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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起诉材料精选(九篇)

前言:一篇好文章的诞生,需要你不断地搜集资料、整理思路,本站小编为你收集了丰富的民间借贷起诉材料主题范文,仅供参考,欢迎阅读并收藏。

民间借贷起诉材料

第1篇:民间借贷起诉材料范文

1、提供能够证明债权、债务关系存在的借据、欠条或借贷合同等书面证据;

2、有担保人的,应提供担保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和住址;

3、有抵押物的,应提供抵押物的名称、数量、价款数额等;

4、提供债务人逾期不履行、不完全履行义务的证明材料和在诉讼时效期间主张权利的证明材料。

【法律依据】

第2篇:民间借贷起诉材料范文

抵押,是指抵押人和债权人以书面形式订立约定,不转移抵押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今天小编就为大家精心准备了:不动产抵押借款合同相关范本。具体内容如下,仅供参考,希望能帮助到大家!

民间借贷抵押合同1借入方:_________(甲方)

地址:_________

出借方:_________(乙方)

地址:_________

甲方为了在_________事业进一步得到发展,需要_________美元的流动资金,因此,甲方向乙方借款_________美元。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就借款及抵押事宜达成一致意见,特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

一、借款金额:乙方同意向甲方出借美元_________元(大写:美金_________元整),按甲方实际需要分期贷入。

二、支付方式:

1.乙方以美元币支付借款;

2.以电汇方式汇入甲方提供的中国境内的美元帐号;

3.乙方同意在提款期内,在接到甲方的书面提款通知后三日内,将美金_________元,汇入甲方提供的中国境内的美元帐号;

4.本笔借款的提款期为本协议生效后一年。

三、利息:

1.利息利率:年利率10%;

2.根据汇率变化,允许利率有20%的浮动,具体由双方当时协商;

3.利息本金:按实际借款金额;

4.利息日期:按实际借入天数计算;

5.还息时间:以实际收到借款日起算,每月计利息一次,汇入乙方指定的帐户。

四、借款期限:

1.偿还期:贰年;

2.甲方视为经济情况,亦可以提前偿还借款;

3.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算,全部本息于二年内偿还;

4.甲方在同时偿还债务的情况下,乙方有优先清偿权。

五、抵押:

1.甲方同意以自己所有的_________全部产权房及_________全部产权房,共计_________平方米作为抵押,甲、乙双方依法向国家法律规定的行政主管机关办理房产抵押登记;

2.甲方按时偿还所借的本息,甲、乙双方应在规定时间内向国家法律规定的行政主管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六、违约责任:

1.乙方如延期支付借款,要支付延期时间按上述利率计算的违约金;

2.甲方如延期偿还本息,除非乙方同意,否则要支付双倍利息;

3.如甲方不能偿还上述债务,该抵押房乙方拍卖时,应优先偿还乙方的债务,不足部分仍由甲方偿还。

七、其他:

1.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在执行中友好的协商;

2.如发生纠纷,由_________仲裁委员会通过仲裁方式解决;

3.本合同自签署后,经外汇管理局登记后生效,本合同项下还本付息,事先经外汇管理局批准。

八、本合同一式_________份,甲乙双方各执_________份,呈外管局存按_________份,律师楼存证_________份。

甲方(盖章):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

民间借贷抵押合同2债权人(以下简称甲方):

债务人(以下简称乙方):

乙方急需一笔资金作为投资,需向甲方借款。双方经协商一致同意,在乙方以其房产证(以下简称乙方抵押物),作为借款抵押物抵押给甲方的条件下,由甲方提供双方商定的借款额给乙方。为此,特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借款内容

1、借款总金额:

2、借款用途:本借款用于投资的需要,不作为其他非法使用。

3、借款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期限届满之日清偿。

4、借款利息:月息为。

乙方保证在合同规定的借款期限内按期主动还本付息。

第二条 抵押物事项

1、抵押物名称:房屋产权证(证号:___)

2、抵押物价值:乙方房产证经双方议定估价为__元

3、抵押期限:自本借款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乙方还清甲方与本合同有关的全部借款本息为止。

第三条 甲乙双方义务

(一)甲方义务:

1、对乙方交来抵押物契据证件要妥善保管,不得遗失、损毁。

2、在乙方到期还清借款后,将抵押物的全部契据、证件完整交还乙方。

(二)乙方的义务:

1、应严格按照合同规定时间主动还本付息。

2、保证在抵押期间抵押物不受乙方破产、资产分割、转让的影响。

如甲方发现乙方抵押物有违反本条款的情节,甲方通知乙方当即改正或可终止本合同借款,并追偿已借出的全部借款本息。

3、乙方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将抵押物出租、出售、转让、再抵押或以其他方式处分。

第四条 违约责任

1、乙方如因本身责任不按合同规定支付借款,给甲方造成经济上的损失,乙方应负责违约责任。

2、乙方如不按期付息还本,甲方亦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拍卖抵押物,用于抵偿借款本息,若有不足抵偿部分,甲方仍有权向乙方追偿。

直至乙方还清甲方全部借款本息为止。

第五条 其他规定

1、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甲方有权停止合同并收回相应借款及利息。

(1)乙方向甲方提供情况和各项资料不真实。

(2)乙方与第三者发生诉讼,无力向甲方偿付借款本息。

(3)乙方的资产总额不足抵偿其负债总额。

2、甲方或乙方任何一方要求变更合同或本合同的某一项条款,须在事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在双方达成协议前,本合同中的各项条款仍然有效。

3、甲乙双方提供的借款凭证,及与合同有关的其他书面材料,均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六条 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遵守中国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若发生争议:

1、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

2、协商不成,请有关部门调解;

3、调解不成,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本合同自即日生效。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合同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盖章):

乙方(签字、盖章):身份证号码:

订立时间:年月日

民间借贷抵押合同3借款人(债务人):(以下简称甲方)

抵押人:

贷款人(抵押权人):(以下简称乙方)

本合同各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的规定,本着平等、自愿、真实、协商一致的原则,为明确责任,恪守信用,签订本合同,并保证共同遵守。

第一部分 借款

第一条 借款种类:本借贷行为是民间借贷行为。

第二条 借款用途:本合同项下之借款必须合法使用。

第三条 借款额为人民币(大写): 万整,小写: 元(大小写不一致时,以大写为准,下同)。

第四条 借款期限:本借款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共个月。实际借款金额,借款日和还款日等详细约定以借贷双方签订的借款协议为准,以借贷双方签订的借款协议做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五条 提前还款:借款人若提前还款,应提前15天书面通知贷款人。

第六条 借款人承诺:

1、保证本借款不用于非法活动;

2、保证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正当偿还贷款本息;

3、当其出现危及借款安全的情况时,应最迟在事件发生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贷款人,并提前偿还贷款本息。

4、如实提供有关证件、证明和其他材料,在贷款人审查其资信材料、还款能力、借款用途,贷款使用情况时予以积极配合。

第七条 贷款人承诺:保证资金来源合法。

第八条 提前收回贷款:

贷款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提前收回贷款,如因生计和经营之需确实要收回贷款的,应提前30日书面通知借款人,利息及本金偿付办法由双方另行约定。

如出现下列影响贷款安全的因素,贷款人有权在以下任何一项或多项发生时,随时要求借款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前清偿部分或全部贷款本息(包括逾期利息及违约金),而无须为正当行使上述权力所引起的任何损失负责。

1、借款人将本贷款资金用于非法活动;

2、借款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死亡且无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不承担债务;

3、借款人的继承人或遗赠人或财产代管人拒绝为借款人偿还贷款本息;

4、借款人连续三个月未按时偿还贷款利息的(如按季付息的不得超过当季合同约定付息时间的5个工作日);

5、抵押物毁损失或灭失,不足以实现本合同担保之目的,借款人和抵押人不能提供贷款人可予接受的其他担保的;

6、抵押人第二住所发生变化,致使抵押房内人员第二住所无保障的;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部分 抵押

第九条 抵押物:为确保借款人正履行还款义务,抵押人自愿以其有权处分并拥有所有权的位于日照市 号楼 单元 户房屋,建筑面积 平方米的合法地产(权证字号:字第 号;地证字号: 字第 号)抵押给贷款人,抵押期限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作为履行本合同担保,抵押财产所有权对此表示同意。如在到期 年 月日内未还清贷款,贷款方有优先购买权。

第十条抵押登记:本合同签订后两日内抵押人应持房屋证及其他相关证件协同贷款人输抵押登记手续,如因抵押人提供虚假材料或掩盖重要事实导致不能登记、抵押无效或者抵押登记被注销的,借款人和抵押人应对贷款人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第十一条 抵押担保范围:为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本金、利息、逾期利息、违约金及贷款人实现债权的所有费用。

第十二条 抵押物保管:抵押期间应妥善保管抵押物并负责维修、保养,保证抵押物完好无损、随时接受贷款人的监督。

第十三条补充担保:抵押期间、抵押物价值减少或的贷款人认为有必要对抵押物重新估价、抵押人、借款人应服从贷款人意见。重新估价后,抵押物价值不足担保其债权的,借款人或抵押人应按贷款人的要求,补充新的抵押物作为担保或提前归还部分贷款额。

双方认定该房地产价值 元(大写 )。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第3篇:民间借贷起诉材料范文

新版个人借贷担保合同

甲方(借款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贷款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就下列事宜达成一致意见,签订本合同。

一、乙方贷给甲方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于_____________________前交付甲方。

二、贷款利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借款期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还款日期和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五、违约责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六、本合同自_____________________生效。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字、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签字、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

合同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合同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

个人借贷担保合同

借款人:

担保人:

出借人:

本合同各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规定,本着平等、自愿、诚实守信、协商一致的原则,为明确责任,恪守信用,签订本合同,并保证共同遵守。

第一部分借贷条款

第一条 借款用途:本合同项下之借款必须合法使用。

第二条 借款金额:借款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元整,小写:¥ 元(大小写不一致时,以大写为准,下同)。

第三条 借款期限:借款期限为 个月,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到 年 月 日止。

第四条 借款利率:

借款期限内的 利率为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即 利率 %的四倍。

第五条还款方式:

. 借款到期时一次性还清全部本金。

第六条如出现下列情形,出借人有权随时要求借款人在约定的期限内提前清偿部分或全部贷款本息:

1.借款人将所借款项用于非法活动。

2.担保物毁损或灭失,不足以实现本合同担保之目的,借款人和担保人不能提供出借人可予接受的其他担保的。

3、借款人或担保人的资信出现危机,有可能导致出借人无法收回借款的。

第七条借款人的权利和义务:

1.如实提供有关证件、证明和其他材料,并接受出借人的监督和检查;

2.保证本借款不用于非法活动;

3.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取得借款本金,并按时偿还借款本息。

第八条出借人的权利和义务:

1.保证资金来源合法;

2.在本合同签订之日向借款人支付借款;

3.有权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收取借款本金和利息,有权按照约定行使担保追索权。

第二部分担保条款

第九条担保人:为确保借款人正当履行还款义务,担保人自愿以其所有权并有权处分权的全部财产(含夫妻共同财产)担保给出借人,作为借款人归还借款的担保。

本合同项下担保财产为: 。

担保人保证:所担保的自有财产满足担保条件,并同意受本合同约束。

但保人所承担的担保为连带责任担保。

第十条担保范围:为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利息、逾期利息、违约金以及出借人实现债权的所有费用(包括诉讼费和律师费等)。

当借款人未按照本合同约定履行其还款义务时,无论出借人对本合同项下的债权是否拥有其它担保,出借人均有权直接要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

第三部分违约责任及其他约定

第十一条违约责任:下列情况均构成违约,违约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1.借款人提供的证件、证明等有虚假、非法的情况,出借人可要求借款人立即偿还全部借款及相应利息,可依法行使对本合同项下的担保权。

2.借款人在还款期限届满时,未能足额偿还借款本息的,视为严重违约,应另行向出借人支付全部贷款本金 %的违约金,并承担出借人为实现债权支付的全部费用(包括诉讼费和律师费等)。

3担保人因隐瞒担保物存在共有、争议、被查封、已担保或者已出租等情况,或故意隐瞒其自身在签订本合同时已经不具备担保能力的,而给出借人造成损失的,应当向出借人承担赔偿责任。

4、本合同项下的借条为本合同附件。

第十二条争议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原告居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三条生效、变更、解除、终止:

1.在签订本合同前,合同各方已完全理解并接受本合同的内容,在本合同项下全部意思表示均真实有效。合同自各方签字后生效。

2.本合同项下借款本息和相关费用全部清偿完毕后,本合同终止。

3.本合同如需要变更或解除,应由合同各方共同达成书面合同。

借款人 (签字或盖章): 出借人 (签字或盖章):

担保人 (签字或盖章):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最新民间借贷合同范本

甲方(贷方):_____________

乙方(借方):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如下借款协议:

第一条 借款金额

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大写) 元人民币整。

第二条 借款用途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 借款利息及其支付方式

1、 利息以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日万分之_____计算。

2、 利息支付方式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 借款期限

借款期限自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_年_____月___日。

第五条 还款方式

1、 乙方应于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前一次性返还借款本金,利息部分按第三条约定方式返还。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六条 双方权利义务

1、 甲方应于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前一次性提供给乙方合同约定的借款数额。

2、 甲方有权监督乙方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

3、 乙方应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及方式返还利息及本金。

第七条 担保条款

乙方以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为甲方提供抵押担保,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并依法办理抵押物登记;如乙方到期不能还款,甲方可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第八条 违约责任

1、 甲方未按期提供借款的,按未提供部分的日万分之____承担违约责任。

2、 乙方不按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的,甲方有权提前收回借款,并可要求乙方支付已使用期间的利息。

3、 乙方逾期返还本息的,按应返还部分的日万分之____承担违约责任。

第九条 争议解决方式

如因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向_______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第十条 其它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章):___________乙方(签章):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

第4篇:民间借贷起诉材料范文

合同编号:_________

贷款方:_________

借款方:_________

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根据合同法及有关规定和《借款合同条例》及贷款方的有关贷款办法签定本合同。

第一条 本合同借款金额为_________元,借款利息按合同签订之日的银行同期贷款利率_________%计算,并在还款时一并偿清,若发生逾期不还,将按_________%计算相应罚息。

第二条 本合同借款期限为_________天,借款方应保证按期偿还借款。如确需延期偿还,应在借款到期前七日内向贷款方提出书面申请,由贷款方审核是否办理续借手续。

第三条 借款方以保险合同所规定的权利作为质押,以确保本合同的履行,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借款本息和罚息。

第四条 本合同中借款方用于质押的保险合同号码为:_________(详见保单)。

第五条 借款期间发生任何形式的给付,给付金将优先偿还借款本息。

第六条 借款方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归还本息的,质权自动消灭,贷款方应当返还上述保险合同。

第七条 本合同期内因失效或其他原因致使保险合同效力终止,保单欠款本息将从退保金额中扣除。

第八条 借款到期,借款方逾期未偿还的借款本息总和超过保单现金价值时,保险合同即行终止,贷款方将不再承担任何保险责任。

第九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任何一方当事人要求变更或解除本合同,需经协商,本合同在变更协议未达成前仍然有效。

第十条 本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同意由_________仲裁或者向_________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一条 本合同一式三份,借贷双方各执一份,另一份由贷款方备存。

贷款方(盖章):_________ 借款方(签字):_________

负责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民间借款质押合同范本

借款人: 身份证号:

住址: 电话:

抵押人: 身份证号:

住址: 电话:

贷款人: 身份证号:

住址: 电话:

本合同各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及《青岛市房地产抵押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平等、自愿、互利和诚实信用原则,为明确责任,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并保证共同遵守。

第一部分 借 贷

第一条 借款性质:本借贷行为系民间借贷。

第二条 借款用途限制:本合同项下之借款借款人须合法使用,不得从事非法活动。

第三条 借款额为人民币(大写): 万元整,小写: .00元(大小写不一致时,以大写为准,下同)。

第四条 借款期限:借款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共 个月,期限最后一天为还款日。实际借款日和还款日以借款人向贷款人出具的借款借据上所记载的日期为准(未记载的依照本条)。借款借据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贷款人在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办理完毕抵押登记(取出房屋他项权证)时向借款人发放贷款。

第五条 借款利率、付息方式、时间及逾期付息规定:本合同项下借款期限内的年利率为 %(百分之 )。利息从贷款发放之日起计算。借款人按期付息,每 个月为一期,共分 期,每期 元;第一期利息于 年 月 日前付清,第二期利息于 年 月 日之前付清,依此类推(具体付息时间依照借款借据,借款借据未注明的依照本条规定)。若逾期付息,借款人同意除按本条规定利率支付利息外,每天再按贷款余额的万分之三加付利息。

第六条 提前还款:借款人若提前还款,应提前30天书面通知贷款人,并取得贷款人同意。提前全额还款的,除按实际借款天数计息外,还应另行支付30天的利息。部分提前还款的,除按实际借款天数计息外,还应就提前还款额另行支付20天的利息。

第七条 借款人承诺:

1、保证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偿还贷款本息;

2、当其出现危及借款安全的情况时,应最迟在事件发生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贷款人及共同委托的服务商,并提前偿还贷款本息;

3、如实提供有关证件、证明和其他资料,在贷款人审查其资信材料、还款能力、借款用途、贷款使用情况时予以积极配合。

4、向贷款人提供抵押人第二住所(第三人房产亦可)保证材料,并向贷款人提供由提供住所保证人签字的《提供住所保证书》。

5、借款人变更住所、通讯地址、联系电话等事项时,应在有关事项变更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贷款人及双方共同委托的服务商。

第八条 贷款人承诺:

1、保证资金来源合法;

2、按时足额向借款人发放贷款。

3、双方在本合同签字及办理抵押物登记后,如贷款人无故拒绝发放贷款,贷款人应承担借款人由此支出的全部费用并承担违约金。

第九条 提前收回贷款:

贷款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提前收回贷款,如因生计确需提前收回贷款的,应提前30日书面告知借款人,若借款人同意,利息按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期限以实际借款天数为准;若借款人不同意,则本合同继续履行。

如出现下列影响贷款安全的因素,贷款人有权在以下任何一项或多项发生时,随时可解除本合同并要求借款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前清偿部分或全部贷款本息(包括逾期利息及违约金),而无须为行使此项权力对借款人所引起的任何损失负责:

1、借款人将本贷款资金用于非法活动;

2、借款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被宣告失踪、死亡且财产管理人或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不承担还款义务;

3、借款人未按时偿还贷款利息、且逾期10天以上者;

4、借款人因犯罪或重大经济纠纷被起诉或借款人的财产被人民法院查封、扣押等限制财产权利的行为发生时;

5、抵押物毁损或灭失,不足以实现本合同担保之目的,借款人和抵押人不能提供贷款人可予接受的其他担保的。

个人借款质押合同范本

抵押人: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抵押权人: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鉴于甲方欠乙方货款(或贷款)________元暂时不能偿还,甲方为担保还款,经与乙方协商一致,特订立本抵押合同。

第一条 抵押物的名称、数量和价值

1.名称:__________。

2.数量:__________。

3.价值:__________。

第二条 抵押期限

抵押期限为________年,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第三条 抵押物的清点、暂管和保险

1.清点:本合同生效后五天内,甲、乙双方共同清点检查抵押物的数量、质量,并列出清单,经核实无误后双方在清单上签名,加盖公章,以示认可。

2.暂管:抵押物仍由甲方负责暂管完整无损,一切仓储及其它管理费用均由甲方承担。

3.保险:在合同生效后五天内,甲方应向保险公司投保仓库财产保险,并将保险后的财产过户给乙方。投保的抵押物由于不可抗力遭受损失,乙方则从保险公司直接取得全部赔偿金作为归还所欠款的一部分。

第四条 抵押物在抵押期限内的销售和监督

1.抵押物的销售,仍由甲方负责,甲方应组织人员积极推销,并将所销售的货款直接交入乙方指定的帐户,作为偿还欠款本息的资金来源之一。

2.甲方在与需方签订供销合同时,应在合同中写明款项汇入______银行______分行______帐户,即乙方指定的帐户。甲方在发货之前,应提前三个工作日将销售合同提交乙方审,在外地签订的销售合同,应及时将合同副本或影印件提交甲方审定后方可发货。

3.甲方每月应向乙方提供财务计划、物资库存、财务会计报表及有关经济资料,乙方认为必要时,有权进行检查抵押物的库存,销售情况以及与抵押物有关的帐目资料,甲方应给予协助。

第五条 甲方的义务及违约责任

1.甲方应保证是该抵押的合法所有权人,今后如因该抵押物的所有权归属问题发生纠纷,并因此而引起乙方的损失时,甲方应负责赔偿。

2.在本合同签订之后,甲方应将与抵押物有关的一切原始单证、票据交给乙方。

3.甲方应妥善保管抵押物,不得遗失、毁损,甲方如因故意或过失造成抵押物毁损,应在十五天内向乙方提供新的抵押物。

4.甲方未经乙方同意,不得将抵押物转让、出售、再抵押或以其它方式处分。

甲方如违反前款规定,乙方有权立即暂管抵押物,并书面通知甲方。甲方应在接到通知书后三天内,将抵押物交给乙方,逾期不交者,乙方可依法向______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乙方因此所受的经济损失由甲方赔偿。

5.甲方如违反本合同第四条第二项之规定,处分抵押物的行为无效,乙方因此所受的经济损失由甲方赔偿。

第六条 抵押物的处分、处分方式和还款项的使用顺序

1.本合同期满,甲方尚不能还清欠款本息者,乙方有权向______人民法院申请处分抵押物。

2.抵押物处分方式和程序由________人民法院裁定。

3.抵押物的价格由______市物价局作价。

4.处分抵押物所得的款项,接下列顺序使用。

第一:支付处分抵押物的费用。

第二:缴纳抵押物的税金。

第三:偿还欠乙方贷款的税金。

如扣除以上款项,尚有余额,应全部交还甲方。如处分抵押物所得的款项仍不足以抵还欠款本息者。乙方仍可根据原借款合同向债务人追索欠款。

第七条 其它

1.本合同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加盖公章并经______市公证处公证后生效,公证费用由甲方承担。

2.当甲方抵押期限到期,仍因实际困难无法如期偿清贷款本息、要求延长抵押期限者,经甲方提出书面申请,乙方审查同意并签订补充协议和作为本合同书的附件,可以延长抵押期限。

3.本合同系经______市公证处依法赋予强制执行力的债权文书。任何一方当事人如不履行合同,对方当事人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之规定,直接向______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4.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正本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公证处存档一份。副本一式____份,送______等有关单位各留存一份。

抵押人:____________(章) 抵押权人:____________(章)

代表人:____________(签字)代表人:____________(签字)

地址: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

第5篇:民间借贷起诉材料范文

借贷抵押合同范文一贷款人(抵押权人): 借款人: 抵押人: 保证人:

本合同各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法》及《 市房地产抵押条例》的规定,本着平等、真实、自愿的原则,为明确责任,恪守信用,签订本合同,并保证共同遵守。

第一部分 借贷条款

第一条 借款种类:本借贷行为为民间借贷行为。

第二条 借款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万元整,(小写):¥ 元(注:如大写、小写不一致时,以大写为准,下同)。

第三条 借款期限:借款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共 个月。实际借款金额、借款日和还款日以借贷双方办理的借款收据上所记载的内容为准。借款收据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贷款人在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办理完毕抵押登记取证后,在三日内向借款人发放贷款。

第四条 借款利率和计息方式:本合同项下借款期限内的月利率(注:提前还款由本合同

第五条另行规定)为百分之 ,即 %。利息从贷款发放之日起计算。借款人按期付息,每 个月为一期,共分为 期,每期 元(大写)。具体付息:第一期利息于 年 月 日之前付清,第二期利息于 年 月 日之前付清,依此类推。借款到期,还清本息。若逾期还款或付息,每天按未还款额和应付利息的1.5‰计算罚息。

第五条 提前还款:借款人若提前还款,应提前15天书面通知贷款人。提前还款额,除按实际借款天数计息外,应就提前还款额另行支付15天的利息。

第六条 借款人承诺:

1、此笔借款用于购买蓬莱祥和科技贸易有限公司拥有所有权的位于蓬莱市蓬泉路2号的房产(证号:蓬房权证公字第 号和 号)土地(证号:蓬国用(20xx)第030号),绝不挪作他用,否则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2、保证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正当偿还贷款本息,若到期不能偿还上述借款,自愿转让公司全部股权,以此抵顶借款;

3、当其出现危及借款安全的情况时,应最迟在事件发生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贷款人,并提前偿还贷款本息;

4、如实提供有关证件、证明或其他材料,在贷款人审查其资信材料、还款能力、借款用途、贷款使用情况时予以积极配合。

第七条 贷款人承诺:

1、保证资金来源合法;

2、按时足额向借款人发放贷款。

第八条 提前收回贷款:

贷款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提前收回贷款,如因贷款人原因要求提前收回贷款的,应提前30日书面告之借款人,利息及本金偿付办法由双方另行约定。如出现下列影响贷款安全的因素,贷款人有权在以下任何一项或多项发生时,随时要求借款人或保证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前清偿部分或全部贷款本息(包括逾期利息及违约金),而无须为正当行使上述权利所引起的任何损失负责:

1

1、借款人将本贷款资金用于非法活动;

2、借款人的资信状况恶化,危及贷款资金安全;

3、抵押物毁损或灭失,不足以实现本合同担保之目的,借款人和抵押人不能提供贷款人可予接受的其他担保;

4、借款人逾期15天或在本合同期内累计逾期30天未偿还贷款本息;

5、借款人违反本合同的其他任何条款;

6、借款人死亡、被宣告死亡而无继承人或受遗赠人;

7、借款人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拒绝为借款人履行偿还贷款本息的义务;

8、根据本合同抵押条款的约定,贷款人需提前处分抵押物的;

9、借款人发生其他可能影响归还贷款本息的行为。

第二部分 抵押条款

第九条 抵押物:为确保借款人正当履行还款义务,抵押人自愿以其有权处分并拥有所有权的位于 市 区 路 号,建筑面积 平方米合法房产(证号: 号)土地(证号: )抵押给贷款人,作为履行本合同的担保,抵押财产共有人对此表示同意。

第十条 抵押价值采用第 种方式确认:

1、经由合法机构评估,评估价值为人民币(大写) 元。

2、不经评估,由缔约各方协商确认市值为人民币(大写) 元。

第十一条 抵押登记:本合同签订后两日内,抵押人应持房地产权证和其他有关证件协同贷款人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如因抵押人提供虚假材料或掩盖重要事实,导致登记不能、抵押无效或者抵押登记被取销的,借款人和抵押人应对贷款人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第十二条 抵押担保范围:为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本金、利息、逾期利息、违约金及实现债权的所有费用。

第十三条 抵押物保险:抵押人应对抵押物进行保险,并以贷款人为第一受益人。

第十四条 抵押物保管:抵押人在办理抵押登记完毕后,应将抵押物的他项权证和房地产权证正本等抵押物权属证明文件交存于贷款人保管。抵押人在抵押期间应妥善保管抵押物并负责维修、保养,以及抵押物内外的固定装修及设施保证完好无损,随时接受贷款人的监督。

第十五条 补充担保:抵押期间,无论任何原因使抵押物价值减少,借款人或抵押人应在三十天内向贷款人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保证。

第十六条 权利期限:抵押期间为从抵押登记之日起至本合同项下借款本息及其他一切相关费用全部还清的期间。抵押期间,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抵押人不得将该抵押物出售、出租、转租、重复抵押、抵偿债务等或以其他不适当的方式处分抵押物设定其他负担,否则由此引起的任何损失,由借款人承担责任。经贷款人书面同意出租或转让的,租金和转让所得应首先用于足额偿还贷款本息。

第十七条 抵押物评估:抵押物抵押期间,若贷款人认为有必要对抵押物重新估价,抵押人必须予以合作。由双方或评估部门重新估价后,抵押物价值不足以担保其债权的,借款人或抵押人应恢复抵押物价值或向贷款人补充提供价值相当的抵押物作为担保,因恢复抵押物价值或提供新担保所需费用,由借款人承担。

第十八条 抵押物的处置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贷款人有权依法处分抵押财产:

1、合同约定的还款期已到,借款人未依约归还贷款本息。

2、借款人死亡而无继承人履行合同,或者继承人放弃继承的。贷款人依法处分抵押物所得价款,按下列顺序分配:

1、支付处分抵押物所需的费用;

2、清偿借款人所欠贷款人贷款利息;

3、清偿借款人所欠贷款人贷款本金、违约金等;

4、支付其他费用。

处分抵押物所得价款,不足以偿还贷款本息和费用的,贷款人有权另行追索;偿还贷款本息还有余的,贷款人应退还给借款人。

第十九条 抵押注销:在借款人清偿所欠贷款人的全部债务并履行了本合同的全部义务后,贷款人应协助借款人办理抵押登记注销手续,并将抵押房产的权利证书或证明退还给借款人。贷款人在借款人偿还全部款项三日内协助抵押人到房产交易中心办理抵押注销登记。

第三部分 保证条款

保证人为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承诺遵守如下条款:

第二十条 保证人自愿为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在借款人按本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时,保证人承诺按本合同规定承担担保责任。

第二十一条 保证人保证督促借款人按时归还贷款,如借款人未依本合同按时足额还款,对借款人拖欠贷款人的款项,保证人承诺在收到贷款人口头或书面通知之日起五日内如数偿还,无须贷款人提出任何证明。

第二十二条 保证人发生主体资格、股权结构、经营财务状况等方面变化,影响保证人担保能力的,贷款人有权要求保证人增加新的担保,或提前履行保证义务。

第二十三条 若保证人不按本合同履行保证责任,贷款人有权从其账户中直接扣除有关款项,并向保证人行使追索权利。

第二十四条 本合同“借贷条款”如因某种原因导致其部分或全部无效,不影响“保证条款”的效力,保证人仍应按照本条款约定承担责任。

第四部分 其他条款

第二十五条 生效、变更、解除或终止。本合同自各方当事人签订并办理完毕抵押登记后生效,于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利息、逾期利息、违约金及所有其他费用清偿完毕之日终止。如合同需要变更或解除,应由本合同各方共同达成书面协议。书面协议达成之前,合同各条款仍然有效。合同任何一方,如个人联系方式、住所等资料变更应及时书面告知其他各方,否则属违约。本合同的变更或解除,不影响缔约各方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不影响合同中有关争议解决条款的效力。

第二十六条 债权债务的转让。在本合同履行期间,贷款人可将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权益转让给第三人,但应书面通知借款人、抵押人。借款人、抵押人必须继续履行本合同的责任和义务。未征得贷款人的书面同意,借款人、抵押人不得将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转让给第三人。

第二十七条 违约责任:

1、贷款人不能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向借款人发放贷款或其他违约的,应当向借款人支付全部贷款本金20%的违约金;

2、借款人不能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向贷款人履行还款义务或其他违约的,应当向贷款人支付全部贷款本金20%的违约金;

3、借款人因隐瞒抵押物存在共有、争议、被查封、被扣押或已设定抵押权等情况而给贷款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向贷款人支付借款合同项下贷款金额20%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弥补贷款人损失的借款人还应就不足部分应于赔偿。

第二十八条 费用负担:

1、因订立和执行本合同所产生的费用由借款人承担;

2、借款人不依本合同的规定付足应付的任何款项、费用,贷款人可以任何途径或方式追 3索,由此引起的一切费用由借款人承担;贷款人为保障本身利益先行垫付的费用,贷款人有权随时向借款人追讨,并从贷款人实际支付之日起计收垫款利息;

3、贷款人因向借款人追索依本合同所产生的任何款项、费用而发生的诉讼费用、保管费用、执行费用、费用等一切费用(含律师费),均由借款人承担。

第二十九条 本合同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 (贷款人/借款人)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第三十条 本合同自借款人、抵押人、贷款人、保证人四方当事人的有权签字人签字(并手印或盖章),以及办理完毕抵押登记手续发证后生效。

第三十一条 缔约人对以上条款均予完全认可,对由此产生的权利义务明晰,无异议,无疑义。

第三十二条 本合同一式 份,缔约人各执一份,其余报送有关部门存档。

贷款人: 联系地址: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开户行: 帐 号:

借款人: 联系地址: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开户行: 帐 号:

抵押人: 联系地址: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开户行: 帐 号:

保证人: 联系地址: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开户行: 帐 号:

年 月 日订立于 市

借贷抵押合同范文二抵 押 人(甲方):

抵押权人(乙方):

为确保______年____月____日签定的____________(以下称主合同)的履行,抵押人(以下简称甲方)愿意以其有权处分的房地产作抵押。抵押权人(以下简称乙方)经实地勘验,在充分了解其权属状况及使用与管理现状的基础上,同意接受甲方的房地产抵押。

甲方将房屋抵押给乙方时,该房屋所占用范围的土地使用权一并抵押给乙方。

双方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同意就下列房地产抵押事项订立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 甲方用作抵押的房地产座落于 , 小区 号楼 单元 号(室),其房屋建筑面_______m2,车库(储藏间)_______m2。

第二条 根据主合同,甲乙双方确认:债务人为 ;抵押期限自______年____月_____至_____年____月____。

第三条 经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上述房地产价值为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大写),__________(小写)。根据主合同,双方确认:乙方债权标的额(本金):_________________(大写),__________(小写),抵押率为 %。

第四条 甲方保证上述房地产权属清楚。若发生产权纠纷或债权债务,概由甲方负责清理,并承担民事诉讼责任,由此给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甲方负责赔偿。

第五条 乙方保证按主合同履行其承担的义务,如因乙方延误造成经济损失的,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条 抵押房地产现由 使用。

甲方在抵押期间对抵押的房地产承担维修、养护义务并负有保证抵押房地产完好无损的责任,并随时接受乙方的检查监督。

在抵押期间因使用不当造成毁损,乙方有权要求恢复房地产原状或提供给乙方认可的新的抵押房地产,在无法满足上述条件的基础上,乙方有权要求债务人提前偿还本息。

第七条 抵押期间,甲方不得擅自转让、买卖、租赁抵押房地产不得重复设定抵押,未经乙方书面同意,发生上述行为均属无效。

第八条 抵押期间,甲方如发生分立、合并,由变更后承受抵押房地产方承担或分别承担本合同规定的义务。甲方被宣布解散或破产,乙方有权要求提前处分其抵押房地产。

第九条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未经甲方同意,乙方变更主合同条款或延长主合同履行期限的,甲方可自行解除本合同。

第十条 本合同生效后,甲、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需要变更或解除本合同时,应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书面协议,协议未达成前,本合同各条款仍然有效。

第十一条 本合同在执行中若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应采取协商办法解决或共同向仲裁机构申请调解或仲裁,不能协商或达不成仲裁意向时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二条 在抵押期间,抵押房地产被拆迁改造时,甲方必须及时告知乙方,且根据具体情况,变更抵押合同或以房地产拆迁受偿价款偿还乙方的本息,并共同到登记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 抵押期满,如债务人不能偿还债务本息,又未与乙方达成延期协议的,按法定程序处理抵押房地产,清偿债务本息。处理抵押房地产所得价款不足以偿还债务本息和承担处理费用的,乙方有权另行追索;价款偿还债务本息后有剩余的,乙方应退还给甲方。

第十四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按照房地产抵押管理规定及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本合同在双方签字盖章后,并经县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方为有效。

第十六条 本合同一式四份,甲方一份,乙方一份,债务人一份,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存档一份。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地 址: 地 址: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合同签定时间: 年 月 日

借贷抵押合同范文三贷款人

借款人

抵押人

经贷款人、借款人和抵押人充分协商,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签订如下抵押借款合同:

第一条 贷款人同意向借款人发放如下内容的借款:

1、借款种类:

2、借款用途:

3、借款期间: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4、借款金额:人民币元(大写 )

5、利率为月息 ‰。

6、还款方式:按月偿还利息;单笔借款到期,清息还本。

第二条 借款人的义务:

1、向贷款人提供真实的借款申请资料;

2、按照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偿还借款本息;

3、按照合同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不得擅自改变借款用途;

4、接受贷款人对其借款使用情况的了解、调查和监督;

5、对外提供担保或者自身经营情况恶化时,必须及时通知贷款人;

6、身份证件、住所地、家庭关系等个人情况变更时,必须在变更前及时通知贷款人;

7、依法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三条 抵押人的义务:

1、向贷款人提供真实的抵押资料;

2、督促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偿还借款本息;

3、监督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

4、对外提供担保或者自身经营情况恶化时,必须及时通知贷款人;

5、身份证件、住所地、家庭关系等个人情况变更时,必须在变更前及时通知贷款人;

6、在抵押有效期内,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不得以转让、出租等形式处置抵押物;

7、抵押物发生毁损、灭失时,必须在事故发生3日内向贷款人报告,并提供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重新设定抵押;

8、抵押物发生毁损、灭失所得的赔偿,应当优先偿还借款本息;

9、依法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四条 贷款人的义务:

1、按照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向借款人发放贷款;

2、对得知的借款人、抵押人家庭、债务、财产、经营等情况保密;

3、不得向借款人收取法律规定以外的费用;

4、依法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五条 借款实行“一次核定、周转使用、随用随贷、余额控制”,在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间和最高余额内,不再逐笔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和签订借款合同,每笔借款的金额、期限等内容以借款借据为准。借款申请书、借款借据及借款人按照贷款人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均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约束力。

第六条 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借款本金、利息、复利、罚息、实现债权的费用。

第七条 贷款人及借款人协商对合同条款履行进行变更的,除借款期间和最高余额外,不需征得抵押人同意,抵押人对变更后的合同继续承担抵押担保责任。

第八条 借款人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偿还借款的,应在借款到期前 天内向贷款人提出书面申请,经贷款人同意后可以展期。展期后,借款利率按照借款期限累计档次重新确定。

第九条 借款人的违约责任:

1、未按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金又未获准展期的,从逾期之日按照本合同第一条利率加收50%计收利息;

2、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从挤占挪用之日起按照按照本合同第一条利率加收100%计收利息;

3、未按合同约定清偿借款利息的,贷款人对未支付的借款利息分别按照合同约定利率、逾期贷款利率及挤占挪用利率计收复利;

4、借款人未履行本合同第二条约定义务的,贷款人有权停止发放尚未发放的借款、提前收回已经发放的借款、解除借款合同或依法采取其他信贷制裁措施;

5、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偿还借款本息的,贷款人可降低直至取消其信用等级;

6、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偿还借款本息的,贷款人有权在新闻媒体公布借款人未及时足额偿还借款本息的事实并督促其还款。

第十条 贷款人的违约责任:

1、贷款人未按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向借款人提供借款时,按照日万分之 支付违约金;

2、贷款人违反规定向借款人收取费用的,借款人可向主管部门投诉。

第十一条 贷款人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停止发放尚未发放的借款、提前收回已经发放的借款、解除借款合同或依法采取其他信贷制裁措施时,抵押人对上述措施所产生的法律责任承担抵押担保责任。

第十二条 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偿还借款本息的,贷款人有权依法处置抵押物,从所得价款中优先受偿;受偿不足部分,贷款人继续向借款人追偿,抵押人对优先受偿不足部分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第十三条 贷款人收取借款,可直接从借款人或抵押人的帐户中直接扣收。

第十四条 抵押物的登记手续由抵押人或者抵押人委托借款人负责办理,贷款人不承担因此所支出的评估、登记等一切税费。

第十五条 本合同抵押条款独立于借款合同,借款合同无效,抵押条款仍然有效。

第十六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贷款人与借款人双方友好协商予以;补充合同视为本合同的有机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均有同等法律约束力。

第十七条 如因合同发生纠纷,由贷款人、借款人、抵押人友好协商予以解决;协商不成或者不愿协商的,任何一方均可向贷款人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八条 本合同书自各方当事人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十九条 本合同一式 份,贷款人、借款人及抵押人各持一份。

第二十条 本合同签订及履行地点均在贷款人住所地。

特别说明:贷款人已充分提醒借款人及抵押人对合同全部条款进行仔细阅读,并对借款人及抵押人对合同条款及措词提出的疑问予以详细解答,借款人及抵押人已经认可贷款人的解答,贷款人、借款人及抵押人各方对本合同的条款及措词理解一致。

贷款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人(签字)

第6篇:民间借贷起诉材料范文

一、速裁程序适用的经济合理性

长期以来,人们一直比较关注审判活动的公正性与合理性,缺乏对审判资源有限性的担忧;在进行审判程序的制度设计时,为了确保审判活动的公正,极力强调审判活动的程序保障和形式要求;为了保障审判活动的权威性,十分重视国家权力在审判活动中的运用,即强调司法程序的作用。然而,正是对于裁判结果的公正性和权威性的过分关注遮掩了人们对审判活动的现实思考,因为从某种意义上讲,审判活动也是一种经济活动,不仅要公正权威,也要“斤斤计较”。因为从某种意义上说,审判也是一种服务,也是需要成本的,这时就需要考虑如何利用有限的审判资源来解决无限增长的案件纠纷。此时,速裁程序的运用无疑是解决案件增长和审判力量不足这一矛盾的“良方”。

著名经济学家厉以宁曾经指出:“在经济领域内,任何资源总是有限的,不同的资源只是有限供给的程度不一而已。如何使用和配置各种有限的资源?使用得当,配置得当,有限的资源可以发挥更大的作用,反之,使用不当,配置不当,有限的资源只能发挥较小的作用,甚至可能产生负作用。这就是高效率与低效率的区别。”[1]由于“经济学帝国主义”的,“效率”一词便走出家门,逐渐“入侵”到其他学科领域,如法学、社会学、学、学、人类学乃至生物学等。比较典型的是法学,目前堪称“显学”的“经济学”[2],就是从经济学的视角来法律。下面,笔者将从法经济学的角度来谈适用速裁程序的必要性。

(一)速裁程序成本较低,社会资源耗费较少

速裁程序成本低,耗费少主要是与简易程序相比较而言的。在社会生活中,零星权利侵害而引发的小额纠纷广泛存在,对于这类纠纷,按照现有的法律规定一般适用的是简易程序。但从实践来看,这一程序对于小额的争议而言仍显得不太灵活,小额权利的受害人通过该程序获得司法保护所支出的诉讼成本仍比较大,而且不够方便。具体表现为:第一,对小额争议而言,审理期限过长。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审结。这3个月的审结期限对于小额争议来说,显得过长了一些。不仅如此,在按照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如果发现案情复杂,需要转化为普通程序的,可以转化为普通程序,而一旦转化为普通程序,审结期限又变为6个月,如果因特殊情况在6个月内不能审结的,经过本院院长同意后,可以延长6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法院同意。实践中,有一些本来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案情并不复杂,但由于法官办案拖拉,不能在3个月内审结,于是以“案情复杂”为由转化为按普通程序审理,从而人为造成审结期限过长。这样,即使是小额争议,也可能在6个月内甚至更长的期限内审结,从经济分析的角度来说,这对小额争议是不经济的。第二,审理程序不够灵活。在实践中,有的法院在按照简易程序审理案件时,基本上按照普通程序的要求进行审理。许多国家法律规定使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案件可以在晚间和节假日进行,我国法律对小额争议的受理和庭审期间没有这种灵活的规定,这客观上影响了小额权利受害人诉诸法院的积极性甚至可能性。第三,在案件的管辖上,“原告就被告”的一般地域管辖原则不便于小额纠纷当事人提起诉讼,即小额纠纷的原告必须到被告住所地法院提起诉讼,这对小额纠纷的原告极为不利。

可见,虽然简易程序已经是普通程序的简化,但这一程序还不能满足审理小额争议的需要。小额争议的特殊性,客观上要求与普通程序、简易程序更加简易、灵活的程序,即本文所论述的速裁程序。

(二)速裁程序往往可以将纠纷解决得较为彻底,能够较为有效地化解矛盾冲突,因而其具有较高的收益

速裁程序之所以越来越引起人们的关注,不仅是因为其成本较低,还因为其易于化解矛盾,纠纷解决的质量较高,所以说,速裁程序不仅“价廉”,而且“物美”。由于速裁程序强调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争议双方当事人对该程序具有选择权,调解又是该程序的主要方式,纠纷当事人往往容易妥协互让,使诉讼真正从“握紧拳头的对抗”转化为“张开双手的理解”,能更彻底地解决纠纷,也为构建和谐社会发挥了一定的作用。比如“低头不见抬头见”的熟人之间或者是比较密切的亲戚朋友之间的纠纷,若严格按照简易程序、普通程序规定的庭前准备、开庭审理一步步来审理,时间上的等待很容易使双方当事人的心里发生变化,双方的矛盾也容易激化,这样不仅浪费了宝贵的司法资源,而且也没有取得较好的收益。

(三)速裁程序可以促使审判资源的合理配置

就民事诉讼而言,其成本的构成主要包括:1、人力资源:包括法官、书记员、陪审员、法警、翻译人员,还需有诉讼当事人、律师、证人、鉴定人员的参与。2、物力资源:如法院为诉讼所必须的法庭设施、通讯、设备以及当事人被查封、扣押的诉讼标的物等。3、财力资源:如法院工作人员的薪金、案件受理费、鉴定费等以及证人、鉴定人员和翻译人员的交通、住宿、误工补偿费及执行实际支出费等。4、时间资源:诉讼过程中的时间耗费,不仅减少了主体利用这些时间从事其他活动的收益,而且同时伴随着人力、物力、财力的增加。 司法资源不足的呼声一直伴随着审判方式改革的进程,而司法资源的不足不是单纯一个数字上的问题,不可能单靠人员的增加就能解决,因为人员的增加总是有限的滞后的,而社会纠纷总量是不确定的,二者之间没有必然的关联。而对于一审(尤其是基层法院)案件来说,算得上真正意义上的“纠纷”的案件数量并不是很多,所面对的案件类型大都集中与饮食服务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等,对案件事实一般都没有争议,真正的疑难复杂案件并不多。而在法院机构设置上,只有审判业务的分工,而没有案件审判阶段的分工。案件不做区分地都一概进入审判流程,审判人员整天埋头忙碌于那些并不需要很多法律专业技能就足以解决的所谓纠纷之中,造成大量司法资源的浪费,而这种浪费是不可能简单地通过增加人员所能弥补的。反而有些案件投入太多的时间与人力,与所产出的效益相比,极不协调。适用速裁程序后,对那些没有必要正式进入庭审的简易案件,依法在简短的时间内实施速裁,让有限的审判资源能够腾出更多的时间、精力专门致力于疑难复杂案件的审理与裁判上,确保案件的审判质量。

二、构建我国速裁程序的法理基础

建立适用我国社会需要的速裁程序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理:

(一)协调效率与公正之间的关系

速裁程序的设计无疑是从诉讼效率的角度来考虑的,让当事人比较容易地诉诸司法,以较少的时间和费用来解决当事人之间的小额纠纷。然而,当事人行使诉权不仅仅单纯是希望由法院来解决纠纷就行,还包含了对裁判结果公正性的请求。因此,为保障小额纠纷当事人的权益,在设计速裁程序时,必须兼顾效率与公正的关系。既要保证这一程序的简便易行,同时又要考虑给当事人以基本的程序保障。如果该程序根本不考虑程序的公正问题或者说这一程序从根本上说是不公正的,那么,即使通过这种诉讼程序解决了纠纷,也不能说当事人的权益就获得了保障。

(二)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之平衡

目前,对速裁程序批评的最多的就是认为速裁程序是以“牺牲”程序正义来换得实体正义的。他们认为只有从正当的程序过程中产生的结果才能有最大可能是正确,而从非正当程序中产生的结果无论如何都不能视为正确。完善的程序有着许多的基本,它最基本内容保证程序参与者通过严密而公平的程序设计保障实现各方的诉讼权利。这些程序不仅要求当事人必须遵守,而且强调立法者及法官都有义务设立制度并遵循制度,以保护当事人诉讼权利。程序正义就是严格遵守程序原则,审判程序充分保证当事人及其他参与者的诉讼权利。与简易程序、普通程序相比,速裁程序确实省略了许多环节与程序,如不采用公开,直接言词等基本原则,是否背离正当程序的一些内容,从而动摇程序正义价值的基础?事实上,速裁程序并不是随意地省略程序,是在不损害程序正义的基础上考虑程序经济性,简化的环节与程序是考虑了案件的必要性与合理性特点,省略的是非必要环节与程序,不会损害程序正义价值,符合正当程序之理念。[3]为保证正当程序理念实现,在适用速裁程序时,就应当注意到程序的必要性与非必要性的区别,对涉及到当事人基本诉讼权利的环节是必要性,应给予充分保障,例如当事人辩论权、当事人举证权等一些基本诉讼权利,均应给予充分保护,另一方面还应给予程序救济权。如发现案件不适应速裁程序,应终止速裁程序,转由其适用其他程序审理,还有当事人一方拒绝适用速裁程序审理的案件,也不宜适用速裁程序。对适用速裁程序的慎重选择,是保证速裁程序正当化最为基本的要求。民事诉讼所追求的首先是程序的公正。其次才是程序的效率,不能为追求程序的效率而动摇程序的公正,这一最为基础的价值目标。

(三)遵循费用相当性原则

“所谓费用相当性原理:是指在当事人利用诉讼程序或由法官利用审判制度之过程中,不应使法院(国家)或当事人(公民个人)遭受期待不可能之浪费或利益牺牲,否则,显受如此浪费或牺牲之人即得拒绝使用此种程序制度。”[4]民事诉讼制度目的之一是保护当事人的实体权利,基于费用相当性原理,民事诉讼制度也应当考虑当事人的时间、精力和费用的节省等程序利益。一般来说,程序越复杂,不仅法院工作需要更多的预算,当事人的花费也更多,二者是成正相关的[5],因此,就小额纠纷的权利保护而言,不应当通过复杂的程序予以保护,而应当从提高诉讼效率的角度,通过简易化的程序予以保护。

(四)保障当事人平等诉诸司法的权利

我国宪法确立了公民在面前一律平等的原则,根据这一宪法原则,公民也有平等的诉诸司法的权利。在起诉之前,不论什么纠纷当事人,都可以平等地诉诸法院。如果普通公民尤其是财力不足的公民为解决小额争议而是使用国家设立的程序需要花费大量的时间、精力和金钱,那么,他们将可能不得不放弃利用诉讼程序的权利,这样的一种程序设计,实际上导致了人们不可能平等地使用请求权。速裁程序就是为保障当事人平等地诉诸司法的权利而设立的。

三、速裁程序运行的保障

(一)立法上规定速裁,使速裁的适用有法律依据

,我国《民事诉讼法》只规定了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两种审判程序,并没有规定速裁程序,因此,速裁程序对简易程序的再简易也就缺乏应有的法律依据,未免有“审判造法”之嫌。正是由于缺乏法律规定,实践中的速裁程序有很多难以达成一致认识,这些问题无法解决,必然会出现司法实践中的各自为政,不利于法律的统一性。审判活动是一项保守的司法活动,只能按照立法已有的规定去操作,司法脱离立法,都会有损于法律的权威性、严肃性。因此,应当首先通过司法解释确立其法律地位,待将来修改民事诉讼法时再以基本法的形式加以规定,以避免没有明确法律依据的尴尬局面。

(二)明确速裁程序的适用范围、标准

立法上明确划分速裁程序适用范围,以区别于简易程序。对速裁程序的适用范围和标准可以三种形式进行划分:

1、以案件类型来确定。具体指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婚姻家庭、民间借贷、劳务、租赁、物业管理纠纷。

2、以一定金额作为划分适用速裁程序的标准。参照地区规定10万台币以下请求给付金额或其他有价证券的诉讼适用小额程序的规定。具体金额的确定应立足于我国的国情,针对我国各个区域不平衡的特点,标的额标准应以省市区为区域划分,原则上定为5万元人民币以下适用速裁程序,在此定额基础并根据各地经济发展状况作出相应调整。

3、依当事人的合意适用速裁程序。当事人对于速裁程序的适用是有选择权的,但是立法上应对这种选择权进行限制,否则速裁程序就会受当事人的意志左右,只要一方当事人不同意速裁,法院就无法启动该程序,这使得速裁程序成为“镜花水月”。因此,要对其适用范围和条件作出强制性规定,一旦条件成就,无须征求当事人的意见就必然引入速裁程序,这样速裁程序才会具有生命力。对不在速裁程序范围内的案件,当事人愿意适用速裁程序的,法院可以尊重当事人的意志适用该程序,这样才将当事人的能动性与法院的职权很好地结合在了一起。

(三)适用速裁程序审理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

适用速裁程序审理的案件都是法律关系明确、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民商事简易案件,这类案件一般简单明了,争议不大,案件承办的难度不大,适用法律也容易把握,基层法院的法官具备正确审理这类案件的能力和条件,能够保证及时、公正的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行一审终审可以提高审判效率。当然,这会改变国家的审级制度,但笔者认为这种“多元制”的审级制度更有利于发挥不同审级的功能,把简单的民商事案件放在基层法院解决,也有利于上级法院减轻工作压力,有更多的时间来指导和监督各级地院的工作,平衡全国的司法尺度。日本、韩国等国实行的小额案件一审终审的做法,值得我们借鉴。但由于我国法官职权的运用容易忽视当事人的处分权和利益,尤其在没有上诉程序的情况下,可能造成有悖于当事人利益和小额诉讼宗旨的后果,因此我们在实行一审终审时要确立小额诉讼程序的特殊规定,即在小额诉讼裁判违反法律的情况下,允许当事人上诉。

(四)速裁程序审理的特别规定

考虑便于当事人诉讼,法院除了在正常的工作时间接待、审理当事人提起的小额争议外,还应当在节假日和晚间接待当事人的小额争议的起诉和进行审理,这样才真正的实现了“司法为民”。

按照速裁程序进行审理,可以不用进行庭前准备程序,可以直接开庭。当事人双方要求不开庭审理的,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提交的有关书面文件询问当事人并审核有关证据,直接作出判决。

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就自己的主张应当提交的证据不清楚时,法官应积极地行使释明权;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则上当事人不能增加、变更诉讼请求,也不得提起反诉,但如果增加、变更的诉讼请求或者反诉仍属于速裁程序的适用范围的,应仍然按照速裁程序审理;若增加、变更的诉讼请求或者反诉超出了速裁程序的适用范围,但当事人双方合意仍适用速裁程序的,法院可以决定继续适用速裁程序。

(五)调解为主的结案方式

速裁程序应以调解结案为主。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法官可以依职权发动调解程序,力求耐心、细致,充分尊重双方当事人利益,调解协议的应当体现当事人双方的意志,以期更为有效地解决当事人纷争,达到法律效果与效果的完美统一。当然,当事人双方不愿意调解的,也应当尊重当事人的意愿,此时法官就应行使裁判权,以使部分双方当事人对案件事实无争议、仅仅引一时意气调解未成的案件不致流入正常程序,无谓拖延诉讼时间。

(六)诉讼文书要简便

速裁法庭使用更为简便、格式化的诉讼文书。固定法庭笔录、裁定书、调解书、判决书内容。法官或书记员只需填写“是”或“否”,以及当事人简单情况后即可完成庭审笔录与法律文书的制作。如婚姻案件,双方若无争议,只要所需证据材料齐全,书记员填写既可用作法庭笔录亦可视为调解协议的登记表格后,法官即从电脑调出相应的调解书模板,几分钟之内便可送达调解书。

(七)设立速裁特殊管辖原则

从实现小额权利人能享有快速裁判的程序保障权利之目的,防止权利请求人因起诉应诉而付出与主张权利不相当的费用,不利实现和保障小额权利。立法上应规定速裁程序管辖在原告就被告的基础上,从便利权利人原则出发赋予权利人有选择管辖之权利。

(八)与执行程序对接

如败诉方不履行生效判决,另一方申请执行的,执行庭应在执行时予以优先执行。

四、结语

综上所述,速裁程序制度对于小额事件被害者的权利救济具有重要意义。笔者认为,通过速裁程序制度的建构与完善,对降低诉讼成本、抑制诉讼迟延、简化诉讼程序大有裨益。在我国目前案件数量急剧增加,诉讼周期过长,效率较低,出现大量积案时,我们应该构建并完善这一优秀的制度成果,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基础上建立适合我国具体国情的速裁程序制度,提高诉讼的效率,实现诉讼的效益化。这也是实现“公正与效率”这一永恒的司法主题,落实“司法为民、司法便民、司法利民”的重要体现。当然,我们也应该清醒地认识到小额诉讼制度内在的缺陷和不足,在实践中应该给以足够的注意。

注释

[1]厉以宁:《经济学的伦理》,《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5年版,第2页。

[2]“法律经济学”又被称为“经济法学”或者“法和经济学,是在20世纪60、70年代以后在西方(主要是美国)日趋成型的以门交叉学科。

[3]陈卫东、李洪江:《正当程序的简易化与简易程序的正当化》、《法学》1998年第2期。

[4]邱联恭:《司法之化与程序法》,台北三民书局有限公司1992年版,第272页。

[5]棚濑孝雄:《纠纷的解决与审判制度》,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279页。

[1]苏泽林主编:《立案工作指导》2005年第1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年版。

第7篇:民间借贷起诉材料范文

个人房屋借款合同范文1抵押人(以下简称甲方):

住址:

身份证号码:

抵押权人(以下简称乙方):

住址:

身份证号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借款合同条例》和《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遵循自愿、平等、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甲、乙双方就借款事宜签订如下合同,以资共同遵守。元整(¥ 元)。上述借款项用于 。

第二条 甲、乙双方约定:甲方向乙方借款期限为月,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乙方自 年 月 日向甲方提供本合同项下的资金,提供方式为下述第 种方式:

1、 现金交付;

第一条 甲方向乙方借款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2、 银行转帐;

3、 其它方式: 。

第三条 甲、乙双方约定:上述借款的年息为 ,折合月息为 ,自甲方借款之日起计息,但不计算复利。如遇国家对利息作政策调整,双方对本合同约定的借款利息采取下述第 种方式:

1、仍按本合同约定的利息执行,不作调整;

2、对本合同约定的利息作调整,调整的标准为: 。

第四条 甲乙双方约定,甲方还款方式采用下述第种还款方式:

1、一次性还款方式;

2、每月等额还款方式,每月还款 元整;

3、其他方式: 。

第五条 甲方以位于: 市 区 街小区 号楼 单元 门 。总建筑面积 平方米,自有房屋做抵押,向乙方提供担保。本合同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抵押物所生孳息(包括质物分离的天然孳息和甲方就抵押物可以收取的法定孳息)以及抵押物的从物、从权利、代位权、附和物、混合物、加工物等。甲方向乙方陈述和保证:本合同签订之日,本合同项下的抵押财产存在共有、争议、被查封、被扣押、已经设定抵(质)押权或被采取强制措施等的情况如下:

第六条 抵押担保范围为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赔偿金以及实现债权和担保物权的费用(包括为收回贷款所产生的公证、评估、鉴定、拍卖、诉讼或仲裁、送达、执行、律师、差旅费等全部费用)。

第七条 本合同项下有关的评估、运输、鉴定、保险、登记、保管等事宜必须经乙方确认,费用均由甲方承担。

第八条 抵押期间,抵押财产由甲方占有的,甲方有义务妥善保管抵押财产,保持抵押财产完好无损,并随时接受乙方的检查。

第九条 甲方的行为不得使抵押财产价值减少,否则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停止该行为。若该行为已造成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则甲方应在十五天内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或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应的担保。甲方不予恢复且未按要求提供担保的,乙方可以折价、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价款优先提前清偿债务或转为保证金担保。

第十条 抵押期间,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赠与、转移、出租、转让、再抵押(质押)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处分本合同项下的抵押财产。

第十一条 抵押期间,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转让抵押财产所得价款应优先提前清偿其所担保的债权或转为保证金担保。

第十二条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乙方有权处分抵押财产并实现抵押权:

(1)甲方未能清偿到期(含提前到期)债务或履约能力出现风险的;

(2)甲方的经营状况和/或财务状况恶化、或借贷高利贷尚未清偿、或涉及重大经济纠纷;

(3)甲方被宣告破产、停业、歇业、解散、被停业整顿、被暂扣或吊销许可证、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被撤销、解散(甲方为自然人的,还包括甲方被宣告死亡、宣告失踪、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被采取强制措施限制人身自由或因重大健康状况、婚姻、工作、收入、财产等导致履约能力可能出现风险的);

(4)甲方或甲方的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卷入或即将卷入重大的诉讼、仲裁、刑事及其他法律纠纷,或发生其他足以影响其偿债能力或缺乏偿债诚意的情形;

(5)甲方违反本合同中关于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的约定;

(6)抵押财产被采取查封、扣押或其他强制措施或依法被监管的;

(7)甲方违反本合同第五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七条的约定或严重影响债权实现的其他情况;若发生上述各项情况的,将被视为本担保出现风险。

第十三条 本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含提前到期)甲方未能全部或部分清偿本合同约定担保范围内的全部被担保债务或发生本合同项下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乙方有权以法律允许的方式处分抵押物,并对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第十四条 乙方依法行使抵押权所得价款,有权根据需要选择不同顺序对以下各项进行清偿:

(1)支付行使抵押权等担保物权所产生的公证、评估、拍卖等全部费用;

(2)支付乙方为实现债权和担保物权所发生的诉讼或仲裁、送达、执行、律师、差旅费等全部费用;

(3)清偿债务人所欠乙方的利息;

(4)清偿债务人所欠乙方的借款本金、违约金、赔偿金等。

第十五条 甲方的债务到期(含提前到期)无款支付或不足支付的,乙方有权将该未履行部分债务转入甲方的逾期贷款户,并按照有关规定计收违约金,甲方仍继续承担抵押担保责任。

第十六条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如果乙方与甲方协议变更本合同条款(包括变更还款方式、债务履行期限的起始日或截止日变更等),甲方同意仍由其对变更后的合同项下的主债权、利息、违约金、赔偿金以及实现债权和担保物权的费用(包括公证、评估、拍卖、诉讼或仲裁、送达、执行、律师等全部费用)承担抵押担保责任。

第十七条 甲方陈述并保证:本合同项下抵押财产存在共有、争议、被查封、被扣押或已经设定抵(质)押权、出租等情况如下,且本合同签订后,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赠与、转让、再抵押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处分本合同项下抵押财产或权利,如因此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由甲方向乙方全额赔偿:

第十八条 本合同履行期间,甲、乙任何一方均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需变更本合同时,须经双方协商同意,达成书面协议。

第十九条 本合同争议解决方式

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或者处分抵押房产发生争议的,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甲、乙双方同意按照下述第 种方式解决:

1、向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条 本合同由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授权人)签章或加盖公章后生效(甲方为自然人的,由甲方及共有权人签章)。

第二十一条 本合同需签署四份或四份以上,每份均被视为正本,具有相同法律效力,其中:甲方一份,乙方二份,登记机关一份,公证机关(若有)一份。

第二十二条 其他约定

一、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将本合同项下任何权利、义务转让予第三人。

二、除另有约定外,双方指定本合同载明的住所地为通讯及联系地址,任何书面通知只要发往该地址,均视为有效。甲方承诺在通讯及联系地址发生变更时,以书面形式及时通知乙方。

三、除非有可靠、确定的相反证据,乙方有关本金、利息、费用和还款记录等内容的内部帐务记载,乙方制作或保留的债务人办理提款、还款、支付利息等业务过程中发生的单据、凭证及乙方催收贷款的记录、凭证,均构成有效证明本合同项下债权债务关系的确定证据。甲方不能仅因为上述记录、记载、单据、凭证由乙方单方制作或保留,而提出异议。

更多其他约定,具体为: 。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个人房屋借款合同范文2抵押权人(以下简称甲方):

借款人(以下简称乙方):

抵押人(以下简称丙方):

担保人:

乙方急需一笔资金作为投资,需向甲方借款。三方经协商一致同意,在丙方以其房产证(以下简称丙方抵押物),作为乙方借款抵押物抵押给甲方的条件下,由甲方提供三方商定的借款额给乙方。为此,特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借款内容

1、借款总金额:人民币现金:(大写)

2、借款用途:本借款用于投资的需要,不作为其他非法使用。

3、借款期限:自20xx年2月5日起至甲方要求还款日期止。

4、借款利息:月息按照约定不超过国家政策规定法定三倍,每月5日付清当月利息,利息逾期每天按照本金3%计算。乙方保证在合同规定的借款期限内按期主动还本付息。

第二条 抵押物事项

1、抵押物名称:“荣新柠都新城”1栋1单元17层03号商品房,房屋买卖合同(编号:20xx000052),四川荣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收款收据(编号:0007574)。

2、抵押物价值:乙方房产双方议定估价为壹拾万元。

3、抵押期限:自本借款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乙方还清甲方与本合同有关的全部借款本息为止。

第三条 甲乙双方义务

(一)甲方义务:

1、对乙方交来抵押物契据证件要妥善保管,不得遗失、损毁。

2、在乙方到期还清借款后,将抵押物的全部契据、证件完整交还乙方。

(二)乙方的义务:

1、应严格按照合同规定时间主动还本付息。

2、保证在抵押期间抵押物不受乙方破产、资产分割、转让的影响。如甲方发现乙方抵押物有违反本条款的情节,甲方通知乙方当即改正或可终止本合同借款,并追偿已借出的全部借款本息。

3、乙方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将抵押物出租、出售、转让、再抵押或以其他方式处分。

第四条 违约责任

1、乙方如因本身责任不按合同规定支付借款,给甲方造成经济上的损失,乙方应负责违约责任。

2、乙方如不按期付息还本,甲方亦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拍卖抵押物,用于抵偿借款本息,若有不足抵偿部分,甲方仍有权向乙方追偿。直至乙方还清甲方全部借款本息为止。

第五条 其他规定

1、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甲方有权停止合同并收回相应借款及利息。

(1)乙方向甲方提供情况和各项资料不真实。

(2)乙方与第三者发生诉讼,无力向甲方偿付借款本息。

(3)乙方的资产总额不足抵偿其负债总额。

2、甲方或乙方任何一方要求变更合同或本合同的某一项条款,须在事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在双方达成协议前,本合同中的各项条款仍然有效。

3、甲乙双方提供的借款凭证,及与合同有关的其他书面材料,均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六条 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遵守中国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若发生争议:

1、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

2、协商不成,请有关部门调解;

3、调解不成,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本合同自即日生效。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合同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 乙方:

担保人: 身份证号码:

抵押人: 身份证号码:

个人房屋借款合同范文3借款人(抵押人):

身份证号码:

住址:

联系电话:

出借人(抵押权人):

身份证号码:

住址:

联系电话:

保证人:

身份证号码:

住址:

联系电话: 编号:

重要提示:本合同系借、贷及保证人三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依法协商订立,所有条款均是真实意思表示。为维护借、贷及保证人三方合法权益,请对合同条款中的黑体部分予以充分注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经借、贷及保证人三方协商一致,签订此合同,并保证共同遵守。

第一条 借款人及借款金额

借款人向出借人借款人民币 元,大写人民币 。(大小写不一致时,以大写为准,下同。)

第二条 借款人借款用途

本合同项下的借款用途为 。

未经出借人书面同意,借款人不得改变借款用途。借款不得用于国家法律和金融法规明确禁止经营的项目。

借款人保证按照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不得私自改变资金用途,更不得用作违法和犯罪使用。否则产生法律责任由借款人承担,并由借款人赔偿出借人由此所造成的一切损失。

第三条 借款人借款期限

借、贷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为 月/天。即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第四条 借款交付

出借人于 年 月 日将借款以 形式交付借款人。

借款人指定账户名称:

开户行:

账号:

第五条 借款人借款利率和计息、结息

一、本合同项下的借款利率为月利率 ﹪。遇法定贷款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

二、计息:按债权人适用的计息方式计算利息。

三、 结息和付息:

经协商一致,借款人采取下列第 种方式偿还贷款利息:

1、按月付息,每一个月为一期,共 期,每期 元。

2、按季付息,每三个月为一期,共 期,每期 元。

3、按半年付息,每六个月为一期,共 期,每期 元。

4、一次性付息,每期 元。

5、其他: 。

四、违约金

若借款人未按约定期限还款,就逾期部分,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合同借款总额的百分之五收取违约金,直至清偿本息为止。

第六条 还款

借款人应在借款到期当日将本金(即人民币 ,大写人民币 )存入出借人账户。

出借人指定账户名称:

开户行:

账号:

第七条 抵押条款

为确保借款人与出借人签订的民间借贷合同的履行,抵押人愿意以其所拥有的、有处分权的房屋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作为抵押财产,向出借人提供债务履行担保。

出借人经审查,同意抵押人以其所拥有的、有处分权的房屋及其占用范围内有使用权的土地作为借款人履行债务提供担保。为明确借款人和出借人保证人三方的权利义务,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依照国家有关法律及其他有关规定,特制订以下条款。

一、抵押人用作抵押的房地产座落于_________市 ______区____________街(路、小区)_____栋 单_____号,其房屋建筑面积____________,房屋产权证号: 。

二、抵押财产价值采用以下第 种方式确认。

1、经由合法评估机构评估,评估价值为人民币(大写) ,抵押率为 %。

2、不经评估,由缔约方协商确认市值为人民币(大写) ,抵押率为 %。抵押物的最终价值以抵押权实现时实际处理抵押物的净收入为准。

三、 抵押期限

抵押期限为______年/月,自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四、抵押人保证上述房地产权属清楚。若发生产权及债权债务纠纷,概由抵押人负责,并承担民事诉讼责任,由此给抵押权人造成的经济损失,抵押人负责赔偿。

五、出借人保证按主合同履行其承担的义务,如因出借人延误造成经济损失的,出借人承担赔偿责任。

六、抵押人在抵押期间对抵押的房屋承担维修、养护义务并负有保证抵押房地产完好无损的责任,且随时接受抵押权人的检查监督。

七、在抵押期间因使用不当造成毁损,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恢复房地产原状或提供给抵押权人认可的新的抵押房地产,在无法满足上述条件的基础上,抵押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提前偿还本息。

八、抵押期间,未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抵押人不得擅自转让、出卖、租赁抵押物,不得对抵押物重复设定抵押。发生上述行为均属无效。若因抵押人行为造成房屋权属变更等给抵押权人造成损失的,由抵押人负责赔偿。

九、本合同生效后,借、贷及保证人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需要变更或解除本合同时,须经借、贷及保证人三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

第八条 借款的保证 本次借贷行为 (身份证号: )自愿为借款人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借款人逾期未履行还款义务时出借人有权向保证人主张权利,要求保证人偿还借款本息及相关损失。(详见附件一)

第九条 借款人及担保人承诺如下

一、担保人自愿签署“连带责任保证书”以其个人及家庭所有财产对本合同项下借款金额承担连带责任。

二、借款人及担保人自愿接受出借人的检查和监督,并给予足够的协助和配合。

三、借款人及担保人不以降低其偿债能力的方式处臵自有财产。借款人及担保人对第三人提供保证或以自身资产设臵抵押、质押担保时,必须及时通知出借人,并征得出借人书面同意。

四、借款人及担保人承诺当发生如下事件时将及时通知出借人:

1、在本合同或其他任何合同项下发生违约事件;

2、经营出现困难和财务状况发生恶化;

3、涉入重大诉讼或仲裁案件;

4、发生其他影响其偿债能力的情形。

第十条 违约事件及处理

一、下列事件之一即构成或视为借款人及担保人在本合同项下违约:

1、向出借人提供虚假资料、文件、信息或隐瞒重要事实、资料、文件、信息,可能或已经造成损失;

2、未按期归还借款本息;

3、未按约定用途使用借款;

4、违反其所作的承诺;

5、在担保合同项下发生违约事件,影响借款人及担保人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

6、抵押物、质物贬值、损毁、灭失、被查封或冻结,借款人及担保人未按出借人的要求提供新的担保;

7、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8、违反本合同中关于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其他约定;

9、在与出借人之间的其他合同项下发生违约事件。

二、出现前款规定的违约事件时,出借人有权分别或同时采取下列措施:

1、要求借款人及担保人限期纠正其违约行为;

2、宣布本合同项下借款本息全部或部分提前清偿;

3、宣布借款人及担保人在其他合同项下尚未偿还的贷款本息和其他应付款项全部或部分立即清偿;

4、终止或解除本合同,全部、部分终止或解除借款人及担保人与出借人之间的其他合同;

5、要求借款人及担保人赔偿因其违约而给出借人造成的损失;

6、要求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或者将抵押物(质押物)依法变现归还借款;

7、出借人认为必要的其他措施。

第十一条 税费

因借款人、抵押人的违约导致本合同在订立、履行过程中产生纠纷而增加的有关税收及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各种税收、诉讼费、执行费、律师费、公证费等均由借款人支付或偿付。

第十二条 变更与解除

本合同经借、贷及保证人三方书面同意可以进行修改、补充或解除。本合同的任何修改和补充均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三条 法律适用、争议解决及司法管辖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因履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纠纷,借、贷及保证人三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借、贷及保证人三方约定同意直接向出借人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四条 附件

下列附件及经借、贷及保证人三方共同确认的其他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具有与本合同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五条 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借款条款自出借人将所出借的款项交付借款人之日起生效,保证条款自保证人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房屋土地等的抵押条款自在房屋或土地等管理部门登记之日起生效。

本合同一式 份,执有情况为 ,均具有同等效力。

第8篇:民间借贷起诉材料范文

证券化(Securitization)是国外十分重要的金融业务,涉及住房贷款、企业应受账款 、汽车贷款、信用卡贷款和不良资产处置等许多方面。其中,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是最 早发展也是最为发达的一种。随着住房体制改革的深入和金融业务的发展,在我国开展 住房信贷资产证券化的呼声也日益高涨,有关金融机构更是跃跃欲试。据报道,建设银 行已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准备开始试点工作。但资产证券化毕竟是金融创新的结果, 在我国并无此传统,借鉴和移植国外的做法并加以本土化或许是一条捷径,然前提是我 们必须了解借鉴移植对象的实质和其存在的环境。否则,极有可能导致“南橘北枳”的 结果。就目前国际金融界而言,有两种住房信贷资产证券化流派:一是美国为代表的资 产出售模式;一是德国为代表的资产抵押模式。美国是资产证券化最为发达国家,许多 国家和地区的证券化模式都以美国为样板。本文拟对美国住房信贷资产证券化法律规制 予以考察,以期对我国未来的证券化制度有所裨益。

一、美国住房信贷资产证券化的运作机制和主要形式

在美国人看来,当贷款人已经“创制”了一笔贷款,也就是说,将贷款金额交付给借 款人并进行了抵押登记后,这笔贷款对贷款人来讲是一笔财产,是一种要求将来给付的 权利[1]。自然它也可以像其它财产一样转让给投资人。这样的交易可以使资金流向那 些需要贷款的人和地区。这是美国资产证券化的动因。美国住房资产证券化的基本运作 思路是:(1)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向希望买房的借款人发放贷款,同时借款人须以其所 购房产为抵押物抵押给贷款人。(2)贷款人根据其融资需要,对信贷资产清理估算,将 拟证券化资产与其它信贷资产分离,形式资产组合(asset  pool)经评估后“真实出售” (True  sale)给特设机构(Special  Purpose  Vehicle,SPV),该资产组合与原所有人“破 产隔离”(Bankruptcy  Remoteness),成为发行证券的基础。贷款人成为发起人。(3)特 设机构将所购得的若干资产组合分门别类整合成证券化资产,再行评估和信用增级(Credit  Enhancement)。(4)特设机构与投资银行签定证券承销合同,公开发行证券。 所募资金扣除各项服务费后作为对价支付给原贷款人,原贷款人也成为服务商,负责收 取到期贷款本金和利息交付给受托人。(5)特设机构与信托机构签订委托合同,由信托 机构作为受托人管理证券化资产,监督服务商,并向投资人定期支付收益。(6)所发证 券在市场公开交易。随着金融业务的创新特别是衍生工具的使用,产生了许多资产证券 化形式,但基本上分为两大类:一是传递证券(Pass—Through  Securities)。即特设机 构发行的证券,每份按比例代表整个证券化资产不可分割的权益,投资者拥有证券化资 产直接的所有权,原贷款人的财产所有权经特设机构“传递”给投资者。美国资产证券 化早期发行的“抵押贷款传递证券”(Mortgage  Pass—Through  Securities,MPT)即是 典型。另一类是抵押债券。与前者相比,特设机构以债券形式发行证券,发行人是债务 人,投资者是债权人,证券化资产作为担保交由受托人保管。在美国很有市场的抵押贷 款支持债券(Mortgage—Backed  Bonds,MBB)、抵押贷款转付证券(Mortgage  Pay—Through  Bonds,MPTB)和抵押担保证券(Collateralized  Mortgage  Obligate,CMO)即属 之。总之,美国的资产证券化是个相当复杂和系统化的制度机制,涉及借款人、贷款人 、特设机构、信托机构、信用增级机构、评估机构、投资者等众多主体,而如此复杂的 系统化机制制度目的只有一个:保护投资者利益。

二、以投资者保护为核心的法律规制

如上所述,资产证券化核心是投资者的保护,因为证券化过程中的收益和风险最终由 投资者承担,所以,证券化涉及的一系列法律规制均围绕保护投资收益和降低投资风险 而展开。对投资者而言,投资风险主要来自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利率的变化。当市场利 率高于息票利率(注:息票利率是受托人按期支付给投资者的票面利率,一般由贷款组 合中最低的贷款利率减去服务费、保险费后得出。息票利率可以是固定的,如MBB,可 以是按期限不同分为多级别的,如CMO。)时,证券价格下跌,投资者势必抛售证券,抛 售的结果又使价格进一步下跌。二是借款人的违约风险。借款人可能因失业、离婚等情 况不履行或迟延履行付款义务,即使存在违约保险,仍会影响投资者的预期收益。三是 提前还款风险。住房抵押贷款期限较长,随着时间推移,借款人可能随经济条件改变或 迁移到其他地区就业而卖掉住房,另外借款人也可能因利率变动采取再融资手段,这些 情况均会导致借款人将未偿贷款余额提前偿还,从而影响证券现金流。四是服务商支付 迟延。支付迟延指借款人支付抵押贷款款项时起至服务商将该款项转给投资者时止在时 间上的滞后期,因为现金流即时实现是很重要问题,支付迟延显然减少了投资者收益。 五是其他证券化过程的参与者——信用增级机构、评估机构、信托机构、律师事务所— —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的风险。针对上述可能出现的投资风险,美国资产证券化在物权 、合同、破产、证券、信托诸方面进行了有效的法律规制。

(一)物权法上的规制。

1.抵押贷款的设立及转让。

受英国票据概念的影响,美国传统上在一笔抵押贷款中存在两各法律文件——期票和 抵押单据[2],或相当于抵押单据的文件,分别代表债务求偿权和不动产担保物权。期 票表明借贷关系存在并保证到期还款,类似于借贷合同。抵押单据是借款人和贷款人签 订的以所购住房为抵押物的担保合同,类似于抵押担保合同。期票一般应明确以下事项 的条款:利息率、偿还期限、到期日、违约通知、违约发生时借贷双方享有的权利、延 期还款的费用、提前还款的费用等。如果是分期偿还贷款,还应当加上“加速还款条款 ”和“立即还款条款”。所谓“加速还款条款”是指在分期付款过程中,如有一期不能 按期偿付,则全部债务视为到期,贷款人有权要求借款人偿还全部贷款。“立即还款条 款”则赋予贷款人在抵押物被出售时要求获得全部清偿的权利。期票是每一笔贷款都必 须具备的,是一方当事人违约时,另一方当事人向法院起诉时的依据。相对而言,抵押 单据并非必需,性质上属于期票的附属,如果贷款人认为借款人现在及贷款期间都有足 够财力偿还贷款,则不必签订抵押单据。但在实践中,由于贷款人对借款人在还款期间 因个体特征变化带来的还款不确定很难把握,一般都有抵押担保。

抵押单据是英美法中传统的不动产担保形式,因其“抵押”与我国传统法意义上的“ 抵押”含义不尽相同,今多直译为“按揭”(Mortgage)。按揭起源于英国古老的土地制 度,由于历史原因,英美法上的按揭又有普通法上的按揭和衡平法上的按揭之分。但一 般而言,按揭都要求债务人(借贷关系中借款人)转移抵押物的所有权,可转移也可不转 移抵押物的占有,同时,赋予债务人的赎回权,一旦债务人违约则取消赎回权,债权人 收回抵押物或将抵押物拍卖偿债[3]。总的来说,按揭制度的核心是通过强调特定财产( 抵押物)权利转移来保障债权实现,同时赋予债务人以赎回权,以兼顾债权人和债务人 双方权利平衡。在美国大多数州规定,作为不动产担保的抵押单据必须具备以下条款: (1)有明确的抵押贷款当事人;(2)对抵押物作恰当描述;(3)抵押人(借款人)转移抵押 物所有权和占有抵押物;(4)抵押人的赎回权及其取消;(5)配偶继承另一方财产权利的 规定;(6)其他需要明确的条款。当然,期票中约定的条款也可在抵押票据中重述或使 之具体化。除了上述必备条款之外,借贷双方往往要就以下问题进行约定:一是抵押时 税款、评估费及杂费等较抵押有优先权的款项支付问题;二是每月缴纳的不动产税、火 灾险费、意外险费和抵押贷款保险费的支付问题;三是要求抵押人在使用已抵押房产时 不得损害和滥用[4]。这些约定目的在于防范因抵押人不交纳上述税费而使抵押物被拍 卖,从而影响贷款人利益。再者,法律规定抵押单据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因为抵押单据 含有权益转让内容,需要进行登记。此外,法律还明确了抵押物的范围,住房及土地、 地役权和依附于房地产上的固定装置,以及合同生效后获得的成为房地产一部分的财产 ,均属于抵押物的范畴[4]。

按揭生效后,常会出现抵押物被转卖的情况,如何在抵押物被转售时保护贷款人利益 是物权法的另一个重点。实践中抵押物被转售或以其他形式转让时有三种作法:一是借 款人用售房所得提前还清贷款;二是受让人和出卖人(原借款人)签订合同,受让人支付 房价后出卖人未偿付贷款,则出卖人继续承担还款义务。一旦出卖人违约,贷款人将行 使按揭权拍卖或收回房产。这种作法对受让人极为不利,有经验的买家均不会接受;三 是在房产转让时,买卖双方约定贷款仍依附于该房产上,由买方继续承担还款义务[2] 。虽然这一约定是针对买卖双方的,但涉及贷款人的重大利益,贷款人对交易成就与否 往往产生极大作用。如果贷款人认为受让人资信较差,则常起用“立即还款条款”阻止 交易。反之,贷款人同意受让人支付剩余款项时,也会与受让人签订还款合同,由受让 人承担还款的个人责任。

2.不动产登记与登记缺陷的补救。

众所周知,不动产登记是确定不动产权属和不动产交易安全的基础。在美国,不动产 登记被作为档案记录下来,登记范围几乎涵盖了一切与房地产权益有关的文件,包括期 票、抵押单据、抵押转让协议、房地产留置证明、长期租赁合同、地役权证明、限制性 契约及买卖特权证明等[7]。该登记记录向公众开放,任何人均可方便地查阅。登记本 身属于档案记录,“记录本身不会创造并不存在的权利,它只是提醒人们某抵押贷款关 系的存在及其影响”[4]。然登记记录为评价和确定房地产权益各方所要求的权益提供 了一个公开的评价体制,是解决各方争议优先权的权威标准。因而,记录本身实际上具 有表面的证据力和公信力,未查看记录或未及时登记都可能给权利人造成损害。可以说 ,登记目的在于建立房地产确权体系,没有对房地产现状确定登记记录,任何人对房地 产的法定权利都不能被创制和转移。为保障登记的证据力和公信力,登记记录应当是完 整无缺的,且必须公开透明,特别要方便经济,这样才能被广泛接受和很好利用。本着 这一宗旨,美国通常在县一级设立档案局(少数州设在镇里),负责本地区的房地产登记 工作。但随着二级抵押市场的发展,市场参与主体需要了解资产组合中每一笔贷款相对 应房地产的真实现状,这种分而治之的登记体制显然不能满足需要。1997年,抵押贷款 二级市场参与者创建了抵押电子记录系统(MERS),作为“账簿记录”清洁中心,每笔录 入其中的贷款和附随权利的转让都被记录下来,从而有力地保证了权利人的权利[2]。

3.关于法定优先权问题。

在美国涉及不动产法定优先权的问题有两个:税款优先权和建筑工程优先权。其一, 缴纳财产税是抵押人(借款人)义务,应缴税款对抵押物享有征税留置权,该权利为最高 优先权。纳税人拖欠税款,征税机关往往将该房地产拍卖或出卖征税留置权,如此势必 影响贷款人利益。为避免这种情况发生,抵押单据中一般要附设如下约定:一旦出现抵 押人拖欠税款情况,则由贷款人缴纳未及时缴付的税款,同时将这些税款计入贷款总额 ,由抵押人将来偿付。当借款人不能履行债务时,贷款人将税款计入未偿债务,由拍卖 该房地产的中标者一并偿付。其二,建筑工程优先权也是法定优先权,指承包商、工人 、材料供应商在未收到应得款项时,有权留置其为之投入劳力或材料的房地产。为收回 欠款,他们可以取消房地产赎回权,通过法律程序将其拍卖,以拍卖所得抵偿欠款。建 筑工程优先权也属于应登记范畴,但这种登记往往是“事后”记录,因为材料供应时间 和完工时间带有一定不确定性,不能立即在记录中显示出来,各州法律通常给予承包商 、工人、供应商一段申请期(一般为60天),使他们在完工或材料运到后能够申请登记, 登记后其权利才能在记录上显现出来[4]。因而,对于新建或改建房地产来说,买主(借 款人)和贷款人无法在申请期内确定该房地产是否负载建筑工程优先权。为防万一,这 类房地产的买主和贷款人应要求卖主出具保证书,确保工程完工时对承包商、工人、材 料供应商应付款项全部付清。这样,即使出现建筑工程优先权,也由卖主承担责任,不 涉及已抵押的房地产。

(二)合同法和破产法上的规制。

资产证券化是通过一系列合同来安排和建构其法律体系的,涉及借款合同、抵押担保 合同、证券化资产转让合同、服务合同、信托合同、信用增级合同、证券发行合同、证 券交易合同等。由于借款合同、抵押担保合同主要涉及物权法问题(前已分析),服务合 同和信托合同主要涉及信托法问题,信用增级、证券发行及交易主要由证券法进行规制 ,故在此不作详解,本处所谓之合同法的规制仅指证券化资产转让的相关规定及作法。

证券化资产的转让是资产证券化的关键环节,银行信贷资产只有通过转让才能将该资 产独立出来成为证券化资产。资产转让必须是“真实出售”。“真实出售”是英美法特 有概念,核心意思是指已出售的资产在出卖人破产时,债权人不能对该财产进行追索, 以达“破产隔离”目的。在美国破产制度对担保债权人的保护并不完善,担保财产仍属 于债务人的总资产,在债务人破产时,该财产作为破产财产的一部分,受到自动冻结等 因素的影响。而证券化的基础是独立的证券化资产,证券的发行、信用增级、投资者的 收益均建立在此基础之上,因而,如何隔离出卖人的破产风险,设立一套风险隔离机制 是资产证券化的关键。而风险隔离机制的两项基本制度就是“破产隔离”和建立特设机 构SPV。“破产隔离”是证券化交易的特征之一,也是交易是否成功的主要因素之一。 它要求出卖人破产清算时,证券化资产不能作为清算财产,其产生的收入现金仍按证券 化流程支付给投资者,达到保护投资者利益之目的。这一点类似于大陆法系的“别除权 ”。通过“真实出售”和“破产隔离”使证券化资产与原所有人及其信用分离,构成发 行证券之基础财产,成为投资者收益的源泉和信用增级的基础,因而,在证券化流程中 ,真实出售极为重要。根据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1983年制定的会计标准,真 实出售须满足三个条件:(1)转让人必须放弃对未来经济利益的控制;(2)转让人因转让 资产协议中有追索权条款而可能承担的负债是能够合理估计的;(3)除非通过转让资产 协议中的追索权条款,受让人不能将已售资产退还给转让人,否则,转让人只能将其视 为贷款[5]。由于此规定比较模糊,在资产证券化交易中经常引起争议,1997年,该委 员会了新的资产出售标准,即《FAS125》。依新规定,如果出售方通过转让获得了 收益权益之外的对价,就意味着出售方将资产的控制权转移给了受让方,这项交易将作 为“真实出售”处理。依据新的会计准则,转让方转移资产控制权必须同时满足以下3 个条件:(1)将被转让的资产与被转让方隔离——推定即使在转让方破产或清算时,转 让方和其债权人也不能追及已出让的资产;(2)资产受让方享有将该资产出质或再转让 的权利,并不受任何限制;或者资产受让方是合格的特设机构SPV的时候,其收益权益 的持有者享有将该资产出质或再转让的权利,并不受限制条件的约束;(3)资产出售方 没有通过以下方式保留对转让资产的有效控制:第一,签订回购协议,约定资产出售方 有权或有义务在到期之前回购该资产;第二,签订回购协议,约定资产出售方在尚未取 得转让资产情况下将未来转让的资产收回购[6]。新规定着眼于资产控制权,而不是象 以前那样强调资产所有权和风险。总之一句话,转让人真正转让了该资产的所有者权益 和相关控制权才能被认定为“真实出售”。

“真实出售”还必须具备法定的对抗要件。如果不具备对抗要件,在转让人破产场合 ,破产清算人可以否认该项财产转让的法律效力(联邦破产法544)。关于财产转让的法 定要件,依美国统一商法典(UCC)和各州关于抵押设定的规定,以契据的占有和相关合 同及转让人通过转让资产以获取融资的融资报告的登记为对抗要件。

证券化资产转让势必涉及原借款人(债务人)的通知和抗辩问题。依UCC规定,资产转让 合同若具备对抗债务人效力,必须通知债务人。一般而言,债务人受领通知后,其向原 债权人(贷款人)的履行义务转由受让人接受,同样,向原债权人主张的抗辩事由,如抵 销,也可向受让人主张。否则,不能对抗债务人的抗辩事由。对于前者,因债权人在证 券化过程中往往兼任服务商,因而,即使不进行通知,亦不产生问题。而于后者而言, 不通知则不能对抗债务人的抗辩事由。但在证券化实务上向多数债务人个别送达通知是 非常困难的,实践中一般不通知债务人。为解决这一问题,转让双方多在合同中约定债 务人的抗辩事由不得向受让人主张。另外,在确定资产让与价格时,充分考虑履约不能 风险的程度,通过信用补充措施,减少风险。

(三)关于特设机构SPV的法律规制。

设立特设机构的目的只有一个,那就是金融资产证券化。从这点来说,特设机构实为 特殊法律实体。在美国,特设机构的主要表现形式为信托、公司、合伙三类。它们既有 由民间设立的,也有由政府设立的。其中,三大政府机构——GNMA(GovernmentNational  Mortgage  Association)、FNMA(Federal  National  Mortgage  Association) 、FHLMC(Federal  Home  Loan  Mortgage  Corporation)参与的金融资产证券化对抵押流 通市场的形成和发展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特设机构的职能有两个:一是“破产隔离” ,使证券化资产与原所有人信用分离,独立成为发行证券的基础。二是税法上考虑,避 免双重征税,降低证券化的筹资成本[7]。因为美国联邦税制上有所谓的“名义所得人 原则”,资产和事业发生的收益的归属主体,不过为单纯的名义主体,并不享受该收益 ,名义主体以外的人作为实质的所有者享受该收益,则实质所有者作为纳税主体,而名 义主体免于征税。要真正实现特设机构的职能,昭示其独立性,特别是昭示其不为融资 者(证券化资产转让人)所控制,特设机构的设立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特设机构无论采何种形式,其实体必须与证券化发起人分离,其股份或控制权 最好由发起人之外的第三方持有。SPV应作为独立的法律主体,设立自己的董事会和订 立章程。SPV以自己的名称从事业务,有自己的办公场所,有自己的独立的管理人员, 保有自己独立的账册、银行账户、和财务报表。且董事会应设有一定比例的独立董事( 至少四分之一),董事会须定期举行会议,有完整的会议记录等。

第二,通过订立章程、契约等,明确特设机构的经营范围,规范其业务活动。其主要 表现为:(1)业务范围限定于证券化资产的购入和以购入的资产为基础发行证券;(2)不 负担证券发行之外的其他债务;(3)禁止与其他实体合并或兼并,除非合并后同样可以 破产隔离;(4)不能用其财产为没有参加结构性融资的其他人提供担保。

第三,在SPV的结构设计中采取一定措施,防止其自愿申请破产(注:自愿申请破产指 破产申请是由债务人主动提出的。美国破产法的宗旨之一是保护债务人,在美国有95% 以上破产申请由债务人提出。参见彭冰《资产证券化的法律解释》,北京大学出版社出 版,第102页。)。自愿破产或同意破产申请,必须获得董事会和全体股东的一致同意。 没有独立董事的同意,不能提出破产清算申请或其他引起破产程序的申请。

(四)证券发行中的额度规制。

在传递证券中,投资者购买的标的是证券化资产的所有权,收益和风险均来自于所购 标的,实为借款人支付的本金和利息。因为借款人支付的本金和利息在证券有效期内是 不可能固定的,则投资者的收益也难以固定。为了减轻投资者的顾虑,这类证券化资产 由经过保险的抵押贷款组成,发行人也往往提供及时还款保证。正因为如此,该类证券 发行不进行超额担保。然对于抵押贷款支持证券而言,类似于公司债券,以固定利率发 行,且有明显期限,其信用与发行人有直接关系,故与传递证券不同,抵押贷款支持证 券常采用“超额担保”方式发行。所谓“超额担保”是指证券化资产的应受账款的价值 高于拟发行债券的价值。这种“超额担保”无比例限制,从历史记录来看,证券票面价 值与担保价值比例约为125%—240%[4]。但有政府债券和其他机构债券作担保的话,如 转付证券,超额担保比例不必像抵押贷款支持债券那样高。此外,为保证投资者的利益 ,一旦证券化资产的市值因市场环境变化降低到超额担保水平之下,发行人还必须补充 等量的资产给证券化资产。否则,受托人有权出售受托的抵押品(原借款人抵押的房屋) ,以保全投资人利益。

(五)信托法上的规制。

信托是英美法体系中古老的制度。资产证券化流程设计中的信托制度是资产证券化重 要法律依据之一。所谓信托是指基于信托关系,由委托人将财产权转移于受托人,受托 人依信托目的,为受益人的利益管理或处分信托财产的制度。信托关系有三方当事人: 将财产委托他人管理者,为委托人;接受委托并对财产进行管理和处分者,为受托人; 享受信托财产利益者为收益人。在信托关系中,信托财产的占有、使用、处分权与收益 权相分离,信托是委托人基于受托人的信任,将自己的财产所有权移转于受托人,受托 人因此而享有信托财产名义或法律上的所有权,可以对信托财产占有、使用和处分。美 国的资产证券化很好地运用了这一古老的制度。特设机构与信托机构签订以投资者为受 益人的信托契约,作为委托人将证券化资产交由信托机构管理,信托机构成为受托人, 依照契约接受服务商传递的收益,对证券化资产进行经营管理,监督服务商并按期将收 益分派给投资者。美国的资产证券化虽有不同的形式,但都离不开信托。这是因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