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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省、市先后下发了一系列水价改革的文件,安排部署了各项重点工作任务,提出了完成的时间节点和时限要求。根据省、市有关通知精神,为如期完成水价改革任务,现就我县水价改革工作方案汇报如下:
一、调整水资源税标准
依据**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陕政发〔2017〕61号)和**税务局、**水利厅、**财政厅《关于**水资源税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2017年第3号)精神,规定关中地区城镇公共供水水资源税税额标准为:居民0.30元/立方米、非居民0.72元/立方米、特种行业3.00元/立方米。
目前,我县水资源费征收标准为:居民生活0.30元/立方米,非居民生活0.72元/立方米,特殊行业水资源费征收标准为0.72元/立方米。
我县水资源费费改税政策实施后,按照税费平移原则,居民生活和非居民生活水资源税符合征收标准,拟将特殊行业用水水资源税由0.72元/立方米调整为3元/立方米,每立方米上调2.28元。
二、调整污水处理费标准
《**物价局转发国家发改委、财政部、住建部关于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文件要求:2016年底前,县城、重点建制镇原则上每吨应调整至居民不低于0.85元,非居民不低于1.2元。《宝鸡市发改委关于做好近期价格重点工作的通知》要求,污水处理费标准未调整到位的县,年内务必调整到位。
我县城区自来水污水处理费现行标准为居民生活、非居民生活、特殊行业用水均为0.60元/立方米,拟调整为:居民生活用水0.85元/立方米,每立方米增加0.25元/立方米;非居民用水和特种行业用水1.20元/立方米,每立方米增加0.60元/立方米。
三、实施居民生活用水阶梯水价制度
**物价局、**建厅、**水利厅关于印发《**实施城镇供水阶梯水价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要求,具备条件的县和建制镇要积极推进居民阶梯水价制度。依据文件规定和居民生活用水实际,拟定我县居民生活用水分为三个阶梯,各阶梯水价按照1:1.5:3的原则确定。
1、阶梯水量与水价
第一阶梯:年用水量120(含)立方米以内,阶梯基本水价为2.15元/立方米,维持现行价格不变;第二阶梯:年用水量121—180(含)立方米以内,阶梯基本水价为3.23元/立方米;第三阶梯:年用水量180立方米以上,阶梯基本水价为6.45元/立方米。
实施阶梯水价仅针对自来水企业的基本水价,不包括代征的水资源税和污水处理费。实施阶梯水价后增加的收入,应用于自来水企业实施户表改造、弥补供水成本上涨和保持第一级水价相对稳定等。
2、实施范围
阶梯水价实施范围为已实行“一户一表、抄表到户、户外计量”的居民用户。未实行“一户一表、抄表到户、户外计量”的合表用户不执行阶梯水价,水价按照第一阶梯水价标准执行。
3、阶梯水价计量结算单位和周期
我县居民阶梯水价以居民家庭户为单位,一个房产证明对应的住宅为一“户”,没有房产证明的以供水企业为用户安装的水表为单位。各阶梯年用水量是指每个居民用水户不超过4人的年用水量;超过4人的,每增加1人,年用水量增加30立方米。每户人口数由供水企业根据用户提供的居民户口簿或居住证认定,认定的人口数有效期为1年。计量结算周期以年为单位。
四、实施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
根据《**物价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水利厅关于印发加快推进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要求,2020年底前,各地要全面推行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为贯彻省市工作要求,我县城区实施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方案为:
1、实施范围
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计划)累进加价实施范围为我县城镇公共供水管网覆盖的非居民用水户(含执行居民水价的非居民用户)。执行居民水价的非居民用户是指福利院、养老院、社区居民委员会服务设施和各类学校、幼儿园。 对市政、环卫、绿化、消防等公共用水暂不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
2、用水定额
按照**2015年1月1日起实施的《行业用水定额》(**地方标准DB61/T943-2014)规定的分行业用水定额标准执行。
非居民用水定额和超定额用水由城镇供水主管部门核定,供水企业配合水行政主管部门做好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的实施工作。
3、分档水量和加价标准
我县城区非居民用水水量分为三档。用水量在《行业用水定额》内为第一档水量,执行现行一档基本水价标准,不加价;第二档用水量为超过《行业用水定额》40%以内(含40%)的部分,基本水价在第一档标准上加价0.5倍;第三档用水量为超过《行业用水定额》40%以上部分,基本水价在第一档标准上加价1倍。
对“两高一剩”(高耗能、高污染、产能严重过剩)等行业实行更高的加价标准。第一档定额内用水价格执行现行标准,不加价;第二档用水量为超过《行业用水定额》40%以内(含40%)的部分,基本水价在第一档标准上加价1倍;第三档用水量为超过《行业用水定额》40%以上部分,基本水价在第一档标准上加价2倍。
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仅为自来水基本水价加价,水资源税、污水处理费和其他资金附加不实行累进加价。
4、计费周期
根据非居民用水习惯和生产周期因素,我县城区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计量缴费周期以年为周期执行,当用户累计水量达到一年水量分档基数时,即开始实行累进加价。
5、资金用途
实行超定额用水累进加价形成的收入遵循“取之于水,用之于水”原则,可作为供水企业收入,主要用于管网及户表改造、完善计量设施和水质提升等方面,也可将部分收入用于奖励节水成效突出的企业,以促进企业进行节水技术改造和工艺推广。
一、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目前,我城区有水利工程管理单位2个、抗旱服务队1个。即大塘灌区管理所、大王滩灌区管理所和城区抗旱服务队,全部属于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两灌区总设计灌溉面积19万亩,20__年实际灌溉面积2.18万亩。其中大塘灌区管理所管辖水库1座,总库容33.36万立方米。
__区是南宁市新成立的城区,管辖__镇、那马镇、大塘镇、南晓镇、那陈镇共5个镇。辖区水利设施较完善,初步形成防洪、灌溉、人饮、排涝等水利工程体系。长期以来,水利工程`对抗御旱涝灾害,促进工、农业持续稳定发展,保护水土资源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人民群众生活、生产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水利工程管理体制中存在的问题也日渐突出,主要表现在:
(一)水利工程管理体制不顺、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机制不活。表现在:1.水管单位属自收自支事业单位,资金来源单一、少,经济力量薄弱,又得不到国家相应的配套的政策、资金扶持,无力对水利设施进行良好的养护;2.水利工程设施老化,漏水、跑水严重,增加供水成本,造成了一定程度的农民用水费用偏高。3.供水价格偏低,低于供水成本,又无从补偿资金来源途径;虽然《水法》明确规定水是商品,但每年必须服从抗旱的需要,指令放水,水费片收困难;4.水管单位没有强有力的执法措施,对农民欠费、拒缴水费问题,缺乏有效的措施。以上的这些使单位经济步入困境,工程维修难以为继,形成恶性循环,缺乏了自我发展、自我完善的能力。
(二)水利工程设施损坏严重和维修养护经费不足
1.水利工程设施损坏严重。①渠系工程严重老化。表现在渠道漏水、渠道边坡崩塌及渠底淤积严重,渠系附属建筑如水闸严重损坏,造成水资源浪费,水的利用率低;②单位管理房设施条件差。目前大部分的管理房是建于五、六十年代的瓦房,破损相当严重,有些已成危房,存在很大的安全隐患。③机电设备严重老化。相当部分设备目前已报废,据调查,目前大王滩灌区管理所的机电泵站几乎处于瘫痪状态。
2.维修养护经费不足。由于水费难以征收,单位无法拿出资金对机泵设备、渠系等水利工程进行维修养护;虽然每年上级部门都拨水利农水切块资金作为水利系统年度运行经费,但数额有限,所需维修项目又多,且面上水利工程维修已占一部分资金,用于国营水利工程的维修养护资金短缺。造成渠道跑水、漏水严重,过水能力降低,甚至无法通水;机泵不能正常运转,灌溉面积逐年减少。水管单位原设计灌溉面积19万亩,20__年仅灌溉2.18万亩。
(三)供水价格形成机制不合理
随着社会市场经济的发展,现行的供水价格尤其是农田用水价格机制与目前的社会发展已不相适应。
1.水价标准低。目前我城区各水管单位所启用的水价是按邕政发[1996]24号《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水利工程水费收费标准的通知》规定进行收费,为24元/年·亩。按照现在每亩水田每年800m3计,每方水的价格仅为0.03元,这个价格连管水、护水的成本价都不够。
2.没有形成供水体制。目前采用的是指令性统一的灌溉供水,而水费的征收却是挨家挨户的去收,造成缴水费的得不到水,得到水的拒缴水费。
这些问题给__区的水利建设和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农民增收带来极大障碍,因此,加快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势在必行。
二、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目标
(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20__]45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__]181号)精神,力争在3到5年内,初步建立健全符合__区情、水情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水利工程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建立职能清晰、权责明确的水利工程管理体制;
──建立管理科学、经营规范的水管单位运行机制;
──建立市场化、专业化和社会化的水利工程维修养护体系;
──建立合理的水价形成机制和行之有效的水费计收办法;
──建立规范的资金投入、使用、管理与监督机制;
──建立较为完善的政策、法律、法规支撑体系。
(二)通过体制改革,引入竞争激励机制,在__区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内部逐步建立一套人员能进能出,职务能上能下,待遇能升能降,优秀人才脱颖而出,充满生机活力的用人机制。
三、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范围及对象
__区2个国有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和抗旱服务队及在编在岗工作人员。
四、改革内容、办法及措施
(一)优化组合、合理定性
目前__区水管单位既承担防洪、排涝、抗旱、工程管护等公益性任务,又具有供水等经营性的双重功能。根据[20__]45号和桂政办发[20__]181号文件精神,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确定为准公益性的事业单位,但由于水管单位公益性投入的资金比较大,多年来公益性部分的收入,除财政扶持外,收入甚少;经营部分的收入除了用于折旧、维修等支出外,仅能勉强维持职工的基本生活,还没有完全具备自收自支的能力。因此,在没有完全具备自收自支能力的情况下,资金不足部分由__区财政以经营性亏损的方式进行补贴。补贴办法:根据水利部的有关规定,对各水管单位的人员及公用经费支出测算与每年单位总收入情况来确定补贴比例,(具体补贴额见《水利工程管理单位20__年人员经费定额测算情况表》)。根据《测算情况表》中城区财政按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人员基本工资、津贴及社会保险费三项总额的一半负担,按定编标准核定为52人,测算三项总额为83.27万元,需财政补差40.18万元,补差率为48.25%。财政补贴从20__年8月1日起执行,补贴数额每年一变。从20__年起,由__区水利局在每年年终,根据各水管单位人均收支情况和经济 效益变化进行测算,并提出补贴意见报__区财政局审批拨支。根据桂政办发[20__]181号文件规定,今后,凡通过资金投入和技术改造后条件成熟的单位,将逐步推行管养分离,经营性部分逐步推向企业化管理。
(二)明确责任,分级管理
为了理顺体制,转变职能,改善管理方式,提高管理水平,保证工程安全和发挥效益,__区水利工程管理继续推行分级负责管理制度,明确权责,强化管理职能。__区人民政府负责全区水利基础设施维护、技改等资金的投入,并对投入资金的使用和资产管理以及水利工程安全等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挪用水利工程资金和发生工程安全事故的,要追究水利行政主管部门以及水管单位的责任。
__区水利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对水利工程负有管理责任,负责监督检查水利工程的管理养护和安全运行,对其直接管理的水利工程负有资金监督使用和资产管理的责任。
乡(镇)人民政府的职责:负责协调成立村级用水组织,协助制订用水组织章程,发动用水组织与水管单位签订供水合同,督促用水组织按时足额交纳水费。
水管单位的职责:负责水利工程的资产管理、运行和维护,保证水利工程的安全,做好供水计划,履行供水合同。
村级用水组织职责:负责宣传教育群众爱护水利设施;负责协调用水户做好用水计划、签订用水合同,按合同代收水费,并在放水前一天交到水管单位;负责组织用水户对支渠的管护、清淤,保证支渠畅通。
用水户的职责:爱护水利设施,保护水土资源和改善生态环境,按时交纳水费,负责支渠、毛渠的管护、清淤工作。
(三)核定编制
原2个水管单位和抗旱服务队核定编制总数82个,现在(20__年)职工总数为99人,其中:在职职工40人,临时工16人,退休人数43人。这次水利体制改革,水管单位的人员编制将根据水利部水管单位的测算要求,由以前的以人定岗改变为以岗定人。即由编制部门以各水管单位的业务量、工作性质、工种要求以及经济效益的变化为依据,科学设置工作岗位,调整核定人员编制限额。根据目前各水管单位的实际情况,核定2个水管单位和抗旱服务队的编制数为52个,具体分配如下:
单位原编制数现拟定编制数增减大王滩灌区3025-5大塘灌区5025-25抗旱服务队220合计8252-30
(四)推行水管单位人事制度改革
1.岗位设置。按编制限额和按需设岗、精干高效原则,制订《南宁市__区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岗位设置实施方案》。
2.制订《岗位说明书》。
3.竞争上岗。遵循“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打破工人、干部身份界限,推行全员合同聘用制;
4.签订聘用合同。实行岗位管理制度,变身份管理为岗位管理,打破过去能进不能出,能上不能下的弊端。
5.推行水管单位工资内部分配制度。贯彻“按劳分配,多劳多得,少劳少得,不劳不得”的原则,重实绩、重贡献,向优秀人才和关键岗位倾斜,实行工资与绩效挂钩,改变过去能升不能降的惯例。制订《南宁市__区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工资内部分配实施方案》。
6.完善考核制度。以岗位工作任务为主体,以德、能、勤、绩、廉为考核内容,制订《南宁市__区水利工程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实施办法》。
7.妥善安置落聘人员。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采取兴办经营性实体、在水管系统内交流、转岗培训等形式安置富余人员。制订《南宁市__区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人员分流安置实施办法》。
8.做好改革后配套管理工作。
五、时间安排
根据自治区、南宁市水管部门有关文件精神要求,结合实际情况,__区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计划在20__年12月底完成,具体工作安排如下:
7月31日前完成水管单位定性、测算定编、实施方案工作;
8月1日至12月15日,完成岗位设置和制订《岗位说明书》、竞争上岗、签订聘用合同、签发岗位聘用(聘任)书、总结阶段。
一、改革的指导思想和目标
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政府职能转变和建立健全公共财政制度的要求,我市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改革的指导思想是:根据财政部和省财政厅的要求,从我市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工作实际出发,通过建立收缴管理规范、监督有序、运作高效的管理模式,从源头上规范政府收入和分配秩序,促进执收单位依法履行职责。
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的目标是:将政府各项非税收入纳入公共财政管理范围,加大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资源)使用、出租、出让、经营等收入的规范化、制度化管理的力度,确保非税行为应收尽收。通过建立全程监控非税收入收缴和使用的机制,进一步完善我市以税收收入为主、非税收入为辅的政府财政收入体系。
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改革的具体要求是:通过加强非税收入管理,规范政府非税收入收缴模式,建立非税收入收缴帐户体系,清理规范并动态监管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加强财政票据使用监督,在全市范围内建立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的“单位开票、银行代收、财政统管、政府统筹”的管理体制,增强非税收入收缴的透明度,实现非税收入收缴的彻底分离。
二、改革的原则
我市的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改革实行“统一领导、统一规划、统一技术标准、统一系统平台和统一组织实施”,并遵行“有利于规范管理、有利于加强监督、有利于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的原则。
(一)有利于规范管理的原则。进一步深化政府非税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按照“金财”工程的要求,依托计算机网络管理,实行“单位执收、银行开票、财政统管”的征收方式,逐步将政府非税收入纳入财政专户管理。
(二)有利于加强监督的原则。清理规范各项政府非税收入,改革非税收入收缴账户体系,增强非税收入收缴活动的透明度。加强财政票据的使用监督,使非税收入的收缴过程处于有效监督管理之下。
(三)有利于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的原则。简化操作程序,减少非税收入收缴环节,尽可能方便缴款人缴款和执收单位收缴管理,加快财政资金运行速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三、改革的对象和范围
根据《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财综〔2005〕53号)文件规定,政府非税收入是指除税收以外,由各级政府、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行政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利用政府权力,政府信誉、国家资源、国有资产或提供特定公共服务、准公共服务取得并用于满足社会化公共需要的财政资金,是政府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政府参与国民收入分配的一种形式。非税收入范围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彩票公益金、罚没收入、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主管部门集中收入以及政府财政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等。
四、主要措施
(一)全面清理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二)全面清理收费票据,归并票据种类,实现收费票据与收费项目的对应统一。除保留少量专用票据外,主要使用《贵州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
(三)建立非税收入项目库。按照非税收入管理改革的内容和范围,市财政会同市物价、审计、监察部门全面清理市级各机关和事业单位非税收收入项目,按照收费部门、收费单位和收费项目名称统一编码建立非税收入项目库,实现按项目库统一编码的项目规范收缴非税收入,从源头上治理“三乱”工作。
(四)建立*市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系统。为了实施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改革,按照“金财工程”建设的总体要求,必须建立非税收入收缴管理系统,以保证财政部门内部和财政部门与征收单位、代收银行外部之间的信息共享,实现从征收单位开票、银行代收到财政与征收单位网上对帐,票据核销、自动转帐的全过程的计算机网络智能化管理,全面提升财政管理的质量、效率和水平。
五、收缴方式
按照深化“收支两条线”管理的要求,非税收入收缴可分为直接缴库和集中汇缴两种方式。
(一)直接缴库
即执收单位向缴款人开具《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由缴款人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就近到财政部门指定的银行网点缴款,银行网点电脑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资金直接缴入财政专户。
(二)集中汇缴
执收执法单位对缴费人行为无制约的缴费项目以及单次在20元以下的零星收费项目,执收执罚单位在向缴费者开票同时,可直接收取现金,集中汇缴。具体办法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六、改革的实施步骤
按照“统一领导、统一方案、分步推进、分级实施”的要求,2008年市级做好启动非税收入收缴管理的工作,并要求各区县(市)按照*市市本级方案同步启动此项工作。
(一)在市财政开设“非税收入过渡专户”。
(二)调查清理。各试点执收单位严格按照市非税收入管理改革的统一要求,采取自查的形式,对本单位非税收入情况进行全面清理,填报相关表格(内容包括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批准文件或收费许可证号等)。市财政部门对各单位上报的收费项目和标准进行审核认定。
(三)建立非税收入项目库。按照市非税收入管理软件的要求,将执收单位和收费项目统一编码,并建立单位及收费项目库。
(四)拟定非税收入改革实施细则,稳步推进改革。
(五)由市财政局在各承办银行设立“*市非税收入结算专户”,专项用于非税收入资金的收缴和退费、上缴等工作。
(六)数据初始化及设备调试。建立非税收入收缴系统总帐,输入各执收单位代码及项目编码,对各执收单位建立开票系统帐套,导入开票系统。各代收银行按照市非税收入管理改革的要求,编制与财政非税收入收缴系统接口程序,适应非税收入管理改革需要,完成系统安装和软件调试。
(七)人员培训。市财政局统一组织非税收入管理软件操作培训,通过培训使操作人员熟悉软件基本内容,全面掌握非税收入收缴系统和执收单位开票系统的操作。
(八)正式运行。各执收单位按照非税收入管理改革要求,落实各项措施,全面实施新的非税收入管理模式,取消原收入过渡户。所有试点执收单位停止使用原有票据,起用新版非税收入票据,原有票据到财政局进行缴销。
七、工作要求
(一)各预算单位要利用这次改革对各类收费进行一次清理,按照中央、省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执行,做到依法征收。
(二)要严格执行非税收入收缴程序,及时、足额将收入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不得截留、挪用或坐支,严禁帐外设帐、私设“小金库”和公款私存。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逐步实现城乡供水“同网、同质、同价”为出发点,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周密制定改革方案,整合归并既有资源,合理设置管理机构,统一规范运营机制,着力提升水务经营及服务管理水平,加快实现城乡供水经营管理一体化目标。
二、工作部署
城乡供水经营管理一体化改革工作总体按照“统一部署,试点先行,逐步推进,稳妥实施”的原则开展,力争通过三年时间的努力,全面建立起由水务集团统一管理、统一经营、统一供水的城乡供水经营管理一体化机制。具体分以下三个阶段:
(一)试点阶段。2010年底前,完成洲泉镇(含原由洲泉永秀供水服务站管理的大麻镇黎明村)范围内的城乡供水经营管理一体化改革试点工作,探明方向,积累经验,完善机制,为全面推进改革打好基础。
(二)扩面阶段。在试点成功的基础上,2011年底前,完成对具备“完成三级管网改造,全部封闭深井”这一基本条件的镇(街道)的城乡供水经营管理一体化改革工作。符合条件的镇(街道)必须在实施改革前一年的四季度排出改革计划。
(三)提升阶段。2012年底前,力争全面完成全市剩余镇(街道)的城乡供水经营管理一体化改革扫尾工作。当前尚未具备改革条件的镇(街道)要抓紧实施三级管网改造工作,并同步封闭深井,为加快推进改革工作奠定基础。
三、改革措施
(一)资产处置
1.被接管的二级供水企业相关资产的产权原则上保持不变,原债权和债务由所在镇(街道)负责处置,管网的日常管理与维护工作移交给水务集团,并由水务集团承担管网的日常管理与维护责任。
2.待全市城乡供水经营管理一体化改革完成后,由市国资办委托具备相关资质的中介机构对本次改革中涉及的管网资产进行全面清理评估后,统一办理移交及划转手续,入水务集团固定资产。
(二)人员处理
纳入城乡供水经营管理一体化改革范围的人员由水务集团以镇(街道)为单位,以各镇(街道)立户水表总量为基数,按1500只水表录用1人核定。改革前镇(街道)现有从事供水经营管理的人员在按程序录用后由水务集团负责安置,未录用人员由所在镇(街道)负责处置。
1.录用资格。2010年5月底前,经市人事局会同国资办、水务集团认定的,在原二级供水服务站从事供水经营管理工作的313名在职职工(含行政村管理人员)。其中:男性职工年龄必须在50周岁(含50周岁)以下,女性职工年龄必须在40周岁(含40周岁)以下,职工年龄核定截止期以各镇(街道)实施改革前一年的12月31日为基准日。
2.录用办法。(1)以镇(街道)为单位,由市人事局对符合资格条件的人员组织考核,具体考核办法由市人事局牵头,会同国资办、水务集团及所在镇(街道)另行制定。(2)对考核达到合格(60分及以上)的人员,由市人事局会同水务集团及所在镇(街道)按从高分到低分确定拟录用人员名单。(3)录用的人员经市人事局、水务集团政审合格后最终确定,并由市人事局会同水务集团及所在镇(街道)办理相关录用手续。
3.人员管理。本次城乡供水经营管理一体化改革新录用的人员为水务集团所属凤栖自来水有限公司下设供水服务站编制。供水服务站编制人员以属地安排为原则,即所录用人员原则上安排在原先所在镇(街道);工作上由水务集团统一安排,待遇上严格遵照混岗不动编的原则。
4.录用人员工资标准及福利待遇详见附件。
(三)水价执行标准
城乡供水经营管理一体化改革工作完成后,由水务集团直接抄表到户,水价按城镇供水一级管理价格执行。
(四)遗留问题处置
在城乡供水经营管理一体化改革过程中涉及因各种历史原因造成的遗留问题(如部分农户用水由周边污染企业补贴水费或免费用水、部分未装表用水等),必须由所在镇(街道)在水务集团接管前妥善处置完毕。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强化推动。为确保改革工作的顺利推进,市政府成立市城乡供水经营管理一体化改革领导小组,由分管市长任组长,由市监察、发改、财政(国资)、人事、规划建设、审计、水务等相关部门、单位负责人任成员,具体负责协调推进改革工作。各镇(街道)必须按照市政府的统一部署,加强对本镇(街道)城乡供水经营管理一体化改革工作的领导,成立专门班子,落实专人分管、专人负责,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改革工作。
关键词:房产税;改革试点;比较
中图分类号:F812.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031(2013)09-0028-04 DOI:10.3969/j.issn.1003-9031.2013.09.06
在国外,“房产”常被称为“物业”,房产税也常被视为或定为物业税,是设在保有环节的财产税、不动产税和房地产税。其不仅是地方政府获取土地增值收益、实现收入来源稳定的重要手段之一,也是调节社会贫富差距、引导资源合理配置的重要措施[1]。我国现阶段的房产税是指以房屋为征税对象,依照房屋的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向房产所有人或经营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同时,由于基本制度、社会认同、外部环境以及发展历程等的不同,我国房产税与国外“物业税”相比,不仅在内涵及具体规定上有所异同,政策目标及实施效果也存在明显差异。
一、我国房产税的现行制度框架及沪渝两市试点方案的比较和分析
我国房产税在建国初期便已诞生,与当时地产税合称为城市房地产税。在1973年简化税制改革时,向工商企业征收的城市房地产税并入工商税,房地产税计征对象仅是房地产管理部门和个人的房屋以及外资企业、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1984年第二次利改税改革中,房产税又从城市房地产税中剥离出来,并依据1986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进行征收。2008年末,原1951年颁布的《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宣布废止,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组织以及外籍个人,均依照《房地产税暂行条例》缴纳房产税,在制度层面上全面统一和规范我国房产税。
随着我国住房体制改革的推进和国民财富收入结构的变化,城镇居民实际拥有住房状况发生了巨大改变,数量和质量的显著提升使得相当一部分人的住房需求从原先满足基本需要向改善型、投资型过渡。2011年初,上海、重庆两地从调整居民财富分配、健全地方税收体系、引导住房合理消费等角度出发,实施了对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的试点。
(一)沪渝两市方案的总体比较
从总体上看,上海和重庆两市房产税试点方案都体现了“以新购住房为主、执行差别化税率、免税标准较为宽松以及控制外来投资需求”的四大基本内容,发展方向和核心思想基本相同。但因经济发展水平、房地产市场状况以及区域社会经济特点等方面的差异,两市的调控对象和具体措施有所侧重,特别在征税对象、税率水平以减免标准等呈现出明显的差异(见表1)。
由表1可知,上海试点方案较为温和。该方案没有将存量房纳入征税范围,降低了政策的干扰因素和社会阻力。该方案根据房屋面积和交易价格确定应税金额,使得操作性较强;对于“买一卖一”的改善型需求者的退税优惠政策和采用以家庭人均为单位规定免征面积的方式,加大了对住房困难家庭的支持力度,减轻了改善型购房者的负担,这不仅使得房产税的征税起点大为降低,也弱化了其对房地产市场的冲击。从而凸显了其“支持普通居民基本及改善型住房消费需求、完善房地产行业税收体制”的政策倾向。但该方案只针对新购住房,并对首套房实施豁免,在一定程度上加重了普通居民的置业负担,催生一步到位、“要买就买大房”的消费观念,短期内房价居高不下的状况无法得到有效改善。
重庆试点方案则相对激进。该方案通过对存量独栋住房征税、实行更为细化的差别化累计税率,加大了对高端住房消费的抑制力度;采用以户为单位规定高档住房免征面积的方法,适度降低了改善型购房者的负担;对“限购”政策下普通住房的免税政策则使得刚性需求的购房者得到了较大支持。该方案凸显“低端有保障、中端有市场、高端有约束”的住房市场体系的政策取向。但该方案存在调控面较窄(仅为主城九区且仅限于高档住房)、计算麻烦(需要在落实商品房成交均价后方能确定缴税档次)等情况,从而使其对市场供应主体——普通住房的影响有限,进而不仅不能对房价上涨形成有效压力,同时对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及普通居民的效应也不强。
(二)沪渝两地房产税试点方案效果分析
1.对房地产市场的调控效果未能达到预期。虽然房产税的征收可以在短期内通过引导预期来抑制过度购房需求、发挥市场调控作用。但就当前而言,“限购限贷”政策的同期实施和实际征缴对象、范围的狭窄,使得房产税影响的广度和深度都不够,市场供需结构未能发生转变,房价依然处于高位运行。根据国家统计局数据显示,2013年5月新建商品住宅价格同比指数上海、重庆分别为112.2和106.3,房价居高不下明显。
2.对税收制度和地方财政收入的影响有限。虽然沪渝两地试点方案的征收范围较原房产税征收范围有所扩大,但由于存量房和普通住房未能完全纳入征缴范围,且还提供了许多减免优惠政策,使得实际征税范围比较狭窄、对税收规模的影响也不大,进而对地方财政收入的贡献也微乎其微。2012年上海房产税收入仅为24.6亿元,重庆房产税收入约为1亿元,这使得房产税在两地公共财政收入中的占比极小、不足1%,与土地出让金差距巨大[2]。
3.对社会收入分配的调节作用没有得到实现。当前沪渝两地房产税的征缴对象主要为高档住房及多套房,不涉及存量住房,且税率不高。这使得在目前房价上涨预期依然强劲的前提下,出现了或有投资者因较早进入市场而虽拥有大量住房却无需缴纳房产税;或有高收入家庭在面对较低的税负/收益率时仍将住房作为个人财产保值增值的重要手段而持有多套房等情形,从而使得房产税改革试点方案在实际推行过程中对现阶段我国社会财富的再分配和调节作用很有限。
综上可见,我国房产税试点从对房地产市场的调控、税制的完善和地方财政收入的增加、以及收入分配的调节三个方面看,未能取得良好效果。这主要是为避免改革步伐太大对社会造成较大冲击,以及面对产权不明晰、征管体系不健全、评估能力较弱等现实困难的考虑,选用了较为温和、简便的实施方案所导致的结果。因此,我们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同时,需要深入比较和分析我国与国外物业税在实行环境、措施以及效果等方面的不同,进而为房产税作用的有效发挥和下一步改革的深入推进提供借鉴和帮助。
二、当前世界主要国家的房产税制度框架及其实施效果分析
当前,各国房产税制度在纳税主体、课税对象、税率水平、减免条款等方面因历史发展、政治体制和土地制度等的不同而各具特色,依据土地制度和征收方式的不同,大体可分为三大类:
(一)土地私有制下宅地统一征收的美国模式
在美国,房产税实际是物业税的一部分,发端于殖民地时代,在经历了早期的各州巨大差异后,从1796年开始逐步对征收对象、税率等进行统一。目前,“房产税”是指由房屋所有者根据房屋评估机构以各地地方政府自行确定的税率缴纳的地方性税收。其中,各地设置了不同的减免条款,且方式差异较大,有给予固定免税额的、有给予一定比例免税的、还有对物业税超过家庭收入一定比例时超出部分可抵扣所得税或返还的[3]。
虽然美国长期以来将房产税视为“联邦、州和地方”三级政府收入的重要来源,但其在不同层级政府中的重要性则随着各级政府财政收入结构的变化和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则出现调整。现阶段仍是地方政府收入的主要来源,但对州政府的贡献度则在减少。1902年,物业税占地方政府收入的73%、州政府收入的45%和三级政府全部收入的42%。1992年,物业税虽仍占到地方政府收入的40%,但在州政府和三级政府总收入中的占比则分别下降至1.2%和8%。此外,由于美国房产税实行时间较久,因此难以判断其对房地产市场变化的影响。但多数研究表明,房产税税率的变化会对住房需求以及房价产生负面影响。Dennis R.Capozza(1998)的研究表明,移除房产税减免将导致房价整体下降5%,且高房价地区的下降幅度将更大。
(二)土地私有制下宅地分开征收的韩国模式
在韩国,房产税制度起源于二战后,建立于20世纪60年代。石油危机前后,韩国经济的高速增长以及物价的快速攀升,使得地价暴涨并进而引起分配不公平现象。1988年韩国制定实施了《关于宅地所有上限的法律》和《土地超过得利税法》,并引入累进制土地物业税。经过多年调整发展,形成了目前的“地方征收土地和住宅物业税、中央征缴综合房地产税,地宅分开征收”的房产税制度。其中,“物业税”是指由所有者根据所持物业标准价值的一定比例(住宅为60%、土地和建筑物是70%)以累计税率向地方政府缴纳的税收。因自然灾害或紧急财政需要等情况,地方政府首长可对税率进行调整,调整幅度不超过50%,仅适用当年。“综合房地产税”是指由拥有土地或住宅价值过高的主体根据所持有物业按照总评估值扣除一定额度后的净值的80%以不同税率向中央政府缴纳的额外税金,该税收收入再被分配给各地方政府用于缩小地域差距。
近年来,韩国将房产税多用作市场调控工具,但在土地市场的作用大于住宅市场,增加地方财政收入和调节社会财富分配的作用却不显著。(韩国1990年对征收方式和税率所进行的重大改革是为了解决5%的人口拥有62.5%的土地的问题,2005年推出的综合房地产税则是为了解决少数富人持有多套物业的问题)。
(三)土地公有制下宅地分开征收的香港模式
香港房产税征收制度起源于1842年,港英政府根据土地租借而来的特殊背景和城市人口密度过高的具体情况,形成了“差饷为主、地租为辅、物业税为补充”的房产税制度。其中,“差饷”是指以土地、建筑物及构筑物为课税对象,由租赁、持有或占用人根据出租市值按照5%的税率缴纳的税款。政府对每个物业单位设定了减免上限,目前住宅最多1250元、非住宅最多5000元。“地租”是指除土地出让金外,土地契约业主每年根据应课差饷租值以3%的税率缴纳的税金。“物业税”则是指对土地和建筑物的租金收入(如不出租无需缴纳),由物业所有者以15%的税率缴纳的税收。不能追回的租金、物业所有人支付的差饷可予以扣除,政府对修葺及相关支出提供20%的标准免税额。
虽然差饷税在早期是香港政府公共服务支出的主要收入来源,但随着政府财政收支结构的调整,其地位和作用发生了改变。一是政府收入以土地出让金及其他收入为主,房产税占比不高。在2008年,香港差饷和地租总收入约为111亿港币,仅占政府可支配收入的2.5%。二是对居民财富收入分配影响有限。目前差饷税率每年由立法会厘定,通常占家庭支出的2%左右。三是只能通过边际效应来影响房价走势,促进或减缓房地产市场发展的趋势,却无法使房价变动做方向上的改变。
三、启示和建议
(一)启示
从多数国家的实践上看,房产税制度的合理制定和有效实施具有以下共同之处:
1.房产税制度多作为地方政府公共服务的资金来源,且尽量减轻对居民生活质量的影响,较少作为调控房地产市场的手段。一是各国房产税税率一般不高,主流税率仅为住宅价值的0.2~1.4%,且提供减免政策,对居民家庭的支出负担较低。二是“税基”较宽[4],除对农田、教育、宗教等的不动产给予免税外,其余均要纳税,从而为房产税提供了稳定、可靠的来源,一般房地产税占到地方政府收入的25~40%。
2.房产税制度的具体设计受土地制度、社会环境以及政策目标三大因素影响明显,征收方式、税基税率等因地制宜。当前,虽然多数国家在土地住宅私有制下选择了比例税率、地宅统一的征收方式。但也有少数国家或地区,如香港、日本和韩国,分别基于土地公有制、人多地少的高城市化社会背景以及将房产税作为调控房地产市场的考虑,实行了与多数国家不同的土地、住宅分开计算税基和/或税率的征收方式,特别是韩国还采用累进税率。
3.房产税税收收入主要用于地方政府的公共开支,如公共基础设施、公务人员薪金、教育文卫建设等。英国住房财产税的收入大体被用于各项公共服务支出,美国房产税则多用于当地教育、图书馆、公共设施以及支付本地公务员开支等。
4.房产税的征收需要良好的配套环境。一是需要一个规范、严谨、可行的法律制度,使得房产税作为地方性税种,在授予地方政府较大管理权利的同时,也避免权力的不当使用,并在争议发生时能够有一个有效的法律救济途径;二是需要一个比较完备的评估体系,使税务部门能够准确、合理的确定征收主体的市场价值,并以此为税基征缴;三是需要一个全面、动态的被动约束机制,通过建立税收信用体系、个人财产申报核查体系以及惩罚性举措等,在审慎核实城乡居民实际拥有收入及不动产状况、依法执行税收征收减免政策的同时,对偷逃税款的行为给予适当惩罚,提高房产税制度的执行效果。
(二)建议
鉴于以上启示并结合目前我们房产税制度试点过程中显现的问题,对我国房产税制度的进一步改革和完善提出如下建议。
1.建立健全房产税法律法规体系,提高立法层次、做到有法可依。当前,国务院应对现行《房产税暂行条例》进行修订,对征税主体、征缴方式、税率税基以及减免原则等内容进行明确,并对中央及地方政府各自所拥有的权力范围进行界定,从而在加强法律治理的规范性的同时,进一步为房产税改革的有序推进提供保障。
2.实行“地宅分离、宽税基、低税率”的房产税制度,在提高房产税对地方政府财政收入贡献、发挥调节社会贫富差距作用的同时,尽量降低对普通居民生活的影响。从国外经验来看,一方面基于我国土地国有、住宅私有的国情,应采用宅地分开的征收方式,并确定不同的税率水平,从而在合理反映不动产产权关系的同时,有效引导房地产开发建设资源分配。另一方面则应考虑到地方政府在出让土地时已获取了大笔租金,以及过高的房产税具有挤出效应并影响社会稳定,因此房产税税率制定不宜过高,仅是政府财政收入的一个有益补充而不应是主要来源,但可通过扩大征缴范围、引入累进税率等举措,促进其调节社会财富和消费结构作用的发挥。
3.进一步明确房产税收入的用途,在“取之于民、用之于民”中要兼顾效率和公平。目前,沪渝两市在试点中规定房产税收入用于保障房建设,这在一定程度上违背了税收的“受益性”原则。对此,我们一方面应从制度上来保障房产税税款的“专款专用”,通过制定出台具体的实施细则来进行规范和管理。另一方面则应在将部分资金用于保障房建设、维护社会公平的同时,更多的应用于公共服务建设、提高缴税主体的居住生活环境,实现权利与义务的统一。
4.完善相关配套体系建设,为房产税制度的有效实施搭建坚实的基础。一方面应充分利用互联网技术,实现税务部门与房管、民政、公安以及金融等部门的联网和信息共享,为全面征管、严格审查、依法减免、违法惩处提供帮助[5]。另一方面,则应成立专业、公正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对城乡居民的房地产价值给予准确评估,为房产税计税提供真实可靠、合理合法的依据,在保护纳税义务人合法权益的同时,也为房产税的有效征缴提供支撑。
参考文献:
[1]李海宁.房地产税费制度改革与物业税的开征[J].财政与金融,2010(4).
[2]彭旋.如何在全国范围内推广房产税[J].经济视角,2011(17).
[3]何杨,刘威.发达国家房产税征管模式的比较和借鉴[J].涉外税务,2011(5).
关键词:个税改革;问题;对策分析
一、个税改革概述
个税改革指的就是对个人所得税进行的改革。近年来,随着收入差距的不断扩大,人们寄希望于分配制度改革,在此背景下,我国对原有的个税制度进行改革。上世纪80年代,我国开始征收个人所得税,免征额为800元,社会经济迅速发展,导致个税的免征额不断调整,2011年6月30日,在第十一届群过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上,通过了最新的个税体制改革方案,将个人所得税免征额提高到了3500元,同年9月1日正式实施。就目前来看,对于收入在5000元以下的,税率分为三种:低于500元的,税率为5%,收入在500~1000元的,税率为10%,收入在2000~5000元的,税率为15%。
二、个税改革对不同收入人群的影响
1.忽视了对高收入人群的个税改革
就目前情况来说,高收入人群较中、低收入人群来说,经济来源的范围更广,呈现多元化的特点,凭借高收入岗位的特点,通过将现有工作进行延伸,拓宽了经济来源的获得渠道,找到了更多增加收益的途径。针对目前的个税改革方案来看,忽视了高中低收入者目前的劳动分配状况。没有将三者进行结合,个税改革是对收入者超过规定的收入进行相应的征税控制,但是,由于高收入人群的收入来源渠道较多,无法真正实现对高收入人群除本职工作取得收入之外的资金来源进行监控,因此,对于高收入人群的个税改革存在缺口,在高收入人群的税负增加方面并没有起到良好的效果。
2.未减轻低收入人群的经济负担
根据相关调查显示,我国员工月工资在2000元以下的占到了72%,占到了非常高的比重,新个税改革中规定,起征点由改革前的2000元提高到3500元,但是此项改革在低收入人群中的效果并不明显,低收入人群并没有因此获得利益,反而会给他们的利益造成负面影响。
在本次个税改革中,获益最大的就是中等收入人群。因此,新个税改革在内容上,存在着严重的收入人群偏向问题。
三、目前我国个税的现状及存在问题
1.起征点设置不合理
根据相关的研究表明,对个人收入的起征点进行上调,不仅能够达到减税的目的,而且缩小了人们的收入差距,但是,就我国新的个税改革内容来看,我国有72%的工薪阶层收入低于起征点规定的工资收入,在这7成以上的工薪阶层中,收入主要集中在2000元以内,与起征点规定的3500元相差悬殊。我国实行新的个税改革后,缺乏对不同收入群体的综合考虑,因此,并没能起到良好的作用,反而给低收入人群带来更大的经济负担,在不符合国情的情况下,上调起征点,不仅不能达到缩小收入差距的问题,反而出现了收入分配差距进一步扩大的严重现象,没有从根本上解决目前我国的税收问题,没有将个税改革的意义发挥出来。
2.税率档次不合理
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采用的是分类制,我国现行的分类所得税主要包括以下内容:工资、薪金所得;对企事业单位承包、租赁所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稿酬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偶然所得;财产转让所得;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由于这11项收入所得的方式不同,因此,在增收税率上,也各有不同,例如工资、薪金所得,采用的就是累进税率的方法,税率最高可达45%,而针对于收入来源渠道较多的高收入人员来说,凭借利息、股息、红利等所得,采用的就是单一比例税率,税率为20%,除此之外,我国个税征收的对象是以个人为单位,并没有将家庭情况考虑进去,使原本生活条件较低的家庭,经济负担更加严重。而且,各种税率的间距较为紧密,因此导致了应该承受低税负的收入人群却必须承受着高税负。
3.缺乏科学性的费用扣除方法
美国是在各项制度的建设上都十分完善的国家,拿个税体制来说,在进行制定前,对内容进行了细化,如果某一员工未婚,或者还没有孩子,在这种情况下,对于员工的个税只要按照简单的报表进行计算即可,但是,即使是最简单的方式也要有超过30页的书面说明,对于家庭成员复杂、收入多元化的群体来说,更加复杂。而从我国来看,个税改革的内容较为笼统,是按照个人的日常支出制定各项扣除标准的,忽略了家庭主要支出的比重,家庭支出主要包括:赡养老人的费用,子女教育费用,不能充分反映出个体之间的差异,因此,个税改革有失公平。
4.监管手段较为落后
目前我国采用的主要个税征收方式就是由企业进行代扣代缴,纳税个人也可以自行进行申报。换句话说,如果企业由负责缴纳个税的工作人员,那么由该负责人在源头对员工的收入进行代扣代缴,如果企业没有这方面的负责人,则有员工自行进行申报。在这两种方式掺杂的情况下,容易产生诸多问题,如逃税问题,逃税问题大部分发生在高收入人群中,由于高收入人群的收入来源非常广泛,因此有助于高收入人群将各种收入进行分解,或者将收入转换成股权、实物等,以此逃避税收。除此之外,目前税收征管系统相对落后,管理手段存在老化的问题,各部门之间缺乏必要的沟通,信息交流不畅,在全国范围内很难建立起完善统一的管理系统。对于瞒报少报个人收入或者使用现金交易等情况,不能做到有效监督。
四、关于个税改革的意见
1.强化个税征收管理手段
在税源进行控制管理方面具有一定的难度,目前,我国工薪阶层还没有树立正确的纳税意识,逃税现象时有发生,而征管手段较为落后,不能满足社会发展的需要,根据目前的实际情况来看,个税改革是一项长期艰巨的任务,不能操之过急。逐渐实现由分类税制向综合税制的转变过程,彻底转变成以综合所得课税位置和分类所得课税为辅的征税征收方式。在征收项目中,要将一些连续性比较强的、经营取得收入纳入其中,转变现有的税率模式,实行累进税率模式,对于工薪阶层的收入征收仍然按照比例税率进行。
除此之外,要将纳税人的家庭主要支出情况纳入到个税改革工作中,对住房、保险、计生费用等应当根据每年的社会经济状况进行合理调整,扣除标准进行合理制定,个税的征收不应按照固定的比例进行征收,而是应当根据目前的通货膨胀率和其他经济变化进行适当调整,保证个税改革真正成为一项为广大群众服务的基本政策,减轻低收入人群的经济压力。
2.合理降低个税征收额
个人所得税的制度是建设要按照综合、分类的原则进行,对于事项难度较小,经验较丰富的税收项目采取综合征收的方法,如劳动报酬等,对于征收管理经验相对匮乏,不易进行征管的征收项目,采取分类征税的方法。将这两种方法进行结合,能够有效地解决目前我国个税征收管理中的税源流失问题,有利于营造一个公平、公正、公开的个税征收环境。
为了真正缩小工薪阶层的收入差距,有效提升各机构对税费的控制力度,必须建立相关部门之间的联系,实现信息共享,加强各部门之间的合作,通过多方努力,对税款进行准确征缴,避免出现税款流失,通过有效手段,对任何一个细节做到全准确掌握,保证高收入人群和低收入人去,切实得到个税改革带来的益处。
对于工资、薪金所得进行个税征收所采取的累进税率的方法,税率最高可达45%,与世界范围内的其他国家相比,要明显偏盖,目前制定的税率级距为7级,将其简化为5级更加合理,另外,对于不同收入之间的个税征收的税率进行拉大调整,比如,收入在1万元以下的,税率可设置为3%;收入在1万~3万元之间的,税率可设置为7%;收入在3万~8万元的,税率可设置为15%;收入在8万~15万元的,税率可设置为20%;收入在15万元以上的,税率可设置为35%,累进税率最高控制在35%。
3.对减免税项目进行调整
在11项个税征收项目中,存在着许多难于管理的项目,从而出现逃税的情况,为了避免逃税、漏税等现象的发生,对于退休工资等项目进行取消,从而推动我国个税体制改革更好更快发展。
结语
本文对目前在我国个税体制改革背景下的现状和存在问题进行了详细分析,综上所述,虽然新的个税改革在一定程度上取得了瞩目的成绩,但是,新制度的出现,必然面临着诸多考验,将制度与实践进行结合的过程中,才能真正发现制度的缺陷,我们要对个税改革的积极作用予以肯定,但是千万不要忽略个税改革存在的问题,只有将这些问题挖掘出来,结合目前我国发展的实际情况,进行调整,使其代表大多数群体的利益,才能真正发挥个税改革的作用,从而促进我国社会经济更好更快发展。
参考文献:
[1]李金兰.新个税改革后仍然存在的问题及应对措施[J].辽宁经济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2(01)
[2]杨丹.个人所得税改革实施过程问题对策分析[J].才智,2014(20)
关键词:基本情况;税收负担;影响;建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煤炭资源税改革方案已于9月29日国务院第64次常委会议通过,自2014年12月1日起煤炭资源税实行从价计征,同时清理涉煤收费。随后,财政部税政司、国家税务总局财产和行为税司有关负责人做了进一步解答,资源税改革要“按照清费立税、减轻煤炭企业税费负担”原则,确保煤炭企业总体税负不增加。
一、安徽省煤炭企业基本情况
一是煤炭赋存条件差。省内煤田开采深度在600-900米,可采煤层厚度受断层及岩浆岩侵蚀影响较大,煤层的连续性差,厚薄不均,可谓“水、火、瓦斯、地压、地温”等地质灾害“五毒俱全”。资源禀赋极差,和其他省份相比,始终处于劣势。随着矿井的延伸,剩余的煤炭开采更加困难。
二是生存环境严峻。2012年下半年以来,受宏观经济持续下滑影响,煤炭市场形势发生逆转,煤价大幅下跌,资金回笼困难,煤炭库存和应收账款大幅上升,亏损越来越严重。2014年1-9月份,淮南、淮北、皖北、新集四家煤炭企业煤炭主业合计亏损68.16亿元。
三是税负过重、社会负担压力大。自1994年税制改革以来,煤炭行业的总体税负增加3-4倍,始终高出其他行业2-3倍,加上各种收费项目,煤炭企业税费负担沉重。2011年~2013年,四家煤炭企业合计缴纳各项税费611.78亿元,综合税费负担率达到36.73%。另外,一些政策性关闭破产矿井的后勤服务职能至今未能移交,一些应由政府和社区承担的医院、供水、供电、供燃气、供暖、物业费用仍由企业负担,企业每年还为大量的离退休职工发放生活补贴等。
四是面临稳定和安全生产双重压力。随着企业经济效益大幅下滑,职工收入与往年相比有着不同程度的降低,直接影响到职工生活。职工队伍的不稳定对频发的矿井水、火、瓦斯、地压、顶板、煤尘等不可预见的安全隐患形成直接的影响,继而影响到矿区和谐稳定。
二、煤炭企业目前涉煤税、费负担情况
根据《资源税暂行条例》规定,资源税按原煤产量,以2元/吨计算缴纳,资源税税负为0.54%左右。
煤炭企业缴纳税费有企业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城建税、资源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车船使用税、个人所得税,缴纳各项费用有矿产资源补偿费、水土设施保持补偿费、河道工程修建维护费、水资源补偿费、水利基金、重大水利工程基金、残疾人保障基金、价格调节基金、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采矿权、探矿权、环境治理保证金。此外煤炭企业还缴纳有探矿权价款和采矿权价款。
三、从价计征对煤炭企业影响
根据《关于实施煤炭资源税改革的通知》(财税〔2014〕72号)文件规定,资源税按价计征,同时不再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和价格调节基金,税率定为2%-10%。煤炭企业2011年度缴纳资源税、矿产资源补偿费、价格调节基金占当年收入比例为1.30%,同样的比例关系,2012年度为1.21%、2013年度为1.39%、2014年度1-9月份为1.49%,如果取四个年度平均数,税率应为1.35%。安徽省资源税从价计征税率如果定为2%,煤炭企业资源税负将增加48%;如果税率定为3%,资源税负将增加122%,所以按目前资源税改革方案,不但没有减轻煤炭企业税费负担,反而增加了煤炭企业税费负担。同时由于煤炭价格目前处于低谷时期,有上升的空间,如果煤炭价格上升,将进一步加重煤炭企业资源税负担。
四、存在问题及相关建议
资源税从量计征存在的主要问题是重复征收,多部门管理。目前煤炭企业缴纳资源类税费有资源税、矿产资源补偿费、采矿权价款。三个税费同属于资源类税费,煤炭企业在重复缴纳,同时又属于不同部门管理,加重了煤炭企业税费负担和相关业务工作。
按照《关于实施煤炭资源税改革的通知》(财税〔2014〕72号)文件规定,资源税按价计征,但是因为税率太高,进一步加重了煤炭企业税费负担,将使煤炭企业经营情况更加困难,与国务院近期减轻煤炭企业负担决策不相符。所以建议:
一是资源税改革后增加的负担,实行返还政策。根据国务院资源税改革精神,资源税改革的其中目的之一是减轻煤炭企业负担,但根据资源税目前政策,即使按最低税率2%缴纳,也同样会增加煤炭企业负担,所以建议资源税改革后增加的负担,实行返还政策,将增加的部分返还给煤炭企业,以帮助煤炭企业度过困难。
二是继续清理煤炭企业缴纳的费用。免除煤炭企业应缴纳的水土保持补偿费、河道工程修建维护费、水利基金和采矿权价款。
三是煤炭企业要加强企业管理,降低企业生产经营成本,扩大销售,提高销售价格,用经营业绩弥补税费改革增加的企业负担。
参考文献:
可消除劳动力流动壁垒
养老金进入全国统筹是大势所趋、有利无弊。首先,会使基本养老体系的筹资能力、供给能力提高一个层次。原来是省统筹,就好像三十几个小蓄水池,现在全国统筹,汇成一个大蓄水池,原来有些省有结余,有些省有亏空,无法互相调节,现在总共还是这么多资源,但是调节能力提升了,这就是社保互济、共济能力方面的升级换代。
另外,全国统筹后,原来低层统筹时形成的壁垒被消除了,劳动力能跨区域自由流动,这本是市场经济最重要的人力资本发挥其潜力的一个配套条件。如果能够让劳动力无壁垒地在统一的市场里自由流动,那么这就成为一个十分值得重视的能激发活力与创新创业潜力的机制。当然,还可以趁势理顺相关的管理关系,降低整个管理成本。
有消息称,我国养老金已经有收支失衡的“缺口”,并且随着老龄化社会的到来,“缺口”会逐步扩大。但我们可以看到,人社部已经表态,目前不仅没有缺口,还有结余。
对未来前景,则有一些不同的认识,但这些不同的认识,我觉得有些视野比较狭窄,考虑自己特定角度的利益问题。关键是对未来作预测时的多项假设条件是可变、可调的,追求各变量组合的优化方案,就需要改革。如今改革进入深水区,要冲破固有利益的藩篱,从全社会、从长远眼光看问题,把制度优化。
收入分配改革:
再分配环节改革空间较大
深化收入分配改革成为公众关注焦点。有人认为,初次分配是重点。但我理解,初次分配和再分配应该都是一个合理化的问题,非要讨论重点和优先,就要具体讲初次分配里的各个事项,再分配里的各个事项,哪些是重点,哪些可以考虑优先,我不赞成仅停留于笼统的说法。
我认为,政府于再分配环节的改革空间会较大。从政府主体来说,初次分配应做的主要就是明确产权,培育市场,维护公平竞争,尊重市场资源配置和生产要素配置机制。以最低工资标准的调整为例,最低工资标准在整个劳动力市场成员中的影响面很小,如果把最低工资标准人为地提得过高,就等于逼着企业用其他的要素投入替代这个投入,反而会恶化处于边缘状态劳动者的就业机会。
另外,政府能不能大力促进各个企业劳资间的薪资集体协商?在中国的现实情况下,有很多连带效应要把握,处理不好就是多发局面。大原则还是要通过立法保障产权,尊重市场,政府要有法规体系维护公平竞争。
再分配环节要比初次分配环节更多考虑到,和效率有一定此长彼消关系的结果公平或均平方面,权衡与调节要尽可能地合理。也就是说,再分配实际上是把整个分配状态在最后调节到基本见眉目的后续环节。
很多事情政府是不能不做的,哪怕有困难和阻力,比如,直接税和间接税方面的改革有很多反对意见,但是政府要从顶层设计、通盘决策上追求长远利益来考虑,处理好全局大方向、路线图与时间表的规划,做好改革方案设计。
个税改革:
要把富豪拉进来
有观点认为,提高个税起征点就可以增加中等收入群体购买力,缩小贫富差距,促进社会公平。这其实是非常外行的说法。社会公众的呼应很高是因为关于税收的专业知识了解较少。目前我国如再单一地提高个税起征点不是一个理性的设计,应该把起征点的问题跟超额累进多档税率的优化联系在一起,特别是和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配套改革放在一起考虑,进行通盘设计。
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税制一直表述为个税改革的目标,但它是需要相应的征管环境和税收征管手段做支持的。关键是完善对高收入者(特别是“厂主型”富豪)的相关信息管理,将各项收入全部纳入征收范围,建立健全个人收入双向申报制度和全国统一的纳税人识别号码制度,以利于应收尽收和降低税收成本。
比如,建立纳税人惟一、终身有效的纳税号码制度,所有的收入项目都通过这个号码集中信息,严格控制现金交易,个人纳税情况与职业、经商、领取各项收入等直接关联,这样对于富豪的实际调节就可以把多项收入“归堆”实行超额累进,力度就上去了。
目前看来,在技术上实现已经没有障碍,相关部门、机构有很多顾虑,主要是因为每个掌握信息的方面都希望把自己的信息控制在孤岛状态,想多做些生意,如给富豪提供私人银行服务之类的,谁愿意得罪这些客户呢?所以必须有顶层设计和改革的决心、勇气、魄力,以及和方案可行性结合在一起的合理细化设计。
我一直提倡个税从九级超额累进税率改为五级超额累进税率,并在设计中充分考虑如何有助于培养中等收入阶层。但条件是要实现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税制,超额累进机制不只覆盖工薪阶层,最主要的是要把那些真正的厂主型富豪拉进来。没有必要搞成九级超额累进税率――我们现在已经是七级了,我觉得以后还可以再简化点,让低收入人群更多地得到减税的好处,并有意培育中等收入阶层,同时让高端收入人群适当对国库多做一些贡献。有了“综合”,最高边际税率哪怕降为35%,也会显著提高富人对国家税收的贡献。
资源税改革:
煤炭是硬骨头
从2010年6月1日新疆实行资源税改革开始计算,这两年多来,新疆地方政府税收总额增加近百亿元,由此可见,资源税改革增加地方财政收入是实打实的,新疆作为试点是中央考虑边疆长远发展给予的优惠政策,但也引领、衔接着全国推进改革的方向。在原油天然气方面,新疆的这一项改革已经推到全国。
资源税改革主要是征税方式由从量计征到从价计征,现在要做的就是能不能在品种覆盖面上扩大,比如带有“啃硬骨头”性质的煤炭从量计征到从价计征的改革,一定会引出一个通盘的配套改革。中国基础能源从煤到电要在再生产命脉层面实现良性循环、可持续发展,就需要通盘的配套改革,兴利除弊,这是非常值得期盼的。
今年两会期间,山西省代表团也建议国家批准山西先行开展煤炭资源税改革试点,具体的时间,表现在还不能确定,但我们应当力推,尤其是要抓住现在煤炭价格自然并轨的有利时机,不要错过这个时间窗口。
设计环境税对冲:
实现环保与经济的“双重红利”
在中国,是否应征收专门的环境税已讨论了近10年,有观点认为,我国短期内依靠环境税解决污染问题是不现实的,还会给企业造成沉重的税费负担。而我认为,环境税的“双重红利”是非常值得追求的,这也是国际通行的概念。
第一重红利是谁多排放谁要多交税,外部成本内部化,逼着企业节能降耗,减少污染排放。第二重红利,多征收的税负可以用来设计一个对冲,把企业所得税的整体水平标准税率往下调,这样一来,政府税收总水平不变,企业所得税负普遍降低,活力增加。
【关键词】 资源企业 资源税 共性税 税收结构
资源企业税收改革不仅是学术界关注的焦点,也是实践中需要突破的难点,新疆资源税改革方案试行预示着国家拉开资源企业税收结构改革的序幕。围绕资源的开发利用产生了各种矛盾,税收作为缓解矛盾的有效工具,其整体结构是否优化直接影响到企业发展、区域协调和社会和谐。本文从资源企业税收结构优化角度出发,梳理国内外的相关研究成果和动态,为解决资源企业因税收结构而导致的各种利益矛盾提供理论依据。
一、资源税改革
伴随着资源的开发利用,环境问题日趋严重,资源企业的社会责任内容也由经济效益(Clark,1916)扩展为经济和生态效益兼顾。基于此,英国经济学家阿瑟・塞西尔・庇古于1946年提出让政府采用税收――“庇古税”,来调节污染行为,从而消除资源利用的外部性。沿着“庇古税”的思想,Helmuth Cremer等(2003)建议对造成污染的商品进行征收环境税。国内学者对资源税改革问题的争论体现在四个方面。
1、资源税征收与取消问题。蒲志仲(2007)同意开征生态、环境资源税(或费)的形式来使生态环境成本内在化。同时,他建议国家对非国有矿产资源所有者收益征收收益税,用于解决代际公平问题。相反,鲍荣华(1998)等学者却认为资源税缺乏征收依据,不利于统筹各方利益,应当取消。
2、资源税费合并问题。学者们关于资源税费是否合并的争论源泉来自对税费性质的不同认识。龚辉文等(2002)认为税费性质相同,建议将税费合一。孙钢(2007)认为税费性质不同,作用领域与发挥功能也不同,税费并存符合中国当前的经济形势。
3、资源税征收依据问题。资源税征收依据争论的焦点在于从量还是从价。王广成(2002)建议以资源税或资源租金的形式继续从量计征。许家林(2008)建议将资源税由从量征收改为从价征收(或者改为按占有资源量征收);孙钢(2007)则认为资源税应实行“从量定额”与“从价定率”并存的征收方式;段治平(2005)建议按利润征收。此次国家对新疆资源税改革采取的是从价征收方式,表明随着资源的消耗和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统筹国家、地方、资源企业、资源富集地等各方利益的方式也有所改变。
4、资源税税率确定问题。单独研究资源税的大部分学者认为资源税税率偏低;而全面考虑资源企业税收体系的学者则认为资源企业整体税收过高,且资源税税率偏高是导致该结果的主要原因之一。商艺(2008)从提高资源使用效率角度建议提高资源税税率;任佳宝(2009)认为应根据资源的实际情况实行浮动税率;段治平(2005)从企业整体税负角度主张按矿产资源条件和开采回收率核定资源税率。
二、共性税调整
段治平(2005)研究发现我国资源企业总体税费率比国外高6%,在资源企业税费总额中占66.5%和11.44%的增值税和资源税是造成该结果的主要因素。可见,不仅资源税税率有待调整,增值税等共性税也需要合理优化。而且,不应只注重单个税种内部的优化,而要放眼于多个税种之间的相互协调优化。Shuanglin LIN(2007)分析了增值税改革对资本积累和人们福利的影响后提出增值税改革应与消费税、个人所得税联系起来。通过分析我国资源企业税收体系,龚辉文(2005)指出,我国现有的税收结构中存在增值税优惠偏多、所得税调控力度不够、消费税征收范围偏窄、消费税和有关的机动车税绿化不足等问题,产生了经济与环境冲突。
资源税与共性税构成资源企业的税收体系。在广大学者们和非资源企业呼吁提高资源税税率的情况下,若不能相应调低共性税税率,则会加重资源企业整体税负,增加资源企业成本,不利于资源企业自身的发展和区域利益统筹。因此,建议在共性税内部进行合理的调整,部分税种(如消费税)可以相应扩大征收范围,提高税率。部分税种(如所得税、增值税)应针对资源企业调低税率。即总的来说,共性税税率应降低,以平衡资源税税率调整带来的负效应,达到资源企业税收结构优化目标。
三、税收结构优化
不管是税种的增加或合并争论,还是税率的提高与降低分歧,都是为了优化企业税收结构,缓解资源企业利益统筹矛盾,促进社会可持续发展。但税收结构变化是否与经济增长有关?
代表观点有两种。第一种是相关论,Agnar Sandoma(1974)指出可以确定一个税收结构优化思路来提高企业效率,促进经济的增长。但他没有用数据对该结论进行证明。Liansheng Wu(2007)从2001年中国宣布不再对地方企业实行退税政策入手,研究了该政策对地方政府、企业的影响,发现部分企业为了避免税收负担,会将企业迁移至免税区,该研究结论也肯定了税收结构与经济增长的关系。Simon Christofides(2003)在税收结构与经济增长相关论的理论基础上建立了企业税收结构优化模型。第二种是无关论,Young Leea,Roger H.Gordon(2004)通过实证检验得出税收结构变化与经济增长的关系没有之前学者们强调的那么明显的结论。
当然,不同时间、不同国家的税收结构具有差异性,Roger Gordon(2009)直面发展中国家现实问题,指出发展中国家的税收结构问题严重,亟待优化。
四、总结和评价
国内外关于税收结构优化研究主要在以下几方面有所突破:第一,将税收结构优化与经济效益和企业决策结合研究;第二,强调税收结构优化需要增值税、所得税、消费税、资源税等的整体优化,而不是单个税种的改革;第三,确立了税收结构优化思路,建立了税收结构优化模型;第四,对资源税改革问题虽未达成共识但也进行了充分的讨论,为资源税改革实践提供了理论参考。
同时也存在不足之处:一是国内外学者大多以所有企业为视角,较少有人单独对资源企业税收结构优化进行研究,因此未将资源税纳入重点考虑范围;二是较少有学者用社会责任等可持续发展指标来衡量资源企业税收结构优化的效果。
资源企业的特殊性决定了资源企业税收结构优化并不只是税种结构、税率结构的优化,更是区域利益结构、行政结构的调整。结合现有研究的成果和不足,建议后续研究从资源企业入手,以企业、区域、国家利益协调为出发点,综合考虑资源税与共性税,并在研究过程中加入社会责任、生态效益等衡量资源企业税收结构优化效果的指标。
(注:本文属四川省哲学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四川石油天然气发展研究中心资助项目“天然气产业链协调发展对策研究”,批准号:川油气科SKA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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