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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招标拍卖挂牌 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术语
国土资源部于2002年4月3日通过了《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2002 年7月1日起开始施行。该部门规章对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作出了相当具体的规定,使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实务操作有了较为明确的法律依据。但是,《规定》的若干条文和制度设计与基本法律不相一致甚至冲突或者没有实际意义,使该规章大为逊色。现试述一二如下,请方家指点。
首先,《规定》规定了一种“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方式-挂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并没有规定这么一种方式,该法第十二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可以采取拍卖、招标或者双方协议的方式。”《规定》所称这种新的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方式,“是指出让人挂牌公告,按公告规定的期限将拟出让宗地的交易条件在指定的土地交易场所挂牌公布,接受竞买人的报价申请并更新挂牌价格,根据挂牌期限截止时的出价结果确定土地使用者的行为。”换言之,《规定》想补充《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立法空白,参考了证券连续交易方式,创造出“挂牌”交易方式。但是,由于这种挂牌方式本身存在缺陷-土地使用权的卖方有限,而买方通常也非数量众多,所以其交易价格不会呈上下波动,只能是单向上涨-使其与拍卖无本质区别。《规定》第十九条规定了挂牌成交的三种情形:1、在挂牌期限内只有一个竞买人报价,且报价高于底价,并符合其他条件的,挂牌成交;2、在挂牌期限内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竞买人报价的,出价最高者为竞得人;报价相同的,先提交报价单者为竞得人,但报价低于底价者除外;3、在挂牌期限截止时仍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竞买人要求报价的,出让人应当对挂牌宗地进行现场竞价,出价最高者为竞得人。均为某一高出底价(保留价)的最高价为成交价(第二种情形规定的“价格优先、时间优先”实际上没有意义,因为后出价的竞买人不会出一个比前一个出价低的价)。由此可见,“挂牌”与拍卖并无区别,《规定》的新创举-“挂牌”实无必要。
其次,《规定》第八条-“出让人应当至少在投标、拍卖或者挂牌开始日前 20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公告,公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宗地的基本情况和招标拍卖挂牌的时间、地点”-参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但是,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初衷是为了体现公开、公平的市场原则。但是,“投标开始日前20日”招标公告并不等于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之间有20日间隔,而且《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拍卖人应当于拍卖日七日前拍卖公告”,因此《规定》第八条关于招标公告、拍卖公告发出时间与法律规定亦不一致。
再次,《规定》第十三条第一项规定-招标公告允许邮寄标书的,投标人可以邮寄,但出让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方为有效-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不相一致,该条规定:“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即不得邮寄标书。而且,即使允许邮寄,该项规定“到达主义”的采用似不合理。
关键词:住宅建筑规范 防火规定异同 实施 整合
《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2005(以下简称《住建规》)自2006年3月实施以来,其中有关防火与疏散的规定条文,由于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以下简称《建规》)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以下简称《高规》)存在多处差异,使设计和审查人员无所适从,以致影响设计质量和安全。为此,仅就建筑专业防火设计内容,以《住建规》第9章的防火与疏散条文为序,汇总《建规》和《高规》的相关条文,对照异同,阐述讨论。其目的主要是便于设计人员(守法者)和审查人员(执法者)对条文规定的理解与实施,也可供编制人(立法者)在修编时参考。
关于规范的编制原则与技术特点
1、《住建规》的地位
作为我国首部以“一种建筑类型(住宅)为对象,涉及建造全过程和各项领域的性能或指标要求,全文强制的技术规范”,其地位在其总则第1.0.4条和第1.0.5条内已有表述。《住宅建筑规范实施指南》(以下简称《实施指南》)则更明确解读为:“本规范的规定为对住宅的强制性要求。当与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抵触时,应按法律、行政法规执行。当有关标准与本规范的规定抵触时,应按本规范的规定执行”。“若未直接违反本规范的规定,但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时,亦不能免除相关责任人的责任”。也即,本规范的地位在法规之下,在有关其它标准之上。
问题是:鉴于《住建规》均系强制性条文,且有不少为性能化要求,因此在执行时必须同时遵守相关防火规范中的强制性与一般性条文。然而相关规范的编制却未协调一致,从而导致在相互矛盾的规定面前,设计和审查人员往往左右为难,不知所措。
更难以理解的是:《住建规》仅是针对一种建筑类型(住宅)的技术规范,却要求涵盖建筑类型更广(包括住宅在内)的相关标准(如《建规》和《高规》)必须服从其规定。而一旦由于执行《住建规》而违反相关规范的相应条文时,其责任仍在执行者!
2、与现行相关规范整体协调。局部突破的原则
《住建规》针对住宅使用与火灾的特点,提出一些新的防火理念,并在规定中有所体现,例如:
①“明确了在住宅建筑中不考虑防火分区的问题”。
②“在安全疏散设计中不再具体界定建筑类型,并明确用层建筑面积和疏散距离决定安全出口的数量”。
③“首次统一用层数作为各项要求的基准,并规范了楼层的折算方法”。
然而,上述理念并未获得《建规》和《高规》的全部和明确的认同,故三个规范之间的差异在所难免。例如
①尽管《高规》也重视单元式住宅单元之间和各户之间的防火分隔,但并未允许塔式或通廊式住宅若楼层面积超过1个防火分区限值时,可以不划分防火分区(参见《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图示》第58~60页)。
②作为住宅安全疏散的主体――楼梯间形式与数量的确定,《建规》和《高规》均仍按住宅类型区别对待,未与《住建规》同步。
③关于建筑层数的折算方法,对顶部户内跃1层住宅或商住楼的层数计算,《建规》和《高规》也未与《住建规》一致。
3、关于性能化要求的条文
所谓防火设计的性能化要求,系指实现火灾防治科学性、有效性和经济性统一的基本准则。《住建规》“首次将性能化要求和具体指标融合在一本标准中”,但遗憾的是,有些性能化要求的条文,在本规范和相关的《建规》和《高规》中,均未见链接的相应指标规定,以致难以落实执行。例如户间防火分隔和与非住宅部分防火分隔的具体措施等。
根本问题在于:技术规范的编制毕竟不是学术论著,应将实施的可操作性视为重要原则。因此,规范中多应为直接表达或链接的“处方式”的指标条文,以便大量的一般性技术问题均可“对症”执行。只有针对特殊的建筑或使用情况,才需要依据性能化要求,由专家或专业机构进行计算分析论证(甚至通过实验),确定相应的设计措施,普通设计和审查人员无权也无能力胜任。
住宅的安全疏散
对于2层以上的住宅,其竖向和水平安全疏散设计的主要内容,首先是确定楼梯间的形式、数量和位置。《住建规》第9.1.4条为此规定:“住宅的耐火性能、疏散条件和消防设施的设置应满足防火安全要求”,但系性能化要求。现将《住建规》、《建规》和《高规》(以下简称《三个规范》)的相关条文整理汇总如表1~5所示。通过对比分析,可以得出以下结论
基于不同类型住宅的疏散条件各异,楼梯间的形式也随之不同。因此,尽管《住建规》提出了“在安全疏散设计中不再具体界定建筑类型”的理念,但在该规范第9.5.3条中仍规定了“楼梯间的形式应根据建筑形式等因素确定”。所以,确定楼梯间形式的具体指标,只能执行《建规》和《高规》针对不同住宅类型的相关条文(表1~表4)。
关于住宅楼梯间数量的规定,对于2~9层的任何类型的住宅,《住建规》与《建规》是一致的(表1)。而对于≥10层的高层住宅,《住建规》与《高规》的规定则差异较大(表2~4)。主要为以下几点:
①《住建规》不允许≥19层任何类型的高层住宅设置1座楼梯间,而《高规》对≥19层的单元式高层住宅仍规定了可以设置1座楼梯间的条件。
②《高规》允许10~18层高层住宅设置1座楼梯间的条件较《住建规》严格,并根据住宅类型的不同而区别对待,如对通廊式高层住宅甚至规定不得设置1座楼梯间。
至于楼梯间位置的确定,《三个规范》的相关规定基本是一致的(表5)。只是《住建规》更明确规定了户门至楼梯间的距离指标(2~9层住宅为15m;10~18层住宅为10m),并成为界定楼梯间数量的条件之一(表1~4)。住宅建筑层数的折算
《住建规》第9.1.6条规定:“住宅建筑的防火疏散要求应根据建筑层数、建筑面积等因素确定”,并明确给出建筑层数的折算方法。现将其与《建规》及《高规》的相关条文对比如表6所示,从中可以看出
①关于哪些楼层可不计入住宅建筑层数的规定,《三个规范》是一致的。
②《高规》对建筑层数的折算无条文规定,仅在《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图示》第2页中注有:“9层顶部户内跃1层的住宅适用于《建规》”(也即按9层计)。至于11层和18层顶部户内跃1层者如何界定未见注释。
③《住建规》与《建规》二者对此
的主要矛盾在于:《住建规》对顶部户内跃1层的户型仍按2层计算(《实施指南》第125页,例题3,9层跃10层,按10层计),而《建规》则按1层计算。
④由于《三个规范》对住宅建筑层数折算的上述差异,导致(9+1)层、(11+1)层和(18+1)层顶部户内跃1层的住宅或商住楼,是按9层、11层、18层,还是按10层、12层、19层进行防火设计的两难选择。
户间防火分隔措施
《住建规》第9.2.1条规定:“住宅中相邻套房之间应采取防火分隔措施”,系性能化要求条文。为此,按分户墙、楼板、窗槛墙、户间窗间墙、户门等部位,将《三个规范》中有关的户问防火分隔措施汇总如表7所列。从表中可看出主要问题是
①户间窗间墙的宽度,《三个规范》均无规定,仅当单元式高层住宅设置1座楼梯间时,《高规》要求≥1.2m。
②对户门的防火要求,由于《住建规》本身未链接具体措施条文,只能根据《建规》或《高规》针对不同情况的规定选用甲级或乙级防火门。若属于《建规》或《高规》允许选用非防火户门时,如何达到户间防火分隔要求,则无法得知。
同栋内住宅与非住宅部分的防火分隔措施
该分隔措施汇总对照如表8所示,并可明确下述三点:
(1)关于住宅安全出口及疏散楼梯应独立设置的要求,《三个规范》的规定是一致的。
(2)关于同栋内住宅与非住宅部分的防火分隔措施,《住建规》系性能化要求,《高规》则未提及,故应执行《建规》的具体指标,而该指标恰与《住建规》对于分户墙和楼板的要求一样。
(3)住宅的楼梯和电梯直通下部的汽车库时,该出入口的具体防火分隔措施,《三个规范》的正文中均无规定,只能参照《住建规》和《建规》相关的条文说明执行,但二者仍不一致。
其他相关条文规定的异同分析
1、住宅的耐火性能
经过逐条对比,《三个规范》关于住宅耐火等级及其构件耐火极限的规定是一致的。因为:
①尽管《住建规》表9.2.1与《建规》表5.1.1的限值有所不同,但《建规》在该表的注5中已说明,对于住宅建筑可按《住建规》执行。
②同样,《住建规》第9.2.2条规定四级和三级耐火等级的住宅,允许建造的最多层数分别为3层和9层,与《建规》第5.1.7条规定的2层和5层不同,但《建规》在该条的条文说明中允许住宅建筑可按《住建规》执行。
③至于《高规》与《住建规》二者的相关规定则完全相同。
《三个规范》的不同点则为:《住建规》将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改用“不燃性”和“难燃性”表述,而《建规》和《高规》仍沿用“不燃烧体”和“难燃烧体”。
2、住宅的防火间距
《三个规范》规定的限值完全一致。但不同条件下住宅防火间距的调整值,《住建规》第9.3.2条为性能化要求,具体指标应执行《建规》第5.2.1条的注1~4,以及《高规》第4.2.2~4.2.4条的规定。
3、住宅的防火构造
《三个规范》的相关规定有三处不同:
①《住建规》第9.4.1条规定:“窗槛墙高度应≥0.8m或设耐火极限≥1.0h的不燃性实体挑檐,其宽度≥0.5m,长度≥开口宽度”。《建规》无相应条文,《高规》也只有“单元式高层住宅设有1个安全出口时,其窗槛墙应≥1.2m”的规定。
②《住建规》第9.4.2条规定:“楼梯间窗口与套房窗口的净距离应≥1.0m”,《建规》和《高规》均无此要求。
③《住建规》和《建规》均规定:管道井应在每层楼板处封堵,但《高规》则为 建筑高度≥100m时,每层楼板处均封堵,
④《三个规范》均规定管道井的检查门应为丙级防火门,且不得开设在楼梯间内。而在防烟前室(含合用前室)内《住建规》和《建规》允许开设检查门,《高规》则不允许。
⑤《住建规》关于设置管道井的规定中均不含垃圾道,《建规》和《高规》仍保留。
4、住宅的消防求援
《三个规范》相关具体措施的主要不同是
①《住建规》第9.8.1条规定≥10层的高层住宅当设置环形消防车道有困难时,至少沿一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而《高规》第4.3.1条规定至少沿二个长边设置。
②《住建规》第9.8.3条规定:≥12层的住宅应设消防电梯,而《高规》第6.3.1条规定:≥10层的塔式住宅和≥12层的单元式及通廊式住宅应设消防电梯。
③关于街区内道路的间距,以及穿过沿街建筑与通入内院消防车道的设置规定,《住建规》未涉及,应按《建规》和《高规》执行。
关于建筑工程设计防火规范编制体系的整合
综上所述,规范编制单位、时间、理念、体例的不同,以及缺乏必要的协调统一,是导致《三个规范》对住宅防火设计规定出现矛盾的根本原因。例如:《建规》的修编在《住建规》之后,并多处已修改一致,故二者的矛盾较少:《住建规》的编制则在《高规》之后,但因多处“局部突破”,故二者的矛盾相对较多。由此,如从更深和更广的层面考虑,有必要对建筑工程设计防火规范编制的整体构架进行反思与整合。
众所周知,《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建规)是我国早期借鉴前苏联体系编制的,涵盖一般民用和工业(含仓库)建筑,可视为“母规范”。随着我国建设的需求与技术进步,此后曾多次修订,并按建筑类型(如汽车库、人防工程、石化企业等)和专业技术(如喷水灭火、火灾自动报警等)编制了多部“子规范”。但由于前述的原因,也导致规范间往往出现矛盾,执行时难以取舍并遗留隐患。为此,笔者建议:
首先,应理顺我国建筑工程设计防火规范的编制体系(表9),其中“母规范”应按民用建筑和工业建筑(含仓库)分别编制。民用建筑则不以建筑高度24m为界分别编写,而应融为一册。高层与低层建筑规定有差异处,可在同一章节内分条或在同一条目内分别表述。
其次,要明确每部防火规范在编制体系中的定位,据以确定编写的广度与深度。如作为“母规范”者,应编制指导原则及普遍通用的条款,属于“子规范”的内容只需索引;而对于“子规范”则应只编制“母规范”未涵盖和不同的条款,相同者不应重复。
关键词:2013清单规范 计价规范 计量规范 合同价款 价款调整 竣工结算
0 引言
2013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终于出版。在清单计价执行十年之际,《规范》第三版发行(本年7月1日起实施),将助推清单计价走向更良性的轨道。
近半年来,专家们已经宣讲、解读2013清单规范,民间分析资料也广为流传。近日终于见到新规范的真面目,速笔对新规范的关注与理解,总结十大亮点与读者分享。
1 2013清单规范十大亮点
1.1 久合必分,“一母九子”2013清单规范全新亮相。古云“分久必合,合久必分”。2003清单规范统一各专业为一体的佳话还记忆忧新,终在十年后被2013版《清单规范》给打破了。是什么充分的理由,又将专业分册了呢?
2003清单规范统一各专业的计价办法,是专业人员跨专业变得更容易把握,此功不可没。2013清单规范则是因为两种计价的规定统一之需,将规范分为计价规范与计量规范两大部分。不同专业继续分册,以便新增专业或分册更新等,好处显而易见,我们来看一下专家学者们形容的“一母九子”:一个计价规范和九个计量规范。
母规范: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
子规范:
《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清单计量规范》GB5085
4-2013
《仿古建筑工程工程量清单计量规范》GB50855-2013
《通用安装工程工程量清单计量规范》GB50856-2013
《市政工程工程量清单计量规范》GB50857-2013
《园林绿化工程工程量清单计量规范》GB50858-2013
《矿山工程工程量清单计量规范》GB50859-2013
《构筑物工程工程量清单计量规范》GB50860-2013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工程量清单计量规范》GB50861
-2013
《爆破工程工程量清单计量规范》GB50862-2013
1.2 “一举双得”。2013计价规范,除清单专门规定之外的规定,定额计价也要执行。
对比两版规范可以看到,新规范即管“清单计价”也管“定额计价”,一部规范,实现双管,可为“一举双得”。
1.3 “更细更全”。2013计价规范由五章变为十六章。
清单计价活动由清单编制、工程量清单计价“两项活动”细化为工程量清单编制、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合同价款约定、工程计量、合同价款调整、合同价款中期支付、竣工结算支付“八项活动”,使清单计价走向全过程精细化管理时代。增加了合同解除的价款结算与支付、合同价款争议的解决、工程造价鉴定、工程计价资料与档案四个方面的规定,使清单计价规范规定更全面。
1.4 “合同签订”有指导。新规范规定:实施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应采用单价合同。建设规模较小,技术难度较低,工期较短,且施工图设计已审查批准的建设工程可以采用总价合同;紧急抢险、救灾以及施工技术特别复杂的建设工程可以采用成本加酬金合同。
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条款中对下列事项进行约定:①预付工程款的数额、支付时间及抵扣方式;②安全文明施工措施的支付计划,使用要求等;③工程计量与支付工程进度款的方式、数额及时间;④工程价款的调整因素、方法、程序、支付及时间;⑤施工索赔与现场签证的程序、金额确认与支付时间;⑥承担计价风险的内容、范围以及超出约定内容、范围的调整办法;⑦工程竣工价款结算编制与核对、支付及时间;⑧工程质量保证金的数额、扣留方式及时间;⑨违约责任以及发生工程价款争议的解决方法及时间;⑩履行合同、支付价款有关的其他事项等。
“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从法定”上述要求合同约定内容必须在合同的专用条款中约定,如果不进行约定,将会对计价实施造成无“约”无“规”可循。
1.5 “价款支付”有凭证。预付款:发包人应在收到支付申请的7天内进行核实后向承包人发出预付款支付证书,并在签发支付证书后的7天内向承包人支付预付款。
进度款: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进度款支付申请后的14天内根据计量结果和合同约定对申请内容予以核实,确认后向承包人出具进度款支付证书。若发承包双方对有的清单项目的计量结果出现争议,发包人应对无争议部分的工程计量结果向承包人出具进度款支付证书。发包人应在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后的14天内,按照支付证书列明的金额向承包人支付进度款。
竣工结算款: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款支付申请后7天内予以核实,向承包人签发竣工结算支付证书。发包人签发竣工结算支付证书后的14天内,按照竣工结算支付证书列明的金额向承包人支付结算款。
结清款:发包人应在收到最终结清支付申请后的14天内予以核实,向承包人签发最终结清支付证书。发包人应在签发最终结清支付证书后的14天内,按照最终结清支付证书列明的金额向承包人支付最终结清款。
1.7 “报价浮动率”使竞标成果延续。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由承包人根据变更工程资料、计量规则和计价办法、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信息价格和承包人报价浮动率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单价,报发包人确认后调整。承包人报价浮动率可按下列公式计算:招标工程:承包人报价浮动率L=(1―中标价/招标控制价)×100%;非招标工程:承包人报价浮动率L=(1―报价值/施工图预算)×100%。此规定,使低价中标的降价浮动率,延至实施过程中的新增工作,非常具有现实意义。
1.8 “超量变价”有效调整利益分配。过去只在“注考”案例中出现的工程量超清单一定百分比后变价的情况,如今终于在规范中得到规定。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程项目的,采用该项目的单价;但当工程变更导致该清单项目的工程数量发生变化,且工程量偏差超过15%,此时,该项目单价的调整应按照规范相应规定调整,规定如下:
调整的原则为:当工程量增加15%以上时,其增加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低;当工程量减少15%以上时,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高。此时,按下列公式调整结算分部分项工程费:①当Q1>1.15Q0时,S=1.15Q0×P0+(Q1-1.15Q0)×P1。②当Q1
对比08清单计价规范,对超增减量明确规定的好处为:对超过比例部分的工程量进行单价调整,是对超增量的部分的管理费利润的折减,以控制超增量工程量的增加,对超减量剩下的工程量进行增价,是对利润损失的安慰,对完成剩余工程量的鼓励,使任务完成得以保障。
1.9 “不完全竣工结算”开创工程结算新纪元。发包人或承包人对复核结果认为有误的,无异议部分按照规定办理不完全竣工结算,有异议部分由发承包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照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处理。
此规定保护了施工企业的利益,有助于分歧问题的解决。
1.10 计量规范“有变化”。①除了2008规范,6个附录“合、分、增”为9册计量规范外,计量规范中最大的变化是,措施费项目,包括组织性措施与技术性措施,均在计量规范中表达,项目编号体系与分部分项工程相同。因此在用表方面,技术措施项目的清单计价表与分部分项工程清单计价表相同。②原“附录”是指的某专业,新规范“附录”有了新的含义,它是各计量规范的章的代称。如2013《房屋建筑与装饰计量规范》的第17章措施项目,规范中写的是:“附录R措施项目”。③新规范增加了“拆除项目”,见房屋建筑与装饰计量规范中,“附录Q拆除工程”。④土石方工程中挖基础土方,拆分成了挖一般土方、挖沟槽土方、挖基坑土方。⑤对比08规范和13计量规范,分部分项工程的项目特征要求也更务实,将与价格影响因素有关的特征信息要求进行了例示。
还有多处变化微调,需要造价人员细品细学,将有助于清单规范服务于我们的造价工作。
2 结语
清单规范,对清单计量计价行为规范进行了规定,有助于清单计价下的合同签订,有助于清单计价工程当事人更好的承发包、预结算。参与各方必须重视清单计价规范的仔细研读、正确运用,才能更好地促进工程健康顺利的推进,才能更好地运用规范保护当事人的权益。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GB 50500-2008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S].北京:中国计划出版社,2008.
[2]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GB 50500-2013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S].北京:中国计划出版社,2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