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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物流法律法规 第一堂课 教学构思
中图分类号:G42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6400/ki.kjdks.2016.11.062
Abstract The course of Logistics laws and regulations is one of professional logistics management professional basic course. In the course of the first class, whether teachers can successfully guide students in an introductory, and let the students generate interest and a sense of identity is the key to ensure the good teaching effect in the future. In this paper, we introduce the significance of the first class of Logistics laws and regulations, conceive of teaching and how to teach the first lesson.
Keywords logistics laws and regulations; the first class; teaching conception
“物流法律法规”是湖南环境生物职业技术学院商学院物流管理专业的一门专业基础课,共50学时(分为40个理论学时40,10个实训学时),2.5个学分,该课程的教学目的在于培养物流专业的职业综合技能,熟悉物流领域的法律法规知识,掌握基本的法律技能,在发生物流纠纷后能合理解决问题,当然更重要的是懂法、用好法,做到防患于未然,避免法律纠纷的产生。笔者结合自身讲授该门课程的实际情况,简要谈谈如何讲好“物流法律法规”的第一堂课。
1 讲好“物流法律法规”第一堂课的意义
从目前的就业形势来看,高职物流管理专业学生的主要就业去向是企业,尤以物流企业居多。在目前物流法律法规尚且不健全的市场环境下,物流企业所面临的法律风险是花样繁多,企业在管理上一有疏忽就可能导致亏损甚至破产,因此学好“物流法律法规”这门课,对学生日后的就业以及个人法律风险的规避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我校的“物流法律法规”课程时在大学第一个学期开设,学生对物流管理的专业知识还处于零基础,对专业课程的学习方法也没有一个系统的概念。以笔者的教学经历来看,“物流法律法规”的第一堂课犹如为学生走向物流专业领域的第一道门,在这一堂课上,教师就必须深入浅出地为学生大致描绘物流领域的基本常识,让学生了解“物流法律法规”课程的性质和特征、方向及其对他们未来就业的影响,充分调动学生想更多地了解物流专业知识的积极性与主动性。
2 “物流法律法规”第一堂课教学构思
2.1 课程介绍
“物流法律法规”课程涉及的内容既有体法内容,也有程序法内容,知识点多,且实践性较强,在教学目标上应侧重于学生对物流法律法规的理解和应用的把握上,特别是法律风险的识别和防范技巧上。
在第一堂课上,向学生介绍“物流法律法规”课程的性质和特点、课时安排、课程的教学主要内容(包括理论学习和实训学习内容)、课程学习的重点和难点、考试考核标准和要求、课程学习的方法以及学习该课程的意义和重要性。
2.2 第一堂课的课程教学内容的设计
自开设“物流法律法规”课程,考虑到我校物流管理专业培养方案以及学生课堂表现特点,我们选用了湖南师范大学出版社出版,陈石清主编的校企合作教材《物流法律法规》。同时,在借鉴有关本科教材和其他高职教材的基础上,对本课程的第一堂课的教学内容做如下设计。
2.2.1 物流法的定义
目前我国还没有一部统一规范物流活动的物流法,调整各类物流活动的规范主要散见于各种法律法规中,因此,物流法指的是国家制定的用来调整在物流活动中产生的以及与物流活动有关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在该部分的教学上补充讲述一些基本的法律常识,比如法的效力层次,法的制定机关,规范物流活动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2.2.2 物流法的特征
物流法不同于其他法律,它自身具有很强的特殊性。这种特殊性主要源于以下两个原因:一是其他部门法律法规大多是从宗教、道德等方面演变而来,而物流法律是源自物流业务活动中,尤其在当今物流行业已广泛成为企业的第三利润源的情势下,物流业务发展非常快,但物流业专门的法律法规的建设明显滞后;二是物流行业是一个综合性的行业,涉及的环节非常广泛,一般包括运输、仓储、包装、配送、搬运、流通加工和物流信息等诸多环节,这些活动都是技术含量较高的活动,每个物流环节的特点不一,每个环节都需要法律规范对其进行规范和约束。而物流活动的参与主体之间既有横向的法律关系,又有纵向的法律关系,如有政府、行业协会、物流企业等等。随着国际物流的发展,物流活动跨越国界,尤其跨国公司的,物流供应链覆盖到多个国家,在物流活动中必然产生不同国家物流法律规范的适用问题。
鉴于物流活动的以上特点,物流法与其他法律规范比较,具有广泛性、技术性、国际性、综合性等特点。特别要说明的是其广泛性,由于物流活动的参与者涉及不同行业及部门,如仓储业主、物流包装服务提供商、各类运输方式承运人、装卸业者、承揽加工业者、配送企业、物流信息运营商等。所以物流法在规范的内容上和表现形式上都具有多样性。
2.2.3 物流法的调整对象
法律规范的调整对象是指某一法律部门所调整的特定的社会关系,物流法的调整对象是物流相关作业的法律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称为物流法律关系),包括物流作业过程中发生的法律关系和行政层面的物流管理法律关系。物流作业法律关系主要是体现民商事物流法律关系,主要是物流关系中的平等主体通过签订民商事合同的方式进行交易活动。物流管理法律关系主要体现为行政物流法律关系,是物流活动中关于物流企业设立、物流活动监督管理而发生的法律关系。主要是国家机关在对物流企业的设立、运营进行管理过程中所形成的法律关系。①
2.2.4 我国物流法的现状
虽然物流业的发展如日中天,但迄今为止规范我国物流行业的物流法还没出台,现有的有关物流方面的法律性规范文件分散于海陆空运输、装卸、仓储、信息处理等方面的法律以及各部委分别制定的有关规章、管理办法以及实施细则、国际条约、国际惯例及各种技术规范、技术法规中。规范物流领域的基本法有《合同法》、《海商法》等,行政法规有《海港管理暂行条例》、《航道管理条例》等,中央各部委颁布的规章有《关于商品包装的暂行规定》、《铁路货物运输规程》等。此外,还有一些国际条约、国际惯例、地方性法规以及物流技术规范等形式。
再有,由于物流业涉及的环节和领域较多,规范这种活动的法律规范又多分散于不同的不同的政府行政部门根据各自的行业特殊情况和部门利益制定和颁布的部门法规,这些部门在制定法律规范事协调不充分,基本是各自为政,因而导致这些法律规范之间缺乏统一性、总有不协调甚至存在冲突。
我国现在的物流业早已不是传统的仓储运输业当道的原始物流业,针对现代物流的新业务、新问题,我国目前甚至还没有法律法规加以调整及规范,存在不少的“法律真空”。这些问题的存在,将直接影响到物流业的健康发展。
3 如何讲好“物流法律法规”第一堂课
3.1 在教学中融入法律风险教育,增强课程的实用性
在物流法律法规的第一堂课教学中,重点不在于开展课程教学内容的详细讲述,更重于将法律风险教育融入到课程中,使学生养成敏锐的法律风险意识,更好地适应风险日趋升高的社会环境,应对当前及今后所面临的法律风险。②在课程的教学内容的设计上,教师不只是要讲解教材中的概念和各种理论知识,更要结合市场风险种类,从头至尾都强调“法律风险”这四个字。
3.2 培养学生的学习兴趣,营造良好的教学氛围
第一堂课上教师给学生的第一印象非常重要,会对今后的教学产生极大影响。学生接受一门新的专业课程,就像面对一个新事物,总是充满好奇心的。因此教师如果能精心设计这一次课,以自己的风采感染学生,让学生从心理上接受这门课,喜欢这门课。在课堂上教师加强和学生之间的沟通和交流,拉近教师与学生之间的距离,树立学生主动学习的积极性。
3.3 精心设计课程内容,定位教学培养目标
高职物流专业“物流法律法规”教学内容既要o贴物流行业特点,又要反映社会经济发展形势。因现代社会已然是一个风险社会,法律风险发生的概率相比以前有了很大增长。而物流活动涉及的法律关系错综复杂,既有横向的,也有纵向的法律关系,物流市场环境的完善程度与物流业务的增长程度不成正比,在诸多方面存在法律真空地带,发生法律风险的机率较大。
从课程的内容上说,主要要讲述的包括以下几个方面:调整物流主体的法律制度、调整物流作业的法律制度、物流合同法律制度、解决物流争议的仲裁和诉讼法律制度。
在这一个教学内容上,教师除了给学生介绍物流法的现状,更重要的是引导和启发学生做课后的知识搜索和思考。让学生了解一些有影响力的物流法律案例,在案例中发现存在哪些法律风险、法律纠纷,再带着问题去思索物流法的建立和完善要从哪些方面考虑。
在“物流法律法规”的第一堂课上,教师须对教学的目标精准定位,强调学生树立法律意识,学习该课程的目标是做到能充分利用所学法律知识对当前及今后所面临的法律风险有防范意识,具备基本的处理能力。这一堂课的教学宜深入浅出,其授课效果与学生后续对课程的兴趣度和关注度有很大关系。
3.4 创新教学方法,采用多样化教学方式
多媒体教学等现代化信息技术已被大多数高校广泛采用,它一改传统教学的枯燥与死板的教学模式,教师可以利用图片、音频、视频等各种功能,刺激学生的感官神经,将一些比较枯燥的专业课知识,以让学生感兴趣的形式表达出来,从而让死板、枯燥的专业课课堂变得丰富生动起来,最大限度地激发学生的学习热忱。③另外,在“物流法律法规”的第一堂课上,可以引用一些当前比较热的物流热点问题或案件纠纷,鼓励学生展开讨论,进行演练推理,营造出浓烈的求知氛围。
注释
① 陈石清.物流法律法规[M].长沙:湖南师范大学出版社.
笔者在本院学生去农村实习前,布置了一项调查作业:调查农村教师在教育教学中不当语言的使用情况。实习结束后,共收取了316份学生调查作业,学生在作业中记录了教师在教育教学中不当语言的使用情况。经统计发现,在教师教育教学中存在大量不当语言的使用情况,尤其以男性教师、语文教师、数学教师和班主任使用不当语言的情况最为普遍。通过对教师不当语言使用情况的整理汇总,笔者认为,不能再以教师不当语言来界定,而应该从教师的教育语言合法性的角度来考察教师的教育教学语言。
一、界定教师的教育语言违法行为的必要性
在学生的调查作业中,教师使用“你真是个废物”、“你说你还是人不”、“这点题都错”、“你再不做操,我就抽死你”、“你有病呀,发什么呆呀”、“笨死你了”、“有人养,没人教的东西”等等这些侮辱、辱骂和威胁性的语言最为普遍和常见。上述语言的表述已经不再是教师的批评教育语言,教师的这种语言行为已违反了教育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属于教师的违法行为。还有就是教师刻薄、讽刺和挖苦性的教育教学语言行为也比较常见。例1:某小学五年级一女生学习不好,喜欢打扮,教师在课堂上批评该学生:“你长得又矮又丑,再怎么臭美也嫁不出去,有臭美的工夫,放在学习上好不好。”例2:一次数学小测验后,一个学生得了28分,教师在全班批评他说:“你就长着猪脑子,根本就不是人脑子,考试得这么点分活什么劲呀,我要是你,干脆从楼上跳下去死了算了,还给国家省水省粮食,给你父母减轻负担。”教师使用如此刻薄的语言,不仅严重违反了教师的职业道德,而且也违反了教育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时也显示出教师自身修养的欠缺。
关于教师的教育教学批评性语言问题,已有被伤害的报道。如重庆某学校教师汪某侮辱学生“你连坐台资格都没有”导致学生自杀的事例就是很好的说明。从我院学生实习调查的情况来看,教师的教育教学语言使用的合法性问题还未引起广大教师的足够重视。关于教师的教育教学语言的使用问题,有的称之为教师语德问题,有的称之为教师语言暴力,还有的称之为教师语言软暴力,但是目前还没有将教师语言的使用置于法律的层面加以讨论。笔者认为,只有将教师的批评性语言置于法律层面加以讨论,才可以明确什么是教师批评教育性语言,什么是教师违法性语言,这不仅可以使教师知道应该如何做,而且更重要的是还应该使教师知道不应该如何做。教师语言违法同样是教育违法行为,同样应该承担教育法律责任,只有这样才可以规范教师的用语,使教师约束自己的教育教学语言,做到依法执教,实现依法治教。
二、教师的教育语言违法行为的界定
1.界定教师的教育语言违法行为的法律依据法律约束公民个人的行为主要体现在法律规范的要求上。法律规范可以分为授权性规范和义务性规范。授权性规范是法律关系主体有做出或者不做出某种行为的权利和自由的法律规范。义务性法律规范分为命令性法律规范和禁止性法律规范。命令性法律规范是规定主体必须做出某种行为的法律规范,即主体必须承担某种积极作为的义务,如果主体没有做出某种行为,就构成违法,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禁止性规范是规定主体不得做出某种行为的法律规范,即主体必须承担不作为的义务,如果主体做出某种行为,就构成违法,需要承担法律责任。我国对教师的教育教学语言合法性要求,主要体现在教育法律法规对教师言行的禁止性规范要求上,即要求教师不得做出某种言行,如果教师做出了教育法律法规禁止的言行,就违反了教育法律法规,构成了违法。
2.界定教师的教育语言违法行为的教育法律依据我国教育法律法规对教师言行规范的要求,主要表现为命令性规范和禁止性规范。命令性规范通常表现为教师义务的规定,禁止性规范通常表述为教师“不得”进行的行为。讨论教师语言违法行为主要从教育法律法规禁止性规范上来加以衡量。我国《义务教育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学校教师应当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和工作纪律,不得侮辱、殴打、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在地方性条例上,《北京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不得有侮辱、诽谤、歧视、恐吓、贬损等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言行。”《广东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几所教职员工应当关心爱护未成年人,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体罚、变相体罚未成年人,不得嘲讽、辱骂、恐吓、贬损或者以其他方式歧视未成年人。”其他各地的未成年人保护条例一般也将侮辱、辱骂、歧视学生等行为规定为禁止性的规定。从上述教育法律法规看,如果教师在教育教学中的语言违反了上述规定,就构成了教育违法行为。
3.教师的教育语言违法行为的界定根据教育法律法规的规定,教师的教育语言违法行为可以定义为教师在教育教学管理中对学生使用的侮辱、诽谤、嘲讽、辱骂、歧视、恐吓和贬损等损害学生身心健康的语言行为。首先,教师的教育语言违法行为以违反教育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为前提。如果没有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则不属于教师语言违法行为。如“这次考试,我们班就你考的最次,拖了我们的后退,下次你要努力呀”,“我讲了这么多次,你怎么就不懂呢”,这些语言不属于歧视和贬损性的语言,不属于教师语言违法行为。其次,必须是教师在教育教学中对学生使用的语言。教师的教育语言违法行为特指教师在教育教学管理中对学生使用的语言,如果不是在教育教学管理中对学生使用了侮辱、诽谤、嘲讽、辱骂、歧视、恐吓和贬损等语言,不属于教师的教育语言违法行为,应受其他法律和道德规范的调整。再次,教师必须使用了侮辱、诽谤、嘲讽、辱骂、歧视、恐吓和贬损性等语言,而这些语言应以社会一般公众的理解来界定,不存在教育教学管理特定环境中的理解问题。比如单独使用“你真傻”和“你真笨”时,不属于侮辱性语言,只是教师否定性评价,但当说“你就是傻子”和“你就是笨蛋”等就构成了侮辱性的语言。最后,如果教师的教育违法语言行为已损害了学生的身心健康,这属于教师的教育语言违法行为的后果。因教师的教育语言违法行为造成身体损害是显而易见的,但对学生造成的心理损害具有隐蔽性和持久性,无法进行定量的衡量,而教师教育语言违法行为对学生造成的主要伤害是心理损害,能影响学生的自尊心、自信心和上进心,能造成学生心理压抑与恐惧,因此教师的教育语言违法行为不应以造成的结果来衡量,这属于违法上的行为犯,即只要教师实施了教育法律法规禁止的语言行为,就构成了教师语言的违法行为。#p#分页标题#e#
4.教师的教育语言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教师应当为教育语言违法行为承担法律责任。教师的教育语言违法行为法律责任包括教育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对于教师多次存在教育语言违法行为或者经教育不改的应承担教育行政处分;造成了学生身心损害的,应承担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触犯刑律的,还应承担刑事责任。
三、教师的教育语言违法行为的矫治
1.完善教育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目前我国已经实施的教育法律法规都对教师的行为作了禁止性的规定,但在法律责任中,对教师违反教育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的法律责任则规定得比较笼统,同时也导致了地方性教育法规由于缺乏上位法律的规定,对教师违反禁止性法律规范的规定不够明确具体,因此应按照《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在推进依法治教中提出的完善教育法律法规的要求,修订教育法律法规,进一步明确教师禁止性规定和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还要按照《纲要》要求,大力推进依法治校。学校要建立完善的符合法律规定的、体现自身特色的学校章程和制度,做到依法办学,从严治校。学校要制定教师行为规范,明确规定教师不得使用的教师用语。
关键词:临床医学;教育管理;医疗法律
一、临床医学教育的现状
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我国的法律体系也日益健全。医疗法律法规无法与医疗卫生条件形成配套关系的问题已经逐渐引起了我国有关部门的特别关注。就目前现有的医疗法律来看,有关部门只对患者的利益保障和权益维护有着足够的重视,而忽略了临床工作者的应享权利和待遇。因此如何合情合理、合法合规的在维持新医疗环境发展的前提下开展临床教学工作,已经成为了当下医疗、教育、法律等多方领域的工作者们需要认真面对并加速解决的问题。虽然从事临床医疗的执业医师们得到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的制定与实施提供的部分法律保障,但并未见有关部门出台任何法律法规有关于当前的临床医学教学方面,这种情况已经对我国当前的临床医学教育体系造成严重影响,致使相关法律法规对临床实践教学方面的保障缺乏严重的现象甚为严重。《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详细规定了有关理论知识、技能水平、工作能力和研究内容等方面的内容,规定中明确要求了不同学历、不同层次、不同学习阶段的学士、硕士、博士等学生对应该接受的理论和实践知识的教育基础标准。临床医学作为一门综合性学科,对实践操作能力有着非常严格的要求,临床医学学生各方面的素质培养和能力培训都是由临床教学工作的水平和质量决定的。因此,高等医学教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的规定,将临床教学规定为全部学习过程中最重要的一个阶段,只有引起足够的重视,充分满足培养方案中的要求,才能培养出优质合格的医学人才。
二、临床医学教育管理受到相关医疗法律法规的影响
(一)从临床医学教育现状分析
临床教学作为高等医学教育体系中最常产生冲突,最易发生矛盾的一个阶段,在此阶段的教学过程中要求医学生对患者的临床医疗工作有直接的针对性和专门性,并循序渐进熟悉工作内容。由于我国当前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直接规定医学生操作临床试验的标准过程或者划定具体临床医疗的工作范畴,因此,临床教学大纲和依序的教育培养方案的制定都是当前医学生所遵循的临床教学的准则。其中包括对查房工作进行规范教学,对疑难病例进行深入讨论,对大病历的书写进行规范练习,对基础临床进行实践操作,对医疗文书进行标准化书写等。我国当前所具有的医疗方面的法律法规尚未对医学生可以承担的医疗工作内容和能够承担的医疗操作的程度进行明确规定。这直接导致了许多尚待改正的地方存在于目前临床医学生的医疗工作中,例如在出现紧急医疗发生的情况下,学生能否获得处置权;由医学生所书写的医疗文书所具有的效力能否得到法律的认可;若学生承担了一些本应由职业意识才能操作的医疗诊疗,能否获得法律的许可。针对以上常见问题,还未在当前的法律法规中得到明确的规定。合理合法的临床教学工作能否在相关法律法规的保护下顺利展开,在很大程度上都影响着教学质量和医疗效果。若诸如此类的问题无法合理的处理,将会引发一系列的医患纠纷等问题。
(二)从相关医疗法律法规现状分析
通过对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详细分析就会发现,临床教学过程中所面临的对象多有差异。不同的情况承担着不同主体在医疗活动中的医疗责任,不同的医疗责任之间也存在着显著的差别。不同类型、不同级别的医疗工作者应该担负的法律责任和应该遵守的行为准则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医师法》中有着明确的规定。临床带教教师都以详细的法律和全面的法规作为标准来实行医疗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但是,在临床实习期间的医学生实在没有完善法律法规的前提下进行医疗活动的,因此,也无法对操作过程中的行为进行规范或是受到法律的保护,仅仅通过提高学生的医风医德教育和加强医学伦理方面的知识,对医学生的行为进行严格规范,并不能满足医疗工作中的约束力度和对医学生们的保护力度的需求。众所周知,临床医学最大的特点就是风险大、技术含量高,其中风险因素充斥于医疗诊疗工作中的方方面面。由教育部和卫生部联合颁发的《医学教育临床实践管理暂行规定》中详细规定“:在医学教育临床实践过程中发生由医方原因造成的医疗纠纷或医疗事故,经鉴定后,事故责任应由相关医疗机构和临床教学基地承担。因指导医师或临床带教教师指导不当而导致的医疗纠纷或医疗事故,事故责任应由指导医师或临床带教教师承担。”除此之外,若有不合医疗规章制度的操作在临床教学过程中出现,其临床带教教师和所在教育基地也要担负一部分责任,因此,临床教师与临床教育机构也背负着巨大的压力。
三、临床医学管理教育针对受到相关医疗法律影响的解决对策
(一)加强医德医风教育
目前为止,独生子女占据了在医院实习的大部分医学生,沟通能力薄弱、不善于主动关心他人、对人文关怀的缺失、为人处世太过自我等诟病是他们常犯的弊病。在培养医学生的过程中,首要的任务是对临床能力的培养,同时,能与之比肩的即是医风医德的教育。医务工作者以“维护患者利益,保证治疗效果,摒除杂念怨言,全心全意服务。”为临床工作过程中的首要职责。临床医学教育者要将对医风医德的教育贯穿于教育学生过程的始终,加强建设医风的意识,规范遵守医德的行为。同时,临床带教教师在授课过程中要约束自身,言传身教,使医风医德的教育始终贯穿于实践操作教学过程中,并与实践操作紧密的连接在一起。教育机构对临床带教教师的选择也要要求严格,选择一些自身心里素质过硬,富有强烈的使命感和积极的责任感,崇高的道德品质和纯洁的职业操守,只有这样的教师,才能合理有机的结合医学教育和德育教育,向医学生们传授专业的知识和积极向上的职业情操。在授课过程中,能在日常的教学过程中潜移默化的融入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临床带教教师在授课过程中要秉持严谨的工作态度,坚持以身作则,在临床教学过程,中充分把握好每一个示教的机会,树立榜样,维持医患之间和谐的关系,引导学生换位思考,多站在患者的角度考虑问题,建立良好的医德医风。同时,要让学生了解具备充满正能量的社会责任感,救死扶伤,治病解痛,疗病治伤是医生的天职。除此之外,还要做好为医学生进入临床实践学习做好准备工作。首先,要心怀感恩,感谢患者为我们创造学习的机会,还要树立正确的认识,要认识到患者不是临床医学教育过程中的试验品,而是临床学习过程中教授我们实践经验的特别教师,让我们能从中学习到专业知识,得到专业技能。若想对患者的治疗起到作用,就要获得患者的理解、信任与支持,而只有对患者完全尊重,才能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得益于此,才能有机会成为一名合格的医疗工作者。
(二)强化法制观念,树立法律意识
医学诊断在科学技术水平的高速发展的背景下日益专业化,治疗过程也随之日趋复杂化,通过法律手段对医疗行为进行规范就成了迫在眉睫的任务。临床带教教师在教学方面要跟随时代步伐前进的要求已然成为了当下临床医学教育管理所要面对的关键问题。强化法制观念是临床带教教师在教育过程中所要灌输给学生的主要思想之一。为不断提高临床带教教师的法律意识,应定期为临床带教教师安排与医疗法律法规有关的培训和针对医院规章制度内容的检测。从而达到使每一位临床带教教师都能熟识在临床教学过程中会遇到的有关法律知识的目的。也只有充分做到知法懂法,才能正确的为学生传道授业解惑。临床带教教师要将法制意识从始至终的贯穿于临床教学的方方面面,将规范临床工作作为重中之重落实,例如:书写医疗文书必须及时,且保证内容的准确性,若在医疗文书的书写过程中私自篡改病历、对病历内容进行隐瞒、对检查结果进行伪造、在未得到许可的前提下,对医疗文书材料进行销毁、出具超出本人职业范畴之外的医学证明文件等行为,都要承担法律责任,严重者甚至会受到法律的制裁。在进行医疗诊疗的过程中,要将详情依依告知患者,不得隐瞒,让患者对自身疾病有知情权,并要求患者本人及其监护人严格按照流程进行签字确认,同时,应反复对学生强调法律效力对医疗文书的影响。临床带教教师需严格检查指正学生书写的医疗文书,对文书中发现的错误要及时纠正并要求其加以改正。除此之外,带教教师要带头做好榜样,使正在经历实践过程中的同学们能够逐步熟识到自身在参与各种诊疗工作过程中所能涉及到的最大范畴,能够对与患者接触的过程中的分寸掌握得恰到好处,进而能够从多个角度全方面的考虑问题,避免擅做主张和擅自行动的情况发生,从而培养认真的工作态度和严谨的工作作风。
四、结束语
综上所述,在临床医学教育阶段不断对学生渗透医风医德的必要性,加强医风医德的教育,提高学生们对医疗法律法规的熟悉度和对医德医风的认知度,同时还要强化学生们的法制观念,树立法律意识,加强学生严格对自己来自法律角度的医疗行为和来自伦理道德角度的言谈举止的约束力,对缓解当前紧张的医患关系,改善不良的医疗背景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与此同时,我们不难发现在连续出台的多部法律法规中,虽然有部分法规可以作为医疗工作者的工作行为的准则和保障的依据,但就处于当下医疗环境中的临床教学工作,目前出台的法律法规不足以满足当前医疗教育工作的需求。支持在临床教学过程中教师从事临床工作和教学工作,保障医学学生能够充分学习到临床知识和医疗技能,维护患者的多元权益,为患者接受临床诊断和治疗提供保障,是相关法律法规建立的最终目的,因此,寻求法律机制对临床教学进行保护和建立法律法规使临床教学工作有法可依已成为临床医学教育管理工作的当务之急。
参考文献
[1]梁秀文.医疗改革给临床医学教育带来的机遇和挑战[J].健康大视野,2007(1):105.
关键词 高职教育 校企合作 策略
0引言
在高职院校都在力求转型的当前,校企合作已经成为各大高职院校竞相引进的全新改革模式。不过众观全局,当前校企合作仍然是当前高职教育改革的重难点。如何真正地解决高职院校改革校企合作模式中出现的问题,如何更好地将高职教育能够服务于经济的发展,仍然是当今非常值得思索的问题。
1当前高职院校校企合作模式的现状及问题
1.1当前校企合作缺乏相应的法律法规
由于高职院校校企合作的改革模式推行时间较短,而我国的教育法规的重点很多都是相对于本科院校。所以,当前的高职院校的校企合作模式在政策法规方面,还存在着非常大的空白。而高职院校大多都是公立的院校,相关政策法规的缺失就使得校企合作模式在实际运用中出现的较多难题很难进行解决,甚至相关问题的责任人也很难进行追究。
1.2当前教育体制不利于校企合作模式的开展
校企合作是为了顺应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而出现,以市场需求为导向的高职人才发展模式。它有利于学生更快的成长、更好地符合市场的需求。但是校企合作也使得企业参与到了高职院校相关的专业建设中,而我国当前的高职院校大多属于公立院校,都受教育行政部门的管理。换句话而言,高职院校与企业的合作只是制定了固定的合作模式,但是并不具湎喙氐母咧霸盒5氖导手傅甲饔茫因此从总体上来说,其很难促进校企合作的深入以及有序发展。
1.3校企双方利益不一致不利于校企模式的有序进行
校企合作模式中,高职院校希冀利用企业提供的实训的条件以及机遇,有效的提升高职院校学生理论与实践水平,另外也可以在另外一方面锻炼教师的教学的水平,提高高职院校学生的技术能力。而企业更多的是注重企业该如何才能够获得更大的经济价值。比如:企业在实际的校企合作中,将一些重复性的,技术含量偏低的工作安排给实习的高职院校的学生。因此使得校企合作模式中大部分教学实践的内容无法实现预期的效果,一些进行企业实习的高职院校的学生自身也表示,能够学习到的实践知识不多,很难有效的提升自身的综合能力。
2推动校企合作模式有序进行的几点建议
2.1健全企业参与高职教育合作的相关法律法规
一方面建立健全关于高职教育中关于校企合作的法律法规;另一方面正确的发挥政府对于职业教育的相关的宏观调控作用。因为高职院校大多都属于公立院校,它的作用主要为国家培养出大量的技术人才与劳动力,对此来说,政府总体的宏观调控的作用就显得非常重要。健全关于高职教育校企合作方面的法律法规,既能够真正的弥补高职教育这方面的法规的空白,也能够在一定的程度上给予高职教育法律上的保障,同时也有助于真正的转变社会对于高职教育的偏见与看法。
建立健全企业参与高职教育校企合作方面的法律法规也真正的为学校与企业之间的长期合作能够提供一定的法律法规的保障,这会更有利于拓宽高职教育中校企合作的领域和方式。
2.2正确的发挥学校的主导作用
校企合作模式中由于学校、企业、学生三方所站的立场不同,所以不可避免的会暴露出一些利益矛盾。但是,在高职院校的校企合作模式中,学校必须要摆正自己的立场,正确的发挥学校的主导作用,合理的协调和巩固三方的利益。同时,学校应该在高职教育的校企合作模式中与企业签订相关的协议,具体明确学校、企业与学生三方的责任、权力与义务,这样才能够更好地保障校企合作模式在高职教育中的有序进行。
2.3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培养“双师型教师”
校企合作模式真正使得教师不仅要具备教授理论知识的能力,同时还要具备过硬的技术操作能力。但是这种“双师型”的教师在当前多数高职院校中还是非常少的。但是为了真正的促进校企合作模式的有序进行,真正的提高高职院校人才培养的质量,高职院校应该加强教师队伍的建设。一方面,积极地从企事业单位中聘请具备高级技师与高级工程师实力的专业技师人员来丰富高职教师队伍;另一方面,在推进教学的过程中,高职院校可以把高职院校的教师同具备过硬技术能力的实训教师相结合,这样既能够有利于高职院校的师生学习到过硬的技术,也有利于高职院校的教师在与技术性教师的长期合作中来提高自我,真正成长为“双师型”教师。同时学校教师与企业的技术人员在长期的合作中,也有助于理论与实践能够真正的结合在一起碰撞出新的火花。
3结语
在人力资源渐趋过剩的当前,学校教育越来越注重实践技术能力。校企合作模式在高职院校改革中应运而生,在一定程度上递增他们深入企业的实践机会,有利于真正的提升高职院校的学生的技术能力和实践能力。但是,随之而来暴露的问题必须进行处理和解决,以此来更好地促进高职院校校企合作的人才培育模式能够有序进行。
参考文献
[1] 戴莉萍,李明.校企合作模式下高职思想政治教育面临的问题与对策[J].北京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5,14(1):66-68.
一、积极发挥教师的主导的作用.讲课要做刘生动有趣.激发学生兴趣。
教师讲课是否生动.直接影响学生的听课效果。教师在讲课时要最大程度激发学生的兴趣。兴趣是最好的老师。为此教师首先要做到观点正确、内容熟练、重点突出、口齿清晰。其次要精心设计教案,使讲课如同演剧:开场不久即有悬念,能吸引学生,集中其注意力;随着课程往前进展,不断有出现,令学生动情、喝彩或自发讨论问题。
例如在进行有关犯罪的案例教学时。不能单纯展示案情,案例讲述时也不宜过多地渲染细节和介绍作案手段。一定要向学生充分揭示犯罪分子走上犯罪道路的原因和犯罪后应受的惩罚.引导学生对案例作深刻地思考.从而将他们的好奇心转变为学习法律知识的积极性。不仅锻炼学生的独立思考能力、口头表达能力、问题分析能力、临场应变能力,而且给学生提供师生之间、同学之间交流协作的机会,有利于培养学生善于配合、敢于表现、尊重他人等道德品质,使理论形象化、通俗化。寓理于事,提高教学效果。教学中还要做到教学手段和教学方式的多样化,运用各种形式,使教学气氛生动活泼.让教学的每一个环节和每一个部分内容都为学生所喜闻乐见。从而提高教学的效率,达到教学的目的。
引导学生理论联系实际.要与时俱进。
首先,联系学生的思想、纪律实际。初人中等职业学校的许多学生存在着不遵守校纪校规的现象。他们认为只要学好课本上的法律知识。在社会上不违法就行了,校规校纪无关紧要,一般的违纪学校也不能对我怎样。因此,就出现一些学生学习法律课很自觉。成绩也好,但就是不屑于遵守校纪校规。这种思想导致部分学生大错不犯小错不断。一个缺乏纪律观念的人很难想象他会接受法律观念,因为守纪是守法的思想基础。所以,教学中要把平时学校政教部门开展的日常行为规范教育、法制讲座、图片展、报告会等形式的法制教育渗透到课内的法律教学中。联系学生的思想、纪律实际.让学生明白平时的守纪是一种聚沙成塔的守法修炼过程。其次,联系行业的相关法律法规。目前,中等职业学校开设的专业涉及各个行业.不同行业有各自的相关法律法规。学生毕业后将从事不同专业行业的工作,因此,他们除了要通晓基本的公共法律知识以外.还需要了解将来所从事行业专业部门的相关法律法规。为了克服现有公共法律教材缺乏涉及行业法律知识的不足,充实学生的行业法律知识。在教学中必须紧密结合行业法规教育.依据不同的专业。在讲授好规定内容的同时,适时地有选择地讲授一些行业法律法规。如对旅游专业的学生,就应增加讲授旅游行业的条例等;对计算机应用专业的学生,就应增加讲授公安部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运行规定等;对电工专业的学生。就应增加讲授关于电工的职业技术资格的暂行规定等。
二、在教学的互动过程中重视学生的主体作用.牢固树立“以学生为本”的教育理念。
以学生为本.就是要求以学生的利益最大化为目的,以充实学生的生活为目的.突出学生的全面发展。以现代人的视野培养现代人.以全面发展的视野培养全面发展的人。这是现代教育的基本价值。教师必须尊重学生的自主性。在教学活动中。教师面对的是千差万别的全体学生,要调动每一个学生充分参与到学习活动中来。要尊重学生独特的思维方式和活动方式。要给学生更多的自由,让学生自主地、独立地学习。教师要从发号施令的位置上走下来,改变以往授受式、填鸭式的教学。教师的主导地位不能阻碍学生主体地位的体现。作为课堂组织者,教师要把自己作为普通的一员置身于学生主体中,与学生和睦相处。使学生理解和参与教学,转变“被教、被管”的被动角色,树立“课堂主人”的意识。教师要充分发掘学生的“主人翁”意识,让学生积极参与课堂教学。形成良好的教学互动。今天,社会已经步入到“权利的时代”.人是最大的资源和财富,尊重人、理解人,才能开发人、解放人,才能推动个人的全面发展。
总之。在中职学校的法律基础课的教学过程中应把“教”与“学”有机地结合起来,提高教学效果和德育实效.使学生能正确地行使权利.自觉地履行义务。知法、守法、依法办事.维护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从而成为社会需求的合格的劳动者。加强法制教育、提高劳动者的法律素质,是中专素质教育的重要内容和人才培养的基本目标。如何充分发挥法律教学的优势,努力提高学生的法律素质?兴趣是促进学生学习的兴奋剂,是学生获取知识的巨大动力。爱因斯坦曾说过“兴趣是最好的老师,真正有价值的东西。并非仅仅从责任感产生,而是从对客观事物的爱与热忱中产生的”。我国古代着名的教育家、思想家孔子也曾说过:“知之者不如好之者。好之者不如乐之者。”
[关键词]农业院校 应届毕业生 劳动合同意识 现状 问题 途径
[中图分类号]G6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5349(2010)11-0025-02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市场经济对大学生的法律意识,尤其是劳动合同意识要求越来越高,这一方面反映了我国依法治国的基本理念,另一方面也体现了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要求。
一、应届毕业生劳动合同意识的基本内涵
合同意识即契约意识,是指合同双方按照自己的意思依法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时,其合同必须得到遵守,此时合同即是当事人之间的“法律”,这也是“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平原则”的基本要求。当然对于合同意识的研究,有的学者认为合同意识和契约意识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例如宫艳锋在《大学生择业的法律意识及培养》一文中,分析大学生择业法律意识的现状时,就分别阐述了大学生择业中缺乏契约意识以及缺乏合同意识[1];戴伶俐、章毓林在《分析大学生就业法律盲点加强就业指导中法律意识的培养》一文中,就毕业生求职过程中法律意识淡薄的表现,分别分析了契约意识盲点和合同意识盲点等[2],把契约意识与合同意识作为两个不同的概念,但是又没有对这两个概念进行具体界定,作具体分析。因为契约本身具有法律约束力,它被国际惯例和本国法律所确认。所以笔者认为,契约意识即合同意识。
应届毕业生的劳动合同意识,就是即将毕业的大学生在对劳动合同法及其相关的法律了解的基础上,在自己与用人单位之间依法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时,对于劳动合同得到遵守的理性、情感、意志和信念等各种心理要素的有机综合体。
二、农业院校应届毕业生劳动合同意识现状
对吉林农业大学的500名大四学生进行问卷调查,实际有效问卷492份,回收比例98.4%。收回的有效问卷中包括男生256人,女生236人,女生的对劳动合同的了解占21.14%,男生的了解情况占29.42%。总体上来看,男生对劳动合同的了解略高于女生。调查问卷也从文理科对学生进行了调查,文科生对劳动合同的了解为27.95%,略高于理科生对劳动合同的了解。
以下是调查问卷涉及到的具体内容:
另外,问卷还就大四学生了解劳动合同及相关法律法规的途径进行了调查,调查显示,在对劳动合同了解的学生中,其中121人通过电视、网络等媒介了解,59人的了解途径为报纸、杂志,35人的了解途径为家庭的影响,25人的了解途径为学校教育。
从问卷调查表中可以看出,农业院校的大四学生对于劳动合同法律法规有一定的感性理解,如都认为应该签订劳动合同,但是对于劳动合同的具体内容所知不多。例如,关于试用期,关于劳动合同的七项条款,关于就业协议与劳动合同的区别等等。通过对农业院校应届毕业生对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了解途径的调查知道,学校教育在对大四学生的劳动合同意识的影响方面所占比例最小。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虽然农业院校应届毕业生的劳动合同意识有一定程度的感性提高,但是农业院校应届毕业生对劳动合同的理性认识有待于进一步提高,这也需要农业院校进一步加大其对大学生的劳动合同法律法规的教育。
三、农业院校应届毕业生劳动合同意识淡薄的原因
(一)传统观念的影响
我国存在两千多年的封建专制的影响,从古代人们就奉行“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思想,因此很多毕业生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宁愿选择忍气吞声。而许多用人单位也抓住了大学毕业生的这一心理,不断侵害大学毕业生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我国劳动合同法是一个新发展的法,发展时间不长,因此还没有深入人心。这也导致了我国大学毕业生的劳动合同意识淡薄。
(二)用人单位的因素
随着我国高校的扩招,大学毕业生越来越多,“毕业就等于失业”已经成为大学生的口头语,大学毕业生工作难已经成为全国普遍的问题,国家也正在积极解决大学生的就业难问题。个别用人单位在招聘大学生的时候,利用大学生找工作难的现状以及大学生急于找到工作的心理,不签劳动合同或者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制定不利于大学生的格式合同或霸王条款,大学毕业生在无奈之际为了工作只能接受。这也使得大四学生从师兄师姐的找工作经验中感觉到学习劳动合同法律法规也没有用,所以懒得积极主动学习。
(三)学校因素
首先,农业院校的学生生源主要来自农村,在农村教师资源以及信息资源较贫乏,所以在以前的初高中接受的法律知识教育相对较少。其次,学校在大一、大二讲授法律知识,学生普遍存在着片面的看法,即法律与己无关,至于将来那是四年以后的事情[3]。同学们到了大四毕业的时候早就忘记以前所讲的知识,而且大部分教师重视的是理论知识的讲授,根本无法让学生形象地接受,学生也只是为了考试而学习。再次,学校的就业指导也不会主动讲授法律知识,在大学生的就业中起的作用不是太大,这也是应届毕业生劳动合同意识低的重要原因。通过调查发现,对于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有一定了解的大四学生中,50.4%的学生的关于劳动合同法律相关的知识来源于电视、网络等媒介,另外24.6%的学生的劳动合同意识来源于报纸、杂志等,14.6%的学生的劳动合同意识来源于家庭的影响,10.4%的学生的劳动合同意识来源于学校教育。
(四)学生自身因素
大学毕业生由于其心理尚不成熟,对社会容易产生消极的看法。对于劳动合同意识,很多面临毕业的大学生没有意识到其重要性,而且即将毕业的大学生社会经验不足,认为企业不会为了这么点小事而故意设置陷阱。殊不知,很多违法组织伪装成合法企业的形式欺骗大学生,有的大学生刚迈入社会就进入了传销组织。
四、提高农业院校应届毕业生劳动合同意识的途径
提高农业院校应届毕业生的劳动合同意识,对于维护农业院校和社会的安全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这需要从以下四个方面着手:
(一)学校方面
首先,农业院校应该加强对大学生的心理健康教育。面对心理不太成熟的大学生,学校应该定期开设专门的心理健康教育辅导讲座,让大学生知道个别司法腐败并不代表我们就可以怀疑整个法治社会的建设,当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不要选择私了、忍气吞声等方式,要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吉林农业大学对此就做得很好,学校设有专门的心理辅导机构和专业教师,每周固定时间来解决大学生的心理咨询或心理问题。
其次,农业院校应该专门针对即将毕业的大学生进行劳动合同法律法规教育。通过对大四学生进行此种教育,可以更好地引起大四学生的兴趣,而且记忆更加深刻。此阶段的教育形式可以多样化,例如,运用案例教学法,通过联系实际生活,使大四学生更深刻地意识到劳动合同的重要性,从而提高自身学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最后,农业院校要充分发挥就业指导中心对大学生就业的指导作用。就业指导中心的教师要加强对劳动合同法律法规的学习,提高自身的法律素养,帮助大学毕业生解决就业中的疑难问题。对于签订劳动合同中有疑问的地方,可以帮忙解答一下,帮助大学生认清正规企业和非法组织的区别,从而让大学毕业生找到满意、称心的工作。
(二)家庭方面
家庭教育对于大学生的思想观念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家长的一言一行都应该注意,要给自己的孩子树立良好的榜样。当孩子遇到心理问题时,及时与孩子进行沟通,多听听孩子的意见。对于孩子在签订劳动合同中遇到的问题,通过多种渠道尽量对孩子进行指导,帮助孩子分辨劳动合同中的就业陷阱、用人单位的违约等,积极支持他们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三)社会方面
针对社会的个别司法腐败现象,要坚决地打击,树立良好的司法、执法形象,净化社会风气,让大学生树立对法律的信仰,增强大学毕业生的维权意识。对于违规招聘大学生的企业坚决予以查处,对于制定不合理条款的企业也要公正地运用法律给予处罚。严厉打击违规企业,为大学生的择业创造良好的、安全的社会氛围。
(四)学生自身方面
大学毕业生已经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其行为具有法律效力,因此对其作出的行为也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要提高大学生的劳动合同意识,最重要的就是大学生自身。大学生应该主动学习劳动合同法律法规知识,提高自身的劳动合同法律素质。在签订劳动合同时,遇见霸王条款应该主动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从而真正提高大学毕业生的劳动合同意识,树立对法律的信仰。思想家卢梭说过:“一切法律之中最重要的法律,既不是铭刻在大理石上的,也不是刻在铜表上,而是铭刻在公民的内心里,它形成了国家真正的宪法,它每天都在获得新的力量,当其他法律衰老或消亡的时候,它可以复活那些法律或代替那些法律,它可以保持一个民族的精神。”[4]所以提高农业院校毕业生的劳动合同意识关键要看大学生自身对法律的信仰,对劳动合同法律法规的接受和认识。
提高农业院校应届毕业生的劳动合同意识是一项综合系统的工程,这需要社会教育、学校教育、家庭教育紧密结合起来,还需要大学毕业生自身的不断努力,最终树立对劳动合同乃至整个法律的信仰。
【参考文献】
[1]宫艳锋.大学生择业的法律意识及培养[J].吉林工程技术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10).
[2]戴伶俐,章毓林.分析大学生就业法律盲点加强就业指导中法律意识的培养[J].内蒙古师范大学学报(教育科学版),2004(3).
[3]关新.大学生就业法律意识的缺失及培养[J].教育探索,2010(1).
[4]卢梭(著),何兆武(译).社会契约论[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3(70).
The Study for the Labor Contract Consciousness of Seniors Students In Agricultural University
――Take JiLin Agricultural University For Example
关键词:高校;广告教育;广告师
中图分类号:G71 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13年3月20日
根据人社部通知,2013年度助理广告师、广告师职业水平考试将于2013年5月25~26日进行,这是我国第三次广告师考试,标志着我国广告师考试制度逐渐成熟,广告师职称制度基本确立。高校广告教育作为广告专业人才培养的摇篮,肩负广告师培养之重任,高校广告教育人才培养方案的调整势在必行。广告师考试内容势必成为各高校广告人才培养方案的重要参考,使之适应各行各业对广告师的更高要求。
一、我国广告教育现状
广告教育作为我国高等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起步于20世纪八十年代。厦门大学最早于1984年开始招收广告本科学生,北京广播学院(中国传媒大学)、深圳大学等也于1990年前后成立广告学系,招收广告学本科生。之后,广告学开始在全国各院校生根发芽,1998年教育部进行了第四次专业目录调整,广告学专业作为新闻传播类本科专业之一被确定下来,广告学教育开始了蓬勃发展。据不完全统计,目前我国高等院校广告学教学点已达190多个,广告学研究方向被列为传播学二级学科,已培养出了一大批广告学研究生。
随着广告专业的迅猛发展,高职院校也开始大规模的广告教育,以石家庄为例,石家庄共有高校44所,其中本科院校9所、独立学院6所、高职院校24所、招收普通班的成人高校5所。开设广告专业的院校有21所,占石家庄高校总数的47.7%。
二、广告师考试现状
助理广告师、广告师职业水平考试是广告行业期待已久的大事,实施并完善广告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评价制度,对于提高广告从业人员素质和行业服务水平、加强广告行业管理、规范广告行业秩序具有重要的意义。
为了更好地促进广告行业的健康发展,2010年9月17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下发了《关于2011年度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计划及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10〕90号),将“助理广告师、广告师职业水平考试”正式列入了《2011年度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工作计划》,考试于2011年6月11日至12日进行,自此拉开了我国广告师考试的序幕。
助理广告师、广告师职业水平考试于2011年正式开考,标志着广告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评价制度将得到真正的落实。同时,广告师职业水平考试也对众多开设广告教育的高校提出了新的要求,必将进一步规范高校广告教育,促进我国广告教育再上一个新台阶。
《广告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评价暂行规定》对广告从业人员的职业能力和其他基本能力提出了明确的考核标准。研究广告师职业水平考试可以使高校有针对性地开设课程,以便于学生以后参加相关考试,获得行业认可的资格证书。研究结果也可以作为高校广告专业课程开发的重要依据。
广告师考试分为《广告专业综合能力与法律法规》和《广告专业实务》两项内容,其中《广告专业实务》分为广告策划、广告文案、广告设计、影视广告等四个专业。
对于广告师应当具备的基本能力,《广告专业综合能力与法律法规》中界定为熟悉国内外广告行业的法律法规,以及广告行业管理规定,有较丰富的广告专业工作经验。对于《广告专业实务》中涉及到的四个专业,广告师考试中分别给予了界定:
1、广告策划专业。熟悉和掌握市场营销与广告运作的基本规则,有较强的品牌战略意识和市场推广理念;能够根据营销计划进行市场分析,准确描述目标消费者;能够运用提案沟通能力确定广告策略,制订适应客户需求、市场竞争力强的广告策划方案。
2、广告文案专业。熟悉和掌握各种广告的表现方式及其特点,有较强的逻辑思维和语言文字表达能力;能够准确理解广告策划方案,充分体现客户意图和创意概念;能够综合运用理性诉求和感性诉求的手法,创作符合营销策略、适应消费者心理的广告文案。
3、广告设计专业。熟悉和掌握各种平面及相关媒体广告的设计方式和制作执行规程,有较强的构图、色彩、图像和版式设计能力;能够使用各种美术方法,完成创意执行;能够运用各种技术手段制作艺术水平较高、视觉表现较好的平面及相关媒体广告作品。
4、影视广告专业。熟悉和掌握广播影视广告的表现方式及制作执行规程,有较强的广播影视广告创作执行能力;能够运用广播影视广告及相关媒体语言,准确表达广告意图;能够综合运用各种制作手段制作影响力较强、市场效果较好的广播影视广告作品。
三、高校广告教育与广告师考试的衔接
我国广告专业教育自厦门大学开设以来,基本形成了以新闻传播学学科为代表的广告学本科课程设置体系和以艺术设计学学科为主的广告专科课程设置体制,虽然各高校根据自身特点,开设课程不尽相同,但是主干课程基本相似,没有超越广告专业开设早期的课程限制。随着近些年高校教学质量的提升,各高校开设研究市场需求,根据企业的用工需求开设了一些课程,但是与广告师考试内容还是有一定差距,研究广告师职业水平考试,对于开设广告专业的高校尤为重要。针对广告职业水平考试开展相关研究可以为高校广告专业课程设置提供科学依据。
为了了解高校广告教育情况,研究者对石家庄高校广告教育情况进行了研究,此次研究的高校是指纳入河北省高考计划内招生的所有普通本专科院校,包括招收普通班的成人高校,但是不包括军队、警察院校。此次研究的广告专业是指高校开设的专业名称中含有“广告”一词的专业。此次研究发现,石家庄高校开设的广告专业为本科广告学,没有把艺术设计学专业纳入研究范围,专科为“广告设计与制作”、“影视广告”、“广告与会展”三个专业。河北省2003年、2004年广告文理兼收的专业在高职高专专业目录中被称为“广告策划与制作”专业,而艺术类专业则称为“广告制作与传播”,仅从名称上很难把两个专业区别开;2005年的专业目录里面又将文理兼收和艺术类统一改为“广告设计与制作”专业,这个专业主要培养广告设计人才,使得专科阶段策划和文案人才培养相对欠缺。
通过对高校广告教育现状的考察,结合广告师考试内容,广告教育应该在以下方面进行改进:
1、广告法规教育。广告师考试要求考生熟悉国内外广告行业的法律法规以及广告行业管理规定。作为开设广告教育的高校,开设广告法律法规课程是十分必要的。
本专科高校一般都开设法律基础类的课程,但是缺乏专业法律知识的讲授。广告教育中课程设置普遍缺乏广告法律法规的教育,少数高校把广告法规放到选修课中,大部分学校没有开设此类课程。在国家立法层面,《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实施已经有近8年了。除了广告法外,我国还有众多的各类广告法规,如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的规定、医疗广告的规定、农药广告的规定、烟草广告的规定、食品广告的规定、酒类广告的规定、化妆品广告的规定等,这些法律法规是广告从业人员必须掌握的基础法律知识,无论是在广告策划还是在广告设计过程中,广告从业人员必须遵循这些法律法规的要求,不能越雷池一步。因此,高校必须开设专门的广告法律法规课程,将广告法规课程作为一门专业必修课程,培养学生的广告法律素养,以便学生在以后的广告生涯中更好地适应我国的广告法律环境。
2、专科阶段广告学基础理论。本科广告学专业一般在基础课程里面开设有广告学概论,而专科阶段由于偏重设计,往往缺乏广告理论知识方面的课程,更多侧重动手操作的软件课程。广告师考试中要求从业人员必须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广告理论作为广告从业人员的入门知识,无论本科学生还是专科学生都有必要认真学习领会。
专科阶段的广告教育多以“广告设计与制作”专业命名,招生生源上以美术类考生为主。在培养阶段,专科除了培养学生的动手能力外,基础的广告理论知识涉及较少。无论毕业生以后从事广告策划、广告设计、影视广告中的哪一种类别,都离不开广告理论对实践的指导。专科教育要将广告理论作为一门专业课程开设,在培养学生动手能力的同时,提升学生的广告基础理论水平。
3、教学实践。在广告师专业实务考试中侧重从业人员的动手能力测试,有的甚至要求考生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特定广告作品。广告业作为一门操作性较强的行业,实践是对学生培养的基础要求。高校在培养广告专业学生过程中,一定要将实践教学贯穿于学生培养的全过程。
广告教育的根本任务是培养高等技术性专门人才,各高校应该适合广告教育这一特点。在广告教育中应该摈弃以理论教学为主的传统教育方式,加大实践教学,使学生在实践过程中学习理论知识。广告教育是实践性和理论性都很强的学科,本科阶段注重理论的学习,动手能相对缺乏。高职高专阶段的广告教育注重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让学生具备良好的动手能力,毕业时能够适应不同广告部门的需求;而且学生也乐于从实践中学习理论知识。
教学实践也是培养学生创新能力的课堂。多数接受过技术性培训的学生会形成习惯性系统化的思考方式。这种思考方式会使学生缺乏创造性,制约学生的开拓性思维。这是我国高校教育发展上面的一个弊端。当然,这种现象在广告教育阶段体现得比较明显。所以,增加教学实践,把理论与实践相结合,使学生能将所学理论在实践中得到验证。
4、师资队伍建设。高校广告教育从厦门大学开始,到现在有近30年的历史,学科体系基本成熟。但是,大部分高校的广告教育开设仅有十余年的历史,这些高校的广告教育是随着我国广告业的快速发展而创建的。师资队伍相对薄弱,缺乏专业的和高职称的广告教师。部分高校采用了高薪聘用外校高职称教师作为教学骨干,这种教师队伍稳定性差,不利于学校的长期发展。高校应该加快教师的引进、加强教师的培养,一方面引进高学历的教师;另一方面加强对现有教师的培训,使教师通过再学习获得较高的学历和专业知识。
广告专业作为新兴学科,高学历、高职称的专业教师本身就少得可怜,再加上高校薪金水平相对于广告业来说较低,高学历的人才很难留在高校教学。高校要采取必要的策略,吸引优秀人才进入广告教育行列,为他们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使他们安心于广告人才培养工作。
【关键词】财务审计 问题 思考 对策
一、引言
随着时代的发展,我国目前的审计体系建设、审计理论的研究等方面与世界先进国家相比明显落后。在经济转型的重要时期,我们结合中国目前现行的审计制度,分析在实际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并对新形势下我国审计思路进行战略性规划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我国行政事业单位财务审计面临的两大问题
1.相关法律法规体系不健全,相关法律法规体系不健全
我国审计方面的相关法律体系建设起步较晚,到上世纪九十年代,我国对注册会计师的管理才纳入法制化轨道,并颁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注册会计师法》。但是从整个法律法规体系来看,这些法律法规之间的衔接并不是很好,有些法律法规之间的关系没有真正理顺,独立审计的概念在这些法律法规中还没有真正明确地提出来。
2.对审计理论的研究还不够规范
我们通常认为,在审计体系中,国家审计是第一位的,是主体,内部审计是审计工作的基础,社会审计就是辅助部分了。近年来,随着注册会计师制度的不断完善及从业人数的迅速增长,在审计工作中也充当了重要作用,因此,有人说目前注册会计师审计是我国经济监督体系中的重要部分。以上这些说法都不够详细,没有说明社会审计的重要性。此外,在审计的逻辑起点和审计模式的表述和认识上也存在着较大分歧,导致了对审计研究中的一些关键问题争论不止。
三、新时期的战略性思路
从以上分析我们不难看出,我国行政事业单位的审计是不能适应当今经济社会实际需求的,在新的形势下,我们必须深刻反思,并作出正确的选择。具体应做到以下几点:
1.进一步规范有关法律法规
建立科学、高效的审计法律体系是做好审计工作的前提,为此,我们要结合中国行政事业单位现状,对现行的法律法规进行必要的修订。在法律中体现国家审计、社会审计、内部审计、注册会计师审计的相互关系及重要作用,进一步强化监督、协调作用,理清现行法律法规之间的关系,避免过分强调国家审计,而忽视内部审计和社会审计,通过法律的调节,建立起一个职能完备的、适应实际需求的法律体系。
2. 进一步深化行政事业单位审计理论的研究
针对审计理论的研究,我们应该重点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1)要采用科学的研究方式。重点是要运用科学严谨的态度,做好理论研究工作,进一步完善研究机构、提高研究人员素质,并结合中国的实际情况,深入地研究一些具体工作中存在的实际问题。
(2)要积极借鉴国外先进经验。随着经济与世界的接轨,我们的审计工作也要与世界大环境相适应。在一些经济比较发达的国家,审计工作做得相当好,有很多值得我们学习的地方,因此,我们的研究人员,要有针对性地研究一些国家的审计制度,并将它们的先进理念融入我国的审计体系当中,通过自身研究、大胆引进、不断创新来真正建立起具有中国特色的审计理论体系。
(3)要积极拓展研究领域。不仅要研究和完善审计的相关法律法规、审计的过程,也要把法律法规的执行问题、执法人员依法行政问题、理论研究与法律体系建设问题等作为审计研究的重点。
3.科学界定审计各分支之间的关系
在科学界定各分支关系方面,我们要做到一下几点:
(1)强调国家审计主体,缩小其审计覆盖面。从世界范围来看,国家审计的覆盖面在逐步缩小,我国也应对国家审计的范围作出明确的界定。比如:在国有大型企业,采取国家审计,其他的可由社会审计来完成,企业本身可以设立相应的部门对本企业的经济运行状况进行审计。
(2)提升社会审计的地位,扩大其审计范围。在目前市场经济条件下,以国家审计为主体的相对单一的审计模式已经不能适应经济社会的实际需求。社会审计是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而成长起来的一种审计模式,其从业人员是经过严格教育培训的会计人员,具有一定的业务能力和职业道德,相关部门只要加强管理,规范行为,提高社会审计地位和审计范围有助于经济主体在经济活动中责任的履行,可以加速审计多元化、市场化进程。
(3)完善内部审计制度,突出审计重点。为了提升我国行政事业单位的审计力度,作为行政事业单位的领导者应制定完善的内部审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内部的审计可分为监事审计和部门审计两部分,两者可以互相监督,为单位决策提供可靠的依据。内部审计的重点不能只是对经济运行结果的审计,应加强对过程和效益的审计。内部审计工作中应该注意工作人员的具体方法,这个方法包括他们的思维方法和操作形式。选择好审计项目,控制好审计成本。
4.关于审计的逻辑起点
有关审计逻辑起点的说法很多,国内外对这一问题的研究还没有一个结果,认识很不统一。有的以哲学为研究起点,有的以审计目标为研究起点。因此经过多年的研究,这个问题依然没有定论。笔者认为,审计的逻辑起点应该是审计本身,关键在于审计的本质。因此,我们对审计理论进行研究,始终不能脱离审计本身的客观性,一切研究活动都应该基于审计的本质。
四、结束语
审计工作是一个国家、一个企业经济运行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一直发挥着重要作用。但是,就我国的现状来看,还存在着一些不足,对于审计的研究还不成熟。在全球化背景下,在推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大环境下,我们必须用颇具战略性和前瞻性的眼光看待审计工作,修正和完善审计法制化建设和有关理论研究的思路,使其在中国经济转型时期充当更加重要的角色,发挥更加重要的作用,为经济建设高效、快速运转保驾护航。
参考文献
[1]章炳麟.我国财务审计面临的问题与应对措施分析[J].新财经,2010年06期.
[关键词]法制教育 体育游戏 趣味性
[中图分类号]G42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5962(2013)07(a)-0260-01
1.研究方法
1.1文献资料法
通过查阅《法理学》、《宪法》、《行政法》、《民法》、《刑法》、《劳动法》等法律专业书籍,《体育理论》、《体育游戏》、《法制教育与学科教学》等书籍,并在网络上收集与课题相关的信息,进行综合的对比、分析和总结。
1.2访谈法
对赤水市部分中学体育课教学中法制渗透的教学现状进行了解,并访问了在中学体育战线上工作了多年的个别资深教师和教练,进入其它学科课堂观模,和一些学生进行交流。
2.结果与分析
2.1趣味性
趣味性是体育游戏的第一特征;教师在课堂教学中结合体育教学特点和具体的教学目标,通常都会穿插体育游戏;严肃的法律条例只是通过宣讲会感觉是空洞的理论,不具有直观性,而通将体育游戏设将理论与实践相结合,设计渗透有法律条例内容的游戏活动,游戏活动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生动活泼,学生通过参与法制游戏活动,从而引起学生的积极思维和对法律法规的兴趣和热情,并主动将注意力集中到课堂教学中,有利于学习效率的提高和教学目标的完成。例如:把游戏名称设计为法律名称;把游戏内容定义为法律条例;把游戏要求以合同的形式宣布,把游戏的奖惩名称与法律处罚名称相对应;把裁判改为法官等等。游戏式的教学满足了学生好奇和好胜的心理需求和欢快的情绪,符合学生的心理和生理特点,增强学生对体育课的兴趣,从而有利于学生身体素质、道德品质、操作能力等方面的提高和发展。
2.2目的性
体育游戏是一种有意识的活动,是按一定的目的、规则和组织形式进行的体育游戏。与法律法规的制定目的、内容、实施和执行形式等有较多的切合点。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了发展体育事业,增强人民体质,提高体育运动水平,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宪法,制定本法。这一法律条例也是我们体育教学中的教学目标之一。游戏适当的设计与运用可以使法制渗透与游戏相结合,公平、公开和公证的实施从而达到良好的功效。法律条例的宣布与游戏规则的制定可以培养学生的集体主义、团结互助、遵守纪律等优良品质;
2.3竞争性
竞争性是体育游戏的一个重要特征。法律具有“维护生产和交换的秩序”、“确定使用设备、执行工艺的技术规程,以及有关产品、劳务、质量要求的标准,以保障生产安全,防止事故,保护消费者的利益”的作用,体育游戏竞争中追求的是成功,体育游戏中比反应能力、比体力、比技巧、协作能力或比运气等,竞争性较强,为获得成功所采用的方法各有不同。体育游戏规则和法律切合点在于,在规定内,在机会均等的原则下,按统一的规则公平竞争,这种竞争性会让学生对取胜充满信心和希望。因此法律条例渗透于体育游戏中对学生身心的发展有重大的积极意义。
2.4教育性
法律条例与体育游戏的切合点在于都制定有规则、方法、活动形式和活动时间等约束性条件,约束性要求参加者克制个人欲望和行为,遵守游戏规则和公平竞争的原则,在体育游戏进行中服从裁判、拼搏竞争、相互配合。通过体育游戏改善学生的性格,培养学生机智勇敢、积极进取、敢于拼搏的竞争精神和集体主义精神。对启发学生的思维、创新能力和培养积极乐观的个性有着积极作用。
2.5强制性
体育游戏中具有其它学科无法具有的强制性,体育游戏通常以游戏的成功和失败而结束,体育游戏规则与法律法规的制定切合点在于对不积极者采取强制力执行,预防“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者,也体现了法律的预测作用。强制作用在于制裁违法行为。法规中通常对违法行为采取“人身自由罚”、“行为罚”、“财产罚”、“声誉罚”等,而体育游戏中常用强制处罚有“讲笑话”、“搞怪表演”等。
同时体育游戏中更容易渗透法律法规外的公民基本道德、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等道德规范。
3.结论与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