理。这些管理均是以合同管理为前提条件的,离开了合同管理,项目管理无法进行,施工项目成本的预测、计划、控制、核算和分析等成本管理的系统也将无法进行。所以说,施工企业所有工程项目的对外经济业务,都要以经济合同为纽带建立关系,以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施工企业为了在竞争中求生存求发展,除了坚持文明施工、安全施工、科学管理,就是要抓好质量、抓好合同管理。合同管理做得好,才能控制好成本,才能为企业带来利润,反之,将会使施工企业受到亏损。

2 合同管理现状分析

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建筑施工企业的外部环境日益纷繁复杂,企业快速发展和规范化经营要求进一步强化合同管理工作。然而,施工企业现有的合同管理机制远远不能适应企业规模化快速发展的需要。分析施工企业在合同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主要是由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引起。

2.1合同管理得不到重视,工作简单化

施工企业中相当一部分中层领导重经营轻生产,对合同管理工作不重视,合同的订立、履行过程缺乏有效的控制、监督和检查。有些合同管理人员缺乏合同管理知识,个别经济往来不签书面合同;合同条款不完全,内容不清楚,无违约责任;不审查业主资格、资金、信誉情况,盲目签订合同。项目部合同管理工作混乱、无计划、不按程序办理,下属机构业务部门签订合同不汇报送审,有些领导也不征求业务部门的意见,造成合同管理盲目化、随意化。

2.2 劳务分包不规范,合同管理存在隐患

对于分包管理,施工企业下属机构不按程序进行评审和筛选,或者仅仅走走形式,有的下属单位更是使用“关系”包工队,这些包工队不具备施工能力,现场管理混乱,分包人员不服从现场施工人员的安排,直接影响了工程合同的顺利实施。

由于工程分包管理不到位,常常出现工期滞后、质量达不到要求、安全存在隐患等问题,使得施工企业在工程施工中常用处于被动的地位,建设单位常以此作为扣压工程款的借口。还有一些分包队伍施工的工程,竣工交付使用几年后,工程质量问题暴露出来了,导致日后工程返修,企业还得花大量资金去整治分包队伍留下的病害工程。不但使企业遭受经济损失,还直接影响了企业的社会信誉。

2.3 缺少激励机制,合同管理的积极性不高

由于项目部实行项目经理负责制,除项目经理等少数领导层人员以外,其他员工对合同管理的积极性不高,很多人宁愿做具体的施工工作,都不愿从事合同管理,普遍认为合同管理工作繁琐、辛苦,看不到成绩。

事实上,项目的合同管理只靠管理层和相关业务部门的努力是远远不够的,如果缺少项目普通员工的参与,上下就难以形成合力,合同的顺利完成就难以得到保证。

2.4 合同管理体系不健全

部分基层单位在合同管理方面比较薄弱,普遍都没有设置专门的合同管理部门,只是将合同管理的职能放在工程部或其它部门,由工程统计人员代为管理。具体承担工程施工任务的项目部也没有设立专职的合同管理岗位。

部分施工企业在合同管理方面,制度不完善,有些合同制度的订立与实际的操作有较大差距。

3 解决问题的办法

如何有效地实施工程合同管理,针对合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本文认为应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3.1 加强队伍建设,提高人员素质

新时期的合同管理工作要求相关人员除了具备专业合同管理知识外,还要懂得工程施工、工程造价、成本控制等知识,对合同人员的综合素质和业务能力有更高层次的要求。

建筑施工企业必须培养一支具备合同业务基础知识、施工专业技术知识、业务素质高、责任心强、开拓进取的专业人才队伍开展合同管理工作。企业应组织合同管理人员系统学习合同管理知识、工程管理知识、法律制度和计算机技术,鼓励专业人员参加业务水平及技术职称考试,提高专业人员综合业务素质,引导专业人员积极参与企业经济管理和经营管理,促使企业管理水平提升到更高层次。

3.2 严格分包审批,完善分包管理

对于分包队伍的选择,一定要完善分包申请审批手续,广泛选择投标单位。招标过程要公开、透明,避免暗箱操作,减少人为因素的影响。严格审查分包队伍的资质、业绩、人员条件是否符合招标工程的需求,以往履约记录是否良好。通过公开透明的审查,确保选取到有一定实力,信誉好的分包合作方。

加强分包管理,应以合同管理为主线,严格规章制度,确保分包工程的顺利实施和分包合同的全面履行。对分包队伍实行定期业绩评价制度,对不合格的施工队伍及时清退出场。

3.3 建立激励机制,加强合同管理

通过建立合同管理激励机制,激励现场管理人员加强合同履约过程的管理,做好施工现场进度、安全、质量的控制。严格按照施工合同,按期、保质、保量完成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内容。

在施工过程中,现场有关人员应及时办理有关合同变更,签证确认等手续,及时向业主收取工程款,避免和减少施工企业呆账、坏账的产生,提高企业的资金周转率,为企业经营生产的良性循环打下坚实的基础。对于资金的回收率达到一定指标的项目部,给予奖励,从而调动合同管理人员的积极性。

3.4 建立和健全合同管理体系

在信息高速公路四通八达的今天,建筑施工企业的合同工作可以结合企业自身特点,运用现代科学技术,加快企业合同网络的开发建设,建立与企业发展相适应的合同管理网络。实现下属单位合同信息的网络直报,以及合同评审、会签制度,及时反映企业的经营状况。健全合同管理的组织网络。各单位应根据施工情况,设立专职或兼职合同管理部门。各项目部要设立合同管理岗位,真正地使合同管理工作覆盖企业的每个层次,延伸到每个角落。

明确各级合同管理部门的职责。合同管理部门主要负责合同的签订及合同履行过程的监督、评审以及追收工程款、组织仲裁、诉讼等责任;项目部负责合同履约过程的正确实施,按施工合同的要求,按时保质完成工程施工任务。各级合同管理部门要做到职责分明,沟通畅顺,及时反馈合同管理信息,确保合同管理的时效性。

参考文献:

第3篇:机关合同管理办法范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机构编制管理,提高编制资源效用,实现我市机构编制综合管理信息系统维护使用的制度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机构编制综合管理信息系统是纵向联接市、区(市)、街(镇)三级,横向覆盖所有机关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与人员信息综合管理平台。

第三条 本系统的维护使用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集中统一原则。系统采用统一的软件平台、统一的指标体系、统一的维护标准、统一的使用要求。

(二)及时准确原则。系统中机构编制与人员信息须实时更新,确保与机构编制文件、人员实际配备相一致。

(三)资源共享原则。机构编制系统内互联互通、实时监控,并与组织、人社、财政等部门信息共享。

第二章 维护

第四条 市编委办全面负责系统的技术开发与推广应用,监督指导各区(市)编委办和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做好信息维护管理。

第五条 系统中的信息指标,包含机构编制信息指标和人员信息指标,所有信息指标的维护应做到应填尽填,真实、准确。

第六条 系统中机构编制信息由市和各区(市)编委办分别维护。

市本级机构编制信息由市机构编制电子政务中心在文件印发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信息更新,市编委办行政处、事业处对相关信息进行核对。

区市机构编制信息由各区(市)编委办在文件印发或按权限报市编委办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信息更新,市编委办区市处对相关信息进行核对。

第七条 系统中人员信息维护包括机关事业单位因录(聘)用、调入、任命领导干部等人员入编,因退休、调出、辞职、辞退等人员出编以及人员职务等基本信息发生变化的情况。

市本级机关事业单位人员信息维护由市直部门在人员变化5个工作日内提交信息更新申请,由市编委办监督检查处审核确认后,完成相关人员信息更新。

区市机关事业单位人员信息维护由各区(市)编委办负责组织,确保在人员变化5个工作日内完成信息更新。

第三章 使用

第八条 本系统是机构编制精细化管理的重要载体,为机构编制核查、统计,用编进人计划管理,领导职数管理,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以及建立机构编制电子文件数据库等提供技术支撑。

第九条 系统中所有机构编制与人员信息直接反映机关事业单位编制资源配置和使用现状,各级机构编制部门可根据权限和需求对系统中的机构编制与人员信息进行实时查询,并作为机构编制统计、核查的重要依据,按规定上报的所有机构编制统计、核查数据应当与系统信息相一致。

第十条 系统中单位和人员信息是用编进人计划管理的重要依据,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在申请用编进人计划时,应当首先对人员信息进行核对,并通过系统提交业务申请。经核准的用编进人计划通过系统予以确认,并赋予编制使用核准通知单编号,无用编进人计划的系统自动限制增人。

第十一条 系统中领导职数和实际配备情况是各级机构编制部门审核领导职数的参考,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在办理领导职数备案时,应当确保备案材料与系统数据一致。

第十二条 系统中实有人员信息是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的重要内容,是判定人员是否占用编制的重要依据。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办理实名制登记备案时,通过系统提交的相关人员信息,经机构编制部门审核后纳入“实名制”数据库,并作为面向社会进行“实名制”公示的唯一依据。

第十三条 完善系统历史数据,按年度逐步建立全市机构编制电子文件数据库,为机构编制改革与管理提供服务。

第四章 监督

第十四条 市编委办适时开展系统维护使用专项检查,对有关信息进行专项核对,对信息维护不规范、不及时,或漏报、瞒报的,暂停受理用编进人计划、实名制登记和领导职数使用等机构编制事项,并根据机构编制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对因此造成超编进人、“吃空饷”等违规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系统中所有机构编制及人员信息仅供各级用户内部管理使用,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对外,因相关信息泄露导致失泄密或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按规定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4篇:机关合同管理办法范文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革银行结算报告的通知》(〔1988〕40号),中国人民银行颁发了新的《银行结算办法》,并自1989年4月1日起实行。为适应银行结算办法改革的需要,结合我市职工退休统筹与待业保险基金银行结算的实际情况,我们制定了《北京市职工退休统筹和待业保险基金银行支票使用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暂行规定》是保证帐户资金安全的重要措施,各级职工退休统筹和待业保险基金管理机构的领导及财务人员,必须予以足够重视,要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制度。凡从事上述两项基金管理工作的人员,都应严格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附:北京市职工退休统筹和待业保险基金银行支票使用管理暂行规定

一、支票使用

1.签发支票时,支票的各项内容必须填写真实、齐全,大小写金额相符,并按预留银行印鉴盖好印章。金额难以确定的,可暂不填写金额,但收回支票时,要及时在存根上填明。

2.签发支票应使用墨汁或炭素墨水填写。

3.严格按编号顺序使用支票。

4.不准签发空头、远期或过期支票。

二、支票管理

1.严格支票使用手续,需要签发支票时,必须经主管负责人同意,财务人员不准擅自签发支票。

2.因各种原因支票未按期使用应及时收回。

3.凡从银行领用的支票不得出租、出借,严禁将支票转给其他单位与个人使用。

第5篇:机关合同管理办法范文

一、今年以来的主要工作

(一)加强学习宣传,提高合同管理人员的整体素质

为适应合同审查、管理、监督工作的高标准、严要求的工作性质,更好地为企业生产经营服务,一月份以来,我厂组织合同管理人员全面、系统地学习了《***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管理办法》、《***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管理实施细则》和《***矿业集团公司审批自购机电设备、配件、材料物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强化合同管理人员职业素质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严格规范合同审查工作人员行为,明确合同审查工作程序,依法履行合同审查工作职责,提升了合同管理战线的整体素质,为维护企业的正常经济秩序和企业利益奠定了基础。

(二)细化合同管理,保证了成本效益年活动的全面、深入开展

按照《***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管理办法》、《***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管理实施细则》和《***矿业集团公司审批自购机电设备、配件、材料物资管理办法》的要求,积极协助合同签订单位依法签订合同,参加重大合同的起草与签订,严格审查合同,1-10月份以来,共签订三类自购合同共计14份,其中:由供应科签订的自购材料合同8份,总标的额86199元;由机电科签订的自购配件合同5份,总标的额24789元;自购机电设备合同1份,总标的额56248元,所有合同条款、签订手续和形式均由本部门管理,各类合同签订时均经局、厂联审,程序合法,杜绝了不完善和不合法的合同的出现,依法检查合同履行情况,协助合同承办人员处理合同中出现的问题和纠纷,会同合同承办人员办理有关合同文书,建立合同档案,有效制止了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同行为,并依法监督合同承办人员的工作职责履行情况,依法执行合同审查制度,有效地保证了企业成本效益的全面、深入开展,切实维护了企业的合法权益。

总的来看,今年我厂合同管理工作以依法治厂为方针,基本达到了集团公司法律事务处的要求。但客观地讲,也存在一些问题。一是合同管理人员的素质和工作水平相对来说还有待提高。二是组织机构还有待完善。三是合同管理还需进一步细化。这些问题需要在来年的工作中加以解决。

二、二00六年的工作设想

(一)加强学习,全面提高合同管理人员的素质

按照集团公司法律事务处的会议精神和工作部署的要求,原创: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学习。重点学习“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合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与相应的法律法规,提高合同管理人员的政治素养和业务素质,强化合同管理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和遵纪守法意识,最大限度地保护企业利益不受损失,维护企业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

(二)完善组织机构,依法履行职责

完善我厂合同管理二级负责制,明确合同审查员和合同承办人员的工作职责,对其职责范围内工作定期检查,发现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同行为,及时制止,并严厉追究其承办人员责任。对造成企业经济损失的违法合同,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对涉案人员移交司法机关进行法律制裁,督促合同管理人员依法履行职责。

第6篇:机关合同管理办法范文

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确保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和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工作的通知》(〔2000〕9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本市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执行。

一、继续做好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各企业要把确保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作为政治任务来完成。要继续按照“三三制”的办法,确保100%的下岗职工按时足额领到基本生活费。各单位不得挪用或截流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费,违者要追究有关单位领导的责任。

二、加大力度做好下岗职工分流安置工作,尤其是再就业工作。确保今年全市下岗职工分流安置率达到50%以上。各级再就业服务机构,要履行职责,增强责任心,在做好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发放工作的同时,切实帮助他们尽快实现再就业,或按规定分流到劳动力市场。

三、继续确保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2000〕9号文件关于“中心城市应全部实现社会化发放”的要求,今年我市各区、县级市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要实现100%社会化发放的目标。

四、进一步加大社会保险扩面工作力度,坚定不移地实现社会保险覆盖全市的目标。今年社会保险扩面征缴目标任务要向各级政府、各主管部门、各企业逐级下达。重点做好对街镇集体、外商投资、港澳台投资、乡镇、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和机关事业单位,以及外来工的参保工作。各级地税、工商、财政、法院及企业主管部门要与劳动保障部门密切配合,采取强制措施,切实加强领导,共同努力,完成社会保险扩面征缴目标任务。

第7篇:机关合同管理办法范文

合同作为体现签约各方的真实意思表达,在建设项目管理中处于重要地位,在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需要通过合同来完成建设项目的设计、采购、施工等建设内容;同时,合同也是建设项目档案的重要组成内容。保证合同归档文件的真实性,是建设项目合同管理的基本出发点。

而若想在项目档案验收过程中对相关的合同管理进行有效审核,审核员应当对合同及合同管理、合同形式及相关内容等方面有比较全面的认识。本文以与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相关的标准及规范中所提出的合同管理要求,结合近年来我们参与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及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经验与体会,对如何加强建设项目合同管理予以初步探讨,希望有助于深化各方面对建设项目合同管理的认识。

一、合同及建设项目合同管理的基本概念

在讨论合同管理时,应当理解“在合同法甚至民法上,协议基本上是合同的同义语”,由此可见所谓 “合同”与“协议”的含义本身就具有是在签约各方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达成的,是指平等民事主体之间如政府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个人等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通过协商所达成的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的的法律行为,同时,合同除了表示出一定的法律行为外,还可以表示由此种法律行为产生的法律关系。当我们在对建设单位的合同管理情况进行审核时,应当注意到关于合同的内涵含义,所以,当进行项目档案验收时,对以“合同”、“协议”、“备忘录”等名义出现的文件,应当都按照合同来对待,体现了建设项目过程中建设单位与参建单位通过平等协商与相关单位(一般为企业)所建立的法律关系及所应当承担及实施的法律行为。

进一步而言,当我们在项目档案验收及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只要是属于以上所述“合同”类型的文件,都应当注意其是否体现了合同所应当具备的法律行为及由此产生的法律关系。因此可以看出,建设项目合同管理的实质,体现出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进行过程中, 对项目合同的管理控制能力,而通过对合同管理情况的审查,可以对建设项目的实施过程予以公正的评价。

档案与其它信息系统的最大区别之一,在于不仅可以提供真实的信息,还在于可以还原其在归档时的原始状态,可以实现回溯性查找。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进行过程中所签订的招标、设计、施工、监理、设备采购以及职业卫生(劳动卫生)评估、安全评估等合同文件(合同档案)成为评判建设单位所承担的建设项目活动是否依规进行、合法有效的依据。

二、与建设项目合同管理相关的标准及规范性文件

自从我国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法制化管理环境已经基本确立并且仍然在不断完善中,依法对建设项目进行管理,是保证建设项目能够实现建设目标的主要手段,为此,国家相关部门了一系列的标准及规范,以达到对建设项目进行有效管理的目的。因此有必要对这些在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及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中需要执行的标准及规范予以充分认识,才能在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及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中自觉有效地执行相关规定。这些需要关注的标准及规范主要有:

1.在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及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中,《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文件归档要求与档案整理规范》(DA/T28-2002)是使用最为广泛的标准文件之一,在DA/T28中做出了以下明确规定:

6.8 合同要求

6.8.1建设项目中各方应以合同形式约定竣工图编制和提交的责任;可在施工合同或设计合同中明确。也可单独签订竣工图编制合同。

6.8.2 由施工单位编制竣工图的,应在设计合同中明确留作竣工图用的施工图套数(包括必须套数和主管机关要求套数),以及因修改增加新图的责任:凡由设计单位编制竣工图的,可单独签订竣工图编制合同。

6.8.3 施工合同中应明确施工单位提交建设单位项目档案的名称、内容、版本、套数、时间、费用、质量要求及违约责任。

6.8.4 监理合同中应明确监理单位对竣工文件审核和向建设单位提交监理档案的责任。”

DA/T28中的这些条款,对编制竣工图及建设项目的监理单位所应当承担的合同义务做出了明确规定。

2.在2015年,国家档案局和国防科工局的《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档案工作管理办法》中,也对此做出了相应规定:“建设单位在制定招标文件、与参建单位签订合同(协议)时,应设立专门条款,明确相关单位的项目档案管理职责及项目文件的形成、归档职责、归档范围、质量要求、整理标准、归档套数、归档时间及违约责任。” 该规范性文件还进一步明确规定:“建设单位在支付合同款前,应审查参建单位的项目文件归档情况,对于未按合同(协议)要求提供项目档案(文件材料)的,暂停或不予支付。”

另外,在《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管理暂行办法》中也有类似的规定:“电子政务项目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应与项目建设进程同步实施。实施机构在项目建设初期通过制定归档制度、业务规范、合同条款、开展培训、交底等方式,对文件的收集、整理、归档提出明确要求;在项目建设过程中,结合项目进程,对电子政务项目文件的收集、整理情况进行检查;单项工程验收、合同验收时,应同步进行档案验收。”

对于项目档案验收的专家来说,掌握这些标准、规范性文件对合同管理的要求,是非常必要的。

三、审查建设单位合同管理时需要关注的内容

那么,在审查建设单位建设项目合同管理状态时,应当关注哪些内容呢?或者说通过哪些方面的审查来评价建设单位的合同管理状况呢?结合我们在建设项目验收中的经验来看,在评价建设单位的合同管理状态时,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1.与建设单位签订合同、建立起合同法律关系的资质方面

按照相关规定,在签订建设项目合同时,如果对参建单位的资质有相关要求时,则应当对合同主体的资质进行审核,如果与建设单位签订合同的另一方不具备所要求的资质,则导致所签订的合同无效。

例如,承担建设项目招标项目的参建单位,应当具备相关的招标资质,如其资质证书规定其只拥有机电工程招标资质的单位,就不能承担土木工程的招标项目;如果要求具有相关的保密资质时,也需要其提供相关的保密资质证明文件;或者应当是由具有甲级资质的咨询单位进行的项目评估,就不能由仅仅具备乙级资质的单位来承担。

2.建设项目合同文本的有效性方面

建设项目合同文本指具备相关资质的参建单位与建设单位所签订的合同(协议)是否具备让合同(协议)产生效力的要素。如果合同(协议)文本不具备合同(协议)产生效力的要素,即使是签订合同(协议)的单位资质符合要求,合同(协议)同样不会产生法律效力。这种让合同(协议)产生双方所希望的法律效力的要素被称为合同(协议)的“生效要件”。

一般来说,合同(协议)的生效要件包括以下内容:

a签约双方具备独立承担合同义务的主体资格,如具备相关资质;

b合同(协议)表达了签约双方的真实意思;

c合同(协议)生效的时间;如在合同(协议)规定“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的条款,但合同(协议)的文本中却没有签字时间;

d合同(协议)所规定的条款不符合建设项目批复文件的要求或内容时,其合同(协议)实际上也属于无效。

当然,导致合同(协议)无效的表现形式不止以上方面,但就我们的经验看,这几个方面是在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及建设项目竣工验收过程中对项目合同(协议)进行审查时,经常出现的导致验收组专家对合同(协议)的法律效力提出质疑的方面。

3.建设项目合同的整理组卷方面

建设单位的合同管理,包括对项目档案的管理在内,因此,考察建设单位合同档案的整理、组卷,也是建设项目档案验收的主要内容。通过查看合同档案的案卷质量,同样可以反映出建设单位项目管理及合同管理的情况。

查看合同档案的案卷质量时,不仅要查看以上的内容,还应当对合同文件划分、组卷等案卷质量的进行查看,主要考察其整理组卷是否符合档案整理的基本要求,如是否与相关活动产生的文件一起组卷、合同的附件(技术协议、备忘录等)是否与合同合并组卷等等。

特别需要强调的是,归档的合同应为原件。

四、建设单位合同归档制度实施情况

在考察建设单位的合同管理时,除了考察其合同档案的案卷质量等方面,还应当对建设单位是否执行了相关标准或规范提出的合同管理要求情况进行考察,如相关标准规定:建设单位在与中标单位签订合同时,宜做出专门的归档文件内容,规定相关的项目文件收集整理条款,条款中是否提出了对建设项目归档文件的质量要求。

第8篇:机关合同管理办法范文

关键词:合同能源管理 税收 分析

近几年来,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有关节能服务产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促进了合同能源管理的推行和节能服务产业发展。但从合同能源管理税收环境的整体情况看,存在国家宏观层面税收政策有待完善和企业及基层税务机关等微观层面存在税务管理比较薄弱等现象,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节能服务产业快速健康的发展。

一、制约合同能源发展的税收问题

(一)从国家宏观角度分析,税收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的功能没有很好发挥

市场经济条件下,税收对促进产业结构合理化发挥着重要作用。因为税收涉及面广,通过合理设置税种,确定税率,可以鼓励薄弱部门的发展,限制畸形部门的发展,落实国家的产业政策。节能服务产业是战略性新兴产业,税收应在引导节能服务产业的优先发展上大有可为。但是从总体上看,目前我国有关节能服务产业的税收政策体系很不健全,现阶段税收在支持和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的功能尚未显现,国家对支持节能服务产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力度还不够大,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门槛偏高。如,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优惠政策主要为“三免三减半”,这对于投资回报相对较低,回报期限比较长的节能服务产业来说,税收的调控作用不够明显。

当前,在政府机关、公用事业等节能服务重点领域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实施存在着很多来自政策和管理方面的阻碍。一方面,中央和地方财政预算的单位没有支付节能服务收益的对应科目,财政预算没有办法为节能服务提供资金,节能服务公司开具的节能服务发票也不能视同能源费用入账抵扣,使得节能服务公司即使为政府机关、公用事业单位实施了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并取得了预期的效果,也难以取得服务收益。另一方面,我国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按照现行政策,实行合同能源管理节约的能源费用也不能由用能单位进行处置。这样,必然导致不仅节能服务公司的投资无法收回,而且上述这些用能单位也没有引入能源服务的积极性。

(二)从税制设计角度分析,合同能源管理税收优惠政策的杠杆效应没有达到预期效果

1.税收优惠政策的覆盖面较为狭窄

现行政策规定企业所得税的免税优惠仅限于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而除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外,还包括节能保证型、能源费用托管型、融资租赁型、混合型等类型的合同。由此可见,并不是所有节能服务收入都可享受免税优惠。同时,现行税收政策对节能服务企业享受税收优惠预设了比较苛刻的条件,从而导致现阶段可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比例是相当小的,税收优惠政策的杠杆效应没有充分显现。

2.设备无偿转让收入问题存在争议

由于合同能源管理在我国属于新兴产业,相关税收政策也比较笼统,在许多方面的规定还不尽完善,在实施中存在较大争议。如节能服务企业为客户提供合同能源管理服务时,其中也包括通过面向全社会的采购,为客户优选节能设备。节能服务企业在合同结束后,有些设备是无偿转让给用能单位的,设备的价款已于合同服务费中收回,这样的无偿转让在增值税上是否不再视同销售仍然存在争议。

3.节能设备进项税额处理尚不明确

节能服务公司在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时采购设备的进项税应该如何处理?这个问题现行的政策文件还没有明确。由于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应用先进节能设备,采购节能设备支付的进项税金额往往很大,节能服务企业实施符合条件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时,将项目中的增值税应税货物转让给用能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之后,必然导致没有销项税,采购设备的进项税得不到抵扣,这在客观上造成节能服务公司承担的增值税负担比没有这条优惠政策还要大,是一条好看但没有价值的优惠政策。大部分节能服务公司希望在本条优惠政策之后,加上采购节能设备支付的进项税能够予以退税的规定。

4.企业所得税的会计处理有待规范

现行政策要求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项目应单独计算收入和扣除,不能单独计算的,不能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但大多数节能服务企业对如何单独计算收入和扣除存在疑惑,一是不知道账务、会计科目具体怎么设置才能达到税务部门的单独核算要求,二是不明确什么样的计算分摊方法才是税务部门认可的合理分摊期间费用的方法,即与之相关的会计处理和财务规定不配套。

(三)从基层税务机关角度分析,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税收征管缺乏经验

合同能源管理和节能服务公司是最近几年来才从国外引进的节能新机制,在我国尚处于起步阶段。基层税务机关对合同能源管理运行机制和节能服务公司的商业模式及盈利模式缺乏全面的了解。不少基层税务机关及税务人员对国家现行的合同能源管理税收优惠政策不熟悉,在税收征管中,基层税务机关往往把节能服务公司认定为一般的节能设备销售商,认为节能服务公司是通过转卖节能设备从中获利,把节能服务合同视同设备购销合同。

(四)从节能服务企业的角度分析,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税务管理水平有待提高

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节能服务企业自身管理不够规范。如:节能服务公司在注册资本、管理能力和经营范围上不完全符合税收优惠主体条件;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技术规范化不符合要求;项目合同管理有待强化等。二是对税收优惠政策理解不深不透。由于节能服务企业财务人员税收政策水平较低,在理解和执行国家有关合同能源税收优惠政策时往往不到位。三是企业日常税务管理基础工作薄弱。从整体上看,节能服务企业的税务信息管理、税务计划管理、涉税业务管理和涉税实务管理等日常管理的基础工作较差,给节能服务公司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带来了困难。四是缺乏强烈的税收筹划和风险控管意识。节能服务企业的内部管理人员,尤其是财务人员缺乏纳税筹划和涉税风险的意识比较淡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实施前未能进行合理的税收筹划,也没有将税收筹划活动贯穿于合同能源管理的全过程;在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时没有落实涉税风险的控管措施。

二、影响合同能源税务管理的因素分析

(一)标准要求高与运作不规范的矛盾

有不少节能服务企业是以前从事节能设备销售和安装的生产或施工业务,在国家宏观政策的引导下,近期开始从事合同能源管理项目,部分公司目前已通过了国家发改委的节能服务企业认证,但其法定名称中多数没有“节能服务”的字样,国家发改委对通过认证的节能服务公司仅在其网站上公布名单,但并未向企业颁发“节能服务企业”之类的证书。而税收优惠政策对节能服务企业的资质有严格的规定,因此,法定名称不规范、不具有节能服务企业证书、兼营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会计核算不准确,纳税人身份的定位错误等业务运作中的诸多不规范,使节能服务公司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不能到位。

(二)政策门槛高与企业规模小的矛盾

具体表现为:一是现行税收优惠政策适用的纳税主体条件门槛较高,不利于节能服务行业的发展。如对于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对适用的节能服务企业提出了企业注册资金、服务能力和专业人员等6方面的特别要求。二是无论是增值税还是企业所得税优惠,所实施的节能项目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必须是合同能源管理项目。(2)必须是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3)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合同的格式和内容必须符合《合同法》和《技术通则》。三是适用节能服务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除须具备前述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特别条件:须为属于规定范围的项目,节能服务公司投资额不低于70%。而目前大多数节能服务处于起步阶段和兼营状态,企业规模较小,实力不强,很难迈过政策门槛。

(三)管理要求高与人员素质低的矛盾

现行税收政策对节能服务企业的税务管理提出了很高的要求:一是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二是节能服务公司同时从事适用不同税收政策待遇项目的,其享受税收优惠项目应当单独计算收入、扣除,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没有单独计算的,不得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目前节能服务公司存在的税务管理问题,固然有政策不明朗的问题,但大部分问题还是没有吃透税收政策的精神。从总体上看,节能服务企业财务人员的业务素质偏低,特别是税收法律法规制度和政策业务知识相对比较欠缺,不能很好地适应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税务管理的要求。

三、完善合同能源税收政策的主要建议

(一)整合优惠政策,构建统一的合同能源税收制度体系

要整合和梳理现有优惠扶持政策,使之条理化、系统化,便于企业操作落实,并不断完善政策设计和优化制度安排,研究出台新的优惠扶持政策。同时在梳理制定优惠扶持政策时应考虑以项目政策为主,产业政策为辅,特定政策为补充,相互配套而不重复。如对包括供水、污水和固体废物处理、环境卫生、城市交通、引进节能增效和利用可再生能源等领域的重点项目的优惠激励政策,根据节能服务业中不同业务和产品属性差异,实行分类管理和差别化的优惠扶持政策,以项目来确定政策的制定,避免出现政策的交叉重叠。对交通、城市发展、农村发展、能源、人类发展等领域的产业政策,则应从宏观上为节能服务企业解决公共发展环境、公共配套设施建设等问题,原则上不设立对企业的直接优惠。对与项目、产业政策不重复的示范项目和公共配套设施建设等,则应通过落实特定政策的方式对节能服务企业实行定向扶持。

(二)完善配套法规,制定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税收管理办法

有关合同能源管理的现行税收政策尚存在系统性和程序性不强的问题,国家主管税务机关应组织各方面的税务专家,联合行业协会对节能服务企业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运作情况和税务问题展开调查研究,在掌握第一手资料的基础上,尽快出台“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管理办法”,以全面完善合同能源管理税收的配套法规,切实将国家给予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各项税收扶持政策真正落到实处。

(三)加大支持力度,比照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标准

现行税法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采取15%企业所得税税率的规定和对企业研发活动给予所得税抵免的规定。但节能服务企业大部分属于中小企业,只有少数可以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大多数由于会计信息规范性限制等原因难以取得研发的抵免,所以绝大部分节能服务企业对上述优惠还处于可望而不可及的状态。因此,从有利于促进节能服务产业的发展出发,应比照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标准,对节能服务企业将所得税减按15%税率征收;也应比照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免征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政策,对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污染治理企业的生产经营性用房及所占土地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实行免征,以进一步加大税收政策的支持力度。

(四)适应税制改革,将免征增值税改为即征即退增值税

全国“营改增”后,节能服务企业由原来免征营业税改为免征增值税。免征增值税,企业只能开具普通发票,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这样一来,因“营改增”建立起来的抵扣链条又断了。抵扣链条断裂后,会导致一般纳税人用能企业因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降低能源消耗后,能源采购金额降低,进项税减少从而多缴增值税,挫伤实施合同能源项目用能企业的积极性。而一般纳税人用能企业大多是碳排放比较严重的工业企业。从支持行业发展角度出发,应将免征增值税改为即征即退增值税。这样,增值税的链条就不会中断,不仅节能服务企业能享受到免征增值税的税收优惠,用能企业也可以抵扣进项税。另外,实施合同能源管理的主角是节能环保的企业和节能服务企业,这两类企业都应该享受到税收优惠政策。税收优惠政策出台的初衷是为了双方企业都享受到优惠,促进企业节能环保行业的全面发展,而现状仅是节能服务企业单边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

(五)明确分摊标准,规范所得税免税优惠项目会计核算

针对节能服务企业对享受企业所得税免税优惠中单独核算及分摊标准的疑惑,应区分不同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单独核算收入和支出;而对于公共费用部分,应明确按照资产、人员或者营业收入等标准进行分摊,增强核算的可操作性。希望税收政策能对单独计算收入和扣除的标准进行细化,合理分摊期间费用的计算公式进行明确,以增加可操作性,降低税务风险。细化单独计算收入扣除项目的标准,明确分摊期间费用的计算公式很有必要。

四、加强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税务管理的对策措施

(一)加强企业运作管理,完善税收优惠主体条件

节能服务企业应立足长远,练好内功,加强和完善企业内部的运作管理,使企业完全具备税收优惠主体的条件:一是通过增加注册资本,加强能力建设,补充和修订经营范围,引进和培养专业技术人员和合同能源管理人才,使企业完全符合享受税收优惠主体条件,以满足税收优惠要求,增强市场竞争力。二是在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时,应充分考虑不同类型的项目合同,将适用不同的税收政策,事先评估不同的税收政策对收益的影响。三是应加强项目技术规范化管理,使项目实施符合《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的技术要求。四是强化项目合同管理。签订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时,其合同格式和内容,符合《合同法》和《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等规定。五是完善相应的财务制度。对同时从事适用不同税收政策待遇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其享受税收优惠项目应当单独计算收入、扣除,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

(二)精研税收优惠政策,提高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节税效果

节能服务企业的财务部门及相关部门应当在及时掌握国家有关合同能源管理税收政策信息的基础上,认真研读现行税收优惠政策,力求全面、深刻地把握税收优惠政策的适用范围和适用条件,吃透税法及税收政策的精神,并结合实际情况,正确使用好税收政策,以确保最大限度地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三)规范税务日常管理,提升企业税务管理工作水平

应从以下方面规范企业的税务日常管理:一是税务信息管理。包括对企业外部和内部的税务信息(税收法规、历年纳税情况)的收集、传输、保管,以及分析、研究、学习与培训等。二是税务计划管理。包括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税收筹划、税负测算、纳税方案的选择和优化、年度纳税计划的制定、项目税负成本的分析与控制等。三是涉税业务管理。包括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筹资、投资、营运、商务合同和税务会计等业务环节的管理。四是纳税实务管理。包括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税款缴纳、发票管理、税收减免申报、税收抵免、延期纳税申报等。五是税务行政管理。包括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税务证照、税务稽查应对和税务部门沟通协调等方面的管理。

(四)坚持税收筹划原则,尽可能地取得可节税收益

1.合法性原则

税收筹划的合法性原则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符合现有的法律规范,即所做的税收筹划活动要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即使税务部门提出异议,也能坦然面对。当然,我国税收法律体系复杂,有人大常委会颁布的“法”,也有国务院颁布的“暂行条例”,还有国务院授权财政部的“财税字”、“财字”,更有国家税务总局的“国税字”、“国税函发”、“国税明电”、以及地方政府颁布的和各省、地、市、县国税局、地税局的“××字”文件,如何把握这些法律和文件,原则上要遵循《立法法》的规定,具体还要看税收环境,这些全靠税收筹划者对税收立法背景的了解和职业经验;二是要注意税法的新变化。就我国而言,税法是相对稳定的,但也在经常性地做一些微调,出台一些补充规定。因此,进行税收筹划就要时时注意税法的变化,不论是自己制定计划还是借鉴别的企业的经验方法,都要注意“时效”问题,否则“合理”就完全有可能演变成“违法”,避税也就可能演变成偷税。

2.合理性原则

所谓合理性原则,主要表现在税收筹划活动中所构建的事实要合理,如果构建的事实明显不合理,不但容易被税务机关查出,也会无法自圆其说,难以解释,导致税收筹划不成功。

3.事前筹划原则

要开展税收筹划,纳税人就必须在经济业务发生之前,准确把握从事的这项业务都有哪些业务过程和业务环节?涉及我国现行的哪些税种?有哪些税收优惠?所涉及的税收法律、法规中存在着哪些可以利用的立法空间?掌握以上情况后,纳税人便可以利用税收优惠政策达到节税目的,也可以利用税收立法空间达到节税目的。由于纳税人的上述筹划行为是在具体的业务发生之前进行的,因而这些活动或行为就属于超前行为,需要具备超前意识才能进行。如果某项业务已经发生,相应的纳税结果也就产生了。当纳税结果产生后,纳税人如果因为承担的税负比较重,利用隐瞒收入、虚列成本等手段去改变结果,最终会演变成偷逃国家税款行为,会受到相应的处罚。

4.成本效益原则

任何一项筹划方案都有其两面性,随着某一项筹划方案的实施,纳税人在取得部分税收利益的同时,必然会为该筹划方案的实施付出额外的费用,以及因选择该筹划方案而放弃其他方案所损失的相应机会收益。当新发生的费用或损失小于取得的利益时,该项筹划方案才是合理的,当费用或损失大于取得的利益时,该筹划方案就是失败方案。一项成功的税收筹划必然是多种税收方案的优化选择,不能认为税负最轻的方案就是最优的税收筹划方案,一味追求税收负担的降低,往往会导致企业总体利益的下降。

5.风险防范原则

税收筹划经常在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边缘上进行操作,这就意味着其蕴含着很大的操作风险。如果无视这些风险,盲目地进行税收筹划,其结果可能事与愿违,因此企业进行税收筹划必须充分考虑其风险性。

(五)加强涉税风险管控,确保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顺利实施

在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实施过程中,应当加强项目日常营运活动税务风险的控管,落实以下管控措施,以有效防范和控制涉税风险:一是节能服务企业的财务部门应当参与制定或审核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业务中涉税事项的政策和规范;二是制定各项涉税会计事务的处理流程,明确各自的职责和权限,确保对税务事项的会计处理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三是完善纳税申报表编制、复核和审批,以及税款缴纳的程序,明确相关的职责和权限,保证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符合税法规定;四是按照税法规定,真实、完整地提供和保存有关涉税业务资料,并按相关规定进行报备;五是防范能源管理项目的合同风险。在合同管理中应落实以下控制举措:第一、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第二、用能企业对从节能服务公司取得的与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有关的资产,应与企业其他资产分开核算,并建立辅助账或明细账。第三、节能服务公司同时从事适用不同税收政策待遇项目的,其享受税收优惠项目应当单独计算收入、扣除,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没有单独计算的,不得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参考文献:

[1]《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的意见》([2010]25号).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0号).

[3]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落实节能服务企业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2013年第77号).

[4]关于落实合同能源管理税收优惠政策的建议[N].中国税务报,2014-2-11.

[5]张志勤.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税收优惠条件的解读[J].中国节能服务,2011(4).

第9篇:机关合同管理办法范文

关键词:“营改增” 高校 财务 影响

中图分类号:F810.4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4)08-149-02

一、“营改增”背景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文件规定,自2013年8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试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营改增”是指将以往缴纳营业税的应税项目改成缴纳增值税,只对产品或服务的增值部分进行纳税,将重复纳税的环节进行了合并。“营改增”对促进现代服务业合理分工,刺激市场需求,进行结构性减税,具有重要意义。在主要税制的税率方面,将在现行增值税17%标准税率和13%低税率的基础上,新增11%和6%两档低税率;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适用17%税率,交通运输业适用11%税率,其他现代服务业适用6%税率;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增值税税率为3%。

二、“营改增”对高校财务工作的影响

对高校来说,高校提供的技术开发与技术转让、技术服务与技术咨询、文化创意服务、信息技术服务等业务属于“营改增”中的部分现代服务业范畴,应对这部分业务实行增值税管理。

1.实行“营改增”后对高校税负的影响。首先来看高校作为增值税纳税人资格的认定,根据《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3]37号)的规定,试点地区高校应该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管理办法》则规定非企业性质的高校不在一般纳税人认定之列。所以,目前对高校的增值税纳税人资格认定,各地国税部门做法有所不同{1}。在全国范围内,有些高校被认定小规模纳税人,而有些高校则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所以,根据现行政策,高校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认定为一般纳税人或者小规模纳税人。一般纳税人税率为6%,小规模纳税人税率为3%。一般纳税人可以抵扣进项税,小规模纳税人不允许抵扣进项税额。

(1)高校作为小规模纳税人的实际税负及优缺点。某高校作为乙方签订一份合同,合同金额为10000元,需要学校给对方提供发票。对核定为小规模纳税人的高校来说,“营改增”之前,营业税税率为5%,另外地方附加税费为营业税的13%(其中:城市维护建设为营业税的7%,教育费附加为营业税的3%,地方教育附加为营业税的2%,地方水利建设基金为营业税的1%),共计税率为5.65%{2}。

需计提营业税 10000×5%=500元,

另外,城建税 500×7%=35元,

教育附加税 5005×%=25元,

地方水利建设基金为500×1%=5元,

所以营业税及附加为565元。

“营改增”后,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税率适用3%,地方附加税费为增值税费的13%,税率共计为3%×(1+13%)/1.03=3.29%。同样的一笔科研业务,

计提的增值税 =10000/(1+3%)×0.03=291.24元,

城建税 291.24×7%=20.39元,

教育附加税291.24×5%=14.56元,

地方水利建设基金为291.24×1%=2.91元,

所以,增值税及附加为329.1元。

“营改增”后,科研人员的税负降低565-329.1=235.9元,税负降低幅度高达40%。可见,“营改增”后,作为小规模纳税人为主体的高校,可以在很大程度上降低纳税人的负担。一方面选择小规模纳税人业务处理比较简单,但另一方面,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只能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无法开具可以抵扣进项税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科研人员自己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也不得抵扣。小规模纳税人虽然票据业务相对简单,但需要到税务部门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业务,也需要增加人手和办票经费。所以,把高校认定为小规模纳税人,对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有很大的局限性{3}。

(2)高校作为一般纳税人的实际税负及优缺点。如果高校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率为6%,地方附加税费为增值税费13%,税率共计为6%×(1+13%)/1.06=6.4%。

计提的增值税=10000/1.06×0.06=566.04元,

城建税566.04×7%=39.62元,

教育附加税566.04×5%=28.30元,

地方水利建设基金为566.04×1%=5.66元,

所以,增值税及附加为639.62元。

“营改增”后,科研人员的税负增加639.62-565=74.62。科研人员的税负看似增加,其实并不然,因为高校作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扣。根据《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从销售方或者提供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假设此项目因购买实验材料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2000元,因其税率为17%,所以可以抵扣的增增值税进项税额为290.60元,此科研项目实际负担的增值税额=639.62-290.60=349.02元,实际承担的税负是降低了。一般纳税人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要分别核算进项税额和销项税额,需对取得的抵扣发票联进行网络实时验票。国家税务部门对一般纳税人的管理比小规模严格,对申报、票据的使用以及合同管理等有较细致的规定。

从上面分析来看,“营改增”能降低税负,对支持现代服务业健康发展,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和经济方式转变起到了显著的作用。所以高校可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及政策选用一般纳税人或者是小规模纳税人。但办理了一般纳税人资格,除非国家税务总局的批准,否则不能逆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2.实行“营改增”后对高校会计业务处理的影响。目前高校科研项目类型可划分为纵向科研和横向科研。纵向科研指由各级政府部门批准立项,由政府部门(如基金委、发该委、科技部等)支持资金的项目;而横向科研则主要指各企事业单位为甲方,学校教师或课题组研究为乙方,签订的为企事业单位服务并取得资金支持的科研项目。纵向科研一般应开具财政部统一监制的行政事业性收款票据,不涉及税款(包括营业税,增值税)。而横向科研应开具税务性发票,属于涉税科研。

横向科研合同可分为技术开发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根据财税[2013]37号文件中附件3规定,高校所提供的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可免征增值税。审批程序为:试点纳税人申请免征增值税时,须持技术转让、开发的书面合同,到试点纳税人所在的地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进行认定,并持有关的书面合同和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意见证明文件报主管国家税务局备查{4}。根据国家税务局要求,这一工作需要在开具发票前完成,在开具发票时已完成免税备查的合同按照备查金额免征增值税费。下面以一般纳税人为例,具体说明“营改增”后高校的会计业务处理。

以一般纳税人为例,高校作为乙方签订一项技术服务合同,合同金额10000元,在开展科研活动的过程中,购买专用材料取得一张金额为2000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张,增值税额为290.60元。在“应缴税款――增值税”下设“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减免税款”、“已交税金”等明细科目。营改增之前:

借:银行存款 10000

贷:科技事业收入 10000

借:科研支出 565

贷:应交税金―营业税 565

“营改增”之后,以一般纳税人为例,增值税税率为6%,另外地方附加税费率为0.78%,共计为6.4%。

确认收入:

借:银行存款 10000

贷:科研事业收入――科技咨询服务收入 10000

确认税款:

借:银行存款、现金 640

贷:应缴税费――增值税/销项税额 640

抵扣进项税:

借:应缴税费――增值税/进项税额 290.6

贷:银行存款、现金 290.6

月末计算应缴增值税

借:应缴税费――增值税费――已交税金 349.4

贷:银行存款 349.4

从上面分析可知,“营改增”税收政策调整对高校横向科研的影响,不仅取决于高校的纳税人性质,而且还取决于科研合同的性质以及和科研合作单位对发票类型的需求。

三、政策建议及引申思考

1.加强与当地税务机关的联系。高校应加强与税务部门及其他高校之间的联系,互相交流自己的院校在当地进行“营改增”过渡的步骤和办法及具体的业务处理,实行“营改增”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解决问题的措施,多借鉴一下其他高校好的思路以及合理的会计处理方法,避免走弯路,重复犯错,节约运行和实际操作成本,共同推进“营改增”工作的顺利进行。

2.加强发票管理,严格退票程序。“营改增”后,高校使用的增值税费发票包括增值税普通发票和增值税专用发票,高校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必须通过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税务部门对增值税费发票(包括增值税普通发票和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使用、管理和稽查比营业税发票更加严格{5}。由于增值税发票的退票与更换手续繁琐,一旦受票甲方信息不符造成退票,需报送所在市税务部门审批备案,无正当理由税务部门不予审批。因此发票一经开出,无正当理由不得退换发票。确属正当理由需要退换的,须填写《增值税专用发票拒收证明》。在发票开出的当月可办理退票手续;跨月不超过180天内办理退票手续的,须持发票一式三联及《增值税专用票拒收证明》去当地国税局办理退票手续。若手续不齐全及超过180天的税务局不予办理。未经税务部门批准退票的不得重新开具发票。

3.严格把关合同以及开发合同的认定程序。科研管理部门和科研项目负责人应该做好法规制度和财经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把好科研第一道关口,规范科研合同的内容,使用国家统一制作的标准合同文本,由科研管理部门代表学校按规定订立合同,由学校法人或委托人签字,加盖学校公章。由于开发合同可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免征增值税,可给科研人员带来税收优惠。今后国税局将对省科技厅认定的免税合同进行认定,如发现有不符合免税条件的,会要求补缴税金及罚金。因此严格把关合同,使得科研项目合同的内容逐步规范、详实,符合国税局的要求和规定。

4.增值税按科研项目管理,合理支出。在“营改增”政策调整后,一般高校都在“增值税”下设立了销项税与进项税科目两个二级科目,实现了全校总体增值税的核算,但还没有做到增值税按项目管理。应对横向科研的账务处理进一步细化到应纳增值税款按科研项目实行独立核算,做到合理支出。首先,应对不同的科研项目实行预算管理,预算中对合同开具发票应该支付的增值税额进行控制;在预算内报销,科研人员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是与该合同相关的,而且是在预算内的可准备报销,进项税额准予抵扣。

5.取得过渡性财政扶持资金。从上面的分析可知,高校作为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降低税负,但如果高校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而又没取得足够抵扣的进项税的时候,高校的实际税负就增加了,在这种情况下高校因实际税负增加可向财政部门申请扶持资金的。在期末如果有确凿证据表明高校预计能够收到财政扶持资金时,按应收的金额,计入“其他应收款”科目。

注释:

{1}孙彩英.营业税改增值税对高校的影响.Education Resreach,

{2}孙红.浅议“营改增”对财务管理的影响――以高校财务管理为例.财务管理,2013(10)

{3}何莉.关于”营改增”对高校财务管理影响的思考.甘肃科技,2013(3)

{4}顾凯峰.高校横向科研项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纳税事项的会计处理.实务解读,2013(5)

{5}李静翠.“营改增”环境下高校横向科研涉税问题思考.财会通讯,20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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