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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新会计准则与旧准则相比,不再确认长期股权投资差额,相应地取消了有关股权投资差额摊销的规定,对企业成本核算、投资收益水平等整体财务状况都产生了相应的影响。本文对长期股权投资的会计核算及对企业损益的影响进行了分析。
关键词 长期股权投资 成本法 权益法
与2001年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投资》相比,2006年2月15日新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发生了较大变动,新准则规范了企业会计核算及其信息披露,更好地与国际会计准则趋同,从而取代了旧投资准则。新准则与旧准则相比,长期股权投资在核算范围、初始投资成本计量、核算方法应用等方面都发生了很大变化。
一、新旧会计准则在金融工具方面的主要差异及影响
旧准则下金融工具一般按成本进行初始计量;新准则对不同类别的金融资产及负债采用不同的确认方法及计价模式,并全面引入了公允价值的计量模式和相关估值技术。显然,新准则扩大了公允价值的适用范围,采取更能反映金融工具本质属性的计量方式,必将大大提高金融工具的信息质量。
二、新旧会计准则在长期股权投资方面的主要差异及影响
(一)核算范围差异
新会计准则规定,成本法适用于投资企业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长期股权投资和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并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权益法适用于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
在旧会计准则中,成本法适用于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无控制,无共同控制且无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权益法适用于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
可见,新准则将投资企业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情况由原来采用权益法核算改为采用成本法核算,但编制财务报表时应按照权益法进行调整。在权益法下,若初始投资成本大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该差额不调整初始投资成本,若相反,则该差额需调整股权投资成本,并计入当期损益。而在旧会计准则中,具有控制关系的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股权投资差额需要摊销,摊余成本形成合并价差。
(二)初始投资成本计量差异
旧准则规定取得投资时应以初始投资成本计价,初始投资成本是指取得投资时实际支付的全部价款,包括税金、手续费等相关费用。
新准则对长期股权投资成本的初始计量按照是否是由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分为合并形成和非合并形成两种,而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又分为同一控制下和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在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所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是以在合并日按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帐面价值的份额作为初始投资成本,按其差额调整投资企业的资本公积,资本公积不足的,调整留存收益;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所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购买方在购买日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确定的合并成本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
因此,新准则下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不再确认股权投资差额,即商誉不再摊销,可能增加企业收益,且贷差直接计人收益对当期损益会产生较大影响。
(三)核算方法差异
1.投资的入账价值
旧投资准则的投资计价以投资企业的资产账面价值为基础;新准则规定成本法下长期股权投资在取得时应按初始投资成本入账,初始投资成本的确定前面已述。权益法下做相应调整入账。
2.成本法核算下的后续计量
旧准则下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在采用成本法进行核算的情况下只有在分得被投资单位现金股利时,才确认投资收益;新准则下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现金股利时,就确认为当期收益,但仅限于投资后被投资单位累积净利润的分配额,所获得的现金股利超过上述数额的部分,应作初始投资成本的收回。
3.权益法核算下的后续计量
旧准则权益法下投资企业直接根据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净损益的份额确认投资损益,即以投资时被投资单位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为计量基础;而根据新准则的规定,投资企业在确认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净损益的份额时,应以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可辨认资产、负债的公允价值为计量基础,对被投资单位的净利润进行适当调整后确认,同时因被投资单位除净损益以外所有者权益的其他变动而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处置该项投资时应当将原计入所有者权益的部分按相应比例转入当期损益,将增加处置长期股权投资当期的损益。
4.资产减值损失
旧准则下长期投资计提减值准备后,在价值回升时可以转回。新准则下长期投资计提减值准备后不能转回,这将使企业利润减少。另外由于超额亏损及减值准备的影响,长期股权投资发生超额亏损时,确认超额亏损的金额可能增加,从而降低企业利润。
三、会计准则改变对企业筹资政策的影响
执行新准则后,公司的资产状况和经营成果会有较大变化,其偿债能力、盈利能力以及发展能力也会有改变,这种改变有时甚至是颠覆性的。在准则执行之初,这些变化必然会引起利益相关者,特别是债权人的高度关注。因此公司在进行耐心解释的同时,需适当调整公司的筹资策略,采取合理的筹资方式,调整筹资规模。
参考文献:
[1]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1版).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6.2.
南京新港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南京高科,600064.SH)是上市公司中有名的投资大户,2007年公司在证券市场上获益颇丰。不过,新会计准则对股权投资尤其是限售股权的处理也让公司管理层喜中有忧,一则净资产收益率因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上升而下滑,再则巨额股权投资对公司的股权融资也产生了消极影响。
其实,如果充分领会了企业会计准则实施问题专家组的意见精神,对限售股权的账务处理加以改进,公司管理层会轻松很多;对投资者来说,伴随着新会计准则的实施,如何评价类似南京高科这样具有大量股权投资的上市公司,也有必要更新一下观念。
由是观之,南京高科2007年定向增发方案的失败以及融资以债权为主思路的转变,与人们对新准则的理解偏颇不无关系。
净资产收益率的尴尬
南京高科名为高科技公司,经营的业务却与高科技不沾边儿,乍一看这应该是一个定位不清的公司。不过,从年报的内容来看,南京高科对其发展战略还是很有思考的。
在2007年报中,有这样的一段描述颇得战略管理真谛:“公司通过对内外部环境以及自身资源优势的分析,以增资并控股南京仙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契机,进一步明确了‘以房地产为龙头,以公用事业(水务)和优质股权投资为两翼’的产业发展战略,并据此果断退出资产收益率相对较低、不具备比较优势的热电业务,集中优势资源推动核心产业快速成长,取得良好效果。”
南京高科“果断”退出了资产收益率较低的热电业务,却尴尬地发现2007年自己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只有3.19%,比2006年还低了1.22个百分点。
众所周知,净资产收益率是评价上市公司业绩的重要指标。因此,公司管理层不得不委屈地解释道,“根据新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本公司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溢价计入股东权益――资本公积项目中的报告期末余额为566,564.21万元,若扣除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溢价的影响,净资产收益率为10.78%。”其实,南京高科2007年的业绩相当不错,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1.63亿元,同比增长了62.39%。
在年报中,南京高科还详细阐述了其主要资产计量属性变化情况:
“本公司在2007年前三次定期报告中,根据财政部于2007年2月1日的《企业会计准则实施问题专家工作组意见》,将持有的处于限售期内的上市公司股权计入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成本法核算。
根据财政部2007年11月16日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号》及2008年1月21日的《企业会计准则实施问题专家工作组意见》的新规定,公司在2007年年度报告中,将持有的处于限售期内的上市公司股权确认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列入‘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会计科目,采取公允价值核算。上述资产计量属性的变化,使得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溢价计入股东权益――资本公积项目的金额大幅度增加。”
然而,我们查阅了财政部的《企业会计准则实施问题专家工作组意见》第1号(2007年2月1日),并没有发现其中有可将限售股权计入长期股权投资的说法。
分类与估值问题
不过,这样做的上市公司并非南京高科一家。申能股份(600642)在2007年半年报中也将持有的处于限售期内的交通银行(601328)和海通证券(600837)股票投资计入“长期股权投资”科目,以成本法核算。
将限售股权计入长期股权投资有一定的道理。
《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第五条规定采用成本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包括“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并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南京高科持有南京银行(601009.SH)11.17%的股权。南京银行于2007年7月在上交所上市,作为南京银行的第三大股东,南京高科承诺自南京银行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南京银行股份,也不由南京银行回购其持有的股份。显然,南京高科对南京银行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而处于限售期内的股权也不存在活跃市场,因此公司有理由认为这部分股权的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
那么,企业会计准则实施问题专家工作组的专家们为什么主张将限售股权列入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呢?其实很简单,因为专家们认为限售股权的公允价值是能够可靠计量的。
在《工作组意见》第3号中,专家们明确阐述了应该对限售股权如何计量:“企业在确定上市公司限售股权公允价值时,应当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对于存在活跃市场的,应当根据活跃市场的报价确定其公允价值。不存在活跃市场的,应当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估值技术应当是市场参与者普遍认同且被以往市场实际交易价格验证具有可靠性的估值技术。采用估值技术时应当尽可能使用市场参与者在金融工具定价时所使用的所有市场参数。上市公司限售股权的公允价值通常应当以其公开交易的流通股股票的公开报价为基础确定,除非有足够的证据表明该公开报价不是公允价值的,应当对该公开报价作适当调整,以确定其公允价值。”
南京高科的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其持有南京银行的股数为2.05亿股,市值为39.19亿元,但并没有披露曾对市值作调整以确定这部分股权的公允价值,也就是说,公司直接以市价作为限售股权的公允价值了,而这显然不符合专家工作组意见的精神。
与之相比,兰生股份(600826)就充分领会了专家们的精神。兰生股份持有的海通证券和交通银行股权也处于限售期,公司对这部分股权公允价值的计算参考了证监会计字[2007]21号《关于证券投资基金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估值业务及份额净值计价有关事项的通知》中对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股票的公允价值的确定方法,其公式如下:
股权的公允价值=初始取得成本+(本会计期内最后一个交易日上述股票的收盘市价-初始取得成本)×(该股权限售期内所包含的交易所总的交易天数-本会计期末至该股权限售期结束所包含的交易所总的交易天数)/该股权限售期内所包含的交易所总的交易天数
南京高科年报确认的南京银行股权溢价高达37.02亿元,如果按上述公式计算,则溢价只有约5亿元,公司管理层就大可不必那么紧张了。
偿债能力堪忧
类似南京高科这样将股权投资业务作为主营业务之一的上市公司是越来越多了,但如何评价这类公司,投资者的理念还不够成熟。一方面,有些投资者狂热地追捧某些因股权投资而业绩大增的上市公司股票,不顾这些公司主营业务盈利能力极差,而将投资收益也乘上一个市盈率倍数对公司股票进行估值;另一方面,尽管某些公司的主业经营得不错,下一步发展需要资金,却因为持有大量股权投资而不能或很难从股市上融到资。
我们来探讨如何看待这类公司的融资行为。
南京高科的发展战略是以房地产为龙头,而房地产是一个资金密集性的行业,所以融资渠道是否畅通非常重要。很多房地产企业之所以上市,其目的就是为了拓宽股权融资之路。然而,南京高科却与众不同,在年报里宣称要“继续做好短期融资券和人民币信托理财产品等低成本创新融资工作,将短期融资券和信托理财产品发展为公司常规融资手段。适时尝试资产管理、公司债、人民币结构融资等新型融资方式。”
经电话询问,公司证券部门解释说,文中人民币信托理财产品主要是贷款类信托。也就是说,南京高科未来主要通过债权来融资。
从已公布年报的房地产行业上市公司的数据(见表1)来看,尽管南京高科的资产负债率较低,在29家公司中名列第7位,然而流动比率却更低,为1.12倍,名列第4。这样的资本结构其实是有问题的。资产负债率低当然以债权融资为好,但1.12倍的流动比率在一般制造业企业中已经不能算是高的了,在地产行业就更成问题,这是因为地产行业的流动资产中存货的变现速度要远远低于制造业。在上述29家地产上市公司中,流动比率的平均数和中位数恰好都是1.94倍,足以说明南京高科的短期偿债能力堪忧。因此,即使南京高科要发展债权融资,也应以长期债权为主。现在的情况却恰恰相反(见表2)。
其实,就南京高科而言,看起来很安全的资产负债率指标其实也很脆弱。
以3月5日的收盘价重新计算南京高科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市值,会发现它与2007年末相比已经有了20%以上的损失(见表3)。不考虑其它因素,那么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市值的下降会使南京高科的资产负债率上升到49.86%。当然,这样的资产负债率在房地产行业仍然处于较低的水平,但如果考虑到由于南京高科并不是一家纯房地产企业,而随着公司以房地产为龙头的发展战略进一步实施,公司的资产负债率水平将不可避免地上升。作此判断的依据是在29家已公布年报的地产上市公司中,预收账款占资产的比例平均为14.94%,而南京高科仅为4.20%。
更悲观一些分析,南京高科的资产高度集中在金融和地产行业,如果地产行业出现稍微大一点的危机,并影响到金融机构,那么南京高科受到的影响将非常大。(见表4)
根据南京高科的这种情况来看,公司很有必要加强股权融资。
融资问题思辨
其实,南京高科董事会2007年1月15日曾经通过了一项定向增发的议案,计划募集资金4亿元投向两个房地产项目。然而,2007年10月23日,公司又公告称,经与保荐机构协商,保荐机构已向证监会提出撤回增发申请材料。
南京高科定向增发失败,公司方面的解释是,“拟投资项目开发进展良好,公司可通过其他渠道解决项目建设资金,结合当前融资环境变化等因素……”。不过,从现金流量表来看,2007年南京高科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为-4.34亿元,投资活动为-2.87亿元,而筹资活动为6.55亿元。因此,所谓的其他渠道其实就是增加了借款。公司撤回定向增发申请真正的原因还需再找。
参考其他上市公司2007年的遭遇,我们认为,可能的原因有三个。
首先,是公司将定向增发的价格定为不低于董事会召开会议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90%,而2007年1月14日公司的股价仅为9.99元,到10月22日已经涨至34.10元,再按原定价方案定向增发如同利益输送。
其次,是国家对房地产市场进行宏观调控,有关部门对地产公司融资进行了限制。
第三,就是可能有一个更重要的原因,即类似“雅戈尔”的情况。
在这之前,雅戈尔(600177)发行可转债的申请遭到了证监会的否决。据市场人士分析,雅戈尔是沪深两市之中最为典型的”交叉持股“公司之一,拥有包括中信证券(60030)、宁波银行(002142)、交通银行(601328)等7家上市公司的股份,总市值近200亿元,其中流通股市值就达130亿元左右,这意味着雅戈尔至少在账面上来看是不缺少资金的。一位资深投行人士对媒体表示,按照雅戈尔现有的情况来说,证监会的判断是合理的,因为公司不缺钱,或者缺钱的话也可以很容易地获得,而且成本更低,那么再融资的必要性就不存在了。
而南京高科的情况与雅戈尔是如此的相似,也就不必再去碰一鼻子灰了。
问题是,房地产行业是资金密集型的行业,股权投资又何尝不是?股神巴菲特的伯克希尔・哈撒微公司2007年末总资产为2731.60亿美元,其中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就有443.29亿美元,占总资产的比重高达16.23%。与之相比,南京高科2007年末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占总资产的比重只有2.50%。虽说公司账面上有巨额的股权投资,可其中一部分处于限售期内无法变现,就算是没有任何限制可以随时变现的股票,是否出售也应该根据公司的投资理念结合市场情况进行操作,不可能也不应该根据公司其他业务的现金需求进行操作。
这样看来,如果不是实施新会计准则,公司持有的股权投资仍按成本法计量对南京高科的融资倒是件好事,至少不会有那么多的投资者认为公司账面不缺钱。
其实,南京高科以未作任何调整的市价计量限售股权,是否也有降低资产负债率以利于公司债权融资的动机,是值得探讨的。如果是这样,市场对新准则的理解就真的有待提高。
对上市公司是否该融资,套用巴菲特的思路可以这样决定:只要一块钱在公司手里能够创造出多于一块钱的市场价值,那就不妨把钱给他们。当然,这需要市场是有效率的。从A股市场现在的情况来看,这可能是奢望。在我们的市场上,出现过上市公司创造的EVA为负,却因为每股收益上升而受到投资者追捧的情况;也出现过再融资对公司未来的发展有利,却不被市场接受、方案一出股价一落千丈的情况。
如何在这样的市场中生存并发展,对上市公司的管理层来说并不是件轻松的事情,也就怪不得一个新准则就让南京高科又喜又忧了。
中国中铁董事长石大华曾表示,中国中铁应在快速增长的市场中把握机遇。
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601390.SH,0390.HK,下称“中国中铁”)合并会计问题的实质,就是在编制合并会计报表时,对下属子公司采用了权益结合法,而未使用购买法,即未按公允价值(评估值)计量子公司资产,合并报表层面未确认巨额的评估增值。
这种不同会计处理的选择,不只是一个技术问题,也不只是导致账面上折价发行的怪异,更有直接的经济后果,即:实质上低估了注入资产的价值,导致中铁工注入的资产虚减141亿元;这样,以后期间的费用承担就少了141亿元;亦即,中国中铁通过资产账面价值低估方式暗增利润141亿元。
正因为如此,中国中铁被列入某媒体的“2007年度十大报表粉饰嫌疑上市公司”之中,只是,报表粉饰性质为“错误”而非“舞弊”。当然,在中国中铁会计问题的背后,也有制度或规则方面的问题。
两种问题
中国中铁母公司根据评估值建立了母公司的账务处理系统和报表,这些资产系以评估后的价值入账,分别计入了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随后,在编制合并报表时,由于属于同一控制下的合并,中国中铁还原了对子公司评估的增值。由于资产评估增值通过母公司股权投资的增值而反映在母公司权益部分,因此中国中铁转回时冲减了资本公积,并导致合并报表上资本公积出现巨额负数。
于是,便出现了两个问题,一是中国中铁合并会计实质是母公司层面购买法,合并报表层面权益联营法,在会计上没有依据;二是中国中铁的设立行为不是企业合并。
转回资本公积违法
中国中铁招股说明书称:中铁工拟投入股份公司的净资产账面值为50.86亿元,评估值为192.13亿元,评估增值141亿元,增值率277.74%(以2006年12月31日为评估基准日),其中最主要的增值是本公司下属各企业的评估增值,即长期股权评估增值,为140.93亿元。上述评估结果已经经过国资委确认,本公司母公司层面也已按照上述评估结果建账。本次改制重组属于新准则中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根据合并会计报表编制的有关要求,被合并方的资产\负债应以其账面价值并入合并财务报表,本公司在编制合并报表时对于母公司层面确认的部分评估增值予以转回,考虑到中铁工投入资产设立本公司时,本公司评估增值部分已记在资本公积下,故转回资本公积141亿元,并冲减了母公司长期股权投资及其他资产评估增值部分141亿元.
此举导致中国中铁每股净资产不足1元,资本公积为负的58.2亿元。而中国中铁股东权益(含少数股东权益)只有108.55亿元,2007年上半年仅实现净利15.45亿元。中国转回141亿资本公积有两个问题。
首先,是公允价值是否适用的问题。
财政部2007年11月16日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号》第十条中,针对“企业改制过程中的资产、负债,应当如何进行认和计量?”的问题,具体规定:“企业引入新股东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相关资产、负债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并以改制时确定的公允价值为基础持续核算的结果并入控股股东的合并财务报表。改制企业的控股股东在确认对股份有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时,初始投资成本为投出资产的公允价值及相关费用之和。”
中国中铁成立于2007年9月12日,由中国铁工整体重组,独家发起方式设立中国中铁。尽管成立之日并没有引进新股东,但中铁工改组设立中国中铁依然属于《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号》第十条规定对象,中国中铁成立的目的就是上市,引进新股东。若不是为了引进新股东,中铁工也根本没必要改组,改组及上市是连体的。所以,中铁工出资的资产理应按公允价值核算。
第二,是中国中铁购买法与权益联营法悬殊的会计后果。
假设中国中铁这141亿增值的资产以五年期限均匀进入以后年度报告期损益,则每年会增加费用28.2亿元。显然,这对经营成果有首重大影响。如果按2007年上半年15.45亿元或2006年23.21亿元净利润计算,按公允价值核算注入资产的中国中铁2007年度的经营成果将非常难看。在高企的市盈率下,会直接影响估值水平。
这样,中国中铁以账面价值核算注入资产,不但导致账面上折价发行,而且有直接的经济后果及财务后果:低估注入资产的价值,导致中铁工注入的资产虚减141亿元;这样,以后期间的费用承担就少了141亿元。也就是说,中国中铁通过资产账面价值低估方式暗增利润141亿元。
设立行为不是企业合并
世人皆知鸡生蛋,蛋又孵鸡。那么,到底是先有鸡还是先有蛋呢?这种追问同样适用于中国中铁。
中国中铁成立于2007年9月12日,由中国铁工整体重组,独家发起方式设立中国中铁,中铁工以其旗下子公司股权出资设立中国中铁。招股说明书称,本次改制重组属于新会计准则下的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对该合并适用权益联营法核算。
其实,前述内容只是觉得权益联营法合法不合理。其实,我们怀疑,中国中铁此次改组不属于企业合并,更别说什么同一控制或者非同一控制了。
根据新《公司法》规定,我国依然采用法定资本制,只不过可以分期缴纳,但不可成立壳公司。在西方,可以先设立壳公司,壳公司发行股票给发行人,发行人以子公司控股权出资。这种情况下,合并方成立在前,可以认定是企业合并行为。但是,中国不可以成立壳公司。
如果说中国中铁成立的改组是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则合并方是中国中铁,被合并方是作为出资的中铁工下属子公司,可是这些子公司进入中国中铁是出资,如果出资不到位,则中国中铁无法成立。也就是说,“合并”在前,“合并方”成立在后。那么,在“合并”之时并不存在“合并方”,中铁工改组怎么可以认定是企业合并呢?只有先有鸡才有蛋,没有合并方何来的企业合并行为呢?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第二条,企业合并是指将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独的企业合并形成一个报告主体的交易或事项。在中铁工改组设立中国中铁之前,不存在中国中铁这样一个合并方。这个改组设立股份公司只是单纯的非现金资产出资行为,怎么可以认为是企业合并行为呢?如果是单纯非现金资产出资,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第四条规定,除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以外,其他方式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其初始投资成本应当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作为初始投资成本,但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的除外。
设立中国中铁如果理解为一种企业合并行为,则实质上存在两个合并行为,一是中铁工与中国中铁的合并,二是中国中铁与作为出资的子公司合并。站在中铁工角度,既然是同一控制下的合并,则中铁工并表时,必须将中国中铁的评估值调回为账面价值。这与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601601.SH,下称“中国太保”)并表时对子公司的公允价值调回为账面价值原理是一样的,都是权益联营法的结果。中国太保的会计政策称,太保寿险和太保产险设立时,将太保集团作为投资投入以及其向太保集团收购的资产和负债,按其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的评估值作为入账价值;公司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将以评估值计价的资产还原为历史成本。
正如会计主体与法律主体是两个概念一样,会计上的企业合并与法律上的企业合并也是两个截然不同的概念。《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可见,从公司法角度,企业合并只有两种,吸收合并及新设合并,且合并双方都是公司。
可是,会计意义上的企业合并就不是这么回事了。根据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3号规定,企业合并是将单独的主体或业务集合为一个报告主体;几乎所有的企业合并的结果都是一个主体(即合并方)获得对一个或多个其他业务(即被并方)的控制权。
那么公司法中的企业合并是不是都属于会计上的企业合并呢?答案是否定的。
例如,TCL吸收合并案,它是公司法意义上的吸收合并,但不是会计意义上的合并。这是因为,鉴于被收购方的控制权并没有发生转移,会计上认为购买子公司少数股权不属于企业合并范围。公司法判断企业合并标准是被合并方法人资格是否注销,而会计准则判断企业合并标准是被合并方控制权是否转移;并且,公司法要求被合并方必须是公司,而会计准则要求被合并方是主体或业务,这个业务可以理解为我国资产减值会计准则中规定的能独立产生现金流的资产、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类似于美国资产减值的财务报告单元或国际资产减值会计准则的现金报告单元。
现在的问题是,企业设立是否也构成会计意义的企业合并?
有些人可能认为,企业设立过程可以理解为子公司向母公司发行股份,母公司以资产认购子公司的股份到得子公司的控股权,所以企业设立子公司是一种企业合并。
然而,正如前面所述,中国不允许设立壳公司,是先有设立才有子公司,而不是先有子公司才有企业合并。当然,会计上遵循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也许法律上不允许设立壳公司,但会计上可以理解公司设立过程实质是一种企业合并过程。如果是这样,中国太保与中国中铁并表时碰到的会计难题就可迎刃而解:前者并表时将子公司公允价值调整为账面价值,而后者是并表时将母公司公允价值调整为账面价值,因为都是同一控制下的合并,必须以账面价值反映收购成本,子公司更必须遵循持续经营的历史成本原则。
可是,《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其第一百二十八条又规定,股票发行价格可以按票面金额,也可以超过票面金额,但不得低于票面金额。
其实,这些规定实际上都否定了企业设立时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账面价值核算原则,如果以账面价值入账,则不符合公司法出资规定,还会导致发行价格低于票面金额的情况。
不同声音
之于中国中铁的账务处理问题,目前一些专业人士仁智各见。其中的一种观点是,中国中铁的账务处理符合新准则的相关要求。具体基于以下四方面理由。
首先,中国中铁的成立不是改制而是重组。
在中国中铁成立前,中铁工投入的子公司已经是股份公司或者有限公司,即已经改制完毕,这可从其招股说明书中得到证实。所以,中国中铁不存在改制的问题,于是,也就不属于《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号》所约束的范围。
如果硬性套用《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号》,很容易陷入一个循环,即中铁工投入的子公司在其投入之前已经改制了一次,再投入中国中铁的时候再次改制。那么,将来发行A股是否仍需改制一次?发行H股是否也需要改制一次?
于是,中铁工将已经改制的子公司再投入中国中铁,并注册成立中国中铁的时候,不应该认为是公司制改建,而是一次资产重组。
其次,中国中铁合并报表应转回资产评估增值。
在合并之前,中国中铁并不存在,自然也就没办法实施合并,因此,中国中铁的成立不是企业合并行为,而是一个投资行为。既然母公司已经确认了评估增值,使用了购买法,中国中铁就不应该在合并层面转回评估增值,又使用了权益结合法。其实,这里存在理解企业合并行为的两个误区。
一是中国中铁实际上就是中铁将子公司以及其他资产转入的一个篮子,是一种典型的新设合并的方式。所谓新设合并,即是合并各方将自己作为一个整体,重新组成一个大的企业集团,各自可以进行清算,也可以不进行清算继续存在。因此,中国中铁在合并前不存在,并不能否定这种行为是企业合并行为。
二是,虽然新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中,并没有列举同一控制下的合并方式,但规定了内涵,即“参与合并的企业在合并前后均受同一方或者相同的多方最终控制且该控制并非暂时性的,为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中铁工投入的资产以及子公司的股权毫无疑问是受到中铁工的控制,并且新成立的中国中铁,也是受到中铁工的控制。
第三,是母公司报表和合并报表问题。
其实,中国中铁创造出了一个中国特色的会计处理,一个基于中国特色的公司法、国有资产管理条例等的会计处理。
根据新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合并方以发行权益性证券作为合并对价的,应当在合并日按照取得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的份额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按照发行股份的面值总额作为股本,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与所发行股份面值总额之间的差额,应当调整资本公积;资本公积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
可见,中国中铁将母公司和企业合并割裂开来,在母公司投资成本的单独入账问题上,选择了按评估值入账,不仅回避了国有资产流失的问题,也符合这个新设主体的建账原则。
虽然中国中铁母公司选择了评估价值,但并不等于就是购买法,因为在合并报表的时候,中国中铁进行了“拨乱反正”,一切回归到了权益结合法。换句话说,中国中铁的合并报表才是真正反映实际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母公司的报表没有任何参考意义。因为,除了300亿的长期投资外,母公司资产规模很小。
最后,是权益结合法和购买法的选择问题。
前文认为,国际上已经取消了权益结合法,中国采用了权益结合法,实在是落后。其实,对于共同控制(同一控制)下的合并问题,美国与香港所使用的都是权益结合法。
进一步讲,权益结合法在国际上只是不提倡,并做出了限制。而针对同一控制下的合并,国际上的实务还是权益结合法,基于一个很合理的假设:既然能在同一个主体的控制之下,其合并也只是内部资源的重组,没有涉及到报告主体的改变,应该尊重持续经营下的历史成本原则。
所以,中国中铁使用权益结合法,于法规,于中国准则,于国际惯例,都是合情合理的。
另种价值
另有专业人士认为,中国中铁会计故事的逻辑是:集团拿账面价值为1的子公司A作为出资设立股份公司,评估后价值为2,股份公司账面上长期投资为2,但子公司持续经营,账面价值仍为1;不考虑盈余公积、所得税等因素,假设子公司将其资产全部变现,获得2,则子公司实现收益1;假如子公司全部分配,股份公司按成本法核算,将1作为投资收益,则股份公司账面净资产变为3。
之于中国中铁会计故事的价值,该专业人士认为至少体现在两个方面。
首先,是上市公司会计信息质量方面。
企业改制上市的会计处理,一直缺乏明确规范。于是,在新企业会计准则实施之后,便发生了中国中铁的故事。
中国中铁的会计处理之所以引起热议,原因主要在于打破了以往的惯例。
以往的惯例是,认可评估调账,尽管体现为资产价值调整、合并价差等多种形式。尽管没有明确提出,但业绩连续计算的基础只能来自权益联合法。而在权益联合法下,评估调帐就失去了依据。
如果认可了中国中铁的做法,那么其他公司怎么办?
权益联合法与购买法的争论历来是会计理论界和实务界争论的热点,业绩的影响自不必说,还要影响再融资资格等。更为重要的是,这也涉及到计价基础这一会计根本性的问题。
如果其他公司也要调整(因为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属于追溯调整事项),对整个证券市场的会计信息影响可想而知。如果其他公司不能调整,那会计信息的可比性呢?尽管解释1已经出台,但看上去很难解决问题。其中规定:“企业引入新股东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相关资产、负债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并以改制时确定的公允价值为基础持续核算的结果并入控股股东的合并财务报表。改制企业的控股股东在确认对股份有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时,初始投资成本为投出资产的公允价值及相关费用之和。”
但是,“改制”指什么?有无特指?有限责任公司改为股份公司算不算改制?
之于“股份有限公司”的提法,为什么必须是股份公司,改为有限责任公司为什么就不可以?
而就“引入新股东”而言,从原有的大多改制模式看,虽然引入了新股东,但大都是为了满足法律规定而进行的,一般是两个关联方,两个合作单位,且股权比例都非常低。这样,从“实质重于形式”角度看,大股东仍然起着决定作用,与没有引入新股东的改制并无本质区别。
更加重要的是,解释1仍未明确涉及改制企业合并报表的处理问题。同时,如此规定的理论基础是什么,是否体现了原则导向的精髓,也值得探讨。
第二个价值在于母公司报表方面。
中国中铁会计处理争论的另外一个焦点是母公司报表。在新准则下,母公司采用成本法核算长期投资,产生了前述1变3的奇异现象。问题的焦点在于,新企业会计准则下,母公司对长期投资改用成本法核算,看上去是与国际接轨了,但实际上引出的问题不少。
国际准则的单独报表与我们的母公司报表并不完全相同,在进行财务分析时,母公司报表已经被边缘化。同时,有些按国际准则披露的公司根本不披露单独报表。
然而,母公司报表在我国是法定报表,其法律地位决定着其具有的显著影响。例如,股利分配是依据母公司报表做出的。新准则一改,许多公司面临着无利可分的严峻局面。
鉴于此,解释1规定,企业在首次执行日以前已经持有的对子公司长期股权投资,应在首次执行日进行追溯调整,视同该子公司自最初即采用成本法核算;执行新会计准则后,应当按照子公司宣告分派现金股利或利润中应分得的部分,确认投资收益。
于是,问题又来了。许多拟IPO公司的净资产锐减,尤其是有限责任公司变更而来的。如何处理该种情况,特别是那些已经变更折股的,成为一个问题。
中国中铁同样面临着两难。如果按成本法核算长期投资,将出现1变3这种不合会计基本原则的现象。如果采用一定技术处理方法,一方面141亿评估增值的调整对股利分配将造成巨大压力;另一方面,这种处理也缺乏依据。
是否需要出现一个修正的成本法?或是再出一个新解释?
关键词:财务报表;报表编制;编制流程
为了满足海内外证券上市的需要,股份制企业均已对外编报合并财务报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为规范上市企业财务信息的披露,规定上市公司必须披露其合并财务报表。财政部2006年2月15日的38个具体会计准则中,与合并财务报表相关的会计准则主要有《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
一、财务报表编制的作用分析
根据新会计准则规定,应采用权益结合法对同一控制下的编制合并财务报表予以核算,采用购买法对非同一控制下的编制合并财务报表予以核算,同时要求非同一控制下的编制合并财务报表不能够随意采用权益结合法进行合并。这样就在较大程度上规避了企业盈余管理行为的发生。笔者指出,采用权益结合法对同一控制下的编制合并财务报表进行核算能够起到拓展盈余管理空间的积极作用。并且不论同一控制下的编制合并财务报表运用换股支付方式,还是其未运用换股支付方式,此时均需要采用权益结合法予以核算,其根本原因在于权益结合法具有拓展盈余管理空间的作用。
采用减值测试法对商誉进行会计处理能够起到拓展盈余管理空间的作用。其中,在运用减值测试法时需要明确两个概念,一是商誉之所以要分摊进去考虑减值,其原因在于商誉无法独立产生现金流;二是资产组即能够独立产生现金流的最小的组合。目前,我国经济体制正处于转型阶段,因国内经济市场中仍存在部分不稳定因素,给商誉会计处理带来了一系列挑战。另一方面,估值技术是减值测试的基础,而人员的主观判断是影响估值技术是否得以高效应用的关键。当前,我国上市公司治理环节还面临着一些问题,其主要表现在公司高层管理人员诚信意识薄弱,人生观、价值观、道德观严重缺失;公司会计人员从业技能水平不高,职业道德素养低下。上述这些问题均直接影响到减值测试中的会计估计、会计选择等工作。
二、成本法下直接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流程
《企业会计准则》要求,应采取成本法对长期股权投资进行核算,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应采取权益法进行核算。同时,也可基于运用成本法对长期股权投资核算基础之上编制合并财务报表。其中,为确保合并财务报表有效性,必须严格依照合并财务报表准则对合并财务报表予以编制。
尽管合并财务报表准则要求依托成本法编制合并财务报表,但并未对合并财务报表具体编制流程、规则作出明确规定。实践表明,置于权益法下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流程表现为:首先调整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保证其能够全面揭示母公司在子公司股东权益内拥有的份额;其次待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调整后,需将其与母公司在子公司股东权益内份额进行抵销,如此便能够对商誉、少数股东损益或少数股东权益做出有效确定。可见,置于权益法下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流程中涉及调整、抵销两大事项,这样以来将给合并财务报表编制操作工作带来了严峻的挑战。
如果依托成本法完成合并财务报表编制工作,既不必进行调整、抵销事项,又可以将股权权益确认为切入点。实际上,股东权益和公司经营交易、事项并无直接联系,仅在合并财务报表编制时才需确认,所以无论母公司采取哪种方法对子公司长期股权投资进行核算均不会影响到少数股东权益的计量。因此,若能够保证对子公司少数股东损益与少数股东权益计量的科学合理性、有效性,便能够起到控制资产负债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差额对当期净利润及各项交易的影响,从而确保置于成本法下直接编制合并财务报表工作的高效性、公正性。
少数股东权益可细分为购买日少数股东权益与购买日增加(减少)的少数股东权益两部分。其中,依托成本法完成合并财务报表编制的流程具体表现如下。
1.对子公司辨认后净资产的账面价值予以调整,使其与购买日公允价值保持一致;对长期股权投资与调整后的子公司辨认净资产账面价值相抵销;对购买日商誉与少数股东权益予以确定。
2.掌握在购买日子公司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对期初末分配利润、当期损失及相关资产负债项目的影响。
3.对公司相关内部交易对期初末分配利润、当期损益的影响予以抵销。
4.了解公司少数股东权益变动状况,确定公司少数股东权益变动对期初末分配利润、其他股东权益项目的影响。与此同时,还应对公司盈余公积对期初末分配利润的影响予以抵销。
5.运用有效方式确认公司当期股东损益,之后结合实际状况对股东损益或增或减。
6.抵销公司本期计提的盈余公积与分配股利,以防止其对股东权益造成太大影响。
7.对应计入子公司所有者权益的损失或利得进行抵销处理。
三、完善合并商誉处理的有效策略
长期以来,合并商誉处理始终是经济学界重点研究问题,并列为企业会计准则中的着重点。在我国,依据归属于母公司的合并商誉金额进行合并商誉初始计量,同时在开展合并商誉后续计量活动时必须考虑到整体商誉,以此往往导致合并商誉初始计量基础与后续计量基础存在差距,从而不利于理解合并商誉的内涵及确认少数股东权益。
笔者认为,合理准确计量合并商誉关键在于正确理解合并商誉金额。现阶段,针对于合并商誉问题,国际经济学界已形成三种商誉理念:第一,超额盈利理念,即商誉表示为公司超额盈利的部分价值;第二,剩余价值理念,即商誉表示为公司整体价值与可辨认资产公允价值的差额;第三,无形资源理念,即商誉实质上是企业形象、企业内部现存人力资源等多方面因素相互作用的结果,其通常是无法计量的。另外,合并商誉的发生具体表现为:一是购买方并购被购买方背景下,将二者确认为同一主体开展各项业务活动并取得相应利益,同时二者独立开展各项业务活动获取利益,前者利益高于后者利益的协同效应;二是将被购买方视为某个主体,之后依托该主体实现对净资产持续经营,以获取相应的利益,同时被购买方可独立完成净资产经营活动,以从中取得相应利益,前者利益高于后者利益的协同效应。
另外,待深入理解合并商誉的内涵后,要求以整体商誉对合并商誉的影响为依据完成初始计量和后续计量活动。首先,由于有的股东表现为被购买方被并购前的所有者,所以其具备合并交易外化的被购买方的内在商誉,而有的股东表现为并购后备购买方股份的继续持有者,故而其具备分享未来流入超额经济利益的权利;其次,应将股东权益计入合并资产负债表内,通常情况下合并资产负债表能够全面揭示出归属于母公司的合并商誉,所以部分股东的合并商誉不能够在合并资产负债表内充分反映出来,如此以来导致依据企业会计准则所编制的合并财务报表无法反映出合并商誉与少数股东权益;最后,由于合并商誉初始计量基础与后续计量基础存在差异,而无形资源理念下的商誉无法计量,所以需要对相关资产组账面价值调整后进行减值测试。若依据整体商誉对合并商誉进行计量既可以规避调整资产组账目价值现象的发生,又能够准确比较资产组账面价值和可回收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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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企业会计准则 计量属性 计价方法 核算方法 确认方法 合并政策
伴随着我国会计新准则的颁布与实施,如何在新会计准则下选择更为合理的会计政策,成为了国内各行业企业共同关注的焦点问题之一。新会计准则的实施将对企业会计政策选择的规范性带来挑战,对企业发展产生深远影响。
一、企业会计政策的概述
企业会计政策选择是指在既定的范围内,根据本企业自身的生产经营情况对能够供企业选择的会计原则、方法等进行合理分析之后,进而制定相关会计政策的重要过程。
二、新会计准则给企业会计政策带来的主要影响
(一)新准则对会计计量属性产生的主要影响
传统的会计计量仅仅针对己经发生的价值或交易进行计量,因此使得许多新的市场信息得不到及时的反映。而新准则体系则是采用了趋利避害的公允价值作为最主要的计量准则,具体的主要体现在债务重组以及非货币易、金融工具、投资性房地产、非共同控制条件下的企业合并等诸多方面。另外新的会计准则把即将发生的价值计入到了会计信息内,并且明确做出规定,企业一般应采用历史成本对会计要素进行计量,如果需要采用重置成本或者是现值计量、可变现净值计量等计量方法时,首先必须保证会计要素所多出来的金额能够被确定并可以被精确的计量。与此同时,公允价值应用范围确定时,必须从我国的当前的基本国情出发,比如说在投资性房地产这方面,现有会计准则体系就减少了含有较多假设估值技术的应用,也可以说是公允价值在某些领域的运用是限制在其确定需要在一定程度的可靠性的情况之下。
(二)新会计准则对企业存货的发出计价方法的影响
在企业资产总额中所占的比重很大是存货,作为企业一项很重要的资产,采用不同的存货计价方法,将会对企业期末存货价值的确定以及企业销售成本的计算产生直接的影响,从而进一步对企业的税收负担、利润、财务比率、现金流量等产生影响。在新颁布的准则中取消了原来旧准则中规定的后进先出法,矫正了旧准则中对低值易耗品和包装物摊销方法的选择空间的限定,对低值易耗品和包装物的摊销方法有了新的明确规定。
(三)新会计准则对企业长期投资的核算方法选择的影响
新会计准则为了保障自身能够更好地与国际会计准则接轨,取消了旧准则中规定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进行控制时所采用的长期股权这一会计科目,新会计准则规定只有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才能够按照权益法实施调整。企业会计新准则的实施对长期股权投资分类与核算方法也产生了较大的影响。新会计准则中初始投资成本确定的依据是其是否由企业合并以及形成长期股权投资分类来完成长期股权投资成本的初始计量。新准则采用成本法核算投资,企业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长期股权投资,同时规定了当长期投资计提了减值准备之后,如果价值出现回升也不能够转回,这一规定明显会使企业利润降低。
(四)对各项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以及确认方法选择产生的影响
新会计准则颁布与实施之后就明确规定,如果是已经计提了的减值准备的资产,在此之后是不能够转回的,将改变以往企业利用减值资产减值操纵损益的局面,企业失去了利用准备转回迅速改善与优化企业财务状况的良好机会,但是这对于提高企业会计信息质量是非常有利的,因为这将促使企业采用更加谨慎的态度来处理对外报告的会计信息。
(五)对企业的合并政策产生的影响
新、旧会计准则中都对母子公司必须使用统一的会计期间与会计政策进行了详尽、明确规定,如果是母子公司尚未统一的,子公司一定要按照母公司的会计政策或者是会计期间来调整自身的会计报表。但不同的是,新会计准则取消了旧规则中对于公司可直接利用原来会计报表编制合并会计报表的这一规定。可见新准则对合并会计报表的精确度和质量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三、结束语
新会计准则体系给了企业较大的选择空间,影响企业会计政策选择的客观立场具有利益导向作用,民主公开的会计准则有助于企业合理选择规范化的会计政策。会计新准则在公允价值、资产减值准备计提等诸多方面进行了更加合理化的改进,这对于企业会计活动的规范性提高有着重要的帮助,并且会计新准则的严谨性还会使得企业会计事务处理减少不必要的失误,进而提高企业的会计信息质量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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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非货币易会计;补价;会计处理;完善
一、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概述及判断标准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指交易双方主要以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长期股权投资等非货币性资产进行的交换。该交换不涉及现金或只涉及少量的货币性资产(即补价)。其中货币性资产,是指企业持有的货币资金和将以固定或可确定的金额收取的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和应收票据以及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非货币性资产,是指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非货币性资产有别于货币性资产的最基本特征是其在将来为企业带来的经济利益,即货币金额是不固定的或不可确定的。
判断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参考原则为:补价占整个交易金额的比例低于25%,其中:收到补价的企业:收到的补价占换出资产公允价值(或占换入资产公允价值和收到补价之和)的比例低于25%(不含25%)。或者,支付补价的企业:支付的补价占换入资产公允价值(或占换出资产公允价值和支付补价之和)的比例低于25%(不含25%),如果符合上述条件,应判断为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相关会计处理应遵循该项新准则的有关规定。
二、商业实质的判断
商业实质的判断对于企业判断交换是否为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入账价值的确认和损益的确认方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商业实质的判断遵循了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换入资产与换出企业其他现有资产相结合能够产生更大的效用,从而导致换入企业受该换入资产影响产生的现金流量与换出资产明显不同,则表明该资产交换具有商业实质。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第四条规定,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具有商业实质:1、换入资产的未来现金流量在风险、时间和金额方面与换出资产显着不同。2、换入资产与换出资产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不同,且其差额与换入资产和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相比是重大的。
在确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否具有商业实质时,企业应关注交易各方之间是否存在关联方关系。关联方关系的存在可能导致发生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不具有商业实质。
三、换入资产或换出资产公允价值的可靠计量
1、换出或换入资产存在活跃市场的,表明该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
对于存在活跃市场的交易性证券、存货、长期股权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应当以资产的市场价格为基础确定其公允价值。
2、换出或换入资产本身不存在活跃市场但类似资产存在活跃市场的,表明该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对于类似资产存在活跃市场的存货、长期股权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应当以调整后的类似资产市场价格为基础确定其公允价值。
3、对于不存在同类或类似资产可比市场交易的长期股权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应当参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等,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采用估值技术确定的公允价值估计数的变动区间很小,或者在公允价值估计数变动区间内,各种用于确定公允价值估计数的概率能够合理确定的,视为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
四、对我国非货币易会计处理完善的思考
我国目前的市场环境随着经济的改革和发展已经更加的活跃,会计政策的选择随着经济环境的改变也会有所不同。而且,在实施公允价值的过程中,活跃的市场是一个前提条件。但是我国的相应的法律政策和监督机制并没有完全建立,所以这并不意味着我国在非货币易方面已经完善了,公允价值充分实施的大环境并没有根本实现。从发展的角度看,非货币易会计在我国会计领域的发展与推广势在必行,为了有力真实反映企业资产状况和财务状况,我们必须不断关注这方面的改革和完善,以求更好的为我们国家的经济服务。
(一)对非货币易准则层次上的完善可以说是完善“非货币易”准则的关键,要明确非货币易的基础,改进增值税的处理,明确补价原因是处理补价的关键,增加非货币易的披露内容,划清与债务重组的界限。由专家组成监督机构对准则实施中出现的不足和效率问题进行监督,对可能出现的问题予以指出,最大程度上抑制损失。
(二)对满足我们自身特点的会计制度而与国际上不完全相同的要积极予以对外公开,加大宣传力度。我国还是发展中国国家,考虑国情和实际就非常重要。比如说,从理论上讲,非货币易换入的资产的入账价值应该是该项资产的公允价值,但鉴于我国的商品市场存在很大程度的不完善,资产的公允价值在实际操作中很难把握。为避免某些公司利用非货币易谋取利益,我国新准则规定对于换入的资产入账价值应再加上支付的补价和相关税费。这可以看出我国会计政策制定上充分考虑到我国的实际国情,在非货币易上决不能生硬的运用理论,避免政策上出现漏洞,给国家造成损失。
(三)建立相关的监督机制。会计监管部门应加大对企业会计选择权的监管力度,准则制定部门应谨慎赋予企业会计选择权,提高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透明度。会计监管部门应改革资源配置方式,同时加大监管力度,强制上市公司披露会计选择对利润的影响程度。
(四)进行会计制度的创新。在非货币易的会计处理上,公允价值理解可以说是至关重要的,合理确认资产的公允价值,解决资产减值事务中的确认与计量问题。我国目前公允价值发展还是比较科学的,因为公允价值特别是非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评估本身在技术操作上就有很大的主观性,考虑到我国现实的经济发展状况,要充分保证会计信息的可靠性而做出的正确选择。虽然新准则在闲置利润操作方面作了进一步的限制,但是这并不能完全杜绝粉饰报表利润操作的行为发生。随着证券市场、金融系统、产权结构、公司治理结构及会计职业队伍的壮大,应在适时进行会计制度的创新,可以说在这方面还需要我国会计人员进一步探索和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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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会计职业判断;修订的会计准则;相互关系
随着经济的发展,新的经济业务不断出现,为了更好的适应经济环境和同国际会计准则进行趋同,我国在2014年对在2006年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进行了修订和添加,其中修订5项和新添了3项会计准则,还修改了基本准则中关于公允价值计量的内容。准则的变化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会计人员进行职业判断的内容,会计职业判断的结果又会影响会计信息质量,进而引发关于会计准则适用性的思考。对于会计职业判断和会计准则之间的相互关系,本文基于会计准则的新变化进行了研究。
一、会计准则以会计职业判断为基础
无论是会计准则的制定和修订,还是会计准则的执行都是以会计职业判断为基础的。
1、会计准则的制定和修订的过程,也就是制定者和其他参与者进行判断的过程。在判断的过程中,要结合具体的国情,考虑到经济事项发生的各种可能性,选择出合适的会计准则的制定原则。会计准则作为众人智慧的结晶,相比与个人的判断,降低了个人因知识、经验和能力的不足而不能有效面对各种不断变化着的经济业务的风险,提高了会计人员进行职业判断的整体质量水平。会计准则是企业进行会计工作的行为规范,使企业在经济事项进行记录的过程中有了较为统一的参考标准,提高了企业的会计信息质量。
2、会计准则的执行需要会计职业判断。会计职业判断涉及到经济事项发生后的确认、计量、记录、报告等方面的内容。经济事项发生后,确认为哪种会计要素,要以哪个会计科目进行反映、采用哪种计量方式,是进行表外披露还是进行表内披露,这些方方面面的内容都需要会计职业判断。会计准则是制定者、监管者、政府、企业等利益相关者进行博弈的结果,也为会计职业判断留下了空间。准则中一些不确定性的词汇,像“可能”、“极小可能”、“实质上”、“重大的”、“预期超过”等,都需要会计人员在面对具体的会计业务时,做出合适的判断。会计准则是会计人员在进行会计职业判断时的参考标准,如果会计职业判断的结果受到相关人士的怀疑时,会计准则可以以其权威性,为判断的结果提供保证。由于经济环境的日趋复杂,企业的经济活动也随之不断的变化,这使企业对于职业判断的需求进一步增加。由于新的经济活动发生以后,会计准则需要进行完善、修订,这个过程需要一定的时间才能完成,因此会计准则往往比较滞后。对于新的会计事项,会计人员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剖析其内在实质的内容,灵活的运用会计准则,结合自己的知识、经验、能力做出合理的判断,使会计信息能最大程度的反映企业实际的经营情况。
二、会计准则中的会计职业判断
会计准则和会计职业判断是紧密结合的,离开会计职业判断,会计准则就无从谈起。企业经济活动中的各项会计交易或事项,都需要会计人员依据会计准则,并结合自身的职业判断能力来进行处理。新修订的会计准则中会计职业判断的核心内容主要是包括以下方面。
1、计量方式中,对于公允价值的计量,了公允价值的计量准则。准则对于公允价值进行了一个新的表述,表述中指出公允价值是“市场参与者在计量日发生的有序交易中,出售一项资产所能收到或者转移一项负债所需支付的价格”。会计处理时需要对选用市场法、成本法、收益法中的哪种公允价值的估值技术进行判断。确定公允价值中的输入值也需要会计职业判断。输入值分为可观测输入值和不可观测输入值两类,对于不可观测输入值进行判断前,应该确定需要定价的资产或负债所属的最有利的市场,根据实际情况判断输入值属于三个层次中的哪一层次,从而确定输入值。另外公允价值计算中采用的估值技术,也需要会计职业判断。在计量非金融资产公允价值时,还要考虑到非金融资产的最佳用途,它也是会计人员进行判断的依据。进行披露时,还需要判断资产负债是否属于虽然不以公允价值计量但仍然需要的财务报告中披露其公允价值的经济业务。新准则的实施为财务报表的编制者在确定公允价值计量所使用的估值技术和输入值时提供了评价标准。
2、长期股权投资作为企业财务信息的重要组成部分,准则也对其进行了修订。在判断是否属于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范围时,新的会计准则规定投资方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和重大影响,且在活跃市场无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确定的资产,不再属于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范畴,应该作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进行核算。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方法有成本法和权益法两种,采用哪种方法进行核算,需要会计人员针对具体情况进行职业判断。关于清算性股利投资收益的确定的判断,也发生了新的变化,对于成本法下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不再区分投资前还是投资后获得的净利润,一律计入当期收益。
3、修订的财务报表列报会计准则,完善了企业会计信息披露的相关内容,修订了有关资产负债表项目和添加了“综合收益”的有关内容,同时整理了相关指南和讲解的条款。对于资产负债表的项目,新添了被划分为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及被划分为持有待售的处置组中的资产和负债两个项目,这就更加有助于真是反映企业关于固定资产的信息。企业在进行会计信息披露时要将经过判断归属于两个项目的信息如实反映在报表中。添加的综合收益的相关信息,增加了会计职业判断的内容。综合收益有净利润和其他综合收益组成,其他综合收益又分为“以后会计期间不能重分类进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项目”和“以后会计期间在满足规定条件时将重分类进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项目”两类并分别列报,在两大类下有分别规定了若干的小类。因此在利润表中对财务信息进行列报时,对于应该归属于哪一类别进行列报进行职业判断就显得尤为重要。修订后的财务报表列报准则,更能保证企业所提供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全面性,进一步提高企业的会计信息质量。
其他关于职工薪酬和合并财务报表等准则的修订也改变或者增加了会计职业判断的内容。
三、提高会计职业判断能力的措施
会计工作的全过程中都会涉及到会计职业判断,会计准则的实施也依靠会计职业判断,会计人员会计职业判断的能力决定了会计准则能否真正的得到贯彻落实,从而决定了会计信息质量的好坏。鉴于会计职业判断的重要性,提高会计职业判断的能力成为会计工作的重要内容。提高会计职业判断能力的措施主要有以下几方面。首先,会计人员应该不断提高自身的专业素质。随着经济业务的不断复杂化和会计制度向着原则导向的方向发展,对会计工作中的进行职业判断的需求增多,会计人员需要具有更高的职业判断能力来适应需求。更高的职业判断能力,不仅需要会计人员有扎实的专业知识,更需要会计人员有更多的实践经验。经济业务不断变化,会计的知识也随之不断的发展,新会计准则的修订就需要会计人员认真学习、领会,是它在实践工作中发挥应有的作用。在进行职业判断时必须结合企业自身的情况,仔细斟酌所要选择的会计方法和会计政策,这都需要具有一定的实践经验才能做出正确的决定。其次,可以建立关于职业判断的考核制度,通过硬性的手段切实提高会计人员的职业判断能力。另外,保持并提高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也是保证职业判断有效性不可缺少的一方面。(作者单位:河北经贸大学)
参考文献:
[1]罗京媛.新会计准则对会计职业判断的影响[J].财经界,2010(12):237-238.
[2]夏博辉.论会计职业判断[J].会计研究,2003(4):36-40.
关键词 新会计准则;公允价值;表内列报;认股权证
一、引言
按照财政部分别于2005及2006年颁布的《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暂行规定(试行)》及新《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我国的上市银行、拟上市银行以及上市公司需要分别于2006年1月1日以及2007年1月1日起将衍生金融交易全面纳入表内列报。这两项规定中关于衍生金融工具表内列报的相关规定构成了目前我国衍生金融工具会计规范的基础。与此同时,开始于2005年5月的我国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产生了大量作为获得流动性对价的认股权证,然而我国新的衍生交易会计规范却缺乏对于认股权证工具会计处理规范的明确规定。鉴于此,本文拟在分析新会计准则的核心要义以及其中关于可转债及经理股票期权工具等期权类衍生金融工具会计处理规定的基础上,深入探讨我国股权分置改革所产生的认股权证工具的会计处理规范,进而归结出新会计准则下我国期权类衍生金融工具会计处理规范的若干操作细则。
二、新会计准则下我国衍生工具会计规范的核心要义
长期以来,我国缺乏关于衍生金融工具确认、计量与报告的系统规范。直到2005年,我国才开始颁布一系列新的会计准则,对套期会计及上市公司衍生金融工具的会计处理进行规范。表1简要地归纳了新规范关于我国衍生金融工具会计处理的主要规定。
表1从总体上反映出新规范的核心要义,即参照国际会计准则。将衍生金融产品在表内进行确认,并在当期损益中确认其公允价值的变化。具体来看,在衍生金融工具会计处理方面。新规范对于套期会计的规定较为具体和明确,但就期权类衍生金融工具的会计处理而言,除可转换证券外。其他期权类工具的会计处理规范则相对模糊和不够明确,而对于认股权证会计处理和信息披露的相关规定更是几乎空白,对其开展进一步的探讨显得尤为必要。
就我国上市公司衍生金融工具的会计处理和披露现状而言,从2005年以前以及新规范实施前期的情况来看。总体上较为混乱,缺乏统一的规范,金融期权类衍生工具的状况更是如此。因此,虽然我国新的有关衍生金融工具的会计法规及新《企业会计准则》对金融资产及金融负债的定义、公允价值的确定、主要衍生金融工具的确认和计量等问题都作出了规定和阐述。但是,对于主要的期权类衍生金融工具,尤其是认股权证类衍生工具的会计处理规范及其实施细则仍需作进一步的深入探讨。
三、股权分置改革产生的认股权证会计处理初探
(一)新会计准则下可转换债券及经理股票期权的会计处理规范及启示
依照我国新的衍生交易会计规范的核心要义(参见表1),新会计准则提出了与以往不同的可转换债券以及高管股票期权的会计处理方案,即:可转换债券在初始确认时就将债务部分与权益部分分拆,股票期权在授予日即对以公允价值法确定的补偿费用加以确认。这两类期权类衍生金融工具的会计处理新规则共同体现了新规范的核心要义,即主要参照国际会计准则,将衍生金融产品在表内进行确认,而且在当期损益中确认其公允价值的变化。这对于探讨我国股权分置改革所产生的认股权证类衍生工具的会计处理规范具有重要的启示作用。
(二)股权分置改革产生的认股权证会计处理初探
开始于2005年5月的我国股权分置改革使得认股权证作为一种非流通股股东向流通股股东支付对价的方式又重新出现在我国证券市场中,认股权证是标的证券发行人或其以外的第三人发行的,约定持有人在规定期间内或特定到期日,有权按约定价格向发行人购买标的证券的有价证券。从本质上来说,它实际上是一种看涨期权,赋予持有人以约定价格购买某种证券的权利。
总体而言,我国的认股权证是为了适应股权分置改革的特定需要而产生的。作为非流通股股东为了获取流通权而支付对价的一种方式,它与国际上通行的以通过增发、回购等方式形成的留存股票为标的的权证具有明显的差异。国际上是由公司全体股东共同承担的,而我国目前是由某类股东或某一特定股东来承担的,因此,在会计处理上与国际规范的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区别。
在我国股权分置过程中发行认股权证有赠送和发售两种方式,在这两种方式下对认股权证的会计处理略有不同。
1.认购权证持有人通过赠予方式获得权证。
具体的会计处理如表2所示:
以上会计处理中需要特别注意以下几点:
(1)在赠送认股权证时,对赠送人而言并不影响其净资产的账面价值,也不产生现实的损益。只不过应划出相应的股份作为对持有人行权时的股权保证,所以无需做会计处理。但要在备查登记簿中记录;而对于受赠人而言。的确获得了一项权利。因此应确认为一项资产。至于认股权证公允价值的确定,可以参考市场上同类权证的价值。也可以通过计量模型进行估值。
(2)在行权时,赠予方贷方所记录的是“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而获赠方借记“长期股权投资”或“交易性资产”时,应以股票的市价记录。因为此时股票已经转为流通股。同时,对这部分投资要以公允价值进行计量。如果是战略性投资。则应归入可供出售资产当中,股票市价变动所形成的损益在资本公积中递延;如果是短期投资,则归入交易性资产,损益直接在当期确认。
(3)若获赠人放弃行权,则赠予人直接获得流通权。在备查登记簿中注销认股权证的相关记录,且自此以后对于“长期股权投资”要以公允价值记录,其公允价值的变动通过“资本公积”反映。
2.通过出售方式发行认股权证。
与赠送权证不同,发售时,发行方要将认股权证确认为一项负债,在持有人行权时,再将“认股权证”与收到的行权款一起抵减“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差额借记或贷记“投资收益”。
具体会计处理可如表3所示进行:
四、结论与启示
本文基于我国的衍生金融工具会计新规范的核心要义,对我国股权分置改革过程所产生的认股权证的会计处理分别不同情形进行了具体探讨。这一探讨对于总结我国新的衍生金融工具会计规范关于期权类衍生工具一般性会计处理规则具有重要的启示性。归总起来,新规范对于金融期权类衍生工具的表内列报要求强调套期和非套期性衍生工具的不同会计处理规则,并需要根据其应用目的(套期保值或杠杆投机目的)的不同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
关键词:新会计准则企业并购
一、新会计准则对企业并购产生的影响
1、新会计准则对并购企业价值估值产生的影响
对目标并购企业进行合理的价值估值是通过分析目标企业往年企业利润,将依据企业往年利润进行未来收益折现。因此,在企业并购过程中就需要分析新会计准则对企业利润及与企业利润成正比的企业价值的具体影响。首先是发出存货的计价方法。很多企业利用新会计准则中对存货计价可选择的权利来调节企业利润,例如不同时期对先进先出法和后进先出法的选择。这种利润的调节是通过在不同时期下,存货的价格发生波动,由于价格的波动使得不同的计价方法对应不同的当期利润.具体情况要具体分析。其次是资产减值准备的会计处理。多数企业通过利用资产减值准备计提和冲回达到调节企业利润的目的,新会计准则下为了防止企业利用资产减值准备调节企业利润.规定不允许转回已经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再次,公允值的使用影响。目前,由于我国的市场经济还不够完善,公允值受人为因素影响比较大。有些企业利用债务重组交易,实现控制上市企业的当期损益,采取的主要手段就是通过债务重组确认重组收益或者以非货币易中的优质资产置换劣质资产手法。
2、企业选择并购会计政策的影响
从新会计准则的实施过程看,企业并购的两类中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并购采用的是权益结合法,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并购采用的是购买法。对于购买法也做出了很多明确的规定,例如对于公允价值应用.只有在确认被购买方的资产和负债的情况下.才能确认被购买方可辩认净资产的公允价值。这些方法在一定程度上提升了会计信息的质量。新准则充分体现了购买法和权益结合法的选用存在互斥差异,保留购买法和权益结合法并存的格局。但是,新准则中并没有对同一控制做出明确限定。这样给企业进行并购时进行会计政策选择留有很大余地。
3、新会计准则对企业并购模式产生的影响
新会计准则为了防止母公司通过子公司来调节利润做出了规定,采取新的长期股权投资核算方法来减少母公司对子公司利润的调节能力。长期股权投资核算方法中要求用成本核算的方式核算母公司对子公司的投资,有效控制母公司对子公司利润的调节,实现阻断母公司调控自己利润的目的。新准则还对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做了详细的规定。其中,公允价值和税费构成了换人资产的成本;当期损益包含了公允价值与换出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另外,新会计准则引入公允价值,也给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创造了利润空间。特别是对投资性地产企业,通过重估地产价值,将可以提高企业的净资产使得企业的市盈率进一步下降。通过重估地产价值也给企业创造了利润空间,使得企业股票的估值得到了提升,进一步增加了企业并购所需要的成本,使得并购时对股权控制模式的选择能力下降。
4、企业并购动机受到的影响
首先。新准则的实施在一定程度上打击了投机性动因的并购。新准则通过规定企业合并后.在当日将资产和负债在被合并方的账面价值计量。新准则不在应用公允价值.对于由净资产账面价值与支付的合并对价账面价值产生的差额.对资本公积进行调整,资本公积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减少了利润操纵空间。其次,促进了创新类企业并购。主要采用的手段是允许将开发费用资本化,对于无法判断使用寿命的可以进行日后的摊销。通过该方法使得那些需要融资且本身开发成本又比较高的企业.可以提高近期业绩,更好的获取融资,从而增加了并购创新类企业的动力。
二、新准则下优化企业并购的措施
1、新准则给企业并购带来的启示
首先,新的会计准则更注重会计信息的决策有用性.提升企业会计透明度。新准则给企业重组估值就带来很多不确定性.包括账面业绩的波动性和不确定性。企业可以根据会计政策的变更,改变经营行为,提升企业的内在价值。其次。新会计准则对财务报表数据的影响,保证数据的真实性,将给投资者起到重要的指导作用。最后,新准则与国际接轨程度提高,对于弥补与国际会计政策和会计信息的差异起到积极作用。为企业跨国经营、引进外资、并购企业创造了条件。
2、健全优化企业并购的法律政策环境
为了更好的发挥新准则对企业并购的制约与管理,就需要依据我国的实际环境,建立和健全我国的竞争法体系,包括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不断加强和完善企业并购的条例。为防止企业利用规模与实力优势,挤压某些企业。同时。对于企业并购后的善后问题要周密考虑.包括企业并购后的债务问题和下岗失业人员的福利与去留问题,在法律中要进一步的明确。另外,对企业并购要加强政策性引导作用,优化企业并购的政策环境。对于能够改善产业结构、增强企业竞争力的并购方式,国家应该从资金贷款、税收优惠、审批程序等多方面给予支持。适当增强其运作空间。
3、谨慎选择并购目标企业合理评估其价值
首先,新准则的条件下,要谨慎选择并购目标企业,主要考虑的因素有:(1)目标企业的组织形式。(2)并购类型的选择。(3)目标企业的经营地、注册地。(4)采用不同方式合并下,商誉、当期损益的认定处理问题。(5)不同的会计处理方式,在直接相关费用发生当期将对纳税产生很大。目标并购企业确定后要合理评估其价值。新会计准则的实施,制定详细的新的核算准则来规范企业的具体业务。使得企业不合理调节企业利润的现象大幅降低,但是公允价值等方法的引入,也给企业带来新的操作空间。因此,企业在对目标企业估值时.要关注目标企业近几年的经营业绩,合理确定其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