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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830.39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0)12-0055-03
福建沿海经济是海西经济的一朵奇葩,鲜艳、夺目、灿烂,滋润其成长的血液有很大一部分来自沿海的民间融资,估计就平潭、福清二地民间融资额年数百亿。在经济不断发展的今天,金融的方式要求不断创新,以适应和促进经济的发展,所以研究沿海民间融资的相关问题,有利于我们正确认识特殊情况下,特殊金融手段对经济的作用,有利我们开阔视野,坚持科学创新。
一、沿海民间融资盛行的原因
福建沿海在民间经济活动中,民间融资十分盛行,其规模广,融资数额大,从人员参与情况看城乡家庭有70%~80%参与过民间的借贷活动,融资金额一次性达数十万元、数百万元、数千万元经常发生,其原因有如下几点:
1.银行贷款的过度规范性与沿海经济的活跃性产物。从理论上讲,银行在金融服务过程中,在谋利的同时应为社会发展经济服务,但金融服务本身具有较大的风险性,为此银行具有极为严格的管理措施。从风险管理上讲,平均分摊风险的方法最低,所以银行不会把鸡蛋放在一个篮子里,不会一次性大规模贷款;其次银行信贷中信用贷款额很小,满足不了活跃的沿海市场经济的需要;三则手续烦锁,让贷款者知难而退。由于,沿海地理位置的特点及沿海的人才优势,沿海经济在区域经济中占比大,项目大项目多。办工厂做出口贸易、劳务出口、承包隧道工程等经济活动如雨后春笋茁壮成长。经济活动的频繁性、大规模性在经营活动中需要大量的资金,为此急需融资,银行一般而言办理的是担保贷款,又以质押担保优先,而民间的经营活动者,常是可质押物的有效证件不够齐全,或质押后可融资金额小,或融资手续烦锁,为此向民间敞开了融资的大门。民间融资其特点就是融资的利息高,一般无质押物,手续简单仅凭一张借条,而融资的数额可大可小。
2.由于沿海经济规模较大,资金需求量多,经营者常是个体合伙经营,其可质押的财产有限,难以一次性从银行完成足够的融资,为此民间融资就成了完成大规模经济活动融资的又一个资金源泉。购一条海上运输船,购价动辄数千万元、数亿元,其首付资金是该船总价的30%左右,资金量达数千万元,在没有取得船所有权证件之前是不能向银行融资的,为此,这庞大的资金需求转向民间融资,当取得船的所有权证件后,后续购船资金通过银行的船贷而得;再如闻名全国的平潭隧道施工产业,基本上都是个人挂靠有效资质后向全国各大型工程公司承揽工程,具有工程规模大、工程总造价高的特点,造价常是数千万、数亿不等,承揽者前期购买大型铲车、汽车、吊车等机械动则数百万,再加上工程质量风险质押金数百万元或数千万元,光凭个人有效资产向银行贷款无法获得足够的经营资金,于是不得不向民间高利息融资。
3.沿海经济经营活动常以亲缘性合伙,或社会成员合伙而为,这就可能为经济活动编织了一张张民间亲缘性融资网,或社会性融资网,或血缘性加社会性组合民间融资网,把民间的融资规模做得更大。中国是一个重血缘的民族,从古至今均有寻根的观念,而福建沿海地区继承并发扬了这一传统,红白喜事大张旗鼓,在体现讲人情排场的背后一张张无形的亲情融资网在生根发芽。亲人之间互相借贷,利息一般均以市场价偿还,在有些大规模融资时,其亲情融资网络会向社会朋友延伸,融得大规模资金,构成了亲情社会融资网络。
社会成员合伙的经济体,目的在于利用合伙人之长规避自己之短,组合成技术、人才、资金的优势,以谋取更大的利益。这些经济活动的从业者,思维敏捷、朋友多、办法多,在需要大规模融资时更能有效地编织社会亲情融资网,向社会成员不断延伸的融资网,正因为经济活动中的精英作用,使沿海的民间融资遍地开花。
4.民间融资借款,在速度上比银行贷款快,在资金使用时间问题上可以从实际出发,灵活处理,短则几天借贷结算,长则一年结算,为民间经济活动打开了便利之门。
5.高利息回报的诱惑,让沿海民间融资的土壤更加肥沃。福建沿海民间融资利息回报高,正常情况下在每元每月1分息至每元每月2分息计算,高的达每元每月2.5分息或每元每月3分息以上计算,比银行存款高出数倍的利息回报,银行很难从民间获得长期揽储,大量的民众把资金流向民间的借贷。
二、沿海民间融资方式及成因
(一)融资方式
站在不同的角度上观察民间融资的方式,其方式多种多样,每种方式都有不同的特点,所有的方式都是为了更好地为经济融资服务。
1.从出资人获利程度的差别看有三种方式:(1)参股融资:把资金作为股份参与经营。出资者享有生产经营中的获利后分成的权力,分成的多少一般按占总股份的多少按比例分成;亏损时出资者负有承担亏损的义务,融出资金者按占总股份多少相应地承担亏损责任。即赚钱时股份越大,获利越多,亏损时股份越大亏损越大。(2)利息融资:指的是出资者不承担生产经营中的亏损,也不享受生产经营中的利润,而是以一种固定的事先约定的利息方式到时结算,一般情况下为每元每月利息为1分5厘,或每元每月利息为1分8厘,或每元每月2分左右,高的达每元每月利息达3分以上。(3)股份式与利息式捆绑式融资:这种融资方式根据事先约定的数额中,约定其中一定数量的资金为参股资金,承担生产经营过程中的亏损责任,享有生产过程中的利润分成;同时也约定总参与资金的其中多少为利息融资,不承担经营中的损失,不享受经营利润,按事先的约定的利息按时还本付息。
2.从贷方偿还利息的高低分类有三种:(1)低利融资:该种融资方式一般为每元每月利息1分计算,或者每元每月1.5分计算。该种融资一般要项目获利高,风险小;要么是融资数量大,要么是亲朋至友。只有这样较特殊的情况才能得到较低利息的融资。(2)常规利息融资:沿海目前最常见的融资利息为每元每月1.8分计利息,或每元每月2分计利息,这种融资利息常在社会大众参与融资时使用。(3)高息融资:高息融资每元每月计息3分以上,常发生在该融资项目不被看好,或借期短,或者融资人被认为不够信任等原因就会产生高利才能融到资金的现象;其二个原因是当市场上资金紧缺时,融资利息也就更高;更特别的情况就是关照式,由于特殊的关系融资方关照被融资方,让被融资方获取更多的利息。
3.从借贷人之间人际距离看融资方式:(1)借贷人之间直接融资:借出资金方与贷款资金方直接见面商谈,约定回报利息,偿还时间,立下借据后即时成交。(2)牵线搭桥式融资:这种融资方式起因是因为融资方人际关系不够广,借贷之间不够熟,或不够了解,于是贷方常会找人说合,其说合常出于人情,说合人一般不谋求回报。(3)朋友式融资:在自己好朋友之间融资。(4)组合式融资:家族式捆绑朋友式,或亲情式捆绑朋友式,即通过家族人与家族人朋友的关系,引导朋友来一起融资,或通过亲戚与其朋友的关系把他们的朋友请进融资圈,前者为家庭捆绑朋友式,后者为亲戚捆绑朋友式。
4.从融资资金取得的难易度看融资方式有四种:(1)标会式融资:这种融资方式是事先成立一个可出资、融资的人组成协会,有会员需融资时协会在负责人的牵头下召开会议,动员每人出资。融资方以竞标式的方式获得资金的使用权(即谁出利息高资金就归谁使用),并立契为约,写清归还时间,计息方式。标会方式是中国民间使用很久的一种互助方式,目前沿海地区使用这种方式融资比较少,原因是以竞标的方式融资容易抬高利息,而使偿还成本提高,再加20世纪80年代中期,福建的平潭、福清出现过骗会的事件,该方式融资渐渐变得不再盛行。(2)私下协商融资:就是借贷双方互相协商借款方应承担的利息多少,归还时间、归还方式;若是以股份融资就协商占股的成数多少,说明其分享盈利与风险。这种方式目前在沿海特别盛行,原因就是在于它的直接性,双方自愿性,可协商性。(3)掮客式融资:当融资困难时,贷方找社会上比较有人际关系的,有经验有信用的人帮其融资,一般的情况是在原有计息的基础上加息让掮客获利。掮客会根据其要求融资者的项目情况,信用情况有所选择地为或不为,因为在资金流通过程中,掮客要负责把所有资金按约定利息、约定时间偿还给原始借出者。
5.从借贷人形成的构图看融资方式可分为三种:
1)两点连一线式
2)三点二线式
3)金字塔式
(二)借贷方式形成的原因分析
形式服从内容,形式为目的服务,福建沿海的民间融资方式多种多样,其主要原因是因为融资人的需求不同,融资人面对的客观环境不同而形式不同的融资方法。从调查情况看,呈如下情况:(1)人际关系好、财产数量多、经济项目利润高融资简易,常为两点一线式,且利息较低。(2)融资人人际关系差,财产较少,且经济项目被认为利润不高则利息较高且融资图常为三点二线式。(3)融资数额大的融资图更为复杂,往往成金字塔型。
三、被融资方可行性论证的依据要素
沿海民间融资能够实现,其信心主要来自借贷双方的彼此信用,贷方一般无须从法律意义上使用质押物质押,但被融资人也会采取适当的方法进行内心评估、观察其融资人是否有偿还能力,然而评估依据简单,可行性较低。在民间被融资人常使用如下几个要素考评融资的偿还能力:
1.观察融资人家庭产业的大小。融资人家庭房子大而多,车子名牌,店面多,或经营的产业兴旺,被融资者就认为他偿还能力强,当融资者向周围群众融资时就比较容易,反之融资就比较难。所以沿海人盖大房买名车的多,除了其使用功能,重要的起到宣传功能的作用,体现其能力本事之外还可以凭借家庭的产业继续融资经营。
2.多方打听融资人,曾经的信用度。在沿海群众的思维中,经验思维起到很大的作用,被融资人通过考察融资人过去的为人,融资偿还的信用状况,再决定是否把钱借给对方。当考察结果为良性时融资就容易,当考评结果为不良状况时对其融资就较难。在实践中表明,过度依此思维的人,由于对生产经营中动态变化的要素缺少考虑,承担较大的风险,纠纷也容易发生。
3.考察融资者经营项目的利润高低。因为被融资者大凡非经济项目考评的专业人士,他们仅依据民众口传的资料作为考评要素,所以口传中利润高的项目融资容易,利润低的项目融资难,而对于经营项目中的动态变化风险被融资人无法感觉。
4.人际关系的亲密程度与否,也很大程度上影响融资人的融资。在福建沿海家族式融资、亲戚式融资比较盛行且容易,好朋友之间融资也比较容易,人际关系差融资比较困难,所以沿海人善于建立比较良好的人际关系,一则因生活需要,二则为融资需要。
四、沿海民间融资的现况特征
沿海民间融资有着很悠久的历史,改革开放使经济更加活跃的同时,其民间融资也不断升温,随着岁月的变迁,随着市场的磨炼,沿海民间融资目前具有如下特征:(1)民间融资在福建沿海不管过去还是现在都是民间融资的一种主要方式。(2)随着政府法律宣传的力度加大,随着借贷经验的增长,盲目出资借出人有所下降,特别是经过20世纪80年代中期平潭、福清标会融资资金被骗的规模性事件,民众对融资的风险更为警觉。(3)经营者原始积累不断增加,原贷方变为放贷者的现象逐步增多,他们把富余资金借出,以获得比银行高几倍的利息。(4)融资的旺盛程度与否,与沿海地区经济活跃程度相关,经济活跃时,融资也就活跃,利息回报较高,经济不够活跃时其融资也比较萧条,利息回报较低。(5)被融资人考察经营项目获利与否,被借出资金者作为是否借出资金的重要参考因素,经营项目获利能力强则融资方便,否则融资较困难。
五、沿海民间融资的利弊分析
1.有利的一面:沿海民间融资尽管与中国的金融制度规定,甚至与中国相关的法规不完全统一,但客观地说为中国沿海经济的发展起了输血的作用。不管是沿海的海上运输业,还是平潭民间向外承揽隧道工程,其民间融资的作用都立下了汗马功劳。海上运输业的30%资金来自民间融资,承揽隧道业的90%资金来自民间,它很大程度地解决银行贷款难且贷款不足的特点,为沿海的经济大循环、为沿海民众的就业提高和沿海民众的生活水平提高起到了巨大的作用,现在的沿海人收入有的一年收入数百万、数千万,打工的一年也有几万元,家庭高楼小车不足为奇,为地方、国家的税收、国家GDP做出不可磨灭的贡献,大大改善了地方的民生建设。
2.弊的一面:由于沿海民间借贷高利息回报的特点,与中国银行借贷利息回报制度相抵触,虽然中国法律允许民间借贷可以约定一定的利率,但是利率的约定一定要符合中国法律的规定,否则,一旦发生纠纷,出借方极有可能因此造成损失。关于利率的约定,中国法律已有较为明确的规定,如合同法第211条第2款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中国相关的司法解释也进一步明确上述规定,即民间借贷利率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中国法律虽然将民间借贷合同设定为合法的民事行为,双方当事人在借贷过程中本着自愿原则有高度的自治性,但是,一旦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上述规定的限度,中国法律对超出部分的利息将不予保护。而民间借贷却有可能超过该界线,所以与中国的法律法规有相违背的地方;其二,由于借贷人之间无质押物质押,当贷方无力偿还时,纠纷时有发生,影响社会安定,甚至流血事件发生;其三,由于百姓难识别诚信融资与骗局融资,常有借出资金方血本无归,造成人民群众的损失。
六、规范、引导创新沿海民间融资的几点意见
在沿海银行正规融资与民间的非正规融资并驾齐驱,擎托起沿海经济的一片蓝天。金融服务要为经济服务,要促经济的发展,对沿海的民间融资一方面要加以肯定,另一面要引导创新,打击金融犯罪,让其更好地为沿海经济发展服务,为此提出如下意见:
1.在法律框架下政府应为沿海民间开办风险银行提供指导帮助,让先富起来的沿海人可承担风险的基础上开展融资业务,控制规模,规范融资行为,政府加强监管。
2.加大民间典当行的建立,让其为沿海人短期融资提供便利,先富起来的沿海人已有了不少的财富,他们有条件典当融资,可减小被融资人的风险。
3.政府或民间组织可训练一批有专业水平,有很强能力的人员,对民间数额巨大的融资,对融资者的资金流转过程进行全过程的跟踪,提高资金安全性,工资费用、抽成让被融资者提供,或借贷方共出。
关键词:高科技企业,私募股权,融资
引言
中国的中小型高科技企业和其他所有中小企业一样,都面临资金短缺的问题,伴随着我国金融资本市场的不断开放,私募股权投资作为一种重要的融资方式在我国迅速发展,内资、外资、民间和官方都在积极参与和推动私募股权。为了让更多的高科技企业获得发展所需的资金支持,让企业家更清晰的了解私募股权的内容和过程,本文从企业的角度,对企业进行私募的模式进行分析,总结出我国高科技企业私募的特点,指出融资所带来的利弊,为正在和将要进行私募股权的企业提供帮助和借鉴。
2.中小高科技企业股权私募融资模式
国内科技企业私募融资分为两种模式:
1.风险投资+私募股权
第一类企业从初创阶段就接受风险投资,公司的管理者对资本市场较为熟悉,了解相关规则和资本行业。企业管理者多数是归国留学人员,曾在国外高科公司就职,在自身的专业领域积累类了不少经验,有的拥有科研成果。他们有着在发达完善的资本市场环境中的工作经历,了解熟知资本工具和其中的规则,所以创业初始就开始运用风险资本,在获得充裕发展资金的同时,从一开始就以规范的管理和完善的结构运作企业组织。在经过创业和成长期之后,就很自然的采取私募股权的方式进一步谋求发展。
2.自主创业+私募股权
第二类企业属于自主创业,在企业创立发展阶段,没有借助于外来资金,完全靠自有资金投入、积累和发展。这种类型的企业家通常没有海外的学习工作经历,对资本市场了解较少,在企业进入成熟阶段,希望借助资本市场来进行跳跃时的发展,加速业务或市场的扩张。该类型的企业由于对私募股权缺乏了解,往往容易导致两种情况出现,对私募盲目追捧且充满热情,或则十分小心谨慎充满戒备,甚至有的企业管理家拒绝风险投资和私募股权的帮助。
两种模式企业的构成基因和成长经历导致在私募融资阶段关于股权、份额等问题的思维和态度迥然不同。被投企业的多元化投资亦是PE所忌讳的,另一方面,中国的私募基金因为对早期投资的技术趋势和管理技能缺乏准备,多把资金投资于Pre-IPO的阶段,对真正的创业中的中小企业反而投资不多。怎么样能够让股权、债权融资配合起来,也许是中小型高科技企业融资的下一个话题。
3.中小高科技企业私募股权融资分析
3.1 国内中小高科技企业私募融资的内外驱动力
1.外在驱动力
私募资本在我国并没有私募概念和相应的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存在由来已久。为了解决中小企业、民营、私营企业融资难的问题,以及解决他们由于规模所限,无缘公开发行股票上市或发行企业债券的融资困难,一些企业与民间金融机构进行了创新和创造。私募就是在此情况下发挥了其他融资方式无法起到的作用。国内私募基金的投资对象是已经形成一定规模并产生稳定现金流的成熟企业,具有上市潜质,主要投资形式是对具有上市潜力的公司进行投资。
90年代中期以来,私募在我国进入新的高速发展阶段。各方面的动力进一步推动了私募资本市场的发展:长期形成的民间资金拆借市场随着藏富于民的现象愈发明显而规模越来越大;海外风险投资理念的引入,大量海外投资公司的进入和本土风险投资机构的发展,很多大型企业集团也纷纷介入到风险投资领域,它们的经验对众多中小企业的成长帮助更大;国内股票市场的发展也使金融意识深入人心,客观上促进了私募融资的发展。
2.内在驱动力
高科技成果产业化率低是我国的一个老大难问题,其中一个重要制约因素就是缺乏产业化资金。虽然国家的各类科技扶持性基金和科技担保公司的出现为高新科技企业的成长做出了一定贡献,但所能提供的资金非常有限。同时,由于高科技成果在产业化过程中存在较大不确定性,在成果拥有者和投资者之间存在较大的信息不对称,就使得高科技成果很难从正式的金融部门获得资金,此时私募就能起到相当大的作用。私募既可以突破正式金融对融资者的信用记录、规模、赢利性、担保等方面的限制,又能够以灵活的条款设计来吸引投资者和补偿投资风险,所以能成为高科技产业化融资的一个好方式。
私募资本有利于民间企业的发展。我国民间企业很难从正式金融获得资金,这种状况不可能在较短的时期内就得到扭转,即使金融市场极为发达的国家,小企业也较难从正式金融受益。适当发展私募资本市场,能够在这方面有所弥补。私募还是企业发展到一定阶段后引入战略性投资者的重要手段。建立战略性合作关系,对于那些已经具备一定规模的企业,在寻求与国际大公司合作的过程中可充分考虑使用私募的手段。
和国内高科技企业分布的情况一样,真正实施私募股方式融资的高科技企业。目前集中在经济发达的东南沿海城市,主要集中在计算机行业,其中已互联网尤其引人注意。中小高科技企业大多数是自主创业,人员组成以科技研发人员为主,许多公司的负责人同时又是核心研发技术人员。他们有的只懂技术,有的还了解市场,但是既懂技术又懂经营管理还懂得资本运作的人是少之有少,不光是国内的科技人才,很多海外归国的高科技人才也同样如此。]在他们面对资本市场,进行资金管理、融资操作的时候就不得不听从于资方,资本运作的复杂和晦涩难懂的专业工具让他们很难作出准确的判断。
高科技企业在中国出现和发展的时间还并不长,企业往往以技术研发为主,拥有自主的知识产权和技术优势,人员以高学历的技术型人才为主,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为技术研发能力。为了获取企业发展的资金,势必要和社会各方面机械接触和交流,接受知名私募基金投资的企业不仅获得充裕的资金,更在迈向更高层次的资本市场方面做出了很好的铺垫和准备。从2004年深圳交易所创立中小板以来,深圳交易所中小板已经进入全球三大中小板之一。截止2009年5月底,在深圳交易所挂牌上市的中小企业有273家,273家公司总市值达到9730亿元,有205家是科技企业,有135家公司承担了国家级项目。中小板培育了一批优质企业,也对促进产业结构升级发挥了重要作用。
3.2 高新技术企业私募融资特点分析
针对我国的法律环境和高新技术企业的特点,我国高新技术企业私募融资具有如下特点:
1.私募融资建立在广泛协议基础之上。因为在我国,不管是《公司法》,还是《证券法》都没有规范私募融资行为,因此私募关系都通过各个阶段订立相关协议而建立起来的。
2.私募融资信息披露很不规范。私募最重要的特征是发行人可以不必向投资者进行详尽、全面的信息披露,而且对所披露的信息也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这是私募的一大优势。但是,因为在融资中涉及到公司内部员工和其他外部非机构投资者,他们没有机会和发行公司的管理层进行全面的沟通,处于信息劣势,虚假、夸大或者遗漏的信息披露往往导致非机构投资者做出错误的投资决策。
3.在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方面无法可依。与公募市场相比,私募市场信息更加不流畅,大股东和小股东之间的信息不对称程度更加严重,出现小股东利益受到侵害情况时,小股东将处于更加不利的地位,很多小股东往往在私募融资的过程中就被迫退出企业。
4.科技企业往往需要多次融资。科技企业在人力资源、技术产品研发等方面需要持续投入,一次融资往往无法满足企业的需要。
5.私募融资协议中不仅有对赌条款的限制,还存在技术和研发成果的或有转让。被私募方选中的科技企业多数都具有独有的专利或者特殊的研发成果,私募方会要求在企业没有达到预定的收益指标时,形式对专利或衣服成果的预定权力。
4.我国中小高科技企业私募股权融资的利弊
企业往往是私募资金的需求方,多数时候也是私募行为的发起方,所以首先从企业的角度来分析高科技中小企业私募的得与失。
4.1获得稳定的资金来源,优化资本结构,为上市融资奠定了基础
公募与私募及用户贷款相比给企业带来的优缺点,私募股权完成企业可以获得3-5年的发展资金支持,时间长于中小企业贷款,起到稳定企业发展和补充融资渠道的作用。私募的投资者他们更看重企业的长期收益,不会因企业一时的失败而做出撤出资金等对企业不利的事情。相反,因为已经形成事实上的利益共同体,他们往往会尽自己所能帮助企业渡过难关,关键时刻还会追加投资。新股东的加入,结束了股权资本单一的局面,使企业开始向多元化的股权结果发展,更加符合资本市场的要求和规范。资金的运用也将更加规范,使用的效率将大幅提高。
4.2改善公司的内部组织结构,提高企业运作效率,增强自身实力
私募股权融资作为一种新型融资方式,以其独特的融资优势成为了成长中的中小高科技企业解决资金瓶颈的重要融资手段。同时,由于私募股权投资者与所投资的企业之间存在直接利益关系,促使私募投资者必须为中小民营企业引进现代公司治理机制,提高企业管理水平,在创新中小企业组织结构、财务管理方面提供智力支持与服务,为中小企业的成长及最终进入证券市场融资打下坚实的管理基础。企业能在比较短的时间内改善企业的收入和成本结构,提高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并最终带来企业业绩的提升,迅速增强民营企业的实力。[17]
私募股权基金通常具有在多个行业和领域的丰富投资经验,拥有成熟的管理团队和控制特定市场的能力,能为企业提供前瞻性的战略性指导,能利用自身的声誉和资源为企业推荐适合的管理。这些支持对于中小企业的发展都是至关重要的。更重要的是进行私募本身就是对企业自身具有管理能力的挑战,想要突破现状,企业自身就有内在的提升业绩和加强经营管理的迫切要求,私募的从外在更加严格的提出了要求。
4.3防止丧失企业控股权,企业被迫改变战略方向甚至消亡
和任何交易一样,获得私募资金必然要付出相应的价值。企业看似只出让了部分股权,其实出让的是部分经营管理权力和未来的部分收益。私募方通常不会直接参与日常经营管理活动,但是会通过董事会影响企业的重要经营决策和长期战略规划。在董事会的权利、义务则体现董事会在重大事项上的决定权,甚至会引导发展或者左右企业方向。一些国外企业背景的私募基金,最终目的就是获得我国同类企业的控股权,变相进行自己的扩张,获取企业的核心技术和研究成果,或者借助企业进入中国市场。
参考文献
[1] 宋晓燕.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组织模式分析.财经研究,2008,10.
[2] 王琳.浅谈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发展形势.金融经济,2008,11.
[3] 苏宁,刘虹,私募股权投资及其在中国的发展现状.全国商情,2008,13.
关键词:民间借贷;产生原因及特点;规范发展建议
一、民间借贷主要特点
(一)民间借贷主体及资金来源多元化
借贷主体多元化,城市居民、农户、个体户,均存在借贷现象,其中求贷者主要以农户为主,其次是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主;民间借贷的资金供给方主要是农户、个体工商户和城市居民等个体。按照借出资金的目的来看,主要有三类:一是单纯以获取利息收益为目的;二是亲朋好友的富余资金,用于临时周转,不以获利为目的;三是个体工商户的闲余资金,具有获取利息收益和综合收益的双重性,即借出资金的目的不仅仅是获取利息收益,同时有维护关系,建立长期合作的考虑。
(二)民间借贷活动集中在经济较为活跃的地区
民间借贷主要集中在经济较为活跃的县域地区,如广东潮州市主要集中在潮安县的彩塘镇和庵埠镇、饶平县的沿海乡镇。近年来,上述地区的民营经济相当发达,特色产业发展迅速,如庵埠有食品、印刷、包装等产业,彩塘有五金、不锈钢等产业,发展后劲十足。在产业升级、产品换代、企业不断做大做强的过程中急需银行信贷资金支持,但由于多为中小企业,难以满足银行贷款条件,因而多求助于民间借贷。
(三)借贷期限短,用途集中
民间借贷期限一般较短,基本不超过一年,据对广东潮州民间借贷监测点的调查情况,借贷期限在六个月以内的占比91.55%;六个月至一年(含)的占比8.45%。民间借贷资金投向多元化。一是用于农户种、养殖业投入;二是解决企业短期流动资金短缺问题;三是学生上学费用不足;四是个人消费。此外,根据求贷者类型的不同,其资金用途有明显的不同:农户主要用途是生产急需,个体工商户、企业则主要用于补充经营资金,城乡居民则主要用于消费。
(四)借贷行为缺乏法律保障
从立法现状来看,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一些司法解释,如《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建议》和《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的批复》就民间借贷问题做了简单规定外,金融领域三部最重要的法律《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均未涉及民间借贷,民间借贷缺乏应有的法律地位、法律保障和法律约束。
(五)相对银行借贷具有自身优势
一是成本低。民间借贷定价一般以金融机构的贷款利率为参照,其交易成本相对较低,不需要中介费用。二是借贷期限灵活。民间借贷具有适应民间资金“短、频、快”的特点,借贷期限趋于短期化,基本不超过一年,期限由借贷双方自由确定,能够较好地满足中小企业、农户等不同期限的融资需求。三是手续简便。民间借贷手续比较简便,一般无需抵押,通常只用写张纸条、注明期限利率、找一个中间人做保证或注明即可;借贷双方相互比较了解、信任,发放效率高,一般只需1-2天的发放时间。
二、民间借贷利弊分析
(一)民间融资的积极作用
一是民间借贷的资金投向弥补了正规金融机构资金供应的不足。随着国有商业银行贷款营销策略的调整和营销重点的转移,使县域经济发展失去了原有的主要资金来源,而作为县域金融的主力军的农村信用社由于历史原因资金实力薄弱,难以支撑起县域经济发展的重任。同时,县域民营中小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城乡居民资金需求的季节性、风险性使正规金融机构或不能及时满足、或望而却步,而民间借贷的出现在一定程度上正好及时填补了信贷的“真空”和缺失。其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民间借贷满足了民间资金需求的季节性特点。二是民间借贷满足了一些高风险行业的资金需求。如荒山开发、畜牧养殖等,其高投入、高收益必然伴随着高风险,如果农民自有资金不足,而银行由于抵押、担保等问题难以支持,农民最终只能依靠民间借贷。
二是民间融资对民营企业的资金投入起到了“孵化器”作用。迅猛发展的中小民营企业在起步阶段由于可供抵押的财产不足、财务制度不健全、企业发展前景不明朗等因素制约,难以得到银行、信用社支持,在自有资金不足的情况下,只好借助民间融资。从这个意义上说,民间融资承接了大部分民营企业成长之初的融资高风险,对中小民营企事业起到了“孵化器”的作用。
三是民间融资起到了融资市场化发展的“助推器”作用。长期以来,银行信贷成为企业生产经营融资的主渠道,而民间融资的发展,使企业特别是中小民营企业学会了多元筹资,由市场确定利率,从而助推了金融市场多元化融资格局的形成。
(二)民间借贷的负面效应
随着经济的发展,资金供求矛盾也日益突出,民间的借贷活动不断增多,对促进地方经济发展,解决个人、企业生产及其他急需,弥补金融机构信贷不足,加速社会资金流动和利用,起到了拾遗补缺的正面作用。但不规范的、盲目的民间借贷行为会对经济金融运行产生不利的影响。主要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一是民间借贷削弱宏观调控和货币政策的实施效果。首先,民间借贷使大量资金游离于正规金融体系之外,国家货币政策难以对其进行有效引导和限制,影响货币政策目标的实现。同时,由于民间借贷具有分散性、盲目性和趋利性的特点,其信贷资金有可能投向国家宏观调控政策所限制的产业和行业,削弱了宏观调控的效果。再次,民间借贷利率是根据资金的市场供求关系,由借贷双方自发制定的,基本上是一个卖方市场,利率水平通常比银行同期利率高,影响国家利率政策的全面贯彻实施。
二是加重了经营者的负担,助长高利贷的存在。许多企业或个体户从民间所借资金利率水平一般都比较高,比银行同期利率高3―4倍。过高的利率水平,加重了企业负担,导致企业资金使用恶性循环。企业高息负债后,财务支出进一步增大,使本来效益不好的企业雪上加霜。虽然一时解了燃眉之急,但受企业所吸收的高息负债带来的有限效益制约,往往得不偿失。借贷资金在退出生产经营过程后,增值有限,企业难以支付到期债务,往往通过吸收新的高息本金来偿还到期的高息负债,拆东墙补西墙,企业资产被挖空并形成恶性循环,严重影响企业今后的健康发展,同时使高利贷有了滋生蔓延的土壤,在社会上造就了部分食利阶层。
三是容易发生债务纠纷,不利于社会安定,影响了正常的金融生态环境。其一、民间借贷手续简单、缺乏必要的管理和法律法规支持,具有盲目性、不规范性、不稳定性,容易引起借贷双方的纠纷;其二、民间借贷金额小,涉及人员广泛,且多发生于社会基层,一旦发生纠纷,将对社会安定产生负面影响;其三、民间借贷一旦发生欠债不还,部分通过暴力收回借款,民间也因此出现一些带有黑社会性质的追债公司,借贷双方人身安全受到威胁,有的民间贷款用于赌博、吸毒等严重违法行为,对社会的危害更大。其四、民间借贷的利率高,借款人总是想方设法归还高息贷款本息,而对正规金融机构的贷款则能拖就拖、能欠就欠、能逃就逃、能废就废,不利于银行提高信贷资产质量,影响了正常的金融秩序。
四是个别借贷利率较高,超出法律保护范围。据调查,个别民间借贷利率较高,超出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加重资金需求者的负担,超出法律保护范围。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换而言之,一旦借贷双方发生合同纠纷,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四倍以上的利息部分不受法律保护。
三、堵疏结合,规范引导民间借贷行为
毋庸置疑,目前农村民间借贷还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主要是民间借贷处于放任自流状态,容量集中风险,不利于金融宏观调控政策的实施。并且由于民间借贷缺乏明确的法律保障,借贷手续又不够完善,容易引发经济纠纷,会给社会稳定带来一些负面影响。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新农村建设步伐的加快,农民对资金的需求进一步增多,在目前县域银行机构基层网点大量被撤并,农村信用社资金实力又难以满足农村经济发展需求的情况下,民间借贷由于手续简便、快捷,期限灵活,能够较好地解决农民生产和生活的急需,对农村经济的发展具有一定的积极作用,因此,对民间借贷宜疏导不宜堵塞。
(一)制定民间借贷法律法规
国家要尽快制订出台《民间借贷法》,明确民间借贷的管理机构,加强对民间借贷的监督管理,将民间借贷纳入法制的轨道,给予民间借贷活动合法的生存和发展空间,消除民间借贷的法律障碍。同时要界定民间借贷允许的形式与条件,规定民间借贷的合理性内容与禁止性内容,确立合法民间借贷与非法金融的区别,明确规定民间借贷的利息幅度,使民间借贷有法可依,以规范、保护正常的民间借贷行为。
(二)规范引导民间借贷行为
有关部门要制定和完善相应的民间借贷管理办法,针对民间借贷的特点,引导规范民间借贷行为。一是要加强对农村民间借贷的宣传教育和法律引导,使广大群众从法律、政策上对民间借贷有详尽的了解,从而使群众自发的规范自身借贷行为。二是规范民间借贷过程中必要的程序。目前民间借贷很不规范,借贷凭据内容涵盖不但不具体,且借贷双方权利和义务也不规范,容易导致凭据失效。有关部门应制订统一的借贷合同,规范借贷合同的内容,对借贷人、借贷时间、借贷金额、放款方式、还款时间等内容予以明确规定。借贷双方在办理民间借贷时,应使用填写统一的借贷合同,双方签字画押,各执一份,妥善保存。三是规范民间借贷用途和利率。借款人在借款时应出具借款事由说明书,特别是大额借款更要对借款用途进行详细说明,禁止利用民间借贷从事赌博等非法行为。民间借贷利率由借款人与出借人双方确定,但应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最高不得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同时利息不得计入本金计算复利,否则不受法律保护。
(三)实施民间借贷登记备案和监测制度
要明确民间借贷登记备案的机构部门,明确规定登记备案的民间借贷享有更高的法律保障,如优先清偿权等。同时人民银行应会同政府相关部门构建信息共享的民间借贷监测体系,定期采集民间借贷活动的有关数据,加强对民间借贷的监测分析,监测的重点包括借贷规模、利率水平、交易对象和用途等,并配合以一定周期开展民间借贷调查。其目的是将民间借贷纳入宏观调控的视野,减少民间借贷对宏观调控的影响,同时对社会公众进行民间借贷的风险提示。
(四)改进金融服务,增加主渠道资金供应
要有效解决当前县域经济发展较快,农村资金需求突出的矛盾,必须切实提高金融服务水平,充分发挥金融对经济的助推作用。中央银行要运用货币政策工具,增加对农村信用社的再贷款支持。农村金融机构要着力解决“三农”问题,积极开发农村经济发展需要的金融工具和金融产品,在有效防范风险的前提下,改进信贷审批权限和审批程序,改进和简化放贷手续,适度向农村降低信贷门槛和中间费用,努力搭建适合农村个人融资需求的平台。
参考文献:
[1]黄沛光.正规贷款利率与民间借贷利率比较分析:以揭阳为例.[J]南方金融,2006,(9)
[2]中国人民银行南昌市中心支行课题组.合理引导 规范操作 趋利避害[J].武汉融,2004,(4)
关键词:农村基础设施 融资 新型农村社区建设 城镇化
中图分类号:F294文献标识码: A
本文所要讨论的农村基础设施融资是指政府通过不同方式,在新型农村社区建设过程中把不同渠道的资金导向农村公路及交通设施、电力通讯设施、沼气秸秆燃气供应系统、文化体育场所、学校、公园、广场、水渠、化粪池、垃圾处理场等农村基础设施领域的行为和过程。[1]
在新型农村社区建设中,农村基础设施融资具备非排他性及非竞争性、自然垄断性、受益范围的区域性和使用的相对低效性、相对较低效的经营性及效益的滞后性等特点。
一、农村基础设施融资来源分析
(1)财政投资
中央财政投资是农村基础设施的一个主要的资金来源渠道,是农村基础设施总投资中可控性最大部分。虽然我国中央财政用于农业基础设施的资金不断增加,但财政农村基本建设支出在总的财政支出中所占的比重却呈下降的趋势。改革开放以来,中央财政用于农村的基本建设投资占整个基本建设投资的比例比改革开放之前明显降低。这种现象在新型农村社区建设中有味突出,目前我国中央政府基本没有拨付什么资金来支持新型农村社区中基础设施建设。[2]
(2)信贷支持
现阶段农业信贷的业务主要由农业银行、农业发展银行和农村信用社承担。由于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周期长、回报率低、风险性高等特点,农业银行、工商银行等商业银行出于稳健经营和利润最大化的内在要求,普遍存在“惜贷”或“慎贷”等现象,要么大幅撤并机构,要么很少发放贷款。
除了商业银行不愿意介入外,很多投资公司也不愿意介入。因为新型农村社区建设牵涉的范围太广、影响太大,再加上本身农村基础设施的建设周期长、回报率低等特点,投资公司不愿意毛这个风险把大量的资金放在这上面。
(3)民间资本
民进资本是一个潜力无限的资本市场,但是在目前的新型农村社区基础设施建设之中却很少见到民间资本的影子。
在新型农村社区基础设施建设融资中,民间资本的介入也存在产权不清、市场准入门槛高、不公平竞争及融资渠道不畅等问题。[3]
二、农村基础设施融资模式分析
(1)财政融资模式
此种融资模式主要是依靠国家财政提供资金保证农村基础设施的建设,但是它目前存在的问题是财政所融资金在国家总财政收入中的比例很少。同时,其融资渠道也不畅通。
(2)市场化融资模式
市场化融资是指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作用,引进各项社会资本参与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市场化融资主要有PPP模式、BOT模式等。如BOT模式是以政府提供基础设施的建设和经营特许权为合作基础,国内或国外企业跟政府协商融资、风险、建设等事项后,在规定时间内拥有设施的经营权和收益权,特许经营期满后再将设施按项目按规定转移给政府。需要注意的是,市场化的融资模式在新型农村社区基础设施建设中会受到当地的市场化经济程度水平、当地是否有完备的法律体系及建设项目的盈利前景等方面的限制。[4]
(3)其他融资模式
包括社区自筹和来自非营利部门和志愿组织的融资。这属于新型农村社区基础设施建设中的非主流融资模式,流程也比较复杂,这里就不再多说。
三、农村基础设施融资对策
(1)加大政府财政支持力度
进一步加大政府对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融资的力度,明确各级政府的事权范围,按照各自的财权合理的分配农村基础设施的供给责任。首先应增加中央政府对新型农村社区基础设施建设的资金投入力度,其次,地方政府也应多渠道筹集资金保证新型农村社区的基础建设资金投入:地方政府在平时应厉行节约,不铺张浪费,努力创造更多的财政盈余;地方政府还应积极主动地联系投资公司、金融机构、民间资本等,为其投资新型农村社区基础设施建设搭桥铺路等。
(2) 完善农村基础设施信贷支持体系
在新型农村社区建设的背景下,搭建以“项目吸引、金融支持、政府推动”为内容的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外部融资平台,对于拓宽农村建设的融资渠道,整合社会力量加快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显得极其重要。因此,构建农村基础设施金融支持的总体思路是:建立由政策性金融为主,商业性金融、合作金融和民间金融等为补充的农村基础设施多元金融服务体系。具体可以:首先,发挥政策性金融机构的带头作用,进一步完善政策性金融机构功能,强化政策性金融支农作用,使之成为新型农村社区基础设施融资的主渠道。其次,完善商业银行的作用,国家也应出台各种优惠政策激励商业银行投资打新型农村社区基础设施建设上来。再次,发挥农村信用社的主力军作用,在地方政府落实风险保障措施的前提下,农村信用社应大力支持新型农村社区基础设施建设,积极介入供水、供电、通讯等基础设施建设。最后,建立保证贷款的偿还机制,建议中央财政安排农村基础设施专项资金时,按一定比例用于建立还贷准备金,县、乡财政也要从预算内安排一定资金,用于建立还贷准备金,以保证新型农村社区基础设施贷款的及时偿还。
(3)调动民间资本参与的积极性
在以财政投入为主的前提下,还要积极探索和发展财政外其他渠道,引导社会资金流入新型农村社区的基础设施建设,逐步构建起多渠道的融资机制,逐步实现其建设的市场化。鼓励企业和非政府组织积极参与新型农村社区基础设施建设的资金供给,将基础设施建设建立在政府自身变革、市场机制和社会参与的基础之上。可以从深化产权制度改革、放开市场准入政策及优化民间资本介入新型农村社区基础设施建设的投资环境等方面入手。[5]
(4)融资模式的创新
财政融资模式和市场化融资模式各有利弊,在新型农村社区基础设施建设中,应根据当地的情况把财政融资和市场化融资结合起来。从融资模式的内部构成来看,主要是通过财政融资模式和市场融资模式的职能定位和相互协作保障基础设施融资所需的资金;从外部环境来说,主要是创造有利于推广市场化融资模式的市场环境和保障农村稳定改革的法制环境;同时积极鼓励其他渠道资金进入新型农村申社区基础设施建设领域。
【参考文献】:
[1]李宏燕.我国农村基础设施研究[J].农村经济,2010
[2]甘琳.中国农村基础设施融资模式研究[J].建筑经济,2008
[3]徐丽梅.地方政府基础设施融资模式创新研究[J].社会科学,2009
1民间金融的基本理论探讨
1.1民间金融的内涵界定
随着社会经济的飞速发展,民间金融活动日趋频繁,究其内涵,国内外学者提出了诸多观点,见仁见智,至今尚未形成统一的定论。国际上,由于各国具体国情和法制传统的差异,以及各学术流派研究的方法与侧重点不同,对民间金融内涵的界定莫衷一是。美国学者施密特将民间金融界定为依靠社会法律体系之外的对象运行的金融活动,其与正规金融之间的区别在于交易过程中依靠的对象不同;德国学者卡莫尔教授将民间金融界定为游离于国家官方金融体系以外的,不受官方信用控制的金融交易活动[1]。国内学界对民间金融内涵的界定也提出了种种观点,可谓见仁见智。张学军教授认为民间金融是指相对于国家金融制度和银行组织,自发形成的民间信用活动;胡德青先生则将民间金融界定为非金融机构的自然人之间、企业之间以及自然人与企业之间游离于国家正规金融机构以外的、以资金借贷为主的融资活动[2]。综合上述观点的共同之处,并对不同之处进行利弊权衡,笔者认为对于民间金融的定义应做如下界定:民间金融是指游离于在国家金融监管当局的监管之外,非国家正规金融机构的自然人之间、企业之间以及自然人与企业之间的资金融通活动。
1.2当前我国民间金融的特征
其一,融资规模急剧扩大。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民间资本急剧膨胀,民间金融的涉及范围越来越广,交易总量也持续扩张。中信证券研究报告认为,2011年我国的民间融资市场总规模至少超过4万亿元。融资规模的急剧扩大一方面满足了部分融资主体的经济需求,另一方面折射出我国民间金融的泡沫性风险。其二,利率弹性大,且趋于高利率化。我国民间金融通常根据借款的主体、用途、时间长短、急缓程度来确定利率,利率的弹性很大,既有发生在亲戚朋友之间的互助式无息、低息借贷,又有等于或略高于银行利率的普通借贷,也有“利滚利”试的高利贷。此外,从整体上看,民间金融的利率趋于高利化,特别是高于银行利率的民间借贷,其利率水平持续增高。其三,潜在风险巨大。根据中国社会科学院的2012年社会蓝皮书,当前我国民间借贷面临着融资规模、融资结构、利率价格、信用违约等风险,多重风险交织,使得我国民间金融市场面临着巨大的潜在危机。其中最为突出的问题是,有相当比例的民间资本并未进入实体经济,支持实体生产,而是转入“钱生钱、利滚利”的投机性金融链条之中。
2民间金融立法原则明晰
2.1明确性原则
法律的规范性、强制性和权威性要求法律规范内容自身必须清晰明了,法律概念的内涵必须明确,逻辑必须严谨,并且避免出现自相矛盾或规范不清之处。法律是公民行为的最重要的规范,直接关切着公民的权利与义务。倘若公民不能从法律上知晓其行为的法律性质与法律后果,必定会使其陷入一种“行为困惑”的窘境,那么法律对人们的规范作用将大打折扣[3]。民进金融不仅涉及合会、私人钱庄、普通借贷、高利贷等诸多法律类型,而且对于合法借贷、非法集资等行为类型也极为错综复杂。规范民间金融的法律更应秉承明确化原则,将相关概念的法律性质及其法律后果清晰地、规范化地规定在相关法律中。
2.2分类规范原则
立法上应根据民间金融的不同类型进行分类规范,具体来讲,主要分为以下四种类别:第一,普通民间借贷。该种类型的民间借贷利率低于、等于或者略高于同期银行利率。这种简单的民间金融属于民事主体之间平等、自愿地支配其资金流动,并自己承担风险的活动。对于此种金融活动,体现的是民事主体意思自治的精神,应当受到的法律保护。第二,高利贷。高利贷是指高于正常利率的贷款,该行为干扰了正常的金融秩序,同时利用他人的急需资金的特殊情况而掘取高额不当利润,损害了他人利益,法律应对其予以否定。第三,合会。合会是一种一定地域范围内的具有互质的自发性群众融资组织。合会在我国有着十分悠久历史,如今在浙闽一带十分盛行,有着广泛的市场需求,对于民间闲置资金的配置和民间的融资问题都有着积极的作用。法律上应对其进行合理规范,并予以保护。第四,私人钱庄。私人钱庄是指没有经过国家相关机构审批而设立的的金融机构,其与银行类似,通过吸收存款、发放贷款来进行运营。私人钱庄的存在不仅对国家的金融秩序造成了严重的威胁,同时极大地加剧了国家的金融风险,法律应对其予以取缔。
2.3利益协调原则
平衡协调原则,是指民间金融的相关立法要从社会的整体利益和国民经济的协调发展出发,来调整民间融资法律关系,以促使社会整体利益与个体利益的协调统一[4]。作为统指导、统领法律规范的基本原则,利益协调原则要求追求民间金融的相关立法应统筹国家利益与个体利益、统筹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统筹经济自由与经济秩序、统筹形式公平与实质公平。需要注意的是,利益“协调”不等于利益“平衡”。进一步讲,实现融资主体之间利益关系的协调,仅需民间金融主体所得到利益在自己创造的利益总和之中占有一个相对合理的比例即可,而并不要求融资主体之间利益的绝对对等。
3我国相关立法现状及缺陷检讨
我国《合同法》第197条至第211条对借贷合同作出了若干规定,最高院出台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则更为系统、具体地规范了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中国人民银行出台的《关于取缔地下钱庄及打击高利贷行为的通知》、《关于进一步打击非法集资等活动的通知》对地下钱庄、高利贷及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予以否定。此外,我国《刑法》建立了非法民间金融的刑事处罚制度。《刑法》涉及非法民间金融犯罪的罪名主要有三类:第175条规定了高利转贷罪,第176条规定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第192条规定了集资诈骗罪。2011年1月4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则对非法集资类行为做了更为深入、具体的规定。尽管我国对民间金融做出了一系列的法律规范,但民间金融的相关立法仍存在着不尽完善之处,具体体现在如下三个方面:
3.1民间金融法律地位缺失
目前我国民间金融已经步入高级阶段,融资交易的规模巨大、范围广泛、方式灵活等特点,客观上使得与正规金融相对应的民间金融可以快速适应和满足该种需求。然而,至今为止我国没有一部法律来确立民间金融的法律地位,法律层面上尚未对民间金融予以明确的肯定或否定,民间金融主体的权利与义务尚待明确。我国民间金融活动虽然“大张旗鼓”,但只能是“犹抱琵琶半遮面”。民间金融法律地位的缺失,使得民间金融活动游离于法律之外,致使民间金融主体的权利与义务很难得到法律的保障。
3.2对超过法定最高利率民间借贷的法律后果规定不明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司法解释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同期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超出此限度的,其超出部分的利息法律不予保护。然而,法律并没有对超出该司法解释所规定的最高利率的融资行为规定某种处罚,这就导致民间金融特别是担保公司等机构提供的短期融资中,高利贷现象非常泛滥,对我国的金融秩序构成了潜在的威胁。
3.3非法集资类犯罪法律规定不尽合理
根据《刑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非法集资类犯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非法集资类犯罪的最高法定刑为死刑。笔者认为,刑法对非法集资类犯罪存在着如下两方面不合理之处:其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作为非法集资类犯罪的构成要件不妥。“目的”毕竟是产生并且存在自然人的内心世界,人们很难从客观行为中精准地把握,在实践中认定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极为困难。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作为认定非法集资类犯罪的前提要件不利于严厉地、有效地打击非法集资类犯罪,以维护国家金融秩序。其二,非法集资类犯罪配置死刑不合理。从刑罚的公正性角度分析,刑罚剥夺权益的总效用不得超过犯罪行为侵害的总效用,刑罚的严厉性也应等于或低于该犯罪的严重性,对经济性犯罪的非法集资罪配置死刑,用经济利益衡量人的生命,是对生命的一种侮辱,对犯罪人来讲是有失公正的[5]。此外,从刑罚的功利性角度来看,刑罚的目的就是预防犯罪,自由刑和财产刑足以有效的预防非法集资类犯罪,对其配置生命刑就显得“杀鸡用牛刀”了,是对社会资源的一种浪费。
【关键词】借贷;规范;发展;研究
2010年我国货币政策实施的重点由“宽松”逐步转向“稳健”,银行的信贷增幅快速回落,市场融资需求空间被放大。在这样的政策背景下,再加之产业投资惯性的推动,民间融资再次趋于活跃,并直接推动了民间借贷组织的发展。民间借贷的快速发展,虽然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居民、企业的资金需求,成为银行融资的有效补充,但是由于其自身的不规范性和趋利性等特点,使得其在发展过程中具有一定的风险性,需要加以引导和规范。本文重点分析了某县民间借贷的基本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并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规范引导民间借贷发展的基本思路和相关政策建议。
一、民间借贷基本情况
(一)民间借贷主体由单一化向多元化转变
调查显示,当前民间借贷活动已渗透到经济生活的各个领域,借贷主体已经由生活困难者扩大到城乡居民、种养加工大户、个体私营企业主和机关公务员,特别是在民间借贷活跃的区域,还出现了一批专门从事金融边缘业务、中间业务和风险投资业务的民间经济组织或个人。而企业民间借贷表现为企业与企业之间及企业与个人之间的融资。企业与企业的融资资金来源为企业净利润所得和历年积累剩余资金;企业与个人的借贷资金来源主要为个人的收入积累。调查中我们发现,当前相当一部分工薪阶层随着积蓄的逐年增多,考虑到存款利息较低,且物价上涨较快,存入到银行的存款缩水严重,因而更愿意将部分积蓄投入到民间借贷中,以求保值增值,部分人员利用信用卡套现放贷。农村中农户民间借贷表现为农民之间互质的相互借贷和高利贷性质的相互借贷,借出资金者主要为乡镇企业个体老板和部分家境富裕的农民,借入资金者主要为急需资金的农民或城镇中的部分下岗失业人员。
(二)民间借贷用途趋向生产化
过去参与民间融资的大多是生活较贫困的农民,民间融资以解决看病盖房、婚丧嫁娶、子女上学等大事而出现的临时性资金短缺或生活急需资金为主,而现在参与民间融资的多数为生活比较富裕的种养大户、个体工商户和民营企业,为生产经营或解决生产经营流动资金不足而筹措资金。现阶段,民间借贷已由救急临时性,逐步向生产经营性借贷、以获利为主转化。调查显示:民营企业创业之初入股融资,以及为解决临时资金周转困难融资,约占民间借贷的48%;个体工商户经商做生意融资约占民间借贷的33%;农民解决子女上学、结婚、建房及用于纯农业的生产投资等方面融资,约占民间借贷的19%,生产经营投资成为民间借贷的主流。
(三)民间借贷利率明显提高,不同主体之间差异明显
据民间融资监测样本显示,某县民间借贷利率也呈快速攀升态势,2008-2009年金融危机爆发时期,借贷利率一般在10%-12%之间;2010年经济企稳向好,利率有所上升,但由于银行信贷较为宽松,利率在12%-15%之间;2010年10月份以后,受银行信贷规模收缩影响,利率上升明显,约在15%-25%之间,最高接近30%。在调查中了解到,经济比较发达的县(市)融资利率相对高于经济落后的县(市),融资利率一般在15%-25%之间,有时高达40%,20‰以上的高利率主要是过桥资金,时间一般在7-15日左右。民间借贷利率差异化主要表现有以下几点:
1.农户消费型民间借贷利率整体水平低。由于农户之间都是邻里乡亲,有事大家相互帮忙,因此对因子女上学、结婚等进行的民间融资多为“互助型”融资,一般金额在1000-5000元左右,金额相对较低,多数情况下农户间借款相当一部分无利率、低利率,据调查借贷双方约定利率一般为8-10‰。
2.农户、个体户生产型借贷利率较高。对农户和个体工商户因从事蔬菜瓜果种植、养殖、运输等所需资金,一般按照信用社贷款利率加点确定,属于“贷款型“融资,一般以12‰居多。据调查样本反映,由于贷款难,农村经济发展资金需求量大等,虽然愿意支付高息,但有时还是难以及时筹集到急需资金,对正常生产经营带来一定经济损失。
3.企业民间借贷利率较高,而内部集资型利率较低。今年企业的民间融资规模有进一步扩大,利率也有较大涨幅,利率以15‰-20‰为主,与以往年份相比,利率有较大幅度的提高,且大大高于农户消费型民间融资。同时,通过调查还发现,一些信用担保公司等中介机构通过吸收居民所谓入股资金发放高息民间借贷,如某泰民担保公司目前发放给企业的民间融通资金利率在22-25‰之间,在担保公司没有担保业务的背景下这成为其主要收入来源,一定程度上反映企业融资困难,资金短缺的现实状况。另外调查显示,一些企业单位在内部“集资型”民间融资利率普遍较低,一般是企业职工进厂上班或企业购置设备等需要集资时,要求职工进行集资,一般在2000-5000元不等,利率为6-8‰左右,且多年不变。
(四)民间借贷规模快速增长,短期化趋势增强
2010年下半年以来,在国家连续提高存款准备金率、贷款利率,以及各银行已经完成全年贷款规模的形势下,各商业银行不同程度地提高了信贷门槛,民间借贷市场日趋活跃,借贷规模、单笔金额和发生额都呈不断增加态势,扩张速度约在20%-30%左右,普遍高于贷款增长速度。抽样调查显示,民间融资出现30%以上的快速增长,个别民营经济发达地区、乡镇资金需求量急剧膨胀,甚至出现了接近50%的增长。同时,由于物价不断攀升、央行加息预期,促使民间借贷市场的不断活跃,民间借贷的期限也发生了显著变化,借贷最多的期限由过去的1年改变为1年以下的短期借贷。
二、民间借贷存在的问题
(一)需求多样
当前民间借贷活动已渗透到经济生活的各个领域,民间借贷主体已不仅仅局限于城乡居民为主、个体工商户、私营业主、抵押中介公司、投资咨询公司等,越来越多的政府机构和企事业单位也参与到民间借贷中,成为民间借贷的主要资金需求方之一。为了更好的发展县域经济,突破制约各县(区)发展的资金瓶颈,部分县(区)政府大多采用公开或半公开的方式高息吸纳内部职工集资和其他渠道的民间资金,某些企事业单位、学校、医院等为了单位利益或职工福利也“半地下”地吸收社会资金。资金用途更趋多样化,有的用于解决看病盖房、婚丧嫁娶、子女上学等生活大事;有的用于解决生产经营临时性不足;有的用于赌博、贩毒、吸毒等非法领域。
(二)管理失范
从我国目前的立法现状来看,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一些司法解释如《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的批复》等司法解释中,就民间借贷问题做简单的规定以外,金融法领域三部最重要的法律《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均不涉及这方面的内容。而《合同法》及以上司法解释对民间借贷的简单规定也是从民法的角度出发,专门为解决民事纠纷和诉讼而做出的。主要法律对这一领域的空白或者说空缺,给民间借贷的自发发展提供了宽松的外部环境,资本的“逐利性”得到释放。
(三)中介混乱
在目前的法律法规框架下,任何个人、企业及社会组织都可以充当民间借贷中介,并不需要向有关部门申请执照,也没有资本金要求,更谈不上股东准入条件。民间借贷中介服务机构逐渐增多,许多房产中介公司纷纷新增民间借贷业务,管理法规却相对滞后,管理主体不明确,由于从业公司、人员良莠不齐,缺乏相关专业知识、经验,更加大了民间借贷市场风险。随着民间资本规模扩大,民间借贷中介服务日趋多样化:有的为借贷双方牵线搭桥,从中收取中介费;有的为民间借贷者提供担保,从中收取担保费;有的自行筹资,从事放贷活动,从中赚取利差;有的农户向农产品流通经纪人出售农产品,或经纪人转售给企业,货款不能及时结算的,转为借贷,明确标示期限和利率。
(四)纠纷频发
民间借贷具有为追求高盈利而冒险或投机的一面,因其缺乏必要的法律约束,多属私人交易行为,更无跟踪监控机制,造成民间融资纠纷案件近年来持续走高。以某县为例,2009年该县人民法院共受理民间借贷案件743件,占民事案件总量的4.9%,2010年1-12月,该院受理的民间借贷案件已达967起,占已受理民事案件的7.41%,民间借贷纠纷案呈逐年上升之势。
三、规范和引导民间借贷发展的基本思路分析
(一)健全法制,自主发展
我国应当借鉴多数国家和地区的经验,制定单独的《放贷人条例》,作为规范民间借贷的基础法律,规定放贷人主体资格、业务范围、资金来源、放贷利率上限、健全财务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明确法律责任等方面的内容。参照银行业协会的自律模式,建立民间借贷组织的自律制度。成立由放贷人机构、其他民间借贷者自愿参加的民间借贷行业协会,营造良好的自律氛围,对民间借贷主体进行引导规范,协调、倡导民间借贷主体遵纪守法,顺应、服从国家的宏观调控政策。另外,修改《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取缔办法》、《担保法》等相应的法律法规,废止《贷款通则》,完善民间借贷主体制度和市场退出制度,以推进和规范我国信贷供给市场体系的建设。国家应当将民间借贷纳入监管范畴,尽快制定出关于民间借贷业务的管理规定,尤其是对自发形成的有组织的金融活动加强监管,让农村一部分非正规金融即民间金融“浮出水面”,以规范、保护正常的民间借贷行为,引导民间借贷走上正常的运行轨道。
(二)鼓励金融机构发展委托贷款
1.中小金融机构委托贷款业务是规范民间借贷,利用银行信用去引导民间金融活动和银行的行为相结合的金融创新之举。委托贷款是指由委托人提供合法来源的资金,委托业务银行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业务。委托贷款属于银行的第三方业务,银行在其中发挥了“监督”和“平台”的作用。民间借贷行为与银行相结合,通过办理正规的委托贷款手续,把民间借贷从“地下”转为“地上”,为民间借贷的发展搭建了平台,规范了民间借贷,同时也避免了非法集资的嫌疑。
2.委托贷款与民间借贷相结合,可以提高资金利用率并防控风险因素。民间借贷具有盲目性和自发性,并且借贷手续不规范,易产生纠纷而影响民间资本的利用效率。银行借贷手续繁琐、门槛高,不利于资金的筹措。而委托贷款与民间借贷相结合,通过银行的介入与监督,可以减少投资的盲目性,加快融资效率。同时,银行利用其在资信调查、资金管理方面的优势,可以规范民间借贷的手续,有效地监控民间资金的投向及规模,缩小了非法集资与地下钱庄的生存空间,从而有效的防控了风险,有利于社会的稳定与和谐。
3.积极发展委托贷款对相关各方均有好处:对于借款企业来说,一是避免繁琐的银行审批贷款的程序,降低了贷款门槛,加快了资金筹借效率;二是通过银行监督,提高了贷款企业的可信度,扩大了企业宣传力度,有助于在更大范围内筹措到更多资金;三是与银行相结合,通过办理正规的委托贷款手续,避免了非法集资的嫌疑,同时还有利于通过合法程序解决借贷双方的纠纷。对于出借人来说,一是通过委托贷款方式,可以收到高于存款利率数倍的收益;二是通过银行监督,政府介入,可以提高借款企业财务透明度,减少投资的盲目性;三是可以通过集中办理借款企业担保手续,降低资金出借风险。对于银行来说,一是委托贷款风险险由委托人承担,银行发放委托贷款避免了贷款损失风险;二是委托贷款的发放,降低了银行的负债水平,减少了利息支出成本;三是通过收取一定比例服务费用,增加了经营收益。对政府来说,一是委托贷款的发放增加企业的资金来源,减少了银行资金外流,有助于经济的快速发展;二是委托贷款通过征收印花税与营业税,增加了财政收入;三是缩小了非法集资与地下钱庄的生存空间,可以更有效地监控民间资金投向及规模,有利于社会的稳定和谐发展。
(三)成立地方政府民间借贷发展中心,服务和引导民间借贷规范发展
在县市级成立地方政府民间借贷发展中心,行政上隶属同级人民政府,在业务上接受地市级和上级金融监管部门的领导,承担对县域内民间借贷活动的监督管理。主要职责:
一是加强金融知识宣传,提升居民金融意识。通过各种形式的宣传,使广大居民了解相关的政策、法规及民间融资的利弊得失,提高社会公众的诚信意识和风险意识,避免因利率过高、资金投向失误以及资金过度集中而给借款人带来的风险和损失。
二是对民间借贷交易实行非强制性的登记备案制度,放债人可以通过登记备案获得相应的法律保障,如一旦债务人破产清盘,经过登记的交易债权是有效的法律凭据,并可优先获得清偿。
非正式融资活动,指的是处于监管当局视线之外的、非正式组织的民间金融活动。本文所讨论的非正式融资活动,则仅限于将社会剩余资金直接转移到企业家手中、用于从事生产性投资的投融资过程。
非正式融资活动近年来十分发达。这种未得到监管部门认可的金融活动之所以有着旺盛的生命力,一个重要原因是民营经济的发展带来了大量资金需求。正因为非正式融资活动中有相当部分是专门为民营经济服务、填补资金供求市场空白的,这种活动在很大程度上得到了地方政府的支持。
(一)民营企业在中国经济中的作用和面临的融资困境
改革开放以后,中国的民营经济得到了迅速的发展,至2001年,中国大陆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已达2433万户,私营企业近203万户,民私营企业共创产值19637亿元,占当年GDP比重20%以上,社会消费品零售额17744亿元,占全年消费品零售额的47%,安排国有企业下岗职工142万人,占当年下岗职工就业比重的63%。从业人员共计7474万人,占全部城镇就业人员总数的31%强。这组数字表明,民营经济早已摆脱了“补充”地位,成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
尽管近年来民营经济发展得十分迅速,然而一直影响民营经济发展的融资难问题却始终未能得到解决。由于计划经济体制下遗留下来的思维惯性和正式金融体系存在的结构性问题,无论是资本市场还是资金市场,都未能为民营企业留出足够的融资空间。据典型调查,约有80%的企业认为融资难是它们面临的主要发展障碍,90%以上的个体私营企业是完全靠自筹来解决创业资金的。在民营企业的融资构成(上市公司除外)中,自有资金约占65%;民间借贷及商业信用占25%左右;向银行贷款仅占10%,在正式资本市场融资则几乎为零。
(二)非正式融资活动的主要方式
基于民营中小企业很难通过正常途径满足资金需求的现实,在一些民营经济发达的地区,非正式金融活动始终十分活跃,成为民营企业解决创业和企业运作资金的重要渠道。尽管监管部门一再严格限制各种形式的民间融资活动,对民间“乱集资”活动严加取缔,但民间金融活动的客观存在仍是一个不争的事实。归纳起来,民间融资活动主要采用了以下几种方式:
一是民间借贷。尽管金融监管部门控制严格,但民间借贷市场不仅一直没有停止活动反而十分活跃,成为非正式融资活动的主要方式。由于民间借贷基本保证了高出银行贷款利率1倍以上的利率水平,许多城乡居民都将手中的资金投入到这一市场上,从而保障了民间金融活动的资金来源。二是拖欠货款。大企业拖欠小企业货款、下游企业拖欠上游企业货款、企业之间相互拖欠,有的企业甚至全部依靠拖欠货款来周转资金。三是私募股本。即在企业设立时,采用在职工中私下募集股份的方式筹集部分资金。四是通过典当行抵押获得资金。五是企业互保加债转股。即被担保方将企业股权作为反担保品抵押给担保方,一旦被担保方无力还债需要担保企业代偿时,担保方对被担保企业的债权即转为股权。随着民间融资活动的发展,出现了相当数量的地下(或半地下)钱庄和中介人,成为民间金融市场的中坚力量。
(三)非正式融资活动的问题
由于缺乏规范,非正式融资必然存在很多问题。这些问题突出表现在:
第一,融资成本过高。对于中小企业来说,本来经营体质就比较脆弱,而非正式融资的利率高出正式融资体制1倍以上,由此进一步加大了经营风险。由于担保体系的不健全,担保方面费用同样很高。从我国资本市场的现状来看,无论是直接上市还是在经过复杂的运作之后通过买壳或者借壳上市,上市的成本都极为昂贵,致使中小企业无法问津。
第二,形成不规范、高风险的投资市场。在短期资金市场,由于投资风险过大,民间借贷大多是靠血缘或地缘关系维系的,交易双方若无亲友、雇佣、业务往来等关系多难以成交。在资本市场,由于非上市公司的股份难以流通,于是出现大量私下交易,造成“黄牛党”盛行。西安、成都、海南、济南、上海等地均曾兴起过股票私下交易的热潮。某省仅50个从证券交易中心摘牌的企业股权托管收入1年就可达3000万,折合年交易量5亿—6亿股。这种私下交易尽管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股权流通的客观需要,但也产生了大量的“原始股骗局”,一些公司联手做庄,使众多投资者被深深套牢。
第三,影响企业的信用。依靠拖欠货款来周转资金的融资方式不仅会使社会债务链问题更加严重,而且也导致了竞争环境和信用状况的恶化。有企业反映,货款拖欠短的几个月,长的可达1年以上。据有关分析,在发达的市场经济中,企业间的逾期应收帐款发生额约占贸易总额的0.25%—0.5%,而在我国,这一比率高达5%以上。
第四,部分地下钱庄、典当行被不法分子利用,发放高利贷牟取暴利。出现了不少月息高达30%以上,少量贷款“蚂蚁滚成大象”,将贷款人敲骨吸髓、倾家荡产的事例,严重影响了社会稳定。
二、需要重新认识非正式融资活动
(一)非法集资活动何以禁而不止
根据国务院1998年《整顿乱集资乱批设金融机构和乱办金融业务实施方案》的定义,所谓乱集资是指任何未经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进行的集资活动,包括擅自以还本付息或支付股息、红利方式筹资、以发起设立股份公司为名变相筹集股份等等。按此定义,上述各种民间融资活动大多可以被列入非法集资活动的范围,也多次遭到有关部门的禁止。但是这种禁止工作并未收到政府期望的效果,查禁的风声一过,民间融资活动仍十分盛行。
民间“非法集资”活动的禁而不止,在很大程度上是我国金融体系缺陷造成的。首先,有需求就会产生供给,由于现有融资渠道不足以为众多的民营企业提供资金支持,因此民间融资活动具有相当的合理成分。加上民营企业对于发展地方经济又至关重要,因此地方政府对大量“非法集资”活动必然会采取非常宽容甚至庇护的态度,使得中央监管部门难以实施查禁工作。时至今日,连中央监管部门也不得不对规模庞大的非正式融资市场采取默许的态度。其次,以是否获得“政府批准”来鉴别“合法集资”和“非法集资”这一标准本身就不够科学。政府有多级,应由哪一级政府承担审批的职能和责任?如果集中到中央政府,面对大量民间的投融资需求显然力有不逮;如果分散至各级地方政府,在地方利益的作用下这种审批不仅会流于形式,还可能增加大量设租机会。
从“乱集资”的不良后果来看,主要是因集资者无法归还本息而产生了极坏的社会影响,破坏了金融局势的稳定。例如某市的非法集资案中,市政府为清退集资企业的债务被迫向中央政府举债10亿元。但是如果仔细考察一些典型的乱集资案就会发现,如果没有政府官员利用权力和政府信用为集资者提供保护,非法集资活动本不会产生令人吃惊的集资数额和巨大的社会影响。温州等地区的实践证明,真正由民间主体从事的融资活动因具有强烈的风险意识和较高的投资效率,反而有利于金融的稳定。(二)非正式融资活动并非中国所独有
我们的考察表明,凡是存在严重金融压制的国家(或地区),由于正式金融体系难以满足经济活动的要求,都会出现大量的非正式金融活动甚至非正式金融组织。例如台湾民间借贷占全部金融活动的比重曾长期保持在20%以上,占间接融资的比重则高达35%以上。日本的民间借贷也十分常见,借贷机构为解决资信度低、缺少抵押品的企业和个人的融资困难,还设计了非常便捷的服务方式。即便在一些欧洲的发达国家,非正式金融活动也普遍存在,有的国家的政府甚至鼓励投资者在非正式市场进行投资活动(如在投资者购买未上市公司股票时给予税收方面的优惠)。
另一方面,如果说非正式金融活动带来了巨大的金融风险,那么正式金融活动所产生的金融风险实际上更为严重。四大国有银行在剥离了1.4万亿不良资产(其中大多已无法收回)之后,账面上仍拥有3万余亿的不良资产,两者合计总额达到4.6万亿之多。这些金融风险之所以没有带来巨大的社会影响,只不过是因为国家信誉给予了支持。
(三)结论
从上述分析中我们可以得出结论,现实中大量存在的“非法集资”活动是现有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狭小、缺少层次和行政垄断的必然结果。由于金融市场既不能满足投资者的投资欲望,也不能满足融资者的资本需求,资金的供求双方只能自己创造市场,在法律和制度的规范之外从事投融资活动。对于中国这样一个人均GDP不足900美元、有着9亿农村人口、4亿农村劳动力的发展中国家来说,大量地方性中小企业仍然是今后相当长时期内经济发展的主要动力。在正式金融体系未能有效地解决这类企业的融资问题之前,非正式金融在民营中小企业的发展过程中仍将起到不容忽视的作用,对之应有一个合理的评价。利弊权衡之下,保留一定程度的非正式金融可能是有益的,因为这类活动的存在可以改善资金分配状况,汇聚社会的闲散资金用于经济活动。台湾经验证明,在政府对民间借贷采取较为宽容的态度下,民间借贷反而可以提高资金分配效率并增加整个社会的可使用资金。国外经验表明,只有当正式金融体系发展到相当程度、金融压制被充分解除之后,非正式金融活动才会缩小到无足轻重的程度。因此,当前需要做的,一是积极发展正式金融体系,拓展金融服务的领域和范围;二是对非正式金融活动进行解析,保留其合理成分,抑制和打击不合理成分。惟此,才有可能使非正式金融活动既能在一定时期内发挥积极作用,又不至于影响金融大局并逐渐走向萎缩。
三、有关政策建议
实践表明,对“乱集资”一律加以禁止是不可行的,真正应该加以严格禁止和查处的,一是不法分子进行的金融诈骗活动,二是政府官员参与企业集资。对于民间主体进行的融资活动,与其简单地禁止,还不如对其进行分类分层管理:将部分条件较好的机构纳入正式金融体系加以规范,严格监管其信用度、风险控制能力和还债能力;对于还不宜纳入正式金融体系的,只要不涉及违法活动,则允许其适度发展。为此提出以下建议:
(一)修订有关法律法规,缩小非法融资的范围,严格界定违法融资活动
以今天的眼光来看,过去制定的法规中有关非法“乱集资”的定义已经过时,不仅不能适应经济社会结构变动的需要,在管理操作上也难以实施,需要加以修正。修正的重点是:
第一,对非法融资活动给出准确定义,明确禁止从事融资活动的内容和范围。例如,无真实借贷背景、以诈取他人钱财为目的、收取超出法律规定范围的高利息、对抵押品提出不当要求等借贷活动均应为法律所禁止。
第二,明确规定政府官员不得凭借行政权力或地位为借贷活动提供有形或无形的担保。
第三,明确对非法融资活动的处罚标准和办法。
(二)改“堵”为“疏”,吸收民间资本,将部分资质较好,管理水平较高的城乡信用社改造为民营银行
这里所说的民营银行,指的是由私人资本出资、控股、经营的银行。这类银行的雏形已经出现,典型代表是沿海发达地区一些由私人资本控制的城市信用社,如浙江台州的银座和泰隆城市信用社。尽管这两家信用社的经营效率并不算高,人均存款、贷款尚低于工行、中行。但由于其特殊的经营模式(大量客户经理利用本身的人际关系和亲和力随时掌握客户的生产经营状况和诚信度)符合个私经济分散、跨越行业多、经营变化快等经营特点,较容易克服信息不对称导致高昂交易成本和风险的问题,客户从申请贷款到资金入户,快的几分钟就可以实现,同时信贷资产质量优良,不良贷款比率小于3%。现实证明,选择部分条件较好的信用社用民间资本进行改造是具有可行性的,这种改造也有助于将部分地下、半地下的私人钱庄纳入监管范围。
但是,发展中小民营银行也要高度注意防范金融风险。2001年下半年银座、泰隆两家信用社发生的挤兑风潮表明,尽管这些小银行的资产质量非常优良,但由于其规模过小、抗风险能力过低,一旦出现挤兑就会使优势在顷刻间化为乌有,还得要靠政府出面帮助解救。长此以往,如果形成中小民营银行也不能倒闭的思维定式,一出问题就由政府出面买单,民营银行非但不能减少政府干预,还会滋生的不良环境。为此,要建立有效的进入和退出机制,同时建立一套保护存款人利益的机制,让符合条件的银行进来,经营不善的倒闭或者被兼并,这样才能真正实现充分竞争。
另一方面,民营中小商业银行尽管具有很强的产权约束,但是由于银行业所具有的杠杆特点,民营银行仍然存在着很大的经营风险,需要有关部门建立起一整套监管措施。例如制定严格的出资人和高层经营管理人员资信标准,设立档案并定期审查,防止资信不良、有劣迹和黑社会背景的人员进入银行业;严格审查和禁止股东的过多分红和抽逃资本金情况,防止因银行股东的利益冲动而引致银行短期行为;设置资本金分类标准,限制地方性银行的业务范围和活动地域范围等等。
(三)发展为中小企业服务的小额资本市场
内容摘要:目前,我国农村小额信贷发展处于初级阶段,面临如何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问题。本文分别剖析了各种农村小额信贷模式的利弊,提出我国农村小额信贷可持续发展的主导模式选择是“三位一体四化”的具有中国特色的农村小额信贷模式。
关键词:农村小额信贷 可持续发展 主导模式
农村小额信贷指为专门针对农村居民尤其是贫困农户提供的小额度、持续性的信贷产品与服务。其基本特点是:以穷人为主要服务对象;以实现机构操作上可持续性和经济上可持续性作为其重要目标;以市场经济作为基本运行环境。
我国农村小额信贷可持续发展的必要性
(一)促进城乡一体化建设
我国是农业大国,农村人口占总人口比重较大,只有农村人口找到摆脱贫困的出路,“和谐社会”的持久才有可能实现。农村信贷问题的解决是农村社会经济长足发展、实现城乡统筹的必要条件(王晓颖,2007)。
(二)缩小城乡收入差距
中国国家统计局2009年7月数据显示,我国农村居民收入增长速度落后于城市居民,城乡居民收入差距正进一步扩大(见表1)。
(三)推进农村信用社改革
从实践来看,农村信用社全面推行农户小额信用贷款不仅是农村金融机构贷款品种的创新,还利于改善其资产质量,实现自身可持续发展。据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课题组对江苏和安徽二省部分城市农村信用社开展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调查情况来看,农户小额信用贷款质量大大高于农村信用社平均信贷资产质量水平,其不良贷款比例均控制在2.4%以下,最低的只有0.3%(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课题组,2004)。
各种农村小额信贷模式的利弊分析
(一)农村信用社模式
目前,中国农村小额信贷的主导模式是农村信用社模式,该模式是小额信贷业务的中坚力量。
1.农村信用社模式的优点:
管理经验优势。近年来,农村信用社因地制宜,按照农村经济发展规律,不断深化体制改革,转变经营理念,在管理模式、内控制度、经营思路上都作了大胆的探索和尝试,并逐步走向规范化经营与管理。
网点优势。随着农业银行退出农村市场,农村信用社的农村主力军地位逐步体现,为其发展壮大提供了很好的机遇和更广泛的金融服务空间。
人才优势。农村信用社有一支比较成熟的农村信贷员工队伍,为改善农村金融服务提供了人才保证,对农村各种信息看得准、反应快,为农村信用社科学决策提供了可靠依据(霍俊树,2007)。
2.农村信用社模式的缺点:
坏账风险。从资金供给方面看,截至2003年初,全国信用社系统的不良贷款达到5147亿元,占总贷款额的37%,另外,己有19542家信用社严重亏损,资不抵债,资不抵债的分支机构占信用社机构总数的55%,远远超出一些金融安全的指标。
利率风险。一般情况下,农村小额贷款的可持续发展利率需要达到基准利率的4倍,这样才能覆盖资金成本和管理成本。农村信用社由于最高贷款利率被限定为基准利率的2.3倍,因此很难用利率工具覆盖小额信贷的风险。利率管制是农村信用社面临的一个巨大问题。
信息风险。农村信用社缺乏核查农户信用信息及身份信息的有效手段。目前个人征信系统正处在逐渐完善阶段,而且只限于对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征信系统的建设,对农户的信用信息系统建设还没有具体规划。
(二)政府贴息小额信贷模式
1.政府贴息小额信贷模式的优点:一些政府机构或政府支持的小额信贷项目一直在我国农村小额贷款模式中占重要地位。这种模式充分利用了政府的权威和政府的力量,可以在短期内解决一些农村中的突出问题。
2.政府贴息小额信贷模式的缺点:政府小额信贷模式本身的失灵。政府推行小额贷款的基本手段是制定和实施以政府为主体的小额信贷模式,如贴息小额贷款等。由于政策的最终决策者是政府,并是通过有一定秩序的政治市场来实现,使模式本身的合理性具有不确定性。
政府的寻租活动。当政府干预市场时,会形成副产品――寻租,寻租的特点是不增加任何新的社会财富,单纯改变生产要素的产权关系,扭曲资源配置。
公共物品供给的低效率。由于公共物品本身的复杂性以及政府机构的本性,使它们提供公共物品难以达到应有的高效。
(三)乡村银行模式
我国的乡村银行模式,是一种非政府机构从事小额信贷的商业化模式,具有独立的经营机构和组织系统。
1.乡村银行模式的优点:
民间社会资本优势。乡村银行模式的最大优点在于其民间性,即充分动员民间的非政府组织的力量。民间的社会资本是民众在长期解决乡村问题的过程中自发产生的用以摆脱困境的制度安排。
灵活的联保方式。乡村银行模式名义上不要担保,但实际上小组成员相互之间用人格进行担保,是一种联保制。
利率优势。小额贷款公司的利率政策是对其比较有利的一项政策,可以在不超过央行规定的同期同档基准利率的四倍内由法定双方自主协商确定。
2.乡村银行模式的缺点:为了防范金融风险和保护储户利益,我国目前的小额信贷机构一般实行“只贷不存”的机制,限制了小额贷款公司的资金来源,使其只能以股东自有资金或接受捐赠的资金作为小额信贷的资本金,限制了小额贷款公司小额信贷的规模。
农村小额贷款主导模式选择
本文认为,应当探索符合我国国情的小额信贷模式,把国际成功的小额信贷模式种植于中国这块沃土,兼顾商业性和公益性原则,积极探讨指导下与我国具体实际相结合的三位(政府+正规金融机构+商业性小额信贷机构);一体(农民社团);四化(贷款利率市场化、贷款数额灵活化、贷款用途多元化、贷款期限合理化)的具有中国特色的小额信贷模式。
(一)三位
三位指政府、正规金融机构、商业性小额信贷机构三方分工合作、各司其职、完成小额贷款的定价、项目选择、贷款发放、担保、回收等一系列活动。
1.对政府的建议。政府具有公共管理者和微观支持者的双重职能,主要负责制定政策,安排计划,组织协调,监督指导,提供二级担保,构建融资平台。通过减少税费或资金的优惠来帮助农村信用社等金融机构发展小额信贷。并为小额贷款公司搭建“融资平台”,使金融机构和社会资金通过这个“融资平台”进入到小额贷款公司。政府要做的事情就是做好监管和市场的培育。市场能够决定的事情就自由支配,政府应该有收有放,灵活管理。
2.对正规金融机构的建议。正规金融机构是农村小额信贷的主要供给力量,主要负责贷款计划的下达以及贷款的调度、审批、发放、管理和回收。农村金融机构需要走出一条既不同于政策性金融,也不同于传统商业性金融的新路,积极参与到农村小额信贷中来。我国未来金融体系的主体,既不应当是以政策性银行为主体,也不应当是以传统的商业银行为主体,而应当超越传统的思维定势,走出一条金融组织创新的新路子。
3.对商业性小额信贷公司的建议。积极引导民间资本流向农村,允许多种模式并存,多种所有制的小额信贷机构开展相关业务,形成多元投资主体并存、多种类型金融机构良性竞争的格局,促进小额信贷机构向市场化、产业化方向发展。有必要给予小额信贷机构在机构地位、利率设定方面以更为广阔的发展空间。第一是放松在利率方面的管制,但不允许这些小额信贷机构吸收存款,先通过个人或机构的资金,通过利差赚回投资,这样在金融上国家并不需要承担什么风险;第二再允许吸收存款,当机构的实力发展到一定的程度,政府也具有了监管的能力,再让这些小额信贷机构成为真正的专门金融机构。
(二)一体
我国农村小额信贷市场需求方主要包括农户与农村中小企业。当前,农户对小额信贷主要需求具有多样化和层次性的特征,不同农户的经济行为差异决定其需求必然不同,同时,还有农村中小企业金融需求,其特点(见表2)。
一体主要指农民社团这一农村小额信贷的需求核心,主要协调选择贷款项目,提供配套服务和协助银行收贷收息。农民社团是乡村信息的载体和民间执法的有效力量。乡间的私人信息,尤其是和农户个体信用相关的信息,一般是一种隐蔽性的信息,政府、企业、金融机构一直无法获得,或者获得的成本很高。这种信息,却可以凝聚在一些乡村组织中,所以,农民社团参与小额贷款,是一种节约信息费用,避免逆向选择和道德危险的有效制度安排。
(三) 四化
四化指市场化的利率、灵活的贷款数额、多元化的贷款用途与合理的贷款期限,更好地满足农户需求,实现农村小额信贷财务和组织上的可持续性。
1.贷款利率市场化。随着我国利率市场化进程的推进,农村小额信贷应该逐渐建立起以风险定价为原则的利率机制。根据风险大小确定利率水平,简化贷款利率期限结构,把贷款定价权进一步交给市场。一般来说,贷款风险越大,它所要求的利率也应该越大。贷款利率市场化后,金融机构或小额信贷组织之间就能充分竞争,农户和企业可以直接从中受益。
2.贷款数额灵活化。随着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步伐的加快,农村小额融资需求呈现多元化、多层次特征,原有的农村小额贷款已无法满足日益增长的融资需求。对与小额信贷机构建立了长期信贷关系且信誉良好的农户,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提高其贷款授信额。2009年5月始,农行农户小额贷款上限提至5万元,以满足农民信贷需求。
3.贷款用途多元化。根据当地农村经济发展情况,拓宽农村小额贷款用途,既要支持传统农业,也要支持现代农业;既要支持单一农业,也要支持有利于提高农民收入的各产业;既要满足农业生产费用融资需求,也要满足农产品生产、加工、运输、流通等各个环节融资需求;既要满足农民简单的日常消费需求,也要满足农民购置高档耐用的消费品、建房或购房、治病、子女上学等各种合理消费需求。
4.贷款期限合理化。根据当地农业生产的季节特点、贷款项目生产周期和综合还款能力等,灵活确定小额贷款期限。针对农村不同产业发展的资金需求,开发“整贷零还”、“零贷零还”、“零贷整还”等不同的小额信贷产品,以适应当前农村经济发展的需要。建立分期还款制度,即要求贷款人在贷款后的一定时间开始,每个月、每季度或每半年不等,分期进行还款。
在政府宏观调控下,进一步改善商业性小额信贷成长环境,不断完善其运作机制,增强可持续经营能力,实现小额信贷机构的自我维持和商业上的可持续发展,作为正规金融机构的必要的有益补充,共同促进农民社团这一需求主体的信贷发展,走出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小额信贷发展新路,这样将进一步推动我国扶贫事业发展,促进我国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从而促进整个社会的和谐发展。
参考文献:
1.王晓颖.社会排斥视角下中国农村小额信贷的困境[J].现代经济探讨,2007,06
1我国交通经济融资现状
交通经济对于区域整体经济的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影响作用,就目前我国区域内交通经济的现实情况来看,发展规模和发展势头都较从前有了非常大的改观,可是所有有利的变化几乎都是依赖于当地政府的政策扶持,所有融资渠道中,政府投资占有压倒性优势。传统的交通经济中,政府投资一般分成两种形式,其一是政府用投放国债的办法筹集资金,其二是中央财政直接下拨资金。虽然这两种融资方式一度给交通经济以很大帮助,但是却始终不能跟得上区域内整体经济的发展速度。面对资金短缺问题的日益明显,民间资本融资的作用正在显现出来。一些区域尝试进行的企业融资等形式也取得了非常良好的效果。实际上政府已经很早就注意到了银行对于交通融资的重要意义,鼓励银行进行交通贷款业务,可实际情况是,银行对于交通融资形式的贷款热情不高,因为交通经济尤其是县域与乡镇交通经济贷款收益低、偿还时间长,因为各种客观条件的制约,交通建设工程项目的还贷能力较弱。银行融资成本被刻意提高。上面我们提到的民间资本融资,因为众所周知的工程项目耗资大周期长的原因,吸引到民间资本并不容易,交通经济融资的吸引力不大,所以单靠某一项融资方式,在目前来讲,都难以起到既定效果,应当对各种融资手段进行综合应用。
2交通经济融资手段
2.1发行公路债券
根据世界先进国家的公路与铁路建设经济,发行较大规模的行业债券是一种极为有效的基础建设型融资形式,发行交通建设债券的办法有两种,其一是政府发行债券,以国债来进行城乡建设基础筹资是一种很重要且行之有效的办法,可是因为我们国家正在逐步淡化积极的货币财政政策,以发行国债的办法进行融资筹资有其局限性。其二是地方政府发行债券,欧美等发达国家基本是以发放地方债券的办法作为公路建设资金的主要来源,我国也逐步朝此方向发展,可是这种债券筹资方式也有一定的局限性。
2.2建立公路基金
在日本、美国以及澳大利亚等经济市场成熟的国家,设置公路建设资金也是一项非常重要的融资途径。现在我国也设置有专门的专项公路建设基金,可是政府财政收支情况对于基金的影响力很大,难以保证基本城乡公路建设的顺利实施。所以我们需要借鉴其他国家的先进发展经验,构建以市场经济为主导的交通经济建设基本资金。用政府税收的方式保障基金的正常运转,将其应当起到的作用充分发挥出来。
2.3灵活招商途径
发展交通经济,同发展区域经济的情况有很大的关系,能够有效推动当地区域经济全面发展。而反过来,区域内经济特点也会在一定程度内影响到交通建设及交通经济,若该地区有明显的地域特点,则可以充分利用其特色作为引入外资的发展助力器。比如用多种形式吸引民间资本参与到交通经济的发展建设中来,鼓励社会民营资本进行多种交通经济建设前景利好的项目投资。如此一来.就可以把政府的投人资金闲置下来,用到经济效益较差或者不稳定、融资难度大的项目中来,让国家公共建设目标得到实现。依据区域特色,鼓励民间资本与外来资金参加本区域内的交通建设,需要把握住的一个重要尺度就是,需要权衡利弊,不能以牺牲本地资源作为发展代价。否则所得不能偿其所失,会极大地影响到经济可持续健康发展。
2.4强化市场运作
交通经济有非常强的公益性特点,可是在融资的过程中,绝对不能对市场化的运作模式进行直接拒绝,若政府改变传统的落后思维,加入一些与时展相衔接的理性条件,便可以让城乡交通经济建设转变成为经营型的活动,让其以市场经济的动作模式进行资本筹集。交通建设能在很大的程度上完善当地交通乃至整体经济的发展,让本地区硬件投资环境得到加强,促进本地区发展与对外开放程度,继而循环至增进招商引资、增加财政收入的链条内。
2.5促进政府财政支持力度
推动省级直管区域的改革,给当地政府以更自由的财政自主权力,加强中央政府向地方政府转移财政的支付力度,保证区域内交通发展所需要经济基础的落实。交通经济一旦成为一项公共产品,便且有了全国统一性与地方支配性的双重特点,需要明确区域内交通一方面便利了当地人民的出行,另一方面它也是全国统一交通体系中的重要一环。区域内交通的流畅同时也方便了全国交通的运行与管理。根据这一双重属性,中央政府财政理应加大各区域内交通经济发展的扶植力度。在政策、资金、制度等多方面保证区域交通经济得到顺利发展。
3交通融资问题的几点思考
3.1交通融资的基础是组织领导
交通经济融资若想取得实质性进展,离不开领导的支持。首先应当成立市级的融资工作小组,注意融资工作的组织管理,首先在物质上给工作以相应的支持和保障,划拨专用的土地给交通经济融资单位,让交通经济融资部门得到业务上的基本保证。其次应当在政策上给相关工作一定的倾向性,建立专门的融资工作奖惩办法,提升交通经济融资企业的工作积极性。第三是市融资部门对下属单位的大力支持,给交通融资工作以政策性指导,为其提供信息与贷款担保。第四,交通局党委要作好工作,主要负责领导下基层多次了解融资发展情况,同融资企业一同商讨各类融资问题,发现问题,特殊事情特殊办,紧急事情提前办,及时对相关问题做出指示并帮助解决,使融资公司可以克服阻力,在预定的时间内筹措到建设资金,保障交通经济的顺利发展。
3.2交通融资的关键是体制创新
相同的交通规划项目,相同的国家宏观调控对策,因为经济动作体制的区别,所起到最终的融资效果也完全不同,总结各地交通经济融资所取得的成绩与失败的教训,其中成功案例之所以成功,很重要的原因就是大胆创新融资体系,勇于变革政府工作职能,采用总融资公司和融资部门公司联合运作的新型模式,确定融资主体,强化融资指导力度,在实际中解决融资难的政府工作压力,市级融资公司对全市交通资源进行全面整合,为各部门提供融资信息,负责整体的融资担保管理,并在政府职能部门的引导下,依据市场化运作模式,负责本区域的筹措资金工作,分工负责,各司其职,共同形成有机交通经济融资整体。
3.3交通融资的保障是贷款诚信
所有基于合作的经济,其理性基础都是诚信,交通经济融资任务艰巨,在国家宏观调控的政策下,交通经济发展没有退路可走,处境的艰难让建设部门同银行间的合作过程变得非常敏感,若想在众多贷款单位里脱颖而出,同银行建立良好的信贷关系,绝对不是偶然可以成功的,回顾近十年的交通建设经济信贷过程,我们可以发现,成功者的显着共同点是筹资者同银行都保持着非常良好的合作关系,在融资的过程中可以做到用心办事,以诚待人,认真贯彻诚信的经营理念,注意建设、爱岗敬业,积极做好分内工作,让银行切实感受到筹资工作的诚意,逐步对其加深好感,双方建立互相信任的关系,乐于将贷款发放至建设单位手中,并能够主动扩大贷款数额。这是银行贷款这一重要融资渠道取得成功的关键内在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