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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推动我国国有保险公司的持续、稳健和快速,适时改革现有的国有独资制度,通过股份制改造,建立产权主体多元化的股份制保险公司,并在此基础上,构建有效的股份制企业的法人治理结构,已成为国有保险公司管理体制改革的当务之急。企业的表明,股份制企业制度的制度基础是企业的法人资产制度。因此,应从法人资产制度的角度来和探讨国有保险公司股份制改革,研究构建现代股份制企业制度的制度基础的有效的公司治理结构。
一、股份制企业制度的制度基础
现代股份制企业制度的制度基础是法人资产制度。股份制企业的法人资产制度是指企业通过公开发行股票筹集资金,组建股份制公司后,公司作为独立的法人依法拥有公司的全部财产,即所有股东投入的资本均成为企业法人资产。公司作为整体,其终极所有者为股东,而公司财产的主体则是企业法人,股东不能绕开法人代表机构直接支配公司资产的运营。也就是说,在法人资产制度下,股份公司的法人所有权不依赖于股东而独立存在,并由法人独立占有、支配、处分和收益,法人成为公司自负盈亏的主体。在股份公司作为独立的法人获得公司法人所有权后,股东在按其出资比例获得相应的资本权益时,只以其出资额承担有限责任,即企业在经营中形成的利润和资产增值,出资人有权按出资比例享受;而在企业破产时,出资人承担的最大损失为投入企业的资本金。企业法人拥有法人财产权并相应承担财产责任。
因此,法人资产制度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即独立的企业法人产权和股东有限责任制。在独立的企业法人产权和股东有限责任制的前提下,股东是股份公司的终极所有者和终极控制权拥有者。这里的股东是作为一个整体的公司全体股东,而非单个股东,而且,股东对企业的所有权和控制权也是表现为对公司作为独立法人的所有和控制。这种所有和控制在实际中则具体地表现为,股东拥有企业的剩余索取权和剩余控制权。
从控制权的角度来看,单个股东是不可能也不愿意拥有企业的控制权的。因此,对于单个股东而言,拥有作为独立法人的股份制公司的控制权就意味着拥有企业经营的决策权,也就要承担有可能因决策失误而导致的风险责任。但是,在有限责任制下,单个股东仅以其出资额承担有限责任。其所能够直接控制的只是其所拥有的股票,并承担其所拥有的股票所可能发生的风险和损失责任,而没有能力承担独立法人企业整体的经营风险和损失。另外,由于股东只对自身拥有的股票承担责任,而且,股票市场制度的股票自由转让和自由流通的特征,使其能够通过分散化的投资尽量减少其风险,也保证了单个股东能够在预期企业经营出现风险时随时抽回资本。因此,即使单个股东拥有承担独立法人企业整体经营风险的能力、也不愿意拥有企业的控制权。这样,剩下的只是所有的股东作为一个整体拥有对独立法人企业的控制权。
二、建立完善的企业法人资产制度的一般条件
(一)有效的公司治理结构是建立股份制企业法人资产制度的内部基础和前提
建立在企业法人资产制度基础之上的现代股份制企业的典型特征是企业所有权与经营控制权的分离。所有权与控制权分离的表现形式是股东拥有企业的终极所有权,而企业的内部经营者拥有企业的日常经营控制权,成为事实上的企业控制权所有者。由于广大的被分散的股东不拥有企业的控制权,在对企业的经营者进行监督和控制方面既缺乏相应的有效手段,也会因监督和控制中的搭便车行为而缺乏应有的积极性,而企业的经理人员在获得了企业的控制权之后,也有可能从自身利益出发,采取有利于自己而不利于股东的决策行为。加上股东与企业的经营管理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和契约不完备的客观存在,这样,在企业的终极所有者——股东和日常经营控制权拥有者——经营者之间就产生了所谓的“委托问题”。
在所有权与控制权分离的条件下,建立在委托关系基础之上的股东和经营者之间的关系具有三个方面的特征:(1)股东与经营者之间在对企业的收益要求方面存在着利益冲突;(2)股东与企业的经营者之间存在着信息不对称;(3)所有者股东与经营者在企业经营风险承担方面存在着责任的不对称。这些问题的存在都有可能导致企业的经营者利用其拥有的公司控制权侵蚀股东利益行为的发生。因此,要确保股份制企业法人资产制度下的企业产权的独立和股东有限责任,就必须明确地界定经营者与企业的关系,建立合理有效的股东所有权约束机制,抑制两权分离下经营者侵蚀股东利益行为的发生。在现代股份制企业中,经营者与企业关系的界定、股东所有权约束机制的发挥是通过建立有效的公司治理结构来实现的。
建立在法人资产制度基础之上的股份制企业的公司治理结构的特征主要表现为企业的股票所有者——股东拥有企业的剩余索取权和剩余控制权。作为公司股份资本的供给者,股东的股份收入是不确定的,在有限责任制下,股东按其所持股份等比例地获取企业的剩余收益。因此,股东是企业的剩余收益索取者,拥有企业的剩余索取权。另一方面,作为企业剩余收益索取者的股东通过所持股票的投票权获取企业的剩余控制权。在公开持股的股份公司中,股东对企业的控制权主要是通过直接的内部控制和间接的法人控制市场两种途径来实施的。
内部控制是股东以其所拥有股票的投票权,通过投票选举公司董事会,由董事会选择经营管理者,将企业日常经营的决策管理权委托给经营管理者来实现的。股东通过董事会监督和控制经营管理者,如果经营管理者未能对股东尽法律上的义务,或者股东认为经营者因道德风险行为而未能使企业效率经营时,股东可以通过董事会更换企业经营管理者。
一般而言,股东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取决于三个方面的因素:(1)股份所有的集中度;(2)股东的性质;(3)股东投票权限的强弱。股东投票权限涉及投票权的范围及程度。具体来讲,比如股东的投票权限是否仅仅只包括董事会成员选出权,或者还包括企业日常经营的评判权等;董事会的决定事项所需要的股东赞成比例是过半数还是需要达到三分之二等。当然,股东的投票权因各国公司法的规定而异。
但是,股东的内部控制本身存在内在的缺陷。这种内在缺陷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1)在股东内部控制的过程中,股东自身存在着道德风险行为的可能性,而这种可能性的存在会公司治理的效率。如,在股份所有集中度较高时,控股股东有可能出现过度操纵公司,剥夺董事会独立经营管理公司的权利、通过关联交易转移控股公司亏损等行为。(2)在股东内部控制中,股东主要是通过董事会来对企业经营者实施控制的。正因为如此,董事会的监督本身存在着两方面的问题:一方面,董事会是否真的具备监督经营者的能力是值得怀疑的。在日常的经营管理中,董事会的会议议案的设定基本上是由企业的经营管理层来完成的。因此,有关企业经营的诸多重大事项名义上是由董事会决定的,实际上,经理层可能会利用向董事会提供信息或提出议案的方式控制企业相关事项的决定。再者,尽管企业的董事会成员应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但是现实中,股东投票的依据大多是由企业的经理层向股东发送的股东大会议案书中的候补名单。因此,董事会董事的选举实质上是由经理层“任命”的。另一方面,即使董事会具备监督能力,如何才能使之有效地发挥监督作用,也就是说,还存在着谁来监督作为监督者的董事会的问题。
当股东因股权分散而不能有效地实施内部控制时,法人控制市场能有效地解决股东控制经营管理者的问题。法人控制市场主要通过合并、收购、敌意收购、杠杆收购等控制权转移方式来使企业达到效率经营的目的。股票的可转让性及其所有权特征构成了法人控制市场的基础。当企业的经营管理者经营不善、经营效率低下,或者股东无法有效地对董事会和经营管理者进行控制时,股东可以利用将股票转让给外部投资者,或收购股份等方式将企业的经营管理权转移给能为股东利益进行效率经营的经营管理者。而且,法人控制市场的存在本身,能给企业经营管理者以潜在的压力,使董事会和经营管理者能自觉地按股东利益要求,从事经营活动。必须指出的是,法人控制市场有效运作的前提条件是公司的股票必须公开发行,而且还必须能在市场自由买卖。在股权非公开、股权公开但为少数股东持有、并且不能自由买卖的情况下,法人控制市场也就无法有效地发挥作用。
(二)股份制股票的自由流通和转让、充分竞争且有效的经理人市场以及必要的市场和约束是维护法人资产制度的外部市场条件
股票的自由流通和转让是维护企业法人产权独立的前提条件之一。在法人资产制度下,企业法人产权的独立意味着投资者购买企业股票成为股东后,转归法人所有的公司资产就与股东个人的财产相分离,股东不能随意从公司抽回自己的股份。股东能够直接控制的是其所拥有的股票,并凭借其所拥有的股票份额获得红利收入和企业的剩余控制权,或者是通过股票的自由转让获得股票转让的利得或回避可能发生的股票价格下跌的风险。在这种情况下,股东就会放弃对企业日常经营的控制权,将其委托给有能力的经营管理者,确保企业法人产权的独立。但是,如果股东所拥有的股票不能自由转让和流通,股东就只能获得其相应份额的红利收入,既不能获得股票转让的利得收益,也不能回避股票价格下跌的风险,股东的财产就无法完全与法人所有的公司财产相分离,股东干预公司日常经营管理的意愿就会增强,公司法人产权的独立性就难以保证。
在法人资产制度下,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董事会将股份制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权委托给作为企业经营管理者的经理人,经理人拥有企业日常经营的决策控制权,但不拥有企业资产的所有权,也不承担企业财产的风险,他们只承担自身人力资本的风险。在这种情况下,企业法人资产的运营效率就依赖于企业经营管理者的激烈约束机制。一个充分竞争且有效的经理人市场的存在是建立有效的经营管理者激励约束机制的前提。在这样的市场上,从股东利益出发,追求企业长期、努力经营且取得成功的经理人,其努力经营的成果将会通过市场上人力资本价格的上升而得到承认和反映,并由此获得地位提升、名誉等非金钱的效用;相反,从事道德风险行为侵害股东利益、经营不善或失败的经理人就会受到市场上人力资本价格下降、社会地位降低、名誉丧失等市场的惩罚。
此外,股份制企业的法人资产制度还必须受到必要的市场和法律约束的保护。所谓市场约束是指股份制企业以外的任何市场主体都不能够随意通过行政或市场垄断来干预股份制企业的合法经营行为,股份制企业也应按照利润最大化原则在市场竞争中追求企业的长期发展。法律约束是指股份制企业运作必须在相应的法律规范下进行,当企业经营失败,不得不破产时,应按相关的法律程序进行破产清算,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应受到法律的追究,股东也应承担公司经营失败所导致的财产损失的风险。
三、国有保险公司构建股份制企业制度的有效途径
(一)建立完善的企业法人资产制度是国有保险公司构建股份制企业制度的基础
国有保险公司通过股份制改造后组建的股份制保险公司,其股权结构无论是实行国有控股,还是实行多元化的所有者主体结构,都必须确保股份制企业法人产权的独立性,即无论是国有股东还是其他性质的股东,所有股东的财产都必须与股份制保险公司的法人财产相分离。在股份制保险公司的控制权方面,所有股东,尤其是国有股股东应放弃对企业法人日常经营的控制权,将企业日常经营管理的控制权通过股东大会选举的董事会完全委托给企业的经理层。股东只能够享有企业的剩余索取权和剩余控制权。在公司法人产权独立的前提下,为确保拥有企业日常经营决策权的股份制保险公司经营管理层的行为符合所有股东利益最大化,必须建立一个有效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首先,必须建立职能明确的董事会和监督能力较强的监事会。董事会是股份制企业的决策机构,负责企业法人资产的运营,并体现公司的意志。作为企业法人的代表机构,董事会在对公司资产进行经营和运作时,应确保公司资产的运作符合股东资产增值和资本收益增加的愿望。因此,它的所有决定都必须以股东利益的最大化为目标,贯彻股东的个人意志。要使董事会的决策体现所有股东的意志,董事会成员的选拔必须充分体现股东享有企业剩余控制权的“一股一票”原则,而不能由某一个或几个股东任命。另外,还必须建立对董事会进行有效监督的机制,即充分发挥监事会的职能,以确保董事会有关企业经营的各种决定不侵犯股东的利益。
其次,董事会应建立有效的企业经营管理层的激励约束机制。只有董事会才享有企业经理人员的任免权,单个股东不具有企业经理人员的任免权。董事会对经理人员的选聘必须充分体现公平竞争的原则。经理人员在董事会的授权下具体执行公司的业务和公司资产的运营。董事会可以通过建立一个包含薪金、奖金、股票期权计划、退休金计划等在内的经理人报酬计划,将经理人员的收入、升迁、声誉等与公司资产的运营效率和资产增值状况相联系,以达到对经理人员进行有效激励的目的。同时,董事会应严格对经理人员的监督机制,所有的经理人员的行为必须接受董事会的监督。在董事会成员兼任公司高层经理职责时,为避免经理层与董事合谋从事侵害股东利益行为的发生,董事会成员构成中应有一定比例的外部独立董事,充分发挥外部独立董事对经理人员和董事会成员的监督职能。
(二)改制后的股份制保险公司的整体上市和公司所有股权的可自由流通和转让是构建国有保险公司股份制企业制度的前提
要确保国有保险公司改制后所形成的股份制企业具备股份制企业的独立法人产权和股东有限责任的特征,在国有保险公司完成股份制改造后,就必须使其股权上市交易,让公司不同类型股权所有者的股权享有同等的自由流通和转让的权利。只有在公司所有股东平等地享有股权自由流通和交易权利的前提下,股东才能够通过股权的交易实现企业资产价值增加和市场股票价格上涨所带来的收益,也能够有效地回避企业资产价值下降和股票价格下跌所导致的潜在风险,从而使其主动放弃对企业经营管理的日常控制权,仅以其所持股份对企业承担有限责任。因此,国有保险公司在其股份制改造过程中进行股权结构设计时,应充分考虑改制中的股权结构设计一定要满足改制后企业股权上市交易的要求。特别应吸取其他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革的经验和教训,让国有股股东与其他所有股东一样,享有同样的股权流通的权利,以避免国有股不能流通所可能带来的各种的出现。
(三)完善外部市场环境,为建立稳定的股份制保险公司的法人资产制度提供必要的外部条件
首先,应积极发展和培育各类保险经理人市场,充分发挥保险经理人市场竞争机制的作用。国有保险公司在完成股份制改造后,建立在法人资产制度之上的股份制保险公司的各级经理人员的选任和聘用体现的是保险经理人市场上充分、公平竞争的结果。这就有必要建立一个全国性的充分发达的保险经理人市场,为股份制保险公司的经营和管理提供大量的符合需要的经理人才,并约束在职经理人员的各种道德风险行为的发生,迫使在职经理人员努力经营。同时,在充分竞争基础之上所产生的经理人的存在是有利于股份制保险公司的成长和长期发展的。在法人资产制度下,股份制保险公司的经理人员尽管不是企业财产的所有者和财产风险的承担者,但他们是自身人力资本的风险承担者,为了在竞争的经理人市场中求得生存和发展,实现其人力资本价值的最大化,经理人员会超越资产所有者追求短期利润最大化的界限,在实现自身金钱和非金钱效用最大化的同时推动企业的技术创新和规模扩大,从而使企业资产不断增值,企业也因此而得到长期的发展。
关键词:财产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经营风险;问题;对策
一、财产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经营风险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分析
1.风险控制基础工作不足。在财产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常规化运营过程中,由于自身基础工作效果不足,会导致整体工作漏洞频繁出现。其中,尽管承保管理机制和承保业务流程已经实现了有效的建立,但是,执行力度不足的问题较为明显。其一,基本文件和保险材料管理问题,包括投保单要素不全、费率管理失效、低价攀比、无原则费率折扣、批单不规范以及随意开具特约补单等。整个基础工作模型中,相关工作无法实现规范性和标准性。也就导致相关管理结构存在了严重的缺失。第二,核保技术还存在一定的问题,在风险控制方面,核保人的素质不足加之文化层次的问题,有些风险评估项目甚至只是依靠主观印象和主观判断。并且,由于粗放经营的理念,导致一部分分支机构只重视业务水平,确忽略了业务的实际质量,风险控制模型和核保结构无法得到有效处理。
2.运营管理水平不足。运营管理水平主要集中在财务管理方面,由于收费管理结构和相关运行维度存在缺失,就导致现金流管理模型出现了较为严重的问题。其一,财产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经营管理体系建立过程中,管理模型较为松散,直到年底才开始进行盈余核算,就导致一部分分支结构出现赔款完成但是保费没有收齐的问题,加之营销服务部和部分银行账户结算的差异后者是时间前后,就会使得财务管理效果不佳。其二,在实际管理机制建立过程中,由于退费和手续费管理模型处在漏洞,就导致整体管理结构和管理模型失去实际效果。其三,银行未达账管理也会导致问题的出现,其中,为营销服务部和点开立的银行账户若是不能得到有效管理和调控,就会出现账务不符以及管理不善的问题。银行对账单或对账单不全也是较为常见的问题,需要结合数据参数和管理维度没有得到细化处理,未达账清理不及时等也导致整体运行维度和管控结构失去实效性。
3.风险管理环节模糊。在风险管理环节建立时,相关监管部门的建立模型和应用价值存在一定的缺失,不仅仅是法律体系还是经营管理维度,都不能完全贴合其实际需求,使得管理力度处在严重的落后状态,也会导致整体管理环节模糊,且管理力度不足的问题相继出现。另外,风险管理环节中信息化管理模型也存在不足,相关控制模型和控制维度之间缺乏实际管理效果,信息化处理机制不能完全贴合风险管理的具体要求。
二、财产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经营风险管理优化措施分析
1.提升风险控制水平。在风险控制管理机制建立过程中,把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放在各项经营活动的首位,要积极践行切实有效的风险管理模型,提升风险管控机制和风险分散体系的运行维度,积极践行广泛性以及负债性管理模型,确保经营管理体系的完整度。在日常风险管理过程中,财产保险公司分支机构要结合实际情况积极践行有效的管理措施和控制维度,切实维护管理模型和管理要求之间的稳定性,并积极深化管控体系的综合价值,确保管理层级结构和管理要求之间的契合性。由于财产保险公司还担着承保项目的和自身经营双重风险,这就需要相关部门结合实际需求和管理模型,积极落实保险公司的相关规定和要求,从而实现持续经营,把经营风险控制在一定范围内。在实际管理机制中,践行可调控、可承受的管理行为以及风险控制维度,才是全部经营活动正常运作的必要条件。正是基于此,新时期财产保险公司分析分支机构要积极践行高效控制模型,实现有效益、有质量的健康发展,只有真正提升整体管理维度和管控措施的实际价值,才能达到业务发展的质量和效益协调增长,建立健全更加系统化的产业管理良性循环。
2.提升全员经营管理水平。管理体系要将管理水平优化作为重要参数,也是整体管理效果升级的重要路径。在常规化管理体系建立和应用过程中,由于财产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的常规化经营风险存在隐蔽性和滞后性特征,这就需要相关部门管理人员结合实际需求进行系统化分析,提升整体管理维护过程的实际效果,并且深度贯彻落实有效的处理措施和管理机制。因此,就要求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在实际管理措施和管理范围建立时,确保经营风险管理的全员性和全过程化,从多元化角度分析,对不同项目进行区分处理和综合管控,真正将防范、化解以及控制措施落实到不同岗位的不同负责人身上。与此同时,相关管理人员和管理部门要结合外部经营环境以及企业内部运行体系,对相关维度进行细化处理和更新后,集中研究落实有效的处理措施,确保能进一步提高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的经营主动权,落实经济发展的基本要求。
3.优化风险管理环节。其一,要积极防范承保风险,在实际管理机制和管理措施建立过程中,相关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业务的理性选择,结合其实际情况建构有效的管理条款和规范要求,并且深度强化对招投标的风险预测。将相关预测名目进行细化分析,进一步积极强化核保队伍的综合水平,提高核保技术的落实体系。其二,相关管理人员要积极践行更加有效的处理机制,规范理赔管理项目的同时,有效填补相关项目设计中出现的各种漏洞。管理人员只有从根本上升级和优化防欺诈工作水平,才能更加系统化的升级管理维度,提高财产保险公司的实际管理效果。其三,部门控制人员要重视防灾防损服务的综合质量,积极践行更加系统化的控制维度和处理机制,确保分保技术得以有效运用。值得注意的是,对于风险管理来说,要着重提防巨灾风险,降低风险发生的频率和程度。其四,相关部门管理人员要健全内控机制的具体要求和管理维度,切实维护管控体制,借助有效的处理措施和管控模型,完善管理体制和管理服务质量的基础上,建立严格的授权授信制度。只有综合提升整体管理模型,才能升级经营风险管理项目的实际效果。
三、结语
总而言之,我国财产保险公司分支机构要想从根本上提高整体管理效果,就要针对相关问题进行集中处理和高度管控,确保管理维度和管理模型的系统化升级和项目优化,提高管理效能的同时,强化业务水平以及业务经营项目的综合水平。相关部门要进一步深化信息化技术,规范经营活动的市场价值和应用价值,提高财产管理效果的严密性和科学价值,为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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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科技风险与科技保险
(一)科技风险
科技风险是指科研开发过程中,由于外部环境的不确定性、项目本身的复杂性以及科研开发者能力的有限性,而导致科研开发项目失败、中止、达不到预期的技术经济指标的可能性。科技风险由科技研发风险、成果转化风险和市场应用风险三个有机联系的阶段所构成,表现为高新技术企业在研发、生产、销售或其他经营管理活动中所面临的包括关键设备的风险,关键研发人员的人身安全、流失等风险,研发中止风险,研发失败风险,技术交易风险,高新技术产品责任风险,高新技术产品出口风险等。
(二)科技保险
科技保险是指为了规避以上的科技风险而设置的保险,是对某项科学技术的理论研究、新产品开发或新技术产业化,以保险期内的失败为前提,以等待期内无成功事实出现为条件,以合同商议价为保险金额的给付保险。科技保险也可以理解为:以企业技术创新活动相关的有形或无形财产、人力资源、对第三方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以及创新活动的预期成果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当发生了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造成投保人的损失时,由保险人根据约定给付保险金。科技保险与一般保险相比而言,具有政策性、创新性、集成性等特点。
科技保险能使高投入、高风险的科技型企业及相关活动出现损失后获得补赔,能有效化解科技型企业出资人及研发人员的有关风险,成为进行科技风险有效规避与管理的金融工具之一。
二、科技保险的主要影响因素
(一)政府对科技保险的支持和引导
科技保险的政策性以及由此产生的供求失衡,对政府干预提出了客观上要求。因此,政府对科技保险的支持和引导,建立政策和法律支撑保障体系和政府主导下多方参与的协调机制与运作平台,进而在此基础上建立政府主导下的市场运作模式,成为科技保险发展(特别是其发展初期)的关键因素。
目前,我国科技保险工作正在稳步发展,政府在科技保险中的重要影响也是被我国理论研究和试点实践所证实的。
(二)科技型企业对科技保险的需求
企业是市场经济运行和技术创新的主体,科技型企业的科技创新活动在企业技术创新中占据主导地位,所面临的科技风险更大,高风险高回报的特征决定了科技型企业对科技保险需求的必然性。科技型企业的科技创新活动受到内外部环境、自身的素质和发展水平的影响,对保险的需求具有特殊性,进而从需求角度对科技保险的数量、结构、规模、质量和技术水平等提出要求,成为影响科技保险的根本性市场因素。
在科技保险领域,科技型企业作为投保人向保险公司支付科技保险保费,获得对其科技创新活动的承保。科技型企业除对传统财险和寿险的一般需求外,随着创新活动的增多、创新地位的日益突出,对包括关键设备险、关键研发人员意外险、研发中止险、研发失败险、技术交易险、高新技术产品责任险、高新技术产品出口险等科技保险的需求日益提高。
(三)保险公司对科技保险的供给
科技保险是科技和金融结合的产物,也是保险公司契合科技型企业科技创新的金融创新产品。科技保险的承保人即保险公司按照合同向科技型企业收取科技保险保费,对其科技创新活动承保,对承保范围内发生的科技风险所造成的损失进行赔付。
保险公司对科技保险产品的供给具有创新性。由于科技型企业风险较高、专业性强,一般的保险产品无法保障科技企业的特殊风险;同时,科技型企业通常规模较小、资金短缺,常规的市场化保险机制无法推动保险供给和需求的结合。因此,需要科技保险承保人强化保险产品创新及其经营机制创新。科技保险承保人应在科技保险工作中积极探索,创新产品内容和业务模式,通过内外互动、总分联动、试点先行、全面推动的工作方式,为科技型企业的创新创业风险提供全面的保险保障机制。
(四)中介组织对科技保险的组织实施推动
中介组织是现代市场经济运行的特殊主体,一般承担着现代服务业和公共服务的相关职能,它通过强大的信息支持系统沟通供需双方,为资源的有效配置和产品的价值实现发挥着巨大的推动作用。
由于科技保险的创新性、复杂性、信息不对称性等特征,仅依靠科技型企业和保险公司各自的能力和信息,难以实现供需双方的有效对接和均衡。因此,拥有强大信息资源、渠道和配置能力的中介组织的作用凸现出来。
在我国,提供科技公共服务的行政管理部门往往衍生出诸如生产力促进中心、成果转化中心等科技中介组织,成为政府引导科技保险运行的具体执行者;同时,作为保险市场分工专业化产物的保险中介(如保险经纪公司)对科技保险的供需对接提供了更为高效和全面的服务。
(五)其他技术性因素
科技保险作为科技金融创新的工具之一,具有很强的技术要求。科技型企业信用评价、科技风险的评估测算、科技保险保费的厘定、科技保险标的和险种的设计、政府补贴对象和补贴标准的制定等等都需要计量统计和金融工程等定量分析技术和模型,所以相应的知识和人力资本基础成为影响科技保险实际操作和运行的重要因素。
三、科技保险运行模式
政策性是科技保险的重要特征。在政策性科技保险的运行中,政府可以通过法律、行政、财税等工具来搭建科技保险体系,对科技保险政策性业务进行制度供给和产品供给,也可以对规定的科技保险产品给予财税支持。
根据政府与市场结合的程度和方式,科技保险的运作模式在理论上主要有以下三种:
(一)政府主办,政府经营模式
该模式下,政府承担科技保险产品的供给,由政府亲自或通过其辅助机构经营。
在市场环境下,政府通过成立科技保险公司或科技再保险公司,由政府提供所有经营科技保险的费用、超额赔付等,以保证准备金的积累和长期稳定经营。这样,政府既进行宏观干预,提供制度政策,又参与微观经营管理,既是裁判员又是运动员。所以,“政府主办,政府经营模式”是政策性最强的一种科技保险运行模式。
政府参与运营,采取自行经营或成立科技保险公司方式,会同保险公司进行科技保险产品的选择和有效配置,共同作为供给主体,并面向科技型企业具体组织实施。
在运行过程中,由政府设立专项资金,提供所有经营科技保险的费用、赔付比例等,以保证准备金的积累和长期稳定经营。
【关键词】模式,探析,运行,及其,保险,科技,
(二)政府主办,商业保险公司经营模式
该模式下,政府提供科技保险产品的供给,委托给商业保险公司经营。
由政府提供保单和代办费用、委托有经营经验、经营能力的保险公司代办科技保险业务,统筹收取保费和给予赔付,并将积余存入准备金或交付政府,此过程独立经营、独立核算。这种模式政府承担所有风险,代办保险公司只收取代办费用,不享受其他任何利益。
这样,政府进行科技保险的制度供给、产品设计与供给实现,但不参与微观经营管理,通过委托的形式由商业保险公司运营。“政府主办,商业保险公司经营模式”的政策性居中。
政府出台政策及制度,并承担补贴资金及代办费用,引导科技型企业参与投保,同时委托商业保险公司代办科技保险业务,由保险公司负责具体运行,如统筹收取保费和给予赔付,并将盈余存入准备金或交付政府。
在这一模式中,政府不参与具体经营管理,一定程度上实现了市场化运作,但政府同时也承担了所有风险。
(三)政府主导下的市场运作模式
这种模式下,政府进行制度供给和险种设计,提供财政补贴或税收优惠等支持,但保险产品的供给(如何供给以及供给多少)则由商业保险公司决定,在市场机制引导下,保险公司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政府不承担任何市场风险。
这样,“政府主导下的市场运作模式”中,政府行为离市场微观运行距离较远,主要起到设计和引导作用;保险公司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权利与责任实现有效匹配保证了保险公司产品供给的积极性与有效性。
在政府引导下,通过市场化运作,实现科技保险的供求对接与均衡,科技型企业(或科技企业)和保险公司(或保险经纪公司)通过契约合同和价格信号等市场手段,进行科技保险产品的选择和有效配置。
在此基础上,以生产力促进中心等科技中介为依托,建立包括科技厅、保监局和财政厅等政府部门,以及科技型企业、保险公司、保险经纪公司、银行、风险投资等多方主体参与的协调合作机制小组,以及由审计、财政、科技、保监等部门联合组成的监管体系。
四、结论
创新型国家的建立和经济发展模式的转变需要科技创新的动力支持,而其中所面临的科技风险又需要科技保险这一金融创新工具来规避和分散。
近年来由于我国重点关注直接保险市场,再保险市场却受到了忽略,以至于我国的保险人承担风险没有被处理妥善,再保险行为的不规范,同业间的信任不够,分保计划的不当安排,以及外币保险业务也过多的依赖于国外的再保险市场。除此以外,我国也没有足够重视保险监管,我国金融保险业的成长速度与与我国的监管力度和保险监管机构建设之间不能同步。我国目前还处于被动监管的状态,同时在科学性、前瞻性、系统性方面监管工作存在不足。影响保险业稳定的再保险安排、资产负债质量、偿付能力等重要方面监管的力度远远不够,再保险法律法规的建设上也缺乏完善、严密的整套体系。
(一)保险资金的运用呈现了多元化并且资金运作的效率逐步提高
过去承保业务是我国保险业务的主要依靠,资金的运用渠道多局限于购买国债、银行储蓄等方面。近些年保险资金运用的渠道已经渐渐拓宽,涉及了金融债、银行存款、基金、国债、公司股权、企业债、股票以及境外投资等多个领域。以2012年为例分析,6月末我国保险公司运用的资金余额约5.3万亿元,比该年初上升了12.6%,当中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投资占13.2%,而债券约占45.8%,银行存款约占33.5%。1至6月份资金运用收益达到了1031.1亿元左右,同时平均收益率约2.1%,总体上实现了保险资金运用的稳健性和安全性要求。
(二)我国保险业务结构出现了积极变化
在改革开放的初期,中国的保险市场还是由中国人寿保险公司独家经营的局面。但是,十六大以来,我国相继引进且成立了一批保险公司,以致保险公司的数量也由改革开放初期的独家经营增加为目前的约150家,中国的保险市场也形成了多种所有制和多种组织形式并存、共同发展、公平竞争的市场格局。在财产险业务中,产品结构上在车险业务增加速度明显减慢的情况下,非车险却继续保持了均衡较快的发展形式,其占财产险业务的比例增加了1.8%。在人身险业务中,受政策导向变化以及结构调整的影响,投连险和万能险业务所占比例由2012年同期的10.7%减少到0.8%。业务结构方面的积极变化显示出了我国保险市场的逐步成熟。
(三)我国保险业务对外开放成果显著且国际化水平不断提升
自中国加入WTO后,我国金融保险市场进入了全面开放的新时代。现今,一些发达国家的保险公司以及世界上主要的跨国金融保险集团都已进入我国市场。中国保监会按照WTO有关规则,改进且加强了保险监管工作,增加了监管的公开性、透明度,提升监管的效率,为我国保险业的健康发展制造了良好的内外部环境。在坚持“安全可控、和谐发展、以我为主、合作共赢、优势互补”原则的基础上,我国保险业不断提高对外开放的质量,维护对外开放的安全。开放过程中,保监会不断加强和全球其他地区与国家保险监管组织的合作与交流,积极参加到国际保险业务中,其国际地位实现了明显的提升。
二、我国金融保险业的发展趋势
根据近年来我国金融保险业发展实际情况和我国市场经济发展一般规律来看,估计在未来10年内,中国的金融保险业将出现下面的发展趋势。
(一)经营业务专业化
与国际上的专业化保险公司比较,就经营业务的专业化水平而言,中国保险专业化的经营水平目前还比较低,但西方国家在寿险与产险领域均有专门的公司,例如专营农业险的公司、专营车险公司、专营健康险的公司、专营火灾险的公司等。随着逐步深化的金融保险体制改革,农业保险与出口信用保险等政策性质的保险业务会从商业保险公司中被分离出来,改为国家成立政策性的专业保险公司,此外,未来几年将会设立专营诸如车险或火险业务的专业保险公司。
(二)保险市场体系化
由保险市场架构体系来看,再保险市场较小,原保险市场大;虽市场发展快,但保险中介混乱,法规与监督发展慢,违规情况严重,官方管制、权力运作导致各保险主体不平等的市场地位。《保险法》的实施颁布及保监会的设立使得我国保险市场体系的建设与完善的步伐得以加快,集门类齐全、体系完整、法规健全等特征的中国保险市场体系逐步成立。
(三)市场竞争有序化
近年来我国金融保险市场的严重无序化竞争,既混乱了保险市场秩序又损害了消费者与保险人的利益。1997年以后,人行由整顿人为切点调整了机车险退费、航意险、手续费等,集中整顿保险市场制止了一些违规行为。我国保监会设立后加大了对违规行为与违规机构的处罚力度,加大了规范市场秩序的力度且取得显著成效。目前我国的保险监管思路可概括为:加强保险业自我约束机制,深化体制改革,强化保险机构内控制度建设,完善保险运行机制、保险机构体系、保险法规等,防范并化解经营风险,逐步强化保险监管。
(四)保险制度创新化
由我国实际情况来看,我国的保险制度还比较落后,保险创新还有待发展,可以说努力进行保险创新顺应了世界潮流的同时也成为了我国保险业发展与变革的主要推动力。现今中国保险创新主要内容有:营销方式、用工制度、业务管理、产品开发、激励机制、电子技术、服务内容、组织机构和分配制度等方面的创新。以上各个创新推动了中国保险业的进步,使得国内保险公司在国际竞争中屹立不倒。
(五)保险产品品格化
中国近年来伴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商业保险愈加被广泛熟知,居民及企业保险意识逐步提高的同时,它们保险选择的意识得到了提升,投保需求展现出专门化与多样化的趋势。他们依据自身需要与利益做出慎重选择。品格化是指在逐步成熟的市场中,产品要靠品牌+服务+价格来占领市场。保险产品品格化却涵盖了储蓄功能、投资功能、利益保障功能或产品的组合功能,它的服务水平及价格水平为其中最重要的。得以预测,特色服务+合理价格+名牌产品会成为将来保险市场竞争的主打。
(六)经营管理集约化
随着保险市场竞争的加剧,内地保险公司也已意识到抢占市场、只重视扩大规模的原市场缺陷,故开始纷纷走向内涵式集约化的效益型道路,以此寻求经济效益的最大化。首先,通过强化成本管理、经营风险的管理、人力资源的管理、技术创新与资金管理达到集约化管理经营。其次,基于我国保险资金使用政策日趋宽松、资本市场日趋完善,应通过间接或直接的投资方式将累积的巨额准备金投资债券、房产及各种股票,实现提高保险效益及投资多元化的目的。
(七)从业人员专业化
目前国内外同业竞争加剧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对人才培养给予了更多的重视,对从业人员的要求也更高,培养适应本国保险业务发展需要的核赔师、核保师、精算师等专业人才的同时,注重参与世界保险市场竞争、熟知国际保险惯例的外向型人才的培养。这样才能在竞争中胜出且发展壮大人才队伍。
三、我国金融保险业的反洗钱问题
由于保险业投资产品多样化、高频大额现金流动、保险公司盲目扩张且监管部门缺少反洗钱监管经验,金融保险业便利了洗钱行为,使得其成为犯罪分子洗钱的重要通道。因此保险机构是反洗钱体系中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它处于反洗钱的领先地位,故保险业的反洗钱对策重要且必不可少。保险业反洗钱的相关对策可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建立健全反洗钱内控制度并成立组织机构;不断完善反洗钱监测系统,提升反洗钱监测水平;达成保险系统信息化并设立反洗钱预警指标体;重视反洗钱宣传与培训;增加各环节反洗钱管控能力等。
总体来说,金融保险也反洗钱工作道路艰巨,我国应给与足够重视,全面深入的开展反洗钱工作,打击遏制保险市场洗钱犯罪行为,努力实现我国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实现保险业对社会经济的贡献。
四、我国金融保险业的合规经营管理
改革开放尤其是十六大后,我国金融保险业显现了多方面变化。例如业务范围的开拓,就业人员、公司数量大量增加,保险收费迅速增长。我国保险业在这个迅速发展的阶段,其人员素质、制度、经营管理理念都发生了巨大变化。随之而来的各种问题不断展现,行政体罚及保险诉讼、投诉案件数目不断增长,提醒我们保险业较大的潜在风险。所以,保险公司的合规管理及监管的重大性、必要性日益凸显。
(一)合规管理的必要性及相关措施保险公司合规管理的必要性:依法合规管理是金融保险公司的义务;依法合规管理是保险公司经营发展的最基础要求;合规管理也是各金融保险公司经营管理的核心需求。总之,合规管理是保险公司健康运转的基础,在此基础上金融保险公司才可实现健康发展及永续经营。目前监管过程中我们可以发现保险市场存在着业务造假、销售误导、财务数据不够明确等各种问题,给客户、公司及国家都造成了损失,因此保险业合规管理还有待推广及完善。可以通过加强宣传来提升合规管理理念认识,相关部门加大外部监管力度的同时保险公司内部也要做到切实有效落实工作。
一、保险公司管理的特殊性
(一)风险的集中性。没有风险就没有保险。保险业是经营风险的行业,其产品和服务本身就是社会和经济生活中可能发生的各种物质和利益损失风险。
保险公司通过承保活动,集聚了大量风险,这就需要在风险识别的基础上,采取适当的风险管理技术手段,在时间和空间上进行合理的分散化处理。同时,保险公司通过建立保险基金的形式,积聚了大量资金,这些资金在保值增值的运用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遇到资金管理和运用风险。这就对保险公司的风险管理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二)成本的后发性。除了管理费用之外,保险业经营的最大成本是保险赔款。保险公司产品和服务据以收费的价格(费率),是根据大数法则,由保险标的过去的损失概率作为基本依据(即纯费率),加上一定的趋势修正系数、营业费用率和预期利润率(即附加费率)确定的。采取的是收费在先、赔款在后的经营方式。因此,建立在历史统计分析基础上的定价,与保险责任期满之后的实际损失赔款成本可能存在一定的差异性。这一特点,客观上既要求保险公司具备较高的精算(损失率成本预测)管理水平,也要求保险公司具有良好的承保风险标的的同质性选择管理水平。
(三)产品和服务的同质性。保险产品和服务就其形式而言,不具有核心技术的独占性,也不受专利保护,极易模仿。任何一个新的产品和服务举措,只要竞争对手愿意,都可以在短短的半年时间内引进、移植或改造。因此,由产品的差异化入手打造公司的差异化,在保险行业是极其困难的。保险公司之间的差异化特征,更多的要依靠管理的差异化形成法人行为的差异化,进而通过其理念传播、组织效率、员工行为等方面综合表现出来。
(四)经营的广泛社会性。有风险就有保险。保险公司的客户遍及社会的各个方面、各个层次,其经营也随之带有较为广泛的社会性。客户类型和客户需求的多元化,既要求保险公司的客户服务具有更加广泛的适应性,同时又要求保险公司在经营上具有更强的针对性和灵活性,显然,这一特殊要求不但是对公司综合管理能力的一个巨大挑战,而且也是对管理者和从业人员经营和服务素质的巨大挑战。
(五)经营管理活动的较大弹性。如前所述,由于保险服务对象的情况千差万别,风险事故损失情况各不相同,加之我国现行监管政策要求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只能在注册地的行政区域内开展经营活动,因此,在其经营管理活动中,保险标的承保前的风险评估、发生保险事故后损失金额鉴定等主要环节,都不同程度地存在弹性,使得保险公司在定价管理、成本管理、人员管理和服务管理等具体管理工作上难以全面实现标准化。同时,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点多面广,管理幅度大,管理层次多,客户及其风险分布存在很多地域差异,这也拉大了保险公司管理的弹性。
二、保险公司管理创新的重点
(一)建立健全与公司目标高度一致的激励和约束机制
激励和约束机制,是公司实现经营目标的基本保证。激励和约束机制的创新,必须坚持为公司目标服务的方向,保持与经营目标的高度一致性。现阶段我国保险公司经营的主要目标,较为适当的定位重点,是在提高资产管理水平的基础上,综合经营、全面发展,而不是急于强调市场细分、精耕细作和品牌战略,必须重点关注以下三个环节:
1.关键业绩指标体系建设。目前,我国保险公司在关键业绩指标体系的建设上,需要解决的问题还有很多。主要表现在“核算方法不尽合理,财务统计指标所反映的情况与实际经营状况脱节,盈利能力评价指标缺乏应有的准确性;可持续发展能力评价指标缺位,短期行为难以得到有效控制。因此,有针对性地探索建立符合公司目标要求的关键业绩指标体系,是国内保险公司改善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具体来看,包括两大方面:一是盈利能力指标,包括利润率、赔付率、费用率等;二是发展能力指标,包括保费收入(销售额)、市场份额及其变化趋势等。需要完善的重点在于使其符合保险经营在时间和空间上不完全对称的特点,消除会计年度与业务年度的不平衡性,使大数法则在时间上的影响得到合理体现。
2.关键行为标准建设。加强从业人员的行为管理和引导,是公司内控前置、确保经营目标实现的重要一环。找出关键行为,制定行为规范,实施标准化管理,无疑是保险公司防范风险、达成目标的一个有效手段。同时,对执行关键行为标准情况的评价,也可以成为我们区分员工、评价干部、衡量可持续发展能力的重要依据之一。具体而言,保险公司在经营活动中需要重点加以约束和调整的关键行为,主要集中在承保和理赔环节上。标准的制定,则主要应集中于有关行为在程序上的合规性,以及在结果上的有效性。
3.公司价值分享机制建设。保险公司以信誉为支撑,其经营具有永续性,短期激励与长期激励二者都不可或缺。因此,其激励和约束也必须充分考虑这一特点,把公司经营的短期目标与长期目标同经营管理者的利益紧密结合起来,使其在追求个人利益最大化的同时,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的目标。目前,国内已有许多保险公司对高级管理人员实行了年薪制,但限于公司股权结构或资本市场发展水平,国内保险公司至今还没有一家上市,国际通行的以期权期股为重点的长期激励制度尚未建立。总体而言,处于短期激励尚可,长期激励欠缺的局面,而且短期内还难以改变。在此情况下,有必要从滚动养老年金、任期综合奖励等方面研究实施符合现阶段实际的长期激励制度,建立健全公司价值分享机制。
(二)构建高效的组织管理体系
公司是否能够有效运行,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组织结构是否合理。保险公司的组织管理模式,必须符合保险业的特点,从现实的情况出发,我国保险公司组织结构创新的重点应当包括以下几方面:
1.大区执行管理模式。即由总公司在各大区设立总部派出机构或事业部,把原属总公司的部分执行、监督职能前置下移至各大区派出机构负责实施。此举似乎有增加管理层次的弊端,但也有管理幅度适中、执行监督到位、分类指导有效等优势。如果职责划分得当,应当不失为一个有利的选择,值得深入研究探索。
2.资金集中管理模式。这一模式虽已被国内保险公司广泛采用,但集中的程度和效率却各不相同。其中的差异,主要在于科技应用水平和制度安排适应性不同,组织管理模式已不再是主要问题。
3.以渠道管理为主导的销售组织管理模式。这一模式尚未得到普遍认同和广泛采纳。目前,我国人寿保险公司基本采用了按团体、个人、银行等渠道管理为主线划分的销售组织管理模式,但财产保险公司却仍然习惯于主要按产品区分部门,渠道管理职能重叠,效率偏低。由于多数保险消费者在保险需求上都具有综合性,同一个客户往往要购买多个保险产品才能满足其风险保障需要,因而,为了提高销售效率和客户满意度,销售组织结构必须有利于销售活动的多产品并举。同时,各个分销渠道所针对的目标客户群一般都具有特定性,抓住了渠道,也就等于抓住了特定的客户群,其作用和地位不容忽视。以渠道管理为主线组织管理销售活动,既有利于保险公司实现各个险种的联合销售,又有利于保险公司对不同渠道的分销效率进行评估,研究制定不同的分销策略,提高销售组织绩效。因此,销售管理创新在保险公司不仅必要,而且大有可为。
4.以产品为主导的内部经营管理模式。是指保险公司按照各险种的特点划分不同类别,以相似的类别为基础建立管理职能部门,从而对各类产品的适应性、盈利能力进行评估、精算,进而作出恰当的计划、控制、调整决策,并适时提出产品开发需求。保险公司的业务经营管理,主要对象是各销售部门和销售人员,主要任务是在控制整体风险的前提下,促成公司经营目标的达成。随着保险产品体系的不断丰富发展,各险种的专业化程度也日益提高,客观上也需要保险公司在专业化管理上不断创新,以产品为主导划分管理组织,应该是一种有利于提高专业化管理水平的选择方向。
5.以项目管理为主导的研究发展管理模式。最大的优点是富有效率,便于核算。在产品开发、技术创新这类任务明确、阶段性强、涉及面广的活动当中,具有良好的适应性。因此,在产品研发、信息技术应用开发及其管理方面,应当逐步推进项目管理制。
(三)以提高客户满意度为导向不断改进业务流程
以提高客户满意度为导向改进业务流程,要求保险公司在业务流程设计上,不仅要考虑自身提高效率、防范风险的需要,同时也要充分考虑客户的需要,其本质都在于提高保险活动的效率,对双方都是大有裨益的。保险公司业务流程的变革创新,重点在三个方面:
1.提高信息共享水平,是改进业务流程的基础。在客户和保险标的基本情况、当前和历史投保情况、保险标的风险评估及其变化情况、出险索赔情况、产品实际经营状况等信息管理方面,我们改进工作的余地还有很多,通过技术创新推进流程创新的空间仍然很大。
2.整合客户服务部门和流程,是改进业务流程的关键。整合面向客户的部门和岗位,本着内繁外简的原则调整其工作流程,建立集中统一的客户服务平台,既有利于公司充分利用有限的资源,又有利于提高客户服务效率。一方面,在良好的信息技术平台上,通过建立集中的承保理赔审核处理中心,可以把管理和服务活动变分散为集中,变多层为单层,变无序为规范,从而提高服务和管理质量;另一方面,引入网络数字化管理手段,通过建立无边际标准化服务网络终端,可以增强大量一般标准业务处理的快速通行能力,进而大大提高客户服务的快捷性。
3.“集权有道、分权有序、授权有章、用权有度”历来是企业管理追求的一个理想运行境界。目前,在国内保险公司中,基于机构和人员行政职级的授权比较普遍,而基于具体业务操作人员技能、操守的授权授信制度则普遍缺失,造成“外行拍板、内行经办,责权错位、以政代专”等现象大量存在。这既是授权不当的突出表现,也是用权无度的制度根源。要从根本上解决好这一问题,首先应当建立类似“文官制度”的技术管理队伍,并使之相对独立于行政管理序列,培养一批高素质的、相对稳定的业务技术管理人才。其次,应当合理调整授权对象,使行政管理授权与业务管理授权适当分离,把各种管理职权授予具有相应技能的专业人员。只有这样,才能保持业务处理流程的进一步畅通,才能充分保证公司稳健经营、规范管理基础的稳固。
(四)持续提高标准化管理水平
1.要从内部组织结构的标准化抓起。如前所述,不同公司可以根据自己确定的不同目标,选择不同的组织结构模式。但同一公司的不同分支机构,则不宜再以“因地制宜”为理由,各自为政,各搞一套。否则,组织内部的协调性、一致性必然受到严重削弱,公司目标的实现就会失去有力的组织保证。
2.要从行为规范入手。正确的程序,是获得正确结果的前提。新的《保险法》颁布实施,对保险公司的诚信服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保险公司加强员工服务行为管理、提高诚信服务水平已成为当务之急。在行为管理方面,尤其要抓住销售服务行为、核保核赔行为、理赔服务行为等与公司经营目标关系最为密切的重点环节,尽快实现统一化和标准化。
3.不能忽视标准本身的简洁性和兼容性。近年来,多数保险公司都不同程度地建立健全了标准化管理制度,不少保险公司或其分支机构甚至通过了ISO认证。但从实施情况来看,普遍没有收到预期的效果。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所制定的标准缺乏简洁性和兼容性,掌握执行困难,可操作性较差。因此,在标准化建设过程中,必须抓住关键,突出重点,贯彻精简的原则,并及时进行动态调整。
(五)大力加强和改善人力资源管理
1.职业培训管理。培训是满足公司人力需要的最有效的手段。训练有素的员工,是公司最大的资本。目前,舍得培训投资的保险公司越来越多,但“投资”针对性不强、系统性不高、规范性不够却是效果不佳的症结所在,尤其是产险公司,存在的问题就更多一些。要解决好这一问题,首先,应当尽早摒弃“师傅带徒弟”的员工培养模式,着力提高新人培训的标准化和全面化水平,尽快形成合格操作人员的快速培养机制;其次,要把员工培训当作公司经营管理的一个重要内容,建立健全员工职业生涯规划制度,有针对性地开展员工的继续教育和终身教育。
2.绩效评估管理。员工绩效评估,是公司建立共同价值观、引导人才发展、进行人才筛选的重要基础。保险公司员工门类多、专业广,岗位评价和绩效评估比较困难。从当前的条件来看,比较实际的思路是:全面引进岗位评估和绩效评估的理念;积极训练各级管理人员,使其尽快掌握绩效评估工具的应用方法;按照行政管理、技术管理、业务管理、业务销售等类别,分别建立评估标准和评估方法,分别实施绩效评估。
关键词:人寿保险 内部控制 问题 措施
一、人寿保险公司内控建设情况及内部控制意义
(一)人寿保险公司内控建设情况
经过三十多年的持续快速发展,我国的保险业取得了巨大的发展,机构种类越来越多,业务结构越来越复杂,承保覆盖面越来越广,社会影响越来越大,伴随着业务的发展,我国人寿保险公司的内部治理结构、内部控制也都得到了一定的发展,例如2007年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独家荣获香港“2007香港公司管治卓越奖”,中国平安荣获“中国最佳治理公司奖”。这一系列的荣誉都表明我国人寿保险公司内部控制、企业风险管控水平的提升,但是,2010年7月,新华人寿违规事件的曝光,充分暴露我国人寿保险公司内部控制管理缺陷,公司无法遏制非法挪用资金等违法行为,给公司造成巨大的损失,给保险行业造成巨大的负面影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在2010年8月颁布了《保险公司内部控制基本准则》以加强保险公司内部控制建设,提高保险公司风险防范能力和经营管理水平,促进保险公司合规、稳健、有效经营,保护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等其他利益相关者合法权益,在2012年2月颁布了《保险稽查审计指引》,进一步提升了监管的有效性。
(二)人寿保险公司内部控制意义
内控严密是现代企业制度的基本特征和内在要求,也是保险公司改革的根本方向。加强保险公司内控建设是深化保险改革、完善保险监管、转变行业增长方式的重要内容。国际上许多国家对内控建设的重视程度越来越高,建立了较为科学、规范、先进的内部控制体系。我国国内外金融环境复杂,人寿保险公司面临着承保风险、资产负债结构风险、保费管理风险、人员素质等风险,人寿保险公司拥有全面、科学的内部控制机制才能够防范和化解公司内部经营风险,进而提高克服国内外金融风险的能力。内部控制机制的有效实施有利于完善公司组织结构,为公司稳定经营消除各种管理隐患,进而保障人寿保险公司持续稳健地发展。
二、人寿保险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问题
(一)内部控制组织结构不合理
我国人寿保险公司大部分组织结构是传统直线多级管理模式,这种模式导致对基层机构控制弱化。我国人寿保险公司各职能部门内部分工不够明确,强化了部门主管职权,以致于各职能部门对内部控制的反应能力和感知力都迟缓,未能从根本上建立起符合企业发展需要的公司治理机制,无法及时防范和化解风险。
(二)对内部控制重要性认识不足
某些人寿保险公司还没有站在影响公司生存发展的战略高度上重视公司内部控制机制建设,重业务轻内控、重绩效轻制度仍然是某些公司的主要问题。一些人寿保险公司仍采用以规模为发展目标的经营指导思想,以业务发展、队伍建设为权重的绩效考核体系,导致公司并不关心内部控制标准能够为公司带来的经济及社会利益,只关注眼前既得利益,而未认识到内部控制失效对公司造成的损害将是致命的
(三)业务控制机制不合理、不科学
对销售行为缺乏有效的管理、监督和控制。销售缺乏监督机制,某些人寿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未能制定合理、科学的内控制度来控制销售人员的服务品质及其销售行为。人寿保险公司的保险业务具有复杂多样性特点,销售人员的可操作性、灵活性容易威胁到公司客户资料和保险费用的安全性,没有完善的销售人员品质管理制度,将会出现投保信息虚假、保费不真实、保单假理赔等违规问题,给客户和公司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四)违规处罚制度执行不到位
某些人寿保险公司内控部门由于受主客观因素的影响,对内控检查发现的违规问题,避重就轻,甚至隐瞒包庇违规问题,在对涉及人员的违规处罚问题上,采用就低不就高原则,给予违规人员过度的宽容,陷入“发现问题――整改问题――再发现问题――再整改问题”的恶性循环,无法有效规范员工的行为,使得贪污挪用资金、违规办理业务、私设“小金库”、系统外出单、篡改客户信息等违规违纪现象有了可乘之机。
(五)内部审计功能未能充分发挥
保险公司内部审计是公司内部审计机构人员对公司自身经营行为开展的检查和评价的行为。内部审计是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强化内部监督和风险控制的重要措施,尽管国内各人寿保险公司总公司、分公司均设立了独立的稽核部门,但是由于长期以来形成的观念以及组织、人事制度和权限等方面的原因,造成公司内部审计基础工作薄弱,人员配备不足,专业知识缺乏,无法充分发挥内部审计的功能,关键风险未能及时发现并遏制,给公司的经营管理留下了隐患。
(六)财务监控作用有待加强
我国人寿保险公司基本已实行全面预算管理,但因受到财务人员自身素质的限制,某些人寿保险公司的基础财务管理水平与管理层的要求有一定的差距,一些公司在管理过程中,财务控制并没有起到监管及控制业务风险的作用,而是流于形式或者只是为了完成必要的工作流程。
三、人寿保险公司内部控制建设改进的建议措施
(一)完善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人寿保险公司各级机构应明确各部门的职能,各部门、各岗位相互监督,彼此制约,坚持制度第一,权力第二,建立扁平化的组织架构,减少管理层级,缩短信息反馈的路径,促进公司内部的横向沟通与协调,提高对各项风险的反应能力和感知力,
(二)充分认识内部控制在公司经营中的战略地位
内部控制贯穿于人寿保险公司经营管理的全过程,应当从战略上部署并开展该项工作,要有部署、有检查、有督导、有考核,公司上下积极主动地开展此项工作,把该项工作作为经营管理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常抓不懈,落到实处,为业务持续健康发展提供保障,为经营管理目标的实现保驾护航。
(三)建立健全内部审计监督机制
一是不断提升审计人员、财务人员的道德修养和专业素质,建立和完善激励机制、考核机制,充分调动员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二是建立权威独立的内部审计监督系统,切实保证审计部门的独立性。实现审计委员会对各机构审计部门的垂直管理。三是强化各职能部门、各岗位及内部审计责任。明确各部门、各岗位在制定、执行内部控制方面的责任,同时,可以借鉴国外的外部复审制度,在必要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独立第三方,对内部审计工作进行复查,建立审计人员问责机制,促进审计人员有效履行职责,遏制审计人员的行为。四是切实执行公司的违规处罚制度,员工的任何行为都不应当威胁到公司的合规经营。
(四)建立完善管理信息系统
从公司战略、业务需求和信息需求出发,制定和调整信息系统建设,充分利用科技手段,通过程序开发将内控制度嵌入各管理系统中,形成内控制度执行的刚性约束。
综上所述,我国人寿保险公司的内部控制建设仍不完善,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内部控制的重要性将日益突出。因此,提高和完善公司内部控制建设对于维护整个保险业的稳定和发展起着关键性的作用,它将为保险业的稳健发展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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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保险业;监管;保险产品
保险业是经营保险商品的特殊行业。保险业作为经济损失补偿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对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的安定,具有不可替代的地位和作用。因此,世界各国对保险业都进行监管是必然的。
一、保险业的特点
保险业作为社会经济系统中专门处理风险的行业,具有区别于其他行业的特点。这种特点具体体现在保险商品的特殊形态和保险经营方式的特殊性。
1.保险商品的特点
保险是一种提供风险保障的经济活动,保险商品是无形的商品。一般商品有具体的价值与使用价值,而保险商品不具备感官性特征,其价值与使用价值很难直接被人感知,又因为是无形的商品,看不见摸不着,很难刺激人们的感官,因此很难激起人们的购买欲望。人们对风险及其后果的畏惧与对保险的必要性的理解往往局限在风险事件发生后,在这之前容易存在侥幸心理。然而,安全观念上的保险消费则需要在风险事件发生之前发生。保险商品的这种需求严重滞后于消费的特点对保险经营具有重大的影响。
保险商品不同于一般商品的另一方面是:商品功能的迟滞性。它虽然是服务形态的商品,但不同于旅游、文化之类的服务形态的商品,因为旅游等形成的商品生产过程和消费过程几乎是同步进行的,生产过程的完成往往就是消费过程的结束;而保险商品则不是这样;消费者购买的是一个对未来不确定事件的承诺(提供赔偿或保障),人们购买的保险商品不能获得现时的利益,这种承诺是一种信用,被保险人交纳保费在前,遭受风险损失后能否得到赔偿则取决于保险人履行合同的愿望和能力。
2.保险经营的特点
保险商品是一种特殊的商品,保险经营具有不同于一般商品经营的特点。
(1)保险经营资产具有负债性。一般企业的经营资产来自于自有资本的比重较大,因为他们的经营受其自有资本的约束,所以必须拥有雄厚的资本为其后盾。保险企业也必须有自有资本金,但是保险企业的经营资本主要来源于投保人按保险合同向保险人缴纳的保险费。而这些保险费正是未来赔偿或给付责任的负债。
(2)保险经营风险的特殊性。一般工商企业来讲,债权人是比较少的,是少数人,一旦破产,对社会的危害比较轻。但保险公司总是需要有至少一定的保费规模,总得有相当多的保单件数,才能维持它的稳定经营,才能平衡业务的风险。所以任何一家保险公司的保单持有人都不应该太少,哪怕是相对较小的保险公司,一开始比较小,发展到一定规模之后,即便是比较小的保险公司,它持有的保单件数都不应该太少。太少的话,经营是不稳定的,没办法经营的。一旦破产,就会涉及到几千万人的利益损失。一般的工商企业破产的时候,债权人比较少,他们一般不会引起整个社会的不稳定。但是保险企业的债权人是比较多的,一旦破产对整个社会的危害则比较严重。它的风险是具有长期隐蔽性的,是不易识别的。
(3)保险经营成本的特殊性。保险业的经营是以大数法则和概率论为基础的。保险经营的成本与一般工商企业商品成本相比具有不确定性。由于保险商品现时价格制定依据是过去的、历史的支出得平均成本,而现时的价格又是用来补偿未来发生的成本,即过去成本产生现时价格,现时价格补偿将来成本。同时确定历史成本时候需要大量的数据和资料,如果不能获得足够的历史数据和资料,而且影响风险的因素在不断的变动,使得保险人确定的历史成本很难和现时成本相吻合,更难和将来成本相一致。因此,科学地测定保费或费率,是保险经营中极为重要的一项工作。
二、保险监管的目标
国家对保险业监管的目标,是指国家监管机构在一定时期内对保险业进行监管所达到的要求或效果。最主要的是:一是维护保险市场秩序,二是保证保险人的偿付能力。
据保监会对2008年保险业监管工作的要求:保险监管部门要加强和改善监管,提高保险监管的科学性、针对性和有效性,切实维护好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重点抓好偿付能力执行力监管、公司治理结构监管法规落实的监督。财产保险公司要加强和改善经营管理,着力加强内控建设,提高内控执行力;着力强化数据质量管理,提高经营数据的准确性、真实性和可靠性;着力调整优化业务结构,提高经营管理的安全性、效益性和可持续性;着力改进服务质量,提高社会的认知度、认可度和信任度。以服务民生、保障民生为中心,创新产品和服务,更好地服务于经济社会发展,实现又好又快发展的目标。
三、当前监管工作的重点
1.加快完善保险监管法律体系
对保险业进行法律监管的基本方式是建立完善的保险法律体系。保险法的组成主要包括保险业法、保险合同法和其他方面的保险特别法,它们分别调整不同范围内的保险关系。保险业法是对保险企业进行管理和监督的法律、法规、具体规范保险企业的组织形式,保险企业的设立程序和条件,保险企业的主管机关,保险资金的管理、使用财务计算,保险企业的解散和清算,以及违章处理等内容和行为。保险合同法是规范保险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法规,是保险法的主要组成部分和基础。保险特别法是规范某一保险的法律,例如国家关于法定保险的各种法律规定。
需要完善的法规包括对各类专业机构(人、经纪人、公估人)的监管、保单持有人权益保障、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反保险欺诈以及会计制度等诸多内容。为了提高监管部门的权威性和独立性,提高监管效率,修改后的法律应进一步明确保监会对保险业所拥有的专属监管权利,其行为能力不得受有关各方的干预和牵制,并适度增加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的编制。此外,在法律上应进一步确立以保监会为主、其他相关机构为辅的多重监管体系,明确各职能部门的分工和职责以及保险业行业协会、专业性的保险同业协会(如人协会、经纪人协会、公估人协会、精算师协会等)的地位和作用。
2.强化非现场监管
(1)以非寿险业务准备金充足性和偿付能力额度为重点,提高监管执行力。全面落实《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管理办法》,加强准备金评估规范性和充足性监管,加强财务核算和绩效考核监督。对于偿付能力额度未达到监管规定、未严格执行《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管理办法》的公司,保监会将依照法律法规从严处罚,通过采取停止分支机构设立审批、停止高管任职资格审批、限制公司分红和高管层薪酬、强制分保、停止相应业务、直至退出市场等措施,督促公司改善偿付能力额度状况,提高偿付能力监管执行力。
(2)建立与公司主要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长的沟通制度。保监会将向公司主要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长通报监管情况,特别是公司在偿付能力、经营状况、市场行为、数据真实性、行政处罚、投诉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强化股东、董事和监事对公司管理层及公司经营情况的考核监督。
(3)加强财产保险公司合规管理及内部稽核审计工作监管。全面落实《保险公司合规管理指引》、《保险公司内部审计指引》,充分发挥合规管理和内部稽核审计在依法规范公司经营、加强风险防范、提高内控执行力等方面的重要作用。根据产险市场实际,对公司合规管理和稽核审计工作提出要求,明确工作重点和原则。
3.对高层管理人员加强管理
为加强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队伍建设,规范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行为,强化风险意识、创新意识和诚信意识,推动保险公司规范运作。
保监会2008年4月28日,《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培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培训对象包括保险公司总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等中国保监会认为应当参加培训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办法》规定以上人员需接受基本理论、法律法规、专业知识及职业规范等方面的培训。基本理论培训主要包括国家经济金融形势与政策、保险业改革与发展理论以及保险业发展政策等。法律法规培训主要包括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保险监管有关规定以及保险公司运作的法律框架和要求等。专业知识培训主要包括保险公司战略管理、保险公司经营管理、保险公司内部控制以及财务知识等。职业规范培训主要包括保险公司的社会责任、职业道德与诚信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等。
4.对偿付能力进行严格的监管
《保险法》第108条规定:“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指标体系,对保险公司的最低偿付能力实施监控”。这是《保险法》规定的保险监管机构的一项职责。《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81条规定“保险公司应具有与其业务规模相适应的最低偿付能力”,这是给保险公司设定的一条义务。赋予保险公司一项义务,就是保险公司应该保持和必须具有最低的偿付能力。
长期以来我国保险监管机构习惯把监管目标放在对保险主体市场行为的合规性监管上,忽视对偿付能力的监控,部分助长了一些公司重速度、轻效益、重发展、轻管理的粗放型经营方式的发展,今后应逐步将重点放在对保险企业的偿付能力监管,要定期对保险公司进行偿付能力的测试,确保保险公司财务状况的稳定,从而根本上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
保监会成立了偿付能力监管标准委员会,这个标准委员会的组成人员除了保监会的人员以外,还有保险公司的人员与院校的专家。另外,还建立了一个偿付能力监管协调机制,这就把有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协调统一起来,把这个工作做好,其中还包括统计信息部门要对保险公司的信息质量进行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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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银行个人消费信贷业务的兴起,消费信贷保证保险在我国获得快速发展。各保险公司纷纷开办住房和汽车消费信贷保证保险业务,一时间消费信贷保证保险市场热闹纷繁。但是,从2002年下半年开始形势急转直下。消费信贷保证保险业务经营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开始暴露,保险公司面临的业务风险开始显现。如某财产保险公司从2001年开始经营汽车消费信贷保证保险业务,截止2003年5月底,累计保费收入1872万元,累计赔款459万元,赔付率24.5%。逾期贷款3296万元,占保费收入的176.1%,其中逾期3个月以上的贷款达2515万元。消费信贷保证保险市场存在的问题严重影响到保险公司的持续经营和健康发展,一些公司被迫全面收缩相关业务。人保、天安公司从2002年下半年开始清理整顿消费信贷保证保险业务。平安产险公司也在近日对部分地区的消费信贷保证保险业务亮起黄牌。
一、消费信贷保证保险业务发展面临的障碍
几年前还是人人争抢的“香饽饽”怎么忽然就变成了“鸡肋”呢?问题是多方面的:社会信用基础薄弱,企业和个人信用体系不健全;银行盲目竞争,违规发放个人消费贷款,放松对房地产公司和车行的资信调查;产品设计存在缺陷,风险责任不对称等。但笔者认为,真正的问题却是来自保险公司自身,就是对消费信贷保证保险的风险认识不足,业务管理不严格,市场运作不规范,依法合规经营意识淡薄。由于管理缺失产生的风险才是消费信贷保证保险业务面临的最主要的风险。
(一)保险公司对消费信贷保证保险业务的风险认识不足,风险管理缺乏长期观念。消费信贷保证保险属于高风险业务,而且业务周期长,短则2、3年,最长可达30年,期间的不确定性因素较多,风险具有巨大性和滞后性特征。消费信贷保证保险业务风险的特殊性,要求保险公司对业务管理和风险安排要有长期思想,业务经营要立足长远,要正确把握经济发展的基本趋势和周期性特点,要妥善处理短期利益和长期目标之间的关系。
目前,保险公司在经营消费信贷保证保险业务过程中,普遍存在重短期利益(即保费收入)、重市场拓展,轻业务管理、轻市场研究的现象,缺乏严谨、科学的经营理念,不能全面地认识和分析消费信贷保证保险业务的经营环境,为公司的稳健经营和长远发展带来潜在隐患。如一些基层公司只看到目前房地产业形势一片大好,居民购房踊跃,房价节节攀升的表面现象,而没有把房地产业纳入到整个经济发展的全局中来分析,也没有和当地的经济发展形势结合起来分析,更没有意识到房地产业出现的投资增幅过高、商品房空置面积增加、房价上涨过快以及低价位住房供不应求和高档住宅空置较多等结构性问题,对房地产项目不做分析、不加区分,眉毛胡子一把抓,盲目扩大住房消费信贷保证保险业务。最近,人民银行发出通知,要求加强房地产信贷业务管理,国务院也于近日提出要加强对房地产市场的宏观调控,就是对房地产业投资过热、出现泡沫现象的一种警示,应当引起保险公司的高度重视。
(二)保险公司依法合规经营意识淡薄,不正当竞争现象严重,市场秩序混乱。消费信贷保证保险业务主要依靠银行开展,业务一般占业务总量的90%以上。因此,与银行的合作就成为消费信贷保证保险业务拓展的主要环节。目前,各保险公司与银行的合作基本上都是采取“协议+条款”的方式进行。
由于保险公司依法合规经营意识不强以及对渠道的过度依赖,在消费信贷保证保险业务经营过程中违规现象严重。保险公司普遍存在不严格执行标准条款费率的情况,违规与银行签定“不平等”协议,将本应由银行承担的责任和义务部分或全部转移给保险公司自己承担,由此产生了巨大的风险。主要有以下几种表现:
1.扩大保险责任范围,将意外伤害和疾病责任扩展为履约责任。如某保险公司条款本来只将投保人因意外事故或因疾病死亡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无法继续履行还款义务作为保险责任,扩展后变为只要投保人连续三个月末履行或未完全履行还款义务即为保险责任。
2.缩减责任免除,取消免赔额。在消费信贷保证保险条款中,责任免除条款是保护保险人利益、防止投保人和被保险人道德风险的重要内容。缩减责任免除就是变相扩大保险人的保险责任,减轻或降低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道德约束,增加了保险人面临的道德风险。同时,取消免赔额弱化了被保险人的风险责任意识,造成被保险人的风险责任缺位。
3.降低费率,一般在标准费率基础上下浮30%左右。
4.降低首付款比例甚至零首付。设定一定比例的首付款是消费信贷保证保险业务风险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风险控制的一种有效手段。对不同信用度的人群和不同风险度的业务,保险公司通过提高或降低首付款比例进行调节,可以有效地控制风险。降低首付款比例甚至取消首付款要求,直接增加了保险公司的业务风险、加大了风险管理难度。
5.高额手续费,以及由此产生的退保风险。保险公司在办理住房和汽车消费信贷保证保险业务时,一般一并承保房屋保险和机动车辆保险且一次性收取保费,按协议支付商手续费。据了解,消费信贷保证保险业务手续费为10%—15%左右,房屋保险和机动车辆保险业务手续费为20%~30%,一般以现金形式坐扣。如果投保人提前偿还银行贷款后提前办理相关保证保险的退保,或者投保人在获得银行贷款后提前办理房屋保险或机动车辆保险的退保,保险公司将面临直接的经济损失。如果这种情况集中发生,保险公司该业务项下当期的保费收入甚至不足以支付退保费,出现“红字”保费。巨大的支付压力将给公司的正常经营带来困难,并可能由此造成巨额亏损。
(三)保险公司对消费信贷保证保险业务管理不严格、控制能力不强、措施落实不到位。消费信贷保证保险业务风险的产生是多方面的,要求保险公司必须具备较强的风险管理能力。目前,各公司对消费信贷保证保险业务均建立了相应的管理制度,规范了业务操作流程,加大了业务培训力度,采取授权经营、集中管理等措施,取得了一定的效果。但从掌握的情况看,一些基层公司风险意识不强、管理粗放,没有把风险管理容人业务管理的各个环节,有关规章制度不健全且不能得到很好的落实。
如对商的管理,迁就的多、制约的少,没有建立起相应的管理制度。不仅没有很好地研究环节的风险控制,反而通过协议将银行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转移给保险公司自己承担,造成在消费信贷保证保险业务经营过程中银行的风险责任缺位,从而进一步弱化了银行的责任意识。对投保人的资信调查是消费信贷保证保险业务风险控制的重要环节。一方面,目前我国社会信用的基础十分薄弱,经济活动中信用缺失现象严重,企业和个人的信用体系尚未建立,为保险公司开展信用资信调查工作带来很多困难;另一方面,一些公司有制度不执行或执行不坚决,工作不够扎实、细致,相关制度不能得到很好地落实,调查程序流于形式。如一些房地产开发公司通过员工、亲属以个人购房名义或通过虚增楼房面积、虚增楼层骗取银行个人住房消费贷款用于房地产项目开发。一些犯罪分子勾结不法车行,利用假身份证骗取银行个人汽车消费贷款等。这些情况时有发生,说明保险公司在资信调查环节仍然存在较大漏洞。
二、加强管理,促进消费信贷保证保险业务发展
(一)要提高对消费信贷保证保险重要性的认识。消费信贷保证保险业务在我国还处于起步阶段,在业务总量中占的比例较低,未引起有关方面足够的关注;消费信贷保证保险业务所具有的促进消费、拉动经济增长的作用未得到充分的发挥;消费信贷保证保险风险的巨大性和滞后性也未得到应有的重视。保险界应加强对消费信贷保证保险业务的研究和分析,要站在经济全局的高度,认识消费信贷保证保险业务在促进经济增长、提高人民生活水平、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等方面发挥的作用;要站在保险业发展的高度,分析消费信贷保证保险业务自身的发展前景以及对保险业发展的带动作用;要站在防范保险业风险、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的高度,提高依法合规经营意识,加强和改善业务管理,规范市场经营行为,增强做好消费信贷保证保险业务的责任感。
(二)要强化保险公司的内部管理。目前,消费信贷保证保险业务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在管理环节产生的,消费信贷保证保险业务的主要风险是管理风险。因此,加强消费信贷保证保险业务的管理,是防范和化解风险的重要环节和有效手段。
1.健全管理制度,规范操作流程。消费信贷保证保险业务的风险点多,业务环节多,操作程序复杂。完善的管理制度和规范的操作流程是业务健康发展的基础和保证。保险公司要充分认识消费信贷保证保险业务风险的多样性,在商的选择、投保人的资信调查、逾期贷款的跟踪管理和追偿等各个环节都要健全管理制度,加强业务人员的培训,落实责任制,彻底改变制度不健全、管理粗放、责任不到位的状况。
2.授权经营、集中管理。消费信贷保证保险属于高风险业务,要求具备较高的风险管理能力。授权经营、集中管理是一种有效控制风险的经营模式选择。分级授权经营,由上级公司按照统一标准对下级公司经营该业务的资质情况进行考核验收,允许具备条件的公司开办此业务;业务管理则集中到省级分公司,应开发专门的业务管理系统、设立专门的业务部门负责核保、核赔、债权追偿等具体管理工作。
3.加强对商和销售商的管理,认真做好资信调查工作。要加强对商和销售商的业务宣导,提高其对消费信贷保证保险作用的认识,端正经营思想和行为。消费信贷保证保险是商、销售商扩大经营规模,增加销售收入的重要手段,也是商、销售商防范经营风险的重要措施。保险公司和商、销售商之间是平等互利的合作伙伴关系,应相互尊重共同发展。资信调查工作是消费信贷保证保险业务管理的重要环节,也是风险控制的重要节点。要充分利用社会上公开的企业和个人信用资信平台开展资信调查,尽可能地扩大对投保人信息的采集范围,确保信用评级的科学性、客观性。同时,应加强各保险公司之间的信息交流与合作,实现信息资源共享。
4.加强市场研究,及时总结经验,调整经营策略。消费信贷保证保险属于新兴业务,保险公司业务数据积累不够充分、管理经验不足。加强对银行消费信贷业务和消费信贷保证保险市场的研究,及时发现和总结业务经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调整公司经营理念和经营行为,可以有效地防止风险的扩大。例如通过对发生赔案的业务进行分析发现,法人类、营运类、工程机械类业务的出险率高,保险公司可以采取细分客户群、提高首付款比例和担保条件、限制抵押物用途等方式来预防和降低可能由此产生的风险。
关键词:保险公司;财务管理;财务风险
一、保险公司财务管理的特殊性
(一)资本及其流动性的特殊性
由于保险公司经营的是风险,因而应该拥有比一般企业更大的资本。我国保险法规定对于保险公司的开业资本和后续经营资本有严格规定,如《保险法》第69条规定设立保险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二亿元且注册资本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因此保险公司必须要有相应的资本限额来支撑维持其业务规模,而且要求有较高的流动性与偿付能力。
(二)提取各种准备金应对风险
保险公司的经营在时间顺序上具有先收保费后付赔款的鲜明特点,为了保证出险后被保险人索赔时支付赔款的需要,按监管规定在平时收取保险费时必须计提充足的责任准备金,这体现了保险公司收入确认的复杂性和特殊性。
(三)保险资金保值增值的特殊性
保险公司的利润主要来自承保利润和投资性收益,甚至完全依靠投资性收益来支撑,可见保险投资在保险业生存和发展中的地位举足轻重,保险公司必须通过稳健的保险投资,提升盈利水平,分担传统承保业务的压力。而由于保险投保人的广泛性和保险的保障功能,保险资金的社会性显而易见,这使得保险资金的运用必须考虑其广泛的社会影响,采取谨慎的态度,以保证保险资金投资的安全和保值增值,避免出现群体性社会事件。
(四)应收账款过多的特殊性
大多数保险公司在建立初期,往往为了争夺市场,会放松对业务、财务政策的管控,采取延期收取保费的政策,结果应收账款过多,导致业务规模上去了,但保费收入的现金流入不足,而正常的经营管理支出、业务规模相应的出险赔付不减,现金流入量不足以支撑现金流出量,在被保险人出险索赔需要正常支付赔款时,保险公司无法按时、足额支付,导致出现财务风险。
(五)利润的特殊性
保险公司保费收入的多少与费率的厘定有直接的关系,费率的厘定会根据保险公司不同的发展阶段、不同的经营目的做适当的调整,因此保险公司的业务收入也具有其特殊性。而保险公司经营成本也不同于一般企业,由于保险产品的现时售价是根据历史的成本计算出来的,而现时售价又是用来支付将来可能发生的成本(赔付)的,且由于影响风险的因素随时在变动,这就使得保险公司经营成本的不确定性显而易见。
二、目前保险公司财务管理体系存在的问题
(一)流动性不足可能出现偿付能力不足的财务危机
部分保险公司持有资产的流动性较差,尤其是在发生超出正常年景的赔偿或给付时,不得不以低价变卖部分资产或临时以高利贷方式筹资应急,给保险公司的稳定经营带来严重影响。很多新开办的保险公司为了争夺市场,对业务规模的考核重于对经营效益的考核,导致现金流入不足、流出失控,出现财务风险。
(二)保险准备金提存缺乏严格的财务监督
保险事故发生,保险公司按合同规定对被保险人给付保险金责任,即会计中的或有事项。经营者往往为了粉饰报表提高利润,对或有事项提取的责任准备金偏低,违反谨慎性原则,财务报表显示的财务数据失真,无法保证或有事项的赔付需求或投保人可能解约的退费要求,并可能产生根据虚假盈余来决策不恰当的红利分配等,严重影响公司未来的偿付能力。
(三)资金投资运用缺乏稳健性和安全性
我国的保险事业起步晚,发展落后于其他发达国家水平,对保险公司投资业务相应的风险控制制度不完善,缺乏相应的制衡、监督机制,专业人才缺乏,往往会因为错误决策导致投资失误和经营不稳定,造成投资效益低下或者亏损,存在着较大的投资风险隐患。甚至部分保险公司违反相关规定,将保险资金进行违规投资、出借、挪作他用等,因处理方式不当造成损失,损害投保人的保险安全利益。
(四)应收账款过多容易造成坏账损失
有时保险公司为了使企业业绩增长、抢占市场、完成规模指标任务,会拉拢客户投保而做出延期收取保费的让步,因缺乏对投保人信誉及资质的调查和评估,出现延期到期后投保人继续主动或被动继续拖欠保费,造成保险公司应收账款过多,负债偏高和产生坏账的可能性也大大增加,资产与负债不平衡,产生坏账损失,对保险企业的现金流周转不利,给保险公司带来财务风险。
(五)财务报表利润反映不准确
从准备金提取角度,精算师自身经验与运用方法不同将直接影响到准备金计提的准确性。目前,仍然存在部分保险公司将准备金科目作为调节利润的手段,靠主观人为调高或调低准备金的提取比例,造成准备金提存不当或不足,导致财务利润状况不真实,误导投资人、投保人和国家税收政策。
(六)费率厘定不合理
为了在激烈竞争中拿下业务,部分保险公司不惜采用低价政策,恶性竞价,在报价中大幅压低费率,或者不恰当地给予“高返还”等手段变相压低费率,致使中标后的盈利空间在原基础上大幅度缩水,极大地降低了保费充足率,一定程度上降低保险公司的未来偿付能力水平,势必对财务管理带来较大的隐患,容易引发财务管理风险。
三、优化保险公司财务管理体系的建议
(一)关注资产负债比,控制流动性风险
为控制和应对保险公司流动性风险,公司应加强资产与负债的现金流匹配管理,在日常经营过程中重视现金流控制、部门间加强沟通、定期对现金流进行监控与测试,制定好相应的应急预案,以应对出现重大突发事件时引发的现金流支付危机,保证保险公司经营的稳健发展。
(二)谨慎提足准备金,加强监督与问责
严格执行保险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合理的准备金提取比例、足额提取相应的准备金。总公司要加强对各分公司偿付能力的考核,考核结果与利益相挂钩,促使各机构努力控制费用,增收节支。同时监管部门加强行业准备金提取充足性的监测与评价,向社会公布各家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对出现问题的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和处理,坚决制止保险公司通过少提准备金调节利润的行为。
(三)遵循投资安全性第一原则,在此基础追求效益最大化
当前,保险公司保险业务竞争激烈,在此背景下需要运用大量的资金进行投资,以追求更高利润来弥补保险业务的不足,但受到人才和其他条件的限制,投资时很容易忽视资金运用的风险,为了做好投资的风险管理,保险公司应建立科学的资金管理体系和投资管理体系,走委托专业机构或专家理财的路子,这样有利于专业保险公司在控制风险的同时获取最大的效益来弥补承保业务的亏损,从而将公司的财务风险降到合理的范围内,提高保险投资的收益和稳定性,保障被保险人的利益。
(四)摒弃为了扩大业务规模争夺市场,盲目采用赊销策略的思路
公司管理者和相关部门工作人员要加强风险防范意识,对客户信用状况科学分析评估,提高公司应收账款的管理决策水平。强化应收账款的追踪管理,要实施严密的跟踪以掌握其回收情况。完善公司内部监控制度,对应收账款业务中的每个环节,健全相应内部控制制度,形成一套规范化的对应收账款的控制程序。保险公司产生应收账款后,要重视对应收账款的管理,努力降低不良资产比重,减少公司的资产损失。
(五)遵循谨慎性原则,及时合理提取各项准备金
保险公司应遵循提取保险责任准备金的基本原则――保障偿付能力,及时对各项责任准备金进行提取,做好满足随时可能出现的赔付需求,保护被保险人的经济利益。同时要遵循提取准备金的谨慎性原则,合理提取各项准备金,避免人为调节财务报表的利润。
保险公司还应保证财务部门对精算工作的知情权和参与权,精算数据的提取应经过财务部门的参与、认可,避免成为公司调节利润的工具。既要避免准备金提取不足及偿付能力不足带来的风险,也要防止过多的提取准备金不能真实地反映保险公司的经营状况,从而造成会计信息失真。
(六)采用“先算账、后做业务”的费率厘定方法
科学规划,准确定位,理性应对市场,坚持“先算账、后做业务”理性控制成本,合理厘定费率,提升风险防范能力、从而提高企业经营效益。根据保险标的风险程度、损失概率、责任范围、保险期限和经营管理费用等因素,并使用保险精算来量化风险,通过数据的编制来估算未来损失,运用科学的原理并附加一定条件来厘定保险费率,提高保险公司未来的偿付能力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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