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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 F832.4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9-8631(2012)09-0013-01
一、基本情况
本次调查共选取36家企业和7家民间融资中介机构,36家企业中有大型企业2家、中小企业31家、微型企业3家;7家民间融资中介机构中有典当行2家、小额贷款公司2家、融资性担保公司2家、投资咨询公司1家。
(一)民间融资规模不断扩大
截至2012年6月末,36家企业中有17家存在民间融资行为,同比增加4户,占企业总数的47.22%,融资总额为6620万元,同比增加1346万元,增长25.52%。
(二)利率水平持续走高
随着近年来民间借贷市场日趋活跃,民间融资利率也水涨船高,月利率区间在15‰-30‰之间,平均月利率为25‰,同比提高6.67个百分点。同时,在利率水平执行上趋向灵活,体现为“三高三低”,即信用融资利率高,抵押担保利率低;短期利率高,长期利率低;涉赌等违规经营利率高,正规生产经营消费利率低。如对实力较强、信用良好的企业生产经营性借款利率为15‰,借款用于周转银行贷款和临时性招投标需要的,利率一般在30‰左右。
(三)民间融资期限短期化趋势明显
受民间借贷成本较高及风险防范等因素考虑,资金融入方和融出方在借贷期限上趋向于短期化。据调查,民间融资还款期在一个月之内的占调查总数的51%,1至6个月的占调查总数的32%,6至12个月的占调查总数的13%,12个月以上的仅占调查总数的4%。
(四)民间融资渠道呈现出多样化
2012年上半年,样本企业通过内部集资、关系企业借款、社会民众融资、正规新型融资机构、专门放贷人融入的资金分别占融资总额的14.11%、11.65%、41.23%、19.76%和13.25%。
二、民间借贷活跃成因分析
(一)银行货币信贷政策趋紧,使得民间融资活跃
当前,货币政策保持稳健的总体基调不变,部分银行业金融机构为满足资本充足率、存贷比等监管要求,信贷规模有所减少。
(二)经济持续快速发展,促成民间融资供求两旺
近年来,朔州市国民经济以年均13%的速度持续高速增长。2012年6月末,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个人存款余额1060.17亿元,比年初增加116.05亿元,增长12.29%。个人财富迅速增加,为民间借贷提供了充沛的资金来源,同时在金融危机影响减退和国内经济复苏的背景下,社会资金需求也在快速增长。调查发现,有85%的个体工商户或私企业主曾参与民间融资,民间借贷需求强烈。
(三)民间融资简便、快捷,迎合民间融资需求
中小企业和私营业主由于规模小、资金实力有限、有效抵押物短缺等不同程度地面临贷款难问题。同时,银行贷款存在着手续繁、时间长等问题,难以满足中小企业和私营业主用款的时效性需求。而民间借贷手续简便,担保抵押条件宽松且放款迅速,符合中小企业和私营业主的需求,一些短期资金需求自然流向民间借贷。
(四)民间融资高额收益,吸引民间资金参与
目前,银行一年期定存利率仅为3%,远低于同期民间借贷平均30%的年收益率。银行存款尽管安全但利率低,吸引力下降,在目前通货膨胀率依然较高及投资渠道缺乏情况下,人们愿意将闲余资金转入民间融资以获取较高收益。
三、民间借贷活跃带来的问题
(一)民间融资的“趋利性”影响宏观调控效应
近年来,国家为加强资金流动性管理,货币政策由适度宽松转向稳健,而民间融资以其高利率、高收益吸引了较多投资者,导致部分社会闲散资金随之发生转移,信贷资金游离于国家金融体系之外,脱离监管部门监控,造成金融信号失真,使国家难以有效管控社会融资总量,对稳健货币政策的实施产生了负面影响。
(二)民间融资的“高息性”影响实体经济发展
由于民间借贷利率水平较高,加重了原本资金实力就不强的经营者的财务负担,不利于民营经济和个体经济健康发展。调查发现,民间借贷利息占经营收入的比重在30%-40%之间,个别甚至高达50%。过高的利息负担会制约一些处于成长期、尚未完成资本原始积累的个体私营企业成长。
(三)民间融资的“随意性”影响社会治安稳定
民间融资是自发、盲目、分散的信贷活动,交易方式相对简单落后,没有系统的法律制度规范,一旦资金链断裂,极易发生借款人为躲避债务而携款外逃,以及为催收借款发生暴力讨债、非法拘禁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从而影响社会稳定。
(四)民间融资的“盲目性”影响经济结构调整
从目前情况看,规模大、效益好的企业容易得到银行贷款,很少从民间融资,大多数民间资金流向了经营管理落后、产品结构单一、科技含量低的中小企业。同时,民间资金在高利润驱动下,投机性较强,短期行为明显,会造成一些地方特别是“两高一资”区域经济结构不合理,不利于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四、建议
(一)加强民间融资监测和管理,及时掌握其发展动向
1.建立有效的监测制度。及时掌握民间融资的发展规模、利率水平和交易对象变化等情况,将民间融资监测纳入经济金融监测体系。此外,在民间融资活跃地区建立监测点,便于及时地掌握民间融资发展动向。
2.加强对民间融资的管理。在深入调查基础上,探索建立民间融资管理制度和管理方法,为借贷双方当事人提供咨询和指导,以利于对合法民间融资进行有效监管和引导。
(二)优化民间投资环境,积极引导民间资金支持转型发展
1.增强对省政府《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意见》执行力,完善相关配套政策,实行问责制,给民间资本平等的法律和政策环境。
2.完善投资引导机制,合理调节民间资金投资方向。引导民间投资向产业化、专业化、规模化发展,鼓励民间资金投向中小企业和“三农”等经济发展薄弱环节及重点工程和经济转型工程
3.健全服务体系,大力发展中介服务,提高民间资金使用效率。
4.进一步完善民间资金投资监督机制,有效规范与约束民间资金投资行为。
(三)鼓励发展私募股权基金,合理引导民间资金支持经济发展
设立私募股权基金对于缓解高风险成长型的中小企业融资“瓶颈”、改善企业融资结构、聚集民间资本等具有独特优势。同时,鼓励发展产业投资基金,以“积少成多”方式收集社会资金,使经济发展获得资金来源,加强储蓄与投资转换机制的建立,拓宽民间投资领域和渠道,增强拉动经济增长的社会合力,保持经济和金融体系健康稳定。
(四)加大金融宣传教育力度,有效引导公民规避民间融资风险
1.地方政府要加大宣传力度,正确引导民间融资健康发展。
2.监管部门要通过多种方式对公众开展金融知识普及和金融业务宣传,让公众了解相关政策,合理界定合法金融业务与非法金融活动,增强市场预测能力和风险意识,有效减少民间融资引发的风险。
3.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加大金融法规宣传力度,使从事民间融资行为的企业和居民自觉避免触犯金融法律法规,同时要加大打击非法集资力度,规范民间融资行为。
(二)生产性融资比重高,季节性较强。在农村,民间融资主要用于发展生产,因此春耕时节的民间融资便最为活跃,一些农户由于自有生产资金不足,只有靠借债维持生产经营。以达旗中和西乡为例,该地区2004年民间融资总量约为200多万元,主要用于购买农业生产资料,发展生产。其次,是秋天学校开学之际,一些较为贫困的家庭学生的学费也是靠民间借贷筹集。这部分农户的条件太差,连在农村信用社贷款的最低条件都很难达到。城镇民间融资主要集中在年末,每到年关,一些个体工商户和企业由于不能按时归还银行、信用社贷款,为了遵守信用,多采取民间融资的方法偿还到期贷款。
(三)民间融资用途多样化,借贷金额呈现扩大化趋势。达旗地区民间融资的用途已由传统的生产、生活消费向商业、运输业方向发展,达旗便利的交通和丰富的资源为地方交通运输业的发展创造了独天得厚的自然条件,加之近两年来煤炭价格一路飙升,达旗的煤炭运输业蓬勃发展。金融机构的信贷资金远远满足不了需求,大部分转向民间融资,初步预测这部分融资约为1亿元左右。
(四)民间融资的利率水平明显上升。从调查情况看,民间融资利率高于基准利率,一般是基准利率的3倍,接近农村信用社的浮动利率。农村信用社对个体工商业、私营企业、个人消费贷款的浮动利率为11.16%,民间融资的最低利率为18%,相差7个百分点,如果再加上贷款手续费,两者之间的差距会更小。
关键词:民间借贷利率 损失比例 加权平均资本成本 核密度估计
2011年,由于政策的变动,民间借贷利率剧烈波动,许多企业受到影响出现重大亏损,以至企业主纷纷跑路。因此,对民间利率进行研究以便企业合理进行融资配置是必要的。在国内,尽管针对公司融资结构的研究已经比较透彻,但重心多集中于如何配置股权融资与债权融资的比率。本文着眼于民间借贷利率与企业绩效之间的关系,通过整理上市公司的财务数据计算企业的加权平均资本WACC,运用核密度估计得到息税前收益率函数,运用企业损失比例指标分析民间资本利率对公司效益的影响。
一、加权平均资本成本的估算
企业的资金来源有三种,股权资本、银行借贷以及民间借贷。我们依据2010年2072家上市公司的年报,结合中金公司2011年10月8日对民间借贷所做的调查报告,求得三项资金的比例以及两项借贷资金的成本。企业整体股权资本成本的估计则根据CAPM模型
2.1
结果三项来源的比例及成本分别为:股权资本占比、成本,银行借贷占比、成本,民间借贷占比、成本。
2.2
其中t为企业所得税率,将数据代入得加权平均成本wacc=8.96%
二、息税前利润率函数的估计
根据2010年沪深2072只股票的财务数据,计算出各只股票的息税前利润率。再应用核密度估计的方法,估计上市公司息税前利润的概率分布函数。
3.1
其中h=0.0077,n=2072。
三、企业损失比例与民间借贷利率之间的关系
设损失比例为,根据公式2.2、公式3.1可求得损失比例与民间借贷利率之间的关系,如下
4.1
其中,为民间借贷利率,为损失比例。
将从0%变动到100%,对应出企业损失比例的数值,绘得损失比例与民间借贷利率之间的关系图2所示。
如图,企业损失比例随着民间借贷利率的变化呈现阶梯型,当民间借贷利率每次突破一个临界区间时,企业损失的比例便上升到一个新的台阶。
四、结束语
2010年末,温州的民间借贷的利率在19%左右。由于2011年信贷政策的紧缩,温州民间借贷利率2011年前两个季度上升到24~25%。根据图2,该增长正发生在突变的节点,企业损失率变化较大,一定程度上促使了2011年温州“跑路”潮的发生。因此我们给出下述关于企业防范民间借贷利率风险的建议:
(一)对民间借贷利率进行及时的监测,把握民间资本的风险动向
我国金融市场处于发展的初始阶段,存在大量投机资本,监管体系不完善,民间借贷利率变化较大。企业为防范民间借贷利率对企业发展造成的风险,应该对民间借贷利率及时的监测。根据民间借贷利率变化以及自身资金需求,及时调整民间资本在融资结构中的比例,控制民间资本的带来的风险。
(二)对民间借贷利率的变化进行预警,在突变节点的设置最高风险警示
实证发现民间借贷利率的边际风险并不呈有规律的渐变函数,而是在某些节点存在突变。企业可根据企业损失比例随民间借贷利率的变化,将民间借贷利率分为几段,在每段设置相应的风险警示级别。同时,在突变的节点设置最高的风险警示级别。
(三)灵活调整企业的融资结构,合理控制融资成本
按照审慎监管的原则,我国对企业上市有着严格的限制,上市资源相对紧缺,信贷紧缩时银行贷款资源供应不足。在此情况下,融资结构的设置、融资成本的控制对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尤为重要。
参考文献:
[1]中金公司民间借贷调查报告
关键词:黄淮地区;民间融资;驻马店
中图分类号:F83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4)23-0237-02
2010年以来,随着多元化经济的发展和中小微企业资金需求与融资问题的加剧,民间融资凭借担保门槛低、手续简单、办款效率高的优势迅速发展。2011年以后,由于民间融资无序经营,导致我国多地相继爆发了严重的民间融资问题,严重影响了当地的社会稳定及经济发展。本文以驻马店市为例,分析了黄淮地区民间融资状况,以发现其民间融资潜藏的问题,合理引导、规范,趋利避害,服务当地。
一、驻马店市民间融资发展现状
1.民间融资机构发展迅速,出资者行业广泛
截至 2013 年 8月末,全市各型民间融资数量突破300家。自2011年以来新增153家,其中小额贷款公司56家,担保公司47家,典当公司和投融资公司分别为37家和 144家。出资者中房地产建筑类占37.31%,农副产品加工占20.90%,商贸投资占16.42%,能源化工占10.45%,轻工生产占8.96%,交通运输占4.48%,信息咨询 1.49%。投资2家以上民间机构的自然人72人,投资3家以上民间机构的自然人9人,部分民间融资机构法人代表是自然人,其中自然人股东基本是自由职业者或企业法人代表。
2.自然人普遍参与,吸存总量迅速攀升
受高利差的驱使民间融资规模不断提高,吸存面不断扩大,行业风险加大。截至2013年6月,全市民间融资机构吸存资金61.23亿元,同比增加38.03亿元。其中,担保公司担保贷款19.1亿元,当年累计担保贷款15.06亿元;小额贷款公司贷款余额5.64亿元,当年累计贷款12.35亿元;典当公司典当年余额2.32亿元,当年累计典当业务3.68亿元。高利率吸引下,驻马店市民众普遍把钱放到民间融资机构,在城镇居民、乡村、个体工商户、中小企业广泛存在着民间借贷现象。
3.利率不断走高,风险控制能力弱
民间金融机构数量和规模不断加大,致使融资市场吸存竞争加强,为了吸引存款,脱离实际盲目给价,吸存利率远远超过企业最高可能收益率,导致贷出利率更高。民间融资机构的最低月息 15‰―30‰,最高达到月息50‰,有的实际加权利率达到16.38‰。此外,一些民间融资机构虽然制定了较完备的贷前审查制度,但由于专业能力、经验有限,风险的控制能力不强。
二、驻马店市民间融资存在的问题
尽管民间融资有助于金融市场竞争,有助于解决中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但由于缺乏相应的监管机构、监管制度等,行业风险隐患很大。
1.隐秘的融资行为影响宏观政策的有效性
民间融资的高利率吸引大量资金退出银行等金融机构,涌入民间融资市场,给银行等金融机构造成巨大冲击。由于很多民间融资操作隐蔽,难以真实反映社会资金的供求状况,导致货币监管部门不能准确把握资金市场信息,无法做出准确的反应,从而影响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有效实施。
2.民间融资利率过高,资金风险加大
随着民间融资机构数量增加、规模加大,融资市场的吸存竞争加强,为了吸引存款,脱离实际盲目给价,吸存利率远超过企业最高可能的收益率,导致资金贷出利率更高。这种虚高的收益会引致“重投资、轻生产”的狂潮,使投资逐渐逃离实体经济,造成虚拟经济的过度发展,影响实体经济的发展,造成违约率上升,资金链断裂,从而给地方金融稳定造成巨大冲击。如温州、安阳、鄂尔多斯等市现象。
3.民间融资市场经营秩序乱,威胁区域金融稳定
民间借贷的高利率,导致转贷牟利现象出现。一是再贷款。即从银行低息贷出款项然后由民间融资渠道再贷出,一旦再贷款出现本息两亏,就会扰乱金融秩序,增大社会不安定性。二是非法集资和其他非法金融活动盛行。如果个别担保公司、典当行等机构介入和专业化操作,就会加剧诈骗、非法集资、非法吸存等非法金融活动滋生,对区域经济金融稳定构成较大威胁。
4.监管阻力大
民间借贷市场上从农民到机关干部,各行各业的参与者都有,他们参与的单笔金额少则几万元,多则上百万元。甚至一些官员违规参与民间融资,,以权谋利。公务员尤其是官员参与民间借贷,会出于自身利益考虑,设法阻挠相关部门对民间融资市场的监管。
三、规范民间融资的策略
1.完善民间融资法律、法规,建立公平有序的民间资本市场
一方面,国家借鉴国际上成熟的民间金融法律法规,结合国情与民间金融的特点,出台适合民情的民间资金流转法律、法规,从法律上规范、约束民间融资活动。另一方面,借鉴、学习兄弟省市的做法、经验,建立相对完善、细化的地方民间金融管理制度,为民间融资营造良好的生存、发展环境。
2.创建有效的民间金融监管和服务体系,稳定区域金融
一是建立银行、银监、地方金融办和工商等多部门联合审批监管机制,审批监管部门加强协调沟通,发挥监管合力,创建有效的民间金融监管体系。二是借鉴广州等城市的发展经验,建立集资金借贷、财富管理、结算、信息为一体的金融服务民间金融集聚区。
3.全面治理高利转贷,净化民间融资市场
一是加强信贷管理,强化借贷真实性审查。强化贷款资金用途和流向的审查,防止信贷资金流入虚拟经济。二是加大打击力度。对高利转贷、地下钱庄等非法交易,予以严厉打击,全面治理高利转贷,净化民间融资市场。三是建立定价机制。逐步建立反映地方民间资金供求状况的资金利率、费率的市场化定价机制,形成民间融资“合理价格”,为民间借贷提供利率、费率的参考。
4.打击,破除监管阻力
制定法律规范公职人员参与民间借贷行为,坚决打击民间融资下的、以权谋利行为,扫除民间借贷的监管阻力。严厉打击国家公职人员利用职权,组织、参与、保护、纵容非法集资和高利借贷行为。
参考文献:
[1] Thomas J.,1992,Informal economic activity In-formal economic activity,LSE,Handbooks in Economics,London:Harvester Wheat shea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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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udy on the development status of the folk financing in Huang Huai area
――Taking Zhumadian city as an example
YOU Li-ping
(Economy management department,Huanghuai University,Zhumadian 463000,China)
去年以来,随着国家宏观调控力度的逐步加大,社会资金的供求矛盾加剧,农村民间借贷市场日趋活跃,并呈现出一些新特点、新动向:
民间融资逐步从地下走向公开。据对芜湖市三个县和市郊信用联社的调查,目前,民间融资行为已从过去的“犹抱琵琶半遮面”演变为“公开的秘密”。资金流向从个体船舶运输、农副产品贩运等少数行业发展到工程承包、房地产开发、造船和拆船、民办学校建设及中小个私企业等多方面。
民间融资金额不断上升,借贷规模呈现两极化。发生在农民家庭与家庭之间的民间借贷,金额普遍较小,一般都在万元以下,很少有超出3万元的。而生产投资型的民间借贷规模越来越大,一般在10万至30万元之间,房地产开发项目甚至上百万上千万元。资金额度由小额发展到巨额,而且伴有突发性、集中性等特征。2004年5月,鸠江区上闸行政村舒某以月利率10‰~15‰的高息,在乡邻间筹集资金近千万,用于购置大型采砂船和吸砂泵,致使市郊四山信用社当月储蓄存款净下降1200万元。
民间融资的利率不断攀升。高利率是民间融资最显著的特征,月利率一般在10‰~15‰之间。自去年4月国家上调银行存款准备金率等一系列宏观调控措施出台后,大量的资金需求迅速转向民间融资,民间融资的利率也在不断攀升。据芜湖、南陵两县信用联社调查,目前两县个体船舶运输业主民间融资的月利率在15‰左右,最高的甚至达到24‰,高出同期国家法定基准利率3~4倍,比去年同期提高了30%~50%。
加强对民间融资的引导
事实证明,民间融资已经对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尤其是对扶持中小企业发展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同时也的确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负面作用和影响。因此,有必要加强对民间融资的引导,规范其行为:
一、金融机构探索创新手段,把民间融资引入合法渠道。比如鼓励私人通过农村金融机构柜台以个人委托贷款形式公开办理民间借贷。农村金融机构以统一的文本格式规范借贷双方相关要素,如正当的借款用途、合理的借款利率区间。这样,可以在相当程度上克服民间融资的盲目性和随意性,同时又掌握了民间融资的规模和投向,为宏观决策提供参考。而且,农村金融机构发展此类中间业务,既增加了经营收益,又增加了存款。
【关键词】民间融资;金融市场;路径
一、引言
民间融资是指出资人与受资人之间,在国家法定金融机构以外,以取得高额利息与取得资金使用权并支付约定利息为目的,而采用的民间借贷和民间集资的暂时改变自己所有权的金融行为。正常的商业信用不属于民间融资范畴之内,但如果商业信用时间超出合同约定时间并收取利息或其他报酬,也会被纳入民间融资范畴。
其中,民间借贷包括民间经济主体与非民间经济主体之间的融资活动,其表现形式多样。民间集资是为组织生产而集中社会闲散资金的一种直接融资方式,根据互惠原则使资金的所有者和使用者之间发生直接信用关系,其资金所有者要直接承担最终借款者违约和项目失败的风险。民间融资的合理利率根据国家的相关法律规定,出借利率最高不得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对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比如现在一年期银行贷款年利率为6.31%,则民间借贷利率最高不得超过25.24%,即在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以内的属于合法利率,超过部分则属于高利率,这部分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并且借贷不保护复利原则。但现今民间融资更多是以高利息形式表现出来,其集资、借贷利率甚至高达月息4分、5分以上即年利率48%、60%以上。
二、出现原因
高利息民间融资的出现由多种因素导致,综合考虑可以归纳为以下几点:
(1)改革开放以来,经济得到长效稳定的发展,取得了丰硕成果。其中,个人所拥有的财富急剧增长,并随着观念的转变,拥有财富的个人在满足自身生活需求的同时,希望通过一些渠道,使自己的财富保值增值,而在当今负利率环境下资金的逐利性又使其极为迫切。因此,这就为民间融资的产生和发展提供了可能。而又因为现今国内金融市场中,面向个人的可投资金融产品偏少且无法保证收益,因此,高利息民间融资项目就成为这些人的选择。
(2)参与民间融资的借债人多为中小企业、个体工商户,由于自身特点,其抵押担保条件不充分,难以满足银行的放贷条件。据调查,银行对民营中小企业的拒贷理由主要集中在以下(见表1)几个方面。另据有关部门抽样调查统计:企业规模越小,申请银行贷款的拒绝率越大。中小企业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的拒绝率一般是大企业的2到3倍以上。一边是巨额民间资金寻找投资渠道,一边是中小企业对资金的大量需求,又由于地域与人脉上的联系,二者一拍即合。
(3)金融市场发展相对滞后,正规金融机构有效供给不足则是民间融资产生和发展的根本原因。金融市场是指以金融资产为交易对象而形成的供求关系及其机制的总和。它包括三层含义,一是金融资产进行交易的一个有形或无形的场所;二是反映了金融资产的供应者和需求者之间所形成的供求关系;三是包含金融资产交易过程中所产生的运行机制,其中最主要的是价格机制。正规金融机构尤其是银行对中小企业融资需求重视不够,且即使需求得到回应,落实也要费一番周折。这就是供求关系和运行机制没有处理好,金融市场发展落后的缘故。
三、推进民间融资规范发展路径研究
民间融资现今表现是:(一)民间融资的盲目和不规范,资金供给者的资金安全性风险较大。集资借贷中还普遍存在口头协议、借条等形式,极易引发债务纠纷。(二)民间融资高利贷特征明显,资金需求者财务风险大。民间融资利率有较大的自主性和不确定性,借贷双方根据关系远近、期限长短、资金用途而自主确定利率,高利贷特征明显,增加了资金需求者负担和财务风险。
引入民间资本,以市场为导向,结合正规金融机构的专业和民间融资对于需求动向的敏锐,二者优势互补解决运作时的问题,同时达到规范民间融资的目的。
(1)放开政策,赋予专门对民营中小企业融资的民间资本以合法身份。这样既可起到监督、控制民间融资行为,又可以扩展金融市场,对于原有的正规金融机构产生竞争压力,促进整个中国金融业发展。
(2)增强风险管理。民间资本在提供服务时,要密切关注整个企业的运行状况,及时全面地掌握相关企业的信息,密切关注企业外部环境的发展态势,有必要建立一套及时准确的预警评价指标系统。这种预警评价指标系统,可以由正规金融机构如银行利用自身的专业性、技术性帮助建立。这样对于企业内部或外部环境发生变化出现异常时,可以及时地向外发送预警信息,开启危机处理预案,最大程度地减少风险。
(3)为民间融资构建融资信息服务平台。借贷各方应加快信息技术平台的建立,最大程度地减少之间普遍存在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因为中小企业融资难,发展不顺畅的根源在于信息不对称。解决这一问题最权威、最有效的途径就是由政府或银行搭建公共金融服务链信息平台,把企业分散的各类信息如工商登记、税务、物流等信息,整合到一个共享的信息交互平台上,并由民间资本进行实时跟踪,及时反馈到这一平台上,依托这个平台,贷方可以推荐具有满足借方需求的金融服务产品,同时可以获取资信实力好的企业和市场空间广阔的企业项目等信息,从而较好地处理借贷双反之间信息不对称的问题,推动融资的良性发展。
参考文献:
[1]陈勇江.长三角民营中小企业民间融资的制度缺失与合理规制[J].现代经济探讨,2009(12):40-43.
【关键词】借贷;规范;发展;研究
2010年我国货币政策实施的重点由“宽松”逐步转向“稳健”,银行的信贷增幅快速回落,市场融资需求空间被放大。在这样的政策背景下,再加之产业投资惯性的推动,民间融资再次趋于活跃,并直接推动了民间借贷组织的发展。民间借贷的快速发展,虽然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居民、企业的资金需求,成为银行融资的有效补充,但是由于其自身的不规范性和趋利性等特点,使得其在发展过程中具有一定的风险性,需要加以引导和规范。本文重点分析了某县民间借贷的基本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并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规范引导民间借贷发展的基本思路和相关政策建议。
一、民间借贷基本情况
(一)民间借贷主体由单一化向多元化转变
调查显示,当前民间借贷活动已渗透到经济生活的各个领域,借贷主体已经由生活困难者扩大到城乡居民、种养加工大户、个体私营企业主和机关公务员,特别是在民间借贷活跃的区域,还出现了一批专门从事金融边缘业务、中间业务和风险投资业务的民间经济组织或个人。而企业民间借贷表现为企业与企业之间及企业与个人之间的融资。企业与企业的融资资金来源为企业净利润所得和历年积累剩余资金;企业与个人的借贷资金来源主要为个人的收入积累。调查中我们发现,当前相当一部分工薪阶层随着积蓄的逐年增多,考虑到存款利息较低,且物价上涨较快,存入到银行的存款缩水严重,因而更愿意将部分积蓄投入到民间借贷中,以求保值增值,部分人员利用信用卡套现放贷。农村中农户民间借贷表现为农民之间互质的相互借贷和高利贷性质的相互借贷,借出资金者主要为乡镇企业个体老板和部分家境富裕的农民,借入资金者主要为急需资金的农民或城镇中的部分下岗失业人员。
(二)民间借贷用途趋向生产化
过去参与民间融资的大多是生活较贫困的农民,民间融资以解决看病盖房、婚丧嫁娶、子女上学等大事而出现的临时性资金短缺或生活急需资金为主,而现在参与民间融资的多数为生活比较富裕的种养大户、个体工商户和民营企业,为生产经营或解决生产经营流动资金不足而筹措资金。现阶段,民间借贷已由救急临时性,逐步向生产经营性借贷、以获利为主转化。调查显示:民营企业创业之初入股融资,以及为解决临时资金周转困难融资,约占民间借贷的48%;个体工商户经商做生意融资约占民间借贷的33%;农民解决子女上学、结婚、建房及用于纯农业的生产投资等方面融资,约占民间借贷的19%,生产经营投资成为民间借贷的主流。
(三)民间借贷利率明显提高,不同主体之间差异明显
据民间融资监测样本显示,某县民间借贷利率也呈快速攀升态势,2008-2009年金融危机爆发时期,借贷利率一般在10%-12%之间;2010年经济企稳向好,利率有所上升,但由于银行信贷较为宽松,利率在12%-15%之间;2010年10月份以后,受银行信贷规模收缩影响,利率上升明显,约在15%-25%之间,最高接近30%。在调查中了解到,经济比较发达的县(市)融资利率相对高于经济落后的县(市),融资利率一般在15%-25%之间,有时高达40%,20‰以上的高利率主要是过桥资金,时间一般在7-15日左右。民间借贷利率差异化主要表现有以下几点:
1.农户消费型民间借贷利率整体水平低。由于农户之间都是邻里乡亲,有事大家相互帮忙,因此对因子女上学、结婚等进行的民间融资多为“互助型”融资,一般金额在1000-5000元左右,金额相对较低,多数情况下农户间借款相当一部分无利率、低利率,据调查借贷双方约定利率一般为8-10‰。
2.农户、个体户生产型借贷利率较高。对农户和个体工商户因从事蔬菜瓜果种植、养殖、运输等所需资金,一般按照信用社贷款利率加点确定,属于“贷款型“融资,一般以12‰居多。据调查样本反映,由于贷款难,农村经济发展资金需求量大等,虽然愿意支付高息,但有时还是难以及时筹集到急需资金,对正常生产经营带来一定经济损失。
3.企业民间借贷利率较高,而内部集资型利率较低。今年企业的民间融资规模有进一步扩大,利率也有较大涨幅,利率以15‰-20‰为主,与以往年份相比,利率有较大幅度的提高,且大大高于农户消费型民间融资。同时,通过调查还发现,一些信用担保公司等中介机构通过吸收居民所谓入股资金发放高息民间借贷,如某泰民担保公司目前发放给企业的民间融通资金利率在22-25‰之间,在担保公司没有担保业务的背景下这成为其主要收入来源,一定程度上反映企业融资困难,资金短缺的现实状况。另外调查显示,一些企业单位在内部“集资型”民间融资利率普遍较低,一般是企业职工进厂上班或企业购置设备等需要集资时,要求职工进行集资,一般在2000-5000元不等,利率为6-8‰左右,且多年不变。
(四)民间借贷规模快速增长,短期化趋势增强
2010年下半年以来,在国家连续提高存款准备金率、贷款利率,以及各银行已经完成全年贷款规模的形势下,各商业银行不同程度地提高了信贷门槛,民间借贷市场日趋活跃,借贷规模、单笔金额和发生额都呈不断增加态势,扩张速度约在20%-30%左右,普遍高于贷款增长速度。抽样调查显示,民间融资出现30%以上的快速增长,个别民营经济发达地区、乡镇资金需求量急剧膨胀,甚至出现了接近50%的增长。同时,由于物价不断攀升、央行加息预期,促使民间借贷市场的不断活跃,民间借贷的期限也发生了显著变化,借贷最多的期限由过去的1年改变为1年以下的短期借贷。
二、民间借贷存在的问题
(一)需求多样
当前民间借贷活动已渗透到经济生活的各个领域,民间借贷主体已不仅仅局限于城乡居民为主、个体工商户、私营业主、抵押中介公司、投资咨询公司等,越来越多的政府机构和企事业单位也参与到民间借贷中,成为民间借贷的主要资金需求方之一。为了更好的发展县域经济,突破制约各县(区)发展的资金瓶颈,部分县(区)政府大多采用公开或半公开的方式高息吸纳内部职工集资和其他渠道的民间资金,某些企事业单位、学校、医院等为了单位利益或职工福利也“半地下”地吸收社会资金。资金用途更趋多样化,有的用于解决看病盖房、婚丧嫁娶、子女上学等生活大事;有的用于解决生产经营临时性不足;有的用于赌博、贩毒、吸毒等非法领域。
(二)管理失范
从我国目前的立法现状来看,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一些司法解释如《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的批复》等司法解释中,就民间借贷问题做简单的规定以外,金融法领域三部最重要的法律《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均不涉及这方面的内容。而《合同法》及以上司法解释对民间借贷的简单规定也是从民法的角度出发,专门为解决民事纠纷和诉讼而做出的。主要法律对这一领域的空白或者说空缺,给民间借贷的自发发展提供了宽松的外部环境,资本的“逐利性”得到释放。
(三)中介混乱
在目前的法律法规框架下,任何个人、企业及社会组织都可以充当民间借贷中介,并不需要向有关部门申请执照,也没有资本金要求,更谈不上股东准入条件。民间借贷中介服务机构逐渐增多,许多房产中介公司纷纷新增民间借贷业务,管理法规却相对滞后,管理主体不明确,由于从业公司、人员良莠不齐,缺乏相关专业知识、经验,更加大了民间借贷市场风险。随着民间资本规模扩大,民间借贷中介服务日趋多样化:有的为借贷双方牵线搭桥,从中收取中介费;有的为民间借贷者提供担保,从中收取担保费;有的自行筹资,从事放贷活动,从中赚取利差;有的农户向农产品流通经纪人出售农产品,或经纪人转售给企业,货款不能及时结算的,转为借贷,明确标示期限和利率。
(四)纠纷频发
民间借贷具有为追求高盈利而冒险或投机的一面,因其缺乏必要的法律约束,多属私人交易行为,更无跟踪监控机制,造成民间融资纠纷案件近年来持续走高。以某县为例,2009年该县人民法院共受理民间借贷案件743件,占民事案件总量的4.9%,2010年1-12月,该院受理的民间借贷案件已达967起,占已受理民事案件的7.41%,民间借贷纠纷案呈逐年上升之势。
三、规范和引导民间借贷发展的基本思路分析
(一)健全法制,自主发展
我国应当借鉴多数国家和地区的经验,制定单独的《放贷人条例》,作为规范民间借贷的基础法律,规定放贷人主体资格、业务范围、资金来源、放贷利率上限、健全财务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明确法律责任等方面的内容。参照银行业协会的自律模式,建立民间借贷组织的自律制度。成立由放贷人机构、其他民间借贷者自愿参加的民间借贷行业协会,营造良好的自律氛围,对民间借贷主体进行引导规范,协调、倡导民间借贷主体遵纪守法,顺应、服从国家的宏观调控政策。另外,修改《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取缔办法》、《担保法》等相应的法律法规,废止《贷款通则》,完善民间借贷主体制度和市场退出制度,以推进和规范我国信贷供给市场体系的建设。国家应当将民间借贷纳入监管范畴,尽快制定出关于民间借贷业务的管理规定,尤其是对自发形成的有组织的金融活动加强监管,让农村一部分非正规金融即民间金融“浮出水面”,以规范、保护正常的民间借贷行为,引导民间借贷走上正常的运行轨道。
(二)鼓励金融机构发展委托贷款
1.中小金融机构委托贷款业务是规范民间借贷,利用银行信用去引导民间金融活动和银行的行为相结合的金融创新之举。委托贷款是指由委托人提供合法来源的资金,委托业务银行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业务。委托贷款属于银行的第三方业务,银行在其中发挥了“监督”和“平台”的作用。民间借贷行为与银行相结合,通过办理正规的委托贷款手续,把民间借贷从“地下”转为“地上”,为民间借贷的发展搭建了平台,规范了民间借贷,同时也避免了非法集资的嫌疑。
2.委托贷款与民间借贷相结合,可以提高资金利用率并防控风险因素。民间借贷具有盲目性和自发性,并且借贷手续不规范,易产生纠纷而影响民间资本的利用效率。银行借贷手续繁琐、门槛高,不利于资金的筹措。而委托贷款与民间借贷相结合,通过银行的介入与监督,可以减少投资的盲目性,加快融资效率。同时,银行利用其在资信调查、资金管理方面的优势,可以规范民间借贷的手续,有效地监控民间资金的投向及规模,缩小了非法集资与地下钱庄的生存空间,从而有效的防控了风险,有利于社会的稳定与和谐。
3.积极发展委托贷款对相关各方均有好处:对于借款企业来说,一是避免繁琐的银行审批贷款的程序,降低了贷款门槛,加快了资金筹借效率;二是通过银行监督,提高了贷款企业的可信度,扩大了企业宣传力度,有助于在更大范围内筹措到更多资金;三是与银行相结合,通过办理正规的委托贷款手续,避免了非法集资的嫌疑,同时还有利于通过合法程序解决借贷双方的纠纷。对于出借人来说,一是通过委托贷款方式,可以收到高于存款利率数倍的收益;二是通过银行监督,政府介入,可以提高借款企业财务透明度,减少投资的盲目性;三是可以通过集中办理借款企业担保手续,降低资金出借风险。对于银行来说,一是委托贷款风险险由委托人承担,银行发放委托贷款避免了贷款损失风险;二是委托贷款的发放,降低了银行的负债水平,减少了利息支出成本;三是通过收取一定比例服务费用,增加了经营收益。对政府来说,一是委托贷款的发放增加企业的资金来源,减少了银行资金外流,有助于经济的快速发展;二是委托贷款通过征收印花税与营业税,增加了财政收入;三是缩小了非法集资与地下钱庄的生存空间,可以更有效地监控民间资金投向及规模,有利于社会的稳定和谐发展。
(三)成立地方政府民间借贷发展中心,服务和引导民间借贷规范发展
在县市级成立地方政府民间借贷发展中心,行政上隶属同级人民政府,在业务上接受地市级和上级金融监管部门的领导,承担对县域内民间借贷活动的监督管理。主要职责:
一是加强金融知识宣传,提升居民金融意识。通过各种形式的宣传,使广大居民了解相关的政策、法规及民间融资的利弊得失,提高社会公众的诚信意识和风险意识,避免因利率过高、资金投向失误以及资金过度集中而给借款人带来的风险和损失。
二是对民间借贷交易实行非强制性的登记备案制度,放债人可以通过登记备案获得相应的法律保障,如一旦债务人破产清盘,经过登记的交易债权是有效的法律凭据,并可优先获得清偿。
关键词:民间借贷;民间融资;资金供需
中图分类号:F830.6文献标识码:B文章编号:100-4392(2008)09-0058-04
据调查,从事民间借贷的机构越来越多,资金规模越来越大,涉及的范围越来越广。这些民间借贷促进了鄂尔多斯的经济发展,特别是在满足中小企业等市场主体资金需求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同时对国家宏观调控、地区金融稳定和商业银行稳健经营形成一定的负面影响,特别是在当前宏观调控政策趋紧的环境下,需正确引导,以制度来规范民间借贷的发展。
一、鄂尔多斯民间借贷的基本情况
(一)机构多、数量大
目前,鄂尔多斯市工商部门注册的投资公司有414家,注册资金82.47亿元;担保公司159家,注册资金7.8亿元;取得典当经营许可证的典当行12个,分支机构29个,注册资金1.79亿元;委托寄卖行46家,注册资金499.46万元;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小额贷款公司1家,注册资本1亿元。民间融资机构总计660家,注册资金93.11亿元。
(二)业务发展迅速,规模大
据调查测算,目前鄂尔多斯市的民间借贷机构借贷资金总额达到220亿元左右,比去年同期增长21.3%,约占全市金融机构各项贷款余额的38.5%。
(三)民间借贷利率水平总体较高
从调查情况来看,鄂尔多斯市民间借贷利率高,一般在20‰―40‰之间,占69%,最高的甚至能达到50‰以上,在确定民间借贷利率标准上,一般根据市场上的资金供求状况、借贷对象的信用程度、贷款区域、当地经济发展状况以及期限长短、数量大小、关系远近等情况而定,没有固定标准。
二、鄂尔多斯市民间借贷发展的特点
(一)民间融资和地方经济发展水平密切相关
一是区域之间:据调查,各地区的民间融资量、融资利率由地区经济发展特点、经济发展水平等综合因素所决定。如东胜区经济发展速度较快,其民间融资总量也越来越大。经测算,东胜区融资总量约为70亿元,占全市民间融资总额的31.4%。同时,资金需求量大,主导产业利润率高,民间融资的利率也处在最高位,平均贷款利率达到30‰,最高可达70‰。相反,以农业为主,经济发展速度相对较慢的地区其民间融资总量也相对较小,利率水平也较低。如鄂前旗民间借贷资金约0.8亿元,仅占全市民间融资总额的0.4%。利率水平在20‰左右,最高达到40‰。
二是城乡之间:从单笔金额、融资规模来看,经济发展较快的城区民间融资活跃程度远远超过农村。从调查了解的情况来看,城镇民间融资主要集中在做生意资金周转、买房、建房等消费领域,农村民间融资主要集中在购买生产资料、子女上学或结婚。居民之间的借款总金额以5万元至50万元的居多,100万元以上的多为小型个体企业资金借贷。
(二)期限宽、数额大、用途广
一是期限灵活。民间融资的期限多由借贷双方视资金周转情况商定,建房、购车、购买大件耐用消费品等相对期限较长,一般为半年到一年,更长时间需分期分批偿还,借贷期限向长期化发展;其他用于临时性资金,期限一般较短,有二、三个月、十天、二十天不等。二是数额较大、效率高。借贷金额已由过去几千元、几万元扩大到几十万元、百万元甚至千万元。居民借贷手续相对简便,交付快,但主流方式已经从双方口头约定转变为打借条、签订借款合同或借款协议;在经济较发达地区,打借条和担保的比例明显高于欠发达地区。三是用途广。从借款用途看,多是以解决临时性资金短缺为主,多用于购买生产资料、买房、建房、购买大件耐用消费品、做生意资金周转等,也有用于子女上学或结婚、家人看病、购买其他金融资产等,借贷范围不断扩大。
(三)利率高低悬殊、差距大,趋利性强
过去民间借贷关系主要维系在亲朋好友之间,多数出于互助和支持,一般是向家境好的借用,也有大家之间相互帮助,互相借用的。现在民间融资具有很强的趋利性,生产领域融资都是有偿融资。融入方愿意承受一定的费用支出,融出方希望获得一定利益收入。融资方也发生重大变化,以前,民间融资主要是“富帮穷”,资金从富裕户向经济困难户移动,现在资金是由一般居民个人向会经营、懂管理、有效益的能人方面移动,呈现“民助富”特点。民间融资利率定价幅度及借款期限因情况不同相差较大。当前民间借贷的利率标准主要是依据借款人的实力、信用和借款时间长短,对实力较强,借款时间在半年以上的,利率水平一般在30‰―50‰之间,对实力较差或借款用于临时性需要的,利率一般在20‰至40‰之间,但总体资金的定价已形成一定的默契,不会随意调整。利息收入已成为居民家庭财产性收入的重要来源之一。
(四)信誉度高,资金安全性高
一是坏账率较低。据调查,民间融资手续简单,中间环节少。从以前年度的情况看,民间融资的纠纷较少,借款人的信誉较高,借钱不还的现象较少出现。二是归还意愿强。民间融资非常讲究有借有还,再借不难。目前一些私营、个体业主对民间融资渠道重视,加之民间借贷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借款人的还款意识和经济责任较强,都不会损害自己的信誉赖账不还。三是双方自愿。目前民间融资的借贷双方一般都提前讲清责权利,很少借助暴力手段或其他手段,有时即使双方发生纠纷或不能按时归还的情况,借贷双方采取协商延期还款或变卖财产的方式解决,也有极少数经仲裁委员会裁决解决。
(五)居民向典当行借款的比例偏低,向个人借贷比例相对较高
在资金需求方面:民间借款的对象以个人居多,这种借款多为朋友之间的借款,不需要提供财产抵押,借款方式以打借条为主。向典当行或投资公司借贷一般需要提供财产抵押,贷款金额与财产抵押金额的比例一般为50%以上,借款的方式为签订借款协议或借款合同。
在资金供给方面:居民放款资金来源主要为自有资金,其次是向家人或朋友转借,也有向银行或信用社贷款放贷的。居民放贷的利率不等,以20‰―40‰居多。
三、民间借贷活跃的主要原因
(一)个人财富的聚集,为民间融资提供了稳定可靠的资金来源
随着鄂尔多斯经济的迅速发展,以及传统生产经营方式的转变,居民的生活水平和个人收入有了显著提高。2007年鄂尔多斯市人均GDP超过1万美元,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达17000多元,农牧民人均纯收入也已达6500元,一些较早从事个体经营和创办企业而先富起来的居民,已经积累了相当规模的资金。据测算目前全市民间闲置资金约260亿元之多。
(二)个体经营业快速发展,资金需求旺盛
这些个体经营者在向金融机构融资出现困难的情况下,转而向民间筹措资金,由于民间融资具有不需抵押、办理时间快等特点,这使得民间融资有一定市场。个体经营业融资的资金规模一般为几万元到几十万元,相应的融资利率要比金融机构高,且期限不长。2007年底受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影响,资金比过去较为紧张,资金短缺更为严重,民间借贷的规模有所扩大。
(三)金融机构无法满足广大中小企业和居民的资金需求
2008年上半年,鄂尔多斯市生产总值同比增长25.7%,固定资产投资增长44.3%,而金融机构各项贷款同比增长23.2%,分别低于生产总值和固定资产增长2.5和21.1个百分点。经济的快速增长促使对信贷资金的需求十分旺盛。而正规金融机构则无法满足广大的中小企业和居民对资金的需求,另一方面其贷款的担保、抵押条件较高,手续繁琐,一些民营中小企业,往往因抵押物不足、财务不规范、信用度达不到银行信贷评级要求无法迈进银行门坎,这样在一定程度上催生助长了民间融资的繁荣。
(四)经济环境变好,政府、企业和居民的创业、发展意识增强
近年来,鄂尔多斯市经济发展步入快车道,政府、企业和居民的收入不断增加,创业、创富、发展意识不断增强,理财观念发生了根本性的转变。从政府来说,发展经济需要大量的资金,为做大做强鄂尔多斯经济,政府一直在给企业和居民的创业创造条件,对民间借贷持鼓励支持态度;从企业和居民来说,在鄂尔多斯良好的经济发展环境下,创业、创富的意识不断增强,动力不断增加,在主观上“借鸡下蛋”、“借钱生财”的理念逐渐深入人心,但银行无法满足企业和居民的资金需求,需要民间借贷来实现自我发展。
四、民间借贷对经济金融的作用和影响
(一)正面作用
民间借贷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资金紧张的矛盾,在弥补正规金融供给不足,满足弱势群体对资金的需求,推动中小企业的发展和促进地区经济增长等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积极作用。民间融资对于解决生产、生活中的特殊需求确实起到一定的作用,从某种程度上也体现了人与人之间相互信赖、相互帮助的民间关系,自发形成一种信任机制。从资源配置的角度看,民间融资使闲置、游离资金得以重新分配到最需要的地方,在银行和信用社力所不及的领域和范围内起到拾遗补缺、优势互补的作用;而且民间融资手续简便、操作灵活、方便快捷的优点更适合小企业、个体工商户、居民之间的资金调剂,与银行信贷相比,是一种更为有效的融资方式,更能反映社会资金的供求关系。尤其是在我国从紧货币政策的背景下,在信用机制还不健全的情况下,民间融资的存在和发展,对于扩大融资规模,发挥资金使用效益,支持经济的互动和发展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负面作用
一是民间融资对制定和执行货币信贷政策产生较大的抵消作用。一方面,民间融资使得部分社会资金需求由显性化转为隐性化,不能准确反映社会资金供求状况,货币管理监管部门依据的市场信息不全面,其所做出的宏观决策必然不够准确。另一方面,由于民间融资行为不受货币信贷政策的约束,加之其与正规金融之间存在的互补关系,无论从其行为本身看,还是从民间融资总量看,都出现与正规金融逆向而行的变化,货币政策在微观层面的作用因缺乏载体而显得软弱无力,特别是当前国家实施宏观调控政策背景下,不利于发挥经济调控和产业导向的职能作用,客观上削弱了宏观调控的政策效应。
二是民间融资对储蓄存款市场干扰严重,给商业银行经营造成一定影响。民间融资获利性的特点使其经常以“高利率”面目出现,资金供应者以获取高利为主要目的,而资金需求者则以高利率为诱饵,一拍即合,这是当前民间融资的突出特点。但其带来的危害亦十分明显:一方面是与正规金融机构争夺资金来源和市场份额,分流了金融机构的存款,尽管增加了资金在民间的流动性,但从局部来看,正规金融的储蓄存款受到冲击,对其正常经营形成一定的影响,也为正规金融间的不规范竞争埋下了隐患;另一方面高利率使经济行为中蕴含高风险因素,助长投机和非正常投资现象,加大了企业的生产经营成本,挤压了企业的利润空间,严重的会扰乱正常的经济金融秩序和国家税收,造成地方金融生态环境恶化。
三是民间融资加重了维护稳定的压力。民间融资大多具有自发性和不规范性,缺乏合法的组织管理机构,融资双方法律意识淡薄,其经营活动和收益游离于国家的监督管理之外,因而很容易引发债务纠纷,也极易形成非法集资,扰乱当地正常的经济金融秩序,增加社会不稳定因素。另外民间借贷活动尚未纳入国家统计范畴,其资金在正规金融体外循环,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和经济统计部门无法掌握其规模和动向,直接影响决策部门的准确判断,易造成决策偏差。民间融资所引发的经济社会问题必然影响和牵动经济金融的发展,进而加重维护经济金融稳定的压力。
五、对策建议
当前随着国家实施从紧货币政策的影响,社会资金面趋于紧张,而民间借贷能缓解这种资金短缺的矛盾,对社会经济的发展具有积极的支持作用。但民间借贷的存在和发展,潜伏的风险和隐患也不容忽视。需要正确引导民间借贷,以制度来规范民间金融行为,使民间融资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要求下运行。
(一)建立健全法律法规,用制度规范民间借贷
我国现有法律没有明确区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与合法民间借贷之间的界限。《合同法》第12章规定,建立在真实意愿基础上的民间借贷合同受法律保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也规定,公民与非金融机构之间的借贷属于民间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愿,即可认定有效。虽然也规定企业不得以借贷的名义非法集资,但非法集资概念和范围非常模糊,不好确定。所以要针对民间借贷的实际和特点,尽快建立健全民间借贷的法律法规和管理办法,明确借贷双方的权责利、交易方式、利率范围等,明确界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和正常民间借贷的区别,用法律手段治理和规范民间融资行为,使民间融资活动有法可依,推动民间借贷走上正常健康的发展轨道。
(二)疏堵结合,正确引导民间借贷
一方面对正规的、合法的民间借贷机构及行为,要正确引导和规范,为民间金融构筑一个合法的活动平台,为“三农”和中小企业提供方便快捷的融资服务。使正当民间金融活动在光明正大地赚取合法利润的同时,充分发挥对正规金融的拾遗补缺作用。另一方面,要加强舆论宣传教育,增强社会公众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活动的风险意识和鉴别能力,引导公众依法理性投资,防止扰乱金融秩序和风险的发生。
(三)强化监管约束机制,抑制民间借贷负面作用
建立监测通报制度,由当地人民银行、银行监管、金融办、工商、商务、统计局等部门定期开展调查统计,及时监测民间借贷的融资规模、利率水平、资金来源和运用情况,适时进行信息批露和风险提示,增强借贷双方的法治观念、风险意识和自我防范能力,促进民间借贷的安全运行。
准金融机构是相对于正规金融而称的,是未经金融监管当局批准设立,直接或间接从事金融业务,但没有纳入金融管理机构常规管理系统的机构总称,主要是经过政府或相应主管部门批准设立,并由当地政府相关部门(金融办、扶贫办、经信局等)监督和管理的机构。
准金融机构由于存在着巨大的现实需求和一定的合理性,长期以来始终保持着旺盛的生命力,在支持非国有经济发展的过程中起到了积极作用,成为我国正规金融体系的有益补充。但由于处于政府的金融制度安排之外,对区域经济金融造成了一定的负面影响。县域准金融机构广泛联系于城乡个体、家庭、企业之间。
一、准金融机构基本情况
调查显示,近年来成立或发起的各类民间准金融机构活动主体较多。据县工商局统计,截至2012年6月末,注册的投资公司有12户,注册资本3520万元;担保公司3户,注册资本27000万元;典当企业2家,注册资本2220万元;小额贷款公司获得批准的有1家,已纳入人民银行统计数据上报系统,注册资金6000万元。农民资金互助社96个,是由民政局注册的非盈利性质的民间社团组织,筹集互助资金2600余万元,社员自筹资金780万元,累计向3万户社员发放借款1.4亿元。除此以外,实际上从事民间金融活动的,还有大量的没有正式办理工商注册手续的地下中介组织、机构、中介人,其准确数量无法统计,据该县工商局估算,专门从事民间借贷的中介人约400人,民间借贷金额大约在10亿左右,占目前贷款余额的十分之一左右。
二、准金融机构经营活动基本特征
(一)融资利率保持在较高水平。样本县在市的经济总量处于是中等水平,基本上显现了当地目前的社会资金活跃度。调查显示,该县民间融资利率的市场化程度较高,基本趋势是随行就市,并参照银行贷款利率的变动而变化。2008年的金融海啸到来之际,央行连续上调存款准备金率,社会资金相当紧缺,民间融资利率持续走高,2009年执行宽松的货币信贷政策,银行的利率水平下降,民间融资利率水平也随之下降,下降幅度约为月息5个千分点,而且部分融资由按月结息改为按季或半年结息。2010年由于经济下行影响,中小企业资金链条呈现紧张态势,国家连续上调存贷款基准利率,由于银行利率水平提高,民间融资利率水平也恢复到了2008年的状况。从今年的监测情况来看,本县家庭、个体工商户民间融资利率大约在年息15%—20%,中小企业集资利率一般在18%左右,融资机构吸收存款利率一般维持在10%—15%之间,发放贷款利率一般在30%以上,在资金需求旺季,有的甚至达到了50%。
(二)融资期限灵活、手续简便。调查显示,民间融资期限最短的5-10天,最长为一年,其中1—6个月的约占34%,6—12个月的约占54%。民间融资主要通过以下三种方式进行:一是借贷双方订立口头契约或借据,确定借贷金额、利率和归还时间,一方提供资金,另一方到期还本付息;二是亲朋好友之间的借贷,利息往往较低,归还时间也不明确;三是用价值高的物品作抵押获取现金,一般采取简单的书面协定。部分大额交易需要采用担保和财产抵押,贷款额一般占抵押物的50%左右,对中小企业有较大的吸引力。
(三)资金运转向多样化发展。目前民间借贷资金的投向已由最初的,转为经商办企业等生产经营性资金需求。从本县情况来看,以互助资金扶贫发展互助社为载体的民间资金互助模式,对县内民间融资的规模引导发挥了很大的作用,目前的运转状况良好。二是生产性经营需求,一般数额较大。民间融资机构贷出资金主要投向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农产品贮藏加工企业、小型制造行业的流动资金周转,以及个体工商户如服装、百货、餐饮业主短期资金周转,小微企业约占60%,个体工商户约占20%。三是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贷款过桥周转资金的需求,一般期限短、利率高、数额大。四是投机性需求,主要是用于炒股、投资等高风险领域。
(四)民间金融逐步公开化。随着直接融资规模的不断扩大,市场金融资源配置中的作用逐渐增强,民间金融的内外部环境有所改善,社会的接受和认可程度逐渐提高,该县县一些民间金融方式已由原来的隐蔽状态向公开化方向转变,而且逐渐在形成一种非常灵活的民间机制,主要体现在小资本,大积聚,在短期内可以迅速围绕投资、利润进行;其次,体现在民间金融的形式和规模上,已由分散、零星发展成为有一定组织形式的规模较大的融资,明确规定利率、期限,并有规范的借贷合同。
(五)民间金融催收手段趋于理性。样本县民间借贷本着“有借有还,再借不难”的原则,借贷双方提前讲清责权利关系,借款人的还款意识和经济责任都较强,一般不会损害自己的信誉赖账不还。通常放贷人在约定还款日前1周打电话,通知贷款人及时还款或履行续约手续,如贷款不能及时偿还的一般也不会借助暴力或法律手段,而是采取协商延期还款或变卖财产等方式解决,只靠暴力催收的方式逐年递减。
三、准金融机构运行中的潜在风险及存在问题
(一)市场风险。由于民间金融行为不受货币信贷政策的约束,加之其与正规金融之间存在的互补关系,无论从其行为本身看,还是从民间金融总量看,都出现与正规金融逆向而行的变化,货币政策在微观层面的作用因缺乏载体而显得软弱无力,如,基于短期利益的诱惑,该县民间金融资金主要涌向了房地产、玻璃纤维等近年来的限制行业。由于民间金融对行业的依赖度非常高,一旦国家对这些行业的发展及结构进行政策性调整,这种类型的民间资金的安全性就会受到严重的影响。目前的房地产限贷限购政策,也使很多融资中介和放贷人犹豫起来。玻璃纤维、小型钢铁、小型火电等行业的前期投入贷款也受到严重威胁,个别企业甚至出现老板跑路,借贷资金血本无归的情况,严重扰乱区域金融市场和招商引资环境。
(二)信用风险。从调查来看,准金融机构开展民间融资主要依靠血缘与地缘关系,资金筹集基本上靠的是自发组织内部的个人信用。随着需求增加,融资规模和范围不断扩大,参与者之间的信息就会发生严重的不对称,这种赖以存在的信用和道德约束就逐渐减弱,风险也会急剧上升。
(三)操作和道德风险。相比于正规金融机构而言,准金融机构缺乏严密、规范,全覆盖、高效能的内部控制机制,很难经得起大的风险考验。按照商业性金融风险控制的要求,在流动性、资金期限匹配、资产配置等诸多方面都具有先天弱势,随时会出现风险的苗头,需要高度警惕。同时,从业人员业务能力有限,在具体操作中发生操作失误造成风险的情况并不少见。如,小额贷款公司和融资性担保公司作为相对规范的机构,至今没有标准的凭证模式、操作程序和统一标识,风险防御能力较差。从本地的情况来看,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等准金融机构从业人员中,具有金融从业经历的员工仅占10%,风险防控意识和业务能力都存在较大差距。而典当行、互助资金会以及民间投资机构的风险控制差距更大,动辄就关门跑路,给当地金融生态环境带来极大的影响,是当前区域金融稳定的重大隐患。
(四)政策传导风险。民间金融对制定和执行货币信贷政策产生较大的抵消作用。一方面,民间金融使得部分社会资金需求由显性化转为隐性化,不能准确反映社会资金供求状况,货币管理监管部门依据的市场信息不全面,其所做出的宏观决策必然不够准确。另一方面,由于民间金融行为不受货币信贷政策的约束,加之其与正规金融之间存在的互补关系,无论从其行为本身看,还是从民间金融总量看,都出现与正规金融逆向而行的变化,货币政策在微观层面的作用因缺乏载体而显得软弱无力,不利于发挥经济调控和产业导向的职能作用(如对一些限制性的行业,投资者可以通过民间金融获得资金)。
四、引导准金融机构健康发展的政策建议
准金融活动很多具有自主性和隐蔽性,缺乏合法的组织管理机构,缺乏规范的监管和引导,其经营活动和收益游离于国家的监督管理之外,因而很容易引发债务纠纷,也极易形成非法集资,增加社会不稳定因素。准金融活动所引发的社会问题必然影响和牵动正规金融的发展,最终将对货币政策产生影响,给区域金融稳定带来压力。
(一)应给予准金融机构合理定位。地方政府应该适时转变思维方式,客观区分并理性分析准金融活动不同业务的性质,尝试采取以疏为主、以堵为辅、疏堵结合的综合治理方法,以规范和引导民间金融。建议要以法律法规的形式确定民间金融的合法地位,要有条件地允许部分民间金融的“阳光化”,为企业和个人自主参与的各种民间金融提供良好的环境条件。
(二)要明确合法和非法民间金融的界限。目前有关非法民间金融的界定主要是依据《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取缔办法》第四条的规定。该条规定只注重从客观形式界定民间金融合法与非法,从而将大量正常民间金融活动列为非法融资,这与当时集资诈骗等非法融资活动猖獗的特殊历史条件密切相关。目前民间金融的主流已经是大量难以得到银行信贷支持的中小企业募集发展资金的行为。未来制定法律应当根据主观和客观相统一的原则来界定民间金融的合法与非法,即在主观上要求融入资金的企业、组织或个人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观上没有实施欺诈行为,没有用所融入的资金去发放贷款。
(三)严格限定民间准金融的利率水平。准金融机构融资的利率由民间资金供求状况决定,同时受银行贷款利率影响也较大。现实中,民间融资的贷款方经常会利用其在借贷合同中的优势地位,签订有失公平的借贷合同,侵犯借款人的合法权益。实践也证明,过高的利息是导致民间金融风险的主要因素之一。因此,应当对此类利率的最高限额作较为明确的规定,以防止和打击高利贷行为,对超过利率上限的民间准金融行为规定相应的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行政处罚措施,以打击高利贷行为,保护正常民间准金融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