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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委会选举总结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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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委会选举总结

第1篇:村委会选举总结范文

一、领导重视,精心组织

为做好村务监督委员会选举工作,乡党委政府高度重视,成立了以党委书记黄纯太同志任组长,组织、纪检、民政等部门领导任成员的选举工作指导小组,各村(社区)成立选举工作委员会,并根据我乡实际情况制定了村务监督委员会选举工作方案,同时对全乡11个行政村(社区)派出11名选举工作指导员,到村(社区)具体指导选举工作。

二、加强培训

为切实抓好村务监督委员会选举工作,XX年8月20日我乡召开了由全体乡机关干部、各村两委干部参加的村务监督委员会选举工作动员及培训会,会上党委书记黄纯太同志作了动员讲话,安排部署选举工作,并对参会人员进行了业务培训,为我乡村务监督委员会顺利选举提供了保障。

三、严把候选人关

我乡为确保各村监督委员会的质量,对原各村上报的50名村务监督委员会候选人员进行严格把关,对一些不符合要求的候选人给予坚决取消,通过各村村民代表进一步审核,确定了44名候选人资格,乡党委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相关村及时增补了候选人,并及时向群众进行公示。确保了候选 人的质量。

四、严把选举关

各村在乡选举工作指导组的指导下,精心组织会议(村民代表会议),严格按选举程序进行选举,全乡设选举大会会场11个,设投票箱11个,各村根据本身实际设立监票人、计票人、唱票人若干名,会上参会代表讨论通过选举办法等相关内容。各村村民代表积极参与,全乡村民代表参与率达90%以上。

五、加强督查

第2篇:村委会选举总结范文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三法一方案”为依据,坚持在村党支部的领导下,充分发扬民主,通过严格依法选举,高标准、高质量地选好配强村委会班子,为我村的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提供组织保障。

二、时间、方法步骤

我村换届选举时间从2005年9月29日至11月末结束,具体分五个步骤进行。

(一)前期准备阶段(9月29日——10月10日)

1、10月8日,村党支部组织召集由村委会成员、村民代表、党员、镇驻村指导员参加的选举工作会议。通过以下议程:

①传达学习镇换届选举会议精神和有关法律法规。

②原则上要按照-办发[2005]13号文件精神执行,具体标准:1500人至3000人或者有4至5个自然屯的,可以设5人;根据以上标准确定新一届村委会职数为5人,其中主任1人,委员4人。

③村选委会推选时间为10月19日晚19时至23时采取设流动票箱入户,每户一票的方式推选第七届洋草村民选举委员会,即派出5个流动票箱,由户代表进行无记名投票,最后进行汇总确定。

④村选委会由7人组成,并推选主任1人,副主任2人,委员4人。

2、10月8日,村选委会召集村民代表会讨论制定村选举方案,确定村选举日为11月18日。并确定候选人条件。

3、推选结束后及时公布第一号公告。

4、广泛宣传动员,充分利用广播、标语、大字块、宣传单等形式,深入宣传“三法一方案”做到家喻户晓。选举工作人员要认真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实现依法组织选举。

(二)选民登记和资格审查阶段(10月11日——10月25日)

1、选民登记应以所在派出所户口底卡或微机打印的农业户口薄中,本村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村民为准。选民年龄记算时间为1987年11月19日前出生(含19日)

2、村选委会以本村居住人员为基数,依法对本村选民资格进行确认,并进行适当增减。

3、在选举日20日前第二号公告,公布选民名单。同时公布年满18周岁不具有选民资格名单、离开本村2年以上,选举日前无法与之取得联系的名单,无行走能力老弱病残名单。

4、10月25日—11月11日,村选委会受理村民对选民资格有异议的申诉和办理委托手续。由选举委员会主任、委员根据要求认定。

5、11月8日前颁发选民证。

(三)酝酿确定候选人阶段(10月21日—11月10日)

10月25日,村选委会召集会议讨论确定:

1、举行提名候选人会议时间为11月2日上午8点—19点。地点:。(第三号公告)

2、提名方式:设立流动票箱5个,选举工作人员分成2组,每组三人,携带选民登记花名册和提名票入户发票,选民签字领票并填好后投入流动票箱,将流动票箱原封不动地集中到村办公室,公开唱票、计票,张榜公布提名结果。(第四号公告)

3、确定正式候选人的方式:按得提名票多少顺序确定。村主任正式候选人为2人,委员正式候选人为6人。

4、于选举日10日前公布第五号公告。即本届村委会选举大会正式选举时间为:2005年11月19日8时至11时。设流动票箱3个,流动票箱投票截止时间为2005年11月16日11时。

5、于选举日5日前第六号公告,即提名工作结束并公告结果后,村选委会首先应对按得提名票多少确定的正式候选人征求是否参选意见,如本人不同意参选、依次递补,之后公告正式候选人名单(姓名笔划为序)。

6、竞职演说时间:2005年11月19日8时(正式选举前)。地点:DD小学。要求主任候选人必须有书面竞职材料,并提前交选委会审阅。

(四)直接选举阶段(11月11日——11月19日)

1、做好选举前准备工作,布置会场,制做票箱,准备各种会议用品。除监票人、计票人、唱票人须经选举大会推选外,事前安排好其他选举工作人员。

2、正式投票结束后,公开唱票、计票,当场公布选举结果,选举结果报告单需监票人、计票人、唱票人及选委会成员签名。并及时第七号公告,公告当选结果。同时将密封选票及选举结果报告单报镇政府。

3、推选村民小组长和村民代表。

4、公布第八号公告。公布新一届村委会成员分工职责。

5、做好村委会换届后的移交工作。

(五)总结工作阶段(11月20日——23日)

1、材料归档立卷。

2、写好工作总结。

三、有关选举工作要求

(一)选民登记

1、因当兵、升学户口迁出的村民不能计入选民名单,如户口未迁出则计入选民名单。

2、非农户口不予登记。

3、离开本村两年以上,选举日前无法与之取得联系的不计入选民基数。

4、对非本村户口但在本村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人员,经村选委会确认后,方可给予登记。

5、选民名单公布后,如有错、漏、重登,请选民务于11月6日前向选委会出。选委会应及时纠正,逾期不提出,视为弃权。选举日后不再受理有关选民资格的申诉。

(二)提名候选人。

1、村委会成员候选人由选民直接提名,不允许委托提名。

2、同一人被提名为多种职务候选人的,由候选人本人书面说明选择一种职务参加正式选举。

3、候选人自愿退出的,应书面说明,其缺额按得提名票多少依次递补。

4、村委会成员候选人提名票中,女委员候选人提名栏中如填写男性选民则此栏无效。

(三)确定正式候选人

1、正式候选人一经确定,不允许中途退出。选举期间如触犯刑律或有重大人身安全事故等情形除外。

2、正式候选人确定后,选委会及村民不得以以下缘由要求取消其候选人资格:

选举期间举报正式候选人有违法违纪问题,但未查实或时间来不及调查的。

3、父子、夫妻、兄弟姐妹不能同时做为正式候选人。

(四)委托手续办理

1、为鼓励选民直接参选,对选民外出距离范围进行限定:

①要求在DD行政辖区内的外出选民必须由本人领票、投票,不允许委托他人投票(因大病需在镇以上医院住院治疗的除外,但需就诊医院出具住院医疗证明)。

②在DD行政辖区以外的外出选民。可由本人申请,经村选委会同意,按村选委会印制的委托书加盖本人名章后委托候选人以外选民代为投票。

2、委托书需加盖选民外出所在村委会或社区居委会公章,证明未在居住地参加选举。并附有当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暂住证复印件、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否则无效。

3、委托书采用邮寄方式的,还要查验邮戳。禁止电话委托。

4、正式选举时办理的委托手续,适用于另行选举。

5、每个选民接受委托不得超过3人,每个选民最多只能为3人选票,被委托人不能是候选人。

6、村选委会受理委托相关事宜的时限为:选举日10日前,逾期不予受理。

7、村选委会应在选举日3日前召开选举委员会会议,审核确认委托是否有效,并通告被委托人。

(五)投票办法

1、投票方式:在村办公室以召开选举大会的形式,由选民直接差额无记名投票。

2、投票次数:主任和委员票两种选票采取一次性投票方式进行。

3、选票的认定:

①有效票:按规定符号填写,选民意愿表达清晰的选票。

②无效票:未按规定符号填写,选民意愿表达不清晰的选票。

③弃权票:未作意愿表示的选票。

四、组织领导

为确保我村换届选举工作顺利进行,经村民会议推选成立洋草村第七届村民选举委员会。

主任:DD

副主任:DD

DD

委员:DDDDDDDD

第3篇:村委会选举总结范文

2017年是全县合乡并村后村(居)委会同步换届选举之年。为大力发扬基层民主,健全基层群众自治机制,充分发挥法治宣传教育在村(居)委会换届选举工作中的服务和保障作用,促进全县村(居)委会同步换届选举工作的顺利完成,经县司法局、民政局、农业局三家联合于2017年5月在全县范围内开展了农村法治宣传教育月活动,现将活动情况总结如下:

一、高度重视、全面部署 接到通知后,县依法治县领导小组办公室迅速向有关领导汇报,根据上级要求,县司法局、县农业局、县民政局联合对全县各乡镇制定下发了《关于开展2017年度全县农村法治宣传教育月活动的通知》(x司发〔2017〕x号),明确了此次活动的主题、内容和目标,全面部署此次活动。

二、紧扣主题、突出重点 今年的活动紧紧围绕:“深化农村法治宣传教育,健全基层群众自治机制”的这一主题,重点宣传宪法和村委会组织法、村委会选举法、居委会组织法、居委会选举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为重点,并结合基层实际,宣传了其他有关涉农的法律法规。要通过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让广大村(居)民了解和掌握村(居)委会的人员组成、工作职能、工作程序、选举方式、民主监督、违法责任等法律知识,将法律武器交给人民群众,便于广大村(居)民在换届选举中,依法行使选举权、建议权、监督权等宪法赋予的权利,有力促进基层民主自治。

三、形式多样、扎实宣传 2017年5月18日,xx县司法局、民政局、农业局联合在沧浪街道老鹳树村举办了农村法治宣传月活动。 5月18日上午,沧浪街道老鹳树村集镇人潮涌动,上午9点,2017年农村法治宣传月活动启动仪式在老鹳树村村部前坪隆重举行,牵头单位县司法局局长谈先国宣布2017年农村法治宣传月活动正式启动,拉开帷幕,启动仪式过后,县司法局、民政局、农业局联合开展了法治宣传活动,民政局、农业局分别向群众宣传了自己的“当家法”,并发放宣传资料,县司法局则以设立律师法律咨询台、播放普法宣传音响、发放法治宣传读本等方式展开宣传,过往群众络绎不绝,咨询台前人来人往,工作人员热情地向群众宣讲法律法规,专职律师耐心给群众解答法律疑问,不少前来咨询的群众都是“忧心忡忡而来、放心满意而归”,活动当日共发放宣传资料1000余册,发放普法读本300余套,接受法律咨询28起,现场洋溢着浓厚的法治氛围。

四、总结经验、再创佳绩 今年是全县合乡并村后村(居)委会同步换届选举之年,为进一步搞好农村法制宣传工作,我们还将再接再厉,努力创新,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将采取整合资源,健全网络,构筑载体,突出重点,创新形式等办法,不断提高我县农村法制宣传教育新路子,为进一步促进“法治xx”的建设做出更大的贡献。 xx县依法治县办 2017年5月25日

第4篇:村委会选举总结范文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产业结构优化、资源配置优化、综合环境优化和人民群众调整优化后变富的要求,积极稳妥推进行政村调整优化工作,加快形成与镇经济社会快速发展要求相适应的新型农村区划结构体系。

二、调整标准

行政村调整优化的标准是:不以人口规模为标准,只要符合产业优化、资源优化、环境优化都可进行调整优化。

三、调整原则

(一)依法推进,规范操作原则。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中央、省、市有关规定,发扬民主,尊重民意、积极引导、稳妥推进,取得群众的理解和支持。严格依据法定程序规范操作,确保调整优化工作合法有序。

(二)科学规划,合理调整原则。坚持以规划为龙头,按照镇总体规划和区域功能定位的要求,合理调整优化行政村的布局。根据现有行政村的地域环境、资源条件、历史渊源、效能状况、产业基础、发展水平以及当时干部群众的生产生活习惯及认同度,综合考虑调整后的人口规模、地域面积、便于群众自治等因素,合理调整村的区域功能,发挥区域功能效应。

四、调整优化程序

(一)出台行政村调整优化方案。镇调整优化方案经市委包片常委签字后,上报市行政村调整优化工作办公室审核。

(二)征询意见,形成决议。召开涉及调整优化的村的全体干部和村民代表扩大会议统一思想,然后印发《同意行政村调整优化征询意见书》(表格式样请参照附件一)。以村民小组为单位,由各村民小组长和村民代表分工负责挨家挨户找户代表签字。户代表在《同意行政村调整优化征询意见书》上签字后,由村委负责汇总,并填写《同意行政村调整优化征询意见汇总表》(表格式样请参照附件二)。当户代表签字达到本村总户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后,再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公布征询村民意见的结果,并对行政村调整优化事宜进行表决。村民代表会议一般由村委会主任主持,镇党委、政府派员列席会议。会议应形成《村关于同意行政村调整优化的决议》,上报镇党委、政府(书面决议的式样请参照附件三)。

(三)上报行政村调整优化请示。汇总各行政村的决议后,由镇政府向市政府上报《关于行政村调整优化的请示》。

(四)审核批复、组织实施。市政府根据上报的请示报告,进行审核批复。镇接到批复后,由镇行政村调整优化工作办公室分别组织具体实施。

(五)总结归档。上述各项工作完成后,新设立的行政村(社区)应及时整理有关资料,建立永久性档案,同时认真搞好书面总结上报镇政府。

五、精心组织,分步实施

按照“分步计划要实,方案制定要细,具体实施要快”的总要求,分步实施具体分四个阶段进行:

1、调查研究、制定政策阶段。7月份在镇党委领导下,组建工作班子,制定行政村调整优化工作的政策意见、操作办法和工作计划。

2、组织动员、制订方案阶段。(1)制定行政村调整优化方案。(2)行政村调整优化方案由党委、政府研究后,经分片领导同意后,报市行政村调整优化工作办公室批准。(3)召开全镇两级干部动员大会,统一思想,明确工作要求。

3、宣传发动、全面实施阶段。(1)召开村领导骨干会议进行动员,宣布工作纪律和工作班子。(2)组织村民小组组长挨家挨户请户代表签字,召开村民代表会议进行表决并形成决议。(3)行政村调整优化方案依法通过后,由镇政府向市政府正式上报请示报告。(4)市批复下达后,镇派出工作小组帮助调整的村做好财务帐册移交、资产清理和合署办公等有关事宜。(5)行政村调整优化后,在新的村委会选举产生前,由镇党委、政府确定一名同志暂时主持调整优化后新设立行政村的全面工作。

4、建章立制、总结完善阶段。主要是做好有关资料、有关法律文书的归档工作,依据新的区域,修订完善村的建设规划和新班子的工作目标,重新理清发展思路。

六、健全组织,加强领导

行政村调整优化工作在镇党委统一领导下进行,镇成立行政村调整优化工作办公室。

七、调整优化需要把握的关键问题

行政村调整优化整个过程中要着重把握以下几个关键问题:

(一)调整优化前需开好三个会。为统一思想,在征询村民意见和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形成决议前应开好三个会:1、开一个全体村干部会议;2、开一个村民小组长和村民代表会议;3、开一个企业厂长和全体党员会议。

(二)把握好村名命名关。在行政村调整优化中,村名名称十分重要,原则上可采用以下三种形式:一是尊重历史沿革,可沿用历史原名;二是可保留经济发展较快、知名度较高的村的村名;三是被优化的村原名都不用,重新选择新的村名。村名命名立足于经济强村、规模大村、历史名村的原名命名,个别情况也可以用上述第三种办法。无论采用何种形式选择村名,都要召开相应的会议协商确定。

(三)把握好平稳过渡关。行政村调整优化工作结束后,要按照村委会组织法的相关规定,组织好新行政村的村委会选举工作,条件暂不成熟的,可待条件成熟后再进行选举。为确保行政村调整优化后到村委会选举期间村级日常工作的顺利开展、平稳过渡,在实施中要做到以下三点:一是在行政村调整优化中原村民小组保持不变;二是行政村调整优化后,原村民代表不变,如遇重大问题,可联合召开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待村委会选举时再重新选出新一届村民代表;三是由镇党委确定一名同志暂时主持行政村调整优化后新设立行政村的全面工作,到村委会选举结束后自然衔接。

(四)必须坚持做到“五个统一”和“两个不变”。五个统一:一是党建工作必须统一;二是经济社会事业的规划和建设必须统一;三是村级集体资产管理必须统一;四是村级财务管理必须统一;五是村民自治章程必须统一。两个不变:即保持土地承包关系不变,已签订的各类经济合同不变。

(五)妥善处置好村级资产。要认真清理审核各类资产,妥善处理行政村调整前的资产和负债。组建资产清理工作组,要按照先清后并、平衡过渡的要求,依照“先冻结、后清理、再界定”的程序,对村级集体经营性资产和非经营性资产进行清理核实,认真处理各类债权债务;所有涉及调整的行政村必须在上级批准合并15天内成立资产清算组,并明确正副组长和成员,报请镇人民政府批准。村清算组负责原村有资产接管、保管、清点、登记、债权债务清理等工作。在资产清理的基础上,要积极化解村级债务,搞好原有村集体资产的处置工作。对行政村合并各方均有净资产或债务且预计合并后资产矛盾不突出的,合并各方资产和负债可先经清理登记、审计核实后直接合并。行政村合并各方在资产和收入上差距较大的,在村合并前,可先在各自资产审计清理登记的基础上,对资产和收入较多的村,可通过原村民代表会议决议和镇政府发文的形式,依法切出部分资产(数量视其原资产的多少而定)界定给其原村民享有,由新成立的经济合作组织经营管理,剩余资产由合并后的村管理。对资不抵债较多或负债较重的村,可先对村行政区划和行政管理进行合并,其资产、负债和财务暂缓合并入,由批准成立的原村资产清算组负责资产的接管保管、清理登记和债权债务的处理等工作。清算组要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依法处理债权债务,妥善处理各种矛盾和问题,在资产清算、债务清偿结束的基础上,经镇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后,其剩余资产方可并入,并及时办好资产和财务的合并、交接手续。

第5篇:村委会选举总结范文

随着村民自治制度的实行和村民委员会的成立,农村基层社区公共权力结构发生了巨大的变化,这对新型的农村社会秩序和社会治理模式的形成起到了巨大的作用。特别是村民委员会这一新型农村社区组织的出现使得传统的农村社会组织形式发生巨大的转变,促使农村社会结构发生了巨大的变迁,农村社会的这种结构性变迁也正是我国社会转型发展的一个重要方面。

从问题的角度来研究新制度对于村民自治研究或许更具有现实意义。在当前村民自治制度实行过程中的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就是,作为村民自治组织的村民委员会在实际运作中的职能偏离,即其实际行为对于其职能实施本旨的偏离问题。这种偏离有多方面的表现,比如:并非行政机构的村民委员会过多执行行政任务,社区公益职能实施不力;村委会越权代行集体经济组织的职能;村委会及村干部僭越村民会议的决策权,变村民自治为村委会自治或村干部自治;对国家政策法规歪曲执行等。村委会职能实施中的这种偏离不仅对村民自治的制度化发展带来不良影响,也对农村社会生产和生活造成一定的现实危害,有必要研究这一现象产生的结构性原因,从而通过对这种现象的分析发现村民自治制度实行中的某些结构瓶颈,并基于此探讨村民自治的配套制度和其他相关改革措施的必要性和可能性。

目前,村民自治问题已经引起了包括社会学、政治学、法学、经济学等在内的诸多社会科学研究者的重视,对于村委会运行中出现的问题现有研究主要有两种思路:“国家与社会”视角和“村干部角色”视角。

“国家与社会”视角的研究仅仅用国家与社会二分的框架来解释村委会与村党支部的行为差异或村委会与乡镇政府的冲突是不够的,至少是失之简单的,忽视了现实中各方之间关系的复杂性,因此不足以解释村委会行为中存在的问题。比如:村委会的行为并不是完全受到村民控制的,那么它在多大程度上代表了村民的利益?村委会的职能中并不完全排斥政府的行政任务,那么它在多大程度上具有相对于乡镇的独立性?村委会在完成各项组织目标时存在着很大的选择性,那么它在实践中的行动依据是什么?在大多数时候和大多数地方村委会与村党支部并未表现出立场上的对立和利益上的分离,村委会与乡镇政府的关系更多地也表现出一种若即若离的态势而不是截然的分立,那么村委会与二者的关系在多大程度上可以用其权力合法性来源来解释?

另一些从微观角度进行的研究弥补了以上宏观视角研究的不足,这其中最有代表性的是从村干部或农村社区精英的角色角度做的分析。比如:有人提出“弱监护人”的概念概括市场化改革后的村干部的角色,认为村干部在主观上也无暇做好村民的监护人,他们的干部身份并未被纳入国家行政系统,就其本质而言,和普通农民一样。这使他们在市场经济的冲击下,同样面临着出路问题。因此村干部在利用所控制的集体资源时,首先考虑的只能是如何为自己谋求到更多的好处,而非是全体村民的利益[1]。从村干部角色角度进行的研究弥补了国家与社会二分法的不足,用更加具体生动的解释框架分析了村干部的行为,但是,这些研究忽视了村委会作为一个组织的存在,只关注村干部的行为。村委会作为一个正式组织具有独立的行动能力和独立的组织目标、组织原则。为了获得更加准确的认识,应该关注村委会的集体行动究竟是如何形成的?它的行动原则是什么?村干部的行为是如何影响村委会的行动的?本文正是从回答这些问题入手,将村委会看成一个独立的行动者来分析村委会的行动逻辑,以期展现出村干部的个人行动与村委会的集体行动之间的关系,从而对村委会的职能偏离现象提出一个探索性的解释框架。

二村委会职能实施中的偏离

在村委会实际工作中,制度规定的职能并不一定能够得到贯彻执行。欧博文(O’Brien)在研究村委会组织法时谈到了许多中央的政策得不到充分实施的情况,其他一些政策在实施过程中也常常被扭曲了或只得到部分的实施[2]。这其中最为普遍的一种现象是村委会职能实施的偏离,这种偏离并不是对制度规定的公然违抗和反对,而是对其策略性执行。在表面看来,各项职能都得到了实施,但实施的实际效果却是职能内容未能有效贯彻,职能实施的目标未能实现,并且由此造成一些不良后果。在制度上,村委会的法律性质为其规定了一组特有的权利和义务,这些权利和义务构成了村委会职能的核心。村委会职能实施中的偏离主要是其作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权利和义务在履行中的偏离。

2.1村委会的权利偏离

就村委会的权利行使来看,其偏离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权利的缺失,即制度规定的权利在职能实施中被侵犯而得不到行使;二是权利的僭越,即在职能实施中超出制度规定范围行使权利。以下分别从这两个方面来看村委会职能实施中权利的偏离。

2.1.1权利的缺失

村委会在实际工作中经常会遇到的问题是其自治权利受到来自乡镇政府的侵犯,使其权利发生缺失。一些乡镇政府仍然把村委会当作自己的行政下级或派出机构,仍然习惯于传统的命令指挥式的管理方式,对村委会工作和村民自治进行行政干预,这特别突出地表现在乡镇政府对村委会事务权、财务权、人事权等属于村委会的自利的非法干预上:

第一,事务权。主要表现为两点:一是乡镇政府不尊重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的民主决策权利,用行政命令代替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决定属于村庄自身的事务,如乡统筹的收缴方法、村提留的收缴及使用,村集体经济收益及使用、分配,村办学校、村建道路等公益事业的经费筹集,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村民的承包经营方案以及宅基地的使用等涉及村民利益的事项,本该由村民会议决定,但在不少地方,村提留、乡统筹都是由乡镇政府决定征缴,统一管理和使用的。二是乡镇政府干涉农民生产经营自,即以下达生产任务指标、签订经济发展计划责任书甚或通过行政命令的形式,强制村委会和农民如何生产、生产什么以及达到什么样的指标要求。例如,时常见诸媒体的“逼农致富”事件就反映出乡镇政府干涉村民和村集体的经济自,在一些地方,甚至因此造成干群严重冲突,乃至酿成人员伤亡事件。乡镇对村委会的控制在方式上还表现为,乡镇党委(乡镇长一般任乡党委副书记)通过对村党支部的有效领导,来间接地“领导”而不仅仅是“指导”村委会。

第二,财务权。乡镇政府越权干涉村级财务管理。支配村委会的最好办法,莫过于控制村级公共财政。目前在许多地方实行的“村财乡管”或“村帐乡理”办法就是颇受争议的现象。一些地方的乡镇政府以清理、整顿村级财务,加强村级财务监督、管理为名,实行“村财乡管”或“村账乡理”干涉乃至控制村级财务管理,最终达到间接支配村委会的目的。从各地的情况来看,乡镇经常通过以下几种方式对村级财务进行监督和控制:一是乡镇对村干部的报酬和奖励标准提出指导性意见,进行间接监控;二是由乡镇统一收取乡村税费后,向村干部发放工资或奖金,进行直接监控;三是实行“村财乡管”制度,对村委会财务收支进行全面监控。

第三,人事权。乡镇政府越权干涉村级人事安排。为了达到支配或控制村委会的目的,一些地方乡镇政府在村委会候选人的提名、竞选和投票的各个选举环节直接或间接地影响、操纵村民选举,想方设法使自己看中的候选人当选。如果还不能达到目的,他们就以各种理由否定村民选举的结果,甚至取消村民直接选举,直接指定或委派村委会主任和村委会其他干部。从笔者实地调研的两个村的情况来看,在村委会选举中也都存在着乡镇政府的影响和作用。除了影响和控制村委会选举之外,乡镇政府干涉村委会人事权的另一个做法是对于自己不满意的民选‘村官’直接非法罢免。

2.1.2权利的僭越

村委会权利行使中的偏离还表现为权利的僭越,即村委会在职能实施中超出制度规定范围行使权利,也就是越权行事,其中主要是僭越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的权利以及僭越集体经济组织的权利。

1.村委会僭越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八条规定“村民委员会向村民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村民会议每年审议村民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并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这就是说,村民会议是村民实行自治的权利机构,村委会是村民实行自治的执行机构和工作机构。二者的关系首先体现在:一是村委会执行村民会议的决定。重要问题由村民会议决定,而不是由村委会决定。对于涉及全体村民利益的事项,村委会必须提请村民会议讨论决定[3]。关于需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具体事项,村组法也做了规定。另外,村组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人数较多或者居住分散的村,可以推选产生村民代表,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村民代表开会,讨论决定村民会议授权的事项。村民代表由村民按每五户至十五户推选一人,或者由各村民小组推选若干人。”由此可见,村民代表会议是特殊情况下村民会议的补充形式,其行使的权利来自村民会议的授权。所以,总地来说,关系村民利益的重要事项的决策权利在村民会议,至少应该在由村民会议授权的村民代表会议,而不在村民委员会。

但是,在实际工作中,村委会时常僭越村民会议的决策权,形成虚置村民会议的局面,

这种现象被一些学者称为“村委会自治”[4],有的实际上就是少数村干部的自治,其实质是侵犯了村民的自治权利。

2.村委会僭越集体经济组织的权利

依照制度规定,村委会具有一定的经济职能,但作为农村社区公共权力执行机构,村委会并不具有直接参与和从事经济活动的权利,村级组织中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享有这种权利,而村委会依法应当尊重集体经济组织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五条对此有明确规定。但在当前的村民自治实践中,村委会常常僭越集体经济组织的经营权,直接参与和从事经济活动。

在农村改革前,既是基层政权组织又是基层经济组织,成为“政社合一”的组织,而体制下的生产大队也同时具有政治组织和经济组织双重身份,因而是农村经济活动的直接参与者。与此不同,农村改革后“政社合一”的体制被打破,乡镇政府只作为基层政权组织,而村委会也只是农村社区组织,并不具有直接从事经济活动的资格,农村的基本经济主体是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农民个人以及其他经济实体。但有一点是村委会与生产大队的相同之处,即掌握村庄公共资源的控制权。与生产大队相比,虽然由于农户自利的增加,村委会所控制的资源范围有所缩小,但作为农村社区公共权力执行机构,村委会仍然有管理村庄公共资源的合法身份,从而对这些资源享有实际控制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五条明确规定“村民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管理本村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在改革后经济市场化的背景下,村委会的这种村庄公共资源控制权为其直接参与市场活动提供了便利,而社会主体的逐利化倾向又使得村委会及其干部具有了从事牟利活动的冲动,两方面情况结合的后果是村委会自觉地作为直接参与者加入到市场活动中。虽然,在基层组织体系中几乎各村都有集体经济组织经济合作社,但人事上几乎都与村委会和村党支部高度重合,并没有引起“利益涉嫌”的担忧。这种组织结构的后果是实际工作中集体经济组织被虚置,经济活动由村两委越俎代庖。村经济合作社实际上没有独立的机构和活动,需要由经济合作社从事的活动均由村两委相关人员直接从事。村委会的这种行为实际上是得到上下各方认同的。对于上级而言,只要地方经济能得到发展,村委会的经济活动主体资格问题并不重要,实际上像韩村河、华西村、等所谓“超级村庄”那种将村庄社区组织当作经济组织运做的模式已经被作为先进典型。对于村民而言,只要经济活动能够给自己带来更多的福利,也不会追究村委会的行为是否越权,只有当经营受挫,公共资源缩水,自己利益受损时才会表示不满。在这种情况下,村委会运用村庄公共资源进行经营的经济活动是受到鼓励的。

村委会直接从事经济活动的行为虽然出于自我生存与发展的冲动,但实际上却极大地损害了其职能的有效实施。村委会直接从事经济活动可以说是一柄双刃剑,“一方面,如同企业家角色一样,对地方经济的发展起到推动作用(例如增加工作机会和收入);另一方面,则与其他经济行动者形成利益竞争乃至冲突关系(例如资源、资金、机会和市场控制权的竞争)”[5]。

第一个方面的后果只有经济活动不断成功才会实现,但经济活动是具有极大风险的,一旦失败,不但这种经济上的好处不能实现,还会带来经济上和政治上的双重不利后果,即村庄公共资源受到损失和村委会作为社区公共权威的正当性受到质疑。因为,村委会从事经济活动时与其他经济行动者的身份有所不同,村委会作为社区公共权威的代表,可以无偿或象征性地有偿使用村庄公共资源,比如土地、资金,而这些都不是村委会运用市场信誉和偿还能力获得的,而是凭借其特殊身份获得的。这种情况下村委会的经济活动的责任转嫁给了村民大众,使得公共资源容易损失,而一旦公共资源受到损失,村委会作为社区公共权威的正当性将受到村民的质疑。第二个方面的后果总是存在的,即使村委会的经营活动很成功,而且越是这样,这种与其他经济行动者的冲突越深。这还是因为村委会与一般经济行动者所不同的身份造成的。由于其公共权威身份使得其可以无偿或象征性有偿使用公共资源,可以在政策支持、信息获取、社会关系等方面享有比其他经济行动者更有利的条件,从而在经济竞争中造成了不平等的竞争关系。并且,作为公共权威的身份与作为市场竞争者的身份是内在矛盾的,前者的性质是非赢利的,而后者则是最大限度地牟利。基于这样的原因,村委会直接从事经济活动将会有损其公共性。现实中,这种损害的一个重要表现便是村庄公共职位的功利化,这种功利化一方面是村级治理方式的公司化,另一方面是村干部的逐利化。村级治理的公司化倾向在经济发达的村庄表现得由为突出,这时往往村支书或村主任出任村集体最大经济实体的法人代表,而村庄公共事务也成为了企业内部的行政事务,其管理方式也相应地成为了企业管理的方式。村干部的逐利化主要表现为,干部职位的吸引力不在其升迁机会或地位声望,而在于利用公共职位获得经济利益的便利。很多地方,特别是村集体经济资源较丰富的村,村干部竞选者所看中的正是干部职位可以控制村庄公共资源,从而可以为自己和家人谋取更多的物质利益。

2.2村委会的义务偏离

村委会职能一方面通过其各项权利体现出来,另一方面通过其作为村民公共利益人的义务体现出来。村委会的义务,用徐勇教授的分法大致包括村务和政务两部分。村务涉及本村村民利益的村庄公共事务;政务是上级政府下派给乡镇政府的任务延伸到村一级的事务[6]。从村委会的性质来看,作为农村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村委会的义务应该首先体现自治性,因此其主要义务应该是与村民公共利益紧密相关的村务。这一点已经体现在相关法律规定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村委会的主要任务是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等属于村务范畴的事务,而对于乡镇政府的政务,村委会的义务只是协助开展工作。但是,从村民自治实践情况来看,村委会日常工作任务在很大程度上偏离了其自治性,其作为自治组织所应履行的义务没有得到有效履行。这种情况表现在相反相承的两个方面,一个方面是村委会过度代行政务,另一个方面是村委会对村务的忽略。

2.2.1村委会过度代行政务

实行村民自治后,在很多地方,乡镇政府仍然将村委会当作自己的“腿”,村委会更像是乡镇政府的下派机构而不是群众性自治组织,日常的主要任务成了完成乡镇政府下派的政务,用老百姓总结的话来说是“催粮派款,刮宫引产”;相反,本来属于其主要任务的村务却被忽略了,甚至在很大程度上被荒废了[7]。有的研究者将这种现象总结为村委会的“附属行政化”[8],正反映了目前很多地方村委会实际工作中过度代行政务的问题。

对于乡镇政府下派的任务,村干部也很为难,一方面不能违背上面的意思,另一方面过多的任务也成了村干部的负担,特别是一些完成起来有困难的任务,而往往越是困难的任务乡镇越是需要村级组织的协助,因此对村干部的压力越大。这种情况下,乡镇为了增加对村干部的控制,使他们更加积极地完成乡镇下达的任务以及更自觉地按照乡镇的意志办事,乡镇政府往往通过控制村委会的财务权并将村干部的报酬与其完成任务情况挂钩的办法。由乡镇决定发放报酬的数量与结构,乡镇的事情就好办了。当乡镇有求于村一级的事情不是很多的时候,乡镇的结构报酬制度可以做得平均一些。若乡镇有很多事情要求村干部完成且完成一些事情有难度时,乡镇便将村干部应得报酬与其完成工作情况挂钩,有些村干部某项任务完成得不好,就得不到这项工作的结构报酬。村与村之间干部报酬的差距就拉开了[9]。

2.2.2村委会对村务的忽略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规定,村委会的核心任务应该是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以及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等与本村村民利益密切相关的事务。但是,村委会的日常工作主要是完成乡镇下派的各项任务,过度代行政务,其结果便是,在另一个方面,村委会对于本该是其工作重心的村务的忽略甚至是荒废。这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问题:村庄公益事业办理不力;对村民利益表达缺乏关心。以下分别对这两个问题加以说明。

1关于村庄公益事业

关于村庄公益事业的问题,目前的研究多是从经济的视角考虑问题,其基本思路是将村庄公益的困境归于经济上的匮乏,从而在这个基础上认为,只要有了资金充分投入,万事大吉。但是问题的另一个方面是为什么拥有大量投入的“形象工程”并没有给村庄带来公益?为什么(相对于从前)经济发展了,村民富裕了,而集体的公益事业却荒废了?这就及到涉另一个“钱”以外的与钱多钱少同样重要甚至某些时候更为重要的问题,即村庄公共组织对公益事业的关心程度以及对现有公益资源的动员能力的问题。这显然已经不是一个经济问题而是政治社会问题。从这一视角来看村庄公益事业的问题不难看出这样两类现象:一是村干部对于村庄公益事业缺乏应有的关心,二是村委会对于现有的村庄公益资源缺乏足够的动员能力。这两个问题实际上是联系在一起的,并且很多时候是互为因果的。由于村干部对于村庄公益事业缺乏关心,必然导致其在村民中的威信的损失,削弱村民对于村干部和村委会的信任,这又必然会削弱村委会对于村庄资源的动员能力;另一方面,由于村委会缺乏对村庄资源的动员能力,对于村干部而言,公益事业成为一项十分费力的工作,在当前村干部任务繁重(主要是乡镇下派的任务)的情况下,这又会降低村干部对于村庄公益事业的热情。

这种情况下,没有外来的压力或帮助,村委会很难自觉地提供公益事业供给,所谓的外来压力主要是乡镇下达的关于公益事业达标的任务,而外来帮助包括政府部门或村庄以外的其他组织提供的资金、技术、规划、管理等方面的扶持。因此,可以看到的现象是目前很多地方的村庄公益事业是靠外力启动的,村庄内部的资源动员能力并未得到增强,村干部也并未培养起承担公益事业组织任务的自觉,而一旦外力撤除,村庄公益事业又将面临困境。在这种外力启动的村庄公益事业中,村委会并没有成功扮演其应有的角色,也没有通过组织公益事业提高其资源动员能力和组织公益事业的热情,村民与村干部的信任关系也没能通过这样的机会得到增强。很多学者也对这种“输血式”的村庄公益供给方法和“外援式”发展模式的弊端给予重视[10],并认为这是造成目前农村公益事业建设中效果差和形象工程多的重要原因。

2关于村民利益表达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规定,村委会有义务调解民间纠纷,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村委会是村民公共利益的代表,村民的利益要求理应通过村委会得到表达和实现,是否为村民利益着想,能否为村民利益说话、出力也是村干部是否得到村民认可的主要标准。然而,在村民自治实践中,村委会对村民利益缺乏关心的现象仍然很多,被设计为村民自治组织的村委会并没有起到维护村民权益的作用,有的时候,它的现实作用甚至与其制度设计构想相反。当然,在本村与其他村发生山岭、土地所有权以及其他资源利用和分配等方面的摩擦与冲突的时候,村委会一般还是会与村民同心协力地一起维护本村的利益,但一旦国家的利益与村民的利益发生矛盾,如遇到县、乡乱摊派、乱收费、乱罚款、乱征地等情况,村委会往往站在国家、政府一边,反过来压制村民的不满,劝说甚或帮助政府强制他们服从,而对于村民的利益诉求村委会并不十分关心。当然,有的时候、有的地方的村委会也会为村民说几句好话,争取一点利益,个别村委会甚至会做得更好。

三对村委会职能偏离现象的解释

3.1村干部的行动与村委会职能的实施

要对村委会职能实施中的偏离现象做出解释首先有必要考察村委会职能得以实施的基本过程,即村委会作为一个组织的集体行动是如何产生的。应该关注村委会的集体行动究竟是如何形成的?它的行动原则是什么?村干部的行为是如何影响村委会的行动的?

3.1.1村委会“法人行动”的实现

本文解释村委会的行动的研究策略是将村委会看成一个独立的行动主体,并通过考察村干部个人行动与村委会集体行动之间的关系找出村委会集体行动的产生机制。对于这样的研究策略,科尔曼的“法人行动理论”是一个十分合适的理论工具,这一理论正是关于个体行动与由这些个体组成的集体的行动之间关系的理论。法人行动理论认为,法人是通过自然人将其权利转让给一个共同的权威机构而形成的,法人行动的目的是为这些自然人获取共同利益,现代法人行动者具有这样一些特征:它由职位所组成;它拥有独立的权利和义务,有自己的利益和资源,在法律上,它可以在功能上替代自然人,并对自己的整体行动负法律责任(科尔曼,1999)。根据法人行动理论,一个基本的法人行动系统是由一个委托人和一个人组成的统一的行动单位,其中作为委托人的行动者追求自身利益时有足够的资源而无适当的能力便要尽力寻找具有相当技术与能力的其他行动者作为人为自己服务并以支付报酬为交换手段。

实行村民自治后的村民委员会正是一个现代法人行动者,村民通过民主选举将一部分权利转让给村委会,村委会的宗旨是为维护和增加全体村民的共同利益。村委会是依法并通过法定程序成立的正式组织,它由村委会主任等一系列职位组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成法》,村委会拥有一组独立的权利和义务;作为村民自治组成有自己的利益和资源;在法律上,村委会可替代自然人的功能并对其组织行为负法律责任。实际上,村委会是另一个法人行动系统中的人,这个法人行动系统是村民会议,它由委托人--全体村民,人--村民委员会结合而成,而村委会又作为委托人其权利分配到其一系列职位上,由这些职位的担当者即村干部。

村委会的职能如何能够落实到村干部的行动中呢?这一点是由村干部作为村委会法人行动者人的身份作为法律保证的。这一特殊身份的意义在于作为人的村干部与其委托人之间具有法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实行村民自治后,从法律上看,村委会的权威关系通过村民选举行为自愿授予。实际中,村委会的建立有部分政府行为,如上级政府倡导、指导,甚至提各主要职位的候选人,但毕竟村民有了法律赋予的选举权和罢免权,这样就在村民与村干部建立了一种共同的权威关系。在这种关系中,作为委托人的村民在没有附带任何报酬的情况下转让自己对行动的控制权,期望作为人的村干部给自己带来好处,作为人的村干部的行动目的即是维护和增进村民委托人的共同的利益,这是人的法定义务。基于村民与村干部的共同权威关系,村干部有其作为人的利益、规则与资源。利益首先是其的委托人的利益,其次是由于其行为而从委托人那得到的报酬;规则包括各种法律、法规中对村干部行为的规范以及存在于文化中的角色期望;而资源既包括作为委托人的村民转让给村干部的那部分权利资源,也包括由此带来的对村庄公共物质资源的控制权和支配权。所有这些要素,包括共同权威关系,人的利益,规则和资源共同构成了作为人的村干部行动的结构性要素,正是这些结构性要素规定了村干部行动的适当性。村干部的这种身份规定其应该通过自己的工作实施村委会的各项职能,并且为其工作提供了必要的资源。

3.1.2村干部个人行动在村委会“法人行动”中的特殊地位

法人行动者是一种无形实体,其行动意志需要通过其人的行动得以实现,为此必须把使用法人资源的权利置于人手中,即将其资源托付给法人职位占有者,集中的资源是法人行动者拥有权力与效率的基础。这样,在法人行动者内部,权力从资源所有者的手中转移并集中到法人资源使用者的手中。在村委会法人行动者内部,为全体村民共有的对村庄公共资源(包括物质资源、人力资源、社会资源)的处置权转移到村委会的各个管理职位中去,并最终由占据这些管理职位的村干部掌握。虽然村干部的这些权利在法律上是受到村民的制约的,但这里所说的能够制约村干部的村民是作为整体的村民或村民大多数,而对于作为个体的村民而言,村干部显然获得了更多的权利,也就是说,在村委会法人行动者中,村干部处于一种相对特殊的地位。

作为人的村干部在村委会法人行动者中的这种特殊地位,使得村干部的个人行动对于村委会“法人行动”的结果起到特殊重要的作用。虽然法人行动属于系统行动,其行动决策是集体意志的体现,应该代表着集体成员的公共利益,但是在村委会法人行动产生的集体决策过程中,占有特殊地位的村干部可以起到的作用相对单个村民要大得多。因为,法人行动的决策基础是法人行动者内部交换活动中形成的各种利益[11]。而在法人行动者内部交换活动中,利益格局的形成是与交换各方的谈判实力分不开的,这种谈判实力是由各自占有的资源及其相对价值决定的[12]。在村委会法人行动者内部交换活动中,村干部显然占有了更多的有价值的资源,因此具有相对于普通村民来说更强的谈判实力,所以其利益和意志更容易影响到村委会的集体决策。比如,村干部着村庄公共福利分配的权利以及其他物质资源处置的权利,便有条件以此来交换村民对其的支持与服从,这也正是现实中很多地方农村出现家长式领导的重要原因。即便是村庄公共事务的决策需要集体讨论或征求村民的意见,但由于村干部的公共权威身份使其可以以村庄公共利益代言人的身份出现,从而为其个人意志寻找正当性,并以组织或集体的名义对抗和压制反对者,比较容易使其主张在集体决策中体现。

3.2村委会职能实施中村干部的策略行为

鉴于村干部的个人行动对于村委会职能实施的特殊重要意义,村干部是否能够在其工作中自觉保证村委会职能得到有效实施就显得十分重要。那么,在村委会职能实施过程中村干部个人行动的策略是怎样的?村干部在工作中是完全自觉地执行相关制度规定还是相反?其行动依据是什么?

3.2.1村干部策略行为的基本原则

村干部作为一般理性行动者,其行动的基本原则是最大限度地实现个人利益,村干部的利益由一定的需要和偏好构成,包括物质的、精神的、社会的需要和偏好,比如其个人和家庭收入的增加,物质条件的改善,其个人以及家人同乡亲们的友好关系,村民的支持与尊敬,该村在与其他村的比较中获得更高的评价和更好的声誉等都属于村干部的利益。但是,这些构成利益的各种需要和偏好在村干部的认知体系中具有一定的排序,排序的依据则是村干部对各种需要和偏好的判断。也就是说,只有被行动者所认识到的利益才会对其行动起作用,被其认为更重要的利益对其行动具有更大的作用。比如,对于一个更看重个人物质利益的村干部而言,其行动的基本原则将是最大限度地实现其物质利益;对于一个更看重村民支持与尊敬的村干部而言,其行动的基本原则将是最大限度地获得村民的支持与尊敬;对于一个更看重上级领导认同的村干部而言,其行动的基本原则将是最大限度地获得上级领导的认同。当然,个人对自己利益的认知并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会因具体情景的不同而不同。

村干部的理性行动是为达到一定目的而通过人际交往或社会交换所表现出来的社会性行动,这种行动需要理性的考虑(或计算)对其目的有影响的各种因素,这些因素包括制度、文化、权利、情感等方面。但是判断理性与非理性不能以局外人的标准,而是要行动者的眼光来衡量。村干部的这种理性行动服从规则和资源等结构性要素的制约。但同时,村干部也具有能动作用,这种能动作用一方面表现在具有认知能力和选择能力,可以对其行动情境做出判断并提出适当的行动策略;另一方面表现在行动者可以反思性地监管自己的行为,即可以通过对其行为后果的判断形成新的行动决策。这里所说的后果大概分为奖励和惩罚两种。村干部会根据后果来肯定、否定或是矫正其行动策略,而其判断的依据仍然是其自身利益。比如,如果村干部认为严格执行有关村委会职能实施的制度的行动会受到奖励,就会强化他的这种行动,相反则会对这种行动进行修正;如果村干部认为其违反规定的行为可以为自己带来利益而不会受到惩罚,或是其获得的利益大于付出的代价,就会鼓励他继续违反规定;如果村干部认为对制度变通执行会更有利于自己,则会寻求变通手段。因此,村干部具有采取策略行为的能力。

3.2.2村干部的策略行为与村委会的职能偏离

总地来看,作为理性行动者,村干部在村委会职能实施过程中采取的行动策略主要包括两点:一是从职能实施的内容来看,村委会的职能是被选择性实施;二是从职能实施的方式来看,村委会的职能是被变通性实施。

(一)从内容来看,村委会的职能被选择性实施。

实际上,在目前村委会职能实施中,村干部采取的策略既不是完全不执行相关制度,也不是完全实施各项制度,准确地说,村干部是对村委会职能选择性实施。为什么村干部有时是恪守职责的人,有时却又是藐视规则的投机者?实际上这种现象是村干部的策略行为造成的。其行为依据主要有两点:

第一,村干部对自身利益的判断。就是说对于那些对村干部实现自身利益有帮助的职能内容,村干部具有较高的积极性;相反对于那些对村干部实现自身利益会有阻碍的职能内容,村干部就不会太积极,甚至会千方百计阻碍这些职能的实施。当然,具体是对其利益有利还是有害不是以外人的标准来衡量,而是以村干部自己的判断来衡量。而且这还与彼时彼地的具体情境有关。比如:村干部之所以对乡镇下派的任务不敢怠慢,与乡镇政府掌握着村干部的工资分配权有关。村干部的报酬与其完成乡镇任务的情况相挂钩,完成情况好可以受到额外奖励,完成情况不好则会被扣发部分工资。这种情况在前面第三部分中已经详细说明过。正是通过这种办法,乡镇政府成功地将村干部的物质利益与其工作内容紧密联系起来,因此村干部在村务与政务之间选择时会更加积极地完成政务而忽略村务。这里所举的只是一个事例,类似的利益激励任务还有不少。

第二,村干部对制度强硬程度和明确程度的判断。就是说对于那些具有严格监督机制的制度,以及那些具有明确考核办法的制度,村干部比较容易努力执行;相反,对于那些缺乏严格监督机制的制度,或是那些缺乏明确考核办法的制度,村干部则缺乏执行的积极性。比如,乡镇政府与村干部签订了责任书的内容更容易得到村干部的自觉完成。这种责任书每一条指标都有数字标准。这种明确的指标促进了村干部对上级任务的完成。相反,村干部与村民之间一般都没有类似于这样的责任书,乡镇的责任书一般也不会有村务内容,这也就难怪他们忙于乡镇下派的政务而疏忽村务了。

(二)从方式来看,村委会的职能被变通性实施。

这里所谓变通包括两个方面,一是非对抗,即村干部基本上不会明确反对执行有关村委会职能的制度,相反较为普遍的情况倒是会利用制度作为其行动合法性依据;二是转化,即村干部对于那些他们不愿意执行却又不得不执行的制度往往会运用一定转化技术,使制度在形式上得到实施,实际上却使制度变质。

先说第一个方面,村干部对待各项有关村委会职能的制度的方式往往不会是对抗性的,即便是对那些他们很不愿意执行的制度,他们知道制度具有正当性,如果反对则自己的行动将缺乏合法性,他们知道这样做是愚蠢的。因此,村干部往往利用这些制度作为其行动合法性的理由,特别是以国家法律或政策形式出现的制度。无论其行动在实质上是否符合制度的要求,村干部都会为其行动做出一定的合法性宣称,这样他们便可使自己在道义上处于有利位置。

再说第二个方面,这方面的事例也很多,其实一直以来基层干部对于那些不愿意执行却又不得不执行的上级政策都是采取阳奉阴违的对策。比如,关于农民负担问题,国家制定了严格制度,有明确的指标限制,但基层干部往往通过夸大虚报农民的收入来掩盖过多的收费,或是在上级来检查时做一些临时性的工作蒙骗检查者。再比如,《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村中与村民利益密切相关的重要事项须召开村民会议决定,但目前普遍的做法是用村民代表会议替代村民会议,而在“村民代表”人数和人选上村干部又可以进行变通,以有利于自己的利益和意志。

村干部这种变通策略的原则仍然是对自身利益的判断,他们总是倾向于使制度执行朝着更有利于自身利益的方向转化。假如对自己有利,他们会把一条有益的中央政策如经济增长,变成为一条危害性的“地方政策”,使浪费性的投资和压榨的加重合法化,还会想方设法在收取合理税收的时候搭便车加收许多不合理的费,并且这些不合理的费往往比合理税收多得多。

3.3村干部行动的“自由”政治空间

从上一节的分析可以看出,村委会职能实施中的偏离是村干部出于自身利益的策略行为的结果。那么,村干部的策略行为是如何成为可能的,也就是说,村干部行动中所面临的环境为其策略行为提供了怎样的“自由”政治空间?这里所说的“自由”政治空间是借用了杨善华的概念[13],杨善华所说的“自由”政治空间是指村干部可以按照自己个人或社区的利益来安排村庄的实际事务和自己想做的事情的自由度。在杨善华那里,“自由”政治空间的概念主要是针对认为在1949年以后的中国,国家已经能够完全深入农村社会基层,国家意志可以在农村社会完全贯彻的观点提出的,这一概念表明村干部在面对来自上级的压力时仍然具有一定的回旋余地。本文所说的“自由”政治空间与此稍有不同,这种不同的前提是,实行村民自治后村干部的权力合法性来源改变的情况下村干部面临来自村庄内部和国家的双重压力,特别是来自村民的压力增加。这种情况下,“自由”政治空间是指村干部面临来自村庄内部和国家的双重压力时仍然可以按照自己的利益来安排村庄的实际事务和自己想做的事情的自由度。实际上,这里的“自由”政治空间是村委会职能偏离的重要结构性原因,它反映出在村庄政治结构中存在着的问题。联系村干部作为村委会法人行动者人所面临的内外关系来看,问题主要有两个:一是村委会法人行动者内部权威关系的不平衡;二是村委会法人行动者外部控制的不完善。

3.3.1村委会法人行动者内部权威关系的不平衡

平衡的权威关系中,人以实现法人行动者的某一目标为委托人带来某种利益,以此与委托人进行交换,获得职位权利与报酬。但是,由于人掌握对法人资源的控制权,在交换中处于有利地位,因此常常出现过度要价。在村委会法人行动者内部,人的过度要价主要有:挪用公共物品、获得或转让村办企业承包权、垄断对外联系、无限期连任、村民的敬畏和顺从等。在村委会这种共同权威系统中,人获得权利的条件是他必须为社区创造福利,而人得到的报酬往往不是经济报酬(村干部津贴并不多),而是职位赋予的各种非经济权利:诸如连任、信任、权威、上级奖励、外部社会关系等。这些非经济权利有的不能与职位分离,如权威;可以与职位分离的又不能与人本人分离,如荣誉、信任、声望、关系等。因此人普遍存在一种心理:把非经济权利转换成经济权利。优先占有集体企业承包权、挪用公共物品就成了普遍现象。

在村民自治制度设计中,为了防止村干部的权利过大带来的腐败行为,村民有权监督村干部的行为。由于“信息不对称”的存在,村民很难有效监督村干部,这就突显出村务公开制度的重要性。但是,村务公开的实际执行效果并不能令人乐观。很多地方的村务公开仅仅是一种形式,往往是到年终或上级检查前,村干部将财务帐目公布于布告栏中就算村务公开了。这种村务公开操作办法的弊端很明显:一是内容过于简单,仅从公布的数字是看不出问题的。二是公开方式有弊端,村务公开不仅仅是村务公布,应该是村民能够了解到村务决策和执行中的每一个重要的有必要知情的环节而不只是了解最后的结果。因此,村务公开需要村民有更多的参与,村民通过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参与到决策和村务执行的重要环节中。这又引出第三个弊端,周期过长。村务一年才公开一次,有的地方可能更少,如此长的周期使得很多重要问题已经无从查证,因此有必要制定短周期的定期公开制度与重大村务及时公开相结合的办法。当然,公开的方式仍然需要便于村民参与,比如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

村务公开还只是村民对村干部进行民主监督的一个方面,其它方面的监督更是薄弱,这样一来,即便村干部是民主选举产生的,仍然会出现人权利过大的问题。

3.3.2村委会法人行动者外部控制的不完善

对村干部的监督,除了来自村民以外,还来自国家,即党和政府(主要是乡镇)对村干部的监督。虽然实行农村改革后村干部获得了更多的自,国家对村干部的制约相对减弱,但国家仍然可以通过法律手段和政策手段对村干部进行一定监督。但是,这种监督同样遇到信息不对称的难题,国家很难通晓村庄中的事务,很难清楚知道村干部的行为,也正因为上级监督的困难,国家才会积极推行村民自治,期望通过村民的监督制约村干部的行为。因此,对村干部而言,来自国家的外部控制是先天不足的。

不仅如此,乡镇对村干部的控制在目的上也存在问题。就目的而言,乡镇的控制主要是为了使村干部更好的为自己完成任务,而不是杜绝村干部的不当行为,只要这种不当行为不至于激起太大的民怨,不至于引起司法部门的注意。这种目的性影响到控制方式上,主要是通过与村干部签订责任书的形式加强控制。这里面的弊端是,责任书只能对可以量化的事物进行控制,主要是经济指标,而很多与村民利益密切相关的事物由于无法量化就不在责任书的内容里。并且,责任书使得村干部与国家之间的关系简化为一种经纪关系,即村干部只是替国家提取农村资源的工具,成为国家在农村的经纪人。这种情况下上级只会关心任务完成的结果而对于村干部完成任务的过程不感兴趣,即使在完成任务的过程中存在不当行为,上级一般也会容忍,这种容忍就鼓励了村干部的不当行为。

最后,在当前乡镇干部也普遍实行责任制的背景下,村干部的这种经纪身份使得他们与乡镇干部之间建立起一种微妙的个人关系。当前基层政府财政包干的情况下,乡镇干部普遍有任务在身,而他们要顺利完成任务离不开村干部的帮助。特别是包村干部,与领导签了责任书,他所包的村完成乡镇任务的情况与他本人的收益挂钩,他们与村干部关系好坏会影响到村干部完成任务的积极性,从而影响到包村干部自身利益。因此,对于乡镇干部而言,他首先担心村干部不肯卖力完成任务,至于村干部的其他过失,只要不出大乱子,他就不甚关心。另一方面,对于村干部而言,通过乡镇干部可以获得政府的支持,可以发展与村庄以外的社会关系,从而可以获得更多的资源。这样,村干部与乡镇干部特别是包村干部之间很容易产生一种“人情”关系,双方基于这种“人情”关系交换各自所需而对方拥有的资源。在这种“人情”关系是一种非正式关系,在这种关系下,乡镇干部会把默许村干部在执行制度时的某些无损大局的越轨行为作为巩固和发展这种“人情”关系的必要成本,从而鼓励了村干部偏离制度的行为。最后,这种“人情”关系使得国家对村干部的监督发生异化,并且这种关系会造就跨越乡村两级的利益集团,这种利益集团的形成则会进一步增加国家和村民监督乡村干部的难度。

总地来说,村委会法人行动者内部权威关系的不平衡和外部控制的不完善为村干部的策略行为提供了“自由”政治空间。

四结论

第6篇:村委会选举总结范文

村两委在镇政府的协调指导下,着手对村民小组进行民主改选整组、推行依法治村、实行民主议事管理制,并积极采取“三治管理”(村民自治、村企联治、内外人口合治)之举,按照建设“平安*”,创建文明城市、民主法治示范村的总体部署与要求,从着眼于强化法制宣教为先导,建章立制完善村规民约和自治组织的建设;从着力于综合整治入手,加大互动联管力度,凸显外口人员管理。通过采取“治、防、疏、堵”等一系列措施,社区治理取得明显成效,今年第一季度,该村群防组织共抓获违法犯罪嫌疑人15人,协破刑事案件16起、治安案件2起,及时制止打架斗殴10多场次,辖区内发案率与去年同期相比下降60%,有效地维护了当地社会治安的稳定,确保了村民、企业、外口务工人员三方互利双赢。此举,赢得了当地广大人民群众的高度称赞,村建工作也由此重新步入全区先进行列。其主要做法:

(一)紧扣普法宣教扳机,瞄准依法治理目标,推动村务公开进程。

近年来,*村从实际出发,把开展群众性的法律宣传教育列入村建工作的重中之重突出抓好。一是坚持立口向内,抓“村官”、党员骨干依法治村意识的提高。农村基层干部、党员骨干是联系人民群众的纽带,特别是村两委“村官”更是团结带领广大农民脱贫致富奔小康的中坚力量。*村“两委”非常重视这一重点,把抓法制宣教工作的着力点,立口向内,积极采取以会代训、参加培训、开展讲座交流等不同形式,加大两委“村官”成员及党员骨干的学法、懂法、遵法、用法学习。转变思想,更新观念,改进作风,坚持依法治村,全方位的为农民服务,把触角伸延到群众之中,实施至上而下的推进方法,在村民小组中广泛开展“法在心中”、创文明家庭等活动。并积极聘请区法律界专业人员、法制宣传员到村,为干部、党员讲解“依法治村”、“村民自治”、“村务公开”等依法治村基本方略,提高基层干部正确执行政策、坚持依法办事、善于做群众工作的能力,更好地在群众中宣传解释各项政策、法规,扩大农村基层民主,实现村民自治,为农村改革、发展和稳定打下巩固的法制基础。截止今年6月村已举办了2期“村官”、党员骨干培训,组织法律授课4场次。二是坚持面向群众,营造良好的依法治村氛围。在组织形式上,以村两委“村官”为龙头,以基层党员为骨干,聘任区法律精英参入,组成“送法入户”宣讲组,并按明确分工,区分为依法治村、纠纷调解、法律服务等分组,形成了覆盖全村,渗透于农户的庞大宣教体系;在方法上采取村干、党员骨干定人包片细化到每一个环节,每一家房屋出租户;在手段上采取走进农户,做好社情摸底调查,加强信息的收集反馈,把准本村热点的脉博,了解民意真情,充实与丰富法治教育内容,宣教工作适应群众,贴近农户,教育落实更具有针对性和时效性。同时也做到了主动出击,积极协调,工作由被动变为主动。并先后组织开展了“综治宣传月”、“外口禁毒”、“6·26禁毒”、“反”、“打击‘’”、“12·4”全国法制宣传日等系列宣传活动,分发各类宣传材料4500多份,制作宣传栏4期7版。通过宣传教育,提高广大群众的法制水平和综治意识,营造人人参与支持社会治安防范工作的社会氛围,进一步增强了广大村民和外来人口的法律意识和安全防范意识,自防能力得到增强,为开展治安防范工作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二)落实村民自治,扎实推进农村基层民主法治建设

开展村民自治,是“民主法治示范村”创建活动的关键环节和核心内容。*村主要抓好了以下几点:

1、开展民主选举,形成整体合力。村委会换届选举工作是

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实现村民自治的前提和保证。选出群众信任和拥护的村委会班子是能否贯彻落实各项制度,做好村级事务的关键。在2003年7月选举中,首先在村支部领导下成立了三个班子:领导班子、工作班子、监督班子。第二,出台了更加细致规范的选举办法:①设立若干个固定票箱,一个流动票箱;②正式选举时,一人一票、不能带票、不识字的村民只能由本人在场下委托他人;③当场填票当场投票,严禁选票带离现场;④委托投票必须带齐三证:委托人选举证、委托人身份证、委托证明书。第三,严格把关坚决执行选举办法,杜绝各种带票、票等不公正或违规现象。最终新一届村委会选举工作得到了村民积极参与,参与率达到95%。选出的新一届班子得到了村民的肯定和信任,70%的选民投了他们的票,这为民主法治工作的开展,村民依法治村提供了强有力的组织保障。

2、坚持民主决策,稳定凝聚人心。民主决策是提高支部党

员凝聚力、村民群众的向心力、村班子的号召力的有效途径。只有发扬民主、广纳良策,让村民参与其中,才能制定出上下一致拥护的政策,才能保证各项政策的顺利执行。目前,*村已建立了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等自治组织,完善了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村民小组会议等议事制度,制订了《*村村民自治章程》和《村民公约》,切实把农村各项事务纳入制度化、规范化管理中。在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决定出台前,我们不仅召开村委会、村民代表会议,而且通过先分发政策讨论稿后组织座谈会等形式请全体村民一起来议一起来定。

3、落实民主管理,提高工作实绩。落实民主管理是维护农村社会稳定,促进各项事业长足发展的保障。在创建“民主法治示范村”活动中,我们主要强化了三项措施:一是融洽干群关系、加强上下级协调沟通,及时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的建议,并协助政府完成治保、优抚救济等各项任务;二是加大矛盾纠纷调解力度,积极开展安置帮教工作。我们坚持因地制宜、因时制宜、因人制宜的原则,集中时间,集中精力,落实专人负责排查和调解,着力解决了一大批多年上访、重复上访的问题,使一起起矛盾纠纷得到及时化解。近年来,无民转刑案件,无重大治安案件、无群众械斗事件,刑释接教人员无重新违法犯罪;三是切实加强基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除了积极配合开展“严打整治”、打击“”等行动,我们还成立了治安防范巡逻小组,组织年轻力壮的村民加强村居民宅及周边环境的巡逻防控。采取多种措施扫除黄赌毒,净化农村环境,增强农民群众的安全感。

4、加强民主监督,增强工作实效。加强民主监督是还民于知情权、监督权的有效途径,也是保证村干部依法办事和清政廉洁的必要措施。村委会为了更好地还权于民、取信于民,加强了村级事务的村民监督。一是成立村级理财监督小组,并从广度和深度上对公开的内容进行细化;村里每月的费用支出先由监督小组审核,每季度财务予以公开,并对“其他栏”一项,明细到每一笔使用原因及经手人。二是加强上墙张榜公布,特别是涉及与村民切身利益相关的事项,如各类经济的补助的人员界定及通过的各项政策及时张榜公布,并把政策分发到每一户村民家庭,接受村民的监督。三是每年的工作计划、支部总结分发到村民代表手里,向村民汇报支部的工作成绩。

(三)启动群众参与机制,组织人技联防,进一步健全治安防控网络。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社区仅靠一个社区民警和村基层治保、调解组织及护村队伍,已不适应严峻治安形势的需要。村两委班子面对新形势、新情况,采取因地制宜,立足本村治安特点,结合“平安*”、“民主法治示范村”创建活动,把启动群众参与机制,组织人技联防,解决*村治安问题摆上村务工作的议事日程,建立了集“防范、打击、服务、管理”为一体的防控体系建设。在逐步规范现有的治保会、调委会、护村队、老人督导队等组织建设的同时,及时开通了“村治110”,将治保、调解两会的办公电话对外公布,实行24小时不间断的接受群众求助。并积极与当地派出所、辖区企业沟通,在辖区治安防控与企业外工管理上共结成对,横向形成与社区民警、协警队、企业护厂队等群防组织,让社会各界共同参与的社区治安管理,建立了“联防、联调、联动”防范网络;纵向形成与镇综治、司法所、村民居户互动体,相互签定了责任协定书,确保人防工程无一疏漏。在扎实有效的抓好人防工作的同时,他们始终没有放弃现代技防理念与手段,大力实施科技防范措施,提高技防水平。村委会出资10万多元,在该村主要路段及新村路口等人流相对集中的主要街道干线,安装了7个闭路监控探头,并在村委办公所专门设置一间监控室,安排专人24小时值班监控,遇有情况和发现问题,做到联勤出击快速处置。此举,深得辖区企业及群众赞许,并进一步激发了人们参入热情,自觉出钱出力支持综治和治安防范工作。厦新电子厂主动投资3万元在社区安装闭路探头监控系统;村民也积极参与维护社会治安,踊跃提供破案线索,积极协助公安机关打击违法犯罪。在*现已形成了层次分明、纵横交错、相互照应的防范网络,有效的遏制了案件多发之势。

(四)实现村企“联姻”互动,创文明共建之路,造双赢互利之局。

*村两委班子在运筹抓好村治建设的同时,更注重加强与驻地企业建立良好互动关系,努力创造双赢互利的局面。在厦新电子建厂初期,厂方经常因征地、地材供应、外来人口管理等方面与*村村民发生矛盾纠纷,本应成为“亲家”却变成了“仇家”,双方关系曾一度处于紧张对持状态。*村两委对此从思想与做法上深思反省,进行认真的剖析,及时达成共识,认为企业到村里落户投资不容易,而且企业一旦投入生产,也给村里的经济发展及村民就业带来新的契机,是双赢互利、农民致富明智之举,村里应该为企业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有了这样的思维与理念支撑,村两委转变了思想认识,从新摆正位置,端正作风,积极主动的靠前做好村民的疏导工作,并主动出击与厂方沟通联系,帮助企业解决在生产、建设中遇到的实际困难,及时弥补裂痕,达成谅解,促使双方的关系很快得到改善。在工作上相互扶持加强协作,厂方根据岗位用人条件需要,抽调骨干帮助村组织进行农民转岗技能培训,为再就业积极储备人力,如厂方招工时,对*村村民给予特殊的照顾,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对个别的特殊岗位实行定点直招;对企业外来员工,在厂方尚未建成员工宿舍情况下,村委会在村里选择规模较大、能够严格按照公安、消防、卫生等部门的要求落实安全防范措施的出租户,以“外口公寓”模式,主动为厦新电子厂外来员工租住宿舍提供优质条件,给企业员工提供安全、舒适的生活环境,既解决了企业的燃眉之急,同时又给村民带来就业机会,增加经济收入。通过驻村与企业的互动,*村与厦新电子厂的关系日益密切,村民与外来员工也相处和睦融洽。目前*村委会与厦新电子厂已结成创文明社区的“联姻”共建对子,村企关系得到改善,互相促进,共同发展。

(五)实行因地制宜办事,突出重点治理,探索外口“协会”

管理新模式。

第7篇:村委会选举总结范文

——市辖20个乡镇办事处,917个村(居),总人口135万人,其中农业人口102万人。近几年来,我们大力开展法制宣传教育依法治理工作,紧紧围绕平安建设、构建和谐社会的目标,从夯实党的执政基础、维护农民群众合法利益、促进农村发展稳定的大局出发,从创新思维、依法完善制度、强化措施等关键环节入手,以村务公开、强化监督为切入点,以加强基层组织法制建设为保证,以此推动依法治村、民主管理工作,取得了良好效果。群众对村务公开依法治村工作的满意率达到了95以上,全市上下形成了干群同心干事创业,凝心聚力致富奔小康的良好局面。2004年,全市农村上访案件下降80,农业增加值、农民人均纯收入达到18亿元和3923元,分别比上年增长13.2和13.1,是近十年来增幅最高的一年;也是全市社会发展中最稳定的一年。我市先后荣获“全省村民自治模范市”、“全省村委会建设先进市”“全国村民自治模范市”等荣誉称号。我们的主要做法是:

一、落实“四项民主”,确保村务公开工作高起点运作

近几年来,我们始终坚持以科学发展观统揽全局,以深化改革和加快发展推动“三农”问题的解决,在全市形成了风正气顺心齐的局面,干部群众依法办事的观念得到了强化,农村基层班子战斗力明显增强,社会政治稳定。在推进农村各项工作的实践中,我们感到基层民主化、法制化建设成为一个越来越重要的课题,尤其在农民群众法制观念明显提高,一些潜在的矛盾和历史遗留问题给全市“平安建设”造成一定的隐患的形势下,能不能做到依法规范村务公开,实行民主化法制化管理,成为制约农村稳定与发展的一个最基本、最尖锐、最重要的因素。实践使我们深刻认识到,要想使农村各项事业持续健康稳定发展,就必须在不断加强村两委班子建设的同时,健全农村依法治村体系,加强农村法制建设。实施村务公开、依法治村不仅是切实维护群众利益、调动广大农民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切入点,而且是解决农村各类问题、维护社会稳定的好办法,是预防和治理腐败现象、密切党群干群关系的重点环节,也是加强农村“三个文明”建设、构建和谐社会的有效抓手。为此,我们先后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农村工作的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基层民主法制建设的意见》和《关于在全市开展“民主法治示范村”创建活动的实施意见》等相关文件,并层层成立了相应的领导机构,为工作的全面开展提供了强有力的政策依据、法律保障。实践证明,只有坚持依法建制、以制治村,使村务公开贯穿于民主选举、民主管理、民主决策、民主监督的整个过程,才能够把农村的各项工作做好。

依法选举,保障农民群众的基本民主权利。

民主选举是村务公开的前提。在村委会换届选举时,我们把民主选举作为贯彻落实《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重要内容来抓,及时制定了《——市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组织指导村委会的换届选举。依法治市办将村委会换届选举的重要意义、基本原则、村干部任职条件、候选人产生的办法、选举程序等内容制成宣传提纲,并及时引发下村,向群众公开,达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此外,我们市、乡两级抽调有丰富工作经验、法制观念强的同志组成换届选举督导小组,指导各村好“四权”、严把“五关”;确保了选民参选率和选举一次成功率,尊重和保障村民的推选权、提名权、选举权和罢免权,保证了村民基本民主权力的落实。

建立健全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为载体的民主决策制度,保障人民群众决策权。我们把民主决策作为村务公开的牛鼻子来抓,依照《村委会组织法》的规定,建立健全了村民代表会议和村民大会制度,凡涉及村民和全村利益的重大事项,一律提交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使村级决策更加合法化。在总结基层经验的基础上,我们相继推广了农村热点问题“质询制”、村务大事决策“卡询表决制”等具有首创意义的做法。热点问题当众现场质询,村干部当场依法解答,质询的过程既是依法公开的过程,又是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过程。在重大事项决策前,全市各村普遍发放征求意见卡的方式进行表决,既让群众充分了解村两委的意见,又充分行使自己的合理权利,使每项决策都合法合理,具有可操作性。如岳家庄乡岔河村统一印发了村民自治登记表,组织村民对村两委的重大决策进行表决,实行民主决策。2002年投资25万元,硬化东西岭主街道路面4500米,治理河道3000米,修筑拦水坝10座,2003年投资20万元建成大口井一处,这些项目,都是在得到村民认可的基础上顺利完成的。

建立以村规民约为主要内容的民主管理制度,保障人民群众的参与权。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是村委会组织群众自治的重要途径和手段,修订完善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对于加强依法治村,提高村务公开水平,具有重要意义。为了使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规范实用,与时俱进。我市、乡两级成立专门机构,指导各村遵循合法性原则、切实可行

原则、易操作、既约民又约官原则,按规定的程序,及时对《章程》、《公约》进行了修正,并下发到户,让村民人人明白,严格执行,做到内容更加规范、更加完善、适用性更强,真正起到了既约官又约民的作用,使村级管理走上了制度化、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章程》、《村规民约》的修订,既是村民学习法律、法规、政策的过程,又是自觉运用法律管理村内事务的过程。每年我市各村都以村民自治小组为单位学法,开展活动。比如:我市东都镇南鲍村将“平安家庭户”评选,写入村民自治章程,在全村形成了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良好氛围,促进了村里的社会稳定。

建立以村务公开为主要形式的民主监督制度,保障农民群众的监督权。在推进村务公开工作中,我们坚持求真务实,抓热点、攻难点、保重点,对群众普遍关心的政务、村务、财务、干部廉洁自律等“七公开”,并通过各种渠道,广泛听取群众反映,热情接受群众咨询,积极做好依法解答工作。各村也都出台了限时答复制,对群众提出的问题;凡是能直接答复的一般7至10天予以答复,对村干部违法问题及时调查并解决纠正。对群众存有误解,或个别人的无理要求,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做好细致耐心的说服工作。村干部自觉接受群众监督,依法规范自己的行为,促进了依法治村工作,使一些历史遗留问题得到依法解决,维护了社会稳定。禹村镇通过推行村务公开,化解了干部矛盾,激发了广大村民学法用法、自觉履行义务的积极性,使困扰该镇长达10年之久的统筹提留难问题得到了依法治理。

二、依法进行4个规范,建立村务公开工作长效机制

村务公开的实质,就是要在农村建立起一套民主管理、便于群众监督,更有效地实施依法治村的工作机制。只有依法规范,才能保障持续、稳定发展。我们本着依法公开、真实公正、方便运行的原则,着力抓了4个方面的规范。

、依法规范公开内容。我市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村务公开内容进行了依法规范和依法延伸,使村务公开的内容由最初的三大类25项扩大为六大类32项,涵盖了生产经营管理、土地管理、财务管理、计划生育管理、宅基地管理、村干部廉洁自律等农村经济、社会各个方面的管理,做到法律、法规规定允许向群众公开的,就全部向群众公开,使群众的知情权落在实处。例如,为落实《残疾人保障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我们在农业税征收过程中,采取自下而上层层公开的办法,根据实际情况将税收减免到户,使有关法律法规不折不扣落到了实处。

规范统一时间。我市规定每月15日为全市村务集中公开日,在集中公开的同时,实行全年大事年初公开,常规性工作定期公开,长期性工作按阶段公开,临时性工作随时公开,热点问题及时公开。人大、政府认为事关重大,或群众在某个时期最想了解的事项,由村两委按要求予以公开,使村民对关心的事情了解清楚。

规范公开程序。我市依法确定了村务公开“五步走”的基本程序,即村务公开必须经过村委会酝酿确定公开方案、村务公开监督小组审核把关、实施公开、意见反馈、整理存档。同时,针对不同公开事项,实行分类指导,每个类型制定一套程序,编制一套公开流程图,严格按照程序进行公开,避免了工作的随意性。对重大事项决策等需要群众事先参与、事后监督的内容,规定必须经过预先公开、正式公开、反馈公开等环节。此外,我市还统一规定,在村务、财务公开栏张榜公布的同时,第一、三季度向村民代表会议共识,第二、四季度向村民会议公示。要事先准备好书面材料,如有重大村务要提前交给村民代表议事会讨论,实行决策听证制度。财务要提交民主理财小组审查,并报乡镇财务管理中心代管,审核,市直有关部门定期检查公开内容,发现问题随时通报、及时纠正,确保了村务公开的真实性、合法性。

规范公开形式。各村都在民主法制一条街上建立了永久性村务公开栏,对公开栏设立的环境、样式标准都作了统一规范,实现了农民群众看得清、看得明白。为了让群众全程了解、全程参与、全程监督,市人大、政府在全市推广了泉沟镇在村务公开栏中设立“回音壁”的做法,使决策、实施、结果全部实现公开,办理过程、程序、效果得到及时反馈。同时,各村还采取召开村民会议、有线广播或发放明白纸等形式及时进行公开。

八、完善三项措施,推进村务公开依法治村工作健康开展

1、加强法德教育,提高农村干部群众法律素质是实施村务公开依法治村的关键。一方面强化村民的学法用法的自觉性。我们以法制教育“七个一”工程为载体,广泛开展了以讲好一堂法制教育课,优化民主法制一条街、开展一次咨询服务、举办一场法律知识竞赛、编演一台法律文艺节目、制赠一份法制宣传品、设立一个法制图书教委主要内容的法制宣传教育“七个一”工程,形成了多角度、全方位、立体化的法制宣传教育,使法制宣传进村入户到人,入口入脑入心。另一方面,我们利用市委党校;农广校、乡镇党校等阵地对村干部进行经常性的法制培训,提高他们的法律素质,增强依法行政的能力,同时也使村干部认识到村务公开的好处,从而提高了村干部的工作积极性和自觉性,为全面推行村务公开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2、推行垂直公开,强化督导检查是实施依法治村的保障。

全面落实依法治村,在公开范围上力求上拓下延,对计划生育、宅基地审批,土地管理等需要层层落实的事项,实行市、乡、村三级同时公开,做到环环相扣,相互对应,增强了全市上下工作的一致性和互动性。做好村务公开依法治村工作,贵在坚持,重在落实。为此,市人大组织人大代表对全市村务公开、依法治村进行视察、督导。市委、市政府也组织市监察局、司法局、民政局、依法治市办、农经办等单位定期对村务公开依法治村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个别弄虚作假、侵犯群众合法权利的乡、村干部依法依纪给予严肃处理,做到了公开标准化、检查定量化,有效地推动了全市村务公开依法治村工作的开展。

3、注重工作实效,维护好广大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是依法治村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实行村务公开的目的就是增加村内各项工作的透明度,让群众了解村政事务,进行民主监督,发现问题及时解决。近几年来,我们通过各种渠道,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共接受群众查询一万余次,满腔热情地为群众解难题、办实事,及时化解农村存在的各类矛盾纠纷,极大地调动和保护了农民群众参政议政、关心村务的积极性,形成了群众支持村务公开、参与依法治村的良好局面

《村务公开工作典型发言材料》来源于,欢迎阅读村务公开工作典型发言材料。

原则、易操作、既约民又约官原则,按规定的程序,及时对《章程》、《公约》进行了修正,并下发到户,让村民人人明白,严格执行,做到内容更加规范、更加完善、适用性更强,真正起到了既约官又约民的作用,使村级管理走上了制度化、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章程》、《村规民约》的修订,既是村民学习法律、法规、政策的过程,又是自觉运用法律管理村内事务的过程。每年我市各村都以村民自治小组为单位学法,开展活动。比如:我市东都镇南鲍村将“平安家庭户”评选,写入村民自治章程,在全村形成了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良好氛围,促进了村里的社会稳定。

建立以村务公开为主要形式的民主监督制度,保障农民群众的监督权。在推进村务公开工作中,我们坚持求真务实,抓热点、攻难点、保重点,对群众普遍关心的政务、村务、财务、干部廉洁自律等“七公开”,并通过各种渠道,广泛听取群众反映,热情接受群众咨询,积极做好依法解答工作。各村也都出台了限时答复制,对群众提出的问题;凡是能直接答复的一般7至10天予以答复,对村干部违法问题及时调查并解决纠正。对群众存有误解,或个别人的无理要求,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做好细致耐心的说服工作。村干部自觉接受群众监督,依法规范自己的行为,促进了依法治村工作,使一些历史遗留问题得到依法解决,维护了社会稳定。禹村镇通过推行村务公开,化解了干部矛盾,激发了广大村民学法用法、自觉履行义务的积极性,使困扰该镇长达10年之久的统筹提留难问题得到了依法治理。

二、依法进行4个规范,建立村务公开工作长效机制

村务公开的实质,就是要在农村建立起一套民主管理、便于群众监督,更有效地实施依法治村的工作机制。只有依法规范,才能保障持续、稳定发展。我们本着依法公开、真实公正、方便运行的原则,着力抓了4个方面的规范。

、依法规范公开内容。我市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村务公开内容进行了依法规范和依法延伸,使村务公开的内容由最初的三大类25项扩大为六大类32项,涵盖了生产经营管理、土地管理、财务管理、计划生育管理、宅基地管理、村干部廉洁自律等农村经济、社会各个方面的管理,做到法律、法规规定允许向群众公开的,就全部向群众公开,使群众的知情权落在实处。例如,为落实《残疾人保障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我们在农业税征收过程中,采取自下而上层层公开的办法,根据实际情况将税收减免到户,使有关法律法规不折不扣落到了实处。

规范统一时间。我市规定每月15日为全市村务集中公开日,在集中公开的同时,实行全年大事年初公开,常规性工作定期公开,长期性工作按阶段公开,临时性工作随时公开,热点问题及时公开。人大、政府认为事关重大,或群众在某个时期最想了解的事项,由村两委按要求予以公开,使村民对关心的事情了解清楚。

规范公开程序。我市依法确定了村务公开“五步走”的基本程序,即村务公开必须经过村委会酝酿确定公开方案、村务公开监督小组审核把关、实施公开、意见反馈、整理存档。同时,针对不同公开事项,实行分类指导,每个类型制定一套程序,编制一套公开流程图,严格按照程序进行公开,避免了工作的随意性。对重大事项决策等需要群众事先参与、事后监督的内容,规定必须经过预先公开、正式公开、反馈公开等环节。此外,我市还统一规定,在村务、财务公开栏张榜公布的同时,第一、三季度向村民代表会议共识,第二、四季度向村民会议公示。要事先准备好书面材料,如有重大村务要提前交给村民代表议事会讨论,实行决策听证制度。财务要提交民主理财小组审查,并报乡镇财务管理中心代管,审核,市直有关部门定期检查公开内容,发现问题随时通报、及时纠正,确保了村务公开的真实性、合法性。

规范公开形式。各村都在民主法制一条街上建立了永久性村务公开栏,对公开栏设立的环境、样式标准都作了统一规范,实现了农民群众看得清、看得明白。为了让群众全程了解、全程参与、全程监督,市人大、政府在全市推广了泉沟镇在村务公开栏中设立“回音壁”的做法,使决策、实施、结果全部实现公开,办理过程、程序、效果得到及时反馈。同时,各村还采取召开村民会议、有线广播或发放明白纸等形式及时进行公开。

八、完善三项措施,推进村务公开依法治村工作健康开展

1、加强法德教育,提高农村干部群众法律素质是实施村务公开依法治村的关键。一方面强化村民的学法用法的自觉性。我们以法制教育“七个一”工程为载体,广泛开展了以讲好一堂法制教育课,优化民主法制一条街、开展一次咨询服务、举办一场法律知识竞赛、编演一台法律文艺节目、制赠一份法制宣传品、设立一个法制图书教委主要内容的法制宣传教育“七个一”工程,形成了多角度、全方位、立体化的法制宣传教育,使法制宣传进村入户到人,入口入脑入心。另一方面,我们利用市委党校;农广校、乡镇党校等阵地对村干部进行经常性的法制培训,提高他们的法律素质,增强依法行政的能力,同时也使村干部认识到村务公开的好处,从而提高了村干部的工作积极性和自觉性,为全面推行村务公开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2、推行垂直公开,强化督导检查是实施依法治村的保障。

全面落实依法治村,在公开范围上力求上拓下延,对计划生育、宅基地审批,土地管理等需要层层落实的事项,实行市、乡、村三级同时公开,做到环环相扣,相互对应,增强了全市上下工作的一致性和互动性。做好村务公开依法治村工作,贵在坚持,重在落实。为此,市人大组织人大代表对全市村务公开、依法治村进行视察、督导。市委、市政府也组织市监察局、司法局、民政局、依法治市办、农经办等单位定期对村务公开依法治村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个别弄虚作假、侵犯群众合法权利的乡、村干部依法依纪给予严肃处理,做到了公开标准化、检查定量化,有效地推动了全市村务公开依法治村工作的开展。

第8篇:村委会选举总结范文

一、扎实开展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和“干部作风建设年”活动

按照县委学习实践活动领导小组的统一安排部署,我局结合民政工作实际,紧紧围绕“党员干部受教育、科学发展上水平、人民群众得实惠”的总体要求,扎扎实实地开展了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做到了工作学习两不误、两促进。活动取得明显成效。在学习实践活动中,我局精心组织、周密安排,成立了由局长任组长的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主管机关的副职担任,制定了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按照规定动作不走样,自选动作有特色的要求,认真组织每个阶段的学习实践活动,本着边学习、边整改、边提高的原则,认真查找思想、工作、作风等方面不符合科学发展观的突出问题,着力解决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问题,千方百计为群众办实事、做好事、解难题,确保学习实践活动做到群众满意,取得实实在在的效果。同时结合“干部作风建设年”活动,很抓了干部作风整顿,建立健全了机关各项工作制度,通过加强制度建设,规范了服务行为,增强了制度的时效性和约束力。同时认真组织开展了“服务发展,服务基层、服务群众”,“走在群众中、干在群众前、乐在群众后”两项主题活动,建立健全了服务承诺制,公开便民服务电话,随时解答群众提出的问题,并提供预约服务。通过深入开展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和“干部作风建设年”活动,民政干部队伍整体素质进一步提高,工作纪律、工作作风进一步转变,为民服务意识明显增强,提高了办事效率和服务水平,有力地促进了各项民政工作的开展。

二、救灾救济工作

今年上半年,我县普遍遭受旱灾,部分乡镇遭受大风等自然灾害的侵袭,给农业生产和群众生产生活带来了一定困难,面对灾情,我局及时组织人员深入受灾乡村,会同乡民政所人员认真调查核实灾情,准确掌握受灾情况。据调查,全县农作物受灾面积36万亩,受灾人口38万人,直接经济损失1650万元,在准确掌握灾情底数和群众生活的前提下,及时向上级报告灾情,争取上级领导的支持,今年以来共争取救灾款60万元,全部下发到各乡镇,对4345户6265人进行了救助,保证了灾民的基本生活,没有发生一件因救助不到位越级上访和非正常问题。根据农村医疗救助条例,通过调查核实,先后对72户看病难的农村特困户给予了医疗救助,发放医疗救助金104600元。同时进一步完善了县、乡、村三级《突发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组建了县、乡、村三级自然灾害信息员队伍,签订了救灾物资贮备协议,确保重大自然灾害发生后,救灾物资和人员及时到位,能够快速有序地开展工作。

按照上级要求成立了爱心工程基金会,今年工作的重点是对全县的孤儿进行救助,通过调查摸底,全县共有孤弃儿童220名,全部落实了县级领导干部和正科级领导干部结对帮扶,每年帮扶不少于两次,帮扶资金或物资不少于500元,上半年共落实帮扶资金46600元,另外还有一定数量的食用油、大米、文具等物品。按照民政部要求对37名孤儿,落实了每月600元的补助政策,其余183名弃儿全部列入农村五保,确保了孤弃儿童能够正常学习、生活。

三、最低生活保障工作

今年以来,我们把落实上级有关民生政策作为民政工作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进一步完善城乡低保制度,严格管理,堵塞漏洞,确保城乡低保政策落到实处。针对部分群众反映少数基层单位低保工作不规范问题,我局先后组织人员两次对城乡低保进行了全面的清理整顿。2月26日至3月31日,我局抽调27名机关工作人员由7名局领导班子成员带队,分别深入到全县18个乡镇2个社区和农场,会同乡镇、社区工作人员走村入户,共同开展对城乡低保对象的核查工作,并将核查结果分类登记造册,将每个村的贫困户按照贫困程度进行倒排,为下一步实施救助和低保扩面工作打下了良好基础。4月初《燕赵都市报》登载了枣强县后河村党支部书记杜西森利用职权混保、骗保情况,我局领导高度重视,及时召开局班子会议,研究部署低保清理核查工作。4月10日上午,再次召开城乡低保清理整顿工作会议,各乡镇主管民政工作的副乡镇长、民政所长、农场和社区负责人参加了会议,会上传达了《沧州市民政局关于开展城乡低保清理整顿工作的紧急通知》,下发了《献县民政局关于开展城乡低保清理整顿工作的紧急通知》,同时对城乡低保清理整顿工作进行了详细安排部署,要求各乡镇社区、农场对低保户和特困户再次进行拉网式排查,农村低保户由乡镇进行自查自纠,并将清理整顿情况报民政局,民政局派专门人员赴乡镇进行抽查。对居住在县城的低保户,由民政局抽调8名工作人员会同社区工作人员逐户进行核查,清理整顿结束后,将享受低保人员名单张榜公布,同时公开举报电话,对群众反映的问题逐一进行登记核实,对违规获取低保金的,取消低保待遇。经过两次清理整顿,对超出保障线标准的城镇低保户317户、802人,农村低保户486户、814人,按照有关政策规定予以停保,拟新增农村低保2000户、3000人。自2009年1月份开始,农村低保标准由原来年人均720元调整到870元,月人均补差由原来的35元增加到41元,城镇低保标准由原来的月人均收入160元调整到225元,月人均补差由原来的85元增加到132元。截止到2009年3月份,全县共有农村低保户6468户、9097人,发放保障金111.8931万元,按每人100元发放一次性生活补贴94.61万元;农村五保户2011户、2092人,发放五保供养金62.76万元,按每人100元发放一次性生活补贴21.99万元。截止到5月份,全县有城镇低保户1452户、3858人,发放保障金175.1965万元,按每人100元发放一次性补贴64.005万元。

四、优抚安置工作

根据《军人抚恤条例》和省、市有关文件精神,认真落实各项优抚政策。一是按照冀民(2008)105号文件精神,对全县的复员军人、三属、残疾军人和病退军人提高了抚恤标准和定期定量补助标准,2008年10月至12月份补差全部发放到优抚对象手中。二是全县3000余名优抚对象的优待金和抚恤金及定期定量补助金,全部发放到优抚对象手中,发放优待金581万元。三是继续加大老优抚对象解“三难”工作力度。解决生活难的5户,用款7000余元,如准镇残疾军人姜培春,老两口,无子女,年老多病,生活十分困难,为其解决生活补助金1000元;解决住房难的8户,发放住房维修资金2.7万元;解决看病难的22户,发放医疗补助金10万元。四是接收部队残疾军人5名,按照有关政策,对其伤残情况进行审核,报省厅审批,现省厅已批复,正在建档立卡。五是对全县优抚对象进行了全面普查。从3月份开始,我局组织力量对全县优抚对象进行了全面普查,逐人进行了填表建档,重点对1954年11月1日以后入伍的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进行了审核取证工作,对不符合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条件的936人进行了清退,从09年1月1日起停发定期定量补助金。六是出台了《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和《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保障办法》,解决了优抚对象看病难的问题。

2009年共接收退役士兵244人,其中农村退役士兵202人城镇退役士兵29人,6-8级伤残士兵5人,转业士官8人。4月25日我县召开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会议,全面推行安置就业与自谋职业相结合的办法,坚持“区别对待,择优安置”的原则,确保转业士官和荣立个人二等功以上奖励的退役士兵优先安置,其他符合安置条件的城镇退役士兵原则上自谋职业,政府不再为其安置工作,到目前已有10申请自谋职业。

五、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

第八届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以来,民政局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在县委、县政府的正确领导下,按照“坚持党的领导,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办事”的要求,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协调指导各乡镇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保证了我县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依法、有序进行,到目前,多数村的换届选举工作已经完成。在指导协调好全县村委会换届选举的同时,一是搞好调查研究。工作人员深入各乡镇、村,通过座谈走访等形式,充分掌握换届选举整体情况,总结好的经验做法,并在全县进行推广,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及时督促改进,严格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河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依法操作。二是做好问题村的调查摸底工作。在掌握全县选举基本情况的前提下,对问题村、重点村进行全面摸底调查,根据各村不同情况,分别制定选举方案,确保换届选举任务的完成。三是认真做好接待工作。在宣传贯彻《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河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的同时,认真做好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耐心解答群众提出的问题,并及时与有关乡镇、部门联系沟通,制定措施、落实责任,尽快给当事人一个满意的答复,确保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依法有序进行,据统计今年1-6月份共接待来信来访人员132人次,都得到了满意的答复。

六社会事务管理工作

在婚姻登记管理工作中,一是抓好婚登员培训教育。组织好业务培训,规范婚登员服务行为,做到微笑服务,语言文明,举止大方,来有迎声,去有送语。二是严肃工作纪律。要求每天有两位婚登员必须提前到岗20分钟,做好上岗前的准备工作。实行婚登引导制度,每天设一名引导员,负责服务对象的咨询,帮助填写有关表格。三是严格档案管理。设专职人员对婚姻档案进行管理,做到一天一归档,同时实行查档出证记录制度。2009年上半年共办理结婚登记2617对,离婚登记275对,补发结婚登记145对,婚登合格率达到100%。

按照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对流浪乞讨人员及时进行了救助,今年上半年共救助31人次,帮助他们顺利返回家乡。在收养登记工作中,严格按照收养登记操作规范依法操作,上半年共办理收养登记1例。

七、民政基础设施建设

我县敬老院、光荣院、福利院建设工程于2008年启动,新建“三院”一所,区域型敬老院2所。县城中心“三院”位于城南新区,献王路富强大街交叉口东北角,南北长190米,东西长166米,占地面积48.91亩,主体工程建筑面积8132㎡,共4栋两层双面楼(其中2栋为敬老院、1栋为光荣院、1栋为福利院),共有房屋240间,其中院民宿舍210间,可入住院民420人。淮镇区域型敬老院位于淮镇镇政府东侧1公里处,307国道北侧,南北长144米,东西长139米,占地面积31.92亩,建筑面积3122㎡,共两栋两层双面楼,建有房屋128间,其中院民宿舍80间,可入住院民160人。商林区域型敬老院位于商林乡水牛店村106国道东侧,南北长94米,东西长198米,占地面积27.03亩,建筑面积2950平方米,共两栋两层双面楼,建有房屋112间,其中院民宿舍70间,可入住院民140人。以上“三院”建设主体工程全部完工,水、电、路等基础设施建设已完成,室内外装修工作正在紧张进行中,预计10月份可接收院民入住。

09年以来,我县民政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成绩,但与先进县市相比还有一定差距,主要表现为社会保障水平偏低,救助资金紧张,难以满足困难群体的需要,民政基础设施建设滞后,基层民政队伍力量薄弱;亮点工作不突出。在今后的工作中要重点抓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是做好新灾的查灾、计灾、报灾工作,争取上级资金支持,妥善安排好群众生活。

二是严格低保审批程序。重点把好调查关、审核关、审批关、公示关,加大监管力度,公开举报电话,接受群众监督。

三是落实好各项优抚政策,继续加大老优抚对象解“三难”工作力度。

第9篇:村委会选举总结范文

一、基本情况

(一)自然灾害。

(二)事故灾难。年安全生产形势总体平稳,未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全年共发生生产安全事故354起,同比上升5.7%;死亡17人,同比下降了26%。其中,道路交通事故281起,同比上升1.7%;死亡15人,同比下降21.1%。工矿商贸企业发生伤亡事故2起,同比下降50%;死亡2人,同比下降50%。消防火灾事故71起,同比上升57.8%,无人员伤亡。

(三)公共卫生事件。年,因食用含三聚氰氨奶粉导致患病的婴幼共有3例,现已全部治愈,未发生公共卫生事件。

(四)社会安全事件。年,9起,分别为村务管理,土地、林地、草牧场使用权、边界纠纷,村委会选举遗留问题等,较年下降30.8%。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均得到妥善处置,社会治安大局平稳。

二、应对工作总结评估

(一)加强组织建设。委、政府高度重视应急管理工作,将其作为安全稳定的一项重要内容摆上议事日程。一是成立了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政府办明确了一名副主任具体负责此项工作,并抽调专(兼)职工作人员,协调办理应急管理日常事务。公安、民政、卫生、安监、国土、教育、水务、农牧业等部门明确承担应急管理工作的具体办事机构。同时,各也成立了相应的办事机构。二是建立健全了管理制度。政府建立了领导带班和值班制度,严格实行24小时值班。工作人员加强学习,熟悉预案内容和管理规程,进一步明确工作职责。

(二)做好突发事件预防和处置。一是强化信息报送工作。各、各部门按照要求,及时上报信息。二是建立风险隐患排查责任制。定期组织力量开展风险隐患普查工作,全面掌握本行政区域、本行业领域各类风险隐患情况,建立分级、分类管理制度,层层落实责任制。

(三)加强应急演练和队伍建设。建立了以公安、消防、抗洪抢险、民兵预备役为应急救援的骨干力量,进一步加强地震、森林防火、卫生、交通等专业救援队伍建设,为有效处置突发公共事件奠定了良好的基础。同时,相关部门举办各类培训,增强了应急意识,提高了避险和应急自救能力。

(四)加强应急管理宣传工作。一方面,利用广播、电视、网络、报纸等媒体宣传应急救援工作,增强公共安全意识、社会责任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另一方面,充分依靠各级领导、技术人员和广大群众,提高科学决策、科学指挥的能力,组织和动员人民群众参与应对突发公共事件。

三、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工作基础比较薄弱。建设专业化的应急救援队伍有待进一步加强,专业救援与群众自救相结合的救援体系有待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应急救援物资装备保障能力建设有待强化,预案演练、应急培训、宣传教育等还没有走上正常化、规范化轨道。

(二)预案体系还不够完善。预案体系尚不完备,一些部门尤其是工矿企业还没有制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部分预案不够规范,可操作性不强,存在着操作规程不完善等问题。

四、下一步工作打算

(一)加强预案体系建设。继续高度重视应急预案的编制工作,注重提高预案质量,不断补充完善各类应急预案,增强预案的科学性、可操作性和实用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