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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年,国务院出台《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社保费可以由税务机关征收,也可以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经办机构)征收。这样,就出现了两个征费主体的选择问题。
近年来,随着社会保险制度不断完善和发展,不断有理论研究和实际工作者提出开征社会保障税或实行社会保险“费改税”以及将社会保险费的征收工作移交税务部门的呼声。另一方面,学术理论界对两部门征收社保费谁优谁劣也一直争论不休,实践中两部门共同征收的格局也引发了诸多矛盾和问题。
二、社会保险费征收权宜之争的焦点
主要观点如下:
(一)理论上,以郑功成、郑秉文等社会保障领域的专家为代表,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两条线”原则、社会保险“费改税”问题、征收效率和成本进行澄清和驳斥
1、社保经办机构征收不仅符合“收支两条线”原则,且更符合我国社会保险制度自身特点。赞成税务部门征收社保费的,主张建立如广东等省实行的“税务部门征收、财政部门管理、社保部门发放、审计部门审计”科学管理制约机制。郑功成认为,由税务部门征收社保费其实是对“收支两条线”原则的误解。社会保险制度中“收支两条线”的本意,不是说社会保险制度的管理及运行要由两个甚至三个部门来分割,而在于将社保费的收缴与社保待遇的支付明确分开,它与强调社保缴费与待遇相结合、相对应并不存在任何矛盾。征收强调的是义务主体必须承担法定的缴费义务,支出实现的是通过依法支付劳动者社会保险待遇来确保劳动者的社会保险权益,“收支两条线”的真正目的是明晰社会保险中责任主体的权利与义务,而不应当被机械地理解成分割社会保险制度的统一性与完整性。由社保系统中的不同机构分别承担征缴与待遇发放的职责,不仅同样符合“收支两条线”原则,而且更能够发挥及时保持信息沟通,确保缴费与待遇的密切对应关系。他认为,税务部门不仅应该退出社会保险费的征收,政府财政也应该与社会保险基金保持距离,以尽可能地让社会保险制度自成系统,自我发展。
2、社会保险“费改税”不是当今世界潮流,也是我国社会保险制度发展方向。社会保险“费改税”的呼声由来已久。其主要依据有:一是有利于增强筹资的强制性,强化征收力度,为社会保障提供稳定的资金来源;二是可以在全国范围内使用同一征税率,为劳动力在全国范围内流动提供物质保障;三是有利于与国际接轨,因为社会保障税是世界发达国家通行的做法。但以郑功成、郑秉文等为代表的反对者认为,从国际惯例和实践经验来看,凡是在选择社会保险制度并引入个人账户的国家,都是由社保经办机构来筹集社保基金的,我国的社会保险制度正是这种与劳动者缴费密切关联的部分积累制模式。个人账户是私有属性,它强调权力和义务的对等性,应采用有偿、对称的收费方式筹资,而不宜采取纳税方式。郑秉文等学者在深入研究当前世界社会保障制度改革趋势基础上认为,从最近十几年来全世界主流国家社会保障制度改革来看,世界性的改革潮流不是费改税,而是税改费。
3、认为税务部门征收社保费可以加强征缴力度,提高征收效率是有违法治精神的错误认识。赞成税务部门征收的认为,税务部门权威性较高,工作网络较密,因而其征缴力度较强,能够提高征收效率,为社会保障提供稳定的资金来源。很明显,这是有违法治精神的。社保征费力度与效率的关键,在于社保制度的合理性、吸引力及法律规范的权威性,而不应该成为税务部门独具的权威。如果税务征收一定比社保经办机构征收力度强、效率高,那么恰恰说明我们法治管理有问题,说明我们的制度设计与建设还不完善,这正是我们政府机构改革应该努力克服和消除的。
4、税务部门征收社会保险费未必能节约成本。从整体成本来看,由社保、税务等部门分割管理的格局不符合“精简、统一、效能”原则。增加了税务与社保部门之间需要紧密协调的工作环节,在处理对账、记录个人账户、衔接待遇、关系转移等方面难以协调,增加了整个社会保险事务的管理成本,同时也不利于服务参保单位和职工,不利于我国政府职能转变。其次,从社保制度的长期建设成本来看,多部门共管的结果很可能因责任不清、主体不明、界限混淆而导致忽略对社保制度长期建设的综合考量。再次,从实际来看,税务部门不可能像一些研究人员提出的那样,仅充分利用现成体系和人力、物力资源,就可以完成当前社保经办机构的征收工作量。
(二)实践中,税务部门和社保经办机构的征收的实际,也证伪了税务征收的赞成者们提出的体现效益原则和节约成本之说
实践中,实行地税部门征收社会保险费的地区,出现了诸多难以解决和调和的矛盾:一是容易出现“重税轻费、先税后费”以及税务部门容易出现只看重任务,不严肃制定征缴计划的情况,有些地方税务部门的征缴率反而下降。二是与统账结合的制度模式不相适应,割裂了社保经办事务的统一性。尤其是无法有效解决个人账户衔接管理问题,在记录个人账户时,个人缴费和单位划入部分难以及时匹配,给个人账户管理、退休待遇计发及社保关系转移等后续工作带来隐患。三是工作成本较高。实际工作成本远高于社保经办机构。四是增大了部门之间协调管理成本。地税部门征收流程涉及社保定额、地税征收、企业向银行缴纳、国库结转等环节,存在多部门之间数据不一致问题。五是难以承受大量非公经济从业人员尤其是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的巨大压力。这部分人就业形势灵活多样,难以实现税务部门征收,在实行税务征收的地区,基本上还是由社保经办机构征收,如辽宁、江苏、浙江、重庆等省份。正因为这些问题,有些地方出现了征费主体选择的两次反复,如贵阳、长沙两市原先试行过税务征收的都改由社保经办征收。
三、社会保险费征收体制权衡
8月下旬,我部基金监督司会同你部劳卫司组成调查组,对群众举报沈阳铁路局挤占挪用集体职工养老保险基金的问题进行了调查。经调查,群众反映沈阳铁路局挤占挪用集体职工养老保险基金问题基本属实。为了维护集体职工的合法权益,保证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完整,必须立即纠正挤占挪用、违规运作集体职工养老保险基金行为。现提出以下处理意见:
一、限期收回挤占挪用基金。今年年底前至少收回50%,2000年6月底前全部收回。不能及时收回的基金,由沈阳铁路局垫付资金归还。
二、纠正违规运作基金。立即收回委托保管的国债,退回用基金购买的储蓄性团体寿险。
三、今年年底前,追回辽宁人保公司拖欠的基金,收回各分处的借款。
四、根据挤占挪用基金情节、损失情况,对直接责任人及有关领导作出严肃处理。
五、建议将群众反映私设小金库和个人贪污、受贿等问题,移交纪检部门或司法机关查处。
六、建议对铁路系统集体职工养老保险基金进行清理,加强管理,避免发生新的挤占挪用问题。
请你部将处理结果及时函告我部。
附件:关于沈阳铁路局挤占挪用集体职工养老保险基金的调查报告
(劳动保障部基金监督司 铁道部劳卫司调查组 1999年10月11日)
1999年8月下旬,劳动保障部基金监督司和铁道部劳卫司联合组成调查组,对群众举报沈阳铁路局集体企业管理处(以下简称路局集体处)挤占挪用集体职工养老保险基金的问题进行了调查,并对所属10个分局上报的挤占挪用基金情况进行了抽查。经调查,沈阳铁路局集体职工养老保险基金管理问题严重,群众反映情况基本属实。现将调查情况和处理意见报告如下:
一、基金管理的问题
经调查核实,截止1999年6月底,沈阳铁路局集体职工养老保险基金结余54706.9万元(见附表1),其中:挤占挪用18352.7万元(路局10353.8万元,各分局7998.9万元)、违规运作8970万元、辽宁人保公司移交欠款3349.6万元、国债及银行存款等24034.6万元(路局18775.2万元,各分局5259.4万元),应收未收利息7474万元。
(一)挤占挪用基金。1987年7月以来,沈阳铁路局挪用基金18352.7万元(见附表2),其中:挪用本金17669.5万元,包括基建投资11716.6万元,企业借款5913.9万元,购买股票39万元;挪用利息683.2万元。
(二)违规运作基金。路局集体处违反国家规定,违规运作基金8970万元,其中:7000万元国债委托辽宁人保公司证券部、南方证券公司保管,1970万元购买储蓄性团体寿险。
(三)应收移交欠款。1998年7月,辽宁人保公司向沈阳铁路局移交保险业务,拖欠基金3349.6万元。
(四)应收基金利息。应收基金利息7474万元,其中:集体处挤占挪用基金和各分处借款应收未收利息7089万元,辽宁人保公司欠款应收未收利息385万元。
二、重点问题的核查
1994年以前,路局集体处挪用基金投资北海大厦、东铁公司、中山服装公司、长白公司、铁韩公司、铁营公司等生产经营和房地产项目,借款给租赁公司、内部银行、物资供应站、集兴公司等企业从事经营活动。1995年以后,基金实行路局与分局两级管理,路局集体处继续挪用基金投入直属单位未竣工项目,对分局放松管理和监督,造成各分局大量违规动用基金。目前,挪用基金投资项目和借款企业,绝大多数经营亏损,还本无望,有的已经停产歇业,这些项目连年亏损,造成基金很大损失。
(一)路局集体处挪用基金项目。
1.北海大厦。该大厦是路局集体处直属宾馆。1992年4月立项,当年6月经路局领导同意列入年度基建计划,1995年7月竣工开业。该项目先后挪用基金5025万元,目前累计经营亏损766万元。
2.东铁公司。该公司是路局集体处直属公司。1992年8月,路局集体处购买大连市开发区一块地产,组建东铁公司招商引资,先后挪用基金1685万元。1995年5月,因长期不能引进项目,路局集体处将此地产划给大连分处管理。1998年8月,为减少亏损,大连分处又将此房地产以1450万元的价格卖给大连金石滩国家旅游度假区海利发展公司,款项分4年付清。现已收到第一期款362.5万元,第二期付款期限已到,债务人无力偿还,大连分处准备诉诸法律。按出售价格计算,该项目已损失235万元。
3.中山服装公司。1992年5月立项,当年7月经路局党政联席会议讨论批准,先后挪用基金1668.7万元,购买中外合资珠海香州龙华服装厂厂房设备,组建中山服装公司,并支付生产流动资金,1996年投产并于当年停产。目前,该公司由路局外经处管理,1999年2月路局委托审计事务所审计,固定资产净值仅剩1110万元,累计经营亏损360多万元。
4.长白实业公司。该公司是路局集体处直属贸易公司。1992年7月路局集体处购买地处沈阳市东陵区长白乡的一幢楼房,用于举办职工培训学校,1993年因没有生源改办长白实业公司,从事仓储等物资经营。该项目先后挪用基金348万元,累计经营亏损19万元。
5.铁韩公司。路局集体处所属长白实业公司与韩国亚细亚自动化汽车修造中心合资,成立沈阳铁韩进口汽车修理有限公司。1994年4月路局提出立项申请,当年6月沈阳市计经委批准,1995年竣工并投产。韩方投入50万美元设备,路局集体处挪用基金411.3万元,目前累计经营亏损382万元。
6.铁营公司。该公司是路局集体处直属公司。1992年9月路局集体处购买营口市鲅鱼圈开发区几处房产,组建铁营公司,公司做了两笔地产交易后关闭。该项目挪用基金285.6万元,目前尚有三处房产。
7.企业借款。1991年至1994年,路局集体处挪用基金借给直属企业从事生产经营,至今还有208万元未归还,其中:租赁公司96.5万元、内部银行50万元、物资供应站30万元、集兴公司26.5万元、沈阳工务段商店5万元。
(二)分处主要挪用基金项目。
1.锦州分局2000万元。1997年3月18日,由锦州分局担保,路局集体处借给锦州分处基金2000万元。当日锦州分处又借给其下属单位沈阳铁路局锦州工程处,该处将此款用于垫付中辰南美国际工程承包有限公司注册资金,至今未还。
2.吉林分局2100万元。1995年7月至1998年7月,由吉林分局担保,路局集体处陆续借给吉林分处基金2430万元,吉林分局将其中2100万元借给分局多种经营处,用于修建国际大酒店,至今未还。
三、处理意见
路局集体处直接挤占挪用、违规运作集体职工养老保险基金数额巨大,有关投资已经形成一定损失,造成严重影响。为了严肃纪律,保证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必须采取有力措施,立即纠正挤占挪用、违规运作的行为。现提出以下处理意见和建议。
(一)建议铁道部责成沈阳铁路局成立专门清理小组,制定整改措施,全面整顿集体职工养老保险,确保工作有序、基金管理规范、档案资料完整。
(二)抓紧回收被挤占挪用基金。沈阳铁路局要制定清理回收计划,今年年底前至少收回50%,2000年6月底前全部收回。不能及时收回的基金,由沈阳铁路局垫付资金归还。劳动保障部、铁道部监督检查。
(三)纠正违规运作基金。立即收回委托保管的国债,退回用基金购买的储蓄性团体寿险。
(四)今年年底前,要追回辽宁人保公司拖欠的基金,收回各分处的借款。
(五)根据挤占挪用基金情节、损失情况,对直接责任人及有关领导作出严肃处理。
(六)建议将群众反映私设小金库和个人贪污、受贿等问题,移交纪检部门或司法机关查处。
(七)建议铁道部对铁路系统集体职工养老保险基金进行清理,加强管理,避免发生新的挤占挪用问题。
附表1
沈阳铁路局集体职工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结余情况表
(1987年7月1999年6月)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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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 目 | 金额 | 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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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收入 |6556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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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费收入 |5489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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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利息收入 |10666.8 |含内部银行利息收入141.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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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支出 |1085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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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养老金支出 |9302.4 |含买断工龄退保48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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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管理费支出 |155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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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结余 |54706.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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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路局集体处 |41448.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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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挤占挪用基金 |10353.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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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挪用基金本金 |967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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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挪用基金利息 |68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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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违规运作基金 |8970 |
-----------------|--------|----------------
(1)国库券代保管 |7000 |
-----------------|--------|----------------
(2)购储蓄性团体人寿保险 |1970 |
-----------------|--------|----------------
3.辽宁人保公司移交欠款 |3349.6 |
-----------------|--------|----------------
4.银行存款等 |18775.2 |
-----------------|--------|----------------
(二)分局集体分处 |13258.3 |
-----------------|--------|----------------
1.挤占挪用 |7998.9 |
-----------------|--------|----------------
2.国债、银行存款等 |5259.4 |
-----------------|--------|----------------
四、应收利息 |7474 |含应收辽宁人保公司38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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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企业管理;保险制度;医疗保险;改革创新
医疗保险制度的不断完善,是激发员工工作热情的重要途径,随着我国对社会保险的重视程度的提高,医疗保险改革受到的重视程度也越来越高,当前越来越多城市开始对传统医疗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和探讨,并且大胆提出了医疗保险的改革方式,为城镇职工提供基本的医疗保障,这也是当前我国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过程中的一个首要任务。虽然当前我国的医疗保险改革已经取得了一些成效,但依旧还是存在一些问题。
一、企业员工医疗保险制度现状
从上世纪八十年代开始,我国开始建立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经过几十年发展,已经取得了显著的成效,在医疗服务领域,其供给能力提高,医疗服务机构数量增长,而且各种医疗设备的配备也更加全面,医务人员的水平和专业素养有了很大的提升,同时还建立了合理的医疗保险基金和管理制度,为企业员工提供了基本的医疗保障。另外,在城镇还建立了统筹医疗保险的基本框架,并且在农村地区不断试行,通过结构的变动和调整,提高了医疗机构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即使如此,在企业员工医疗保险制度中,依旧还存在一些问题:第一,在医疗改革过程中很重视经济增长。改革开放之后,传统的医疗卫生体制得到了快速发展,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都没有形成明确的体制,而且一直在调整医疗事业的发展思路,被动地修补,医疗卫生体制的改革逐渐提上日程之后,在改革目标的设定上还是存在一些偏差,医疗卫生体制的改革更多时候是滞后于其他体制改革的,导致职工的利益被忽视。第二,对医疗服务的认知不够明确。为人们提供医疗服务是医疗机构的重要职责,在这个过程中,医疗机构的性质始终是属于事业性、公益性的,政府应该要给予引导和支持,在医疗体制改革的过程中,很多企业开始加强创收,想要实行自负盈亏的经营模式,这就偏离了医疗卫生服务于社会的大目标。医疗服务机构过度追求经济目标,则在治疗方面的投入可能会不足,因此导致临床治疗存在的风险增大,无论是对于企业职工还是社会人员,其损害都是较大的。第三,医疗费用中自费部分占比例较大。企业员工的医疗保险虽然可以对员工日常的医疗服务进行一部分的支付,但是支付的比例较低,很多诊治重大疾病新医疗技术、新药物等看病的时候还是要自己支付,而且药费和治疗费用较贵重,如果所患疾病较重,需要进行大手术以及长时间治疗,很多员工都没有能力支付高昂的治疗费用。
二、企业员工医疗保险管理体制改革措施
(一)建立适合中国国情的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
我国的社会经济发展速度各地不一,经济发展不平衡,有的地区经济发展较快,有的地区发展较慢,不可能在全国建立一个统一的医疗保障模式,各个地区的实际情况不同,因此要根据不同地区的实情,分别建立适合当地的医疗保障模式和医疗保险管理体制。在我国要建立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主要有三个层次:第一,基本医疗保险,是指员工所获得的基本医疗保障;第二,补充医疗保险,指的是在基本医疗保险基础上附加的一些医疗保险制度;第三,商业医疗保险,除社会医疗保险范畴之外,由其他的保险单位制定的医疗保险方案和制度。企业职工在参与工作过程中所获得的保险是基本医疗保险,在此基础上要为员工提供多元化的医疗保险体制,使得员工可以有多种选择。在社会保险和政府保险模式下,政府应该要有严格的监管标准,包括保险覆盖的人群、保险的待遇、基金管理机构的准入机制等,都要进行严格地制定,对于一些非强制保险,比如商业医疗保险,政府以及企业部门不能强制干预,但是可以给予积极的引导,并且要对其进行监管,确保各类保险的顺利运行。
(二)建立新的管理机制
在医疗保险管理体制改革过程中,面临的一个现实问题是资金投入不足,对此,在保证医疗卫生质量的前提下,可以加强对医疗保险投资方式的拓展,使得医疗保险资金的来源渠道更加丰富、也可以鼓励社会资金进入医疗领域,为医疗领域的改革奠定坚实基础。在引导其他资金进入医疗领域的时候,需要对资金来源进行控制,将资金用到该用的地方,比如在一些地区加强对社区医院的建设,加强对药品费用的控制,从而使得员工可以接受更多的医疗服务。
(三)恢复医院的公益性
企业员工在接受医疗服务的时候经常感觉服务所产生的费用太高,这与医疗保险体制的实施情况有很大关系,医院是一个公益性质的场所,其目的是为人们提供更多的医疗救助和服务,因此医院的定位是非盈利机构,对于医院而言,应该要恢复其公益性,从而使得群众的基本医疗服务需求可以得到满足,在费用上,政府应该要承担一定的责任,比如在医院建设以及运行过程中产生的费用,一部分由政府支付,其余部分由医院自行运营产生,对于这两者的比例要进行合理控制和把握,从而使得医院的公益性质可以得到保障,强化医院的公共服务职能,使得更多的员工在基础医疗保险的基础上也能获得良好的救助。比如针对当前有的医院片面追求经济效益的情况,可以实行“政事分开”和“管办分开”制度,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管,改变医院的现状,政府给医院适当增加一部分财政补贴,也是切断药品收入与医院的经济联系的一个措施。
关键词:发电公司 社会保险管理 缺陷 对策
做好企业社会保险管理有助于发展我国多层系的保险体系,能够提高企业员工的生活水平,为员工的正常生活提供保障,很好地解决员工的后顾之忧,从而提高企业的凝聚力和创造能力。发电公司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要紧跟时代的步伐,不断完善与优化,要积极引进优秀的管理办法,更好地为公司的稳定发展保驾护航。
一、发电公司社会保险管理体制存在的问题
1 发电公司社会保险管理制度落后。企业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受到人们越来越多的重视,它为企业的平稳发展保驾护航,保障企业员工的利益,有助于增强企业的凝聚力和向心力。发电公司社会保险管理工作涉及到企业员工的切身利益,内部信息管理系统建设的滞后会导致很多社会保障问题难以得到解决,甚至导致突发性的事故,如员工联合上访等。公司多个部门的管理制度存在弊端,会造成重复性劳动、增加了工作成本、也浪费了企业资源,一旦出现问题,各部门之间相互推诿,很难责任到人。
2 发电公司员工社会保险意识缺失。我国已颁布并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家的社会保险改革不断深入,步伐不断加快,政府的重视程度越来越高。但是很多发电公司的领导以及员工的社会保险意识却相当淡薄,没有一个全面而理性的认识,这就导致公司的一些社会保险管理问题得不到及时有效的解决,最终造成矛盾的激化。一些员工还抱着“养儿防老”的落后思想,认为缴纳社会保险费用是一种浪费,有的人认为自身素质很好,没有必要参加所谓的医疗保险,这些落后的和不正确的思想都大大增加了企业社会保险管理工作的难度。
3 发电公司内部社保待遇得不到保障。有报道显示,我国的养老金数额呈现不断缩水的态势,而我国退休的职工人数却在连年攀升,人多饭少的矛盾在不断加剧,这极大地考验着我国的养老机制,发电公司同样也深陷社会保险的漩涡,不得不面对日益激化的矛盾。目前,很多发电公司的员工都得不到正常的医疗保证,看不起病,买不起药,女职员生育后的医药费也不能及时报销,此外,还存在着有些人冒领养老金和报销医药费的情况。这些大大威胁着公司员工的正常生活,也极大地打击了员工的工作积极性,损害了职工的合法利益,也不利于发电企业长期的稳定发展,也给社会造成了不好的影响。
二、加强企业社会保险管理的措施
1 完善发电公司的养老保险制度。完善企业的养老保险制度有助于实现劳动力的优化配置,提高员工的生产积极性,有助于企业员工的结构调整。发电公司要扩大养老保险金的覆盖面,采用多种收缴方式提高收缴率,不拖欠员工一分钱。养老保险金是职工退休后的生活保障,也是发电公司对员工工作的认可。因此,发电公司要不断完善企业的养老保险体制,及时为员工缴纳养老、失业、医疗保险金,保障员工退休后的正常生活。企业在进行养老体制改革的同时,要结合发电公司的特点,坚持“以人为本”的工作理念,对保障制度进行合理改革,将员工的利益放在第一位。公司领导要重视企业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给予充分的支持,使发电企业的保险工作上一个大的台阶。
2 创新思路,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发电公司的保障体系。我国社会保险工作的深入开展,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体现,极大地保障了社会的平稳发展。发电公司要建立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大胆创新,与时俱进,积极引进优秀的管理办法,大胆应用新型科技优化管理模式,同时增加领导的重视,为社保工作提供有力的支持。企业社会保险管理工作涉及的内容十分广泛,历时周期长,操作难度大,对管理人员的能力要求很高,因此,发电公司首先要明确自身的责任,坚持“以人为本”的工作理念,保持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实行责任制,完善监督管理办法。发电公司要结合自身的特点,分析我国的实际情况,大胆引进国外先进的管理思路与管理办法,在学习与借鉴中创新思路,创造出符合我国的社会保险规章制度,还要强化领导的组织能力与领导能力,强化责任,实行责任制,保证责任到人。
综上所述,社会保险管理工作需要不断完善与改进,做好管理工作任重而道远。要解决社会保险管理存在的一些问题,可以借鉴其他企业的优秀管理经验,引进优秀的管理办法,还要紧跟时展的步伐,做到公司社会保险管理的现代化与信息化,此外,还要结合发电公司自身的特点,不断改进管理办法,在实践中应用与检验。
参考文献
关键词:养老保险;养老保险基金;养老金;个人账户
一、建立统一的养老保险管理体制
党在十六届三中全会《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中提出,科学合理地划分中央与地方社会保障事务的职责,建立健全省级调剂基金,在完善市级统筹基础上,逐步实行省级统筹,条件具备时实行基本养老金的基础部分全国统筹。这一提法确实针砭时弊,切中要害。为了国家政策的顺利实施,为了养老保险事业的持续健康发展,必须逐步建立全国性的统一的基本养老保险管理体制。从世界各国养老保险的改革发展看,政府主办的基本养老的管理,英国是由社会保险部负责,而且在地区及基层不设分支机构,它制定的社会保障政策由社会性组织及该组织在本地区和基层的分支机构执行。新加坡也是这种管理模式。日本则是由中央和地区两级机构管理,中央管理机构为厚生省的年金局及社会保险厅负责基本养老保险年金制度的制定和实施,以及计划的编制和数据的统计;地方管理组织由都道府县厅和地方事务所组成,主要负责本地区养老保险制度的贯彻执行和监督。国外的养老保险管理模式对我国的养老保险体系建设有借鉴作用。
1.建立行政纵向管理层体制
目前,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混合管理体制,不利于全国统一的、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因为,劳动部和社会保障部是两个不同的职能部门。劳动部的管理职能主要是对劳动就业与培训、劳动力市场的建立,以及劳动争议与仲裁、劳动监督与检查等在宏观上进行政策制度、组织协调与指导,其管理的性质是纯行政行为。而社会保障部的管理职能除了对社会保障事务进行行政管理外,还代表国家行使金融管理职能,即控制着保障基金的调配与使用。从养老保险看,无论是在宏观管理上还是在微观操作上都将由政府直接对离退休人员的养老金进行计划化、社会化的管理与发放。可以说,在某种程度上,社会保障部门代表政府兼行政机构,也是一个准金融机构,责任重大。因此,笔者认为,为了实现“十五纲要”制定的关于建立独立于企事业单位之外的社会保障体系目标,应建立一个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障垂直管理体系。这个体系的行政管理层分中央和省、市(指计划单列市)二级行政管理体制,省市以下均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其性质是准行政管理的事业单位,负责险种有别的各项社会保险业务。
2.建立行政横向管理层体制
目前,我国财政实行“分灶吃饭”的管理体制,政府性财政收支预算总额中地方大于中央,因此,养老保险的事权主要应在地方,那么,关于养老保险制度统一的贯彻实施、基金的筹措、个人账户的建立与管理、养老金的社会化发放等项事宜,原则上都应由各省级政府承揽起相应的责任。因此,在同一统筹地区(同级政府部门间)应建立起收、管、支等环节相对分离的社会保险横向管理体制。即由税种部门征缴社会保障税,由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社会保险事务性工作(包括退休审批、待遇计发等管理),由财政部门负责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和统一调配。在收、支、管业务运作管理中,财政、税务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三方可采取微机联网方式共同管理。如养老金支出方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过微机将当月应支出的养老金传送财政方(联网的第一个月可以这样,次月只需报增减变动),财政方据实直接将所需金额拨款到各银行,这样形成一个收、支、管良性循环的养老保险支行机制,既能确保基金应收尽收,又能确保养老金的按时足额发放。
二、建立多层次的养老保险体系
1.逐步扩大养老保险覆盖面
首先,应将全体城镇劳动力逐步纳入到统一的基本养老保险体系中。将城镇劳动力全部纳入到统一的养老保险体系中,是养老保险立法的一个基本原则和目标,也是一个理想模式。但在目前我国的经济条件下,尚无力将城镇劳动力一下全部纳入到统一的养老保险体系中,这是一个现实问题。养老保险的运作,不管采取哪一种模式,都需要国家财力的支持,否则,将会出现巨大的预算赤字或出现空账。从各国养老保险运作方式看,主要都采取了区别对待原则,并不是一开始就把全体雇员都纳入到统一的养老保险范围,通常都是在经济发展水平较高的阶段才实行统一的养老保险制度。如德国在采取养老保险制度时,其范围也是逐步扩大的,最后才适用到全体劳动者;韩国在20世纪70年代初期就通过了《养老保险法》,但直到80年代中期,在达到中等偏上收入水平后才付诸实施。目前我国在养老保险制度的构建上,与其他国家相比有以下特点:一是试图在人均国民收入较低的情况下实施覆盖面很广的养老保险制度;二是试图在改革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同时一并扩展这一制度;三是在养老保险改革上没有明确的立法,主要是由中央政府一些政策性指导原则,由地方政府进行试验改革。这些现实情况使我国在养老保险改革中面临重重困难。统一养老保险是世界各国养老保险发展的趋势,大多数工业化国家都将其法定的养老保险制度确定为国家统一制度,但在统一前都允许不同的群体采取不同的制度,等条件成熟后再统一起来。
其次,应将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逐步纳入统一的养老保险体系中。对于目前我国公务员以及比照公务员执行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退休制度,改革是毫无疑问的,应逐步实行养老保险的做法。但现在的问题是,对公务员的养老保险制度究竟是自成体系建立还是纳入到现行的养老保险体系,形成统一的养老保险制度。笔者主张还是应当将其纳入到统一的养老保险体系中。主要理由有:一是有利于培育统一的劳动力市场。市场经济条件下,要打破劳动力资源条块分割的局面,打破劳动力在不同所有制单位之间的限制,将劳动力资源的配置置于统一的市场条件下进行,使劳动力能够自由合理地流动。因此,我们在设计公务员养老保险时,应当充分考虑到劳动力流动的因素,尽可能地打破各种人为的障碍,以解决劳动力在不同地区、不同所有制单位流动时养老保险的衔接问题,否则,养老保险基金在两套体制下分割管理,无法调剂使用,养老保险的问题无法衔接,必然大大限制劳动力的自由合理流动。二是有利于降低成本,增进效率。如果将公务员的养老保险独立开来,必然造成两套体制并行,需要有两套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这无疑大大增加了运行成本,这应当是我们在制度设计上需尽量避免的。
最后,还应处理好农村养老保险制度与城镇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农村劳动者的养老应当如何解决,这是一个涉及面最大的问题。因为我国有八亿多农民,对农民的养老问题不解决,同样不能实现建立社会保障的目的,也会对社会构成巨大的不安全隐患。20世纪80年代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前,农民养老主要由农村集体组织承担了大部分的责任,此后随着土地和收入分配体制的瓦解,赡养老人的责任又转由家庭来承担。但目前传统的家庭赡养老人的功能正逐步弱化,主要原因是:受计划生育影响,家庭平均人口下降,壮劳力减少,使得家庭赡养老人的资源减少;耕地逐年减少,导致农民作为生存依托的资源严重稀缺;农村壮劳力大规模向外迁徙,即农村劳动力向城镇流动,使许多家庭养老的希望落空。面对这种形势,建立农村养老保险势在必行。但在如何建立农村养老保险的问题上,却存在分歧。在理论界也有一些学者提出将农民的养老保险也纳入到城镇统一的养老保险体系中,但笔者认为,将农民的养老保险纳入到统一的养老保险体系是存在很大障碍的,这种障碍既来源于理论也来源于现实。从理论上讲,社会保险是基于劳动关系,是为了防范工业劳动者的风险而建立的,保险费通过共同负担的原则来缴纳。而农业劳动者自身拥有生产资料,可以通过自给自足来实现生活保障,因而农业劳动与工业劳动存在明显的不同。从现实来说,目前城镇的养老保险是属于强制性保险,保险费并非由劳动者个人支付,而是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共同缴纳,而且养老保险存在缴费年限长、缴费数额高的特点。从中国农村整体现状来看,农民的人均收入不足以支付庞大的社会保险费;从政府的财力看,目前也无力对八亿多农民的养老保险给予财政支持。
2.建立多层次的养老保险体系
我国即将出现的人口老龄化高峰对现行的单一支柱型的养老保险制度形成巨大的压力,所以改革势在必行。早在1996年世界银行在《中国养老体制改革》报告中就提出在中国建立三支柱的养老保险体系。从总体上看,三支柱或三层次养老保险体系是切实可行的改革目标,适合中国的国情。第一层次是政府举办的基本养老保险,由政府通过纳税或征收保险费的形式强制收缴基金,纳入政府社会保障财政预算,由政府或公共机构经办,覆盖全社会。这一层次的保险构成最低养老保险的社会安全网。第二层次是企业补充养老保险,采取个人账户储存额积累模式。第三层次是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由商业保险公司经办,职工个人自愿投保,政府给予一定的税收优惠。以上三层次的养老保险体系,比较完整地体现了政府、企业和职工三方的责任,也有利于养老保险制度再分配、储蓄和保险三种功能的发挥。其中,第一层次主要体现再分配功能,使不同收入水平的职工在退休后能享受待遇相同的基本生活保障;第二层次由于采用个人账户方式运作,有利于促进储蓄积累,可弥补经济建设中资金不足的问题;第三层次适应不同经济状况人员的不同需要,既可积累可观的保险基金以促进资本市场的发育和经济的增长,又可为加入者提供更加丰裕的养老保障。
作者单位:山东政法学院
参考文献:
[1]丛树海.英国社会保障制度框架和运行效果分析[J].财政研究,2001(6):78-79.
[2]朱家甄.中国社会保险工作全书[M].北京:中国统计出版社,1995:172-176.
摘 要:尽管我国现行工伤保险制度拥有较为广阔的工伤认定标准范围,但由于相关法制化体系建设尚未完善,我国工伤保险制度还是存在着政府管理职责不到位、企业资金浮动费率不协调、工伤预防与康复投入资金过少和工伤保险基金管理混乱等问题。本文将从工伤保险制度现状及其存在问题展开讨论,并就如何完善我国工伤保险制度提出相关解决措施。
关键词:工伤保险制度;现状;完善;途径
工伤保险制度是我国国内唯一正在实行的社会保险制度,尽管其分布范围广泛,但对于社会工伤保险的覆盖率却非常低,工伤保险范围的缩小不仅不利于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同时也会在一定程度上阻碍我国经济体制的改革。工伤保险制度的落实既能保障社会企业成员的安全工作,还能促进社会和谐,加快企业的发展,就我国目前经济形式而言,提高工伤保险制度覆盖率,减少企业生产安全隐患是一项迫在眉睫的重要工程。只有完善工伤保险制度,才能够保障社会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才能减轻企业人员流动负担,促进劳动力的提高和社会生产力的发展。
一、我国现行工伤保险制度存在问题
(一)工伤保险覆盖面不够广
尽管近年来我国企业职工参与工伤保险购买的比例有所增加,但与发达国家相比仍然存在较大差距。我国工伤保险的投保对象主要为安全生产薄弱的中小型企业、操作危险系数大的企业、民营企业以及部分国有企业等,由于企业参保人员的平均覆盖率低,企业在发生工伤事故时往往缺乏相关的法律措施对员工进行人身保障,工伤保险的社会保障作用根本得不到体现。
(二)企业浮动费率机制不平衡
部分企业的工伤保险制度对于安全生产并未起到促进作用,其主要原因就是因为企业的浮动费率变化较大,机制尚未完善。我国至今还没建立起完整的工伤保险浮动费率量化指标与分费率浮动之间的平衡体系。因此,浮动费率机制的不完善导致了企业在工伤安全生产上的促进作用没能取得较好的体现,部分企业对于投保的积极性较低,风险和投险意识弱。
(三)工伤预防与康复投入资金不够多
发达国家工伤保险制度一般要配合工伤预防以及职业康复等方面进行,如德国的工伤保险管理机构的工作侧重点主要在事故预防,工伤保险部门负责所有企业的工伤预防、工伤康复和各种工伤补偿待遇,并从国家工伤保险基金中分拨款项用于企业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工作。相比之下,我国现行的对于工伤预防及职业康复的相关法律条文却没有明确工伤保险的投入工作,其所需的资金比例也没有任何确切数字给予保障。
(四)工伤保险基金管理不够完善
由于我国工伤保险制度尚不完善,工伤保险基金财务管理混乱,缺乏有序的相关规定,造成工伤保险基金支出方式存在较大缺陷。如部分企业在缴纳工伤保险费用时往往会出现隐瞒投保人数现象,一些私营企业和乡镇小企业在投保时积极性不高,发生事故后就强烈要求政府部门补偿工伤保险资金,造成工伤保险基金支出增大。
二、完善我国工伤保险制度的途径
(一)推进工伤保险法制化建设
要想保证工伤保险制度的完善,首先就要做好工伤保险法制化建设,完善我国工伤保险制度。我国现行的《社会保险法》由于缺乏硬性执行条款,约束力较弱,难以取得实践性成果。因此,我国必须加快工伤保险相关制度的制定,做好与工伤保险相关的配套法律设施、规章制度以及条例的梳理与修订,填补工伤保险立法制度的空白,同时切实推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工作,扎实推进工伤保险基础工作,为工伤保险制度的前进与发展提供有力保障,同时也为有合同关系劳动者参加工伤保险提供优良的服务,带去更多的保障。
(二)提高工伤保险统筹层次
工伤保险制度对于企业职工而对权益维护起着重要的作用,完善工伤保险制度不仅能够有效分散企业单位的用人风险,同时也有利于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现如今工伤保险统筹层次低,开支基金规模过小,风险化解能力弱等问题已经严重支援了工伤保险制度的健康发展,因此,想要有效完善我国工伤保险制度就要努力提高工伤保险统筹层次,扩大统筹范围,尽快实现工伤保险统筹由县级提升到省级、直辖市等一级统筹地位,建立合理工伤保险开支基金调剂制度,进一步贯彻落实《工伤保险条例》,实现工伤保险的全国统筹。
(三)建立工伤保险管理体系
在现行工伤保险体制的实施过程中,我国工伤保险管理体系还存在着管理体制混乱,管理权限过度分散,在工伤事故预防及处理方面工作效率十分低下等问题,为了促进工伤保险管理体系的完善发展,政府相关部门就必须做好管理工作,将工伤保险工作任务实施分配管理,将事务决策权交给社会保障管理部门进行负责,并建立一系列监督制度,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则要程度保险实施职责,自上而下形成一个良性循环管理体系,各部门主体相互配合进行管理和监督,使工伤保险管理体制得以顺畅运行。
(四)健全工伤保险相关制度
工伤保险制度的实行还需要其他公共政策制度配合进行。工伤保险制度作为公共政策的组成部分,并不是独立于其他政策而存在的,而是一项需要其他制度配合与保障的社会政策。例如我国《劳动合同法》中对于工伤保险制度的促进作用就相对较弱,需要出台相关政策进行强化。政府完善社会保障功能,解决企业工商争议问题已经逐渐成为我国劳动者的权益维护重要举措。国家完善人员就业政策,提高就业率,既可以有效推动工伤保险制度的发展,同时也能够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三、结语
社会经济的发展给我国劳动生产关系带来了新的问题,为了适应社会生产力发展的需要,使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我国工伤保险制度的完善势在必行。只有努力推进工伤保险法制化建设、提高工伤保险统筹层次、合理制定工伤保险管理体系、健全工伤保险相关制度,使工伤保险制度得到了全面的完善,才能有效推动我国工伤保险管理体系改革的进步,从而进一步完善我国社会保障体系,实现我国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作者单位:中国地质大学长城学院)
参考文献:
关键词:电力企业;保险管理工作;社会保障制度
一、电力企业现行管理体制存在的问题
(一)电力企业保险管理制度落后
电力企业内部信息管理系统建设的滞后,涉及到企业员工的个人利益,如果社会保障问题不能及时予以解决,将导致很多突发性事故的发生。如2011年10月17日百余电力企业员工上访广西电网公司,要求补偿107名职工的职工社保。另外各地电力企业的离休标准不平衡,难以取得统一的补贴标准,使离休人员的意见很大。再者电力企业的多部门管理制度也存在弊端,每个险种都配备相应的工作人员和办公设备。多部门管理导致电力企业的重复性劳动,工作成本升高,企业资源被浪费。出现问题很难找到责任人,存在互相推脱的现象。
(二)电力企业职工社会保险意识的缺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将于2011年7月1日起在全国正式实施。这说明我国国家社保改革的步伐不断加快,以及政府对职工社保问题的重视。但现实中,电力企业很多领导及职工,对社会保险缺乏全面而准确地理性,致使电力企业对社会保险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不能及时解决,一拖再拖。如有些人认为参保缴费能少则少;一些人还存在“养儿防老”的落后思想,认为缴纳社会保险费用是一种浪费;还有些人认为自己的身体素质好,根本不需要参加所谓的医疗保险。这些不正确的思想观念,导致社会保险工作管理难度增大。
(三)电力企业内部社保待遇不能保障
据报道从2001到2011年十余年间我国养老金缩水6000亿元。而我国职工退休人员却在呈连年攀升的趋势。矛盾不断加剧。这给我国的养老机制敲响警钟。当然,这其中就包括电力企业。现在很多电力企业的职工面临着正常的医疗得不到保障,职工生不起病,女职员生育后医药费用不能给及时报销,还有的是很多已经去世的职员冒领养老金和报销医药费。这些不仅影响正常职工的积极性,损害了职工的合法利益,也不利于电力企业长期稳定发展,给社会造成不良影响。
二、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的措施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化,法制建立的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系统有了更深层次的发展,在2010年,我国为了加强社会保障制度,制定并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法》,这是我国加大社会保障力度的主要措施之一,它成为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法律基础,它的制定出台对目前我国社会各个单项,如养老、医疗、失业等等保障制度的建立以及保障行为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作为我国重要的产业支柱—电力企业,建立一套科学、完善、可行的社会保障体系,是十分必要的。它是稳定职工生活水平,保障电力生产的首要因素,因此应当受到电力企业的高度重视,将其当作一项关系到企业发展的问题去抓。《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法》的出台,使得电力企业在拟定养老保险制度时,变得更加有法可依,为电力企业在制定社会保障制度的过程中,明确了权利义务的范围、管理制度、资金运筹方法以及社保系统的性质划定等等。根据上述,在电力企业社会保障制度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本人认为要及时解决目前问题,建立和完善电力企业社会保障制度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对电力企业养老保险制度的完善
完善养老保险制度有利于劳动力的合理利用,以及职工结构的合理调整。因此,要依法扩大养老保险金的覆盖面,提高收缴率。实行全款收缴、全款拨付,不拖欠一分钱。养老金是职工退休后的基本保障,他同时也表示对电力企业职工一生工作的认可。所以电力企业应不断完善本企业的养老体制,及时为他们缴纳养老、失业、医疗保险金。在企业改革中,相应的也要对保障制度进行改革,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有力落实新型的养老保险管理体制。面对落实中的困难,各级领导应该引起重视,保障保险队伍的建设,使电力企业的保险工作上一个大的台阶。
(二)对电力企业医疗制度的完善
电力企业医疗保险制度的完善,是关系着广大电力企业职工切身利益的大事,是深化企业改革,建立现代化企业制度的重要考量指标。电力企业应当予以高度重视,在医疗保险的实施中,要不断发现问题。落实好惠民政策,建设覆盖整个企业的医疗保障体系。让职工享受到安全、有效、便宜、方便的医疗服务。同时,电力企业也应该提高妇女儿童的公共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全面提高医疗水平,以企业职工满意为标准。
(三)创新思路,加强组织领导,完善电力企业的保障体系
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保障社会发展的“稳定器”。建立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也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措施。
电力企业建立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时应该创新思想观念、高度重视和正确领导。因为社会保险管理内容延续历史时期长,工作协调性要求高,操作方面执行难度相对较大。所以电力企业要明确自身责任,求真务实,责任到人。
1.创新思路,强化责任。在电力系统的社会保障管理工作中,首先要根据我国实际情况,引进国外先进的管理思路,创新社会保险相关的规章制度。其次强化社保组织的领导责任制度,建立责任组长,加强组织,做到责任到人。
2.提高工作效率,完善领导管理体系。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不断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和现实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提高资源的有效利用率和准确性。
3.与时俱进,拓展视野。社会保险工作不断深入,多层次的保障体系的建立都要求电力企业社保工作人员不断提高、不断进步。电力企业的社保工作人员应及时参加社会保险业务培训和研讨会,进行有广度和深度的调研,认真学习,取长补短。提高电力企业的整体保险管理水平。
4.企业从实际出发,建立健全社保体系。我国政府规定,企业要为职工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等和住房公积金制度(五险是法定的,而一金不是法定的)。电力企业不仅要为职工及时缴纳以上费用,还要根据企业自身的实际营收情况,建立激励员工的“企业年金”、“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等。形成一个多层次完善的社会保险体系,使电力企业的职工老有所养、住有其所、病有所医,最大限度免除职工的后顾之忧。
5.借鉴相关先进的经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电力企业在制定相关社会保障制度过程中,应当大胆借鉴相关企业或国外比较成熟的成功经验,结合电力企业的自身特点,从目前电力企业职工的需求出发,制定出科学、合理的社会保障体系。如现阶段,我国电力企业社会保障资金的筹措仍存在一定的问题,对于资金的运转与其他社保体系比较先进的国家相比,还是存在很大的差距。为了尽快缩小这一差距,我们可以引进国外社保成熟国家的相关体制,比如社会保障税制度,以税收为手段,进一步充实我国电力企业社会保障资金,使得社会保障资金的周转更加合理和有效。
三、结束语
综上所述,根据对目前电力企业社会保障制度存在的问题进行了阐述,让我们深感做好电力企业社会保障是一件任重而道远的工作,要想有效解决现阶段存在的问题,需要电力企业社会保障管理人员认真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法》的相关要求,结合电力企业自身的特点,大胆引进国外成熟的经验,使我国电力企业的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变得更加完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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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险管理公司内部监督。在德国,保险管理公司对保险基金的管理必须经过管理机构中的两方代表人员共同协商,达成一致后做出预算。在保险公司内部,任何一笔钱的使用必须有两个人签字才能支出。如果要转帐或者去银行办理手续,也必须有两个人签字才能转出。资金流动情况每天结算一次,资金的支出和使用必须合理合法,由总经理安排专管人员定期进行检查和对比。同时,在保险管理公司内部,一年要有两次随机检查,并出具检查报告交总经理存档。如果发现有贪污挪用等违法违规现象,责任人将会受到刑罚处罚,情节严重者最高可判处十年有期徒刑。2、行业内部工会监督。德国行业内部工会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具体来讲,由各行业内部工人工会、职工工会、公务员联合会等代表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和董事会谈判,共同协商决定职工社会保险基金的缴费比例和社会保险未来的待遇水平等,并且通过对政府相关部门的决策产生影响,从而有效地保障了行业内部职工的合法权益。3、政府监督。为了保障参保人的合法权益,政府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监督保险管理公司是否依法依规运行,监督的具体内容包括保险公司的银行帐户、帐单等所有运营的业务和财务情况。
二、德国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模式对我国的启示
(一)继续完善社保经办机构的内部管理制度德国各项社保基金的支出程序严密,基金支出必须有两个人签字把关,每天有审核,每段有检查,每年还有随机抽查。此外,德国社保基金还实现了高度的计算机管理,只有完成计算机设定的所有程序,才能通过审核。这些规范的工作流程和严格的内控机制保证了社保基金的安全。我国社保经办机构内部虽然也制定有规章制度和工作流程,明确禁止挤占、挪用社保基金,但没有建立明确的监督机制与制约机制,使得实际运行中总有违法违规操作的事件发生。这一方面是因为制度上还不够严密,存在漏洞,缺乏监督与制约机制;另一方面则是由于现有规定的刚性不强,管理人员的法律意识淡漠,一些个人和单位钻法律的空子,损害广大投保人的利益。因此,我国必须要进一步细化社保基金管理的程序性规则,使制度更加完善、严密,让违法犯罪分子无隙可钻。此外,还要强化对社保基金管理人员的法制教育,增强其执行制度的自觉性,同时加大对违法违规案件的查处力度,通过综合治理,建立起一整套严谨规范的内部管理机制。
(二)社会保障基金管理要以政府为主导,鼓励多方参与德国的社会保险制度具有一定的独立性,社保基金的管理以行业为基础,强调行业内部的自我管理和自我平衡,因此,社会保险基金与政府保持了一定的距离。近年来,欧洲发生了多起围绕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风波,究其主要原因,是因为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使各个行业开始不断地调整本行业的社会保险待遇水平,因此增加了社会保险基金的支出压力。而政府为了保证经济社会发展能有一个稳定的环境,只能向强大的行业工会让步,由政府出资来弥补社会保险基金的缺口,从而加重了政府的财政负担。我国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制度从建立之初就主要以政府为主导,在制度的设计、实施、管理和改革等方面,政府都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是无疑也加重了政府的负担。因此,在管理过程中就要避免这种状况,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合理分配国家、企业和个人三者的责任。对于个人,相关机构要进行大力宣传教育,鼓励和引导更多的参保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实现社会保险的广覆盖目标;对于政府,则应加大公共财政对社会保障的投入,不断提高我国社会保障的水平,最低实现保基本的目标;对于企业,既要加强它们的投保意识,又不能使它们负担过重,挫伤它们的积极性,实现社会保障可持续的发展目标。
(三)建立科学合理的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体制德国的社会保险管理机构作为独立的社团法人,实行自治管理,董事会和行政管理委员负责其具体工作,同时通过强化雇员的权利,调动其积极性,加深雇员对社保基金管理的参与程度,促使其监督社保基金管理的意识不断增加,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参保人员的利益不受非法损害。德国社会保险管理机构的独立性还体现在政府不能对社保基金进行干预,其财务状况和组织结构都是独立的,具有公法人的地位。相比较而言,我国的社保基金管理机构缺乏统一性和独立性,导致其权利和责任不清晰,社保基金的管理较为混乱,使得一些单位和个人有隙可乘,损害了参保人员的利益。我们认为,各级政府应当重视我国社保基金管理“碎片化”的现象,不断提高统筹层次,统一缴费与待遇支付标准,在统一的制度框架内,减少行政权对社保基金管理的不当干预,严禁“批条子”挤占挪用社保基金的现象发生,为未来政府统一社保基金管理制度扫清障碍,确保社保基金管理沿着法治化轨道健康有序地向前发展。
标准化就是在专业性的基础上更加关注体系建设与相关领域的对接,具有相对开放的特征。标准化建设,就是要按照确定的标准体系进行工作检查和绩效评价,以提高组织各项工作能力。
党的十七大以来,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都把关注民生提到了更加突出更加重要的位置,作为建设服务型政府重要组成部分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不断提升执行能力和服务能力,就必须重视管理标准化,制定和实施社会保险经办、管理标准,使之成为国家公共管理服务标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一、推进社会保险标准化意义重大
近年来,随着社会保险业务量剧增,业务交叉重叠多,复杂程度较高,管理难度加大。使社会保险经办能力不足,高度分散细化的管理体制,以及群众对管理服务的不满意问题,如:考核征缴率高低,涉及缴费基数、应缴费额和实缴费额,可不同地区不同标准,解释完全不同;还有当期补缴费额按不按当期实缴费额考核。以及保险关系转移难,异地医疗费用结算难等问题,可以说都与缺乏标准和标准化管理缺失有直接关系。在这种背景下,不同地区社会保险公共服务能力可比性很差,绩效考核工作难以执行。
要强化公共服务能力,不断改善服务水平和质量,提升服务绩效和公信力,就必须实现由经验型服务向标准化服务转变。社会保险工作不仅政策性强,而且程序性也很强,这就在客观上客观上具备了进行标准化作业并实现最佳秩序的条件。同时,通过制定社会保险标准,开展社会保险标准化建设,还能更好地评价社会保险工作的绩效,支持科学决策,推进社会保险事业科学发展。其次,我国社会保障事业已经进入需要标准化管理和服务的新阶段。党的十六大以来,社会保障事业进入到统筹城乡的创新阶段,社会保险项目向农村和城镇非从业居民扩展,正在走向全面覆盖、综合配套、统一管理。面对数以亿计的参保对象,要通过服务工作的标准化满足他们对社会保险公共服务的需求,为其提供“统一的、可追溯的和可检验的”服务,实现“记录一生、跟踪一生、保障一生、服务一生”,并努力提高服务效率,降低管理成本。再其次,社会保险标准化是实现管理规范化和信息化的基础。
二、对社会保险标准化体系建设的建议
2005年《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中明确提出,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完善管理制度,制定技术标准,规范业务流程,实现规范化、信息化、和专业化管理。这是第一次把技术标准理念引入社会保险经办管理中,第一次把建立技术标准,实施标准化管理作为中央的宏观政策和要求加以推行。
近几年来,各地都在陆续探索社会保险的标准化建设。(1)陕西省社会保险管理局率先在全国养老保险省级统筹模式下开展了标准化工作的探索,建立了包括基础标准、管理标准和技术标准等内容在内的标准体系;(2)江苏省淮安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将ISO9000管理标准体系引入社会保险服务领域,率先通过了ISO9001管理质量标准认证;(3)吉林省积极开展标准化经办服务大厅、标准化档案管理中心、标准化社区服务窗口的创建工作。
这些实践都为社会保险的标准化建设提供了非常宝贵的经验。
因此社会保险标准化体系建设应按照“先易后难,先程序后机构”的原则,先制定国家社会保险标准化体系,再形成国家标准、地方标准和单位标准。并采取“国家统一”和“地方差异”相结合的方式逐步推进。
一是国家可以考虑研究制定社保经办服务的基础标准、技术标准和服务标准。主要包括:对于各级社保经办机构的名称、社保经办服务所使用的术语以及标志等内容可以考虑制定基础标准;对于社保经办服务体系中需要协调统一的技术事项,涉及未来提高统筹层次目标中社会保险关系可转移、可接续的相关信息技术等内容可以考虑制定技术标准;对于涉及社保经办服务活动的服务人员仪表、语言、态度和行为,服务设施、安全、卫生,以及服务质量等内容可以考虑制定服务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