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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投资分配方式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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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投资分配方式

第1篇:股权投资分配方式范文

[例1]2008年1月1日,A公司与B公司达成合并协议约定:A公司以银行存款800万元,原价1000万元(已计提折IH300万元)的固定资产(当日公允价值为800万元)以及原价1000万元(已摊销200万元,并已计提减值准备160万元)的无形资产(当日公允价值为600万元)向B公司投资,占B公司股份总额的60%,享有B公司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21万元。B公司当日所有者权益总额3000万元。A公司当日“资本公积金――股本溢价”科目贷方余额180万元,“盈余公积”科目贷方余额100万元。分别按下列两种情况进行会计处理。

情况一:A与B同为C公司的子公司(即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则合并日A公司会计处理为:

(1)借:固定资产清理 7000000

累计折旧 3000000

贷:固定资产 10000000

(2)借:长期股权投资――B公司 17790000

应收股利 210000

累计摊销 2000000

无形资产减值准备 1600000

资本公积――股本溢价 1800000

盈余公积 1000000

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600000

贷:固定资产清理 7000000

无形资产 10000000

银行存款 8000000

注:17790000=30000000×60%-210000

情况二:A与B之前没有任何投资关系(即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则购买日A公司会计处理为:

(1)借:固定资产清理 7000000

累计折旧 3000000

贷:固定资产 10000000

(2)借:长期股权投资――B公司 21790000

应收股利 210000

累计摊销 2000000

无形资产减值准备 1600000

贷:固定资产清理 7000000

无形资产 10000000

银行存款 8000000

营业外收入 600000

注:21790000=8000000+8000000+6000000-210000

以上会计处理均是参照会计准则进行,但笔者认为,情况一中,A公司合并日应确认对B公司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成本应为1800万元,不应扣除21万元股利,这是因为:

(1)如果B公司是2000年1月3日宣告分派(但尚未发放)现金股利35万元(A公司享有60%,即21万元),则2008年1月1日,B公司所有者权益总额为3035万元,A公司取得的该项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权投成本为1821万元(3035×60%),2008年1月3日,A公司应作如下会计处理:

借:应收股利 210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B公司 210000

此时,A公司该项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为1800万元(1821-21)。如按有关教材的解释,由于B公司推迟了两天宣告分派现金股利,A公司该项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就增加了21万元(1800-1779),显然有悖于会计信息质量的可比性要求。

(2)《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关于“长期股权投资”科目的使用说明指出: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在购买日按企业合并成本(不含应自被投资单位收取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借记“长期股权投资”科目。而对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则无以上括号内的内容,说明笔者提出此观点符合准则制订者初衷。

[例2]A公司于2007年5月1日取得B公司80%的股权。为对B公司进行该项控股合并,A公司发行了600万股普通股(每股面值1元,每股市价3元)作为合并对价。当日,B公司的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为2000万元;A公司享有B公司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20万元;A公司为进行上述企业合并支付的审计费用、资产评估费用、法律咨询费用等直接相关费用10万元。分别按下列两种情况进行会计处理。

情况一:A与B同为C公司的子公司

(1)借:管理费用 100000

贷:银行存款 100000

(2)借:长期股权投资――B公司 15800000

应收股利 200000

贷:股本 6000000

资本公积――一股本溢价 10000000

情况二:A与B之前没有任何投资关系

借:长期股权投资――B公司 17900000

应收股利 200000

贷:股本 6000000

银行存款 100000

资本公积――股本溢价 12000000

注:17900000=6000000×3-200000+100000

注意,凡借记或贷记“股本”科目的金额均按相应的股票面值计量;此外,无论是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还是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发行普通股发生的手续费、佣金等费用,均不属于应计入企业合并成本的范围,应冲减溢价收入等。

二、长期股权投资后续计量的成本法

[例3]甲公司20×3年1月1日以800;厅购入乙公司3%的股份,购买过程中另支付相关税费3万。乙公司为一家未上市的民营企业,其股权不存在明确的市场价格。甲公司在取得该部分投资后,未以任何方式参与被投资单位的生产经营决策,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利润及利润分配情况为:20×3年被投资单位实现净利润1000万,当年宣告分派利淮1900万;20×4年被投资单位实现净利润2000万、当年宣告分派利润1600万;20×5年被投资单位实现净利润1600万、当年宣告分派利润400万。

(1)20×3年取得投资时

借:长期股权投资――乙公司 8030000

贷:银行存款 8030000

(2)20×3年5月2日宣告分派利润

借:应收股利 270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乙公司 270000

(3)20×4年5月2日,应累计冲减投资成本金额为450000元[(9000000+16000000-10000000)×3%],已冲减投资成本270000元,应再冲减投资成本180000元。

借:应收股利 480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乙公司 180000

投资收益 300000

(4)20×5年5月2日,应累计冲减投资成本的金额为-3000元[(9000000+16000000+4000000-10000000-20000000)×3%],小于0,说明甲公司至20×5年5月2日止未“超额分配”现金股利,应将已冲减的投资成本恢复至零为限:

借:应收股利 120000

长期股权投资――乙公司 450000

贷:投资收益 570000

会计处理验证分析:(a)甲公司至20×5年5月2日止已经没有“超额分配”的现金股利;(b)甲公司投资以来累计分得现金股利87万元(27+48+12),根据(a),已不存在“超额分配”的现金股利,应全部确认为投资收益;(c)以上20×4年5月2日的会计分录已确认投资收益30万元,20×5年5月2日的会计分录又确认投资收益57万元,合计确认投资收益87万元;(d)累计冲减的投资成本已经恢复至零。以上会计处理正确。

三、长期股权投资后续计量的权益法

[例4]甲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甲公司)2007年至2009年对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公司)投资业务的有关资料如下:(1)2007年3月1日,甲公司以银行存款2000万购入丙公司股份,另支付相关税费10万。甲公司持有的股份占丙公司有表决权股份的20%,对丙公司的财务和经营决策有重大影响,并准备长期持有该股份。甲公司取得该项投资时,被投资方固定资产的账面原价为1000万,预计折旧为10年,预计净残值为0,采用直线法计提折旧,已使用4年,公允价值为900万元。2007年3月1日,丙公司可辨认净资产的公允价值为950097元;(2)2007年4月1日,丙公司宣告分派的2006年度的现金股利100万元;(3)2007年5月10日,甲公司收到丙公司分派2006年度的现金股利;(4)2007年11月1日,丙公司因合营企业资本公积增加而调整增加资本公积150万元;(5)2007年度丙公司实现净利润400万元(其中1至2月份净利润为100万元);(6)2008年4月2日,丙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于2008年3月1日提出的2007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审议通过的分配方案为:按净利润的10%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按净利润的5%提取任意盈余公积金;分配现金股利120万元。该利润分配方案于当日对外公布;(7)2008年,丙公司发生净亏损600万元;(8)2008年12月31日,由于丙公司当年发生亏损,甲公司对丙公司投资的预计可收回金额为1850万元;(9)2009年3月20日甲公司出售对丙公司的全部投资,收到出售价款19510万元,已存入银行。要求编制甲公司对丙公司长期股权投资的会计分录。

(1)借;长期股权投资――丙公司(成本) 20100000

贷:银行存款 20100000

(2)借:应收股利 200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丙公司(成本) 200000

甲公司取得该项投资时,初始投资成本大于投资时应享有丙公司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1900万元(9500×20%)的,不调整已确认的初始投资成本。

(3)借:银行存款 200000

贷:应收股利 200000

(4)借:长期股权投资――丙公司(其他权益变动)300000

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300000

(5)投资后被投资方实现的账面净利润为300万元(3至4月,即不含1至2月的100万元),按公允价值调整后的净利润为258.33万元[300-(900-600)/6×10/12],投资方应确认的投资收益为151.67万元(2158.33×20%)。

借:长期股权投资――丙公司(损益调整) 516700

贷:投资收益 516700

(6)借:应收股利 240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丙公司(损益调整) 240000

(7)2008年被投资方实现的账面净利润为-6001万元,按公允价值调整后的净利润为-650万元[600-(900-600)/6]投资方应确认的投资收益为-130万元(-650×20%)。

借:投资收益 1300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丙公司(损益调整) 1300000

(8)借:资产减值损失 676700

贷: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 676700

注:67.67万元=(2010-20+30+51.67-2A-130)-1850

(9)借:银行存款 19500000

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 676700

长期股权投资――丙公司(损益调整)1023300

贷:长期股权投资――丙公司(成本) 19900000

长期股权投资――丙公司(其他权益变动)300000

投资收益 1000000

同时,

借: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300000

贷:投资收益 300000

[例5]2007年1月1日,甲上市公司以其库存商品对乙企业投资,投出商品的成本为180万,公允价值和计税价格均为200万,增值税率为17%(不考虑其他税费)。甲上市公司对乙企业的投资占乙企业注册资本的20%,甲上市公司采用权益法核算该项长期股权投资。按照投资合同约定,被投资方如果发生巨额亏损,投资方应按照亏损额1%的比例支付乙企业扶助款项,以帮助乙企业尽快盈利。2007年1月1日,乙企业所有者权益总额(公允价值)为1000万。乙企业2007年实现净利润500Er。2008年乙企业发生亏损2000万。假定甲企业账上有应收乙企业长期应收款30万且乙公司无任何清偿计划。2009年在调整了经营方向后,乙企业扭亏为盈,当年盈利800万。2007年1月1日,乙企业可辨认净资产的公允价值为1250万(假定乙企业2007年1月1日可辨认净资产的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相同)。要求编制甲上市公司对乙企业该项投资相关的会计分录。

(1)甲上市公司对乙企业投资时

借:长期股权投资――乙公司(成本) 234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20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40000

借:主营业务成本 1800000

贷:库存商品 1800000

(2)甲公司取得该项投资时,初始投资成本小于投资时应享有乙企业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16万元(1250×20%-234)的,应按其差额调增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并计入营业外收入。

借:长期股权投资――乙公司(成本) 160000

贷:营业外收入 160000

(3)2007年乙企业实现净利润500万元

借:长期股权投资――乙公司(损益调整)1000000

贷:投资收益 1000000

(4)2008年乙企业发生亏损2000万元

借:投资收益 3840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乙公司(损益调整) 3340000

长期应收款 300000

预计负债 200000

以上先冲减“长期股权投资――乙公司”科目,冲减至零为限;不足冲减的,再冲减“长期应收款”科目,冲减至零为限;仍然不足冲减的,再确认预计负债,但以投资合同约定的亏损额的规定比例为限。此时,尚有未确认的亏损额16万元(2000×20%-384)应登记在备查簿中。

(5)2009年乙企业盈利800万,投资方应享有160万,先冲减登记在备查簿中的尚未确认的亏损额16万,然后再按与上述顺序相反的顺序,减记已确认预计负债的账面余额,再恢复长期应收款的账面价值,然后增记“长期股权投资――乙公司(损益调整)”科目的金额,同时确认投资收益。

借:预计负债 200000

长期应收款 300000

第2篇:股权投资分配方式范文

长期股权投资,是指企业在证券市场购买其他单位的股票,或者用本企业的资产投资于其他单位获得股权,长期持有并以获利为目的的经济行为。在当前的会计实务中,长期股权投资主要有成本法和权益法两种核算方法。

一、成本法与权益法的概念及适用范围

成本法是指投资后按初始投资成本确认账面金额。并且在持有期间一般不因被投资企业净资产的增减而变动投资账面余额的方法。

权益法是指长期股权投资最初以初始投资成本计价,以后根据投资企业享有被投资企业所有者权益份额的变动对投资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的方法。

(一)成本法的适用范围

根据新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成本法适用于以下两种情况:

1.投资企业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长期股权投资。通常表现为投资企业拥有被投资企业表决权资本在50%以上或通过协议等对其经营决策拥有控制权。

2.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共同控制和重大影响,并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

(二)权益法的适用范围

根据新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权益法适用于以下两种情况:

1.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共同控制,即对合营企业投资。共同控制即拥有被投资企业表决权资本在20%以上,投资企业与被投资企业合作经营,拥有一票否决权。

2.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重大影响,即对联营企业投资。当两个企业之间联合经营,投资企业在技术、经营决策等方面对被投资企业有影响时即为重大影响。

二、成本法与权益法的核算方法对比

(一)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计量

长期股权投资在取得时,应按初始投资成本入账。主要分为企业合并和非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两种情况分别确定。这里以企业合并的情况下为例。

1.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在合并日按照取得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的份额,即被合并方账面净资产的份额,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

2.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购买方应当按照所支付的合并对价的公允价值确定企业合并成本,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

(二)长期股权投资后续计量

当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成本法进行后续计量时,除非有追加或收回投资情况,否则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作为当期投资收益。分得利润或现金股利后,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如果大于享有被投资单位净资产账面价值的份额,应进行减值测试并确定是否计提减值准备。这种方法下投资被动获取投资收益,不能对被投资单位产生主动影响。

当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进行后续计量时,应根据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的变化不断调整投资方的长期股权投资成本,以反映投资方占有被投资方所有者权益份额的变化动态。主要包括以下时点:初始投资成本的调整、投资收益确认时、取得现金股利或利润时、投资企业确认被投资单位发生净亏损时、投资企业对于被投资单位除净损益以外发生所有者权益的其他变动时。

三、成本法与权益法的比较

(一)成本法和权益法的相同点

1.股票股利处理方法相同。被投资企业分配股票股利后,投资企业无论采用成本法还是权益法都不做账务处理,只是在除权日注明股数变化。

2.投资时在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包含的己宣告但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成本法与权益法都不作为初始投资成本。

3.二者确认收益的时限要求是相同的。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投资企业按应享有的部分,确认为投资收益,但确认的投资收益仅限于所获得的被投资单位在接受投资后产生的累积净利润的分派额。

4.二者之间可以转化。投资企业拥有被投资企业的股权比例决定了使用成本法还是收益法进行核算,在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中,当持股比例发生变化时,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方法也可能发生转换。

(二)成本法与权益法的不同点

1.两种方法的适用范围显著不同。当投资企业对被投资企业具有控制、无共同控制或无重大影响时,长期股权投资应采用成本法核算。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时,长期股权投资应采用权益法核算。

2.投资成本所包含的内容不同。成本法下的投资成本就是初始投资成本;权益法下的投资成本是指投资企业在被投资企业可辨认净资产中所占的份额。

3.减值测试判断资产减值的方式不同。成本法核算时,如果长期股权投资发生减值迹象,要按规定确认资产减值损失,计提减值准备。这种处理不会减少“长期股权投资”这个科目的余额的,影响的只是净值。而采用权益法核算时,通常是直接通过“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来体现减值,当其在贷方时直接减少了长期股权投资的科目余额。

四、成本法与权益法利弊分析

(一)成本法的利弊分析

成本法是一种以收付实现制为确认基础、以历史成本原则为计量基础的会计处理政策。从经济意义角度来说,不将投资企业已实现但未向股东分配的利润确认为投资方收益,这一点与谨慎性原则相一致。从投资单位的利润分配和纳税的角度上看,采用成本法核算时确认的收益与现金流的发生一致,不至于产生盈利巨大,但无现金股利可发放的尴尬,也不至于产生为未获得实际分得的利润而提前交纳税金。

在市场经济发展的今天,公司越来越多采用了复杂股权投资,股权投资往往占有母公司资产比例较高,成本法核算的一些缺陷越来越明显。

从会计原理层面分析。成本法采用的现金制确认基础不符合权责发生制这一通行的会计确认基础。而权益法的会计核算本质上是应计制的模式。从国际上看,应计制己在会计确认中得到广泛运用,从会计确认基础的角度,成本法的弊端显而易见。从会计信息质量特征来分析,成本法下提供的会计信息质量较低。整体来说,成本法采用的计量方式基本与长期股权投资的内在价值是脱钩的,不能满足会计信息使用者的需要。

(二)权益法的利弊分析

在权益法下,投资企业对被投资企业的利润或亏损,是在被投资企业发生或确认时人账,这与权责发生制原则相一致。权益法强调投资公司和被投资公司之间的财务事实和经济实质关系,收益随着投资价值的增长而增加,子公司利润增加的同时,母公司也增加了;而成本法在市场繁荣时期很可能低估母公司收益,而衰退时期又可能低估母公司的损失。因此,权益法能较合理地体现股权投资的内在价值。这是“实质重于形式”在投资实务中的应用。

权益法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一种方法,也存在着某些理论上和技术上的缺陷。

一方面,在企业集团中,尤其是跨国企业或大型上市公司,除控股子公司外,往往还包括联营公司和合营公司,存在着较为普遍的交叉持股和多层情况。在这种情形下,会计核算面临重要的技术问题。虽然现在出现一些数学分配方法来解决这个问题,但是总的来说,实务当中还是有许多困难。另一方面,存在虚增利润的可能和虚构利润的空间。如果被投资公司虚构利润,那么采用权益法就可能导致投资公司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连带地虚增收益;如果,投资双方存在关联关系的话,也存在虚构利润的可能空间。

综上所述,成本法核算主要在于合理确定投资后将来可能收回的投资成本。投资企业仅站在自己的立场上,只有当投资企业的成本变动时,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其账面价值始终反映的是投资企业的投资成本。成本法重成本、轻权益,更好地体现了谨慎性要求。而权益法核算主要在于确定投资后应享有的被投资企业的股东权益和责任。投资企业始终站在整个集团的立场上,只要是引起投资企业在被投资单位享有的权益变动,均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其账面价值始终反映的是投资企业在被投资单位享有的权益。权益法重权益、轻成本,更好地体现了实质重于形式信息质量要求和权责发生制计量基础。

总之,企业在进行长期股权投资时要根据实际情况合理选择核算方式,以达到最佳效果,并根据经营状况的改变及时对核算方式作出调整。

参考文献:

[1]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6.

[2]余兴无.浅探新会计准则中长期股权投资会计核算的变化\[J\].中国管理信息化,2008,(3).

[3]王学锋.新会计准则下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思考\[J\].财会通讯(综合版),2007,(2).

第3篇:股权投资分配方式范文

关键词:PPP;私募;股权投资;投资基金;应用研究

中图分类号:F407.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851X(2016)04-0030-04

1引言

自2014年年底至今,国家接连出台了一系列有关PPP模式的政策法规,引发了建设和投资市场上的PPP热潮。各类私募股权基金、产业基金也纷纷介入轨道交通、高速公路、棚户区改造等项目。与其它融资渠道相比,私募股权基金具有以下独特优势:第一,可以通过股权直接投资满足法律对建设项目资本金比例的强制性要求,而其它金融机构的直接股权投资受到法律法规的诸多限制。第二,有助于促进项目融资的发展,目前以项目自身收益为基础的内部增信模式尚未普及,银行对建设项目融资大都要求抵押、质押或者股东担保,加重了投资人财务负担,股权融资可以降低项目资产负债率,促进项目融资的发展。第三,有助于通过结构化设计和灵活的内部管理机制引入社保资金、保险资金等长期优质资本,满足PPP项目的长期和大量建设运营资金需求。第四,有助于优化项目公司治理结构。综上,PPP基金并非昙花一现的金融热潮,而将成为PPP项目融资的最重要渠道。但是PPP项目具有投资期限长、回报率偏低、重视政府关系和运营管理的特点,其操作方式与传统私募股权基金大不相同。目前PPP基金尚处于初始阶段,诸多问题有待研究和实践探索。其中,在现行法律框架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采取何种方式介入PPP项目是目前亟待解决的问题。本文将对此问题展开研究。

2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角色定位

关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角色定位问题,一种观点主张其只能以社会投资人身份介入PPP项目,应参与PPP项目政府采购程序,只有在中标后方能投资PPP项目。本文认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既可以社会投资人身份,也可以财务投资人身份参与PPP项目。两种方式各有优劣。

2.1社会投资人

2.1.1角色简介PPP项目社会投资人是指与政府在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领域开展长期合作,承担融资、设计、建设、运营等大部分工作,并通过“使用者付费”及必要的“政府付费”获得合理投资回报的社会资本方。2.1.2适用性分析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以社会投资人身份介入PPP项目,可以强化对项目的掌控力,通过项目全过程管理从源头上降低成本、控制风险、提高收益,例如采取EPC总承包方式降低建设费用,引入专业运营机构提升运营效率;也可以与地方政府开展深度合作,达成一揽子金融服务协议。对于非经营性公益基建项目,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可通过其它投资项目的合作弥补单个建设项目损失,降低地方政府财政补贴负担,实现互惠共赢。当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以社会投资人身份介入项目也存在如下挑战:一是必须遵守政策法规关于PPP项目社会投资人的规定,项目合作期限一般不得低于10年,不得以回购、保底承诺等方式变相融资(排除BT运作方式)。二是项目前期谈判时间长、成本高,一项研究表明PPP项目前期谈判成本比普通项目高出几十个百分点。三是需具备较高的项目管理能力,PPP项目合作期限长达几十年,作为社会投资人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必须协调解决项目建设运营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与障碍。

2.2财务投资人

2.2.1角色简介财务投资人是指仅为PPP项目提供融资,不承担PPP项目设计、建设、运营、维护等工作的金融机构。财务投资人是金融机构参与建设项目的传统方式,其仅作为借款人提供全部或部分项目建设、运营资金。PPP项目资金需求量大,财务投资人往往不止一家金融机构。2.2.2适用性分析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以财务投资人身份介入项目的优势在于总体风险较低。作为财务投资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无需承担项目整体建设运营风险,无需参加竞争性采购程序,无需遵守禁退期的规定,具有责任轻、前期成本低、退出容易的优点。然而,基于风险与收益相匹配的原则,以财务投资人身份介入项目,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缺乏对项目的整体掌控力,难以从源头上控制项目风险;无法分享因项目管理效能提升所带来的超额收益。

2.3PPP项目中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角色选择

目前多数金融机构对介入PPP项目较为谨慎,通常选择风险较小的财务投资人身份。本文认为政府应着力引导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成为PPP项目的社会投资人,原因在于:目前PPP项目投资的主要问题是优质项目匮乏,作为财务投资人的金融机构往往关注挑选项目而不是培育项目,而作为社会投资人主力军的承包商因资金有限、投融资人才缺乏、运营经验匮乏,难以承担成功运营PPP项目的重任。PPP基金作为人才和资金的聚集器,具有集合金融、法律、项目管理等方面专业人才,提升项目管理效能的特殊优势,可以为投资市场培育优质基础资产。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以社会投资人身份介入PPP项目,应注意遵守法规关于PPP项目社会投资人的特殊规定,在项目执行中应注重提升项目管理能力。特别是在项目前期的社会投资人采购程序中,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可以单独投标,通过竞争性磋商程序中标成为社会投资人,再通过招投标程序选择总承包人;也可以选择优质施工单位组成联合体投标,施工单位通过“二招并一招”的方式一并成为总承包人。实务中,两种模式均有操作先例,例如济青高铁PPP项目采取了第一种模式,由资本方单独中标;温州瓯江口新区市政路PPP项目采第二种模式,由上海建工与锐懿资产组成联合体中标。

3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组织形式

从组织形式上,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可分为公司型基金、合伙型基金、契约型基金。目前有限合伙、有限责任公司是PPP基金的主要组织形式,而契约型基金正在受到基金界,尤其是众筹平台的热捧。

3.1契约型基金

3.1.1基金简介契约型基金是指基金管理公司作为委托人通过与受托人签定“信托契约”的形式发行受益凭证募集资金,投资于项目的基金组织形式。3.1.2适用性分析契约型基金最主要的优势在于能够以简单的形式和低廉的成本吸纳多数投资者的资金,具体而言,其以契约约束投资人、委托人和受托人,无需设立企业实体;委托人可随时退出,退出机制灵活;投资者人数可以突破50人上限,扩展至200人;管理费包干,管理成本低廉;管理权排他,避免投资者干预经营。然而,契约型基金缺乏企业实体,不是我国法律意义上的商事主体,在对外签约、股东工商登记、财产隔离等方面存在一定障碍。实践中变通做法有:委托基金管理人对外签订合同、以基金管理人名义办理工商登记、以托管方式确保基金财产的独立性等,但股权代持争议风险、委托道德风险等风险亦随之而来,投资人权益无法得到坚实保障。

3.2合伙型基金

3.2.1基金简介合伙型基金是指基金投资人以有限合伙企业形式筹集资金并投资于项目,部分投资人担任普通合伙人(GP),执行合伙事务,承担无限责任;部分投资人任有限合伙人(LP),不执行合伙事务,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3.2.2适用性分析合伙型基金因管理形式、出资形式、分配机制灵活。在出资形式上,除现金、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外,劳务、技术也可以作为资产出资;在分配机制上,可自由约定利润分配方式,即使单个项目盈利、其它项目亏损,也可以向投资人分配利润,分配时点可以自由约定,分配顺序可以采结构化设计,确保优先级LP投资权益的提前实现;在管理形式上,投资人可以不参与管理,全权委托专业基金管理人管理,提升管理效能;在税收上,采取“先分后税”原则,即在合伙企业层面无需纳税,投资者仅就投资所得纳税,避免双重征税。然而,我国《合伙企业法》禁止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成为普通合伙人,而目前PPP基金投资人多为国有企业。实务中可以在PPP基金之上设置夹层公司淡化国有色彩,使国有份额占比降至50%以下,从而避免违反法律规定。

3.3公司型基金

公司型基金是指基金投资人以组成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形式募集资金并开展项目投资。公司型基金具有管理规范的特点,但受《公司法》约束较多。

3.4PPP项目的基金形式选择

鉴于契约型基金存在的法律风险,为了确保投资稳健性,本文认为PPP基金暂时不宜以契约型基金的形式运作。而且,为了统筹地方资源、发展公共事业,地方政府往往希望参与基金投资决策,一些地方还引入政府引导基金投资私募股权基金,在此背景下,契约型基金的排他性管理权无法实现共管目的。就公司型和合伙型基金而言,有限合伙制基金具有利润分配和管理上的独特优势,是PPP基金的最佳组织形式。但在实际操作中,税负往往是投资人的重要考量因素,尽管合伙型基金采“先分后税”的原则,但根据项目地税收法规,公司型基金在某些地区税负反而更轻。在税负相当的情况下,建议选择有限合伙企业的组织形式。为了控制普通合伙人的无限责任风险,建议选择专业管理公司提供管理咨询,弥补投资管理能力的不足。此外,还可以采取区域基金的形式投资特定区域内的多个项目,并采取母子基金形式,通过子基金投资具体项目,降低多个项目混合管理的难度。

4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投资方式

无论以何种身份介入PPP项目,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均面临着直接投资与间接投资的选择问题。PPP项目通常收益率仅为8%左右,股权投资所应具有的高风险、高回报特质并不明显。实践中,PPP股权投资往往是投资人应对法律法规关于建设项目资本金要求的无奈之举,因此,一些企业选择小股大债、明股实债的方式。不少PPP项目股权投资仍然沿袭政府兜底的传统思路,社会投资人要求政府指定企业溢价回购。股权投资模式创新是目前PPP项目投资中亟待解决的问题,有的金融机构绑定施工单位作为社会投资人,以对赌形式将投资风险转嫁至施工单位,然而该模式仅仅在表面上转移了风险,在施工单位普遍不具有PPP运营成熟经验的背景下,潜在失败风险仍然无法消除,而且也不符合风险共担的原则。本文认为股权投资不仅在于解决法定资本金的要求,也是PPP项目成功推进的保障。项目公司股权结构对项目实施效率构成重大影响,由投资方、施工方、运营方等各利益相关方共同组成的项目公司更能应对项目运作过程中的阶段性风险,提升管理价值。目前股权投资“风险大、利润薄”的问题可以通过股债结合的新型投资方式解决,以下提供几种具体解决方案。

4.1夹层融资

夹层融资起源于欧美国家,特指收益位于优先级银行贷款和劣后级原始股东之间的中间级融资,多使用于管理层收购(MBO)中。夹层融资是一种非常灵活的融资方式,作为股本与债务之间的缓冲。从资金费用角度看,夹层融资的费用低于股权融资;从权益角度看,夹层融资的权益低于优先债权,所以对于优先债权人来讲,可以体现出股权的优点。通过融合不同的债权及股权特征,夹层融资可以产生无数种组合,满足投资者及借款者的各种需求。典型的夹层融资中,资金提供者可以选择将融资金额的一部分转换为融资方的股权,如期权、认股证、转股权或股权投资参与权等权力,从而有机会通过资本升值获利。在我国,夹层融资泛指收益介于股权和债权之间的融资形式,近年来多运用于地产基金中,以应对地产项目银行贷款率收缩的问题。操作方式为地产基金以股加债的形式在“四证”齐全之前投资地产项目,债权部分享有固定收益率,股权部分享有超额收益率,在约定的项目预售率达成或约定的期限届满时以原始股东回购的形式退出。地产夹层融资收益率较高,通常可达20%~30%。PPP基金夹层融资可参照上述方式,但是地产项目收益预期较为稳定且计算方法简单,而建设项目收益需借助财务模型测算并辅助全程风险控制实现,而且收益率偏低,适合于保险资金等低成本资金。

4.2可转换债

可转换债是债权人在一定时期内可以按一定比例或价格将其转换为一定数量股权的债权。投资人既可以选择在期限届满后以约定的利率还本付息,也可以选择按约定条件将其转换为股权,从而成为公司股东,参与公司经营决策和利润分配。若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对项目投资信心不足,可使用可转换债模式,操作方式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向项目公司提供债权融资时,在委托贷款合同中约定,一至二年后如果项目经营状况良好,收益达到一定水平,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可将部分债权资金直接转换为股权投资。这样既能够在运营前景不明朗时保证收益、降低风险,又可以在运营状况良好时获得资本升值收益。

4.3优先股

优先股是指股份持有人优先于普通股股东分配公司利润和剩余财产,但决策管理权受到一定限制的股份。根据2013年国务院颁发的《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和2014年证监会颁布的《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众公司可以发行优先股。“未上市公众公司”是符合以下条件的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虽未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但向特定对象发行或者转让导致股东累计超过200人,或股票公开转让。股份制项目公司只有经证监会认定为“未上市公众公司”才可以发行优先股。有限责任制项目公司原则上不得发行优先股,但是《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不按出资比例分配利润,因此,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可在投资合同中约定享受较高的利润分配比例,在不削弱自身管理权的情况下,实质上享受优先股待遇。

4.4PPP项目中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投资方式的注意事项

以股权形式介入PPP项目对基金管理提出了更高要求,但这符合当前国家推行PPP模式的目标与宗旨,即提升基础设施和公共产品供给效率和质量,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以其在人才、资源方面的优势介入项目,无疑能够促进PPP的项目成功实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股权投资的时点有两个:一是在项目公司成立之前以原始股东身份介入,二是在项目公司成立之后以股权受让或增资扩股形式介入。若以社会投资人身份投资,则只能作为项目公司原始股东,因为法规规定社会投资人必须按PPP协议约定成立项目公司;若以财务投资人身份投资,则既可以原始股东身份介入,又可以在项目公司成立之后以增资人身份介入。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以原始股东身份投资时,应提前介入PPP项目筹备阶段,要求政府和社会投资人在PPP项目实施方案和PPP协议中明确其在项目公司的股东地位。

5结语

本文从投资身份、组织形式、投资方式三个维度探讨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投资PPP项目的模式。本文研究认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投资PPP项目具有广阔的前景。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以传统的财务投资人身份介入PPP项目有利于其自身的风险控制,但政府应引导其以社会投资人身份介入PPP项目,发挥其在人才、管理、资金言面的优势,为投资市场培育优质基础设施和公共产品项目。在税负相当的情况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应以较为灵活的有限合伙形式投资PPP项目,以吸引更多投资人。为控制股权投资风险,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可通过夹层融资、优先股、可转换债等方式创新股债结合模式,以降低股权投资风险。

参考文献

[1](加)耶斯考比.公共部门与私营企业合作模式:政策与融资原则[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2.

[2]柯永建,王守清.特许经营项目融资(PPP)风险分担管理[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11.

第4篇:股权投资分配方式范文

[关键词]新准则 财务决策 影响

2006年2月15日,财政部颁发了新的企业会计准则,并于2007年1月1日在上市公司开始实行。新会计准则的实施是我国会计发展史上的一个新的里程碑,它不可避免会对企业财务管理方式造成影响。下面就新的企业会计准则对企业的财务决策的影响进行探讨。

一、会计准则概述

1.会计准则的含义

对于我国的会计准则,可以从以下几个层次来理解:首先,会计准则是国家财经政策法规的重要组组成部分;其次,会计准则是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必要保证;第三,会计准则是反映企业经营状况、财务成果,界定产权关系的技术标准。

2.制定新企业会计准则的必要性

企业会计准则体系的实施,是提高上市公司信息质量、促进资本市场发展的需要;是完善市场经济体制、提高对外开放水平的需要;是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公众利益的需要。

(1)新企业会计准则对融资决策的影响

企业融资是指根据生产经营、对外投资和调整资本结构等的需要,通过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运用适当的方式获取所需资金的一种理财活动。

①新企业会计准则对企业融资成本的影响。提高了我国企业会计信息在全球经济中的可比性,降低了财务信息报告和会计信息理解与应用的成本。②新企业会计准则对资本结构的影响。新企业会计准则的实施,将长期利好于资本市场发展和投资者、债权人、员工等利益相关者对企业价值的评价。③可转换公司债券计量方法的变化对融资决策的影响。可转换债券既保障了投资者获得本息的能力,同时又赋予他们在企业股票市价上涨时以低于市场价格将债券转换为股票的选择权。

(2)新企业会计准则对投资决策的影响

①新企业会计准则对合并决策的影响。在新准则中规定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按其账面价值计量;而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反之,按公允价值进行计量。即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采用权益结合法,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采用购买法。对于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合并双方并非完全是出于自愿进行并购交易,在新准则中规定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按其账面价值计量;而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反之,按公允价值进行计量。即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采用权益结合法,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采用购买法。

②对利润的影响。首先,新准则相对于旧准则而言,对股权投资差额不必进行摊销,可以增加控股公司利润。同时,子公司盈利或者亏损,都不再对控股公司的利润产生任何影响。其次,对于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若初始投资成本小于子公司净资产的公允价值份额,要调整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计入当期损益(营业外收入),此时,会使企业利润增加。最后,对于以后年度的利润影响还体现在应收股利上。

(3)新企业会计准则对净流动资金决策的影响

①对成本核算项目和方式进行完善。确认资产时弃置费用的考虑从事采掘业的企业,在确认资产时应当考虑预计环境恢复时发生的资产弃置支出,同时确认相应的负债,把确认的资产弃置支出分期计入成本费用,将企业应承担的社会责任引入到会计系统中,避免企业的超前分配,有利于企业履行环境保护责任,实现企业、社会、环境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地发展。

②提高企业现金流管理水平。新企业会计准则对企业现金流管理提出了高要求,企业尤其是上市公司必须重视现金流量表,重视现金流管理,从企业可持续发展的角度出发,增加企业的价值。现金流量代表着企业的活力,稳定的现金流对企业来说是至关重要的。现金不仅仅是企业偿还债务,支付股利,进行各种投资的支付手段,而且,现金流量信息是评价企业资产的流动性、企业的财务弹性、企业的盈利能力、抵御风险以及决定企业未来能否发展的重要依据。

(4)新企业会计准则对股利决策的影响

新企业会计准则的实施,对资产、负债的分类及部分计价方式的改变,特别是公允价值计量属性的运用,导致企业的当期净利润以及可供分配的利润发生变化,势必给公司的股利决策带来影响。新企业会计准则对企业股利决策的影响主要表现在未实现收益和损失的确认问题上。未实现收益是指通过继续持有资产,而不将资产套现获得资金所产生的收益。未实现损失是指通过继续持有资产,而不将资产套现获得的资金所导致的损失。新企业会计准则在利润表的编制方面有重大突破,明确将未实现资产持有利得,如部分证券升值直接计入利润表。

当前,我国上市公司股利分配政策主要有现金股利、股票股利、资本公积或盈余公积转增资本。上市公司在股利分配时,如考虑到企业利润分配相对于以前年度的稳定性及其对企业投资者的影响,可以在现金股利的形式之外制定更具灵活性的分配方案,也就是选择股票股利、资本公积转增资本或三种政策组合的形式。此外,财务管理者制定利润分配方案时,要注重与大股东的协商,这也是合理的股利分配方案得以顺利实施的关键,因为分配方案的最终决策权由股东大会掌握。如何将现金股利的分配比例既控制在企业可接受的范围内,又不超出股东最低的容忍程度,其关键是让股东认可利润分配方案时符合并有助于企业实现长期可持续发展的目标的。

参考文献:

[1]奚敏华. 对新会计准则的几点思考[J]. 黑龙江科技信息 , 2007,(12)

[2] 崔蕊. 对无形资产新会计准则的解读与思考[J]. 中国高新技术企业 , 2009,(02)

第5篇:股权投资分配方式范文

    根据规定,股权转让的税收问题可分为三种情况,即个人(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居民企业、非居民企业三种情形,现分别予以论述。

    一、个人(包括外国自然人)股权转让时的所得税缴纳问题

    除《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个人所得税法》等规定外,目前涉及股权转让收入个人所得税征收问题的规定主要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组改制过程中个人取得的量化资产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6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收回转让的股权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13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权转让过程中取得违约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866号)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244号)、《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285号,以下简称“285号文”)、《关于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核定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7号,以下简称“27号文”)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联想集团改制员工取得的用于购买企业国有股权的劳动分红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1]832号)中有关国税发[2000]60号。

    根据这些规定,当个人有转让股权(不包括上市公司股份转让)时,应当缴纳的是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由纳税人向发生股权变更企业所在地的国税机关缴纳。

    当股权交易各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并完成股权转让交易后,向企业变更股权登记之前,负有纳税义务或代扣代缴义务的转让方或受让方,应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扣缴)申报,并持税务机关开具的股权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或免税、不征税证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股权转让变更登记手续。

    股权交易各方已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但未完成股权转让交易的,企业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股权变更登记时,应填写《个人股东变动情况报告表》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个人转让股权的应纳税所得额为转让股权的收入额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应纳税所得额乘以20%的税率即为个人应当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数额,其计算公式为:股权转让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股权转让收入-取得股权所支付的金额-转让过程中所支付的相关合理费用)×20%.个人转让股权所得税按照公平交易价格计算并确定计税依据。如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无正当理由的,可视为计税依据明显偏低:

    1.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初始投资成本或低于取得该股权所支付的价款及相关税费的;

    2.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对应的净资产份额的;

    3.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价格的;

    4.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的企业股权转让价格的;5.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情形。

    在这种情况下,主管税务机关可采用以下方法核定:

    (1)参照每股净资产或纳税人享有的股权比例所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股权转让收入。对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房屋、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合计占资产总额比例达50%以上的企业,净资产额须经中介机构评估核实;

    (2)参照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价格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3)参照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的企业股权转让价格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4)纳税人对主管税务机关采取的上述核定方法有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据,主管税务机关认定属实后,可采取其他合理的核定方法。

    可以低价转让股权的正当理由是指:1.所投资企业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亏损;

    2.因国家政策调整的原因而低价转让股权;

    3.将股权转让给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4.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合理情形。

    对于原股东取得转让收入后,根据持股比例先清收债权、归还债务后,再对每个股东进行分配的,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所得额=(原股东股权转让总收入-原股东承担的债务总额+原股东所收回的债权总额-注册资本额-股权转让过程中的有关税费)×原股东持股比例。其中,原股东承担的债务不包括应付未付股东的利润(下同)。对于原股东取得转让收入后,根据持股比例对股权转让收入、债权债务进行分配的,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所得额=原股东分配取得股权转让收入+原股东清收公司债权收入-原股东承担公司债务支出-原股东向公司投资成本。

    纳税人再次转让所受让的股权的,股权转让的成本为前次转让的交易价格及买方负担的相关税费。

    全体股东以转让公司全部资产方式将股权转让给新股东,原股东取得股权转让所得,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原股东根据持股比例先清收债权、归还债务后,再对每个股东进行分配:应纳税所得额=(原股东股权转让总收入-原股东承担的债务总额+原股东所收回的债权总额-注册资本额-股权转让过程中的有关税费)×原股东持股比例。原股东根据持股比例对股权转让收入、债权债务进行分配:应纳税所得额=原股东分配取得股权转让收入+原股东清收公司债权收入-原股东承担公司债务支出-原股东向公司投资成本。原股东承担的债务不包括应付未付股东的利润。

    股权成功转让后,因受让方个人未按规定期限支付价款而取得的违约金收入,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由取得所得的转让方个人向主管税务机关自行申报缴纳。如果股权没有转让成功,取得的违约金收入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

    股权转让合同履行完毕、股权已作变更登记,且所得已经实现,转让行为结束后,当事人双方签订并执行解除原股权转让合同、退回股权,是另一次股权转让行为。即按两次股权转让行为缴纳个人所得税;股权转让合同未履行完毕,因执行法院判决或者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解除股权转让合同及补充协议的裁决、停止执行原股权转让合同,并原价收回已转让股权,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

    职工个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拥有所有权的企业量化资产,暂缓征收个人所得税,但个人将股权转让时,应就其转让收入额减除个人取得该股份时实际支付的费用支出和合理转让费用后的余额,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暂缓征税的前提是集体所有制企业改制为股份合作制企业,暂缓征税的分配方式,是在企业改制时将企业的所有资产一次量化给职工个人。

    二、股权转让人是居民企业(包括内资和外资企业,但不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时的企业所得税问题

    除《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规定外,目前涉及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收入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规定主要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1995]4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简称118号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转让股权名义转让房地产行为征收土地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0]68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合并分立业务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11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5号)、《关于企业股权转让有关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4〕390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等规定。

    根据这些规定,居民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当缴纳企业所得税。其应税所得为企业股权转让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的余额。企业所得税的税率可分为三种情况:1、税法规定法定税率为25%,不分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2、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税率为15%;3、小型微利企业税率为20%;均应向股权变更企业所在地的国税部门交纳。

    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

    在一般的股权买卖(包括转让股票或股份)中,股权转让人应分享的被投资方累计未分配利润或累计盈余公积应确认为股权转让所得,不得确认为股息性质所得。

    企业进行清算或转让全资子公司以及持股95%以上的企业时,投资方应分享的被投资方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应确认为投资方股息性质的所得。企业持股比例未超过95%,应按一般的股权买卖确认股权转让所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进行清算或转让全资子公司以及持股95%以上的企业时,股权转让收益或损失=股权转让价-股权成本价。其中,股权转让价,是指股权转让人就转让的股权所收取的包括现金、非货币资产或者权益等形式的金额;如被持股企业有未分配利润或税后提存的各项基金等股东留存收益的,股权转让人随转让股权一并转让该股东留存收益权的金额(以不超过被持股企业账面分属为股权转让人的实有金额为限)属于该股权转让人的投资收益额,不计为股权转让价。股权成本价,是指股东(投资者)投资入股时向企业实际交付的出资金额,或收购该项股权时向该股权的原转让人实际支付的股权转让价金额。

第6篇:股权投资分配方式范文

当前,中国资本市场以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为平台,初步形成了主板、中小板、创业板等相对较为完善的二级交易市场。

而在直接性的股权投资,如VC、PE、产业投资基金等方面,则正处于发展期。股权投资基金作为近年来发展迅速的金融投资工具在资本市场发展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在许多国家已经成为仅次于银行贷款和IPO的重要融资手段。

它对促进产业结构升级、培育多层次资本市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推动中小企业和高新技术发展都有巨大的作用。

QFLP(Qualified Foreign Limited Partnership),即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该制度仿效二级市场的QFII制度,在股权投资的一级市场也引入合格机构投资者制度,逐步放开对外国资本进入的严格管制,从而弥补国内缺乏有资格有限合伙人的缺陷。在目前中国金融和外汇监管条件下,将QFLP制度引入天津先行先试,通过对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资格审批和对其外汇资金的监管程序,允许外资在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参与设立人民币股权投资基金,进而扩大天津股权投资基金的规模,是天津市发展股权投资基金的重要切入点。

当前,在中国资本项目尚未完全开放,人民币也没有实现完全可自由兑换的条件下,对于境外资本投资境内证券市场,目前合法的途径只有QFII制度。在QFII制度下,进入中国境内证券市场的外国投资者,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得到证监会的资格审批后,才能在外汇管理局审批的额度内向境内汇入外汇资金,并转换为人民币,通过严格监管的专门账户投资于中国的证券市场。

如同QFII制度作为证券市场的过渡性方案一样,QFLP制度可以作为私募股权投资市场的过渡性方案。

在QFLP制度下,国家批准符合资格的境外有限合伙人,允许它们把一定额度的外资转换成人民币在国内直接投资本土一般合伙人。国际上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绝大多数采用有限合伙制,有限合伙制的基金一般包括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人承担部分出资,同时也是基金的管理者,掌握管理和投资等各项决策权,承担无限责任;有限合伙人只承担以其出资额为限的有限责任。

有限合伙制具有避免双重纳税、管理运作简洁高效及便于加强风险管理等优势,基金能够采取比较灵活的分配方式,也提供了可以把经济利益和控制权分开的灵活性。

对本土股权投资基金的影响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国际上发展较早,外资PE投资经验相对较为丰富,对国际市场、资本运作更了解,引进外资PE有利于本土股权投资基金专业能力和运营管理水平的快速提升。虽然从短期来看,QFLP制度可能会对本土PE形成一定冲击。

但长远来看,由于外资PE与本土PE各具优势,将外资PE引入境内,推动双方合作,一方面可以借外资PE的丰富经验和其对国际市场、资本运作的了解,推动本土PE做大做强,另一方面,外资PE与内资PE合作可以更了解国内企业情况,满足国内企业的具体需求。

目前,引入外资PE参与境内股权投资,就目前的政策来说,尚存在着很大的技术性阻碍因素。

QFII投资于股市,在投资金额和领域都有严格监管,做到了“专款专用”,对实体经济影响有限,但QFLP直接作用于实体经济,涉及基金准入、产业政策、外汇政策等三方面问题。特别是在外汇管理方面,由于资本项目尚未完全开放,外资PE即使像QFII一样获得资格准入,由于其在额度批准、资本汇入、结汇投资、利润汇出、清算退出等环节都属于资本项目项下,因此要受到外汇管理方面的严格监管。而目前关于外资PE利用QFLP制度进入境内参与股权投资的相关外汇法规还没有完全建立。加之,存在境外热钱利用外资PE进入中国谋取投机收益的可能性,因此,对于引入外资PE参与境内股权投资需要更为审慎的思考。

外资PE进入境内的政策初探

如何使外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投资领域符合中国的产业政策且符合外汇管理政策,是一个很严肃的问题。对此,在经历严格的准入制度后,外汇管理方面应该允许外资PE将其所募集资金一次性或多次兑换成人民币,结汇所得人民币严禁进入国内二级市场,只允许专注于产业投资领域,做到“专款专用”。在结汇后的一定时间段内,无论人民币资金是否运用,外资PE可选择兑换美元。对于外资PE的投资领域,应该严格要求其投资于国家所允许和鼓励的产业内。在外资PE投资于国家允许和鼓励产业里的实体企业后,由于股权投资不同于证券投资,流动性较低,外资PE汇入国内的外币在外汇管理上也不会造成不利影响。

当然,即使外资PE进入境内,如果没有配套的退出政策和渠道,国外资本参与人民币基金的意愿也会大打折扣。目前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除了通过其所司的上市和并购实现退出以外,尚缺少其它退出渠道。因此,在完善各地产权交易所得同时,适时建立全国性的OTC市场,利用这些市场的流动性增加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退出的灵活性,以便在有利的市场环境下给外资PE提供更为完善的退出机制。

近年来,借助国家政策的支持以及天津市政府在吸引股权投资企业的力度,天津在发展股权投资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绩。

根据天津股权投资基金中心公布的数据,截止2010年11月底,入驻天津股权投资基金中心的基金及管理公司共231家,认缴资金规模约326亿元人民币,管理资金规模约1230亿元。另外,截止2010年10月底,在发改委已经备案的股权投资企业共有22家,注册在天津的就有15家,其中7家为有限合伙形式。截止2009年底,在发改委备案的天津市创业投资团队共有20家,管理的基金26家。从以上数据可以看出,天津已经初步成为全国股权投资基金较为集中的城市。

天津、北京、上海的比较

目前,北京、上海、天津三个城市在促进股权投资基金发展方面都了相关规章制度,在税收、注册、退出等环节给予注册在本地区的股权投资基金以大力支持。表1列出了天津、北京、上海三个城市在发展股权投资基金方面的一些基本支持措施。从表中可以看出天津、北京、上海在支持股权投资基金发展的措施方面有很大的同质性,也就是说在目前国家法规的大框架限定下,三个地区在税收优惠、注册奖励、硬件支持、人才保障、资源推荐、退出机制等具体支持措施上互相之间基本上没有绝对的优越性。

外资PE入境的政策限制

首先,当前独资的外资PE管理公司成立后,如果要成立一只人民币基金,根据惯例,基金管理公司也需要跟进一部分资金。但按照外管局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除另有规定外,不得用于境内股权投资,这就限制了外资基金管理公司对自己发起设立的基金的资金投入。

其次,作为外资背景的基金管理人,假如它投资一部分资金到人民币基金,按现行规定,只要有美元资金换汇进来参与人民币基金出资,不管比例多低,即使是1%,都会被视为外商投资企业。

作为外商投资企业,不仅不能进入某些行业,同时需要完成项目的外资审批程序,并且原本内资性质的被投资企业也由此变更为外商投资企业,不利于简化以后的重组及上市流程。

还有,对于外资PE的身份问题,没有明确定位。有些地方认为是外资,而有些可能默认为内资。

如果基金出资人为内资,则该股权投资企业可被看作内资,但如果其他LP存在外资,其身份仍是处于灰色地带。

最后,现在央行、外管局都在严防热钱与输入性通胀,管理部门要考虑到防止热钱趁机流进的问题。

毕竟境外LP背景相当复杂,不乏短期投资型对冲基金前来淘金。实施细则的缺席,可能与现行外商资金结汇模式有关。

第7篇:股权投资分配方式范文

关键词:规范化;内部模式;私募基金

中图分类号:F831.5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09)21-0056-02

私募基金的规范化则是指这种制度要被法律承认,其设立和运作不仅要符合相关的法律规定,而且要符合有关市场规则和规律,给其他参与主体主要带来正的外部性等。

一、私募基金规范化运作的衡量标准

1.内部的规范化。主要指私募基金设立和运作产权清晰、组织形式设计合理、风险控制有效等,能够依靠自身一系列制度安排成为市场独立运作的主体。

本文研究的对象是中国私募基金规范运作所需的内部模式。私募基金规范运作的内部模式的影响因素很多,可以从管理的角度分析管理的规范性,也可以从制度的角度研究各种制度建设的合理性等。本文选取从契约理论的角度出发,研究私募基金内部各项机制对其运作的影响。当然,这并非意味着管理、投资决策等因素对私募基金的运作没有影响。

2.外部的规范化。规范运作需要的外部条件,即参与主体具备一定资质,市场环境一定程度上满足完备性要求和制度环境相对完善等。

二、中国私募基金规范运作的内部条件分析

(一)组织形式对私募基金运作的影响因素分析

根据中国相关法律,私募股权基金的设立模式可以采用公司制、契约制和有限合伙制。中国目前主要采取的是公司制形式,而以美国为代表的海外私募投资基金绝大多数采用有限合伙制。

2007年6月1日起实施的新《合伙企业法》为本土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中国的实践提供了法律依据。目前,深圳、上海、温州等地已陆续成立了十多家本土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例如:2007年6月26日,全国第一家有限合伙企业――南海成长创业投资有限合伙企业在深圳成立,这是中国自今年6月实施新的《合伙企业法》后,首家人民币私募股权投资基金;2007年11月,深圳东方富海有限合伙企业成立,一举募资9亿元人民币和5 000万美元,成为当前国内最大的本土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在中国的发展方兴未艾。

(二)收益分配机制对私募基金运作的影响

1.收益共享型下基金管理者行为分析。收益共享型分配方式是指管理者不必向投资者支付固定款项,而是由两者共同出资,共担风险和收益。在收益分享制下,私募基金投资者和管理者共同出资设立基金,管理者占其中10%~30%的比例,两者收益共享、风险共担。管理者和投资者组成利益“捆绑体”,这迫使管理者努力工作精心管理资产,因而能较好的降低道德风险,并形成对管理者较强的激励机制,促使管理者充分发挥其投资技能,在实现个人效用最大化的同时最大化投资者效用。我们用博弈模型简单分析如下:

假定投资者和管理者是风险中性的,管理者不可观察的努力水平为e,基金收益除取决于管理者努力外,还受外生变量ε(市场状况等)的影响,π(e,ε)表示收益函数。假定π随着e的增加而增加,则管理者的收益函数为:R(e,ε)=f+t・π(e,ε),效用函数为:u1(e,ε)=R(e,ε)-c(e),对应的投资者的效用函数为:u2(e,ε)=π(e,ε)-u1(e,ε)=(1-t)・π(e,ε)-f。

其中,f表示为维护基金日常运作提取的少量管理费用,t表示收益分成比例,c(e)表示管理者的努力成本。在假定基金业绩和管理者努力成线性关系的前提下,管理人越努力基金获得好业绩的可能性就越大,即?坠c/?坠e>0,但管理人努力的同时是要付出成本的,因此,管理人在付出努力时也要权衡收益与努力成本之间的关系,使自身效用达到最大化。

为了使max[R(e,ε)-c(e)]的讨论简便,我们假设在基金管理者的努力水平达到最大化之前,他所获得的边际收益大于其付出的边际努力成本,管理者获得的收益会随着其投入的努力而增加;在达到最佳效用水平后,其获得的收益将小于投入的努力成本。因此,当且仅当二者相等?坠R/?坠e>?坠c/?坠e时,基金收益和管理者的效用同时达到最大化。

因此,在收益分享制模式下,基金管理者的效用与他的努力水平正相关,他努力工作,直至他的边际效用与他的边际努力成本相等,在最大化其预期效用的同时也使基金收益达到最大化。基金收益的最大化与投资者效用最大化并不矛盾,因为在投资者确定分享比例时,t不能趋近于1,那样意味着投资者一无所获;t也不能趋近于0,那样意味着管理者不会投入努力成本,也就无收益可分。因此,在0

2.中国目前条件下保底分成型的合理性分析。保底分成型收益分配方式指私募基金管理者承诺每年向投资者支付等于或高于同期银行存款利息的款项,如果基金运作有盈利,这部分再按一定比例在两者之间进行分配。但中国有关法律是禁止这种做法的,保底合约不能实现时产生的纠纷往往得不到法律救助,产生大量经济社会问题。并且,有些保底收益相当高,管理者为实现保底收益率,有很强的操纵市场,高风险操作的倾向。

本文认为,鉴于中国目前的投融资环境和社会信用环境并不十分规范,仅仅依靠市场机制难以实现对投资者的有效保护,因此有必要打破常规,允许私募基金管理者从事委托理财业务时采用保底的做法。这会产生两个好处:一是在目前情况下,保底的做法能够加强对资金委托人的保护,消除他们的顾虑,从而促进这项业务的发展;二是保底、保本的做法对有实力的大型委托理财机构更有利,这些机构由于管理的资金规模较大和拥有良好的品牌,理财成本较低,有能力来承诺保底、保本,这也有利于委托理财业的优胜劣汰。

但是,即使是允许保底的做法,也要施加一定的限制,以避免一些资质较差的机构进行虚假承诺,或是委托理财机构进行超出保证能力的高风险投资,导致保底名不副实。为此应规定:严格控制对保本性委托理财的授权,由资质合格的第三人(通常是银行)提供民事担保,严格控制保本性委托理财对衍生商品的投资比例,加强信息公开等。

(三)风险控制机制对私募基金运作的影响

1.事前的风险防范措施。(1)管理者保证金。这一比例按投资者对其的信任程度而异,国外一般在1%~3%(中国高达10%~30%)。基金管理者份额与投资者资产一起运作,能保证管理者与基金投资者利益绑在一起,促使其自觉回避风险。当基金运作出现亏损时,首先用基金管理者的份额弥补,当基金净值下降到管理者的出资限额时应止损平仓,以维护投资者资本金安全。(2)收益分配顺序。私募基金收益首先用来弥补往年亏损,待亏损弥补完全后,剩余收益可在投资者与管理人之间按约定比例分配。(3)基金财产的分割管理。私募基金投资者与管理人的财产相互分离,分账户设置,当管理人管理不止一个私募基金时,不同基金的资产也分割设置。这样可以防止管理人利用不同账户的资金转账,从而掩盖基金的真实盈亏。

2.运作中的风险防范。(1)信息披露。私募基金不需要向主管部门和社会公众进行信息披露,但有义务向其投资者披露信息。在定期或不定期或投资者要求时进行披露,披露的内容包括私募基金的投资组合、预期的风险收益以及其他重大事项等。(2)投资者直接干预。对私募基金一些重要的事项,如更换基金管理人,增减基金股份,重大投资者决策等,基金投资者有权依据个人的判断给予否决或通过。(3)基金半开放式运作。私募基金的投资者可随时买入基金单位,但在买入的起初一段时间内不可以赎回,锁定期可依据不同基金类型确定,可为半年、一年、二年不等。锁定期过后,在提前通知管理者后,可以随时赎回。投资者拥有退出权,实际上给了他们用脚投票的权利,对管理人的约束效果更为直接。

3.风险内化的措施。(1)风险准备金制度。私募基金契约中规定按基金投资收益净额的一定比例提取风险准备金,当发生亏损时,风险准备金可用来弥补亏损。还可按投资组合风险的大小设定不同的风险准备金提取比例,如规定当投资组合风险超过预定的水平时,应启动风险准备制度,组合风险每增加一定比例,风险准备提取比例相应的提高一定比例,可有效制约基金经理过分追求风险的冲动。(2)损失赔偿制度。当私募基金发生投资亏损时,管理人股份首先用来弥补投资者和交易对手亏损,未弥补部分用风险准备金弥补,尽量把风险内化于基金内部,减少对其他经济主体的影响。

参考文献:

[1]李惠.走近私募基金:第1版[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1.

[2]李建军,等.中国地下金融规模与宏观经济影响研究:第1版[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5.

[3]张泉.中国私募基金行为研究[D].北京:中国海洋大学,2004.

[4]张维迎.企业的企业家――契约理论:第3版[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2.

[5]胡笳珂.中国发展私募基金的有关讨论[J].现代商业,2005,(8).

[6]陶建华.中国私募基金现状分析[J].合作与经济,2006,(9).

[7]夏斌,陈道富.中国私募基金报告:第1版[M].上海:上海远东出版社,2002.

第8篇:股权投资分配方式范文

【关键词】合并范围;问题;建议

合并范围是指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编报的子公司的范围。正确确定合并范围是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重要前提。研究合并范围可以规范投资企业的合并行为,减少合并财务报表编制中的主观随意性,提高合并财务报表的可靠性和相关性。本文将对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以下简称合并财务报表准则)合并范围应用中的相关问题进行探讨,并提出建议。

一、合并范围的确定

(一)确定合并范围的理论基础

目前国际上有三种合并理论,即母公司理论、实体理论和所有权理论,三种理论的区别主要表现在对企业集团的界定、合并范围的确定和合并方法的选择方面。如何确定合并范围主要取决于合并财务报表采用哪一种合并理论。在新会计准则颁布前,我国主要采用的是母公司理论。新会计准则改变了原来的做法,以实体理论作为编制合并报表的理论基础。按照实体理论,母公司和子公司之间是控制与被控制的关系,而不是拥有与被拥有的关系。控制意味着母公司和子公司在经营、资产运用和财务上是一个整体,这个整体就是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主体,从这个整体角度考虑采用什么合并方法,如何进行处理。

(二)确定合并范围的关键是控制

按照以控制为基础确定合并范围的原则,凡是能够被母公司所控制的公司和一些非企业形式的、但形成会计主体的其他组织,如基金等都应纳入合并范围。控制,是指投资企业能够决定被投资单位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被投资单位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的权力。控制通常表现为权利和利益标准两个方面。所谓权利标准是指能够控制被投资单位的财务和经营政策,控制是一种权力,是一种法定的权力。控制一般是通过表决权来决定的,也可以是通过公司章程或协议、投资者之间的协议授予的权力。所谓利益标准是指投资企业控制被投资单位的目的是为了获取经济利益,包括为了增加经济利益、维持经济利益、保护经济利益或者降低所分担的损失等。

1.投资企业拥有被投资单位半数以上表决权,被投资单位应当纳入合并范围

投资企业拥有半数以上表决权通常就拥有对该被投资单位的控制权,能够主导该被投资单位的股东大会或股东会,特别是董事会,并对其生产经营活动和财务政策实施控制。拥有被投资单位半数以上表决权,是投资企业拥有控制权的最明显标志。表决权不等于股权投资比例。表决权是指对被投资单位经营计划、投资方案、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和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聘任或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等事项持有的表决权。表决权比例一般情况下与其出资比例或持股比例是一致的。

投资企业拥有被投资单位半数以上表决权,通常包括以下三种情况:一是投资企业直接拥有被投资单位半数以上表决权;二是投资企业间接拥有被投资单位半数以上表决权;三是投资企业以直接和间接方式合计拥有被投资单位半数以上表决权。在第一种情况下,持股比例可以直接获得,后两种情况下持股比例要进行计算才能获得。我国合并财务报表准则在控制权数量确定上采用的是加法原则。如P公司拥有S1公司90%的表决权,拥有S2公司30%的表决权;S1公司拥有S2公司60%的表决权。在这种情况下,S1公司为P公司的子公司,P公司通过S1公司间接拥有S2公司60%的表决权,与直接拥有30%的表决权合计,P公司共拥有S2公司90%的表决权,从而S2公司属于P公司的子公司,P公司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也应当将S2公司纳入其合并范围。加法原则立足于母公司在子公司中通过自己控制的股权影响控制和支配了子公司的少数股份的表决权,考虑的是母公司的实际控制权,体现合并范围的确定基础——控制的实质内涵。

2.投资企业拥有被投资单位半数以下表决权纳入合并范围的情况

实际工作中,投资企业如果拥有被投资单位半数以下表决权,但通过其他方式能够对被投资单位的经营活动和财务政策实施控制,这些被投资单位也应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编制范围。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将其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1)通过与被投资单位其他投资者之间的协议,拥有被投资单位半数以上的表决权;(2)根据公司章程或协议,有权决定被投资单位的财务和经营政策;(3)有权任免被投资单位的董事会或类似机构的多数成员;(4)被投资单位的董事或类似机构占多数表决权。

3.不纳入合并范围的被投资单位

投资企业应当将其全部子公司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即,只要是由投资企业控制的子公司,不论子公司的规模大小、子公司向母公司转移资金能力是否受到严格限制,也不论子公司的业务性质是否特殊,都应当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但是下列被投资单位不应当纳入母公司的合并范围:(1)共同控制的主体。如果合营双方投资各占50%,投资企业只能实施共同控制而无法进行单独控制,该合营企业就不是投资企业的子公司,不能纳入合并范围。(2)已宣告被清理整顿的原子公司。已宣告被清理整顿的原子公司指在当期宣告被清理整顿的被投资单位,该被投资单位在上期是投资企业的子公司,因为不能再控制该被投资单位,不能纳入合并范围。(3)已宣告公司破产的原子公司。已宣告破产的原子公司是指在当期已宣告破产的被投资单位,按照法律规定,该被投资单位的日常管理已转交到由人民法院指定的管理人,投资企业实际上已经不能控制该被投资单位,因此不能纳入合并范围。

二、合并范围确定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为了了解和掌握新会计准则的执行情况,财政部2008年《非上市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研究》①课题组,以调查问卷的形式,对北京市100家国有大、中型企业进行了问卷调查。其中涉及到合并财务报表中有关合并范围的问题如下:

(一)对控制的判断

在实际应用中,如何判断控制、共同控制和重大影响,是企业和会计人员面对的一个新课题,尤其是不能仅根据股权投资比例判断是否属于子公司,对管理层和会计人员提出了较高的要求。

从课题组回收的调查问卷分析:1.投资企业按股权投资比例确定子公司的占到42%,其中有31%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的股权投资比例在半数以上;另有11%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的股权投资属于第一大股东。2.有48%的企业是通过法律或协议形式确定的子公司,其中按照半数以上表决权确定的子公司占25%,按照能够控制被投资单位财务和经营政策确定子公司的占23%。3.按有权任命董事长的标准确定子公司的占8%。4.其余2%是按除上述标准以外的因素确定的子公司。

从调查问卷的结果可以看出,按股权投资比例占半数以上数量标准直接判断为子公司的大约有三成,另一成为对被投资单位的股权投资不到半数但属于第一大股东,其余约六成均采用实质性控制标准判断。随着我国证券市场的逐渐成熟和完善,股权投资结构会日趋分散,企业直接拥有被投资单位半数以上的绝对控股标准会越来越少。因此,必须重视合并范围确定中实质性标准的运用。

在具体判断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是否形成控制时,应当综合考虑被投资单位的股权结构、董事会构成、日常经营管理特点等情况,从数量和质量标准两个方面严格把关。对于拥有半数以上有表决权的被投资单位,一般均要纳入合并范围,如果不纳入合并范围,必须提供相关证据明确无实质控制权。对于拥有半数以下有表决权的被投资单位,要分析其股权结构、公司章程或协议、潜在表决权等具体情况,判断是否拥有实际控制权。由于实质性控制标准赋予企业管理层及会计人员较大的判断空间,投资企业很可能根据子公司的业绩好坏来改变符合实质控制的条件进而进行利润操纵,因此必须加强监管,防止投资企业通过增减合并范围粉饰合并财务报表。(二)合并范围的变动

从课题组回收的调查问卷分析,在被投资单位投资情况不变的情况下,有21%的企业表示合并范围不能保持前后期一致,而且这种变化并非源于调节利润需要。另外根据对北京市2008年已执行新会计准则的15家企业的调查,其中有11家企业均不同程度地存在合并范围不完整的问题。

新会计准则对会计年度内增加和处置子公司是否纳入合并范围做出了具体规定,但是投资企业仍可以通过合并范围的变动操纵利润。比如企业可以通过收购其他公司全部或部分股权,使其成为控股子公司,扩大合并范围;通过转让所持有子公司的全部或部分股权,缩小合并范围;将子公司关停、清算、拟出售、拟清算、拟减持股份等,使其在形式上不符合纳入合并范围的条件,从而达到扩大或缩小合并范围的目的。合并范围的变动,必然会对合并财务报表所反映的资产、负债、收入、净利润和现金流量等指标产生影响,进而影响合并财务报表信息的可比性。因此建议:对合并财务报表合并范围变动的操作空间加以限制,对允许合并范围变更的条件作出明确的定性和定量规定;在报表附注中增加合并范围变动的披露内容,要求披露所有本期增加或减少的子公司的资料,包括有关经营信息和财务信息;合并范围变动对合并利润的影响,以便报表使用者对变动的影响做出合理的判断。

(三)特殊对象是否纳入合并范围

新会计准则执行过程中,还有一些特殊对象如托管经营或承包经营企业需要判断是否应纳入合并范围。如果是托管经营,判断时要考虑性质、能否控制、期限长短、获利方式、风险报酬是否转移等因素。

一般情况下,母公司不应再将这类子公司纳入合并范围,因为在对子公司进行委托经营或承包经营后,母公司对其经营活动实际上已不再拥有控制权,也不再承担主要的经营风险,仅拥有一定的收益权。而且收益基本上是固定的,与子公司的经营成果关系不大。如果委托经营或承包经营的子公司较大或母公司获得的利润相对较高,按照重要性原则,可以在财务报表附注中详细披露其资产、经营状况以及合同或协议的内容,满足有关方面的信息需求。

如果母公司作为某一企业的受托方或承包方,根据托管或承包合同或协议的规定,能对托管或承包的企业进行实质控制,应将该企业纳入合并范围。

【参考文献】

[1]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6.

第9篇:股权投资分配方式范文

关键词:企业;会计核算;问题;原因;对策

一、绪论

“问渠哪得清如许,为有源头活水来”。所以面对现代市场经济提出的机遇和挑战,企业要想在激烈的行业竞争、市场竞争中求生存、谋发展,就必须秉承负责任的经营理念,积极拓展公司业务发展空间,探寻多层次、多领域的经营合作模式,努力成为国际一流、受人尊重的企业,而这些目标的实现离不开企业会计核算能力的提高。而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企业规模的不断扩大,会计核算工作也变得更加复杂和多样化,此外,相比国外高集成的会计核算系统,我国的会计核算事业发展的还不够成熟和完善,会计核算工作在开展中还是漏洞百出,所以以企业的实际经营状况和战略目标为根本,以新会计准则为基石,就企业会计核算的相关问题进行进一步的探索和分析是十分重要和迫切的。

二、企业会计核算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据调查,现阶段越来越多的的逐渐意识到会计核算对企业发展和进步的重要作用,并且也试图通过提高企业财务人员的综合素质、完善配套的制度规范等措施来提高企业会计核算的效率和效果,虽然有一定的成效,但是不能从根本上缓解和规避相关问题的发生,以投资企业为例,发现企业会计核算中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会计核算与报表编制层面

现阶段企业在会计核算和报表编制层面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管理者重视程度不够高、会计核算人员综合素质不够高、存在违规操作三方面,具体内容如下所述:第一,现阶段虽然越来越多的人意识到会计核算对企业发展的重要作用,但是一些企业对会计核算的认识存在一定的偏差,企业的会计核算更多的是局限于各种费用的支出和收入方面的核算,并没有会计核算结果进行进一步的分析和调查,对于会计核算总结企业发展战略并对会计制度进行进一步的完善等工作重视程度不够高,这样一来不仅不能使会计核算工作应有价值得到切实的发挥,而且还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企业其他各项财务工作的高效开展。第二,会计核算人员综合素质不够高是现阶段企业会计核算工作中存在的又一比较普遍的问题,更多的企业在选择会计人员时只是进行岗前培训,但是随着企业规模的不断扩大,企业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变革,会计核算人员的工作范围、工作压力在不断的增加,所以这些专业技能不够高的会计核算人员并不能满足自身岗位的需要,所以不仅不能实现人员价值的最大化,而且使得企业会计核算和编制工作存在滞后性,制约了企业经济的发展。第三,会计核算编制过程及操作过程是一个比较复杂和严谨的过程,但是现阶段一些企业为了加快会计核算的速度,降低会计核算的成本,在会计核算编制和操作的过程中经常存在一些违规的现象,例如会计科目编制混乱,编制指标不严谨,采取不计收入或者虚增成本的方式修改利润等,这样一来就降低了企业会计核算工作的准确定,而且会导致企业的账目比较混乱,给为操作和控制企业的利润留下了空间,给企业的经营和发展埋下了较大的风险。

(二)长期股权投资核算层面

长期股权投资是指企业为了实现长远的发展,会对其他的经济产业或者相关的企业提供一定的资产,以占有其部分或者全部的股份,通过影响和控制被投资的企业来获得收益,在这个过程中企业常用权益法进行会计核算,但是在采用权益法进行会计核算时也存在一些问题。第一,导致投资企业的收益与实际的现金收益存在不一致的现象。众所周知,被投资企业利润的分配往往是在下一年进行的,而在当年就会造成投资企业的当年确认的投资收益和实际收益存在不一致的现象,长此以往,对于一个主营收益少投资收益大的企业来说会给其带来很大的压力,甚至会导致企业的破产。第二,对于直接交叉持股的企业来说,采用权益法进行核算会导致持股双方存在权益虚增的现象,也就是说A企业拥有B企业的股权,B企业拥有A企业的股权,这样一来就给持股双方留下了重复计算利润的空间,进而导致了企业利润的虚增。第三,对于非直接交叉持股的企业来说,重复计算企业利润的现象更为严重。非直接持股是说A公司拥有B公司的股权,B公司拥有C公司的股权,C公司拥有A企业的股权,这样一来,只要三家公司中有一家公司实现高额利润,那么其余两家也会分的一定的利润,进而导致三家公司存在更大的重复计算利润的风险。

(三)交易性金融资产核算层面

就交易性金融资产核算层面来看,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为存在利润操作的可能性,没有充分的认识到交易性金融资产存在期间跨年度的问题以及存在账面调整的可能性三方面,具体内容如下所述:新会计准则下,企业对交易性资产的会计核算主要采用的公允价值的计量方式,而公允价值计量的人为主观因素又比较重,加之我国处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资本市场、证券市场发展的不够完善,所以公允价值计量所需要的各种数据从技术层面来看很难真实准确的计算出来,此外,在没有处置相关资产之前,公允价值变动所形成的收益表或者损益表都没有真正的实现,这样一来不仅降低了企业会计核算的准确性,而且容易出现高估企业的收益或者损失的现象,同样也存在利润操作的可能性。其次,当企业对购入和出售的资产不在同一时间的交易性金融资产进行会计核算时,依照我国现阶段的会计准则进行会计核算时就会出现利润虚增的现象,也就是说根据新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显示,“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属于损益类科目,期末应将该科目的余额结转到“本年利润”科目中,结转后该科目无余额,而处置时,又要将该科目重新结转,这样一来在进行会计核算时就容易出现重复结转的现象,进而导致了企业利润的虚增或者虚减。而之所以说现阶段企业的会计核算工作存在账面账面调整的可行性的问题,是因为现阶段我国的资本市场、市场经济发展的还不够成熟,而且也没有形成较为和谐的、活跃的二级是市场,而新会计准则又将交易性金融资产的会计核算工作以公允价值计量为准则,所有在这样不成熟的条件下,就导致企业会计核算工作的随意性比较大,进而导致公允价值的引用很可能产生适得其反的作用,不仅不能降低企业的的会计核算风险,而且还有可能成为企业调节利润的工具。

(四)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核算层面

从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核算层面来看,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主要表现在以下两方面,一方面现阶段企业核算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准则不一致,也就是说《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与计量》第18条和应用指南及讲解规定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与计量》解释中的相关规定不一致,对于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取得的支付价款中包含的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债券利息或现金股利处理不一致,对于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期间取得的利息与现金股利规定处理也不一致,这样一来就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初始成本确认工作的正常开展,而且影响了账面价值的变化,进而导致了账面信息混乱、信息失真等现象的发生,影响了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数据的准确性。另一方面,关于关于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减值核算和公允价值变动核算的判断标准,相关的会计科目、账务处理程序没有进行有效的分开,这样一来不仅不能不能让信息使用者从账面上明确的得到所需要的数据信息,而且会给会计实务工作者带来一定的工作压力和很多不必要的麻烦,容易产生降低会计信息质量,存在误判的可能性和风险。

三、企业会计核算中产生问题的原因

就投资企业的会计核算工作现状来看,会计核算与报表编制层面、长期股权投资核算层面、交易性金融资产核算层面、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核算层面等方方面问题的存在确实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企业会计核算工作的效率和效果,而且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企业其他各项财务工作的顺利和执行看,究其原因,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企业会计部门和人员的配置不够合理,一些企业出于成本的考虑,并不设置专门的会计核算岗位,在财务工作的执行上存在一人多职的现象,核算岗和监督岗都有一人或者一个部门来承担,进而就导致了上述问题的发生;二是一些企业的内部控制机制不够健全,在实际执行中,一些企业管理者的素质不高,对内控之际重要性认识不足,没有建立完善企业内控制度,进而就导致了企业资产损失和浪费等现象的发生,这样一来不仅没有使内部控制工作的价值得到切实的发挥,而且影响了企业会计核算工作的顺利开展;三是一些企业对会计资料保管工作的重视程度不够高,这样就使得主要记录了企业投资决策和经营活动的相关会计账簿、凭证、报表和其他资料等重要依据存在信息失真的现行,会计资料随意堆放,存在角度损坏的会计资料,这样一来不仅影响了会计核算工作的准确性和高效性,而且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企业领导层决策工作的顺利开展,不利于企业的长远发展和经济效益的获得。

四、应对企业会计核算中存在问题的措施

“蓝田神话”的打破不得不让人警醒,蓝田事件是中国证券市场一系列欺诈案的之一,被称为"老牌绩优"的蓝田巨大泡沫的破碎,是继银广夏之后,中国股市上演的又一出丑剧,与银广夏相同的是蓝田股份玩的也是编造业绩神话的伎俩,而蓝天事件的发生与企业会计核算工作的中漏洞的出现也是分不开的,再加之上述问题和原因的分析和研究发现,解决企业会计核算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是十分必要和迫切的,所以笔者结合自身多年的实践经验和相关的理论知识就如何有效的解决企业会计核算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以下几点切实可行的对策。

(一)提高企业会计核算与报表编制的科学性

企业会计核算与报表编制工作准确性的提高是解决上述问题,提高企业会计核算能力的基础和前提,所以企业可以从以下几方面着手,一是企业的管理层要加强对企业会计核算工作的重视程度,以身作则,做好适当的宣传和引导工作,在企业上下营造一个良好的会计核算氛围,使得企业的会计核算不再局限于企业的收入及支出的核算,而且要将其与企业的发展和战略目标的实现进行有机的结合;二是定期在公司开展会计核算讲座,促使员工认识到会计核算的重要性,并改善员工对会计核算的态度;三是以国家规定的会计核算标准为根本原则,优化企业会计核算的流程,以确保会计核算信息的真实性、可靠性;四是要加强对企业会计人员的培训力度,采用请进来和走出去的方式培养更多的会计核算人才;五是要完善配套的奖惩机制和激励机制,从根本上提高财务人员的工作热情和工作积极性。例如北京银行早在很多年前就将集中会计核算作为实现会计改革的一项重要工作。在对荷兰阿鹿银行、英国汇丰银行等国际化大银行内部管理进行考察的基础上,成立了核算中心,在强化了以上几项基础工作的基础上又改革实现了全行资金清算集中,实现了全行损益核算集中,实现了全行会计信息集中,进而使得企业的经济效益得到了稳步的提升,资产总额已经从成立之初的217亿元增长到1710亿元。

(二)完善企业长期股权投资核算工作

对于投资企业长期股权投资核算中存在的问题,企业可以从以下两方面着手,一方面要建立相关的数学模型,用交互分配的方法代替直接交叉持股和非直接交叉持股的分配方法,通过建立联立方程组来准确核算各持股人应该得到的利润,以避免重复计算利润的风险发生。例如对于A、B两家持股人来说,可以采用以下方式进行计算,即A公司交叉分配后的利润=A公司分配前利润+B公司分配后利润*A公司持B公司股权比例-A公司分配后利润*B公司持A公司股权比例,对于B公司交叉分配后的利润同样以此数学公式来计算,这样一来通过联立方程租就能更加精准的核算出交叉双方长期股权投资的经济效益,但是此方法的使用仅限于三家以内的公司交叉持股,至于更多家,由于计算过程比较繁琐也就不适宜采用了。另一方面要适当的限制权益法的使用范围,鼓励企业采用成本法来对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进行核算,为了避免股市因交叉持股而产生的大量泡沫,对于非直接交叉持股的企业间可以采用成本核算的方法来代替权益核算方法,以确保信息披露工作的高效开展,而对于非上市公司持有上市公司股份、上市公司持有非上市公司股份或者非上市公司间直接进行交叉持股的,可以以《企业会计准则2号——长期股权投资》为根本原则,采用权益法进行会计核算,但是在这个过程中需要注意的是对于采用权益法进行会计核算的利润要进行单独的列式和披露,以提高会计核算工作的工作效率和效果。

(三)优化企业交易性金融资产核算工作

为有效的提高企业交易性金融资产会计核算工作的绩效,可以从以下几方面着手,第一,相关的政府部门要以严谨的态度来使用公允价值,就我国现阶段的实际发展情况来看,公允价值在五种计量属性中依旧处于非主导地位,所以为有效的提高投资企业会计核算工作的绩效,政府部门要提出更加严格的公允价值限制条件;第二,对于企业交易性金融资产的损益来说,企业可以设立“未实现的利得或损失”和“已实现的利得或损失”两个二级账户来核算公允价值的损益情况,以提高公允价值核算的准确性;第三,对于公允价值的变动损益企业可以以“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账务为根本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来核算企业交易性资产持有期间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之间的差异,而且经笔者大量的实践经验表明,将二者之间的差额计入到所有者权益中对企业当期的损益是不会带来很大的影响的,能够有效的缓解企业存在虚增或者虚减利润的现象;第三,要根据企业的实际经营情况和发展情况适当的减少企业交易性资产核算的核算程度,尽量减少诸如“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表”等一类的会计科目,在相关的账户下设立相关的二级账户来进行相关的会计核算,在减少了不必要的转账程序和会计核算科目的基础上使得企业会计核算的效率得到有效的提高;第四,要严格相关的监督机制,企业不仅要建立独立的监管部门,而且还要提高相关工作人员的综合素质和责任意识,完善配套的监督机制,将其与工作人员的切身利益直接挂钩以规避企业会计核算中产生的不必要的风险和错误。

(四)严格企业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核算工作

企业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核算工作效率和效果的提高需要政府相关部门及企业共同努力,对于政府部门来说,要加强会计准则的协调性,以确保各个相关准则之间的一致性、严肃性和权威性,即政府相关部门要确保我国的基本会计准则、具体准则、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会计准则解释四个层面的内容趋于一致和统一,确保四者之间既相对独立,相互促进,又互为关联,构成统一整体,为企业会计核算工作的高效开展起到根本的约束和保障的作用;对于企业来说,首先要以国家的相关准则为根本构建适合自己企业会计核算工作开展的制度规范,细化相关的准则和标准,增强其实用性和适用性并做到不断的完善和修改;其次,要以债券投资和股票投资为主线,分别规定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会计核算,区别对待,可以以现阶段金融资产的投资性质为根本,将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分别以债券投资和股票投资为主线进行特点的会计核算,以提高企业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核算工作的效率;此外,要对于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而言,其最大的特点就是需要按照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进行计量,所以企业可以通过设置“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减值准备”科目来区分公允价值的变动和减值损失,这样一来在确保企业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核算工作精确性的基础上提高企业会计核算工作的绩效,进而促进企业赢得更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实现更好更快的发展和进步。

五、结束语

总之,不论对于投资企业还是其他企业来说,会计核算对于企业的发展和经济效益的获得都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同样也是需要企业相关工作人员重点研究和关注的问题,但是就目前企业的实际经营情况来看,由于历史因素、人为因素、制度因素、宏观经济因素、政治因素以及其他主客观因素使得企业会计核算工作中依旧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所以作为业内人士一定要善于发现企业会计核算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探究产生问题的原因,并根据自身的实践经验和相关的理论知识不断的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措施,以求企业会计核算能力的提高,进而促进企业财务管理能力的提高,促进企业实现长远的发展和进步,而本文仅是笔者对企业会计核算问题的探索性分析,笔者将在今后的实践工作中做进一步的努力和研究。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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