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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建设法律法规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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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建设法律法规

第1篇:城乡建设法律法规范文

今年5月初以来,县人大常委会组织县人大代表对我局的行政执法工作进行了评议。这充分体现了县人大对我县城市建设规划工作的关心和支持。也是我们加快推进城市建设,提高城市管理水平,规范执法工作难得的机遇。接到评议意见后,我局严格按照要求,围绕评议意见指出的问题,认真召开部署整改工作,制定并落实了整改工作计划和措施,坚持“标本兼治、全面提高”的原则,认真逐条进行了整改,从而使评议意见在整改中得到了落实。下面,我就整改情况汇报如下,请予审议。

(一)切实加大法律法规宣传力度

建立长效机制,多形式开展法制宣传。利用周一学习夜,对内组织大型法制讲座和全员法规知识竞赛。对外送法授课,与县普法办、司法局等单位联合上街普法,解答群众咨询;和县广播电合举办每日一次的“城建之声”栏目,定期、不定期开展法制宣传活动。更新网站平台,充分发挥外宣功能。拨出专项资金,重建城建系统网站,及时更新相关页面,设立“阳光政务”栏目,加大对行政许可项目内容、审批程序、城建法律法规的宣传。编发城建法规宣传册,送法服务到基层。组织相关科室编发《城乡建设法规小指南》、《*县工业企业建筑工程施工管理办事程序》、《规划审批服务指南》等小册子,分发至各镇乡、社区、村居(目前累计发放2000多册),受到广泛欢迎。健全机制,开展领导实地走访日活动。根据城建“服务企业、服务基层”的工作宗旨,我局将每月10号定为“下乡走访日”,推行领导下乡走访制,按照“谁走访,谁负责”的原则,深入基层解决焦点、难点问题。通过恳谈、座谈、面对面、填写表格等形式,解决了一批诸如群众建房难、规划审批难等问题,梳理了一些群众急需解决的热点、难点问题,拉近了与企业和群众的距离。如为解决双环公司上市带来的办理房产证等问题,我局组织规划、审批、房管等同志,亲自到双环公司现场踏勘、丈量房屋,有效解决其历史遗留问题。

总之,在法律法规宣传过程中,我们千方百计想办法、动脑筋,创新了宣传载体,延伸了宣传触角,强化了宣传效果。

第2篇:城乡建设法律法规范文

关键词:城乡规划建设;探索与要求;存在问题;解决对策

中图分类号:TU9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自从改革开放伊始,我国就逐步地实施了对于城乡的规划建设,并且在改革开放程度不断深入的环境中,循序渐进地推动着城乡规划建设工作的各个环节的完善与发展,到目前来看,国家城乡规划所取得的成果是显而易见的,其具体的建设获得了全方位水平的有效提升。但是,当今时代,经济全球化以及区域经济一体化更加深刻地对我国的发展实施着影响,城乡规划建设依照具体的时代要求实现进一步的优化开展迫在眉睫。因此,目前诸多学者都加强了对城乡规划建设各项工作的研究,并针对其建设中的各项问题提出了诸多的解决对策。

一、我国城乡规划建设工作探索及具体要求分析

作为一个幅员辽阔的国家,我国在区域发展以及区域内的城乡发展等环节,都存在着十分明显的不平衡状态,这对于国家的现代化发展是一种极大的阻碍,尤其是城乡之间存在的差距,严重地影响着国家城乡统筹发展目标的实现。因此,城乡规划建设一直是我国国家建设中的重点。本文下面就分析一下我国城乡规划的探索及具体要求:

首先,就城乡规划的探索来讲,我国从改革开放时期开始,就非常关注这一事项,一直到现在已经取得了诸多的进步。但是,长期以来,我国实施的是一种城乡之间独立发展的二元规划策略,未能注重二者之间的统筹与协调,《城市规划法》以及村庄和城镇的规划建设的《管理条例》规定还在很深的程度上影响着城乡统筹规划工作的实施。一直到2007年下半年我国《城乡规划法》的编制与出台才打破了以往的规划建设僵局,将建设工作推向了新的台阶。

其次,就城乡规划建设具体要求而言,它主要分为科学整合与系统协调两个方面。科学整合是要求全国范围内的各区域呈现之间要构筑以核心城市以及中心城镇为辐射点的整个大空间整合的规划,同时着力保证小城镇中的中心城乡获得优先突出的地域与交通的整合,从而推动区域城乡整体空间、小城镇城乡等各方面的一体化城乡网络的建成。系统协调则是要求城乡规划发展必须与区域发展的计划相互协调,尽量达到对基础设施、资源等方面的协调建设与应用,全面推动区域发展中的土地资源、水资源、旅游资源等在城乡协调规划中的渗透。

二、我国城乡规划建设工作当前存在的具体问题

1、城乡规划建设法律体制不够完善

我国虽然在2007年针对城乡规划建设出台了具体的法律规定,但是,城乡规划是以时展为指引而处于流动状态的工作,各种新的规划发展的需求层出不穷,这就要求国家必须具有详细的不断完善的新型规划方案及专项法律保障。这就使得我国现存的法律体制不够完善的问题日益凸显出来,从而制约了呈现规划建设各个方面的协调统筹平衡状态的实现,因此,要想真正地推动城乡规划的优化建设,国家还面临着法律体制等方面的极大挑战。

2、城乡规划建设缺乏科学合理指导

我国当前在进行城乡规划建设工作时,普遍缺乏一种全局整合、长远利益的目光,简单地应对某个城市或者乡村地区的开发需求进行随意的开发建设,普遍不能真正地将每一项开发工作纳入到长远城乡规划建设工作中。从具体方面来讲,这是由于我国目前尚缺乏以区域和城乡科学整合、协调发展等为依据的具有针对性的系统长远规划方案所引起的,国家相关的城乡规划的负责部门无法严格地依照科学合理的指导方针对每一项开发工作做出详细的审核与有效的指导,从而使得城乡规划建设落入了一种对空间布局不够合理、规划区域功能较低、产业与人口密集程度搭配不均的状况中。

3、城乡规划发展的协调平衡不足

我国进行城乡规划发展牵涉到经济、政治、文化、资源等各个方面的问题,只有全面地将这些问题统筹起来实施协调的建设,才能够保证国家的城乡规划在整体方面实现协调。但是,目前我国存在的城乡发展严重不平衡的问题,直接地阻碍了各种规划因素协调性的不足。同时,我国对于城乡规划建设工作的开展,往往将重点置于城市发展方面,对城市的产业结构进行优化调整、完善城市各种投资环境、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等。但是,乡村的建设与发展却处于被忽视的状态,各项基础设施建设不足、经济发展活力不够、基础经济活动缺乏等问题普遍存在,这就使得乡村在城市快速发展的状况下更加地落后于城市水平。

三、我国当前解决城乡规划建设工作问题的对策

1、全力推动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

国家当前对于城乡规划建设工作的实施,主要是以《城乡规划法》作为依据,要想推动城乡规划实现良好发展,就要将此法作为中心和基础来逐步推动本法律的更新完善以及其他相关辐射法律法规的大力健全,为我国逐步萌生的新的规划需求提供法律法规保障。具体来讲,国家要利用多种渠道及方式来向所有的城乡住户进行《城乡规划法》的普及性宣传,指引当前的城乡建设人员按照必要的审批工作要求以及相关制度等来进行具体的建设。同时,国家还应当鼓励城乡居民针对法律的不足来提供完善建议以及创新见解等,着重推动其他相关法律对《规划法》的补充,全面推动我国城乡规划系统合理实施。

2、完善城乡规划机制与体系建设

首先,国家在目前推动城乡规划合理有效的实施,还必须致力于健全城乡规划建设的各项项目审核机制、责任追究机制、建设保障机制等的建立,确保城乡建设的各项活动在开展之前能够得到国家相关负责部门对于各种条件的审核,保证各项建设符合国家城乡规划的整体建设方案。同时,还要积极地加大周围群众对于各建设活动的监督,追究非法建设活动的法律责任,将各项建设全面纳入城乡规划的大体系。而且,国家要为某些符合城乡规划要求的基础建设项目,提供法律、政策、资金等方面的保障,推动民间力量对于国家规划建设工作的帮扶。其次,国家还要以全局与部分、短期与长远、发展与保护、城市与乡村等方面的统筹兼顾为原则,来调节并完善城乡规划建设具体的体系。

3、加大城乡规划建设工作的投入

国家当前开展城乡规划建设工作是利国利民的一项大事,也是保证我国立足于国际的重要保障,因此,加大对于城乡规划建设中各项工作的投入必不可少,尤其是要极大对于建设工作的各项资金投入。国家除了为城乡规划建设进行财政拨款之外,还可以通过政策优惠等策略来调动其他力量的参与,并努力拓展筹集渠道,致力于补偿资金不足的问题。同时,国家在进行规划建设投入时,关键还要针对当前乡村建设不足的问题,来加大各项投入对于乡村发展的适当倾斜,以缩小城乡建设的差距。

四、结语:

城乡规划建设是国家各项事业的重中之重,国家一定要努力加大对于此工作的研究,着力针对其建设中的问题采取措施加以完善,并从各项基础保障方面为规划建设提供有效支撑。

参考文献:

[1] 周仲平. 城乡规划建设的问题及对策探讨[J]. 城市建设,2010(33)

[2] 王婷芳. 深入实践科学发展观服务好城乡规划建设[J]. 城建档案,2009(12)

[3] 王波,姚宏伟. 村镇规划建设中的问题及解决对策[J].中国科技博览,2012(16)

第3篇:城乡建设法律法规范文

关键词:工程质量 监管体系 法律思考

一、我国工程质量监管体系问题的提出

近年来,我国工程质量管理工作取得不同程度的进步,有关工程质量监管的法规和制度建设得到加强,工程质量管理纳入法制化轨道;相继完成了一大批高质量工程项目,质量技术进步取得新进展;全社会对工程质量的关注度和认同感;工程建设各方的质量责任意识普遍提高,企业质量管理水平明显提高以及质量监督管理机制不断完善,监督管理能力得到提升。然而,2007年6月15日广东江门的九江大桥坍塌事故、同年8月13日湖南湘西凤凰至贵州铜仁大兴机场的二级公路堤溪段300多米长的沱江4跨石拱桥坍塌事件再次说明:建设工程的优劣直接关系到国民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命的安全,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的管理,仍是十分重要的问题。

随着经济的快速增长和城镇化快速推进,我国工程建设规模越来越大,技术难度越来越高,人们对工程质量已从单纯注重安全性上升到舒适性、建筑节能以及全寿命周期质量等全方位的需求。工程建设的现状给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带来了新的压力和挑战,我国工程质量监督体系的完善势在必行。

二、我国现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管体系及其弊端

我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体系建立的法律依据最早可以追溯至1983年原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和国家技术监督局联合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条例》和1984年国务院《关于改革建筑业和基本建设管理体制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国发[1984]123号)文件。20多年来,围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问题,我国相继制定并颁布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和规章,并增补、修订了大量的强制性技术标准。其中1998年3月1日起施行的《建筑法》和2000年《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实施对规范市场行为,减少质量事故的发生,提高我国工程质量水平起了重要作用,更为现行建筑工程质量监督体系的建立提供了法律上的依据。

目前我国现行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体系包括纵向管理和横向管理两个方面。纵向管理是国家对建设工程质量所进行的监督管理,它具体由国家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及其授权机构实施;横向管理是指工程承包单位和建设单位对所建工程的管理。现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管体系的有效运行,对当前建筑工程质量的稳定和提高起到了促进作用。但是,现行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体系还处于破旧立新的发展过程中,仍有待完善。

1、法律法规不完善

工程建设质量管理一直是我国国家工程建设管理的重要内容,有关工程建设质量的立法工作也一直为工程建设法规的立法重点。现行的主要法律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其中第六章即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2000年1月30日国务院施行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是《建筑法》的配套法规之一,它对建设行为主体的有关责任和义务作出了十分明确的规定。此外,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也相继颁发了建设行政规章及一般规范性文件。如:《建筑工程质量检验工作规定》(1985年)、《关于确保工程质量的几项措施》(1986年)、《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1990年)、《关于提高住宅工程质量的规定》(1992年)、《关于建筑企业加强质量管理工作的意见》(1995年)、《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2002年)等。所有这些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对我国工程质量监管体系的建立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但是,工程质量监管的实践仍面临相关监管法律法规不健全,执法不力和对法规执行缺乏有效的监督等问题,尤其是缺乏有关工程质量监督的程序性规定。这种立法现状致使监管者的监管行为缺乏外在制约,被监管者的知情权、参与权受到不同程度的侵犯,极易发生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收受贿赂等违法犯罪现象,使工程质量受到极大的影响。 2、监督管理机构权责不明确

工程质量监管体系仍存在着政府主管部门不作为、滥作为、运动员与裁判员角色经常混淆不清,工效不高和分割管理,封闭管理,政出多门的状况;首长(政府)工程,献礼工程不执行法定建设程序,不按科学规律和技术标准,盲目组织施工,经常以牺牲工程质量为代价,抢工期赶进度,造成了许多工程施工质量问题;全国各地的各类开发区的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大多存在较严重的各自为政,封闭管理,自行管理,管理不严,存在隐患等问题。

3、监督管理体系不科学

如前所述,当前我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体系包括纵向管理和横向管理两个方面。一方面,质量监督管理机构实行多部门多专业管理,政出多门,相互间职能划分不清,看上去层层把关,实际效果却大打折扣,职责不清不仅造成了部门之间的扯皮掣肘,而且也给立法和监督执法造成了困难,还加重地方及企业负担。另一方面,统一的监督机构管理体系没有形成,各级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设立的工程质量监督站由于其编制、专业技术人员配备、技术装备等均由当地管理,人员配备不尽合理,各地发展不均衡,导致对其有效监控明显不足。没有自上而下对其统一的管理机构,不利于形成有效的制约机制。

4、监督管理人员素质参差不齐

工程质量监督是一项技术性、政策性都很强的工作。我国现有各类监管机构所配备的人员尚不能保证工程质量的有效监督。首先表现在人员素质上,长期以来,由于编制和管理方式等原因,各级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部门中高质量、高水平的专业技术人员匮乏,素质参差不齐,与“既要对法律法规非常熟悉,又要对强制性技术标准非常熟悉”的要求甚远,级别较低的县级监督机构这方面问题尤为突出;其次表现在设备上,技术装备落后,缺乏现代化的检测手段,监督方法远远落后于科技发展水平,影响工程质量的监督力度和深度,难以适应当前建设工程发展的需要。所有这些直接削弱了政府监督管理的有效性和权威性,亟待改进和完善。

三、对工程质量监管体系的法律思考

工程质量是工程建设永恒的主题。为进一步改革政府质量监督工作,完善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方式、方法,促进工程质量水平和工程技术水平不断提高,本文对我国建设工程质量监管体系提出几点法律思考。

第4篇:城乡建设法律法规范文

[关键词]建设工程;招投标;违法行为;控制

[作者简介]韦慧禄(1980-),女,毛南族,大专学历,河池公路管理局,助理工程师。

自2000年1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以来,我国招投标市场不断发展,招投标活动日趋普及,招投标领域不断扩大。招投标制度作为工程承包发包的主要形式,是我国建筑业管理体制和经营方式的一项重大改革。公开招投标制度设计的初衷,是引入市场公开竞争机制,规范建筑市场交易行为,促进资源优化配置,保证建设工程的工期和质量,降低工程造价,特别是防止暗箱操作,加强权力制约,预防权钱交易等腐败行为。实践证明,招投标制度是比较成熟而且科学合理的工程承包发包方式,也是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加快建设工程进度,取得理想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最佳途径。

但是,“上有政策、下有对策”,“道高一尺、魔高一丈”,在巨大的利益驱动下,各种规避、破坏公开招投标的行为和问题时有发生,严重影响了招投标的严肃性和公信力。当前,串通投标等现象在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中比较突出,不仅造成国家建设资金的大量流失。扰乱了建筑市场秩序,影响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的形成,而且往往涉及商业贿赂,助长了腐败现象的蔓延。

为健全招标投标失信惩戒机制、推动招标投标信用体系建设,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10个部门联合制定了《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近日宣布,《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暂行办法》将于2009年1月1日起施行。可以预见,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制度将成为规范招标投标活动的一项治本之策,公开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可以扩大社会监督的领域。增加企业的违法成本,促进企业自律。

一、招投标违法违规行为表现形式

(一)招标单位想方设法规避招标

虽然招标投标已经成为工程承包发包的主要形式。但规避招标的情况仍时有发生。目前业主规避招标,主要有以下几种手段:一是化整为零,肢解工程;二是排斥竞争,以邀请招标代替公开招标;三是在评标办法中设置倾向性的条件;四是弄虚作假,以直接发包代替工程招标。

(二)招标公告不合法。招标公告不合法主要体现在渠道不合法,尽管国家对招标公告的渠道做了明确规定,但在一些地方,许多招标公告的并没有严格按规定执行,有的地方规定在当地的报纸或电视台,并没有在国家规定的报刊或网络上招标公告。

(三)招标单位搞虚假招标,明招暗定。项目业主在招标前与投标人私下谈妥条件,基本内定后,才开始招投标,并拉来其他企业“陪标”;或利用资格预审设置“门槛”,提高投标入围标准,排斥潜在投标人;或在招标文件上暗做手脚,“量身定做”倾向性条款,为“意向”中的投标单位开绿灯。

(四)乱挂乱靠,层层转包、违法分包。1 发包方利用手中的发包权在工程招投标中搞虚假招标,在资金不到位的情况下,私下与投标人达成垫资协议,明招暗定;有的发包方收取投标人的好处后泄露秘密,强行指定承包方。2 投标人通过贿赂其他企业进行陪标、围标和串标,或向发包方、评标专家、发包方委托的招标机构等直接行贿,以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3 投标人将中标承包的工程倒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从中渔利;有的总包企业在工程中分包,分包企业为了拿到分包工程,向总包企业行贿。有的企业层层转包,层层压价,收取好处。

(五)串通投标。在招标前或者招标过程中。一些投标人私下沟通,相互串通,以其中一家单位为主,其他单位陪标,以达到某特定单位中标的目的。甚至有一些单位组成固定的同盟,“这次你陪我,下次我陪你,大家都有或干”,这种现象严重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

(六)中标后签订违法违规合同。中标单位确定后,招标人在签订合同前强迫中标人再给予优惠;甚至在中标书发出后,在合同谈判中要求改变合同的实质性内容,如合同中的工期、质量、付款条件等。

二、招投标违法违规行为产生原因

(一)现行法律法规存在不配套、不完善的问题,使不法行为有机可乘。我国现行的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在调整招投标过程中各种关系方面还有欠缺。如对“规避招标”、“转包”等如何限定等都没有给出详细具体的规定,执行起来很难把握标准。

(二)政出多门,缺乏协调统一。国务院办公厅下发的《关于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的意见》对各部门招标投标监管职责进行了明确界定,但现实中有的项目出现条块分割,界限不明,行业内部“近亲繁殖”,招标人与投标人之间存在千丝万缕的联系,难以保证有效竞争,同时容易使招投标活动发生不公正、不公平现象,甚至产生腐败行为。

(三)诚信的缺失。当前存在的“围标”、“串标”是一种投机行为,其根源在于工程建设领域乃至整个社会的诚信缺失。

三、招投标违法违规行为控制措施

(一)健全招标投标机制,修订并完善相关的工程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要及时修订《招标投标法》及其配套规定,杜绝法律法规存在的漏洞,规范市场主体各方对招投标的行为,以最终达到商业贿赂治本的目的。

(二)突出工程招投标重点环节,保证招投标活动全过程的公开透明。规范资格预审是防止招标人暗箱操作和投标人围标串标的关键环节,也是预防工程招标领域腐败重要一环,必须加强管理。对依法实行公开招标的工程,招标人应当由专家评委来实行资格预审,凡符合资格预审要求的投标人,均应参加投标,避免因资格预审通过家数过少而导致串标或围标。逐步实现资格预审标准化、科学化。规范评标专家行为。积极探索研究科学的评标方法,使评标活动进一步体现公正。完善专家保密制度,严格专家的抽取、通知、进场程序。加强对专家评标工作的监管,通过评标现场的监督、综合能力评估等方式评价专家的评标态度和质量,建立违规违纪即时取消资格的清出机制。强化对评标专家的培训和教育,提高评标专家素质和水平,做好专家的资格认定工作。

(三)加强中标后的跟踪管理。要针对转包、挂靠、违法分包等严重问题,积极配合有关执法部门,跟踪中标项目管理班子是否落实到施工现场,监督履行中标合同事项,遏制中标文件与施工现场两层皮的现象。也遏制“一流队伍中标,二流队伍进场,三流队伍施工”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高资质投标,低资质进场,无素质施工”现象。

(四)完善招标制度,狠抓招标机构日常监管。招标机构受招标人的委托直接进行招标投标操作,在维护招投标市场秩序方面有着重要的作用。但是,招投标出现的很多问题,如围标、串标、虚假招标等现象与招标机构行为不规范有一定的关系,对此社会反响大,要作为监管的重点。对招标机构除完善各种制度外,还必须抓好对招标从业人员的约束、监督和检查建立招标机构信用档案及时记载机构的动态情况并向社会公布。

(五)研究制定串通投标行为的具体认定标准。针对当前串通投标行为及由此带来的惩处难问题,建议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精神,结合工程建设招投标实际,进一步明确和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串通投标行为的证据认定条件,改变过去的“口供证据为主定性”为“间接证据综合定性”,便于行政监督部门有效利用行政手段,及时制裁串通投标行为,最大限度地遏制此类违法现象。

第5篇:城乡建设法律法规范文

关键词:房屋建筑;市政工程;建筑工程;工程质量监督

Abstract: the article introduces the basic concept, development process, engineering quality supervision and the supervisors should be quality, combining with the current situation of the engineering quality supervision institutions supervision personnel, from their own learning to improve the practical experience, this paper discusses the engineering quality supervision staff quick ways to enhance the level of business.

Key words: building construction; Municipal engineering; Construction project; Engineering quality supervision;

中图分类号:F253.3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2104(2013)

一、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的概念及发展过程

为了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的监督,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对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可以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委托所属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是指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工程实体质量和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简称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实施监督。

我国的工程质量管理大体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个阶段是1983年前,我国采取的是施工企业自检自评的质量检查制度,以企业自控为主,没有政府监督和社会监理。

第二个阶段是1984—2000年,为政府专门机构监督核验质量等级,监理工程质量监督制度。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一定程度上承担了责任主体的角色。

第三个阶段是2000年《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出台,改为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及备案制度,工程质量监督提升为政府监管,工程质量施行企业自控、社会监理、政府监督。

二、法律、法规对监督人员的要求

2010年9月1日开始实施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三条明确规定监督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工程类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或者工程类执业注册资格;(二)具有三年以上工程质量管理或者设计、施工、监理等工作经历;(三)熟悉掌握相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四)具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和良好职业道德。监督人员符合上述条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工程质量监督工作。但是,目前我国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监督人员的构成主要是由以国有施工企业的调入人员、学校毕业的大学生、部队转业干部。我国现有各类监管机构所配备的人员尚不能保证工程质量的有效监督。首先表现在人员素质上,长期以来,由于编制和管理方式等原因,各级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部门中高质量、高水平的专业技术人员匮乏,素质参差不齐,与“既要对法律法规非常熟悉,又要对强制性技术标准非常熟悉”的要求甚远,级别较低的县级监督机构这方面问题尤为突出。监督人员的素质决定了监督质量的高低,没有一流的人员,就很难做出一流的成绩,因此监督人员的水平噬待提高。

三、监督人员需要具备的素质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监督人员是代表政府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的执行人,同时又是工程质量出现问题后,政府追责的直接责任人,因此他们身上责任重大,对这一岗位的要求也很高。

第一,必须具备过硬的政治素养,了解自己的立场,明白自己代表谁的利益。

第二,监督人员还必须,要有良好的品质,面对各种诱惑时,能坚持自己的原则,不说错话,不办错事。

第三,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政策性强,监督人员要精通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只有这样才能在执法中做到及时性和准确性。

第四、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技术性强,监督人员还必须熟练掌握技术标准、验收规范,这是涉及面比较广的要求,监督员分两个方向土建专业和安装专业,这就要求土建专业要掌握规划、建筑、结构、建筑节能等方面的专业知识,安装专业要掌握给排水与采暖、建筑电气、通风与空调、电梯工程、智能建筑等方面的专业知识,监督人员要求掌握的专业知识很多,并且要做到每个专业都必须掌握得很透彻,因为检查时面对的是建设、设计、勘察、监理、施工等非常专业的人士,只有具备了相应的专业技术,才能在监督中找出问题,抓住要害,因此专业技术方面对监督人员要求很高,要做到专业掌握全而专。

四、监督机构提高监督人员素质的途径

加强监督人员素质的提高是一件十分重要,也是十分复杂的课题,因为牵扯到很多方面。首先,要加强监督人员的政治素质的提高,只有做一个高尚的人,才能在工作中不犯原则性的错误。其次,要加强管理制度的建设,以制度来管人,以制度来约束人,做到按规范办事。第三,持之以恒加强监督人员专业技术的提高,现在的施工技术发展很快,规范条文更新很快,必须时时不断地学习培训才能跟上发展的步伐,才能适应监督工作对监督人员素质的要求。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人员需要不断地加强专业技术知识的学习,全面提高自身的业务水平和素质。面对各种新知识、新技术的不断更新,需要监督人员去了解和学习。要分阶段、分层次地抓好技术培训工作,使监督人员能够自觉学习、掌握新标准、新规范和操作规程。第四、监督人员应该有一种主动提升的愿望,强加在别人身上的东西是很难奏效的,也是不长久的,只有从主观上养成一种勤学、好学提升自己的习惯,才能永远不落伍。

五、监督机构及监督人员发展展望

随着建设工程向大体量、超高层、高难度发展,国家对监督工作会愈加重视,监督机构和监督人员的任务会越来越艰巨,对监督人员的素质要求会越来越高。通过监督机构管理、培训,以及监督人员自身的努力,我国的监督水平会越来越高,同时也使工程质量更加优良。

参考文献:

[1]河南省建设厅组织编写: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培训教材 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6.

[2] 郭汉丁:建设工程质量政府监督管理研究[D].天津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03.

[3] 葛志兴:建筑工程质量管理体制特征及其矛盾的协调思路[J].中国建筑,2003(4).

[4]庞长峰,乔焕新等.建设工程质量监方式及内容的探讨[J].工程质量,2008,09.

[5] 黄建化: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监督体制的构建[M].四川人民出版社,2002.

第6篇:城乡建设法律法规范文

关键词农民工;法律援助;制度困境

虽然我国法律援助概念于1994年才出现,且在2003年才出善的《法律援助条例》,但在我国当下农民工维权领域,法律援助早已成为这其中使用最为频繁的农民工维权手段。自《法律援助条例》出台至今已经有15个年头,这15年间《法律援助条例》在农民工维权领域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但同时我国农民工法律援助运行中的很多问题也由此不断暴露出来,立法层次不高、保障措施不到位、法律援助范围狭小、便利性不足等问题都属于这其中的代表,而这些问题也都直接影响着农民工法律援助的进一步发展,而为了设法破解这一农民工法律援助面临的发展难题,正是本文就农民工法律援助的制度困境及解决路径展开具体研究的原因所在。

一、农民工法律援助概述

(一)农民工法律援助概念

农民工是我国社会转型期的一个特殊称谓,在我国城市化发展中,实现了农村劳动人口向城镇转移,这也与我国传统户籍管理之间产生了矛盾,农民工便是在此过程中所形成的社会群体。由于在农民工群体中,个体文化程度普遍不高,根据调查显示,我国农民工主要以初中文化为主,再加上收入偏低,自我保护能力较差,在加上流动性较大,使农民工自身合法权益很容易受到侵害。近年来,农民工拖欠工资现象屡见不鲜,作为建筑行业主体,农民工合法权益必须获得保证,才能保证建筑行业不断向前发展。为此,法律部门对农民工实施法律援助,帮助他们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在法律援助发展过程中,各个国家对其定义有所不同,但是所表达的内容几乎一致,即国家对所有公民共同实施的一种法律权益保障。对于农民工法律援助来说,能涉及到刑事、行政以及民事等方面责任,在刑事方面,主要是对农民工的刑事辩护提供法律援助;在行政上,对农民工因为就业或者工伤等行政诉讼中提供法律援助。在农民工申请法律援助中,最常见的是民事案件,其中最为常见的就是索要工资以及工伤索赔,这两点也最受社会各界人士的关注。在法律援助中,对农民工的援助形式有很多,包括咨询、、辩护等,除了法律条文中规定的援助方式之外,在实际援助中还可以进行法律文书工作以及非诉讼调节等。可以说我国对农民工法律援助措施并不死板,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法律允许范围内进行适当变动,确保农民工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二)农民工法律援助的成因

1.农民工数量不断在增加随着我国社会高速发展,人民群众对生活质量的要求越来越高,这一观念在农民生活中也是有所体现。几年来,我国农民群众不再单单依靠种植土地来维持生活,为了让生活质量得到进一步提升,越来越多农村青壮年利用闲暇时光来到城市中打拼,加入了农民工行列。根据我国统计局数据统计,2013年我国农民工总数已经达到了2.69亿人,在这其中,外出农民工占据60%。2013年之后,我国改革开放的成绩越来越明显,有效促进了城市化进程,从而导致更多的农村劳动力开始向城镇转移,使农民工数量逐渐增多。2.农民工合法权益侵害现象过于普遍对于这种农民工权益侵害现象的普及,主要受没有签署正规劳动合同、农民工工资的不按时发放的影响。其中,对于没有签署正规劳动合同来说,劳动合同是确定劳动关系最重要依据,也是侵害发生之后保证双方权益的重要依据。但在实际工作中,很多建筑企业将农民工当做临时工作者,为了节省开支,增加企业利润,并为与农民工签署劳动合同,导致农民工在工作过程中生命财产安全始终得不到有效保障。有些建筑企业虽然与农民工签署了劳动合同,但合同内容并不规范,存在很多漏洞,对农民工一方利益保障极为不利;而对于农民工工资的不按时发放来说,劳动报酬发放是每个企业对员工最初的承诺,也是企业应尽义务,对于农民工来说,劳动报酬是他们存在价值的根本体现,也是家庭收入主要来源之一。但在实际情况中,企业并未按照相关要求给农民工支付报酬,使得农民工出现巨大生活困难和生活压力,并且经常出现拖欠工资以及克扣工资现象。

(三)完善农民工法律援助制度的必要性

1.是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对于我国农民工来说,是在改革开放和工业化进程中出现的一个新立军,如果国家能够了解他们在主观上是否与城市相融合,并对他们在城市中生活情况进行分析,对于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具有重要意义,有利于我国社会健康和谐发展。由于农民工整体文化程度较低,主要从事体力工作,而且在公众决策过程中没有话语权,因此,这也导致了农民工利益容易受到社会忽视。因此,通过完善法律援助制度来维护农民工自身权益不受侵害具有重要社会意义,能够保证我国社会统一、和谐向前发展,降低贫富差距,实现人人平等。2.是实现司法平等和公平社会的重要手段农民工在我国人口总数中占有很大比重,而且在社会发展中一直处于底层位置。因为法律援助的实施建立,不仅让农民工的权益受到了保障,还提升了他们在社会中的地位,这也能够体现出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基本准则,也保障了农民工不再受经济困难等因素影响。另外,在农民工诉讼过程中,可以通过减免相关诉讼费用进行程序诉讼,获得每位公民都应该有的法律保障和服务,确保法律对诉讼判决保持公正。3.是公平社会的重要表现之一站在公平角度来说,建立和完善农民工法律援助有利于农民工与建筑企业在诉讼过程中达到平衡,避避免农民工受到不公平待遇。另外,农民工法律援助制度的建立,有利于改变社会不正之风,加强人权保护,同时为公平和公正创造条件,也有利于很多社会功能的实现,实现社会资源合理分配。利用法律援助,可以将我国社会中阶级对立问题有效解决,将以往不能解决的社会问题编程一种法律问题,通过相关法律规定,实现了社会的稳定,降低因为激烈抗争所引起的不稳定因素。其次,通过法律援助,国家实现了在司法上保持公平公正,保障了农民工权益不受到任何侵害,也让以往司法权益缺陷得到有效弥补。

二、农民工法律援助制度所面临的困境

在笔者的实际调查中发现,自农民工法律援助开展以来,无数的农民工在法律援助的支持下得以维护自身权利,但很多时候农民工更愿意采用上访、堵路、堵门等非理性方式解决自身问题,而这些便与农民工法律援助制度所面临的困境有着较为直接的关系,为此笔者结合自身实际调查将农民工法律援助制度所面临的困境概括为立法层次不高、保障措施不到位、政府各部门缺乏配合、援助范围狭小等四个方面。

(一)立法层次不高

1.《法律援助条例》不完善对于立法层次不高这一农民工法律援助制度所面临的困境来说,《法律援助条例》不完善是这一困境的具体表现之一。在笔者的研究中发现,《法律援助条例》存在着效力等级不够高的情况,这主要是由于《法律援助条例》本身并不是一部法律,仅仅是一部行政法规,这就使得《法律援助条例》在行政法规的限制下仅能规范行政机关的法律援助职责,而农民工维权中法院、检察院等重要环节往往难以真正发挥《法律援助条例》的效用,这自然使得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难以实现高质量展开。此外,《法律援助条例》本身还存在着条款过于原则、限制较多、缺乏简易程序规定等不足,这些会对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的展开带来负面影响。2.《法律援助条例》与其他法律法规存在冲突除了《法律援助条例》不完善外,《法律援助条例》与其他法律法规存在冲突也是立法层次不高困境的具体表现之一,这种冲突的出现主要是由于农民工法律援助的法律规范分散于各类行政法规、相关法律、司法解释之中,不同时期出台的农民工法律援助相关条例自然很容易因此出现彼此之间的冲突问题,2006年颁布的《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中的规定的“对农民工申请法律援助要简化程序,快速办理”、《法律援助条例》中“所有的公民申请法律援助,应该提交经济困难证明”便属于这一冲突的最直观体现。此外,我国现行《劳动法》、《工伤保险条例》等为农民工提供农民工法律援助过于复杂,也在一定程度上进一步深化了这一冲突的严重性。3.专门立法的欠缺对于立法层次不高这一农民工法律援助制度所面临的困境来说,专门立法的欠缺同样属于这一困境的具体表现,这里的专门立法欠缺指的是我国缺乏一部专门保护农民工权益的法律法规。在笔者的实际调查中发现,我国当下越来越多的人将农民工视作社会发展的过度现象,这种忽视农民工阶层存在的认知就使得很多时候农民工权益保护的相关法律在实际使用中存在力不从心的问题。

(二)保障措施不到位

1.经费保障问题除了立法层次不高外,保障措施不到位同样属于农民工法律援助制度所面临的困境,而这其中的经费保障问题则属于该困境的具体表现。在笔者的实际调查中发现,我国当下大多数地区的法律援助经费往往没有单独列出农民工法律援助的经费,很多地区甚至存在着不敢进行农民工法律援助宣传的情况,这都是经费保障问题的具体表现。此外,一些地区在经费保障过于欠缺的情况下往往会降低办理农民工法律援助案件律师的补贴标准,这就使得很多律师因此入不敷出,由此可见经费保障问题的严重性。2.机构设置问题对于保障措施不到位这一困境来说,结构设置问题也属于其具体组成,这里的机构设置问题指的是我国当下法律援助机构存在的不完善,法律援助机构的性质不明确、分布不科学、职能不清晰等都属于这一机构设置问题范畴。具体来说,法律援助机构的性质不明确主要表现为不同地区往往按照行政单位、事业单位等不同单位类型进行法律援助机构管理;而法律援助机构分布不科学则是由于按地域设置法律援助机构的做法不能够满足我国农民工权益维护的需要;而法律援助机构职能不清晰则是由于我国很多地区的法律援助机构同时承担监督者与实施者的任务,这自然使得农民工法律援助难以高质量进行。3.人员保障问题除了上述几方面外,人员保障问题也需要引起我们重视,这一保障措施不到位困境的组成的出现主要是由于我国当下法律援助机构普遍存在人才缺乏问题所致。相较于农民工法律援助案件数量的不断提升,法律援助机构的专职人员培养与引进却较为缓慢,而由于现存的法律援助机构专职人员在整体素质方面也存在诸多不足,这就进一步阻碍了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的较好展开。

(三)政府各部门缺乏配合

对于政府各部门缺乏配合这一农民工法律援助制度所面临的困境来说,这一困境的出现主要是由于我国当下政府部门普遍缺乏对农民工法律援助的重视所致。在具体的农民工法律援助开展中,很多时候法律援助机构只有在公安、检察院、法院、劳动保障、建设、卫生等相关政府职能部门的支持下,才能够保证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得到妥善维护,但在笔者的实际调查中发现,我国当下很多政府职能部门认为光凭法律援助部门便能够妥善完成农民工法律援助,这种错误认知自然会导致政府各部门在农民工法律援助中缺乏配合,由此可见这一农民工法律援助制度所面临困境的严重性。

(四)援助范围狭小

除了上述几方面外,援助范围狭小同样属于我国农民工法律援助制度所面临的困境之一,而这一困境的出现主要是由于《法律援助条例》缺乏对“经济困难标准”的具体规定,这就使得很多时候大型城市往往将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作为经济困难标准,农民工由此就被标准卡在法律援助之外,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的开展也就无从谈起。此外,由于《法律援助条例》在制定之初便考虑到防止个人滥用政府提供的法律援助资源,这就使得《法律援助条例》中的规定并不能满足日趋多样化的农民工维权需求,每一个人的法律平等保障也因此无从谈起。

三、近年来我国农民工法律援助制度改革完善的探索

虽然我国当下农民工法律援助在制度方面仍旧存在着诸多困境,但在笔者的实际调查中发现,近年来我国很多地区在农民工法律援助制度改革领域展开了不少的探索,而这些探索所取得的成果也必须引起我们的重视。

(一)多渠道筹集农民工法律援助经费

对于近年来我国多地在农民工法律援助制度改革领域展开的探索来说,多渠道筹集农民工法律援助经费这一成果不得不提。在笔者对我国多地开展的调查中发现,我国当下很多地区由政府出资建立了法律援助基金会,而这类法律援助基金会主要负责的便是恶意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群体性农民工权益侵害案件的法律援助,这就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因经费短缺导致的农民工法律援助难以较好展开的问题。

(二)全方位强化农民工法律援助协同合作

除了多渠道筹集农民工法律援助经费外,全方位强化农民工法律援助协同合作同样属于近年来我国多地在农民工法律援助制度改革探索中取得的成果。在笔者的实际调查中发现,为了保证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的较好展开,我国很多地区颁布了专门针对农民工法律援助的意见,这类意见通过规定人民法院以及劳动保障、国土资源、城乡建设、卫生、工商、档案管理等部门大力支持和配合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为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的对接提供了有力支持,很多地区因此在跨地区、跨省市的农民工法律援助中取得了较为喜人的成果。

(三)切实提高农民工法律援助成效

在近年来我国多地开展的农民工法律援助制度改革探索中,农民工法律援助成效的提高也属于这一成果的具体组成,而这一成果的获得主要是由于我国很多地区建立并落实了法律援助点援制度,这一制度实现了专门的农民工维权接待窗口、法律援助小组的设立,农民工由此就能够得到更为专业、热心的法律援助服务,我国很多地区的重大农民工法律援助案件的解决都少不了这一法律援助点援制度的支持。除了法律援助点援制度外,我国当下很多地区也通过制度的颁布为农民工申请法律援助提供了一定优待,深圳市出台的《法律援助八项便民措施》便是这其中的代表,在这一《法律援助八项便民措施》第一条“农民工的法律援助”中,该条款明确规定了农民工因工伤赔偿及欠薪纠纷申请法律援助,无需提供家庭经济困难的证明材料;农民工因与用人单位发生群体性劳动争议而申请法律援助,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开辟“绿色通道”,即先行受理申请和指派援助律师,然后指导其补交法律援助申请材料和案件材料,而这就为农民工法律援助成效的提高提供了更为有利的支持。

(四)探索创新农民工法律援助宣传方法

除了上述几方面外,创新农民工法律援助宣传方法同样属于农民工法律援助制度改革探索取得的成果之一。在笔者的实际调查中发现,我国当下很多地区的农民工法律援助宣传存在着宣传主体多元化、宣传形式多样化、宣传内容通俗化的特点,而这些特点的出现就标志着农民工法律援助的覆盖面与深度实现了不同程度的提升,越来越多的农民工由此了解、认同法律援助,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的展开自然将得到更好支持。

四、农民工法律援助制度困境的解决路径

结合上文内容我们能够较为直观且深入的了解我国农民工法律援助现状,而为了能够从根本上解决我国农民工法律援助的制度困境,笔者将在下文中结合相关文献资料与近年来我国农民工法律援助制度改革探索取得的成果,就完善农民工法律援助法律法规、强化农民工法律援助保障措施、健全农民工法律援助协作配合机制、落实农民工法律援助便民措施等四方面路径展开具体论述。

(一)完善农民工法律援助法律法规

1.修改完善《法律援助条例》想要保证我国当下农民工法律援助制度困境实现根本性解决,《法律援助条例》中存在的诸多不足就需要首先予以得到修改,由此实现的《法律援助条例》进一步完善,就将保证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更好发挥自身效用。想要实现《法律援助条例》的修改完善,我们就必须从实现用工制度的规范、落实同工同酬、缩减诉讼环节三方面入手。对于实现用工制度的规范来说,这主要是针对我国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率较低而提出的,而由此实现的违法用工惩罚力度加大,就能够保证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率提升,农民工法律援助也将实现更好展开;而对于落实同工同酬来说,这一建议的提出主要是为了杜绝户籍、身份对法律援助开展带来的影响,跨地区的农民工法律援助也将由此真正成为现实;而对于缩减诉讼环节来说,这一环节的缩减需要通过修改《法律援助条例》实现,即在农民工劳动争议案件中采用仲裁、诉讼选择制度,这样最终执行到位的时间就将得以较好赢得。2.出台《法律援助法》除了修改完善《法律援助条例》外,想要实现农民工法律援助法律法规的完善,我国还必须尽快出台《法律援助法》。《法律援助条例》的出台已经有15个年头,而随着我国法律援助实践经验、理论研究的丰富成果取得,我国《法律援助法》的出台时机已经成熟,而如果《法律援助法》能够真正得以出台,《法律援助条例》中存在的诸多不足之处就将在《法律援助法》的支持下得以解决,农民工法律援助相关条例彼此之间的冲突问题也将由此实现根除。值得注意的是,为了保证农民工法律援助的开展更具针对性,在我国《法律援助法》出台后,各地区还应结合自身实际依据《法律援助法》制定更加具体、详细的地方性农民工法律援助法规,这样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就将实现进一步规范,我国也将由此形成完善、科学的农民工法律援助体系。

(二)强化农民工法律援助保障措施

1.机构设置保障想要顺利实现农民工法律援助制度困境的解决,农民工法律援助保障措施的强化自然必不可少,而这其中的机构设置保障就必须得到我们重视。所谓机构设置保障,就是通过支持力度的加强保证我国各地区法律援助机构都能够较好承担咨询、接待和案件承办等职责,农民工不管身处何处都将由此得到最为便利的法律援助服务,我国农民工法律援助的整体水平自然将实现长足提升。值得注意的是,想要保证机构设置保障顺利实现,我国政府还必须实现法律援助管理机构与法律援助实施机构的职能分离,并结合地区总人口进行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的配备,这样才能够为农民工法律援助制度困境的解决提供更有力支持。2.经费投入保障结合上文内容我们较为直观了解了我国当下农民工法律援助存在的经费缺乏问题,而想要解决这一问题实现经费投入的保障,结合我国国情实际,笔者认为以政府投入为主、社会捐助为辅的法律援助经费保障最为实际,我国当下很多地区建设的法律援助基金会,便是这一经费投入保障可以采取的策略。此外,为了保证经费的投入能够真正实现农民工法律援助的更好展开,适当提高律师办案补贴标准也需要得以落实,这样才能够保证律师拥有较高的办案积极性。值得注意的是,在必要时地方政府还可以设法争取外国资金的支持,通过国际间的合作,农民工法律援助就将获得更为有力的支持。3.队伍建设保障除了上述几方面外,队伍建设保障同样需要引起我们重视,而加强农民工法律援助队伍建设、建设发展公职律师队伍都属于这一队伍建设保障实现中需要具体应用的措施。其中,加强农民工法律援助队伍建设需要通过社会中的优秀人才引进与大力开展相关培训实现,法律援助部门同时也需要落实责任制度与激励制度,这样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的质量才能够由此得以较好提升;而对于建设发展公职律师队伍来说,这一队伍的建设指的是通过聘用关系建立一支专门服务于农民工法律援助的律师队伍,这样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的针对性与专业性就将的实现较好提升。

(三)健全农民工法律援助协作配合机制

1.健全农民工法律援助各部门的协作机制想要根除我国当下农民工法律援助制度困境,健全农民工法律援助各部门的协作机制必须得到我们的重视,结合上文内容我们能够较为深入了解到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具备的多部门配合性,为此笔者建议相关政府部门实现彼此协作的增强,由此实现的法院放宽对农民工硬性要求、仲裁机构减轻农民工负担、公安部门加大对恶意欠薪逃逸企业主追查力度,就将保证法律援助更好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2.健全农民工法律援助的异地协作机制考虑到农民工的外来特性,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的异地调查取证、送达材料也需要引起我们的重视,而为了实现不同地区法律援助机构的高质量协作,我国政府就必须建立全国统一的农民工法律援助异地协作机制,这样我国当下农民工法律援助异地协作的乱象就将实现根除,农民工也将由此获得更为周到的法律援助。

(四)落实农民工法律援助便民措施

1.加强对农民工的法律援助宣传想要保证法律援助更好服务于农民工,加强对农民工的法律援助宣传也必须引起我们的重视。受自身学历影响,我国大部分农民工存在着法律知识缺乏、法治意识淡薄的问题,而这一问题也正是农民工合法权益频频遭受侵害的原因。为此笔者建议加强对农民工的法制宣传教育,这一教育必须与农民工的日常工作、生活紧密结合,并采用农民工喜闻乐见的形式,这样法律援助才能够更好服务于农民工。值得注意的是,农民工的法律援助宣传应主要围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工伤保险条例》等与农民工切实相关的法律法规展开。2.放宽农民工法律援助的门槛由于我国当下施行的《法律援助法》应用中存在一定门槛,这就使得很多时候农民工被隔绝在法律援助的门槛之外,为此我国政府就必须放宽农民工法律援助的门槛,这样才能够保证农民工这一社会弱势群体更好接受法律援助的服务。此外,农民工相关的案件最好能够实现免予经济困难审查,这样就能够保证更多农民工得到法律援助,农民工法律援助所面临的制度困境也将由此实现顺利解决。

五、结论

第7篇:城乡建设法律法规范文

论文关键词:政府公共信息 信息公开 法律制度

现代社会正步入信息时代,信息已成为人们生存和发展的不可或缺的条件。而政府公共信息更是在对社会成员的生存和发展起着最为重要的作用。

在我国,根据政府公共信息的性质,政府公共信息可以分为两类:第一类是政府掌握的不涉及个人信息的与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相关的信息。第二类是政府掌握的涉及个人信息的与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相关的信息。这类政府公共信息涉及一部分公民、法人的信息,但是这类信息根据法律可以向公众公开。比如公司法人的登记信息等。

因为政府公共信息涉及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其对社会经济政治文化的发展有着重大的作用,拥有一个完善的政府公共信息的公开制度是我们社会必不可少的。自上世纪80年代末开始,各种形式的政府公共信息公开法律体制改革在全国各地广泛掀起。最近一个显著的例子很好的说明了我国在政府信息公开制度上的进步,2008年9月11日晚,中国卫生部指出,近期甘肃等地报告多例婴幼儿泌尿系统结石病例,调查发现患儿多有食用三鹿牌婴幼儿配方奶粉的历史,经相关部门调查,发现石家庄三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三鹿牌婴幼儿配方奶粉受到三聚氰胺污染。随后企业对有毒有害奶粉进行了召回,在对有毒有害奶粉召回过程中,由政府向社会公众公开该事件中的相关细节。这说明我国政府在处理公共安全及相类似事件中较以前有了重大的进步,也说明了我国各级在公共信息公开方面取得了长足的进步。

但是,通过对改革开放后的政府公共信息制度的分析,我们也不难发现,我国各级政府公共信息的开放化和透明化首要推进力是自上而下的。毫无疑问,在上级的大力支持和要求下,政府公共信息公开的直接效果确实立刻能显现出来,但是这种模式存在了极大的弊端,因为很多情况下就是以“上级发文、下级落实”的方式展开的。它往往导致了各级政府都习惯于“以文件落实文件”,越到基层越是敷衍塞责、消极应付。同时,我国的政府公共信息相关法律制度的确立和完善,尚处在起步阶段,《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也是在去年才生效和得以实施。其次,政府公共信息公开制度和各级政府实践中还存在很多不足之处,如公开的主体范围狭窄,主要限于基层;公开的内容范围狭窄,主要限于法律法规、政府文件及执法程序、收费标准,公开的方式大多限于主动公开等。

因此,现阶段我国迫切需要一个完善的政府公共信息的公开和管理的相关法律和管理制度,以适应建设法治国家的需要以及建设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服务型政府体制的需要。

一、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相关立法

(一)确立行政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基本立法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九条到第十二条规定了很多政府应当公开的公共信息。但是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未规定的政府公共信息,现阶段行政机关因为没有法定的义务,故可以不予以公开。我国法律将行政公开确定为行政机关的义务,原则上,行政机关应该将其所掌握的文件资料向公众公开,但有时行政公开可能涉及国家安全、影响行政效率,以及暴露个人隐私或商业秘密,因此立法者必须在行政公开的公共利益与不公开的公共利益之间进行平衡。力求在利益平衡中扩大公民对行政的参与,加强对行政机关的监督。因此,在现代社会,公开已成为原则,不公开是例外,只有在法律明确规定免除公开时,行政机关才能不予公开。我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对公开范围的规定也应当是规定政府对公共信息不公开的范围,除此之外都应当公开。

(二)逐步完善政府公共信息公开的立法

在政府公共信息服务的法制建设上,目前需要解决的问题主要在于以规范、明确的法律、法规来保证政府及时有效地提供公共信息服务。

具体来说我国应当尽快制定出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法》,并以该法为基础,完善一系列地方法规和部门规章,用法律来约束、规范各级政府履行公共信息公开的法定义务,保障公民知情权的实现。该法律应规定政府公布公共信息的范围、时效以及政府在公民信息知情权上所负的责任;规定对基于自身利益而选择有限政府公共信息公开或扭曲性政府公共信息公开的行为要严加监督和处理,以确保公共信息资源无偿地向公众公开,无论是公民个人还是企事业单位,在不违背国家保密法的前提下,都可以获得其需要的政府公共信息。

在这个政府公共信息公开法律制度中应当尽快出台我国的《公共信息公开程序法》。行政程序法是规范行政行为的法律武器。此外,制定政府公共信息安全服务方面的法律也应成为我们的立法目标之一。

二、加强对政府公共信息公开的监督

(一)明确不履行公开义务的法律责任

推动依法负有公开义务的国家机关依法公开政府公共信息承担公共职责的政府职能部门,对于公众关心的本部门各种信息,只要不涉及法律规定的秘密事项,都应该及时通过适当的途径予以。因为政府公共信息得不到及时的公开,导致群众利益受损害,政府工作被动的例子在现阶段举不胜举。比如城乡建设规划,路将从哪里通过,房将在哪里建,公共设施如何配套,这些与老百姓生活密切相关的信息,却常常被职能部门“藏在深闺”直到工程要开工了才动员群众配合,但因涉及征地搬迁等复杂事项,工作难度可想而知。但是,如果国家制度一系列法律、行政法规,在有条件的地区制定相应的地方法规,在明确具体公开义务的同时,也明确相应的法律责任的话,上述不公开行为便会得到有效的遏制。

(二)设置实施公共信息公开的监督机制

设置有效的监督机构是一个好的制度要想得以在实践中推行的必然需要的途径。

首先,要调动公民监督的积极性。公民是信息公开最直接最主要的受益人。因此,信息公开的法律应当明确赋予公民对国家机关信息公开的请求权,以及为落实这一请求权所必须的诉权—即对不履行法定公开义务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其次,进一步完善司法监督机制。政府的公开职责应当接受人民法院的司法监督。政府公共信息公开很大程度上保障的是公民对公共事务的知情权,而且作为被监督者的政府反而拥有了信息公开的解释权、决定权,显然不利于信息公开的推行。同时我国行政诉讼法关于“具体行政行为不包括政府的规范性文件以及不特定对象的公共利益的行为”的规定,无疑堵塞了公民申请司法救济的渠道,所以我们迫切需要从法律上加以完善。因此在加强政府公共信息公开制定建设过程中,我们应当全面的规定政府不履行职责的法律责任,同时还要在对政府公共信息进行行政诉讼程序立法,对政府公共信息公开进行有效的监督。

再次,加强权力机关和政府内部监督,各级政府要自觉接受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和政协的民主监督,切实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侵权要赔偿、违法须追究。监察部门要依法独立履行监督职责。制定出一套标本兼治、惩防并举、教育监督并重的政府内部对政府公共信息公开的规定。

最后,要发挥新闻媒体的监督功能。新闻媒体要通过他们的舆论力量加强对政府公共信息的监督,对政府不公开相关公共信息的应当即时曝光,甚至可以诉渚法律程序,以切实的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的实现。

三、制定相应的隐私法,注意对公民隐私的保护

在现代社会,随着行政权力的扩张,电子技术的发达,公民个人资料越来越多地掌握在政府手中,行政信息公开在某些情形下将侵犯公民个人隐私权。因此,在加强行政信息公开制度的同时,还要注意对公民隐私权的保护。我国宪法虽然规定了公民所享有的家庭权利、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等属于隐私权范畴的内容,但没有确立隐私权的宪法地位,更没有制定专门的隐私权法,因而不利于保护公民的隐私权。如果我国在政府公共信息公开法制化过程中同时通过相应的《隐私法》,也可以在保护公民的知情权的同时,尽大可能的保护公民的隐私权。

四、健全和完善法定的政府公共信息服务

政府公共信息公开服务的范围必须加以扩大。有关行政会议主题及决议的内容和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活动情况,应当允许新闻媒体依法采访、报道和评论,反映社会公众的要求和呼声。除了扩大政府公共信息公开的范围外,扩展政府公共信息服务的内容还包括:要深入挖掘现有公共信息资源,强化信息分析、预测和调研服务功能,把握事前、事中和事后等动态信息。

另外,为了更好地为公众提供公共信息服务,健全政府公共信息服务的机构是必要的。为此,要在酌情适当增设专业性公共信息服务机构的同时,重点是充实现有专业性公共信息服务机构,增加其人员编制,调整其信息收集范围,加强社会和其他非经济方面的信息的收集和分析,从偏重收集、分析经济信息向经济社会信息并重。

第8篇:城乡建设法律法规范文

一、府谷县情概况

(一)府谷县基本情况

府谷县位于陕西省最北端,总面积3229平方公里,总人口24.2万。近年来,府谷县紧紧围绕能源化工基地建设目标,立足资源优势和基础条件,全力实施新型工业化、农业产业化、城乡一体化、民企集团化战略,积极推进资源转化,着力打造产业集群,不断改善基础条件,全面发展民生事业,县域经济及社会发展取得了长足进步。2011年,全县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达到25312元,农民人均纯收入达到9927元,县域综合实力连续3年稳居陕西省第一位,跃居“西部十强”第6位、“全国百强”第69位,成为陕西乃至全国最具发展活力的地区之一。今年县域经济保持了平稳较快发展的良好势头。

(二)城乡发展优势条件

府谷是国家规划的陕北能源化工基地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陕西省规划建设的煤电化载能工业园区,被誉为“黄河金三角”。府谷统筹城乡发展的优势有:

第一,府谷境内资源富集,比较优势明显。一是水资源优势突出。二是煤炭储量丰富。三是要素资源富集。四是电力供应充足。五是区位优势明显。

第二,立地条件优越。府谷依托自然地理条件,整体上可以划分为三个片区,西部产煤区、东部工业区和南部农业区。近年来坚持“三线”发展战略,即以府店公路、府准公路和黄河沿线为轴线,依托中心城镇,增强“三线”辐射功能,着力发展特色农业和商业、餐饮等服务业,加快城镇化进程,推进新农村建设。每个区域都根据自己独特的发展优势,依托当地条件,集中打造,连片发展。

第三,有一批干事创业的民营企业家。民营经济已经成为府谷县域经济发展的主要支撑力量。民营企业发展到一定程度后,工业反哺农业,以工促农的理念深入人心,他们能积极响应政府“双百”帮扶工程、“3331”扶贫工程,投身新农村建设。广大民营企业家不断参与社会扶贫与公益事业,为府谷的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教育事业、医疗卫生事业以及通讯设施建设等办了许多大事、好事和实事,极大地推动了府谷新农村建设的步伐。

二、城乡统筹发展措施及成效

(一)把统筹城乡建设规划发展作为基础工程

借鉴先进地区的建设经验,结合各镇实际,准确把握重点镇的发展定位。坚持“高起点规划、高标准建设、高效能管理”的原则,突出“夯实基础、因地制宜、完善功能、突出特色”的重点,不断完善集镇发展规划,全面推进各项基础设施建设,着力改善集镇发展环境。结合地理位置、产业特点和发展现状,对城中村改造和15个镇的城镇化建设进行了统一规划。完成了25个村庄的总规和45个村庄的详规,编制完成了《全县城乡一体化规划》,城乡统筹发展规划体系基本形成。按照“项目支撑,产业带动”的思路,在集镇建设总体规划中,突出产业对集镇建设的支撑和带动作用,规划建设一批有区域经济特色、符合当地发展实际的产业,推动集镇经济多元化、规模化发展。

(二)把统筹城乡基础设施建设摆在突出位置

按照基础先行的建设思路,不断加大投入力度,全力推进基础设施建设,进一步完善集镇功能,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按照城乡共建、城乡联网、城乡共享的原则,强力推进路、水、电、通讯等基础设施建设。以“两纵三横”铁路发展规划和“四纵四横一环城”公路发展规划为重点,不断扩大全县城乡路网覆盖面,实现了“乡乡通油、村村通达”的目标,基本实现了西部产煤区、东部工业区和南部农业区的相互贯通,形成了重要干线公路为主骨架、乡村公路为辐射的交通运输网络,有力地促进了集镇的快速发展。全面完成了城乡电网改造,实施信息入村、通乡光缆、广播电视“村村通”工程,全县15个镇全部实现互联网接入、移动电话网络和广播电视全覆盖。全力实施村庄绿化、人畜饮水、移民搬迁、危房改造等各项重点工程,镇、村居民的生产生活条件得到极大改善。

(三)把统筹城乡工农业发展作为主要抓手

积极稳妥地推进乡村布局整合,按照收缩转移、集中发展的思路,加大整建制移民和村落整合力度,减少村委数量,集中精力打造100个重点新农村,初步形成了以县城为中心、小城镇为支撑、重点新农村为延伸的城乡一体化发展新格局。按照转型升级、科学发展的总体要求,加快新型工业化和农业产业化发展进程,实现产业和项目对集镇建设发展的有效支撑。

工业方面,规划建设郭家湾、庙沟门、清水川、皇甫川四大工业园区和新尧等八个兰炭产业园区,引进神华、华能、大唐、中煤、淮北、陕煤等国有大企业,建设大型资源转化项目,着力打造煤转电、煤化工、煤电载能产业链,形成工业园区化、循环化、集群化发展模式。充分发挥工业园区的吸纳带动作用,有序推进农业、农民、土地和第三产业向园区转移集中,带动农村生产要素的合理流动,促进了镇、村经济的持续发展。

农业方面,积极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引导民间资本投入农业,提高农业的比较效益,促进农民增收。大力发展地方特色农业,规划建设四大特色农业园区、“五个万亩”高产示范基地和100个现代农业小区。县财政注资1亿元,组建农业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培植重点产业和龙头企业,形成了基地支撑、小区带动、龙头企业引领的农业产业化发展格局。县上每年安排2000万元农业专项资金,重点扶持以日光温室、大棚蔬菜为主的设施种植业和以生猪、羊、蛋鸡为主的规模养殖业,为集镇和农村居民的就业和致富开辟了新的途径。

(四)把统筹城乡社会事业发展作为关键环节

着力推进公共服务城乡一体化,解决老百姓上学、看病、就业、住房、养老等难题,极大地促进了城乡统筹发展。2008年在全省率先实施义务教育阶段寄宿学生肉蛋奶补贴工程;在全面兑现“两免一补”的基础上,普及了15年免费教育,不断加快集镇幼儿园和学校的基础设施建设步伐,有效解决了集镇居民上学难的问题。进一步完善县、镇、村三级医疗卫生服务网络,深入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进一步完善“双补双管四结合”的医改模式。全力提高社会保障水平,低保对象实现了应保尽保,五保对象实行集中供养,对城乡60岁以上老年人每人每月发放100元养老金。财政每年安排2000万元就业培训资金,实施青年农民培训计划,安排3000万元专项就业资金,促进社会就业。

(五)把民企共建共享作为统筹城乡发展的重要力量

深入实施“双百”帮扶工程,按照“政府引导,企业赞助,社会捐助”的思路,多渠道筹集建设资金,动员工矿企业和社会各界积极参与集镇和新农村建设,建成了以芦草畔新农村为代表的一大批新农村建设典型,有力地促进了城乡统筹发展。建立煤炭资源开发补偿机制,大力实施煤矿采空区塌陷区恢复治理和移民搬迁工程,极大地改善了矿区生态环境和老百姓的生产生活条件,初步走出了一条资源型地区“村企共建、利益共享、和谐发展”的社会管理创新之路,得到各级政府的充分肯定。在鼓励民营企业和社会各界参与新农村建设的同时,进一步拓宽帮扶领域,想方设法为群众提供增收致富的渠道。通过参股分红、吸纳就业、提供三产服务、扶持农业产业等方式,有效促进了农民增收致富。

(六)把创新机制管理作为统筹发展的重要突破

围绕全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做好集镇土地利用规划的修编,为集镇发展预留足够的建设用地。采取奖励、补贴等办法,鼓励农民退出宅基地或承包地,支持重点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互相挂钩,引导农民向城镇集中。凡退出承包地和宅基地的当地居民及办理落户手续的外来人员,均实行与城镇居民同样的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待遇。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鼓励集镇将成片宅基地和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进行整合,用于城镇的开发建设。土地出让金收益除用于农民安置补偿和缴纳相关税费外,剩余部分全部用于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加快户籍制度改革,在全市率先建立城乡一体化的户籍管理体系,在户籍、土地、税收、子女上学、就业等方面予以保障。充分考虑镇区居民的分布特点、人口数量等因素,按照就近方便、便于管理、便于服务的原则,以小区、楼栋、街巷为基础,积极推行集镇居民社区化管理,不断提升集镇管理服务的精细化和专业化水平。进一步降低进镇农民创业的市场准入门槛,比照下岗职工再就业的政策,认真落实再就业创业培训、小额贷款等惠民政策,为进镇农民提供良好的创业发展环境,形成进得来、稳得住、能发展的良性发展格局。

三、城乡统筹发展存在的问题

(一)农村经济发展水平落后,城乡居民收入差距仍呈扩大趋势

尽管近年来通过多种形式,不断加大对农业和农村基础设施的投入力度,农业生产也呈现出较快增长的趋势,但从总体上来看,府谷农业弱质的局面还没有得到根本转变,农业增长速度落后于地方财政的增长速度,农民收入也远低于城镇居民收入。2011年,全县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是当年农民人均纯收入的2.55倍。在南部农业发展地区,差距更为明显。

(二)城乡公共服务水平不均衡,农村社会事业发展滞后

受户籍制度约束,农民在社会保障、养老、就业、住房等方面不能与城里人享受同等待遇。比如在社会保障方面,当前府谷农村社保体系建设刚刚起步,除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外,其它保障体制还需进一步完善。在教育资源配置方面,高学历、高职称、高水平的老师大多被选调到城区,城区学校生源爆满,而农村留守教师多,但缺乏高水平专职教师。

(三)农业基础比较薄弱,农村生产生活条件落后

农村特别是南部地区经济条件较差,目前没有大的企业带动发展农村集镇。西部地区煤炭工业发展迅猛,但由此造成村镇布局不合理,垃圾处理、生态保护设施缺乏。东南部黄河沿岸是黄土峡谷丘陵区,立地条件相对较差。

(四)以工促农、以城带乡的长效机制尚未建立,相关政策和体制有待进一步完善

府谷县总体上进入了以工促农、以城带乡的发展阶段,需要下更大决心来调整人民收入分配结构,切实向农村特别是东南部地区农村倾斜。特别是要加大基础产业、弱势领域、公共服务、民生和社会保障等领域的投入力度,需要在粮食生产、主要畜牧产品生产等弱势产业方面建立补贴制度,尽管府谷地方财力近几年增长较快,但仍满足不了改革和发展的需要,统筹城乡发展的能力还有待于进一步提高。

四、促进城乡统筹发展的改进措施

(一)进一步做好城乡建设规划

为确保新农村建设科学有序,必须规划先行,以科学完善的规划为指导,减少村镇建设的盲目性、随意性,提升建设水平,改善村民生活环境。立足城乡一体化发展,做好城乡建设规划。着眼于推进农村城镇化,将城市规划理念引入乡村建设,编制新农村建设总体规划、村庄布局规划和村庄整建规划。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求,积极引导农村土地向规模经营集中、工业向发展带集中、农民向城镇集中,高水平地科学谋划农村发展的经济、社会、环境、建设等布局和实现途径。进一步优化村庄布局,利用新一轮土地总体规划调整的有利时机,盘活村庄建设用地,尽可能将村庄建设的留用地留出来、调整好。

(二)进一步统筹城乡产业发展

坚持以工业化带动农业产业化,统筹规划全县的产业布局,突出城乡各自的资源优势和特色产业,把农民的持续增收建立在产业发展的基础上。按照“一村一品、一镇一业、规模成片”的要求,制定农业产业发展规划,调整产业结构,强化特色产业支撑作用,建设产业基地,发展高效农业,着力建设现代化农业体系,推动农业发展升级。围绕府谷特色产业,搞好特色农产品深加工科研攻关,扶持壮大农业龙头企业,延伸产业链条。发展专业合作组织,完善流通体系,切实提高农民参与农业产业化经营和进入市场组织化程度,增强农产品适应市场的能力。充分利用本地资源,大力发展农村旅游业,扶持开发农家乐项目,拓宽农民增收渠道。

(三)进一步统筹城乡基础设施建设

基础设施落后是导致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缓慢、城乡差距进一步拉大的重要原因,是当前制约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瓶颈”。要进一步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将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城市长远发展规划,加快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向农村的延伸。下大力气建设完善农村公路、桥梁、供电、饮水等基础设施。不断完善农业生产基础设施,加大对中低产田的改造力度,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

(四)进一步统筹城乡社会事业发展

第9篇:城乡建设法律法规范文

一、指导思想

以《省建筑业发展纲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筑业发展的意见》为指导,围绕做大做强我区建筑业的总体目标,加大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的执行力度,不断强化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工程质量、施工技术、建筑队伍等要素的管理,逐步实现市场行为规范化、场容场貌秩序化、管理流程程序化、内部管理信息化和监控手段现代化,形成以工程项目管理为龙头,以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为基础,以强化施工作业面的质量、安全监控为重点,以技术管理为动力,以队伍管理为保证,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为目的,对工程项目施工全过程进行控制和管理的工程项目管理体系,全面提高施工现场综合管理水平,促进我区建筑业又好又快发展。

二、总体目标

通过开展“创建”活动,全面落实省建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现场综合管理的意见》、《关于印发〈全省创建施工现场综合管理样板工程活动方案〉的通知》和《关于印发〈全市创建施工现场综合管理样板工程活动方案〉的通知》。根据全市施工现场综合管理样板工程考核标准,开展施工现场综合管理样板工程达标认定工作。2012年,全区施工现场综合管理样板工程认定数量达到本年度新开工房屋建筑工程项目的40%,以后每年以20%以上的增幅上升,用3年的时间,逐步实现施工现场管理规范化、标准化,达到经验集成、成果积累、资源整合、管理升级的目标。

三、施工现场综合管理样板工程标准

根据《施工现场综合管理样板工程考核标准》(附件2,以下简称《标准》),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质量、技术、队伍管理进行量化评分。建筑施工企业根据《标准》定期组织自查,区建设局根据《标准》进行样板工程考核,考核结果作为施工现场综合管理样板工程认定、市级样板工程表彰的依据,省级样板工程从市级样板工程中推选,未获市级样板工程不得申报省级样板工程。

四、施工现场综合管理样板工程认定

施工现场综合管理样板工程认定分工程开工前认定、施工过程中认定、竣工后综合评定三个阶段进行。

(一)工程开工前认定。1、施工企业向区“创建”活动办公室提出施工现场综合管理样板工程认定申请(申请表和申报资料见附件)。2、施工现场条件应达到《区建筑施工现场开工条件认定表》(见附件)规定要求,经创建活动办公室组织队伍管理和质量安全监督等机构现场打分评定,审批通过后方可进行施工。打分评定成绩存档并作为竣工后综合评定的依据。

(二)施工过程中认定。1、申请认定施工现场综合管理样板

工程的项目,从工程开工至竣工,企业每2个月必须进行1次自查,自查结果要及时报创建活动办公室。2、区建设局对工程建设过程中有关责任主体落实创建活动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创建活动办公室每3个月组织队伍管理和质量安全监督等机构,根据《标准》进行1次打分评定,成绩存档并作为竣工后综合评定的依据。

(三)竣工后综合评定。根据工程开工前、施工过程中认定

成绩和日常监督检查情况确定最终得分,综合得分80分(含)以上即评定为施工现场综合管理样板工程,由市建设主管部门颁发认定证书并进行表彰。

五、市级及省级样板工程表彰

市创建活动领导小组将根据各县市区样板工程认定数量,聘请专家组成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出市级样板工程表彰数额及名单。专家评审委员会每年从考核综合得分90分以上的市级样板工程中择优推荐省级施工现场综合管理样板工程。

六、工作措施

(一)认真落实责任制。区建设局建立目标管理责任制,把“创建”责任落实到每个工程项目、参建企业。建立定期督查制度、定期交流制度、定期讲评制度、定期通报制度。对“创建”工作开展不力、完不成“创建”目标任务的单位,将给予通报批评。有“创建”目标任务的参建企业要制定创建计划、创建措施,落实到项目管理班子和人员,确保创建活动开展得扎实有效。

(二)建立施工现场综合管理样板工程认定制度。区建设局按照施工现场综合管理样板工程认定标准,认真开展样板工程认定工作,建立“严格管理、动态检查、全程监控、透明公开、确保质量”的样板工程认定机制,指导企业严格执行标准,确保“创建”活动质量。各建筑施工企业要建立领导负责、专人管理、及时检查、不断改进的自我评价机制,完善施工现场质量、安全、技术、队伍管理制度,确保创建活动取得成效。

(三)加强创建活动的过程管理。区建设局将加大企业质量安全保证体系建设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和频次,查找企业管理缺陷,促进企业质量安全保证体系的建立和有效运转,真正实现企业内部管理的程序化、规范化。施工企业要认真做好样板工程认定标准的落实工作,把标准落实在每个过程、每个岗位、每道工序,严格控制,持续改进,重在创建,贵在保持,培养过硬的干部职工队伍,提高现场管理水平和企业管理能力。