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期刊网 精选范文 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范文

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精选(九篇)

前言:一篇好文章的诞生,需要你不断地搜集资料、整理思路,本站小编为你收集了丰富的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主题范文,仅供参考,欢迎阅读并收藏。

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

第1篇: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范文

第一条为了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维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以及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陕西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有形市场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实行招标的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及桥涵、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第三条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筑工程)符合《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的范围和规模标准的,应当进行招标。

第四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查处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筑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市(示范区)、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示范区)、县(市)建筑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实施中央驻陕及省属单位建筑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管管理;市(示范区)、县(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实施市(示范区)、县(市)属单位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建筑工程招标项目的计价方式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

第六条建筑工程施工的招标投标活动应当在依法设立的有形建筑市场公开进行。

第二章招标

第七条建筑工程施工招标由招标人按项目归属,在具有相应权限的招投标监管机构的监督下自行或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招标机构依法组织实施。

招标人自行组织施工招标的,应当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第八条建筑工程施工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需要履行审批手续且已获得批准;

(二)具有相应工程建设资金或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三)有满足建筑工程施工招标需要并经过审查的设计文件;

(四)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九条建筑工程施工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建筑工程项目施工、国有单位住宅建设项目的施工,应当公开招标。其它建筑工程项目可以实行邀请招标。

应公开招标的建筑工程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按照国家和本省规定经批准可以邀请招标:

(一)因项目技术复杂或者有特殊要求,只有少数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二)受自然资源或者环境限制的;

(三)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适宜招标但不宜公开招标的;

(四)公开招标所需费用和时间与项目的价值不相称,不符合经济合理性要求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其他不宜公开招标的。

第十条工程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不进行招标:

(一)停建或者缓建后恢复建设的单位工程,且承包人未发生变更的;

(二)建筑施工企业自建自用的工程,且该企业资质等级符合工程建设项目要求的;

(三)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且原中标人仍具备承包能力的;

(四)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它可以不进行招标的。

第十一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向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并报送下列书面材料:

(一)营业执照、法人证书或者证明文件;

(二)内设专门招标机构的基本情况;

(三)有与工程规模、复杂程度相适应并具有同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经验、熟悉有关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法律法规的工程技术、经济及工程管理的专业人员,其中具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的自有专业人员不少于三人;招标人自行编制工程量清单或最高投标报价限价的,应具有专业齐全及具备相应资格的注册于本单位的工程造价执业人员,其中注册造价工程师不少于一人。

(四)其它材料。

第十二条建筑工程施工招标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实施招标备案;

(二)经招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后的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

(三)编制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

(四)对投标申请人进行资格预审,确定投标人;

(五)发标;

(六)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答疑;

(七)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

(八)开标、评标、定标;

(九)发出中标通知书;

(十)签订建筑工程施工发包承包合同。

第十三条招标人或招标机构应当在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的五个工作日前,向具有相应监管职责的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报送下列材料:

(一)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的各项批准文件;

(二)本办法第十一条所要求的书面材料,包括专业技术人员的名单、职称证书、执业证书及其工作经历的证明材料,或受托招标机构的资质证书及委托合同;

(三)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它材料。

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对报送的材料在三个工作日内未提出异议的,招标人或招标机构可以实施招标投标活动。

第十四条公开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应按规定在相应媒体和将要交易的有形建筑市场网站上招标公告。招标公告规定的报名时间不得少于五个工作日。

邀请招标的建筑工程项目,招标人应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能力的法人或者其它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第十五条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一般应当载明下列主要内容:

(一)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

(二)招标工程的性质、规模、地点;

(三)工程资金来源及落实情况;

(四)工程承包方式;

(五)投标人的资质要求;

(六)招标工作时间安排;

(七)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的方法和所需费用。

第十六条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建筑工程项目的施工招标实行资格预审,并且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评标的,招标人必须邀请所有合格申请人参加投标,不得对投标人的数量进行限制。

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建筑工程项目的施工招标实行资格预审,并且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的,当合格申请人数量过多时,一般采用随机抽签的方法,特殊情况也可以采用评分排名的方法选择规定数量的合格申请人参加投标。其中,工程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邀请的合格申请人应当不少于12个;工程投资额1000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邀请的合格申请人应当不少于9个。

实行资格后审的,招标文件应当设置专门的章节,明确合格投标人的条件、资格和后审的评审标准和评审方法。

投标人资格的确认依其法定的资质(资格)和信誉档案为基本条件,依其所取得的业绩为优先条件。投标报名、资格预审、确定投标人应在具有相应监管资格的招投标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管下进行。

第十七条招标人在发出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或者售出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后不得擅自终止招标。招标人非因不可抗力取消招标的,应当赔偿投标人的直接经济损失。

第十八条招标人应当自行或者委托招标机构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含下列内容:

(一)投标须知。包括工程概况,招标范围,标段划分,工期要求,质量标准,现场踏勘和答疑安排,投标文件编制、提交、修改、撤回的要求,投标报价要求,投标有效期,评标的标准、原则和方法,开标的时间、地点等;

(二)招标工程的技术要求和设计文件;

(三)按单位工程编制的工程量清单;

(四)投标标函、标书的格式及附录;

(五)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

(六)投标保证金、履约担保、支付担保的方式及额度;

(七)要求投标人提交的其它材料。

招标工程的工期要求应当以国家颁发的定额工期为准。招标要求工期提前定额工期15%以上时,招标人应支付赶工费用。当施工工期超过十二个月时,招标文件应当规定工程造价指数体系、价格调整因素和调整方法。

第十九条工程量清单应以建筑工程造价管理的有关规定编制,招标人对其完整性、正确性负责。

第二十条招标人应当将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报实施监督管理的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对内容不全或不符合有关规定的文件不予备案。

招标人应将备案合格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向投标报名人、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或者被邀请人发放或出售。

第二十一条招标人自招标文件发放(售出)之日起至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

第二十二条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并同时报实施监督的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备案。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三条招标文件发出后,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或现场踏勘有疑问需要澄清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十日前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招标人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七日前以书面形式或者召开投标答疑会的形式向所有投标人进行一致的解答。召开投标答疑会的,应形成答疑会纪要,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同时报实施监督的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备案。书面答复和答疑会纪要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四条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建筑工程项目,招标人应事先制定最高报价限价。该限价的制定应符合建筑工程造价管理的有关规定,不得随意浮动,并在投标截止日期三日前同时向所有投标人公布。最高报价限价未按相关规定编制的,招标投标监管机构责令其改正并可建议有相应执法权的机关对编制单位进行必要的处罚。

第三章投标

第二十五条投标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资格,并应满足招标文件提出的工程业绩、技术能力、项目经理资格、财务状况等要求。

第二十六条投标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禁止参加投标,隐瞒实情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

(一)企业被责令停业;

(二)投标资格被暂停或取消;

(三)财产被接管、冻结或处于破产状态;

(四)与招标人为同一法定代表人;

(五)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它情况。

第二十七条投标人应当按照建筑工程造价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招标文件的要求自主报价和编制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做出响应,并对投标文件的真实性负责。

招标文件允许投标人提供替代方案的,投标人可以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替代方案,并做出相应报价。

第二十八条投标文件一般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标标函;

(二)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组织设计或者实施方案;

(三)投标报价;

(四)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第二十九条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担保。投标担保可以采用投标保函或者投标保证金的方式,其额度一般不得超过投标总价的百分之二,最高不得超过五十万元人民币。

第三十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的方式和金额,向招标人提交投标保函或者向招标人交纳投标保证金。

在评标工作结束后的五个工作日内,招标人应当向非中标候选人足额退还其投标保证金本息或保函;在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五个工作日内,向中标人和其它中标候选人足额退还其投标保证金本息或保函。

第三十一条投标人不得以低于其企业成本的报价竞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它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第四章开标、评标和定标

第三十二条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在有形建筑市场公开进行,并接受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开标会议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机构主持,通知所有投标人参加。

第三十三条开标时,发现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进入评标:

(一)实行资格后审的,投标人未携带营业执照、企业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省外建筑企业进陕登记证书、建造师注册证书(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及法定代表人或者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及其身份证等有效证件的;

(二)投标文件中的投标标函及投标文件的正本或副本未加盖投标人企业及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人印章的;

(三)组成联合体投标的,投标文件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

(四)投标文件未按要求密封的;

(五)投标人名称或组织机构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或者投标人相关证件的名称不一致的;

(六)投标人未按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或者保函的。

第三十四条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的负责人由评标委员会推举产生或由招标人指定。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的单数。其中招标人和招标机构以外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并在开标的同一工作日内,从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设立的评标专家库中随机产生。

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第三十五条评标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该投标人为不合格投标人:

(一)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的规定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关键词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二)投标报价高于最高报价限价的;

(三)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针对同一项目有多个不同报价的,但按招标文件规定可提交替标方案的除外;

(四)投标人擅自改动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内容(包括招标人指定的单价)的;

(五)不可竞争费用未按相关规定计取的;

(六)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时间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的;

(七)投标人拒不按照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

(八)投标有效期少于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的;

(九)未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条款做出完全响应的;

(十)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它情形。

第三十六条评标委员会可以用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投标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进行澄清或者说明,其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第三十七条评标可以采用综合评审法、不低于合理成本价的低价中标法或者法律法规规定允许的其它方法。

第三十八条采用综合评审法的,应当对投标文件能否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各项要求和评价标准进行评审和比较,内容包括已获得优质工程、文明工地业绩和国家强制推行的新技术、新工艺、建筑节能及安全施工方案等。

第三十九条采用不低于合理成本价的低价中标法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做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材料:

(一)投标报价低于评标标准价或最高报价限价合理幅度的;

(二)不设最高报价限价的,投标报价明显低于其它投标人的平均投标报价,有可能低于企业成本的。

经评标委员会论证,认为该投标人的报价可能低于其企业成本的,可劝其放弃中标。若该投标人不放弃中标,如果设有最高报价限价,可将该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与最高报价限价之间的差额作为其中标后的追加履约担保;如果没有设最高报价限价,可将该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与其它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平均值之间的差额作为其中标后的追加履约担保。

第四十条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并对评标结果签字确认。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推荐一至三名中标候选人,并标明排列顺序。

第四十一条评标报告内容应当包括:

(一)招标情况,包括工程概况、招标范围和招标的主要过程;

(二)开标情况,包括开标的时间、地点,参加开标会议的单位、人员以及唱标等情况;

(三)评标情况,包括评标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评标的方法、内容和依据,对各投标文件的分析及评审意见;

(四)评标结果,包括对投标人的排序、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等;

(五)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各成员的原始评标资料等附件。

评标报告应在评标结束时完成,并经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确认。

第四十二条招标人应当根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排序先后确定中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根据中标候选人排序先后直接确定中标人,并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两个工作日。

招标人不得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之外确定中标人。

第四十三条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合格的投标人少于三个时,招标人应当重新组织招标,同时通知已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并退回投标文件和投标保证金。

第四十四条招标人应当在评标结束后三十日内确定中标人。

第四十五条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实施监督管理的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第四十六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价即为合同价;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它协议。

中标人应当将书面合同送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备案。

第四十七条招标人应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中标人应提供履约担保。担保额度及方式应遵从有关规定,担保合同为工程合同的必备附件。

第四十八条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除合同中约定的可分包项目外,不得将中标项目转让或者肢解后转包。

第四十九条施工合同中应约定,建设单位(招标人)要按时支付工程款,并不得违背本办法规定以保证金等方式让施工单位(中标人)变相垫资。

第五章附则

第2篇: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范文

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及《**省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建筑和建筑业范围内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及建筑装饰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固定资产投资50万元以上(含本数,下同)或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除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准不实行招标投标的工程外,其施工的发包与承包,均应按本细则的规定实行招标投标。

第四条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以下称施工招标投标),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平等竞争、诚实信用和等价有偿的原则。

第五条本市及各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施工招标投标工作。工商行政管理、监察等部门应当依照法定职责,协同做好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工作。

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按照市编制部门确定的职责承担本市城区范围内施工招标投标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六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应当在依法设立的建设工程交易市场内进行;未设建设工程交易市场的,必须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指

导下进行。

应当实行招标投标的工程,未按本办法规定招标投标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为其办理施工许可证。

第二章招标

第七条施工招标可以实行全部工程招标、分部工程招标、单项工程招标和特殊专业工程招标,但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设工程,肢解成若干

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

第八条施工招标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公开招标:由招标单位招标公告,凡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建筑施工企业均可参加投标。

(二)邀请招标:由招标单位邀请三个以上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建筑施工企业参加投标。

(三)议标:对抢险救灾工程、涉及保密的工程及依附主体结构的续建工程等不宜采取公开或邀请招标方式的工程,经招标投标主管部门批准,由建设单位选择二个以上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建筑施工企业协议定标。

第九条施工招标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选址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选址在城市规划区外的,建设用地已依法征用并取得初步设计批准文件;

(二)取得持证设计单位设计的施工图纸或能够满足标价计算要求的设计文件;

(三)建设资金能够满足施工进度要求;

(四)主要材料、设备已落实或明确供应方式和来源;

(五)施工现场水源、电源和运输道路已经接通,拆迁、障碍物清除已经完成(委托承包方承担的除外)。

第十条施工招标由建设单位依照招标投标管理规定自行组织或委托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实施,选择、确定投标单位,择优选定中标价格和中标单位。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自行组织施工招标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招标工程相适应的经济、技术管理人员;

(二)有组织编制招标文件的能力;

(三)有审查投标单位资质的能力;

(四)有组织开标、评标、定标的能力。

建设单位不具备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咨询、监理等中介机构招标。

第十二条招标单位组织招标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组织招标工作机构或办理委托招标手续;

(二)到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办理招标项目登记;

(三)编制招标文件和标底;

(四)招标公告或发出招标邀请书;

(五)对投标单位进行资质审查;

(六)向具备资质条件的投标单位发送招标文件,组织踏勘现场,对招标文件进行答疑;

(七)开标,审查投标书;

(八)评标,确定中标单位;

(九)将定标结果报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核备;

(十)与中标单位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

第十三条编制招标文件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工程综合说明。包括计划批准文件、工程名称和地址、工程内容和工程量、占地面积和建筑面积、质量标准、技术要求、现场条件、计划开竣工日期、总工期及工程发包范围、发包方式、对投标单位的资质等级要求等。

(二)设计施工图纸及有关技术资料;

(三)金融机构出具的建设资金证明,工程款支付方式及结算办法;

(四)主要建筑材料、设备的供应方式及价差处理办法;

(五)合同主要条款;

(六)投标书的编制要求;

(七)依照评标规则确定的评标方法和定标标准;

(八)开标、评标、定标活动的日程安排;

(九)其他有关事项的说明。

第十四条招标单位应将编制的招标文件报送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审查同意,并按招标公告规定的时间召开发标会议,向投标单位发送招标文件及有关资料。

第十五条招标文件一经发出,招标单位不得擅自变更。确需修改或补充的,招标单位应报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核准,并在投标日期截止前7日书面通知所有投标单位。招标单位组织答疑后,应将答疑内容书面通知所有投标单位并报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六条招标单位和投标单位送达或收取招标投标文书,应当在送达回证上签收并存档备查。

第三章标底

第十七条建设工程施工招标必须编制标底。标底的主要内容包括工程造价、工程质量、施工工期及主要建筑材料用量等。

第十八条标底由招标单位负责编制。招标单位不具备编制标底能力的,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代为编制。

受委托编制标底的单位,不得接受同一招标项目投标单位的委托编制投标书。

第十九条标底编制人员必须持有建设工程概预算专业证书,所编制的标底必须附注编制说明、工程量计算书、编制人员姓名及其资质证书等。

第二十条编制标底应当以招标文件、施工图纸及有关技术资料为依据,按照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标准、规范和定额,确定工程量、工程造价和工期。

一个招标工程项目只能编制一个标底。

第二十一条招标单位应当将所编制的标底报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审定。

标底在开标前必须严格保密,所有知悉标底的人员均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

第二十二条实行议标的项目,其承发包价格应报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审查后确定。

第四章投标

第二十三条凡持有法人营业执照和建筑施工企业资质证书的企业,均可作为投标单位参加其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的施工投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第二十四条投标单位参加施工投标,应当在招标公告规定的期限内向招标单位提出申请,如实提供下列资料:

(一)企业简介;

(二)营业执照、资质证书;

(三)自有资金情况;

(四)技术人员及施工机械装备情况;

(五)近三年承建的主要工程及质量情况;

(六)招标单位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五条招标单位根据招标公告和投标单位提供的资料,对其资质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应当通知投标单位参加发标会议,并发送招标文件及有关资料。申请投标的单位认为其符合招标公告规定的要求,但招标单位不予确认的,可以向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投诉。

第二十六条投标单位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含有

下列内容的投标书:

(一)投标书综合说明;

(二)工程量、工程造价、主要材料用量及各项费用计算标准的说明;

(三)施工方案和选用的主要施工机械;

(四)保证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和工期的主要措施;

(五)计划开竣工日期和工程总进度;

(六)对合同主要条款的确认说明;

(七)招标单位要求说明的其他事项。

投标单位认为需要对施工设计、合同条件等进行修改的,可以在投标书中提出修改建议方案。

第二十七条投标书编制完成后,投标单位应当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内,将其密封送交招标单位。

投标单位需要对投标书的内容进行修改或补充的,可在规定的截止日期前,以正式函件进行修改或补充。

第二十八条投标单位不得相互串通,抬高或压低标价。

第五章开标评标定标

第二十九条施工招标的开标、评标和定标活动,由招标单位在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的监督指导下组织实施。

第三十条招标单位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召开开标会议,启封并公布投标书及补充函件,公布标底。

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书无效:

(一)投标书未密封的;

(二)投标书的编制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字迹模糊、辨认不清或内容不全的;

(三)投标书无投标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印章的;

(四)投标书逾期送达的;

(五)投标单位未参加开标会议的。

无效投标书由招标单位报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确认。投标单位对确认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申请复核。

第三十二条招标单位应当组织评标小组对投标书进行比较和评价。

评标小组由7至9名评标人员组成。

评标人员由招标单位指派的人员、邀请的专业技术人员和从招标投标管理机构设立的评标人员名册中随机挑选的人员担任,其中从评标人员名册中随机挑选的人员应当占全部评标人员的2/3以上。

第三十三条评标应当坚持公正、效益的原则,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单位的投标报价、工期、工程质量、施工方案、主要材料用量、安全保证措施、资质等级、社会信誉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

招标单位应当根据评标小组的评价意见,择优确定中标单位。

招标单位、投标单位不得以垫资承包、行贿受贿等形式相互勾结,排挤其他投标单位的公平竞争。

开标到定标的时间,大中型项目不得超过15日,其他项目不得超过7日。

第三十四条中标单位确定后,招标单位应当在3日内将定标结果报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核备;经核备无异议的,应当在7日内向中标单位发出中标通知书。

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接到招标单位定标核备报告后,应当在7日内予以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同意。

第三十五条中标通知书发出后30日内,招标单位和中标单位应当依据招标文件、投标书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管理的有关规定,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并由招标单位在合同签订后3日内报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备案。

第六章监督与处罚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细则规定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进行处罚;违反行政纪律的,由监察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细则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八条和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除按前款规定予以处罚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定标结果予以否决,并责令招标单位依照本细则的规定重新组织招标。

第三十七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

第三十八条当事人在招标投标活动中产生纠纷,经双方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可以申请招标投标管理机构调解,也可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

第三十九条招标投标管理工作人员在招标投标管理工作中、循私舞弊、索贿受贿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条招标投标活动中有法律效力和证明效力的文书、合同的标准格式及评标规则,由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制订。

第四十一条本细则由**市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本细则自之日起施行。

附一:《**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有关条款

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纠正,或者责令其停止建设,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建设工程总造价0.5%至1%的罚款:……

(四)未按规定实行招标而自行将工程发包的;……

(八)违反规定压级压价、收取保证金、指定承包施工队伍和建筑材料的。……

附二:《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23号)有关条款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

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通报批评、中止招标、一定时期投标权、不准开工、责令停止施工的处罚,并可处以罚款:

(一)应招标的工程而未招标的;

(二)招标单位隐瞒工程真实情况(如建设规模、建设条件、投资、材料的保证等)的;

(三)泄露标底,影响招标投标工作正常进行的;

(四)投标单位不如实填写投标申请书、虚报企业资质等级的;

(五)投标单位串通作弊、哄抬标价,致使定标困难或无法定标的;

(六)定标后,逾期拒签承包合同的。

第三十九条建设单位利用招标权索贿受贿,收受“回扣”;投标单位以行贿、给“回扣”等不正当手段获取工程任务的,按《建筑市场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处理。

附三:《**省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48号)有关条款

第二十七条凡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下列规定处罚:

(一)按规定应实行招标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未进行招标的,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发给施工许可证,银行不予拨付建设资金,施工单位不得接受施工。

(二)参与编制或确定暗标标底的人员泄露标底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3篇: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范文

关键词:招标投标;法律法规;改进整合

中图分类号:TU984文献标识码:A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完善,建筑市场也越来越趋于规范,尤其在招标投标方面。过去招标投标是按国家计划指令直接将工程进行发包,没有竞争,没有风险,缺乏市场意识,缺乏优价意识,建筑市场的发展几乎就没有按招标投标的程序进行,整个建筑市场缺乏生机,缺乏动力。可是现在的建筑市场在质量监督体制不断完善、计价规范不断改进,尤其招标投标工作的全面推行下,建筑市场竞争有序,朝气蓬勃,充满活力,更加公平、公正。随着建筑市场的进一步发展,根据招标投标工作的需要,不同部门根据自己的职责及权限,在招标投标领域颁布了许多法律、法规、办法及条例,但是在执行过程中也存在一些弊端,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招标投标领域文件、法规、条例太多,缺乏通用性。

国家、各省及地区为了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使招标投标更加公开、公平、公正,符合客观实际,从不同的角度颁布了许多与招标投标相关的法律、法规、办法及条例,如国家颁布的《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规定》、《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关于禁止串通招标投标行为的暂行规定》、《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暂行办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筑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的若干意见》、《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行政监督工作台的若干意见》等。同时每一个省根据国家招标投标相关法规及招标投标市场的需要也颁布了相应的招标投标法规及条例,如甘肃省颁布了《甘肃省招标投标条例》、《甘肃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甘肃省工程造价管理条例》、《甘肃省建设监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甘肃省工程建设设计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甘肃省建设施工招标投标备案监督管理规定》、《甘肃省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甘肃省建设工程招标评标定标评委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甘肃省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甘肃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综合记分》等。这些法规条例的颁布为招标投标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也为招标投标工作起了指导性工作,使建筑市场招标投标管理更加有形、更加透明、更加规范,监督更加有力。这些法规文件的颁布是随着招标投标工作的需要从不同的管理角度逐步颁布的,所以内容比较多,也比较全,同时也比较杂,相互之间局部也有相似、相交之处,在应用过程中感觉比较繁乱,缺乏通用性,一个问题有时很难在短时间内解决。

这些文件法规主要涉及招标投标管理、招标投标监督处罚管理、招标投标造价管理几个主要部分,如果将这些法规文件分成这几部分进行整合,形成综合性强、通用性高、应用比较方便的招标投标法规更有利于文件法规的全面贯彻执行。

(一)各地区在全面执行国家法律法规的基础上,整合一部全面综合的招标投标管理条例。如将我省的《甘肃省招标投标条例》、《甘肃省建设监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甘肃省工程建设设计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甘肃省建设施工招标投标备案监督管理规定》、《甘肃省建设工程招标评标定标评委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甘肃省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甘肃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综合纪分》进行整合,形成一部全而广的《甘肃省招标投标管理条例及办法》。根据条例及办法组成特点我们认为可以将条例分成几个章节(设想)进行整合:第一章 总说明;第二章 招投标规模范围的确定;第三章 评标委员会及评标专家管理,第一节 评标委员会,第二节 评标专家;第四章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综合记分;第五章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第一节房屋建筑工程,第二节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第六章 建设工程货物招标投标管理;第七章设计、勘察及规划和监理招标投标管理,第一节 设计、勘察及规划,第二节 监理招标投标 ;第八章 招标投标备案管理;第九章 附则。

(二)整合一部涉及面广的招标投标监督处罚条例。现在针对招标投标过程中出现的各种违规行为国家颁布了《关于禁止串通招标投标行为的暂行规定》、《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暂行办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活动的若干意见》、《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行政监督工作的若干意见》,我省颁布了《甘肃省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这么多的处罚办法执行起来也是千头万绪,寻找处罚依据也很麻烦,应该根据具体违规情况整合一部涉及各方面违规的监督处罚条例及办法。我们认为整合一部名为《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处罚管理办法》,根据违规及处罚情况分这样几章(设想):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行政监督;第三章 围标、串标的处罚;第四章 建设单位及施工单位违规处罚;第五章 中介机构的违规处罚;第六章 安全生产处罚;第七章 诚信制度;第八章 附则。经过整合形成一部综合性极强的处罚办法,不管对施工单位还是建设单位,以及中介机构在招标投标过程中的违规处罚都可以通过一部法规做到有法可依,违法必纠的效果。

(三)整合一部与招标投标有关的造价管理条例。建设工程招标投标除考虑施工单位的综合施工力量及施工管理水平外,最主要的还要考虑施工单位的投标报价,考虑依据报价结果进行发承包及后期的结算工作,不难看出工程造价的管理在招标投标工作中占有十分重要的位置。工程造价管理根据招标投标各个环节的需要国家颁布了《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工程结算办法》,我省颁布了《甘肃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我们认为也很有必要通过整合形成一部从招标投标、发承包到各种结算整个全过程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其内容(设想):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计价信息的管理;第三章 投标报价计价管理;第四章 发包承包计价管理;第五章 结算决算计价管理;第六章 计价违规处罚;第七章 附则。

以上暂定章节的划分只是一种设想,主管部门也可以根据相关规定及工作的需要重新进行整合。

根据招标投标工作的需要,通过整合,形成三部与招投标有关的文件法规,不但简单明了,而且操作方便、实用,与招标投标有关的规定显得集中,查阅便捷,给招标投标工作的顺利开展带来了极大方便。

二、有些文件法规局部内容存在相互冲突。

在招标投标这一领域不同的主管部门根据自己的职责从不同的角度颁布了相应的规章制度,比如部队上有自己的招标投标法,财政部门根据自己的职责颁布了《政府采购法》,各省参照执行。我省根据《政府采购法》制定了《甘肃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限额标准和货物服务项目公开招标数额标准》,这些规章制度的出台弥补和完善了招标投标领域的空白之处。虽然《政府采购法》对使用财政性资金集中采购货物的品种及限额规定比较明确,可是《政府采购法》中某些货物的采购和建设领域中《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有冲突,比如在《甘肃省政府采购法》中规定“使用财政性资金或与财政性资金配套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均属于政府采购范围”,其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第一款第一条通用类采购项目货物类中的电梯、锅炉,第二条专用采购项目中的工程类(30万元以上的公用房建设和宿舍建设、10万元以上装饰、维修工程),这些采购项目都属于建设工程类的,同时也属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分管的工作,这样政府采购办和建设主管部门就有冲突。这些由财政投资的工程类的项目不让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招标投标管理,而让政府采购办组建工程类招标委员会管理招标投标是没有必要的。一方面给政府增加了负担,使政府采购办另外专门组建建筑方面的专家去管理工程类招标投标工作而影响了其它方面的工作,同时建设主管部门设有专门的建设工程方面的招标投标管理人员及庞大的建设工程方面的专家库,可以充分利用这一资源;其次也和国家颁布的建设方面的招标投标的相关法规相一致,不容易产生一些不必要的麻烦。如果将政府采购办所采购的工程类项目的招标投标工作归口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一方面与国家的相关招标投标规定相互协调一致,而且在管理上也比较方便,避免一个工程支解成几部分进行招标投标,另一方面充分发挥了建设主管部门在这一方面的优势和权威性,也符合国家各部门专业管理职责的划分。如果按《政府采购法》执行,在表面看根据不同主部门的职责而各负其责,其实政出多门,给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带来很多工作上的麻烦,甚至产生一些不应该发生的错误。

第4篇: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范文

第一条为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创造公开、公平、公正市场经济环境,监督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施工招标投标管理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修工程。本细则所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第四条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或投资额为50万元以上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必须实行招标投标;建筑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或者投资额在300万元以上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监理项目,应当按本细则实行招标投标。1000平方米以下或投资额为50万元以下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必须执行建设工程管理程序办理施工许可证。

第五条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是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监督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市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招投标办)负责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具体负责市中心城区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招标机构的资质审查;对招标申请书、招标文件、招标公告、标底、评标办法等进行备案;受理招标投标活动中的投诉;违反《招标投标法》行为的查处。

第六条各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招标投标管理工作。**区、徽州区、**风景区管委会可以设立招投标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所辖区内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工作。各区县国有投资或国有资金、控股占主导地位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或者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工程、**风景区1万平方米或投资额在500万元上应当在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公开招标。

第七条市监察、发改委、建设、工商、财政等行政主管部门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加强对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市发改委加强对招标投标工作的指导和协调,严格对重大建设项目工程招标投标的监督检查和工业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加强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各种违法活动的监督执法。市行政监察部门加强对招标投标执法活动的监督,严肃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章招标

第八条工程招标由招标人依法组织实施,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条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不得对潜在投标人提出与招标工程实际要求不符的过高资质要求和其他要求。

第九条工程项目实行施工招标,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建设工程项目已经报建;

(二)有资质单位提供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

(三)工程建设资金、设备的来源已落实;

(四)工程项目已经规划管理部门审批,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五)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拆迁等前期工作已基本完成;

(六)招标申请已经市招投标办核准。

第十条工程招标方式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一)公开招标: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应当公开招标。公开招标应通过省建设工程招投标网及有关媒体公开发表招标公告,进入本地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招投标活动。由业主单位和本地招投标管理机构资格预审后,确认参加投标单位,由业主发出招标通知书。

(二)邀请招标:国家发改委确定的国家重点项目、安徽省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项目不适宜公开招标的,经国家发改委或省政府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邀请招标由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三个以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法人或组织,投标邀请书应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和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第十一条自行组织招标的建设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法人资格;

(二)有与工程项目相适应的工程、预算、财务管理人员;

(三)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编标底的能力;

(四)有组织评标、定标的能力。不具备上述条件的建设单位,可委托具备法人资格的招标机构进行招标。

第十二条建设工程招标可采用项目的全部工程招标、单位工程招标、特殊专业工程招标等方法。但不得对项目进行肢解招标、转包、违法分包和挂靠。

第十三条招标工作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建设单位填写招标申请书报市招投标办备案;

(二)建设单位编制招标文件、标底和制定评标、定标方法,并报市招投标办备案;

(三)建设单位发出招标公告或招标邀请函;5日前报本地招投标管理机构备案。

(四)市招投标办会同建设单位对招标单位进行资格审查;

(五)建设单位在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召开发标会,向具有投标资格的投标单位发送招标文件、设计图纸、技术资料等;

(六)建设单位组织投标单位现场踏勘和进行招标文件答疑;

(七)招标文件备案,不合格的不予参加招标。

第十四条招标应遵循下列规定:

(一)招标文件一经发出,不得擅自变更或增设附加条件;

(二)在投标截止日期前7—15日内组织答疑会,答疑会议纪要经招标主管部门备案后作为招标文件的补充;

(三)不得私拆标函,不得明招暗定或先定后招。

第十五条招标可以编制标底,作为评标的尺度和依据,一个招标工程只能有一个标底。鼓励推行工程量清单报价招标和经评审后合理低价中标。标底在招标主管部门、市监察局或业主主管纪检部门的监督下,委托具有编制标底资格的咨询机构编制,标底必须密封送到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备案,标底的编制、审定至开标,所有接触过标底的人员均有保密责任,不得泄密。泄密者要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标底编审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标底的编审以招标工程承包范围的设计图纸招标说明书、招标答疑会纪要及书面补充说明等有关资料为依据,根据现执行的预算定额、工期定额及相关的政策性文件制定。

(二)标底的主要内容包括工程量、工程价格主要材料的用量。工期天数以及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三章投标

第十七条凡持有营业执照和企业资质等级证书的施工企业以及已经市(区)县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的外来施工企业,均可在资质等级及营业执照允许的范围参加投标。

第十八条投标单位应向招标单位提供以下材料:

(一)企业营业执照,资质等级证书;

(二)企业业绩:

(三)施工装备;

(四)管理水平和项目经理证书及项目经理业绩。

第十九条投标单位应按招标文件要求编制投标书,投标书须具备下列基本内容:

(一)综合说明、工程名称、范围、报价金额、工程质量标准和开竣工日期;

(二)工程施工的组织机构和主要人员配备;

(三)对招标文件确认;

(四)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保证质量与安全的主要措施,施工总平面布置以及临时设施安排。投标书提交招标单位后,在投标截止日期前,投标单位可以正式函件调整原标书中的相应部分。

第二十条投标单位参加投标应遵循下列规定:

(一)对招标文件的内容有疑问或发现差错的,应在投标截止之日前用书面形式提请招标单位解释;

(二)对招标文件中的部分内容无法接受的,须在投标文件中声明;

(三)投标书应于投标截止日期之前传达招标单位,超过投标截止日期,招标单位不予受理;

(四)投标单位中标后,工程不得转包、分包和挂靠,发现有转包、分包和挂靠的,取消其中标资格,业主有权选择中标单位。

(五)投标单位在领取招标文件、设计图纸、技术资料时,须依据有关规定交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建筑工程造价的2%,最高不得超过80万元。

(六)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最低报价竟标、不得恶意压级压价、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不得互相围标、串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第四章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二十一条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

第二十二条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开标按照下列规定进行:

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进行检查并公证。经确认无误后,由有关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所有投标文件,开标时都应当众予以拆封、宣读。

开标过程予以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二十三条在开标时,投标文件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作为无效投标文件,不得进入评标:

(一)投标文件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予以密封的;

(二)投标文件中的投标函未加盖投标人的企业及企业法定代表人印章的,或者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人没有合法、有效的委托书(原件)及委托人印章的;

(三)投标文件的关键内容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四)投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投标保函或者投标保证金的;

(五)组成联合体投标的,投标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

(六)技术函和商务标未分开密封装袋,技术标含有商务标内容的。

第二十四条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其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招标人、招标机构以外的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当由招标人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政府部门确定的专家名册中确定。确定专家成员在评标前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严格执行回避制度,项目管理部门和行政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不得作为专家和评标委员会成员参与评标。

第二十五条建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专家评委库,专家库拥有一定数量并符合法定资格条件的专家。可实行评标专家的动态管理,市建委分期组织专家库人员开展法律、法规和业务培训,对其评标能力、廉洁公正等方面综合评估,及时取消不称职或者违法违规人员的评标专家资格。建筑工程专家库评委库可与市发改委的专家库联网,实行资源共享。

第二十六条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并对评标结果签字确认。

第二十七条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文件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所有投标单位的标书为废标的,本次招标失败,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第二十八条评标可以采用综合评估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方法。采用综合评估法的,应当对投标文件提出的工程质量、施工工期、投标价格、施工组织设计或者施工方案、投标人及项目经理业绩等,能否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要求和评价标准进行评审和比较。以评分方式进行评估的,各种评比奖项不得作为评标加分条件或中标条件。

第二十九条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阐明评标委员会对各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意见,并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方法,推荐不超过3名有排序的合格的中标候选人。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

第三十条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家融资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招标文件规定应当提交履约保证金而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交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招标人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其他资金来源依法招标的项目,在定标时参照本定标原则执行。

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材料:

(一)设有标底的,投标报价低于标底合理幅度的;

(二)不设标底的,投标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有可能低于其企业成本的。经评标委员会论证,认定该投标人的报价低于其企业成本的,不能推荐为中标候选人或者中标人。

第三十二条招标人应当在开标后5天内确定中标人。

第三十三条中标单位接到通知书后,应在15日内与招标单位签订工程承包合同。任何一方在限期内借故不签订工程承发包合同,责任方应依法赔偿对方损失。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工程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施工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书面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施工招标投标的基本情况,包括施工招标范围、施工招标方式、资格审查、开评标过程和确定中标人的方式及理由等。

(二)相关的文件资料,包括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投标报名表、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报告(设有标底的,应当附标底)、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委托工程招标的,还应当附工程招标委托合同。

第三十四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书面报告之日起5日内未通知招标人在招标投标活动中有违法行为的,招标人可以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第三十五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订立书面合同后7日内,中标人应当将合同送工程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中标人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并取消其中标资格,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招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签订合同,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招标人应当给予赔偿。

第三十六条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担保的,中标人应当提交。招标人应当同时向中标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有违反《招标投标法》行为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予以处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不招标、化整为零或以其它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可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招标投标活动中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定中标无效情形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宣布中标无效,责令重新组织招标,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

第三十九条应招标未招标的,应公开招标未公开招标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

第四十条招标人不具备自行办理施工招标事宜条件而自行招标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评标委员会的组成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招标人重新组织评标委员会。招标人拒不改正的,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

第四十二条招标人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施工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在未提交施工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前,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劳务分包采用招标方式的,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四十四条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不进行施工招标。

第四十五条本细则由市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5篇: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范文

【关键词】园林建设;招投标

中图分类号: K928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在工业日益高度发达的今天,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工作时间逐渐减少,对游憩环境的需要与日俱增,城市园林化越来越受到重视,对园林建设也提出了相应的要求。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逐步完善,各级政府包括一些企事业单位,对一些关系到民生的建设工程项目,以招投标的办法来确定施工单位。

一、实施招投标制度的意义

城市园林绿化工程项目实施招投标制度,是为了克服经济体制转轨变型期间出现的工程管理混乱现象,可以加强园林绿化施工工程根据灵活的市场价格浮动而进行合理的变化,减少项目确定后的随意改动行为的发生,并有效地防止了重复建设、效率低下等问题的出现,有效的规范了园林建设项目的管理过程,因此,实施健全的园林建设工程项目的招投标制度,对我国的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近几年随着工程招投标的相关法律、法规得到进一步的完善,施工招投标市场日臻成熟。城市园林绿化工程作为城市基础设计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建设规模逐步增大,建设标准逐步提高,也已全部进入统一的招投标市场,在遵守:“公开、公平、公正”的招标原则上,并且在最大限度地通过招投标节约建设资金等方面取得很大的进步,收到较好的投资效益,而且很好地促进施工企业提高自身素质,不断进行技术创新,在降低自身成本的同时促进整个行业的良性竞争。

二、城市园林绿化工程的招标机制

园林工程项目的招标实际上也是园林建设程序的一个必要的组成部分。在园林建设工程项目中推行招标投标制度,其目的是控制工期,确保施工质量,降低工程造价,提高经济效益,健全市场竞争机制。

1、招标条件。进行园林工程项目的招标,必须先具备下列六方面的条件。否则即为违规招标。(1)概算已获批准:设计概算已通过审查获得批准。(2)已立项并列入年度计划:有正式立项批文。(3)现场“三通一平”:现场具备基本施工条件。(4)设计已获批准:特别是总体规划设计已定稿。(5)资金、设备已落实:有足够建设资金和设备。(6)有招标批文:获得了招标资格。

2、招标的类型。园林工程项目招标的类型表明了该招标是属于什么性质的、在什么范围内进行的招标。通常我们是按下述三种情况来区分园林工程招标类型的。(1)按建设程序分。如果按照园林工程建设展开的阶段程序来区分,园林工程招标就有三种形式,即:项目开发招标、勘察设计招标和施工招标。(2)按承包范围分。在招标形式上如果按不同的施工地段、施工范围来划分招标标段,并针对每一标段分别进行招标。这种招标就是按承包范围来进行的分标段招标。(3)按业务性质分。土木工程招标,绿化景观工程招标,勘察设计招标,材料设备招标,安装工程招标等。

三、施工招投标问题的探讨

如何采取合理的对策来解决以上问题,从而选择一个高水平的承包商,做出优质园林绿化工程,成为招标人所要重点解决的任务。

1、分析项目建设要求,合理编制招标文件。园林绿化工程的自身的特点,决定了施工招标要服从两方面施工规范,一个是园林景观要符合建筑施工技术规范,一个是绿化施工要符合绿化施工技术要求。从工程量清单计价招标模式的特点来看,关键是如何起草有针对性的,完善合理的,最大限度地保证业主投资效益的招标文件。

2、注重市场调研,及时优化招标文件及其评标办法。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的招投标特点,就是在保证质量和工期的前提下,合理低价中标,体现的是个别成本的差异,也是企业整体竞争实力的体现。当前,园林绿化工程社会信息指导价滞后,致使合理低价和低于成本价两者之间难以界定,低于成本价不为法规所允许。然工程不确定因素的加大,必然造成工程施工管理难度加大,低价中标导致施工单位偷工减料;在投标过程中容易产生以低价中标的问题,这些问题要求我们必须注重市场调研,及时优化招标文件及其评标办法。

3、确定投标报价的形式。施工招标的关键是确定工程中标价款,招标人首先要编制一份完整的、严谨的工程量清单,为投标者提供一个竞争性投标的平台,工程评价的基础。其次要确定合同价格形式。合同价格形式是施工招标要约的主要内容,要明确是单价合同还是合价合同,可调单价还是固定总价合同,等等。这就要求招标人在招标文件里明确规定报价费用的组成。在拟建工程合同里明确合同价款的确定方式、支付方式和调整方式等主要条款。最后要考虑到工程限价的确定,招标中有可能投标单位通过不平衡报价或者是故意降低建设单位有可能分包的分项工程的价格,提高自己施工的或有可能产生重大变更分项工程的价格,为自己将来提高决算价格打下伏笔。针对上述情况,招标人在编制招标文件时,可以考虑对某些工程项目上作最低或最高限价,以尽量减少工程实施中的价款变更。

4、评标方法的选择。在园林绿化工程招标中一般有两种评标方式,一是低价中标法,另一个是综合评估法。因低价法不能很好地控制有意压价中标的行为,目前一般提倡采用综合评估法,即通过两阶段评标。先评技术标,后评商务标,技术标一般采用暗标的方式,并加强废标措施。

四、施工招投标的管理

由于园林绿化工程建设方面的法规、规章相对滞后,对招标投标的理论缺乏深入研究招标程序、评标方式、评标方法还不够科学化、规范化,招标管机构建设,人员素质,管理水平还有待进一步提高等问题依然在,加强招投标的管理工作刻不容缓。

1、标底的编制。要有资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编制标底,而且业务素质要全面,政治觉悟要高,能从各方面对工程项目进行全面衡量和核实,对实际问题做出正确判断。同时要通过政府有关工程造价管理部门的审核,并有一套严格的标底编制保密措施等,才能得到一个较为合理的标底价格。

2、评标定标的管理。(1)评分要科学。在实际工作中, 评委人员是2/ 3 及以上的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却没有很好地发挥其职能作用。因为,评标委员会只能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办法和评标标准对所有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因此,招标文件的好坏直接影响招标的质量好与不好,同时也是评委的评分有科学合理的依据,否则要让评标委员会有良好的发挥将是一句空话,也实属是勉为其难。(2)因此必须在不违背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在尊重招标人和投标人的合法利益的情况下,制定出行之有效的,科学合理的评标办法和评标准则将是一个重中之重。

综上所述,由于我国的市场经济体系还未真正建立,法律法规体系也不够成熟和完善,招标投标这种交易方法作为市场经济的产物,在实际操作中存在着这样那样的问题是难免的,但是我们必须依照法律法规,合理、规范、科学地设计招投标工作的过程和细节,使园林绿化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朝着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目标一步一步迈进,使园林绿化事业进一步健康有序快速地发展。

参考文献:

[1] 姚军.现阶段工程量清单招投标出现的问题及对策[J]. 安徽建筑. 2006(06)

[2] 丁伟.建设工程招投标领域问题的研究[J]. 中国水运(下半月). 2009(10)

[3] 邱桂娜.工程招投标过程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 广东建材. 2011(01)

[4] 施善丹.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招标投标存在问题与对策[J]. 广西城镇建设. 2007(08)

第6篇: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范文

关键词:工程施工招标造价控制 对策

一、施工招标阶段造价控制的重要性

建设工程造价控制管理是一个动态的、复杂的过程,市场条件的变化,使得工程造价的控制管理变得更为复杂,这就需要对工程造价的管理既要全面又要有侧重点。

市场经济环境中,招标投标对于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之间进行信息交流以及形成良性的造价控制能起到十分重要的积极作用。我国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及相关的配套规章制度,对招投标具有要意义[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施工招标阶段,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计价规范及定额对工程造价进行合理计算,形成招标控制价;投标单位依据企业定额计算工程成本,再结合企业期望的利润确定投标报价。因此,通过招标,基本形成一个符合项目建设的合理额度值。建设单位在此基础上,对工程项目的整个施工过程进行造价方面的监督,并在此基础上对可能出现的问题进行调控[2]。从而达到项目建设经济效益的最大化。

二、招标阶段项目工程造价控制中存在的问题

(一)工程项目招标前的造价控制问题

施工招标前即设计阶段,是影响工程造价的重要环节,其设计思路就应当融入工程的造价控制。工程设计对整个工程建设具有指引性的作用,是关乎工程施工建设质量的重要内容。在进行工程项目的设计过程中其设计方案应当明确工程造价控制要求,将其造价控制在一定的范围内,保障工程质量与经济效益。

(二)工程项目造价控制在招标、评标过程中的表现

我国的工程项目招投标过程中,招标文件及招标控制价的编制质量掺差不齐,其相关的评标制度并不完善,缺乏规范性的评标依据,不能适应当前工程项目建设与发展的需要。评标委员会在评标过程也没有对相关单位提交的投标文件进行有效的核实。这些都为工程施工中可能存在的问题造成了风险,甚至出现项目间不平衡报价以可乘之机,以至出现低价中标,高价索赔的情况。

(三)工程项目施工建设后续管理问题

招标阶段的工作作为整个工程项目建设的前期活动,其相关制度性的工作应当保障有序进行,包括与承建方进行相关文件与合同的签订,以及针对工程施工监管关系与责任的确定,都会在这一时期完成。

三、工程项目施工招标阶段造价控制主要措施

(一)工程项目招标前的造价控制措施

作为投资方的招标单位首先必须对工程设计单位提出造价控制的要求,并要对将要招标的设计图纸进行论证,发现问题,立即要求设计单位对工程设计进行重新处理[3]。工程施工招标前,必须有满足施工招标需要的设计文件及其他技术资料;初步设计及概算应当履行审批手续的,已经批准。

(二)在招标、评标过程中采用科学的方法和手段,防止不平衡报价

一是要提高招标文件的质量:

招标文件,特别是工程量清单应项目齐全,数量准确,避免造成漏项。因为工程量清单招标模式下,招标人承担了量的风险,投标人承担了价的风险。工程量清单数量不准确或漏项,往往会给投标人有机可乘。

二是要编制好招标控制价:

合理设置招标控制价是招标方对工程招投标设置的最高报价值, 它一般与招标文件一起, 招标控制价的设置可分两个层次:第一是总报价的最高限制, 第二是投标报价各组成部分的最高限制, 包括综合单价、综合合价、管理费、利润、人工、材料、机械台班单价和消耗量等内容。要有效防范不平衡报价必须在以上两个层次设置招标控制价, 招标控制价要体现社会生产力的中上等水平, 价格设置过高就会失去拦标价的意义, 设置过低会影响招标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是科学合理设置评标办法,限制不平衡报价中标:

目前我国评标定标方法主要包括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综合评估法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方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一般适用于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者招标人对其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不宜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招标项目,一般应当采取综合评估法进行评审。招标人应根据项目特征制定相应的评标规则, 这样对不平衡报价能够起到很好的预控作用, 对严重偏离标准平衡值的项目要进行惩罚性扣分, 限制使用不平衡报价的投标人中标。通过询标排除不平衡报价隐患。评标时, 招标人和评标委员会应及时做好对中标候选人商务标的询标, 对商务标中含糊不清的问题, 应以书面澄清或承诺, 以消除隐患。

(三)工程项目施工建设后续管理措施

建设单位在进行工程招标过程中为了保证其造价控制,会对中标的承建方的工程造价发生的变化情况进行监督与管理。针对在建设环节中出现任何违反合同内容的地方进行指出和修正[4]。

在施工过程中,一些建设项目不可避免的存在工程量变更或偏差。工程量变更或偏差过大, 会给业主在资金使用计划和投资控制方面带来风险。 因此需要在施工合同条款中设置防范这方面的风险条款, 通过合同条款回避可能出现的风险。如,可在合同中明确:对于任一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如果因工程量偏差和经发包人批准的工程变更等原因导致工程量偏差超过 10%,且该变化使其分部分项工程费变化超过 0.1%,则超过 10%部分的综合单价应予调整。按照下列规定调整结算分部分项工程费:

这样可以确保招标人或投标人在工程结算时处于平等地位,保障合同双方的合法利益,以真正达到合理确定和有效地控制造价,实现工程造价管理改革目标。

结语

综上所述,在进行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其工程招标阶段的造价控制对实际工程建设具有重要意义,是关系到施工与相关工作的重中之重。项目建设单位在整个工程的施工阶段应当对其招标阶段进行综合监督与管理,对其招标的形式、合同形式等问题都应当进行管理。只有这样才能真正的确保工程项目建设的造价合理,施工建设经济效益的保障。除此之外,还应当对工程中的招标报价等文件严格和规范评审,防治出现贪图利益的事件发生。真正做到工程造价控制,维护工程建设利益与发展。

参考文献:

[1] 周江海,彭海燕.浅谈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招标阶段工程造价控制管理[J].管理观察 ,2012,(16).

[2]陈九龄.浅析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招标阶段的工程造价控制[J]. 广东科技,2011,20(22).

第7篇: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范文

关键词:公路工程;招标;问题;对策

一、绪论

“工程招标”也就是指根据中国现行的法律法规,采取“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面向全体社会来进行招选较好的工程项目承包商,然后依法签订工程项目的承包合同,这样有利于工程项目的业主不仅实现利益的最大化,而且有利于保证投资建设项目的较好质量。在我国的《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3个较为常用的公路工程“招标”法律法规中,明确对我国的“公路工程招标”做了规定。这3个“招标”条文是依据中国当前公路建设市场所具有的特征,并且借鉴和汲取了外国在建设行业的一些先进性经验与特征,使得我国现行的“工程招标”条文不仅符合了国际上对“工程招标”的规范,而且又符合了中国当前“工程招标”的国情。这3个条文对我国规范各种各样的公路工程的招投标工作具有重要的指导与规范作用,对提升中国当前的公路工程招投标管理具有推动作用。

二、现今中国主要的公路工程招标方式

(一)公路工程项目业主自行负责招标与管理工作

纵观这些公路方面的工程项目建设,大多是由地方的相关政府部门以及有关的交通部门自个来独立完成工程项目的招标工作。这已经成为工程项目业主或者建设单位自行组织与实施管理工程招标的重要形式之一,被人们普遍认为是一种比较传统的、广泛应用的工程招标形式。在工程招标过程中,当工程中标之后,工程的建设与管理均由建设单位或者业主来全权负责,这样做的好处在于建设业主能够全面掌握招标进程,对工程项目地管理会更加便利。不足之处在于这样会受到建设业主的影响与牵制,对保障工程招标的质量以及选取最适宜的投标方式、承包单位具有一定的制约。

(二)由工程项目咨询有限公司招标工作

招标单位通过找专业化的工程招标公司负责工程的招标事务,并且与参与招标的委托方签订一定的责权与利益关系。这一种工程招标形式仗倚着专业化的工程招标公司的丰富招标经验以及专业的招投标技术人员,有利于提高工程招标的质量和效益,而且有利于减轻业主的精力以及节省开支。此外,这一种由工程招标公司招标工作,需要业主支付给公司一定的费用。

三、公路工程招标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首先,在公路工程招标的形式上讲,“公开招标”与“邀请招标”是现今选用得最多的两种形式。除了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等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除外投资总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公路工程施工项目或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公路工程施工项目都必须进行招标,且除了项目技术复杂或有特殊技术要求,且符合条件的潜在投标人数量有限的、受自然地域环境限制的、公开招标的费用与工程费用相比,所占比例过大的可以实行邀请招标外,其它的公路项目必须实行公开招标。但有的个别招标单位为了规避招标,采取化整为零的方式不公开招标或采用邀请招标的方式;或者公开招标主要工程,其它工程不实行招标,这都是滥用《招标投标法》违反《招标投标法》的。致使招标市场的“公正、公开、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失效。

其次,按《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规定,“合理低价法”、“综合评估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是目前公路工程施工招标3种评标方法。其中,“合理低价法”让投标人比较难把握准各种参考因素,对招标的“公平、公正”原则有充分体现,但也难免出现“围标”的现象。“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是通过初步评审后最低价格者中标,会使得投标人为了中标,恶性竞争,报最低价,这样看着是为业主省钱,但出现承包人亏本情况,可能会有承包人违约的事情发生,更加不利于工程的建设实施。“综合评估法”主要经过业主和评委在主观行为上来权衡中标单位,主观性比较强,而且弄不好的话容易受到情感的左右,打“感情分”,并且对评标的标准拿捏较少,缺乏定性与定量的计算,这样会不利于报价,也不利于最终的实际情况。这种方法也存在主观性与容易受到行政的干预,有损公正性。

四、针对公路工程招标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的对策

首先,在公路工程的招标程序上需要做进一步调整。在公路工程招标程序上讲,“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这4个原则基本在招标过程中得到体现。倘若可以进一步对公路工程招标过程中的影响或者制约因素做一下调整,那么招标形式将会更加趋向合理。例如:以更多的媒体招标公告,公告和出售招标文件时间尽可能长些,以使得更多的潜在投标人得到信息,确保招标工作的“公开性”。紧接着,需要在招标文件里备注明具体、详细的投标单位信息,包括需要具有的资质、技术、能力、要求等。这样做有利于提高招标单位的工作效率。

再次,不能把应该招标的公路工程化整为零的不招标或者不公开招标。应该公开招标的公路工程不公开招标行为不仅不符合法律的规定,而且加重了招标人的成本,令招标人资金使用效益的目的难以实现,而且还会给暗箱操作、权钱交易等腐败行为提供滋生的土壤。公开招标优势是十分明显的,公开招标可以实现规模效益;减少重复招标,节约招标成本;提高招标效率,方便监管;吸引更多的投标人参与,有利于公开竞争、充分竞争。

第三,在公路工程的评标办法上做进一步改进,如果技术难度不大的公路工程,尽可能采用“合理低价法”。合理低价法如果招标相关工作人员必须注意保密工作,不泄露出报名的潜在投标人的家数和名单,很难围标,各投标人都在寻找合适自己的价格投标,最终价钱合适者中标,中标单位有利可图,工程实施过程会更加顺利。如采用“综合评估法”,专家们在对公路工程招标各项量化标准打分时,应当秉持“公平、公正、公开、诚实信用”的原则,抛开一切“感情分”以及一些政府行政部门和交通部门的干预,实事求是地进行打分,并对结果负责。只有这样才能进一步保证招标的公平性、公正性,也为挑选出优质的建设单位提供了保障。

最后,在公路工程的招标过程中还应当注意细节、突出特点。如招标文件对投标文件的密封要求前后不一致的情况随意不接受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含糊不清的情况轻易废掉投标文件,对于一些细小偏差就废掉投标文件等等,不利于招投标的长远健康发展。突出的重点为投标文件报价清单,投入人员、机械设备的数量和质量,工期等等。

五结语

总之,我国的招投标事业正处在初步发展阶段,还存在许多问题和困难,论文重点在研究我国建设工程项目实行招标投标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分析的基础上,总结了有效的完善招标投标运行机制和实施方案,加强行业自律,推动“诚信招标”建设,完善招标投标信息网络,提高信息透明度,严格市场制度,避免过度恶意竞争,积极推行工程量清单招标,从而达到改进招标机构目前的状态,提高行业水平。

参考文献

[1]于东妮.关于规范工程招标投标的思考[J].机电信息,2005(5).

第8篇: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范文

【关键词】工程招投标;问题;规范

近来,工程招投标活动存在的不规范问题,越来越引起人们的重视。本文对现行招投标活动中存在的问题和解决办法进行了简述,供同行参考。

1 存在的主要问题:

1.1 部分项目该招标不招标、规避公开招标或搞虚假招标

如:一些项目单位还采取小合同招标,大合同续标的办法规避公开招标。如某项目厂房彩钢板的采购招标中,先用96.5万元的小合同实行公开招标,后将总价为2746.9万元的采购合同续标给原中标单位;此外,还将钢材配送中心、曲形分段生产中心、集配中心等工程以续标方式委托给已在该项目其他子项工程施工的企业。

搞虚假招标,少数项目在招标前与投标人私下谈妥条件,基本内定后,才开始招投标,并拉来其他企业作“陪标”。

1.2 招投标中操作不规范的现象较普遍

1.2.1 招标公告的媒体不符合;

1.2.2 投标文件准备时间未达到《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最低要求;

1.2.3 自行招标未经核准

1.2.4 评标专家组成不符合规定

1.2.5 评标报告内容不完整

1.2.6 评标方法、标准与招标文件载明的不一致

1.2.7 招标机构资质不符合要求

1.2.8 开标时间与截标时间不一致

1.2.9 自行招标的能力、资格不符合要求

1.2.10 确定中标人程序不规范

1.3 招投标中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仍较严重

通过投标许可证和不合理的资质要求及收费等办法,给外地、外行业投标人进入本地和本行业建设市场设置障碍。如某工程项目,要求省外投标单位必须持有该省主管部门核发的投标许可证,才能参与投标。一些项目对并没有特殊的技术和工艺要求的土建和设备安装工程,也要求投标人必须具有行业资质。通过缩小公告范围、缩短投标时间和划小标段等方式,阻碍外地、外行业有实力的企业参与投标竞争。

1.4 一些地方和部门对招投标的行政审批和干预过多

一些部门仍然习惯于行政审批和管理,而对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监管、指导和服务明显重视不够,甚至以审批代替监管,侵害了项目业主的招标自。某工程项目,从资格预审方案、预审文件、资格预审的评审意见、招标文件,标段划分、评标标准和办法、评标报告到评标结果,甚至有严格保密要求的评标专家和标底的确定,都要经过项目主管部门的招标管理站、招标委员会和招标领导小组的审查和审批,大大超出规定的审批范围,项目业主的招标自被完全架空。

还有一些部门和地方行政领导通过打招呼、递条子等方式,为特定企业和个人说情,干扰正常的招标投标活动。如某项目施工招标中,地方主管部门通过写“推荐信”的方式,为评标排名第二的一家企业说情,希望业主给予更多的施工机会,结果该公司如愿中标。

2 解决的方法:

但尽管如此,但我觉得还是有办法来搞好我们的投标市场的。以下是“福州市空港工业集中区鹏程路工程(一期)施工招标方案”评标和比较部分的内容,我觉得如果所有的招标公司都能安这个方法执化我门的情况会大大改变。

2.1 评价和比较

2.1.1 评标定标原则及评标办法:

评标活动本着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采用综合评估法,即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推荐三名按得分从高到低有排序的中标候选人给招标人。

2.1.2 采用百分制评标法,综合评估标准的各单项分值。

2.2 评标纪律

2.2.1 保密:在招标人未发放中标通知书之前,评委成员或者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审有关的其它情况。

对委托方或投标人提供的要求保密的资料,不摘记、翻印和外传;

为不干扰评标,在整个评标过程关闭所有手机、传呼机,并由监督单位暂代保存,评标结束后物归原主。

2.2.2 廉洁公正:不得收受投标单位或其有关人的任何财物或其它好处,不得串联鼓动其他人袒护某投标单位。

2.2.3 遵守评标程序和方法:评委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履行职责,恪守职业道德,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认真进行评审。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2.2 推荐中标候选人

2.2.1 评标委员会经过综合评估法评审和比较,完成评标后,应向招标人提交评标报告和推荐三名按得分从高到底排序的中标候选人给招标人。当有两家或两家以上投标单位得分相同时,则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排定先后顺序,若两家及两家以上投标单位报价也相同,则由评标委员会采取随机抽签的方式确定排序名次。

2.2.2 招标人根据评委会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有排序的中标候选人中,应当确定排序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当排序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或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的,招标人可依序确定其它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2.2.3 招标机构在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招投标监督管理机构提交书面的招标投标情况报告。

国家也是为了规范招标投标行为,维护市场竞争秩序,保护国有资产和社会公共利益,迫切需要通过国家统一的招标投标立法来解决目前招标投标实践中存在的各种题。为了使整个项目在开发过程中既保证项目利润的最大化,又保证工程的质量,国家制定了《建筑法》和《招投标法》,借鉴好的招投表经验,要求商品住宅和基础设施项目必须公开招投标,择优中标。

《招投标法》的出台也对前面出现几种问题,给除了比较好的答案。

2.3 招标投标立法遵循的基本原则

2.3.1 全面反映公开、公正、公平的市场竞争原则

招标投标是市场经济的产物,并随着市场的发展而发展,因此必须遵循市场经济活动的基本原则。所谓“公开”原则,就是要求招标投标活动具有较高的透明度,实行招标程序、招标信息公开,即公开招标通知,公开开标,公开中标结果,使每一个投标人获得同等的信息,知悉招标的一切条件、要求和结果。所谓“公平”原则,就是要求给予所有投标人平等的机会,使其享有同等的权利并履行相应的义务,不歧视任何一方。所谓“公正”原则,就是要求评标时按事先公布的标准对待所有的投标人。为此,招标投标法规定的内容和程序都应体现这三个市场竞争原则。

2.3.2 突出保护国有资产原则

我国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的货物、工程或服务采购资金,是国有资产,来源于广大人民,又归属于广大人民,必须使其发挥最佳经济效益。招标投标立法的一个重要目的,就是为了保护国有资产。通过立法,建立健全招标制度,增强国有资金采购中的透明度,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为切实保护国有资产、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提供重要保障。

2.4 坚持与国际惯例接轨,同时兼顾我国实际的原则

招标投标在市场经济国家发展至今已有两百多年的历史。我国在确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目标以后,为了发展对外招标,积极鼓励国内企业参与国际性投标,在立足中国实际的基础上加快招标投标法律制度与国际惯例接轨的进程显得愈加必要和迫切。与此同时,由于我国所处的经济和社会发展阶段、制度与其他市场经济国家不同,简单地照搬国外的作法是不可行的。因此,中国的招标投标立法,应在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程序等方面充分借鉴国际惯例,但也应根据我国的实际作出一些特殊的规定。

第9篇: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范文

[关键词]

废标废标的认定废标风险防范

中图分类号:TU72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现行法律、法规、规章都没有对“废标”作出明确的定义及系统的规定。直接涉及废标的规定散见于《政府采购法》、《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下称30号令)、《评标委员会和评标办法暂行规定》(下称12号令)、《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下称89号令)等法规中。根据《政府采购法》第36条、第37条的规定,“废标”是指整个招投标程序的终止;根据30号令第19条、第37条、第50条以及12号令第20条、第21条、第23条、第25条的规定,“废标”指的是单个投标文件在评标程序中被认定不符合条件并被剥夺继续进入评审程序资格的情形。[金鹰、郭恒,《论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中废标的认定》。

]法律、法规、规章对废标理解的不同,直接导致了实践中对废标理解的混乱局面,也由此导致工程实务中废标纠纷的大量产生。

实务中的废标认定大概分为两类,一是法定情形而产生的废标,二是违反招标文件具体规定而产生的废标情形。

一、法定废标处理情形

1.无单位盖章,无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人签字或盖章的

2.无法定代表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的

3.投标人名称或组织结构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且未提供有效证明的

4.投标有效期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

5.未按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字迹无法辩认的

6.多份投标文件或一个投标文件中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有效

7.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8.联合体投标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

根据以上规定,实务中诸如“项目经理资质不符”、“社保关系证明没有盖鲜章”、“中级职称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中级以上职称”、“道桥专业不能担任房建施工”、“法人代表没有签章”等等均被作为判定废标的依据。笔者认为实务中招标文件规定的废标情形,应关注于涉及实质内容的情况,对于投标文件不涉及实质性内容的形式或格式上要求不应苛求。《招标投标法》第39条、12号令第19条等给予了投标人补救的机会。形式缺陷导致废标认定的范围过大,不利于招投标工作的健康推行。

二、低于成本价的认定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32条规定:“投标人不得以低于其企业成本的报价竞标。”第41条规定:“评标可以采用综合评估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方法……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应当在投标文件能够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人中,评审出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人,但投标价格低于其企业成本的除外。”《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21条规定:“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其投标应作废标处理。”但法律意义上的“工程成本价”究竟是指“社会成本价”还是“个别成本价”,现行《招标投标法》没有明确规定。笔者赞同借鉴工程行业的政策规定和工程实务操作规范值得以填充立法不足,可通过社会成本和个别成本的方式来划分工程成本价。

三、认定废标的主体

招投标实务中,对废标认定主体认识不清而盲目认定废标导致的纠纷屡有发生。[金鹰、郭恒,《论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中废标的认定》。]如某省发改委在处理一起招投标举报时作出的《监督意见书》在事实认定中陈述:“…根据评标办法第15条规定,上述存在串标行为的17家投标单位应作废标处理。鉴于第一标段原第一中标候选人某公司将作废标处理,该标段应重新评标。”其后,一家投标单位提起行政诉讼,其中一个诉讼请求就是请求撤销对其投标作废标处理的意见,给某省发改委应诉带来了不小麻烦。根据《招标投标法》第37条及12号令第7条、第8条明确规定,法律将评标(当然也包括认定废标)的权力直接赋予了评标委员会,任何其他组织和个人均无权认定废标。从性质上看,评标委员会是招标人依法组建的临时性机构,向招标人负责。但实务中招标人利用招标文件对废标的约定,量身定标,设置过多苛刻、甚至不合理的废标情形,以帮助其中意的投标人、排斥其他投标人,这时的评标委员会就成了一个傀儡。

四、废标风险防范措施

基于目前废标规定,投标企业应从以下几方面防止废标。

1.对招标文件的要求作出形式响应和实质响应。

形式响应应做到

1)投标函上一定要同时加盖企业公章(不能是合同专用章)和法定代表人的印章。若是由授权代表人签章,则必须提交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并且委托书应当详细记明委托权限和委托日期。

2)严格按照规定格式进行投标文件的编制、填写的内容必须全面、明确、字迹工整、易于辨认。企业资质、人员资格条件、业绩情况必须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并附证明材料;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密封,在封口处加盖投标人的公章。

3)按招标文件的要求及时、足额向招标人提供投标保证金(投标保函),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应保管好银行进帐单等凭据,提交投标保函的,应保存签收回执。

4)报价时,如报出两个价,必须对报出的有效报价进行声明。在不允许投备选标的情况下,尽量不要提交两份或两份以上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

5)如联合体投标,联合体各方应均能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并签署联合投标协议。联合体各方必须指定牵头人,由其代表联合体进行投标,指定牵头人的应提交联合体各方法定代表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原件。投标保证金(投标保函)以联合体牵头人的名义提交。提交投标文件时,应一并提交联合体各方签署的有投标人公章和法定代表人印章的联合投标协议。

6)投标人应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截止日期前提交投标文件或补充文件。

实质响应应做到

1) 质量标准明确并满足招标文件要求,并不低于法定强制标准。

2) 投标报价明确且不得高于招标控制价,对是否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进行说明。

3)工期必须明确,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明确并能保障工期目标实现

4)商务和技术偏差必须明确。 当投标报价被评标委员会认定为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低于标底或低于个别成本(企业成本),并被要求予以澄清或说明时,应与评标委员会积极进行沟通、澄清和说明,说明或澄清一定要以书面的形式(加盖公章和法定代表人印章)做出并要求评标委员会给予签收回执。

参考文献:

[1] 马馨梦、李彦彪、余振兵:《公路招标投标中的废标成因分析三》,载《科技信息》2007年第13期。

[2] 四川盛豪律师事务所,徐江:《建设工程招投标过程中废标风险的预防》。

[3] 蔡作斌:《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招投标过程中废标的认定与处理》,栽《建筑经济》2005年第5期。

[4] 叶芳芳:《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招标中废标现象浅析》,载《建筑施工》2007年第10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