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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投资的退出方式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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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投资的退出方式

第1篇:创业投资的退出方式范文

【关键词】创业投资引导基金 退出机制 建议

为了促进广东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和中小微企业的发展、2009年广东省设立了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截止到2015年7月,共获得了中央财政9个亿的支持,设立了18支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投资超过70个项目,投入9亿多元。根据2013年《广东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参股创业投资基金的存续期限原则上不低于8年,不超过10年,早期投入的创业投资引导基金陆续完成投资,将进入退出阶段。

一、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退出方式

(一)IPO退出

IPO即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是投资人和创业者最乐于见到的退出方式。IPO是在被投资企业发展成熟以后,通过证券市场挂牌上市使股权投资资金实现增值和退出。IPO可以为投资者带来股票的增值,获得高额的收益,比如分众传媒、携程网和如家快捷等企业,它们的上市都给投资者带来了巨额的回报。同时,IPO也有一定的局限性,例如手续比较繁琐,退出费用较高,禁售期变现风险较大等问题。

(二)兼并与收购

如果投资人不愿接受IPO的种种繁琐手续和信息披露制度的约束,或者企业的业绩尚未得到证券市场的认可,可以采用兼并与收购的方式来退出。兼并与收购的操作成本少,手续简单,退出速度快,可全额退出,但收益比IPO低,而且影响原股东和管理层对企业的控制,可能会遭到管理层的反对。

(三)股权回购

股权回购是最保守的方式,通常按照投资协议的规定,在投资期限届满之后,由被投资企业购回投资人所持有的公司股权。这种退出方式产权交易过程简单,退出风险较低,保证了创业者在公司进入正常发展阶段后对企业的所有权和控制权。但股份回购的法律障碍较多,时间成本和沟通成本较高,变现风险较大,而且早期创业公司在市场发展的环境变幻莫测的情况下,采用这一方式进行退出,可能错失潜在的投资机遇。

(四)破产清算退出

这种投资方式是迫不得已选择的最不成功的退出方式。风险投资是一种风险很高的投资行为,失败率相当高。据统计,美国由风险投资支持的风险企业大约有20%~30%完全失败,60%左右受到挫折,只有5%~10%的风险企业可以获得成功。由于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投资周期长,面临的风险高,当被投资企业经营不善并难于挽回时,企业破产清算可以尽量控制风险和减少损失。

(五)新三板

随着国内行业监管政策落定和逐渐完善,2015年,新三板成为除IPO退出、兼并与收购、股权回购之外的股权投资退出新通道,新三板的退出模式包括协议转让,做市商交易,转板退出,并购重组,竞价交易制度。相对与其它方式,新三板承接了投资者的退出以及后续的融资问题。根据新三板的规则,企业在挂牌的同时就能定增融资,节约了企业的时间成本。因此,当投资者投资的企业不能被收购,也不能上市主板的时候,只需挂牌新三板就能够进行定增,并且在二级市场上也可以以协议转让方式成交,或者以做市交易方式进行股份转让,方便企业早期进入的投资者顺利退出。

二、广东省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成功退出的案例

广东省粤科金融集团有限公司是广东省人民政府授权经营的国有独资企业,是我国最早创立的省级创业投资公司之一,主要经营的业务是在创业投资基础上,积极拓展科技小额贷款、融资担保、融资租赁、资产评估与交易、产业基金、科技金融产业园区等业务,近年来,粤科集团在文化产业领域不断发力,先后投资了广东中科二十一世纪文化传媒产业创业投资基金、君联资本文化体育产业基金,投资“时代科腾”“上海棕榈”、“搏牛文化”等一批文化企业,其中,投资的粤科软件于2015年4月被阿里影业以8.3亿元收购,成为文化产业项目并购退出的行业典范。

2015年4月17日,广东粤科软件工程有限公司100%国有产权项目在南方联合产权交易中心公开挂牌转让成功,挂牌价格为1.8亿元,经过180轮的激烈竞价,最终,阿里巴巴影业集团(HK:01060)以8.3亿元价格成功受让,较挂牌价格增值361%。

粤科软件公司成立于1997年,注册资本1,000万元,由广东省科技创业投资公司(2015年1月改制为广东省科技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和广东省计算技术应用研究所各出资50%组建。该公司是一家专注为票务及电影行业提供整体解决方案的公司,其业务包括影院票务销售管理、放映自动化控制、电子票务平台、移动购票应用和电子商务运营等,为全国合作票务运营商最多、行业资源最广的售票系统提供商。

2014年初,集团公司制定了推动粤科软件公司开展国企改制的战略目标,先后制定了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引进战略投资者、管理层激励、国有股退出四项连动的改制行动方案,并严格遵守国有企业改制的法规和程序,进行清产核资、资产评估、法律尽职调查和法定代表人经济责任审计等工作,在政府主管部门和相关政府机构的支持指导下,集团公司突破各种困难和瓶颈,逐步开展国企改制相关工作,并先后取得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和省政府对资产评估、企业改制、职工安置等相关事项的全部批复或回复。在改制前和改制工作推进期间,粤科软件公司的经营业绩每年皆有较大提升,据符合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以2014年6月30日为基准日,粤科软件公司股东全部权益评估价值为4,767万元。

2015年3月18日,粤科软件公司100%股权正式在南方联合产权交易中心挂牌公开转让,共征集到4家意向受让方,4月17日采取网络竞价方式组织交易,成交价8.3亿元,相对于启动国有企业改制之前2013年底情况,国有资产整体增值125倍,市盈率达到315倍,相对2014年底公开挂牌前情况,国有资产整体增值40倍,市盈率达到74倍。

阿里巴巴影业集团承诺,在取得粤科软件公司全部股权并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后6个月内对粤科软件公司现管理层实施股权激励,并同意给予广东省科技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在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完成后9个月内以回购或增资的方式取得粤科软件20~30%股权的权利。

粤科软件改制工作按照《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实施意见》等相关规定,通过进场交易、公告、公开转让、网络竞价的方式,充分利用市场机制,盘活国有资产、深挖企业价值,以规范化的手段公开、公平、公正地实现了国有资产增值和国有投资收益的最大化,打造了股权转让方、股权受让方、标的企业的多方共赢局面,广东省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成功退出的典型案例,是国有企业体制和机制创新改革的有益尝试和深化实践。

三、完善广东省创业投资引导基金退出机制的建议

广东省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是政策性基金,在遵守国有资产管理等国家现行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借鉴其他省市引导基金好的经验和做法,针对广东省实际情况提出建议,充分发挥政府引导基金的最大效益。

(一)进一步修订广东省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

关于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实施管理,广东省政府在2013年出台了《广东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在退出机制上明确了存续期、退出时机和退出方式等,但是规定比较简单,引导性不大。尤其是从文件出台实施到现在已经三年,这期间出现了许多新情况和新变化,对于最早一批设立的即将进入退出阶段的基金已,该文件并未涉及退出的具体规定,因此,进一步修订广东省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迫在眉睫。

(二)优化绩效考核机制

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是不以营利为目的政策性基金,而非商业性基金,因此,对它的考核不仅要注重经济效益,更要注重社会效益。在进行广东省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考核时,建议分别制定政策性目标与经营性目标的双重考核机制,并将这两个方面充分结合,在实现经营利润的同时,实现政府的政策目标。

(三)建立多元化的退出渠道

目前,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退出渠道有公开上市、兼并收购、股权回购及新三板等多种途径。无论采用哪一种退出方式,都要一个成熟稳定的资本环境为前提,因此,以多层次的资本市场为依托,提供完备的退出保障服务,完善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退出机制,确保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能够在不同投资阶段实现成功退出。

(四)完善退出收益分配机制

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是非盈利性基金,其收益分配实行先回本后分红,社会出资人可优先分红的原则。国家出资收益可适当让利,收回资金优先用于基金滚存使用,社会资本由于承担了政府特定目标而产生的风险,因此企业的超额收益由非引导基金股东分享,提高社会民间资本参与创业投资的积极性。通过政府和社会、民间资金协同发力,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实现产业升级。

参考文献

[1]王晓芳.安徽省创业风险投资引导基金退出机制研究及政策建议[J].科技和产业,2016(6).

[2]纪慧慧.试析中国私募股权投资的发展及风险监管[J].北方经贸,2016(01).

[3]王立军,陆丹婷.我国风险投资退出方式及其影响因素分析[J].经济师,2015(7).

[4]张晓飞.试论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发展中存在的问题[J].现代经济信息,2015(22).

第2篇:创业投资的退出方式范文

    吉林省创业投资的资本规模远不能满足全省经济尤其是民营经济的发展需要,这是吉林省发展创业投资面临的主要瓶颈。创业投资数量和规模较小从投资数量看,2012年上半年全国总投资案例为401笔,吉林省创业投资案例仅为1笔,约占全国总投资案例的0.25%。而同期北京市创业投资案例为103笔,江苏省为45笔,深圳市为42笔,上海市为40笔,辽宁省为5笔。对比而言,吉林省不仅落后于发达省份,也落后于邻近省份。从投资金额看,2012年上半年全国创业总投资金额为33.71亿美元,吉林省创业投资金额仅为0.1亿美元,约为全国总投资金额的0.1%。而同期北京市创业投资金额为7.06亿美元,江苏省为2.39亿美元,上海市为2.09亿美元,辽宁省为0.21亿美元,分别为吉林省的70.6倍、23.9倍、20.9倍和2.1倍。可见,吉林省的创业投资不仅在数量上落后,额度上也低于其他省份。(四)创业投资的退出较少且方式单一从当前看,企业上市是创业投资最主要的退出方式。但目前我国主板市场上市条件比较严格,中小企业板、创业板发展步伐较慢,扩容有限,创业投资等待时间太长。吉林省由于历史以及经济发展水平原因能够进入到主板或中小企业板、创业板的企业相对甚少,截至目前吉林省仅有37家企业上市,其中中小企业板有5家(全国为646家),创业板仅有一家(全国为281家)。

    吉林省创业投资发展缓慢的原因

    目前,吉林省的创业投资处于小规模、低水平、无效率的发展状态。导致上述问题出现的原因很多,主要有:(一)缺乏健全的创业投资法制环境自1999年《关于建立风险投资机制的若干意见》实施以来,国家出台多项与创业投资相关的政策法规,这些政策法规在很大程度上推动了创业投资的发展。但吉林省出台的与创业投资相关的地方性法规很少(仅2009年和2010年出台4项),吉林省在创业投资市场进入、税收优惠、投融资管理等方面尚未出台扶持性政策,且部分法规与吉林省地方经济发展不适应。如,2010年6月颁布的《吉林省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创投企业的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首期实缴资本不低于500万元,这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中小型及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发展。(二)缺乏完善的创业投资运行机制首先,从资本供给的角度看,愿意并且能够承担风险的个人、企业从事创业投资的意愿不强。吉林省创业投资意识不高,创业资本多来自于政府和商业银行,很少有来自于大企业、养老基金和个人投资者的资金投入。资本来源的单一性,从源头上制约了创业投资的快速发展。其次,从资本运作的角度看,缺乏一套科学完善的管理系统与专业的创业投资人才及管理人才。目前,吉林省开展创业投资业务的机构仅为30余家,其中24家为2011年新增,这些机构缺乏有效的科学管理及运行机制,专业的创投人才更是匮乏。资本运作的不规范,极大地影响了创业投资的效果。最后,从资本退出的角度看,退出渠道不畅通,影响了创业投资的良性循环。吉林省受经济发展水平的影响,通过IPO、并购等方式实现资金退出的很少,这使有限的创业投资资金大多沉淀在被投资的企业,资金不能正常循环,阻碍了创业投资的进一步发展。(三)缺乏有效的政府引导目前,吉林省的创业投资活动基本处于一种自发无序的运行状态,尚无一个权责明确的政府管理层为之服务。吉林省虽然于2006年设立了政府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希望依托政府的组织协调优势,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效应,解决高新技术企业在创业期间面临的资金短缺难题,但到目前为止,收效甚微。如,2010年3月吉林省采取“1+4+N”模式出资建立的吉林省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一期注册资本仅为5.6亿元。目前,仅支持了康乃尔、昊宇、科龙建筑等几家重点企业。相比于江苏和浙江两省22只政府引导基金的数量、214亿元的基金总额,吉林省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无论从数量还是总额上都存在明显差距,其引导作用没有有效发挥。(四)缺乏完善的创业投资信息平台吉林省拥有广阔的科技项目市场,积蓄了大量的具有发展潜质的优秀科技项目。如,中科院长春光学精密机械与物理所、吉林大学等科技研发单位,在光电子、生物技术及制药、新材料、新能源等领域拥有一批有国际领先技术、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市场前景广阔的科技项目等待开发。但由于吉林省缺乏长期稳定的创业投资信息交流平台,仅以展会、项目对接会的形式开展短期的信息交流,创业投资机构之间以及创投机构与被投企业之间缺乏联系和沟通。这导致一些创业投资机构虽然拥有大量资金,但是苦于找不到合适的项目。一些创业投资机构虽然拥有合适的项目,但由于资金、投资方式等原因而最终无法达成协议。创业家和创业投资家之间的沟通障碍导致科技资源难以有效流动,增加了技术开发的盲目性和创业投资风险。

    吉林省创业投资发展对策

    (一)拓宽资金来源渠道实践证明,在创业投资发展的初期,政府资金投入可以起到良好的示范作用,从而引导其他民间资金注入。因此,应重视并加大政府引导资金的投入。从长期看,只有民间资金大量的进入,才能真正有效发挥风险投资对经济的推动作用。因此,应借鉴国外及发达省份的经验,逐步允许商业性保险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养老基金和捐赠基金等机构投资者资金进入,允许个人及国外投资者参与投资,努力形成多元化的创业资本来源渠道。(二)加大项目对接力度针对吉林省项目对接不畅的问题,首先,省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充分发挥政府主导及服务功能,利用科研院所众多的有利条件,组织企业与高校、科研机构开展产学研对接活动,加大对创业投资项目的推介力度。其次,应进一步发挥吉林省创业投资协会的作用,加大创业投资协会的服务力度。如,吸引更多的创投企业成为协会会员,加强行业自律,为创业企业提供更多的资讯、项目信息,加大创投企业相互间以及与政府机构、被投企业、科技研发部门之间的沟通。再次,应充分利用、挖掘和发挥现有中介机构的潜力,完善与创业投资相关的专门评估机构,主要包括资产评估、知识产权评估、科技项目评估等机构,吸引国内外特别是大型的符合创业投资要求的专业性评估机构设立办事机构,为创业投资的发展提供一个综合性的服务平台。(三)加强专业人才培养发展创业投资关键在于人才,而吉林省乃至全国创业投资人才都处于极度稀缺状态。针对这种状况,应采取“提高、引进、培养”的人才战略。首先,组织专业知识培训、提高现有从业人员的业务管理水平,使其知识结构达到创业投资运作的要求。其次,建立激励机制,吸引国内外高层次创投人才投身于吉林省的风险投资事业中。再次,在高等院校中开设创业投资课程,培养一批基础条件好、发展潜力大的新生力量。[5](四)完善创业投资的退出机制2012年上半年,中国创业投资市场共发生128笔退出交易,退出笔数同比下降52.4%,环比下降31.6%。其中,IPO依然是最为主要的退出方式,为99笔,占退出交易总数的77.34%,较以往占比略有下降。并购退出共有8笔,占比为5.0%,股权转让方式共发生9笔,占比为7.0%,均比往年有所上升。在当前IPO萎靡的情况下,风险投资机构正逐步寻求多样化的退出方式,以并购和管理层收购为代表的退出方式也成为机构退出的重要选择。这说明IPO一枝独秀的时代正在消逝,其他资金退出方式逐步升温。因此,在加大对中小企业上市扶持力度的同时更应着手采取有效措施逐步完善产权交易中心、其他不同层次的资本市场,为企业并购重组、股权转让等提供更广阔的通道。

第3篇:创业投资的退出方式范文

【关键词】创业投资;上市;退出机制

在我国创业板发展的过程中,创业投资在二级市场出现了过早和过度退出的“异化”现象,偏离了创业板“推动产业升级、促进科技创新”的初衷。本文基于此,研究创业投资上市退出机制异化的原因、产生的后果及解决方案,

一、我国创业投资上市退出的主要方式

(1)公司创业投资。公司创业投资指有明确主营业务的非金融类企业在其内部和外部所进行的创业投资活动。其中,中兴通讯原持有该公司股份2476万股,占总股本的9.103%。2011年5月,中兴通讯所持国民技术的股份解禁,中兴通讯所持股份增至5440万股,分红的一周之后,中兴通讯开始减持国民技术股份。根据上市公司公告资料统计,至2011年12月,中兴通讯抛售国民技术股份获得投资收益约7.17亿元。(2)创业资本家。创业资本家将自身所有的资本投入创新企业,通过企业资本增值获得回报。在创业版上,据国安数据统计,约75%的公司高管持股比例在20%以上,而持股比例高于60%的也占到了样本公司的13.89%,给国民技术带来了负面影响。(3)天使投资人。天使投资人是向小型私人创业企业提供风险资本的非正式创业投资者,是创业企业的第二轮融资者,该投资发生在创业者已经花完其家庭或朋友的资金之后(首轮融资),在接触正式的创业投资机构之前。

二、我国创业投资上市退出机制异化的原因分析

(1)从上市公司角度分析。根据民生证券统计,创业板负增长公司的比例由2009年的0.6%大幅上升至2011年的16.5%:

50%以上高增长公司也从2009年的44.8%下降至20l1年的

17.6%;创业板指数也从基准点的1001点下跌至2012年一季度末的678.52点。由于公司业绩不断下滑,因此在上市前就参股上市公司的这些创业投资为了避免亏损。(2)从创业投资者角度分析。我国创业投资心态过于急功近利,急功近利的心态主要表现在风险投资阶段的后移和上市过度包装上,这使得创业投资在创业板上市投资退出机制异化为一项圈钱手段。(3)从资本市场角度分析。在创业板发生的创业投资过早和过度退出的异化现象,反映出了我国证券市场的不完善。

三、变异的创业投资上市退出机制带来的影响

(1)对社会资源的影响。目前,我国的创业投资将目光更多的放在上市退出的巨额利润上,投资资金流入趋于成熟的企业、前期上市包装活动,使得趋于成熟的企业反而获得大量资金,而正需要资金扶持的、初创的创新型企业反而得不到支持。这种资金的错位配置,浪费了大量社会资源。(2)对创业板市场的影响。对国内的资本市场有两方面影响,一是存在失去潜力企业的可能,那些具有发展潜力的企业的资金需求在国内得不到满足;二是不利于创业板市场的稳定,股东高管的大量抛售股票造成的抛售压力引起市场动荡,且部分创业投资者过于热衷与上市包装活动,增加了市场经济泡沫。

四、解决我过创业投资上市退出机制问题的对策建议

(1)建立评估公司创新性成长性指标体系。在培育“创新型”企业的创业板,更看中的是企业的成长性。因此,以指标体系的标准做为能否上市的判定条件,提升业绩不突出但有潜力的企业上市的可能性,过滤由于业绩包装上市的泡沫公司。(2)完善创业板股票禁售、限售规定。可适当延长原始股东的持股解禁期,一是引导投资者去关注创业板公司的成长性;二是能对热衷于投资首次公开发行前期企业的创业投资基金投机活动产生一定的抑制作用。(3)适当降低上市门槛。根据经济学的供求原理,目前创业板存在供求失衡的情况,资金充盈而股票数量有限,继而导致股票价格飙升,人们去追逐潜在收益。因此可以适当降低上市门槛,以降低创业板市盈率过高的问题,减少财富刺激造成的负面反应。

参 考 文 献

[1]徐东.对促进创业投资发展的若干思考一以湖北省为例[J].科技进步与对策.2010,27(6):63~66

[2]黄文川.什么是创业板[J].求是杂志.2009:27

[3]李姚矿,昂朝文.我国天使投资运作模式的构建[J].投资研究.2009(6):42~44

[4]吴吴.高盛猎食“猪小肠”――海普瑞[J].经理人.20ll

[5]孙健,白全民.我国公司创业投资(CVC)对企业价值影响的实证研究――基于CVC投资者的视角[J].中央财经大学学报.2010(9):

第4篇:创业投资的退出方式范文

摘 要 重庆市从建立风险投资公司开始,经过十几年的发展,已取得很大的成就,然而,还存在很多问题。重庆市近几年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速度明显加快,但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资金短缺问题日益突出,发展重庆创业投资仍然十分紧迫。本文分析了重庆市创业投资的现状,在这个基础上针对问题,提出了对策和建议。

关键词 重庆市 创业投资 政策建议

一、引言

创业投资是指向具有高增长潜力的未上市创业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并为其提供经营管理和咨询服务,以期在所投资企业发展成熟后,通过股权转让实现高资本增值收益的资本运营方式。创业投资是高新技术产业化的“助推器”和“催化剂”,对于促进科技成果的转化、培育高技术产业和加速知识经济体系的形成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是连接技术创新和经济增长的一条重要纽带,为寻求经济的持续快速增长,大力发展创业投资是十分重要和必要的。

重庆市1997直辖,在直辖之前的1992年重庆市第一家创司――重庆市科技风险投资公司成立,注册资本为1300万元。1998年,重庆市又先后在“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科技兴渝”等战略决定和政策措施中提出鼓励发展创业风险投资的意见。2000年8月,重庆市政府增拨1 亿元,联合国家开发投资公司和清华控股,对重庆科技风险投资有限公司进行了增资扩股,资本金增至2. 26亿元。2004 年以来,重庆市相继出台了《推进高新科技产业化若干规定》、《创业投资管理暂行办法(草案)》等一系列政策和规定,并设立了高新产业贷款风险担保资金和重大高新产业创业投资资金。2005年3月,《重庆市重大高新技术产业创业投资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出台,成立了重庆市重大高新技术产业创业投资有限公司,计划每年投入1.2亿元资金用于引导、扶持重大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的创业和发展。截至2006年8月,重庆市重大高新技术产业创业投资资金已向重庆神州龙芯科技有限公司、重庆前沿生物技术有限公司、重庆重邮东电通信技术有限公司等6个企业进行了创业投资,合计投资2.28亿元。目前,重庆市创业投资资金总规模近8亿元,投资项目500余个,累计完成投资6个多亿,创利税3000多万元。

二、重庆市创业投资的现状及问题

重庆市高技术产业保持较快增长速度与重庆市创业投资的快速发展是必不可分的。2008年,国家发改委数据表明,1-9月,重庆高技术制造业增长速度高于全国平均水平20个百分点,高于西部平均水平8个百分点,高技术产业完成投资额仅低于四川省和陕西省,处于第三位。高技术制造业完成投资35.7亿元,新增固定资产4.3亿元(见表1)。

2008年1-9月,重庆市高新技术产品出口总额18296万美元,同比增速25.7%。重庆市高新技术产业的蓬勃发展也能从侧面看到重庆市创业投资的贡献。

然而,虽然重庆市的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迅速,创业投资备受重视,但是,2008年1-9月,重庆市高技术产业新增固定资产同比增幅低于四川省、陕西省和广西自治区,不仅如此,重庆市的创业投资行业还存在着下列几个方面的问题。

1.缺少税收方面的鼓励与优惠

国内外创业风险投资业比较发达的地方,都制定了税收或行业扶持等优惠政策,但重庆还没有专门针对创业风险投资业的鼓励与优惠。重庆的创投机构存在着税赋过重、双重征税、不能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政策以及现行财务制度不允许创司提取风险补偿金用于弥补投资性亏损等问题。

2.创业投资资金中,政府供给资金比例较大,行业限制较多

重庆市的创业投资公司中,政府投资占65%,民间占8%,非上市国有企业占8%,其他创业投资公司占6%,银行等金融机构占5%,高校占4%,证券公司占2%,上市公司占2%。可以看出创业投资资金主要来源于政府财政拨款,其他方面的资金投入很少。目前,重庆的创业风险投资只能以入股方式进行单一的股权投资,国际惯用、国内一些地方已采用的优先股、可转换优先股等准股权投资方式还不能进行。

3.创业投资制度不完善

创业投资作为一种特殊的投融资活动,需要有相应的制度进行调整和规范。但重庆市还没有形成完善的制度来促进创业投资的发展,主要体现在:

(1)目前重庆的创业资金投入仍然沿袭主要靠政府拨款的机制,资金来源比较单一,社会化程度低下,难以建立起有效的投资风险约束机制。

(2)创业投资资本的组织形式和制度安排归结起来大体上可以分作三类,即合伙制、信托基金制、公司制。这三种制度中,效率最高的是合伙制,其次是信托基金制,再次是公司制。而重庆的创业投资机构目前还是清一色的公司制,未能通过移植采用高效率的合伙制、较高效率的信托基金制来加快创业投资发展。

(3)得到创业投资支持的企业往往是没有任何业绩的新创企业,而且投资取得的股权缺乏流动性。在投资回收以前,投资者往往还必须持续不断地增资。

4.创业投资退出难

创业投资本身就是资本运作,它的最大特点是循环投资: 投资―管理―退出―再投资。一个顺畅的退出途径的意义表现在实现收益和资本增值、完成资本循环、吸引社会资本加入风险投资行列。投资家只有明晰的看到资本运动的出口,才会积极的将资金投入风险企业。而重庆的创业投资退出不顺畅,尤其是创业投资的非上市退出渠道严重滞后。如重庆科技风险投资公司这些年就囤积了大量项目,几十个投资项目中,仅通过转让、回购方式退出了5、6个。在投资项目中,持股年限5-8年的占29%,8年以上占45%,还有些项目持股年限已有10年以上,远远高于目前全国同行85%的项目持股时间不超过5年的平均水平。

5.专业人才缺乏

国内外的经验和实践证明,人才是决定创业投资发展的规模、速度和效率的一个关键因素。目前重庆不仅创投机构太少,而且非常缺乏既了解国情、市情,又有科技、金融运作水平和管理能力的独具特色的创投人才,这已制约了创业投资的发展。

三、推动重庆创业投资发展的政策建议

1.在政策上加大对创业投资的激励与扶持

世界各国创业投资发展的经验都表明:有效的政府政策激励机制能促进资本向高技术企业流动,推动创业投资发展。在制约重庆创业投资发展的诸多因素中,税收政策无疑是关键因素之一。重庆应建立主要通过财政贴息和税收优惠政策来有效引导并扶植创业投资的政府调控机制,尽可能加大对创业投资的激励与扶持。根据自身的实际,加紧制定相关的税收优惠措施。可考虑在重庆高新技术开发区设立创业投资机构,如果其投资收入的70%以上来源于对区内高新技术企业的创业投资,则由企业申请,经高新区管委会审核认定,按照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允许创业投资机构按其投资额提取不超过3%的风险准备金,用于补偿投资性亏损。同时,制定配套的激励政策,如利用政府资金为重庆市的创业投资公司提供担保;通过政策倾斜,鼓励重庆市单位购买市内高新技术产品。

2.积极引进国外创业资本

引进外国资金,促进海外资本跟进,有利于创业资本的规模扩大和结构优化,应积极发展国际合作伙伴,加入国际创业投资协会等国际组织,学习国际上企业孵化器的运作方式和运作规则:第一,可与海外投资机构建立紧密型合作关系,定期或不定期的互通信息、培训、参加国际会议等加强相互间的沟通;第二,与海外交流建立国际上的姊妹园区关系,聘请国外风险投资机构的管理人员或者有关专业人员担任本土风险投资机构的管理人员,也可将我们的管理人员送到那里参与管理学习;第三,合资或者独资建设海外扶助基地。

3.建立多元化风险投资退出渠道

在目前我国退出机制不完善的情况下,重庆创投业应灵活多变,打破成规,结合国情和市情,从以下方面进一步拓宽创业投资的退出渠道:

(1) 调整并购、出售政策。从风险资本的购买和出售两个方面进行政策调整,进一步加大扶持力度。从购买方来说,可考虑是否允许并购高技术企业的并购支出相应抵减所得税征税额,投资于高科技企业股权所获得的股权收益是否可以适当降低税率等。从出售方来看,可考虑增设特种财产转移税取代营业税,提高创业投资机构提取风险准备金比率,采用不同于金融机构的不良资产计算方法等。

(2) 鼓励海外创业板上市。放宽对国内企业到海外上市的各项审批条件和有关限制性规定,证监会和有关部门应对境外上市企业按国际通行的准则去引导和监督创业企业,实行严格审查和鼓励相结合的方式。

(3) 简化企业破产清算程序。目前有关部门已经制定了有关清算运作的程序和管理办法,但企业清算除了需要合作双方在利益(损失) 的分配上进行谈判协调外,还牵涉到诸多方面,是一项复杂费时的工作。所以应改善清算条件,简化清算手续,加快企业的破产清查工作,以利于创投企业尽快收回投资资金。

4.加强创业投资人才培养,建立人才交流平台

创业投资的发展离不开人才的培养和引进。为此要抓紧制定重庆市创业投资相关人才的培养计划及有关优惠政策,创造条件,吸引人才,要努力营造能够充分体现人才自身价值的环境,吸引包括出国留学人员和国外从事创业投资业务的精英,来从事创业投资事业。结合创业投资中介市场的创办,建立一个专门推介创业投资人才的创业投资人才交流中心,通过优惠政策,招聘国内创业投资发展比较早的地区富裕的创业投资专业人才来重庆工作。加强重庆创业投资职业经理人队伍的培养。要充分发挥现有复合型专业经营管理人才的作用,要有计划地对一批技术专家进行企业管理、资本运作等金融投资方面的培训,使其知识结构能够达到创业投资管理的要求。

参考文献:

[1]付剑峰.对中国风险投资业的思考.商场现代化.2007.2.

[2]郝宁,王婧.哈尔滨创业投资发展思考.地方经贸.2007.2.

[3]梁伟.完善重庆创业风险投资业的政策构想.重庆大学学报.2006.12.

[4]张淑慧,章新蓉.发展西部创业风险投资的对策研究.集团经济研究.2006.

[5]王宗萍,邹湘江.重庆创业投资发展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企业经济.2008(4).

[6]吴丹,陈茹冰.重庆市创业投资现状及对策研究.现代商贸工业.2008.1.

第5篇:创业投资的退出方式范文

1.1创业投资发展环境障碍国外风险投资的迅速发展,除了“高风险,高收益”这一内在动力的作用影响,良好的外部环境也是必不可少的,并且良好的运作环境是风险投资业发展的必要条件。但就我国目前的情况而言,风险投资的发展还缺乏良好的市场环境。具体体现在:政府相关措施缺乏力度和实质性;没有有利于长期投资的政策,并且目前的公司法在制定时没有考虑到风险投资,其中的某些内容需要修改以适应风险投资新的发展需要;现有的财务制度不能适应风险投资的要求;缺乏相关的中介服务体系。首先,从体制和政策环境的角度而言,我国的科研开发经费长期以来由政府财政或行政主管部门层层分配,科研与生产尤其是与商品生产相脱节的现象十分严重,并且金融部门并不热衷于对技术开发投资,更不用说风险投资。这便导致了大量科研成果不能及时转化为产品。其次,从市场环境的角度而言,国内外相关理论和实践经验告诉我们,高科技产业化的根本动力依赖于“需求拉动”。由于这一过程存在着高风险,因此客观上就需要有相应的高收益来支撑。需要注意的是,市场是实现收益的重要载体,如果获取高收益所需要的市场路径不通,高科技的产业化就无法顺利实现。为解决这一困境,可以利用政府采购开辟初期市场,从而为高科技的产业化以及促进创业投资和高科技产业发展奠定基础。最后,从法律环境的角度而言,目前我国有些法律法规不利于风险投资的发展,我国开展风险投资活动的当事人缺少法律保障。《公司法》中对技术人员占注册资本的比例规定了20%的上限,极大地阻碍了我国风险投资的发展。此外,在公司中需要法律保护的一项重要资产是知识产权,虽然目前人们的知识产权意识不断强化,政府采取的措施也逐渐奏效,但知识经济的根本要求是当前法律保护力度所不能满足的。

1.2创业投资的企业制度障碍我国创业投资发展存在着许多障碍,其中最突出的是企业制度障碍。这个问题集中体现在我国的创业投资大多数以投资公司的形式存在,这种模式的存在固然有其历史性,同时也存在许多弊端:一是无法与企业团队的利益和股东的利益捆在一起;二是不能形成一个专业的、稳定的、有效的职业投资队伍,因此运营成本很高。

1.3创业投资的退出障碍风险投资退出指的是在风险企业发展到一定程度时,投资者认为风险资本从风险企业中退出的时机已经成熟,因此通过一定的方式(公开上市、出售或回购、清算)借助资本市场这一媒介撤出风险资金,从而实现资本增值或者减少损失,并准备进入下一个项目。若风险投资能够成功退出,便可以实现高收益,因此风险投资成功的关键是要具备可行的退出机制。这一机制在一国的风险投资体系中既扮演着动力机制的角色又充当着安全保障机制。当前,我国创业板虽已建立,但由于门槛过高,仍然有许多风险投资企业无法顺利上市。不畅通的风险投资退出渠道已经严重阻碍了我国风险投资的发展。上述几个方面是当前制约我国风险投资发展的关键性问题,只有将这些问题逐一解决,我国的风险投资才能慢慢步入正轨,获得长足进步。

2我国发展创业投资的对策

2.1拓宽资金来源渠道

(1)政府资金。政府是创业投资发展的重要支持者,因此财政资金可以对创业投资形成重要的资金支持,尤其是在创业投资的初期阶段,对资金的需求量大而自身实力比较微弱的情况下,政府资金可谓创业投资的救命稻草。(2)金融机构的资金。目前,金融业的日益强大和成熟可以为创业投资的发展提供重要的资金支持。股票、债券是创业投资公司应用较多的两种方式,通过这种途径可以获得银行和保险公司以及其他金融机构的资金支持。并且,由于国家目前比较重视创业投资的发展,在政策方面有一定的支持和倾斜,因此获得金融机构的资金支持还是相对容易和安全的。(3)企业的资金。企业是国民经济发展中的一份子,并且有些大企业资金实力雄厚,一旦成为创业投资的投资主体,可以为创业投资的发展源源不断地注入资金。(4)富有家庭和个人的资金。在国外,富有家庭和个人是最早的创业投资者之一,其投资曾一度在风险资金来源中占据首要位置。借鉴国外创业投资发展的经验,我们可以看到私人资本注入创业投资主要采取以下方式:一是创办私人创业投资公司,这主要适用于拥有大量资金的私人投资者;二是借助股票或债券等媒介进行创业投资,这适用于普通私人投资者;三是以合伙人的身份将资金入股风险企业。(5)利用创业基金。创业基金是投资基金的一种,是众多不确定的投资者将不同的出资额汇集起来,交由专业投资机构投资于有发展前途的高科技企业,所得的收益由投资者按投资比例分享的投资工具。创业基金的资金来源众多,包括退休金、保险公司、财团法人、政府资金、大众游资、国外资金等众多来源。目前创业基金在美国创业投资业中应用最为广泛,深受广大创业投资者的青睐。一方面,创业基金实行多元化经营和专业管理,可以分散风险并降低风险;另一方面,创业投资基金具有较高的投资回报率。(6)利用国外资金。利用外资的优势是不仅仅使我们获得了丰富的资金来源,而且还可以接触到国外先进、丰富的管理经验,学习并培养我们自己的专业人才。在全球化的今天,资本全球化的趋势已经相当明显,由于资本逐利性的存在,资本总是趋向那些投资环境好的国家、那些效益高的行业,创业投资资金亦是如此。因此,要想利用外资来促进我国创业投资的发展,就要积极创造条件大力引进国外风险资本。在这方面尤其以以色列最为典型,也最为成功。

2.2加强创业投资经营管理

2.2.1科学选择创业投资项目创业投资的第一步是筹集风险资金,第二步便是筛选创业投资项目。一般来说,向创业投资家提出申请、争取投资机会的人有很多,但是好的项目不见得有多少,这就需要进行科学的筛选和评价,并进行风险分析。第一,确定合理投资规模。选择创业投资规模实际上是一个选择规模经济和较低风险的过程,而选择规模经济和进行风险控制似乎是一个矛盾的过程,二者不可兼得:规模大了,可以获得规模经济,但是风险控制较为困难;而规模小了,风险控制较为容易,但是很难实现规模经济。现实中,风险资本家们往往根据自身能力和实际情况对上述情况进行平衡选择,从而确定合理的投资规模。第二,确定项目选择标准。选择标准对创业投资项目的筛选十分重要,由于创业投资资金往往流向高新技术领域,因此技术成为选择标准之一。此外,技术转化为生产成果以后,要有需求有市场才能最终转化为利润,因此市场是选择项目的另外一个重要标准。第三,确定项目最佳区位。项目区位的选择随着通讯技术的不断发展和发达变得逐渐淡化,但是这不等于说创业投资项目的选择不需要考虑区位因素。为方便项目的实施以及投资运营后的管理,在选择创业投资项目时往往要考虑人才、基础设施建设状况以及项目所在地与创业投资公司的远近等条件。第四,选择项目不同阶段。一个项目的完整发展包括4个阶段。最初选择项目时,创业投资者通常要了解所要投资的项目是处于哪一阶段。例如,种子资金指的是投资于种子期的风险资本。这类资金的投资目的是要使创意构想商品化,通常来说资金规模不大,但风险很高。目前这类资金大部分由天使投资人提供。第五,考察创业者的素质。创业者及其团队的素质对创业投资项目的成败影响重大,因此风险资本家选择创业投资者时必须谨慎,要综合考察他们的能力素质,如敏锐的判断能力、准确的预见能力、丰富的想象力和务实精神,等等。还要以发展性的眼光考虑创业投资者及其团队是否有利于创业投资项目的长期发展,是否能够将创新意识迅速转化为现实成果。第六,分析公司管理能力。公司管理是企业经营成败的关键,对创业投资项目的运营有着直接的影响。但是由于传统因素以及各种条件的限制,我国的创业者在创业时往往身兼多职,不仅要负责公司的经营管理,还要对产品的研发等其他事务倾注大量的精力。随着企业的发展,这种权力集中的管理方式将会给企业带来重大威胁,不利于企业长远稳定的发展。因此,引入具备专业综合知识的各类管理人才,形成职能分工、各司其职的公司管理体系十分必要。第七,选择投资重点。创业投资一般以高新技术产业投资为重点,从总量上看,高新技术所涉及的产业领域一般包括信息技术产业和生物技术产业两类。值得注意的是,创业投资人通常会倾向于选择自己平时接触较多和所熟知的行业领域,以便于降低风险,方便经营管理。

2.2.2认真筛选创业投资家创业投资家在创业投资运行中担任重要角色。首先他是一位融资高手。如何针对风险企业的资金需求顺利地融资,是创业投资家面对的首要问题。其次,他是一位战略决策家。既要运用各种评估技术进行项目分析论证,使决策建立在科学的基础之上,又要保持果断性,富于前瞻性,否则可能错失一次次良好机遇。最后,他是一位管理和协调专家。创业投资家要关注企业的管理运作,通常作为董事会成员提出一些经营建议。好的项目和设计只是成功的一半,成功的另一半要靠优良的组织管理来完成,这其中创业投资家的协调能力十分重要。一名成功的创业投资家,不仅要具备综合性的专业知识和相关管理经验,还要有追逐利润的欲望和承受失败的能力。

2.3创业投资的监控与激励

在创业投资中,资金供应方、创业投资方和风险企业有着各自不同的目标和平衡点,因此三者之间也存在着道德风险,需要进行监管控制,约束各自的行为,以防止在追逐利润的过程中,各方为谋取私利而损害他人的利益。在西方国家,治理结构安排主要依赖于两种机制:一种是监控机制,另一种是激励机制。

2.3.1投资方对创业投资家的制约由于投资方和创业投资家之间存在着人风险,因此投资方为保障自己的利益必须对创业投资家的行为进行一定的制约。不仅要对创业投资家进行严格筛选,对其各方面的能力进行考核,还可以以法律的形式通过合同来约束创业投资家的行为。合同中可以将创业投资家的收益与其经营管理的业绩挂钩,若是效益好、业绩佳,创业投资家不仅可以获得高额的回报,而且良好的声誉可以为其再融资创造良好的条件;相反,若是效益不好、业绩较差,则创业投资家损失的就不仅仅是收入回报了。

2.3.2创业投资家对风险企业的监控创业投资家和风险企业管理者获得的有关企业的信息会有所不同,而且即使有些信息是一样的,他们也会有不同的意见和决策,如何时放弃投资、何时变现投资等。此时,要克服创业投资家和风险企业家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和人风险(在这里,创业投资家是所有者,企业家是人),就需要制定有效的监控机制。创业投资过程中的管理监控是创业投资家对风险企业的管理参与、咨询和监控,是减少投资风险、确保预期的投资收益率的重要手段,也是创业投资区别于其他融资投资方式的重要标志。创业投资家参与风险企业经营管理主要的工作有:组建董事会,策划追加投资,监控财务业绩,制定企业发展策略和营销计划,挑选和更换管理层。

2.4完善创业投资发展环境

2.4.1市场环境和法律环境的进一步完善必不可少相关市场方面和法律制度的不完善,阻碍了创业投资的进一步发展。因此要建立并完善鼓励风险投资发展的法律体系,从法律政策方面对企业产权、知识产权给予切实保护,在维护公平竞争的同时鼓励支持有限合伙制的发展。此外,还要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在吸引投资的同时方便既有资金的流动。为达到上述目标,需要政府创造一个有利于风险投资的市场环境与法律环境。风险投资存在高风险,具有较大的外部性和不确定性。虽然风险投资平均只有30%左右的成功率,但是一旦获得成功,其投资回报率是极高的。同时,需要注意的是,在风险投资获得成功后,其他厂商为了追逐利润而纷纷仿冒的行为会导致风险投资的利益受损。但是在投资失败后,却是由创业投资者自身承担全部的损失。不确定性的存在使创业投资的风险性大大增强,要解决这一问题,应该由政府出面采取措施予以纠正。具体而言,应做到以下几个方面:通过给予税收方面的优惠对专利产品实施保护;采取措施激励风险投资企业的管理人员,并要保证其合法性,从而实现风险投资家与风险企业共担风险,共享利润;增强风险投资企业的信誉,引导民间资金投入,调动社会资金的积极性;鼓励风险投资中介组织的发展,降低信息不对称导致的信息成本增加;引导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以适应风险投资者高风险共担、高利润共享的市场机制;建立相应的制度体系,实现技术共享、信息共用、利益分享,从而调动创新者、创业者和投资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建立完善风险资本的退出机制,这是因为风险投资可以通过上市和出售实现退资,从而获得高利润的分享。

2.4.2进一步完善创业投资税收政策从其他国家创业投资发展的实践来看,在税收政策方面要对普通投资行为和创业投资进行区别对待,否则税收会侵蚀过多的风险酬金,创业投资的正常发展会受到抑制。因此,创业投资需要税收的特别“扶持”,即利用税收政策来激励创业投资发展。首先,对企业所得给予优惠。这就关系到企业所得税问题,企业所得税是对企业依法所得征收的税种,与企业最终的经营效益和成果密切相关。在企业所得方面给予优惠可以使企业获得更多的税后所得,取得更好的经济效益。其次,增值税方面。我们可以根据创业投资发展的特点,对其相关企业使用国际上较为先进的征税方法,使用消费型所得税。最后,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关系到创业投资主体的切身利益。我们可以通过对其调整来调节参与者的利益所得,从而调动其参与的积极性,给企业发展增添活力。

2.5建立公正的中介机构和完善的支持体系

风险投资涉及许多综合性的专业知识,因此需要众多中介机构的参与,具体包括技术成果交易所、会计师事务所和风险投资公司等。它们是创业投资的重要参与者,它们的行为是否公正、是否正当,对风险投资业的发展会产生重要的影响。相应的制度或支持体系可以为风险投资运作提供重要保障,政府作为供应的主体所提供的支持主要包括:资金投入的主体、市场发展状况、高新技术企业状况以及中介服务机构的状况等等。这种支持体系的健全完善将为创业投资的顺利发展提供重要保障。

2.6建立高效率的创业投资企业制度

目前,发达国家的创业投资组织形态有10多种,按照法律制度与结构特征来划分,大体上可以分为公司制、合伙制与信托制3种基本类型。

2.6.1公司制创业投资公司制创业投资的显著特征是:其法律基础是《公司法》,按《公司法》的要求设立与运作,规范、调节和制约各方关系的法律制度是《公司法》与公司章程。公司制创业投资是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公司制创业投资在控制运营成本与成本以及建立激励机制方面都存在明显的缺陷:一是具有较高的运营成本;二是对人的风险控制比较困难;三是缺乏激励机制。

2.6.2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有限合伙制是指在有一个以上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的基础上,允许更多的投资人承担有限责任的经营组织形式。创业投资者一般投入占比较高,但在出资范围内承担有限责任;而创业者作为普通合伙人,则直接负责合伙组织的运作与经营,并对合伙组织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他们通常出资很少,但可以享受一定的投资收益。有限合伙制具有以下特点:一是合理地降低创业投资的运营费用;二是合理地控制人风险;三是合理地发挥激励机制。

2.6.3信托制创业投资西方国家创业投资的理论与实践表明,一国法律制度尤其是税务制度的安排,对信托创业投资基金的运营成本、人风险与激励机制3个方面都会产生较大的影响,进而影响到创业投资基金的运作效率。总的来看,信托创业投资基金的运行效率不如有限合伙制,但要优于公司制。在控制风险方面,信托创业投资基金主要是通过以下几种方式来尽可能地控制、降低人风险:一是信托财产的独立性;二是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作为保管人为基金开设独立账户,对基金的信托财产进行保管;三是在信托创业投资基金当中,投资者享有信托法上的受益权。在运营成本控制方面,如有限合伙制一样,信托创业投资基金通常也都采用类似承包的方式支付给经营者和保管者一笔固定的年度管理费用,以此来控制基金的日常开销。与有限合伙制不同的是,信托基金制的运营成本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一国的税务政策。在激励机制方面,在信托制下基金管理公司根据信托合同的委托具体负责资金的管理和运营,而投资者作为有限合伙人无法参与该过程。这一做法虽然带来了人风险,却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管理人可以独立地作出决策,对公司进行高效率的管理,有利于调动创业投资家的积极性。

2.7健全创业投资退出机制

第6篇:创业投资的退出方式范文

    美国全美创业投资协会定义:创业投资是由职业金融家投入到新兴的、具有巨大竞争潜力的企业中的一种权益资本。世界经合组织科技政策委员会在1996年发表的一份题为《创业投资与创新》的研究报告中,对创业投资下定义:创业投资是一种具有发展潜力的新建企业或中小型企业提供股权资本的投资行为。1997年,国家创业投资机制研究课题组(原国家风险投资机制研究课题组)经过反复推敲,将“创业投资”界定为:是指向主要属于科技型的高成长性创业企业提供股权资本,并为其提供经营管理和咨询服务,以期在被投资企业发展成熟后,通过股权投资获取中长期资本增值收益的投资行为。

    2创业投资中的风险

    创业投资的核心特征是“高风险、高收益”,这些风险分布在与创业投资的各个阶段,受创业运作机制等相关因素的影响。

    2.1与创投行业运作机制相关的风险

    2.1.1政府在创业投资事业中的作用没有充分发挥

    创业投资的“高风险、高收益”决定了其是一个经营风险的行业。在行业发展的初期,良好的外部环境特别是政府的规范化管理可以最大限度地降低投资中可能遇到的风险,从而促进行业的健康发展。目前我国大力倡导“以创业带动就业”,鼓励创业投资行业的发展,但是却缺乏有效的激励机制和规范化的管理办法。

    2.1.2资金严重短缺,投资主体单一,抗风险能力低目前我国的创业投资资本主要来源于财政科技拨款和银行科技开发贷款,投资主体单一,社会化程度不高,导致我国的创投资本增长缓慢。创司在整个创业投资领域势单力薄,筹集资金的渠道很少,运作效果也欠佳,对于高风险的项目很难把握,往往容易导致运作过程中资金链断链,抗风险能力偏低[1]。

    2.1.3转轨中的市场体系不完善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一直不完善,现在又遇到社会转型期,各种矛盾错综复杂,还没有真正走向商品化和以市场为杠杆,从竞争中求发展的道路。主要表现在:一是技术市场发育滞后,研究者和生产者在商品化转移方面缺乏竞争,新技术转变为现实生产力的转化率不高,技术风险很大。二是产权市场不健全,创业投资赖以生存的基础,在于是否有完善的风险企业产权或股权转让的市场,我国的股票和证券市场尚不成熟,产权流动不畅。三是作为发展中国家,我国存在着较为严重的生产要素短缺现象。四是我国的高科技市场长期被外国产品占领,使得本国的创投企业面临着巨大的技术风险和市场风险[1]。

    2.1.4创业投资的法律环境不健全

    我国的法律环境还很不完善,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不力,一方面挫伤了高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另一方面,无疑增加了高科技在商业化过程中的市场运作风险,让创业投资机构在甄选投资项目的时候,心生忧虑。此外,现行的法律法规很难适应创业投资发展的要求[1]。

    2.1.5缺乏高效的信息流网络

    企业无法迅速了解和跟踪国内外高技术发展状况和最新动态,造成企业应变能力低,增加了技术风险。

    2.1.6创投过程不规范,随意性大

    我国的创业投资机构形式不一,名称各异,各种管理咨询公司和投资公司名目繁多,造成行业体系不完善,规范不统一,项目甄选过程不严谨,投资后往往很少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

    2.2选项过程中的风险

    2.2.1主观因素造成的风险

    在选项过程中,可能由于投资者本身的经验或水平的局限性,或者错误判断该科技成果商品化的可能性,或者没有对项目的产业化价值和市场价值作系统考虑和量化分析,导致选择项目失误[2]。

    2.2.2投资对象本身的风险

    创业投资最大的投资领域是高新技术产业,高技术本身由于其前期的技术成熟度低,技术上成功的不确定性,产品生产和售后服务的不确定性,技术效果的不确定性,技术寿命的不确定性,产权市场不健全,知识产权保护机制不完善等,而具有很大的风险性。

    2.2.3投资者和被投资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导致的风险

    创业投资涉及的多数是高科技项目,其中又以小型企业为主,在公开市场上的企业信息很少,并且信息的可靠性很难保证,这就使得投资市场上的信息不对称问题比其他市场更加严重,创业投资机构面临“逆向选择”的可能性增大。

    2.3投资过程中的风险

    2.3.1种子期的风险

    种子期即企业技术发明与酝酿阶段,这一阶段的风险属于种子期风险,主要有:高新技术的技术风险,高新技术产品的市场风险,高新技术企业的管理风险。这些风险的不确定性很高,影响因素很复杂,且不易估测。种子期的风险需要创业投资机构拥有完善科学的选项体系,富有技术经验、市场经验、财务经验等方面的专业人才。

    2.3.2导入期的风险

    导入期又称创建期,即技术创新和产品试销阶段。在这个阶段,开始进行产品的二次开发、市场定位,开始确定企业经营管理的框架,技术风险和资金风险仍然存在,同时市场风险开始显现。此时,技术风险比种子期大大降低,技术风险主要来自其技术结构缺陷,财务风险在这一阶段最为突出,因为这一阶段的资金量需求大增,另一方面,虽然商品化导入阶段可能会产生经济效应,,但效益是不确定的。一旦风险投资者发现不可克服的技术风险或者市场风险超出其自身所能接受的程度,就有可能果断退资[2]。

    2.3.3成长期的风险

    成长期风险,即技术发展和生产扩大阶段,这一阶段的风险主要已不是技术风险,如何既保持技术先进又尽享市场成果,成为市场与管理风险的重要来源。此阶段,已基本完成产品创新,逐步形成经济规模,并占有一定的市场,但尚需注入大量资金进行工艺创新、管理创新和开拓市场,建立起完善的营销网络、创立品牌,并形成主导型的技术产品。这一阶段的技术风险和财务风险已成为次要矛盾,市场风险成为主要矛盾。此阶段的技术风险主要是技术替代风险,它会使该产业丧失原有的技术优势而改变产业的竞争态势,该阶段的市场风险主要来自两个方面:外部风险,主要是产品能否适应消费者千变万化的需求的不确定性和国内外同类产品的竞争风险;内部风险,主要是市场营销策略是否合理和企业的经营能力能否适应市场扩张的不确定性带来的风险[2]。

    2.4退出过程中的风险

    退出过程中的风险是指创业投资在成熟期时的主要风险。成熟期是指技术已经成熟、产品进入大工业生产阶段。随着各种风险的大幅降低,这一阶段是创业投资的收获季节,也是创业投资退出阶段。创业投资能否顺利的退出成为最大风险。创业投资撤出的主要方式有首次公开上市(IPO)、兼收并购、股权回购、清算等。若创业资本不能适时、顺利的撤离,滞留的资本将使创业投资主体陷入投资的死循环,无法及时获得投资收益并进行新的投资。

    3创业投资的风险对策分析

    3.1转变政府职能,推进创业投资制度创新

    3.1.1正确界定政府角色,充分发挥政府间接引导作用

    在我国,创业投资一向被认为是政府的事情,国家应该成为创业投资的主体。从世界范围来看,创业投资离不开政府的支持,但是本质上说应该是一种市场行为,政府在创业投资中的职能范围应该严格限定在扶持和引导方面,而不应该直接投资经营。发达国家政府在创业投资方面主要做以下几方面的工作:(1)政府补助;(2)税收优惠;(3)政府担保[1]。

    3.1.2发展多层次资本市场,拓宽创投资本来源渠道

    拓宽资金来源,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是发展风险投资的首要条件。在解决风险投资资金短缺难题时,必须广开投资渠道。结合我国国情来看,我国的创业投资资本来源在政府资金的基础上,应该充分利用民间资本,吸引民间各类资本积极向风险投资领域,主要包括:(1)个人和家庭的资本;(2)大型企业和企业集团资本;(3)金融机构及契约性金融组织的资本;(4)国际风险资本[1]。

    3.1.3加强法律建设,规范创业投资运作机制

    完善关于创业投资基金组织形式、募集方式、投资限制、退出渠道等方面的法律制度。修改《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的相关条例,或者通过特别立法的形式,制定适合创业投资基金组织形式的法律法规。解决个人投资于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的双重征税问题,改变公司制创业投资公司在吸引社保基金资金方面的不利地位;完善《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为创业投资基金提供畅通的退出渠道。修订《证券法》,制定与并购和企业回购相关的法律,规范和发展创业投资基金采用并购和股份回购方式回收资本;逐步完善投资企业破产清算的程序,为创业投资基金的清算退出提供法律指导。

    3.2创业投资风险的分阶段控制

    3.2.1选项阶段

    重点要评估风险。调查并选择信誉度高、具有权威性的评估专家和中介机构,尽量保证目标项目及企业相关信息充分、及时、准确、有效。

    3.2.2投资阶段

    (1)种子期:针对此时期的技术风险,需要从理论和实践上反复论证其技术的可行性、先进性和实用性等,掌握该技术最新发展动态,改善R&D条件。

    (2)导入期:针对存在的财务风险,需要投资主体组成辛迪加方式联合出资;针对本时期技术风险,通过大量实验排除风险;针对市场风险,需要通过产品试销检验市场的容量和潜力。

    (3)成长期:重点在于市场风险,需要积极开拓市场,进一步细分市场,增加营销投入,完善销售网络,扩大市场占有率。

第7篇:创业投资的退出方式范文

[关键词] 创业企业;创业投资;创业投资企业

【中图分类号】 F83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7-4244(2013)12-232-2

本论文通过分析宁夏创业投资的现状,总结其存在的问题,对宁夏创业投资的发展提出合理建议,这对宁夏创业投资的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和应用价值。

一、创业投资及其体系的基本内容

创业投资,系指对具有高增长潜力的未上市创业企业进行权益资本投资,并通过提供特有的资本经营等增值服务,培育和辅导创业企业成长,以期在所投资企业发育成熟后即通过股权转让等方式实现高资本收益的一种商业投资行为。

二、宁夏回族自治区有关创业投资的现状

(一)宁夏回族自治区创业投资企业基本情况。截止2013年3月宁夏回族自治区在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投资企业包括投资管理公司、投资咨询公司、创业投资公司、信托投资公司、投资集团等共计1016家,其中与“创业投资”紧密相关的企业包括创业投资发展集团、创业投资担保公司、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企业等在内共有23家,23家中正常营业的有17家,吊销的有5家,注销的有1家。目前正常营业的17家中,从成立时间上看,仅有2家在十部委《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2005年出台以前成立,2005年至自治区2007年中旬提出全民创业之间成立了1家,2007年中旬至今,陆续成立14家创业投资企业;从规模上看,注册资本在1000万以下(不包括1000万)的有3家,占到17.65%,1000万到5000万(不包括5000万)的有8家,占到47.06%,5000万到l亿(不包括1亿)的有5家,占到29.41%,1亿以上的有1家,占到5.88%,也就是说宁夏有超过一半的创业投资企业资本在5000万以下,投资能力十分有限。

(二)宁夏回族自治区创业孵化园区(基地)。据统计,宁夏回族自治区五年累计建成各类创业园区(基地)221个,自治区级创业孵化园区(基地)32个,其中中国穆斯林国际商贸城等5个园区(基地)为自治区一级创业孵化园区(基地);银川北方国际物流城物流创业孵化示范园等8个园区(基地)为自治区二级创业孵化园区(基地);宁夏荣恒集团“塞上凝聚力”商业集群等19个园区(基地)为自治区三级创业孵化园区(基地),实践证明,这些创业孵化园区共培养小老板3.4万人、小企业1.5万个,创造新岗位18.5万个,一些形成规模的企业,不仅创造了就业岗位,而且带来了税收。

(三)宁夏回族自治区有关创业投资的政策性文件。自治区先后出台《自治区创业与就业促进条例》、《关于大力推进全民创业的意见》、《关于进一步推动我区国家级创业型城市创建工作的意见》、《支持创业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等10多部政策性文件,促进创业的政策体系得到进一步完善。

(四)宁夏回族自治区产业划分及创业投资青睐产业。宁夏回族自治区的产业分为以下三种:①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是新能源、新材料、先进装备制造、生物工程、节能环保和新一代信息产业;②优势特色产业,重点是精品羊绒、高端枸杞、高端葡萄酒、马铃薯、中药材、清真食品及穆斯林用品和新型纺织产业;③传统产业: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进行新一轮技术改造的化工、冶金、建材等产业。

三、宁夏回族自治区创业投资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政府认识不足、政策不足。由于创业投资以及其涉及到的股权投资基金概念对我区来讲是新生事物,政府有关业务部门对此缺乏必要的了解和认识,影响决策、政策制定和业务办理。比如,铸龙公司到自治区有关部门办理基金备案、争取相关政策等业务时,都需要先向这些部门解释创业投资、股权投资基金的基本常识。

(二)创业投资企业资金规模小。宁夏目前大部分创业投资企业资金规模小,均在一亿以下,实力比较弱,只能支持一些耗资少、风险低的短平快项目,无法进行组合投资,缺乏风险保障。这样一来,资金难以增值、回笼,形不成产业规模,非但不能帮助更多创业企业,一旦投资的某一项目失败,自身的发展也岌岌可危。

(三)创业投资运作过程不规范。随着宁夏创业投资机构数量的增多,竞争加剧,有不少创业投资企业为了对其股东和债权人有所交待,就违背创业投资企业的初衷,将一部分资金投入房地产市场或证券市场。

(四)创业投资专业人才匮乏。搞创业投资必须要有具备创新能力和专业水平的创业投资人才,然而宁夏早期成立的创业投资企业以政府做后盾,职业管理人员也主要是顺政府、社会需求转行而来,相对创业投资所需的专业人员,缺乏专业的知识和技术、丰富的管理经验及创新精神。

(五)创业投资退出机制不健全。我区创业投资企业退出案例还没有,但不难推测,IPO退出的可能性非常小,因为我国股权流动市场本身存在很多缺陷,相对全国走势,我省的创业企业更是缺少一个股权流动的市场,使创业资本回收十分困难。

四、对宁夏回族自治区创业投资发展的建议

(一)制订有关法律,鼓励创业投资企业进行投资活动、创业企业进行创业活动。政府要努力结合自治区的实际发展情况颁布实施我们自己的的创业投资地方性法律法规或政策文件,规范我们自己的创业投资体系。

(二)对创业企业、创业投资企业实行优惠的税收政策。落实结构性减税政策,清理不合理收费,免收注册登记费,建立健全促进小型微型创业企业、创业投资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体系,减轻企业税收负担;完善和落实促进高校毕业生、农民工、就业困难人员等重点群体就业的税收政策,鼓励企业吸纳各类群体就业。

(三)政府出资成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或参与创业投资。为了扩大宁夏自治区创业投资产业的整体规模,克服单纯通过市场配置创业投资资本的市场失灵问题,撬动自治区更多的资金用于高科技型、创新型新兴产业,促进自治区经济发展,政府应积极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或参与创业投资。

(四)要拓宽筹资渠道,走多元化道路。目前,宁夏创投企业融资就限于政府、上市公司、金融机构这些渠道并对它们过分依赖,我们需要拓宽融资渠道。具体方法有:①搭建方便快捷的创业融资平台。②积极稳妥发展创业投资等融资工具。③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建立各类投资机构,为中小创业企业提供信贷服务等。

(五)健全资本市场体系,提供多渠道的退出方式。创业投资的退出机制是创业资本流通的关键,它既是实现过去资本增值的终点,又是新的投资的起点。在我国创业投资逐步完善的大环境下,宁夏应该在十二五规划、西部发展、中阿论坛的浪潮中紧跟脚步,探索和建立更多的创业投资退出方式。

(六)建立高效率的创业投资综合服务平台。宁夏自治区政府应建立一个高效率的创业投资综合服务平台,具体实施见下:第一,联系技术人才合理设计平台,使其明晰、可理解、易操作,并通过网络、报纸、电视等媒体向社会公布网址和相关操作程序;第二,网站管理人员及时与需求双方沟通,了解和相关信息,进行日常系统维护;第三,大力发展宁夏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专利事务所等中介机构,为创业投资提供会计审计、法律咨询、专利调查等专业服务,并进行在线咨询;第四,从自治区层面整合银行、工商、税务等部门信用评估系统,建立健全统一的企业信用等级评估体系,解决银企信息不对称问题。

(七)充分认识人才的作用,加大对创业投资人才的培养。人才是创业投资行业最为核心的竞争要素,人才结构及人才质量直接决定创业投资企业的服务能力和竞争水平,而目前我自治区人才结构却相对单一,专业人才较少,因此政府应做好推广和宣传工作,鼓励人才创新。

(八)积极支持创业投资企业研究开发活动,提供创业投资增值服务。宁夏自治区创业投资中涉及的各类主体应认识到增值服务的重要性,积极参与创业企业研发活动。

(九)立足宁夏地方优势和主导产业发展创业投资。立足地方比较优势和主导产业,政府指导创业投资企业对重点发展区域提前介入,跟踪办理,支持区内中小创业企业跨区域、跨所有制开展收购、兼并、重组和联营,发展企业集团,开展集约化经营。

参考文献:

[1]陈业化,李忠盛,张倩.我国创业投资退出途径选择[J].科技进步与对策,201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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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王政.创业投资中的政府支持问题研究[J].探索前沿,2011,(07).

[4]陈逢文,徐纯琪,张宗益.我国创业投融资渠道拓展研究[J].山东社会科学学报,2012,(06).

第8篇:创业投资的退出方式范文

一、财务筹资来源体系及其组织结构

在西方,创业投资机构的资金来源包括:第一,富有的个人资本;第二,机构投资者资金,包括养老准备金、大学后备基金以及各种非获利基金;第三,大公司资本,出于战略考虑,大公司通常投资于与自己战略利益有关的风险企业,以合资或联营方式向这些公司注资;第四,政府和金融机构。

我国目前的风险资本来源大多依靠政府和银行信贷支持,不能适应创业投资“股权投资——资本经营”的本质要求,因此我们应积极倡导建立以政府资金引导的,社会资金多方参与的以权益性资金为主的。融资渠道体系。

以上所说的是资金来源。我们面临的另一问题是:这些资金以何种方式组织起来。通常有两种方式可供选择:创业(投资)基金和创业投资公司。

1、创业基金。从基金类型看,创业基金可以分为独立型创业基金(独立代表投资者系统管理基金),附属基金(附属于一些机构)和半附属基金。根据投资企业资产周期,创业基金又可分为种子基金(用于新产品开发),创立基金(用于新企业创立),成长基金(市场推广和技术完善)和美化基金(美化财务报表)等。创业基金可以私募和公募方式设立。其中公募设立的基金直接向社会公众发行而且可以上市,这类基金一般为封闭型的,可以自由转让。

2、创业投资公司。此类公司一般为有限合伙制。合伙人包括两种,即有限合伙人和主要合伙人。其中有限合伙人只提供资金不负责具体经营;主要合伙人在投入资金的同时,负责统管投资公司的业务,由于主要合伙人付出了艰辛的劳动,将从有限合伙人的净收益中按一定比例提取报酬。

创业基金和创业投资公司有时往往混为一谈而不作区别,在私募的情况下更是如此。

二、投资组合结构

投资组合包括投资方式的组合和投资量的组合。创业投资机构对创业企业投资通常是采取股权或债权投资及其两者兼有的投资方式,具体包括股票、债券、可转换投资等等。英国的3I集团在其投资组合中,往往包含了较高的债权式投资,而英国的小型企业资本基金则更强调长期的资本性收益。相比之下,债务式投资风险较小,收益也较小;权益式则反之。

由于创业企业的高风险性,只有权益性资本投入才能有效地把创业投资机构和创业企业拧成一股绳,形成“风险共担,收益共享”的有机整体,故权益性资本投入是投资方式中的最优选择。1996年世界经合组织在《创业投资与创新》研究报告中认为,创业投资是一种向极具发展潜力的新建企业或中小企业提供股权资本的投资行为。这一概念体现了股权资本在创业投资中的绝对地位。但从规避风险起见,适量利用债权式或混合式投资方式,又是必要的补充。

从投资量的组合看,创业投资机构不应把大部分资金或全部资金投资到一个创业企业,而应把资金分散投资到不同行业、不同性质的创业企业,实行分散的投资组合原则来化解投资风险。现实的结果是,不同的创业投资机构投资于不同的创业企业,形成了一个释放风险的良好网络或机制。

三、创业投资体系中经营方式的组台

在创业投资体系中,创业投资机构和创业企业均有生产经营和资本经营两种方式,而且达到了高度完美的结合。其中创业投资机构以资本经营为主,以辅助创业企业进行生产经营为辅。而创业企业主要是通过生产经营来提高业绩,并配合创业投资机构搞好资本经营以达到上市筹资的目的。资本经营是创业投资机构存在的根本动力,创业投资的目的不在于从企业不断获得股息或红利,而在于当投资对方的市场评价较高时,通过股权转让等资本经营,获得高额的资本回报。创业企业的生产经营是创业投资体系中真实的收益源泉,没有创业企业的生产经营业绩,创业投资机构和一般投资者的回报均难以得到保证。只有二者相互结合和渗透,才可能使创业投资体系的总体收益最大化。

四、收益实现和资本退出及其结构优化

创业投资的收益实现的具体途径有:(1)股息和红利;(2)股份转让;(3)公开上市;(4)清算企业。其中股份上市是收益实现和资本退出的最佳途径。股息和红利虽然能取得稳定的收益,但创业投资的根本目的在于取得资本利得。股份转让和公开上市是取得资本利得的最好选择。其中股份转让的形式包括:(1)股份回购,即将股份出售给创业企业或创业家本人;(2)出售给其他投资者。国外统计表明,由于通过股份上市的方法需要较长的周期,因而采取这种股份转让方式的数量要比公开上市的多。但在收益率上股份转让方式仅为公开上市的1/5。由于公开上市带来的高收益率,不仅为创业资本收益实现和资本退出创造了无与伦比的良好条件,而且吸引更多的社会资金流向创业资本,形成一个良性循环。

五、建立完善的资本市场体系和社会保护体系

(一)多元化、多层次的资本市场体系

如前所述,公开上市是创业资本收益实现和退出的最佳选择。但依现有的市场环境,能够争取上市的创业企业是极为有限的。这有待于多元化、多层次资本市场的培育和发展。

本文所讨论的多层次资本市场,是指与创业投资不同阶段要求相适应的以股票为主要对象的证券发行市场和交易市场。按我国第一板市场的规定条件,只有创业活动进入第四(产业化)阶段中后期或第五(市场化)阶段以后才能达到。如果简单以第一板市场的条件来支持创业投资,将难以支持“创业”过程的最重要部分(第二至第四阶段)的展开,其结果将是金融支持的“创业”过程的最重要环节仍然虚置。较好的选择是,建立与第一板市场相对立的,主要为高新技术企业和创业投资服务第二板市场。它主要解决的是,创业过程中处于幼稚阶段中后期和产业化阶段初期的企业在筹集资本性资金方面的问题,以及这些企业的资产价值(包括知识产权)评价、风险分散和创业投资的股权交易问题。同时在二板市场之外逐步安排场外市场,它主要解决的是,创业过程中处于初创阶段后期和幼稚阶段初期的企业在筹集资本性资金方面的问题。

第二板市场与第一板市场共同构成多层次的资本市场体系。从上升阶梯看,经过场外市场“培育”一段时间后,在有关条件满足第二板市场规定的前提下,可转入第二板市场;同样第二板市场可依同样的程序转入第一板市场。从下降阶梯看,己进入第一板市场的上市公司,当经营状况下降或其他条件不能满足第一板市场要求时,可退入第二板市场;第二板市场的上市公司同样也可退入场外。

(二)继续优化政策保护和法律保护体系

1、政策保护体系的确立。

第9篇:创业投资的退出方式范文

(一)参与治理权

1.参与治理权的含义1932年伯利和米恩斯在其不朽名著——《现代公司与私有财产》中提出了所谓的“伯利—米恩斯命题”。该命题指出,现代企业的发展使得公司从所有者控制转变为经营者控制,发生了股东对公司的所有权与其对公司的控制权的分离,由此导致了“集中管理”现象的产生。“集中管理是现代公司的首要特征”,其在给股东带来有限责任和股权转让自由等优惠待遇的同时,也产生了委托问题,即“经营者可以利用信息优势为自己谋取私利甚至损害股东利益”。为了有效地解决所面临的委托问题,现代公司建立了公司治理结构。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是子基金的股东之一,其参股投资的原则之一是“市场化运作”。该原则要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不参与子基金的日常经营管理,以保障子基金得以开展市场化的投资活动,但这并不意味着其对子基金的创业投资行为放手不管。相反,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必须参与子基金重大投资事务的决策,以确保子基金的创业投资活动不背离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设立目的。这就要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应参与子基金的治理。所谓参与治理权是指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享有的参与子基金治理的权利。

2.参与子基金治理的方式关于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参与子基金治理的方式,《引导基金指导意见》等没有涉及,只有一些地方性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章作了规定。该等规章的规定大体上有以下三种情况:其一是规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可向子基金派驻董事①或监事②;其二是规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可向子基金派驻董事和监事③;其三是规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可派员进驻子基金的投资决策委员会(以下简称投决会)④。可见,在我国,向子基金派驻董事或监事或者兼派驻董事和监事或者派员进驻子基金的投决会是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参与子基金治理的主要方式。此外,一些地方性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章还对派驻董事或派驻投决会人员的地位和权利作了规定。(1)派驻董事的地位和权利。关于前者,一些地方性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章规定,派驻董事在子基金董事会中至少须有1个席位⑤。关于后者,一些地方性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章通常规定,派驻董事在子基金董事会决议中应享有一票否决权⑥。(2)派驻投决会人员的地位和权利。对此,有的地方性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章规定,派驻投决会人员应在子基金投决会中拥有不少于2席的投票权(投决会总席位7席以内为2席,超过7席按各方实际出资比例约定)⑦。很明显,我国现行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立法没有规定派驻监事的地位和权利,也没有规定派驻投决会人员的权利。不过,该等立法对派驻董事的地位和权利则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即不但明确了派驻董事在子基金董事会中的席位,而且规定了派驻董事在子基金董事会中的一票否决权。

(二)监督权从广义上讲,参与治理权也是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对合作对象管理子基金投资事务的行为进行监督的机制。不过,就狭义而言,监督是指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为确保其设立目的得以实现从外部对合作对象管理子基金投资事务的行为施加的监控。所谓监督权是指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享有的监督子基金投资运作的权利,其实质是监督合作对象对子基金的管理活动。从大体上说,我国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立法规定了两种监督权:其一是直接监督权,包括审计权和查账权;其二是间接监督权,即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享有的优先分配权。

1.审计权审计权是指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享有的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合作对象管理子基金的行为进行审计监督的权利。该权利对于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监督合作对象和保障子基金投资运作的正常进行具有重要意义,与我国《合伙企业法》上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监督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具有同样的意义。对于审计权,包括《引导基金指导意见》在内的规章没有作出规定,只有一些地方性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章有所涉及。该等规章通常都规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执行机关可以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子基金进行年度专项审计①。可见,该等规章对审计权的规定是比较简略的。

2.优先分配权所谓优先分配权是指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享有的在子基金清算时可以优先于子基金的其他股东分配剩余财产的权利。该权利的实质意义在于,将子基金经营失败的风险分配给子基金的其他股东尤其是控股股东,激励合作对象努力改善子基金的经营管理,从而间接地达到对合作对象管理子基金投资事务的行为进行监督的目的。对于该项权利,包括《引导基金指导意见》在内的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章均作了规定。大体上说,该等规章对优先分配权的规定有以下两种情况:(1)规定可以在子基金章程中约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享有优先分配权②;(2)规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可以优先股、可转换优先股等方式参股子基金,从而获得优先分配权③。所谓优先股是指“在分取股息和公司剩余资产方面拥有优先权的股票”。可转换优先股是优先股的一种,是指“股东可以按规定的条件将优先股转换成普通股或公司债券的股票”。这两种做法的差异在于,第一种做法仅规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可以获得优先分配权,但没有涉及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获得此项权利的方式。而第二种做法不但规定了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可以获得优先清偿权,而且还明确了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获得此项权利的具体方式。在第一种情况下,从理论上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可以通过两种方式获得优先权:其一是以优先股、可转换优先股等方式参股子基金;其二是以附特别投票权的普通股的方式参股投资于子基金。所谓附特别投票权的普通股是指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以普通股的方式将创业资本投入到子基金中,但创业投资引导基金除了拥有普通股股东权益之外,对子基金的某些重大决策还享有特别的投票权,即“一票否决权”。通常情况下,特别投票权所针对的事项都是关系到子基金投资导向的重大事项。

(三)违约救济权违约的实质是侵害合同债权。救济可分为公力救济和私力救济。所谓公力救济是指在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遭受侵害时,由国家等公权力机关提供的旨在恢复被侵害的民事权利的措施。私力救济是“纠纷主体在没有中立的第三者介入的情形下依靠自身或其他私人力量解决纠纷、实现权利”的措施。本文所称的救济是指私力救济。因此,违约救济权是指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享有的在合作对象违反参股协议时④可以实施私力救济的权利,以便对合作对象进行惩罚。赋予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该项权利的意义是确保合作对象遵照参股协议的约定管理子基金的投资事务,进而实现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设立目的。关于违约救济权,国家级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章没有作出规定,但一些地方性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章则有所涉及。根据该等规章的规定,违约救济权的内容包括以下四项:退出投资、中止注资、追回资金以及取消合作资格。

1.退出投资退出投资是指在合作对象违反参股协议时,创业投资引导基金采取的退出子基金的措施。这项措施存在两种做法:其一是直接退出,即一旦合作对象违反了参股协议,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就可以采取退出投资措施,不再有其他程序①;其二是缓期退出,即在合作对象违反参股协议时,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不直接采取退出投资措施,而是先要求合作对象整改,如果整改无效,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才采取退出投资措施②。当然,不管是哪一种方法,对于因创业投资引导基金采取退出投资措施而引发的损失问题,一些地方性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章通常都规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不承担任何责任③。

2.中止注资中止注资是指在合作对象违反参股协议时,创业投资引导基金采取的不再按照子基金章程的规定向子基金注资的措施④。一般来说,这种措施只有在创业投资引导基金采取分阶段注资策略的情况下才有适用的余地,且该措施的采取不需要其他先决条件,即一旦合作对象违反了参股协议,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就可以采取该措施。

3.追回资金、取消合作资格这两项违约救济措施通常是一起使用的。追回资金是指在合作对象违反参股协议时,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有权将其所投创业资本予以追回。取消合作资格是指在合作对象违反参股协议时,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可以将合作对象获得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参股投资的资格予以取消。根据一些地方性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章的规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可以采取以下两种做法:(1)一旦发现合作对象违反了参股协议,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就可以采取追回资金、取消合作资格措施。这种做法既没有规定其他程序,也没有规定取消合作资格的年限⑤。(2)在发现合作对象违反参股协议后,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可要求合作对象整改,若后者拒不整改或反复整改后未达到规定要求,则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应采取追回资金、取消合作对象特定年限的参股合作资格等措施⑥。

二、境外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权利考察

在境外,一些国家或地区设立了不少旨在引导创业投资基金投资于科技型实体产业的“基金”或“计划”。如美国政府推出的“小企业投资公司计划”,以色列政府设立的“YOZMA基金”等。尽管其在称谓上没有采用“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这一术语,但就其制定或设立的目的以及运作机制而言,这些“计划”或“基金”与我国所称的“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并无本质差异,因而本文将其统称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根据境外一些国家相关立法的规定,其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也享有监督权和违约救济权等权利。

(一)监督权关于监督权,可以澳大利亚和美国相关立法的规定予以说明。在澳大利亚和美国,其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立法仅规定了查账权。所谓查账权是指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享有的随时查阅子基金有关账簿的权利。该项权利产生的原因是,为了掌握子基金的投资运作情况,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立法通常都要求合作对象定期将子基金的投资运作情况提交给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执行机关。但合作对象可能会出于某种原因不将子基金投资运作的真实情况报告给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执行机关,当这一情况发生时,规定合作对象定期向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执行机关提交报告就起不到监督合作对象管理子基金投资运作的作用。为了防止出现这种情况,加强对合作对象管理子基金投资事务的监控,澳大利亚和美国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立法规定了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查账权。在澳大利亚,创新投资基金的合作对象不但应向澳大利亚工业研究与发展委员会提交有关该基金运作状况的财务报表,而且还必须根据财务制度设立有关账目并做好相应的记录以备该委员会随时查账。在美国,《1958年小企业投资公司法》授权小企业管理局对每一个小企业投资公司进行检查,重点是检查小企业投资公司的账簿。

(二)违约救济权此项权利可以美国和澳大利亚两国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立法的规定为例进行说明。在美国,发行参与证券的小企业投资公司如果违反《1958年小企业投资公司法》的规定向不符合法定规模标准的创业企业投资,并且也未按小企业管理局的要求采取合适的行为予以改正的话,小企业管理局有权在所有的杠杆资金获得清偿之前禁止该公司向小企业管理局之外的第三方进行分配,也有权要求审查和重新核准管理费用①,甚至还有权命令其下属的小企业投资公司清算办公室采取法律行动以索回其向该公司提供的一切资金②,通常的途径是要求该公司从小企业管理局回购参与证券③。在澳大利亚,如果创新投资基金的合作对象违反了有关基金投资者指导方针的条款,澳大利亚工业研究与发展委员会将与民间投资者一道共同发出警告,甚至作出撤销合作对象管理创新投资基金权限的决定。可见,在违约救济权问题上,我国、美国和澳大利亚等三国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立法的规定相差较大。我国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立法对违约救济措施的规定主要是从公司法的角度进行的;美国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立法对违约救济措施的规定不仅限于公司法的范围内,还涉及合同法;澳大利亚引导基金立法对违约救济措施的规定则仅限于合同法。

三、我国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立法的不足与完善

(一)我国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立法的不足

1.有关参与治理权规定的不足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向子基金派驻人员的目的是通过参与子基金的投资决策来控制子基金的投资方向,防止其偏离引导基金的设立目的。由于子基金的投资决策通常是由其投决会作出的,因而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实现前述目的的有效途径便是派员进驻子基金的投决会,而不应是子基金的董事会或监事会。这是因为,子基金作为一个创业投资公司,虽然依据公司法的规定其应设置董事会或执行董事,但一般来说,该董事会或执行董事的主要职权并不是就子基金的经营管理事务作出决策,而是对合作对象管理子基金的行为进行监督。至于监事会,其主要功能是事后监督,不是事前决策。同时,规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有权派员进驻子基金的董事会,这种做法有时也是很难操作的。原因在于,派驻人员进驻子基金董事会本身不是目的,其实质意义是控制子基金的重大投资事务。“由于引导基金向单个所扶持创投企业的投资有限,一般为20%左右,其能向所扶持创投企业选派的董事数量受限,难以占到董事会的多数,因而单纯通过他们对董事会决策施加影响的效果难以预测”。于是问题就归结为,如何设计子基金董事会的表决机制,以便派驻人员能控制子基金的重大投资事务。实务上的通常做法是,约定派驻人员享有一票否决权。应该说,这种做法在子基金为有限责任公司时是可行的,因为在此种情况下,子基金完全可以在其章程中规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派驻的董事在某些投资事务上享有一票否决权。但该做法在子基金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情况下是很难操作的,或者即使可以操作,其实践意义也不大。这是因为,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的表决机制是一人一票,因而无法保证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派驻的董事在某些投资事务上享有一票否决权。而在无法确保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派驻的董事在某些投资事务上享有一票否决权的情况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向子基金派驻董事的意义并不大。或许,子基金可以在其章程中规定,在某些投资事务上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一致同意,从而在事实上使得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派驻的董事在某些投资事务上享有一票否决权。但这必然是以降低子基金的运作效率为代价的,因而其实践价值也会大打折扣。上述分析表明,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派员进驻子基金董事会或监事会的做法是无法达到控制子基金投资事务的目的的,也是难以操作的。而我国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立法却规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可以通过向子基金派驻董事或监事的办法来参与子基金的治理。这显然没有实际意义。毫无疑问,规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可以通过派员进驻子基金投决会的办法来行使参与治理权是可行的。原因在于,现行立法对投决会的表决机制并无限制性规定,子基金章程和参股协议可以自由约定。但这并不意味着,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派驻子基金投决会的人员可以在所有投资事务上享有一票否决权。实际上,这种否决权应该受到一定限制,以免出现“法之极害之极”的现象。遗憾的是,我国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立法并没有规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参与子基金治理的范围。显然,这是一个立法疏漏。

2.有关监督权规定的不足我国立法有关监督权的规定存在两个不足之处:其一是立法层次较低。这体现在,只有一些地方性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章规定了审计权。其二是没有规定查账权。不过,对于此项不足,我国《公司法》第34条的规定似乎可以弥补这一缺陷。然而,细究起来,该规定的实质意义并不大。原因在于:第一,子基金可以“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为由而拒绝提供查阅;第二,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只能查阅子基金的会计账簿。就第一点而言,虽然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可以诉讼的方式要求子基金提供查阅,但这与监督权的行使目的不符。就第二点来说,在我国当前信用环境下仅查阅会计账簿而不查阅原始会计凭证是很难发现子基金的真实运作情况的。这使得审计权难以真正发挥作用。可见,我国《公司法》第34条的规定难以满足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参股投资的需要。

3.有关违约救济权规定的不足从形式上看,我国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立法所规定的违约救济权包含的措施比较完备。但就实质而言,该等措施对合作对象所施加的违约成本很低,因而不能有效地阻止其实施违约行为。这是因为,该等措施要么未给合作对象造成实质性负担,要么给其造成的负担很小,甚至根本就不是负担。同时,这些措施也与合同法和公司法的原理不符。首先,退出投资不是法学概念,其在公司法上可作两种解释。第一种解释为退股。然而,我国《公司法》第36条规定:“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从该条使用“不得”一语可以看出,该条为禁止性规定。这就意味着,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在参股设立子基金时即使在子基金章程中约定了退股条款,该条款也是无效的,因而也是无法执行的。这一点也同样适用于追回资金这种措施。因为所谓追回资金在公司法上只能理解为退股,而退股就意味着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抽逃出资”。第二种解释为转让股权,这种解释在理论上是可行的。可是,问题在于,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转让其所持子基金股权本来就是自由的,很难说成是对合作对象的惩罚。其次,就中止注资而言,这种措施也是不符合公司法原理的。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一旦参股子基金,即成为子基金的股东,不管子基金章程规定的出资缴纳方式是分期注资还是一次性注资,创业投资引导基金都负有缴纳出资的义务,这是其法定义务,是公司资本充实和资本不变原则的要求,因而其不能以合作对象违反参股协议为由而拒绝履行出资义务。因此,即使参股协议或子基金章程中载有关于合作对象违反参股协议或子基金章程时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有权中止注资的条款,该条款也是无效的,因而也是无法执行的。如果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果真采取了该项措施,其将面临法律责任的追究。因为根据《公司法》第28条的规定,股东如不按期缴纳出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再次,取消合作资格的实质是惩罚失信的合作对象,使其在将来一定时间内无法获得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参股投资。这实际上是一种隐性激励机制。该机制的实质意义在于迫使行为主体基于维持长期合作关系的考虑而放弃眼前利益,从而保障协议能获得自动执行。应该说,这一措施颇具积极意义,但仍有不足。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其一是取消合作资格的年限;其二是取消合作资格的适用范围。关于第一点,有的地方性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章没有规定,有的地方性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章虽有规定,但规定的年限有僵化之嫌①。关于第二点,有的地方性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章规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在将来一定期限内不再接受失信合作对象的参股投资申请。

(二)我国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立法的完善

1.对参与治理权规定的完善根据上文的分析,我国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立法应从以下两方面进行完善:(1)规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有权派员进驻子基金的投决会,同时删去有关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可以向子基金派驻董事或监事的规定。这种做法的优点是,“一方面能够保证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在投资项目选择上的影响力,另一方面又能避免其陷入不熟悉的创投企业专业管理事务中去”。(2)规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派驻子基金投决会的人员在某些投资事务享有一票否决权。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对子基金治理的参与是一种有限度的参与,其目的是控制子基金的投资方向。“目的是内在的生活和被掩盖的灵魂,但它却是一切权利的源泉。”不仅如此,目的也是对权利的限制。基于此,应从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参与子基金治理的目的出发确定其参与子基金治理的范围。具体地说,只有当合作对象管理子基金投资事务的行为违反了参股协议的约定或者子基金章程的规定时,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派驻人员才可以在子基金的投决会中对合作对象违反参股协议的约定或者子基金章程的规定的具体投资行为行使一票否决权①。显然,这是一个抽象的范围确定标准。毫无疑问的是,当事人应根据前述规定在参股协议中对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参与治理权作出明确约定。

2.对监督权规定的完善根据上文的分析,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对我国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立法有关监督权的规定进行完善:(1)在国家级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章层面对审计权作出规定。(2)为了全面地掌握合作对象管理子基金投资事务的真实情况,我国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立法还应借鉴澳大利亚和美国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立法的经验,明确规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享有查阅子基金会计账簿的权利,并排除我国《公司法》第34条有关“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规定的适用。原因在于,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是一种政策性基金,代表的是社会公共利益,子基金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查账要求。考虑到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政策性及其运作的特殊性,我国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立法还应规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有权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查阅子基金的原始会计凭证。之所以如此是因为,原始会计凭证承载着子基金的商业机密信息,如果允许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亲自查阅,可能会造成该等商业信息的外泄,这对于视投资信息如生命的子基金来说将是不测的打击。但如果不允许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查阅子基金的原始会计凭证,则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查账权将不能得到保障。可见,查账权的背后隐藏着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个体权利与子基金的权利和子基金其他股东的集体权利的冲突。如何协调这种冲突呢?本文认为,可行的办法是规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查阅子基金的原始会计凭证。此办法的好处是既可以保障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查账权得以实现,又可以最大限度地防范子基金的商业信息外泄。原因有二:其一是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具有相对超然的地位;其二是相对于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而言这些中介机构更加珍视自身的信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