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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合规经营举措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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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合规经营举措

第1篇:保险公司合规经营举措范文

关键词:我国;农业保险;发展模式

农业是我国发展的根本,是我国的第一产业。但农业也是一个靠天吃饭的产业,我国幅员辽阔,面临的自然灾害也不尽相同,需要农业保险来承担灾害损失的赔偿责任。

一、农业保险的特点

由于农业生产在很大程度上受自然因素的影响,与其他财产保险相比,农业保险具有区域性、损失易扩大、费率很高的特点。

二、我国农业保险的不足之处

作为一个农业大国,农业保险的发展极有潜力和时机,但是,由于农业保险自身的特点,加之我国政府支持的力度不足,我国农业保险面临许多严重的问题。

1、农民的有效需求不足

首先,在农民的潜意识里,农业还是一个靠天吃饭的行业,他们根本不懂保险,更不愿意去相信保险;其次,我国农业一般都是各家各户单独经营,收入水平低,难以支付保险的高费率;最后,我国政府对农业的补贴也导致了农民不愿意投保。

2、有效供给不足

这表现为农业保险公司的不足和农业保险险种的不足两方面。农业保险不同于一般的商业保险,它的低收益性无法维持商业保险公司对农业保险的供给,而成立专门的农业保险公司又要投入大量的资金,需要专业的人才等,经营难度大,对经营者缺乏吸引力。我国农业保险覆盖范围不全面,以及险种的匮缺是由于我国缺乏专业的农业保险公司和缺乏农保专业人才的推广造成的。

3、农业灾害损失补偿水平低

正因为农业灾害具有区域性、损失易扩大的特点,一旦受灾,损失就是不可估量的,农业保险实现的损失补偿与这巨大的损失相比却是很低的。

4、国家扶持力度不够

我国一般都是对农业和农民的直接补贴,很少甚至是没有对农业保险的补贴,我国的农业保险同其他的商业保险一样服从于统一的财政政策。在这方面,我们要借鉴国外的发展经验,建立专门的农业保险法律法规;对农业保险实行不同的分类补贴、税收减免;实施再保险制度。

三、构建多主体经营的发展模式

1、发展模式的框架

以上根据对我国农业保险不足之处的剖析,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可以得出纯商业性的经营模式是行不通的。适合我国的农业保险发展框架应该是:以我国政府为主导,实现包含相互农业保险公司、专业化的农业保险公司等农业保险共同发展的多元化经营模式。

把政府作为主导地位的策略,可划分为两个举措:第一,中央政府加强对我国农业保险的管理监督,进一步完善农业保险相关的法律保障,利用财政政策等宏观调控予以帮助和支持;第二,地方政府应该依照中央的指令性意见或文件,联系本地区农业发展的具体境况,切合实际,匹配相应的发展模式。

所谓多元化的经营主体就是:各个地区根据本地所处的自然环境条件、农业生产技术的差异和发展水平的不同,在各地设置开办与之相应的农业保险公司,当地的农业保险业务就由这些公司负责管理经营。

首先,在中央成立农业保险工作委员会。委员会下设农业工作办公室和农业再保险公司。农业保险办公室受到农业部与财政部的共同管辖,接受中国保监会的监管,而且在省、地一级分别设立相应的派出机构――农业保险工作办公室,同当地财政和农业部门相互配合。

其次,设立农业再保险公司。对农业保险业务提供再保险,就应建立统一的政策性的全国农业再保险公司,农业再保险公司的日常费用由政府提供,为商业性保险公司的农业保险业务进行再保险进一步分散风险,对于政策性保险公司和互助保险公司给予一定的优惠,按照低于农业风险的实际费率来承保,若超过平均赔付率时,这是就由再保险公司进行赔付。因此,对一般农户而言,当保险业务赔付率超过了农业保险业务的低费率时,农户就有能力承担相关的费用;由此可见,这对保险公司来说颇有益处,对于费用空间有了一定的保障,便可使其从中盈利。

再次,作为保险公司应该对多元化的经营模式进行深度的探究应用,加强对农业保险业务的推广力度。自从农业保险业务在我国兴办开展以来,根据商业性发展模式奠定的根基,从而尝试了各种各样的农业保险的发展模式。尽管商业性保险公司所规划营治的农业保险模式在全国范围内没有一蹴而就,取得成功;可是就某些模式而言,确实取得了有利的成效,具有一定的借鉴引用价值。此外,根据发达国家的经验,由政府主导的、不同地区、多种模式混合经营的发展模式在现阶段是一条有效的途径。

2、立足于大农业险,以险养险

除立足于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之外,我们还应该积极开拓商业性农业保险业务,将经营范围拓展到农村财产保险、农民人寿保险、责任保险和健康保险等业务,立足于大农业险、以险养险。所谓“以险养险”,是指经营农业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还可以经营其他有效益的险种,用其收益来贴补农业保险可能产生的亏损,保证公司的可持续经营。

农业保险公司的业务应以农村种植业和养殖业保险为主,除此之外还应包括农村居民短期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健康保险、农村财产保险和责任保险等。而其中种植业和养殖业保险的保费收入应占公司保费收入的60%。

3、将农业保险定位在政策性保险上

一直以来,我国对农业的扶持都是对农民的直接补贴,如果国家可以拨一些资金来发展农业保险,这样不仅可以帮助到农民,还可以发展我国的农业保险。由于农业保险的特殊性,需要政府的大力支持,因而,我国农业保险的定位是政策性保险。

第2篇:保险公司合规经营举措范文

一、我国加入WTO后,保险市场应该如何建设

我国加入WTO后,将按国际贸易规则办事,这一方面要求政府有关部门从有利于保险市场健康发展和提高民族保险业竞争实力的角度,制定符合国际游戏规则的相关政策,加强对保险公司的监管;另一方面也要求国内保险公司抓住机遇,加快商业化改革步伐,以提高自身的市场竞争能力。

(一)完善保险立法建设。目前,我国相关的保险法律在内容和范围上随着形势的变化越来越不能满足实际需要,完善保险立法建设势在必行。首先应根据与WTO成员国的协议约定和保险市场发展趋势对一些现有法规条文进行修改和补充。如市场准入政策、取消外资优待、实行国民待遇政策等,完善《保险人管理条例》、《保险经纪人管理条例》等法规,将其颁布为法律,规范保险中介行业的责、权、利。其次是要制定新的法规,对市场进行规范,如制定《社会保险法》明确界定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制定《精算师法规》,规范精算报告制度;制定《政府部门接管保险机构办法》,通过立法的导向使政府接管规范化、程序化;制定《保险机构资产管理条例》等来控制保险公司的经营风险。

(二)健全保险监管体系。进入WTO后,保险监管部门应超越“问题跟进型”监管方式,把监管重点从监管保险市场经营行为,逐步转移到监管保险市场经营行为和监管保险公司偿付能力这两方面上来,按照“超前监管”及早期风险监管监测预警系统的要求,尽快建立健全各级监管组织,理顺关系、权限和职能。要本着健全市场、对保户和保险公司负责的原则,一方面继续加强对保险市场行为的监管,规范经营行为,杜绝违规现象,积极营造一个公平、合理的竞争环境,促使保险公司不断提高经营水平,成为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商业保险公司;另一方面必须加强偿付能力的监管,保护保户的基本权益不受侵犯,保证保险公司合规经营。

(三)按照现代商业保险企业的要求,促进国有保险公司转换经营机制。当前,曾长期受到计划经济体制和观念影响的国有保险企业仍面临经营机制不活、技术创新能力不强、专业人才缺乏、效益低下、对市场变化反应迟钝等诸多问题。如果不尽快解决这些深层次矛盾和问题,将难以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更无法迎接日益临近的“入世”的挑战。为此,国有保险企业应在以下几个方面加快改革步伐:一是要建立起统一、精简、高效的管理体系。加强市场调查、客户服务、产品开发、信息技术等职能部门的力量,加强对现代管理技术、现代信息技术的推广应用,加快电脑联网和办公自动化,积极把计算机网络技术引入公司内部管理,提高管理工作的规范化、现代化、科学化水平。二是要建立以人为本、效率优先的经营机制,“入世”将使国有保险企业面临人才流失的巨大压力。国家有关部门应尽快制定政策,改革国有保险企业在人事、用工、分配制度上旧的管理体制的弊端,破除领导干部终身制,实行按岗定酬,根据岗位的重要程度、技术要求、劳动强度等比照外资或合资企业标准确定相应的薪酬,通过公开、公平的考核实行优胜劣汰,积极吸引优秀人才,切实打破平均主义大锅饭。三是要建立以市场为导向的产品开发和销售体系,对市场进行全方位、多层次的调查研究,按照市场情况,针对不同的经济发展地区,不同的收入阶层、年龄层次、职业、性别、家庭结构等设计不同的保险产品;产品开发要有前瞻性、预见性,通过对国家宏观经济的预测,设计出适应性强,在利率变动时能保持一定稳定性的产品。四是要建立以客户为中心的服务体系,应真正把客户当作保险公司的衣食父母,想问题、办事情都要从维护客户的合法利益出发,彻底杜绝诸如理赔难、随意变更保险合同等侵犯客户权益的官商作风。一方面要按照国际通行的做法训练职工,提高全员的服务意识;另一方面,要在加强和改进客户服务方面迈出实质性步伐,积极开展诸如语音电话咨询、银行代收代付、网上投保等方便客户的服务举措,增强服务的实效性。

(四)稳步培育保险中介市场。包含人、经纪人和公估人在内的市场中介体系是一个健全的保险市场所不可缺少的。保险中介市场的成熟程度是一个国家和地区保险市场成熟程度的重要标志。中介市场发展了,不但可以有效地降低保险公司的经营成本,而且能促进保险市场向纵深发展,扩大市场需求。因此,应按照国际惯例稳步培育保险中介市场,大力促进保险业的专业分工,在清理和规范保险人的基础上,依据我国国情,借鉴国际上的有关经验,发展保险经纪人和公估人,形成保险人、经纪人展业,保险公估人理赔,保险公司核保和运作管理保险资金的市场机制。

二、加强中资保险公司法人治理机构的建设

目前中资保险机构大多采取的是总、分公司的组织机构,即总公司为一级法人,分支机构不具法人资格。但任何一个分支机构经营不善发生亏损,任何一个分支机构经营上的过错都会影响到整个法人,甚至会引发整个法人破产倒闭的严重后果。因此,必须切实加强管理,防范各种可能发生的经营风险。

(一)进一步健全授权经营管理制度。实施授权经营对理顺总、分公司关系,明确划分总、分公司权限和责任,强化统一法人制度,规范分支机构的经营活动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但由于受权限划发的科学性及执行情况等因素的制约,一纸“授权书”尚不可能解决经营管理中的所有问题。这就要求总、分公司根据被授权人的经营管理业绩、风险状况、授权制度执行情况及主要负责人的任职情况,及时调整和修订授权范围,完善管理办法,增强这项管理制度的有效性和可操作性。

(二)建立和完善工作标准体系。除了要实行统一的费率、条款外,还要制定和实行统一的业务、财务、人事管理制度,统一的电脑操作系统,统一的客户服务标准等等,以保证整个公司运作的协调与统一;要建立以效益为中心的经济指标考核体系,加强对利润率、资金收益率、保费资产率、人均保费、人均利润等指标的考核,利用经济杠杆和利益驱动调动各级公司优化结构、增收节支,从制度上促使分支机构与总公司追求的价值目标相一致。

第3篇:保险公司合规经营举措范文

一、我国林业保险的发展现状

(一)林业对保险有着巨大的潜在需求

林业是一个高风险的产业,其对保险有着巨大的潜在需求。林木在漫长的生产周期里,既易受到火、风、雪、水、病虫害等自然灾害袭击,又易遭到乱砍乱伐、毁林开荒等人为破坏。据统计,2004年全国共发生森林火灾13466起,比2003年增长28.7%,其中:森林火警、一般森林火灾分别为6894起和6531起,分别比2003年增长23.5%和34.4%;重大火灾38起,比2003年增长171.4%;特大森林火灾3起,比2003年增长57.1%。森林火灾对我国经济的发展造成了巨大的损失,从人员伤亡看,公伤亡252人,比2003年增加110人,全国扑救森林火灾共出动179.92万个人工日,比2003年增长1.1%;出动车辆11.67万辆次,出动飞机575架次,共投入扑救森林火灾经费13278.5万元。此外,我国林业有害生物灾害也很严重,2004年全国主要林业有害生物发生面积945万公顷,比2003年增长6.3%,其中:森林虫害744万公顷,比2003年增长3.6%,病害76万公顷,与2003年基本持平;鼠(兔)害125万公顷,比2003年增长32.3%,天然次生林、灌木林和荒漠植被病虫发生152万公顷,有害植物45万公顷。从调查数据可以看出林业自身具有巨大的风险性,且有增大的趋势。如此大的林业灾害给林业发展造成的巨大损失是林业经营无法承受的。在计划经济时期,对灾害造成的损失主要依靠国家补偿,林业扩大再生产的投入和各种灾害的预防、救灾、恢复等责任均由国家承担,团也给国家造成了沉重的负担。林业生产市场化后,这些风险责任转移到林业经营者身上,而林业生产流通规模小、分散化的个体林农承担风险的能力很弱。要增强林业风险抵御能力,降低林业投资的风险,使灾害造成的损失减少到最小,并能在损失后给予必要的补偿,这就离不开林业保险的支持。

(二)林业保险发展滞后子林业发展的需要

我国林业保险出现较早,但发展十分缓慢。早在1982年就开始了森林保险和森林灾害共济方面的研究,从1984年开始森林保险试点,其后几年发展比较顺利,至1988年已经有劝多个省、市、自治区先后开办了森林保险,承保面积达133多万公顷。进入上世纪90年代后,森林保险却一直停滞不前甚至出现业务萎缩的现象。随着林业市场经济的到来,林业保险越来越重要,尤其是一些较为注重效益的商品林。林业保险研究一直进行着,当前我国林业保险有四种类型:一是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主办、林业部门业务,如广西的桂林、湖南的会同等地;二是林业部门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共保,如福建的邵武;三是林业部门自保,如辽宁的本溪;四是农村林木保险合作组织自保,如四川、山东。

目前我国林业保险发展严重滞后。一方面,林农的收入偏低、保险意识薄弱,投保率过低。他们觉得保险增加了其经济负担,不愿保险,因而林业保险的需求有限;而保险从业人员少,没有合适的林业保险机构,主要是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经营,且保险险种单一,造成林业保险承保率低。以福建省南平市为例,近3年来其森林保费收入年均减少21%,2004年该地区森林保险保费收入19万元,比上年减少42%,承保面积0.93万公顷,不到南平市所有林地面积的0.5%。另一方面,林业保险经营效率较差,亏损严重,供给主体严重不足。由于承保面小必然带来风险的相对集中,导致森林保险者经营风险集中,保险企业赔付率高。福建省南平市2004年其森林保险赔付率高达796%,近3年的平均赔付率也达176%,造成林业保险业务经营效益差,亏损严重。这就使得保险公司提高保险费率或限制责任范围,从而加大了投保人的经济负担,抑制了投保需求,进一步限制了承保面的扩大,形成恶性循环,我国的林业保险一直处于这样一种“两难困境”。由于林业保险经营效益低下,亏损严重,国内的商业保险都不轻易进入林业领域。目前,国内市场上就只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开办森林保险业务,且业务量在急剧萎缩。这种现状可总结为“三高三低”。即高风险、高费率、高赔付和低保障、低覆盖、低投入。

总之,林业保险发展呈现出一种矛盾状态。即林业本身存在巨大的保险需求与林业经营者投保率低下矛盾;林业保险公司的林业保险业务市场巨大与其承保率低下矛盾;发展林业保险意义重大与林业保险的政策法规和相关配套措施滞后矛盾。

二、当前我国林业保险存在问题的深层次原因

(一)林业保险供需双向不足

1.投保人收入低下,保险意识薄弱

林业本身的高风险性,决定了林业发展对保险存在巨大的潜在需求,然而,林业经营者在林业经营过程中对林业保险需求不足,投保率低下,存在这一矛盾主要有两个方面的原因:一是,营林者的收益低下,森林投保增加了林农经济负担,他们心存侥幸,缺乏对保险的认识,认为投保是乱收费,不愿意投保。二是,营林者的保险意识薄弱。虽然林业保险对林业生产尤其是木材资源培育的积极作用已为政府、营林者所认可,在经济较发达的林区,已被一部分独立经营、自负盈亏的林农所认识和接受,但是在更多的林区,尤其是经济欠发达的林区,森林保险的意义还没有为林农所接受。

2.经营效益低下,供给严重不足

林业保险公司有着巨大的潜在林业保险市场,而林业保险公司没有积极地开拓这个市场,增加林业保险供给,相反表现出林业保险供给不足,这一矛盾主要原因在于林业保险的特殊性;因其与商业保险不同,使林业保险公司效益低下。一方面,保险的数理原理是概率论中的大数原理,有大量的风险保单才能够分散风险。而林业本身是个高风险的产业,又加之承保面小,这就使得林业保险公司的风险相对集中,保险公司的赔付率必然高。另一方面,大部分林农生产规模小,保险标的分散,保险公司经营须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成本,风险管理的难度大,导致经营林业保险的成本高于一般的保险,森林保险的经营收益就相应低于其他保险。最后,支持林业保险的相关政策法规和相关的配套措施还不完善,林业保险公司技术有待提高,赔付率有待优化等问题,使得以盈利为目的的保险业不愿意从事收益低甚至亏损的林业保险,导致林业保险的供给不足。

(二)林权制度不完善制约林业保险发展

林业保险制度不完善主要表现为林权不清,林业产权人的权、责、利界定模糊,这种制度上的弊端更加阻碍了林业保险业务的开展。一方面林区的产权主体不明,往往签保险合同找不到对象。国有林原则上属于国家,但实际经营者是当地的林业主管部门,如果大面积的投保,权利与义务的实体都难以界定,例如,大兴安岭是国有林区,其实际经营者是黑龙江森林工业局,由于现在林区内天然林禁伐,该局经济困难,根本就无力支付保费。另一方面,产权不明使得一些林业部门根本就没有森林投保的意识,责任相互推诿。因此,林业产权不明,从保险的投保和承保两个方面阻碍着林业保险的发展。

(三)林业保险政策不明,法律法规不健全回

森林保险业务带有明显的公益性,其发展必须依靠政府立法保护、政策支持和各项措施的配套建设。然而;我国森林保险到底实行什么样的政策,是单独成立农业保险公司,还是由商业保险公司兼营?是由政府参与实行补贴,还是由保险公司自负盈亏?这些政策方向多年来一直有人提出看法,但到如今,仍没有得到解决。林业的弱质性和保险公司的盈利性,使得两者完善结合较困难,需要政府的介入,那么,政府是直接补贴还是间接支持以及以何种方式支持等政策并不明朗,这不利于保险业务的开展。此外,我国森林保险缺乏法律规范,目前还没有专门的森林保险的法律法规,对森林保险的性质也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森林保险的组织机构、业务经营方式和会计核算制度等都按照《保险法》中对商业保险的规范来实施,森林保险始终被包容在商业性保险体制中,但由于林业保险的特殊性,其和商业保险有着很大的差别,使之难以完全取得自身发展的业务空间。

(四)林业竞争力薄弱、林业保险技术不高

林业的弱质性及林业保险技术的薄弱不利于林业保险发展。一方面林业先天的弱质性对投保者采说,其营林收益低下,高额的保费使得部分营林无法承担,即使能够承受,由于收益低,保费占收益的比例较大,使得林农不愿投保,从而抑制林业保险的市场需求。对保险公司而言,林业市场竞争性弱,盈利能力低下,风险高,导致其赔付率高,经营成本高,开办林业保险比其他保险的收益率低,甚至出现亏损。另一方面林业保险技术十分薄弱,主要表现在:森林资源价值(涉及森林面、年龄、投入标准、当地市场价格等因素)和赔付率这两个森林保险的核心内容至今还没有科学的计量、测算模式,这阻碍林业保险险种的拓展以及实际保险业务的运作。

三、加快发展林业保险的对策

(一)加大林业保险投入

应从供需两方面加大对林业保险的投入,提高林业投保者、承保者的积极性。

1.提高林业保险意识、加大投保补偿,刺激林业保险需求。一方面要对林业经营者普及林业保险知识,加强林业保险意识,鼓励其积极投保;另一方面政府可以实行林业保险的补偿机制,对营林者投入的保费按一定的比例给予补贴,补贴的形式可以多样,依据林农的需要,可以直接补贴资金,也可以是营林投资品、技术指导、税收优惠等方式。以此减轻林农的经济负担,使其从林业保险中获益,从而意识到林业保险的意义,提高投保的积极性。

2.提高保险公司的林保收益,促进其进行林业保险供给的积极性。政府可以从两个方面来促进保险公司林业保险的供给:一方面对于大型的林场,由于其风险巨大;保险公司对其风险的承受能力有限。这种情况下,可以采取巨险证券化的措施来分散风险。做法是(图1)保险公司发行巨险证券,让全社会来分担林业的风险。当投保的林业遭受巨大的风险时,保险公司可以用保费和巨险证券融到的资金对林业灾害进行补偿,此时巨险证券的投资者就失去了其本金及利息;当投保的林业没有发生灾害时,巨险证券投资者和保险公司共同受益。这样既可以承担巨额的风险,又可以降低保险公司的风险。另一方面,政府可以对保险公司直接进行资金补贴,也可以通过出台林业保险相关的优惠政策来间接支持保险公司,如政府可以减免保险公司开办林业保险所得收益的税费,从而激发保险公司开办林业保险的积极性。

(二)完善我国的林权制度

完善的林权制度能促进林业保险业务的开展。林业保险牵涉到林业产权关系,进一步完善我国的林权制度,建立明晰的林业产权关系,是林业保险业务开展的前提条件。因此,要加快林权改革,建立明晰的林权结构体系以及规范林业产权流转体系,使得林业产权主体明确,林业经营者的权、责、利对等,这样使得林业保险的主体明晰,且投保的责任和利益关系明确,能有效促进营林者的投保积极性。

(三)加强林业保险的政策法规建设

积极出台林业保险相关政策,加强林业保险的法制.建设,是加快发展林业保险的保障。当前,我国开办林业保险的仅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其实可以出台相关政策,建立专门从事农业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这样可以简化操作,提高效率,也便于政府出台林业保险相关政策。此外,林业保险的实施还需要法律作保证,有关森林保险方面的专门法律当前还很少,有些甚至是一片空白,而且部分林业法律滞后于林业市场经济的发展。因此,应加快林业保险方面的立法,部分法律要依据新形势的需要修改,为林业保险发展和运·行提供有利的外部环境。

(四)加强林业和保险业的自身建设

1.加强林业自身的建设,提高其盈利能力

加强林业自身的建设是促进林业保险发展的根本途径之一。林业的弱质性制约了林业与保险业亲密接触。因此,要加快林业保险的发展,首先要加快林业自身的发展,提高林业的市场竞争力和盈利能力,使其对保险有吸引力。

2.加强保险业自身的建设,提高林业保险的技术能力

保险公司的林业保险业务能力和技术能力直接关系到保险公司的成本和收益,提高林业保险公司的林业保险技术,有利于促进林业和保险业的结合。要加强保险公司在开办林业保险的技术能力,可以从3个方面着手:一是,加强林业保险专业人才的培养,提高林业保险研究者和保险业务从业人员的素质,不断探索和创新最适合我国林业建设的保险;二是,通过现实林业建设的调查研究,提高林业资源价值评估的水平,科学合理地评估林业资源的价值,采用合理的林业保险赔付率,使得林业保险更加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最后,要依据市场的需要,开拓多元化的保险险种,使林业保险灵活化经营,提高其经营效益。

第4篇:保险公司合规经营举措范文

[关键词]农业保险发展模式长期选择

目前,中国国内在农业保险的发展模式选择上还存在争论:中国保监会(2003)提出了目前中国农业保险多主体经营的发展模式,并从2004年10月开始,在上海、江苏、黑龙江、新疆等九个省区开始农业保险改革试点,对不同发展模式进行探索;姚海明、赵锦城(2004)等认为由面临同样风险、具有相同的保险要求的人结合组成的合作保险组织(如相互保险公司或保险合作社)为中国现代农业保险发展模式;庹国柱(2005)认为中国通过目前的过渡经营,最终将过渡到一个目标模式:由政府主导或者做主体来做农业保险,但是具体业务交给市场或者是商业保险公司操作比较合理。

笔者认为短期内难以用一个统一的模式去规范中国农业保险的发展方向,但长期来看“政府主导、商业保险公司代办”为中国农业保险发展模式的必然选择。

一、农业保险为政策性保险,必须由政府主导

世界上有很多国家试办农业保险,在其发展模式上分别有各自不同的特点,形成了五种主要的发展模式:美国、加拿大模式―政府主导模式、日本模式―政府支持下的相互会社模式、前苏联模式―政府垄断模式、西欧模式―民办公助模式、发展中国家模式―国家重点选择性扶持模式。对这些发展模式进行分析发现:不管是经济发达的西方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农业保险的长期发展实际上均是在政府主导下开展的,或是直接对保费补贴,或是直接赔付,或是提供经营管理费用,或是对农业保险业务免税等。

这一点从中国国内比较成功地农业保险发展模式中也可以看出。中国自1982年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恢复办理农业保险,到20世纪90年代初期中国农业保险发展进入高峰(保费收入最高年1993年达到8.3亿元)。之后,形势一直不容乐观。这期间,在农业保险的发展模式上,比较成功的有人保上海分公司和新疆的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农业保险的发展模式,其农业保险的发展从使至终都基本上是政府主导的,这也是其得以成功发展的重要原因之一。农业保险由政府主导是中国农业保险发展的必由之路,理由如下:

1.农业保险经营的高费率

农业保险经营的高费率源于其高风险和高成本。中国是一个自然灾害多发的国家,自然灾害平均每年使中国6亿多亩作物和2亿人口受灾,直接经济损失每年在几百亿元。而农业生产目前仍然依赖于自然条件。因此,中国农业生产面临的自然风险非常严重。这导致对因自然灾害造成损失的农业进行赔偿的农业保险经营也面临高风险,经营农业保险的利润率很低,甚至亏损。同时,中国的农业是在广泛的地域上进行小规模生产,使得农业保险展业工作量非常大。加上农业生产季节性强,理赔定损工作时间比较集中等,这些因素都使得农业保险经营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成本相对非常高。

农业保险经营的高费率,使得农业保险的纯商业经营失败,商业保险公司不愿涉足农业保险,更有“大干大赔,小干小赔,不干不赔”的说法。

2.农业保险产品准公共物品属性

由于大部分农业保险产品具有效用上的不可分割性、生产经营具有一定规模(这是经营农业保险的必然要求)、取得方式上不存在竞争、成本和利益具有外部性、利益计算模糊和消费上具有排他性等属性,农业保险产品属于准公共物品的范畴。而作为准公共物品,农业保险只能由政府主导提供。

3.农业保险是中国实施农业保护的重要措施和手段

农业的基础性和弱质性决定了国家必须对农业进行合理的保护,这也是中国加入WTO的必然要求。在WTO农业协议规定中免于减让的农业国内支持的“绿箱政策”,将是今后中国农业保护的主要方向。而在WTO农业协议中,农业保险与自然灾害救济补贴一起被纳入“绿箱政策”,其是政府合理实施农业保护的重要措施和手段。

二、长期看,商业保险公司代办农业保险是中国农业保险发展的必然选择

短期看,由于中国幅员辽阔,各地区之间经济与自然条件差别较大,不可能走单一模式经营的道路,必须有多种经营模式,以适应不同地区的不同需求。但长期看,由于商业保险公司本身所具有的特性,再加上政府的大力支持,资金使用效率和工作效率大大提高,必然使得农业保险走上良性循环的发展道路。世界上农业保险试办较早,也比较成功的美国自1938年颁布《联邦农作物保险法》农业保险60多年来,其经营体制经历了从“单轨制”到“双轨制”,再到“单轨制”的演进,即从政府成立机构直接办理农作物保险业务,到引进商业保险公司共同经营,再到完全交由商业保险公司经营和代办的转变。

在政府主导下,商业保险公司代办农业保险是中国农业保险发展的必然选择,是中国农业保险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举措,具体原因如下:

1.商业保险公司具有明晰的产权制度和适应市场规律的科学管理制度,拥有经营保险的技术、专业人才、组织机构,其经营农业保险能大大节省制度建立和机构建立的成本;同时由于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我发展,自负盈亏,商业保险公司在经营农业保险过程中必然会想方设法加强管理和监控,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工作效率,降低成本,提高管理水平。在政府主导农业保险的情况下,这些有利因素会使得商业保险公司在一段时间内建立起一套适合中国国情的、高效且优于其它经营主体经营农业保险的操作办法,促进农业保险业务的长期、可持续发展。

2.商业保险公司信誉好,从制度到技术都比较规范,容易获得农民的信任,从而增加农民参加农业保险的积极性,加大农业保险的覆盖面,使得农业保险在满足“大数法则”的要求下从事业务经营。同时长期来看,经营农业保险的商业保险公司之间开展业务竞争,使得投保农民受益,也使得整个社会受益。

3.商业性保险公司有了政府政策性补贴,无论补贴保险公司还是补贴农民,都使得保险公司能够避免亏本经营农业保险,加上保险公司可以通过经营农业保险业务开拓农村财产和人身保险等优良险种获取利润,使得其对经营政策性农业保险有很大的积极性。

4.由商业保险公司代办农业保险,政府可以集中精力抓好农业保险制度建设和管理,搞好监管工作,提高效率;设计有利于调动商业保险公司、农民参与农业保险积极性的方案;进行必要的基础建设如建立农业保险信息的平台、进行农村保险人才培训等。

综上所述,“政府主导、商业保险公司代办”是中国农业保险的发展模式的长期选择。

三、发展中国农业保险的对策建议

1.做好农业保险与农业产业化组织、农民合作社相结合的工作

把农业保险与农业产业化组织、农民合作社相结合可以达到很好的效果,也是农业保险市场的发展趋势。同时,保险公司与农业产业化组织或农民合作社签订保险协议,不需要面对千家万户的农民,越来越多的农业产业化组织和农民合作社将会逐渐代替分散的农户,可以解决组织化程度低的问题,保险公司也好操作,降低了保险公司的经营成本。同时由于农民加入了农业产业化组织或农民合作社,收入有了保证,进一步增加了其参与农业保险的能力,解决了农业保险参保率低的问题。随着中国农业发展的进步,特别是农业产业化组织和农民合作社的兴起,对保险保障需求加大,再加上农民投保意识的加强和投保能力的提高,这些都将为发展农业保险带来新的机遇。

2.将农业保险纳入农业发展总体规划,加强农业保险立法工作

政府应高度重视农业保险的重要作用,将其纳入农业发展总体规划中,并制定相应的实施措施和办法。制定和颁布农业保险法或类似法规,明确农业保险的性质和地位、参与各方的权利和义务、有关道德风险和逆选择的处理、经营农业保险的商业保险公司的条件及其组织机构、运行方式等,以使农业保险操作过程中有法可依,利于农业保险的长期健康发展。

3.科学合理的制定农业保险的相关操作方案

政府和经营农业保险的商业保险公司要积极探索制定农业保险的相关操作方案,设计的方案建立以提高农民、农业综合保障能力和整体救灾能力为出发点,做到科学合理,以利于农业保险能够被参与各方所接受,促进农业保险和农业的可持续发展。

(1)建立法定保险和自愿保险相结合的保险方式

对关系国计民生的农产品实行法定保险。这不仅有利于支持这些重要农产品的发展,保证国家粮食安全,而且能有效地避免农业保险中的逆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在大范围内分散风险。除法定政策性农业保险外的其它项目均实行自愿投保,允许商业保险公司之间开展农业保险业务的竞争,并通过农村地区的其它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等业务弥补经营农业保险的亏损,实现以险养险。

(2)国家对农业保险进行补贴和给予税收等方面的优惠

几乎所有举办农业保险的国家,都由政府负担全部或大部分经营管理费用。保险费由政府补贴也很普遍。国家应制定科学合理的财政补贴办法,以保证经营农业保险的保险公司财务收支基本均衡和农业保险费率降到普通农户可以承受的水平,促进中国农业保险事业的发展。另外,农业保险自身发展的难商业化,需要国家对农业保险,特别是种养业保险经营实行免税政策的优惠。

(3)逐步建立农业保险专项基金和再保险机制

农业保险面临的是巨灾风险,需要逐步建立起农业保险专项基金和再保险机制,防范大规模灾害造成保险组织破产,并保证其持续、健康地发展。农业保险专项基金的来源可以考虑从国际组织援助的资金、国家每年救灾救济费用、农业保险保费和结余积累、县乡(镇)以工补农资金等中的一部分或按适当比例提取。另外,为了在更大范围内分散农业风险,要由政府或政府扶持的商业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等农业再保险机构为经营农业保险的商业保险公司提供再保险。商业保险公司本身也可以利用与国内国际众多的再保险公司的广泛联系,进行农业保险的分保。

此外,政府还要进一步做好监管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加强农村农业保险人才的培训,加强农业保险的宣传等。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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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邬云玲:发展我国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必要性及模式选择,中国农村小康科技,2005.10

第5篇:保险公司合规经营举措范文

关键词:银行 保险 模式 发展

从1999年开始,我国寿险业掀起了银保合作的浪潮,合作日趋频繁,合作规模逐步扩大,合作方式也呈现出多元化的趋势。尤其近几年,银保业务异军突起,已成为继个险营销后我国寿险业发展的重要支柱。2008年银保业务更是呈现“井喷”现象,银保渠道保费收入3,590亿元,同比增幅达111%,占总保费收入的近50%,成为推动行业增长的主力军。但是,综观国内银行保险业务的现状,还存在很多问题,如:手续费支付不规范、成本恶意竞争、市场误导、合作短期行为等。

依据国际经验判断,我国快速发展的银行保险业务目前仍处于初级发展阶段,属于低水平扩张过程,而且积存了不少行业层面和公司层面的问题。在目前全球金融业发生一系列变革的关键时期,面对经济全球化、一体化的发展趋势以及金融业并购浪潮,如何为我国银保业务发展寻求出路,探索我国银保业务的未来发展模式,既是解决目前诸多问题的重要因素,也是我国银保业务能否成功转型的关键所在。本文将对我国银行保险业务的发展模式进行思考,从系统、理性的角度探索适合我国银保业务发展的现实模式。

一、银行保险业务发展模式及其国际借鉴

从西方国家的理论和实践看,按照银行和保险业融合程度的不同,银保业务的发展模式大致可分为销售协议、战略联盟、资本渗透和金融控股集团四种。销售协议模式是银行与保险公司公司通过签订协议建立合作关系,是一种松散的、以手续费为基础的经营模式,银行介入保险的程度不深,只扮演保险销售渠道的角色,该模式最简单易行,成本相对较低。战略联盟模式是银行与保险公司实现战略合作,业务范围由“销售协议”阶段的网点销售扩展到联合开发产品、建立统一的平台等,实现双方业务渗透、互惠互利,该模式是银保双方进一步合作的过渡模式。资本渗透模式是银行和保险公司通过交叉持股、资本互换、建立合资公司等方式建立资本纽带关系,强化业务融合的深度,实现更大程度的利益共享的经营模式,按照资本渗透的方式不同,又包括交叉持股和建立合资公司等。金融控股集团模式是一种银行和保险全面融合的经营模式,是指成立金融控股集团,从事两种以上的银行、证券和保险业务,此种模式下的银保业务从集团战略的高度充分展开,拓宽了金融服务领域,增强了核心竞争能力和持续发展能力。

受各国金融环境、政策法规、开放程度及历史变迁等方面的影响,银行保险业务在西方各国的发展程度和表现形式也不尽相同。在欧洲,由于金融业一直允许混业经营,银行和保险业的资本渗透得到允许,因此欧洲的银行保险业务比其他国家发展早、规模大,但具体模式仍有差异,如在保险市场竞争程度不高的法国,银行和保险主要通过新建企业的形式达到合作;而在保险业发达的英国,银行更倾向于通过与保险公司合并或合资方式进入保险领域;德国是实行混业经营最为典型的国家,其金融体系的特征是全能银行在国民经济中占据主导地位,不受金融业务分工的限制,金融业务多样化。而在美国,1933年颁布的《格拉斯一斯蒂格尔法》严格禁止金融业混业经营,1956年联邦立法通过的《银行控股公司法案》更是明令禁止银行从事保险业务。随着金融一体化和金融创新的不断发展,1999年11月《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的通过终于清除了银保融通的法律障碍,从此美国国内的金融业合并开始大规模展开,银保业务得到迅速发展。

二、我国银行保险发展模式的现状及选择

应该说,一个国家的银保业务并没有固定的发展模式,既要考虑国家的金融体制、法律环境、经济发展、市场化程度等诸多因素,又要考虑单个银行或保险公司的市场趋向和市场判断。当前,受我国长期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限制,我国银保业务最主要的发展模式仍以销售协议为主。这种模式下双方的合作关系比较松散,融合度有限,合作双方主要把注意力放在产品销售量与手续费上,常会造成以哄抬手续费为核心的恶性竞争,且合作协议多采取一年一签的方式,银行会根据保险公司的产品、费率政策以及以往销量等因素决定网点资源的分配,这种合作的临时性和不确定性也是制约当前银保业务发展的因素之一。

随着销售协议模式的深入,我国有些保险公司也在寻求与银行的战略联盟式合作,在产品研发、系统开发、投融资等方面进行深入合作,并且除柜面以外,逐步开拓理财中心、网上银行、信用卡等其他销售渠道,以扩大资源的整合范围,如近年很多寿险公司开展的IC计划(InsuranceConsultant,保险理财顾问)就是战略联盟的发展模式,且效果得到初步显现(据统计,IC经理的人均件数和人均保费一般可达到普通人的3倍和7倍)。

在银保股权合作方面,一些金融企业也进行了积极的探索,金融控股模式和间接参股模式已经出现,如中国邮政集团旗下既有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又成立了中邮人寿保险公司;中信集团下设中信实业银行和信诚人寿公司;光大集团旗下的光大银行和光大永明人寿等;中国人寿提出了“主业特强,适度多元”的战略布局;中国平安也已形成以保险为主,集银行、证券、信托、投资和海外业务为一体的紧密型金融控股集团的架构。

笔者认为,随着银行与保险公司综合经营的推进以及监管环境的发展变化,未来我国银行保险的发展模式会呈现以下趋势:

(一)销售协议模式仍会在很长时间内作为我国银行保险发展的主要模式。

在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金融体制下,虽然银行和保险公司的综合经营有了突破性进展,但从试点到经验总结,再到一定范围内推广,需要一个较长的过程。在此过程当中一体化程度高的发展模式虽会呈现较高的成长速度,但市场份额方面仍无法动摇销售协议模式的主导地位。

(二)交叉持股会在试点中推进,在银行保险市场中占据越来越重要的地位。

目前,保险公司和银行互相参股已没有法律障碍,从实践来看,中国人寿已在银行领域配置了大量资产,已先后投资了9家未上市和已上市银行,但主要以财务投资为主;平安则通过收购深圳商业银行组建平安银行。在银行入股保险公司方面,交通银行收购中保康联寿险公司51%的股份,北京银行接盘首创安泰,抢得了商业银行入主保险公司的头班车。从实践中看,交叉持股方式有利于银行与保险公司建立长期的合作理念和发展规划,促进银行与保险业的深度合作,未

来将在银保市场中占据越来越重要的地位。

(三)合资公司模式在我国很难发展成为主流模式。

虽然合资公司模式在英国、意大利、西班牙等国家取得了较大成功,但在我国当前的监管环境和文化环境看,合资公司难以在中国银行保险市场快速发展壮大:首先,我国监管环境下短期内不会解禁银行与保险公司共同组建专业的银行保险公司,这从制度层面对合资公司模式产生限制;其次,受各种因素影响,中外合资保险公司在我国普遍发展缓慢,2008年底外资寿险公司保费收入仅占比不到5%。

(四)金融控股集团模式将逐渐成熟,成为未来金融一体化的较好选择。

银行保险的核心要素在于“融合”,银行保险的未来发展趋势也在于融合,从国际经验看,金融一体化和混业经营是世界金融业发展的必然趋势,具体到我国实践,成立以保险公司为主载体的金融控股集团,将是金融分业监管体制下,顺应全球金融一体化趋势,应对国际巨型金融控股集团竞争的有效方式。

首先,金融控股集团各子公司间投资主体明确,产权制度清晰,混业中有分业,既方便发挥整体优势,又便于分类指导、个别发展;其次,通过资本融合的方式,可有效形成同一集团在品牌、经营战略、营销网络以及信息共享等方面的协同优势,降低整体运营成本并从多元化经营中获取更大收益;第三,采取金融控股集团的形式,既可以保持原有产、寿险及相关业务的相对独立性,又能在集团不同金融业务之间形成良好的“防火墙”,防止风险在各子公司间传递。

当然,金融控股集团模式在在近期和中远期会有不同的体现。从近期来看,由于我国目前金融市场尚不完善,仍会在很长一段时间内沿用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办法,还不宜实行过多的金融控股集团。从中长期来看,随着金融控股集团内部经营管理水平的提高和国际、国内金融市场环境的改善,有关金融控股集团的优势和潜力会逐步体现出来,将会在资产规模、范围经济、综合型金融产品的设计开发与销售、提供符合国际水准的全方位金融服务等方面,形成相当的竞争优势。

三、基于金融控股集团模式下的制度环境分析

我国自1993年7月全国金融工作会议以后,一直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金融体制,对银行、证券、保险、信托等金融业之间的相互投资和业务合作做出了诸多法律限制。但随着金融全球化和一体化的迅猛发展,我国为适应金融业内在发展要求及应对国际金融竞争需要,在金融跨业经营,尤其是在银行与保险的股权融合和综合经营方面呈现出逐渐放松管制的趋势。

2006年6月下发的《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下称“国十条”)中,明确提出“稳步推进保险公司综合经营试点,探索保险业与银行业、证券业更广领域和更深层次的合作”,“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支持保险资金参股商业银行”。“国十条”的颁布,为银行与保险业的资本融合提供了政策依据。“国十条”颁布以后,2006年9月保监会出台了《关于保险机构投资商业银行股权的通知》,这使保险公司得以破冰银保之间的资本融合。

在银行投资保险公司方面,中国银监会出于监管风险考虑,对银行入股保险业一直较为谨慎。直到2007年底,国务院批准了银监会和保监会联合上报的《关于商业银行投资保险公司股权问题的请示文件》(下称“160号”文件),原则同意了商业银行投资八股保险公司,但仅限三至四家银行试点。2008年1月两会联合签署了《关于加强银保深层次合作和跨业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指出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以及有效隔离风险的前提下,“按照市场化和商业平等互利的原则,可以开展相互投资的试点”。“160号”文的获批以及《备忘录》的签署从制度上允许了银行投资入股保险公司。

从以上制度变迁路径可以看出,我国虽然没有放弃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金融体制,但对保险业与银行业的综合经营的方向非常明确,制度法规对于金融跨业经营的限制正在被逐渐打开,金融混业成为可能,这必将大大促进银保业务在中国的发展。

四、加快银保业务发展及促进金融一体化趋势的政策建议

如前所述,虽然我国金融业制度法规对跨业经营的限制有所松动,但就中国目前情况看,仍然存在一些政策障碍。为了实现我国金融资源的优化配置,促使银行业和保险业迅速跟上全球发展步伐,建议我国金融监管部门应对银保业务的发展采取积极态度,从政策上支持商业银行及保险公司在组织架构上开展创新。

(一)强化监管,立足解决当前银行保险模式下的规范发展问题,引导银行与保险公司建立长期合作发展机制。

根据对未来我国银行保险业务发展模式的分析,虽然伴随金融混业的进程,我国银行保险业务发展模式将呈现多样化格局,资本渗透、金融控股等模式均具有巨大潜力,但由于现实条件限制,协议销售和战略联盟模式仍将在短期内占据市场主导地位。因此,应针对当前市场中暴露的诸多问题制定严格的监管举措,坚决整顿市场非理性竞争行为,并通过政策导向引导银行与保险公司建立长期合作理念,规划形成长期合作机制。更为重要是,要积极倡导并严肃落实市场诚信建设,把市场诚信作为银保业务的生命线来维护。

(二)尽快出台保险公司和银行股权投资的实施细则,适当放松股权投资的资格限制,促进保险公司和商业银行之间的交叉持股。

从前面的分析可知,我国在很长时间内占据市场主导地位的银行保险发展模式仍是协议销售和战略联盟方式。而交叉持股能够有效加深这种合作关系,有利于双方建立长期的合作理念和发展规划,促进银行与保险业的深度合作。我国现在虽然允许保险公司投资商业银行股权,但对于投资主体的资格要求很高,这些政策限制将很多有意投资商业银行股权的保险公司拒之门外,影响了他们与银行的合作与共同发展。

(三)加快推进《金融控股集团法》的酝酿出台。

我国商业银行已获准投资基金管理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现又允许对投资保险公司进行试点。随着金融混业的步伐加快,各种金融交叉业务和衍生工具更是层出不穷,但《金融控股集团法》却迟迟没有能够推出,影响了金融混业的规范与效率。因此应加快研究出台《金融控股集团法》,探索保险企业和其他金融机构深层次合作机制,鼓励具有一定规模、经营状况好的保险(金融)控股公司实行综合经营。

(四)尽快推动金融监管委员会的设立,实现金融联席监管的协调统一,或通过其他方式发挥类似监管功能。

目前我国金融监管部门对银保业务实行的是双重监管的手段,即人主体是一个,但监管的主体却有两个。这种双重监管,由于缺乏统一协调机构,难以形成协调配合的长效机制,在实践中容易导致脱节现象。随着我国银行和保险业综合经营进程的加快以及金融控股集团的出现,金融联席监管变得越来越重要。因此,急需成立金融监管委员会,推动金融混业经营的相关立法,统一协调监管部门之间的监管冲突,防止和解决新时期金融监管的越位和缺位问题。

(五)产品开发的费率市场化改革势在必行。

第6篇:保险公司合规经营举措范文

关键词:商业健康保险费率厘定风险控制专业化经营

中国保监会在2000年颁发的42号文件中对商业健康保险作了这样的陈述:按保险责任,健康保险分为疾病保险、医疗保险、收入保障保险。疾病保险指以疾病发生为给付条件的保险;医疗保险是指以约定的医疗费用为给付条件的保险;收入保障保险是指以因意外伤害、疾病导致收入中断或减少为给付条件的保险。

随着我国国民经济快速健康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人们对健康越来越重视,以“人的健康”为保险标的的健康保险,存在巨大的发展空间。据专家预测,我国健康险2004到2008年间的市场规模约为1500亿元到3000亿元,而2003年健康险的保费收入不到300亿元,发展空间之大令人吃惊。如何探索中国商业健康保险的发展之路,成为众多保险学者关注的一个热点问题。

国内商业健康保险的现状及问题

上世纪80年代初,原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开始在国内部分地区试办商业健康保险业务,1996年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推出为契机,健康险业务全面展开,各公司在原有的重大疾病保险和附加住院医疗保险的基础上,进一步开发出住院津贴保险、住院费用保险和高额医疗费用保险等一系列健康险产品。据国家统计局和中国保监会公布的数据,健康险的保费收入已从1997年的13.6亿元增长到2002年的104.1亿元(见表1)。诱人的数字背后,却是一个效益不容乐观的市场。目前,各家公司健康险的平均赔付率都较高,个别公司甚至达到、超过100%。

综观国内健康保险市场,存在的主要问题有:

产品差异小。尽管目前市场上商业健康险险种已超过300个,但整体上讲,产品差异性不大,主要是重大疾病定额给付保险、住院医疗费用补偿性保险和住院津贴等几类,而高额医疗费用保险、收入损失保险、长期护理保险、综合医疗保险以及专项医疗服务等在国外很普遍的险种几乎是空白。显然,健康险经营的效益不佳使保险公司对开发新险种望而却步,而各家公司也未能在产品差异性上体现出自身的核心竞争力。

健康险产品在费率厘定上缺乏科学性,存在很大的风险隐患。从精算角度来看,健康险产品的定价基础是疾病发生率、疾病恢复率和医疗费用率,此外,不同地区的疾病发生情况和医疗费用水平不同,一个地区的经验数据不一定适合另外一个地区。我国健康险全面开展只有不足10年时间,保险公司积累的经验数据不足,精算定价中的通常做法是借用外国的数据并加以修改,这样测试出来的费率必然存在较大的误差。再者,目前国外健康险多为短期品种,长期险种几乎全部采用不保证保险费的设计,而目前国内的同类产品基本上都保证续保且保证保险费。随着社会和医学的发展,疾病的种类和发生情况也会有所变化,目前保险公司这种不考虑健康险产品设计时长期风险的做法确实存在很大的风险隐患。

保险公司的风险管控能力薄弱。保险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对健康险的风险控制能力十分薄弱,特别是难以控制医疗费用支出。健康险不同于普通寿险,它涉及保险人、被保险人和医疗机构三方。目前,保险公司和医院之间没有经济上的共担机制,无法做到风险共担、利益共享。保险公司难以介入医疗服务选择的过程中,无法认定医疗服务内容的合理性,也就无法控制医疗费用的支出。而医院由于无需承担任何风险,在自身利益的驱动下,任意增加医疗费用、延长住院时间、虚报医疗费现象时有发生,造成保险公司赔付数额增大。而保险公司尚未建立专门的健康险核保核赔制度,难以控制逆选择和道德风险的发生。

这些问题的存在,归根到底是由于专业化程度较低造成的。专业人才匮乏,产品开发技术落后,风险控制能力薄弱,造成赔付率上升,盈利能力下降,直接影响到保险公司经营健康险的积极性和信心。

大力发展商业健康保险的对策建议

如何对症下药,使商业健康保险突破瓶颈大力发展呢?笔者认为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国家应进一步明确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的界限

因为,一般来说,社会保险只负责基本的医疗保险,我国属于发展中国家,国家财力非常有限,补充医疗保险应交给商业保险公司来经营和运作;我国商业保险公司一直是经营商业补充医疗保险的主体机构,经验最丰富,具有人才和技术优势;根据现行法规,社会保险部门、保险公司、行业内部等都可以经营健康险,多个部门同时经营,各自只注重自己的利益,容易政出多头,不利于管理,也不利于收集数据,不利于精算定价和产品研发等。

国家要给予商业健康保险更多的优惠政策

根据《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和《财政部关于企业为职工购买保险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等法规和文件的规定,企业年金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都有了一些列支渠道和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但仍不足以对商业健康保险的发展产生很大的推动作用,因为对经济效益较好,有能力办理补充医疗保险的企业来说,允许的列支比例太小;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未覆盖的人群,如城镇职工家属、城市流动人口、自由职业者、学生、农村人口等,没有规定明确的列支渠道,也没有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公众个人投保商业健康保险没有给予税收减免。如果国家能给予上述优惠政策,必将迅速推动和促进商业健康保险的发展。

要在保险公司与各相关部门和机构之间建立“风险共担、利益共享”机制

在保险公司与医疗机构之间建立这种双赢机制,会带来诸多有利条件。第一,有利于集合卫生部门、社保部门、保险公司等相关部门的数据,共同建立各类数据库,如投保人数据库、疾病数据库、医疗费用数据库、患者(或被保险人)数据库、药品数据库等。充分共享的数据信息,既便于管理,又便于服务,更重要的是,全面的信息和数据,便于产品的研究和开发,因为缺乏经验数据是制约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研发的重要因素之一;第二,可以有效防范道德风险,减少诸如客户在投保时不如实告知、住院医疗费用单据作假等问题,还可以杜绝或减少医患合谋、医院单独作假“谋取”保险公司利益等行为。

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公众保险意识

目前,我国商业健康保险发展较慢,除了保险公司经营管理方面的原因外,也确实存在公众保险意识不强的问题。目前我国居民储蓄存款高达11万亿元,其中相当大的比例是用来防病养老的,但一般公众都选择存银行,而不选择购买保险,这是公众保险意识很弱的一个明显表现,但其原因归根到底还是保险公司宣传不到位的问题。所以,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公众保险意识是目前发展商业健康保险的当务之急。

加强行业自律,制止不正当竞争

在团体健康险的展业中,过去有些寿险公司在与其他公司竞争时,往往采用向投保单位领导层赠送高额保单、返还高比例手续费、赠送汽车等贵重物品等手段来抢业务,企业年金保险的竞争中,采取“零管理费”承保的现象时有发生,这些自杀式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不仅搅乱了市场,而且也损害了保险公司的自身利益。只有加强行业自律,规范市场行为,才能维持商业健康险业务的持续健康发展。

积极进行商业健康保险专业化运作的探索

健康保险与一般的寿险险种相比,至少有两点不同之处:一是经营健险技术含量高、管理要求高。比如健康保险的精算,除了要考虑死亡率、利息率和费用率三个因素外,还要考虑疾病发生率、伤残发生率、医疗价格、地区差异等。再如健康保险的管理不仅涉及到核保、核赔、财务、人事管理,还包括医务管理、健康管理等;二是健康保险覆盖面广,涉及人群多。所以,健康险领域对保险公司的专业化要求是很高的,结合中国的实际情况,可以进行的探索有:

目前各家公司应尽快采取在公司内部设立专门的健康险事业部或建立专业子公司的经营模式。由于健康险业务的专业性、技术性和复杂性,保险公司要对其进行专业化管理,即在数据的收集和积累、产品定价、利润核算、风险评估方法、理赔管理、客户服务内容及方式以及与医院合作等方面建立相应的经营手段和风险管理方式。在管理体系上,健康险事业部或子公司应有独立的产品开发部门,负责市场调研、险种开发设计、费率厘定、条款拟定;业务管理部,负责核保理赔、保全等业务规则的制订、实施、检查以及与医院的合作和管理;有市场推动部,负责业务的市场推动、激励、销售的策划、人员的培训以及辅助销售渠道的开拓。这样,既有利于专业化管理,又可以共享资源,能提高经营者的积极性。

随着中国商业健康保险市场的不断成熟,应积极探索成立专业性健康保险公司的可能性。这种模式可以使公司将全部精力用于健康险业务的经营,在经营方式、风险控制方法、精算体系、保险公司和医疗机构合作、经验数据的处理、产品设计与定价、产品营销等方面进行更加专业化的研究和尝试,推动健康险业务的创新和发展,进而提升我国健康保险行业的专业化水平。另外,专业健康保险公司的设立,将有效促进健康保险市场的竞争,刺激原有保险公司加快健康险体系的改造,也有利于与国际保险业接轨,提升我国健康保险行业的经营水平。因此,在条件成熟的前提下,应鼓励商业保险公司独资成立、或与外资公司合资成立专业健康保险公司,这是促进商业健康保险快速发展的捷径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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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邱鹏,长期护理保险:我国健康保险市场未来的发展点,上海保险,2004

第7篇:保险公司合规经营举措范文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吴定富认为,“创新是推动保险业结构优化升级、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手段”。保险创新是保险业在经营活动中依据客观规律和市场经济的要求所进行的观念、技术或产品等方面的创造性变革,主要包括观念创新、技术创新、产品创新、服务创新和组织创新等方面。

我国保险制度创新是指顺应现代保险金融化的发展潮流,改变传统保险经营理念,突破保险经营仅局限保险承保范畴的制度安排,实现保险保障与保险投资并举,构建保险市场与资本市场深度融合、保险业与金融市场协同发展的新的制度安排。高效的保险投资是保险制度创新的动因,也是保险制度创新的结果。

一、保险制度创新的背景与内涵

目前,国际保险业保险制度创新,是在国际经济、金融出现金融保险服务一体化趋势背景下的一场保险制度的变革。

金融和保险服务的一体化是指各自的产品及服务被相互采用,从而形成业务交叉与融合。近来年,一站式金融服务成为金融业的一种发展趋势。对客户来讲,通过一个金融服务机构获得所需的各种金融产品与服务,这的确是非常便捷。金融与保险一体化客观上是因为市场竞争激烈、金融管制放松、客户寻求成本更为低、更便捷的金融服务等多种原因。1999年,美国颁布《金融服务业现代法案》,使得在美国――这个全球最大的金融市场上,银行、保险与证券的分业经营模式被打破。具有代表性的花旗与旅行者的合并案,已成为银行与保险公司间最大的并购。随着国际性金融、保险集团在不同市场发展以及金融管制的放松趋势下,金融与保险业也呈现全球化的趋势。全球化的趋势推动了保险业在保险制度、产品及服务上的完善与创新。

保险制度包括保险业运作的基本原则,如最大诚信原则、可保利益原则、损害赔偿原则、近因原则等;险种设计、保险合同的制定、产品定价、展业、承保、理赔、投资、准备金的提取等方面的共同做法。20世纪后期,国际保险业在经济、金融全球一体化的进程中,进行了保险制度的重大变革,完成了保险市场与资本市场的整合,保险金融化、证券化成为基本发展趋势。目前,国际保险业在保险市场与资本市场高度融合的新的平台上运作,实现了保险经营的一次“质”的飞跃。

从我国目前的情况来看,我国保险业在运作中存在很多缺陷,有很多不符合国际惯例的作法。特别是在保险投资问题上,与现代国际保险业之间存在着较大的差别,我国保险经营长期“一条腿”走路的制度安排,制约了我国保险业参与国际竞争的能力,影响了我国保险业健康、持续发展。未来的国际竞争要求我们遵循同一个游戏规则。对此我们一定要有清醒的认识。只有及早地融入世界,熟悉国际游戏规则,才能在日益严酷的国际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因此,进行制度创新,构建全新的保险经营平台,实现保险业与资本市场的协调发展,是与国际接轨,参与国际竞争的必然选择。

二、保险制度创新的环境

国外成熟和发达的市场经济的经验表明,保险制度创新是建立在良好的市场环境和现代化的企业制度基础上的。因此,进行保险制度安排的重大变革,需要逐步完善我国保险制度创新所需要的企业基础和市场环境。根据我国的现状,首先,建立现代化的保险企业制度。要解决好保险企业组织形式、保险公司经营模式及其经营状况的基本评价指标、保险公司的信息披露制度、竞争原则、税收政策等几个方面的问题。其次,完善保险经营的市场环境,尤其是保险投资环境。重点是完善保险投资所必须的政策法规环境和资本市场环境。完善的资本市场环境,是实现我国保险业持续发展的重要基础和保险创新的平台。

首先,要改革和完善政策法规环境。目前,我国《保险法》对保险投资的规定十分严格。从表面上来看,这些规定似乎可以保证资金的安全性。问题是,在中国这样一个体制模式和发展模式都处于转型期、经济增长率和经济变量波动率相对都很高的国家中,这样一种规定有可能将保险公司置于巨大的负债风险之中。然而,如果只是简单地改变或放松保险投资的监管规定,在目前中国资本市场很不成熟、投资性很强,保险公司投资人才匮乏的情况上,又有可能使保险公司面临重大的资产风险。因此,只有积极稳妥进行政策法规的改革。

其次,逐步完善资本市场。要解决保险业投资的两难问题,满足保险业的强投资需求,必须将保险投资问题提到战略的高度来认识。具体来说,应当发展和完善资本市场,同时强化保险公司适应能力,实现保险投资的多元化。第一,政府调整对资本市场的政策。从总体上看,要重点发展包括寿险基金在内的机构投资者。第二,逐步扩大寿险公司进入资本市场的业务范围,放开投资业务和允许其直接经营证券业。对产险公司和寿险公司应区别对待,逐步有计划地放宽寿险公司的投资业务范围。第三,逐步放宽投资政策,允许国内保险公司选择海外较为成熟的资本市场进行投资。这不仅有利于加强内资保险公司的竞争能力,而且可以进一步扩大其投资组合,降低风险程度。

目前,我国各类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受到严格的分工范围的限制,保险企业的经营模式单一,缺乏创新的基础。鉴于此,对于国际上出现的金融业务一体化的趋势,我们要谨慎地对待,既不可视而不见,又不可盲目追随,积极稳妥地推进金融一体化,为保险业持续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

三、我国保险制度创新的基础

实现保险业与金融市场尤其是资本市场的协调发展是我国现阶段保险制度创新的基本目标。保险投资是保险市场与资本市场衔接的纽带,是我国保险制度创新的基础。

国际保险业发展的趋势表明,现代保险越来越离不开保险投资,保险投资是保险业的重要利润来源,是保险业持续发展的基础。正是由于保险投资这条纽带,保险业与资本市场之间缔结了不解之缘。

首先,保险公司是金融市场上一个正在不断成长的重要参与者。它们承保各种不同的企业和家庭风险,从而推动其参与经济与金融活动。在盈利性的驱动下,它们也已成为全球广阔金融市场上日趋重要的投资者和金融媒介。它们给资本市场带来了创新的保险方式,为金融风险提供保险保障,并在新金融工具的开发进程中搭起了银行与保险产品间的桥梁。保险与再保险公司拓宽了金融工具的范畴,提高了市场参与者的多样性,并为企业和金融机构的融资和规避风险创造了新的机会。与此同时,它们还促进了资本市场的流动性及其价格发现功能的发挥。

保险业参与资本市场有着深厚的经济背景。回顾上个世纪的90年代,我们可以看到,费率疲软与低债券收益的环境刺激着创新,从而促使保险与资本市场之间出现了某种对接。保险公司在这一时期致力于将其庞大的投资组合与融资渠道进行多元化。例如,在信贷衍生市场上他们正成为日益重要的参与者,帮助银行对其信贷风险暴露头寸进行套期与多元配置。在融资方面,美国人寿保险公司已经发行了融资安排(FAs)与担保投资契约(GICs),这一发行量很快上升到大约400~500亿美金的规模(J.P Morgan,2001)。对市场参与者的调查表明,这些基金一般都投向与FA/GIC有相近到期期限的高收益证券,以便得到正向的收益。但在2001年,信贷与股权市场的恶化及与“9・11”相伴而来的大量索赔严重影响了保险人的利润,并引发了一些能力较弱、较低等级的机构倒闭。由此,在保险需求增加过程中,对新活动中风险的日益重视,对保险费率的稳定这些考虑导致许多保险公司开始重新评估他们的资本市场活动。

其次,金融市场为保险业摆脱困境提供了必要的市场环境,为保险资金在货币市场、资本市场有效运作提供了空间,为保险业与货币市场、资本市场共发展,最终达到利益共享创造了条件。保险业介入货币市场与资本市场,一方面表现为保险资金介入货币市场与资本市场。保险资金介入货币市场,即保险资金存入银行可以商谈利率,允许保险公司与银行合作,使保险资金进入消费信贷领域和房地产按揭业务,允许保险资金投向有长期稳定回报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允许保险资金涉足风险投资领域等;保险资金介入资本市场,即允许保险公司单独或者与基金管理公司合作组建独立的保险基金进入股市,或者支持保险资金从目前间接进入股市转为直接进入股市。另一方面,货币市场、资本市场对保险市场有三大拉动作用。一是保险产品更趋向投资型;二是保险公司经营的业务范围发生变化;三是保险公司的组织结构由互助型向股份制转变。

我国保险业、资本市场的发展及其困境迫使它们进行整合。保险投资同样是我国保险业与资本市场整合的重要纽带。

四、我国保险制度创新目标

随着国际金融保险服务一体化的推进,保险业、银行业、证券业的日益融合,成为当今金融业发展的趋势。它为我国保险业摆脱困境提供了必要的宏观环境,同时也为资本市场的完善提供了契机。资产收益率低、“利差损”问题使中国保险业将面临偿付能力不足的困境;市场结构不完善、功能存在缺陷使资本市场发展陷入泥潭。为摆脱这一困境,需营造保险市场与资本市场整合的基础环境,制定符合国情的制度安排,使中国保险市场深度参与资本市场的运作,与资本市场共同发展,以达到利益共享,并在风险控制的基础上最终摆脱各自的困境。

首先,中国保险业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也离不开资本市场的支持。保险业的竞争使得保险经营利润空间日趋窄小,保险投资利润成为维持保险生存发展的基础。根据新修改的《保险法》,保险资金主要运用于资本市场中。现阶段中国的资本市场还不规范,不完善,但是资本市场只有在发展中才能得到规范和完善。中国保险业不能坐等资本市场规范和完善以后再发展,必须与资本市场同步发展、规范和完善。保险业急需的资金运用人才只有在发展中才能不断吸收引进和培养提高。

其次,保险业是金融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资本市场中最大、最有影响力的机构投资者之一。中国资本市场的完善、规范和发展需要一大批理性的机构投资者,需要稳定的长期资金来源,保险业就是重要的机构投资者和主要的资金来源。同时,中国金融的分业经营和分业监管并不影响保险业在资本市场上发挥作用。随着保险业的进一步发展,其在资本市场中的作用和地位会越来越大。

吴小平指出,保险与资本市场的关系已经不是需要研究的理论问题,而是迫切需要解决的现实问题。实际上,中国保监会正在与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各保险公司进行协调和调研,正在探寻新的制度安排,积极推进保险资金运用渠道拓宽的进程。

五、推动保险制度创新的举措

实现保险可持续发展,需要高效的资金营运,高效的保险投资必须在完善资金运用管理体系上,进行专业化资金营运管理。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保险经营环境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构建全新的保险经营平台,探索并建立高效的保险投资运作管理体系,是当前重大的保险制度创新。保监会副主席吴小平在2003年保险发展论坛上指出,保险资金运用渠道的拓宽并不一定等于资金投资收益的提高。积极探索合适的保险投资的组织管理体系,允许符合条件的保险公司设立专业资产管理公司,是保险业进一步进入资本市场,提高投资收益率,防范风险的内部条件。吴小平进一步解释道,由于保险公司设立的资产管理公司所管理的都是保险公司保费收入资金,而不像一般资产管理公司那样吸收社会各界的自由资金,所以这种资产管理公司应该被认定为保险相关企业,保险公司设立资产管理公司并不违反《保险法》的规定。可以认为,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是现阶段我国保险投资的组织管理体系的新的制度安排。

第8篇:保险公司合规经营举措范文

(一)外部动因

1.经济全球化进程加快

20世纪90年代中期,世贸组织成立,各国经济交往更加密切,生产要素相互融合、渗透的趋势进一步增强,导致跨国公司和信息技术迅速发展。保险市场进入障碍减弱甚至消除,保险公司跨国并购此起彼伏,借以扩大规模,拓展经营地域,提升市场份额。

2.保险市场发展不平衡

从保费收入构成看,国际保险市场呈现不平衡发展态势:(1)寿险业增长速度快。1999年,寿险市场保费占60.8%。非寿险保费占39.2%。寿险保费增长6.9%,非寿险保费增长1.2%。(2)发展中国家保险发展速度远远超过发达国家。从整体上看,发达国家保险发展速度放缓,主要原因是经济发展滞缓,保险市场趋于饱和,承保能力过剩,放宽限制,价格竞争加剧,保费增长受阻。发展中国家由于经济增长速度加快,保险业正处于发展的上升阶段,发展潜力很大。(3)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差距很大。在保费收人中,发达国家占有绝大多数的市场份额。2001年,全球保费24,082.52亿美元,工业化国家21,704.80亿元,占比90.0%;新兴市场国家2,377.71亿元,占比10.0%。世界平均保险深度是4.68%,工业化国家9.01%,新兴市场国家3.37%;世界平均保险密度335.0美元,工业化国家2,314.9美元,新兴市场国家32,3美元。国际保险市场的不平衡发展,发达国家保险市场的饱和状态和发展中国家保险市场的快速上升趋势,促使发达国家加快了对新兴市场国家保险公司并购进程。

3.市场竞争加剧

近年来,发达国家保险深度一直在9%左右,发展空间极为有限,国内保险市场已趋饱和。例如,2001年经合组织保费比上年下降510亿美元,但新兴市场上升91亿美元。此外,世界利率水平持续走低,制约了费率的下调空间。国际保险市场保费与资本金的比率从20世纪80年代以来一直呈下降趋势。众多的资本追逐有限的保费,竞争日益加剧。尽管各保险公司在产品设计、开发和服务上费尽心机,但效果仍不尽如人意。在这种情况下,通过保险公司之间的并购,以规模优势来获取市场份额成为必然选择。

4.监管放松趋势

世界各国纷纷建立金融控股集团,鼓励综合经营,以提高金融业的国际竞争力。例如:欧盟1990年颁布了第四代资本移动自由化指令,具备保险市场自由化条件,1993年颁布银行第二代指令,1994年颁布财产保险第三代指令以及人寿保险第三代指令,形成通过单一许可证所象征的保险市场自由化的框架,全面推行全能银行和混业制。英国1986年实行了史称金融“大爆炸”的金融改革,结束了其本土及英联邦国家的分业经营体制。日本1996年实施金融大改革计划,推动全能银行制。美国1999年底通过《金融现代化法案》,实施混业经营。至此,金融混业经营成为世界趋势。各国保险企业及其他金融机构纷纷开展跨行业并购,以享有混业优势,提高竞争力,实现收益多元化。

5.巨灾风险逐年增大

由于世界人口增长、城市化加剧、全球财富增加、气候和环境变化、现代工业发展、恐怖袭击频繁发生等,巨灾造成的财产损失不断上升。2001年“9.11事件”给保险业带来400亿美元损失,非寿险业丧失

1800亿美元资本,美国非寿险公司在保险历史上第一次面临亏损。最近60年,巨灾的发生频率呈明显增长趋势,促使保险公司通过并购在全球范围内分散风险。

6.信息技术创新

保险公司通过采用最新的信息技术,可以高速处理大量数据、创新产品开发技术、升级保险企业营销模式、提高服务水平。由于信息技术的广泛应用,各类信息沟通便捷、迅速,一个股权结构多元化、业务种类综合化、服务领域国际化的巨型金融集团将能够高效率、低成本地运作。信息技术成为保险并购的催化剂和并购后形成的巨型保险集团高效运作的保障。

(二)内部动因

1.混业经营

企业可以通过并购在新的产业领域或相关领域获取新的管理能力,实现增长。通过并购进行重组的速度要快于内部投资进行调整的速度,同时还能实现经济协同效应。20世纪末,银行、证券、保险混业经营成为趋势。银行、证券与保险资本的互相融合,使三者服务范围都得到了扩展,保险公司兼有银行、投资等功能。混业并购深刻改变了传统保险运行规律,将传统保险商品供给模式转化为现代保险理财服务模式。

2.争夺市场

并购可减少竞争对手、提高市场份额。并购后企业市场份额增大,市场控制能力增强,实现了规模经济,提升了企业价值。由于保险业内的并购,全美最大的25家保险公司资产占保险总资产比重从1997年的63%上升到2001年的70%。

3.化解风险

保险经营过程,既是风险大量集中过程,又是风险广泛分散过程。大数定律要求保险公司在偿付能力允许的情况下,争取尽可能多地承保风险标的,同时注重风险在不同产品、不同区域之间的合理分散,以防御系统风险,确保经营稳定。

4.优化资源配置

保险公司并购其他金融性机构,不仅能使双方资源重新组合,还能使原有公司某些资源存在的问题和缺陷被另一个公司中相对应优良资源所取代,优化资源配置、实现优势互补。

二、保险并购的影响

(一)外部影响

1.对国际货币体系提出挑战

首先,加大交易成本与风险。并购后保险机构地域范围广阔,涉及不同币种交易,存在一定的汇率风险和交易费用。其次,加快国际资本流动。保险业扩大业务、地域范围,增强开发金融工具能力的同时,也开展各种投融资活动,加快了资本流动速度,扩大了资本流动规模。第三,增加国际货币体系不稳定性。经过并购重组,一个个资产庞大、业务广泛的保险集团纷纷诞生,一旦遭受损失,其破坏性难以估计。由于金融资源流动状态、方向、规模极易改变,具有较强的国际传导性,势必引起国际货币体系动荡。

2.加快保险国际化步伐

并购增强了保险公司综合实力,扩展了业务范围,增强了国内外市场的互动性,推动了全球统一开放保险市场的形成。各国在保险监管方式、手段上相互借鉴、相互合作、相互促进,使监管走向国际化。并购增强了保险公司科技实力,加速了业务的电子化、网络化和现代先进技术的应用,使得跨国经营保险业务愈加方便,有力地推动了保险国际化进程。

3.改变保险业竞争格局

20世纪90年代的并购,打破了日本保险公司独领的局面,形成美、日、欧三足鼎立之势。保险并购加速了保险业排名的更迭,不断形成新的竞争格局。美、日、欧掌握了大量金融资源,位于主导地位,意味着它们有能力支配世界上大部分其他资源,并使得国际保险业的两极分化现象更加严重,加剧了世界经济发展的不平衡。

(二)内部影响

1.正面影响

一般来说,并购可以使公司产生规模经济效应、经营协同效应、财务协同效应、市场份额效应、财富创造效应等。具体来说,并购可以显著提高目标公司股票价格,但会降低并购公司股票价格。同时,损害债券持有者利益,并购后股票持有者收益的增加来源于债券持有者收益的减少。

《华尔街日报》曾对92次并购进行过研究,在并购前后20天期间,累计的非正常收益率为20.1%。而在宣布并购前后各1天的最短期限内,股价上升13.93%。大多数实证研究结果是非常相似的。

下表是并购期间所支付的升水。对72次并购的研究表明,所付的现金升水是市场价格与宣布并购前20个交易日公司普通股的平均收购价之差除以后者。收购价格平均高于市场价格的41%,从最低的

2%到最高的120%。

市场评估的升水,是指并购最终成交的价格与宣布并购前20个交易日价格之差除以后者。89家并购企业的市场评估升水的平均值为39.9%,从最低1.7%到最高120%不等。

2.负面影响

但在20世纪90年代保险领域的几大并购案例中,很多公司并购后无法实现预定目标,大部分都降低了股票市值。

例如,安联集团于2001年4月收购了德累斯顿银行。收购后的安联集团成为总资产达1万亿欧元的全球第四大金融集团。但收购不但没有带来经济利益,反而从2001年三季度起出现了由赢转亏的逆转,2002年亏损形势继续恶化且速度加快,仅2002年三季度的净亏损额就达到25亿欧元,其中9.72亿欧元来自德累斯顿银行。2002年,安联股价下降了60%以上。并购德累斯顿银行成为其严重亏损的重要诱因。

1998年10月,花旗银行和旅行者集团合并。两家公司原本希望合并能够有助于实现“交叉销售”,把集中性团体业务与分散性个人业务有机地融为一体。但是,由于这两大金融巨头在企业文化方面的差异,以及为了平衡人事安排而在同一岗位设置两个并列负责人的做法,使得合并后的新公司从高层决策到业务开展频频遇到来自原先两家公司的抵触,结果造成管理混乱。2000年股价由48美元跌到20多美元,跌幅超过50%,不得不分拆旅行者的产险部门,随后又解散了新兴市场部门。

2002年12月18日,美国第七大保险公司大陆控股公司申请破产保护,涉及债务高达65亿美元,成为继世通和安然之后美国历史上第三大破产案。

三、两点启示

我国加入WTO后,随着宏观经济环境的不断改善和金融市场一体化的发展,保险业甚至整个金融业的重组势在必然。在这一过程中,并购也必然成为保险业发展的一个重要特点。

(一)认清保险并购对我国保险业发展的重要意义

1.是实现规模经济的需要

根据规模经济原理,规模扩大,单位产品的平均成本将随业务量的增加而递减。因此,并购可以使公司更具实力承担基础投入;能够充分利用无形资产边际开发成本低、供给弹性无限大的特点,促进业务规模的扩张,优化配置各种资源,实现规模经济,产生协同效应。

2.是化解经营风险的需要

保险业是经营风险的特殊行业,中小保险公司由于资本有限,力量薄弱,抗风险能力差,一旦出现问题就有可能破产。我国对此类事情的处理一般采取兼并重组、政府求助和破产清算等措施。总体而言,兼并重组对社会的影响相对较小,可以减少国家财政和企业负担,减少对保险体系的冲击。同时,并购可以实现经营多元化、产品多样化,从而有效分散风险。因此,并购是我国保险业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的需要。

3.是综合经营的需要

混业经营已是世界性潮流,是一种发展趋势,我国保险业最终必然走向综合经营,而并购是我国保险业走向综合经营的必由之路。混业经营已成发展趋势。例如,光大集团控制境内外银行、证券、信托、实业等上市、非上市公司30多家;平安保险、太平洋保险以保险公司名义注册,基本实现保险、信托和证券混业经营。

4.是参与国际保险市场竞争的需要

我国已加入世贸组织,保险业的发展无论是深度、密度还是其国际竞争力,均有待大幅度提高。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保险业还有很大劣势。2000年,世界平均保险深度是7.84%,我国1.8%,全球排名第61位。世界平均密度385.4美元,我国15.2美元,世界排名第73位。2000年,保费占居民储蓄的比重,我国是2.48%,全球平均水平是7.35%,发达国家15.51%。

从资产总额看,2000年底,我国保险公司总资产3,373.9亿元人民币,而世界前25大保险公司中资产最少的也在100亿美元以上。从资产负债率来看,人保和人寿两家公司分为0.47%和1.78%,而世界前20大保险公司中资产利润率最低的也达到4%。从资金运用来看,2000年底,全国保险公司投资额为1,191亿元人民币,占保险总资产的比例为35%,而发达国家保险公司资金运用率普遍在85%以上。此外,在产品开发、市场营销、经营管理、风险控制、人才资源开发与使用等方面,发达国家保险业的竞争能力都很强,在此种情况,我国保险业可以通过并购,增加其在国内保险市场的竞争力,应对外资保险公司的挑战。

(二)加快我国保险业并购步伐

1.制定并购发展战略

制定科学合理的保险并购规划,如并购战略、实施步骤、战略举措、战略内容等。(1)制定并购战略目标,形成一批具有较强国际竞争力的保险(金融)集团。(2)制定实施步骤。第一阶段:以业内并购为主。在保险公司内部,撤并重组扭亏无望的分支机构,以降低成本,实现集约化经营。鼓励国有与股份制保险公司以及股份制保险公司之间进行并购,从而壮大规模,实现规模经济和优势互补。第二阶段:以混合并购为主。并购银行、证券、信托等,组建若干家全能化、实力雄厚的金融保险集团。第三阶段:以跨国并购为主。通过并购外国保险公司、银行及证券公司,进入国际保险市场,在国际保险市场上争得应有地位。(3)确定战略举措。支持大型国有商业保险公司向多元化、综合化、全能化、国际化方面发展;鼓励股份制保险机构通过上市融资、发行债券、增资扩股等方式获取与其经营能力相匹配的资本规模,尽快组建具有国际影响的跨国保险(金融)集团,全面参与国际保险业的并购。(4)制定战略内容。通过20年左右时间,我国保险业要基本实现现代化,形成一批具有较强国际竞争力的保险(金融)集团,形成一些中资或中资控股的综合性、多元化大型保险集团,使其成为我国保险业参与国际化竞争的中坚力量。

2.建立健全保险并购法律与市场体系

修改现行法规中有关并购的限制条款,健全反垄断法、破产清算法等法规,营造适宜的市场环境,增加保险市场参与主体,使垄断市场向较充分竞争市场方向发展。推行条款费率市场化改革,松动重要险种费率条款的统一性管制。发展与完善我国资本市场。资本市场发达,企业并购重组才能活跃,企业规模才能迅速扩张。因此要规范我国证券市场,在市场运作体系、资本流通渠道等方面加大改革创新力度,形成统一、规范、活跃的资本市场,推动保险公司上市。发展投资银行与其他具有并购功能的中介机构,培养高素质并购人才,使并购能以股权的方式进行,保证重组的顺畅与效率。

3.规范公司治理结构

较高的经营管理水平与较强的抗风险能力是保险并购的先决条件。目前,我国保险业并购动力不足,管理水平也不能适应并购后规模扩大的需要。为此,必须实施创新战略。(1)实现产权结构多元化。解决国有独资保险企业政企不分、权责不明等体制性问题。吸收外资和社会资本参股,建立产权的市场化流动机制,收益的社会化分配机制,经营管理的外部化监督机制。(2)实现治理结构规范化。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成立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相关专门委员会,引进独立董事,完善公司财务信息和其他重大信息的对外披露制度,建立符合资本市场要求的责权利明确,经营管理高效、透明的公司治理结构。(3)实现组织架构科学化。界定配置经营管理职能,理顺内部治理关系,保证法人治理结构协调顺畅运转。

4.制定和调整相关法规政策

(1)制定金融控股公司相关政策。允许保险公司通过并购方式成立金融控股公司,成立保险(金融)集团,进行混业经营。打破银行、证券、保险分业经营现状,推动非寿险、寿险、再保险兼营,推动银行、保险、证券、信托兼业经营;突破保险公司兼营基金、信托、银行等相关金融业务的制度障碍。

(2)调整税收政策。影响保险业发展的因素很多,而现行保险企业的财税政策,税率高、税基宽、且重复征税,是制约我国保险业快速与充分发展的重要原因。一是税基宽。我国对保险业主要征收营业税和所得税,同时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印花税等。二是税负高。内资保险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3%,营业税税率为5%。所得税税率高于韩国(27%)、泰国(30%)、俄罗斯(24%)等国家;营业税税率高于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建筑安装业、交通运输业等行业适用的3%。从国外情况看,保险业务一般纳入增值税征收范围,多数国家对保险业务免征增值税,如欧盟各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韩国等。三是不平等。对中资、外资保险机构实行不同的税收政策,不利于公平竞争。

5.鼓励投资银行介入

保险并购在信息搜集、资产评估、融资、企业重组上市、法律确认等方面专业性强,必须依靠中介服务组织才能高效进行。投资银行作为资本提供者和资本使用者之间的桥梁,在保险业并购和重组方面发挥着不可估量的作用。投资银行可以为保险并购提供资本运营服务,规划并购战略方案,策划具体运作方式,提供融资安排,开展资本经营,维护并购和公正性、合法性和有效性。

6.加快保险信用评级制度的建設

保险公司的信用评级结果,是社会公众衡量保险公司综合品质的一个重要标尺,决定了其市场地位和社会信誉,决定了其在市场中的交易成本和交易风险。纵观全球,凡发达保险市场,均伴有发达的保险信用评级制度和相应评级机构。目前,我国保险信用评级制度还处于起步阶段,需要在四方面下功夫。一是培育信用评级市场。对进入并购市场的保险主体进行等级评定,引导其投融资和并购重组活动;二是建立与国际会计标准相一致的保险业财务报告制度。使不同性质保险公司执行相同的会计制度、采用相同的税收政策和财务报告口径。三是建立健全保险公司信息披露制度。使公众可以依此对保险公司作出基本评价,维护市场透明和消费者权利。四是立足国际标准,发展金融保险评级事业。保险信用评级,是经济全球化和保险业风险控制的内在要求,也是全面提高保险服务水准的客观需要。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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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篇:保险公司合规经营举措范文

日前,国务院“鼓励合规资金入市专题工作小组”已初步完成相关制度起草工作,正在征求各方面的意见;保监会主席吴定富也指出,要不断提高资金运用管理水平……这一系列举措意味着作为长期资金之一的保险资金入市已进入实质性操作阶段。多家保险公司人士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保险资金直接入市的技术准备已基本完成,公司正在进一步完善风险管控工作,只待相关办法出台即可入市。

此前不久,保险资金获准投资可转换债券间接入市,已有金牛转债等两家可转债公司被保险资金大举买入。而保险资金通过证券投资基金间接入市的效果不够理想。保监会有关数据显示,2002年保险公司在基金上的投资亏损达23%,与2001年的盈利21%几近持平。一位保险公司的基金投资人员向记者表示,公司在开放式基金投资效果不错,但封闭式基金投资有较大亏损,解套欲望强烈,尽管不少保险公司增加了对封闭式基金的投资,但主要是出于封转开的套利预期。此外,近年来保险公司协议存款利率持续走低,保险资金年收益率从2001年的4.3%降至2002年的3.4%,此前央行的8次降息使保险公司资金出现巨大利差损,保险资金的盈利状况打了折扣。保险公司直接入市的愿望日益增强。

有业内人士认为,自年初“国九条”以来,业内对保险资金直接入市的期望值进一步提高,但保险公司入市迟迟未能实施,与风险控制有很大关系。由于保险资金的特殊性,运用不当可能导致保险公司经营亏损甚至出现偿付危机,保险资金入市必须以风险控制为前提,遵循安全性、流动性、收益性相统一的原则,保证保险资金运用安全。

目前只有人保和人寿成立了专业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其它保险公司都是资金运用中心。但由于保险公司尚无证券市场上的直接投资经验,再加上目前证券市场的低迷,从风险管控角度来考虑,即便管理层放开入市渠道,保险公司的初期投资额也不会太大。据了解,保险公司正在做直接入市前的后续准备工作,比如在机构设置上,完善保险资金运用的决策管理体系,建立风险防范机制和风险控制的制衡机制;在人员安排上,加强专业人才的培养和引进,以提高分析和把握宏观经济金融形势的能力,并更好地把握宏观经济金融形势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等等。

有业内人士称,保险资金投资股票市场的相关管理办法的制定已近尾声,保险资金的直接人市范围将有所拓宽,除投资流通A股外,还可投资非流通股,包括国有股、法人股、以及保监会认可的与A股股票相关的其他品种等等。 保险公司的资本金、营运资金、公积金、未分配利润、各项准备金、其他负债和其他性质保险资金形成的各项资产,均可以投资国内股票市场,保险公司投资资本市场的总额不得超过上月末该公司总资产的5%;投资单一股票按成本价格计,不得超过保险公司可用资金的10%;投资单一股票按股份数额计,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流通股数量的10%,对投资非流通股则另作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