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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现有企业年金制度的不足之处
自19**年国务院在《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中第一次明确提出“国家提倡、鼓励企业实行补充养老保险”以来,中央和地方相关政府部门又相继颁布了多项企业年金法规和政策,对于推动我国国有企业年金的发展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从省属国有企业年金实践来看,国有企业年金制度在整体协调性、监督管理和投资管理等方面存在缺陷,仍需健全完善。
(一)企业年金政策体系缺乏协调性和完整性。主要表现在:
一是国务院不同部门制定的企业年金政策相互矛盾。在已颁布的一些企业年金政策中,由于各政府部门所制定政策的适用主体、约束的侧重点不同等原因,对企业年金的一些规定相互矛盾,使得国有企业在政策执行过程存在一定程度的困惑。例如国务院劳动保障部门与财政部门对企业年金中企业缴费的计缴比例作出了不同的规定。劳动保障部《企业年金试行办法》中规定“企业缴费每年不超过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十二分之一”,而在《财政部关于企业新旧财务制度衔接有关问题的通知》中规定“补充养老保险的企业缴费总额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从成本(费用)中列支。企业缴费总额超出规定比例的部分,不得由企业负担,企业应当从职工个人工资中扣缴”。
二是国务院同一部门在不同文件中对企业年金政策的规定前后自相矛盾。如财政部在自20**年1月1日开始施行的《企业财务通则》(财政部令第41号)中规定:“已参加基本医疗、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具有持续盈利能力和支付能力的,可以为职工建立补充医疗保险和补充养老保险,所需费用按照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比例从成本(费用)中提取”,而在前述的财政部财企号文则对省级政府规定的比例不予以认可。
三是各省市所颁布的当地政策与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定不一致。对于企业缴费总额和列支渠道各省(市)与国务院相关部门的规定也不同。以企业缴费总额为例,我省在《**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通知》(浙政发中规定,企业为职工建立补充养老保险,补充数额每年不超过本单位上年职工2个月的平均工资;这一规定与财政部财企〔20**〕34号文件关于“在工资总额4%以内列支”的规定不一致,也与劳动保障部《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关于“企业缴费每年不超过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十二分之一”的规定不一致。另外如企业缴费可计入成本(费用)的额度,各省(市)制定的比例从3%至12.5%不等,与《财政部关于企业新旧财务制度衔接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从成本(费用)中列支”的规定也不符。
四是国家税务部门未及时出台配套政策。20**年*月*日起实施的《企业年金试行办法》下发后,国家税务部门未针对该办法中所明确的企业年金的企业缴费和个人缴费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缴税环节及计缴比例作出明确规定。
(二)国有企业年金监管机制存在薄弱点和缺乏有效协调。省属国有企业在年金发展过程中涉及的监管部门主要劳动和社会保障、国资和财政等政府部门,各政府部门在企业年金政策的制定和企业年金的推广方面的协调与合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在省属国有企业年金的有效监管方面仍有不足。
一是对国有企业年金建立总量及分配的引导机制未到位。从企业年金的发展现状看,国有企业建立企业年金的积极性明显高于其他所有制企业,在国有企业中,垄断行业企业发展企业年金的积极性尤其突出,由于国有企业的特殊性,对于国有企业建立企业年金,应注意防止超标准计缴企业年金和不合理分配企业年金,避免国有资产的流失和贫富差距的加大。在我省企业年金实践中,有关部门对省属国有企业的企业年金的建立及计提总量和分配的引导不够,首先表现在制度层面,仅仅要求省属国有企业对企业年金方案进行备案,未强调劳动保障厅和省国资委对企业年金方案的审核和批准功能,同时对不报送备案的企业缺乏相应的管理和约束措施。其次在具体操作中,备案工作流于形式,备案后主管部门的后续管理工作薄弱,对省属国有企业年金方案中的不合理规定未有异议,如某企业在《企业年金方案》中规定,在企业年金账户中设置企业公共账户,用于归集不属于个人的企业缴费部分及个人账户的未归属权益,这与《企业年金试行办法》中关于“企业年金基金实行完全积累,采用个人账户方式进行管理”的规定相悖。由于缺少事前的审核,导致省属国有企业存在年金账户设置不规范、年金分配不及时等问题,同时在分配上,企业经营班子成员与普通职工之间的差距过大现象也较为严重。
二是对清理移交原有企业年金的指导和督促力度不够。按照劳动保障部《关于做好原有企业年金移交工作的意见》(劳社部发〔20**〕12号)的要求,由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牵头,在20**年底之前完成原有企业年金管理主体的变更和各项业务移交到位,实现规范的市场化管理运营。实际上,至20**年末,省属国有企业的原有企业年金基本上保持原有状态,并未移交清理。在对7家省属国有企业的调查中发现,至20**年末,累计7**22万元的企业年金基金中由符合条件的法人受托机构管理的仅为*万元。
三是对省属国有企业年金财务核算的检查监督深度不够。由于省属国有企业普遍规模较大,业务复杂,财务核算事项涉及内容繁多,企业年金只是众多业务中的一小部分,根据重要性原则,审计、税务检查等财务监督往往会忽略企业年金的财务处理。实际上,由于企业年金涉及企业和职工利益,企业在财务核算上的违规现象还是时有发生的。主要违规方式有:超标准计提企业年金,多渠道列支企业年金,少计缴或不计缴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三)企业年金基金的投资管理机制有待健全。企业年金基金有别于其他投资基金的一个重要方面就在于它的安全与稳定具有很强的政治意义,甚至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因此建立健全企业年金基金的投资管理机制显得尤为重要。如何使企业年金基金能够保值增值,如何有效控制风险,一直受到企业年金市场各方主体的共同关注。省属国有企业主要保持一种谨慎态度对待年金基金的投资,以规避风险。具体表现有:一是一些企业要求受托人或投资管理人建立一个风险共担与利益分享机制来保护受益人的利益。即在企业年金基金的投资管理政策中,建立投资激励和约束机制,低于最低收益率的,将由受托人或投资管理人按照最低收益率给予补齐;高于某一收益率的,受托人或投资管理人可以分享,以此来激励和约束受托人或投资管理人的投资管理行为。二是一些企业将企业年金基金直接存入银行进行定存,或将企业年金基金通过银行委贷给本企业,或向商业保险机构购买保险等。上述的这些做法在某种程度上规避了企业年金基金的投资风险,但是却偏离了企业年金的制度要求,对企业年金市场的长期健康发展将产生非常不利的影响。
二、促进省属国有企业年金健康发展的对策
国有企业年金发展中存在的问题,需要各方力量给予高度的重视和关注,加强统筹规划,协调推进,分阶段分步骤规范企业年金制度,推动省属国有企业年金健康发展。
(一)清理和完善企业年金制度,营造良好的制度执行环境。建议中央有关部门及时对企业年金相关文件进行清理和完善,在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制订关于企业年金的新文件,对企业年金中企业缴费的计提基数、计提比例、缴费总额、列支渠道,企业缴费税前列支、企业缴费和个人缴费是否计征个人所得税、纳税环节及计缴比例等问题作出明确规定。对各地非规范的企业年金管理政策进行及时清理和整顿,并加强对各地企业年金监管机构的培训与教育,使企业年金市场发展有健康的政策起点。地方政府应积极与中央有关部门协调有关政策的可行性,提出贯彻实施的具体意见,便于省属国有企业正确执行企业年金制度。
(1)按照劳动保障部劳社厅函[2001]280号文件规定,《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国发[1986]77号文)废止后,国有企业职工劳动合同期满与企业终止劳动关系后有关生活补助费的支付问题,以《规定》废止时间(2001年10月19日)为准,对在《规定》废止前企业录用的职工,劳动合同期满后与企业终止劳动关系时,应计发劳动者至《规定》废止前工作年限的生活补助费,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本人标准工资1个月,最多不超过12个月;对在《规定》废止后企业录用的职工,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关系时,可以不支付生活补助费。
(2)对于国有企业改制的,企业中的原国有企业职工终止劳动合同后是否支付生活补助费,按照省劳动保障厅苏劳社法[2002]2号文规定:国有企业改制为非国有企业的,企业中的原国有企业职工终止劳动合同后生活补助费支付问题,仍按劳社厅函[2001]280号文有关规定执行。
(3)国有企业终止劳动合同支付生活补助费的计发标准,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4)外商投资企业职工在劳动合同期满后终止劳动合同是否享受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由于《江苏省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办法》已于2002年5月12日废止,现按省人大法制工作委苏人法工函[2002]43号文新的政策规定执行。
①《江苏省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废止后,外商投资企业职工劳动合同期满与企业终止劳动关系的,如果合同约定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按照约定支付补偿金。如果合同对经济补偿金没有约定,或者约定内容违法,或者虽有约定但约定补偿的起迄时间不明的,以《办法》废止时间2002年5月12日为界,对在此时间前企业录用的职工,劳动合同期满后与企业终止劳动关系时,如果职工提出续订劳动合同而企业不同意续订的,企业应当按照《办法》的规定,向职工计发其2002年5月12日之前在本企业工作年限的经济补偿金;如果企业提出续订劳动合同而职工不同意续订的,企业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但是,对于1999年8月27日之前职工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即使是劳动合同期满后终止劳动关系时,企止提出续订劳动合同而职工不同意续订的,也应当计发经济补偿金。对在2002年5月12日之后(含当日)企业录用的职工,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关系时,企业可以不向职工支付经济补偿金,但劳动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② 经济补偿金的具体计算标准为:(1)对于1999年8月27日之前职工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一个月本企业平均工资的补偿金。工作年限在十年以上的,从第十一年起,每满一年发给一个半月本企业平均工资的补偿金;(2)对于自1999年8月27日至2002年5月12日这段时间职工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发给本人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一个月工资的标准,为劳动合同终止前或者2002年5月12日以前本人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包括奖金、津贴和补贴等)。对于1999年8月27日前职工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已经达到或超过十二年的,企业可以不再计发1999年8月27日至2002年5月12日这一时间段的经济补偿金。
2003年,中央和地方国资委的成立,初步解决了国有企业出资人缺位和“九龙治水”的问题,使得出资人权利一体化和集中化。各级国资委成立后,逐步建立起委托关系和激励约束体制,包括清产核资、摸清家底;建立企业年度和任期经营目标,依据经营业绩对企业进行考核评价,依据考核结果确定经营者薪酬;推动国有产权透明管理、进场交易;改革经营者选任制度,推动社会公开招聘等。各级国资委的法规体系和组织体系也逐步建立完善。
在已有的对国有企业监管的研究中,学术界主要是根据西方的理论来解决中国的问题,推广经济增加值(EVA)、平衡计分卡(BSD)等理论。在实际操作中,国资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以2003年制定的《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为基础,对所监管的中央企业进行业绩考核,并对具体考核办法进行了3次修订,目前考核办法按年度和3年任期,对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总资产周转率、经济增加值、利润总额等基本指标和综合考虑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及风险控制能力等因素确定的分类指标进行考核,国资委还可根据需要单独设立约束性指标。各地也根据自身情况制定了考核办法。但如何更好地结合我国国有企业的具体实情对企业进行考核,还值得讨论。
现行监管的不足之处
20世纪90年代以来,通过在国家和企业之间引入多级委托关系,用现代企业制度改造国有企业,以实现“政企分开、责权明确、产权明晰、管理科学”的目标。但是在现代企业制度下,经营权和所有权分离,经营者和所有者的目标不一致:企业的所有者追求的是长期利益和未来发展,而经营者追求的是眼前的、短期的绩效,是报酬和费用。现在推行的依据经营业绩对企业进行考核评价,依据考核结果确定经营者薪酬,主要目的是使国有企业增加利润。从改革效果看,在解决国有企业经营者激励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只凭一种不分类的监管体制监管情况复杂的国有企业系统,存在的问题也显而易见。在现行监管体制下经营者为了自己的短期利益会损害所有者的利益,忽视国有企业公共目标的实现。比如由于宏观政策因素,供电、供水、公交等行业国有企业的主业往往处于亏损状态,但各级国资委仍普遍对这些企业进行了严格的经营业绩考核,使得一些企业通过非主业投资弥补亏损,进而减少了社会产品供给、损害了公共利益。有时虽然社会产品不会减少,但是如果国有企业通过各种方式达到企业自身效益最大化,如提高价格或扩大供给,那么社会效率会受到损失,以下用经济学原理具体分析。当市场不是竞争性时,福利经济学中市场对资源的初始配置和再配置就不必然是有效率的,可能出现市场失灵。国有企业是一种政府参与和干预经济的工具和手段,是政府针对出现或可能出现的市场失效问题而代表公众利益所采取的诸多政策举措的一种。国有企业参与的市场容易存在市场失灵,原因主要有:市场势力和外部性。
市场势力是指买方或卖方不适当地控制价格的能力。国有企业拥有市场势力时,需求价格是无弹性的,产生无效率,造成市场失灵。在现行的以经营业绩为主要指标对国有企业进行考核评价的办法下,国有企业会利用市场势力,追求企业自身的高额财务回报,造成有损公共利益和社会效率的后果。
长期市场势力和短期市场势力的影响是不相同的。拥有短期市场势力的企业其市场势力的运用是谨慎的,一旦其市场势力吸引众多企业进入,那么它将承受市场份额缩小的风险。而拥有长期市场势力的企业则不必担心,因为它们总是市场的唯一或少数厂商,消费者的需求是无弹性的,它们可以不受限制地运用市场势力。因此,国有企业监管不加分别地强调做大做强或者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是不恰当的。
外部性又称外在性或外部影响,是指一个经济主体的经济活动对另一个经济主体所产生的有害或有益的影响。有害的影响称作负外部性,有益的影响称作正外部性。当一种消费或生产活动对其他消费或生产活动产生不反映在市场价格中的间接效应时,就存在外部性。现行监管体制下国有企业的负外部性体现在需求价格完全有弹性的公共资源领域,比如矿石的勘探和开采。
一个有效的解决办法
现行国有企业监管体制的缺陷有一个有效的解决办法——对国有企业进行分类监管。根据国有企业参与的市场状况和目标,确定具体的监管方法和侧重。国有企业监管主要有两种方式:第三方监督和经营业绩考核。第三方监督是指以公正、权威的独立于国有企业的某个客体对国有企业的经营过程、结果和战略发展进行监督评价,向国有企业监管者提供监督报告。经营业绩考核是指用科学的定性和定量方法,对国有企业的经营成果和战略发展进行考核和评价。第三方监督的监管方式注重的目的是实现长期利益和社会效益的最大化,经营业绩考核注重的目的是实现短期利益和企业效益的最大化。这两项分别对应国有企业的公共性和市场性的性质。分门别类,分类监管,比采取单一的以经营业绩为指标的监管模式更佳。
如何重新分类
能够有效地参与市场调节的国有企业,往往是竞争性行业的,具有竞争意义。国有企业参与的市场失灵的领域,往往与公共利益关系密切,具有保障意义。按照国有企业的竞争意义和保障意义分类对国有企业监管是有价值的。界定国有企业的竞争意义和保障意义的依据是其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作用及其同市场的关系。
1、纯粹的保障性国有企业
纯粹的保障性国有企业所在的行业和领域主要是涉及国家安全和提供公共物品和服务的行业。这些行业与公共利益紧密相关,有必要由国家直接控制和管理。这类国有企业与其他企业比较最突出的不同是其资金来源与国家预算相关或者按政府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向公众收费。这类国有企业与市场的关系是非竞争性的,经营范围主要包括武器装备、航天科技、核工业等与国防相关的领域。
2、保障意义大于竞争意义的国有企业
保障意义大于竞争意义的国有企业所在的行业和领域主要是自然垄断行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垄断企业主要集中在资源、能源、邮电、交通运输和原材料等基础部门,这些基础部门是经济链条的“上游”部门,为其他部门提供投入品,其价格是构成其他生产部门的产品成本的重要部分。而战略性新兴产业关系国民经济未来的发展方向,在整个国民经济中具有很强的带动作用。这类国有企业具有显著的正外部性,与市场的关系是非完全竞争的。典型的有国家电网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等。
3、竞争意义大于保障意义的国有企业
竞争意义大于保障意义的国有企业提供的产品和服务虽然具有一定的正外部性,但这些外部性可以通过财政补贴和税收优惠予以补贴,不一定由国家投资。私人企业或者外资企业参与到这些行业中时国家也一视同仁,给予同样的补贴和优惠。这类企业是竞争性的,参与市场竞争更能实现社会效益的最大化。例如各类研究型企业和技术型企业。
4、完全竞争的国有企业
完全竞争的国有企业是以盈利为目的的国有企业,分布在可以自由进入和退出的行业,不存在国家限制。这类国有企业一般已经完成现代企业制度改制,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市场主体。这类企业主要分布在轻工业、建筑业、服务业等行业。
重新分类后监管的侧重
1、纯粹的保障性国有企业——强有力的第三方监督和一定的经营业绩考核(侧重成本和管理)
纯粹保障性国有企业的监管应侧重强有力的第三方监督和一定的经营业绩考核。第三方是独立于企业的、公正的、市场化的,强有力第三方监督是纯粹的保障性国有企业与市场的纽带。在市场失灵的情况下,第三方为国有企业的所有者和公众提供对国有企业的综合评价。而对于纯粹的保障性国有企业的经营业绩考核不是财务回报的考核,而是对企业生产成本和管理成本的考核,以促进企业降低成本,改善经营管理。
2、保障意义大于竞争意义的国有企业——较强的第三方监督和一定的经营业绩考核
保障意义大于竞争意义的国有企业的监管应侧重较强的第三方监督和一定的经营业绩考核。较强的第三方监督对国有企业的保障意义进行评价,弥补市场缺陷。一定的经营业绩考核符合国有企业的竞争意义要求。
3、竞争意义大于保障意义的国有企业——较强的经营业绩考核和一定的第三方监督
竞争意义大于保障意义的国有企业的监管应侧重较强的经营业绩考核和一定的第三方监督。较强的经营业绩考核既使企业提高竞争力,又准确把握企业的经营状况,提高对企业的监控能力。一定的第三方监督使企业避免不合理的竞争,防止损害公共利益。
4、完全竞争的国有企业——全面的经营业绩考核
完全竞争的国有企业应侧重全面的经营业绩考核。完全竞争的国有企业应该充分参与市场竞争,以业绩考核为监管的主要方式,追求投资回报。
5、监管方式的具体实施和动态调整
摘要新会计准则的颁布是我国会计史上的又一座里程碑,其象征着我国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实现了全面接轨。自2008年始,国家财政部将新准则的实施范围扩大到了国有企业,这给国有企业的运营带来了深远影响。基于此,笔者探讨了国有企业执行新会计准则的益处和障碍,分析了新会计准则对国有企业财务报表的影响,并且对国有企业如何执行新会计准则提出了自己的看法和建议。
关键词新会计准则国有企业影响
一、国有企业执行新会计准则的益处和障碍
(一)国有企业执行新会计准则的益处
1、国有企业的价值得以被更加真实地反映出来
较之传统的会计准则以利润表为核心,新准则体系更加关注企业资产的质量,并且确立了资产负债表观。再加之新准则强调了对公允价值的合理应用,不仅使得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的财务状况得以被真实而公允地反映,而且在关注企业的营运效果之外,也更加强调了企业资产的营运效率和盈利模式,从而更加真实地反映了企业价值。
2、能够减少国有企业的投融资成本
如上所言,新准则体系下,国有企业价值能够被更加真实地反映出来,社会公众和投资者获得的会计信息可靠性也更强,从而社会公众和投资者对企业价值的误估性被缩小,投资效率得以提升。这将直接减少国有企业的投融资成本。同时,新准则体系更多地参考借鉴了国际会计准则,充分考虑了与国际会计准则的实质趋同性,国有企业的会计信息在国际范围内也更可比。从而优化了国有企业外部投融资环境。
3、增强了国有企业的自主选择权和裁量权
新准则在会计计量、确认和披露方面赋予了企业更多的主观性和会计政策的自主选择权。比如:在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重要性原则的运用、坏账准备的计提比例等方面国有企业都拥有很大的自利。此外,在金融工具、非货币易、投资性房地产、债务重组、非共同控制下的企业合并等十几项具体会计准则中都规定了公允价值的运用,进一步扩大了国有企业的裁量权。
(二)国有企业执行新会计准则的障碍
1、国企传统的交易习惯与新准则的要求还需进一步磨合
虽然我国与众多执行国际会计准则的国家一样也是实行的市场经济制度,但是我国企业拥有着传统的交易习惯。在我国,国有企业之间的关联交易情况较为普遍,交易价格也难免有失“公允”。此外,在资本市场主体的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中,国有股和法人股所占份额较大,无法像社会公众股一样得以在市场上公开交易。国有企业这些传统的交易习惯,与新准则的具体要求之间尚不一致,还需要一段时期的磨合。
2、利润指标仍是当前的倾向所在,新准则难以得到全面贯彻
新准则实行资产负债表观,相较于利润,更关注于企业实际资产和价值。新准则的偏重,令我国众多企业难以适应,国有企业也不例外。一直以来,旧会计准对利润指标较为重视。而且,在我国,利润一直都是企业绩效评价的主要指标,相较于未来现金流量,更加强调和关注过去的会计信息。在此情况下,企业也会很自然地更多地关注利润指标。与此同时,目前无论是对企业的绩评价,还是对上市公司的监管,仍然是以利润指标为强调的倾向。这一切使得以资产负债表观为特征的新会计准则难以得到全面的贯彻和执行。
3、缺乏了解新准则且具有国际视野的高级会计人才
新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具有实际趋同性,并且在体系结构、执行要求、技术含量等方面的规定都有很大提高。新准则体系,已不再是简单的处理会计业务,而是提升到了管理的层面。这使得新准则的实施,离不开具有一定操作能力、管理能力、具有国际视野的新型高级会计人才。否则,新准则就只能是一堆无实际用处的书面文件。目前,我国对高级会计师的人才需求已突破35万人次大关,而实际人员数额却仅为1/3,需求缺口巨大。而且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其需求缺口还会不断增大。
二、新会计准则对国有企业财务报表的影响
(一)新准则对国有企业财务报表信息的影响
新准则体系下,在“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套期保值”、“衍生金融工具”等方面,都引入了公允价值的概念,并且要求以公允价值进行列报。公允价值的引入和使用,对国有企业财务报表的信息产生了一定的影响。
公允价值的运用,拥有一个重要的前提,即其计量必须是可靠的。但是,对国有企业而言,公允价值的获得并非易事。以房地产行业为例,房产不像基金、股票那样拥有一个定价平台,所以定价没有统一性和参照性,而且也未必所有的房地产都一定拥有公允价值。此外,按照新准则,投资性房地产仅允许使用一种计量模式,国有企业也不能例外。同时规定,公允价值模式不能转为成本模式。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国有企业一开始购置投资性房地产时,采用的是公允价值模式,后来再购置投资性房地产时,却难以确定其公允价值。如此一来,企业不免陷入两难的尴尬境地。
新准则规定,公允价值计量模式下,资产价值变动要计入利润表中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虽计入利润表,但这一部分属于浮动盈亏,并非企业实际利润的构成,会计信息使用者在分析企业时,应对此加以注意。此外,新准则下,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要计入“资本公积”,直接形成企业净资产(所有者权益)的增减。新准则的这些规定,虽然对信息使用者在分析企业时造成一定的复杂性,但从长远来看却有助于其对国有企业净资产的含金量和增值属性更加了解,继而对国有企业整体的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做出准确的定位和判断。
其次,新准则下,借款费用的资本化范围变宽,除专门借款外,还包括所占用的一般借款。如此一来,将会减少企业当期的“财务费用”,而增加了企业相关资产的价值。这种情况下,有利于效益好的国有企业负债经营。同时,会计信息使用者对利用借款而购建的资产价值也能有一个更深的认识。
(二)新准则对国有企业财务报表格式内容的影响
新准则体系还特意针对财务报表的列报作了相关规定。具体内容是4表1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会计报表附注)。取消了旧会计准则中的利润分配表。
其中,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在原来反映净利润对所有者权益的影响的基础上,还包括了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利得和损失。不仅对企业综合收益的构成情况进行了充分体现,还进一步增进了会计信息的相关性、完整性和有用性。
同时,利润表一改之前按主营业务和其他业务的分类方法,而是以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进行列示,进一步从整体的角度反映了企业日常的经营活动成果。除此之外,还增设了“资产减值损失”、“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等科目。会计信息使用者可以通过结合“资产减值损失”和营业外收支中的“非流动资产处置利得/损失”,了解企业资产的处置效果,以及与利润的相关性。而“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科目,可以使会计信息使用者正确区分企业的正常经营和因资产价值变动所产生的损益影响。此外,利润表还对“收入”、“费用”、“利得/损失”等科目进行了具体划分,有助于信息使用者的正确判断。
新准则下,合并财务报表的信息较之以前也更加完整和全面,其更加强调实际意义上的控制。不再仅参照现有表决权,还要综合考虑“可转换债券”、“当期可执行的认股权证”等能够影响表决权的潜在因素。此外,新准则下,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要将子公司的资产按照合并时的公允价值进行调整,母公司在子公司净资产的公允价值中拥有的份额与母公司长期股权投资之间的差额,记作企业的合并商誉处理。
三、现阶段国有企业如何执行新会计准则
(一)完善国有企业内部控制规范
首先,要增强国有企业财务人员内控意识。尤其是国有企业的管理人员要充分认识到内部控制规范的重要性,其不仅能控制和防范国有企业经营风险和财务风险,还直接关系到国有企业运营的成败。其次,国有企业在对新准则实施准备的过程中,要逐步推进财务信息化平台的搭建工作。在制度建设的基础上,实现资产、资金、预算、审核、分析决策的网络化综合管理,构建包含“财务预算、内部审核、财务分析、资金管控”四大模块的财务信息综合化平台,以此与新准则的要求相适应。再者,要增强国有企业内部控制规范的执行力度。国有企业应把自身行业特点、实际情况和新会计准则的要求相结合,及时梳理企业业务流程,建立自身良好的内部控制环境和控制规范。尤其要在新准则中有所调整的“职工薪酬管理”、“公允价值计量”、“金融工具核算”等方面进行内控管理规范的补充完善。
(二)引入EVA考评指标
EVA,即经济增加值,是企业税后净利润与资本成本的差额。国资委曾于2009年12月31日颁布了《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该办法将EVA的考核指标引入了中央企业的业绩考评之中。并且赋予EVA40%的权重,以作为业绩考核的基本指标。而利润总额的权重却仅为30%。由此不仅可以看出国家对EVA考核指标极为看重,而且该办法的实施还能引导国有企业在注重利润的同时,更加关注企业资本成本和资本结构,而这,也正是新准则的要求。因此,在新准则的要求下,不仅央企,所有国有企业都应将EVA指标作为考核经营业绩的一项基本指标,以提升国有企业的监督管理质量和避免经营者的短期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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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我们应该从国有布局的战略性调整和国有企业改革的战略高度来看待和认识国有股减持。过去,在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下,整个国家就像一个“大工厂”,国有企业则是这个大工厂的“车间”。由于“大锅饭”、预算软约束、缺乏经营自主权以及承担了过多的社会职能,国有企业效率低下,步履维艰,导致“短缺经济”和国民经济的严重落后。改革开放以来,国有企业改革始终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重点和难点所在。也可以说,国有企业改革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出发点和归宿。经历了1979年~1982年的放权让利,1983年~1986年的利改税、1986年~1991年的承包经营责任制、1992年~1993年试行股份制和1994年建立企业制度等阶段的长期探索和努力,我国的国有企业改革取得了令人瞩日的成就。然而,国有企业效率低下的问题始终未得到根本解决。问题的根源究竟在哪里?在这个问题上过去曾经存在着不同的认识和争论。然而,实践已经证明,解决国有企业效率低下的根本出路在于产权制度的改革:通过股份制改造等途径引入非国有产权主体对国有企业进行“嫁接”、改造,以降低国有产权的比重,实现企业产权主体的多元化,并在此基础上构建高效、规范的现代股份公司。党的十五大和十五届四中全会适时做出了“抓大放小”、“积极探索公有制的多种实现形式”和“有进有退,有所为有所不为”的重大战略决策,为我国国有经济布局的战略性调整和深化国有企业改革指明了方向。我国的证券市场自建立以来一直担当着为国有企业的改革和发展服务的重任,在国有企业的改制、融资等方面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做出了很大的贡献。现在,《国有股减持办法》已出台,从中我们可以看出决策层解决国有企业改革与发展“世纪性难题”的大思路:第一,在总体上“抓大放小”。对于中小型国有企业,一般通过兼并收购,改造重组、出售、拍卖、租赁、破产关闭等途径进行改革和调整;对于大型国有企业,则通过股份制改造上市,实现企业产权结构的多元化和优化,通过适当减持国有股,构建具有合理的股权结构、相互制衡、运作规范的国有控股和参股公司,既提高了微观经济效率,又放大了国有资本的功能。第二,在结构上“有进有退,有所为有所不为”。在进行国有股减持配售,回购和协议转让试点的基础上,在二级市场上积极稳妥地进行国有股减持。对于一般竞争性行业,应逐步稳妥地减持国有股;对于国家应该控制的行业和垄断行业,则应保持国有股的控股地位,最终实现国有经济布局的战略性调整。根据这个大思路,国有经济布局的战略性调整和大型国有企业的改革最终将会在证券市场上进行和完成。这确实是一个重任。这样一个历史重任,既会给证券市场带来一定的压力和影响,同时也将为证券市场的长远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因为,股市是国民经济的“晴雨表”,只有顺利实现国有经济的战略性调整和国有企业的改革目标,我国的国民经济才能保持持续、健康、稳定的发展,我国证券市场的长期发展和繁荣才有可靠的保证。
其次,国有股减持,对于逐步优化上市公司股权结构、改善上市公司治理具有非常重要的积极作用。我国的绝大多数上市公司是由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国有大中型企业经公司化改制而上市的,国有股居绝对或相对控股地位。在这些国有控股公司中,由于国有股“一股独大”、国有股权代表人缺位,导致公司治理结构存在许多弊端,集中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第一,控股股东行为不规范。控股股东与上市公司长期在人员、资产、财务方面“三不分”,将上市公司当作“提款机”,通过不正当的关联交易等手段对中小投资者进行大肆掠夺;第二,对于上市公司的经营者缺乏有效的监督,经营者通过一系列手段侵占所有者权益,“内部人控制”问题相当严重:第三,经理层缺乏有效的激励机制。国有控股公司治理结构的这些弊端,导致公司治理效率低下,运作不规范,投资者蒙受损失,甚至有一批上市公司被掏空。例如,ST猴王的大股东猴王集团从ST猴王先后掏走了数亿元,致使ST猴王濒临破产;济南轻骑的大股东轻骑集团不仅占用、拿走济南轻骑所募集的全部16亿元资金,而且还拿走了济南轻骑1993年上市以来所创造的全部利润10亿多元,几乎掏空了这个曾被列为老牌绩优上市公司的企业。国有控股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的问题发展到这种地步,引起了决策层的担忧和警惕。
从严格意义上来讲,“内部人控制”问题非我国的转轨经济所独有,它是现代股份公司“所有权与控制权相分离”的必然产物。但是,在西方成熟市场经济中,“内部人控制”受到有效控制,更不会发展到一批上市公司被掏空的地步。在成熟市场经济中,尤其是在英美国家,上市公司的股权极为分散。分散在外的股东一般不具备直接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影响力、知识、经验乃至动机,公司的控制权掌握在职业经理人员手中,他们既管理公司的短期经营活动,也决定公司的长远政策。这种“所有权与控制权的分离”,使得经理层有可能以牺牲所有者的利益为代价去追求其自身利益。这是现代股份公司最大的效率隐患。这个问题不妥善解决,现代股份公司就不可能在与其他企业组织形式(例如古典资本主义企业、合作制企业和公有制企业等)的竞争中通过长期的“生存检验”。经过上百年的实践和发展,英美成熟市场经济建立了一整套行之有效的内部和外部治理机制来约束和激励公司经理人员,使他们能最大限度地内化企业目标,妥善和有效地使用和管理公司资产,以实现公司价值和股东利益的最大化,实现资源的有效配置。具体来讲,内部治理机制包括健全规范的董事会、独立董事制度、股票期权等长期激励机制等;外部治理机制则包括产品市场、资本市场和经理市场的市场机制对于经理人员的作用和影响,其中尤其是资本市场的接管机制和经理市场的竞争和声誉机制对经理人员构成强有力的外部压力和约束。
然而,在我国,这些行之有效的内部和外部治理机制要么不存在,要么是“形具而实未至”。例如,我国上市公司形式上设有健全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三会”职权划分明确,各司其职,相互制衡;然而实际上,国有控股股东在资本多数决定原则下,使股东大会成为大股东的“一言堂”,董事会成员和经理人员大多由国有控股股东单位的领导担任,形成坚固的“内部人控制”格局。其他的内部和外部治理机制如接管机制,竞争和声誉机制、股票期权激励机制等则根本不存在。造成这种状况的根本原因在于国有股“一股独大”。因此,国有股“一股独大”的问题不解决,我国上市公司的治理结构就不可能改善,我国的证券市场就不可能有长期的健康发展,更进一步,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就不可能取得成功,中国经济就不可能持续、健康、稳定地发展。我们应该从这个关系全局、关乎长远的战略高度来正确认识和看待国有股减持问题。
从总体上看,《国有股减持办法》既定位于国有改革和建立主义市场体制的长远目标,也着眼于证券市场的稳定和;既考虑国家和全民利益,也充分兼顾了企业、投资者和广大股民的利益。具体来讲,这一指导原则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第一,渐进性原则。国有资产和国有股的数量太庞大,因此,国有股减持不可能一步到位,而只能采取循序渐进的方式平稳地推进。《办法》规定,国有股减持主要采取存量发行的方式,按新发和增发融资额的10%进行减持;二级市场上以配售、回购方式减持国有股,先选择少量企业进行试点。这种渐进式减持方式充分体现了决策层在筹集社保基金和推进国有企业改革的同时,努力维护证券市场稳定的良苦用心。第二,市场化原则。《办法》规定:“减持国有股原则上采取市场定价方式”。在我国证券市场已具有相当规模以及投资方式多样化的情况下,国有资产的价格最终是由市场决定的。国有资产最终到底值多少钱,只能由市场说了算。市场定价方式能合理地界定国家与证券市场投资者之间的利益,实现多赢,因此,对证券市场是一个利好。第三,灵活性原则。国有股减持,必须在一个稳定的市场中进行。通过适当调控存量发行的速度和规模,以及二级市场上国有股减持试点的情况,国家可以根据市场情况灵活地进行国有股减持,以免对市场造成大的冲击。
近一阶段,市场发生了很大变化。无论机构、券商,投资者对减持方案反响强烈,股市迅速由牛转熊,市场持续低靡,人气大挫,成交量极度萎缩,大有崩盘之势。鉴于此,2001年10月22日,证监会宣布,经报告国务院,决定具体操作办法出台前,停止执行有关国有股减持的规定。10月23日,深沪大盘量价齐飞,市场呈现出个股几乎全线涨停的盛况。
2001年11月13日,中国证监会规划发展委员会新闻稿,公开向社会各界征集对国有股减持的建议和提案,希望寻找出能使各方均满意的、具有可操作性的方案。目前,社会各界所提的各类建议集中在七大方面:
(1)配售类方案;
(2)股权调整类(包括回购、缩股、扩股等)方案;
(3)开辟第二市场类方案;
(4)预设未来流通权类方案;
(5)权证类方案;
关键词:国有企业;资产管理;内部控制
国有企业资产管理与民营企业资产管理的本质区别在于产权属性。民营企业所有者和管理者合一,国有企业所有者和管理者分离。两种性质的企业因产权差异,造成企业资产管理存在的问题不同,治理对策也不同。区别对待国有企业与私营企业的产权差异,正视国有企业监督体系缺陷,正确应用适应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国有企业资产管理对策,才能管理好国有企业资产,才能保证国有企业更好发展。
1国有企业资产管理相关概念
在我国,国有企业是由计划经济时代的国营企业演变而来。国营企业是由国家出资、国家经营,其产权性质和行政事业单位一样,国家是国营企业资产所有者,并直接管理国营企业资产。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国营企业经过公司制改制,国家所有权和公司法人财产权及经营权相分离,形成新体制下的国有企业。现代的国有企业,一是国家股持股比例为100%的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独资公司;二是国家主要出资并部分吸收民间资本的国有控股公司;三是国家部分出资于民营企业,以壮大国有经济实力为目的的国有参股公司。本文阐述的国有企业是指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资产管理既包括企业经营者依法行使法人财产权对法人财产进行购置、使用、收益和处分,又包括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的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对企业所有者权益进行管理。
2国有企业资产管理存在的问题
2.1国有企业资产管理主体责任不清晰
从经营者角度看,法人财产由经营者直接管理,但不是经营者私有财产。再者,国家对经营者激励和约束机制不完善。这样导致经营者没有明确的责任和义务管理好法人财产,没有积极性管理好法人财产,甚至出现经营者“损公肥私”;从国资委角度看,国有企业资产指归属国家的企业所有者权益。国有企业与行政单位不同,行政单位的资产由国家全额出资购置,其所有权属于国家,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的财政部门有权力和义务管理行政单位资产。而国有企业配置资产通常通过企业内部留存、银行贷款和国家拨款出资。国资委仅对该资产由企业内部留存和国家新出资的份额行使所有权,不完全拥有管理国有企业配置资产的权利和义务。由于国资委不能像财政部门管理行政单位资产那样管理国有企业资产,造成国资委无从管理国有企业资产,甚至出现“放手不管”。国有企业资产管理责任不清晰,势必造成资产管理效率低下和企业资产流失。
2.2国有企业资产管理方式落后
(1)企业资本投入缺少投资失败问责机制。企业发展壮大的一个重要办法就是增加资本投入。企业规模是考核经营者业绩的一个重要又常用的指标。经营者为了做大企业,积极盘活国家政策,利用企业内部留存、银行贷款和国家出资进行资本投入,形成大量企业资产。这些资产如果运营良好,不仅企业财产保值增值,归属国家的所有者权益也随着保值增值,经营者就有业绩。如果运营不好,投资失败,也很难归结于经营者个人原因,经营者很少受到问责。导致这一问题的原因是对经营者考核和激励约束机制不合理,经营者对资本安全责任心不强,后果将加大投资失败概率,企业势必以国家出资额和归属于国家的内部留存对债务负责,导致国有企业资产流失和国家资本的减少。(2)固定资产管理制度不健全。固定资产是企业资产主要表现形式。很多国有企业,尤其二三级子企业没有设置资产管理部门,由财务部门代替行使资产管理职责。财务部门通常只关注固定资产的原始入账价值和累计折旧,很少去关注固定资产使用部门如何使用固定资产,有没有正常维护固定资产,也没有做到定期固定资产清查盘点。有的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和公允价值存在很大差异,财务部门也通常缺少对固定资产的再评估。固定资产管理责任主体不清是导致这些问题的主要原因。后果将造成固定资产缺少维护和监控,加速固定资产贬值,或公允价值增值较大时也没有增加所有者权益公积项目,最终都造成国家资本的隐性流失。(3)无形资产管理责任制度落实不到位。国有企业品牌意识不强。八十年的嘉陵企业是一家国有企业,本来在摩托车制造方面已经技术领先,后来就是因为品牌意识不强,最终走向破产。品牌、专利技术和土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管理责任制没有落实,造成无形资产的无法有效利用,最终造成国家资本的隐性流失。(4)存货管理监管不力。存货是企业经营收入的重要基础。存货是法人财产,但不是经营者所有财产。比如国有企业甲的经营者A在企业外注册一家私营公司乙,经营者A利用管理之便,将甲企业存货以不合理低价出售给私营公司乙,造成甲企业资产大量流失。这种现象发生原因就是存货产权不明,存货流失是国有企业资产流失的一个重要表现形式。
2.3国资委管理国有企业资产存在的问题
国资委管理国有企业资产存在的主要问题是缺乏监督效率。国资委代位行使国家股股东权力,以机构形式存在。机构成员即监督自然人履行监督职责是为维护国家利益,而不是维护自身利益。私有制企业股东作为监督人,履行监督职责就是为维护其自身利益。这两种监督有本质区别,国资委代位行使国家股股东权力,其监督效率弱于自然人股东行使股东权力,即国资委监督效率相对不足。董事会下设的审计委员会是对经理层监督,但是很多国有企业尤其二三级子企业,董事会和经理层重叠,审计委员会的监督实质上是管理者自己监督自己,这样的监督基本流于形式。中大型国有企业董事会和经理层机构明确,但是存在职能职责交叉的情况,也影响了审计委员会监督效率。纪检监察和审计委员会职能机构重叠,造成监督机构重复设置,监督效率低下。监事会对董事会监督,但是代位行使国有企业股东权力的国资委游离于企业外部,国有企业内部最高管理层即为董事会,监事会受制于董事会,其监督也是流于形式。总之,国有企业监督机构不仅设置不尽合理,人员配备、薪酬待遇也都受限于企业管理层,使监督权力难以公正、独立运行。监督体系出了问题,国有企业资产安全就难有保障,后果就是资产流失。
3完善国有企业资产管理的对策
3.1要明确主体责任
政企分开不等于“甩手掌柜”,政企分开的前提是产权清晰、权责明确。经营者的职责总体是通过科学营运法人财产,创造企业价值,维护国家出资安全和归属国家的企业权益保值增值,具体是要创造企业经济增加值、维护工程或服务质量、保证服务对象满意、保证内部员工满意四个方面。要从财务、顾客、内部业务和学习成长四个维度对经营者进行评价、激励和约束,对经营者进行定责、问责和追责。国资委职责总体是对国有企业所有者权益进行定量管理,对国有企业及经营者定量定性结合进行评价,具体是监管国有企业所有者权益即国家资本的安全和保值增值,监督国有企业经营符合国家政策要求和国家战略目标,履行社会责任。
3.2经营者要强化企业科学管理
国有企业可设置资产管理部门,加强企业资产管理。(1)加强投资管理。资产管理部门要综合考虑宏观经济政策、资源条件、自身优势劣势等影响因素,制定投资战略规划,并进行可行性研究和科学论证,形成投资战略方案。制定的方案,必须经过董事会审议和国资委审批方能实施。国资委要建立投资战略制定、审议和审批各环节责任可追溯和奖惩制度,确实做到有功者奖,有过者罚。(2)加强固定资产管理。资产管理部门要制定固定资产目录,详细记录固定资产使用地点、责任部门或责任人、运行维护情况等相关信息,加强对固定资产运行监控;建立固定资产清查制度,及时发现问题,追究责任;建立固定资产处置、评估和账务处理制度。固定资产计提折旧后账面价值为零,应当组织资产评估,将公允价值增加额计入资本公积,增加国家资本。(3)加强无形资产管理。应当加强无形资产权益保护,防范侵权行为和法律风险;加强品牌建设,打造和培育主业品牌,维护和提升企业品牌社会认可度;加强定量定性结合的无形资产评估,促进无形资产有效利用。(4)加强存货管理。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国资委要创造条件支持财务部门充分发挥会计监督职能。财务部门和存货管理部门要明确职责,存货管理部门要详细记录存货入库、出库及库存情况,财务部门要加强与存货管理部门的对接,建立存货盘点清查制度,核实存货价值,防范存货流失。
3.3完善国有企业监管制度
国有企业监督体系能否充分发挥作用是决定国有企业是否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一个重要前提。国资委监管办法应该是向国有企业派驻监事会,监督国有企业董事层。监事会隶属国资委,适用行政管理,薪酬待遇由国资委负责,监事会成员应该由具有工程、技术、财会、法律及政策等各专业技术背景的高级人才组成。国资委还应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需要向国有企业二三级子企业派驻监事会或监事。董事层应该下设以审计委员会为核心的监督机构,监督经理层。董事层和经理层重叠的情况,国资委应当派驻监事会或监事。国资委委任董事会,并对董事会进行考核,派驻监事会对董事会进行监督,同时国家应该健全国有企业监事会监督业绩考核机制。完善的监督体系,必然带来高效的企业管理,企业资产的安全自然就有保障。
日前,发改委体改司有关领导,也在今年首次改革进展情况会上表示,2017年将全面深化改革,努力解决遇到的新问题、新情况,强调目前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的方向,就是让国有企业成为真正意义上的市场主体。
铁路、军工企业的混改方案
进入2017年第一周,中国铁路总公司主要领导在公司年度总结会议上表示,2017年中国铁路总公司将坚持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以创新的经营体制机制,进一步落实经营权责,抽丝剥茧看铁路混改。并强调铁路搞混改,不仅仅在体制,更要抓好其他四个方面。
第一,敞开融资大门。今后铁总融资方式不再单一依靠银行,而是多措并举,广泛吸收社会资本参与铁路建设。铁路作为国民经济动脉,民间资本进入后,不仅可以缓解铁总资金紧张的局面,更可以加快基础设施建设,加快利润回收步伐。
第二,支线铁路的建设与经营是今年铁总混改的重要内容之一,而最好方式是成立股份公司,铁总是主要控股者。
第三,2017年将进一步优化权责划分,充分发挥两级机构的优势和主体作用。重点抓好八项民生工作,股民可以通过股票获取铁路红利,投资者不仅有经营权,更可以参与利润分成。
第四,大力推进铁路资产资本化经营。各铁路局作为一级单位,今后将获得更多的自。长期参与铁路货运的业主,在运价和灵活性方面也将获得更多的机动性,从而提高铁路的货运指数。
中国铁路总公司在做好以上四个方面的同时,还将重点推进铁路企业债转股,深化铁路股权融资改革,积极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等。
与此同时,另一家重量级央企中国兵器工业集团也了发展混合所有制改革计划。制订了军工混改试点的初步方案并确定了4家试点单位。其中,在上市公司长安汽车中推行中高管持股试点,在集团开展军工资产证券化的研究和论证,探索实施汽车产业股权激励计划等方案。
为此,有专家认为,今年的军工体制改革进程将会提速,军工企业将会成为国企混改的又一突破点,并有可能采用三种方式进行。首先是资产证券化,这是军工企业混改的重要路径;第二种是科技型的企业采取员工持股的方式;第三种是非核心业务采用军民融合的方式。
专家还认为,未来几年军品总装和研究所资产经过改制注入上市公司的预期会不断增强,兵工集团打响发令枪后,后续其他各大军工集团将陆续跟进推出混改领域的实施方案。
除此以上两家央企外,中国联通、中石油、中船、国网、中国南航等多家央企也都在近期加速推进各自领域的混改计划。
如中国南航集团提出,2017年混合所有制改革将重点研究引入先进互联网企业、与全球行业领先者交叉持股或联合设立子公司等;还通过并购重组,加快相关业务整合和市场化运作。中国化工集团公司也表示,2017年在搞好混改产业结构调整基本到位的基础上,重点调整优化资产资本结构,加快推进产融结合,以海内外企业整合上市为路径,以瘦身健体、提质增效为基础,全面推进中国化工进一步做强做优做大。
目前,混合所有制改革的“密集落地”和不喾⒘Γ引起了国际舆论的广泛关注。路透社、英国《金融时报》《日本经济新闻》等都给予了积极评价。
如路透社报道,自去年年末以来,从央企混改到地方国企混改均涌现出不少强势个股,如中国联通去年四季度以来最大涨幅近翻番,西仪股份今年以来升幅近五成。在去年年底中央强调推进混改后,市场预测今年混改推进速度将会加快,前景值得人们看好。
地方国企混改将大范围铺开
2016年12月召开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指出,混合所有制改革是国企改革的重要突破口,要按照完善治理、强化激励、突出主业、提高效率的要求,在电力、石油、天然气、铁路、民航、电信、军工等领域迈出实质性步伐。
2017年1月,密集的地方两会相继召开。供给侧、新旧动能转换、国有企业混改、环境保护等陆续成为各地方的改革重点,各项改革举措正在加速推进落实。
人们认为2017年地方国企混合所有制改革将大范围铺开,一是围绕组建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平台、优化国有资本布局,进一步深化并购重组;二是为增强活力、提升效率,引入民间战略投资者,而员工持股、资产证券化等也将提速。
近日,作为引领地方国企改革的三大标杆城市,北京、上海、深圳三地相继公布了2017年国企国资改革方向。
北京提出将深化国资国企改革,企业调整重组,研究推出职业经理人、员工持股等改革试点并放宽市场准入,促进民营经济发展。
上海作为中国经济重镇,国企改革的推进迅速,手段也最为多样。他们在强调整体上市的基础上着力推进二次混改,优化股权结构,进行增量的优化和存量的调整。
值得一提的是,这次上海提出集团整体上市的思路在已经召开两会的各省份中可谓“一枝独秀”。
还有,浙江省在地方国企混改中一直走在全国的前列,多年来民营经济发达与国企融合程度高是他们的主要特点。2017年浙江省国资委根据“6+1”试点经验,建议省属集团或上市公司巨化股份、物产中拓、浙能电力及物产中大等单位抓紧改革措施的落实。
总之,梳理今年部分地方两会的政府工作报告,可以发现国企混改办法各有侧重。首先,中西部省份的国企集中在资源型行业、传统行业,如自来水、公共交通等公益性国企,在混改中更多是采用吸引民营资本参与。而东部省份的国有企业在商业、竞争领域方面有上市基础,改革主要提倡公司上市。
因此我们看到,不管是上市,还是股权交易、资产证券化、引进战略投资者,国企混改都少不了民营资本的参与。鼓励民营资本参与,放宽民营资本准入,营造民营资本良好的投资环境成为多地政府工作报告的“共同话题”。
同时人们还看到,混合所有制改革要想取得突破,就必须抓住股权改革这个关键点。
目前,股权改革在许多地方企业中已摸索出不同的几种方式:第一类改革,即不同国有企业相互之间的参股,或者是控股。这样就形成了权利的分散和企业的优势资源的整合,这样有利于企业监督权的分散。比如在金融、能源、制造业等行业的企业已有许多这方面的成功经验。
第二类改革,是在境内外的外资企业参股。企业走出国门,首先要国际化、本土化。所以它们在落地时往往是通过合资、合作的方式来建立新的项目和公司。这样的话,企业的股权就随着当地的法律制度来进行改造,取得的效果也很明显。
第三类改革,是企业在国内和境外进行的IPO改革,即企业员工持股。这类改革在境外比较多,在境内比较少。在海外的一些基建项目和一些制造业项目让出公司一部分权利,目的主要是鼓励员工积极性。
第四类改革,是企业在兼并、收购当中对民营资本股权的转让。
简言之,2017年将是地方国企改革全面落实的一年。总体上看,地方国企改革的步伐将会快于央企,力度也可能大于央企,积累的改革经验更丰富。
积累经验解决存在问题
目前,随着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的深入推进,在一定程度上增强了企业经济活力,提高了企业生产效率。
2017年是混和所有制改革的关键年,在关系到国计民生和经济安全的重要领域和关键行业要加快改革步伐。所以,我们提出以下建议。
混合所有制改革是通过股权多元化达到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转换经营机制、提高经营效率的目标,如果国有企业引进民营资本,不能达到治理及调整经营机制的目的,混改就不能取得真正意义上的成功。
目前人们看到国企改革进展缓慢,办法不多,成效不大。一些基层单位仍在等待观望,出现“中央热、地方冷”的局面,需要拿出切实可行的办法尽快改变这种状况。
要建立所有者与劳动者的利益共享机制,优化股权结构建立激励约束机制。优先支持高新技术、转制科研院所等类型企业的核心技术人员、经营管理层、业务骨干等以现金、技术、知识产权等多种方式入股,并建立员工持股的有序进退机制,以充分调动员工积极性。
开展混合所有制改革,首先要界定国有资产流失状况,问题产生的真正原因和杜绝办法。否则,在推进混改时总是被动和小心翼翼。另外,国有资产和国有股权定价在操作层面上,也应该有明确的依据。同时,也要支持国有资本入股非国有企业,使股权结构更为多元化。
当前国企国资改革还存在企业盈利能力与地位作用以及拥有资产数量不匹配,资本回报水平差的问题;有的企业结构调整方向不明确,造成内生动力不足等问题。在推进混合所有制改革的过程中,国有产权流转操作应该继续增加透明度,程序应该不断规范、市场化评估应该继续加强。
在混合所有制企业中,员工的招聘和晋升主要通过竞争机制进行,而国有企业用人制度存在过多的行政色彩,二者不同的用人制度在改革后要找到适合企业自身发展的办法和用人机制。
国企与非国企有着不同的创业背景和发展历程,有不同的经营管理机制。在不同的企业文化和员工心理的双重差异下,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面临着不同企业之间的企业管理和文化融合的重大考验。
推进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对国有企业的投资涉及到大量的时间及交易成本,如审计会计服务费、资产评估费等,一旦评估或合作失败,成本沉没都会给非国有企业带去很大经济压力,这种高风险及成本的消耗使非国有企业在投资国有企业时格外慎重,因此如何解决问题消除非国有企业顾虑,也是一个需要考虑和解决的问题。
企业国有产权变动主要是指国家出资企业及其所属全资、控股和参股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划转、抵押、质押、担保、增资扩股、股权回购、公司制改造、分立、合并、解散等引起国有产权权属变动或比例增减的行为,以及国家出资企业及其所属全资、控股企业设立新公司和对其他公司投资的行为。
现代企业制度的基本特征是“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而企业国有产权变动首先要求的就是发生变动的企业国有产权权属应当清晰;其次要求企业国有产权变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遵守严格的核准及备案程序,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规定,有利于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促进国有资本优化配置,保护国家和其他各方合法权益。
二、当前企业国有产权变动存在的主要问题
近年来,通过对省属国有企业审计发现,部分省属国有企业在企业国有产权管理及其变动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应引起高度重视。
(一)变动的企业国有产权权属不清。主要体现在国有大中型企业因主辅剥离、辅业改制、企业兼并、重组改制等以及因历史原因形成的一些集体所有制形式企业存在的国有资产权属不清,产权界定不明,致使国有资产隐性流失。
(二)企业国有产权变动的可行性论证及尽职调查不充分,风险分析不足。表现为部分国有企业在对外投资、战略重组等涉及企业国有产权变动过程中,对企业财务承受能力、经营管理能力以及市场定位、产品营销、融资能力等技术,经济、运行环境以及其他方面的可行性论证不充分,对企业经营、管理、资金、法律、政策以及政治等方面风险预判不足,应对、化解及分流风险措施不当。项目盲目投资,致使国有资产存在损失或潜在损失风险。
(三)企业国有产权变动未严格履行相关核准备案程序。部分国有企业主要负责人对企业产权变动理解不深、认识不透,在涉及企业国有产权的变动事项中,未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履行相关核准及备案程序。将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事项变通备案,该备案的事项变通为由监管企业直接审批或推迟备案等,国有资产监管存在漏洞。
(四)资产评估不实,企业国有资产存在损失风险。国有企业在实施兼并重组及对外投资时,需要对原有资产进行评估,以便作为交易依据。而实际操作中,部分国有企业的主管部门为了尽快实现国有资产的变现,仅以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作为确认结果,忽视国有企业专有技术、商标权和商誉等无形资产的存在,企业国有资产存在损失风险。
(五)行政管理部门行为越位导致企业并购效益降低。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作为社会经济行政管理者,其行为定位应当是政策引导和协调服务。通过对省属企业的兼并重组及对外投资审计情况来看,部分国有企业资产重组、产权转让等业务都或多或少存在各级行政管理部门操作的痕迹,企业资产重组、产权流动虽进入市场交易,但企业产权交易行为已过分行政化。审计发现这些企业实施兼并重组行为的目的大多是为亏损企业寻找出路,解决企业职工的就业等社会问题,行政管理部门要求由本省一些优质企业兼并那些严重亏损、资不抵债的企业,但行政化操作的结果却致使优质企业可能背上沉重的包袱,导致并购效益低下。
三、企业国有产权变动审计监督应把握的重点
一是企业国有产权是否清晰。深化国有企业体制改革的根本方向是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要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对国有企业进行规范的公司制改革,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打造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市场竞争主体和法人实体。产权清晰则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根本要求。要依据《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和产权纠纷处理暂行办法》、《集体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界定暂行办法》以及《企业公司制改建有关国有资本管理与财务处理的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对国有大中型企业在主辅剥离、辅业改制、企业兼并、重组改制以及因历史原因形成的一些集体所有制形式企业中国有产权,遵循“谁投资、谁拥有产权”的原则,本着实事求是、公正、公平的原则依法进行产权界定,维护国有资产所有者及经营使用者的合法权益。
二是企业国有产权变动是否充分论证。国有产权变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有利于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符合企业发展战略,维护国家和其他各方合法权益。企业国有产权变动应当做好可行性研究,重点对产权变动的必要性、可行性及对公司未来的发展和职工就业的影响等进行研究。要真正把论证过程置于产权变动前期的首要位置,审慎企业投资;要强化项目投资论证过程,遵循科学的投资论证程序,扎实做好基础性资料收集工作,掌握充足而可靠的信息资料;要通过建立有效的企业内部控制规范,强化论证、决策的风险意识,优化企业分散风险、规避风险的能力。
三是企业国有产权变动是否严格履行决策程序。按照《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以及《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等相关规定,国有产权主体、产权变动企业要严格落实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履行相应的内部决策程序以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核准及备案程序。对企业国有产权变动涉及产权转让的,须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在国有资产监管部门指定的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进行交易。
分红比例的确定,终结了中国国有企业沿袭多年放水养鱼的状况,当然是有其进步意义的,可问题是老百姓能尝到多少“鱼腥”呢?看一看已经确定的10%、5%和0%3个等次的比例,不禁让人生出一种疑问:财政部确定央企向国家分红比例的依据究竟是什么?
走在现代化征途上的中国,喜欢以发达国家为参照,美其名曰“国际惯例”。根据“国际惯例”,不论什么机构担任国有股东的代表,都必须将国有企业的红利转给财政部门,用于公共支出,而且比例还不低。如法国,国有企业在按税法规定纳税外,如有盈利,则必须按50%的税率上交所得税。丹麦、芬兰、法国、德国、新西兰、挪威、韩国以及瑞典等国都是如此。另如新加坡,分红比例就更高了,基本上上交的红利为盈利的35%~70%,高的甚至达到盈利的80%~90%。那么,如果以“国际惯例”为参照,我国国有企业的分红比例是否偏低呢?
现在上市公司的红利分配应该是比较成熟的,如果以上市公司红利分派为参照,国有企业向国家分红的比例似乎也低了一点。目前,上市公司向股东分红的平均比例在40%左右。上市公司决定分派多大比例的红利,主要参考了两个重要的指标,即货币资金占用率和现金再投资比率。经济学研究发现,企业合理的货币资金占用率一般在10%~12.5%之间,企业现金再投资比率最好应保持在8%~10%之间。上市公司可能还要从红利中留存部分激励资金、风险资金等,真正可分派红利大约在40%~60%。以此为参照,国有企业向国家分红的最高比例仅为10%,道理似乎也讲不通。
那么,国有企业究竟应该按照什么依据确定向国家分红的比例呢?笔者认为财政部对国有企业进行分类确定比例有其合理性,但还是显得粗糙了一点。不按笼统企业分类原则,而依据企业发展潜力,采用一个企业一个比例的原则,不妨一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