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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证书;保险
引言
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方法对其财产进行保全,但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即所谓的财产保全担保。建立财产保全担保制度的目的在于,通过要求申请人提供担保,增加其申请成本,防止保全权利的滥用,并在保全措施有误,对被申请人利益造成损害时,用担保补偿被申请人的损失,保护被申请人的合法利益。但在实行过程中,传统的财产保全担保制度的弊端也显而易见———它不仅大大提高了民事诉讼的成本,使得弱势的当事人无法提出保全申请,甚至为对方当事人提供了转移、隐匿财产的机会,大大削弱了财产保全的作用。在此情况下,银行、保险,以及其他担保企业纷纷加入诉讼财产保全担保的行列,通过出具银行保函、责任保单和保证担保等形式为保全申请人提供担保。相较于其他担保主体的担保产品,保险公司推出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具有独特之处。
一、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概述
(一)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的产生与发展我国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发展始于2012年,由诚泰财产保险经中国保监会云南监管局批准进行创新试点经营,2015年之后平安保险先发,其他保险公司跟进,该保险产品逐渐在全国范围内推广起来。尤其在2016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其中第七条规定明确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的合法地位,进一步推动了国内该保险的发展。
(二)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的作用和优势责任保险实现诉讼财产保全担保功能,主要体现在保单的保险责任上。以人保财险的保单条款为例,其保单责任表述为“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并经人民法院裁定同意,但因申请错误造成被申请人直接经济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可见,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以保全申请人因申请错误而产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通过责任险特有的“替代性”,将申请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转由保险人承担。这样既避免了申请人经济赔偿的损失,又保障了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虽然在保险公司之前,银行也通过保函提供诉讼财产保全担保,以及专业的担保公司提供担保服务,但这些担保或只面向信用等级极高的大企业,或要求申请人在银行有等量存款,或因担保人自身偿付能力有限,仍无法有效减轻大多数保全申请人的申请成本及风险。相形之下,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面向广大申请人,门槛低,收取的保费具有杠杆作用,仅仅为保全金额(保额)的约千分之三,远低于一般担保企业的担保服务费率。而且保险企业实力远高于担保公司,偿付能力足,更有能力实现对被申请人的补偿,因此更为法院青睐和接受。
二、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的性质
在《规定》的第七条中,财产保全责任险被表述为针对财产保全的一种担保方式。那么该险种是担保吗?对此学者们展开讨论,并持有不同的观点。意见主要分为两种,第一种认为遵照《规定》的字面意思,财产保全责任险就是一种担保,担保人为保险公司;第二种则认为不应将责任险与担保混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本质就是责任险,而非担保。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具体理由如下:
(一)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合同是典型的双务性合同,而非保证担保的单务性质所有的保险合同都是双务性的,即一方当事人所承担的义务,必然以某些权利作为对价。在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合同中,双方就各自承担的义务以及对应获得的权利均做出了明确的约定。如投保人、被保险人应承担如实告知、缴纳保费等义务,完整履行以上义务后可获得出险后获取保险金的权利;保险人在享有获取保险费的权利同时,也应承担及时签发保单、及时提供理赔服务等义务。可见在这类双务性合同中,权利和义务均规定明晰,用“适量的”义务交换“适量的”权利,凡未做约定,则不在权利或义务的范围内。作为单务性合同的一种,保证担保合同中没有权利对价的硬性要求,表现为债权人享有保证请求权,而不需要支付任何代价给保证人。这种“无偿性”直接导致保证人责任的绝对性和无条件性,除了一般保证下的先诉抗辩权以外,保证人的抗辩权极其有限。
(二)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具有明确的保险标的和保险合同当事人签订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合同的当事人为保全申请人和保险公司,前者既是投保人也是被保险人,该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则是申请人因申请错误而产生的对被申请人的赔偿责任。从保险利益关系角度看,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障的是一种消极的财产利益,即被保险人因偶然事故(保全申请错误)发生所蒙受的经济损失或利益损害(承担对被申请人的赔偿)。和担保保证是债权人(被申请人)与保证人之间的合同有所区别的是,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合同是由债务人(保全申请人)与保险公司签订的。在该责任保险合同下,被申请人并非合同当事人,而是以合同关系人的身份存在的。“关系”表现为,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直接保障对象为被保险人保全申请人,但通过保险人承担其转嫁的赔偿责任,及时有效支付赔偿,间接保障了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三)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的运作原理不同于保证担保保险的本质是风险的分散与转嫁机制,其作用与功能正是本质的具体表现,被保险人和保单关系人都直接或间接获得保险保障,人们常常将这种保障与保证担保混淆起来。但从保单的签订目的出发,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的签订目的并非一般保证担保合同的保障债权,对投保人而言,其目的在于转嫁可能的风险损失,而保险人签订的目的在于获得风险的对价保费收入。结合该险种的具体操作看,该合同的主要作用是将被保险人(保全申请人)的赔偿责任风险转嫁给被保险人,并由此衍生出保障债权人(保全被申请人)权益的附属作用。判定某种行为的法律属性时,必须从主要功能出发,而非其附属功能。i因此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的法律属性应为保险而非保证担保。同时,在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中,保险人对承担赔偿责任的最高限额做出约定,从而确定转嫁的风险额度。且保险人是在考虑相关法律规定、赔偿限额/免赔额(率)、被保险人业务性质种类、同类业务历史损失情况等因素基础上,通过精算平衡对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概率测算费率。这和其他保险产品定价原理并无二致。提供保证的保证人虽然也可以获得酬金,但该酬金并非根据风险因素精算得出的结果,很多情况下仅仅是债务人出于感激和友善支付的,和保费的性质截然不同。
三、保单担保书的性质及引发的冲突
(一)保单担保书的性质根据《规定》第七条,除保单外,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的保险人应当向人民法院出具担保书,实务中该担保书也被称为保单保函。《规定》没有对担保书的内容做出要求,但一般以“**人民法院”为抬头,强调保险公司对财产保全申请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并注明担保期间,却未写明责任限额。从形式上看,担保书专门向法院而非投保人、被保险人出具,并在出具时附上相关的保单、保险条款、保费支付凭证等。同时,根据接受法院的要求,保险公司在制作保单保函时一般使用“担保”字样,实际上法院方也多将其视为一种保证担保。
(二)保单担保书与责任保险保单间的冲突法院要求保险公司另外提供保单担保书的初衷在于进一步确定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防止保险公司不赔的情况出现。但担保书的担保性质显然与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的保险性质不同,并由此引发一系列冲突。1.法律关系上的冲突根据保单担保书的约定,保险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这说明只要债务人(保全申请人)在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时没有履行债务,债权人(保全被申请人、法院)就可以要求保证人(保险公司)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而在原有的责任保险模式下,法院并非保险合同的当事人或关系人,发生诉讼保全事故时,应先确认被保险人(保全申请人)的侵权责任,再由保险公司在赔偿限额内赔偿。2.保险公司承担责任的冲突现有的保单担保书并不对保险公司担保的责任限额做出约定,有的法院甚至要求保险公司将原先写明的责任限额去除,并在保函中写明“本担保函与保险单不一致的,以本担保函为准”字样。这导致原责任保险保单中约定的赔偿限额无效,保险公司要对可能发生的全部债务承担责任,承担的风险大大增加。可见,保单担保书与责任保险法律属性的冲突,使得签订的责任保险合同价值下降,造成保险公司责任约定不明,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的作用也因此下降。
四、对策建议
(一)去除保单担保书环节,落实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的地位和作用和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对保险责任、保险期限、当事人义务等事项做出明确规定形成鲜明对比的是,保单担保书尚未有全国范围统一的标准格式。这造成保单担保书条款内容因地而异,其中无条件承担赔偿责任的承诺更与原责任险保单免责条款和赔偿限额冲突,不仅引发保险公司超业务范围经营的争议,更带来了偿付能力监管难题,最终影响到整个诉讼财产保全担保的健康发展。可见,保单担保书的存在有画蛇添足之嫌,与其用担保书强化保险公司兑现承诺,不如直接去除担保书,减少对原有责任保险法律关系的干预,完善保单内容,如合同的解除权等,落实其地位与作用。
(二)完善法律法规,进一步确认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的法律属性对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法律属性的争议,以及出具担保书的做法,是由最高法《规定》第七条引发和确定的。实践证明,该条规定存在定位不明和与先行法律冲突的问题。笔者认为应在法律法规中明确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的法律属性为保险,客观认识保险的作用和局限性,增加保险以外的其他风险管理手段,从而健全整个诉讼保全风险管理体系。
STEP1:认清公司实力
目前全国共有62家寿险公司,前10家的市场占比达到了80%以上。排名前十名的寿险公司,除了国寿和平安保险的市场占比在15%以上,第3~10名占比基本在10%~3%。全国第十名之后的市场占比普遍在1%以下。
虽然各公司的产品大同小异,但仍然要注重保险产品的“伴随一生”的保障的特点,优先选择实力强,网络多,服务模式创新、管理规范、效率高的保险公司。关注的重点一是业务发展迅速、市场占有率好,服务网络便捷;二是综合经营能力好,保险资金投资能力稳定,中长期收益良好;三是管理规范,公司品牌和服务质量优良。
如果想省心地购买一款保险产品,可选择五大寿险公司的产品;如果想在一些产品创新和资产收益方面选择,可从一些新成长的保险公司中选择,但需注意保险公司的成长性和经营盈利能力。除了十大寿险和新成长的公司,还有2家银行新收购的保险公司可关注:依托工行和建行的强大实力,金盛人寿和建信人寿业务增长迅速。
STEP2:看清公司特点
优秀公司通常都有自己较为鲜明的特点,如中国人寿的特点是主打分红型保险产品,产品种类简单,保险分红产品的投资能力强,而万能和投连产品较弱;中国平安属于综合能力较强的公司,分红型、万能型和投连以及新型健康消费型产品都有较强的能力。金盛人寿的保险理财的服务模式和产品创新能力是保险市场的一大亮点,但由于团队建设方面的原因,近年的发展进度不如成立5年的阳光人寿。
传统保险产品可选择平安、国寿以及一些新成长壮大的泰康、新华等保险公司。创新型保险产品可选择金盛、瑞泰等投资型产品特点突出的公司,同时阳光人寿等分红产品收益能力强的公司也可重点关注。作为健康险公司,人保健康公司是唯一冲进寿险十强的公司,在消费型医疗保险和团体保险方面独具市场特点。
STEP3:按需买保险
不同阶段需要不同的保险保障,如单身时需要一份健康和人寿保险,购买消费型保险费用低廉,购买返还型保险可以在发生不测和到期时领到保障金额;成家育儿时需要寿险保障家庭、孩子教育险及健康险保障孩子成人;40岁前为自己准备养老保险;50岁时如果不是拥有雄厚的家庭资产和出于家庭财富保全的考虑,除了储蓄型和投资型保险产品,其余保险产品都不宜购买了。
保险产品主要有几类:一是寿险(包括年金保险),二是健康险,三是意外险。还有一类新的投资理财型保险,如万能险、投连险等。
寿险
寿险包括终身寿险、两全寿险和年金型保险。现在的保险公司返还型寿险类产品几乎采用分红型方式,主要以现金分红方式为主,新华人寿采用了保额分红的模式。国寿的两全类分红保险、新华保险的保额分红类保险和泰康保险的“一张保单保全家”等,是几款代表性的寿险产品,
健康保险
可在淘宝、平安、泰康、阳光等保险公司网站直接购买。一年一买型的产品,保险公司普遍在网站进行了寿险、意外险的在线销售,而年度消费型的健康医疗产品在泰康等大型保险公司网站同样可以购买。返还型健康保险普遍存在费用高的缺点,但在现有的健康保险产品中,仍然没有更好的产品能提供强制性的核赔保障类型的更理想的产品,因此,重大疾病保险仍然是必须配置的一款产品。平安保险的综合型健康、寿险、意外保险产品,具有分红功能,保费虽高,但仍然是当前保险公司健康类产品中具备简捷、“傻瓜”型的家庭综合保障功能的保险产品,避免了在购买某一产品时,没有考虑家庭综合需求的缺陷。
意外保险
如果想意外保险更完善,可购买全年的意外及医疗保险,10万元意外保险及1万元的意外医疗保费1年只需花百元保费。保障型保险,特别是消费型保险,只有风险来临时才凸显其作用。在人们的日常生活中,上街买几件衣服、吃几餐饭、美容等一年花费几个上百元的消费,是很随意的事,而对于花费三五百元买份意外、医疗保险则常常很难。算算年度开销,有多少支出是浪费型的,购不购买消费保险拥有一份保障,可仔细考虑再做决定。
理财型保险
在传统保险的基础上,理财型保险更能满足家庭保守稳健的需求,适合有闲置资金的家庭。万能保险具有保底和灵活领取的功能;投连险可进行不同风险收益账户的自由转换,以满足家庭投资的一定需要。泰康保险公司的投连不逊色于基金公司优秀的产品,瑞泰保险公司专业投资理财型保险公司也可予以关注。
关键词:保险人;管理模式;团队式管理
中图分类号:F840.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3544(2008)06-0077-03
一、两种寿险营销模式下的保险人管理
(一)个人寿险营销模式
我国现行的个人寿险营销模式是1992年友邦保险引进国内的,这种运用激励和血缘纽带调动潜能的寿险产品营销模式没有经过任何调整和修改,迅速取代了当时中国寿险市场实行的工资、福利加提成的销售模式。该模式在没有增加保险公司人力成本的情况下,将营销员的收入直接与其业绩挂钩,最大程度地调动了营销员销售保单和发展新业务员的积极性,从而为保险公司带来远高于员工制销售模式的产能。这种营销模式成就了我国的保险行业,使得我国寿险营销十多年来超常规发展。
在承认个人营销模式为中国寿险业做出重大贡献的同时,也不得不承认在中国特定的历史和人文背景下个人营销模式存在的种种弊端。人与保险公司签订业务合同,保险人按业绩抽取佣金,公司不为其提供底薪,不提供福利和保障。在这种制度设计下,保险公司和人仅仅是一种松散的经济利益关系,人缺乏与保险公司之间的深度归属感,极容易产生人为追求自身利益而损害保险公司和投保人利益的行为,如保险人短期行为、误导行为严重,违规事件频频发生,人队伍脱落率居高不下等,影响和破坏了保险企业的形象和长远发展。
(二)探索中的员工制营销模式
2004年7月9日和12日,新华人寿保险公司先后在云南和重庆两地挂牌成立两家保险公司,原个人营销员成为公司的专业销售人员,成为保险公司的正式员工,拥有固定底薪、正式的劳动合同和国家规定的社会福利保障。该模式使得营销员对保险公司有归属感,在健全的企业管理制度下,不仅可以调动个人潜能全心全意为企业服务,而且可以安心在企业长期服务,对于寿险保单的保全和稳定客户具有重要作用。
但如果企业管理体制存在弊端,在大幅度提高保险公司经营成本的情况下,还会导致营销人员缺乏工作主动性和积极性,直接影响企业的保单增长率。
二、影响保险人管理模式选择的因素
通过对上述两种模式分析发现,它们对保险人的管理均有自己的优点,同时也有目前仍无法克服的缺陷。我们急切需要寻找一种更好的保险人管理模式。要选择的保险人管理模式,必须能保障其运行的效率和可行性。对此,笔者从以下四个方面分析各种要素如何影响保险人管理模式的选择:
1.保险人的动力。制度的制定必须保障保险人有足够的营销动力,不然会导致营销的低效率。但又不能以短期的营销动力的激发为目标来制定制度,否则必然产生营销的短期行为。
2.保险人的归属感。保险人的归属感的强弱会直接体现在工作的目的上,对公司有归属感的人会较多地考虑客户利益、个人职责;而对公司归属感较弱地人则会较多地考虑收入的高低、个人的发展。
3.保险公司的投入。在现行保险人制度下,保险公司以较低的成本换得了较好的业绩,如果在新的制度中成本增加过多的话,必然会影响制度的可实施性。
4.保险公司的产出。新的制度必须保证产出在可预期的时期内是增加的或者至少是不低于现有水平,否则将很难让保险公司实施该制度。在此产出不应只用业绩来衡量,还应包括员工素质的提高、企业形象的提升、服务质量的改善等。
三、“以技术服务为核心的”团队式保险人管理模式设计
“以技术服务为核心的”团队式保险人管理中,基本的管理单位为组。可将保险人5人编为一组,在成员构成上,每组要有4名专业的营销人员和一名精通保险理论与实务的技术人员。专业的保险营销人员主要负责产品的介绍、客户的寻找等保险营销过程前期的工作;技术人员则负责保障方案规划、保全服务等保险营销过程后期的工作。
根据发展经济学的理论,在资源有限的条件下,推动产业发展的要求不是提高资源的总产出规模,而是提高单位资源的产出,通过充分发挥知识和技术的作用,实现精耕细作和集约化经营,促进单位投入的产出增加。在我国保险资源不够丰厚的条件下(表现在社会居民的保险意识不强,保险还远未成为人们的生活必需品),要实现保险业的成长壮大,就必须对保险资源实行精细化、集成化的开发,实现保险资源的全面、可持续发展。结合影响保险人管理模式选择的因素,笔者认为“以技术服务为核心的”团队式保险人管理中,相关制度的制定应结合我国的国情。为保障其运行效率,需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进行制度设计:
1.工作内容方面。遵循“人尽其才,物尽其用”的原则,专业的营销人员应主要负责保险营销过程前期的工作,这也是现有成功的人的强项所在,若花较大的成本为诸多人做全面的理论培训则是被动的、不经济的,完全可以通过小组成员之间特别是与技术人员的沟通来提高理论水平。技术人员是该管理模式中的重要环节,对它的管理将影响该模式的运行成败。技术人员应负责保险营销过程后期的工作,同时对专业营销人员的工作进行协助和监督。在营销人员工作的基础上,由技术人员对客户进行深度开发,根据客户需求量身定做保障方案,同时提供顾问式的后续服务,这样才能保证保险资源的精细化开发和可持续发展。鉴于技术人员在该模式中的重要地位,笔者认为对于技术人员的选取应严格规定:学历不得低于大学专科水平,而且必须持有相关的职业资格证书,如保险经纪人证书、寿险管理师证书等。
2.绩效考核与奖惩方面。对于小组的人的考核,营销人员和技术人员应采用不同的考核标准。营销人员的考核主要结合业绩、个人信用等级、跳槽率和客户满意度等指标进行评定;对于技术人员的考核应结合其辅助营销人员完成的业务量、个人资质等级和客户满意度等指标进行评定。对考核指标中的个人信用等级、跳槽率、个人资质等级应予充分重视。(1)应建立个人信用评价体系,将人营销过程中的事实、行为和数据录入其中,根据人的诚信状况分为不同等级,实施奖惩,倡导鼓励诚信服务。(2)应对保险人频繁跳槽的现象加以约束,对于由其他公司转入本公司的人应适用最低级别的佣金比例,以消除人浮躁的心态,再通过宣
传健康的价值取向、提升企业凝聚力留住人才。(3)个人资质能充分反映人的服务能力,是客户获得优质服务的保障,公司应通过有形的措施创造终身学习的氛围,提升公司员工的整体素质。若一定年限内的考核均合格,应逐渐给予人基本保障并随着年限的增加提高基本保障的额度,或进行相应职位的提升,以鼓励其为企业长期服务;反之,若一定年限内人考核没有达到公司规定的标准,则不予以奖励,对给客户带来损失的人员还要进行相应的惩罚。对于小组内其他成员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举报者,给予奖励,以增强小组内成员之间的监督力度。
3.佣金提取方面。在现行人制度下,人营销动力有余而责任心不足。因此,它虽然保障了保险公司以较低成本获得较好的业绩,但也引发了人失信的诸多问题。在新的管理模式中,在保障人营销动力的前提下,应加强对其责任心的管理。笔者认为暂不给人提供底薪和相关保障。对营销人员来说,佣金的首年提取比例应适当降低并延长提取年限;新手与长期从事业务的保险人在佣金提取比例上应差异化;将个人信用等级的评价因素写入激励合同,对于各个等级的佣金提取比例差异化,以降低短期行为的发生概率。技术人员的收入则根据4名营销员的业绩的一定比例提取,此部分资金可通过降低人佣金首年提取比例部分进行填补,以保障不增加保险公司的成本。由此可以给予技术人员一定的收入保障,但只有技术人员能力提高并伴随业务员的业绩增长才会带来其收入的增加,所以必将激发技术人员学习和工作的积极性,提升小组成员之间合作的意识和动力,同时为公司人才的储备打下基础。
香港巨富李嘉诚说:“别人都说我很富有,拥有很多财富。其实真正属于我个人的财富是给自己和亲人买了足够的保险。”许多人不解,为什么象李嘉诚那样的有钱人也要买保险呢?难道他的财富还不足以抵御风险?
一个人有智慧可以看到未来三五年,但未必能看到未来三五十年。所以保险是一种长远安排。买保险者应该知道生命是无价的,财富的核心还是生命价值。
按保险专家的划分,不同收入的人群,侧重的目的不同。低收入人群买的是保障,中等收入为的是理财,高收入人群更多的为了保全资产。是资产保全、资产传承和风险投资使保险与富人结缘,其实,富人有太多的理由买保险。
资产传承,体现意志
富有人群虽然现在很富有,但只是一时数字的积累,而保险却能通过法律的形式把财富移植到将来。如果做一个10年期的保险计划,到期就会有一笔很大的钱可以用。企业要考虑未来的资金周转,人生也一样。很多风险带来的最直接损失就是财富的损失,也只有这个风险是可以被补偿的。您可以在生前为自己投保巨额的人身保险,这样您的部分财富就可以免税由子女继承。
实力体现生意所需
现在有许多富人在保险公司购买了巨额保单。保险人士分析,巨额保单,常常出于保障之个人的目的,如生意上的需要。举一个例子,有一家年营业额高达9个多亿的企业,一位海外新客户提出要资信证明。其企业经理个人的人寿保单就是一种资信,但通常的门槛是“1000万美元的保额,每年保费要20万美元以上”。为满足客户的要求,经理投了百万级的保单。
大额保单是尊严、地位和财富的象征。专业人士介绍,保险公司对保费高达20万以上的大额保单,审查非常严格,除了担心骗保的顾虑之外,通常保险公司会要求客户投保要力所能及。比如,年保费是年收入的10%-20%,保额为年收入的5倍为宜。因此,如果你手持的巨额保单来自一家负责任的保险公司,无疑就是一张值得信赖的名片,象征着身价和身份。
风险管理风险投资
对于富有的家庭来说,祖孙三代是不能坐同一架飞机的。为什么呢?因为大量财产的所有人和受益人同在一架飞机上,这就是风险管理的极大漏洞。与此相似的另一个例子是,在海外,有两票投票权的董事不能在同一架飞机上,因为两票权失去就可能导致整个企业结构的变化。这就是风险管理的重要性。
一旦发生风险,家人、事业怎么安排?还包括一些未了的事情,必须有一大笔做安排。不出意外一定可以赚钱,这是一种自信;但是一旦出了人身风险,必须把风险变成收益。实际上把买保险当成一种被动的风险投资,用风险来赚钱,
通常讲的风险投资是人们主动地去选择的项目投资,生意总是有赔有赚的,为了赚,人们甘冒一些赔本的风险。但对于保险而言,要对我们自己不愿意承担的风险去投资,当这类风险一旦来临,首先,不能让风险对自己形成沉重的打击,其次,不能让财富损失,而最好还要能将风险变成赚钱的事情。
富人通常有两种类型:一种有固定投资收益,还有一种是项目性质的。如果收入属于项目性质的,可拿出利润的5%买保险,这只占资产的很小一部分,但可以形成适当的保障体系。如果是经常性收入的,建议用年收益10%左右的财产来投保。这种安排心理上可以接受,同时可以形成安全的风险管理体系。如果希望资金产生更多的效益,就不能让保险占用太多资金。
吸取文化锻炼下一代
现代企业家越来越有风险规避意识,保险文化的核心就是风险文化,保险公司的运行机制和风险管理机制以及团队激励文化,是许多企业效仿的楷模,企业家不仅自己有风险意识,还要培养下一代接班人的风险意识,通过购买巨额保险和派子女到保险公司实习,都是汲取保险文化,培养风险意识的好方法。
资产保全、资产传承和风险投资使保险与富人结缘,保险业在全世界范围内一直是高速发展的行业,没学会用保险安排自己财富的人,不能算是合格的有钱人。目前随着个人征信制度的建立、储蓄存款实名制的实行,个人支票制度的推广,个人财产登记制度的实施以及个人收入申报制度的出台,遗产税的出台指日可待,陈逸飞、王均瑶、龚如心的实例给了我们太多的思索,中国的富人们如何运用保险进行财富管理,避免财富损失,是一个新的课题。
下面举一个国内的真实的保险案例,大家看看这个有钱人是如何买了“高额富人险”的。
案例一:山西的王先生今年6月份之前还在一家银行做普通职员,6月份他跳槽进入某矿产公司担任现场施工的爆破职务。没想到,刚到那没两天,他就因公司施工过程中的一次意外事故,导致大腿骨折,住院30多天,共花费了医疗费1万余元。他想起今年2月份在银行工作时曾买过一份意外伤害险,遂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但保险公司却拒绝理赔,理由是:王先生职业变化增加了保险的风险,属于保险公司拒保的职业,而王先生本人没有及时告知保险公司,所以按照《保险法》相关规定拒绝理赔。
案例二:王女士以前工作单位是某自然保护区,她在去年12月份购买了某人寿保险公司的意外险产品。在投保的时候,她如实向保险公司告知了自身的职业状况。由于相比普通职业人群来说,王女士发生保险事故的概率会加大,保险公司按照王女士公司的相关情况,作出了加费的决定。
今年5月,王女士调动了工作,从自然保护区的工作人员变为某公司的行政职员,职业风险系数降低。王女士将职业变动告诉了保险人,并办理了职业变更手续。保险公司在审核资料后,取消了王女士的加费,并按照二者间的差额比例,退还了未到期的保险费。
专家解析
职业变了,意外险为什么也要做相应变更呢?
保险专家对此给予了解释:意外伤害保险与普通人寿保险不同,并非以被保险人的年龄及性别为费率拟定的标准,而是按被保险人职业的危险程度制定费率,职业危险越高者伤害险保费就越贵。
保险公司都有一个职业风险系数表,客户投保时,人会将其工作与职业风险系数表进行相应的比较,不同的职业按照不同的职业风险系数来定。一般按照职业风险系数从低到高划分为:一类职业、二类职业一直到六类职业。一旦被保险人的职业发生变更,需要如实告知保险公司,办理相应的职业变更手续,保险公司会依据其职业风险系数表,对被保险人做出拒保、加费、不变的决定。
但是,专家同时也指出,只要被保险人职业的本身性质没有变化,即使工作变动频繁,也不用进行职业变更申请。但由于各个保险公司的职业风险系数表可能有所差异,有些职业性质的变动并不是客户自己所能够准确把握的,建议保户还是通过保险公司的客服部门或人进行咨询,以保障自己的权益。
商报提醒
投保人在在购买意外险的时候一定要细读条款,一旦被保险人的职业发生了变化,可带上相关证件到保险公司的客户服务部门去办理一个职业变更手续,不要因为怕麻烦而把它放在一边,一旦发生了保险事故,将有可能影响理赔。
上世纪年代中期,人寿保险公司通过在银行基层网点销售专门的银行产品,拉开了银行保险业务的帷幕。年,中国平安保险公司首家推出银行产品,该业务的发展才得到了真正启动。此后,银行保险业务发展迅猛,规模日渐壮大。当年,各大保险公司纷纷与包括邮政储蓄在内的各家银行机构签订合作协议,形成了初步竞争局势。××年,银行保险规模达亿元,占人身险的,成为人身保险的三大支柱之一。××年银行保险占人身保险保费收入的%,××年为%,一时间成为了人身保险保费收入增长筹码。
而早在年,在广州等个别地市的邮政储蓄机构已经开始保险业务,但是一直未形成规模。当时,邮政保险无论是所占市场份额,还是公众认知度都非常低,几乎是处于一种被“忽略”的角色。但在××年的时候,邮政保险呈现出了一种“爆炸式”的发展态势:该年度邮政保费为亿元,约占全国市场总量的%,但却占到了银行保险的%;××年代收保费飙升至亿元,⒉××年的增长率分别高达%和.%。××年,邮政保险保费量达亿元,增长幅度为%。同年,与银行保险业务市场占有率大幅下降呈鲜明对比的是,邮政保险业务的市场占有率也从的%上升至的%。邮政保险在三年的时间内,快速启动,规模迅速膨胀,充分显示了邮政保险的优势及良好的市场前景。
第一,中国邮政实力强大,网点众多,为保险分销提供了地利优势。我国邮政储蓄点多面广,全国邮政局、所达多处,邮政储蓄网点多个,有投递人员多人。而邮政在城市郊区、中小城镇(县)、广大农村的网点显然要远远多过任何金融机构,这就使得邮政可以填补目前保险销售的空白点———农村,大大方便了农村居民购买保险。
第二,邮局配备技术先进。覆盖全国个省、区、市的邮政金融网开通了储蓄异地通存通取业务,全国大多数邮政中心局有完好的帐单类商函制作系统及自动分拣系统。所有这些都为保户在投保咨询、交纳保费、保单保全、转移和申请赔付、以及相关单据的及时投递等方面享受快速、准确、方便的服务建立了物质基础。
第三,用户对邮政及邮政储蓄的信任度高。邮政储蓄是依托于邮政大网,为千家万户提供储蓄服务的,由此决定的邮政储蓄安全性强、风险性小、服务面广的特点使人们对邮政储蓄的信任度成为了一种无形资产。据尼尔森市场调查公司的调查结果显示,有超过的人群对在邮局购买保险表示认同,拓展邮局渠道进行保险营销能够获得相当一部分人的认可。
第四,高速运转的邮政保险系统。为了适应快速增长的保险规模,经国家邮政储汇局统一开发的邮政保险系统已在全国范围内正式启动。该系统实现了与各家保险公司计算机系统的实时对接,实现了“现场投保,立即拿单”的一站式服务。充分体现了邮政储蓄高质的网络系统优势。
邮政保险业务的快速发展符合市场各方的长远利益,实现了保险、邮政和广大消费者的“三赢”。一是作为委托人的保险公司实现了市场范围的迅速扩大。邮储网点现成的经营场所、网络设备和高素质的人力资源是保险业低成本扩张的基础,邮政积累多年的商业信誉为保险产品的销售带来便利,邮政部门的大客户很自然地被纳入保险公司的潜在客户群。二是文章来源于网作为人的邮政部门巩固了已有的市场竞争力。邮政部门把保险视为实施创新战略的一部分,开发了市场增长较快的、风险相对较小的手续费收入来源,还可以通过推荐保险产品增强客户忠诚度,巩固邮企关系。三是作为消费者的广大客户享受到了物美价廉的服务。一方面,邮储网点覆盖面广、信誉良好大大降低了客户的信息搜索成本。另一方面,邮保合作降低了保险业的经营成本,反过来使保险公司在产品设计时调低保险费率,为客户提供了价格更为低廉的服务。
然而,幸福是短暂的。××年一季度,继××年的微增后,银行保险不堪重负,出现了负增长。一季度,银行的保险费收入亿元,同比下降了%。同期,邮政寿险保费量达万元,同比下降了,面临的形势也相当严峻。
认知管理不统一
邮政保险启动缓慢的原因之一是各级管理阶层的认知缺乏。在储蓄余额增长的压力下,单一的储蓄型保险产品与储蓄业务产生了矛盾。“保险业务发展将拉动储蓄业务下滑”的思想根深蒂固,使得保险业务发展一直属于被动状态,邮储两项创收业务未能形成“两手抓”的局面。
业务发展的被动性,导致管理的不规范。邮保业务发展往往仅是通过“几个竞赛方案,几个硬性指标”进行,该项业务未能获得深入细化的发展。很多情况下,往往是由业务发展规模去决定了管理模式的成形,而并非利用正确的管理机制去引导业务健康快速发展。因此邮政保险业务发展未能在全国形成规模性的业务。
邮保合作过于单一
邮政与保险公司在业务发展过程中,仅停留在“追求保费收入,增加手续费”的合作层面上。为了争夺销售渠道,快速提高市场占有率,邮政采取的“一对多”的协议合作方式。该种方式较为随意,与各家保险公司间合作不够深入,缺乏长期利益共享。二者无法通过优势互补,亦无法实现双方利益均衡,达到共赢得预期目标。
产品没有吸引力
各保险公司虽有积极开发邮保产品,但都是分红型的两全保险,保险责任雷同、保险费及保险金额相近,缴费方式大多以五年期趸交为主。未能实现与储蓄产品互补,满足客户的差异化需求。由于产品基本雷同,不能满足客户多层次的需求,大大限制了银保合作的广度和深度。同时,大量的趸交形式,易导致客户资源的过渡开采,业务容易大起大落,不利于市场的合理开发和培育。
营销机制不成熟
一、前台营销
由于储蓄前台的营销员缺乏系统的保险知识培训,业务拓展方式不得当,在销售保险产品过程中将保险与储蓄相比,盲目套用储蓄中本金”、“利息”、“存入”等概念,或是夸大了预期收益,模糊客户对邮保产品的认知,误导消费者购买产品。长此下去,必将降低了邮政储蓄的信用,过高的分红要求也给保险公司带来压力。
二、后台服务
邮政保险系统虽已在全国范围内普遍运行,但售后服务网络系统尚未健全,目前的保单保全、理赔等售后事宜,要么由客户直接到保险公司办理,要么经由储蓄前台通过银管员进行交接,客户感觉很不方便。
在客户维护方面,管理部门的服务机制未完善,对于原有客源的巩固和及新增客源的维护制度都不够完善,无法建立系统的保险管理模式。版权所有,全国公务员共同的天地!
目前,邮政保险的发展已进入了一个关键时期,也可以说面临着一个转折点,如何保持邮政保险的发展成果,深层挖掘其发展潜力,促进邮保业务的长期、持续、健康发展,几项工作势在必行:
一、转变经营理念,提高合作的积极性。
邮政保险是邮政储蓄的收入增长点,是邮政自身发展的需要。目前一方面管理者要转变经营意识,变被动配合为主动经营;另一方面,要完善利益分配机制,克服短期行为。邮保产品虽具有投保容易、核保简便等特点,但作为一种无形产品,其推销的难度、耗费的时间和精力不亚于保险营销人员,因此,管理者在利益分配上应对首期业务坚持谁经办谁受益的原则,及时兑现佣金,充分调动员工的积极性,激活保险市场。通过确立一系列的市场拓展目标,规划发展蓝图,依据有效的激励制度和约束制度,使邮政保险业务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健康发展。在经营管理层面,加强对险种市场追踪,确立主打险种品牌,唱响品牌效应。同时,加强与保险公司间有关新产品开发、信息交流、资源共享等多方面交流,站立主动性。
二、建立战略合作关系。
储蓄与保险的结合,是金融一体化的趋势。二者的高速发展为邮保合作奠定了基础,同时,二者深入的发展要求既是邮保合作的必然趋势。邮政与保险公司之间的合作应该是长期的、利益共享的关系。但就目前形势,绝大多数的邮政机构与保险公司签订的多是一年期的协议,难以保证未来稳定的保费收入来源。为谋求进一步的优势互补、资源共享,建立一套适合竞争的合作机制,保持长期的合作关系,双方签订长期协议是必要的。
邮政与保险公司在追求业务增长,手续费提升的同时,应加强彼此间的战略合作关系。目前,邮政、保险的合作还限于简单的销售模式,没有长期的共同利益机制,合作关系不稳固,多家保险公司在竞争中,采取了手续费的攀比方式,使得保险公司的收益减少,同时给邮政储蓄前台管理带来混乱。资料显示,保险公司%的个人业务创造的内涵价值是%;%的团险的创造价值是%;%的银行保险业务创造的内涵价值是%,由于内涵价值低,很多寿险公司已经开始退出或放弃银保市场,从而造成市场萎缩。事实表明,双方应摒除简单的业务模式,采用产品、技术的融合,直至资本、客户的融合,形成战略联盟的合作模式,为客户提供全面综合的一体化金融服务模式,本质上增强邮政和保险业竞争力的需要。
三、提高邮政保险的产品的市场竞争力
现在邮保的保险产品虽然名称多种多样,但均为同质的分红型产品,保险保障功能不强,属于储蓄的替代产品而非互补产品,成为制约邮保业务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由于保险资金的投资渠道狭窄,资金运用困难,保险公司的分红压力较大,在去年的利率调升后,分红型产品受到严重冲击。在接下来的升息周期中,考验更加严峻,产品压力将不断增加。因此,大力推进产品创新,满足多样化的市场需求,是邮保发展的必然趋势。
作为理财性质的行业,二者企业文化存在着明显的差异。邮政储蓄在人们心目中信誉度高,安全可靠,成为偏好稳健投资者的首选,而保险公司讲求个性展现、激励机制、活力激发、营销训练等,使得储蓄前台营业人员在销售保险产品时难度增加。只有二者的文化相互渗透和融合,产品个性汇集了保险与储蓄的性质,才能占领保险市场或是金融市场的独特地位。
产品开发过程中采用分工合作方式,邮政部门在销售产品的过程中,不仅要成为销售的渠道,而且可以进一步做好信息收集与反馈工作。了解客户需要什么样的保险产品,愿意承担什么样的价格水平,有什么样的购买习惯和偏好等等。保险公司根据市场信息及时调整产品结构,设计出适销对路的产品,满足市场需求。
保险产品开发策略应走出邮政险种单纯依靠保证收益率的高低来招徕客户的误区,大力开发保险型的家财险、短期健康险、意外险等产品,为客户提供全面的风险保障和财务规划。我国经过连续次降息后,利率水平处于较低的水平,长期性投资型家财险产品面临着较小的利率风险,具有良好的发展前途。随着销售人员保险业务素质的不断提高,短期健康险和意外险也可以在现有产品的基础上改造后用于邮政销售,逐步形成系统性、可组合性的保险产品系列。
同时,做好保险条款人性化。一是改进保险条款的表达形式,柜台销售的产品要做到条款简明、投保便捷、易于上柜,同时又不易产生误解和争议。二是改进保单形式,部分短期人身险、家财险、责任险可以改变为卡式产品、册式产品或凭证式产品的形式销售,不仅满足客户的审美要求,而且方便客户的携带、保存和查阅。
四、健全灵活有效的营销管理机制。
(一)、加强对储蓄前台营业人员的业务培训。随着日后保险产品的不断更新,对营业员的保险认知要求也将越来越高,因此营业员的业务培训是业务发展的基础。邮政和保险公司双方要共同加强对营业人员保险知识的培训,基本要求应获得保险人资格。另外,应加强法规知识和业务能力培训,使银行人员熟悉保险业务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杜绝违规行为,并不断提高银行人员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营销水平,保证合法、有效的资格。
“投保的时候说得怎么都好,可是要理赔了却又说当初这个没有如实告知,那个不符合理赔要求,保险公司真是太精了。”
对于保户,人寿保险可不是“1+1=2”这么简单。因为缺乏对保险知识的了解,投保、理赔、保全、缴费……在保险消费中的每一步也许都曾让客户分外纠结。《保险大讲堂》栏目自开设以来,通过一些保险消费和服务案例,帮助消费者用保险知识武装自己。值此首个全国保险公众宣传日,本栏目将继续告诉您,究竟该如何明明白白买保险。
有健康问题更需要如实告知
一般而言,健康问题有时可能会成为保户获得保险保单的“绊脚石”,但有时通过“加费”等方式,完全可以绕过这块“石头”,获得宝贵的保险保障。
有一定健康问题的被保险人,如体重过重、吸烟过多、血压异常、家族病史有遗传或可能遗传的疾病等人员,在专业上被称为“非健康体”。商业保险公司可以自行确定哪些“非健康体”可以承保,哪些人因为健康状况和生活方式的原因被拒保。针对不同投保情况,保险公司对“非健康体”的核保结果包括以标准费率承保、加费承保,列为除外责任,甚至拒保。如果“非健康体”的生活方式或者承保风险可以被估测,保险公司可能会同意加费承保。
如果投保后,“非健康体”患上保险公司责任约定的已获知疾病以外的其他疾病,同时无责任免除情形的,保险公司一般会正常进行理赔。
案例:2008年,客户李先生意欲购买保险,与一般保户不同,在填写投保书时,根据“如实告知”的要求,李先生告知保险公司,自己患有轻微的高血压。经过体检,太平人寿并未拒绝承保,并根据相关投保规则,告知李先生可通过“加费”投保,即相比完全健康的被保险人,李先生每年增加一些保费即可获得保单。作为家中“顶梁柱”的他深知保险的重要性,最终毫不犹豫地投了保。两年后,在李先生患上重疾后,幸有这份“加费”保单,为他和家人提供了最大的保障,并获太平人寿理赔50万余元。
太平人寿专家提醒:被保险人带病投保或是否加费或拒保,还与投保险种、不同保险公司的保险责任条款有关。例如,某被保险人是乙肝病毒携带者,病情尚不稳定,如果他投保养老年金保险、两全保险,则保险公司有可能采取标准费率或加费比例较小;如果他投保健康险,尤其是定额给付型险种,如果保险条款列明的十几种承保疾病包括肝癌等相关疾病,保险公司加费会很高甚至拒保。
避免盲目投保带来的损失
部分因特殊原因需要退保的投保人,往往很难接受退保所带来的损失,因为退保金额主要与保单的现金价值有关。
现金价值是指保单所具有的价值,通常体现为解除合同时,根据精算原理计算出来的,由保险公司退还的那部分金额。
对某些险种,退保时一般只能退还现金价值,这是保险业合法合规的通用做法,并不是某一家保险公司的特殊做法。至于提前退保时退多少现金价值,一般会在保险合同中约定清楚。保户在投保时应充分认识到这一点,购买保险的额度应符合自己家庭的经济能力,并适度考虑风险。如果不能肯定在保险缴费期限内的财务状况能保持稳定,则更应慎重投保。保户发生暂时无力承担保费的情况,可以选择保单自动垫缴、减额缴清或保单贷款的方式稍加应对。
案例:2010年11月,北京一位李姓保户来到太平人寿北京分公司,表示想退保。原来,李女士家里近期急需用钱,无奈之下,她打算将自己2007年购买的一份银行保险产品退保。太平人寿服务人员经过查询发现,她当时买的这份万能保险产品,当时一次了3万元保费,截止到当天,算上保单收益,帐户价值已达33400元。如果退保,李女士将失去剩下年期的保单收益,且不再享有保险保障。经过对其保单的分析,服务人员帮她找到解决办法,既能缓解她资金紧张的压力,又能让她继续享有保险保障——即保单贷款。最后,李女士出具了相关证件,方便地办理相关贷款手续,获得该份保单提供的2.3万余元贷款,解了自己的燃眉之急。
太平人寿专家提醒:在购买保险之前,投保人需要先做好家庭财务状况及保险需求分析,然后做出风险评估和需求分析,最后选择适合的产品投保,切勿盲目投保。在接触保险公司时,要了解保险产品的保险责任、责任免除、红利分配、保险期间、犹豫期、合同解除权。其中,特别要关注的是保单的现金价值。因为,买了保险短期内再退保,损失往往会比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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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文书写作心得体会
读完高云律师的律师专业思维与写作技能上下两册,体会颇多。本书将法律知识融会贯通,为青年律师在法律文书写作方面指明了方向。
一、法律文书
委托合同、工作预案、备忘录、谈话纪要、工作底稿、服务陈述、法律服务建议书、法律服务方案、尽职调查报告、常年法律顾问工作报告、法律分析报告、法律意见书、律师函、起诉状、答辩状、反诉状、管辖权异议书、词等。
二、文书写作思维
1、律师需要帮助客户实现的是“以法律手段防范风险”而不仅仅是“防范法律风险”。只有同时具备“法律思维”与“商业意识”才能写出优秀的法律文书。
2、律师的服务态度当然要让客户满意,但相比之下,让客户的目标实现更重要。
律师应该牢记:对于方向和目标,一锤定音的,应该是客户而非律师。
3、律师应该是提出解决方案、帮助客户解决问题的专家而非否定客户意见的质疑者。
4、千万记住,任何怂恿客户勇敢前进法律建议都是危险和不可取的。
5、诚实和正直永远是律师最重要的职业道德。
关键词:保险、电话营销、模式
在我国,目前大约有十几家保险公司开展电话营销业务,而且有部分公司电话营销业务也已初具规模。按目前发展的模式分类主要有三种:自建呼叫中心长期经营模式;自建电销团队外派合作模式;外包模式。还有一种是直复营销手段结合电销:即先利用信函、广告、电视、网络等媒体,然后再通过电话实现销售。
保险公司在确定发展电销的战略决策后,面临发展模式的三种选择,即自建、外派和外包。下面对这三种模式逐一进行分析。
一、自建呼叫中心模式分析
自建呼叫中心模式是指由保险公司自行搭建电话中心和组建销售团队,利用自己的专属号码和目标市场名单开展呼出电销用于销售保险,或者开展市场营销活动产生呼入电话以开展呼入营销,或者两者兼而有之。其名单来源主要有两种,一种是通过购买客户资料进行销售;另一种是先通过信函、广告、电视媒体等,宣传产品、搜集客户资料,再通过电话进行有针对性的销售。
这种模式的优势在于:其一,对电话营销专员队伍的控制力强,由保险公司直属管理;其二,在培训及激励方面可均衡公司其他渠道资源,便于协调统一,;其三,运用自购和自行搜集的名单搭建数据库平台,可以最大程度的根据销售节奏和业绩目标灵活调配;其四,营运流程和售后服务均由保险公司相应职能部门管控,便于跟进。
这种模式的劣势在于:其一,名单来源的不稳定性。由于是自购名单为主,往往数据供应商的质量和数量无法保证,因此需至少提前半年规划出名单使用,并预留一定空间以方便调配;其二,早期投入较大,如场地租赁、呼叫中心软硬件设备的配置、固定的人力成本支出等,会给保险公司带来一定风险;
二、外包电话营销模式分析
外包保险电话营销模式是指保险公司将业务外包给专门的呼叫中心,保险公司提品,负责后续理赔、保全,不组建自己的电销团队,销售人员由外包公司组建。专业外包机构与保险公司之间基本上就是一个中介的关系。
这种模式优势在于:其一,保险公司节约了呼叫中心的建设成本和运营成本,其二,这种类型的呼叫中心往往已经为IT、日用品等不同行业的客户提高电话营销服务的过程中积累了丰富的经验,有利于保险电销业务的开展;其三,可开展多行业产品间的交叉销售。
其劣势在于:其一,电话服务专员是由外包公司提供,在保险知识方面比较欠缺,且由于其销售多行业或多家保险公司产品,管理难度较大;其二,由于缺乏统一管理、培训和激励,坐席产能较低很难达到预期水平来实现双赢。
三.外派合作电话营销模式分析
外派合作模式是指由合作机构提供呼叫中心服务,保险公司组建电销团队派驻到有客户资源优势的合作机构的呼叫中心开展电销。如比较常见的是保险公司组建销售团队外派到银行的信用卡中心、客服中心,或者电信、网通等运营中心,利用优质客户名单开展电销。
这种模式的最大优势在于保险公司可以利用银行数目庞大、质量较高的客户资源进行保单销售,单位坐席的产能较高。最大的劣势在于保险公司在合作中对银行客户资源的依赖,导致银行的强势地位,保险公司往往需要付出较大的成本,再者由于依托银行的呼叫中心和系统进行外呼,销售系统与保险公司无法实现无缝联接,运营的时效性相对较差,沟通成本提高。
由此看出,以上三种模式各有利弊,但从现在市场外包、外派的运作经验和电销的业务性质来看,发展电销应遵循从外包到自建的一般发展路径,这是因为:
1.对电销的未来发展前景的判断决定了现在电销模式的选择。如果经过分析判断电销的发展很短暂,或者在未来电销渠道成熟后将很快衰落,就不应投入大量资源自建电销。在这种预期下,外包、外派模式才是更为理性的选择,因为外派、外包具有成本和财务管理优势。保险公司借助外包提供商的专业服务,利用外部资源拓展市场,启动时间要求短、见效快,同时还可以保持管理与业务的灵活性。利用外包外派抓住电销业务迅速成长的机会,而在市场萎缩的情况下全身而退。但正如上所述,保险电销具有长期发展的基础,这是我们对电销未来发展前景的判断。因此,保险公司应通过早期的外包、外派尝试,积累经验,锻炼队伍,逐步转到自建的模式上来,以长期经营具有巨大发展潜力的电销市场。
2.从现在外包模式的实际运作来看,尽管外包机构在保险公司不需要场地、系统、人员投入的情况下带来保险业务,但这种模式使保险公司无法培育自己电销的关键技术能力,也很难采用监听电话录音的方式进行有效的业务质量监控,给保险公司的未来发展带来风险。比如,外包机构往往以保护自己的核心技术为理由不全面放开电销录音,这特别容易造成在业务规模高速发展的过程中,产生外包电销误导客户、不按标准化流程进行销售、客户资源的恶性竞争等问题,未来一旦合作失败,则对后续客户服务、理赔留下隐患,对保险公司甚至是行业的品牌及信誉可能产生一定负面影响。此外,由于市场竞争加剧,外包公司的要价也越来越高,手续费恶性竞争,给保险公司带来了相当大的成本压力。因此,外包电销只能是权益之计。
3.自建电销团队外派模式比全外包在通向自建电销中心模式方向上又前进了一大步。自建团队外派到合作机构,不仅使公司掌握电销业务,而且能够使公司掌握电销的核心技术,培育自己的电销专业管理人才,获得电话销售保险的市场运作经验,积累国内电话销售保险的KPI经验数据,了解电销外呼系统的基本配置要求,为公司开展自建电销打下基础。但这种模式由于依赖合作机构的客户数据,一旦合作失败,电销业务的持续性发展将成为问题。同外包类似,外派合作机构由于掌握稀缺的数据资源,往往同多家保险公司合作,在坐席费用谈判上坐地起价,摊高电销成本,保险公司电销业务发展难免受到制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