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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资产的划分依据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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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资产的划分依据

第1篇:金融资产的划分依据范文

关键词:股权投资;金融资产;转换

企业持有的长期股权投资,当某些要素发生改变,不符合长期股权投资准则,但仍属于权益类投资时,即转换为金融资产,以下将从几个方面对转换过程中的相关会计处理问题进行探讨。

一、长期股权投资转换为金融资产的情形

在《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文件中有这么一项针对长期股权投资的规定,该项规定明确阐述了对股权投资准则及其所属范围、性质,有利于实现会计准则的规范化。首先,只有符合这四类股权投资的企业才可以适用该规定,其中前三种为:受总公司控制的子公司,具有合营性质的合营企业,具有联营性的联营企业等。第四种就是满足这些条件的股权投资:该投资单位对被投资单位所持有的股权比重未达到具有控制或产生重大影响的地步;在公开报价交易市场中没有进行过报价;被投资单位的公允价值不能进行方便的可靠计量。在这些权益性投资过程中,如果存在不满足以上四种规定的情况下,就要放弃这个计量方式,采用《企业会计准则》中第22号里的符合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进行处理!

所以,长期股权投资转换为金融资产主要包括以下两种情形。第一种情况是企业持有的对子公司、合营企业、联营企业所进行的投资,当投资单位所持有的股权比例在某报告期内有所下降的情况下,这时候投资单位就不存在对被投资单位具有控制或产生重大影响,另外此时的被投资单位的公允价值能够通过会计方式进行可靠计量,长期股权投资即可转为金融资产;第二种情况是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所持有的比重不会对其产生重大影响或不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时,在活跃市场中没有公开报过价、其公司的公允价值不可能可靠的被计量,当被投资单位股份在活跃市场有报价、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时,计量模式就从长期股权投资转换为金融资产。

二、长期股权投资转换为金融资产可能存在的处理方法及其影响

在《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文件有这样一条针对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在最初的会计计量中金融资产可细分为四种类型:(1)如果企业管理层持有该项金融资产的目的是为了在短期内出售并获取收益,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其在报告期内的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即交易性金融资产;(2)企业管理层有意图一直持有某项金融资产,且直到到期才变现的投资;(3)对外的贷款及发生的应收而未收到的款项;(4)预计在报告期内可能出售的金融资产,这类金融资产在持有期间产生的公允价值变动应按规定计入企业的资本公积当中,即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根据《会计准则》的定义,这四类情况中属于权益类投资的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划分的主要依据在于企业管理者持有该项资产的意图,以近期内出售为目的就划分为交易性金融资产,不能明确确定持有期限的就划分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因此,当长期股权投资转换为金融资产时,企业可以根据持有意图,将其计入交易性金融资产或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然而,企业持有意图是否被真实表达外界难以识别。有研究表明,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划分标准会受到上市公司盈余管理动机的影响,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成为公司利润的“蓄水池”①。当上市公司持有的金融资产比例较高时,为降低公允价值变动对利润的影响程度,管理层会将较大比例的金融资产确认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在持有期间,为了避免利润的下滑,管理层往往违背最初的持有意图,将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在短期内进行处置②。

三、长期股权投资转换为金融资产的正确处理方法探讨

由于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模糊边界,使企业在将长期股权投资转换为金融资产时,对金融资产的划分存在很大的随意性,同时也为企业提供了盈余管理的选择空间。

实际上,之所以会出现既可以选择划分为交易性金融资产,又可以划分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情况,是隐含了一个假设条件的,即:在长期股权投资转换为金融资产时,将转换后的资产视同为一项新的金融资产。如果不将其视为一项新的金融资产,而是作为金融资产之间的转换,就只有一种方法,即只能转换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因为在《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文件有这样一条针对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如果公司一开始就将某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归类为通过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在报告期内发生变动的计算到该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后,就不能再对其再次划分为其他类别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了;其他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也不能被人为地再次划归为用公允价值来计量且其在报告期内发生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也就是说,其他金融资产是不能重分类为交易性金融资产的。

那么,这个隐含的假设条件是否成立呢?由于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体系中,将长期股权投资和金融资产分别在两个准则中进行规范的,关于金融资产及其重分类方面的规定是在第22号准则中规定的,关于长期股权投资方面的规定是在第2号准则,因此,一般情况下,都会认为该假设条件成立,即长期股权投资转换为金融资产不属于金融资产的内部转换,而是产生了一项全新的金融资产。但是,《企业会计准则第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第五十六条指出,金融资产,是指企业的下列资产:(一)现金;(二)持有的其他单位的权益工具;(三)从其他单位收取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合同权利;(四)在潜在有利条件下,与其他单位交换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合同权利;(五)将来须用或可用企业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的非衍生工具的合同权利,企业根据该合同将收到非固定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因此,金融资产包含了长期股权投资,上述隐含的假设条件并不成立。在长期股权投资转换为金融资产时,应视同一项金融资产转换为另一项金融资产,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第十九条的规定,只能将其划分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作者单位:云南省铁路投资有限公司)

参考文献:

[1]叶建芳周兰李丹蒙郭琳管理层动机、会计政策选择与盈余管理——基于新会计准则下上市公司金融资产分类的实证研究会计研究 2009.3

[2]何小杨康冬梅关于两类金融资产划分的实证分析经济经纬 2012.4

[3]孙蔓莉蒋艳霞毛珊珊金融资产分类的决定性因素研究——管理者意图是否是真实且唯一标准会计研究 2010.7

[4]《企业会计准则第2 号——长期股权投资》及应用指南

[5]《企业会计准则第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

[6]《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10》

注解:

第2篇:金融资产的划分依据范文

(一)关于金融资产分类及其依据。新金融资产准则根据企业管理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和金融资产的合同现金流量特征将金融资产分为“三类”,即:将仅以获取投资金融工具合同各期利息为目标的划分为“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该类金融资产通常仅涉及较低频率和较小价值的出售;将既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目标又以出售该金融资产为目标的划分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该类金融资产的出售对于实现业务模式目标是不可或缺的;将划分为“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和“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之外的金融资产,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该类金融资产并非持有资产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也不是通过既收取合同现金流量又出售金融资产来实现目标;这表明“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为兜底的金融资产,只要不能划分为前两者的金融资产都应划分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同时准则还规定了两项例外:一是在初始确认时可以将非交易性权益工具投资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并以此确认获得的股利收入,且该指定一经做出不得撤销;二是企业在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中确认的或有对价构成金融资产的应当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不得划分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此外,将具有金融资产性质的应收款项适用《企业会计准则14号——收入》,不在金融资产准则内规范,但是计提应收账款坏账准备适用金融资产准则;“长期股权投资”的会计处理由《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规范,不在金融资产准则内规范。(二)关于金融资产分类核算对经管责任落实情况的简要分析。如何准确理解和区分上述分类中的“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和“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呢?可从以下两个方面来理解并区分,一是“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业务模式并非持有资产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也不是通过既收取合同现金流量又出售金融资产来实现目标,仅仅是解决少量闲散资金的暂时存放问题,是为交易而持有的投资,表明投资于这类金融工具形成的金融资产是企业管理当局权力和责任的组成部分,由此获得净收益或发生的净损失理应确认为企业经营业绩,在利润表中列示为营业利润;二是“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业务模式既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目标又以出售该金融资产为目标,通常涉及更频繁和更大价值的出售,属于战略性股权投资并非为交易而持有,表明投资于这类金融工具形成的金融资产也是企业管理当局权力和责任的组成部分,在存续期间除减值损失或利得和汇兑损益之外所产生的利得或损失均应计入其他综合收益,以体现其战略性持有性质,仅在重分类或终止确认时才对之前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累计利得或损失结转计入当期损益,这是由该类金融资产的既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目标又以出售该金融资产为目标所决定的,表明该类金融资产在存续期间管理当局并未完全履行其应负担的经管责任不能将其相应损益直接计入经营业绩,只有在终止确认时管理当局对该类金融资产的经管责任才算履行完毕才能确认其经营业绩。至于准则规定将非交易性权益工具投资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确认,这主要是因为这类金融资产是“非交易性权益工具投资”,也就是其“非交易性权益工具”决定了持有该类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是出于长期持有目标而非短期交易获取股利现金流量为目标,所以准则规定“指定”一经做出不得撤销,终身不得改变,在处置进行终止确认时的累积利得或损失也不得转入当期损益而应转入留存收益中未分配利润项目,故而“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在持有存续期间作为当期损益之外的其他综合收益列示计入利润表,表明管理当局对该类金融资产的权力与责任,但处置产生的累积盈余计入未分配利润,列示计入资产负债表,不再认定为企业的经营业绩,进而可以限制管理当局的处置动机与行为,从而保持对被投资方决策的一定影响力,同时这也有利于迫使管理当局保持这类金融资产的“终身不变”属性,并正确确认以落实管理当局的受托经管责任。(三)关于重分类的几个问题。新金融资产准则规定企业改变其管理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时,应当按规定对所有受影响的相关金融资产进行重分类。表明重分类的主要标志是管理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如果将业务模式由以获取投资金融工具合同各期利息为目标的业务模式改变为既以收取合同利息为目标又以出售该金融资产获取现金流量为目标的业务模式,也就是改为战略性投资时,就应将原划分确认为“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的改确认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以此类推,企业可以根据具体管理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对金融资产进行其他的重分类,以保持会计核算的客观性。关于重分类的会计处理,新准则规定应当自重分类日起采用未来适用法核算,不得对以前已经确认的利得、损失(包括减值损失或利得)或利息进行追溯调整。所谓未来适用法是指重分类产生的差额按照新分类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计入相应损益或重分类的金融资产项目,如将一项“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重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在重分类日应将原账面价值与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如果将一项“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重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则应在重分类日将原账面价值与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其他综合收益;但是如果企业将一项“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重分类为“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则需要先将重分类日之前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累计利得或损失转出,调整该金融资产在重分类日的公允价值,并以调整后的金额作为新的账面价值,即视同该金融资产一直以摊余成本计量,不产生重分类差额。如果企业将一项“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重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由于二者之前的账面价值均为公允价值因而不存在重分类差额,因此企业只需将重分类日之前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累计利得或损失从其他综合收益转计入当期损益即可,视同将原持有的“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进行了处置。

二、关于金融资产减值的会计处理几个问题

(一)计提减值范围。由于“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中的“公允价值”本身具有对该类金融资产未来价值的信息含量,即对该类金融工具的未来预期信用损失在金融市场的公允价值中已包含市场参与者的价值判断中,企业对“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无需再考虑其减值问题。因此,新金融资产准则要求企业应对“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和“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两项金融资产计提减值准备,减值损失或利得计入当期损益。那么同样都是“以公允价值计量”,为什么“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需要计提减值准备呢?这主要是因为企业对持有的这类金融资产负有经管责任,资产发生减值理应计入当期损益以便加强管理当局的管理责任,不能等到该类金融资产处置时再来反映管理当局的这部分经管责任。(二)计提减值方法及会计处理问题。新金融资产准则规定企业应以预期信用损失为基础,对金融资产进行减值会计处理并确认损失准备,计入当期损益。即在金融资产预期信用风险显著增加时确认减值损失,反之,预期信用风险显著降低时在已确认减值损失范围内确认减值利得转回减值损失。这项规定主要是因为旧的金融资产准则采用“已发生损失法”计提减值准备存在历史成本计量属性之嫌,与新金融资产准则的公允价值计量属性存在损益计算上的内在逻辑不一致性问题,所以新准则要求采用“预期损失法”以预期信用损失为基础计提金融资产减值准备,这能够较好的解决损益计算上的内在逻辑一致性问题。准则第49条规定对于“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企业应当在其他综合收益中确认其损失准备,并将减值损失或利得计入当期损益,且不应减少该金融资产在资产负债表中列示的账面价值。这样规定既体现了对管理当局经管责任要求,又体现了该类金融资产的战略性、非为交易而持有的性质特征要求。

三、关于执行新金融资产准则预期经济后果的分析

(一)更加如实反映金融资产业务的经济实质。新金融资产准则根据企业管理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和合同现金流量特征对金融资产进行分类核算,业务模式的划分又界定为是收取合同现金流量、出售金融资产还是两者兼有。这样以管理金融资产的直接经济后果作为划分的基础,较为充分体现了金融资产业务的经济实质,由此提供的相关会计信息更加真实可靠,提高了会计核算的考核企业经营管理业绩固有功能,有利于实现会计的经管责任落实性质。(二)更加凸显会计的监督职能作用。众所周知,会计监督具体包括会计对企业经济业务及其内部控制的督促、指挥、控制、协调等多项职能作用,实施新的金融资产准则要求企业更加注重提高经济业务管理水平和内部控制能力。新金融资产准则改变了相关金融资产会计计量方法、标准和信息系统,这必将影响金融资产投资业务活动,客观上要求企业按照业务模式实施精细化管理,做到每项金融资产投资都要目标明确不能盲目。为此就要进一步强化金融资产投资管理的内部控制,将金融资产分类管理前置于业务流程并明确判断各项投资的具体目标,在持有过程中应强化对公允价值评估管理和业务模式的变化正确选择与判断。在金融资产投资管理过程中应强化对合同的管理,相关合同条款包括本金、利息、股利等相关条款一定要更加明确具体,以及应加强对被投资方的管控以保证合同的严格执行。所以企业执行新金融资产准则应对相关各项管理活动及系统进行必要的完善和升级,以满足会计核算与监督要求。

参考文献:

[1]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J]﹒财会〔2017〕7号,2017.

[2]企业会计准则编审委员会﹒企业会计准则案例讲解[M]﹒立信会计出版社,2017.3.

[3]财政部会计司编写组﹒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12)[M].人民出版社,2010.12.

[4]冷冰﹒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新变化、新要求培训班资料﹒中国会计学会,2017.7﹒

第3篇:金融资产的划分依据范文

关键词: 持有至到期投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中规定,金融资产在初始确认时划分为四类:一是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二是持有至到期投资;三是贷款和应收款项;四是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在会计实务工作中,持有至到期投资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容易产生混淆,因此本文针对两者在确认、计量、列报等方面的差异,进行简要地比较分析。

1、确认分类依据不同

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中规定,持有至到期投资是指到期日固定、回收金额固定或可确定,且企业有明确意图和能力持有至到期的非衍生金融资产。通常是指企业的债券投资,比如企业从二级市场购入的固定利率国债、浮动利率公司债券等。对于企业股权投资由于没有固定到期日,一律不得列为持有至到期投资。我们要将一项金融资产确认为持有至到期投资,要具备四个条件:一是要有固定到期日;二是要有固定回收金额(或可确定回收金额);三是要有持有至到期的明确意图;四是要有持有至到期的能力。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是指初始确认时即被指定为可供出售的非衍生金融资产以及除贷款和应收款项、持有至到期投资、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以外的金融资产。比如:企业购入的在活跃市场上有报价的股票、债券和基金等,若没有划分为其他类型的金融资产,可将其作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进行确认、计量。

2、计量方法存在差异

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中规定,金融资产初始计量以公允价值进行计量。持有至到期投资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在初始计量、后续计量中确认投资收益时的方法基本相同。以债券投资为例,对于债券形式的持有至到期投资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在初始确认时都以取得时的公允价值和相关交易费用作为初始确认金额,对于支付价款中包含的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单独确认为应收项目(应收利息)。在后续计量中确认投资收益时,对于分期付息、一次还本的债券投资,在资产负债表日,按债券面值与票面利率计算应收未收利息,借记“应收利息”科目,按债券投资的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利息收入,贷记“投资收益”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持有至到期投资――利息调整”或“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利息调整”科目。而对于一次还本付息的债券投资,在资产负债表日,按债券面值与票面利率计算应收未收利息,借记“持有至到期投资――应计利息”或“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应计利息”科目,按债券投资的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利息收入,贷记“投资收益”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持有至到期投资――利息调整”或“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利息调整”科目。

持有至到期投资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在后续计量中存在的最大差异在于是否以公允价值进行后续计量,即是否确认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对于同样的债券投资,若划分为持有至到期投资,在后续计量中不确认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若划分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在后续计量中要确认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3、减值确认方法不同

对于持有至到期投资,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需要对其账面价值进行检查,若发现有客观证据表明其发生减值,应计提减值准备。具体方法是:按照持有至到期投资原实际利率折现确定其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当其账面价值大于其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即确认为发生减值损失,并将其差额确认为资产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在确认资产减值损失时,即使其没有终止确认,也应将原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因公允价值下降形成的累计损失转出计入当期损益。因此,对于持有至到期投资发生减值确认时,通过设置“持有至到期投资减值准备”核算,而对于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发生减值确认时,直接调整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即通过“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科目核算,并将原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因公允价值下降形成的累计损失转出计入当期损益。

4、 减值损失转回确认方法不同

对于已确认减值损失的持有至到期投资,企业在以后会计期间有客观证据表明其价值已恢复,且客观与确认资产减值损失后发生的事项有关,原已确认的资产减值损失应当转回,计入当期损益(冲减资产减值损失),但转回后的账面价值不得超过假定不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情况下在转回日的摊余成本。而企业对于已确认减值损失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债务工具),在随后的会计期间内公允价值已经上升且客观上与原减值损失确认后发生的事项有关的,原确认的资产减值损失应当转回,计入当期损益(冲减资产减值损失)。

5、出售处置核算方法不同

持有至到期投资出售处置时,企业以实际收到的金额与其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投资收益。即: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其账面余额,贷记“持有至到期投资――成本、持有至到期投资――利息调整、持有至到期投资――应计利息” 科目;按其差额,贷记或借记“投资收益” 科目。对已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同时结转资产减值准备(冲减当期资产减值损失)。

第4篇:金融资产的划分依据范文

摘 要 本文在综述了会计准则的经济后果学说后,选取金融资产的相关准则作为分析对象,结合金融企业实际,探讨其可能产生的影响,并对如何防止新金融工具准则运用下的各种弊端提出了相关建议

关键词 金融资产 确认 计量 分类 经济后果 公允价值 盈余管理

会计准则作为会计信息生产与提供的规范,不是一种纯粹的技术手段,而是一种具有经济后果的制度。对经济后果的存在这一事实的最优说服力的解释,出现在斯蒂芬•泽夫的1978年的论文《“经济后果”的产生》(The Rise of "Economic Consequnsences")。泽夫引用观察事例表明企业管理者,行业协会和政府会主动干预会计准则的制定,这意味着会计准则和会计信息对他们的决策制定行为产生了影响,也就是所谓的“经济后果”。他将经济后果定义为“会计报告对企业、政府和债权人的决策制定行为的影响”,该定义的实质是说会计报告会影响管理者和其他人的实际决策,而非仅仅反应决策结果。而威廉姆•R•斯科特(2000)《财务会计理论》指出:经济后果是指:不论有效证券市场理论的含义如何,会计政策的选择会影响公司的价值。从本质上说,经济后果就是认为企业的会计政策及其变化是有影响的。它首先是影响管理者,但如果影响管理者,也会影响企业的投资者,这是因为由于会计政策的变化,管理者很可能改变企业的实际经营策略从而可能影响公司价值。

在实际操作中,会计准则可能会在若干方面影响企业未来现金流量,譬如准则改变将增加企业会计系统的转换和运行成本,这些成本包括事前培训,事后企业为达到新准则要求而发生的管理成本等(威廉姆•R•斯科特(2000)).新准则还可能引起相关税收发生变化,从而影响企业未来现金流量,虽然我国企业税收并不是依据会计准则缴纳的,但由于新会计准则在理念和会计处理方面发生的重大变化,有可能引起相应税收政策变动。比如新准则中广泛体现的公允价值计量可能增加某些企业的会计利润,这些利润是否缴纳所得税就是一个影响因素。

一、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相关规定

(1)CAS22将初始确认时的金融资产划分为四类: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包括交易性金融资产和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概括为交易类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贷款和应收款项;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

(2)企业初始确认金融资产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计量。

从上述内容中可以看到这次会计准则的修订响应了国际趋势,在金融工具的确认计量方面极大的运用了公允价值,同时也给与了企业较大的会计处理空间。其带来的经济后果无疑是十分深远的。

二、可能带来的消极影响

(1)为利润操纵提供有利条件。

由于信息不对称的存在,管理层在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划分中具有较大的选择空间。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升温,企业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数额逐步上升,对于企业利润的影响不容忽视。雅戈尔,S吉生化,上海物贸等九家公司07年一半以上的净利润来源于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收益,小部分来自公允价值变动收益。最低占净利润的53.97%,最高达325.4%。许多公司在07年违背初始持有意图处置了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而给企业带来了巨大收益。一些会计专家的研究显示,在初始划分点,持有两类金融资产较多的公司倾向于将金融资产划分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以获得更多的选择空间,为盈余管理和收益平滑提供“蓄水池“,在持有期间,盈利情况不好的公司会利用处置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进行盈余管理和平滑收益。盈利情况好的公司则更倾向于将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中含有的作为资本公积的未实现利润留存到以后年度实现。

(2)公允价计量难以实现公允。

金融资产的计量广泛涉及了公允价值,CAS22规定了公允价值的确定标准与程序,分为以下几个过程:存在活跃市场下取报价作为公允价值不存在活跃市场下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市场交易价格是确定公允价值的基础。在公允价值风靡的现代金融市场,我国非活跃市场条件下金融工具计量面临很大挑战。主要表现为:现行规范过于原则性和宽泛性,未能做出细节规定,一些特殊行业特殊业务无章可循;金融工具估值技术缺乏,估值管理不足等。这些都影响了金融资产的准确计量。

三、拥有的积极影响

不可否认,新的金融资产准则的颁布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具体表现如下:

(1)限制企业对进入资产的自主分类,在一定情况下会损害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公允性。事实上,金融资产的性质在其存续期间一般是不会发生改变的,但企业持有金融资产的目的则可能会随着经济,金融环境以及企业经营,财务状况的改变而发生根本性变化。当发生改变时合理运用新准则进行报表披露,才能维护好投资者等人的权益。(2)在资产负债表日对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以外的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进行检查并计提减值准备,符合会计信息质量要求中的谨慎性原则。

四、应对措施

如何正确运用新的金融资产准则,使其带来的经济后果最优化,现提出几点建议:

加强监管。相关部门制定好企业金融资产披露细则,并引导企业严格执行以减少管理层利润操纵损害所有者权益。有关会计专家提出在财务报告中引入“综合收益”概念,要求企业编制综合收益报表。相关投资者和债权人在评价企业盈利能力时将参考此项指标以确定企业的收入来源是否合理。

参考文献:

[1]企业开机准则编审委员会.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上海:立信会计出版社.

第5篇:金融资产的划分依据范文

关键词:金融工具;金融负债;权益工具

2014年6月20日,财政部颁发了修订版的《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对金融工具做出了进一步的规定。金融工具自产生以来,一直是会计界关注的重点,关于金融工具的会计计量也是会计准则的重点。金融工具主要涉及科目为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金融资产主要包括: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其他应收款项、股权投资、债券投资和衍生金融工具形成的资产等。金融负债主要包含:短期借款、长期借款和应付债券等。

一、我国现阶段金融工具准则现状

金融工具的分类在我国早期的会计准则中没有专门的定论,对金融工具的分类主要叙述在国民经济核算体系和货币与金融统计的相关规定中。1998年版的企业会计准则中涉及到金融工具的科目主要是投资,将投资划分为短期投资、长期股权投资和长期债券投资;还介绍了成本法、权益法和公允价值。

2006年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中用两条准则对金融工具进行了说明,分别是第22号金融工具的确认和计量,第37号金融工具的列报和披露。准则中规定金融资产在初始确认计量时将金融资产划分为四类: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贷款和应收款项;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其中,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后续计量均采用公允价值计量。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变动直接确认为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并计入当期的利润表中,直接影响当期利润;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变动则是计入所有者权益――其他资本公积,直到该金融资产终止确认时才转入到当期损益,影响企业未来的利润。虽然准则对金融资产的类别和判断标准做了详细的描述,但金融资产之间相似性较大、区别不明显,且部分金融资产之间在某些条件下可以重分类。因此,企业管理层在确认划分金融资产的种类时存在较大的随意性,会根据企业和自身的利益做出最有利的选择,这为企业的盈余管理提供了操作空间。徐先知、刘斌(2010)就证明了企业管理者更倾向于选择将金融资产分类为交易性金融资产,增加当期的会计利润的会计政策。

在金融负债和权益工具方面,06年旧准则中的定义较为简单,22号准则金融工具的确认和计量对金融负债和权益工具做出了定义,也仅限于定义,并未明确的说明金融负债和权益工具的区分和分类标准。因此,企业在实务操作过程中,对金融负债和权益工具的划分比较困难,造成了金融负债和权益工具划分的混乱,同时也为企业的盈余操作提供了可能。

在金融工具披露方面,仅强调披露金融资产及负债的计量基础、账面价值和公允价值计量的信息等内容。披露信息多为数据上的,性质上的信息较少,信息披露不全面,易造成外部投资者跟内部投资者信息不对称,不利于外部投资者投资决策。

二、修订版新准则的变化

2006年的会计准则中对金融资产、金融负债和权益工具的定义较为简单,且在分类和判断标准上均是将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统一叙述。2014新准则对金融工具的分类和区分做了更详细描述,首先指出:企业应当根据所发行的金融工具的合同条款及其所反映的经济实质而非仅以法律形式,结合金融资产、金融负债和权益工具的定义,在初始确认时将该金融工具或其组成部分分类为金融资产、金融负债或权益工具。其次,对金融负债和权益工具的定义进行了更为详细的表述,指出了权益工具的确认标准:一是,该金融工具应当不包括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给其他方,或在潜在不利条件下与其他方交换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合同义务;二是,将来须用或可用企业自身权益工具结算该金融工具。再次,详细介绍了金融负债和权益工具的区分方法:如果企业不能无条件地避免以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来履行一项合同义务,则该合同义务符合金融负债的定义;如果可以用企业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需考虑用于结算的企业自身权益工具,是作为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替代品,还是为了使该工具持有方享有在发行方扣除所有负债后的资产中的剩余权益。最后,对衍生工具做出更详细的解释说明。

旧准则对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抵消说明很简单,新准则详细解释了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抵消。需同时满足企业具有抵消已确认金额的法定权利,且该种法定权利当前可执行;和企业计划以净额结算,或同时变形该金融资产额清偿该金融负债的调节。并明确了抵消权的定义和抵消标准,列举了五种不能抵消的情况。还规定了抵消的披露要求。

新准则对金融工具的列报和披露做了更为详细规定。首先,是对金融工具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列报,详述了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中对金融工具的披露要求。规定企业至少应当将金融工具区分为摊余成本计量和以公允价值计量的类型,应详细披露的内容主要有:已确认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总额;按本准则规定抵消的金额;在资产负债表中列示的净额;不满足本准则抵消条件的已确认金融工具的金额。规定了企业应当披露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并与账面价值进行比较。其次,规定了金融工具相关风险的披露。在流动性风险披露中,规定了金融负债按剩余到期期限进行到期期限分析的方法和流动性风险敞口汇总定量信息的确定方法。在市场风险披露中,定义了汇率风险、利率风险和其他价格风险,强调对具有重大汇率风险敞口的每一种货币,应分比重进行敏感性分析。最后,对金融资产转移提出披露要求。详细解释了企业对资产负债表日存在的所有未终止确认的已转移金融资产,以及对已转移金融资产的继续涉入应当披露的信息。新准则对金融资产的列报和披露的规定弥补了以前准则相关方面的空缺,企业年报中对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方面的详细披露更有助于外部信息使用者做出决策。

新准则对企业实施过程中新旧准则的衔接做出来明确规定。对准则实施前的金融工具,按照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的规定采用追溯调整法进行处理,追溯调整不切实可行的,则采用未来适用法。在对外提供的比较期间财务报表时,对因会计政策变更产生的累积影响数,应当调整比较财务报表最早期间的期初留存收益,涉及财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的数字也应当一并调整。

三、新准则的优点和完善

2014年对金融工具列报和披露准则的修订,完善了金融负债和权益工具的定义和分类,进一步完善了金融工具的整体系统,让金融工具类别更全面,详细。为企业正确划分金融负债和权益工具提供了依据,弥补了以前因准则对金融负债解释力度不够而导致的会计人员实务操作难度大的问题。金融负债和权益工具的正确划分有助于企业的负债管理,有助于企业管理者做出对企业利益有益的决策。

对金融工具的列报和披露的详细要求,让企业在财务报告中全面、真实、详细地反映企业金融工具的相关信息。对内,有助于企业系统、规范的管理金融资产,分析金融资产的各项风险,完善金融资产的风险管理。对外,企业提高了企业金融工具的会计信息透明度,增强了企业报表信息的可信度,有利于外部投资者的投资决策,提高了对外部投资者和潜在外部投资者的吸引力。

在新旧准则的衔接时,采用追溯调整法,更有利于企业信息的同期比较,有助于企业管理人员、投资者和债权人分析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另外,2014年新增的《企业会计准则39号公允价值计量》为金融工具的确认和计量提供了巨大的助力。采用公允价值计量更能反映金融工具的真实经济情况,更真实和全面的反映企业金融工具的利得和损失,弥补历史成本法下会计收益与经济收益严重不对等的不足。公允价值计量提高了会计信息的相关性,从而提高信息决策的有用性,为企业管理人员、债权人和投资者等信息使用者的经营和决策提供了有力支撑。

四、结束语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和国际间资本交易的频繁发生,资本市场国际化程度不断提高,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影响逐渐扩大,会计准则国际趋同的要求日益迫切。我国会计准则趋向于国际化的改革已是大势所趋、潮流所向。新会计准则的和实施,正是我国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趋同的体现,同时又符合我国政治和经济环境。因此我们要全面促进新企业会计准则的实施,使得企业的财务报告能反映企业的经济业务事实,从而为投资者提供有用的决策信息。在加强准则实施的同时,也会对企业财务会计人员提出更高的专业技术要求。要求财会人员不仅能掌握新会计准则的理念、原则和方法,以及概念框架,更要求会计人员提高职业判断能力,充分认识和有效把握新会计准则的真正内涵。充分理解和有效掌握新会计准则的内容,严格按照会计准则的内容要求编制企业财务报告,对于财务报告信息质量的提高和企业经营决策都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参考文献:

[1] 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的通知[J]. 当代会计,2014,07:56-64.

[2] 财政部财会字[1988]26号. 企业会计准则――投资[J]. 财会通讯,1998,08:38-39.

第6篇:金融资产的划分依据范文

关健词: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会计处理;计量;权益;转出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是指初始确认时即被指定为可供出售的非衍生金融资产,以及没有划分为持有至到期投资、贷款和应收款项、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人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新准则修改之后,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初始计量、后续计量都是以公允价值计价,笔者在这里将其与其他类金融资产做对比分析其会计处理特殊之处。

一、初始计量

所有的金融资产在《新企业会计准则》出台之后,一律采用公允价值计量,这与以前成本计价相比显然更能反映资产的实际价值,需要注意的是,其中,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按公允价值进行初始计量,交易费用同时也要计人初始确认金额。在所有的金融资产中唯一与其不同的是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人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有它所产生的交易费用直接计人当期损益,而非成本。会计分录如下:

借: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成本应收利息 (或:应收股利)

贷:银行存款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利息调整(或借记)

二、后续计量

资产负债表日,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应当以公允价值进行后续计量。笔者认为,在该类金融资产的后续计量是需要重点关注的。

我们可以从四类不同金融资产的后续计量看其特点: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人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资产负债表日,企业应将以公允价值且其变动计人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变动计人当期损益。持有至到期投资与贷款和应收款项的后续计量却与公允价值的变动无太大关

系,他们均是以摊余成本计量。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与他们相比起来就很特殊,在资产负债表日,其与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一样,以该类资产的公允价值变动计人,但不同的是计人所有者权益,而不是当期损益。在该金融资产终止确认时,将“资

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转出,计人当期损益。

会计分录为:

借: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

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或作相反分录。

所以说,在取得一项金融资产的时候,分类是相当重要的,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价值一旦变动,影响的是所有者权益,而不单单是当期损益了。再 来关 注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减值损失,由于在后续计量过程中,其变动为计人当期损益而是所有者权益,故,在做减值损失时,首先应将计人所有者权益中的因公允价值下降形成的累计损失转出,计入当期损益。这一点很特殊。即增加所有者权益,同时增加当期损益。会计分录如下:

借:资产减值损失

贷: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

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在这里,转出的累计损失,等于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初始取得成本扣除已收回本金和已摊余金额、当前公允价值和原已计人当期损益的减值损失之后的余额。所以在做这项处理时,会计人员需要多方面考虑,避免错记漏记的发生。在可 供 出 售金融资产中,我们还应考虑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且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这一类权益工具,对这一类一般是采用按照类似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合理确认减值损失。值得注意的是:可供出售权益工具投资发生的减值损失,不得通过损益转回。上面已提到,与之形成鲜明对的是,持有至到期投资、贷款和应收款项减值损失正是通过损益转回的。 转贴于

三、资产减值处理

金融资产持有方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对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人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以外的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进行检查,有客观证据表明该金融资产发生减值的,应当确认减值损失,计提减值准备。在这一过程中,无论是对哪一项金融资产,都必须找出其发生减值的客观证据作为依据,记录减值损失。还是以对比来看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特点:首先需要明确的是,对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是不存在减值处理的,因为对这类金融资产来说,其所有变动都已及时计人当期损益,相当于做“资产减值”处理了。对于持有至到期投资、贷款和应收款项减值损失的计量,发生减值是,应当在该金融资产的帐面价值与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减值损失,计人当期损益。

四、可供出售金融资产重分类

企业拥有这四类金融资产,随着市场不断变化,不可避免的会发生以前的资产分类不再适合现在商业环境。根据《新企业会计准则》,这四类金融资产不可随意相互转换。具体来说,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人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不得与任何一项其他的金融资产发生相互转换。即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不得转换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人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唯一可以与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发生转换,即可重分类的是持有至到期投资。并且这种重分类还是有条件限制的。从持有至到期投资角度看,根据规定,若企业因持有至到期投资部分出售或充分类金额较大,又不属于企业会计准则所允许的例外情况,剩余部分不再适合划分为持有至到期投资的,企业应当将投资剩余部分重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当转换完成后,这部分资产将按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相关规定,以公允价值进行后续计量。同样的,如果企业认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一部分有明确的到期日及确定的持有意图等条件时,可按规定将这部分划转为持有至到期投资。

参考文献

第7篇:金融资产的划分依据范文

一、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会计业务的特点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作为特殊历史背景下成立的一种特殊金融机构,其在运营中始终围绕着国家赋予的三大使命:化解金融风险、保全国有资产、支持国企改革。其独特的业务范围和经营方式,使之在会计处理上都具有与其他行业不同的特点。

(一)会计核算内容的特殊性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核算的都是从各大银行剥离的大量不良资产,这些不良资产具有流动性差、回收困难且形成时间较长等特性,所以在进行财务核算时应充分考虑其特殊性。

(二)会计处理方法的多样性我国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处置不良资产不仅积极运用了债务追偿、折扣削债等常规资产处方式的同时,还大胆采用了对冲拉直、打包处置、债转股、证券资本化、信托等多种资产处置方式,不同的处置方式都对应有其固定的账务处理方法。如债转股就是参照着债务重组的原则进行核算,而对证券化资产业务进行表内或表外处理,主要取决于证券资本化资产是被当做“真实出售”处理还是担保融资处理,不同的处理方法会对财务报表的核算产生不同的影响。

(三)会计科目设置的不同 由于其核算内容的特殊性,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会计科目主要分为:资产类、负债类、所有者权益类、损益类、备查财簿,而一般的财务会计科目分为:资产类、负债类、共同类、所有者权益类、成本类、损益类。在资产管理公司财务会计的明细科目相对较少,而且比一般财务会计明细科目多了许多专业科目,如:购入贷款、待处置贷款、贷款余额准备、向人民银行再贷款、待处置资产、抵押及质押品、代保管物品等。

(四)具体业务处理过程的不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先按原值收回各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然后从形态上将其划分为债券类资产、股权类资产以及物权和实物类资产,针对不同的资产再通过催收、打包处置、债务重组、装让、资产置换等方式尽可能的收回不良资产的现实价值。而一般企业就是购买原材料,经生产加工成产成品,最后销售给顾客。

(五)信息披露的严格化 处置不良资产本身就是一个复杂的金融工程,体现了高度的组织分工,选用不同的处置方式还会涉及不同的经济实体,处置方式的复杂性也涉及到了信息的披露,如何充分、真实的披露处置不良资产的信息,是投资者进行有效投资,监管者进行监督管理的重要依据和要求。所以,资产管理里公司的财务报表需要进行严格而准确的披露。

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主要业务的会计处理

资产管理公司处置不良资产有很多方式:积极催收、债券出售、资产重组、债转股、资产证券化等。在上述诸多不良资产处置方式中,债转股和资产证券化可以说是理论界与实务界关注的焦点,会计处理方面更是各具特色:

(一)债转股的会计处理一是债转股会计核算的原则。债转股实质是一种债务重组,是债权人的债权变成股权的过程。债转股发生在企业发展的特定时期,而债权人又是特定的资产管理公司,因此其会计处理有其特殊性,不仅应参考我国《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准则来处理,同时也要参考我国《企业会计准则――投资》准则的相关规定。债转股的会计核算:资产公司接受不良贷款时的核算,为全面反应不良贷款的处理情况,资产公司对购买的贷款本金及利息按“原值”入账,并分别列入“收购贷款本金”、“收购贷款应收利息”。考虑到资产公司收购的不良贷款并非全额债转股,“原值”与收购价之间的差额作为“收购贷款呆账准备金”、“收购贷款坏账准备金”处理。

[例1]某资产公司购入某商业银行一批不良贷款,该批贷款的本金账面价值为59400万元(贷款本金60000万元,已计提贷款呆帐准备金600万元),应收利息账面价值14925万元(应收利息15000万元,已计提坏账准备金75万元),共计74325万元,资产公司3年内分批付款。会计处理:

借:收购贷款本金60000

收购贷款应收利息15000

贷:收购贷款呆帐准备金600

收购贷款坏账准备金75

长期应付款74325

债转股时的核算:转股日的会计处理,资产公司应按协议投资额作为对企业的长期投资,冲减转股贷款本息“原值”,同时将转股贷款呆账准备金和坏账准备金作为递延债转股损益,在转股存续期内平均摊销。

[例2]假设例1中的不良贷款有本金40000万元及其应收利息10000万元按照1:1的比例转为对企业的投资,占企业70%的股权,约定3年内由企业自身回购,资产公司会计处理:

借:长期投资50000

贷:收购贷款本金40000

收购贷款应收利息10000

同时,

借:收购贷款呆帐准备金400

收购贷款坏账准备金50

贷:递延债转股损益450

3年内,每年将450÷3=150万元转作收益

借:递延债转股损益150

贷:债转股损益150

资产公司持股阶段投资损益的核算,由于转股后资产公司占企业股权通常超过 50%。按《企业会计准则――投资》准则的规定,资产公司理应采用权益法确认投资损益。

[例3]如果企业第一年实现净利润2000万,则资产公司的权益为2000×70%=1400(万元),会计处理:

借:长期投资 1400

贷:投资收益 1400

资产公司退出股权的核算,资产公司是阶段性持股机构,对企业持股不是目的,最终要退出企业股权。资产公司退出股权的方式很多,如将企业股权转让给原企业 (由企业自身回购 )将股权上市转让、拍卖、证券化等,但目前主要采取前两种方式。资产公司一般是分期分批退出股权,股权回购价格有三种:原始价值、退出日的市价、股权的账面价值。资产公司退出股权的方式、时期、回购价值等均应在债转股协议中明确。

[例4]接上例,如果债转股协议载明以市价退出,从第2年每年由企业收购25000万元资产公司股权,该股权当时市价为30000万元,资产公司会计处理:

借:银行存款 30000

贷:长期投资 25000

投资收益 5000

(二)资产证券化的会计处理 资产证券化就是将金融机构或其他企业持有的流动性不强,但能够产生可预见、稳定现金流的资产,通过一定的结构安排,对其风险和收益进行重组,创设可以在金融市场上销售和流通的产品。其业务流程为:组建资产池――设立特殊目的实体(SPV)――把资产真实出售给SPV――对资产证券化产品进行信用增级――信用评级――发行证券。其中,设立SPV和将资产出售给SPV是资产证券化业务的核心,因为这直接关系到交易的性质(真实销售或担保融资),从而带来不同的财务后果(表内或表外融资)。资产证券化涉及的基本会计问题有:会计确认、会计计量和会计信息披露。

(1)资产证券化的会计确认。资产证券化会计确认的关键是,发起人把该项交易视同销售(表内处理)还是作为担保融资(表外处理),不同的处理对会计报表影响不同,如表1:

目前主要有三种会计确认方法:风险与报酬分析法、金融合成分析法、后续涉入法。风险报酬分析法是以风险和报酬是否转移作为确认真实销售的标准,转移则视为销售,否则视为担保融资。金融综合分析法以资产控制权是否实质转移作为确认真实销售的标准,转移则视为销售,否则视为担保融资。后续涉入法运用了“部分销售”的思想,只要转让方对被转让资产的全部或部分存在任何后续涉入,与此相关的这部分资产作为担保融资处理,而不涉及后续涉入的那部分资产作销售处理。随着《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和《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会计处理规定》等规定的颁布,我国对于“真实销售”的会计处理原则进入了风险报酬分析法为基础,金融合成分析法为补充的阶段。

(2)资产证券化的会计计量。如何对发起人因资产证券化交易所获得的新的资产和负债,以及所保留的资产或负债以及损益进行计量,是资产证券化会计计量的难题。根据金融合成分析法,证券化资产真实销售以后,发起人新增的、且与资产证券化交易有直接关系的资产和负债,应以公允价值为基础进行初始计量。对于资产证券化过程中产生的新的资产、负债以及损益的确认,国际会计准则和美国会计准则均要求以公允价值计量,我国也采纳了公允价值作为资产证券化会计计量的标准。

(3)资产证券化的会计披露。资产证券化交易中,需要通过设立SPV(特殊目的载体)来实现法律和会计上的“真实销售”,实现其法律上的“破产隔离”和会计上的“移表”的作用。而SPV是否属于发起人的合并报表范围,是能够实现会计上“移表”作用的关键。如果特别目的载体被视为发起人的子公司,那么,就应被纳入发起人的合并会计报表编制范围。这时,分别作为独立法人实体的发起人和特别目的载体,将被视为一个经济实体;两者之间的交易将成为经济实体的内部交易,在编制合并会计报表时必须作抵消处理。其结果是,不管发起人将资产证券化业务作为真实销售处理,还是作为有担保的融资处理,对合并报表结果都不会产生任何影响。这将与资产证券化发起人的设计初衷相违背。

我国目前尚未对SPV合并问题制定特殊的规定,合并财务报表准则中规定的合并范围也是以控制为基础予以确定,因此我国对于SPV的合并要求与其他子公司是没有区别的。

三、我国与国外资产管理公司会计处理的比较

通过和欧美资产管理公司相关业务会计处理的对比,分析我国资产管理公司执行新准则的会计处理特点。

(一)美国 购入贷款时,公司初始确认为“持有可投资”、“持有可出售”。持有可投资类按摊余成本计量,还要进行减值测试。持有可出售类按成本与市价孰低计量,账面价值变动计入当期损益。购入与贷款有关的证券,公司初始确认时划分为“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均采用公允价值计量,公允价值变动分别计入当期损益和其他综合收益。其中,其他综合收益属于资产负债表中的权益类项目。抵债资产,公司以“拥有房地产”、“取得的资产”等项目列示,初始按照公允价值扣除处置费用后的金额计量,后续按照成本与市价孰低计量。

(二)欧盟购入贷款时,一般计入“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中的“交易性金融资产”或“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类,该类资产采用公允价值计量,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当期损益。少数欧盟投行将部分从二级市场购入的不良贷款作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采用公允价值计量,或是计入“货款和应收款项”,采用摊余成本计量。抵债的非金融资产,多将其作为持有待售资产,列入资产负债表中的“其他资产”项目,初始以当日扣除处置费用后的公允价值和扣除减值准备后的账面价值之间较低者计量;后续不计提折旧,按照账面价值与公允价值扣除处置费用后的金额中较低者计量,账面价值的变动计入当期损益。

(三)中国购入债权类资产时,资产公司应根据持有的目的和意图,在初始确认时一般将其划分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少数划分为 “贷款和应收款项”、“持有至到期投资”,并按照相关准则对其进行初始和后续计量。购入股权类资产,如果公司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分为两类:该股权类资产符合持有待售非流动资产定义及确认条件的,应当将其作为持有待售非流动资产处理;该类资产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则将其作为长期股权投资处理;如果公司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且该股权类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应当根据持有股权的意图和目的,将其划分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类。收购的物权或事物类资产,符合持有待售非流动资产定义及确认条件的,应当作为持有待售非流动资产处理,按照账面价值与公允价值扣除处置费用后的金额孰低计量,账面价值的变动计入当期损益;不符合持有待售非流动资产定义及确认条件的,应当根据资产的属性,以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投资性房地产等相关准则处理。

由以上分析可以看出:欧美公司将购入的贷款或是以贷款为基础的证券多作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少数作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贷款和应收款项”,划分为“持有至到期投资”的几乎没有;而在我国多数划分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少数划分为“贷款和应收款项”、“持有至到期投资”。

四、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转型面临的会计挑战

从1999年四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成立到今天,已经历了整整十年的发展。尽管资产管理公司对政策性不良贷款处置的历史使命已接近尾声,但资产管理公司并未因此退出历史舞台,在最初确定的十年期限即将结束之时,资产管理公司纷纷改制转型,踏了上市场化运作的轨道。2010年国新资产管理公司的成立,无疑对市场会有巨大影响。国新资产管理公司将更偏重政策性国有资产的处置,而原有的四家资产管理公司将更趋向商业化转型。国际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有两种比较典型的发展模式:韩国模式――转型为商业性综合资产管理公司,瑞典模式――转型为投资银行。国际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成功模式,为我国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发展提供了很好的借鉴,但最终还要考虑我国的具体情况,探索符合我国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发展的转型模式。随着四大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转型,会计方面也面临一定的问题和挑战:

(一)改革与资本运行难 现行的经营模式,没有形成有效的公司治理与财务基本面(盈利模式、现金流和发展预期),由内及外的修炼不够,难以直接进行股份制改革及资本运行。

(二)历史包袱沉重 四家资产管理公司成立之初,各自的注册资本金只有100亿元,而他们却按账面价值收购了1.4万亿元的不良贷款。这些资金全部来自央行的再贷款和财政部担保的债券发行。这些都是资产管理公司的历史包袱。这些包袱如何解决,目前还没有一个明确的解释。

(三)税收存在问题四大资产管理公司从成立到现在,享受了国家很多政策上的优惠。以不良资产处置的税收为例,凡是四家资产管理公司在处理的银行剥离下来的政策性不良资产过程中,所涉及的一切税收,均是可以享受免税政策优惠的。而对比其他的资产管理公司,他们的处置成本显然低很多。而转型之后,势必这种优惠都会取消,同时在营业中的各种风险需要资产管理公司自己承担。

可见,我国四大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管是转为商业性综合资产管理公司抑或是投资银行,财务会计方面都面临着巨大的挑战,我们应积极借鉴国外资产管理公司的会计处理经验,努力寻找适合我国的资产管理公司的财务会计对策。

参考文献:

[1]刘德福:《不良资产管理处置研究》,中国金融出版社2004年版。

[2]周兆生:《中国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的处置问题研究》,中国金融出版社2004年版。

第8篇:金融资产的划分依据范文

首先,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有效提高了会计信息质量。

相对原制度而言,《企业会计准则》中引入了新的计价模式核算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能更好地反映资产、负债的现时价值;《企业会计准则》压缩了会计估计和会计政策的选择空间,抑制了关联方操纵,限制了企业调节各期利润的操纵空间,能有效遏制盈余管理行为;《企业会计准则》简化了会计科目,取消了部分过渡性科目,如将销售环节以外的应收款项全部归入“其他应收款”,能提高会计信息清晰度,使报表使用者能够更清楚地看到企业财务状况与经营业绩的轮廓与线条,清醒地评价过去,准确地预测未来。

其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对会计人员职业判断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随着《企业会计准则》的实行,会计人员必须改变原来会计制度下较少运用职业判断的思维方式。社会经济的发展使会计环境复杂多变,不确定性经济事项日益增多,而我国会计标准日趋简略,会计职业判断空间不断增大,会计人员必须不断学习提高能力才能如实地确认和计量资产、负债的价值和当期损益等财务状况,才能正确积极地运用职业判断。

二、关于股权投资核算的相关问题及思考

(一)部分股权投资重分类为金融资产带来的核算变化

《企业会计准则》不再按持有期间划分投资,取消了“短期投资”、“短期投资跌价准备”与“长期债权投资”科目。除单独制定《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外,《企业会计准则22号――金融工具确认与计量》中定义了四类金融资产,分别是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贷款和应收账款、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投资重分类的难点在于交易性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和可供出售资产的划分,对这三类金融资产的归类将导致后续计量的截然不同。例如,某企业支付100万元购买随时可进行交易的尚未到期的3年期国债,该国债购买后可以进行以下三种归类:(1)划分为交易性金融资产,则要按资产负债表日的公允价值将其列示在资产负债表的“交易性金融资产”项目。资产负债表日的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作为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当期损益。(2)划分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则要按资产负债表日的公允价值将其列示在资产负债表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科目。资产负债表日的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作为公允价值变动计入所有者权益。(3)划分为持有至到期投资,则在资产负债表日要计算本会计期间因持有该项投资而实现的利息收入。我公司在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时把经股权分置改革的原法人股重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交易性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贷款和应收款项公允价值的变动应计入当期损益,同时在处置该金融资产时,应将计入当期损益的公允价值变动部分转回。例如某公司持有的一项交易性金融资产成本为100万元,年终时该项资产公允价值增涨20万元,此时会计分录为:

借: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 20

贷: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20

假定该公司处置该项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净现金流量为130万元,则会计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 130

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20

贷:交易性金融资产――成本 100

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 20

投资收益 30

以上是制度规定,如此转回处置当期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好理解。若为上期或更前期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期末“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科目已结转到当期利润分配科目。本人认为转回时应冲减(增加)留存收益更符合会计期间匹配的会计原则,否则在公允价值出现持续上涨或下跌的情况下会出现很难让报表使用者理解的情况。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不是计入当期损益,而应计入所有者权益,同时在处置时将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公允价值变动部分转回。与前几项金融资产不同的是,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处置时公允价值的变动是从所有者权益科目转回的,对当期损益不构成影响。即,在经营利润一定的情况下,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增加将导致资产和净资产的账面价值增加,从而导致净资产收益率降低,反之,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减少将导致资产和净资产的账面价值减少,从而导致净资产收益率增加。同时,不论持有期间其公允价值如何变化,处置产生的净现金流量与原始投资金额的差额全额反映在处置当期损益中,即处置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投资收益额等于持有期间的累计收益。

目前,证券交易市场价格是公认的最为公允的价值,但在资本市场尚欠成熟的情况下其公允性仍然值得质疑,如2007年大家公认的股市泡沫就是很好的佐证。

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追溯调整时历年的公允价值取值问题值得商榷。在全流通时代到来之前,原法人股是没有活跃交易市场的,在股权分置改革中,原法人股东向当期流通股东支付了或多或少的兑价。显然在此之前,法人股公允价值低于同期同权流通股的市场价格。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时的追溯调整期间大都是股权分置改革前期或法人股限售期间,其公允价值的取值依据就值得研究。若高估或低估,以后计入当期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就不仅限于持有期间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二)关于投资等资产减值的规定让执行者难以把握

《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第十七条规定“资产减值损失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得转回。”《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第十九条规定存货的减值可以转回,两项准则不一致。

《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规定,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资产的账面价值,应当计提减值准备,确认为资产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即“去向唯一”。《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规定:“企业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对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以外的金融资产账面价值进行检查,有客观证据表明该金融资产发生减值的,应当计提减值准备”。尽管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但公允价值变动的去向为资本公积,而未进入损益,故仍需计提减值准备。

《企业会计准则指南》指出,确定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发生减值的,按应减记的金额借记“资产减值损失”科目,贷记“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减值准备)”科目。同时,按应从所有者权益中转出的累计损失,借记“资产减值损失”科目,贷记“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企业会计准则讲解》解释,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已同公允价值变动挂钩,因此减值损失的计量过程应当是将公允价值变动由资本公积科目转出计入当期损益(资产减值损失)。这两者又不太统一。

《企业会计准则指南》还指出,在随后的会计期间,已确认减值损失的可供出售债务工具公允价值上升的,应在原已计提的减值准备金额内,按恢复增加的金额,借记“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减值准备)”科目,贷记“资产减值损失”科目。已确认减值损失的可供出售权益工具公允价值上升的,应在原已计提的减值准备金额内,按恢复增加的金额,借记“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减值准备)”科目,贷记“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与《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的规定又不一致。

(三)关于所得税的规定与税收法规存在分歧,执行难度太大

长期股权投资的时间跨度较长,涉及的一些纳税调整事项不能用简单的永久性差异和时间性差异进行概括,所得税纳税调整十分复杂。自财政部颁布《企业会计准则》以来,税收法规没有跟上会计处理方法的变化。被投资企业实现净利润已缴纳了所得税,按税法规定投资企业不能调增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因此在处置长期股权投资时,投资企业按表决权资本计算应享有的被投资企业净利润的份额没有在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显然违背了税法公平、合理、不重复纳税的原则。 被投资企业实现净利润和分配利润本是相互联系的事项,《企业会计准则》规定投资企业按净利润确认收益,而税法规定分回的利润应按规定还原为税前利润进行纳税处理,使得投资企业只能将这两事项分开进行纳税处理。

自财政部1994年的《企业所得税会计处理暂行规定》以来,我国企业的所得税会计是应付税款法和纳税影响会计法并存。绝大多数公司采用了简单的应付税款法,因此许多会计人员对纳税影响会计法的处理相当生疏。按照新会计准则规定只允许企业采用纳税影响会计法,执行难度很大,尤其是规模小的集团三级控股子公司几乎不可能实行。

(四)关于股权投资和合并报表的规定让人费解

《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了对子公司的投资采用成本法核算,但要为编制合并报表调整为权益法另设完整的账簿记录。这就造成了一项投资母公司个别报表上的确认与合并报表上的确认方法不同。还有,《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第二十四规定:“合并现金流量表应当以母子公司的现金流量表为基础,在抵消母子公司之间和子公司相互之间发生的内

部交易对现金流量表的影响后,由母公司合并编制”。这种编制方法在我国属首次提出,会计人员确实不知道具体该如何操作,如何设计合并现金流量表的工作底稿。

三、更好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对策与建议

(一)从人着手,加强培训,提高会计人员职业判断能力

《企业会计准则》需要会计人员在各项资产减值准备计提、固定资产折旧和长期费用摊销、收入确认、借款费用资本化、追溯调整法和未来适用法的运用等方面做出准确的职业判断。这就要求会计人员具备较全面的、系统的基础知识和专业知识,具备学习的能力,不断训练,长期积累并不断提高这种职业判断能力。

企业应加强会计人员《企业会计准则》的培训,使会计人员对《企业会计准则》的精髓以及在实务中的操作做到了然于心,还应该加强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以及后续教育,使会计人员彻底抛弃以过去为重心的理论体系和观念,建立面向未来的会计观念和理论体系,以适应《企业会计准则》的需要。

(二)加强内部监管,更新企业系统,保证良好的执行环境

在提高会计队伍素质的同时,还应加强企业管理,树立风险观和战略观,让企业所有员工共同参与企业的全面控制,借助现代信息技术、数字网络技术和办公现代化技术等作为完成基本工作的手段,更新企业的系统,保证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情况下能够以有效率的、兼顾成本与效益、及时的和适合持续操作的方式生成数据信息。

(三)加强公司治理,推动《企业会计准则》的执行

加强公司文化治理、行为治理和财务治理,并且促进三者之间相互关联、相互渗透的进程。只有在健全的公司治理机制下才可能充分发挥公司治理的作用,从而推动《企业会计准则》的执行。

参考文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33号《企业会计准则 (2006年)》

[2] 财政部会计司编写组,《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06)》,人民出版社

[3]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财会[2006]18号,《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

[4] 姜美华: 实施《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暂行规定(试行)》的建议,《财会月刊》,2006/21。

[5] 范翠玲:“不同情况下长期股权投资差额的会计处理”,《财会研究》,2006年第6期。

第9篇:金融资产的划分依据范文

 

会计准则作为经济政策与规则的存在体,会计准则的经济后果与社会制度、社会经济、法律体系等有着密切的关系。作为一种商业语言的会计准则其国别差异非常的明显。随着国际间的合作,经济的繁荣,对于会计准则的要求也越来越趋同。根据不同的会计准则做出的会计报表是有一定的差别的,这给国际间的经济合作带来了一定的阻碍。而且在新的经济形式下又出现了多种新型的衍生金融工具,这也给会计准则提出了新的要求。我国会计准则都是借鉴国际会计准则并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进行制定的,所以在大体上是与国际准则一致的,但也存在着一些差异。

 

一、金融资产与金融负债的分类

 

根据《我国准则》的规定,金融资产包括企业拥有的(1)现金;(2)持有的另一企业的权益工具;(3)从其他企业收取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合同权利,如应收账款或者贷款;(4)在潜在有利条件下,与其他单位交换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合同权利;(5)将来须用或可用非固定数量的企业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的非衍生工具的合同权利;(6)将来须用或可用企业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的衍生工具的合同权利(不包括企业以固定金额换取固定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的情况)。

 

在国家会计准则的规定中,仅仅就前四项进行了规定,而我国为了更加准确的核算金融资产,又在国家准则的基础上增加了后两项,使得会计人员更方便对这类资产进行会计处理。对于金融负债我国也同样增加了两项,丰富和补充了国家会计准则。

 

二、金融工具的初始确认

 

由于金融资产的特殊性使得金融资产在交易的过程中不能像传统货物一样保持价值的不变,金融资产随时都会由于经济环境的变化而发生波动。而且金融资产的交割也要经过一定的手续,所以对于金融资产的交易而言,通常情况下都是先订立交易的合同,在约定的时间内交付该资产。对于这种情况国际会计准则做了明确的规定,在购买金融资产时以交易日或结算日的会计方法进行处理,出售时以结算日会计方法进行处理。交易日会计方法是指在合同订立时就确认金融资产或者负债的价值。结算日会计处理方法是指在交易日与结算日之间发生的金融资产的价值变化要进行帐务处理,根据不同的金融资产类型将公允价值变动计入损益或者所有者权益。而我国会计准则对此并没有明确规定,我国会计人员一般都是根据交付当天价值入账。例如,合同订立时资产价值为100万元(交易日),划分为交易性金融资产,交付资产时价值上涨了100万元(结算日)。根据国际会计准则的规定该资产的入账价值为100万元,上涨的100万元计入公允价值变动中,而我国的会计处理是按照交付时的价值即200万元作为入账价值。

 

三、金融工具的计量

 

(一)金融工具的初始计量

 

在金融工具初始确认时,我国会计准则规定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其交易费用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其他类别的则计入初始成本中,而国际会计准则是统一规定为交易费用均计入初始入账成本,并没有划分金融资产的类别。以交易性金融资产为例,其公允价值为100万元,交易费用为5万元,根据我国会计准则规定其初始计量的成本为100万元,5万元计入了投资收益,而根据国际会计准则的规定其初始入账成本为105万元。

 

(二)金融工具的后续计量

 

对于金融资产的后续计量我国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的规定大体相同,均是以公允价值作为计量依据,然而对于金融负债的后续计量却存在着一定的差异。根据我国会计准则的规定,金融负债采用实际利率法,按摊余成本进行后续的计量。但有三种情况属于例外,第一,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以公允价值计量;第二,与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工具挂钩并须通过交付该权益工具结算的衍生金融负债,应当按照成本计量。第三,不属于以公允价值计量的财务担保合同以及是将以低于市场利率贷款的贷款承诺,应当按照以下两者中较高的价值入账:①按照或有事项确定的金额;②初始确认金额扣除按照收入原则确定的累计摊销额后的余额。而国际会计准则只对前两种情况进行了规定,对于第三情况并没有提及。我国会计准则根据在我国经济市场中遇到的交易情形对国际会计准则进行了补充,统一了我国的会计核算标准。

 

(三)关于公允价值计量

 

由于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价值难以像普通商品一样进行确定,所以在国际上的会计处理中始终认为公允价值是金融资产和负债的唯一适合的计量方法。而且国际会计准则也明确规定了有以下任何一种情况都说明该资产或者负债可以使用公允价值进行计量:(1)公允价值的估计范围比较稳定,没有太大的波动,(2)可以获得各种的估计概率进行公允价值的估计。而在我国对于公允价值估计的规定还是空白。这主要是由于我国的评估环境还不成熟,会计人员很难对金融资产或者是金融负债进行较为准确的估计。而且在利用这种公允价值估计的方法时还要进行严格的监管和披露,这些在我国都还比较薄弱。我国会计准则应该尽快完善对于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核算的规定,完善监管环境,尽快与国际接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