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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风险投资 退出方式 IPO
一、引言
风险投资是指对迅速发展的、有巨大竞争潜力的未上市创业企业进行的股权投资,并为创业企业提供特有的资本经营等增值服务,以期分享其高成长带来的长期资本增值。在政府扶持和政策的有力推动下,我国风险投资业得到了长足的发展,并逐步形成了一整套自身的体系。近十年,我国风险投资取得了巨大的成就,2002年风险投资机构共募集基金34只,到了2011年急速增长到了382只,募集量增长了近21倍。与我国经济高速发展相匹配,我国风险投资市场的整体趋势也是处于高速发展的阶段。但是,在2012年,我国风投市场基金的募集数量和募集金额与2011年相比同比分别大幅下降了34%和67%。在筹资投资两方双双遇寒的背景下,退出方面也表现乏力。这其中,退出机制的欠缺是大部分风司高速发展的最大阻力。
风险投资的退出方式主要有五种:境内外上市、管理层收购、回购、股权转让以及清算。作为风险投资体系核心地位的IPO退出是投资者能通过这一渠道来实现高风险高回报的最重要的保证,但不完善的退出机制制约了整个行业前进的脚步。无论从理论还是实践角度看,研究我国风投IPO退出问题都具有一定的价值。
二、我国风险投资退出渠道――IPO退出现状分析
(一)我国风险投资项目IPO退出回报的现状分析
收益率作为项目退出的投资回报的参考指标,是衡量项目执行效果的有效参考依据。
2010年和2011年,我国风投机构在国内外市场上取得了不错的收益。2011年实际的境内外的平均账面回报为7.78倍,2012年,境内外资本市场仅获得了5.13倍的平均账面投资回报,所获投资回报倍数更是大幅下滑。
2012年美国经历两轮量化宽松政策,经济回暖加快,对应主板回报率也相对可观,但欧债危机的持续发酵,危机国家财政紧缩政策和中央银行救市措施并未更大程度上改善现状,加之新兴经济体经济增速放缓,各种不确定因素共同作用拖累经济发展。与此同时,我国国内二级市场持续低迷,证监会的新股发行制度改革放缓了对新股发行审核的速度,风投机构面临退出市场难、投资回报少的两难境地。
(二)我国风险投资项目IPO退出的行业分布分析
风险投资多涉及中小型科技企业,对行业的选择有着一定的偏好,分析近几年的行业报告也可以看出一定的行业趋势。
电子及光电设备、IT、机械制造等行业等10个行业的退出项目占比最多,存在明显的集中趋势,从2010年的占比74.4%增加到2012年的90.7%,行业的高度集中表现出具有关系国民经济命脉的行业更能吸引机构的青睐。另外,从2010年到2012年前半年间,风险投资公司已经不再紧紧盯住互联网行业,转而在其他领域寻找投资机会,其中表现最抢眼的当属电子及光电设备行业,投资比例从2010年的6.7%上升到了2012年的17.2%,政府政策的扶持、未来市场的向好预期都促使电子行业飞速发展。
三、创业板上具有风险投资背景的企业境内IPO实证分析
深圳证券交易所作为创业板的主战场,服务于处于创业期、成长期,具有高新技术创新理念且已具备基本盈利能力的中小企业,同时为私募股权资本提供最佳的退出渠道,为我国风险投资业的快速发展提供了广阔的平台。
拥有风投背景的上市企业在创业板上市的数量相比其他资本市场占比显著较高。在创业板成立的一年时间内,有5家风投背景的企业成功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占同期总上市企业的21.7%;深圳中小企业板市场占比34.7%;而深圳创业板市场占比高达56.2%。因此创业板市场对于风投市场来说更具有代表性,因此本文选取创业板市场进行分析。
创业板成立一年间,总共有130家企业成功上市,其中有73家具有风险投资机构背景。我国创业板正式成立当日共上市20家企业,同年累计有风投背景上市企业26家,2010年增长为61家,增长幅度高达135%,可以看出,由于创业板对于企业准入门槛放宽等因素,该市场对于风险投资公司的吸引力也在逐步升温。
从发行价方面看,创业板风投支持上市企业平均发行价32.3元,有43家企业低于平均发行价,高于平均发行价的企业有30家。发行价在10元至40元的企业占比最大,达到76.7%。从市盈率方面看,73家上市企业平均发行市盈率为63.92倍。市盈率在40至70之间的企业占比最大,达到65.7%。从融资额方面看,130家企业在创业板上市融资金额达到了953.12亿元,平均每家融资额7.33亿元,而有风投背景的企业总融资583.63亿元,占融资总额的61.2%,平均每家融资7.99亿元,高于创业板整体水平,这说明,有风投背景的企业在创业板上市过程中发挥了重要的支持作用,也从侧面证明了风险投资机构在创业板的融资能力有了明显的提高,机构开始更大比例的利用中小企业板IPO退出获得投资收益。
从整体上看,风险投资机构通过境内IPO退出所获得的收益情况比较乐观甚至可以说回报不菲。不过按照相关政策规定,公司上市3年后发起人股东才能变现退出,因此,这些收益率还仅仅是账面的数值,并不代表真正的收益,这也是严重制约风险投资机构退出的一个重要原因。加之风险投资机构在之前都有一定的介入时间,“排队”等待IPO的退出方式屡见不鲜,受限于政策的影响,这个方式的退出时间较长,上市后的不确定因素也很多,这些都会对机构的退出收益造成直接的影响。
四、政策建议
为了加快我国风险投资发展的步伐,本文从以下几方面为不断完善我国风险投资的退出机制提出几点建议:
(一)尽快完善相关法律法规,营造良好的法律环境
发达国家制定出一系列完整配套的法律法规,为风险投资的顺利退出提供了法律依据,加快推动了风险投资的发展。我国可以根据风险投资的运行规律,对现行法律法规进行修订和完善,使风险投资退出的渠道有法可依,促进风险投资在我国的长足、健康发展。
(二)完善资本市场,使风险投资退出方式可以比较容易实现
2012年8月,证监会筹划多时的新三板扩容工作正式获得国务院批准,非上市股份公司转让试点扩大获得许可。新三板的扩容有利于完善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满足中小企业融资需求。
(三)针对风险投资机构提供政策优惠
例如在税收方面给予风险投资机构更多的优惠,更自由的经营环境,降低民间资本进入风投领域的门槛,充分扩大风险投资的规模。随着募集基金规模的扩大,风司在企业的选择上有了更大的空间,优质的企业伴随的必然是优质的回报,如此良性循环更是能促进风投行业的发展。
(四)积极利用海外市场
对风险投资来说,重要的是有效退出,可以考虑在美国NASDAQ、香港地区创业板市场上市。为了加大中小科技型企业上市成功的几率,2012年美国总统奥巴马签署了创业企业融资法案,该法案加快了企业的上市速度,在信息披露方面适当地放宽了对上市企业和拟上市企业的要求,降低了企业信息披露的成本。我国众多的中小企业都适合该法案,海外市场可以逐步成为风险投资退出的选择之一。
参考文献
[1]王晓东,赵昌文,李昆.风险投资的退出绩效研究――IPO与M & A的比较[J].经济学家,2004(01).
[2]李玉华,葛翔宇.风险投资参与对创业板企业影响的实证研究[J].当代财经,2013(01).
[3]简毅芳.风险投资退出机制问题研究[J].商业会计,2007(10).
【关键词】投资退出投资回报率退出途径
投资退出并不是只限于项目亏损时的被迫行为,而应该是在投资时就应主动确立的一个发展战略。很多企业在投资时往往只考虑日后如何经营,却很少想过如何适时兑现投资,更不愿意去想如何收拾亏损残局。如何选择适当的时机、适当的途径,实现投资顺利退出,使投资项目不仅有一个良好的开始,更有一个完美的结局,这对企业来说是至关重要的。
一、实现投资退出的效应
实现投资的良性循环是为了更有力的出击。投资项目只有做到有进有退,才能回笼资金抓住新的投资机会,顺利进入下一轮投资计划,实现投资的良性循环和增值,进而优化投资结构,控制投资总量。
优化财务状况有利于投资退出确保企业现金流量的平衡,改善企业财务状况。如果以高溢价退出投资项目,可为企业带来可观的特殊收益和现金流;另外如果是退出经营不善及负债高的项目或业务,可让企业有效重组债务,达到优化资产的目的。
优化资源配置是投资退出的一种收缩战略,也是企业优化资源配置的重要手段。如企业可通过投资退出盘活沉淀、闲置、利用率低下的存量资产,从而完善和调整现有的经营结构,提高资产组合质量和运用效率,达到优化资源配置的目的。
引进多元投资主体的企业通过减持或降低在投资项目的股权比例,可以引入专业或策略投资者共同经营投资项目,不仅有利于项目公司形成多元产权模式,健全项目公司治理结构,而且为项目公司重新设计科学、合理的股权结构提供了可能。
通过培育核心业务,企业可以借助投资退出来进行战略调整,集中资源专注发展核心业务和主导产业,提高核心能力。20世纪90年代中期,深圳万科集团从房地产以外的广告、药业、文化传播等行业里退出,目的就是要打造中国房地产第一品牌。
二、掌握投资退出的时机
综观企业退出投资的各种情况,大致可分为自然退出、被动退出和主动退出三大类。企业研究投资退出战略的重点,应是主动退出。它是指在投资项目公司存续的情况下,企业基于退出条件、项目盈利能力、战略调整等种种考虑退出所投项目。
就退出条件而言,企业没有不可退出的投资,只有不能满足的要价。企业应当密切配合市场条件和时机的变化,从价值最大化角度出发,以较高溢价退出优质或正常经营项目,实现投资增值,创造特殊收益。
项目盈利能力可能是企业考虑是否投资退出最直接的因素。除了那些经营不正常或常年亏损无望的投资项目要积极部署退出外,企业还应对目前虽能维持经营、但项目盈利能力较差的项目主动考虑退出。
此时,企业有必要根据投资项目的资金来源及经营地域预先设定盈利标准。可供参考的盈利指标主要有:项目论证阶段预期的投资回报率、企业整体在近几年的平均净资产报酬率、国内外长期债券利率、国内外银行贷款利率、加权盈利指标等。
从战略调整角度看,企业选择主动退出投资主要包括以下情形:投资项目与企业发展目标、产业导向或者核心业务不相符;企业难以取得投资项目的管理控制权和发展主导权;企业内部因资产整合、重组,需要退出相应投资;企业根据目标负债及自身现金流量情况对投资总量进行控制,当投资总量超出上限,或负债率超过目标水平,或财务、现金流量出现困难时,主动退出有关投资;投资项目公司因合并、分立、并购及引入新的合作伙伴等事项使资本规模、股权结构或合作条件发生重大的不利的变化;投资项目公司因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造成短期内无法消除的重大影响。
总之,企业应建立和健全对投资项目的监控机制,动态掌握投资项目的进展及经营情况,对投资项目定期进行分析,慎重部署投资退出。
三、选择最佳的投资退出途径
投资退出也是一种资产经营活动,因此需要借助资本经营手段来完成。一般说来,企业退出投资往往是在产权的流动中实现的,主要手段不外乎通过转、售、并、停、关,其中以转、售、并最为理想。从资产经营角度看,投资退出主要有以下途径:
公开上市这是投资退出的最佳途径,具有成本低、高增值的特点。企业应当充分利用证券市场的价值发现功能,推动投资项目公司到海内外证券市场直接或分拆上市。
整体出售和公开上市相比,出售可以立即收回现金或可流通证券,既可以立即从项目公司中完全退出,也可较快取得现金或可流通证券的利润分配。就效应角度而言,整体出售具备收购方对一般兼并收购所要求达到的效果,但整体出售可能存在市盈率偏低的情况,难以取得较高溢价。
改制、重组后退出是将项目公司改制、重组成股份合作制企业、股份公司直至上市公司,通过资产或股权转让、出售退出投资。如协议转让给投资项目公司其他股东;协议转让或定向配售给战略投资者;通过技术产权交易所进行转让等。
物色收购投资项目的对象是直接或通过专业性的经纪、中介机构物色对投资项目感兴趣的公司收购、兼并项目公司,实现投资套现。收购、兼并的对象可以是整个投资项目,也可以是部分股权或资产。
股份回购是当投资项目为上市公司时,则可通过将股票卖回给项目公司而回收全部或部分所投资金。如果是普通股,企业可和项目公司签订股票卖回的卖方期权,直接将股票卖回给项目公司;如果是优先股,则需通过制定强制赎回条款进行。
托管和融资性租赁是指托管经营公司与企业所有者经过协商,通过契约方式,以保全并增值受托资产为前提,对受托企业进行有偿经营。托管将企业经营者从企业要素中分离出来,成为新的独立的利益主体,其实是一种间接退出投资方式。
企业内部合并、转让方式是在控股公司或企业集团中运用得十分普遍。企业内部通过协议转让或划拨,对同类业务及投资项目进行专业归并;企业内有上市公司的,可将非上市的业务注入上市公司套现;将难以退出的不良资产从有关下属企业剥离,通过其他下属企业或由母公司进行消化、盘活。
关闭、破产、清算也是投资退出的一条途径。企业一旦确认项目投资失败或成长较慢,不能获取预期回报,就需要果断退出。当投资项目无法通过其他途径退出且无必要维持时,也应关闭、解散,通过清算退出。
此外,今年初爆出的“征收PE融资浮盈税收”事件也备受业内关注。国内股权投资火热,频繁的股权交易及高溢价投资,都使得税务机关对股权交易和股权投资机构的敏感度大大提升。对投资机构来说,因额外的投资成本增加,也很可能抑制其投资热情。
清科研究中心4月《2012年第一季度中国创业投资研究报告》:2012年一季度,中国创业投资市场基金募集一落千丈,新募基金数量及募集金额均大幅下滑;其中,人民币基金占募资市场主导,然而单支基金规模偏小;投资方面,投资案例数和投资金额达到近两年季度低点,“互联网、生物技术/医疗健康、机械制造”占前三甲;从投资地域分布来看,北京投资依旧居首,中西部地区投资热度上升;退出方面,单季度退出交易数略有下滑,创投支持IPO退出开局不利。
清科研究中心自2001年创立起,对中国创业投资市场进行季度和年度全国范围(含外资)调研与排名,并推出季度和年度研究报告,已成为中国最专业权威的研究机构之一。
人民币基金单笔规模偏小
2012年一季度,中国创业投资市场募资一落千丈,新募基金29只,新增可投资于中国大陆的资本量9.58亿美元,同比分别下降66.7%和83.8%。根据清科研究中心对近几年创投市场募资情况的统计数据显示,2009年,创投市场滑落谷底,其中一季度募资不足10亿美元,此后随着市场回暖,募资不断增加,然而在今年一季度,新募基金总额再次滑落到10亿美元以下,是2009年以来募资最低点。
VC投资急刹车
2012年一季度,中国创业投资市场同样表现冷清,共发生投资案例168起,其中130起投资披露金额,投资总额为8.66亿美元。环比2011年四季度,投资案例数和投资金额分别降低49.9和70.5个百分点。与去年同期相比,投资案例数和投资金额分别下降54.2和75.3个百分点。
一方面,由于投资环节竞争日益激烈,随着VC机构队伍的日益壮大,以及一些机构“野蛮生长”的投资战略,VC投资俨然已从卖方市场转变为买方市场,竞争加剧直接导致投资难度的增加;另一方面,募资的不景气也促使VC机构不得不放缓脚步,转求量为求质,形成差异化竞争优势,加强内功修炼。
互联网、生物医疗、机械制造投资居前
2012年一季度,中国创业投资市场投资分布于19个一级行业。其中,互联网行业获最多投资,共发生34起投资案例,获投总额2.04亿美元。其次是生物技术/医疗健康行业,发生21起投资,投资总额1.32亿美元。获投案例数居第三位的是机械制造行业,共发生16起投资,投资金额为3907.43万美元。在国家将高端装备制造行业列为战略性新兴产业之后,机械制造行业的投资活跃度不断提升,IPO退出低迷的情况下,并购退出为机械制造行业投资提供了良好的退出渠道,受到投资者关注。
中西部地区投资热度升级
2012年一季度,中国创投市场投资地域分布于全国24个省市,与以往类似,北京、深圳、江苏、上海投资活跃度最高,其中北京位列首位。近几年,中西部社会经济环境不断发展,政府也随即出台多重政策,抛出优惠的投资政策,吸引创业投资机构入驻,中西部地区创业投资活动不断提升。一季度,陕西发生4起投资,新疆、重庆地区分别发生2起投资。
VC IPO退出开局不利
2012年一季度,中国创投市场募资、投资下降,退出同样遇冷。一季度,中国创业投资市场共发生65笔退出,环比下降5.8%,同比降幅则高达56.1%,退出交易数量不足去年一季度的一半。从退出方式来看,IPO为退出交易数量最多的方式,一季度共有52笔创投支持的IPO退出交易,占退出比例为80.0%。此外,有3笔股权转让退出,5笔并购退出,4笔其他方式的退出,另有1笔退出未披露具体的退出方式。
君:天之道,利而不害;君子之道,为而不争。联:联合、联盟、合作,源于联想。
脱胎于联想的君联资本在打造品牌的道路上踩下了油门。
“只是改了一个名字,背后所有的事情都没有变化。”面对可以想见的种种揣测,君联资本总裁朱立南淡淡地说。
但是,明眼人都看得出,酝酿了一年的更名尘埃落定,背后自然暗藏了团队的野心和决心。
通过改名,君联资本重新定义了核心业务,定位于初创期和扩展期成长企业的投资。在行业上则延续了以往的投资类型,包括TMT、清洁技术、健康医疗、现代服务、消费品和先进制造业六大行业。
作出这样的决定,朱立南用了“勇气”二字做注解,然而更重要的事他没有点破,那就是手里的“牌”已有足够分量。
在起步阶段,联想的品牌对于联想投资有着举足轻重的影响,联想投资也得到了联想系资源的全力支持。但随着投资领域的不断扩展、团队的不断壮大、持续的一流回报以及影响力的提升,联想投资的“联想烙印”正渐渐地被弱化。截至2012年1月,联想投资注资的企业近140家,其中20家分别在美国纽交所、纳斯达克及香港联交所、台湾地区柜买中心、上证所、深交所和创业板上市,另有11家公司通过并购方式退出。经过十年的磨砺,联想投资对外已经形成了比较独立的形象,对联想本身的依赖也大大减小。
舍弃联想这棵大树的真意是什么?
“一方面,联想投资这个名字容易和联想集团、联想控股混淆,不利于我们作为投资业的专业品牌;另一方面,我们也希望建立自己的品牌内涵和影响力。”君联投资给出的答案依然很官方,不过从言语间也能窥知一二,最重要的目的是“建立品牌”。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县民间资本的有序投资和管理,扶持我县资本运作服务市场健康发展,维护我县经济金融安全稳定,促进我县经济社会转型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精神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就我县开展民间资本管理服务公司试点工作,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民间资本管理服务公司是经市、永嘉县两级政府批准在永嘉县范围内开展资本投资咨询、资本管理、项目投资等服务的股份有限公司。民间资本管理服务公司应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业务,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担风险,其合法的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开展民间资本管理服务公司试点应遵循下列原则:投资自愿,共享收益,共担风险;依法合规经营,接受监督管理;以服务地方经济为宗旨;资金来源特定,进入退出需要核准。
第三条民间资本管理服务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民事责任。民间资本管理服务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四条永嘉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县政府)负责全县民间资本管理服务公司试点工作的组织、协调、规范和推进工作,负责民间资本管理服务公司试点的具体实施工作,确定试点对象,审定民间资本管理服务公司组建方案,做好民间资本管理服务公司申报材料的审核和上报工作,承担民间资本管理服务公司监督管理和风险处置责任。
第五条在县政府的领导下,县金融办会同县财政局、工商局、公安局、人行永嘉支行建立联席会议。其主要职责为:共同制订试点工作管理办法及相关文件;对试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上报市政府核准;做好监督管理与风险处置工作。县金融办作为民间资本管理服务公司的业务主管部门,承担日常监管职能;县工商部门做好企业登记事项的监督管理;县公安、财政、人行等职能部门做好资金运作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机构的设立
第六条民间资本管理服务公司限在永嘉县范围内,以发起方式设立,其名称由所在地行政区划、字号、行业和组织形式依次组成,如:永嘉县XX(字号)民间资本管理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条设立民间资本管理服务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规定的章程;
(二)民间资本管理服务公司须有10名以上的发起人作为股东,推荐1名具有一定组织能力、在当地有一定声望的法人发起人作为主发起人,组建民间资本管理服务公司筹建工作小组,由筹建工作小组负责各项筹备工作;
(三)民间资本管理服务公司组织形式是股份有限公司,其注册资金不得低于500万元。试点期间,注册资金上限不超过1亿元。
(四)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五)有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从业经验的工作人员;
(六)有必要的内部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七)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第八条民间资本管理服务公司可经营的业务为:资本投资咨询、资本管理、项目投资等服务。
第九条申请民间资本管理服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拟任人除应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外,还应符合下列条件:
董事长、监事长、总经理等主要管理层应具有从事相关经济工作5年以上,或者从事金融方面工作2年以上经历,具备高中以上(含中专)学历。董事长还应该是具备一定经济实力、有信用、有一定金融知识、有社会责任感的人士。
经过法定程序产生的董事长、监事长、总经理人选须经县金融办审核,报市金融办核准通过。
第十条设立民间资本管理服务公司应当向县政府提出申请。申请人列入试点对象后,在县政府相关部门指导下,拟订民间资本管理服务公司申请材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设立申请书。由筹建工作小组向县政府提交关于在当地设立民间资本管理服务公司的申请书,内容包括拟设立机构性质、组织形式、名称、业务范围、拟注册的资本金额和住所、发起人基本情况及出资比例、是否符合设立条件。
(二)发起人承诺书。承诺不参与非法集资、不参与民间借贷等。
(三)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包括:当地经济基本情况、组建民间资本管理服务公司的可行性和必要性、未来业务发展规划、风险控制能力等。
(四)筹建工作方案。内容包括:组织架构、注册资本、股本结构、股权设置、股金认购、从业人员配置、机构选址、管理制度制定和时间等。
(五)民间资本管理服务公司章程草案。内容包括:总则,业务范围,股权管理,组织机构,业务管理,财务管理,合并、分离、解散和清算以及附则等。
(六)拟任职董事长、监事长、总经理介绍。内容包括:姓名、出生年月、身份证号码、现工作单位及职务,在民间资本管理服务公司拟任职务;相关资格证明材料包括任职资格申请表,居民身份证、专业技术职称和国家认可的学历证明材料复印件。
(七)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等相关材料。
(八)主要管理制度。内容包括:与章程相配套、以防范风险为核心的规章制度。
(九)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
(十)各发起人针对准入条件提交的其他相应材料(第十五条内容)。
第十一条县政府对民间资本管理服务公司申请材料应进行认真审查把关,并拟定民间资本管理服务公司试点申报方案,内容包括:
(一)县政府民间资本管理服务公司试点申请书;
(二)民间资本管理服务公司的申请材料(即第十条要求的材料)。
第十二条民间资本管理服务公司试点申报方案由县政府审核后报市政府联席会议复审;筹建工作小组待市政府金融工作领导小组核准批复后到工商部门办理相关注册登记事项。
第十三条符合条件的民间资本管理服务公司凭市政府同意设立民间资本管理服务公司审核文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并领取营业执照。
第三章股东资格和股权设置
第十四条企业法人、自然人、其他经济组织可以向民间资本管理服务公司投资入股。
第十五条发起设立民间资本管理服务公司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报民间资本管理服务公司的主发起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1.注册地或主要营业场所在永嘉县域范围内;
2.人行征信系统无不良信用记录;
3.上一年度盈利,净资产达2000万元以上,负债率不高于70%;
4.企业法定代表人应无经济犯罪记录和无非法集资记录;
5.县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申报民间资本管理服务公司的其他法人发起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1.注册地或主要营业场所在永嘉县域范围内;
2.人行征信系统无不良信用记录;
3.上一年度盈利,净资产达500万元以上;
4.企业法定代表人应无经济犯罪记录和无非法集资记录;
5.县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申报民间资本管理服务公司的自然人发起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户口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在永嘉县域范围内;
3.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且有来源合法的相关证明;
4.无经济犯罪记录、无不良信用记录和无非法集资记录;
5.县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六条民间资本管理服务公司的主发起人持股比例不超过20%,其他单个自然人、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及其关联方持股比例不得超过注册资本总额的10%,也不得低于注册资本总额的1%,且企业法人持股比例合计超过50%。
第十七条民间资本管理服务公司的注册资本全部为实收货币资本,由出资人一次足额缴纳。
第十八条民间资本管理服务公司的股份可依法转让。民间资本管理服务公司在试点初期为保持相对稳定,股东的退出、增加和资金规模的扩大等重大事项变动,需经县政府审核并报市试点联席会议核准。原则上股东的股金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或入股时间不足两年的不得退出,董事、总经理等参与管理人员的股金,在任职期内也不得退出。股东数量和资金规模原则上要试点运行一年以上才可进行变更。
第四章合规经营
第十九条民间资本管理服务公司以股东的资本金、股东额外增加的投资资金和以私募方式向特定对象募集所得的私募资金作为主要资金来源。民间资本管理服务公司也可接受社会捐赠和其他补助资金。
民间资本管理服务公司的资金必须是货币形式的自有资金,由银行审定资金来源合法合规并出具相关的证明。
第二十条民间资本管理服务公司的资金主要用于对永嘉县范围内的企业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及其项目进行投资。民间资本管理服务公司可利用股东股金及额外增加的投资资金直接对项目进行投资,以战略投资者的身份进入被投资项目的公司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同时参与重要决策的制定和管理。也可以直接对以永嘉县范围内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进行短期财务性投资,收取固定收益的同时不参与所投资项目的决策。可以通过私募方式吸收财务投资人共同投资,与财务投资人签订有限合伙协议,共同出资成立有限合伙企业,由成立的有限合伙企业对项目进行投资,该有限合伙企业参与被投资项目的决策制定和管理。试点期间,用于短期财务性投资的项目的资金总额不得超过民间资本管理服务公司资本净额的20%。
第二十一条民间资本管理服务公司在确定项目投资金额及各方认缴出资额后,允许根据实际情况分批到位资金。
第二十二条民间资本管理服务公司在用足资本金和股东额外增加的投资资金外,由于业务扩大需要,可以根据不同项目、不同期限、不同风险状况拟定私募协议,在永嘉县为主范围内寻找有意愿出资的企业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经济组织通过私募形式筹集资金。原则上单个企业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出资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10%,出资期限一般不低于3个月。
股东额外增加的投资资金和以私募方式募集所得的私募资金在投资项目期限满后,可以通过出售股权的方式退出;投资协议规定的期限内,私募资金不得退出,但可以通过转让的方式由第三方接手并由民间资本管理服务公司登记备案。
第二十三条民间资本管理服务公司的项目投资实行市场化审慎经营原则。民间资本管理服务公司必须体现分散、审慎的原则,实行项目投资限额管理制度,对单一投资对象的投资总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设立投资决策委员会,完善决策议事机制,由总经理负责,接受董事会的监督,对投资项目进行论证分析决策,并承担相应风险责任。试点期间,股东额外增加的投资资金以及向特定对象募集的私募资金总和不得超过原始资本净额的4倍。
第二十四条民间资本管理服务公司以投资方式投放的资金可以根据被投资项目的盈亏情况按比例共担风险、共享收益;也可以采用预期投资回报的方式获取回报,采用预期投资回报方式投资的,原则上投资期限在3个月以内的,预期回报率不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期限在3个月至6个月的,预期回报率不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3.5倍;期限超过6个月的,预期回报率不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3倍。
第二十五条以私募方式向民间资本管理服务公司所投资项目出资的财务投资人的投资回报可以以民间资本管理服务公司与财务投资人签订投资协议的方式取得,根据协议按月或者按季度给予财务投资人固定投资回报,该回报可高于银行同档同期存款利率。
第二十六条民间资本管理服务公司所有资金需在县金融办指定的1家合作商业银行进行托管。民间资本管理服务公司向特定对象募集资金、股东额外增加投资额、进行项目投资等日常经营活动都必须通过该托管银行结算,由该托管银行为其办理结算户或银行卡进行账户管理,并负责私募资金的账户托管。投资结算、项目回报以及收益分红均通过银行账户转账处理,原则上不允许进行现金结算,以接受监管部门的监督。
托管银行主要承担对民间资本管理服务公司资金往来监督、管理以及出现异常状况及时上报县金融办的义务。
第二十七条民间资本管理服务公司应加强内部控制,严格按照企业财务会计制度对公司经营活动的账目进行核算管理,并按规定缴纳各项税赋。
第二十八条对民间资本管理服务公司的资金在经营过程中产生的收益,要按年度进行财务决算。除接受社会捐赠或其他补助的资金及其产生的收益不得进行分红外,年度资金运作的税后利润按以下顺序进行分配:1、弥补本公司以前年度积累的亏损;2、按规定提取各项公积金;3、可分配盈余部分由股东大会决定是否向股东分配红利,但最高不超过可分配盈余的40%。
第二十九条民间资本管理服务公司应定期向公司股东、相关主管部门、托管银行等披露由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报表及年度经营成果、投资信息、重大事项等内容。按月将相关财务数据报送县金融办等单位,将募集的资金总额、投资用途、投资回报率、投资回报等情况向所有股东列表公布一次。
第三十条民间资本管理服务公司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非法集资,不得非法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资金,不得开展经营范围以外的业务,不得在核定的行政区域外从事投资等经营活动,不得进入资本市场从事股票、债券等金融交易,不得以企业的资产为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
第五章监督管理和风险防范
第三十一条县政府是民间资本管理服务公司风险防范与化解的第一责任主体,承担监督管理和风险处置责任。
第三十二条县金融办要拟订具体的操作规程和监管细则,牵头做好本辖区试点工作,切实加强日常监管。
第三十三条县工商部门做好准入把关工作,加强对登记事项的监督管理;县财政部门加强财务制度执行及风险监管,促进民间资本管理服务公司的规范经营和发展;金融管理部门要加强对资金流向、投资回报率的监测指导和账户结算监管,要及时认定非法集资行为,加强政策宣传、监测分析,防范民间资本管理服务公司的风险。
第三十四条托管银行应按账户管理规定协助监管部门对民间资本管理服务公司的账户资金往来进行监督,并承担托管银行的相关责任。
第三十五条其他相关部门根据自身职能,依法加强监管,做好民间资本管理服务公司的风险防范工作。
第三十六条县金融办等有关单位接到民间资本管理服务公司的风险报告后,应立即启动处置预案,责成公司实施风险处置方案,同时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提出具体化解措施和对策,并监督实施。
第三十七条在处置过程中,要按照统一、及时、准确、全面的要求对外信息。对处置风险过程中引发的投资风险或违法违规行为,及时上报县政府进行处理。
第三十八条在经营过程中若有非法集资、变相吸收公众资金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由县政府组织相关职能部门负责查处,取消其试点资格,吊销营业执照,并追究该企业主要负责人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民间资本管理服务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限制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时;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
外资机构风格切换
当下,外资机构设立人民币基金俨然已成时尚。于外资机构而言,中国资本市场虽管制甚多,但还是投资者的一方乐土。在这波热潮中,它们或直接成立全资子公司、或曲线绕道、或联手当地政府,全力推进唯恐落后于人。
早在2009年3月,新加坡星展集团宣布旗下私募股权部门将在中国设立1亿美元的人民币基金,以投资国内具有发展潜力的未上市公司。而全球最大的私募股权投资公司百仕通集团也于2009年8月宣布将在上海设立首只人民币基金―百仕通中华发展投资基金,以浦东和上海周边地区为重点投资区域,募资总额约50亿元。凯雷集团、里昂证券、瑞银集团等外资大鳄也纷纷表态,就人民币基金设立一事提出了各自的规划(表1)。中华创业投资协会(CVCA)对国内近40家外资PE/VC机构的调查显示,40%以上的外资机构把设立人民币基金列为近期工作计划,64%的外资机构表示将会设立纯人民币基金,91.2%的外资机构认同人民币基金崛起是大势所趋,纯人民币基金正逐步成为市场的主流。
人民币基金渐成主流
事实上,人民币基金在中国市场已成气候。业内人士称,2009年可视作人民币基金的拐点之年,无论募资、投资还是退出,整个行业的产业链逐步从国外向国内市场倾斜。据投资中国的数据显示,2009年中国PE/VC市场共募集基金125只,募集总资金123.33亿美元(表2)。其中,募集的人民币基金95只,占总数的76%,募集金额71.72亿美元,占募集总金额的58.15%,这是人民币基金首次同时在数量和总规模上大比例超越外资基金,中国创投市场以美元基金为主导的传统格局也被颠覆。
2009年人民币基金成为市场潮流,背后有多方因素支撑。在早年,中国企业普遍渴望寻求外资基金支持,为登陆纳斯达克等海外市场做铺垫。不过,当前国外经济尚处于缓慢复苏阶段,美国失业率居高不下,欧元区更是陷入债务危机泥淖,海外资本市场并不活跃,受此影响,内地企业海外IPO的机会大幅减少。2003-2006年,赴海外IPO的中国企业达299家,融资规模合计826.39亿美元,超过同期国内IPO市场的255家、2530.21亿元人民币。金融危机爆发后的2008、2009两年,在海外IPO的中国企业为114家,融资总额340亿美元,已经落后于同期国内IPO的186家、3078亿元。
同时,金融危机还直接增加了外资基金募资环节的难度。经济前景不明朗下出资者持更加谨慎的态度、部分受到冲击的境外出资人资金告紧等都令筹资更加艰难,来自研究机构Private Equity Intelligence 的数据显示,2009年全球482家基金共计筹资2460亿美元,同比锐减61%,创下2004年以来历史最低点。
世易时移,相较之下中国经济回暖迹象明显。2009年中国依旧保持了高增长低通胀的走势,良好基本面支撑下,A股市场的上证综指从1600点低位反弹至3000点左右,创业板也于2009年10月顺利开闸,退出渠道的通畅使得人民币基金优势凸显,这无疑会有力推动其未来长期发展。而此间所造就的一大批明星创投机构更点燃了国内的募资热情。2009年第一季度,中国PE/VC市场共募集资金24.29亿美元,第四季度则募集到41.36亿美元,而2010年的前两个月,中国市场的募资规模已达到72亿美元,超过了2009年全年募资规模的1/2。
募资环境的宽松、投资机会的增多及日渐成熟的退出机制,催谷了此轮人民币基金的设立热潮。与此同时,以天津、上海、北京、深圳等地为代表的地方政府也铆足了劲,出台各种优惠政策吸引创投及私募股权基金落户,为当地经济做贡献。
回报PK风险
外资机构踊跃设立人民币基金的异常热情并不难理解,除去上述因素,最具有直接诱惑力的无疑还是中国私募股权市场的超高回报率。据投资中国的统计数据显示,2009年国内市场的IPO中,有PE/VC投资背景的企业共有73家,通过IPO方式参投的PE/VC机构平均账面回报率高达5.09倍。在2008年到2009年第三季度期间,PE/VC机构投资的企业单季度最高回报率为3.12倍,而在创业板开闸后的2009年第四季度,IPO后PE/VC平均投资回报率更达到14.9倍(图1)。创业板动辄上百倍的市盈率,令早先布局的PE/VC轻松即获得高额回报。在首批上市的创业板公司中,美国华平投资集团旗下的Brook公司对乐普医疗累计投资17378万元,到2010年3月底,这些投资的账面价值已经高达40亿元,短短数年投资回报高达23倍。有此神奇榜样可依,无怪乎众多外资机构突破种种藩篱,积极设立人民币基金。
与此同时,国内对于外资机构设立人民币基金的指导政策也有所松动。近期炒得沸沸扬扬的QFLP(合格境外有限合作人)制度预案中,国外LP将能把外币兑换成人民币,直接投资中国市场的外资PE/VC机构,从而增加外资机构人民币基金的资金来源。若该预案得以出台,将对众多打算设立人民币基金的外资机构构成一大利好。
然而,外资机构追逐人民币基金并非坦途,它们不仅需要承担创投固有的系统性风险,还可能在募资、投资及退出环节遭遇中国式的水土不服。
首先,国内成熟理性的大型LP资源依然稀缺。目前人民币基金LP主要是由社保基金、政府财政(政府引导基金)、民营企业、部分富有个人等组成,而地方养老金、企业年金、保险公司等机构尽管坐拥庞大资金存量,却受限于法律制约无法成行。从表1也可以看出,人民币基金的筹措规模平均在每只0.75亿美元左右,远低于外资基金的2.02亿美元。在2009年中资人民币基金的募资活动中,2000万美元以下的人民币基金数量就占了总量的一半左右,习惯于从财力雄厚的LP手中募集资金的外资机构或将面对众多小型的LP。
关键词:风险投资退出方式退出机制
1引言
风险投资一词来源于英文VentureCapital,又称创业投资、风险资本,是一种由专门的投资公司或专业投资人员在自担风险的前提下,通过科学评估和严格筛选,把资金投向有潜在发展前景的新创或市值被低估的公司、项目、产品,并以其长期积累的经验、知识信息网络辅助企业经营以获取资本增值的投资行为。
风险投资本质上是一种追逐高利润、高回报的金融资本。风险投资的目的不是单纯为了获取股息而长期持有风险企业股份的投资行为,而是通过退出投资赚取与之承担的高风险相对应的高额利润,这就要求风险投资家要在一定时间以一定的方式结束对风险企业的投资与管理,收回现金或有流动性的证券,从而给投资者带来丰厚的利润。风险投资的循环方式是将回收的已经增值的资本再投入到新的风险企业中去,在不断的投资—退出—再投资的过程中实现增值,不断发展壮大,因此在投资的风险企业成功后将风险资本变现至关重要。
退出机制正是风险投资变现的机制,是风险资本的加速器和放大器,是为风险投资提供必要的流动性、连续性和稳定性。没有退出机制,风险投资就难以发展;退出机制不健全,风险投资的发展也就不迅速。因此,我们说退出策略是风险投资运作过程的最后也是至关重要的环节,风险投资的成功与否体现在退出的成功与否。风险投资的退出机制是否有效,风险投资能否达到最终目的的关键所在,并且退出机制与风险投资可以相互促进,互相强化,退出机制对于风险投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2风险投资几种主要退出方式的分析与比较
从风险投资的发展历程来看,目前,风险投资的变现回收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2.1公开上市
公开上市(InitialPublicOffering,简称“IPO”),是指将风险企业改组为上市公司,风险投资的股份通过资本市场第一次向公众发行,从而实现投资回收和资本增值。
上市一般分为主板上市和二板上市。主板上市又称为第一板上市,是指风险投资公司协助创业企业在股票市场上挂牌上市,从而使资金退出。二板上市又称为创业板市场,主要服务于中小企业的股票市场,其相对于主板市场而言,上市的条件比较宽松,企业进入的门槛较低,比较适合于新兴的中小企业,尤其是具有增长潜力的高科技企业。许多国家和地区都设立了二板市场,如美国的纳斯达克(NASDAQ)市场、加拿大温哥华股票交易所的创业板市场、比利时的EASDAQ市场、英国的AIM市场以及1999年第四季度开始正式运作的香港创业板市场等。其中以美国的NASDAQ市场最为成功,约30%的美国风险投资都经由这一市场退出。风险投资企业发行股票上市,使得许许多多的风险投资家和创业家一夜暴富,成为亿万富翁。在二板市场最发达的美国,那斯纳克(NASDAQ)市场使这种白手起家的创业神话一再上演:较早的有计算机硬软件公司如苹果公司、微软公司和英特尔公司等,较近的有电子商务类公司如雅虎公司、亚马逊公司等。这些成功典范也使股份上市成为风险投资家首选的资本退出方式。据美国风险投资业的统计,风险投资的各种退出方式的年平均投资回报率为:回购和并购为15%,而发行股票上市为30%~60%。
公开上市有其固有的优点,它不仅为风险投资者和创业者提供了良好的退出路径,而且还为风险企业筹集资金以增强其流动性开通了渠道。大多数的风险企业会选择在企业发展成熟阶段的后期上市。这个时期的风险企业正处于发展扩张的阶段,如果仅依靠企业自身的积累和风险资本的投入是远远不够的,通过股票上市,风险企业可以在资本市场上筹集到大量的资金。同时,也有利于分担投资者的投资风险,提高风险企业的知名度和公司的形象。
俗话说有利就后有弊:上市公司经营透明度的不断提高使得企业自主性逐步下降;上市后的股价波动对公司的形象产生一定的影响;公开上市将耗费公司的大量精力和财力,不适合规模较小的公司采用。同时,创业者和风险投资者需要承担企业能否成功上市的风险。通常为了维护投资者的信心和维持市场的秩序,证券管理部门、证券市场都会规定创始人股权需按一定的条件并在一定的时限后才能出售,这就使得发起人的投资不可能立即收回,也就拖延了风险投资的退出时间。高科技企业作为小盘股,流动性差,其未来股价的波动较大,创业投资不能在股份上市的同时变现,无疑增加了投资风险。
在我国,到目前为止还没有开设完整的二板市场。虽然2004年5月,作为向创业板过渡的中国中小企业板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成立,但是它并没有改变我国风险投资的退出现状,目前看来其所起的作用不大,仍处于在实践中摸索的阶段。在我国目前还没有合适的二板市场能够让风险企业上市融资的这种情况下,我们可以充分利用周边国家和地区的创业板市场,实现风险投资的退出。实际上,我国目前已有数家公司在海外上市,如1999年,搜狐、网易在NASDAQ市场上市并取得了巨大成功,为中国风险企业在海外的上市提供了很好的借鉴。2003年底,纳斯达克(NASDAQ)的大门再次向中国企业敞开。2004年通过发行股票上市的退出明显较2003年增多,中芯国际、盛大网络、掌上灵通、51job等十几个企业海外上市为其身后的创投机构实现获利退出创造了条件。
2.2股份回购
如果风险企业在渡过了技术风险和市场风险,已经成长为一个有发展潜力的中型企业后,仍然达不到公开上市的条件,它们一般会选择股权回购的方式实现退出。
股份回购一般包括两种回购方式:创业者回购风险投资者的股份和风险企业回购风险投资者的股份。前者是通过买股期权的形式来实现的,是在引入风险投资签订投资协议时,由创业家或风险企业给予风险投资家一项选择权,他可以在今后某一时间要求创业家或风险企业按照预先商定的形式和股票价格购买他手中的股票;后者则是通过卖股股权的形式来实现的,即是给予创业家或风险企业一项选择权,让其在今后某一时间以相同或类似的形式及股票价格购买风险投资家手中的股票。在股权回购时到底是采用买股期权或是卖股股权来进行,这主要看风险企业对风险投资吸引力的大小而定。如果风险企业是一家受到许多风险投资公司普遍看好的公司,则可能会采用买股期权;如果是风险企业急需引入风险投资,则可能会采用卖股期权。绝大多数股权回购是采用卖股期权进行回购的。一般而言,在风险投资投入时投资双方就已签订好关于股份回购的协议,包括回购条件、回购价格和回购时间等。
股份回购对于大多数风险投资者来说,是一个备用的退出方法。当风险企业不是很成功的时候,为了保证已投入资本的安全,便可采用此种方式退出。由于企业回购对投资双方来说都有一定的诱惑力,所以风险企业从风险投资家手中回购股权的方式发展得很快。在美国,从企业数目来看,风险企业回购已成为风险投资退出的最主要的途径之一。虽然我国目前以此种方式退出的案例并不多,但是从发展趋势看,股份回购应该是未来我国风险投资基金退出的一种现实选择。2.3兼并与收购
兼并与收购(MergeandAcquisition,M&A)是风险资本退出的比较常用的一种方式,是风险投资商在时机成熟的时候,通过并购的方式将自己在风险企业中的股份卖出,从而实现风险资本的退出。其中兼并是指由一家实力较强的公司与其他一家或几家独立的公司合并组成的新公司,而实力较强的公司占主导地位;收购则是指企业通过证券市场购买目标公司的股份或者购买目标公司的产权从而达到控制目标公司的行为。风险企业被兼并收购通常可以分为两种方式,即一般收购和“二期收购”。一般收购,是指创业者和风险投资者将风险企业完全卖给另一家公司。这种方式通常是高科技创业者不愿意接受的,因为这意味着将完全丧失独立性。不过,对于困境中的中小高科技企业来说,卖断产权也不失为一条出路。如1998年鄂武商以350万元整体收购武汉顺太有限公司,解决了武汉顺太有限公司因缺乏资金无法对其专利产品进行规模生产的难题。而“二期收购”则是指风险投资者将其所持有的股份卖给另一家风险公司,由其继续对风险企业进行后续投资,创业者并不退出风险企业。据不完全统计,在风险投资的退出方式中,一般收购约占23%,二期收购约占9%,两项合计占31%,但收益率仅为IPO的1/5。
无论采用那种方式并购,时机选择非常重要。时机选择适宜,风险投资就能获得较大的收益。一般风险企业应该选择在企业未来投资收益的现值比企业的市场价值高时把公司出售。这时风险投资公司可以获得最大的投资收益。
由中国风险投资研究院(香港)编纂的《2003年中国风险投资行业调查分析报告》显示,我国风险投资退出方式以股权转让为主。通过对风险投资退出项目的调查分析,在2003年190家样本公司中有38家风险投资机构的64个项目得到全部或部分的退出;62个提供了退出方式的信息,其中以股权转让方式退出的有51个项目,占到了82%;以其他退出方式退出的项目相对较少,比例都在10%以下。
2005年4月,中国风险投资研究院(香港)公布的《2004年度中国风险投资业发展现状调查分析报告》表明,2004年中国风险投资延续了2003年以来的回暖趋势,投资更为活跃,并呈现出一些新的特点。在中国风险投资研究院(香港)本次调查回收的有效问卷,有36份问卷提供了退出项目方式的信息,统计结果显示,调查范围的风险投资机构近3年共123个退出项目中,有49个项目以国内企业收购的方式退出,占退出项目比例的40%。由此可见,收购兼并依然是国内风险资本退出的主渠道。
股权并购在我国如此盛行,笔者认为其主要原因有以下两方面。一方面,由于股票上市及升值均需要一定的时间,而兼并收购的退出方式可以立即收回投资,使得风险投资者能够快速、完全地从风险企业中退出,因此具有强大的吸引力;另一方面,由于并非所有企业都能符合上市的条件,而且风险投资本身具有高风险性,这就使得一些风险投资者在权衡各种利弊得失后毅然选择并购方式来实现其风险资本的退出。
2.4破产清算
破产清算是在风险投资不成功或风险企业成长缓慢、未来收益前景不佳的情况下所采取的一种退出方式。虽然以清算方式退出一般会带来部分损失,但也是明智之举的,因为投在不良企业中的资金存在一定的机会成本,与其被套牢而不能发挥作用,倒不如及时收回资金投入到下一个更有希望的项目中去。据统计,美国由创业资本所支持的企业,有20%~30%完全失败,约60%受到挫折,只有5%~10%的创业企业可以获得成功。当某一项目面临失败或缺少足够的成长性时,风险投资家应拿出壮士断腕的勇气,果断地抽出资金,转向投入预期回报更高的标的之中,寻求更好的获利机会。在很多时候采用清算公司的方法虽是迫不得已,却是避免深陷泥潭的最佳选择。
3结语
从上文对每种退出渠道的分析可以看出,每一种退出渠道都各有其优劣:发行股票上市是投资回报率最高的方式,风险企业被兼并收购是投资收回最迅速的方法,股份回购作为一种备用手段是风险投资能够收回的一个基本保障,而破产清算则是及时减小并停止投资损失的最有效的方法。因此,不能绝对地去评判某种退出渠道的适合与不适合。作为风险投资公司,在决定退出投资时,应根据风险企业的自身特点和当时的外部环境,灵活地选择退出方式。目前,在我国风险投资的退出活动还不是十分活跃,风险投资退出机制的不完善和不畅通已成为制约我国风险投资发展的瓶颈。风险投资作为一个亚新生事物,还需要我们在今后的实践中不断地总结经验教训去发展去完善。同时,风险投资机构在考虑退出方案的时候,一定要明确自己的目标,结合中国的实际法律和监管环境,在专业机构的帮助下设计并执行相应的退出方案。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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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推出“海外投资税务”专题,旨在对中国企业“走出去”过程中所牵涉的海外税收、税负问题和风险进行详细分析,帮助中国企业在行动之前做好税务上的功课。
――编者
外国的税务制度、税收征管制度跟中国有很大的不同,对于海外投资的税务管理是一个巨大的挑战
近年来,中国的经济持续增长。国家统计局的数据显示,中国2007年的GDP(国内生产总值)接近25万亿元,比上年增长11.4%,同时2007年底中国外汇储备超过1.5万亿美元,比上年末增加4000多亿美元。
在中国经济势头强劲的大环境下,许多中国企业,尤其是实力雄厚的大型企业,纷纷将目光投向了更广阔的国际市场。仅2008年一季度,中国对外直接投资额便高达193亿美元,同比增长超过300%。
中国企业的对外投资目的地,遍及世界五大洲的160多个国家和地区,覆盖了80%以上的国家和地区。海外投资领域也从以贸易为主,逐步拓宽到以采矿、制造、批发零售、商务服务四大行业为主,并集中在石油、天然气等能源领域以及金融业。
中国企业进行境外投资时,税务的风险是一个非常值得重视的问题。外国的税务制度、税收征管制度跟中国有很大的不同,对于海外投资的税务管理是一个巨大的挑战。为了避免海外投资过程中可能存在的税务风险,中国企业在“走出去”之前先做好税务上的功课,已是刻不容缓。
从规避外国税务风险方面看,中国企业应在进行投资可行性分析时,对投资目的国的税收制度及税收征管制度作全面深入的了解,掌握投资的税收成本及纳税的具体操作性规定。
在投资阶段,如果涉及海外并购,应对被收购企业的财务状况及税务状况作详细深入的了解,避免在收购后负担预算外的税收成本。企业在实际的运营阶段,应聘请熟悉当地税法的财务人员或当地的会计师事务所,帮助企业进行日常的纳税申报,并由国内母公司对海外公司的纳税情况实施监督管理,以尽量减低海外公司的纳税风险。
另外,中国企业的全球化投资战略,通常会重点关注被投资企业的规模、交易金额、投资回收期等因素,而往往较少考虑到具体经营模式、盈利之后的利润汇回以及退出战略。而后者的妥善安排,往往牵涉到企业从中国税法、外国税法及国际税法角度出发作出的全面的税务筹划。
从税务角度来看,海外投资首先需要了解的是最终被投资国的税制,例如对当地投资项目的营业利润是如何征税的,对当地企业向中国股东支付股息、利息等征收多少预提所得税,未来中国企业转让当地企业(也就是退出的时候)获得的资本利得又是否征税等等。如果股息利息的预提所得税和资本利得税比较高,那么中国企业可以考虑设立一定的海外投资架构,通过跟最终投资国签订税收协定的某些低税率国家或地区的中间持股公司进行投资并参与运营,从而降低整体税负。
比如,目前香港的利得税税率是16.5%,低于中国大陆的25%所得税税率,同时也低于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并且香港不对股息征税,也没有资本利得税,因此很多企业在海外投资时利用香港公司进行投资,取得股息和资本利得可以暂时免税,同时香港公司还可以参与被投资企业的国际贸易等运营活动,获得的那部分利润只要不汇回中国,就不需要缴纳中国所得税。
另外,最终被投资国可能会为鼓励、吸引海外投资,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对某些行业的外商投资项目提供一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如非洲多个国家对采矿、农业等行业提供了减征、免征所得税的优惠,苏丹对某些特定地区的战略性投资项目甚至给予10年到15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
中国企业在海外投资的时候,如果能成功申请到当地的税收优惠政策,就可以大幅度提高投资回报率。当然,同时也要关注中国的税收饶让制度,以免国外减免了税款,在中国还要补征所得税。
在海外投资过程中,中国税法也会对投资架构与运营模式产生很大的影响。例如,中国新《企业所得税法》对 “居民企业”和“受控外国公司制度”的规定,使中国企业在海外投资的很多壳公司所产生的利润,都有可能需要缴纳中国的企业所得税。
另外,中国企业海外间接投资取得的股息所负担的境外所得税,能否全额抵免中国税(即通常所说的“海外税收抵免制度”)目前还不明确,也会对海外投资的整体税负产生不可忽视的影响。
最后,海外投资过程中相关国家的转让定价制度,也是国际税收筹划的重要考虑因素。企业应对交易模式及转让定价进行分析,事先安排好风险与职能分摊、利润分配等事宜,以降低相应的税务风险。
从经验上看,海外投资通常会对以下两方面进行具体筹划:
一、海外投资架构及方式:中国企业在当地设立子公司,还是设立分公司?如果要设立子公司,是直接投资设立,还是通过中间持股公司间接投资设立?这些问题都需要从税务角度仔细衡量得失。
二、海外融资方式和交易模式:是全部股权投资,还是一部分作为股东借款进行投资?如果涉及国际经营,是由中国公司直接参与,还是由海外低税率国家或地区的关联公司参与?这些问题会影响到中国公司、被投资企业以及其他关联企业在项目运营过程中缴纳的税款,最终影响到投资项目的业绩。
【摘要】文章分析了现在比较成熟的风险投资退出方式和影响风险投资退出方式的多种因素,并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提出了我国应该如何健全风险投资的退出方式,对我国的风险投资的发展提供一定的参考。
【关键词】风险投资;退出方式;健全
风险投资(VentureCapital,也被称作创业投资),是指通过一定的机构和方式向各类机构和个人筹集风险资本,然后将其投入到具有高风险和高潜在收益的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或项目,并以一定的方式参与所投资风险企业的管理,期望通过实现项目的高成长率并最终通过出售股权等方式获取高额预期收益的一种投资行为。在风险投资的运作过程中,风险投资的退出具有重要意义。风险投资能否顺利的退出,关系到风险投资企业能否收回资本,使资本得以循环的流动,从而实现投资升值退出再投资再升值这样一个风险投资的良性循环的过程。
一、风险投资的退出方式
在不同的国家和地区,由于其风险资本的来源不同,并且资本市场的发育程度也不一样,因而风险投资退出的方式也不尽相同。目前,世界上风险投资的退出方式主要有四种:
(一)首次公开上市退出(IPO)
首次公开上市退出是指通过风险企业挂牌上市使风险资本退出。首次公开上市可以分为主板上市和二板上市。采用首次公开上市这种退出方式,对于风险企业而言,不仅可以保持风险企业的独立性,而且还可以获得在证券市场上持续融资的渠道。而对于风险资本家来说,则可以获得非常高的投资回报。根据美国的调查资料显示,有三分之一的风险企业选择通过股票公开上市退出,最高投资回报率达700%左右。因此,首次公开上市退出被认为是最佳的退出方式。但是首次公开上市退出方式受到资本市场成熟度的限制比较大,我国目前大多数风险投资中中小企业就不符合我国公司上市的相关要求。
(二)并购退出
并购退出是指通过其他企业兼并或收购风险企业从而使风险资本退出。由于股票上市及股票升值需要一定的时间,或者风险企业难以达到首次公开上市的标准,许多风险资本家就会采用股权转让的方式退出投资。虽然并购的收益不及首次公开上市,但是风险资金能够很快从所投资的风险企业中退出,进入下一轮投资。因此并购也是风险资本退出的重要方式。特别是近年来与国际新一轮兼并相对应,采用并购方式退出的风险资本正在逐年增加。从事风险企业并购的主体有两大类:一类是一般的公司,另一类是其他风险投资公司。
(三)回购退出
回购退出是指通过风险企业家或风险企业的管理层购回风险资本家手中的股份,使风险资本退出。就其实质来说,回购退出方式也属于并购的一种,只不过收购的行为人是风险企业的内部人员。回购的最大优点是风险企业被完整的保存下来了,风险企业家可以掌握更多的主动权和决策权,因此回购对风险企业更为有利。
(四)清算退出
清算退出是针对投资失败项目的一种退出方式。风险投资是一种风险很高的投资行为,失败率相当高。据统计,美国由风险投资支持的风险企业大约有20%~30%完全失败,60%左右受到挫折,只有5%~10%的风险企业可以获得成功。对于风险资本家来说,一旦所投资的风险企业经营失败,就不得不采用此种方式退出。尽管采用清算退出损失是不可避免的(一般只能收回原投资的64%),但是毕竟还能收回一部分投资,以用于下一个投资循环。因此,清算退出虽然是迫不得已,但却是避免深陷泥潭的最佳选择。清算有三种方式:解散清算、自然清算和破产清算。
二、影响我国风险投资推出机制的因素分析
影响我国风险投资推出机制的因素具体有以下几种:
(一)金融体系
金融体系可以分为两大类:以证券市场为主导的金融体系和以银行为主导的金融体系。例如美国就是典型的以证券市场为主导的金融体系的国家。人们普遍认为美国的风险投资之所以在全球最成功、最发达,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因为美国有着成熟完善的证券市场,特别是有二板市场——NASDAQ市场,为风险投资的退出创造了条件。在证券市场上,风险企业家通过首次公开上市可以重新从风险资本家手中获得公司控制权,从而对风险企业家形成激励;同时,风险资本家通过首次公开上市既可以实现收益,也可以树立自己良好的形象和声誉。目前,我国的金融体系还不适合风险投资的进一步发展,必须结合国内实际与国外经验,建立符合我国风险投资发展的金融体系,才能有效促进我国风险投资业的发展。
(二)风险企业的未来收益现值
一般来说,只有当风险企业的未来收益现值超过该退出方式的成本时,采用这种方式退出才是可行的。即如果风险资本家倾向于用首次公开上市方式退出,则风险企业的未来收益现值必须超过证券市场的成本才可行,否则只能采用其他退出方式。
(三)风险企业的控制权
采用首次公开上市退出,将使风险资本家所拥有的股份稀释控制权削弱,相应的风险企业家就获得了更多的控制权;而并购、购等退出方式则不利于风险企业家实行对企业的控制权,容易引起风险企业家与风险资本家之间的利益冲突。
(四)新的股权购买者解决信息不对称的能力
风险投资退出时,内部投资者(股权出售者)与外部投资者(新的风险资本股权购买者)之间存在比较明显的信息不对称,表现为内部投资者拥有风险企业比较真实的信息,而新的股权购买者对风险企业信息的获取则依赖于风险企业的信息披露。因此新的股权买者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的能力将影响风险资本家退出方式的选择。对于股权出售者来说,总是愿意选择股权购买者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较困难的退出方式。
(五)经济景气程度
风险资本家会随着经济景气程度的不同选择不同的退出方式,当经济处于繁荣时期,市场上资金充裕,投资者信心增强,风险资本家选择首次公开上市退出方式的比例增大,成功率也高;而处于不景气状况时,风险资本家选择其他方式退出的比例增大,首次公开上市退出方式的比例则下降。
三、如何健全我国风险投资的退出机制
风险投资的退出机制是通过产权交易来实现的。从国外风险投资的运营机制和发展过程的经验教训分析来看,发达的产权交易市场是风险投资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必备条件。通过产权交易,风险投资资本才能形成正常的资本增值和循环发展。
目前,我国首先应该建立可行的风险投资退出机制的重要步骤是建立产权交易市场。产权交易形式有分散的个别交易和市场集中交易两种形式。分散的个别交易常见于大企业对新创企业的收购及新创企业经营失败破产清算等。市场集中制交易是建立第二板块证券交易市场,将达不到主板市场上市指标要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集中在此进行交易。也可在有条件的地方试行“产权证券化”或“金融证券化”,推进产权交易由实物的产权交易形式向证券化产权交易形式转化,以促进交易效率提高。
一般来说,风险企业发展越成功,风险资本的退出方式就越多,退出过程就越迅速,退出时的增值程度就越高。成功的风险企业往往大多通过IPO等增值程度较高的方式实现风险资本的退出,不太成功的风险企业则比较多地借助于回购等增值程度较低的方式来实现风险资本的退出。在证券市场尚未发展到一定阶段,风险投资的退出,选择收购兼并似乎更符合实际。我国的资本市场主要以银行为主,证券市场的发展只有十几年的历史,市场行为尚不成熟。鉴于此,我国风险投资的退出机制从长期目标来看,应建立真正意义上二板市场,实现IPO退出,近期应完善证券市场,建立兼并与收购、买壳或借壳上市、海外上市、公司清理等多种退出机制。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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