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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款诉讼时效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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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款诉讼时效

第1篇:民间借款诉讼时效范文

借条的有效期

借条的有效期是指借条的诉讼时效,借条的诉讼时效不影响借条本身的效力。只要是合法签订的真实有效的借条无论多久,借条本身都是有效的。时间只是确保是否超过了诉讼时效,是否会得到法律的保护问题。

关于借条的诉讼时效,与民间借贷的诉讼时效一样要看是否约定了还款时间,如果写明了还款日期,那么诉讼时效就从还款日期的次日起计算两年。如果没有约定归还时间,则最长诉讼时效为20年。

超出诉讼时效的解决方法

1、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尽量考虑通过友好协商,促进当事人双方就原借条、欠条达成的还款协议。如果当事人双方就原债务达成还款协议,该还款协议属于新的债权、债务关系,该还款协议应受法律保护。

2、如果超过诉讼时效,当事人双方无法协商的,债权人一方可以考虑向对方发出催收到期款项通知单。如果债务人在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应当视为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该债权债务关系应受法律保护。

模板

今有向借到人民币大写_____万_____千_____佰_____拾_____元整。小写_____元。上述借款约定于200_____ 年_____月_____日前还清,逾期不还,借款人应承担违约金_____。双方约定本纠纷由_____人民法院管辖。

住址: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

借款人: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

借款日期: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延伸阅读:

借条和欠条的有效期

借条

借条是证明借贷合同关系是出借人向借款人交付借款时借款人向出借人出具的一种借贷事实的依据法律规定借条的诉讼时效期限是2年从借条上注明的还款日期的当日起算超过2年出借人未向人民法院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将不再保护对没有注明还款日期的借条出借人可以随时向借款人要求还款但是如果出借人在借款人出具借条后的20年内没有主张权利的诉讼时效不在起算

欠条

第2篇:民间借款诉讼时效范文

一、审查借款人的资信状况及偿还能力

民间借贷的利率一般高于银行。由于出借人一味贪图高利,认钱不认人,认钱不认事,忽视借款人的资信状况及偿还能力,盲目放贷,结果是赔了夫人又折兵。

二、设立担保可以很好地维护自身权益

我国《担保法》规定五种担保方式: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定金。在民间借贷关系中担保主要适用于保证和抵押。当借款人无力偿还时,而由保证人代为履行还款义务,或者要求借款人或第三人提供一定的财产作抵押,当借款人不能履行义务时,债权人可以依法变卖抵押物优先受偿。这样,就给出借人增加了一层砝码,出借资金就更加安全可靠了。

三、要注意收集证据

民间借贷大部分发生在亲戚朋友之间,有相当一部分是口头协议、君子协定,双方凭良心和信用,没有书面合同,致使出借人的债权得不到实现。有的出借人手里虽有借款人出具的凭证,但凭证不合格也致使债权不能实现。如李某借给王某6000元现金,王某给李某出具的却是一张收条。当李某多次催要未果,到法院要求王某偿还借款时,法院以李某持有的凭证不能确定权利义务为由,驳回了他的诉讼请求。

四、对利息的约定要合法、明确

在民间借贷关系中,借贷双方最容易产生矛盾的是利息。有关法律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还规定公民之间的借款,出借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不予保护。另外,我国《合同法》还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所以,在民间借贷中,对利息的约定一定要符合法律规定,并且要约定明确。

五、要在诉讼时效期限内主张权利

第3篇:民间借款诉讼时效范文

浅谈借条和欠条的区别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民间资金流动日渐频繁,私人借贷成为一种现象。民间借贷的案子在民庭案件中占的比例也正逐渐变大。当事人甚至一些法官常常把欠条和借条这两种重要的民事证据弄混淆,因此很有必要对二者进行区别了厘清。

一、产生的原因不同。借条主要是因借款而产生的;而欠条产生的原因是多种多样的,任何能以金钱为给付内容的债都能产生欠条。

二、性质不同。借条反映的是当事人之间借款合同关系,借条本身是借款合同的凭证,每一个借条背后都是一个借款合同;而欠条则是当事人之间的一个结算结果,反映的是当事人之间单纯的债权债务关系。

三、诉讼时效不同。对于注明了还款期限的借条和欠条, 诉讼时效均从其注明的还款期限之日起两年。没有注明还款期限时,两者的诉讼时效是有区别的:对于没有注明还款期限的借条,出借人可以随时向借款人要求还款,诉讼时效从权利人主张权利之时开始计算,时间为两年。权利人再次主张权利的,诉讼时效中断。但是如果出借人在借款人出具借条的20xx年内不主张权利,则丧失胜诉权;没有注明还款期限的欠条,出借人也可以随时要求返还,诉讼时效从权利人主张权利之日起2年,同样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但是从出具欠条之日起,两年内不主张权利的,丧失胜诉权。

四、证明力不同。举证时,借条持有人一般只需向法官简单的陈述借款的事实经过即可;欠条持有人必须向法官陈述欠条形成的事实。如果对方否认,欠条持有人必须进一步举证证明欠条形成的事实,否则法院很可能不予支持其诉求。 链接:完整的借条或欠条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

1、欠款、借款(物)的原因;

2、欠款、借款的准确数额,借物的名称、数量,金额应用大写表示; 3、借款(物)的归还时间、欠款的付清期限应明确;

4、违约责任要写清楚,如利息等;

5、必要时,应当由担保人签字,并写明担保期限、责任。

书写借条和欠条时应注意的事项:

1、字里行间应当紧凑,不能留有多余的空间。

2、最好附带在借条和欠条中体现出借人和借款人的身份证号码,这样可以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3、签名应当真实,应当当面书立,防止借款人或欠条书立人用其他人来签名,最后拒绝承认借条。

4、尽量避免使用容易产生分歧的语言,简洁和语义单一的借条才是最标准的借条。

5、还款时间直接关系到诉讼时效的问题需要注意写法。

案例

被告李某系建湖冈西镇人,专门从事排水工程施工业务。去年8月,因承建工程需要资金,便向原告王某借款10万元。双方为此签订了一份借款协议,约定如果李某从事工程施工赚钱了,则10万元作为投资,在李某的净利益中分得45%;如果工程不赚钱,则10万元作为借款,年息20%。后因工程施工过程中出现意外,工程未能赢利,反而面临亏本的境地。10月10日,王某找到李某要求归还10万元借款,并且表示如果不立即还清借款,将对李某实施报复。迫于无奈,李某表示会尽快筹钱还清借款,并于当天向王某出具一份10万元的借条。之后,李某分两次分别归还王某3万元及4万元,共计7万元。20xx年9月,王某以李某分别借款10万元及30万元为由向建湖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李某还款40万元。庭审中,王某分别向法庭提交了借条和欠条,其中欠条的内容为欠条,今欠到王某人民币叁拾万元整。备注:此条执行按附页执行。 20xx年12月5日。原被告双方对于10万元

借款没有争议,但对于30万元的借款争议较大。李某否认30万元是借款,而王某除提交欠条以外,也未向法庭提交其他证据以佐证30万元借款事实。

[审判]

建湖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主张的10万元借款,因向法院提交了借条原件,并且被告对借款事实予以认可,10万元借款事实可以认定,其10万元的诉讼请求应当予以支持。考虑到李某已经归还了7万元,应当由李某再向王某偿还3万元借款。而原告主张的30万元借款,虽然其向法院提交了欠条,但被告否认借款事实存在,王某应当继续举出其他证据印证欠条即为借条,但原告在庭审中未提供证据证明欠条形成的事实及资金来源,即原告在本案中并未完成他对自己诉讼请求应承担的全部举证义务。且从欠条形成的时间来看,此时被告尚未还清10万元借款,原告在这种情况再次向被告借出30万元巨款不合情理,难以形成证据锁链,故该欠条不能直接证明借款30万元的事实,达不到证明王某主张的借款关系成立的目的。另外,即使认为借款关系成立,但欠条中加注此条执行按附页执行,也应当认定该借款关系系一种附条件的法律行为,而原告在规定的举证期限内并未向法庭提交附页原件(因附页和欠条为一体,并且由原告持有,故应由原告向法庭出示附页原件),应当视为所附条件未成就。最终,建湖县人民法院判决李某于判决生效五日内向王某偿还借款3万元,并驳回了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评析]

在日常经济生活中,经常发生借贷关系。这种时候,当事人要么打欠条,要么选择出具借条。但很少有人知道,欠条和借条在法律上的区别。事实上,应当注意区分欠条与借条。虽然两者都是债权凭证,但在法律上存在显著差异,不能混用。两者的区别主要表现为: 首先,借条一般反映为法律上的借款合同关系,借条是借款合同的凭证;而欠条则往往是当事人之间的一个结算,是一种比较纯粹的债权债务关系。借条持有人一般只需向法官简单地陈述借款的事实经过即可;欠条持有人必须向法官陈述欠条形成的事实。如果对方否认、抗辩,欠条持有人必须进一步举证证明欠条形成的事实。

第4篇:民间借款诉讼时效范文

求助人:汪小姐

A:汪小姐你好!

你的问题已收悉。当前,随着经济的发展,大家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与人之间的经济往来日趋频繁,像类似汪小姐这种个人亲戚朋友间相互借款的情形也经常发生,借贷数额也越来越高,但由于一些朋友亲戚间的人情问题或对于一些借条、收据书写不规范,由此引发的纠纷和诉讼也日渐增多。基于上述问题,根据我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本律师以往承办类似纠纷的司法实践经验,在此向汪小姐和各位《检察风云》的读者,就个人间借款应注意的问题和风险防范做一简要介绍,以供参考。

关于借条书写的要求

1. 书写借条或收条时,建议借款人、出借人均应当面书写

在本律师经办的案例中,曾有过借款人在借款时出具已书写完毕的借条给出借人,且该借条非借款人本人书写。我们说,若非借款人本人书写的借条,出借人无法凭借该借条向实际借款人索要,若出借人也无法确定该借条到底由谁书写,会导致该借款行为的瑕疵,在没有其他证据证明的情况下,将可能出现无法认定该借款行为发生的后果。因此,本律师建议,无论是借款人书写借条,还是出借人书写收条,均应在对方在场时当面书写,以避免可能出现的风险。

2. 借款凭证书写时应注意“借条”和“欠条”的区别

借条和欠条均是一种债权债务的凭证,但两者之间有较大的差异。借条是借款人向出借人出具的借款书面凭证,它证明双方建立了一种借款合同关系;而欠条是双方基于以前的经济往来而进行结算的一种结算依据,它实际上是双方对过往经济往来的结算,仅是代表一种纯粹的债权债务关系,并不代表借款合同关系。因此,借款时宜写“借条”,而不宜写“欠条”,借以省去诉讼中解释“欠”款原因、用途的举证责任。

3. 书写借条时应写明出借人、借款人的全名

我们说,个人之间的借贷,往往出借人与借款人关系比较密切,可能是亲戚或朋友。在此本律师提醒大家:书写借条时应写明出借人和借款人在其身份证上的全名,切不可以称谓、昵称、小名、外号(如将出借人或借款人写成“李阿姨”、“张大哥”、“小虎子”之类)等等替代真名写入借条,若借款人逾期不还借款,出借人想到法院借款人,往往会因债权、债务人的主体指向不明确而被法院拒之门外。

4. 借条书写时应写明具体的借款数额,且文字表述应清楚、明确,没有歧义

(1)借条书写时应注明借款、还款所使用的币种,在我国大陆地区若不注明,也没有其他证据证明的话,通常会认为借款、还款的币种为人民币。

(2)为了防止借条私下被删改,建议借款的数额和重要的数字(日期、本金、利率、违约金等)用大小写同时注明,且上述大小写务必书写一致。

(3)借条的书写要避免歧义。例如:王小明向李小红借款10万元,其间归还1万元,因此,双方协商将原借条撕毁,王小明重新为李小红出具借条一份:“王小明原向李小红借款10万元,现还欠款1万元”。这里的“还”字既可以理解为“归还(huan)”,又可以解释为“还(hai)欠”、“尚欠”两种截然不同的意思。由此可能产生争议,对出借人非常不利。因此,我们在书写借条时所拟定的文字要避免歧义。

5. 借款时应将还款期限写入借条中

借款在诉讼时效内受法律保护,实践中却有很多出借人往往不知道“诉讼时效”的概念。理论界对借款没有约定还款期限的诉讼时效问题理解不一。因此,从债权安全回收的角度考虑,借款时建议将还款期限的具体年月日明确写入借条中,如借款人逾期不归还借款的,出借人应当在借款到期之日起两年内向借款人主张权利。

6. 借款时双方约定的利率宜明确写入借条中

根据《合同法》第211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的规定。如果没有将利率写入借条中,出借人,借款人不承认双方约定,出借人的利息请求将得不到法院的支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的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超出部分不予保护。

依据上述规定,出借人和借款人对于借款的利息有约定的,应在借条中予以明确,若没有利息约定的视为无息借款。若对于利息有约定的应注意借贷双方可在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范围内约定利息。

在借贷过程中,建议以银行划款的方式完成款项的出借和归还

我们经常会遇到,在借贷过程中,双方以现金付讫,在产生纠纷时,没有付款和还款的凭证,只有一张“借条”的情形。上述情况,在法律上称之为“孤证”,即没有其他证据相互佐证。因此,本律师建议大家,在借款时为了避免最终为借(还)了没借(还),到底借(还)了多少,借(还)给谁了而产生争议,出借人和还款人最好以银行转账的方式完成相关款项的出借和归还。这里本律师要提请大家注意的是,划款时,划款的账户及最终到账的账户应与借条上(或收条)出借人和借款人的名字、金额一一对应。

个人借款应注意的其他问题

就像汪小姐咨询的那样,有时候借款人会告知借款的原因是什么,出借人和借款人也可以在借条上约定借款的指定用途。若借款人未按照指定用途使用借款的,双方可约定由借款人立刻归还借款,并支付违约金。出借人和借款人可对借款人逾期还款的行为约定违约责任,在法律规定的框架下,保护出借人的合法权益。

个人间的借款是一种民事行为,只要不违反法律和公序良俗,这种民事行为都是合法有效的。

Q:王律师您好,我一个朋友2012年12月1日问我借了5万元钱,但没有约定还款的期限,之后我通过电话多次询问他何时还款,但他总是推脱。我想问问王律师我该如何保护自己的权益,此外,听说还有个诉讼时效的问题,是不是超过两年,这个钱就无法追回来了?

求助人:郭先生

A:郭先生你好,就你的问题,做以下介绍。

个人借款中的诉讼时效计算

1. 借条上约定了具体的还款日期的

如果借条上约定了具体的还款日期的,诉讼时效从约定日期届满开始计算两年,诉讼时效期间内发生中断或中止情形的除外。

2. 借条上未约定具体的还款日期的

如果出借人未约定还款期限的,根据《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出借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那么该诉讼时效从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若出借人未提还款要求的,出借人将从出具欠条的第二天开始计算诉讼时效。

根据郭先生的介绍,他的朋友2012年12月1日问郭先生借了5万元钱,但没有约定还款的期限,若在此其中郭先生未主张还款的,则该诉讼时效将在2014年12月1日届满(从借款第二天开始计算两年,即2012年12月2日至2014年12月1日)。若在此期间郭先生要求其朋友还款的,必须提交相关证据,证明郭先生要求其朋友还款的事实(建议为书面催告)。那么从最后一次催告之日起两年内具有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中断

诉讼时效的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进行中,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致使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统归无效,待时效中断的事由消除后,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起算。

第5篇:民间借款诉讼时效范文

借条格式范本一

   借条

因在电脑城购买一台电脑资金不足,向张三借到人民币现金贰仟(¥2000.00)元整,经双方协商一致按照工商银行同期利息的四倍计息,并约定于20xx年x月x日前本息一并归还完毕,空口无凭,特立此据。

此据

借款人:李 四(盖章)

担保人:王麻子(盖章)

年 月 日

借条格式范本二

借条

今借到张三(身份证号码:1234567890)现金123456元,大写:壹拾贰万叁仟肆佰伍拾陆圆整,年利率7.56%,20XX年2月30日前本息一并归还。

此据

借款人:李四

身份证号码:

年 月 日

(身份证复印)

借条格式范本三

借条

借款人__________于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向出借人__________借款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元,小写____________元,借款期限_____月,月利率____%,于_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归还本息。如不能按时归还,愿承担所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

借款人(签章):

共同借款人(签章):

日期:

借条格式范本四

借条

今 借给 人民币(大写数字)圆整,即¥元。借款期限自 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共个月,利率为每月 %,利息共计人民币(大写数字)圆整,即¥元,全部本息于 年月日一次性偿还。如不能按期足额归还借款,借款人应向出借人支付违约金人民币(大写数字) 圆整,即¥ 元。

担保人确认:本人同意为借款人的上述债务向出借人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限为借条出具之日起到借款偿还期限届满后两年时止,担保范围及于所有借款本息、违约金、赔偿金、出借人实现债权的费用(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公证费及其他实际支出的费用)。本确认条款的效力独立于借条,借条无效不影响本确认条款的法律效力。

注:1、本借条同时为借款人收讫借款的法律凭证;2、借款人与担保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为本借条的附件,与本借条具同等法律效力。

借款人: 身份证号码:

担保人: 身份证号码:

借条出具时间: 年 月 日

借条格式范本五

借条

本人(借款人)_________今借到(出借人)________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元整,小写_________元。

借款期限自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共____个月,利率为每月_____%,全部本息于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一次性还清。

借款人提前还款的,需征得出借人同意,否则视为无效。

违约责任:借款人逾期未还款,需支付借款总额百分之十的违约金;同时出借人有权私自出售与借款人有关的任意资产或股份用于追回借款,需通过上诉法院解决的,借款人承担额外产生的一切费用。

借款人(签字) 身份证号码:

担保人(签字) 身份证号码:

借条格式范本六

借条

今借到__人民币__元整(年利息__%),年 月 日 前还清本息。

特立此据为凭。

借款人:(签字)

身份证号码:

年 月 日

借条格式范本七

借条

因个人财务能力有限,购房需要资金,特向 先生/女士借款¥ 万元,大写人民币 。

借款日期: 年 月 日星期日,还款日期: 年 月 日星期一。总计借款时间 个月。

借款利息为:5.6%(年利率,此处是银行贷款利率)

借款人: 身份证号码: 注:身份证复印件粘贴在借条下面空白处

特立此借条为证。

立据日期: 年 月 日星期日

身份证粘贴处

借条格式范本八

借条和欠条的区别: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民间资金流动日渐频繁,私人借贷成为一种现象。民间借贷的案子在民庭案件中占的比例也正逐渐变大。当事人甚至一些法官常常把欠条和借条这两种重要的民事证据弄混淆,因此很有必要对二者进行区别了厘清。

一、产生的原因不同。

借条主要是因借款而产生的;而欠条产生的原因是多种多样的,任何能以金钱为给付内容的债都能产生欠条。

二、性质不同。

借条反映的是当事人之间借款合同关系,借条本身是借款合同的凭证,每一个借条背后都是一个借款合同;而欠条则是当事人之间的一个结算结果,反映的是当事人之间单纯的债权债务关系。

三、诉讼时效不同。

对于注明了还款期限的借条和欠条, 诉讼时效均从其注明的还款期限之日起两年。没有注明还款期限时,两者的诉讼时效是有区别的:对于没有注明还款期限的借条,出借人可以随时向借款人要求还款,诉讼时效从权利人主张权利之时开始计算,时间为两年。权利人再次主张权利的,诉讼时效中断。但是如果出借人在借款人出具借条的20年内不主张权利,则丧失胜诉权;没有注明还款期限的欠条,出借人也可以随时要求返还,诉讼时效从权利人主张权利之日起2年,同样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但是从出具欠条之日起,两年内不主张权利的,丧失胜诉权。

四、证明力不同。

举证时,借条持有人一般只需向法官简单的陈述借款的事实经过即可;欠条持有人必须向法官陈述欠条形成的事实。如果对方否认,欠条持有人必须进一步举证证明欠条形成的事实,否则法院很可能不予支持其诉求。

完整的借条或欠条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

1、欠款、借款(物)的原因;

2、欠款、借款的准确数额,借物的名称、数量,金额应用大写表示;

3、借款(物)的归还时间、欠款的付清期限应明确;

4、违约责任要写清楚,如利息等;

5、必要时,应当由担保人签字,并写明担保期限、责任。

书写借条和欠条时的注意事项:

1、字里行间应当紧凑,不能留有多余的空间。

2、最好附带在借条和欠条中体现出借人和借款人的身份证号码,这样可以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3、签名应当真实,应当当面书立,防止借款人或欠条书立人用其他人来签名,最后拒绝承认借条。

4、尽量避免使用容易产生分歧的语言,简洁和语义单一的借条才是最标准的借条。

5、还款时间直接关系到诉讼时效的问题需要注意写法。

借条格式

借条书写注意事项:

1、准确书写姓名

出具借条时一般借款人会署名,这是常识,但是有些人有学名(大名)、乳名(小名)、字、号、绰号,还有的名字音同字不同。借条作为表明双方借贷关系的法律文件,署名应当准确、规范、严谨,严格按照身份证上的法定姓名签署。作为出借人对借款人的署名应当高度重视,一般稳妥的做法是要求借款人携带身份证,按照身份证上的名字署名,并附上身份证号码。可能有些人觉得这个建议小题大做,但真正发生争议时可以省却不少麻烦。本人曾一个案件,借款人的名字为同音字,读音相同用字不一样,借款人后来否认自己有这笔借款,也否认借条上的借款人就是自己,最后只能提起笔迹鉴定,费了不少的功夫。同理,借条上对出借人的名字也应当准确,本人的一个借贷案件,由于借条上出借人的名字为同音字,法院立案庭不予立案,最后只好到派出所户籍室,要求出具证明为同一个人,但派出所不清楚情况,不同意出具证明,要求到居委会开证明再到派出所盖章,绕了许多圈子,才把案子立上。如果借款人已婚,最好由夫妻两人共同署名,以做到有备无患。有些人在经济状况恶化后会利用假离婚来逃避债务,其配偶往往以不清楚借款情况、该借款没有用于家庭共同生活而不认可欠债。

2、明确约定利息

个人借贷一般发生在亲朋好友之间,有些人碍于情面,对借款是否计算利息含糊其辞,为今后纠纷埋下了隐患。俗话说亲兄弟,明算帐,在金钱往来上亲朋好友之间更应当明明白白,这样反而更有利于长久保持情谊。因此,借贷时应当明确借款有偿无偿,有偿借款利息的计算方式是月息还是年息,利息是同本金一起支付还是提前分段支付。这些情况都要在借条上约定清楚明确,才能避免以后发生纷争。一般民间借贷借条上没有约定利息,视为无息。如果是有息借款,根据法律规定,利率最高不得超过央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

3、借款期限

借贷双方可以约定还款期限,也可以不约定具体的还款期限。约定了具体的还款期限的,其诉讼时效为期满之日起2年。出借人应当在还款期至后2年内及时要求借款人清偿,以防止因为诉讼时效已满而丧失胜诉权。生活中常见情况是出借方进行过多次口头催促还款,但由于没有保留书面证据,一旦面临诉讼时在时效上就存在重大的举证风险。其实有一个办法可以轻而易举解决这个问题,即新桃换旧符,如果在催促还款时借款人暂时无力清偿借款,可以在诉讼时效将要届满前要求借款人重新出具借条,以新借条换取旧借条,这样可以有效避免时效届满问题。对于没有约定还款期限的借款,出借人可随时要求借款人清偿,但要给予对方合理的准备时间。

4、提供担保

如果借贷数额巨大,为确保借款资金安全,应当要求借款人出具担保。担保有物保和人保两种方式,物保就是借款人用自己或他人(当然要经过同意)的财产担保(一般为不动产),这样就要办理抵押担保手续,比较麻烦。最好使用人保方式,要求借款人提供具有一定经济实力的亲友在借条上签字作保。担保应当使用连带保证,保证期间尽量拉长一点,不能短于借款还款期限。一旦发现借款人经济状况恶化,丧失还款能力,应当及时向保证人主张担保责任,以防止保证期间届满,担保人不承担保证责任,致使担保落空。

第6篇:民间借款诉讼时效范文

写借条的注意事项

一、偷龙转凤

这种情况通常发生在一些别有用心的债务人和粗心的债权人之间。如张某借现金给李某,李某在收到现金后向张某出具此前已经起草并写有李某姓名的借条(该借条是李某让第三人书写并签署李某姓名的),之后李某矢口否认借款事实。鉴于借条并非李某本人签署,即使张某至法院,由于现金借贷,张某没有留有银行转帐等其他辅助证据,也没有其他相关的证据可以证明借款事实,同时李某也无惧于笔迹鉴定,因此,张某将无法得到法院的支持。

二、借、贷不分

有些人在对借和贷的概念模糊不清的情况下胡乱书写借条,导致债权人和债务人主体身份产生颠倒而混淆,从而引起争议。如张某借钱给李某,李某在书写借条落款时写贷款人:李某。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二章第一百九十六条之规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根据上述规定,在借款合同中,贷款人是指借出款项、之后成为债权人的一方,而借款人是指借入款项、之后成为债务人的一方。

在上述案例中,如果李某作为借入方,在借贷法律关系中的主体身份应为借款人而非贷款人,如按上述写法则容易造成借贷法律关系主体颠倒,如果再遇到借条内容书写不规范及李某人品不好的情况时,则容易引起纠纷。

三、借入、借出不分

有些人在对借入和借出没有写清楚,同样会导致债权人和债务人主体身份产生颠倒而混淆,从而引起争议。

如张某借钱给李某,李某在书写借条时写今张某借李某人民币1000元(类似的还有今张某向李某借款人民币1000元),之后借条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双方均在借条上签字。此时,问题出现了,是张某借钱给李某还是李某借钱给张某呢?由于我国传统文化的博大精深,按照上面的文字表达,可以同时被理解为两种不同的意思,纠纷一触即发。

四、此还,非彼还

有些人在还款的时候没有写清楚,同样容易引发争议。

如张某借1000元给李某,李某向张某出具借条,之后李某归还了300元,双方将此前借条作废,由李某重新出具借条李某借到张某1000元,现还欠款300元。此时,问题再次出现,300元是已经归还了的款项还是目前尚欠的款项,歧义仍然存在。

五、无约定还款时间的借款,可在二十年内的任何时候向债务人主张权利,一旦主张权利,便即使起算两年的诉讼时效 。

有些人认为,如果即使借款没有约定还款时间,只要拖延超过两年不还,债权人亦无向其主张权利或无证据证明曾向其主张权利,就一定可以不还;也有对无约定还款时间的借款不适用两年的诉讼时效规定略知一二的人认为,只要是没有约定还款时间,就一定无条件适用二十年的保护时效。但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上面的两种认识都是不全面的。

如2000年1月1日,张某借钱给李某,李某于同日出具没有约定还款时间的借条。2003年6月6日,张某去函向李某主张还款,因李某认为已经超过两年的诉讼时效,未果。之后,张某得知无约定还款时间不适用两年时效的法律规定,便于2006年至法院。

在上述案例中,涉及两个阶段的诉讼时效的问题。

第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公民之间的借贷,双方对返还期限有约定的,一般应按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出借人随时可以请求返还,借方应当根据出借人的请求及时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四款规定: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和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诉讼时效是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第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一旦2003年6月6日张某去函向李某主张权利时,就不再适用二十年的保护时效了,而是从主张权利之日起开始计算两年的诉讼时效,诉讼时效截止至2005年6月5日,当2006年张某至法院时,因已经超过法律规定的两年诉讼时效而丧失胜诉权。当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八条之规定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如果李某自愿履行还款义务,则张某当然有权接受。

六、数额书写不清留后患

有些人在书写借条时只写小写,没有同时写上金额大写,由于借条通常只写一份并由债权人保管,如果借条上金额只写有小写,则容易被别有用心的债权人修改。这也是为什么银行票据上的票面金额通常会要求同时注明大小写的原因。

七、高额利息不受法律保护

有些人容易被高额利息诱惑而放贷,其实高额利息是不受法律保护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之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因此,超过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以外的利息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八、利息约定不明

有些人习惯将利息连同本金一并计算并按一个数额写入借条,这种写法属于利息约定不明,容易导致债务人的权利受损。

九、利息约定不明之二

有些人在借款时碍于亲戚朋友之间的关系,没有书面约定利息,导致最终无法主张利息。如张某借钱给李某,口头约定了利息,但在出具借条时碍于情面没有要求注明利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之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视为不支付利息,张某将无权向李某主张归还利息。

十、赌债等非法债务不受法律保护

我国法律规定,合法的债务受法律的保护,违法的债务则不受法律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违反法律或者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无效,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1、除了借款数额、借还款时间、地点、借出借入关系等与借还款相关的信息需要写明外,双方当事人的身份证号码、身份证住址也需注明,并最好要求债务人留下身份证复印件,有备无患;

2、要求债务人当面签字;

3、有条件的借款可通过银行由出借人名下的帐户转入借入人名下的帐户;

4、上述所列情况仅限于通常情况下民间小额借贷,如涉及大额、非个人、涉及抵押、质押等较为复杂的情况,建议咨询专业律师。

借条范文

兹因________近来手头不便,而向________借金额,共得款项人民币______元整。

预计在____年____月____日前如期归还。

期间每个月利息人民币______元整,需於每个月初支付不得有误。

以上唯恐口说无凭,特立此借条为证。

立据出借人:_______身分证字号:___________ 连系地址: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

立据借款人:_______身分证字号:___________ 连系地址: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

见证人:_______身分证字号:________ 连系地址: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

第7篇:民间借款诉讼时效范文

一、当事人撤诉能否引起诉讼时效中断

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在民法通则中已有明确规定,在此不再赘述。民法通则对当事人撤诉后诉讼时效是否中断没有明文规定,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亦颇有争议。

大概有以下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当事人撤诉能引起时效中断,理由是:(1)从立法本意看,根据原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当事撤诉的,视为权利人未起诉,所以不发生时效中断的后果,但民事诉讼法没有作这种规定,也没有这种规定精神的反映,这在立法本意上对原规定予以了否定。(2)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引起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形共有三种,即提起诉讼、向当事人提出主张和债务人同意履行义务。其中对提起诉讼没有作任何限制性规定,没有附加任何条件和诉讼阶段上的要求,司法解释也没有规定只能在提起诉讼后没有撤回起诉或者被按撤诉处理才算是“提出诉讼”。(3)从时效的本质意义上看,民法通则规定诉讼时效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权利人在诉讼时效期间向法院起诉,证明其主观上没有放弃权利的意思,客观上采取了“起诉”这一积极措施,只是由于其他原因,如认为债务人会自觉履行等而撤回起诉。因此,可以认为原告起诉后撤诉的应引起诉讼时效中断。

第二种观点认为,当事人撤诉不能引起诉讼时效中断,理由是:权利人的起诉从程序意义上可理解为希望法院介入,并依照法定程序处理纠纷。至于其实体权利是否存在,能否得到法院支持,在起诉时是无法确认的。只有经过法院审理后才能知道。权利人无论以何种理由在起诉后又自动撤诉的,均表示权利人放弃了请求法院依法对其实体权利裁判的要求。既然权利人在主观上已不希望法院依法保护其实体权利,那么再使之发生起诉的法律后果,产生时效中断效力,就显得毫无意义。

笔者赞同第一种观点。类似情况像起诉不予受理、起诉被驳回、支付令失效,笔者认为都应该引起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后果。

二、无履行期限债务的诉讼时效何时起算

债务无履行期限就是履行期限不明确,我国民法通则以及合同法中对履行期限不明确如何履行均有规定。其实,债务无履行期限属于期限未届至的情形,债权人虽有权随时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但须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此情形下,确定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点,实际上存在如下几种类型:(1)债权人催告当时债务人就表示立即履行,实际上却未履行的,诉讼时效自催告次日起算;(2)如果当事人协商一致,确定一个明确的履行期限,实际上,双方当事人变更了合同内容,将无履行期限的债务变成了履行期限明确的债务,那么,债务人于该期限届满未履行债务的,诉讼时效自该期限届满之次日起算;如果当事人就履行期限协商不成,在任何一方提出了一个合理的履行期限后,诉讼时效自该合理期限之次日起算;(3)债权人向债务人主张一次,债务人当即明确拒绝,而该拒绝又是在行使抗辩权,例如,债权人未给债务人必要的准备时间,债务人拒绝即属于行使抗辩权,或者债务人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那么,债务人的行为不构成违约,诉讼时效期间不起算;(4)债权人向债务人主张一次,债务人明确表示拒绝履行,而该拒绝含有将来也不履行债务的意思,那么,诉讼时效应从该拒绝之日的次日起计算,不论债权人是否规定有宽限期限及该期限是否届满。

在这里,须明确以下两点:(1)在诉讼时效期间因上述情况而进行的场合,一直到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时债务人仍未履行债务,债权人也未再主张权利,该债权已过诉讼时效,倘若债权人其后再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债务人有权抗辩。债权人如果向法院起诉,法院应予受理,查明没有中断、中止、延长事由的,即使债务人没有以债权超过诉讼时效为由抗辨,法院也应该依照职权判决驳回债权人的诉讼请求。(2)如果在时效期间届满前,债权人再次向债务人主张,则诉讼时效期间中断,债权人的债权受法律保护。自双方商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且债务人再次不履行时,诉讼时效期间又开始起算。应予指出,如果此次债权人是通过诉讼方式进行的,那么在裁决债权人胜诉的情况下,在实体法上适用诉讼时效制度,在程序法上适用执行程序的有关规定,也就是债权人必须在法律文书生效后的法定期间内申请执行,方可实现债权。

有种情形与以上所谈问题相类似,在合同纠纷中,一方履行合同后,另一方本应立即付款却因无款可付写下的欠条与借款合同或民间借贷合同成立时一方写下的没还款期限的借条,两者诉讼时效的起算是不同的,借款合同成立时一方写下的没有还款期限的借条,写下借条的日期一般标志着合同成立,此时没有任何一方的权利受到侵害,其诉讼时效的起算适用上文所讲原则;因无款可付而写下的欠条,此时权利人已知道其权利受到侵犯,诉讼时效应自写下欠条的次日起算。

三、附带民事诉讼的时效如何起算

第8篇:民间借款诉讼时效范文

欠条写作要注意事项1、欠条是债权债务关系存在的凭据,所以在写欠条时不可潦草从事,同时欠条要好好保存,以防丢失。

2、欠条务必要字迹清晰,不可涂改。若不得不改动的,则需由改动方在改动处加盖公章(或个人签名。

3、欠条上面的钱款数字尽量包含大写和小写两种。

4、要注意欠条与借条有所不同,欠条适用范围比借条要广泛,借条约定的事项表明的债权债务关系比欠条要更为清楚、明确。

欠条包括内容欠条一般由标题、正文、落款三部分组成。

1、标题

标题一般由文种名构成,即在正文上方中间以较大字体写上欠条两字。也有的在此位置写上暂欠或今欠字样作为标题,但这种标题正文则在下一行顶格写。

2、正文

欠条的正文要写清借给什么人或什么单位多少钱或者什么东西、数量多少,并要注明偿还的日期。

3、落款

落款要署上欠方单位名称和经手人的亲笔签名,并同时写清楚签订欠条的日期。单位的要加盖公章,个人的要加盖私章。

民间欠款欠条注意事项在民间债权债务纠纷中,债权人或者债务人提供给法院的证据中往往只有一份欠条,在法律上称之为孤证,即没有其他证据相互佐证。因此,民间借款中如何写好欠条,需要注意一些法律技巧。具体来说,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一)写清出借人以及欠款人的全名

实践上,出借人与欠款人往往关系较密切,也不泛亲戚关系,借款时将日常习惯称谓写入借条,如将出借人写成亲戚间的称谓或者写成小名甚至外号等等,万一欠款人逾期还款,出借人想到法院起诉欠款人,往往会因债权、债务人不明确而被法院拒之门外。另外,借条的内容应表述清楚明确,没有歧义。

(二)欠款利率一定要写入欠条中

很多人误以为民间借款不能收取利息,所以利息只在口头约定,而没有写进借条中。事实上,法律规定民间借款双方可在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范围内约定利息。而《合同法》第211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欠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的规定。如果没有将利率写入借条中,出借人一起诉,借款人不承认双方约定,出借人的利息请求将得不到法院的支持。

第9篇:民间借款诉讼时效范文

明知借贷行为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借贷行为不受法律保护

问:我朋友李某从事转贷业务,曾多次向多人借款,前段时间,李某找到我说,他现在有客户急需用钱,让我借给他30万用于转贷,月息3分,借期半年,我想问一下,我如果把钱借给李某,我和李某之间的借款合同有效吗?

答:李某从事转贷业务,可能涉及非法集资,对于借款人涉嫌非法集资的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判定问题应视情形而定。具体而言,如果出借人明知或因重大过失不知借款人的犯罪行为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案件应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先行处理。如果出借人对于借款人的犯罪行为并不知情且无过错,且不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即使出借人的借贷行为由于影响金融秩序而涉及刑事犯罪,亦不影响双方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所以在你明知李某从事转贷业务的情况下,如果李某涉嫌非法集资,那你和李某之间的借款合同无效。

无法提供借条,借款人又不认可的民间借贷行为,难以得到法院的支持

问:我和张某是同学,关系一直不错,2015年7月份,张某找我借了两万元,因为数额不大,我就直接将钱给了某,并没有要求张某写借条,现在我急需用钱,找张某还钱,但张某却始终不还,甚至拒不承认借过我的钱,我想问一下,这种情形,我到法院,能胜诉吗?

答:实践中,人民法院对于民间借贷案件的审查原则是“借贷合意”+“借贷事实”。借贷合意表现为借条、欠条,甚至口头协议等。借贷事实就是款项的实际出借,其表现形式有收条、转账凭证、证人证言等。

法官在审查借贷事实时,还会结合借贷金额、出借人支付能力、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交易习惯以及当事人陈述的交易细节等进行综合判断。如果你无法提供借条,亦没有转账凭证等证明你出借款项的事实,而借款人又不予认可和你存在借贷关系,你的诉求则很难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

民间借贷的利率应当如何约定

问:我朋友陈某是做木材生意的,因为经营周转向何某借了300万,并签订了《借款合同》,合同约定,月息5分,借款期限12个月,现在因为市场不景气,陈某无法按约定偿还利息,请问,如果诉到法院,法院会如何判决利息部分?

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之规定,可知,对于年利率24%及其以下的民间借贷利息法院应当予以保护。对于当事人约定的年利率为24%到36%之间的部分不得经由诉讼程序、国家强制之力得以执行,但是如果借款人已经履行的,不得要求出借人返还。对于年利率超过36%的民间借贷利息,法院将对超出部分的约定认定为无效,即便借款人已经偿还亦可请求出借人予以返还。

仅依据借条或者转账凭证,诉请能否被支持

问:我和王某是朋友,王某从事服装经营,2015年4月22日,我分两次向王某的账户转入10万元和15万元,当时并没有签订《借款合同》,口头约定借款期限1年,月息2分,但是借款到期后,王某却以经营失败为由拒不还款,还找人作证说我们当时并不是借贷关系,而是合作关系。我想问一下,如果这种情况下,我到法院,法院会支持王某偿还我借款本金和利息吗?

答:借款双方对自己的主张和抗辩均有举证责任,并且举证责任是循环分配的。原告仅依据借条或转款凭证提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或转账系偿还之前的借款或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当一方无法完成其举证证明责任时,就可能承担败诉的风险。

所以,你作为出借人应就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借款关系承担举证责任,除应提供支付凭证外,还应提供借款协议、借条等能够证明款项性质的证据。如果你不能提供上述证据,而王某又有提供证据证明你们之间是合作关系,则你仅凭支付凭证难以证明你支付王某的款项系借款。

出借人长期不向借款人催要借款会产生什么后果

问:我朋友赵某于2013年5月3日借给某房地产公司10万,借款期限1年,月息2分,但借款到期后,某房地产公司却未还款,后续也未支付利息,赵某因忙于工作亦不急需用钱也未进行催讨,2016年8月份赵某因买房急需用钱,去找某房地产公司催讨借款,但却遭到了拒绝,现在想提讼,请问赵某能要回来借款吗?

答: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即从合同到期之日起计算两年,超过两年诉讼时效的,则失去了法律的保护,丧失胜诉权。出借人应当在诉讼时效届满前及时催要或提醒借款人。

赵某和某房地产公司的借款合同于2015年5月3日到期,到期后赵某未进行过任何催讨,故现在即使赵某到法院,除非某房地产公司同意返还借款,否则赵某面临的是败诉的风险。编辑/马冲冲

柴瑜 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以诚信为本,以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为执业承诺,擅长处理传统家事纠纷、债权债务纠纷等法律事务。

联系电话:159336220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