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期刊网 精选范文 项目投资回报方式范文

项目投资回报方式精选(九篇)

前言:一篇好文章的诞生,需要你不断地搜集资料、整理思路,本站小编为你收集了丰富的项目投资回报方式主题范文,仅供参考,欢迎阅读并收藏。

项目投资回报方式

第1篇:项目投资回报方式范文

【关键词】地铁,PPP

一、PPP模式的定义

财政部认为PPP是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领域建立的一种长期合作关系。通常模式是由社会资本承担设计、建设、运营、维护基础设施的大部分工作,并通过“使用者付费”及必要的“政府付费”获得合理投资回报;政府部门负责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价格和质量监管,以保证公共利益最大化。

二、地铁行业运用PPP考虑的关键要素及政策规定

笔者认为地铁项目运用PPP需要考虑的关键要素包括PPP实施期限、社会资本要求的投资回报、运作方式等,财政部、国家发改委等部门的相关政策对此有明确限制性规定。

(一)PPP实施期限

《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第六条 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期限应当根据行业特点、所提供公共产品或服务需求、项目生命周期、投资回收期等综合因素确定,最长不超过30年。对于投资规模大、回报周期长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项目可以由政府或者其授权部门与特许经营者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约定超过前款规定的特许经营期限。”

《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示范工作的通知》(财金[2015]57号)规定“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期限原则上不低于10年。”

(二)社会资本投资回报

《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政府可以在特许经营协议中就防止不必要的同类竞争性项目建设、必要合理的财政补贴、有关配套公共服务和基础设施的提供等内容作出承诺,但不得承诺固定投资回报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事项。”

《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指导意见的通知》(〔2015〕42号)规定“严禁融资平台公司通过保底承诺等方式参与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进行变相融资。”

(三)PPP的运作方式

《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示范工作的通知》(财金[2015]57号 )规定“严禁通过保底承诺、回购安排、明股实债等方式进行变相融资,将项目包装成PPP项目。”,同时规定 “对采用建设-移交(BT)方式的项目,通过保底承诺、回购安排等方式进行变相融资的项目,财政部将不予受理”。

三、地铁行业应用PPP模式遇到的问题

(一)地铁建设成本大,对社会资本要求高

地铁建设成本高,每公里造价约5至6亿元,项目资本金占总投资的30%至40%,建设期5年左右。按照标准的PPP模式,地铁项目建设要求社会资本在项目建设期内按照建设进度和持股比例及时足额出资,社会资本既要在建设期内负责项目的招标、建设,又要在运营期中负责运营、维护,并且是一种长期近30年的合作。比如,沈阳地铁四号线全长32公里,总投资191亿元,项目资本金76.4亿元占总投的40%,建设期5年,若社会资本持股51%,那么在建设期内需要投资39亿元。

满足上述条件的社会资本投资者目前来看只有香港地铁,首先香港地铁有资金实力,其次在地铁的建设运营方面很有经验,再次香港地铁与北京地铁、杭州地铁此前有合作的成功案例。目前全国地铁都在开展PPP项目合作,有意愿参与地铁PPP项目的投资者分为两类,一类为金融资本类投资者,比如建信信托、平安大华、工银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等,另一类为施工企业类投资者,比如中国中铁、中国铁建、葛洲坝等。金融资本类投资者只提供资金,因为他们不具有建设运营的经验,施工企业类投资者不具有地铁运营经验。

(二)社会资本要求的投资回报率高

金融资本类投资者要求的股权投资回报率在7%至7.5%之间;施工企业类投资者要求的股权投资回报率在8%至10%之间,同时施工企业要求拥有地铁项目工程的总承包权,即施工企业的利润点有两个,一个是工程施工利润,另一个是股权投资回报。2015年6月28日人民银行公布5年以上期限贷款基准利率为5.4%,因此PPP模式的资金成本远高于传统的政府投资模式,并且施工企业类投资者要求的回报高于金融资本类投资者,这样增加了地铁项目的建设成本。

(三)金融资本类投资者PPP方案实质是融资模式

金融资本投资者的投资期限比较短,包括项目建设期及股权回购期。以沈阳地铁四号线为例,金融资本类投资者提出的方案多数为“5+3”模式(5年建设期,3年回购期)或“5+5”模式(5年建设期,5年回购期)。在建设期内按照投入的资本实际占用时间复利计算投资回报,在回购期内等额本息、等额本金或政府与社会资本约定的方式逐步回购PPP项目公司股权,最终金融资本投资者退出项目公司。金融资本投资者提供的方案,实质上是一种融资方案,而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不仅关注资产的建设,还要关注项目建成后的服务的提供。

(四)施工企业类投资者PPP方案绑定施工承包权

施工企业类投资者提出的PPP方案中基本都要求拥有项目施工总承包权。首先项目施工方由PPP项目公司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不会在成立项目公司时直接确定施工方;其次施工企业类投资者在扮演社会资本角色的同时扮演施工总承包角色会产生项目建设成本不可控风险等种种问题。

第2篇:项目投资回报方式范文

一、制定投资管理实施细则

通过投资管理实施细则的制定和施行,使总公司(投资方)与子公司(被投资方)的投资行为规范化,投资决策化,投资监控程序化,投资回报最大化和投资分配合理化。而制定投资管理实施细则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企业会计制度》及已颁布的具体会计准则和总公司制定的《财务管理办法》。

二、确定投资决策的程序

投资决策的基本程序为:可行性报告——投资咨询委员会审阅—投资决策委员会审阅—投资实施主体的决策。

投资总额分级度与投资咨询委员会成员和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参与投资决策的人数的要求:投资总额(比如)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的投资项目,投资咨询委员会与投资决策委员会分别不得少于2人审阅并一致通过。投资总额在(比如)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含1000万元)的投资项目,投资咨询委员会与投资决策委员会分别不得少于3人审阅并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投资总额(比如)1000万元以上的投资项目,投资咨询委员会与投资决策委员会分别不得少于5人审阅并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投资资金来源分类与投资咨询委员会成员和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参与投资决策人数的要求:投资总额中自有资金投入(比如)30万元(含30万元)以下的投资项目,投资咨询委员会与投资决策委员会分别不得少于2人审阅并一致通过。投资总额中自有资金投入(比如)3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含300万元)的投资项目,投资咨询委员会与投资决策委员会分别不得少于3人审阅并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投资总额中自有资金投入(比如)300万元以上的投资项目,投资咨询委员会与投资决策委员会分别不得少于5人审阅并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报送投资咨询委员会和投资决策委员会审阅的项目资料至少应包括(但不仅限于):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项目的政府相关部门批件。

投资咨询委员会和投资决策委员会对投资项目的审阅意见是投资主体投资决策不可逾越的咨询意见。

三、组建投资咨询与决策委员会

投资咨询委员会的成员构成:投资咨询委员会的成员来源于两个方面:高等院校的教授或博士,政府机关的处级以上官员。其中来自高等院校的比例为60%,来自政府机关的比例为40%。投资咨询委员会的成员总数在10人左右,由总公司董事会聘任,每两年聘任与确认一次。

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成员构成: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成员来自两个方面:总公司高层管理人员;子公司的高层管理人员。其中来自总公司的比例为60%,来自子公司的比例为40%。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成员总数在10人左右,由总公司董事会聘任,每两年聘任与确认一次。

在每个投资项目中的投资咨询委员会和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参与成员应根据参加人员的总数,在该两个委员会的两个来源渠道中,按60%和40%的比例抽签决定。

四、编制投资可行性报告的要求

投资可行性研究编制主体的要求:投资总额在(比如)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的投资项目,由投资主体自行或委托他人编制可行性报告。投资总额在(比如)100万元以上的投资项目,由投资主体委托具有国家认证资格的咨询机构编制可行性报告。

投资可行性研究的要求:总论:提出的背景,投资必要性和效益,研究工作的依据和范围。需求预测和购建规模:国内外需求情况预测,销售预测,价格,进入国际市场的前景,国内现有生产能力估计;对项目的规模、产品方案和方向上的技术经济比较和分析。资源、原材料、燃料及公用设施情况:原料、辅助材料、燃料的种类、数量、来源和供应可能;所需公用设施数量,供应方式和供应条件。建厂条件和厂址方案:建厂的地理位置、气象、水文、地质、地形条件和经济现状;、运输及水、电、气的现状和发展趋势;厂址比较与选择意见。设计方案:项目的构成范围,技术来源和生产、生产技术工艺和设备选型方案的比较,引进技术,设备的来源国别;全厂布置方案的初步选择和在建工程量情况;公用辅助设施和厂内外交通运输方式的比较和初步选择。环境保护:调查环境现状,预测项目对环境的,提出环境保护和三废治理的初步方案。组织、劳动定员和人员的培训计划。项目建设实施进度与建议。投资估算与资金筹措:主体及协作工程所需投资,项目建成后的生产流动资金估算;资金来源,筹措方式及贷款的偿付方式。项目经济评价:财务评价与国民经济评价。

投资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指标至少应包括(但不仅限于):静态指标:投资回收期、投资收益率。动态指标:净现值、内部收益率、投资回收期。静态指标与动态指标都应分析自有资金和全部投资二个类别下的指标。

投资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关于负债的内容应包括(但不仅限于):负债方式及偿付方式;筹资方案的实施难点;动态资金平衡分析。

五、投资的营运与监控

投资营运的过程应包括:投资实施——投资项目主体的构造——资产、负债及所有者权益营运——资金回收——投资效果分析。

投资项目负债的监督:投资项目主体和投资主体应定期(每季、年)向上级部门报送;负债的偿还与偿还期的分析;定期编制债务偿还计划。

投资项目主体应定期(每月、季、年)向投资主体报送投资项目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

投资主体或委托具有合法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每半年对投资项目主体实行一次审计,并提交审计报告。

第3篇:项目投资回报方式范文

[摘要]针对几十年来国内外高校图书馆开展的基于投资回报的绩效评估,首先从定性与定量两个角度概述研究现状,然后从研究方式、内容、成果等角度对国内外的相关研究进行对比分析。最后提出几点思考,包括高校图书馆应加强实证研究、开展团队合作,以货币形式衡量高校图书馆价值任重道远,投资回报率的评估应与学校整体使命联系起来等。

[关键词]高校图书馆图书馆价值投资回报绩效评估

[分类号]G251

引言

伴随着自动化、网络化、数字化的浪潮席卷全球,信息量也呈几何级数增长,图书馆如何能够利用有限的投入获取巨大的效益,以满足读者日益增长的需求,成为图书馆绩效评估研究领域关注的重点。

从20世纪60年代开始,国外图书馆开始将经济学中的投资回报率(Return on Investment―ROI)应用于自身的绩效评估中。ROI原指企业从一项投资性商业活动的投资中得到的经济回报。在公共图书馆研究领域,已经形成了一系列的ROI测算模型和方法,如美国圣路易斯公共图书馆采用条件价值评估法(CVM)、消费者剩余法、时间成本法等评估图书馆服务的价值。高校图书馆作为高校的文献信息服务机构,其价值不仅具有图书馆的共有属性,同时也有其自身的特性。高校图书馆能否将公共图书馆的工具、模型、方法直接进行移植,抑或是根据自身的资源、环境、读者群体的特性开发适合的研究方法与工具,是目前高校图书馆领域孜孜不倦在探索的课题。

2国外高校图书馆研究现状

相对于成果颇丰且日臻成熟的公共图书馆,高校图书馆基于投资回报的价值研究起步较晚,且成果较少。

2.1 围绕多主题的定性评估研究

1972年,Mount Ellis等撰写《高校图书馆系统使用价值与成本的测算方法》,是较早将成本效益概念引入高校图书馆绩效评估中的文章。20世纪90年代开始,这方面的研究日趋广泛,主要围绕以下几个主题:

从经济学的角度诠释图书馆的价值。M.B.Line在《用户对图书馆的质量和价值的感知》一书中,用成本效益和成本收益理论的概念诠释图书馆价值。Ten Saracevie建立了图书馆信息服务的使用导向价值理论框架,从哲学与经济学的角度诠释了图书馆信息服务的价值。

以实际案例分析图书馆某一资源或服务的成本效益。Gary w.White等将成本效益分析应用于电子资源的评估,以来源于ABI/Inform数据库的原文传递量为依据进行了案例分析。Karin de Jager以图书借阅量为依据,从高校图书馆对学生的影响角度论述了图书馆的效益。

依据定性评估体系研究图书馆的效益。Chades Oppenheim等依据英国的定性评估体系,从图书馆投入与机构等级之间的关系研究了图书馆的效益。

对未来图书馆绩效评估的发展方向提出设想。John Lehner提出两个发展方向:①可以借鉴公共图书馆已经构建的一系列ROI测算模型、方法;②扩展研究范围,将图书馆支出与学校的相关成果结合起来,如学生成绩、教师对于图书馆服务的满意度、教师留职率等。

2.2多角度的定量评估研究

国外学者从多个角度对图书馆的投资回报开展了定量评估。Mezick从图书馆支出与在校学生率的关系角度测算了图书馆的投资回报率。其中,图书馆方面的数据来源于美国研究图书馆协会和美国大学与研究图书馆协会,在校学生率数据来源于国家教育统计中心的高等教育综合数据系统。

Shim Wonsik运用数据包络分析法(DEA)从图书流通借阅量的角度对ARL成员中的95所学术研究型图书馆的投入产出率进行了计算。在数据的获取方面,采用Association of Research Libraries 1996、1997两年的年度统计数据。

随着经济学中的ROI测算模型被公共图书馆广泛应用,高校图书馆也在不断探索以货币形式体现自身的价值,其中颇具影响的项目为Lib.Value。该项目从2009年12月至2012年12月,为期3年,项目全称为“高校图书馆的价值、成就及投资回报”,由联邦博物馆图书馆服务局(IMLS)资助,项目组成员包括3所高校与美国研究图书馆协会的研究人员及图书馆员。项目的预期成果为适合于评估高校图书馆价值与ROI的测算模型、网络工具及方法以及在3所高校的实证研究结果。该项目的研究建立在早期的两项研究基础之上:

UIUC图书馆R01项目第一阶段。2006年,爱思唯尔公司与伊利诺伊大学厄本那香槟分校(UIUC)图书馆组成项目组,该项目的目标是为UIUC图书馆构建可以量化的测量模型。该项目采用的模型源自Outsell公司的Roger Strouse撰写的论文,利用该模型测算得出:2006年,每向UIUC图书馆投入1美元经费,获得4.38美元的收益。

UIUC图书馆ROI项目第二阶段。2009年12月,为了进一步验证UIUC图书馆项目的方法对于高校图书馆是否有广泛的适用性,项目组将这一方法扩展到8个不同国家的8个图书馆。研究发现,体现在资助经费上的投资回报率因机构使命的不同而不同,同时它还依赖于外部资助情况,其比率从1:1到1:15不等。

与Lib-Value项目同期开展的还有由英国联合信息系统委员会资助的“学术阅读与图书馆资源的价值调查”项目。该项目从2011年1月开始,为期一年。该项目由英国的6所高校参加,通过向6所高校发放调查问卷收集数据,该项目分为4个阶段进行,其中最后一个阶段将对此次调查的结果与Lib―Value项目的部分研究结果进行对比分析。

3国内高校图书馆研究现状

国内的相关研究起步相对较晚――20世纪80年代才开始有学者关注这一领域。

3.1 围绕多主题的定性评估研究

较早发表的论文为1985年文的“价值工程及其在大学图书馆的应用”,作者在该文中提出了大学图书馆价值工程计算通式。此后的发文量很少,基本都是从理论的角度对投资回报应用于高校图书馆进行探索性的思考,如李世兰用投入产出比的观点分析了高校图书馆发展缓慢的根本原因。21世纪以来,国内相关研究逐渐增多,主要围绕以下几个主题:

电子资源的投资回报评估。有学者从理论的角度对电子资源进行了投资回报分析,如钟丽华讨论了采购全文电子数据库时进行成本效益分析的有关基准、成本的计算方法、收益的组成项目及比重、评分方法、执行分析工作的机制及人员。李正兰等分析了高校图书馆数字馆藏成本的组成形式,提出可以采用引文分析法、读者调查法等对无形效益进行衡量。

有学者采用了对比分析与数据统计相结合的方法,如任红娟认为可以采用传统印刷资源与电子资源的成本效益定性对比分析和电子资源的利用统计分析共同进行电子资源的经济核算。

有学者从理论上构建了R01模型,如金洁琴等卡勾

建了电子资源ROI测算通式,并对其中的参数值进行了分析。

构建图书馆投入――产出绩效评估体系,向林芳提出根据一定的构建原则,电子资源的投入指标与产出指标共同构成电子资源投入产出绩效评价指标体系。

探讨联盟采购资源的投入产出。随着地区性与国家性联盟采购的日益发展与成熟,越来越多的学者开始关注联盟采购的投资回报,如史永强等探讨了TALIS集团采购的电子资源的投入产出。

3.2相对匮乏的定量评估研究

国内的定量评估研究相对较少,比较有代表性的为“基于DEA模型的图书馆效益评估研究”。作者金婷提出了高校图书馆效益评估指标体系和评估模型,收集全国10个理工类高校图书馆在2008年的相关指标数据,运用层次分析法及熵值法相结合组合赋权法对指标体系赋权,并计算出综合指标数据,再用数据包络分析法得出各图书馆在2008年的效益情况――投入冗余量与产出不足量。

4国内外研究对比分析

4.1 国内外在研究方式上存在着差距

国外的许多研究是由专业机构发起的,联合了多所高校共同参与,而且还包括其他领域的专家、学者,并以问卷调查、访谈等多种形式获取充分的第一手数据,从而深入开展实证研究。同时,各项目之间互相比较、彼此借鉴,具有一定的持续性。针对项目的研究成果还会进一步展开验证。

国内的研究,更多地是出于学者自身的研究行为,团队研究力度明显不足,而且大部分属于理论层次的定性分析。不过,近几年来国内也相继有学者开始在理论研究的基础之上进一步开展实证研究。

此外,国外的某些用于研究的数据往往可以通过国家的权威统计机构或专业学协会组织获取,而国内则鲜有此方面的标准数据。

4.2 国外对于图书馆回报的界定范围更为宽泛

在对图书馆投入的界定上,国内外都是比较明确的,基本包括:订购成本、硬件投入成本及软件投入成本等。在对回报的界定上,国内图书馆将图书馆的直接经济收入、图书馆利用率、用户规模、用户满意度、学校的科研成果及获得的项目经费等纳入回报范畴。相对于国内,国外的回报界定则更为宽泛,扩展到与大学相关的一系列指标,如学生的入学数、在校率、毕业率、学生成就以及学校的声誉和威望等。

4.3 国内外的研究视角高度不同

国内的相关研究,大多是站在图书馆的视角进行价值评估的。国外则把图书馆价值评估上升到与学校的使命紧密联系起来,而且用学校使命引领图书馆的评估,通过评估证明图书馆自身对于学校发展的贡献。

4.4 国内外的定量研究都存在局限性

国内外都有学者采用DEA方法测算了图书馆的投资回报率。采用该方法的优势在于它可以把多种投入和多种产出转化为效率比率的分子和分母,而不需要转换成相同的单位。但该测算方法并未包含用户满意度这一指标。

此外,国外项目组还从大学对图书馆投入所产生的资助经费回报的角度,构建了ROI测算公式,公式中部分参数通过问卷调查的形式获取,通过计算以货币的形式得出具体的投资回报率。但该测算公式的回报参数仅涉及到获资助项目这一指标,对于评估图书馆的价值显然是不全面的。

4.5 国内外定性评估研究居多,国内起步较晚

在国内外的相关研究中,大部分学者都采用了定性评估研究方法。通过对比可以发现,国外研究的起步明显早于国内,其开展研究的时间跨度较大,且随着时间的推进,其研究内容有一个循序渐进的演变过程。国内早期的成果较少,直至21世纪以来才显现出较集中的研究趋势,且随着数字化、信息化的时展,更多地聚焦于电子资源的价值评估。

5针对高校图书馆评估投资回报率的几点思考

5.1加强实证研究,开展团队合作

在实证研究方面,公共图书馆领先于高校图书馆,国外高校图书馆领先于国内高校图书馆。但目前公共图书馆通常采用的ROI评估方法难以直接移植到高校图书馆,高校图书馆还需要不断探索适合自身的测算方法。国内高校图书馆可以充分借鉴国外开展的实证研究方式,联合多所学校、多领域专家形成研究团队,共同协作开展实证调研,使研究成果更具有普适性及可操作性。

5.2 以货币形式衡量高校图书馆价值任重道远

目前,国内外的学者都在积极探索以定量化的方式衡量图书馆的投资回报率,特别是国外学者尝试着从经济学的角度进行定量评估。已构建的模型或工具还不足以全方位地揭示图书馆的价值,尤其是图书馆的资源与服务给用户带来的隐性效益,如对学生学习理解能力的增进、对教师教学质量的提高乃至对所有用户信息素养的提升,这些目前都还无法以财务术语定量评估。将图书馆这一学术服务机构以市场经济中的成本利润加以衡量仍是一个有待攻克的难题,需要图书馆界、经济学界的共同努力。

5.3 投资回报率的评估应与学校整体使命联系起来

高校图书馆的投资回报评估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由于其承担着支持学校教学与科研的重任,不应将评估局限于图书馆的内部要素,应将其置身于与学校整体使命与目标相关联的大背景下,深入调研其对于学校的贡献作用。这样不仅能充分彰显图书馆自身的价值,而且可以在学校使命的引领下不断拓展图书馆的职能与服务,从而达到自身价值的进一步提升。

参考文献:

第4篇:项目投资回报方式范文

【关键词】项目融资;BOT模式;基础设施

一、BOT模式概述

(一)BOT项目融资的主要形式

1、标准BOT,即建设-经营-移交。私人财团或国外财团自己融资来设计、建设基础设施项目,项目开发商根据事先约定经营一段时期以收回投资。经营期满,项目所有权和经营权将被转让给东道国政府。

2、BOOT,即建设-拥有-经营-转让。具体是指由私营部门融资建设基础设施项目,项目建成后在规定的期限内拥有项目的所有权并进行经营,经营期满后,将项目移交给政府部门的一种融资方式。

3、BOO,即建设-拥有-运营。具体是指私营部门根据政府赋予的特许权,建设并经营某项基础设施。但是,并不在—定时期后将该项目移交给政府部门。

4、BOOST,即建设-拥有-运营-补贴-移交。

5、BT,即建设一移交。具体是指项目建成后立即移交,可按项目的收购价格分期付款。

6、BTO,即建设-转让-经营。对于关系到国家安全的产业如通讯业、为了保证国家信息的安全性,项目建成后,并不交由外国投资者经营,而是将所有权转让给东道国政府,由东道国经营通讯的垄断公司经营,或与项目开发商共同经营项目。

7、BLT,即建设-租赁-移交。具体是指政府出让项目建设权,在项目运营期内政府成为项目的租赁人,私营部门成为项目的承租人,租赁期满结束后,所有资产再移交给政府公共部门的一种融资方式。

(二)BOT模式的参与者

1、项目发起人。项目发起人拥有股东大会的投票权,以及特许协议中列出的资产转让条款所表明的权力,即当政府有意转让资产时,股东拥有除债权人之外的第二优先权,从而保证项目公司不被怀有敌意的人控制,保护项目发起人的利益。

2、政府。政府是BOT项目成功与否的最关键角色之一,政府对于BOT的态度以及在BOT项目实施过程中给予的支持将直接影响项目的成败。

3、债权人。债权人应提供项目公司所需的所有贷款,并按照协议规定的时间、方式支付。当政府计划转让资产或进行资产抵押时,债权人拥有获取资产和抵押权的第一优先权,债权人可以获得合理收益。

4、建筑发起人。建筑发起人拥强大的建设队伍和先进的技术,并且能够按规定的期限完成建设任务。

5、保险公司。保险公司的责任是对项目中各个角色不愿承担的风险进行保险,包括建筑商风险、业务中断风险、整体责任风险、政治风险(战争、财产充公等)等等。

6、供应商。由于在特许期限内,供应商必须具有良好的信誉和较强而稳定的盈利能力,能提供至少不短于还贷期的一段时间内的燃料(原料),其供应价格应在供应协议中明确注明,并由政府和金融机构对供应商进行担保。

7、运营商。运营商必须是BOT项目的专长者,既有较强的管理技术和管理水平,也有此类项目较丰富的管理经验。运营商负责项目建成后的运营管理,项目公司与运营商应签订长期合同,保持项目运营管理的连续性。

(三)BOT模式实施步骤

BOT模式实施步骤:确立项目-招投标-成立项目公司-项目融资-项目建设-项目管理-项目移交。

1、项目发起方成立项目专设公司(项目公司),专设公司同东道国政府或有关政府部门达成项目特许协议。

2、项目公司与建设承包商签署建设合同,并得到建筑商和设备供应商的保险公司的担保。专设公司与项目运营承包商签署项目经营协议。

3、项目公司与商业银行签订贷款协议或与出口信贷银行签订买方信贷协议。

4、进入经营阶段后,项目公司把项目收入转移给一个担保信托。担保信托再把这部分收入用于偿还银行贷款。

二、我国基础设施建设中运用BOT融资模式存在的主要问题

虽然我国利用BOT模式创造了很多奇迹,问题就在于新建的BOT建设项目,一般是厂网分开建设的。我国的BOT模式在我国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中的运用难免出现一些问题,具体表现在以下方面:

(一)政策不明确、法律不健全

BOT模式需要有专门的法律规定及制度体系来支持,但到目前为止我国仍未颁布正式的BOT法,而仅用一般的外资法或几个单行条例来规范它。在现有的法律框架内,许多问题得不到有效解决,一定程度上阻碍了BOT项目的顺利实施。

(二)风险分配不均

在BOT项目谈判中,风险分配是争论的焦点问题。由于国内市场风险的不确定性,投资方希望与政府签订一份长期销售协议或保证最低收入的项目购买协议。而由于我国政府在BOT项目中的地位比较超脱,往往比投资方承担更小的风险。

(三)外商投资回报无法兑现

外商投资回报无法兑现己成为外商在中国投资BOT项目的首要风险。在基础设施特许经营中,如何确定合理的投资回报率是政府和投资者特别关心的问题。目前我国城市基础设施的建设和运营市场化进展缓慢,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合理的投资回报问题没有解决,这不仅会影响现有BOT项目的进行,也会限制未来BOT项目的发展。

(四)发展环境制约因素较多

首先,人才资源匮乏。BOT方式作为一种新型的项目组织管理办法,在项目实施的各个环节都有一套独特的运行规则和方法,需要有专门的人员来实施,这是保证BOT项目顺利执行的基本条件。而我国BOT领域的专业人员相当匮乏。其次,我国的融资环境存在着投资信息不足,信息渠道不顺畅的问题,这对BOT项目的成功运作亦产生了一定的负面影响。

三、BOT项目融资模式在我国基础设施建设中运用的政策建议

(一)创造良好的政策法律环境

目前,BOT融资模式在我国有了较多的试点,积累了一定的经验,而且随着我国市场经济地位的巩固,建立健全具有中国特色的BOT法律法规体系具有了良好的基础。

(二)正确定位政府角色

在对BOT项目合同的履行上,政府与投资方处于平等的法律地位。但是我们不可否认,政府是处于主导地位的,因此在双方合同的制定上应尽量详实,明确双方的责、权、利。

(三)合理确定投资回报率

在BOT项目中,投资方为保证项目公司的盈利能力,必然要求政府提供固定投资回报率,而我国有关法律是不允许政府为投资回报率做出保证的。

参考文献:

第5篇:项目投资回报方式范文

关键词:地铁ppp模式票价政策实证分析

在承办2008年奥运会的背景下,北京地铁迎来了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到2008年,力争新增城市轨道交通线路15 6km,总里程达到251km,地铁在城市客运出行量中的比例达到10%以卜。此外,还将建设昌平、良乡、顺义三条城郊铁路,使北京轨道交通运营总里程超过300 km,总投资规模超过638亿元。巨额资金需求对传统的地铁投融资管理体制提出了空前的挑战。

为拓展地铁项目融资渠道,提高建设和运营效率,减轻市政府财政负担,按照北京市政府在市政公用行业引入多元化投资、推进市场化运作的政策精神,北京地铁参照国际惯例,探索研究了采用公私合作模式投资建设和运营北京地铁新线的方案。公私合作模式(PPP模式,Public & Private Partnership)是国际上城市轨道交通等基础设施领域新兴的一种特许经营模式,目前在英国、阿根廷、巴西等国家都有一些成功的案例。

由于PPP模式在我国地铁等基础设施领域尚属新生事物,在具体实践过程中,地铁项目市场化过程中的政府管制模式的优化与选择,成为地铁项目实现PPP模式运作的前提条件;而地铁定价问题由于是直接决定投资项日的价值评估,成为投资者对政府管制最关心的问题。笔者作为北京地铁市场化改革和PPP运作实践的一线工作者,从经济学和公共管理学的角度,结合北京地铁实际情况,分析了票价问题在PPP运作中的作用,尝试确定我国地铁票价管制模式取向,为建立完善适合我国国情的市场化地铁票价政策做出努力。

1 PPP运作对政府管制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像其他公用事业一样,从经济学的角度看,地铁也属于自然垄断行业。这种行业实行市场化改革后,并没有消除其白然垄断属性;同时,由于实行PPP运作后,地铁行业的经营主体从单一国有制转变为多种所有制,政府就不能像改革前那样,用“一竿子插到底”的方式直接干预地铁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而必须依照一定的游戏规则,对地铁行业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管制。

传统经济理论认为,由技术绎济特性所决定,地铁行业只能由一家或极少数几家企业垄断经营,市场竞争机制不能发挥作用,是市场失灵的一个典型领域。而以社会公共利益为重要经营目标的国有企业则是对付这种市场失灵的最有效手段,并在地铁行业实行政企合的管制体制,政府既是地铁行业管制政策的制定者,也是地铁行业的实际经营者(这就是我们目前的体制)。在这种管制体制下,通常采取简单的、直接的管制方式,政府在制定价格时其有相当的主观随意性。但理论与实践证明,国有企业垄断经营必然导致低效率现象。因此,从20世纪80年代以来,世界各国都在不同程度上对地铁行业实行市场化改革,相当数量的社会投资者进人地铁行业,成为其经营主体。这样,就对政府管理方式水平提出改革的要求。

从先行改革国家的政府管制实践看,地铁行业实行市场化改革后,不但不能消除政府管制,而且在许多方面要加强政府管制。这是因为,社会投资者要以利益最大化为经营日标,怎样既为投资者保证其合理的投资回报率创造条件,又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使地铁票价控制在社会居民承受能力的范围内,有效地实现两者的动态均衡,这是政府管制者必然面临的新问题。可见,市场化改革后,地铁行业的政府管制问题将变得更为复杂,更富有挑战性。这在客观上要求深化我国目前的地铁行业的政府体制改革,不断进行管制方式创新。

2 PPP运作下票价管制的政策目标必须明确

地铁行业的管制票价水平不仅与地铁运营企业的利润水平密切相关,而且会直接影响新企业进入地铁行业的预期利益。因此,票价管制政策是地铁市场化改革过程中政府管制政策的核心内容。政府要制定科学的票价管制政策,必须明确票价管制的基本目标。

地铁票价管制的政策目标体现着政府对票价管制的偏好,它是政府制定管制票价的指导思想和主要政策依据。从整体、长期的角度看,促进社会分配效率、激励地铁运营企业提高运营效率、维护运营企业发展潜力、充分考虑居民收入承受能力,应是价格管制的四大政策日标。

(1)地铁通常由一家或极少数几家企业垄断经营,由干这此企业拥有市场l断地位,如果不存在任何外部约束机制,它们就成为市场价格的制定者而不是价格接受者,就有可能通过制定垄断价格,把一部分消费者剩余转化为生产者剩余,从而扭曲分配效率。这就要求政府对地铁票价实行管制,以促进社会分配效率。

(2)政府通过一定的票价管制政策与措施,建立一种鼓励竞争的激励机制,以刺激地铁运营企业提高运营效率。囚此,价格管制作为一种重要的管制手段,其管制功能不仅仅是通过制定最高管制价格,以保护消费者利益,实现分配效率,而且要刺激运营企业优化生产要素组合,充分利用规模经济,不断进行技术革新和管理创新,努力实现最大运营效率。

(3)地铁行业具有投资额大、投资回报期长的特点,而目_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对轨道交通的需求具有一种加速增长的趋势。为适应这种大规模的、不断增长的需求,要求地铁行业的纤营企业不断追加投资,以提高交通服务供给能力。这就需要政府在制定票价管制政策时,考虑到使企业具有一定的自我积累、不断进行大规模投资的能力。

(4)地铁的公共交通属性,决定了其票价水平的制定必须考虑居民收入承受能力。通过对城市居民收入状况和消费结构的统计分析,可以推算出所在城市居民交通支出的承受能力,从而为制定合理的票价提供

上限值。任何超出居民承受能力的票价,都会极人地削弱地铁的吸引力。

3 PPP运作下票价管制模型的选择

票价政策的核心就是选择合适的定价方式,井以科学的票价管制模型作为定价的重要依据。

目前,国际上存在两种典型的票价管制模型,即美国的投资回报率票价管制模型和关国的最高限价管制模型[1]。美国的票价管制模型是通过对投资回报率的直接控制而间接管制票价,其理论依据是:地铁行业需要足够的投资,用投资回报率票价管制模型有利于鼓励企业投资。但是,这种模型也存在明显的缺陷。

(1)企业在一定时期内按照固定的投资回报率定价,几乎不存在政府管制对提高效率的激励机制。

(2)由干投资回报率的基数是企业所用的资本,这就会刺激企业通过增加资本投人而取得更多的利润,所以这种票价管制模型会产生A-J效应①,企业过度投资会增加运营成本,降低运营效率。

(3)政府和运营商不仅要就投资回报率的水平问题做反复的讨价还价,而且管制者还要为正确计量投资回报率的基数大伤脑筋。

英国试图通过直接管制票价,以避免美国投资回报率票价管制模型的上述不足。英国基于通货膨胀的CPI②士X,票价管制模型的基本优点是:在一定时期内固定票价的上涨幅度,使企业只有通过降低成本才能取得较多的利润。同时,票价管制限制了企业的利润率,促使企业对生产要素实行优化组合,但不至丁出现在投资回报率票价管制下过度资本密集化的现象。此外,从以下几个方面看,英国的票价管制模型也相当简便。

(1)票价管制模型并不需要详细评估企业的固定资产、生产能力、技术革新、销售额等变化情况。

(2) 3~5年作为一个票价调整周期,这种中期的调整周期具有合理性:如果调整周期太长,票价就会受许多不确定因素的影响;反之,若调整周期太短,就显得票价管制太滥,使地铁运营企业缺乏对政府管制的可信性。

(3)管制者希望地铁运营商形成一个合理的票价结构,使服务的价格能较好地反映成本。管制者确实也有权力要求运营商通过不断调整,使票价结构合理化。但这种票价管制模型只控制最高综合票价水平,并不是特定的票价结构。

(4)票价管制模型并不直接控制运营企业的利润。地铁运营商在给定的最高限价下,有利润最大化的自由,企业可以通过优化生产要素组合、技术创新等手段降低成本,取得更多的利润。

因此,从理论上分析,美国的投资回报率票价管制模型与英国的最高限价管制模型具有根本性的差别,表现为:从利润水平管制到票价水平管制的转换,将会产生风险与利益在企业和消费者之间的转移,在投资回报率票价管制下,消费者是提高成本引起的风险与降低成本带来的利益的承受者;而在最高限价管制下,这种风险与利益都由企业来承担和享受[2]。这也就是说,在投资回报率票价管制下,消费者只能通过运营商降低成本才能获得利益,但运营商却没有降低成本的动力,因为企业只有通过提高投资回报率水平或扩大投资基数才能取得更多的利润;而在价格水平管制下,由于企业受到最高限价的制约,它们只有通过降低成本才能取得较多的利润。因此,相比较而言,英国的票价管制模型会对企业提高生产效率产生更大的激励。

4 北京地铁票价政策的取向及实证分析

第6篇:项目投资回报方式范文

由于目前情势紧张,而且记录显示大规模系统的投资回报率和附加价值都不是特别好,因此,在对待IT项目所带来的商业利益时,大型机构正采取一种更加谨慎的态度,也就不足为怪了。要取得成功,CIO们必须用分分厘厘的经济收益来论证这些费用带来的利益。

然后就产生了一种这样的感觉,即除非该项目很便宜、能削减成本,而且IT部门愿意为这些节约的实现负责,否则决不能拿着它去见财务经理。但是,在对超出该模型的IT项目进行大规模投资时,有一些值得考虑的问题。

首先,财务经理并非都是斤斤计较的企图掌控财务报表。其次,真正聪明的公司认识到,并非所有的技术都能在先期带来“X”美元的投资回报(ROI)。比如,由于数据基于实时整合的财务报表,而非分散的系统,你做出的商业决定更好了,你如何对此定价?

而且,如果公司在整理数据方面花的时间少了,在分析数据和进行商业决策方面花的时间多了,要明确这种回报的具体数额就会很困难。IT决策制定者们总是用成本和现金投资回报作为第一位的考虑要素,但是,在技术方面的投资也与是决策和效率息息相关的。

LikhitWagle是IBM咨询公司的战略咨询合伙人,伦敦金融时报100股指数和财富500强的公司都是他的工作对象,他开始注意到,公司处理大规模IT投资的方式发生了极大的变化。“许多公司仍然在寻找切实的结果和确定的财务收益,”他说,“但是,最成功的公司不是在经济形势差时削减成本,形势好时提高收益,而总是把兼顾两者作为一种核心竞争力。”

财务经理,特别是科技公司的财务经理同意这一点。“财务经理看的是公司所有者的成本,而非仅仅是成本,”惠普英国公司首席执行官、以前康柏欧洲的财务总监StephenGill说。而的财务总监DavidHowell声明,他公司每年1亿5000万的IT费用不只是为了削减费用和增加效率。

“我们认为它创造了竞争优势,”他说,“这不是精于计算的人的思维,而是那些把IT看作是创造所有者价值的必要因素的商业决策者的思维。”所以CIO们的诀窍是从这些方面把IT投资带来的机会展现给财务总监,即在考虑立竿见影的经济回报的同时,也把投资的商业产出考虑进去。

正如PeopleSoft的首席财务官KevinParker所透露的,IT设备的外部供应商们在吸引财务总监的注意方面找到了灵感。“我现在会和一个个CFO谈过来,”他说,“他们的IT人员把决定交给CFO批准,而通常CFO会说,除非和我谈一次,否则他什么也不会做。”

甲骨文和微软英国公司的财务总监也声称他们花了大量时间与其客户的财务总监谈话。对于那些拿着投资计划去见本公司财务总监的CIO们,TelcoThus的财务总监JohnMacguire提出了一些建议。

第7篇:项目投资回报方式范文

摘要:ppp模式在我国城市轨道等基础设施行业仍属新生事物,这种新模式对政府管制提出新的要求,本文针对政府管制中最关键的地铁票价政策进行了深入,指出现行票价管制实践中存在的,提出票价管制中政策目标、管制方式和管制模型的选择,进行了相应的实证分析并提出了ppp模式下票价政策的建议方案。 关键词:地铁ppp模式票价政策实证分析 在承办2008年奥运会的背景下,北京轨道(以下简称“地铁”)迎来了前所未有的机遇。到2008年,力争新增城市轨道交通线路156公里,总里程达到251公里,地铁在城市客运出行量中的比例达到10%以上。此外,还将建设昌平、良乡、顺义三条城郊铁路,使北京轨道交通运营总里程超过300公里,总投资规模超过638亿元。巨额资金需求对传统的地铁投融资管理体制提出了空前的挑战。为拓展地铁项目融资渠道,提高建设和运营效率,减轻市政府财政负担,按照北京市政府在市政公用行业引入多元化投资、推进市场化运作的政策精神,北京地铁参照国际惯例,率先了采用公私合作模式投资建设和运营北京地铁新线的方案。公私合作模式(ppp模式,public&privatepartnership)是国际上城市轨道交通等基础设施领域新兴的一种特许经营模式,在英国、阿根廷、巴西等国家都有一些成功的案例。 由于ppp模式在我国地铁等基础设施领域尚属新生事物,在具体实践过程中,地铁项目市场化过程中的政府管制模式的优化与选择,成为地铁项目实现ppp模式运作的前提条件;而地铁定价问题由于是直接决定投资项目的价值评估,成为投资者对政府管制最关心的问题。笔者作为地铁市场化改革和ppp运作实践的一线工作者,从学和公共管的角度,分析票价问题在ppp运作中的作用,尝试确定我国地铁票价管制模式取向,为建立完善适合我国国情的市场化地铁票价政策做出努力。 1地铁票价管制现状分析 地铁属于大型基础设施项目,与公众的生活密切相关,且在运营上具有垄断的特点,这就决定了政府必须对地铁票价进行管制。根据《价格法》等相关法规的规定,地铁票价属于政府定价范围,并实行政府价格决策听证制度。目前我国地铁定价和听证程序如下: 1)由地铁运营商根据需要制定票价机制和票价水平,并向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提交定价书面申请报告。 2)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价格主管部门对申请报告进行初步审查、核实,并对合乎听证条件的组织进行票价听证。 3)市政府进行定价决策时要充分考虑听证结果,协调申请单位根据需要调整价格,必要时可以重新组织听证。 4)价格主管部门公布地铁票价,并对票价执行情况进行监测和跟踪调查。北京从1971年一线地铁开始试运营以来,票价体系可以概括为三个阶段: 上海从1993年4月地铁1号线一期工程通车至今,票价体系可概括为四个阶段: 综合来看,目前我国的地铁票价管制模式存在以下几个问题: 1)政府定价缺乏预期和弹性,信息传导机制不畅。地铁票价的制定是调节公众、政府和地铁公司三方利益的重要因素,地铁票价的水平则是地铁客流量的主要因素。就目前票价相关政策和国内各城市地铁历次调价的情况看,政府定价缺乏预期,无法对政府定价的原则、目标以及调价的水平进行合理的预期,更无法根据市场承受能力及时制定或调整票价,也就无法体现地铁票价对调节地铁客流量的作用。地铁运营商应是最了解地铁市场状况的一方,应在一定程度上给予其定价的权利,发挥地铁票价的弹性作用。 2)政府调价滞后于市场情况,造成对公众和企业的不利影响。过长的调价周期不符合经济发展的渐进。由于几次调价均滞后于经济的发展状况,调价周期过长,单次调价的幅度过高,超过了公众对地铁票价调整的心理预期,也就直接造成了票价上涨幅度过大带来的客流量大幅度下降,进而影响了企业的票款收入,降低了地铁运营效率,增加了企业和政府财政的负担。 3)现行票价政策下财政补贴风险很大。由于地铁项目投资额巨大,投资风险很大,仅靠地铁项目本身无法实现盈利,因此需要依赖于政府财政的支持才能满足投资者对投资回报的要求。而票价水平又直接影响地铁运营商财务状况,在现行政府定价的政策下,地铁运营商无法合理的预期未来项目收益,而运营期内对票价的不可控性也大大降低了运营商对地铁市场进而对自身财务状况的调控能力,因此在引入社会投资者的同时其必然会保守的预测项目前景而最大限度要求财政补贴的支持,加大了政府财政补贴的风险。4)现行票价政策无法适应基础设施投融资改革大环境的需要。市政府于2003年12月12日批转市发展改革委《关于本市深化城市基础设施投融资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京政发[2003]30号),明确提出以地铁四号线的建设和运营面向社会投资者招标为试点,深化基础设施投融资体制改革。在地铁项目市场化运作中,社会投资者必然对定价政策的公开、公平、效率等原则提出更高的要求,

也会要求一定程度上的定价自主权以增强其对项目前景的合理预期。 2地铁票价管制目标的确定 地铁行业的管制票价水平不仅与地铁运营企业的利润水平密切相关,而且会直接影响新企业进入地铁行业的预期利益。因此,票价管制政策是地铁建设和运营市场化改革过程中政府管制政策的核心。政府要制定的票价管制政策,必须明确票价管制的基本目标。 地铁票价管制的政策目标体现着政府对票价管制的偏好,它是政府制定管制票价的指导思想和主要政策依据。从整体、长期的角度看,促进社会分配效率、激励地铁运营企业提高运营效率、维护运营企业发展潜力、充分考虑居民收入承受能力应是价格管制的四大政策目标。 1)地铁通常由一家或极少数几家企业垄断经营,由于这些企业拥有市场垄断地位,如果不存在任何外部约束机制,它们就成为市场价格的制定者而不是价格接受者,就有可能通过制定垄断价格,把一部分消费者剩余转化为生产者剩余,从而扭曲分配效率。这就要求政府对地铁票价实行管制,以促进社会分配效率。2)政府通过一定的票价管制政策与措施,建立一种鼓励竞争的激励机制,以刺激地铁运营企业提高运营效率。因此,价格管制作为一种重要的管制手段,其管制功能不仅仅是通过制定最高管制价格,以保护消费者利益,实现分配效率,而且要刺激运营企业优化生产要素组合,充分利用规模经济,不断进行技术革新和管理创新,努力实现最大运营效率。 3)地铁行业具有投资额大、投资回报期长的特点,而且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对轨道交通的需求具有一种加速增长的趋势。为适应这种大规模的、不断增长的需求,要求地铁行业的经营企业不断追加投资,以提高交通服务供给能力。这就需要政府在制定票价管制政策时,考虑到使企业具有一定的自我积累、不断进行大规模投资的能力。 4)地铁的公共交通属性,决定了其票价水平的制订必须考虑居民收入承受能力。制定地铁票价时必须考虑居民的出行习惯和交通支出占可支配收入的比例。通过对城市居民收入状况和消费结构的统计分析,可以推算出所在城市居民交通支出的承受能力,从而为制定合理的票价提供上限值。 3地铁票价定价方式的选择 ppp运作模式下地铁票价制定的政策目标确定以后,还需要考虑的就是定价的方式和程序。从国内外公用设施行业的市场化实践过程中看,定价方式大致可分为事前竞价和事后介入两种。 所谓事前竞价是指在公用事业特许权招标的过程中,以地铁票价或者特许经营权作为评标标的选择投资者或经营者的方式。如果以地铁票价为评标标的,则出价最低者中标;如果以特许经营权为标的,则出价最高者中标。后一种做法,现在一般是被否定的。因为如果政府只是对特许权公开招标而不对票价进行管制,那么企业中标后就会按地铁垄断价格进行定价。事前竞价的优点就是引入了竞争机制,但这种定价方式的缺点则是: (1)对服务质量的判断很复杂时不适用。在服务质量不易判断的情况下,最低价出价有可能影响服务质量。 (2)容易产生缔约后机会主义,即先低价进入后再谈判。企业有可能在竞标时以低价进入,一旦进入后企业就有了在位者的优势,企业投了很多钱,可以与政府进行讨价还价,同时,相关政府官员即使发现错了,也不愿承认。 威廉森《资本主义经济制度》中有一个美国亚特兰大市的关于有线电视的竞标,就是这样一个例子,它的价格是很低的,又没有按期完成,后来又变相抬价,政府都容忍了。所谓事后介入是指当消费者对地铁票价产生抱怨时,政府管制部门介入。德国公用设施行业的定价一般采取这种方式,政府在事前对公用事业不做价格管制,如果消费者对价格报怨,政府将介入。这样的安排有一定的合理性。有时垄断企业并不见得一定要把价格定得很高。 因为定得过高会吓走很多消费者,尤其是在价格可调性比较大的情况下。如果价格提高一点,就会吓跑一大批消费者。尤其地铁行业不是绝对垄断的,它与其他城市公共交通方式,如公共汽车、出租车等,是互相竞争的,因此会受到竞争的制约,所以定价过高对地铁运营企业自己来讲也是一种损失。由于有政府的事后介入,地铁运营企业面临巨大的无形压力,而且政府的介入可能对其它企业有示范效力。政府事后介入的做法有一个好处,确实无需政府管制的行业就无需政府再事先介入,节约了大量政府行政费用。但是它也有局性限。一是局限于小的公用事业,相对而言不适用于相对较大的公用事业。如果公用事业影响范围比较大,政府事前不介入,一旦出现问题,将比较严重。二是政府事后介入的做法,要求供需双方的力量相对比较均衡。在德国,有很多消费者协会,他们在与垄断企业谈判时比较有实力,约束了垄断企业。考虑到地铁行业牵涉面广,与城市居民生活密切相关,以及我国公共交通领域的消费者协会社会影响力弱小等方面。笔者认为我国地铁票价的制定还是采取事前竞价的方式比较妥当。 4地铁票价管制模型的选择 目前,国际上存在

两种典型的票价管制模型,即美国的投资回报率票价管制模型和英国的最高限价管制模型[1]。美国的票价管制模型是通过对投资回报率的直接控制而间接管制票价。其依据是,地铁行业需要足够的投资,用投资回报率票价管制模型有利于鼓励企业投资。但这种模型也存在明显的缺陷:(1)企业在一定时期内按照固定的投资回报率定价,几乎不存在政府管制对提高效率的激励机制;(2)由于投资回报率的基数是企业所用的资本,这就会刺激企业通过增加资本投入而取得更多的利润,所以这种票价管制模型会产生a—j效应[2],企业过度投资会增加运营成本,降低运营效率; (3)政府和运营商不仅要就投资回报率的水平问题做反复的讨价还价,而且管制者还要为正确计量投资回报率的基数大伤脑筋。 英国试图通过直接管制票价以避免美国投资回报率票价管制模型的上述不足。英国基于通货膨胀的cpi[3]±x[4],票价管制模型的基本优点是:在一定时期内固定票价的上涨幅度,使企业只有通过降低成本才能取得较多的利润。同时,票价管制限制了企业的利润率,促使企业对生产要素实行优化组合,但不至于出现在投资回报率票价管制下过度资本密集化的现象。此外,从以下几个方面看,英国的票价管制模型也相当简便。 (1)这种票价管制模型并不需要详细评估的固定资产、生产能力、技术革新、销售额等变化情况。(2)3~5年作为一个票价调整周期。这种中期的调整周期具有合理性:如果调整周期太长,票价就会受许多不确定因素的;反之,若调整周期太短,就显得票价管制太滥,使地铁运营企业缺乏对政府管制的可信性。 (3)管制者希望地铁运营商形成一个合理的票价结构,使服务的价格能较好地反映成本。管制者确实也有权力要求运营商通过不断调整,使票价结构合理化。但这种票价管制模型只控制最高综合票价水平,并不是特定的票价结构。 (4)这种票价管制模型并不直接控制运营企业的利润。地铁运营商在给定的最高限价下,有利润最大化的自由,企业可以通过优化生产要素组合、技术创新等手段降低成本,取得更多的利润。因此,从上,美国的投资回报率票价管制模型与英国的最高限价管制模型具有根本性的差别,表现为:从利润水平管制到票价水平管制的转换,将会产生风险与利益在企业和消费者之间的转移,在投资回报率票价管制下,消费者是提高成本引起的风险与降低成本带来的利益的承受者;而在最高限价管制下,这种风险与利益都由企业来承担和享受[2]。这也就是说,在投资回报率票价管制下,消费者只能通过运营商降低成本才能获得利益,但运营商却没有降低成本的动力,因为企业只有通过提高投资回报率水平或扩大投资基数才能取得更多的利润;而在价格水平管制下,由于企业受到最高限价的制约,它们只有通过降低成本才能取得较多的利润。因此,相比较而言,英国的票价管制模型会对企业提高生产效率产生更大的激励。考虑到我国市场化程度尚不发达,商品和要素市场价格存在许多不完善的地方,而且目前地铁行业刚开始进行ppp运作,为了吸引投资者,地铁运营初期应该采用投资回报率模型定出起始票价,即在充分考虑运营商经营成本的基础上,保证社会投资者一定的投资回报率。 5北京地铁票价政策的建议方案及实证分析 1)ppp运作模式下建议的票价政策基于上述分析,提出以下我们认为当前比较适合国情的地铁票价政策方案,主要是:政府规定起始价格和随后年份的票价调整系数,即定出未来政府对地铁票价的限价水平,在该限价水平以下由运营商自己定价。 具体内容如下:(1)起始票价:以运营成本为基础,按照投资回报率管制模型确定起始票价,并并充分考虑居民收入承受能力,竞争线路的现有价格水平,以及其他城市地铁票价水平等因素。 (2)调价周期:考虑到我国属于家,发展速度较快,以及政府定价过程的权威性和行政成本,并结合我国地铁票价的情况,我们建议每3年调整一次。 (3)票价增长系数的确定有两种选择(但其本质是一样的,所以在下文的实证分析中只以第一种方法举例):一是直接借鉴英国的调价公式即年票价增长幅度不得高于当年的:cpi+x%[5]。之所以在cpi之外加一个补充调整系数,是考虑到地铁运营成本中人员工资的比例高达50%[6]左右这样的事实,而工资的刚性及高于cpi的增长率(见下图),要求票价增长在cpi之外应该额外考虑工资的实质增长。另外,还有运营商由于提高服务水平而额外实质增加的成本,以及其他一些不可预见的且不能被cpi涵盖的成本增加因素。二是考虑地铁运营中工资和电费的权重比较大,而且这两项费用的变动与cpi又不同步,特别是我国电价也是由政府管制的,所以在票价调整系数时,单独把这两项拿出来,其他费用仍按cpi来调:票价年调整系数=电价变化幅度×电费在票价收入中的权重+社会工资价格指数×工资福利费用在票价收入中权重+消费物价指数(cpi)×(1-电费在票价收入中的权重-工

资福利费用在票价收入中权重)。确定上述权重的基本原则和思路如下:由市政府物价主管部门聘请专业中介机构对地铁四号线的运营成本进行审计和考核,并确定各部分成本的权重。物价主管部门根据审核结果,并充分考虑票价政策的总体取向要求,合理确定各权重取值。 :lunwenwang.co

第8篇:项目投资回报方式范文

直投业务将有效改善券商的盈利模式

直接投资(Private Equity,PE)作为一种新型的买方业务,其实质是对非上市公司进行股权投资,通过运作企业公开上市或收购后退出并获得超额回报。为获取高额的投资回报,直接投资已成为西方投资银行自营投资的重要领域,以及最重要的买方业务之一,无论是就投资规模、还是收益水平而言,直接投资都贡献甚巨。以高盛为例,2006年直接投资业务净收入高达28.2亿美元,仅投资工商银行和三井住友,获益就达14.64亿美元,直接投资业务对公司净收益的贡献为15.4%;2006年末,高盛的直接投资余额高达33亿美元(不包括对工商银行和三井住友的投资),在自营投资中占比77%。高盛在我国境内的直投业务也早就开始布局,如2006年7月,高盛以3元/股收购了西部矿业3205万股股权,随着后者的大比例送转增以及派现,每股投资成本摊薄至0.34元。随着西部矿业成功上市,高盛的投资收益也暴增,按照西部矿业今年8月7日56.28元的收盘价计算,高盛的投资回报高达160多倍。

直接投资的开闸对于我国券商而言,其重要性不言而喻。首先是拓展了新的业务来源,提升了投资回报水平。统计表明,英美等成熟市场的直接投资年收益率一般在15%-40%之间。证券公司在承销、并购、投资管理等方面具备其他投资者所不具备的项目筛选、项目管理和资本运作能力,得益于此,证券公司从事直接投资业务,其投资回收期、投资回报水平要高于市场平均水平,因而保守预期券商开展直接投资业务的年收益率在30%-40%,对于投资能力和投行实力较强的券商而言,其收益率会更高。其次是提高了券商的投资能力,完善了投行产业链条,改善了券商的盈利结构。从投资业务来看,券商可以将投资领域扩充到非上市公司,能够分享非上市企业的高速成长,从而提升自有资金投资的回报率,分散投资风险:从投行业务来看,可以将产业链条延伸至私募股权融资,并介入到投资对象的公开发行、后续的再融资和并购等持续服务,从而打造横跨私募、IPO、再融资在内的完整的产业链,真正形成以客户为核心的投行业务模式,从投资对象开始起步时就提供全方位的金融服务,并随着投资对象的成长深层次地发掘和延伸客户潜在价值,从而成功实现从传统投行业务向新型投行业务的转型。

券商在直接投资方面有独特的竞争优势

券商作为资本市场的主要中介,其业务范围横跨资本市场的各个领域,是连接投融资双方的纽带和桥梁,这使得券商能够为企业的各个发展阶段提供综合性的证券市场中介服务。从这一点看,券商从事直接投资业务将具备其他机构无法替代的竞争优势。

首先,券商在直投项目储备和筛选上具备先天优势。自我国证券市场成立以来,国内券商共承销了1500多家企业的境内外发行上市,绝大多数券商都建立了研究部门,其业务涉及到国民经济的各个产业领域,在产业投资方面积累了丰富的产业研究、项目筛选和上市承销经验,建立了高素质专业人才队伍,在发掘项目资源上具备较强的专业优势;同时,建立了与客户广泛而深入的联系,储备了一大批优质的投行和并购项目资源,这样,凭借对行业和企业的深刻理解以及丰富的项目储备,券商能够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切入直投业务。

其次,券商能够利用自身的优势资源以及综合能力为直投对象提供全方位的投融资服务。从事直接投资业务不是单纯地为企业提供资金,而是要通过提供包括经营管理、公司治理与资本运作等在内的综合,加速企业的成长,而这些都是券商的业务范围,也恰恰都是券商所擅长的。这因为:第一,券商是资本密集型企业,而且拥有广泛的信息网络和资金渠道,积累了丰富的客户资源,其中不乏对直接投资项目有强烈偏好的投资者,既可以利用自身的资金优势开展直接投资,又可以通过引入其他机构投资者,为项目提供充裕的后续资金来源;第二,券商熟悉资本运营,能够为企业提供财务顾问、发行上市等金融服务,在公司的发展中,券商还可以持续利用其所有的客户资源,帮助企业寻找并购机会,协助企业以更有效的方式、更低的成本实现并购扩张:第三,券商还可以充当企业发展的战略顾问,帮助企业制定战略规划,健全公司治理,协助企业建立良好的内部控制体系。这种一体化、全方位的金融服务,既能加速投资对象的成长,提升投资对象的盈利能力,又能缩短自身的投资周期,提升投资回报率。

券商参与直接投资形式灵活多样

从境内外的经验来看,券商参与直接投资可采取子公司或基金的方式,形式较为灵活。首先,是设立控股子公司,以自有资金为基础进行直接投资。可以是全资控股或者是相对控股,或者是仅仅处于参股地位,而在证券公司层面,可以设立直接投资部负责直接投资业务的管理。由于子公司具有高度的独立性,与证券公司的风险隔离最彻底,将是券商目前开展直投业务的主要形式之一:其次,是发行产业投资基金,如以集合理财产品的形式发行标准化的投资品种,主要面向资金实力雄厚的产业投资机构以及保险公司等大型机构投资者私募发行,证券公司可以以自有资金认购部分份额并担任投资管理人,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通过对投资项目的筛选、价值评估、投资决策和投资管理,在促进投资对象发展的过程中谋求基金收益的最大化,最终通过IPO或并购转让等方式择机退出:第三,设立有限合伙公司,有限合伙制的优势在于能够充分调动管理层的积极性,使得管理层和股东之间的利益高度统一,有利推动企业发展。为此,券商开展直投业务也可以采用有限合伙公司形式。在有限合伙公司中,主要管理人员作为一般合伙人持有部分股份(如10%-20%),承担无限责任,负责管理整个基金,并按约定的比例(一般30-40%)参与收益分配;券商自身作为有限合伙人,持股比例占80%-90%,是主要出资人,但只承担有限责任,分享60%-70%收益。这样,既实现了风险的完全隔离,又可以鼓励管理层使用各种风险杠杆获得高额收益。

第9篇:项目投资回报方式范文

监督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

受诉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基本案情】

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扬州大学,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大学南路88号。

法定代表人:郭荣,该校校长。

被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南京高熊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北四卫头4号。

法定代表人:熊文正,该公司总经理。

2000年7月17日,扬州大学与南京高熊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熊公司)签订了一份合作协议,约定双方合作建设广陵学院。第一条“合作内容”:校园总投资规划预算1.8亿元。第二条“合作方式”:高熊公司扬州大学办理征地以外的一切相关手续,并负责投资建设。扬州大学分两阶段给予高熊公司一定数额的投资回报,所建校园的房地产及一切设施的所有权均归扬州大学所有。协议第三条“双方责任”约定:1.扬州大学:(1)负责办理征地手续和相关工作。(2)参与高熊公司工程质量管理,负责选择工程监理,监理费用由高熊公司支付……(5)每年元月10日前,按高熊公司指定账户付给一定数额的投资回报资金,分两阶段执行。第一阶段,2001年付1200万元;2002年付1800万元;2003年开始每年付2400万元,直至第一阶段投资回报总数结束(第一阶段投资回报总数以实际投资数加银行贷款利率6%计算)。第一阶段投资回报年限以实际投资成本确定。第二阶段:每年付高熊公司2400万元,共两年。实际投资数由施工前期费用、建筑费用和工程变更及按国家规定的应纳入高熊公司工程建设总费用中的其它费用等方面组成。施工前期费用(征地、建筑规费、水电增容等费用)按实结算。建筑成本按扬州大学设计要求以江苏省相关专业定额标准和取费标准执行。材料价格执行当地指导价。工程变更部分和材料调差部分以及相关政策性调整,以审计结果为准,按实结算。2.高熊公司:(1)负责办理征地以外的一切手续。(2)确保工程质量为市优工程。协议后有附表“动态成本回收期测算”。

2000年10月12日,高熊公司与扬州大学签订了《补充协议》,约定:1.原协议高熊公司总投资1.8亿元确定为1.5亿元,土地征用费3185.6万元由学校支付。因高熊公司总投资减少六分之一,故第二阶段每年的回报款同比例减少(为每年2000万元)。2.因广陵学院建设需要,超过原协议规定建筑面积的投资由学校出资。3.原协议第一阶段投资回报期原则上不变,但每年学校所付款减少为2200万元。

2001年1月扬州大学交付土地后,工程建设全面展开。2001年3月15日,扬州大学与南京建筑工程学院工程建设监理公司(以下简称监理公司)签订了监理合同。

上述协议签订后,根据扬州大学的委托,高熊公司对主要工程项目进行了招标,选择了施工企业。

2001年11月19日,高熊公司向扬州大学送达一份委托书,内容有:“……经我公司与交通银行扬州分行协商,特委托贵校按合作协议约定时间将应付给南京高熊实业有限公司的回报款(金额以最后决算审计数为准)直接付给交通银行扬州分行。”同日,扬州大学在该委托书的回执栏签上了“已收到上述委托书,同意委托书内容。”

2001年12月18日,扬州大学致函高熊公司,称为了避免重复投资,决定取消广陵学院新校区体育馆、游泳池及看台的建设项目。

工程建设完工后,主要工程项目均由高熊公司与扬州大学、监理公司、设计方马建国际建筑设计顾问有限公司及相关施工企业五方共同进行了验收,质量均为合格。

工程竣工后,扬州大学和高熊公司依约定对工程投资情况进行了部分审计。

2003年6月25日,高熊公司以扬州大学未按时支付回报款为由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请求:1.确认双方的投资合作关系合法有效,扬州大学按约定的时间和金额支付每期应付的投资回报款。2.扬州大学立即向高熊公司支付因超出原协议约定的投资款2872.49422万元。3.扬州大学立即向高熊公司支付尚欠的2003年度的投资回报款1400万元以及因高熊公司提前一年交付而应提前支付的2004年投资回报款2200万元;4.扬州大学承担违约责任。

在本案审查过程中,扬州大学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交了《关于广陵学院校园建设工程造价有关问题的说明》,主要内容为:本案的工程共有38个单项,其中10个为经过招标后施工的项目,其招标合同价合计为7863.13万元,高熊公司的决算报价为10421.3505万元,相差2558.2205万元;24个单项未经招标的施工项目,扬州大学委托中介机构编制的预算价为3418.7525万元,高熊公司的决算报价为5247.0368万元,两者相差1828.2842万元;其他项目中,高熊公司虚报前期费用282.3051万元,虚报赶工措施费98.8249万元和管理费用520.558万元(后两项在终审判决中已予剔除)。高熊公司虚报的费用高达5288.1927万元,给本校造成巨大损失。

经审查,卷中高熊公司提交决算书72份(封面),监理公司和工地代表陈惟海签章的情况大致是:1.监理公司签章的共67份,其中注明“(某某)(工程)量已核”的55份,注明“工程量已核,定额费率已核”的8份,注明“定额费率已核”的2份,注明“工程量属实”的1份,只盖章的2份。2.监理公司签章,陈惟海也签字的共54份,其中注明“同意监理的核审”的11份,注明“核”字的共32份,只签字的11份。3.监理公司签章,但陈惟海未签字的共13份,分别是:污水处理工程共11份,锅炉房1份,赶工措施费1份。4.监理公司与陈惟海均未签字的有5份,分别是:地质勘探1份,(中江公司)宿舍楼A1(A4)、A2、A3土建共3份,(邗建)图书馆1份。

【原审裁判】

扬州大学于2003年8月28日提起反诉,请求判令高熊公司向扬州大学提交扬州大学广陵学院所有建设资料和财务资料,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扬州大学不服上诉,最高人民法院于2004年4月2日裁定维持。

一审中,高熊公司申请先予执行,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先予执行3000万元,于2005年1月24日执行到位。

2003年8月29日,扬州大学申请对广陵学院项目进行审计。2005年7月12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决定审计,办理了委托审计手续,要求高熊公司提供审计资料。2005年8月15日,高熊公司致函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审计没有约定和法定依据而无需审计,高熊公司近三年人员资料流失严重,客观上无法递交审计资料。2005年9月9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处认为当事人提供的现有审计资料严重不足,无法开展审计,中止了本案的审计工作。

诉讼中,工地代表陈惟海于2003年9月1日作出了《关于广陵学院决算的签字说明》,内容有:“……施工单位决算搞好后先送监理公司初审,审完后签字盖章,而后由现场代表审看签名,再由高熊公司送扬大审计处最后审计。”“我只是现场施工管理员,所负职责(是)对施工质量监督和承担工程决算中的变更及签证单和基本工作量的初审,对造价审核不是我的职责,我也无权对工程造价进行审核,实际上我也没有对工程造价进行审核。”

2006年11月30日,监理公司出具了《关于扬州大学广陵学院工程建设监理工作的几点说明》,内容有:“我公司已按与扬州大学的合同要求,对工程资金使用进行监督,对承包单位(非高熊公司)提交的工程决算(应是结算)进行了初步审核。我们认为,就该工程而言,监理的审核是整个结算工作的一个过程,最终应以扬州大学或其委托人确认的审计结果为准。我公司没有责任,也无权代表扬州大学做该工程结算的最后审定。”

2005年11月14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了(2003)苏民二初字第10号民事判决。认为:1.本案应当审计。理由为:(1)协议和补充协议关于高熊公司实际投资数的约定不明。(2)在合同明确约定以审计结论作为结算依据或者合同约定不明确、合同约定无效的情况下,应将审计结论作为判决的依据。2.高熊公司拒不提供审计资料,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判决:驳回高熊公司对扬州大学的诉讼请求。

高熊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最高人民法院二审查明,扬州大学在协议签订后,对广陵学院的实际支出款项数额为9204.172011万元,其他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相同。

2007年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2006)民一终字第6号-1民事判决,认为:高熊公司对广陵学院的实际总投资应当确定为16747.633806万元。扬州大学主张对实际总投资数额进行审计,没有合同依据和法律依据。一审判决认定高熊公司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驳回其诉讼请求,适用法律不当,应予纠正。鉴于本案的实际情况,扬州大学应先支付高熊公司对广陵学院的实际总投资16747.633806万元,扬州大学已支付5239.20651万元,加之一审法院先予执行的3000万元,扬州大学还应支付高熊公司8508.427296万元。其余的问题另行调解或判决。判决:1.撤销一审判决;2.扬州大学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高熊公司支付8508.427296万元。

2007年11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2006)民一终字第6号-2民事判决,对无需进行审计的理由进行了调整,删去了6号-1判决中的一些错误理由,增加了一些新理由;另认定2003年至2007年的投资回报款还有6300万元,高熊公司超出协议约定的建筑面积的投资款还有1208.427296万元,扬州大学应当承担的滞纳金和赔偿金合计2956490元。判决:1.扬州大学与高熊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及补充协议有效,扬州大学应按协议约定的时间和金额向高熊公司支付每期的投资回报款;2.扬州大学应向高熊公司支付截止2007年度的投资回报款6300万元,支付逾期付款滞纳金及赔偿金2956490元(计算截至2005年1月24日),并计算至付清之日止;3.扬州大学应向高熊公司支付超出协议约定的建筑面积1.05万平方米的投资款1208.427296万元。第6号-1民事判决已先行判决的投资款8508.427296万元,已包含上述判决第二、三项所述金额。

【监督理由】

最高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2006)民一终字第6号-1及6号-2民事判决(以下分别简称6号-1判决、6号-2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判决事项与当事人的约定和诉讼请求不符。2011年4月1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决定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高检民建[2011]2号)。具体的理由是:

(一)双方当事人明确约定了审计的结算方式,并且已经部分履行;终审判决认定没有约定审计方式,不符合本案事实

本案中,合作协议第三条约定了包括审计在内的几种结算方式,即“按实结算”、“按扬州大学设计要求以江苏省相关专业定额标准和取费标准执行”、“材料价格执行当地指导价”、“以审计结果为准,按实结算”。6号-1判决认为合作协议及其补充协议没有约定审计内容(第13页第2段),与该协议不符;6号-2判决更正了这一明显错误,改为“并未约定对整个工程进行审计……仅有‘工程变更部分和材料调差部分以及相关政策性调整,以审计结果为准,按实结算’”(第3页)。

如果说合作协议关于审计的上述约定不够全面,则2001年11月19日的委托书关于投资回报款“以最后决算审计数为准”之约定(高熊公司提议,扬州大学同意),就是对整个工程的审计约定,并且是对合作协议上述约定的修改完善。6号-1、6号-2两个判决都对委托书避而不谈,遗漏了对本案十分重要的证据、事实。

双方当事人不但约定了审计等内容,并且已经部分履行了审计约定。例如,在高熊公司配合下,扬州大学于2001年8月17日完成了对部分前期费用的审计,于2003年7月6日完成了污水处理工程的审计,于2003年9月12日完成了图书馆工程的审计。只是因后来发生矛盾,才未再对其他工程的决算情况继续审计。这一合作审计的事实,进一步证明了终审判决认定“未约定审计”缺乏依据。

(二)当事人并未约定最终投资数额,因此不存在6号-2判决所称的“以审计结论否认约定的投资数额”(第3页)问题

合作协议第一条约定“校园总投资规划预算1.8亿元人民币”,补充协议第一条又约定“原协议高熊公司总投资1.8亿确定为1.5亿元”,都只是一种预算。合作协议第三条不但约定确定回报款的依据是“实际投资数”,而且约定了各部分“实际投资数”的各种确定方法。因此,合作协议没有约定最终投资数额,不存在判决所说的“以审计结论否认约定的投资数额”问题。

如果存在“合同约定的投资数额”,则合作协议第三条就不会另行约定详细的确定投资额的方法,双方也不会在委托书中要求“以最后决算审计数为准”,高熊公司更不会以“决算书”来证明投资总额。

终审判决一方面认定高熊公司的决算报价就是“实际投资数”,另一方面又认定双方约定了“实际投资数”,这本身也是自相矛盾的。

(三)本案不存在双方共同完成、认可的决算书,因此不能用决算书来认定实际投资数额

监理公司和工地代表的职责,是在施工关系中代表甲方(建设方,在本案的施工合同中甲方是高熊公司),与乙方(施工方)进行沟通、开展工作。合作协议中明确约定,扬州大学选任监理公司(以及工地代表)只是为了参与工程质量管理,不是为了参与投资数的审核;在本案争议的合作关系中,监理公司和工地代表没有任何权利义务,也不代表任何一方。也正由于此,监理公司和工地代表均明确表示无权代表扬州大学审定、审核工程造价。

在图书馆安装工程和土建工程决算书上,既有监理公司签章,也有工地代表签字;在污水处理工程的11份决算书上,有监理公司签章,但没有工地代表签字。双方当事人对这两项工程都合作进行了审计,说明监理公司或工地代表的签字并非代表扬州大学认可决算书;否则,这些合作审计就没有必要。

因此,本案中不存在监理公司或工地代表代扬州大学在决算书上签字认可工程造价的问题。6号-1判决认定监理公司代表扬州大学在决算书上签字,并进而认定“在三十多份建筑工程决算书上,有高熊公司、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扬州大学四方的签字”(第14页),缺乏根据。

6号-2判决注意到了6号-1判决的这一问题,不再认为监理公司或工地代表代扬州大学在决算书签字盖章,并将相关判决理由调整为:“在本案中,高熊公司、施工单位及监理单位均已在决算书上签字盖章,……扬州大学虽未在工程决算书上盖章,但其理由是《合作协议》约定了审计而非进行审计……理由不能成立”。

但是,扬州大学没有在决算书上签章,也没有委托他人代为签章,这是一个基本事实;不论扬州大学拒绝签章的理由能否成立,都不能改变这一基本事实,即该决算书未经扬州大学认可。另外,如前所述,合作协议和委托书约定有审计内容,扬州大学拒绝签章的理由亦非“不能成立”。

(四)6号-1判决认为一审判决已经认定实际总投资为16747.633806万元,是重大误解

所谓一审判决中提到的实际总投资16747.633806万元,是高熊公司在一审中的单方主张,扬州大学对此并未认可,一审判决未予认定,扬州大学也无须上诉。因此,6号-1判决认定“一审法院已经审理查明:‘……上述工程造价、前期费用和前期费用审核费三部分合计16747.633806万元’。扬州大学对一审法院认定的这些事实没有上诉”(第13页),是对一审判决的重大误解。

对此,6号-2判决已予纠正,不再以之作为判决理由,亦说明6号-1判决的上述认定缺乏依据。

(五)6号-2判决认定高熊公司确实“有巨额投资”,据此认定“一审判决以高熊公司拒不提供审计资料驳回其诉讼请求不当”(第10-13页),其理由不能成立

造价鉴定解决的不是“有无巨额投资”,而是“投资的具体数额”。正因为“有巨额投资”,所以才需要通过造价鉴定确认其投资数额。终审判决以“有巨额投资”来否定对“投资数额”鉴定的必要性,混淆了两个不同的概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5五条第2款规定:“对需要鉴定的事项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提出鉴定申请或者不预交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致使对案件争议的事实无法通过鉴定结论予以认定的,应当对该事实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一审法院依据该规定作出判决,亦有根据。

(六)终审判决超出了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高熊公司的诉讼请求之一是“判决确认双方的投资合作关系合法有效;并判令被告按约定的时间和金额支付每期应付的投资回报款”,未要求一次性支付全部的投资回报款。但是,6号-1判决却是要求扬州大学在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全部投资款8508.427296万元,超出了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违反了当事人的约定。

6号-2判决注意到了6号-1判决的这一明显错误,力图补正,所以虽然对超出约定的投资款、至2007年的回报款及违约责任作了判决,但同时注明已包括在6号-1判决的8508.427296万元中,没有在6号-1判决之外增加扬州大学的付款责任。

(七)终审判决对第一阶段投资回报款数额的计算违反当事人约定

双方当事人在合作协议附表“动态成本回收期测算”中约定2000年至2010年按年利率6%的每年成本回收数额,在附注中另注明:1.回报期内如遇银行利率调整,年回报金额作相应调整。……3.当年实际投资数=(本金-年回报收入)×1.06=次年本金数。

2002年2月20日,中国人民银行以银发(2002)48号文颁布《关于降低存、贷款利率的通知》,决定从2002年2月21日,降低金融机构存、贷款利率;对于贷款年利率,一至三年(含三年)期的由5.94%下调至5.49%;三至五年(含五年)期的由6.03%下调至5.58%;五年以上的由6.21%下调至5.76%。

根据上述“回报期内如遇银行利率调整,年回报金额作相应调整”之约定,高熊公司的第一阶段投资回报应予相应调整,但终审判决却仍按原“动态成本回收期测算”确定投资回报数,违反了当事人约定。

综上所述,合作协议明确约定要对实际投资额“据实结算”(包括审计),双方均同意委托书中明确提出的投资回报数“以最后决算审计数为准”,扬州大学要求对高熊公司的决算报价进行审计有合同根据。即使没有这一约定,在双方当事人因故不能共同完成决算、对实际投资额产生争议时,法院的职责就是通过鉴定或者其他方式查明实际投资额。本案终审判决既不鉴定,也不审查核实,直接将高熊公司的决算报价(且只有决算书的封面,并有涂改)作为实际投资额,要求扬州大学照此付款,是将一方当事人的意志强加于另一方。这样做实际上是放弃了法院查明事实、解决争议的职责,导致扬州大学可能多支付数千万元投资款。

工程造价属于专门性问题,不鉴定难以解决该争议;即使因特殊原因不能做鉴定,也应当通过其他适当方式审查核实,予以确定,例如:1、对于经过招标的10个单项工程,可以参考招标价。2、对于未经招标的24项工程,可以参考原始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造价。3、如果确有工程变更,可以就变更部分另行鉴定。

【再审结果】

最高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21日作出(2010)民监字第446-1号民事裁定,“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上述判决确有错误,应予再审”,裁定:1.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2.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2011年1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于作出(2011)民再字第3号民事裁定,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1.撤销6号-1号、-2号民事判决和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2.本案发回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重审。

【法理评析】

(一)检察机关对于先行判决的部分可以进行监督

《民事诉讼法》第153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判决。”二审法院先行作出部分判决后,本案虽然尚未审结,但该先行判决的部分仍然是终局的判决,且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此人民检察院可以依法抗诉或者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本案中,最高人民法院先行作出了部分判决,即(2006)民一终字第6号-1号判决,扬州大学针对该判决向最高人民检察院申诉,最高人民检察院予以受理;此后最高人民法院作出(2006)民一终字第6号-2号判决,扬州大学又向最高人民检察院一并申诉,最高人民检察院继续一并受理。

(二)明确当事人的争议事项是人民法院正确审理案件的基本前提

1.本案的基本争议是实际投资额。高熊公司在中认为本案中的各项投资合计17872.49422万元,因此要求法院判决扬州大学立即支付超出原协议约定(1.5亿元)的投资款2872.49422万元,并支付尚欠付的2003年度投资回报款1400万元等。扬州大学则认为,需要通过审计才能确定实际投资额。这说明,双方当事人对于本案的实际投资数额没有共识,存在争议,这是本案的基本的争议事实;当事人之间的其他基本争议,例如关于投资回报款的争议,也是以实际投资额的争议事实为基础的。

2.与实际投资额相关的几个基本事实。在本案中,双方的合作协议第一条约定“校园总投资规划预算1.8亿元人民币”,补充协议第一条又约定“原协议高熊公司总投资1.8亿确定为1.5亿元”,这两者都只是一种预算;合作协议第三条不但约定确定回报款的依据是“实际投资数”(不是预算),而且约定了各部分“实际投资数”的各种确定方法。因此,双方在合作协议和补充协议中并未约定最终投资数额,这是一个基本事实。

高熊公司在中主张实际投资额为17872.49422万元,其依据是自己对各个工程项目制作的决算书,以及前期费用、前期费用审核费、施工单位让利和管理费用等,这也说明其主张的实际投资额依据亦非合同约定。

扬州大学与高熊公司曾就实际投资数额进行过合作审计,但最终未能完成便发生争议。这说明,双方当事人一直未能共同核定实际投资数额。这是又一个基本事实。

由于合同中未对实际投资额作出明确约定,并由于双方未能通过审计共同核定实际投资额,高熊公司才经过单方决算后认为其实际投资额应是17872.49422万元,扬州大学才主张尚需审计才能确定实际投资额。

(二)如何正确认识扬州大学主张的“审计”

本案中的争议焦点,即实际投资额,是一个事实问题。在双方当事人对于实际投资额发生争议的情况下,比较常见的解决方法就是由第三方专业机构对工程造价进行鉴定。在本案中,扬州大学曾委托建设银行扬州市分行造价咨询部派员作为自己的基建财务代表,由高熊公司配合,审计工程造价;因此可知,扬州大学所主张的审计,实际上就是指第三方专业机构的工程造价鉴定。

终审判决在“审计”概念上大作文章,认为“扬州大学广陵学院工程项目资金属于民间资本,不是国家投资或融资,不属于国家审计项目。其实,如前所述,扬州大学所主张的审计,并非国家审计机关的审计;终审判决以本案工程不属于强制审计项目,因而认为扬州大学的审计主张没有法律根据,实际上是在偷换概念。

认定本案的实际投资额,属于认定案件事实的一种。即使法律或合同没有明确规定工程造价鉴定,人民法院为查明争议事实,也可以根据需要进行工程造价鉴定。因此,人民法院是否委托工程造价鉴定,完全基于查明案件事实的需要,与法律或合同是否规定了相关审计要求无关。终审判决认为法律和合同没有明确规定审计要求,因而认为本案不能进行工程造价(扬州大学的审计),其理由不能成立。

另外,如前述,双方当事人明确约定了审计的结算方式,并且已经部分履行;终审判决认定没有约定审计方式,也不符合本案事实。

(三)民事审判的基本任务是正确解决民事争议

人民法院的基本职责是解决民事争议。在本案中,双方当事人之间的争议既然是实际投资额,人民法院对于本案的正确裁判方法就是通过适当的方法确定实际投资额。

如何确定一个案件中的实际投资额,在逻辑上无非有四种可能性:第一,双方当事人共同核算(协商确定)实际投资额;第二,一方当事人计算出了实际投资额,并且经审查核实认为确有根据的,人民法院可据以认定;第三,没有前述两种情况时,人民法院请第三方专业机构提供造价鉴定(即扬州大学主张的审计);第四,无法根据前三种办法确定时,可以通过其他合理方法确定。

在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在诉前曾经合作审计,试图核定实际投资额,但未能成功;在诉讼中高熊公司也不同意继续提供资料配合审计,因此第一种方法已无法适用。

高熊公司提供了自己的单方决算书来证明本案的实际投资额,但是只有封面,不能显示其计算方法与依据,更没有相关的基本资料印证,因此这些“决算结论”无法审查核实,也就无法无法作为认定实际投资额的依据。一审判决中提到,高熊公司决算书中的工程造价和前期费用、前期费用审核费三部分合计16747.633806万元;终审判决将之误认为这是一审判决认定的实际投资额,认为扬州大学未对这一“事实认定“提出上诉,从而确认了这就是本案”实际投资额”,是一个重大误解。正是这一重大误解,导致终人民法院直接以高熊公司(未经任何审核)的单方主张作为判决结论,本案的基本争议并未得到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