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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长期股权投资;准则;差异
中图分类号:F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10)11-0188-001
1 新会计准则长期股权投资核算概述
长期股权投资是指通过投资取得被投资企业股权且不准备随时出售的投资,其主要目的是为了长远利益而影响、控制其他在经济业务上相关联的企业。新会计准则按照投资企业对被投资企业的影响程度,将投资企业与被投资企业的关系分为四类:控制、共同控制、重大影响、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但是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因而不能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长期股权投资。按照影响程度的不同,新准则对长期股权投资核算方法分为两类:成本法和权益法。当投资企业能够对被投资企业实施控制或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并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时,以上情况的长期股权投资核算应该采用成本法。采用成本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应按照初始投资成本计价,除了投资企业追加投资或收回投资等情形外,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一般不予变更。权益法适用于投资企业对被投资企业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且在活跃市场中有报价、公允价值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权益法强调投资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应该与应享有的被投资企业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保持一致,因此投资企业需要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
2 新旧会计准则下长期股权投资核算方法主要差异
因为引入了金融工具的概念,新准则仅规范长期股权投资,将短期投资修改为交易性证券投资,长期债权投资修改为持有至到期投资,均纳入《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规范,《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未予规范的长期股权投资(如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无控制、无共同控制且无重大影响,但在活跃市场中有报价、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也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
2.1 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计量不同。表现按在三个方面
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合并方以支付现金、转让非现金资产或承担债务方式作为合并对价的,应当在合并日按照取得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的份额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与支付的现金、转让的非现金资产以及所承担债务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调整资本公积;资本公积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
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取得的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为投资方在购买日为取得对被购买方的控制权而付出的资产、发生或承担的负债以及发行的权益性证券的公允价值。
除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以外,以支付现金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实际支付的购买价款作为初始投资成本;以发行权益性证券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发行权益性证券的公允价值作为初始投资成本;投资者投入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作为初始投资成本,但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的除外,这些原则确定其初始投资成本。
2.2 成本法和权益法应用范围有所变化
新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趋同,取消了投资企业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长期股权投资按照权益法核算的规定,改为采用成本法核算,只是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应当按照权益法进行调整;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并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成木法核算;短期投资和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公允价值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核算。另外,长期股权投资权益法的初始确认和减值的处理差别很大。
3 新会计准则下长期股权投资会计核算的影响及建议
执行“新准则”后,企业长期股权投资的分类和核算方法上变化都较大,产生的影响也很大。从单个报表来看,对子公司的投资如果由权益法改按成本法核算,在被投资企业取得盈利情况下,投资企业的资产和权益将减少。在旧准则中,对股权投资差额要进行摊销,将影响损益;新准则下的股权投资差额相当于商誉,不摊销,但可能计提减值,这种不同处理,也会对企业财务状况产生影响。长期投资计提减值准备后,旧准则在价值回升时可以转回;新准则规定不能转回,这将使企业利润减少。企业执行新准则后,应对原有投资进行重新分类和计量,并在财务系统中对会计科目重新设置,以满足新准则对长期股权投资核算规范的需要。首次执行新准则时,对于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产生的长期股权投资,尚未摊销完毕的长期股权投资差额应全额冲销,并调整留存收益。企业在二级市场上进行短期证券投资时,新准则将短期证券投资修改为交易性证券投资,按公允价值人账,账面盈利就能肢解计人当期收益,反映在报表上,增加当期利润。执行新准则后,企业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因被投资单位除净损益以外所有者权益的其他变动而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处置该项投资时应当将原计人所有者权益的部分按相应比例转入当期损益,将增加处置长期股权投资当期的损益。
参考文献
“环球荟萃”计划有3只基金以供选择:汇丰中国股票基金、汇丰环球趋势基金和美林环球资产配置基金。这3只基金分别具有不同的风险水平和不同市场的投资组合,涵盖了亚洲、欧洲、美国、环球新兴市场的股票和环球债券等。
贝莱德美林环球资产配置基金
投资目标:
该产品募集的资金投资于英国汇丰银行发行并挂钩海外公募基金的结构性票据。票据以美元计价,挂钩的基金为贝莱德美林环球资产配置基金。该基金投资于全球企业和政府发行的债券以及估值较低的证券,截至目前,该基金今年的回报为12.2%,自成立以来的总回报为123.5%。
收益直接取决于挂钩基金的表现,挂钩基金表现越好,收益越高;反之,若挂钩基金表现不佳,产品收益也会随之下降,甚至有可能损失本金。该产品是非保本型理财产品,当挂钩基金的表现不佳时,投资者有可能出现本金损失的风险,因此该产品较适合有一定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者购买。
风险系数:
该产品为非保本型理财产品,认购起点金额为3万美元或等值人民币,投资期限为两年;理财计划将投资于英国汇丰银行有限公司发行并挂钩贝莱德美林环球资产配置基金的结构性票据,产品的潜在回报取决于所挂钩基金在投资期内及投资期末的市场情况,投资者有机会分享挂钩的海外基金的上升潜力带来的收益,但同时须全面承担挂钩基金的下跌风险。
美林环球资产配置基金以尽量提高总回报为目标。基金投资于全球企业和政府所发行的股权证券、债券及短期证券而不受既定限制。在正常市况下,基金将总资产净值至少70%投资于企业及政府所发行的证券。基金一般寻求投资于投资顾问认为估价偏低的证券,亦会投资于小型及新兴增长的公司的股权证券。基金亦可将其债券组合的一部分投资于高利息定息可转让证券投资组合。货币风险将灵活管理。
理财计划货币:人民币
尽管单就理论分析,以资本利得税替代印花税作为我国证券市场(二级市场)的主体税种具有必然性,但就目前客观情况看,笔者认为立即推行这一税收体系的替代时机尚未成熟。过去数年中,证券市场对开征资本利得税时有议论,但最后都未能实施,2001年11月间,为扭转股市连续数月的低迷态势,财政部还调低了证券交易印花税税率,而资本利得税的推行则仍被排除在政府的决策选择之外,足见政府对开征此税的谨慎。就客观情况看,目前在二级市场推行这一税种存在如下困难;
1.技术方面的困难,也即“利润确定”的困难性。是按当笔交易课征或是按当月累计交易所得课征?如果出现当期亏损是否可以抵扣?又如何进行抵扣?如此等等,都需要有具体的规定。同时,开征此税需要有先进的税务电子化系统和科学的稽查技术,才能对利润进行及时准确的确定,而目前我国显然还不完全具备这样的科学技术条件。
2.就监管方面要求看,显然对利得征税有其合理性,但因为利得税远较交易印花税复杂,核算利得困难而且操作可行性差,因此推行开来会对证券市场产生不利影响;从世界范围来看,凡是征收交易所得税的国家,均对交易的损失补偿作了相应的规定,使得交易所得税是在净所得的基础上进行征收,而这一环节的完善不但需要技术上的配套,同时还需要监管体系的更加完善,以防止投资者通过资产的转移以规避交易所得税。从目前的情况来看,我国的监管机构要想做到这一步,短期内是有一定难度的。
3.开征资本利得税必须充分估计到其对证券市场的冲击力。我国曾于1994年底盛传将开征证券交易税和股票转让所得税,引起轩然大波,股指巨幅震荡。而同期台湾证券市场也因拟开征资本利得税而造成股指大幅滑落,以至于台湾证券管理当局不得不宣布无限期搁置对资本利得税的课征。因此在国内设立资本利得税应持相当谨慎的态度,特别是在目前印花税率本已较高的情况下,设立该税种可能会使投资者产生增税的印象,从而引发市场大幅振荡。
4.开征资本利得税需要证券交易税制整体调整的配合。从全球税收制度与全球证券市场税收体系的变革上看,资本利得税只是税收制度的一个环节,其核心功效仅在于重新调整证券投资收益,若只开征此税也无法作到拓展税基、降低税负的效果,还需要有行为税等其他税种的配合,而我国在短期内大幅度调整税制的困难较大。最后,即使开征资本利得税,也宜采取轻税、判别税率原则。如美国税法规定,纳税人允许以证券投资利得弥补其纳税年度的经营亏损,未冲减的损失可以在限期结转至以后年度冲减;在日本,除被视为营业交易或营业分配的证券利得外,对出售证券的资本利得采取免税的政策,其课税的范围主要集中于大额与频繁交易的投资者。同时,各国对资本利得税一般采取差别税率,如法国以2年为界限区分长短期证券,长期证券交易的资本利得税只是短期证券交易资本利得税的60%。这种差别化的的资本利得税制对投资者形成长期投资理念有重要推动作用。而在我国,利润的确定尚存在相当大的技术性困难,要在这基础上实行差别税率,则尚需要在市场的基础设施建设和税收征管的现代化方面进行一段较长时期的努力。
通过以上分析可见,我国证券二级市场目前尚不具备开征资本利得税的基础。尽管从长远看,随着证券市场结构逐步完善、投资行为日趋理性化,税收征管水平的提高,资本利得税将成为大势所趋,但就目前状况看,对现行税制进行基础不变的合理性修补可能是更切实际的做法,具体而言,即指在仍以流转税为税收体系主体的前提下,贯彻“既拓展税基、又实现差别税率”的原则,从拓展税基的角度出发,证券交易税种不再实质性地限定在流通股的转让方面,对新股发行、法人股与国有股的转让、债券交易、投资基金的交易,以及其它非交易过户均适度课征印花税或交易税;这既可实现税负公平,也可推动各种交易品种的均衡发展;从差别税率上看,目前固定划一的证券交易印花税不足以实现对证券投资收益的调节,因此,在税收稽征手段许可的情况下,根据交易频率、成效额度、投资收益等多个方面实现差别税率,以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并且不再出现亏损投资者与盈利投资者按同等税率承担税负的状况,从而真正实现税收制度的公平原则。总之,尽管资本利得税的前面推行时机尚未成熟,但我国证券市场税收制度的改革仍大有可为。
二、资本利得税对比现行税制的优越性分析
当我我国证券市场的交易成本主要由两部分组成:一是固定的、双向征收的3.5‰佣金成本;二是固定的、双向征收的2‰的证券交易印花税。于是,在此种体系下,一笔交易的完成所需费用为5.5‰;与国际上佣金制度和税收政策的变革趋势相比较,我国证券市场交易成本明显偏高。分析现行税制的特点,我们发现主要存在以下几个问题:首先,过高的交易成本损害了投资者对我国证券市场的信心,而如我们所知,证券市场是虚拟资本市场,维护投资者的信心和利益对于这个市场的稳定发展至关重要。其次,高交易成本不利于竞争机制的培育;固定的高佣金制度实际上是对目前尚相当落后的证券行业的保护,不利于我国证券业的行业重组和业务创新,难以实现优胜劣汰。第三,高交易成本阻滞了社会资源的有效配置,加大了我国经济结构调整的成本和难度;这不仅削弱了上市公司的竞争力,影响了现有企业的低成本重组,而且加速了我国资本的外逃。第四,现行税制对交易活动本身征税,而不论该笔交易的盈亏,这种“一刀切”的做法常常会起到拉大目前市场上已经十分悬殊的贫富差距的作用,有悖于税收理论中的量能原则和公平原则。
与现行税制相比较,资本利得税的优越性是比较明显的。
所谓资本利得税,简单而言就是对投资者证券买卖所获取的价差收益(资本利得)征税。在西方发达国家的证券市场中,一般不征收或征收极低的印花税,代之以对资本利得征税。在这样的税收体系下,一般能起到“多获利者多交税”的效果,对资本市场的贫富两极分化能起到一定的自发抑制作用。不仅如此,当市场活跃时,由于获利者的绝对数量和获利程度都大大提高,税收收入将随之有一个较大的增幅,从而对正日渐升温的市场起到持续自发“抽血”的作用,有利于市场理性的维持和千衡发展的实现;当市场低迷时,获利者给予数量(通常会)下降,但由于做空机制的存在,市场上仍不乏投机获利者,此时对资本利得进行征税,在客观上起到了抑制空方投机获利空间、减轻(甚至免除)多方税收负担的作用,有利于市场走出低迷、重新振作。简言之,资本利得税体系及其内在的自发调节市场起落的机制有利于市场的稳健发展;当然,西方发达国家证券市场也是经常起伏动荡着的,那是因为决定市场升降趋势的因素为数甚多,而税收对市场的自发调节作用也有其客观上的局限性。另外,资本利得税制度下“多获利者多交税”的具体实施效果比之印花税也更好地体现了税收征管的量能原则和公平原则。
(一)经济高速发展奠定了海外证券投资发展的基础战后日本经济经历了长期的高速增长,如图2所示。尽管1965年日本经历了短暂的经济衰退,但在第一次石油危机爆发前的1956-1973年这17年里,日本国内生产总值(GDP)年均实际增长7.4%。1968年,日本名义GDP超过西德成为全球第二大经济体,并在这个位置上保持了42年。根据邓宁(Dunning,1981,1988)的投资发展路径理论,随着一国经济增长,对外投资能力逐渐具备,对外投资规模不断扩大。(二)资本项目开放创造了海外证券投资发展的条件如果不放松外汇管制,尤其是不放松对资本项目的管制,即使经济以更高速度发展,有再多的财富也只能局限在国内。1964年4月,日本成为IMF第八条款国,取消经常项目外汇管制,承诺开放资本项目,并修改《外资法》,从开放直接投资开始,启动了资本项目开放的进程。1970年4月,日本允许证券机构投资海外证券,正式开始放松对海外证券投资的管制。1971年,日本相继放松对信托机构、保险机构和普通投资者投资海外证券的管制,并放松对投资海外房地产的限制。1970-1971年日本政府放松管制的措施,开启了日本海外证券投资大幕,直接催生了1972-1973年日本海外证券投资的第一次。但是,日本资本项目开放的进程并非一帆风顺。1973年爆发的第四次中东战争引发了第一次石油危机。由于日本经济增长严重依赖石油进口,油价飞涨导致石油进口金额激增,1973年日本的经常项目一改多年顺差局面,连续3年经常项目逆差。1973-1975年日本经常项目逆差分别为1.36亿美元、46.93亿美元和6.82亿美元。为扭转资金非正常流出、影响经济增长的局面,日本暂停了资本项目开放的进程。1974年1月,日本宣布禁止本国居民购买外汇短期证券,并要求银行、证券公司、信托公司、保险公司不得增加其净购入海外证券的余额,导致1974-1975年日本海外证券投资萎缩。由于第一次石油危机的影响逐渐消散,从1975年6月到1977年6月,日本逐步取消了之前限制海外证券投资的管制措施,日本迎来了1977-1978年的第二次海外证券投资。1980年12月,日本颁布了新外汇法,将原先的“原则禁止,例外许可”变为“原则自由,例外控制”,资本项目方面,国内外证券投资原则上可以自由进行。此后,日本总体保持了放松海外金融投资的政策方向,使日本的海外证券投资有了稳定宽松的政策环境。(三)浮动汇率制和日元升值进一步推动日本海外投资1971年8月15日,美国总统尼克松宣布停止按照35美元每盎司的价格兑换非储备货币国家的美元,布雷顿森林体系就此崩溃。随之,日元固定汇率制度结束,日元兑美元开始升值。1971年12月18日,包括日本在内的西方十国集团签署了《斯密森协议》(SmithsonianAgreement),日元再次升值16.88%,达到1美元兑308日元,日元汇率浮动区间由±1%扩大到±2.5%。1985年9月签署的《广场协议》(PlazaAgreement),日本承诺加快外汇市场自由化进程,日元汇率从此急速升值。日元汇率形成机制的两次调整之后都伴随着日本海外投资的大幅增长。1972年日本海外资本输出比1971年增长125%,1985-1986年日本海外证券投资的年增长幅度分别为98%和74%。(四)国内资产价格泡沫推动日本投资者扩大海外投资80年代后期至90年代初,日本出现了明显脱离实体经济发展的资产价格暴涨。1989年末日经225指数收盘价比1985年末上涨了97%,最高冲到38957.44的历史顶点。地价在1987-1988年的两年里上涨超过1倍。与此同时,日本经济增长速度远低于第一次石油危机前年均7.4%的水平。面对国内资产价格虚高的形势,1986-1989年日本扩大海外证券投资,年均投资额达到1034.31亿美元,远高于之前任何一个时期。1990年日本国内投机泡沫开始破裂,当年日经225指数暴跌38.7%,并且连续3年下跌,累计下跌56.5%,日本地价也从1992年开始连续数年下跌。泡沫经济破裂也影响了日本海外证券投资。日本股市开始大幅下跌的1990年,日本海外证券投资比上年急剧萎缩66.9%;日本地价开始下跌的1992年,日本海外证券投资再次大幅萎缩58.4%。(五)模型检验:基于1977-2008年的数据IMF的国际金融统计(IFS)有关日本的国际收支统计连续时间序列数据始于1977年。因此,这里用于模型检验的数据均是1977-2008年IMF的IFS关于日本的有关数据。模型构建方程如下:ln(PLAt)=α1•ln(GDPt)+α2•ln(EXRATEt)+β1•EXRATE_REFORMt+β2•CAPITAL_CONTROLt+β3•BUNNLEt+εt其中,ln(PLAt)表示t期日本海外证券投资的对数值ln(GDPt)表示t期日本国内生产总值的对数值,ln(EXRATEt)表示t期日元兑美元年内平均汇率的对数值。此外,模型还引入了3个控制变量,分别是表示1985年广场协议的汇率改革变量EXRATE_REFORMt,表示1981年正式实施《新外汇法》的资本管制变量CAPITAL_CONTROLt,表示1990年泡沫经济破裂的控制变量BUBBLEt。表3所示的P值表明,上述2个内生变量和3个控制变量对日本海外证券投资都具有显著影响,5个变量合计能够解释日本海外证券投资接近90%的变化。分项来看,各解释变量的系数结果与前文的分析结论都是一致的。首先,日本海外证券投资对日本GDP的弹性系数为0.8355,表明GDP每增长1%,日本海外证券投资增加0.8355%。第二,日本海外证券投资对日元汇率的弹性系数为-1.6402,表明日元兑美元每升值1%,日本海外证券投资增加1.6402%。第三,1981年正式实施《新外汇法》和1985年的广场协议这两个事件对日本海外证券投资都具有显著的促进作用,证明了外汇管制和汇率改革是影响海外证券投资的重要因素。第四,1990年日本泡沫经济破裂对日本海外证券投资具有显著的负面影响。
日本海外金融投资的结构特点
根据IMF的国际收支统计制度,一国国际收支资本项下的金融账户主要包括海外直接投资(DirectInvestmentAbroad)、证券投资(PortfolioInvestmen)t、金融衍生品投资(FinancialDerivatives)和其他投资(OtherInvestmen)t。严格地讲,按照IMF的国际收支统计规则。金融账户净额=海外直接投资净额+证券投资净额+金融衍生品投资净额+其他投资净额(1)公式(1)稍作调整后可变为:金融账户净额=海外直接投资净额+海外金融投资(资产方)-海外金融投资(负债方)(2)其中,海外金融投资(资产方)=证券投资(资产方)+金融衍生品投资(资产方)+其他投资(资产方)(3)海外金融投资(负债方)=证券投资(负债方)+金融衍生品投资(负债方)+其他投资(负债方)(4)公式(3)在这里定义为广义的海外金融投资,其中包括证券投资,既是本文主要研究对象的狭义海外金融投资,也是我们上述讨论中一直使用的海外证券投资的概念。海外证券投资主要包括两个部分:股权证券投资和债权证券投资。从图4可以看出,1977年以来,在日本的海外证券投资中,债权证券投资始终占绝大多数。反观同为海外证券投资大国的美国,总体而言,其股权证券投资的占比明显高于日本,在很多年份甚至超过了债权证券投资占比。尽管与美国相比,在海外证券投资结构方面日本的股权证券投资占比仍然较低,但是从时间维度来看,日本债权证券投资的占比总体已经呈现下降趋势,股权证券投资的占比较上世纪80年代已经明显上升。这种情况一方面显示了海外证券投资受各国海外投资传统、国民风险偏好等制度因素的影响,也受到全球金融市场发展的外部环境影响,甚至这种外部环境的变化在潜移默化中影响着海外投资传统和国民风险偏好,从而在长期中使制度因素发生系统性变化。
对中国发展海外证券投资的启示
自去年以来A股市场风格差异达到极致,大盘蓝筹股股价严重低估,而小盘股被捧上天堂,很多股票被严重高估。
央行在最新《2010年国际金融市场报告》中提出,要深入推进证券公司、基金公司香港子公司在境外募集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投资业务试点,也就是市场所称“小QFII”。小QFII表述由以往“稳步”变为去年“加快”和目前“深入”, 指允许符合条件境外机构投资者经批准汇入一定额度人民币资金,通过专用账户投资我国长期或短期证券市场,其投资本金、资本利得、股息收入等资金经批准后,直接以人民币形式汇出的一种资本市场开放模式。
为此,香港人民币证券买卖产品推出呼声越来越高,相关方面准备工作加紧进行,港交所日前结束了一轮为期4天的人民币股票交易系统测试工作,主要是让前期未能达标券商再次参与测试,港交所测试主要包括交易所参与者人民币资金过户、人民币计价证券模拟交易(包括电子认购首次公开招股、交易、结算及交收)等。经过此次测试后,向香港交易所确认准备就绪的券商,将允许处理人民币计价上市证券交易。
据港交所统计,香港共有486家券商开业经营。另据香港证监会和港交所日前公布数据,截至3月7日,全港约380家券商开设了人民币账户,占比超过70%,市场占有率86%。吸引海外公司发行人民币计价股票和内地资本流入,人民币计价产品重要性大幅提升,港交所市值和平均日成交额都将会大幅上升,这将是推动港交所中长期利润增长,人民币计价产品将推动香港市场大发展。香港在人民币投资产品推出之前,将推出小QFII作过渡性产品,人民币投资产品推出后就不再需要小QFII,届时可能取消这个品种。目前香港人民币存款并不够进行人民币“展”业务,而港交所即将推出人证港币交易通,只能视为一种后备措施,若要在香港发展人民币计价股票业务,不能光靠港交所小型资金池,还需更大的人民币“资金”池。所以,香港有望建成境外人民币收付、结算、投资平台,成为区域人民币综合性多功能的货币中心。由于内地资本市场不会很快完全开放,香港可将人民币离岸市场从容量、产品、覆盖区域,以及人民币资产定价等方面实现长足发展,成为名副其实的人民币离岸中心,服务于国家经济建设和金融安全,提升自身国际金融中心地位,可以说是香港发展人民币离岸市场的大好时机。
上述因素必然影响境内机构配置资产的思维方式,价格围绕价值波动是证券市场规律,虽然股价偏离内在价值是一种常态,但当价值长期被严重低估或高估后都将向价值中枢回归。A股波动性远高于境外成熟市场,导致股价常常大幅度偏离内在价值,如创业板和蓝筹股板块,所以,当前A股市场正在进行估值修复性行情的演绎格局,岂不是正常之举吗?
倘若启动融资融券,将为市场输入资金,提高市场流动性,对市场产生积极作用,尤其对于市场中的存量资金,融资融券业务有效提高流动性,放大资金使用效率。而信用交易制度也为银行流动性释放到股市提供了一条新的途径。
“融资融券”又称“证券信用交易”,是指投资者向机构借入资金买入上市证券,或借入上市证券并卖出的行为。包括券商对投资者的融资、融券和金融机构对券商,融资、融券。其中,融资是借钱买证券,证券公司借款给客户购买证券,客户到期偿还本息;而融券是借证券来卖,然后以证券归还,证券公司出借,证券给客户出售,客户到期返还相同种类和数量的证券并支付利息。
中国证监会副主席范福春在两会期间对“融资融券业务今年有希望推出”的表态,把已停歇一年多对融资融券的猜想,再次推到市场话题的中心,市场关于中信、海通和中投等3家券商即将成为融资融券业务首批试点企业的猜测,加重了股票市场对融资融券即将推出的预期。
倘若启动融资融券,将为市场输入资金,提高市场流动性,对市场产生积极作用,尤其对于市场中的存量资金,融资融券业务有效提高流动性,放大资金使用效率。而信用交易制度也为银行流动性释放到股市提供了一条新的途径。从对股市成交量影响来看,引入融资融券这种信用交易机制,可以增加股市资金流通性,对提升现货交易量有所帮助。根据我国台湾1991年至2000年融资融券量与股市成交量相关性关系表明,融资融券量与股市成交量之间存在显著正相关关系。对当前我国A股市场引入融资融券能够进一步刺激交易量上升。
然而,随着信用交易规模逐步发展和扩大,在股市资金中所占的比重将越来越大,已成为一种主要资金渠道。在资本市场发达国家,信用交易资金量在市场中占有很大比例。拓展证券公司业务空间,推进券商产品创新和盈利模式多元化转型。鉴于融资融券,尤其是融券卖空机制,是以后实施股指期货等金融衍生工具交易必不可少的制度基础,融资融券业务推行不仅可以拓宽证券公司融资渠道,多元化证券公司融资框架,还可以衍生出很多产品创新机会,并为自营业务降低成本和套期保值提供了可能。欧美等资本市场成熟国家发展经历证明,融资融券者往往是市场中最为活跃的交易者,对市场机会的把握,信息的快速反应,和对股价的合理定位,都起到非常好的促进作用。融资融券者成为价格发行功能实现的主要推动力量。目前,在我国证券制度还有待于完善,如果融资融券推出,市场伴随着信用交易量扩大,融资融券者将活跃市场交易且强化价值发现功能。
融资融券是指两个相反方向的交易。融资是指在市场持续走强时候,投资者可以通过融入资金购买股票而放大获利倍数;而融券是指投资者可以在市场持续下跌过程中,卖空股票再于低位平仓补回即可。这样将为投资者提供一种新的获利方式,不再像以前那样,只有在市场上涨的时候才能够获利。这种双向交易机制建立,加上机构博弈时代到来,也有效降低了单边投机市场走势出现的概率,维护市场稳定提供更多的投资手段。
推出融资融券,无疑给参与相关中介机构(券商),提供一个新的业务领域,如在香港券商融资融券所带来利息收入是券商经纪收入中最主要一块。因此融资融券一旦推出,券商板块利好最为直接。在这一业务中,由于投资者融资和融券有证券担保,券商赚取利息收入风险几乎为零。利率大概与银行一年期贷款利率持平或稍高,保守估计,券商融资融券业务利润率会超过6%。除直接利息收入外,融资融券业务会进一步刺激交投量活跃,从而提高券商经纪业务收入。
显然,这一业务推出,对券商行业整体发展无疑是一个特大利好,与此同时,也加速券商分化格局。由于融资融券本身许可证制度和规则,首先,目前我国最有可能采取将是许可证制度,而这一制度无疑将使得规模实力较好的券商能够优先开展这一业务,中小券商则只能望而兴叹;其次,融资融券的规模和券商本身净资本是紧密相关,这就决定净资本大券商能够提供更大的融资额,这将促使很多机构等大客户考虑到自身融资融券需求而逐步流向大券商。以上两点将促使券商之间发生分化,券商行业强者恒强,弱者恒弱的局面将出现。
自2007年11月以来,沪深300指数跌幅37%。就沪深300成份股,也包括上证50成份股将是券商乐于接受的抵押品,成分股将吸引更多投资者增持的品种,这就会为这一板块吸引大量资金流入。在向投资者提供融券业务之前,券商必须事先购买一定量的股票,但也须承受股票下跌的风险。为将风险降到最低,券商会选择下跌空间较小、股价波动较小、业绩比较稳定的股票长期持有。经过长时间调整已处于平稳期,长期业绩稳定的大盘蓝筹股,可能最先进入券商的股票池。融资融券业务对大盘蓝筹股,特别是占沪深300最大权重的银行股形成间接利好。这次沪深300指数中的银行股跌幅较深,市场将更倾向于增持银行股,银行股占据沪深300板块单一最大权重,会直接受益这一联动,而在业务层面,银行股也将受益。
论文摘要:证券税制包含证券流转税、证券投资所得税和证券交易利得税等税种。国外的证券流转税正朝宽税基低税率方向发展,其作用日渐淡化;证券投资所得税的税率不断下调,计税方法不断优化以处理股息重复征税;证券交易利得税正逐步推广,税负普遍从轻。我国现行的证券交易印花税和证券投资所得税的税负偏重,调控功能较弱,证券交易利得税也不完整。我国的证券税制政策调整,应以宽税基低税率来改革证券流转税,运用一体化方法完善证券投资所得税,并合理设计计税依据和税率以健全证券交易利得税。
一、导言
证券市场是现代资本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它被形象地称为现代经济的“晴雨表”。税收作为政府调控证券市场的重要政策工具,对证券市场的发展产生了举足轻重的影响。证券税制是由多税种、多征税对象、多税率组成的税制体系。它主要涉及的税种有三种。一是证券流转税。这是对证券的发行和流通课征的税,包括证券印花税和证券交易税等。二是证券投资所得税。这是对证券投资所产生的股息、红利、利息所得课征的税,即通常所指的股息税和利息税,它们经常列入个人所得税和公司所得税范畴。三是证券交易利得税。这是对证券买卖差价收益课征的税,理论上应归属于资本利得税范畴,许多国家未单独开征资本利得税,就把证券交易利得归入普通所得税计征。总体而言,国外证券税制模式的发展表现为初期以流转税为主体税种模式,成熟期以所得税为主体税种模式,税制目标经历了“效率优先——公平为主——效率与公平兼顾”的调整过程,具体制度设计也体现出“简单——复杂——简单”的特点。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格局的形成和各国之间经济竞争的加剧,各国政府都在积极调整各自的证券税制政策,以更好地鼓励投资的增长,维护资本市场的稳定发展。因此,研究各国证券税制的发展动态,借鉴它们的成功经验,然后结合我国证券税制的运行状况,做出适当的证券税制政策调整,可以更好地规范和调节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提高资源配置效率,贯彻社会公平政策。
二、国外证券税制的发展动态
(一)证券流转税的发展动态
理论上认为,证券流转税会降低证券价格水平,迟滞资本的流动,缩减市场成交量,影响证券市场效率,总体的消极效应较大。所以,证券流转税通常适用于发展初期的证券市场。世界上多数发达国家已不再征收证券流转税,现在仍旧征收该税的部分国家,也在积极调整相关的税收政策。
证券流转税的发展动态主要表现为:(1)证券流转税改革朝宽税基、低税率方向发展。随着各种金融工具的创新,金融产品层出不穷,因而各国证券流转税征税范围也从传统的股票市场扩展到债券、基金以及期货期权等衍生金融产品,涵盖整个资本市场。同时,证券流转税的税率呈现不断下调趋势,甚至许多国家已完全废止证券流转税。(2)证券流转税普遍运用差别税率来调整证券市场结构。通常,股票交易税率较高,公司债券和政府债券税率依次降低,基金税率更低甚至免税,而各种衍生金融产品税率也各不相同。同时,不同的投资主体也实行不同税率,短期投机者适用的税率要高于长期投资者适用税率。这些措施的目的都在于调整投资结构,促进证券市场的平稳发展。(3)证券流转税主要采用单向征收方式。因为双向征收无差别地对待买卖双方,抑制投机效果较差。如果仅对卖方征税,那么仅增加卖方成本,促使其延长证券持有期,这样可以鼓励投资抑制投机,促进证券市场健康发展。同时,单向征收税负远低于双向征收,也符合证券流转税率不断下调趋势。因此,绝大多数国家的证券流转税仅对卖方征收,只有极少数国家仍采用双向征收方式。
(二)证券投资所得税发展动态
证券投资所得税中最主要的是股息税,关于股息税的理论争辩很激烈。传统论代表Poterba和Summers等认为股息税对新股投资和留利投资均产生了很大影响,因此解决股息的重复征税具有重要意义。而新论代表Auerbach等认为,股息税会对新股投资产生重要影响,但并不影响留利投资。经验论证中,支持股息税传统论和新论的实证证据基本是平分秋色。各国分别根据各自的经济特点采纳不同的股息税理论,并积极调整股息税政策。
股息税的发展动态主要表现为:(1)证券投资所得税税率呈不断下调趋势。OECD国家在1980—2000年之间,平均最高个人所得税率从67%下调到47%,平均公司所得税率在1996—2002年之间从37.6%下调到31.4%。这些持续的轻税政策强有力地刺激了投资需求,推动了证券市场的发展。(2)妥善处理股息税已成为完善证券投资所得税的核心问题。现实中,美国等极少数发达国家和部分发展中国家实行古典制所得税,对股息重复征收公司和个人两个层次的所得税。而欧洲发达国家和多数发展中国家则实行一体化的所得税制度,采取各种措施减轻或者消除股息的重复征税现象。目前,这两种所得税制度呈现不断融合的趋势。因此,根据各国实际情况,设计合理可行的所得税方案已成为完善证券投资所得税的核心任务。(3)税制设计兼顾公平与效率,体现简化原则。发达国家为贯彻税收公平,常采用一体化所得税制度,并且税制往往设计得很复杂,这在20世纪下半期已经成为股息税改革的主流趋势。然而,过于复杂的制度设计,使得实践中的税收遵从成本和行政成本都很高。因此,发达国家也正在考虑简化股息税制,以更好地提高税收的效率。2000年,德国对实行了数十年的极其复杂的分劈税率和归集抵免制度进行改革,重新实行简便的古典制所得税,这充分体现了税制简化原则的回归。
(三)证券交易利得税的发展动态
证券交易利得税会产生“资本紧锁”效应,妨碍资本流动,也会影响证券投资需求,调节证券市场规模和价格水平,经济效应较复杂。总体而言,证券交易利得税不适用于初期的证券市场而更适用于成熟的证券市场,证券所得税代替证券流转税是证券税制发展的大趋势。
证券交易利得税的发展动态主要表现为:(1)长远来看,各国都逐步将证券交易利得纳入征税范围,以贯彻税收公平政策。由于证券交易利得税会改变证券市场的分配状况,不利于高收入者,往往会遭到激烈的反对。例如,英国税法就将证券交易利得排除在所得范围之外长达250年,澳大利亚也是在开征所得税后80年才对证券交易利得征税。但是,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证券交易利得逐步成为高收入者的重要收入来源,开征证券交易利得税能对这部分非勤劳所得做出适度合理的调节,是税收公平政策的重要体现,所以是证券税制发展的主流趋势。现在,发达国家已大都将证券交易利得纳入征税范围,并适时调整各自的证券交易利得税政策。(2)各国都很谨慎地处理证券交易利得税,认真研究恰当的开征时机。证券交易利得税“双刃剑”效应很强烈,它在成熟的证券市场上发挥“自动稳定器”作用,防止证券价格暴涨暴跌;而在不成熟的证券市场中,却起到“震荡
器”作用,产生了强烈的压抑市场上扬和促使市场下挫的效应。例如,1986年意大利政府拟开征证券交易利得税的消息传出后,短短10天左右股价指数就暴跌了25%。证券交易利得税的重要影响体现得淋漓尽致。因此,各国都会认真充分地研究各自的证券市场环境,做好各项评估预测,才会做出征收证券交易利得税与否的重大决策。证券交易利得税开征时机的把握是至关重要的。(3)证券交易利得税实行税负从轻原则。各国的证券交易利得税率普遍控制在20%~30%之间。同时,还充分运用差别税率,来调整证券的品种结构和期限结构,以贯彻鼓励投资、抑制投机等政策意图。另外,配套以合理的证券投资利亏抵扣措施,以更好地实现政策目标。相对于证券流转税而言,证券交易利得税更容易实现公平目标。它根据能力负担原则,多得多税,少得少税,再辅之于起征点、免税额等方法,充分发挥了税收调节社会财富分配状况的功能,实现公平收入的目标。
三、我国证券税制的运行现状分析
我国的证券市场从90年代初起步,经历十多年的风雨坎坷,已经取得了巨大发展。证券税制也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而不断调整。总体来说,我国形成了以证券流转税为主体,证券所得税为辅助的证券税制模式。它对证券市场初期的发展起到了一定的调控作用。然而,随着证券市场的逐渐发展成熟,也暴露出许多问题与不足,需要加以仔细研究并及时调整完善。
(一)证券交易印花税的现状分析
1.在财政收入中占有一定的地位。我国的证券交易印花税在90年代基本处于持续增长状态,增长速度较快。它占财政收入的比重也一路攀升,从1995年的0.42%增长到高峰期2000年的3.63%。随着2001年后的证券市场持续低迷,证券交易印花税收人大幅萎缩,其占财政收入比重也相应下降。
(2)税率偏高,税基偏窄。我国的证券交易印花税税率90年代初起征时设为6‰,这是个非常高的水平。直到2001年前,税率仍维持在4‰的高水平。2001年后的股市持续走低,政府才调低税率至2‰,2005年1月后调低至1‰。2007年5月底,政府又将证券交易印花税率从1‰上调到3‰,而世界上征收证券流转税的国家的税率基本都在1‰左右,且多实行单向征收,实际税率远低于我国。另外,我国的证券交易印花税实际上仅对股票交易征收,并没有将债券、基金和金融衍生工具纳入征税范围,税基相对较窄。
(3)调控功能不显著,股市投机很活跃。我国的证券交易印花税曾多次进行调整,试图调节股市的运行。但事实证明它对股市的调节大多为短期影响,并不能使股市进入理性运行状态。例如1998年6月调低印花税率后,虽然当日成交量涨幅达20%,但后期成交量不增反降。2000年股市狂涨,印花税也未能抑制过度投机。2005年1月下调证券交易印花税率,试图挽救过度颓废的股市,而结果恰相反,一周后股票指数不升反降,跌幅达1.69%。而2007年5月30日证券交易印花税率从1‰上调至3‰后,当日股指重挫下跌6.5%,连续三日内股指累计暴跌近14%,市值蒸发12873亿元人民币。印花税的巨大震荡影响已远远超出决策层的预料。种种现象表明,印花税显然不是调控股市的优良税种。另外,我国的证券交易印花税对买卖双方征收,它对抑制我国股市过高的换手率作用甚微。
(二)证券投资所得税的现状分析
(1)股息的个人所得税实行分类征收,不利于较好地贯彻公平原则。我国税法将个人所得分为11类,股息利息所得属于单独的一类,不论股息收入多少均按20%的税率单独征收。而世界上多数国家实行综合的个人所得税,将股息利息并入个人全部所得,再按适用的累进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随着我国股份经济的蓬勃发展,股息收入已成为富裕群体的一项较重要的收入。如果继续给予富裕群体股息收入以单独课征的税收优惠,就无助于缩小社会正逐渐拉大的贫富差距。
(2)我国的股息税名义税率较低,但联合的企业与个人所得税税率要普遍高于多数发展中国家。我国的企业所得税税率33%,股息的个人所得税率20%,因为古典制重复征税,100元企业税前所得,先要承担33元企业所得税,余下分配的67元股息还要承担20%的个人所得税,所以最终要缴纳合计46.4元的联合的企业与个人所得税。虽然2005年6月政府为刺激过度低迷的股市,暂时将股息的个人所得税率调低至10%,但股息的联合的企业与个人所得税率仍然达到39.7%的较高水平。而世界上很多国家因实行一体化所得税制度,联合的公司与个人所得税率并不高,如发展中国家巴西为33%、阿根廷为33%、墨西哥为34%,新兴工业化国家如韩国为40%、新加坡为28%。发达国家平均的联合的公司和个人所得税率稍高,理论上能达到51.1%,但这是按各国最高的个人所得税率计算的,实践中大多数股东适用的个人所得税率要低很多,其实际的股息联合税率要低于我国股息46.4%的名义税率,而发达国家证券市场的成熟完善程度却是我国无法比拟的。所以我国的证券投资所得税制度可能对股份经济的长远发展存在一定的抑制影响。
(3)我国的股息税未能对上市公司的治理结构发挥积极的调控功能。我国上市公司普遍形成国有股“一股独大”的独特的股权结构,这直接导致中小股东表决权太小,“以手投票”治理机制失效。广大的上市公司又很少发甚至不发股息,股东无从了解公司经营信息,且没有很大的投资选择余地,“以脚投票”治理机制也收效甚微。而我国的证券投资所得税非但不能惩罚那些不支付股息的低信誉公司,还对国有股和法人股不征收股息税,加剧股权结构的不合理。因此,如何利用税收政策来改善公司治理结构,合理调控证券市场已成为越来越值得关注的问题。[
(三)证券交易利得税的现状分析
证券交易利得税理论上应列入资本利得税范畴,而我国至今尚未形成完整的证券交易利得税体系。我国的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从事证券买卖所获得的差价收益列入企业所得范畴,统一征收企业所得税,这与多数国家相关税法规定一致。而我国的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人从事证券买卖所取得的差价收入应列入财产转让所得,按2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但我国相关税收法规又规定,对个人买卖股票取得的差价收入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所以,事实上我国并没有征收个人的证券交易利得税。随着证券市场的不断发展成熟,以流转税为主体的证券税制模式转变为以所得税为主体的证券税制模式,这是大势所趋。所以完善证券交易利得税体系将是今后证券税制建设的重要任务。
四、我国证券税制的政策调整
综合考虑国际上证券税制的发展趋势和我国证券市场实际状况,我们认为,我国证券税制调整的总体思路应为:改革流转税为主体的证券税制模式,逐步过渡到以所得税为主体的证券税制模式。具体应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完善我国的证券流转税
1.增设发行环节的证券印花税,运用税收调节证券初级市场的运行。初级市场的证券发行是
资源配置的重要环节,英国和日本等国也都在证券发行环节征收相关的印花税或者注册税。我国应开征初级市场的证券印花税,根据产业政策设计既公平统一又兼顾特殊的税目税率,以更好地对进入股市的资源进行合理的初次配置,平衡初级市场和二级市场的税收收入,也可适度调节初级市场的投机活动。
2.根据“宽税基、低税率”原则,调整证券交易税。建议首先将证券交易印花税改名为证券交易税,奠定其应有的法律地位。然后,扩大证券交易税的征税范围,从股票扩展到债券、基金以及期货期权等金融衍生工具,成为真正的证券交易税而不是单纯的股票交易印花税。最后,仍要根据市场发展情况,继续调低证券交易税率,同时按照股票最高、债券居次、基金较低甚至免税的顺序制订差别税率,以合理调节证券结构。
3.实行单向征收方式,充分发挥证券交易税的调节功能。我国的证券市场投机气氛浓厚,股票平均年换手率在300%左右,远高于西方国家成熟证券市场年平均换手率60%的水平。因此,应改变现在向买卖双方征收的方式,实行仅向卖方征收的方式,可以对证券市场的投机活动起到积极的抑制作用,有利于实现证券市场的理性平稳运行。
(二)改革我国的证券投资所得税
1.扩大证券投资所得税税基,设计合理的税制模式。首先,要将股票、债券、基金以及金融衍生工具的投资收益均列入证券投资所得税征税范围,公平税收待遇,减少各种税收优惠待遇。其次,统一国有股、法人股和个人股的证券投资所得税待遇,取消给予国有股和法人股的不合理的税收优惠。最后,待时机成熟时,将证券投资所得列入个人的综合所得,按累进的个人所得税率征税。
2.降低证券投资所得的实际税率,权衡考虑实施一体化的所得税制度。我们一方面要考虑适度调低企业所得税税率,2008年开始实施的统一的新企业所得税法已将税率确定为25%,这是个较理想的税率水平;另一方面,要注意适度减轻股息的重复征税问题,考虑实施一体化的所得税方案。这个改革过程的相关的测算和设计比较复杂,所以要做得谨慎详细。作为过渡措施,相关部门可以确定宣布降低股息的个人所得税率至10%,取消“暂按10%”字样,增强投资者信心。甚至可采取更积极措施,加大股息所得税优惠力度,降低股息的个人所得税率至5%,以更强有力地促进股份经济及证券市场的持续发展。
3.所得税一体化方案中优先考虑分劈税率法,再结合归集抵免制度,以充分发挥税收对股市的调控作用,改善我国的公司治理结构。可以将公司的税前所得分为两部分,对未分配利润征收相对较高的企业所得税,而对作为股息分配的利润则征收较低的企业所得税,这样可以促使公司积极分配股息,以便股东掌握公司较多的经营信息,从而对公司经营者产生较好的约束。另外,可以在股东层次实行股息税的归集抵免制,这样可以减轻甚至彻底消除重复征税现象。这样,税收对公司治理结构的调控作用就得到了较好的发挥。
(三)健全我国的证券交易利得税
1.明确划分投资期限,抑制投机活动。证券持有期限划分为:1年以下为短期,1-5年为中期,5年以上为长期。短期证券交易应缴纳法定全额的交易利得税,而中期证券交易可获得减半征税的优惠,长期证券交易则全部免税。其目的就在于抑制证券市场的短期投机活动,促使证券市场长期平稳运行。
2.合理设计计税依据,保证投资者税负适度。原则上,证券交易利得税的计税依据是证券卖出价减去买入价以及相关合理费用后的差额。为减轻中小个人股东的税收负担,应考虑设计免征额,例如每次交易允许1000元的免征额,每月最多允许运用一次交易免征额,这样可以避免大幅度增加中小股东的税收负担。另外,证券投资亏损实行特别抵扣,企业证券投资亏损只允许用投资利得抵扣,不能用普通经营所得抵扣;个人证券投资亏损也只能用投资利得抵扣,抵扣剩余部分可无限期结转至以后年度再加以利用。
[关键词]会计准则;经济后果;启示
一、新会计准则体系的特点分析
与旧准则比,新准则体系不但体现了“国际趋同”还保持了“中国特色”。
1、新会计准则体系的“国际趋同”
首先在内容体系方面,新会计准则基本实现了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趋同;再者在会计基本准则、会计要素计量和会计政策选择等方面做了大胆借鉴。新基本准则中的会计基本原则,继续保留了重要性原则、谨慎原则、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等,也强调了可比性、一致性、明晰性等原则。但权责发生制和历史成本不再作为会计核算的基本原则。
2、新会计准则体系的“中国特色”
新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趋同不等于相同。新会计准则保持了“中国特色”。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新准则和新制度与我国的法律环境和法规体系相适应。二是继续保留了“会计制度”这种形式制定会计规范,符合中国人的思维方式和习惯,便于理解和实际操作。三是新准则、新制度在债务重组、非货币易、以放弃非现金资产方式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等很多方面也体现了会计的中国特色,这是由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现状所决定的。四是《企业会计准则》与《企业会计制度》并存,是我国现阶段企业会计改革的合理模式。
二、我国新会计准则中经济后果的表现
我国新颁布的会计准则对旧会计准则作出了重大修改,许多经济业务的会计处理发生了变更,这些会计政策的变更必然会产生一定的经济后果,本文分析借款费用、长期股权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和债务重组会计政策变更可能产生的经济后果。
1、借款费用会计政策变更的经济后果
新准则规定,借款费用如果可直接归属于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购建或者生产的,应当予以资本化;需要经过相当长时间购建或者生产活动才能达到可使用或可销售状态的资产可以作为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包括固定资产和需要相当长时间的购建或者生产活动才能达到可使用或可销售状态的存货、投资性房地产等。存货的借款费用一定条件下可以资本化对于生产周期长的行业影响较大,如果借款较多,执行新准则后,允许将用于存货生产的借款费用资本化,这将大大降低这类企业当期的财务费用,提高企业当期的会计利润。借款费用会计政策的变更,出现的经济后果是,不仅可以改善企业当期的会计利润,也有利于改善企业经营者的业绩考核指标,提高经营者扩大再生产的积极性。
2、长期股权投资会计政策变更的经济后果
新准则执行后,将对原有投资进行重新分类和计量。首次执行新准则时,尚未摊销的长期股权投资差额全额冲销,并调整留存收益,这将导致上市公司2007年年初的留存收益减少。上市公司进行短期证券投资时,按照现行准则,只要报告期末没有出售,即使账面实现了盈利也不能体现为当期收益,而新准则将短期证券投资修改为交易性证券投资,按公允价值入账,账面盈利就能直接计入当期收益,增加当期利润,由此引起实施新准则带来经济后果。
3、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会计政策变更的经济后果
新准则中规定,非资币性资产交换在满足一定条件时,应以公允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公允价值与换出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中引入了公允价值作为计量属性,更能反映公司资产的真实价值,使交换产生利润,产生了新的经济后果。
4、债务重组会计政策变更的经济后果
新准则中详细规定了债务重组可能产生损益的几种情况。第一,债务人应当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实际支付现金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利得,计入当期损益;第二,债务人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的,债务人应当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转让的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利得,计入当期损益;第三,当债务转为资本,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股份的公允价值总额之间有差额,也可产生损益;第四,修改其他债务条件,使得重组债务的前后入账价值之间存在差额,也可产生损益。
三、我国会计准则经济后果产生的原因
我国会计准则的经济后果是十分明显的,大量非公允的会计准则经济后果是促成会计准则频繁修订的主要原因。本文就以下几个方面深入分析我国新会计准则经济后果产生的原因。
1、有效市场尚未完全形成
在有效市场中,不影响企业现金流量的会计政策调整,对股票价格的影响较小,投资者可以看透经理人的操纵行为,使其实现财务非公平转移的目的无法实现。我国证券市场存在的大量不能流动的国有股和法人股,这个尚未完全解决的问题制约了一个真正意义上的证券市场的形成,意味着我国证券市场离有效市场的差距较远,其结果是价格不能真正反映证券的真实价值,为上市公司操纵会计利润提供了空间。
2、对报酬契约和债务契约约束过软
在市场经济国家中,报酬契约和债务契约对管理者行为有着直接的影响,会计准则对这两种契约的影响,是导致会计准则经济后果产生的直接原因。然而,在我国报酬契约和债务契约对管理者的约束、影响相对较小,这与我国企业公司化改造的程度和产权结构有关。我国国有企业尽管按照现代企业制度,实现了公司化改造,但由于国有股占绝对优势,公司经营者的任免是由政府相关机构决定,上市公司经理人员的年度报酬由当地政府部门制定,债务契约方面,我国债务契约的行政特色浓厚,国有企业从国有银行所获得的债务有些是按照行政程序,通过当地政府的协调获得的,这就决定了债务契约的软约束。
3、对资产管理体制上政治因素过重
我国不存在真正意义上的对立利益集团,为各自集团的利益相互竞争的政治活动并不明显。然而,在我国会计作为社会经济调控的工具,有着普遍性,这也是政治因素一种体现,具体主要体现在国有资产的管理上。国有资产的管理主要通过各级政府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实施,随着政企分离,政府对国有企业的管理相对要少,但为了分清各自管理国有资产的责任,在会计上有着相应的规定,诸如对企业坏账准备金的提取,制定一种强制性的规则,而不是根据市场情况做出必要调节。虽然新会计准则使会计的相关职能有所减弱,但国有资产管理问题对会计政策的选择仍有影响。
四、新会计准则经济后果观带来的启示
会计准则的经济后果观给我国会计准则的制定带来诸多挑战同时也有很大启示。通过不断总结经验,在实践中完善会计准则制定的博弈,提高会计准则的信息质量,这是一项长期的工作。
1、认清经济环境制定和调整会计准则
会计准则要与相应的经济环境相适应,对我国经济环境的恰当分析和认识十分必要和紧迫。在我国研究和制定会计准则,应该对经济环境进行全面、充分的调查研究和论证,否则,将会影响到所制定会计准则的科学性、有效性和生命力,并可能导致负面的经济后果。
2、树立和协调技术观和经济后果观
技术观反映了准则制定的理性原则,经济后果反映了准则制定的可实施性和有效性,二者相辅相成、互相依赖。技术观从技术的角度出发,认为会计准则是在财务会计理论指导下的、不受各利益阶层所左右的、无歧视和无偏见的技术性规范,而经济后果观认为,技术上完美的会计准则,因未能充分考虑利益阶层的利益需求,未必能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认可而被执行,所以在会计准则的制定上,应特别注意考虑有关利益相关体各方的经济利益。事实上,技术观下的会计准则在执行过程中必然会产生一定的经济后果,而经济后果观下的会计准则也要遵循基本的技术规范。因此,经济后果观不是对技术观的全盘否定,而是要求在会计准则的制定过程中不能单纯从技术角度出发把技术性作为唯一标准,还要尽可能的兼顾各方利益,并应侧重考虑会计准则对社会相关各方经济利益的影响,从而达到两者的统一。
3、反复评估会计准则的经济后果
制定会计准则时所处的经济环境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任何人无法准确地预测未来的按照无限理性的方式来制定会计准则。在我国会计准则的制订过程中,只有树立程序理性的思想对制订会计确认、计量、记录与报告规范,包括会计准则的立项、讨论、评估和确定。会计准则的制订程序应是利益阶层各方均能接受,财政部会计准则委员会应对已颁布实施的会计准则的经济后果进行反复评估,及时评价已实施会计准则在宏观和微观层面产生的效果,评价其是否能够产生预期的经济后果,及时修正已实施的会计准则中不完善或是不合时宜的规定。只有这样,才能真正提高会计准则的资源配置效率,并保证会计规范的体系化和一贯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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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尚维琛.实施新会计准则对经济后果的影响及利弊分析[J].时代经贸,2006.
一、新增22项具体准则。旧会计准则的涵盖面较小,规定不够详细,可操作性较差,对一些新问题尚未涉及;只了16项会计准则,相对于美国FASB的约150项准则公告和IASC的41项国际会计准则,数量少得多。新准则扩展到横跨金融、保险、农业等众多领域的38项准则,涵盖了各类企业的各项经济业务,填补了我国市场经济条件下新型经济业务会计处理规定的空白。
二、财务报告目标增加了受托责任观。财务会计报告基本准则增加了受托责任观,符合现实需要。就目前情况来看,我国国有经济仍占主导地位,国家在多方面对企业实行监督、管理和控制;我国企业会计信息的使用者主要是国家、银行、企业法人和一般投资人为主的管理型投资人,企业应主要为他们提供真实可靠的经管责任方面的会计信息。因此,2006年会计基本准则增加了受托责任观,并将其作为首要目标,同时又强化了为职业投资者和社会公众提供决策有用会计信息的新理念。
三、公允价值的应用。《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四十二条规定,会计计量属性主要包括历史成本、重置成本、可变现净值、现值和公允价值等五种。其中,公允价值应用实现了我国会计准则的新突破。由于考虑到我国市场经济体制尚不完善,真正意义上的市场公平交易目前难以实现,公允价值难以获取合理证据,新会计准则体系对公允价值运用还比较谨慎,规定公允价值主要在金融工具、投资性房地产、非共同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债务重组和非货币易等方面应用。
四、存货成本管理更加科学。存货发出计价,取消“后进先出法”,这将使企业利用变更存货计价方法来调节当期利润水平的惯用手段不能再被使用,使当期成本费用更真实,便于对企业的经营业绩进行分析和比较,提高了会计信息的使用价值。
五、投资分类方法的变化。旧准则的投资分为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新准则把投资分为交易性证券投资、持有至到期投资、权益性投资三种。其中,交易性证券投资类似于原先的短期证券投资,期末按交易所市价计价(视为公允价值),公允价值的变动计入当期损益,而不再采用现行的成本与市价孰抵法。持有至到期投资即原先的长期债券投资,期限、面值、利率均固定,且持有期限较长,主要为债券。此类投资以历史成本计量,但如发生减值,则需计提减值准备。权益性投资即长期股权投资,其成本法、权益法核算基本维持与旧准则相同。
六、资产减值准备方法的变化。在旧会计准则下,运用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和冲回操纵企业利润是一些上市公司经常使用的手段之一。按照新的会计准则,从2007年开始,“存货跌价准备”、“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在建工程减值准备”和“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等所计提的跌价准备不能冲回,只能在处置相关资产后,再进行会计处理。避免了上市公司在盈利上升时多计提跌价准备;而盈利下滑时,再将跌价准备冲回,利用跌价准备的计提来调节盈利。
七、企业合并报表理论变革。(1)与《合并会计报表暂行规定》相比,新的合并财务报表准则从侧重母公司理论转为侧重实体理论。合并报表范围的确定更注重实质性控制,凡是母公司所能控制的子公司都要纳入合并报表范围,而不一定考虑股权比例,所有者权益为负数的子公司,只要是持续经营的,也应纳入合并范围。(2)从我国资本市场的现状和市场经济发育的实际出发。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以账面价值作为会计处理的基础;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以公允价值为基础。前者合并对价形式上是按双方确认的公允价值确认,而实质上人为操纵因素过多地干扰了公允价值的实现,因此以账面价值作为会计处理的基础,以避免利润操纵,规范企业盈余管理行为;后者可以有双方的讨价还价,是自愿交易的结果,因此有双方认可的公允价值,并可确认购买商誉。
八、费用资本化。(1)开发费用准予资本化。在旧准则中,对于企业自行研究开发的无形资产,其研究与开发费用都是在发生时确认为当期费用,而只有依法申请取得时发生的注册费、律师费等才计入无形资产的价值中;新准则将企业的研究与开发费用区别对待,允许开发费用资本化。研究阶段的支出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即费用化;而开发阶段的支出,如果满足一定的条件可进行资本化处理,计入无形资产。(2)借款费用资本化范围扩大。新准则扩大了借款费用可以资本化的资产范围。允许为生产大型机器设备、船舶等生产周期较长的资产借入款项所发生的利息资本化计入存货价值,而不再直接计入损益,也就是可资本化的资产不再限于使用专门借款购建的固定资产。并且,如果相关资产的购建或生产占用了专项借款之外的一般借款,被占用的一般借款的利息费用也允许资本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