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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众多小型保险公司,建立时间较晚;盲目追求于快速发展客户,针对公司的内部建立没有完整的规划。往往不经意的一个部门出现的小问题对公司造成巨大的损失和影响。
(一)内部管理要求整体动员,严格对待。按照国家下发的文件我们可以看出,国家对公司管理眼球非常严格。公司整体从上到下要严格要求,统筹兼顾,尤其是高层领导骨干人员要严格要求自己。针对人员较少的保险公司来说,落实到每一位员工则显得更加重要。团结是公司发展进步的关键,只有公司整体团结起来才会发展的更加稳定、迅速。
(二)严格按照保险公司发展原则很多保险公司没有按照国家规定的发展原则,盲目追求业务和客户的增加;最终会导致保险公司风险抵抗能力较低,没有风险预测评估导致公司不稳定,无法长久。只要严格按照我国定制的保险公司基础原则理论,增加风险抵抗力,多做数据调查;及时更改数据调控,切勿急于发展。清晰的分析自己公司的运营产品,寻找合适的合作单位,以保证最基础的盈利。
(三)内控管理体系要做效益原则所谓效益原则,则是保险公司针对业务和项目采取最合适的应对方式获取基本效益以及高效益。保险公司应做好成本的投入和语气效益的计算,以最合适的方式来进行内部有效控制。
二、加强内控管理制度的建设的重要性
(一)更好的控制市场。由于我国的保险公司市场非常混乱。虽说我国的保险公司不是遍地都是,但是我国的保险公司没有统一的管理,各种大小的保险公司存在没有统一的规格和要求,以至于保险公司市场没有领头代表,导致市场出现混乱现象。国家和保险公司本身都要进行严格的内部管理控制,每一个保险公司都需要按照国家规定的制度进行,不得犯法越权等。只要有稳定的结构体系才不至于会出现混乱的情况,办理企业要求单位都要有一定的要求,公司实力都要有最低的标准要求。
(二)有利于保险行业更好的发展。目前,保险行业仍处于新生行业,越来越多的公司企业进入这一领域。在迅速发展的今天更加需要有效的强化公司内部管理建立,打造完美管理制度。面对未来发展趋势,我们应该更加理性的认识;并不是盲目的投入到其中去,理性的观察发展状态。加强保险公司内部管理制度,更加有利于自身的发展;更加有利于针对其他保险公司的迅速发展不至于落后,努力在保险行业里力作领头者。
(三)业务处理更加高效、快捷。拥有一个完善的系统,紧密的管理体系,各级之间没有牵扯而又紧密联系。各级工作岗位人员分工明确,这样能够更好的提高工作效率,实现“1+1》2”的效果,既能独立完成工作又能紧密联系,实现独立与团结的结合。一个企业的发展取决于一个管理者的水平,有一个优秀的管理者,胜过无数的人群讨论;拥有良好的决策和及时采取正确的方案,甚至能决定一个公司的命运。
三、如何进行正确的内部管理控制
(一)成立内部调控部门进行专业负责。大多的案例已经显示是公司管理内部机构不完善和管理不当的结果。如何正确严格的确保大家遵守公司管理制度,需要成立专业部门进行负责。内部控制管理监测部门每月或每周进行不定时的人员抽查,;不定期的考察公司人员对公司制度的态度。由于公司人员制度意识的淡化,需要监控部门进行培训和思想教育提醒;每周或每月做一统计报告,并做出奖励以及处罚措施。让大家从思想从根本上正确认识到遵守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重要性。
(二)建立科学创新的内控管理机制。正确的管理体制的建立一定有一套理论,不是凭空产生;具有一定的理论效应。首先,保险公司制度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和行业不同分析建立;任何一个小公司要想做强做大,不仅根据自身情况发展而且需要完成最基础建设。每一个公司都要有自己的特点,有自己独特的风格、有自己独特的文化,有自己的信仰等。从公司整体到公司局部到公司专业调控机制,都要以基础加创新的模式来加强公司的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
20年,全司员工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在市分公司党委、总经理室的关心、支持下,齐心协力、锐意进取,紧跟省公司的战略部署,把握主动,明确目标,扎实措施,合力攻坚,强势奋进,保持了业务持续、健康发展。基本实现了公司20年的各项工作经营目标,总保费达到亿元,比去年增长%。
20年,保险公司某县支公司以业务发展作为全年的工作主题,明确经营思路,把握工作重点,积极有效地开展工作,取得了较好的经营成果。
一、20年的经营成果和工作情况总结
从20年开局以来,截止到12月日,我司共完成保费收入万元,比去年同期的万元增长了%;其中股份公司总保费完成万元,比去年同期的万元增长了%;新单保费完成万元,比去年同期的万元增长了%;期交保费完成万元,比去年同期的万元增长了%;10年期保费完成万元,比去年同期的万元增长了%;短险保费完成万元,比去年同期的万元增长了%;中介趸交保费完成万元,比去年同期的万元增长了%。
(一)个险业务发展情况
1、从思想上坚定信心,明确方向,充分认识市场形势,抓住机遇,直面挑战。
上级公司多次在各种会议中强调,今后的市场竞争日趋激烈,同业公司不断从各个方面和我们展开较量,在这种市场环境中,只有迎头赶上,积极发展才是硬道理。
公司上下充分领会上级精神,认识到决不能被动地围着公司的计划指标转,而是应该积极地开拓市场,我们利用各种时机,转变各方面人员的观念,变“要我发展”为“我要发展”。对于销售一线的业务人员,我们反复强调,取得业绩占领市场才是根本,意识到做一份保单就占有一块市场。只有树立起发展的新观念,不断占领市场份额,用服务和士气与同业竞争,营销团队才能在市场大潮中立于不败之地。正是攻克了思想上的堡垒,统一了发展观念,才从根本上增强了凝聚力,公司的个险队伍呈现出积极主动、健康向上的精神面貌。
同时,适时进行营销职场的调整与规划。年初,将城区营销的两个职场重新进行人力调整,划分为三个职场,形成职场间的相互竞争、奋勇达标的态势。
还组建了组训科,进一步加强完善个险授课培训力量。为全年的产说会、各项培训工作的顺利举办打下了基础。
2、针对全年各阶段经营重点,我公司积极配合市公司各项安排,结合实际情况,适时推出竞赛方案,有针对性地进行业绩拉动。
从年初开始,就针对一年的工作方向,倡导全体业务伙伴达到基础目标,并持续努力实现高要求。在全年的工作中,业务伙伴始终沿着既定方向努力,实现了整体工作的持续性和有效性。
公司也适时推出各类业务竞赛方案,有效地提升了团队士气和工作积极性,为全年发展进行了有效的拉动。如:年初推出业务竞赛方案,全面提升规模保费,实现了开门红;年中围绕分散型业务的发展要求,推出了“”的竞赛活动,充分调动广大业务伙伴的工作积极性,保证了目标顺利达成,最终完成万余元,超额万多元;四季度,根据上级公司的部署安排,推出相关的方案提升十年期交业务发展,有效地拉动了业绩增长。
3、一手抓基础管理,提高团队素质,维护团队稳定;一手抓产品说明会,提高保费,保证目标达成。
(1)认真分析团队实际,从基础工作入手强化各项工作的落实,保证团队素质的稳步提升,实现稳定发展。
抓好基础工作,立足长远发展,是我公司长期以来始终坚持的方向,在20年,基础管理工作又上了新的台阶。从早会经营、出勤管理、系统培训、职场建设等多个方面,加强点滴培养,使各项工作有序开展,团队形成了规律性的工作习惯,团队素质不断提升,队伍稳定性不断增强。
在早会经营方面,我公司始终高度重视,要求组训下大力气保证每次早会的效果,进一步做好出勤管理,对所有人提出明确的考勤奖惩机制,引导团队进一步端正风气,养成良好工作作风,有力地推动了各项工作的落实。
此外,我司在活动管理、举绩率管理等多个基础管理方面也都进行了深入持续的探索与实践,为持续健康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2)抓基础管理的同时,认真做好产品说明会的组织保障工作,开展形式多样的客户答谢活动,使个险业务持续发展。
回顾20年的经营历程,高密度的产品说明会是一个突出特点,我们充分利用各种时机,坚持举办各类产品说明会,取得了显著的效果。充分利用现有条件,开展形式多样、不拘一格的答谢会版本。答谢会的举办局面如火如荼,迭起。
为了给业务人员搭建好销售平台,确保每场说明会的质量与效果,无论是高端客户还是普通客户的产品说明会,每次都要进行认真细致的准备,从说明会的流程安排到奖品设置;从主持主讲到礼仪服务人员的演练;每一个细节都要精心策划、充分准备;讲师、组训人员积极配合,服从公司大局,经常加班加点,展现出良好的团队协作氛围。产品说明会给业务伙伴提供一个很好的展业平台和约访借口,使各类业务得到良好发展。
4、积极响应保监委和总经理室的号召,进一步发展县域保险,利用乡镇网点扩大公司影响,提升战斗力。
我司多年来在乡镇网点建设方面成效显著,已形成了以县公司为中心,个乡镇保险营销服务部的合理布局,农网业务的增长成为目前公司业务发展的一个重要方面。
例如今年,我司的网点完成期交总保费达万余元、卡折业务万余元,人力规模人,网点完成期交总保费达万余元、卡折业务万元。其他个农村网点各项业务指标也均比往年有了长足的发展。
通过农村网点广大业务伙伴的辛勤工作,不仅给广大农村群众带去了保障,普及了保险知识,同时为公司带来了保费。在经济效益显现的同时,网点建设带来的社会效益更加明显,在设有营业网点的乡镇,保险公司的影响力占据突出地位,保险的社会意义和作用得到老百姓的认同,为我们事业的长远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二)收展业务方面
今年,我司收展部门的工作有了较大的发展与改观,改变了以往只收不展的做法。每位收展人员通过续收为拜访理由,接触客户,加强沟通,有效的提高了期交新单业绩,真正成为了“收”“展”队伍。
20年,收展部共收取续收保费万元,占全部应收保费的%;全年期交保费共达成万余元,比去年增长了%。
由此可见,收展队伍如果充分发挥能力,以“收”带“展”,是有着非常大的潜力可挖。因此,明年将会更进一步的加强收展队伍的建设,充实人员,提高队伍素质,充分挖掘老客户资源
,使收展力量得以壮大,成为一支有战斗力的展业队伍。(三)团险业务发展情况
今年,我公司为全面开拓团业短险市场,在团业部下属成立了综合销售部,选聘了一些有能力、有背景、有水平的资深业务人员充实到团险一线,培养出团个险的综合销售能手。
通过目前的工作实践证明,由于团业队伍建设得到了加强,抓住了短险业务发展中的关键因素,所以今年的团业有了较快的发展,取得了良好的业绩。
20年,短险保费完成万元,比去年同期万元增长了%。为市分公司完成年任务作出了应有的贡献。
今年,团业在市公司的指导、支持下,解放思想,锐意进取,成功的进入行业,通过采用险对其行业人员进行承保,开拓出一条业务发展的新路;同时公司在建工险上,要求团险综合销售人员主动出击,找路子,走出去,直接与建筑业主联系开展建筑工程保险;在学生保险业务上,我们在政府承保学生险的基础上,积极与劳动局、教委等部门联系,得到县政府、教委的大力支持,成功推出了城镇居民学生保险的补充保险,年此项业务初显成效。
这些工作为今年短险业务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并为以后的工作提供了创新思考的榜样。
(四)中介业务发展情况
兼业是“冲盘子、上规模”的关键,因此,我们采取了一系列积极措施,保证中介业务的正常健康发展。
一方面是支持中介队伍的发展建设,在政策上给予倾斜,另一方面,充分放权至中介部,由其根据市场情况,及时出台方案,保证市场份额不降、银保阵地不丢。
今年,中介趸交保费万元,比去年同期万元增长了%。年中介业务虽发展较大,但也存在不足,如费用控制不科学。在明年中介业务方面,我们首先要从基础管理入手,科学的合理安排执行政策。
公司还出台各类方案,全司动员,调动内勤人员的积极性,使公司内勤与业务一线人员一起为公司再创亿元县共同做贡献,全司上下一盘棋,完成了上级公司下达的任务目标。
(五)内控管理方面
县支公司作为基层展业单位,既有一线展业部门,也有相关的客户服务、业务处理等职能部门。所以在全面发展业务的同时,还要做到依法合规经营,符合公司管理的各项要求。
如何使各部门形成合力,有效的让管理推动业务健康发展,借业务发展促进管理水平,因为这是全年工作能否全面推进、提升的一个重要因素。
因此今年,为了更好地做好各部门间的配合工作,多次召开办公会、协调会,以工作目标为会议目的,既强调管理的重要性及原则性,也提倡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更好的提高各部门的主观能动性,加强大局意识,使各部门、各部门负责人都能从公司的全局角度考虑问题、解决问题。
截止到目前,我司20年的各项业务、财务、客服检查均已顺利通过,没有发生重大违规违纪的情况。
除此以外,还着力加强执行力建设、加强内控。如今年,成立了办公室,统一了派车调度,合理有序的安排车辆使用;对于日常办公用品、低值易耗品,都要求必须有申报、审批,方可领用;对于超权限的业务、财务处理,要求必须严格按规章制度上报,不得越权。
(六)学习教育方面
学习是进步的根源。党的十六大提出:“要形成全民学习、终身学习的学习型社会”。
全司人员广泛深入的认真学习科学发展观。充分了解掌握了科学发展观的第一要素是发展,核心是以人为本,基本要求是全面协调可持续,根本方法是统筹兼顾。
按照“统筹城乡发展、统筹区域发展、统筹经济社会发展、统筹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统筹国内发展和对外开放”的要求,学会了正确处理加快发展与风险防范的关系,正确处理公司效益与社会效益的关系,同时,强化抢抓机遇观念,强化第一要务观念,强化经济效益观念,强化合规经营观念,强化创新进取观念。找准着力点,增强抢占市场的紧迫性。
作为基层保险公司,更要抓住重点,实行城乡联动,促进城乡一体化发展,下大力气开拓中心集镇和农村市场。要加强服务,加快网点建设步伐,扩大中心集镇的辐射作用。要大力发展团险综合销售、中介理财师队伍,实行全方位和多途径多渠道展业。完善和创新展业方式,以短促长,实现长短并举。加大售后服务工作力度,建立理赔公示制和服务公开承诺制,不断地提高服务质量。
在日常工作中,也鼓励各部门员工、伙伴在工作中积极创新,用科学发展观指导我们工作事业的进步。例如今年团险部用险承保制造业便是一个创新促进业务发展的实例。
二、20年的工作安排
面对成绩斐然的20年,尽管我们的各项指标比往年均有令人欣喜的发展,但从全省县域情况来看,我们的进步是有限的,在县级公司排名位次还不够理想。
差距就是落后。我们将强抓各业务渠道的基础管理,在20年的各项任务目标下达后,精心谋划,将任务目标分解落实到各个业务部门,实行目标管理。
(一) 个险业务工作安排
20年个险工作尽管也取得了一些发展与进步,但与年初目标仍有一些差距,如个险期交目前完成了万元,未完成全年的任务数;人力规模也没有跟随上全省的发展水平;驻村服务员制度的管理还较薄弱。
这三者是目前我公司的弱项,计划在明年要全面、认真的加强基础管理,加强团队建设,总结驻村服务员兼职多、专职少、难管理等问题,加强农网部管理力量,增加人员,专人负责驻村代表例会、培训等工作;同时,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增员活动,及时给团队注入新鲜血液,保持业务员高昂的斗志。
我们还要加强个险业务辅导,对我司的个人业务发展情况认真进行梳理,因地制宜的制订方案,提高业务人员的展业热情;抓好基础管理工作,确实提高业务人员的活动量、举绩率、出勤率及人均保
费指标。对每个业务人员的展业情况进行电话、短信追踪,保证任务分解计划得到真正的落实。认真贯彻和利用《基本法》,结合明年的任务目标,对主管和业务人员严格考核,做到吐故纳新,使营销队伍健康的发展,加强增员和新人育成,保证一定的人力规模,稳定队伍、发展业务。
继续采用分红说明会与高端说明会相结合的方法,以及等险种并重进行销售。做好销售支持,搭建销售平台,促进精英队伍成长。发挥公司的平台作用,树立公司的品牌形象,集中力量,协助促成,保证业务持续发展。
(二) 团险业务工作安排
团险部正计划加强队伍建设,充实人力,明年将分设两支销售队伍。通过人力的扩张和素质的提高,进一步提升我司的团险市场开拓能力。
明年,我司团险部会继续发挥创新精神,拓宽思路,积极寻找新的短险业务增长点,使得短险保费的来源多样化、险种分散化,避免短险业务在一定时间段内起伏过大,促进短险业务的持续稳定发展。
(三) 中介业务工作安排
目前,中介部已在招聘人员,认真打造好专管员与理财师两支队伍,为明年趸交、期交保费的任务目标达成做好人力资源准备。同时,还要继续做好各渠道单位的公关工作,重点宣传我们的公司品牌、险种品牌,加强与他们沟通,确保开门红工作的顺利开展。
在目前管理要求日新月异的形式下,不论是新老客户经理,均需理顺思想,转变观念,以适应新形式、新市场的要求;尤其是新任客户经理初涉营销,业务不熟练,除强化培训外,要加强帮扶,做好传帮带工作。
在年末岁初这个承上启下的时点上,回顾以往,展望未来,我们对今后的发展充满了信心。
关键词:农民工 工伤保险 职业病
农民工这一特殊群体的出现是经济发展人口流动的必然结果。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国2011年人力社保事业发展统计公报的显示,截至2011年,我国农民工数量达2.5亿人,其中外出农民工约1.6亿人。农民工不仅人数多,而且他们干的是最重、最累、最苦、最危险的工作。①农民工工伤保险是指农民工在工作中或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因遭受工伤事故或职业病伤害后,暂时或者永久丧失劳动能力以及死亡时,劳动者或者其遗属能够通过国家政策法律法规而获得医疗救治、经济补偿等一系列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长期以来,农民工大量从事高风险、高强度的社会职业,例如建筑业,煤炭行业,但却被排除在城镇工伤保险范围以外,这不利于农民工权利的实现,也不利于社会稳定,因此,完善农民工的工伤保险制度逐渐被提上日程。
一、目前我国农民工工伤保险的现状
(一)农民工虽然参保意愿迫切,但我国农民工密集的高风险行业的企业参保率较低,无法适应城镇化快速发展的需要
农村劳动力对城镇经济发展和基础设施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在经济转型期,,切实保障农民工的权益是城镇建设稳定推进的必然要求,也是我国人权发展的重要内容。完善农民工工伤保险制度,是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进步,也利于保障农民工劳动能力。然而根据调查资料显示,76.6%的农民工没有工伤保险。
对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农民工而言,一旦发生工伤事故,企业单位通常会拒绝或者拖延支付工伤赔偿,理由是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企业没有参加工伤保险,若发生死亡事故,则给家属一点补偿"私了"。通过正常的法律赔偿途径解决问题的寥寥无几。在全国每年所发生的数万起工伤事故中,农民工工伤的比例高达40%以上,而农民工真正得到补偿和救助的比例还不到5%。②
(二)农民工工伤事故数量增多,职业病危害日益严重
虽然2011年《社会保险法》顺利实施,《煤炭法》与《建筑法》及时修订以及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配套规章陆续颁布实施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农民工的切身利益,但这些规章制度与农民工的需求还有巨大的差距,近年来农民工的劳动安全状况每况愈下,工伤事故和职业病频发。
(三)工伤保险制度在适用上对农民工而言困难更大
2004年开始实施的《工伤保险条例》把农民工纳入其中,使得工伤保险的范围进一步扩大,也对农民工有了更全面的保障。2011年新实施的《工伤保险条例》从表面上看,法律有强制性的规定,切实维护了劳动者的利益,但是从农民工的角度看,许多规定不符合农民工的现实需求。根据新《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计算某些工伤保险待遇应以"本人工资"为基数,其条例第64条第2款规定,"本条例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但在现实生活中,很多用人单位是通过包工头雇佣农民工,农民工并没有直接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而对于季节性农民工要计算出12个月的平均工资也十分困难。
二、目前我国农民工工伤保险制度存在的相关问题
(一)目前我国农民工工伤保险存在的主要问题
由于我国农民工工伤保险制度起步晚,发展比较缓慢,因此目前还存在各种各样的问题,可以将其归纳为以下几点:
1.没有建立一个相对完善的预防-补偿-康复的网络体系
我国工伤保险制度在设计上非常注重工伤的认定、劳动能力鉴定程序和工伤保险待遇项目的细化,而对工伤预防、康复治疗,补偿很少提及。这一点在农民工身上体现得尤其明显。长久以来,我们在工伤预防、职业康复上投入很少,同时,通过经济、法制、技术等手段对企业安全生产进行有效制约促使企业采取措施及时消除隐患的工伤预防机制也尚未形成。我国现行法律制度没有对职业病康复问题做出较为完善的规定。基于这些原因,我国工伤保险的预防-补偿-康复的网络体系尚未建成。同时,由于农村的医疗水平与城市的医疗水平还是有一定的差距,康复治疗有可能无法满足治疗后期的农民工的需求。2004年1- 4月份,全国煤矿企业发生伤亡事故1093起,死亡1589人,事故死亡占比的80%是农民工,其重要的原因之一就在于工伤预防机制的缺乏③。
现实中,一些农民工工伤致残或患职业病,用人单位并不积极推动工伤员工进行工伤康复治疗,更多是推脱自己在工伤员工康复治疗中的责任,不进行后续治疗,而是与工伤受害者私下协商给些钱打发。
2.工伤争议的处理程序复杂,不利于工伤保险制度对农民工权益的维护
由于工伤保险法律制度不健全,工伤的认定时间长,鉴定程序复杂,裁决和诉讼耗时较长,对农民工的工伤案件的处理容易进入了"马拉松"式的状态。这就给他们增加了经济风险和生活成本。未参保的农民工遭遇工伤后如果未能与用人单位协商解决工伤待遇,他们将在工伤认定和鉴定后,由政府劳动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若农民工不服仲裁结果,还会进行上诉,进入司法程序。这一系列的工伤处理程序一般要花一年左右的时间,甚至有些要耗3年到5年,更可怕的是有的工伤案件还成为了"无尾案"④。
关键词: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优化
一、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制度的内涵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以下简称《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确立了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制度的框架。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社保经办机构按规定向用人单位追偿。第四十二条规定第三人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并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二、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情形区分存在适用冲突
《社会保险法》将先行支付分为两种情形: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及第三人原因造成工伤。两种情形并存时,无论依据哪一条规定,工伤保险基金均有先行支付的责任。但立法没有明确规定此情形下第三人按照确定的责任大小依法偿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的相应份额,容易造成先行支付制度的法律适用障碍。
(二)工伤认定时限过长
《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四条、第六条规定职工因第三人侵权或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均须先认定为工伤,方可申请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根据最新实施的《工伤认定办法》走完全部程序最长需95天,对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也要50天。其中若存在材料补正、提起工伤认定决定行政复议等问题,时限会进一步延长。与其他工伤保险待遇相比,工伤医疗费用的支出更具有迫切性,如果工伤认定时限过长,无疑会拖延工伤职工治疗的最佳时期。
(三)“第三人不支付”前置不合理
《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第三人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无法确定第三人,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不支付”,指第三人没有经济能力支付、明确表示拒绝支付或采取相关措施逃避责任。“无法确定”,指难以确定工伤责任的承担者,或无法确定造成工伤的原因而无法明确工伤医疗费用的承担者。该规定明确了第三人原因造成工伤时工伤保险基金与第三人民事赔偿先后支付顺序。工伤职工要证明“第三人不支付”一般需通过民事诉讼,而这需经历较长的审判程序,对工伤职工存在明显不公;要证明“无法确定第三人”,如何举证、证明机关如何确定都不得而知,增加了工伤职工获得工伤保险基金救助的难度。
(四)基金追偿机制不健全
《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了社保经办机构对第三人和用人单位的追偿措施,如诉讼、责令偿还、申请划拨偿还、签订延期还款协议及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还数额的财产等。但是,这些措施类似民间借贷的追偿程序,追偿力度不足,社保经办机构享有的行政追偿、惩戒措施不具有威慑力。
三、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制度的优化建议
(一)两种法定情形并存时的关系协调
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及第三人原因造成工伤,两种情形并存时,基金先行支付后应根据用人单位和第三人各自的责任承担范围,分别进行追偿。需强调的是,此时工伤保险基金向工伤职工支付的是工伤保险待遇而非仅限于医疗费用。工伤保险基金对第三人追偿范围应限于工伤保险与民事赔偿重合的财产赔偿项目,其他保险待遇应向未参保用人单位追偿,实现未参保用人单位与第三人的责任分摊。因此,建议在《暂行办法》第十三条中补充规定:“个人因第三人侵权导致工伤且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社保经办机构在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后,分别向第三人和未参保用人单位追偿其各自应承担的责任份额。”
(二)简化先行支付申请中的工伤认定程序
针对先行支付申请中工伤认定时限过长问题,建议:一,将工伤医疗费用与工伤保险其他待遇先行支付的程序分离,医疗费用的先行支付不以工伤认定为前提。工伤职工提供劳动关系证明和相关担保后即可向社保经办机构主张先行支付;对于无法提供劳动关系证明的工伤职工,经劳动仲裁获得劳动关系确认后,由社保经办机构作出先行支付的决定;对于无法提交担保的工伤职工,只能等工伤认定结束后再申请先行支付。二,针对其他工伤保险待遇的先行支付,应以工伤认定为前提。由于工伤保险待遇相对于医疗费用支付数额巨大且支付时限较长,严格的工伤认定有助于减少支付风险。三,为提高支付效率,先行支付情形下,可将工伤认定的职能由劳动行政机关转移给社保经办机构,在社保经办机构设立专门的认定部门,褪去其行政色彩,还原先行支付制度的社会法本质,从而缩短工伤认定的时限。另外,在工伤认定时对劳动关系的认定也应坚持实质条件认定标准。
(三)取消“第三人不支付”的前置条件设置
《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二条将民事赔偿作为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的前置程序,违背了当今工伤保险立法趋势,阻碍工伤保险基金保障的发挥。工伤保险基金在任何情况下都应承担第一顺位责任,只要职工被认定为工伤就可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至于民事赔偿责任如何分配应在工伤保险基金追偿阶段予以规定。因此,建议取消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中规定的“第三人不支付和无法确定第三人”前置条件,允许工伤职工通过工伤认定便可申请先行支付;可要求工伤职工提供第三人的身份信息与相关部门出示的对第三人责任认定材料,便于日后进行追偿。
(四)完善追偿机制
追偿机制不健全是我国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制度的主要弊端,先行支付的垫付性质弱化了社保经办机构的追偿权利,且缺乏强有力的、多元联动的追偿措施。针对此问题,一,赋予社保经办机构行政权力,使其有权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加大对不履行义务用人单位的惩戒力度;二,采取双罚制度,一并追究用人单位负责人的相关责任,加大罚款数额,一方面惩戒违法,另一方面可充实基金;三,若出现用人单位实体不存在或恶意注销情况,应制定向出资人或负责人的追偿措施,通过与工商部门联动,防止用人单位恶意注销或出资人携款逃跑等情况。
[参考文献]
[1]李海明.《工伤救济先行给付与代位求偿制度探微――兼评《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制度的得与失》[J].现代法学,2011,33(2):48-54.
相对于工伤补偿而言,我国的工伤保险制度的工伤预防功能较弱,主要原因是我国各地制定的费率档次不合理造成的,即大多数地区的费率设计存在费率档次“少而粗”的现象,之前只有大连市建立了19个费率档次,其他省市没有超过8个档次。如此少的费率档次根本不可能真实地反映各个行业的风险差别,更达不到费率与风险相关联的目的,激励作用不够。另外,从浮动费率来看,浮动范围和评价指标还未形成完全科学的模式。我国的浮动费率浮动幅度很小,加上行业费率、工伤保险费率,也不过是在0.5%到3%之间,难以反映企业真实的安全状况,企业安全生产决策几乎对工伤保险费率没有任何敏感性。企业采取安全措施与否,对它们应承担的工伤保险成本高低没有影响,使费率机制在工伤预防中的作用微乎其微,直接限制了工伤保险的事故预防功能。结果,一方面造成了工伤保险基金不合理结余,另一方面丧失了工伤保险促进安全生产的功能。
从最初的《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工伤保险条例》到新《工伤保险条例》和《社会保险法》,关于工伤预防和工伤康复的法律法规少之又少,大多都是简单提及,更缺乏可操作性,因此,很多地区尤其是欠发达地区,将工伤保险基金用于工伤预防和工伤康复方面的比例很少,主要原因在于有关工伤保险的法律法规的强制性不够和可操性差。
针对我国工伤保险制度“重赔偿,轻预防和康复”的特点和我国职业安全卫生工作的现状,我国应致力于构建预防、康复和补偿“三位一体”的工伤保险制度,这既是世界各国工伤保险发展的主流和趋势,也体现了政府对工伤职工权益的保障,更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必然要求。具体思路如下。
1“三位一体”工伤保险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应遵循立法先行的原则
我国工伤保险制度的法律法规中对于工伤补偿、工伤预防和工伤康复的相关规定,尤其是关于工伤预防和工伤康复的规定很不健全,缺乏可操作性,因此,要想建立并完善“三位一体”的工伤保险制度,必须在工伤保险的相关法律法规中对工伤补偿、工伤预防和工伤康复作较为详细的规定,如工伤康复实施程序等,使相关部门和工伤职工在处理或发生工伤时有法可依,以图最大限度地保障工伤职工的权益。
2合理分配工伤保险基金,在资金上保证预防、康复和补偿三大功能的充分发挥
工伤保险制度三大功能的真正发挥依赖于雄厚的物质基础———工伤保险基金的支撑,因此,要建立“三位一体”的工伤保险制度首先在资金上应予以保障。根据我国现阶段工伤保险基金的收支结余情况,建立“三位一体”的工伤保险制度是有一定基础的,从2002-2011年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额可以看出,我国工伤保险基金年年有结余,2002年结余额为81.1亿元,到2011年已达642亿元,完全可以将结余资金用于工伤预防和工伤康复,这符合工伤保险基金“以支定收,略有结余”的筹资模式,否则大量的工伤保险基金结余意味着工伤保险基金的贬值。另外,国外成功经验表明,适当地提高工伤保险基金中用于工伤预防的资金,其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是非常显着的,工伤预防的收益约是投入的8倍。因此,要完善“三位一体”工伤保险制度,在提高认识的基础上合理分配用于工伤预防、工伤康复和工伤补偿的资金是关键。
3设计合理的工伤费率机制,促进工伤预防功能的发挥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保险业得到了迅速恢复和较快发展。从1980年至1997年的17年间,我国保险业保持了年均37.6%的超高速发展态势,与1997年保费收入世界排名前25位国家的平均增长率1.33%相比,超过27倍多。但应该看到,经营风险问题(如寿险公司巨额利差损的存在)也日益凸现出来。国内的保险学者在研究这一现象时,多将其归咎于粗放型经营方式在保险公司尤其是国有保险公司的长期实行,使得浅层的保险需求得到相当程度的释放。因此,他们呼吁各保险公司,特别是国有保险公司尽快通过险种创新、拓宽资金运用渠道等方式使保险业走上快速健康发展道路。但实践越来越表明,经营方式的转变不应也不能替代产权制度的改革,倘若不在产权制度方面取得实质性的突破,中国保险企业存在的问题就不可能彻底消除,经营方式也不可能得到彻底的转变。
笔者认为,在目前的新形势下,要使我国国有保险公司在产权制度改革方面取得突破性进展,股份制改造不失为理想的选择。
在开放的充分竞争的保险市场环境中,对国有保险公司进行股份制改造有着多方面的重要意义。
(一)股份制是一种十分迅速而有效的集资方式,可以迅速扩充资本金,增强企业实力
资本实力是保险公司参与国际竞争最重要的法码,而目前我国保险公司与国外大公司相比,资本规模存在十分明显的差距。目前我国民族保险业的资本总额只有200亿人民币,而最早进入我国保险市场的美国国际保险集团的股东权益是271亿美元,至于在我国设立合资公司的德国安联与法国安盛保险公司,其股东权益分别是261亿美元与150亿美元,实力悬殊可见一斑。中国在加入WTO后,保险业将面临巨大的开放保险市场的压力,中国的保险企业必须在有限的时间内发展壮大自己。股份制企业具有投资主体多元化的特点,是一种迅速积聚和集中资金的有效组织形式。股份制保险公司多元化的资本供给机制,不仅可以在极短的时间内集中大规模的社会资本,改变国有独资公司资本极度短缺的被动局面,还能将经营风险分散给各个投资者,为保险公司的持续、健康发展创造制度条件。
(二)股份制是现代企业的一种资本组织形式和企业财产形式,有利于提高资本运作效率
股份制企业实现了所有者和经营者的分离,产权关系明晰、权责清楚,使企业在市场中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经营主体。分工和专业化有利于提高效率,现代股份制企业通过所有者和管理者的分离,并把管理职能专业化到经营者身上,从而可以大大提高经营效率;股份制是一种开放性的企业制度,企业的资本募集,企业管理人员的聘任都面向社会,自由选择,同时股东可以自由变换身份,管理人员也可以在企业内外自由流动,从而实现了产权主体和管理主体在整个社会范围内的优化配置,有利于克服一般企业因产权主体和管理主体无法自由选择和自由流动所带来的效率损失;股份制企业适应了社会化大生产的要求,为规模经营创造了条件。同时,股份制企业的管理专业化所带来的较高效率,可以部分抵消企业因规模扩大所导致的管理成本上升。因此,与其他企业形式相比,股份制企业更有利于提高资本运作效率。
(三)股份制实现了资本的社会化,有利于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强化所有权约束,抑制人的道德风险
对国有保险公司进行股份制改造,就是使银行、证券公司、其他大型公司甚至个人也成为保险公司的股东,拥有一部分所有权。有多元股东的制衡,易于实现政企分开,使企业摆脱社会包袱轻装前进。再者,引入机构投资者,可以在很大程度上消除所有者与经营者信息不对称现象。因为机构投资者,特别是银行、证券公司这样的金融机构,它们对保险公司财务报表的识别能力远远大于政府官员,从而迫使经营者自动调整其行为,向企业利润最大化目标靠拢。而且,在股份制企业中,委托人也有动力去设置激励——约束机制,使得保险公司经营者意识到追求企业利润最大化是其所有可选择的行为路径中机会成本最小的。过去,我国国有保险公司激励——约束机制长期缺乏,经营者在理性支配下,自然会选择追求非货币收益最大化这条机会成本最低的道路。而激励——约束机制之所以迟迟建立不起来,就是因为在企业背后缺乏一个以利润最大化为目标的所有者。股份制保险公司通过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可以独立行使各种企业管理权限,排除政府行政干预。股份公司的战略决策通过董事会形成,决策的内容能够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适时调整,从而可以避免政府部门不当干预造成的战略失败和决策的滞后效应。
(四)股份制改造为国有保险公司转变经营机制创造了基本的制度条件
企业经营机制是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自我调节方式的总和。企业要真正成为市场竞争主体,必须转换经营机制,在法人产权基础上,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只有这样,才能在市场竞争中发展壮大。保险也是一种商品,股份制保险公司作为一个经营主体在经营时,要遵循价值规律的要求,利用市场的各种信号对市场供求变化做出迅速反应,适度权衡收支,以实现价值最大化的经营目标。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过程,就是建立和健全企业法人财产权制度,理顺各种经济关系,真正成为市场竞争主体的过程。对国有保险公司进行股份制改造,为其经营机制的转换提供了产权基础和组织保证。
(五)股份制经济是开放型、国际化经济,有利于保险企业的全球化、一体化发展
如今金融国际化已成为不可逆转的潮流。国际保险资本通过股权变更的形式实现资本重组,既是国际保险业务的结构调整,同时也是国际保险公司经济实力的重新形成和市场地位的重新确定。股份制是吸引外资的一种灵活、受欢迎的形式和渠道。股份制经济的国际化,是跨国集团公司发育、形成和发展的基础。股票的发行和交易的国际化,形成了财产关系的国际化;股权的国际性渗透,形成了国际性经营关系。股份制改造有利于企业参与国际合作,提升管理水平。我国保险公司要参与国际保险市场的竞争,要利用外资保险公司先进的保险管理经验,较好的方式就是通过出售股权获得与外资保险公司的资产联系。
(一)对国有保险公司进行股份制改造,其基本内容应包括以下方面
1.投资主体多元化,形成多元化网络式股权结构
国有保险公司在国有资本控股的前提下,可以采取多种渠道充实和不断增强资本实力,建立多元化、网络式股权结构。多元化股权,是指国有保险公司股权由多种性质的所有制经济主体持有,公司的职工也可成为自己公司的股东。国民经济体系中多种所有制通过多元化持股被并入到公司的股权结构,在公司内部混合生长,相互促进。这样,有利于增强中资保险公司适应国民经济运行的能力,有利于保险资源的合理配置和大规模资本的合理集中,有利于公司充分利用21世纪知识经济提供的机遇。网络式持股,一方面是指中资保险公司和那些在国民经济体系中起支柱性作用的大型企业(集团)之间的相互持股关系;另一方面是指中资保险公司和那些在国民经济体系中发挥主渠道作用的大型金融机构之间的相互持股关系。建立网络式持股结构的目的,是将国民经济体系中保源最充足的经济主体转化为保险公司的保障对象。多元化网络式持股有可能成为中资保险公司适应未来高度竞争性市场环境的主要制度安排。
2.完善法人治理结构
法人治理结构是在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的条件下,所有者、董事会与高级管理人员按国家法律规定的责、权、利关系构成的组织结构。本质上是所有者与人之间的关系,即股东会与董事会、监事会及经理之间的相互关系。
在现代企业制度中,企业是独立的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它拥有财产管理权、经营决策权、生产经营的指挥权和监督权。企业的领导制度必须全面行使这些权力。这种企业的领导制度不是实行横向分权制度,而是实行纵向授权制度。企业民主管理的范围扩大了,而且更具有实质性的内容。
公司的治理结构是基于公司股本结构,依据股份权利而建立起来的一种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委托的契约制度关系。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人员作为组织系统发挥作用是公司治理的内在需要,也是市场机制、市场竞争作为外在压力的必然产物。
3.建立网络型、扁平型的组织结构
企业组织体制的结构类型是由经济体制的模式决定的。过去,我国实行的是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与此相适应,就形成了一种以纵向管理为主的金字塔式的企业组织结构。国有保险公司也不例外,现行的组织结构仍是垂直状、多层次、总分公司的模式。实践证明,这种组织结构是不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因为这种组织结构形成的等级制度,强调的是纵向联系而缺乏横向联系,权力和信息都由金字塔顶端流向底层,信息的传递、战略决策的执行、战略决策的监督方面都是低效率的,无法适应瞬息万变、高度竞争的市场环境。因此,国有保险公司必须以现代股份制为基础,以资本权力为核心,适时改革现行的金字塔式的总分公司管理模式,建立新的网络型、扁平型组织结构,以彻底解决多层次管理模式中存在的信息不对称、行为不对称,从而风险责任不对称的问题,为高效率市场化运作创造条件。网络型组织最吸引人的地方,在于它的横向联系发达,可以以更快的速度、更少的耗费、更佳的效果传递信息。发展网络组织是当今世界上改革管理组织结构的一大趋势。
改革现行的组织结构可以采取以下方式:(1)改革现行的总分公司式管理体制,成立一定数量的全资、合资的子公司,建立新型的母子公司。强化总公司的管理职能,弱化省市级分公司的职能;总公司直接管理地市级分公司;地市分公司以下只设展业办事机构,以减少中间管理层次。母子公司管理模式可以突破任何形式的行业和地域方面的限制,实行跨行业、跨地区、跨所有制综合经营。(2)条件具备时,将国有保险公司发展成以保险业为主、跨行业经营、综合性、大型的跨国公司。
(二)现阶段国有保险公司产权明晰的途径是股份制改造,股份制改造可有多种选择
国有保险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设的根本问题是产权问题,产权不改,核心矛盾就得不到解决,只有先改产权,建设好法人治理结构,再抓管理,治理绩效才能有根本的改变。
1.同业公司合并成立新的股份制公司
选择几家相关公司,先进行资产评估,每一家公司的资产经评估后折股,然后合并,以股份制公司的形式出现,原来公司的资产在这家新公司的总资产中各占一定比例。
2.同业或不同业公司交叉持股
同业或不同业公司间相互参股或交换股票,形成紧密型的集团。可以采用现有公司资产存量折股并相互交换股票的办法,换股比例可以根据国家政策而定,这些合作公司经过资产评估后,相互交换一定比例的股票。经过交换股票,各有关企业变成“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相关企业。这种紧密型集团同松散型集团是不同的,后者在产权上没有沟通,只是在技术上、管理上协作。大型商业性保险公司的交叉持股结构,有利于抵消经营环境急剧变化而造成的冲击效应;通过兼并、收购、退出等股本变更行为,可以很好地适应保险业发展本地化的要求,有利于在保险市场上高效率地配置保险资源。
3.外资金融机构参股
与外资银行和保险公司合营,建立股份制中外保险(集团)公司。通过外资公司硬预算约束的产权,制约公司的经营运作,强化产权之间的监督,提高产权运作效率。具体做法是以国有保险公司的资产(含无形资产)折算股份,外资入股时,根据其投资数额的多少,折算成股份,但是不能越出我国加入世贸组织时的承诺条件。
股份制的优越性不言而喻,但是就我国目前现有的股份制保险公司的情况来看,国有股在总股份中占据了绝大部分比例,国有股“一股独大”。可以说,股权结构不合理已成为制约现有股份制保险公司发展的重要因素。在股份制企业,公司治理结构是借以处理公司中各种合约关系、协调和规范公司中各利益主体关系的一种制度安排。在这一安排中,股权结构是基础,起决定性作用。只有股权结构合理,才可能形成公司完善的治理结构,从而保证公司取得良好的业绩。目前存在的不合理股权结构,是股份制保险公司种种非规范现象形成的根本原因。我国现有股份保险公司大多由国有保险企业改制建成或由其作为主发起人象征性联合四五家企业、单位作为共同发起人发起设立公司,由此而形成了股权高度集中于控股股东,股权集中度过大,控股股东“一股独大”的问题。这一问题不解决,政企不分的现象就不可能从根本上改变,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也难以真正建立起来。因此,必须把优化股权结构作为现有国有股份保险公司规范化建设中的一项重要内容。
优化现有股份制保险公司的股权结构,除要适当降低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相应增加其他股东股权比重外,还应鼓励非国有性质的股东争当公司第一大股东。在当前非国有经济在整个国民经济中的比重日益增大的形势下,这一措施有着积极的现实意义。在国有经济的战略性调整中,只有那些关系国家经济命脉的企业才需要国家独资或绝对控股。由于保险属于非国家经济命脉行业,因此,对保险公司不能实行国家独资或绝对控股或股权高度集中在某一个国有公司手中,而应使保险公司的投资主体多元化,从而强化对公司经理人员的内部约束。因此,可考虑引入国有法人以及“战略性”投资者,将国家全部持有或绝对或高比例控股的股权结构,变为多个国有法人相对持股、公司内部职工持股以及公司外部其它机构投资者保持相当比重的股权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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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权威报告认为:“内部控制是为达成经营的效果及效率、财务报道的可靠性和相关法令的遵循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这一定义至少反映了几个基本观念:一是内部控制讲求的是过程,而非结果本身;二是内部控制是由“人”执行,受“人”影响整个过程,并非仅是政策手册与表格,而是来自组织内各个分支机构、每一个阶层、每一个岗位的人;三是内部控制只能为企业管理阶层提供“合理保证”,而非“绝对保证”;四是通过不同类别的内部控制相互配合,以一种、多种或重叠性的组合类别达成多项管理目标。
内部控制的全过程,实际上就是企业内部的管理人员在实现单位目标时借以保全所获得资财、有效地利用资财的管理过程,其实质,就是有效地执行经营策略的一种管理控制。在不断的重复经营过程中,管理人员在特定的环境和期限内,按照内部控制的相应要求,以最经济、最有效的方式去完成作业或工作任务,从而实现整体经营策略和目标。
内部控制是管理层用以规定和指导经营活动的一个组成部分,它涉及到包括业务、财务、理赔等事项在内的一切经营活动,具有很强的管理功能。有了良好的内部控制,不仅能使决策领导信赖各级经营管理者、上级机构信赖下级机构的管理人员、干部信赖员工,而且各级管理人员及员工也能充分理解和执行上级的意图,进而取得良好的经营效果。因此,完善的内控体系对于保险公司坚持依法合规经营、突出有效发展、发挥服务保障功能作用都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一、保险公司内控制度体系建设的基本现状
随着我国保险业务规模的高速发展,保险公司在国家法律法规和经济政策的指导和影响下,在内部控制体系的建设方面逐步形成了比较好的局面,合规与效益主题日益突出,持续健康发展能力明显增强。
一是从思想认识上看,内部控制的观念逐渐被广泛认同。得各级管理层进一步认识到了不断加强和完善内控体系建设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二是从制度建设上看,内部控制制度逐渐得到规范。近些年,保险公司加大了包括业务、财务、理赔、中介、行政、人事、党纪等各环节的内部控制制度建设,为内部控制制度体系的完善做了良好的铺垫;三是从实践过程上看,各项内部控制举措一并实施,在机构建设、人才队伍培养等方面,都有了一定的基础和经验。
近年来,由于少数保险公司的规范意识薄弱,不仅加大了行业竞争,也加大了保险公司的经营风险。有的地区甚至存在普遍性、阶段性的恶劣市场环境。这就要求保险公司尤其是具有领头羊作用的国有保险公司必须在巩固基本经验和做法的基础上,带头加快内控体系建设的步伐。
一是要大力推广内部控制理念。国有大型保险公司分支机构众多、层次不一,包括一些管理人员在内的员工,在内部控制的重要作用上认识仍然不到位,这对于内控体系的建设十分不利;二是要尽快完善具有适应性、针对性、操作性很强的个性化内控制度。当务之急是要在现有的《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等一系列“基本”制度前提下,逐步完善、健全、设计基于自身经营管理特点的、符合自身需要的内部控制制度;三是要亟待解决内控岗位人员不足、内控部门独立性不强、内控建设覆盖面不广、内控执行强度不够等问题。
二、保险公司内控制度体系建设的关键认识
从目前保险公司内控制度体系建设的基本现状和面临的任务来认识,应在“五个需要”上深刻理解、充分认识。
(一) 加强内控体系建设是保险公司经营效率的需要。保险公司在行业内和市场上是否有好的表现,首先反映的是经营能力。是否具备对生存条件的适应能力和选择能力、是否具备对经营前景的自我改造能力和自我发展能力、是否具备对来自外界刺激干扰的自动反应能力和排除干扰能力,关键在是否有完善的激励机制,以增强企业活力,充分挖掘潜在的内部潜力。要取得最大经营效率和利润,就必须/!/具有相应完备的行为约束机制。但无论是激励机制,还是约束机制,都离不开相应的自我控制与调节,要想增强活力,提高经营效率,达到目标,就必须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二)加强内控体系建设是保险公司防范风险的需要。保险公司经营的好坏,不能仅仅看当期或阶段性的保费规模有多大、市场份额有多高,更应该关注这个企业控制经营风险的程度和能力。作为金融行业,保险业较其他行业具有更高的经营风险,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进一步对外开放,保险公司在面临机遇的同时,还面临着经营风险加大、竞争更加剧烈的挑战。这就更要求保险公司及时完善内部控制制度体系,以应对市场环境、减少经营风险、增强竞争能力。
(三)加强内控体系建设是保险公司规范管理的需要。
随着经济发展、企业业务增加、规模扩大,各种专门的业务和技术需要处理,员工的行为能力需要组织,决策领导及其管理层不可能实现个人事事直接监督,在这种面广、线长、点多、庞大的组织机构下,仅凭个人的领导和管理,不可能指挥好整体经营管理活动;仅凭个人的观察和发现,不可能完整评估经营活动状况及其成果。要使各经营单位、各部门有秩序、有效地开展经营活动,必须建立完善严密的现代化管理体系。严密的内部控制制度体系能够协调、组织,控制经营活动,调整、处理各部门和经营管理人员之间的关系,使各级领导和管理层能及时、准确地了解和掌握相互协调、执行决策、遵纪守法、财务状况、效率效益等多方面情况,便于分析改进过去、调整把握现状、有效指挥控制。
(四)加强内控体系建设是保险公司整体统筹的需要。在一个经营组织机构中,虽有不同的作业单位,但要达到经营目标,必须全面配合、发挥整体作用。内部控制正是基于这种指导思想,利用业务管理、财务 会计、系统控制、理赔服务、审计监督等部门的制度规定以及有关信息报告等作为基本依据,以实现统合与控制的双重目的。内部控制并非以某个分支机构或组织中的个别活动、个别单位为其控制对象,它涉及到所属所有机构和所有活动及其具体环节,使公司的经营和管理活动由点到线、由线到面、逐级结合、统御整体。
(五)加强内控体系建设是保险公司纠偏补缺的需要。公司的有效运转离不开恰当有效的约束机制和激励机制,而这种约束和激励机制的实现离不开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内部控制到目前为止,已经逐步形成或推进闭环控制方式,这种闭环控制十分有利于各种管理领域和渠道信息的及时反馈,而这些信息的反馈又有利于采取准确、有效的奖惩措施、有利于调动干部员工的积极性、创造性,同时,信息的准确反馈,使管理层能够及时了解政策的执行差异和目标任务的推进程度,通过适时的措施和有力的纠错,防范过程失误和风险。
三、保险公司内控制度体系建设的主要途径
当前,中国保监会和各地保监局全面部署了打击非法经营行为、规范保险市场秩序、推进依法合规经营等各项监管措施,大力营造健康持续发展的良好环境,为保险公司加强内控体系建设提供了极好的契机和条件。保险公司应充分把握有利时机,着重在四个关键环节上下功夫,加强和促进内控制度体系建设。
(一)在认识上下功夫,强化风险意识。发挥全体员工的积极性是加强和促进内部控制体系建设的必要条件,公司的发展壮大要依赖于高素质的全体员工,通过科学有效的管理,为内部控制管理人才的健康成长和忠诚服务创造良好的条件,是实现可持续发展和防范化解风险的牢固基础。通过加强各级领导班子、职能部门、党团组织、职代会及群众性的民主监督作用,通过有计划的内部控制培训、组织自查自纠、典型案例分析、组织学习交流等形式,最大限度地调动干部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从而保证内部控制体系建设的全认知和高统一。
(二)在协调上下功夫,加强组织保障。在内部控制和风险防范重要性日益突出的形势下,公司内部组织结构的控制建设,不仅要体现精简高效的要求,关键是要把决策、执行、监督三权相互制衡的原则落到实处。在内部控制组织结构的设置上,应有效发挥法人治理结构,形成集中管理、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互相制衡的组织结构和权力结构,为不断提高经营效益和防范风险提供坚强的组织保证。
与此同时,还要紧密结合党风廉政教育和执法监察等各项监督措施,实施对关键岗位、重点人员的有效防控,在签订《廉政建设责任书》的同时,要求关键人员签订《依法合规经营承诺书》,使关键人员更进一步明确工作职责和任务,从而有效地防范经营风险。
(三)在创新上下功夫,突出长远战略。内部控制既是日常经营管理活动的一项不可缺少的内容,也是一项长期的系统工程。内外部市场和监管环境在不断变化,内控制度体系也需要不断优化、逐渐适应形势需要,随着新业务的不断推出,现有的内控机制会被突破,过去行之有效的方法,现在不一定适用。
内控机制既要有宏观上的战略稳定,又要有微观上的不断调整,以形成完善——提高——再完善——再提高的良性循环,坚持业务开拓、内控先行、合规有效的原则,凡是新业务操作规程、制度和办法均要通过内部控制部门审查会签后方可印发执行,以确保新业务安全、有序、稳步发展。特别是综合业务系统的应用与电子化水平的不断提高,业务管理部门要及时加强对内控管理环节的探索,力求从制度层面消除隐患,确保业务和制度的更新同步进行。
(四)在监督上下功夫,强化内控作用。要使内部控制系统运转真正有效,就必须健全监督体系。
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内外同行业的先进经验,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和优化依法合法稳健经营的运行秩序,建立和强化统一的内部控制监管模式,不断完善内部控制权威体系,对各级经营实行垂直领导,统一管理,在职权范围内对其业务进行连续的、系统的全面监管。加大现场和非现场审计、检查监督力度,提高防范和抗拒风险的能力。对各项业务制定全面、系统、成文的政策、制度和程序,并在公司系统范围内保持相对统一的标准和要求,避免因管理层的变更而影响其连续性和稳定性。
随着我国保险业的快速发展,我国各保险公司之间存在着激烈的竞争,任何一家保险公司如果对效益和管理较为忽视,则其落后的经营模式则不利于其在激烈的竞争中占据优势的。同时当前保险公司面临的风险也不断增加,而且风险呈复杂化的趋势发展,因此各保险公司为了实现对风险的有效控制,则需要建立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来增强自身的实力,提升保险公司的经营管理水平,确保保险公司市场经营目标的实现。
一、构建良好的控制环境
1.组织结构设计
在财产保险公司中,其最为重要的机构即为监事会或董事会和审计委员会。其对财产保险公司的日常经营和运作进行负责,对具体的战略计划进行制定,并负责其具体的实施,对内部控制制度进行设计和监督。同时为了使财产保险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性得以保证,目前部分财产保险公司将各级内部审计部门独立出来组成内部审计监督机构,其不仅功能更加强大,而且专业化程度较高,具有较强的独立性。
2.有效的组织结构控制
财产保险公司组织结构是指其各部门的功能、机械设置和相互关系的形式和性质,而对各部门的授权和责任划分会对组织结构带来较大的影响。在对财产保险公司组织机构进行设置时需要根据经营特点及不相容职务分享原则进行,而且需要明确划分组织成员之间的权力、责任和职务,这样不仅有利于公司经济效率的提升,而且还会对资产及会计数据的可靠性得以进一步增强。
3.授权与责任控制
财产保险公司内部控制制度中需要对每一部门及每一岗位进行明确的责任划分,明确其工作范围和应承担的职责,通过对岗位职责进行划定,可以明确业务授权的范围和级别,对恰当的责任人和职责范围进行确定。在财产保险公司内进行任何一项经济业务处理或是交易时,需要在得到授权批准后才能进行。通常情况下是由股东授权给董事会,然后董事会再根据公司的经营情况来对总经理及相关管理部门进行授权,因此对于公司组织结构中的任何一层的管理人员,因此处于上级和下级之间,所以其即做为授权的主体,同时也是授权的客体。
二、建立有效的风险控制机制
在建立有效的风险控制机制过程中,需要对财务状况的稳健性、对产品供给的合理性及服务质量的优化进行评价。在对财务稳键性进行评价时,需要对大量有效的保单进行计算,而且还要提取充分的责任准备金,确保总资产量的安全性能够得到有效的维护,确保在偿付过程中不会给公司带来危机。同时还需要在内部控制预警指标中对保险公司应具备的最低偿付能力进行体现。还需要对每一产品的经营成本和效益进行核算,对服务质量进行优化,确保各级管理人员能够有效的履行各自的职责。
三、统一有效的控制程序
1.不相容职务的分离
财产保险公司财务管理工作中,许多职能不能由一人进行负责执行行,特别是单证的保管和领用更需要由不同的人来进行负责,避免给公司的安全运行带来隐患。利用不相容职务分离原则可以做到内部的互相牵制,其作为一种管理制度,通过职责分配、工作分工和业力记录方法相结合,确保在交易授权、交易执行、交易记当及交易检查过程中由四个不同的员工进行负责,避免由一个员工来在一项交易中担任两个以上的职能,这样可以有效的确保每一项交易都由四个不同的员工进行参与,有效的避免了发生出错、遗漏及舞弊的机率。
2.接近资产或记录的控制
(1)对于与物资产的接近要进行严格控制,有关人员需要与实物资产进行接近或是接触时,需要经过特定程度和授权才能进行。
(2)定期盘点和比较。为了确保对实物资产进行有效的控制,则需要定期对其进行盘点,利用盘点的结果来与相关记录进行比较,确保实现对实物资产的有效控制。
(3)记录的保护。对于各种文件和会计记录对其可接近的人员数量和级别要进行限制,将资料进行分类,不同的资料可以限制不同级别的人接近。同时对于资料的存放地点也要进行控制,确保其具有较好的安全性,而且对于一些较为重要的文件资料,还需要确保其具有备用件,公司还需要制定一套完整的应急计划,确保在紧急情况下,可以使公司的基本数据尽快恢复。
3.设计和使用文件与记录控制
为了更好的加强财产保险公司内部的有效控制,则需要设计一系列业务规划和会计记录,这不仅可以有效的确保财产保险公司经营的高效性,而且还会成为信息高质量传递的重要手段。
四、可靠和高效的信息传递机制
可靠和高效的信息传递机制,将保证有关财务信息和管理信息及时传递到相关人员手中,进而使管理人员能及时掌握情况。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公司经营目标的实现。它包括内部控制结构中明确的职责划分,财务报告与会计系统关系,以及发现例外事项时的报告传递程序。
从风险控制的角度来看,公司信息传递机制有两种基本类型:一是内部传递机制,如各种会计和管理信息。另外一种是外部传递机制。如在内部信息基础之上,产生的用于监管目的的信息。如保险监管机构要求的各种报告及其特定情况下信息交流的各种安排。
五、结束语
财产保险公司内部控制的加强不仅有利于实现对经营风险的防范和化解,而且有利于财产保险公司管理水平的提升,确保财产保障公司能够健康、持续的发展。
参考文献:
关键词:失业保险 失业 再就业
一、我国失业与再就业以及加强我国失业保险促进再就业功能的必要性
(一)随着我国经济社会转型,失业问题日益严峻
失业是一个复杂的社会问题,它涉及到国家的就业政策、失业保险政策等等。随着我国经济社会转型,失业问题的严峻性日益凸显。首先,我国登记失业人数呈逐年上升趋势,登记失业率居高不下。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统计公报公布的数据显示,2006年―2011年度城镇登记失业人数分别为847万人、830万人、886万人、921万人、908万人和922万人,城镇登记失业率一直在4%以上。而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并不包括那些没有登记的失业人员及下岗职工,从农村流向城镇的农村户口失业者,从学校毕业但未找到工作的青年学生等,统计的不完全性导致官方失业率远远低于实际失业率。据国内有关研究机构估计,我国实际失业率在10%以上,是官方登记失业率的两倍还多,已超过了7%的国际失业警戒线。其次,就业形势愈加复杂。具体表现为“4050”人员再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农村劳动力转移等群体的就业问题交织在一起,伴随着就业环境的恶化愈加不容乐观。据调查,40岁以上的下岗职工占登记失业总人数超过70%,而对这个年龄段的用人需求仅占总用人需求的30%;据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到,2011年我国大学生初次就业率为77.8%,这一统计结果是以签订就业协议书为依据的,但事实上很多院校为了完成教育部下达的任务,造假现象特别严重。另外,即使签订就业协议的同学也存在签订协议不去就业的现象。再加上历届没有就业的,需要就业的毕业生数量庞大。最后,劳动力增长的压力大,据中国社科院和国家信息中心预测,“十二五”时期,我国人口将达到13.7亿,劳动适龄人口在2014年达到最高峰值9.97亿,“十二五”时期劳动力供给将持续增加,在此期间,城镇每年需要就业的劳动力在2500万人左右,比“十一五”时期多出100万,而城镇年均能提供就业机会只有1200万个,年度劳动力供求缺口高达1300万人左右,就业压力大。上述数据表明,我国失业问题亟待解决,否则将会严重影响国民经济发展及社会稳定。
(二)再就业率低
据《2003-2011年中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公报》显示,2003年~2011年登记失业人员实现再就业的比率在60%左右,其中就业困难群体的再就业率最高为32.5%,大多年份低于30%。再加上我国登记失业人数基数大,失业后未能实现再就业的人数很庞大。如表1所示。
表12003-2011年我国城镇失业人员再就业情况 单位:万人
[年份\&城镇失业人员实现再就业人数①\&城镇失业人数②\&就业困难人员就业人数③\&①÷②\&③÷②\&2003\&440\&800\&――\&55%\&――\&2004\&510\&827\&140\&61.7%\&27.5%\&2005\&510\&839\&130\&60.8%\&25.5%\&2006\&505\&847\&147\&59.6%\&29.1%\&2007\&515\&830\&153\&62.0%\&29.7%\&2008\&500\&886\&143\&56.4%\&28.6%\&2009\&514\&921\&164\&55.8%\&31.9%\&2010\&547\&908\&165\&60.2%\&30.2%\&2011\&553\&922\&180\&60.0%\&32.5%\&]
(三)加强失业保险制度促进再就业功能的必要性
而失业保险制度是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施,由社会集中建立失业保险基金,对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失去工资收入的劳动者提供一定时期的物质帮助及再就业服务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在我国,失业保险制度的功能一直侧重于保障失业人员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需要,这对缓解失业者的生活压力和尽快实现再就业提供了必要的物质保障,但单纯地对失业者提供生活保障的失业保险制度是一种消极失业保险制度,而对失业者来说最好的保障是实现再就业。因此,充分发挥失业保险制度促进再就业的功能显得十分必要。
二、我国失业保险制度在促进就业方面存在的问题
从1986年《国有企业职工待业暂行规定》、1993年《国有企业职工待业规定》、1999年《失业保险条例》和2010年的《社会保险法》的颁布和实施,我国失业保险制度逐步完善。然而,总体来说,我国失业保险制度更注重事后的经济补偿,其抑制失业及促进就业的功能没有得到发挥。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现行失业保险制度对失业人员的保障功能有限
失业保险最基本的功能是为失业者及其家庭提供基本生活保障,但现行的失业保险还无法达到这一要求,表现在两方面:一是覆盖面窄,使很大一部分人员失业后陷入无保障的窘困境遇;二是给付标准低,难以维持失业人员基本生活。
1.覆盖面窄
理论上,其覆盖范围应包括社会经济活动中所有的劳动者,在劳动者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失去工资收入,其生活将面临困难,再就业也需要相应的帮助时,失业保险制度就该发挥作用,给予失业人员经济补偿和再就业方面的帮助。但是,我国目前失业保险的实施范围主要针对城镇经济范围内企业事业单位的失业者,不涉及农村经济领域;在城镇经济范围内,又主要侧重于公有制经济,私营、三资企业还未完全纳入。这种保障现状,使得失业保险的社会性名不副实, 实际上成为少数人的保障。
从表2可以看出,从2002年到2011年我国失业保险制度参保人数逐年上升,失业保险制度覆盖的人数从2002年的10182万人增加到2011年的14317万人,但就失业保险制度的覆盖情况来看,城镇就业人员中只有不到一半的人被制度所覆盖,覆盖率如表1所示。2002―2011年这10年期间,我国参加失业保险人数占城镇就业人员的比例一直徘徊在40%左右,这意味着城镇就业人员中大部分的人没有被失业保险制度所覆盖。
更为严重的问题是参保人员结构失衡,越是需要失业保险庇护的高风险人群,如灵活就业者、自由职业者、个体工商户及务工农民等,越是被排除在制度之外。而大量的稳定职业者,如城镇企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的在职职工反而成了受保障的对象。
2.给付水平低
在失业保险的缴纳和领取标准上,目前我国规定的失业保险金标准偏低。从现行规定来看,失业保险金的给付额与失业人员失业前的工资是完全脱钩的,目前我国失业保险金的标准确定为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比最低工资标准还低,使失业者在领取失业保险金后难以满足最低基本生活的需要,大大削弱了失业保险功能,不能很好地发挥失业保险的最初作用。从目前失业保险所发挥的作用看,针对失业人员实施的职业培训、转业培训等配套工作也是不够的,这些配套措施要么基本上集中于经济发达地区的再就业服务中心、要么形同虚设,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
(二)现行失业保险制度客观上阻碍了再就业
1.给付期限过长
研究表明,失业保险待遇的给付时间的长短将会影响失业人员的就业意愿,从而相应地增加失业的持续时间。《失业保险条例》规定,我国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待遇的给付期限最长为24个月,而最短为12个月。这样的规定,与失业状况较为严重的西方市场经济国家相比,我国的给付期限显然过长了。过长的失业救济期限可能使失业者丧失迅速就业的动机,延长失业者的职业搜寻期限,不利于提高失业保险基金的使用效率。
2.基金支出安排不当
失业保险基金管理应遵循“以收定支,收支平衡”,但目前的实际是我国失业保险基金存在大量结余、闲置现象普遍,这是不正常的。从表3可以看出,从2002年到2011年每年失业保险基金收入都大于支出,在2008年之前当年失业保险金结余呈现出逐年递增的趋势,从2008―2010年三年当年结余有所下降,原因是2008年金融危机我国就业形势非常严峻,从中央到地方都出台了临时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对策,即通过减轻企业负担鼓励企业尽量不裁员或少裁员,实现保就业、保增长、保稳定的目的,提出了在一定阶段内一次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等所致的。到2011年我国失业保险基金结余已达2240亿元。由于大量资金处于闲置状态,我国失业保险基金的应有作用远没有完全发挥出来。另外,失业保险基金的支出比例也不合理,重生活保障轻就业保障的现象非常严重。
三、完善失业保险制度促进再就业的建议
增强失业保险制度的反失业功能,是我国失业保险制度改革和完善的方向。因此,我国的失业保险制度应当以保障基本生活、促进再就业及抑制失业为目标,制定切实有效的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的政策,在经济发展中发挥重要的保障和稳定作用。
(一)扩大失业保险覆盖范围,吸纳失业高危人群参保
扩大失业保险覆盖范围、提高参保率关键是调整参保者结构失衡,目前,应从失业高风险人群抓起,近期先将中小企业和私营企业在岗未参保员工、灵活就业人员、个体劳动者以及农民合同制工人等吸纳进失业保险保障范围中,增强这部分人群抵御风险的能力,使其不至于遭遇失业后陷入生活无保障的困境中,进一步来说,做到及时促进其再就业。长期来看,应循序渐进,逐步将全部就业者纳入保障范围。
(二)适当提高失业保险给付标准
一般地,失业保险待遇给付标准要能够保证失业者的基本生活水平,而且不高于失业前的工资水平,还需要注意的是失业保险金的给付标准一定要和社会救济水平拉开一定距离,通常应高于当地社会救济水平。目前许多国家的失业保险给付水平都定在本人就业时工资40%―60%之间,形成一种标准化趋势。例如加拿大的失业保险金是社会平均工资的60%,美国的失业保险金是社会平均工资的50%,德国则按本人失业前最高工资的55%计算失业保险金。各国的不同给付标准反映了市场经济公平与效率原则的不同倾向,加拿大和美国强调失业保险金要使所有失业者的基本生活保持在一个均衡水平上,而德国的做法体现了失业者在失业前的工资水平,其就业期间所交纳的保险费的标准也是由本人工资水平来确定的,所以这种做法突出了市场经济的公平原则,值得我们研究与借鉴。
我国可以适当地提高失业保险金标准,以保证有足够的支撑力来维持失业者的基本生活。当然,提高失业保险金标准必须考虑以下几个方面:首先要考虑失业保险水平是否与经济增长相适应,一旦失业保险待遇水平的提高超过了经济增长的承受能力,那就会出现西方福利国家的“失业陷阱”;其次,失业保险金标准的提高还要考虑企业的缴费能力,因为给付标准的提高也意味着保险费率的提高,这会加重企业的负担,导致企业劳动力成本上升,市场竞争力减弱。因此,给付标准的确立需特别慎重,在现阶段应是适当地、逐步地提高,使我国的失业保险既有足够的支撑能力以保障失业者,又能确保水平的适度性,以促使失业者积极再就业。
(三)适当缩短失业保险金的领取期限
当前世界各国的给付期限多在90天到1年之间,与多数国家相比,在中国可以最长享受24个月的失业保险待遇,时间上比较长。这种长期限的失业保险给付政策带来的后果是减小失业人员再就业的积极性,不利于就业促进。根据我国实际情况,比较合理的是给付期限是在一个失业期内最长不超过18个月。适当缩短失业保险待遇时间不会影响多数失业者的利益,反而能够避免失业人员对失业保险产生依赖。假如失业者自主创业,此时可以把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一次性支付,使其有更多资金投入创业。
(四)完善失业保险基金管理,调整支出方向
我国目前的失业保险费用主要用于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保障,每年用于就业方面的投入只占总支出的10%左右。从表3可以看出我国失业保险基金结余庞大,完全可以利用这些资金进行就业指导、再就业培训等,帮助失业人员早日就业。失业保险基金的使用应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将失业保险基金用于职业介绍和就业培训。在法国,失业介绍所26%的工作经费来源于失业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向职业介绍的转移相当于是国家对失业者的资金补贴,相对于单纯的保险金发放,是更为积极层次的保障。就业培训是促进就业的最有效的途径,通过就业培训,增强了失业者的就业能力,转换职业技能,适应新的就业结构。
2.将失业保险基金用于鼓励企业招聘失业人员。我国已经有鼓励企业招聘下岗人员办法的经验,对于那些招聘下岗人员的企业进行减税,或者招聘一个下岗人员直接补贴等。结合我国的经验和其他国际上的经验,一方面,对于不景气的小企业进行工资补贴,走稳定就业路线。另一方面,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提取一部分,对招聘长期失业人员的企业进行一定的补偿。
3.将失业保险基金用于失业愿意灵活就业的人员。帮助失业人员创办小企业,为他们免费提供创业信息,提供由失业保险基金担保的小额银行贷款等。
(五)完善就业服务机制
发达国家的就业服务机制值得我们借鉴,例如美国建立了覆盖全国的就业信息网,为失业人员提供一站式服务;法国对失业者开展一对一的个性化服务。想在更大范围内更好地进行人力资源配置,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我国应最大限度地运用先进的信息技术,建立遍布全国的就业咨询、培训和失业保险信息网提供及时的就业服务信息。培训机构则应加强与职业介绍机构和用人单位的联系,按照就业岗位的需求,开展有针对性的技能培训,具体途径有:政府与非营利机构合作,分工负责;政府提供政策支持和适当的经济扶持;采用委托式、合同式等多种办法,由各类非政府机构和社区提供职业介绍、培训等就业服务。
当前,失业已成为一种普遍性的社会问题,而世界各国主要通过失业保险来解决失业问题。相信不断完善失业保险制度可以有效缓解失业问题,促进社会再就业,使其真正成为失业现象的“减震器”和“安全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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